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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承保範圍及不保事項 - ACE Grou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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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B055未 受 損 之 附 屬 或 周 邊 設 備 附 加 條 款(UNDAMAGED ANCILLARY AND/OR PERIPHERAL EQUIPMENT CLAUSE)茲 經 雙 方 同 意 , 本 保 險 契 約 對 於 任 何 承 保 之 建 築 物 或 機 器 設 備 , 因 保 險 事 故 發 生 遭 受 毀 損 或 滅 失 而 無 法 置 換時 , 其 附 屬 或 周 邊 設 備 雖 未 受 損 , 但 已 無 法 單 獨 使 用 , 則 此 附 屬 或 周 邊 設 備 無 法 單 獨 使 用 之 損 失 , 將 視 同 保險 事 故 所 致 之 毀 損 或 滅 失 。本 公 司 對 於 未 受 損 但 無 法 單 獨 使 用 之 附 屬 或 周 邊 設 備 之 賠 償 責 任 , 每 一 事 故 以 該 受 損 標 的 物 賠 償 金 額 之 百 分之 十 為 限 , 但 不 得 超 過 新 台 幣 一 千 萬 元 。SB056未 受 損 之 建 築 物 附 加 條 款(UNDAMAGED BUILDINGS & FOUNDATIONS CLAUSE)茲 經 雙 方 同 意 , 本 保 險 契 約 對 於 承 保 之 建 築 物 因 保 險 事 故 發 生 遭 受 毀 損 , 被 保 險 人 為 執 行 法 令 而 必 須 在 其 他地 點 重 建 時 , 則 該 被 拋 棄 之 未 受 損 建 築 物 部 分 , 視 同 保 險 事 故 發 生 導 致 之 毀 損 。本 公 司 對 於 未 受 損 建 築 物 之 賠 償 責 任 , 每 一 事 故 以 該 受 損 標 的 物 賠 償 金 額 之 百 分 之 十 為 限 , 但 不 得 超 過 新 台幣 一 千 萬 元 。若 因 拋 棄 未 受 損 建 築 物 而 增 加 銷 售 價 值 者 , 該 增 加 部 分 視 為 未 受 損 建 築 物 之 殘 值 , 於 本 公 司 應 付 賠 款 金 額 中扣 除 。對 於 前 述 基 地 之 增 值 如 有 異 議 時 , 得 依 相 關 法 令 以 仲 裁 方 式 解 決 。 其 程 序 及 費 用 依 仲 裁 法 及 相 關 法 規 規 定 辦理 。SB057基 層 保 險 附 加 條 款(UNDERLYING INSURANCE CLAUSE)茲 經 雙 方 同 意 , 若 本 保 險 契 約 附 加 本 條 款 時 , 則 本 保 險 契 約 與 基 層 保 險 契 約 之 賠 償 責 任 ,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一 、 本 保 險 契 約 之 賠 償 責 任 係 承 保 超 過 基 層 保 險 契 約 之 部 分 , 基 層 保 險 契 約 之 存 在 , 不 影 響 本 保 險 契約 之 效 力 。二 、 若 本 保 險 契 約 之 起 賠 金 額 與 基 層 保 險 契 約 之 保 險 金 額 重 疊 時 , 則 該 重 疊 之 部 分 , 視 為 其 他 保 險 。前 項 所 稱 基 層 保 險 係 指 當 保 險 事 故 發 生 造 成 損 失 時 , 首 先 免 賠 償 責 任 之 保 險 。SB058被 保 險 人 控 制 及 停 車 處 所 之 車 輛 附 加 條 款(VEHICLES ON INSURED’S CONTROL AND CAR PARK CLAUSE)茲 經 雙 方 同 意 , 本 保 險 契 約 對 於 被 保 險 人 因 保 險 事 故 發 生 導 致 其 所 控 制 或 停 放 於 承 保 處 所 之 車 輛 遭 受 毀 損 或滅 失 , 依 法 應 負 之 賠 償 責 任 , 而 受 賠 償 請 求 時 負 賠 償 之 責 , 但 仍 應 受 下 列 之 限 制 :一 、 被 保 險 人 應 善 盡 預 防 義 務 , 以 防 止 任 何 車 輛 遭 受 毀 損 或 滅 失 。二 、 本 公 司 之 賠 償 限 額 每 一 車 輛 為 新 台 幣 二 十 萬 元 , 每 一 事 故 為 新 台 幣 五 百 萬 元 。本 條 款 不 適 用 於 營 業 用 停 車 場 。SB059工 人 附 加 條 款(WORKMEN CLAUSE)茲 經 雙 方 同 意 , 本 公 司 對 於 工 人 不 定 時 在 承 保 處 所 內 從 事 結 構 性 施 工 或 其 他 施 工 時 , 本 保 險 契 約 之 效 力 不 受影 響 。SB060新 增 機 器 設 備 申 報 附 加 條 款(SPECIAL CONDITIONS CONCERNING DECLARATION OF NEW VALUE)茲 經 雙 方 同 意 , 本 保 險 契 約 擴 大 承 保 已 成 功 安 裝 及 測 試 完 畢 後 之 新 增 機 器 設 備 , 但 被 保 險 人 應 於 新 增 機 器 設備 起 保 日 起 三 十 天 內 向 本 公 司 申 報 , 並 自 起 保 日 起 計 算 應 加 繳 之 保 險 費 。被 保 險 人 每 次 申 報 金 額 以 新 台 幣 元 為 限 。 保 險 期 間 內 本 保 險 契 約 之 保 險 金 額 以 新 台 幣元 為 限 。SB06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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