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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承保範圍及不保事項 - ACE Grou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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茲 經 雙 方 同 意 , 要 保 人 加 繳 約 定 之 保 險 費 後 , 本 公 司 對 於 在 本 附 加 條 款 有 效 期 間 內 , 因 發 生 承 保 之 危 險 事 故致 本 附 加 條 款 所 載 處 所 內 之 保 險 標 的 物 毀 損 或 滅 失 , 而 直 接 導 致 營 業 中 斷 之 實 際 損 失 及 恢 復 營 業 所 生 之 費用 , 依 本 附 加 條 款 之 約 定 , 負 賠 償 責 任 。不 保 事 項 :本 公 司 對 下 列 損 失 , 不 負 賠 償 責 任 。一 、 其 他 附 帶 損 失 (Consequential Loss)。二 、 政 府 命 令 之 拆 除 或 焚 毀 所 增 加 之 營 業 中 斷 損 失 。三 、 受 毀 損 之 保 險 標 的 物 於 重 建 、 修 復 或 重 置 間 , 因 遭 受 罷 工 、 暴 動 ; 民 眾 騷 擾 、 他 人 之 惡 意 破 壞 行 為 或 恐怖 主 義 份 子 之 破 壞 行 動 , 所 增 加 之 營 業 中 斷 損 失 ; 即 使 本 保 險 契 約 已 承 保 附 加 罷 工 、 暴 動 、 民 眾 騷 擾 、惡 意 破 壞 行 為 保 險 及 恐 怖 主 義 保 險 時 亦 同 。四 、 由 於 租 賃 權 之 終 止 、 特 許 權 逾 期 失 效 、 契 約 或 訂 貨 單 遭 解 除 、 取 消 所 致 之 損 失 。 但 該 終 止 、 失 效 、 解 除或 取 消 係 因 本 附 加 條 款 承 保 之 營 業 中 斷 所 致 者 , 則 本 公 司 仍 負 賠 償 責 任 。承 保 範 圍 :商 業 火 災 保 險 抵 押 權 附 加 條 款茲 經 雙 方 同 意 , 訂 立 商 業 火 災 保 險 抵 押 權 附 加 條 款 ( 以 下 簡 稱 本 附 加 條 款 ), 本 公 司 同 意 就 本 保 險 契 約 之 保 險金 在 抵 押 權 人 與 被 保 險 人 債 權 債 務 範 圍 內 , 應 優 先 清 償 抵 押 權 人 之 抵 押 債 權 , 本 公 司 並 應 直 接 給 付 予 抵 押 權人 。商 業 火 災 保 險 SB 附 加 條 款SB001 重 置 成 本 附 加 條 款(REPL<strong>ACE</strong>MENT COST CLAUSE)茲 經 雙 方 同 意 , 本 保 險 契 約 之 保 險 金 額 係 以 重 置 成 本 為 基 礎 , 至 保 險 契 約 基 本 條 款 及 其 他 批 單 中 有 關 〝 實 際價 值 〞 一 辭 皆 以 〝 重 置 成 本 〞 代 替 。 亦 即 〝 實 際 價 值 〞 一 辭 中 折 舊 之 因 素 一 律 不 予 考 慮 。 所 謂 〝 重 置 成 本 〞係 指 修 復 、 重 建 或 置 換 與 該 標 的 物 , 同 一 地 點 之 建 築 物 或 裝 修 , 或 同 一 廠 牌 、 型 式 、 規 格 、 性 能 或 相 類 似 機具 之 新 品 成 本 。SB002 80% 共 保 附 加 條 款(80% CO-INSURANCE CLAUSE)茲 經 雙 方 同 意 , 本 保 險 契 約 特 別 載 明 適 用 本 條 款 之 保 險 標 的 物 於 約 定 之 保 險 事 故 發 生 並 造 成 損 失 時 , 倘 其 保險 金 額 已 達 該 標 的 物 實 際 價 值 之 百 分 之 八 十 者 , 本 公 司 就 保 險 金 額 範 圍 內 按 實 際 損 失 金 額 賠 付 , 不 受 本 保 險契 約 基 本 條 款 第 二 十 五 條 第 二 項 比 例 分 攤 之 限 制 。SB003 實 損 實 賠 保 險 附 加 條 款(FIRST LOSS INSURANCE CLAUSE)茲 經 雙 方 同 意 , 本 保 險 單 承 保 之 保 險 標 的 物 , 其 保 險 金 額 係 以 實 損 實 賠 (FIRST LOSS INSURANCE) 為 基礎 , 保 險 期 間 內 每 一 次 保 險 事 故 發 生 時 , 以 實 際 損 失 賠 付 , 不 受 本 保 險 契 約 基 本 條 款 第 二 十 五 條 第 二 項 比 例分 攤 之 限 制 , 但 保 險 期 間 內 累 計 之 賠 償 金 額 仍 以 保 險 金 額 為 限 。SB004 保 險 金 額 自 動 增 加 附 加 條 款(AUTOMATIC CAPITAL ADDITIONS CLAUSE)茲 經 雙 方 同 意 , 本 保 險 契 約 所 承 保 之 條 件 , 除 另 有 規 定 外 , 並 約 定 事 項 如 下 :1. 本 公 司 對 保 險 標 的 物 〈 貨 物 除 外 〉 的 變 動 、 增 加 或 改 良 致 實 際 現 金 價 值 增 加 者 均 予 自 動 承 保 , 惟 以 不 超過 各 該 項 保 險 標 的 物 金 額 百 分 之 十 為 限 。2. 被 保 險 人 應 於 每 三 個 月 後 七 天 內 將 保 險 標 的 物 實 際 價 值 通 知 本 公 司 憑 以 計 算 保 險 費 , 如 逾 規 定 通 知 之 日不 為 通 知 時 , 本 公 司 即 以 本 保 險 契 約 所 載 保 險 金 額 作 為 該 三 個 月 之 保 險 金 額 據 以 計 算 保 險 費 。3. 保 險 標 的 物 實 際 價 值 之 增 加 幅 度 超 過 本 保 險 契 約 所 載 各 該 項 保 險 標 的 物 保 險 金 額 百 分 之 十 之 範 圍 時 , 被保 險 人 得 隨 時 通 知 本 公 司 並 申 請 辦 理 批 加 保 險 金 額 , 未 經 被 保 險 人 申 請 辦 理 批 改 時 , 本 公 司 對 超 過 本保 險 契 約 所 載 各 該 項 保 險 標 的 物 保 險 金 額 百 分 之 十 之 增 加 部 份 不 予 自 動 承 保 。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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