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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承保範圍及不保事項 - ACE Grou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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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顧 問 、 承 包 商 、 分 包 商 及 代 理 人對 於 被 保 險 人 依 法 應 就 其 顧 問 、 承 包 商 、 分 包 商 或 代 理 人 之 行 為 、 錯 誤 或 疏 漏 負 賠 償 責 任時 , 本 公 司 同 意 擴 大 承 保 被 保 險 人 因 隱 私 侵 害 責 任 所 受 賠 償 請 求 而 產 生 之 任 何 損 失 。本 擴 大 承 保 條 款 並 未 將 被 保 險 人 之 任 何 顧 問 、 承 包 商 、 分 包 商 或 代 理 人 納 入 承 保 範 圍 , 亦未 使 前 開 人 士 或 組 織 成 為 被 保 險 人 。2.5 誹 謗本 公 司 同 意 擴 大 承 保 被 保 險 人 為 執 行 業 務 而 使 用 網 際 網 路 之 通 訊 或 使 用 網 際 網 路 之 媒 體 服務 , 直 接 因 誹 謗 所 遭 受 任 何 賠 償 請 求 所 產 生 之 損 失 , 惟 以 被 保 險 人 發 表 誹 謗 言 論 時 無 明 確惡 意 為 前 提 。2.6 新 收 購 或 設 立 之 從 屬 公 司本 公 司 同 意 擴 大 承 保 要 保 人 於 保 險 期 間 內 所 收 購 或 設 立 之 任 何 從 屬 公 司 , 惟 應 符 合 以 下 條件 :(a) 承 保 範 圍 於 該 收 購 或 設 立 生 效 日 後 三 十 日 或 保 險 期 間 屆 滿 時 ( 以 較 早 發 生 者 為 準 )自 動 失 效 ; 及(b) 本 擴 大 承 保 條 款 並 未 涵 蓋 從 屬 公 司 因 要 保 人 收 購 或 設 立 從 屬 公 司 前 之 行 為 、 錯 誤 或疏 漏 而 遭 受 之 賠 償 請 求 。如 被 保 險 人 已 符 合 以 下 條 件 , 本 公 司 得 自 行 決 定 , 同 意 於 前 述 三 十 日 屆 滿 後 仍 提 供 保 障 :(i) 通 知 本 公 司 該 收 購 或 設 立 從 屬 公 司 之 事 宜 ; 且(ii) 提 供 本 公 司 要 求 之 額 外 資 訊 ; 且(iii) 同 意 本 公 司 所 提 出 之 任 何 額 外 條 件 , 包 含 收 取 適 當 之 額 外 保 險 費 、 額 外 或 不 同 的 除 外 責 任或 其 他 條 款 。2.7 要 保 人 被 併 購 或 停 業 時 之 持 續 承 保若 要 保 人 於 保 險 期 間 內 被 另 一 組 織 合 併 或 收 購 ,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停 止 存 續 或 營 運 , 則 依 據 本保 險 單 對 於 要 保 人 之 保 障 於 保 險 期 間 屆 滿 前 仍 繼 續 有 效 , 惟 保 障 僅 適 用 於 起 因 於 要 保 人 於以 下 日 期 之 間 的 行 為 、 錯 誤 或 疏 漏 所 遭 受 之 賠 償 請 求 :(a) 追 溯 日 ; 及(b) 要 保 人 停 止 存 續 或 營 運 或 由 另 一 組 織 合 併 或 收 購 之 日 。2.8 繼 續 承 保若 被 保 險 人 於 首 次 知 悉 第 3.7 條 除 外 不 保 事 項 ( 先 前 事 件 ) 所 載 之 任 何 賠 償 請 求 或 情 事 之當 日 , 為 本 公 司 之 基 層 責 任 保 險 所 持 續 承 保 者 , 則 本 公 司 將 不 主 張 該 除 外 不 保 事 項 , 惟 應符 合 以 下 條 件 :(a) 被 保 險 人 未 於 保 險 期 間 開 始 前 揭 露 賠 償 請 求 或 情 事 並 非 出 於 詐 欺 ; 且(b) 被 保 險 人 獲 得 理 賠 之 權 利 , 應 依 據 被 保 險 人 首 次 知 悉 賠 償 請 求 或 情 形 之 當 日 , 本 公司 所 核 發 保 險 單 之 條 款 及 自 負 額 決 定 ; 但 本 公 司 之 責 任 限 額 以 下 列 孰 低 者 為 準 :(i) 被 保 險 人 首 次 知 悉 賠 償 請 求 或 情 事 之 當 日 由 本 公 司 承 保 之 保 險 單 ; 或(ii) 本 保 險 單 ; 且(c) 被 保 險 人 獲 得 理 賠 之 權 利 , 應 依 據 本 公 司 合 理 意 見 認 為 可 公 平 反 應 本 公 司 因 被 保 險人 於 首 次 知 悉 賠 償 請 求 或 情 事 時 未 能 通 知 , 而 減 損 本 公 司 之 利 益 程 度 之 金 額 , 由 理賠 金 額 中 扣 除 ; 且(d) 若 (b) 段 所 載 保 險 單 為 共 同 保 險 , 則 本 公 司 之 責 任 不 超 過 該 保 險 單 所 約 定 之 承 保 比例 。若 被 保 險 人 有 權 依 據 任 何 先 前 之 保 險 單 獲 得 賠 償 請 求 之 理 賠 , 則 本 擴 大 承 保 條 款 不 適 用 。2.9 調 查 程 序 中 之 律 師 代 理當 本 公 司 認 為 , 被 保 險 人 為 執 行 業 務 而 蒐 集 、 處 理 及 利 用 個 人 資 料 之 行 為 可 能 導 致 或 已 經導 致 本 保 險 單 之 賠 償 請 求 ( 但 其 本 身 並 非 賠 償 請 求 ), 且 本 公 司 認 為 被 保 險 人 在 參 與 任 何 依法 組 成 之 法 院 、 法 庭 或 依 法 得 調 查 其 執 行 業 務 而 蒐 集 、 處 理 及 利 用 個 人 資 料 之 行 為 並 予 以懲 處 之 組 織 之 程 序 時 應 由 律 師 代 理 者 , 對 於 被 保 險 人 因 律 師 代 理 所 產 生 之 合 理 費 用 及 開支 ; 本 公 司 同 意 代 為 支 付 , 惟 應 符 合 以 下 條 件 :(a) 於 保 險 期 間 內 被 保 險 人 首 次 遭 受 之 程 序 且 已 依 第 4.1 條 ( 賠 償 請 求 之 通 知 ) 通 知 本公 司 ; 且(b) 於 產 生 法 律 費 用 及 開 支 前 先 獲 得 本 公 司 書 面 同 意 ; 且(c) 本 公 司 依 據 本 擴 大 承 保 條 款 於 保 險 期 間 所 負 責 任 以 元 為 上 限 。二 、 除 外 不 保 事 項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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