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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承保範圍及不保事項 - ACE Grou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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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用 事 業 附 加 條 款 ( 財 產 保 險 適 用 )(SERVICE INTERRUPTION CLAUSE)(for PD)茲 經 雙 方 同 意 , 本 保 險 契 約 擴 大 承 保 因 保 險 事 故 所 致 供 應 電 力 、 瓦 斯 、 水 力 之 管 線 、 供 電 所 、 瓦 斯 供 應 站 、給 水 站 之 毀 損 或 滅 失 , 而 直 接 導 致 保 險 標 的 物 遭 受 之 毀 損 或 滅 失 。因 上 述 各 項 之 任 一 原 因 所 致 供 應 中 斷 時 間 持 續 達 二 十 四 小 時 以 上 , 本 公 司 始 負 賠 償 責 任 。 供 應 中 斷 時 間 內 ,若 有 局 部 恢 復 供 應 , 視 為 供 應 已 完 全 恢 復 。每 一 事 故 被 保 險 人 之 自 負 額 為 新 台 幣 一 百 萬 元 。 本 公 司 對 於 每 一 事 故 之 賠 償 限 額 為 新 台 幣 二 千 萬 元 。除 本 保 險 契 約 另 有 約 定 承 保 者 外 , 本 公 司 對 於 第 一 項 所 載 公 用 事 業 本 身 設 備 之 毀 損 或 滅 失 , 不 負 賠 償 責 任 。本 公 司 對 於 下 列 原 因 所 致 保 險 標 的 物 之 毀 損 或 滅 失 , 不 負 賠 償 責 任 :一 、 公 用 事 業 執 行 計 劃 性 任 務 。二 、 公 用 事 業 運 用 其 權 力 , 限 制 供 應 相 關 服 務 。三 、 罷 工 或 勞 工 聯 盟 之 抗 爭 。四 、 久 旱 不 雨 所 致 供 水 短 缺 。SB062公 用 事 業 附 加 條 款 ( 營 業 中 斷 險 適 用 )(SERVICE INTERRUPTION CLAUSE)(for BI)茲 經 雙 方 同 意 , 本 保 險 契 約 擴 大 承 保 因 保 險 事 故 所 致 供 應 電 力 、 瓦 斯 、 水 力 之 管 線 、 供 電 所 、 瓦 斯 供 應 站 、給 水 站 之 毀 損 或 滅 失 , 而 直 接 導 致 被 保 險 人 營 業 中 斷 之 實 際 損 失 及 恢 復 營 業 所 生 之 費 用 。因 上 項 原 因 所 致 供 應 中 斷 時 間 持 續 達 二 十 四 小 時 以 上 , 本 公 司 始 負 賠 償 責 任 。 供 應 中 斷 時 間 內 , 若 有 局 部 恢復 供 應 , 視 為 供 應 已 完 全 恢 復 。每 一 事 故 被 保 險 人 應 自 負 五 個 連 續 工 作 天 之 營 業 中 斷 損 失 。 本 公 司 對 於 每 一 事 故 之 賠 償 限 額 為 新 台 幣 二 千 萬元 。除 本 保 險 契 約 另 有 約 定 承 保 者 外 , 本 公 司 對 於 第 一 項 所 載 公 用 事 業 本 身 設 備 之 毀 損 或 滅 失 , 不 負 賠 償 責 任 。本 公 司 對 於 下 列 原 因 所 致 被 保 險 人 之 營 業 中 斷 損 失 , 不 負 賠 償 責 任 :一 、 公 用 事 業 執 行 計 劃 性 任 務 。二 、 公 用 事 業 運 用 其 權 力 , 限 制 供 應 相 關 服 務 。三 、 罷 工 或 勞 工 聯 盟 之 抗 爭 。四 、 久 旱 不 雨 所 致 供 水 短 缺 。SB063內 部 依 存 附 加 條 款 ( 營 業 中 斷 險 適 用 )(INTERDEPENDENCY CLAUSE)(for BI)茲 經 雙 方 同 意 , 本 保 險 契 約 擴 大 承 保 於 保 險 契 約 有 效 期 間 內 , 因 保 險 事 故 發 生 致 下 列 處 所 內 :之 財 物 毀 損 或 滅 失 , 而 直 接 導 致 被 保 險 人 位 於 本 保 險 契 約 所 載 處 所 營 業 中 斷 之 實 際 損 失 及 恢 復 營 業 所 生 之 費用 。本 公 司 對 於 每 一 事 故 之 賠 償 責 任 以 營 業 中 斷 保 險 金 額 百 分 之 五 為 限 , 最 高 不 得 超 過 新 台 幣 二 千 萬 元 。 且 該 項金 額 與 營 業 中 斷 之 實 際 損 失 合 計 不 得 超 過 營 業 中 斷 保 險 之 保 險 金 額 。SB064政 府 命 令 附 加 條 款 ( 營 業 中 斷 險 適 用 )(NTERRUPTION BY CIVIL OR MILITARY AUTHORITY CLAUSE)(for BI)茲 經 雙 方 同 意 , 本 保 險 契 約 擴 大 承 保 於 保 險 契 約 有 效 期 間 內 , 因 保 險 事 故 發 生 致 本 保 險 契 約 所 載 處 所 內 之 保險 標 的 物 遭 受 毀 損 或 滅 失 , 而 致 政 府 命 令 禁 止 進 入 保 險 標 的 物 所 在 地 址 恢 復 營 業 導 致 營 業 中 斷 之 實 際 損 失 及恢 復 營 業 所 生 之 費 用 。本 公 司 對 於 每 一 事 故 之 賠 償 限 額 以 營 業 中 斷 保 險 金 額 百 分 之 五 為 限 , 最 高 不 得 超 過 新 台 幣 二 千 萬 元 。 且 該 項金 額 與 營 業 中 斷 之 實 際 損 失 合 計 不 得 超 過 營 業 中 斷 保 險 之 保 險 金 額 。SB065保 險 標 的 物 無 法 進 出 附 加 條 款 ( 營 業 中 斷 險 適 用 )(INGRESS/EGRESS CLAUSE)(for BI)茲 經 雙 方 同 意 , 本 保 險 契 約 擴 大 承 保 於 保 險 契 約 有 效 期 間 內 , 因 保 險 事 故 發 生 致 保 險 標 的 物 無 法 進 出 本 保 險契 約 所 載 處 所 導 致 營 業 中 斷 之 實 際 損 失 及 恢 復 營 業 所 生 之 費 用 。本 公 司 對 於 每 一 事 故 之 賠 償 責 任 以 營 業 中 斷 保 險 金 額 百 分 之 五 為 限 , 最 高 不 得 超 過 新 台 幣 二 千 萬 元 。 且 該 項金 額 與 營 業 中 斷 之 實 際 損 失 合 計 不 得 超 過 營 業 中 斷 保 險 之 保 險 金 額 。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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