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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承保範圍及不保事項 - ACE Grou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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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 、 電 壓 過 高 、 感 應 、 燒 焦 、 煤 灰 或 任 何 濕 氣 、 腐 蝕 之 影 響 。每 一 事 故 及 累 積 最 高 賠 償 限 額 為 新 台 幣 二 百 萬 元 。SB031地 震 、 颱 風 及 洪 水 — 單 獨 損 失 附 加 條 款(EARTHQUAKE AND FLOOD – SINGLE LOSS CLAUSE)茲 經 雙 方 同 意 , 因 地 震 或 颱 風 及 洪 水 所 致 下 列 之 每 一 損 失 , 應 視 為 一 次 單 獨 損 失 。一 、 本 保 險 契 約 有 效 期 間 內 , 任 何 七 十 二 小 時 內 所 發 生 一 次 以 上 之 地 震 或 颱 風 及 洪 水 。 本 條 款 所 稱 之 颱 風 係指 經 中 央 氣 象 局 就 台 灣 地 區 發 布 有 陸 上 颱 風 警 報 者 , 或二 、 在 一 特 定 期 間 內 , 任 何 河 流 、 溪 流 之 水 位 連 續 高 漲 、 氾 濫 或 此 等 河 流 、 溪 流 堤 岸 塌 陷 而 導 致 洪 水 發 生 ,或三 、 因 任 何 一 次 自 然 現 象 改 變 引 起 海 潮 或 連 續 海 潮 所 導 致 之 洪 水 。若 前 項 第 一 款 之 情 形 發 生 , 而 地 震 或 颱 風 及 洪 水 發 生 之 時 間 在 本 保 險 契 約 有 效 期 間 內 , 但 七 十 二 小 時 之 時 間超 出 本 保 險 契 約 終 止 日 期 , 本 公 司 對 此 等 期 間 之 損 失 , 視 為 完 全 在 保 險 期 間 發 生 , 仍 負 賠 償 責 任 。但 本 公 司 對 發 生 於 保 險 契 約 生 效 日 期 前 或 終 止 日 期 後 之 地 震 或 颱 風 及 洪 水 所 致 之 毀 損 或 滅 失 , 不 負 賠 償 責任 。SB032電 器 設 備 損 壞 附 加 條 款(ELECTRICAL INJURY CLAUSE)茲 經 雙 方 同 意 , 本 保 險 契 約 所 承 保 之 電 機 、 電 氣 器 具 或 電 器 設 備 之 任 何 部 分 , 因 使 用 過 度 、 電 壓 過 高 、 短 路 、自 燃 、 電 弧 或 漏 電 等 事 故 致 其 本 身 之 毀 損 或 滅 失 , 本 公 司 負 賠 償 責 任 。本 公 司 對 於 每 一 事 故 之 賠 償 限 額 為 新 台 幣 一 百 萬 元 。SB033被 保 險 人 員 工 所 有 動 產 附 加 條 款(EMPLOYEES’ PERSONAL EFFECTS CLAUSE)茲 經 雙 方 同 意 , 本 保 險 契 約 擴 大 承 保 被 保 險 人 員 工 所 有 動 產 因 保 險 事 故 發 生 遭 受 毀 損 或 滅 失 。本 公 司 對 每 位 員 工 之 賠 償 限 額 為 新 台 幣 二 千 元 , 全 體 員 工 之 賠 償 限 額 為 新 台 幣 五 十 萬 元 。SB034改 建 修 復 責 任 附 加 條 款(INDEPENDENT CONTRACTOR’S LIABILITY CLAUSE)茲 經 雙 方 同 意 , 本 保 險 契 約 對 於 被 保 險 人 因 承 保 之 危 險 事 故 發 生 須 改 建 或 修 復 其 所 有 、 使 用 或 管 理 之 保 險 標的 物 致 第 三 人 遭 受 體 傷 或 財 損 , 依 法 應 負 賠 償 責 任 , 而 受 賠 償 請 求 時 , 負 賠 償 之 責 。本 公 司 對 於 每 一 事 故 之 賠 償 限 額 為 新 台 幣 二 百 萬 元 。被 保 險 人 可 從 其 他 責 任 險 取 得 賠 款 時 , 本 公 司 不 負 賠 償 責 任 。被 保 險 人 為 第 一 項 之 改 建 或 修 復 時 , 應 立 即 以 書 面 通 知 本 公 司 ; 若 因 錯 誤 或 疏 忽 未 為 通 知 者 , 應 於 知 悉 時 立即 通 知 本 公 司 。SB035出 租 人 責 任 附 加 條 款(LANDLORD LIABILITY CLAUSE)茲 經 雙 方 同 意 , 本 保 險 契 約 對 於 承 租 人 之 財 物 因 承 保 之 保 險 事 故 發 生 遭 受 毀 損 或 滅 失 , 出 租 人 依 法 應 負 賠 償責 任 , 而 受 賠 償 請 求 時 , 負 賠 償 之 責 。本 公 司 對 於 每 一 事 故 之 賠 償 限 額 為 新 台 幣 一 百 萬 元 。SB036法 令 變 更 自 動 生 效 附 加 條 款(LIBERALISATION CLAUSE)茲 經 雙 方 同 意 , 本 保 險 契 約 因 政 府 主 管 機 關 行 政 命 令 或 法 律 修 正 致 擴 大 承 保 範 圍 , 在 不 需 增 加 要 保 人 保 費 負擔 及 無 損 於 被 保 險 人 權 益 下 , 自 該 命 令 或 法 律 修 正 實 施 之 日 起 生 效 。SB037機 械 設 備 操 作 附 加 條 款(LIFT, HOIST, PLANT & MACHINERY CLAUSE)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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