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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承保範圍及不保事項 - ACE Grou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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茲 經 雙 方 同 意 , 要 保 人 加 繳 約 定 之 保 險 費 後 , 本 公 司 對 於 在 本 附 加 條 款 有 效 期 間 內 , 直 接 因 發 生承 保 之 危 險 事 故 致 本 附 加 條 款 所 載 明 之 承 保 保 險 標 的 物 毀 損 或 滅 失 , 而 直 接 引 起 租 金 之 實 際 損 失(Actual Loss Sustained), 依 本 附 加 條 款 約 定 , 負 賠 償 責 任 。 但 本 公 司 之 賠 償 責 任 以 不 超 過 本 附加 條 款 之 保 險 金 額 為 限 。不 保 事 項 :本 公 司 對 下 列 損 失 , 不 負 賠 償 責 任 。一 、 其 他 附 帶 損 失 (Consequential Loss)。二 、 政 府 命 令 之 拆 除 或 焚 毀 所 增 加 之 租 金 損 失 。三 、 受 毀 損 之 保 險 標 的 物 於 重 建 、 修 復 或 重 置 期 間 , 因 遭 受 罷 工 、 暴 動 、 民 眾 騷 擾 、 他 人 之 惡 意破 壞 行 為 或 恐 怖 主 義 份 子 之 破 壞 行 動 , 所 增 加 之 租 金 損 失 ; 即 使 本 保 險 契 約 已 承 保 附 加 罷 工 、 暴動 、 民 眾 騷 擾 、 惡 意 破 壞 行 為 保 險 及 恐 怖 主 義 保 險 時 亦 同 。由 於 租 賃 權 之 終 止 、 租 賃 契 約 解 除 、 撤 銷 所 致 之 損 失 。 但 該 終 止 、 解 除 、 撤 銷 係 因 本 保 險 契 約 承保 之 危 險 事 故 發 生 所 致 者 , 則 本 公 司 仍 負 賠 償 責 任 。承 保 範 圍 :住 宅 火 災 及 地 震 基 本 保 險 抵 押 權 附 加 條 款茲 經 雙 方 同 意 , 訂 立 本 抵 押 權 附 加 條 款 ( 以 下 簡 稱 本 附 加 條 款 ), 本 公 司 同 意 除 臨 時 住 宿 費 用 外就 本 保 險 契 約 之 保 險 金 在 抵 押 權 人 與 被 保 險 人 債 權 債 務 範 圍 內 , 除 本 附 加 條 款 第 二 條 另 有 約 定外 , 應 優 先 清 償 抵 押 權 人 之 抵 押 債 權 , 本 公 司 並 應 直 接 給 付 予 抵 押 權 人 。海 外 旅 行 綜 合 保 險 ( 個 人 保 障 型 )承 保 範 圍 :被 保 險 人 於 本 保 險 期 間 內 進 行 海 外 旅 行 , 本 公 司 依 照 本 保 險 契 約 約 定 之 承 保 範 圍 , 對 被 保 險 人 負賠 償 之 責 。 承 保 範 圍 得 經 雙 方 當 事 人 同 意 後 就 下 列 各 保 險 同 時 或 分 別 訂 之 :一 、 旅 程 取 消 保 險二 、 旅 程 縮 短 保 險三 、 旅 行 文 件 損 失 保 險四 、 旅 程 延 誤 保 險五 、 行 李 損 失 保 險六 、 行 李 延 誤 費 用 保 險七 、 第 三 人 責 任 保 險八 、 旅 行 期 間 居 家 竊 盜 保 險九 、 班 機 延 誤 失 接 保 險十 、 班 機 改 降 保 險十 一 、 現 金 竊 盜 損 失 保 險十 二 、 信 用 卡 盜 用 損 失 保 險被 保 險 人 依 前 項 各 承 保 項 目 請 求 理 賠 時 , 對 於 每 一 承 保 項 目 於 保 險 期 間 內 以 申 請 一 次 為 限 。共 同 不 保 事 項 :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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