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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承保範圍及不保事項 - ACE Grou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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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給 付 , 唯 給 付 總 額 仍 以 「 每 次 實 支 實 付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金 限 額 」 為 限 。二 、 住 院 日 額 :本 公 司 就 被 保 險 人 住 院 日 數 , 依 下 列 約 定 病 房 等 級 給 付 保 險 金 :( 一 ) 一 般 病 房 住 院 日 額 保 險 金 : 最 高 九 十 日 。( 二 ) 加 護 病 房 住 院 日 額 保 險 金 : 本 公 司 除 給 付 本 附 加 條 款 所 約 定 「 一 般 病 房 住 院 日 額 保 險 金 」外 , 就 其 實 際 住 進 加 護 病 房 日 數 給 付 本 附 加 條 款 所 約 定 的 「 加 護 病 房 住 院 日 額 保 險 金 」, 但 同 一意 外 傷 害 事 故 最 高 給 付 日 數 以 十 四 日 為 限 。( 三 ) 燒 燙 傷 病 房 住 院 日 額 保 險 金 : 本 公 司 除 給 付 本 附 加 條 款 所 約 定 「 一 般 病 房 住 院 日 額 保 險 金 」外 , 就 其 實 際 住 進 燒 燙 傷 病 房 日 數 給 付 本 附 加 條 款 所 約 定 的 「 燒 燙 傷 病 房 住 院 日 額 保 險 金 」, 但同 一 意 外 傷 害 事 故 最 高 給 付 日 數 以 十 四 日 為 限 。本 公 司 對 於 同 一 次 傷 害 住 院 給 付 日 數 合 計 不 得 超 過 九 十 日 。被 保 險 人 因 意 外 傷 害 事 故 蒙 受 骨 折 未 住 院 治 療 者 , 或 已 住 院 但 未 達 附 表 三 「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 其未 住 院 部 分 本 公 司 依 「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 所 定 日 數 乘 「 一 般 病 房 住 院 日 額 保 險 金 」 的 二 分 之 一 給 付 。合 計 給 付 日 數 以 按 骨 折 別 所 訂 日 數 為 上 限 。前 項 所 稱 骨 折 是 指 骨 骼 完 全 折 斷 而 言 。 如 係 不 完 全 骨 折 , 按 完 全 骨 折 日 數 二 分 之 一 給 付 ; 如 係 骨骼 龜 裂 者 , 按 完 全 骨 折 日 數 四 分 之 一 給 付 。 如 同 時 蒙 受 二 項 以 上 骨 折 時 , 僅 給 付 一 項 較 高 等 級 的醫 療 保 險 金 。搭 乘 大 眾 運 輸 工 具 傷 害 保 險 附 加 條 款壹 、 承 保 範 圍茲 經 雙 方 同 意 , 要 保 人 於 投 保 「 安 達 產 物 身 故 平 安 傷 害 保 險 」、「 安 達 產 物 個 人 傷 害 保 險 」、「 安 達產 物 人 身 傷 害 保 險 」、「 安 達 產 物 平 安 123 傷 害 保 險 」、「 安 達 產 物 人 身 意 外 傷 害 保 險 」、「 安 達 產物 人 身 意 外 傷 害 保 險 附 約 」 ( 以 下 簡 稱 本 契 約 ) 後 , 加 繳 保 險 費 , 投 保 安 達 產 物 搭 乘 大 眾 運 輸工 具 傷 害 保 險 附 加 條 款 ( 以 下 簡 稱 本 附 加 條 款 ), 對 於 被 保 險 人 於 本 附 加 條 款 有 效 期 間 內 因 以 乘客 身 份 搭 乘 大 眾 運 輸 工 具 遭 受 意 外 傷 害 事 故 , 致 其 身 體 蒙 受 傷 害 而 致 殘 廢 或 死 亡 時 , 本 公 司 除 依本 契 約 給 付 保 險 金 外 , 另 依 照 本 附 加 條 款 之 約 定 , 負 給 付 身 故 保 險 金 或 喪 葬 費 用 保 險 金 或 殘 廢 保險 金 之 責 。同 時 符 合 本 契 約 不 同 附 加 條 款 之 約 定 者 , 本 公 司 僅 給 付 其 中 一 項 金 額 較 高 之 保 險 金 。貳 、 除 外 責 任 與 不 保 事 項同 本 契 約 之 除 外 責 任 與 不 保 事 項 。與 配 偶 同 一 事 故 身 故 傷 害 保 險 附 加 條 款壹 、 承 保 範 圍茲 經 雙 方 同 意 , 要 保 人 於 投 保 「 安 達 產 物 身 故 平 安 傷 害 保 險 」、「 安 達 產 物 個 人 傷 害 保 險 」、「 安 達產 物 人 身 傷 害 保 險 」、「 安 達 產 物 平 安 123 傷 害 保 險 」、「 安 達 產 物 人 身 意 外 傷 害 保 險 」、「 安 達 產物 人 身 意 外 傷 害 保 險 附 約 」 ( 以 下 簡 稱 本 契 約 ) 後 , 加 繳 保 險 費 , 投 保 安 達 產 物 與 配 偶 同 一 事故 身 故 傷 害 保 險 附 加 條 款 ( 以 下 簡 稱 本 附 加 條 款 ), 對 於 附 加 被 保 險 人 於 本 附 加 條 款 有 效 期 間 內 ,因 與 主 被 保 險 人 遭 受 同 一 意 外 傷 害 事 故 , 致 主 被 保 險 人 及 附 加 被 保 險 人 之 身 體 同 時 蒙 受 傷 害 而 致死 亡 者 , 本 公 司 依 照 本 附 加 條 款 之 約 定 , 負 給 付 身 故 保 險 金 之 責 。貳 、 除 外 責 任 與 不 保 事 項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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