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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承保範圍及不保事項 - ACE Grou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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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 業 火 災 保 險 竊 盜 保 險 附 加 條 款承 保 範 圍 :茲 經 雙 方 同 意 , 要 保 人 加 繳 約 定 之 保 險 費 後 , 本 公 司 對 於 保 險 標 的 物 在 本 附 加 條 款 有 效 期 間 內 , 直 接 因 他 人不 法 侵 入 置 存 保 險 標 的 物 之 處 所 , 從 事 竊 盜 所 致 保 險 標 的 物 之 毀 損 或 滅 失 , 依 本 附 加 條 款 之 約 定 , 負 賠 償 責任 。置 存 保 險 標 的 物 之 建 築 物 因 遭 受 竊 盜 所 致 之 損 失 , 本 公 司 負 賠 償 責 任 ; 但 該 毀 損 之 建 築 物 以 被 保 險 人 所 自 有者 為 限 。不 保 事 項 :本 公 司 對 於 下 列 毀 損 或 滅 失 , 不 負 賠 償 責 任 :一 、 任 何 性 質 之 附 帶 損 失 (Consequential Loss)。二 、 要 保 人 、 被 保 險 人 或 其 家 屬 或 其 受 僱 人 之 縱 容 、 主 謀 、 共 謀 , 或 串 通 所 致 之 竊 盜 損 失 。三 、 保 險 標 的 物 存 放 於 露 天 或 未 全 部 關 閉 之 建 築 內 所 遭 受 之 竊 盜 損 失 。四 、 被 保 險 人 對 於 保 險 標 的 物 所 受 之 損 失 , 無 法 證 明 確 係 由 於 竊 盜 所 致 者 。商 業 火 災 保 險 地 層 下 陷 、 滑 動 或 山 崩 保 險 附 加 條 款承 保 範 圍 :茲 經 雙 方 同 意 , 要 保 人 加 繳 約 定 之 保 險 費 後 , 本 公 司 對 於 保 險 標 的 物 在 本 附 加 條 款 有 效 期 間 內 , 直 接 因 非 地震 之 突 發 及 不 可 預 料 之 地 層 下 陷 、 滑 動 、 山 崩 、 地 質 鬆 動 、 沙 及 土 壤 流 失 ( 包 括 土 石 流 ) 所 致 之 毀 損 或 滅 失 ,依 本 附 加 條 款 契 約 之 約 定 , 負 賠 償 責 任 。不 保 事 項 :本 公 司 對 於 下 列 毀 損 或 滅 失 , 不 負 賠 償 責 任 :一 、 任 何 性 質 之 附 帶 損 失 (Consequential Loss)。二 、 直 接 因 地 震 引 起 的 地 層 下 陷 、 滑 動 或 山 崩 所 致 之 損 失 。三 、 直 接 或 間 接 由 於 海 岸 遭 受 浸 蝕 、 地 層 隆 起 (Heave) 所 致 之 損 失 。四 、 建 築 物 或 置 存 保 險 標 的 物 之 建 築 物 工 程 完 成 後 一 年 內 因 固 有 瑕 疵 產 生 下 陷 所 致 之 損 失 ; 但 因 外 來 意 外 事故 所 致 者 , 不 在 此 限 。五 、 地 層 下 陷 、 滑 動 或 山 崩 所 致 小 徑 、 車 道 、 圍 籬 、 圍 牆 大 門 、 擋 土 牆 及 露 天 設 備 設 施 ( 裝 置 在 固 定 地 點 之露 天 機 器 設 備 及 貯 槽 除 外 ) 之 損 失 ; 但 經 特 別 約 定 者 , 不 在 此 限 。六 、 清 理 殘 餘 物 或 恢 復 原 地 形 地 物 所 產 生 之 清 除 費 用 。七 、 由 於 被 保 險 人 自 行 監 造 之 建 築 物 因 設 計 錯 誤 、 施 工 不 良 或 材 質 不 佳 等 所 致 之 損 失 。商 業 火 災 保 險 第 三 人 意 外 責 任 保 險 附 加 條 款承 保 範 圍 :茲 經 雙 方 同 意 , 要 保 人 加 繳 約 定 之 保 險 費 後 , 本 公 司 對 於 保 險 標 的 物 在 本 附 加 條 款 有 效 期 間 內 因 火 災 或 爆 炸所 致 第 三 人 體 傷 、 死 亡 或 財 物 損 害 , 依 法 應 由 被 保 險 人 負 賠 償 責 任 而 受 賠 償 請 求 時 , 依 本 附 加 條 款 之 約 定 ,負 賠 償 責 任 。不 保 事 項 :本 公 司 對 於 下 列 事 故 所 致 之 賠 償 責 任 , 不 負 賠 償 之 責 :一 、 因 被 保 險 人 經 營 或 兼 營 非 本 附 加 條 款 所 載 明 之 業 務 或 執 行 未 經 主 管 機 關 許 可 之 業 務 或 從 事 非 法 行 為 或 因被 保 險 人 之 故 意 行 為 所 致 之 賠 償 責 任 。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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