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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承保範圍及不保事項 - ACE Grou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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茲 經 雙 方 同 意 , 本 保 險 契 約 擴 大 承 保 被 保 險 人 或 其 受 僱 人 因 操 作 工 作 所 需 之 吊 車 、 起 重 機 或 機 械 設 備 所 導 致保 險 標 的 物 之 毀 損 或 滅 失 。每 一 事 故 被 保 險 人 之 自 負 額 為 新 台 幣 一 百 萬 元 。本 公 司 之 賠 償 限 額 為 該 項 受 損 保 險 標 的 物 保 險 金 額 之 百 分 之 五 , 但 最 高 不 得 超 過 新 台 幣 一 千 萬 元 。SB038責 任 解 除 附 加 條 款 ( 甲 型 )(LOSS PAYABLE CLAUSE)茲 經 雙 方 同 意 , 本 保 險 契 約 所 承 保 之 保 險 事 故 發 生 致 保 險 標 的 物 遭 受 毀 損 或 滅 失 時 , 各 保 險 人 按 其 承 保 比 例與 約 定 責 任 理 算 及 支 付 賠 款 , 保 險 人 於 支 付 前 述 賠 款 後 , 該 部 分 責 任 視 為 已 解 除 。SB039責 任 解 除 附 加 條 款 ( 乙 型 )(LOSS PAYABLE CLAUSE)茲 經 雙 方 同 意 , 本 保 險 契 約 所 承 保 之 保 險 事 故 發 生 致 保 險 標 的 物 遭 受 毀 損 或 滅 失 時 , 本 公 司 依 據 個 別 被 保 險人 之 權 利 及 保 險 利 益 , 理 算 損 失 及 支 付 賠 款 後 , 該 部 分 責 任 視 為 已 解 除 。SB040貨 物 水 險 (50/50) 附 加 條 款(MARINE CARGO INSURANCE (50/50 CLAUSE)茲 經 雙 方 同 意 , 本 保 險 契 約 所 承 保 之 保 險 事 故 發 生 致 保 險 標 的 物 在 本 保 險 契 約 有 效 期 間 內 遭 受 毀 損 或 滅 失 ,並 於 貨 物 水 險 保 險 契 約 效 力 終 止 後 始 發 現 者 , 經 適 當 調 查 仍 無 法 判 定 損 失 發 生 時 間 是 在 貨 物 水 險 保 險 契 約 終止 之 前 或 之 後 , 若 貨 物 水 險 保 險 契 約 之 保 險 人 同 意 負 擔 百 分 之 五 十 之 損 失 賠 償 責 任 , 本 公 司 亦 同 意 負 擔 百 分之 五 十 之 損 失 賠 償 責 任 。本 損 失 分 攤 責 任 之 約 定 不 影 響 本 公 司 與 貨 物 水 險 之 保 險 人 對 損 失 分 攤 比 例 之 最 後 約 定 。若 本 保 險 契 約 與 貨 物 水 險 保 險 契 約 各 有 不 同 自 負 額 約 定 時 , 雙 方 保 險 人 於 賠 償 各 自 之 百 分 之 五 十 損 失 時 , 應扣 除 各 自 約 定 自 負 額 之 百 分 之 五 十 。本 條 款 僅 限 於 被 保 險 人 在 保 險 標 的 物 運 抵 承 保 處 所 時 , 對 所 有 保 險 標 的 物 及 容 器 必 需 依 實 際 情 況 儘 速 進 行 查驗 是 否 有 明 顯 破 損 , 始 得 適 用 。SB041小 型 工 程 附 加 條 款(MINOR WORKS CLAUSE)茲 經 雙 方 同 意 , 本 保 險 契 約 擴 大 承 保 保 險 標 的 物 進 行 小 型 之 改 建 、 增 建 、 修 復 或 試 車 時 , 因 突 發 而 不 可 預 料之 意 外 事 故 所 致 之 毀 損 或 滅 失 , 需 予 修 復 或 重 置 時 , 本 公 司 負 賠 償 責 任 。每 一 事 故 賠 償 限 額 為 新 台 幣 五 百 萬 元 。除 了 保 險 契 約 另 有 約 定 外 , 本 公 司 僅 對 超 過 自 負 額 部 分 , 負 賠 償 責 任 。SB042新 取 得 財 產 附 加 條 款(NEW ACQUISITIONS CLAUSE)茲 經 雙 方 同 意 , 本 保 險 契 約 擴 大 承 保 被 保 險 人 新 取 得 之 財 產 或 新 增 處 所 之 財 產 , 惟 不 得 超 過 各 該 項 保 險 標 的物 保 險 金 額 之 百 分 之 十 , 且 最 高 以 新 台 幣 一 千 萬 元 為 限 。上 述 新 取 得 之 財 產 或 新 增 處 所 之 財 產 , 本 公 司 以 暫 保 方 式 予 以 承 保 , 並 自 被 保 險 人 取 得 保 險 利 益 時 即 開 始 生效 , 且 於 下 述 三 種 情 形 中 之 任 一 情 形 發 生 時 , 其 效 力 即 行 終 止 :一 、 被 保 險 人 新 取 得 財 產 或 新 增 處 所 之 財 產 滿 九 十 天 者 ; 或二 、 新 取 得 之 財 產 或 新 增 處 所 之 財 產 已 通 知 本 公 司 , 且 已 增 加 原 保 險 契 約 保 險 金 額 者 ; 或三 、 本 保 險 契 約 之 保 險 期 間 已 屆 滿 者 。上 述 暫 保 責 任 仍 受 保 險 契 約 所 載 之 各 該 項 保 險 標 的 物 保 險 金 額 之 限 制 。SB043無 控 制 權 附 加 條 款(NO CONTROL CLAUSE)茲 經 雙 方 同 意 , 本 保 險 契 約 之 效 力 不 因 被 保 險 人 無 控 制 權 所 致 危 險 因 素 增 加 而 受 影 響 。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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