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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承保範圍及不保事項 - ACE Grou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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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被 保 險 人 未 遵 守 核 發 金 融 提 款 卡 或 信 用 卡 之 金 融 機 構 之 權 利 義 務 者 ,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被 保 險 人自 願 將 金 融 提 款 卡 或 信 用 卡 之 提 款 密 碼 告 知 第 三 人 之 情 形 等 。四 、 被 保 險 人 向 核 發 金 融 提 款 卡 或 信 用 卡 之 金 融 機 構 通 報 掛 失 後 所 發 生 之 任 何 損 失 。個 人 物 品 及 錢 財 遭 竊 盜 搶 奪 強 盜 損 失 保 險 特 定 事 故 傷 害 醫 療保 險 給 付 ( 實 支 實 付 型 ) 附 加 條 款承 保 範 圍茲 經 雙 方 同 意 , 要 保 人 投 保 安 達 產 物 個 人 物 品 及 錢 財 遭 竊 盜 搶 奪 強 盜 損 失 保 險 ( 以 下 簡 稱 主 保 險契 約 ) 加 繳 保 險 費 後 , 加 保 安 達 產 物 個 人 物 品 及 錢 財 遭 竊 盜 搶 奪 強 盜 損 失 保 險 特 定 事 故 傷 害 醫 療保 險 給 付 ( 實 支 實 付 型 ) 附 加 條 款 ( 以 下 簡 稱 本 附 加 條 款 ), 對 於 被 保 險 人 於 本 附 加 條 款 有 效 期 間內 因 於 住 居 所 外 遭 遇 竊 盜 、 搶 奪 或 強 盜 所 致 之 意 外 傷 害 事 故 , 自 前 述 特 定 意 外 傷 害 事 故 發 生 之 日起 一 百 八 十 日 以 內 , 經 登 記 合 格 的 醫 院 或 診 所 治 療 者 , 本 公 司 就 其 實 際 醫 療 費 用 , 超 過 全 民 健 康保 險 給 付 部 分 , 給 付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金 。 但 超 過 一 百 八 十 日 繼 續 治 療 者 , 受 益 人 若 能 證 明 被 保 險 人之 治 療 與 該 意 外 傷 害 事 故 具 有 因 果 關 係 者 , 不 在 此 限 。前 項 各 次 傷 害 的 累 積 給 付 總 額 不 得 超 過 保 險 單 所 記 載 的 「 實 支 實 付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金 限 額 」。被 保 險 人 不 以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之 保 險 對 象 身 分 住 院 診 療 ; 或 前 往 不 具 有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之 醫 院 住 院 診療 者 , 致 第 一 項 醫 療 費 用 未 經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給 付 , 本 公 司 依 被 保 險 人 實 際 支 付 之 各 項 費 用 之 80% 給 付 , 惟 仍 以 前 項 約 定 之 限 額 為 限 。第 一 項 所 稱 意 外 傷 害 事 故 , 指 非 由 疾 病 引 起 之 外 來 突 發 事 故 。個 人 物 品 及 錢 財 遭 竊 盜 搶 奪 強 盜 損 失 保 險 車 內 被 竊 損 失 附 加 條 款承 保 範 圍茲 經 雙 方 同 意 , 要 保 人 投 保 安 達 產 物 個 人 物 品 及 錢 財 遭 竊 盜 搶 奪 強 盜 損 失 保 險 ( 以 下 簡 稱 主 保 險契 約 ) 後 , 加 繳 保 險 費 , 投 保 安 達 產 物 個 人 物 品 及 錢 財 遭 竊 盜 搶 奪 強 盜 損 失 保 險 車 內 被 竊 損 失 附加 條 款 ( 以 下 簡 稱 本 附 加 條 款 ), 故 主 保 險 契 約 條 款 第 四 條 第 一 項 第 三 款 之 約 定 應 予 刪 除 , 並 以下 列 約 定 代 之 :三 、 被 保 險 人 之 個 人 物 品 處 於 無 人 看 管 之 情 形 。 前 述 無 人 看 管 之 情 形 係 指 將 個 人 物 品 置 於 被 保 險人 視 線 所 不 能 及 且 未 予 上 鎖 之 處 。行 動 電 話 保 險承 保 範 圍保 險 標 的 於 保 險 期 間 內 除 本 保 險 契 約 第 八 條 不 保 事 項 外 , 本 公 司 對 於 因 意 外 事 故 所 致 毀 損 或 滅 失對 被 保 險 人 負 賠 償 之 責 。不 保 事 項本 公 司 對 於 保 險 標 的 直 接 或 間 接 因 下 列 事 項 所 致 之 損 失 或 有 下 列 狀 況 時 , 不 負 賠 償 責 任 :一 、 被 保 險 人 故 意 行 為 。二 、 被 保 險 人 從 事 犯 罪 或 教 唆 犯 罪 或 逃 避 合 法 逮 捕 之 行 為 。三 、 戰 爭 、 類 似 戰 爭 ( 不 論 宣 戰 與 否 )、 外 敵 入 侵 、 外 敵 行 為 、 內 戰 、 叛 亂 、 革 命 、 軍 事 反 叛 行為 或 恐 怖 主 義 行 為 。 所 謂 恐 怖 主 義 行 為 , 係 指 任 何 個 人 或 團 體 , 不 論 單 獨 或 與 任 何 組 織 、 團體 或 政 府 機 構 共 謀 , 運 用 武 力 、 暴 力 、 恐 嚇 、 威 脅 或 破 壞 等 行 為 , 以 遂 其 政 治 、 宗 教 、 信 仰 、意 識 型 態 或 其 他 類 似 意 圖 之 目 的 , 包 括 企 圖 推 翻 、 脅 迫 或 影 響 任 何 政 府 , 或 致 使 民 眾 或 特 定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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