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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承保範圍及不保事項 - ACE Grou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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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被 保 險 人 應 於 損 失 發 生 後 立 即 重 建 或 修 復 該 受 損 保 險 標 的 物 , 並 在 損 失 發 生 之 日 起 十 二 個 月 內 ( 或經 本 公 司 書 面 同 意 延 長 期 限 ) 完 工 ; 若 法 令 規 定 該 受 損 保 險 標 的 物 必 須 在 其 他 地 點 重 建 或 修 復時 , 本 公 司 亦 負 賠 償 責 任 , 但 本 公 司 之 賠 償 責 任 仍 以 原 保 險 金 額 為 限 。二 、 若 保 險 標 的 物 受 損 , 依 保 險 契 約 之 規 定 而 減 少 賠 償 責 任 時 , 則 本 附 加 條 款 之 賠 償 責 任 亦 依 相 關 規定 減 少 。三 、 本 公 司 對 每 一 受 損 保 險 標 的 物 之 賠 償 責 任 每 一 事 故 以 該 受 損 標 的 物 賠 償 金 額 之 百 分 之 十 為 限 , 但不 得 超 過 新 台 幣 一 千 萬 元 。本 公 司 對 於 下 列 事 故 所 生 之 第 一 項 額 外 費 用 不 負 賠 償 責 任 :一 、 被 保 險 人 執 行 相 關 法 令 所 致 下 列 損 失 , 因 而 產 生 之 額 外 費 用 :( 一 ) 本 保 險 契 約 生 效 前 發 生 之 損 失 ;( 二 ) 本 保 險 契 約 承 保 範 圍 以 外 之 損 失 ;( 三 ) 損 失 發 生 前 被 保 險 人 已 接 到 政 府 機 關 命 令 拆 除 或 重 建 之 通 知 , 因 而 產 生 之 損 失 ;( 四 ) 有 關 受 損 保 險 標 的 物 中 未 受 損 部 分 之 費 用 。二 、 被 保 險 人 依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 為 恢 復 受 損 保 險 標 的 物 達 到 全 新 狀 態 所 生 之 額 外 費 用 ;三 、 被 保 險 人 執 行 相 關 法 令 所 需 支 付 之 財 產 增 值 稅 或 其 他 費 用 。SB050特 殊 分 類 附 加 條 款(SINGLE CLASSIFICATION CLAUSE)茲 經 雙 方 同 意 , 本 保 險 契 約 對 於 需 按 整 批 、 或 整 套 規 格 、 色 系 或 其 他 分 類 方 法 銷 售 之 貨 物 , 因 保 險 事 故 發 生而 導 致 未 受 損 部 分 價 值 之 減 少 , 本 公 司 負 賠 償 責 任 。SB051單 一 機 器 或 設 備 附 加 條 款(SINGLE MACHINE OR UNIT CLAUSE)茲 經 雙 方 同 意 , 本 保 險 契 約 擴 大 承 保 因 保 險 事 故 發 生 導 致 由 兩 個 以 上 零 件 組 成 機 器 設 備 之 任 何 部 分 遭 受 毀 損或 滅 失 , 本 公 司 僅 以 受 損 機 器 設 備 或 零 件 部 分 之 價 值 為 限 , 負 賠 償 責 任 ; 本 公 司 亦 得 依 被 保 險 人 之 選 擇 , 對更 換 或 修 理 部 分 受 損 之 機 器 設 備 或 零 件 所 需 之 費 用 , 負 賠 償 責 任 。SB052擴 大 承 保 供 應 商 / 顧 客 處 所 附 加 條 款(SUPPLIERS’/CUSTOMERS’ PREMISES EXTENSION(S) CLAUSE)茲 經 雙 方 同 意 , 本 保 險 契 約 擴 大 承 保 供 應 商 / 顧 客 處 所 屬 於 被 保 險 人 之 財 物 發 生 保 險 事 故 遭 受 毀 損 或 滅 失 導致 被 保 險 人 營 業 中 斷 之 實 際 損 失 及 恢 復 營 業 所 生 之 費 用 , 視 同 保 險 標 的 物 損 失 所 引 起 之 營 業 中 斷 之 損 失 。一 、 所 稱 供 應 商 處 所 係 指 被 保 險 人 取 得 原 物 料 、 組 件 、 商 品 之 任 何 供 應 商 處 所 , 以 及 被 保 險 人 之 製 造 商 工 廠及 設 備 所 在 之 處 所 。二 、 所 稱 顧 客 之 處 所 係 指 由 被 保 險 人 提 供 原 物 料 、 組 件 、 商 品 之 任 何 顧 客 處 所 。三 、 本 公 司 對 於 供 應 商 / 顧 客 處 所 內 不 屬 於 被 保 險 人 財 物 發 生 保 險 事 故 所 引 起 營 業 中 斷 之 損 失 , 不 負 賠 償 責任 。被 保 險 人 每 一 事 故 應 自 負 五 個 連 續 工 作 天 之 營 業 中 斷 損 失 。 保 險 期 間 內 本 公 司 對 每 一 供 應 商 / 顧 客 之 賠 償 責任 限 額 為 新 台 幣 一 千 萬 元 , 且 每 一 事 故 賠 償 限 額 為 新 台 幣 一 千 萬 元 。本 公 司 對 於 因 機 械 故 障 所 引 起 之 營 業 中 斷 損 失 , 不 負 賠 償 責 任 。上 述 供 應 商 / 顧 客 處 所 僅 限 位 於 台 、 澎 、 金 、 馬 地 區 。SB053他 人 使 用 保 險 標 的 物 附 加 條 款(TENANTS CLAUSE)茲 經 雙 方 同 意 , 本 保 險 契 約 擴 大 承 保 非 為 被 保 險 人 使 用 之 保 險 標 的 物 , 因 他 人 之 任 何 行 為 、 疏 忽 或 改 變 所 致危 險 增 加 , 於 被 保 險 人 不 知 情 或 無 法 控 制 情 形 下 , 本 保 險 契 約 之 效 力 不 受 影 響 。 但 被 保 險 人 應 於 知 悉 後 十 日內 通 知 本 公 司 , 如 有 必 要 時 , 應 加 繳 保 險 費 。SB054標 題 附 加 條 款(TITLES OF PARAGRAPHS CLAUSE)茲 經 雙 方 同 意 , 本 保 險 契 約 各 條 款 之 標 題 僅 供 參 考 , 不 因 任 何 原 因 而 影 響 該 條 款 之 內 容 。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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