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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承保範圍及不保事項 - ACE Grou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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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 任 何 維 護 保 養 之 費 用 及 其 置 換 之 零 件 。( 六 ) 保 險 標 的 物 製 造 商 或 供 應 商 依 法 或 依 約 應 負 責 賠 償 之 毀 損 或 滅 失 。( 七 ) 租 借 之 保 險 標 的 物 , 其 所 有 人 依 法 或 依 約 應 負 責 賠 償 之 毀 損 或 滅 失 。( 八 ) 任 何 性 質 之 附 帶 損 失 及 賠 償 責 任 。( 九 ) 消 耗 性 或 需 定 期 更 換 之 零 組 件 之 毀 損 或 滅 失 。 但 與 本 體 同 時 受 損 者 , 不 在 此 限 。( 十 ) 保 險 標 的 物 外 觀 上 之 瑕 疪 , 如 脫 漆 、 刮 痕 、 褪 色 等 。 但 與 本 體 同 時 受 損 者 , 不 在 此 限 。二 、 第 一 條 電 子 設 備 損 失 險 及 第 二 條 電 腦 外 在 資 料 儲 存 體 損 失 險 因 下 列 事 項 所 致 之 毀 損 滅 失 或 所 生 費用 , 除 經 本 公 司 書 面 同 意 加 保 者 外 , 本 公 司 不 負 賠 償 之 責 :( 一 ) 直 接 或 間 接 因 颱 風 、 洪 水 、 地 震 、 火 山 爆 發 或 海 嘯 所 致 之 毀 損 或 滅 失 。( 二 ) 保 險 標 的 物 置 存 於 地 下 室 或 低 於 地 面 處 所 , 因 淹 水 或 漲 水 所 致 之 毀 損 或 滅 失 。( 三 ) 直 接 或 間 接 因 竊 盜 所 致 之 毀 損 或 滅 失 。參 、 電 腦 外 在 資 料 儲 存 體 損 失 險 特 別 不 保 事 項第 二 條 電 腦 外 在 資 料 儲 存 體 損 失 險 之 承 保 範 圍 不 包 括 因 下 列 事 項 所 生 費 用 :( 一 ) 程 式 設 計 、 打 卡 或 標 記 之 錯 誤 。( 二 ) 不 當 之 資 料 註 銷 或 儲 存 體 之 廢 棄 。( 三 ) 磁 場 干 擾 所 致 之 資 料 喪 失 。( 四 ) 系 統 或 程 式 之 設 計 。肆 、 電 腦 額 外 費 用 險 特 別 不 保 事 項第 三 條 電 腦 額 外 費 用 險 之 承 保 範 圍 不 包 括 因 下 列 事 項 所 增 加 之 費 用 :( 一 ) 政 府 對 電 腦 設 備 之 重 置 修 復 或 操 作 所 加 之 限 制 。( 二 ) 被 保 險 人 未 及 時 支 付 受 損 電 腦 設 備 之 修 復 或 重 置 費 用 。商 業 動 產 流 動 綜 合 保 險承 保 範 圍 :第 一 條 : 本 公 司 對 保 險 標 的 物 在 本 保 險 單 所 載 區 域 內 , 且 在 被 保 險 人 之 營 業 處 所 外 於 下 列 情 況 因 外 來 突 發 事件 所 致 保 險 標 的 物 之 毀 損 或 滅 失 , 依 照 本 保 險 契 約 之 規 定 , 負 賠 償 責 任 。一 、 正 常 運 輸 途 中 。二 、 正 常 運 輸 途 中 之 暫 時 停 放 , 以 不 超 過 七 天 為 限 , 但 得 經 本 公 司 之 事 前 同 意 加 批 延 長 之 。三 、 修 理 保 養 期 間 。四 、 操 作 使 用 期 間 。五 、 加 工 處 理 期 間 。六 、 委 託 他 人 銷 售 期 間 。七 、 巡 迴 展 示 銷 售 期 間 。八 、 出 租 於 他 人 使 用 期 間 。前 項 所 稱 「 正 常 運 輸 途 中 」 係 指 始 於 始 裝 載 , 經 一 般 習 慣 上 認 為 合 理 之 運 送 路 線 及 方 法 為 運 送 ,以 迄 於 卸 載 完 成 時 止 。 所 謂 「 運 輸 」 包 括 被 保 險 人 自 行 運 送 或 委 託 他 人 運 送 而 言 。被 保 險 人 得 經 本 公 司 之 同 意 , 於 加 繳 保 費 後 由 本 公 司 以 批 單 方 式 加 保 內 河 沿 海 及 離 島 水 運 。第 二 條 : 本 保 險 單 遇 有 任 何 一 次 賠 款 時 , 本 公 司 僅 對 超 過 自 負 額 之 部 份 負 賠 償 責 任 。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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