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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承保範圍及不保事項 - ACE Grou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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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ject otherwise to the terms, conditions and exclusions of the original policy.旅 行 業 責 任 保 險承 保 範 圍本 保 險 契 約 承 保 被 保 險 人 於 本 保 險 契 約 有 效 期 間 內 所 安 排 或 接 待 之 旅 遊 期 間 內 , 因 發 生 意 外 事 故 致 旅 遊 團 員身 體 受 有 傷 害 或 殘 廢 或 因 而 死 亡 , 依 照 發 展 觀 光 條 例 及 旅 行 業 管 理 規 則 之 規 定 , 應 由 被 保 險 人 負 賠 償 責 任 而受 賠 償 請 求 時 , 本 公 司 將 依 本 保 險 契 約 之 約 定 , 對 被 保 險 人 負 賠 償 責 任 。旅 遊 期 間 內 , 被 保 險 人 得 經 本 公 司 同 意 後 , 加 繳 約 定 之 保 險 費 延 長 旅 遊 期 間 。第 八 條 除 外 事 項本 公 司 對 於 下 列 事 由 所 致 之 損 失 不 負 賠 償 責 任 :一 、 因 戰 爭 、 類 似 戰 爭 ( 不 論 宣 戰 與 否 )、 敵 人 侵 略 、 外 敵 行 為 、 叛 亂 、 內 亂 、 強 力 霸 佔 或 被 徵 用 所 致 者 。二 、 因 核 子 分 裂 或 輻 射 作 用 所 致 者 。三 、 因 被 保 險 人 或 其 受 僱 人 或 旅 遊 團 員 之 故 意 行 為 所 致 者 。四 、 因 被 保 險 人 或 其 受 僱 人 經 營 或 兼 營 非 本 保 險 契 約 所 載 明 之 旅 遊 業 務 或 執 行 未 經 主 管 機 關 許 可 之 業 務 或 從事 非 法 行 為 所 致 者 。五 、 被 保 險 人 或 其 受 僱 人 以 協 議 所 承 受 之 賠 償 責 任 ; 但 縱 無 該 項 協 議 存 在 時 仍 應 由 被 保 險 人 負 賠 償 責 任 , 或依 本 保 險 契 約 之 約 定 , 應 由 被 保 險 人 負 賠 償 責 任 者 , 不 在 此 限 。六 、 被 保 險 人 或 其 受 僱 人 向 他 人 租 借 、 代 人 保 管 、 管 理 或 控 制 之 財 物 受 有 損 失 之 賠 償 責 任 。 但 本 保 險 另 有 約定 者 不 在 此 限 。七 、 因 電 腦 系 統 年 序 轉 換 所 致 者 。( 詳 財 政 部 87.12.10 台 財 保 第 871886806 號 函 核 准 之 附 加 條 款 )。八 、 任 何 恐 怖 主 義 行 為 所 致 者 ( 詳 財 政 部 91.07.30 台 財 保 字 第 0910706978 號 函 核 准 之 附 加 條 款 )。九 、 被 保 險 人 或 旅 遊 團 員 所 發 生 之 任 何 法 律 訴 訟 費 用 。十 、 旅 遊 團 員 之 文 件 遭 海 關 或 其 它 有 關 單 位 之 扣 押 或 沒 收 , 所 致 之 毀 損 或 滅 失 。十 一 、 起 因 於 任 何 政 府 之 干 涉 、 禁 止 或 法 令 所 致 之 賠 償 責 任 。十 二 、 被 保 險 人 或 其 受 僱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因 出 售 或 供 應 之 貨 品 所 發 生 之 賠 償 責 任 。 但 意 外 事 故 發 生 於 旅 遊 期 間致 旅 遊 團 員 死 亡 、 殘 廢 或 醫 療 費 用 不 在 此 限 。十 三 、 以 醫 療 、 整 型 或 美 容 為 目 的 之 旅 遊 所 致 任 何 因 該 等 行 為 所 生 之 賠 償 責 任 。十 四 、 各 種 形 態 之 污 染 所 致 者 。第 九 條 除 外 責 任 ( 原 因 )本 公 司 對 旅 遊 團 員 直 接 因 下 列 事 由 所 致 之 損 失 , 不 負 賠 償 責 任 :一 、 細 菌 傳 染 病 所 致 者 。 但 因 意 外 事 故 所 引 起 之 化 膿 性 傳 染 病 , 不 在 此 限 。二 、 旅 遊 團 員 之 故 意 、 自 殺 ( 包 括 自 殺 未 遂 )、 犯 罪 或 鬥 毆 行 為 所 致 者 。三 、 旅 遊 團 員 因 吸 食 禁 藥 、 酗 酒 、 酒 醉 駕 駛 或 無 照 駕 駛 所 致 者 。四 、 旅 遊 團 員 因 妊 娠 、 流 產 或 分 娩 等 之 醫 療 行 為 所 致 者 。 但 其 係 因 遭 遇 意 外 事 故 而 引 起 者 , 不 在 此 限 。五 、 旅 遊 團 員 因 心 神 喪 失 、 藥 物 過 敏 、 疾 病 、 痼 疾 或 其 醫 療 行 為 所 致 者 。六 、 非 以 乘 客 身 份 搭 乘 航 空 器 具 或 搭 乘 非 經 當 地 政 府 登 記 許 可 之 航 空 器 所 致 者 。第 十 條 除 外 責 任 ( 活 動 )除 契 約 另 有 約 定 , 本 公 司 對 所 承 保 旅 遊 團 員 從 事 下 列 活 動 時 , 所 致 之 損 失 不 負 賠 償 責 任 :一 、 旅 遊 團 員 從 事 角 力 、 摔 跤 、 柔 道 、 空 手 道 、 跆 拳 道 、 馬 術 、 拳 擊 、 特 技 表 演 等 運 動 時 。二 、 旅 遊 團 員 從 事 汽 車 、 機 車 、 及 自 由 車 等 競 賽 或 表 演 時 。旅 行 業 責 任 保 險 慰 撫 金 費 用 附 加 條 款茲 經 雙 方 同 意 , 於 要 保 人 投 保 本 公 司 旅 行 業 責 任 保 險 ( 以 下 簡 稱 主 保 險 契 約 ) 後 , 加 繳 保 險 費 , 投 保 本 旅 行業 責 任 保 險 慰 撫 金 費 用 給 付 附 加 條 款 ( 以 下 簡 稱 本 附 加 條 款 ), 被 保 險 人 因 旅 遊 團 員 於 旅 遊 期 間 內 遭 受 主 保險 契 約 約 定 之 意 外 事 故 所 致 死 亡 , 前 往 弔 慰 死 亡 旅 遊 團 員 時 所 支 出 之 慰 撫 金 費 用 , 本 公 司 依 本 附 加 條 款 之 約定 給 付 保 險 金 。旅 行 業 責 任 保 險 國 內 善 後 處 理 費 用 附 加 條 款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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