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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2004和2008年大選華人政治菁英為例 - 東吳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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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 語 行 為 之 規 則 對 馬 來 西 亞 民 主 化 的 影 響 171於 語 言 對 社 會 建 構 的 必 要 性 (Onuf, 2001: 246)。 蓋 因 後 者 對 於 後設 敘 事 (metanarrative) 有 所 質 疑 , 在 這 方 面 他 們 倒 與 實 證 主 義 者殊 途 同 歸 , 並 不 欲 使 社 會 實 體 全 然 歸 類 於 文 本 分 析 , 讓 他 們 免 於 被貼 上 相 對 主 義 或 是 懷 疑 論 的 標 籤 。 由 此 可 知 , 在 後 現 代 主 義 龐 雜 的陣 營 中 , 規 則 建 構 主 義 立 於 基 礎 的 認 識 論 上 , 是 一 種 本 體 構 成 性(ontologically constitutive) 的 後 實 證 理 論 , 而 這 類 理 論 雖 在 哲 學 上的 意 涵 相 當 豐 富 , 在 方 法 論 上 則 略 顯 不 足 , 亦 缺 少 系 統 性 的 研 究 途徑 ( 如 做 為 規 則 建 構 主 義 始 祖 的 Onuf, 雖 提 出 了 一 個 宏 大 的 概 念 ,卻 因 其 後 設 性 特 徵 而 缺 少 實 際 操 作 的 可 行 性 , 故 後 繼 者 Kubalkova致 力 於 完 備 規 則 建 構 主 義 的 架 構 , 可 見 表 一 ), 對 於 語 言 學 的 陌 生 ,更 是 政 治 學 者 的 弱 點 。 4 但 規 則 建 構 主 義 所 強 調 的 語 境 動 態 性 、 行 為主 體 與 結 構 的 互 構 性 等 概 念 , 在 在 呈 現 了 多 元 的 價 值 , 也 是 研 究 者未 來 值 得 投 入 的 領 域 ( 孫 吉 勝 ,2009a:82-84)。 基 此 , 本 文 希 望以 規 則 建 構 主 義 做 為 理 解 馬 來 西 亞 民 主 化 的 途 徑 , 拉 近 國 關 與 比 政兩 學 科 之 間 的 分 野 , 進 而 達 到 科 際 整 合 的 目 的 。4. 因 此 , 研 究 者 可 借 用 其 他 領 域 ( 如 歷 史 學 、 語 言 學 、 社 會 心 理 學 等 ), 以 跨 學 科 的方 式 進 行 研 究 , 目 前 學 界 業 已 整 理 出 了 一 些 研 究 方 法 , 像 是 批 判 性 論 述 分 析 (CriticalDiscourse Analysis)、 隱 喻 ( Metaphor)、 理 論 導 向 論 述 分 析 (Theoretically-OrientedDiscourse Analysis)。 參 見 ( Blommaert, 2005; Carver and Pikalo, 2008; Howarth et al.,2000; Milliken, 1999; Schiffrin et al., 2001) 等 , 這 些 方 法 的 目 的 都 在 於 建 立 具 有 連貫 性 的 建 構 主 義 方 法 論 基 礎 , 研 究 宏 觀 的 社 會 歷 史 背 景 對 微 觀 行 為 者 話 語 的 影 響 ,從 而 考 察 二 者 是 如 何 相 互 作 用 , 研 究 者 應 視 本 身 需 求 , 尋 找 可 供 操 作 的 分 析 方 法 。


172 東 吳 政 治 學 報 /2011/ 第 二 十 九 卷 第 三 期經 驗 能 力(faculties ofexperience)經 驗 範 例(paradigms ofexperience)表 一 規 則 建 構 主 義 的 概 要實 存 與 規 則意 義 的 範 疇物 質 支 配 及其 規 則 、 協 定與 交 易 之 範 疇言 語 行 為 斷 言 性 指 令 性 承 諾 性規 則( 重 複 言 語 行 為 )關 於 言 語 行 為 與規 則 的 一 般 用 詞規 則 的 強 度規 則 的 支 持 / 承認自 決 的 行 為 與行 為 主 體 間 規則 的 範 疇指 導 性 規 則 指 令 性 規 則 承 諾 性 規 則「 我 認 為 」;「 我 「 我 命 令 」;斷 言 」;「 我 聲 稱 」; 「 我 要 求 」;「 我 堅 持 」;「 我 「 我 警 告 」;宣 布 」 等「 我 允 許 」 等規 範 性 較 弱( 需 要 支 持 )內 部 意 識規 範 性 較 強外 部 意 識社 會 特 徵 的 定 義 地 位 職 務 角 色統 治( 一 種 社 會 安 排 )霸 權 層 級 他 治組 織 的 形 式 非 正 式 網 絡 組 織 聚 落社 會 性 志 向 、 目 標與 利 益主 要 職 業 /活 動 的 形 式主 要 邏 輯 推 理 的過 程身 份 安 全 感 財 富預 言 型( 宗 教 、 教 育 工 作 者等 )溯 因 推 理(abductivereasoning):尋 求 解 釋競 爭 型( 軍 人 、 外 交 官等 )演 繹 推 理(deductivereasoning):尋 求 證 明「 我 答 應 」;「 我 提 出 」;「 我 支 持 」 等規 範 性 較 弱( 需 要 支 持 )內 部 / 其 他 規則 的 意 識日 常 生 活 型( 醫 生 、 商 人 等 )歸 納 推 理(inductivereasoning):尋 求 含 義


言 語 行 為 之 規 則 對 馬 來 西 亞 民 主 化 的 影 響 173總 體 的 比 較 :在 所 有 領 域 中 成 為兩 造 的 比 較 :絕 對 獲 利內 部 的 比 較 :相 對 獲 利最 好 的政 治 實 踐 中 的 主 規 矩 價 值 權 利要 類 別主 要 的 倡 導 形 式 以 呈 現 事 實 的 形 式 以 無 害 的 形 式 以 踐 約 的 形 式統 治 的 形 式 訓 誡 式 行 政 式 管 理 式資 料 來 源 : 擷 取 自 Kubálková(2001), 部 份 內 容 有 所 刪 減 。三 、 三 種 民 主 化 規 則就 政 治 運 作 而 言 , 必 須 透 過 語 言 做 為 媒 介 , 讓 視 聽 者 達 成 理 解才 會 產 生 效 用 。 行 為 主 體 在 政 治 過 程 中 使 用 語 言 , 為 的 是 建 立 統 治(rule), 以 維 持 一 系 列 的 規 則 、 身 份 和 利 益 , 但 語 言 不 能 任 意 使用 , 若 欲 達 成 統 治 的 合 法 性 , 則 統 治 菁 英 必 須 以 某 些 適 當 的 語 言 向社 會 及 人 民 進 行 交 流 , 以 不 同 的 言 語 行 為 傳 達 自 身 的 觀 點 , 而 獲 得人 民 的 接 受 , 這 意 味 著 語 言 能 讓 政 治 菁 英 發 揮 能 動 性 (agency),使 其 更 有 效 地 參 與 對 現 實 的 建 構 ( 孫 吉 勝 ,2009b:30-32)。 在 實際 應 用 上 , 無 論 是 民 主 或 非 民 主 政 治 皆 然 , 所 差 別 者 僅 是 程 度 的 強弱 : 在 民 主 政 體 中 因 應 政 治 制 度 的 設 計 ( 如 選 舉 投 票 、 法 案 審 查 等 ),統 治 菁 英 必 須 與 人 民 及 反 對 黨 溝 通 , 以 便 遂 行 其 目 標 ; 但 非 民 主 政體 中 , 統 治 菁 英 較 不 在 意 溝 通 的 問 題 , 他 們 更 關 心 的 是 內 部 的 整 合 。在 瞭 解 語 言 的 作 用 後 , 接 下 來 要 討 論 的 便 是 言 語 行 為 如 何 轉 化 成 統治 的 規 則 , 以 及 界 定 民 主 與 非 民 主 政 體 的 相 關 規 則 。在 眾 多 民 主 學 說 中 , 本 文 選 取 了 Tilly(2007) 的 觀 點 作 為 建 立


174 東 吳 政 治 學 報 /2011/ 第 二 十 九 卷 第 三 期民 主 化 規 則 的 基 礎 。 5 Tilly 認 為 在 任 何 國 家 內 要 產 生 民 主 化 的 過程 , 必 定 得 在 三 個 領 域 中 出 現 變 化 , 這 三 個 領 域 分 別 為 : 信 任 網 絡(trust networks)、 類 別 的 不 平 等 (categorical inequality) 與 自 治的 權 力 中 心 (autonomy of power centers)。 信 任 網 絡 是 一 種 強 勢 的個 體 連 結 關 係 , 如 親 族 團 體 、 宗 教 派 別 、 商 業 夥 伴 等 , 歷 史 經 驗 顯示 , 這 些 人 往 往 與 政 治 刻 意 保 持 距 離 , 因 為 他 們 擔 心 統 治 者 會 擷 取其 資 源 或 是 迫 使 其 服 從 國 家 計 劃 。 故 , 唯 有 這 些 網 絡 團 體 融 入 公 共政 治 中 , 民 主 化 方 能 發 展 。 類 別 的 不 平 等 意 指 社 會 生 活 乃 是 按 照 人們 的 差 異 性 來 界 定 並 分 隔 , 常 見 的 分 類 有 性 別 、 種 族 、 等 級 等 , 民主 化 並 非 必 然 能 縮 小 這 些 不 平 等 , 而 是 應 將 這 些 不 平 等 的 狀 況 排 除在 公 共 政 治 外 , 也 就 是 在 公 共 事 務 上 做 到 平 等 化 並 減 輕 (buffering)這 些 不 平 等 對 於 政 治 的 影 響 。 自 治 的 權 力 中 心 則 是 運 作 於 公 共 政 治的 控 制 與 正 常 的 公 民 - 國 家 關 係 之 外 , 這 種 團 體 通 常 以 自 身 的 意 志 行事 , 試 圖 凌 駕 於 政 府 權 威 之 上 , 其 種 類 可 能 是 家 族 、 教 派 或 經 濟 組織 , 也 可 能 是 掌 控 國 家 的 軍 隊 。 與 信 任 網 絡 不 同 的 是 , 前 者 樂 意 參與 政 治 而 後 者 則 迴 避 政 治 , 但 與 信 任 網 絡 相 同 的 是 , 自 治 權 力 中 心的 存 在 同 樣 會 妨 礙 民 主 化 (Tilly, 2007: 74-77)。 而 在 這 三 個 觀 察 民5. 一 般 而 言 , 關 於 民 主 和 民 主 化 的 定 義 大 致 可 分 為 四 種 方 式 理 解 : 憲 法 的( constitutional)、 程 序 的 (procedural)、 實 質 的 (substantive), 以 及 過 程 導 向的 (process-oriented)。 憲 法 的 民 主 僅 透 過 觀 察 一 國 是 否 具 有 憲 法 , 來 區 分 各 種 政體 , 卻 忽 略 了 討 論 憲 法 原 則 與 日 常 實 踐 之 間 的 巨 大 差 別 ; 程 序 的 民 主 透 過 一 些 指 標來 進 行 判 斷 , 但 往 往 只 適 用 於 競 爭 式 的 選 舉 民 主 中 , 是 相 對 狹 隘 的 民 主 概 念 ; 實 質的 民 主 強 調 以 一 國 政 權 實 際 運 行 的 政 治 來 判 斷 , 而 不 論 是 否 該 國 具 有 憲 法 , 或 是 否依 憲 法 治 國 , 這 樣 的 概 念 也 會 陷 於 人 治 的 困 境 中 , 仍 有 理 論 上 的 缺 陷 ; 過 程 導 向 的民 主 基 本 上 是 較 為 完 整 的 理 路 , 不 但 強 調 了 制 度 面 的 重 要 , 也 聚 焦 在 實 際 參 與 的 面向 上 , 而 Tilly 在 這 樣 的 基 礎 上 , 既 繼 承 了 Dahl 的 精 神 , 又 改 良 了 其 標 準 , 使 其 更具 操 作 性 , 可 說 是 目 前 極 為 有 力 的 論 點 。 參 見 (Tilly, 2007: 7-11)。


言 語 行 為 之 規 則 對 馬 來 西 亞 民 主 化 的 影 響 175主 化 的 基 點 上 , 本 文 匯 整 出 三 項 對 應 的 規 則 ( 參 見 表 二 ), 分 別 應用 在 非 民 主 ( 包 括 極 權 、 威 權 等 )、 民 主 轉 型 ( 包 括 自 由 化 ) 和 民主 鞏 固 三 種 政 體 , 茲 分 述 如 下 。表 二 各 種 政 體 中 的 三 項 民 主 化 規 則政 體 形 式規 則非 民 主 民 主 轉 型 民 主 鞏 固A. 信 任 網 絡禁 止 把 公 民 的1. 將 部 分 信 任 網1. 特 定 信 任 網與 公 共 政集 體 意 願 以 協絡 有 條 件 的 融絡 的 解 散 或治 的 關 係商 的 方 式 進 入入 公 共 政 治 。整 合 。國 家 行 為 。2. 既 有 隔 離 式 信2. 建 立 政 治 上任 網 絡 的 瓦相 互 聯 繫 的解 。信 任 網 絡 。B. 類 別 的 不持 續 的 差 異 轉1. 瓦 解 國 家 對 社1. 形 成 各 種 政平 等 與 公為 社 會 的 不 平會 中 不 平 等 關治 上 活 躍 的共 政 治 的等 並 轉 移 到 公係 的 控 制 。聯 盟 。關 係共 政 治 中 。2. 隔 離 公 共 政 治2. 政 治 權 利 與與 類 別 不 平 等義 務 的 大 幅的 措 施 。增 加 。C. 自 治 的 權影 響 其 內 部 公1. 禁 止 國 內 自 治1. 保 證 不 同 權力 中 心 與民 對 政 治 的 參與 任 意 的 強 制力 中 心 之 間公 共 政 治與 和 政 治 的 協力 量 。的 溝 通 。的 關 係商 。2. 透 過 國 家 管 轄2. 獲 得 政 治 資實 行 統 一 的 規源 機 會 的 平範 。等 化 。資 料 來 源 : 作 者 自 製 。


178 東 吳 政 治 學 報 /2011/ 第 二 十 九 卷 第 三 期非 民 主 政 體 中 , 自 治 的 權 利 群 體 會 以 某 些 措 施 影 響 行 為 主 體 對 於 政治 的 參 與 , 或 者 在 政 治 協 商 中 扮 演 阻 礙 者 或 掠 奪 者 的 角 色 。 在 這 類規 則 下 的 斷 言 性 行 為 如 「 我 認 為 應 該 反 對 政 府 最 近 推 行 的 政 策 」、「 宣 布 退 出 談 判 」、「 我 們 反 對 國 家 的 干 預 擴 大 」 等 。 又 , 在 民 主轉 型 的 政 體 中 的 兩 項 規 則 分 別 為 對 禁 止 在 國 內 有 強 制 力 量 的 權 力 中心 , 和 以 國 家 管 轄 (jurisdiction) 實 施 統 一 性 的 規 範 , 這 兩 項 規 則的 指 令 性 行 為 如 「 我 警 告 國 家 要 多 徵 稅 必 須 經 過 人 民 同 意 」、「 要求 自 治 的 武 裝 力 量 併 入 國 家 管 理 」、「 我 們 命 令 所 有 參 與 者 要 服 從法 令 約 束 」 等 。 而 在 民 主 鞏 固 的 政 體 中 , 其 兩 項 規 則 為 不 同 權 力 中心 之 間 溝 通 無 阻 , 與 平 等 取 得 政 治 資 源 , 相 關 的 承 諾 性 行 為 有 「 我支 持 擴 大 政 治 參 與 」、「 應 許 組 成 地 區 性 聯 盟 以 爭 取 權 益 」、「 我們 答 應 本 法 案 應 包 含 各 種 族 群 的 福 利 」。總 的 來 說 , 這 三 種 針 對 不 同 政 體 所 發 展 出 的 規 則 , 乃 是 行 為 主體 面 對 國 家 實 施 統 治 時 所 可 能 依 循 的 方 向 。 在 不 同 的 結 構 中 , 行 為主 體 受 到 程 度 大 小 不 一 的 制 約 , 建 構 出 規 則 與 言 語 行 為 , 因 而 決 定了 行 動 , 反 映 著 行 為 主 體 的 思 維 必 須 透 過 規 則 呈 現 。 這 裡 即 是 所 謂的 雙 重 民 主 化 過 程 (process of double democratization)( 赫 爾 德 ,2008:312-317), 一 方 面 牽 涉 到 國 家 權 力 的 改 造 , 另 一 方 面 牽 涉 到公 民 社 會 的 重 組 , 也 就 是 相 互 建 構 而 達 成 民 主 化 的 過 程 , 此 兩 者 缺一 不 可 , 唯 有 在 兩 者 良 性 互 構 之 下 , 才 能 產 生 民 主 化 規 則 。 正 如 上文 所 示 , 這 些 規 則 給 人 民 創 造 了 機 會 , 同 時 也 會 限 制 人 民 使 用 的 機會 : 他 們 能 在 自 由 與 平 等 的 狀 態 下 , 對 自 己 的 生 存 條 件 進 行 協 商 ,但 不 能 利 用 這 些 規 則 否 定 他 人 的 權 利 , 如 此 便 能 形 成 良 性 的 民 主 統規 則 與 國 家 的 規 則 之 間 , 必 須 有 著 最 低 限 度 的 連 結 關 係 , 否 則 一 旦 互 相 牴 觸 , 行 為主 體 將 陷 入 兩 難 , 而 導 致 政 治 體 系 的 危 機 。 參 見 杜 魯 門 (2005)、 莫 斯 卡 (2005)。


治 。言 語 行 為 之 規 則 對 馬 來 西 亞 民 主 化 的 影 響 179


180 東 吳 政 治 學 報 /2011/ 第 二 十 九 卷 第 三 期四 、 規 則 在 馬 來 西 亞 民 主 化 進 程 中 的 作 用在 這 一 部 分 中 , 受 限 於 篇 幅 與 代 表 性 的 考 量 , 本 文 將 選 取 馬 來西 亞 華 人 朝 野 兩 方 中 的 政 治 菁 英 做 為 研 究 標 的 , 他 們 分 別 為 執 政 聯盟 - 國 民 陣 線 (Barisan National, BN, 以 下 簡 稱 國 陣 ) 中 的 馬 來 西 亞華 人 公 會 (Malaysian Chinese Association, MCA, 以 下 簡 稱 馬 華 公會 ), 與 在 野 陣 營 - 民 主 行 動 黨 (Democratic Action Party, DAP, 以下 簡 稱 民 行 黨 )。 這 兩 個 政 黨 均 是 以 華 裔 為 基 礎 , 馬 華 公 會 較 偏 向於 富 有 的 華 裔 , 以 及 屬 於 既 得 利 益 者 的 各 種 華 人 工 商 團 體 , 而 民 行黨 較 偏 向 於 中 下 階 層 的 華 裔 。 須 注 意 的 是 , 雖 然 民 行 黨 在 政 治 版 圖上 尚 屬 弱 勢 , 在 歷 年 大 選 的 席 次 上 都 與 馬 華 公 會 有 著 不 小 的 差 距 ,但 做 為 唯 一 的 華 裔 反 對 黨 , 其 政 治 實 力 仍 是 不 容 小 覷 ( 得 票 率 與 席次 有 落 差 , 主 要 是 因 為 選 區 劃 分 之 故 ), 在 威 權 民 主 轉 型 的 期 間 ,民 行 黨 對 於 推 進 馬 國 的 民 主 化 有 著 一 定 程 度 的 影 響 ( 陳 鴻 瑜 ,2006:579-580、582-583)。由 於 國 陣 在 統 治 馬 來 西 亞 的 期 間 帶 來 了 高 度 的 經 濟 成 長 , 因此 , 富 有 高 度 功 利 色 彩 的 發 展 主 義 (developmentalism) 也 成 為 馬 國社 會 的 主 流 , 在 如 是 邏 輯 下 , 強 調 政 治 穩 定 遂 成 了 必 然 的 結 果 。 值得 注 意 的 是 , 不 僅 大 多 數 的 馬 來 裔 相 信 一 個 強 大 的 國 陣 才 能 維 持 發展 , 一 些 華 裔 的 人 士 也 有 著 相 同 的 思 維 , 反 映 在 政 治 上 則 是 彰 顯 了馬 華 公 會 的 立 場 。 自 建 國 以 來 , 做 為 執 政 聯 盟 的 一 員 , 馬 華 公 會 在面 對 泛 馬 來 (pro-Malay) 及 伊 斯 蘭 化 政 策 的 立 場 上 向 來 保 守 , 其 角色 偏 向 於 華 裔 經 濟 發 展 與 社 會 服 務 的 供 應 者 (purveyor), 亦 即 ,馬 華 公 會 的 自 主 性 受 到 國 陣 ( 特 別 是 指 巫 統 ) 的 限 制 , 而 居 於 附 屬


言 語 行 為 之 規 則 對 馬 來 西 亞 民 主 化 的 影 響 181的 地 位 。 故 , 在 許 多 敏 感 的 族 群 或 文 化 議 題 上 , 馬 華 公 會 採 取 的 方式 是 有 技 巧 性 的 迴 避 與 妥 協 (Loh, 2002: 36-38)。 然 而 , 在 民 行 黨方 面 則 是 以 較 為 基 進 的 態 度 對 抗 國 陣 , 呼 籲 尊 重 憲 法 中 的 社 會 契 約(social contract) 精 神 , 認 為 馬 來 西 亞 應 成 為 一 個 更 平 等 、 容 納 多元 種 族 與 文 化 的 馬 來 人 國 度 (Malaysian Malaysia), 屢 屢 衝 撞 國 陣政 府 的 統 治 , 有 的 領 導 人 甚 至 因 此 身 陷 囹 圄 , 顯 示 在 馬 國 內 部 , 華裔 對 於 政 府 統 治 與 民 主 的 看 法 存 有 不 小 的 歧 異 。在 研 究 方 法 上 , 本 文 將 以 對 話 分 析 (dialogical analysis) 做 為實 證 案 例 的 檢 視 。 所 謂 對 話 分 析 法 是 一 種 針 對 建 構 主 義 而 發 展 出 的方 法 , 其 研 究 範 圍 涵 括 了 規 則 ( 規 範 )、 信 念 或 認 同 。 它 屬 於 詮 釋(interpretive) 的 途 徑 , 解 釋 行 為 主 體 何 以 遵 循 規 則 行 事 , 試 圖 在社 會 安 排 中 找 出 言 語 行 為 與 規 則 之 間 的 連 貫 性 。 對 話 分 析 主 要 有 下列 四 點 步 驟 : 第 一 、 說 明 背 景 知 識 (background knowledge), 這 是了 解 互 動 之 必 須 ; 第 二 、 積 累 明 顯 的 言 語 行 為 並 進 行 分 析 , 這 是 為了 探 索 互 動 的 意 義 ; 第 三 、 針 對 不 明 確 的 言 語 行 為 進 行 語 用 分 析 ,將 言 語 行 為 與 規 則 做 對 照 研 究 ; 第 四 、 在 語 用 分 析 中 釐 清 具 有 爭 議的 命 題 , 並 將 其 一 般 化 (Frederking, 2003: 369-370)。 在 這 個 分 析模 式 中 , 話 語 的 行 動 或 是 實 踐 特 徵 得 以 放 大 , 語 言 或 是 話 語 所 具 有的 社 會 效 果 也 被 賦 予 了 更 重 要 的 地 位 。 準 此 , 我 們 可 以 透 過 與 話 語密 切 聯 繫 的 規 則 , 來 理 解 話 語 與 民 主 化 之 間 的 建 構 和 重 構 關 係 。( 一 ) 2004 選 舉 年 的 華 人 參 政1. 背 景時 任 馬 國 首 相 的 Mahathir 於 2003 年 10 月 宣 布 退 休 , 結 束 了 長達 22 年 的 統 治 , 留 下 的 是 一 個 被 稱 之 為 競 爭 威 權 式 (competitive


182 東 吳 政 治 學 報 /2011/ 第 二 十 九 卷 第 三 期authoritarianism) 的 民 主 體 制 (Levitsky and Way, 2002), 因 為 在其 強 調 以 經 濟 發 展 為 重 , 民 主 與 威 權 也 可 以 並 行 的 論 述 下 , 馬 來 西亞 放 棄 了 走 向 自 由 民 主 化 的 西 方 模 式 , 而 以 所 謂 的 亞 洲 價 值 (AsiaValue) 取 代 。 此 外 , 其 所 屬 的 國 陣 中 , 以 馬 來 裔 為 主 幹 同 時 亦 為 席次 最 多 的 巫 統 (United Malays National Organization, UMNO), 為了 與 性 質 相 近 的 回 教 黨 (Parti Islam Se Malaysia, PAS) 搶 食 票 源 ,也 不 遺 餘 力 地 推 動 伊 斯 蘭 化 (Islamization) 政 策 , 這 不 但 使 巫 統 在歷 次 大 選 中 均 獲 得 了 極 高 的 支 持 , 亦 讓 「Mahathir 霸 權 」(Mahathirhegemony) 更 加 的 穩 固 (Hussein, 2002: 86-89)。 繼 任 者 Abdullah在 上 台 之 初 , 主 要 是 以 經 濟 與 政 治 改 革 做 為 施 政 主 軸 , 在 經 濟 方 面 ,他 格 外 支 持 培 植 農 業 與 中 小 企 業 , 前 者 乃 是 馬 來 裔 的 主 要 行 業 , 後者 是 為 了 迎 合 馬 來 裔 的 中 產 階 級 ; 在 政 治 方 面 , 他 主 張 反 貪 瀆 , 並查 辦 親 近 Mahathir 的 大 企 業 家 , 而 面 對 回 教 黨 所 提 出 的 「 伊 斯 蘭 國度 」(Islamic state) 挑 戰 , 他 也 以 現 代 伊 斯 蘭 教 (Islam Hadhari)運 動 做 為 回 應 , 企 圖 在 國 家 發 展 與 宗 教 政 策 上 保 持 優 勢 的 地 位 , 林林 總 總 , 都 是 為 了 旋 即 而 來 的 2004 年 大 選 (Gomez, 2006: 78-80)。2. 語 用 分 析本 節 選 取 了 2004 年 馬 來 西 亞 第 11 屆 國 會 議 員 普 選 前 朝 野 華 人兩 黨 的 言 語 行 為 做 為 分 析 標 的 ( 整 理 於 下 表 三 ), 首 先 是 時 任 馬 華總 會 長 黃 家 定 (2004), 於 馬 華 公 會 第 55 屆 黨 慶 慶 典 講 詞 的 摘 要 ;其 次 是 時 任 民 主 行 動 黨 主 席 的 林 吉 祥 (Lim, 2004a; 2004b; 2004c),於 國 際 母 語 日 、 民 行 黨 論 壇 以 及 民 行 黨 選 戰 指 揮 中 心 的 公 開 演 說 。這 兩 位 朝 野 政 黨 的 領 袖 也 是 當 時 最 具 代 表 性 的 華 裔 政 治 菁 英 , 因 此在 改 變 馬 國 的 政 治 發 展 與 民 主 化 進 程 上 都 有 著 不 小 的 作 用 。


言 語 行 為 之 規 則 對 馬 來 西 亞 民 主 化 的 影 響 183表 三 馬 華 公 會 與 民 行 黨 的 言 語 行 為 (2004 年 )馬 華 公 會 - 黃 家 定a. 「 我 黨 一 向 非 常 關 注 華 團 對 各 項 關 係 到 國 家 和 族 群 利 益 的 課 題 所 提出 的 看 法 和 建 議 , 並 通 過 舉 行 交 流 會 尋 求 共 識 和 有 效 的 解 決 方 案 。我 黨 也 積 極 拉 近 華 團 與 政 府 之 間 的 關 係 , 並 成 為 兩 者 之 間 的 一 道 橋樑 … 我 認 為 , 如 果 華 社 能 保 持 這 種 團 結 和 合 作 的 精 神 , 並 在 各 方 面與 政 府 建 立 密 切 的 聯 繫 和 給 予 政 府 全 力 的 支 持 , 今 後 在 維 護 和 爭 取族 群 權 益 方 面 肯 定 會 取 得 更 好 的 成 果 。」--- 斷 言 性 行 為b. 「… 首 相 決 心 剷 除 公 共 領 域 和 私 人 領 域 的 貪 污 歪 風 。 我 黨 全 力 支 援首 相 的 肅 貪 行 動 ,… 我 黨 也 全 力 支 援 首 相 提 升 政 府 部 門 服 務 效 率 ,消 除 官 僚 作 風 和 繁 文 縟 節 的 做 法 。」--- 承 諾 性 行 為c. 「 本 屆 大 選 在 下 列 幾 方 面 對 國 家 和 人 民 皆 具 有 重 大 的 意 義 :… 它 考驗 人 民 是 否 全 力 抗 拒 回 教 極 端 勢 力 , 以 確 保 我 國 繼 續 成 為 一 個 和諧 , 安 寧 和 進 步 的 國 家 。 我 要 籲 請 華 社 , 發 揮 團 結 精 神 , 通 過 選 票否 決 回 教 黨 要 在 我 國 建 立 極 端 回 教 國 的 野 心 。」--- 指 令 性 行 為民 行 黨 - 林 吉 祥a. “DAP calls on Abdullah to ensure the end of the traditional 3Mabuses in his first general election…to usher in a clean,incorruptible, accountable and responsible system of governancewith the first “free, fair and clean” general election in the nation's46-year history.”--- 指 令 性 行 為b. “They do not seem to realize that if the Barisan Nasional wins alandslide victory in the next general election… it would also beregarded as a national mandate for the abandonment of theMerdeka “social contract” and its replacement by the “929Declaration” that Malaysia is an Islamic State. ”--- 斷 言 性 行 為c. “It would be more meaningful…to ensure fair and equal treatmentin the building of new primary schools, whether national or Chineseprimary schools, to meet increasing student demand, completelydevoid of political considerations!”--- 指 令 性 行 為資 料 來 源 : 黃 家 定 (2004)、Lim(2004a; 2004b; 2004c)。


184 東 吳 政 治 學 報 /2011/ 第 二 十 九 卷 第 三 期以 馬 華 公 會 黃 家 定 的 言 語 行 為 而 論 , 可 以 觀 察 出 其 主 要 的 目 的乃 是 為 了 延 續 國 陣 的 執 政 。 在 句 a 與 句 c 方 面 , 都 是 以 馬 國 華 裔 社團 為 發 言 對 象 : 句 a 意 圖 整 合 華 社 與 以 華 人 為 基 礎 的 政 黨 ( 國 陣 內的 民 政 黨 、 人 聯 黨 、 沙 巴 自 由 民 主 黨 和 沙 巴 進 步 黨 ) 的 力 量 , 希 望能 為 馬 華 公 會 所 吸 收 使 用 , 而 句 c 雖 是 以 批 判 回 教 黨 為 名 , 但 實 則是 為 了 凸 顯 國 陣 ( 主 要 是 指 巫 統 ) 的 溫 和 與 中 道 , 希 望 可 以 成 功 地吸 引 華 裔 社 團 的 選 票 。 換 言 之 , 黃 家 定 欲 將 這 些 屬 於 自 治 中 心 的 華社 收 編 , 以 形 成 一 股 更 大 的 力 量 來 支 持 政 府 。 同 時 , 為 了 馬 華 公 會以 及 部 分 華 裔 的 利 益 , 黃 家 定 也 需 要 各 種 華 社 的 協 助 , 才 能 穩 定 馬華 公 會 的 地 位 , 這 裡 即 呈 現 了 民 主 化 中 的 矛 盾 , 本 來 馬 華 公 會 之 行為 是 為 了 禁 止 國 內 的 自 治 中 心 , 屬 於 民 主 轉 型 中 的 C 類 規 則 , 但 這項 前 提 是 該 自 治 中 心 有 明 顯 抵 抗 國 家 管 轄 的 情 事 。 然 而 , 做 為 華 裔代 表 之 一 的 華 社 , 乃 是 屬 於 公 民 社 會 的 一 環 , 其 獨 立 自 主 性 應 受 到尊 重 。 馬 華 公 會 為 了 自 身 需 求 , 試 圖 滲 透 華 社 , 則 其 內 涵 是 屬 於 影響 公 民 的 政 治 參 與 , 因 此 可 歸 於 非 民 主 的 C 類 規 則 。 此 外 , 句 b 主要 是 為 了 支 持 新 任 首 相 的 政 策 , 包 括 打 擊 公 私 領 域 的 貪 污 以 及 行 政革 新 等 , 這 裡 的 承 諾 性 行 為 本 來 屬 於 民 主 鞏 固 的 B 類 規 則 , 但 黃 家定 並 未 繼 續 闡 述 人 民 可 以 獲 得 的 其 他 權 利 , 而 僅 著 重 於 肅 貪 行 為 ,代 表 著 國 陣 政 府 欲 借 整 肅 政 風 , 來 挽 回 Mahathir 執 政 後 期 所 喪 失 的民 心 , 而 對 於 大 企 業 家 過 度 介 入 政 策 的 舉 動 , 國 陣 也 必 須 有 所 回 應 ,透 過 一 些 抑 制 的 手 段 ( 如 查 稅 、 嚴 格 執 法 ), 隔 離 這 種 屬 於 私 領 域的 優 勢 經 濟 階 級 對 於 公 共 政 治 的 不 正 當 影 響 , 因 此 這 裡 可 視 為 是 民主 轉 型 的 B 類 規 則 的 過 渡 。再 者 , 以 民 行 黨 林 吉 祥 的 言 語 行 為 而 論 , 其 主 要 目 的 乃 是 為 了監 督 並 攻 擊 國 陣 政 府 的 施 政 缺 失 。 在 句 a 中 , 林 吉 祥 要 求 新 上 任 的Abdullah 要 確 保 終 結 濫 用 3M, 所 謂 3M 指 的 是 金 錢 政 治 (politics of


言 語 行 為 之 規 則 對 馬 來 西 亞 民 主 化 的 影 響 185money)、 媒 體 操 控 (media manipulation) 與 政 府 機 關 及 其 資 源(government machinery and resources), 向 來 是 國 陣 政 府 維 持 政 權的 手 段 。 這 裡 是 屬 於 民 主 轉 型 的 B 類 規 則 , 顯 示 民 行 黨 企 圖 瓦 解 國陣 對 於 社 會 上 一 些 不 公 平 關 係 的 控 制 , 特 別 是 媒 體 , 國 陣 政 府 可 謂嚴 密 的 監 管 言 論 , 而 馬 華 公 會 也 隨 之 掌 控 著 中 文 報 業 , 傷 害 了 馬 國的 第 四 權 發 展 , 因 此 林 吉 祥 表 示 國 家 必 須 要 革 除 這 些 控 制 , 才 會 有一 場 公 平 而 乾 淨 的 選 舉 。 在 句 b 與 句 c 中 , 所 指 涉 的 都 是 同 樣 一 個問 題 - 種 族 歧 視 , 林 吉 祥 於 句 b 指 出 , 如 果 國 陣 在 這 次 大 選 中 獲 勝 ,就 等 於 是 以 929 宣 言 (Mahathir 於 2001 年 宣 布 馬 來 西 亞 是 一 個 回 教國 ) 取 代 了 獨 立 (Merdeka) 時 各 種 族 所 簽 訂 的 社 會 契 約 ( 即 憲 法 精神 ), 這 裡 是 指 929 宣 言 屬 於 非 民 主 的 B 類 規 則 , 由 於 國 陣 歷 任 執政 政 府 或 多 或 少 都 推 行 了 獨 厚 馬 來 裔 的 政 策 , 故 使 少 數 族 群 的 華 裔與 印 裔 飽 受 差 別 待 遇 , 林 吉 祥 的 言 論 正 是 要 彰 示 馬 來 西 亞 走 向 非 民主 化 的 嚴 重 問 題 , 從 建 國 時 號 稱 的 種 族 融 合 , 已 被 破 壞 殆 盡 , 彰 現出 馬 國 社 會 的 持 續 不 平 等 。 另 一 方 面 , 在 句 c 中 林 吉 祥 要 求 政 府 確保 華 裔 的 受 教 權 , 這 裡 呈 現 的 亦 是 民 主 轉 型 的 B 類 規 則 , 即 設 法 隔離 公 共 政 治 中 對 於 華 裔 的 不 平 等 , 尤 其 是 針 對 華 裔 私 營 的 中 小 學 ,往 往 在 經 費 上 無 法 獲 得 政 府 贊 助 , 這 不 僅 是 教 育 資 源 的 分 配 問 題 ,背 後 更 牽 涉 到 國 陣 在 文 化 上 的 霸 權 意 識 。( 二 ) 2008 選 舉 年 的 華 人 參 政1. 背 景儘 管 Mahathir 政 府 因 貪 汙 濫 權 等 情 事 而 被 迫 下 台 , 國 陣 的 形 象也 因 此 大 壞 , 但 由 於 Abdullah 以 改 革 為 名 出 任 首 相 , 引 起 了 政 治 蜜月 期 的 效 應 , 讓 國 陣 在 2004 年 大 選 中 獲 得 了 壓 倒 性 的 大 勝 , 也 讓 在野 勢 力 遭 受 到 嚴 重 的 打 擊 , 這 表 示 著 馬 國 人 民 仍 舊 願 意 接 受 國 陣 的


186 東 吳 政 治 學 報 /2011/ 第 二 十 九 卷 第 三 期統 治 , 制 度 性 的 結 構 限 制 著 民 主 化 的 進 程 (Weiss, 2006: 242-244)。易 言 之 , 在 馬 國 的 政 治 文 化 中 瀰 漫 著 所 謂 的 圈 內 主 義 (insiderism),意 即 在 特 定 的 時 空 中 , 特 殊 團 體 對 社 會 秩 序 具 有 壟 斷 性 或 專 有 性 的掌 控 , 而 國 陣 ( 巫 統 ) 就 是 這 樣 的 團 體 , 其 制 定 的 國 家 價 值 形 塑 了馬 國 的 社 會 脈 絡 , 反 對 黨 或 者 非 政 府 組 織 只 能 在 其 中 依 循 規 則 運作 , 使 它 們 成 為 國 陣 體 制 的 一 部 份 (O’ Shannassy, 2008: 95-96),故 , 即 便 是 受 烈 火 莫 熄 (Reformasi) 運 動 激 勵 而 生 的 替 代 陣 線(Alternative Front, 由 在 野 的 民 行 黨 、 回 教 黨 與 公 正 黨 組 成 ), 還是 被 族 群 政 治 的 規 則 所 操 弄 , 無 法 形 成 一 個 具 組 織 性 的 實 體 , 馬 國的 兩 線 制 ( 即 在 朝 的 國 民 陣 線 與 在 野 的 替 代 陣 線 ) 終 歸 曇 花 一 現 。然 而 , 在 2004 年 大 選 過 後 , 馬 國 人 民 漸 漸 發 現 Abdullah 並 無 法 達到 其 競 選 承 諾 , 加 之 總 體 經 濟 情 況 轉 差 、 社 會 分 配 不 公 漸 增 等 問 題 ,都 嚴 重 的 影 響 了 國 陣 的 聲 望 , 這 不 僅 反 映 在 非 馬 來 裔 的 身 上 , 也 開始 瀰 漫 在 馬 來 裔 的 中 產 階 級 與 農 工 階 級 內 部 , 讓 國 陣 成 員 了 解 到2008 年 大 選 乃 是 一 次 嚴 厲 的 考 驗 。2. 語 用 分 析本 節 選 取 了 2008 年 馬 來 西 亞 第 12 屆 國 會 議 員 普 選 前 後 朝 野 兩黨 的 言 語 行 為 做 為 分 析 標 的 ( 整 理 於 下 表 四 ), 在 馬 華 公 會 的 部 分 ,至 2008 年 大 選 前 , 時 任 總 會 長 的 黃 家 定 任 期 已 近 五 年 , 其 地 位 與 代表 性 仍 舊 不 變 , 因 此 以 黃 家 定 (2008a) 在 第 55 屆 馬 華 常 年 代 表 大會 與 黃 家 定 (2008b) 在 國 會 發 表 的 演 說 為 主 。 而 在 民 行 黨 的 部 分 ,則 是 以 時 任 秘 書 長 、 亦 為 林 吉 祥 之 子 的 林 冠 英 (2008) 在 全 國 競 選大 會 的 演 說 , 以 及 已 卸 任 黨 主 席 , 但 仍 是 反 對 黨 領 袖 的 林 吉 祥 (2008)在 民 行 黨 座 談 會 的 演 說 為 主 。 民 行 黨 在 2004 年 大 選 中 遭 逢 重 挫 , 林吉 祥 為 示 負 責 故 辭 去 黨 主 席 , 但 仍 為 國 會 議 員 的 他 , 依 舊 在 反 對 黨


言 語 行 為 之 規 則 對 馬 來 西 亞 民 主 化 的 影 響 187陣 營 中 擁 有 極 高 的 聲 望 , 而 其 子 林 冠 英 克 紹 箕 裘 , 在 2004 年 接 任 黨秘 書 長 一 職 , 也 成 為 反 對 陣 營 中 的 華 裔 代 表 , 由 於 這 兩 人 在 可 預 見的 未 來 仍 會 繼 續 領 導 民 行 黨 , 因 此 其 言 語 行 為 亦 必 須 加 以 分 析 。表 四 馬 華 公 會 與 民 行 黨 的 言 語 行 為 (2008 年 )馬 華 公 會 - 黃 家 定a. 「 一 個 被 認 為 不 妥 和 必 需 糾 正 的 現 象 是 國 陣 一 路 來 強 調 “ 分 享 政 權 ”,但 人 民 得 到 的 印 象 是 此 原 則 並 沒 有 公 平 有 效 地 推 行 。 事 實 上 , 巫 統 在國 陣 中 被 看 成 是 具 有 支 配 地 位 的 成 員 黨 ,... 國 陣 在 作 出 任 何 重 大 決 定之 前 , 巫 統 必 須 和 其 他 成 員 黨 共 同 商 議 ; 而 不 是 做 了 決 定 之 後 , 才 要其 他 成 員 黨 基 於 國 陣 精 神 而 給 予 支 援 。」--- 斷 言 性 行 為b. 「… 最 近 政 府 把 內 安 法 令 運 用 在 那 些 沒 有 危 害 國 家 安 全 的 人 民 的 身上 , 為 政 府 帶 來 極 大 的 負 面 影 響 。 馬 華 已 經 建 議 政 府 全 面 檢 討 內 安 法令 , 同 時 籲 請 政 府 停 止 在 拐 離 該 法 令 的 原 來 目 標 下 , 援 引 這 項 法 令 。其 實 內 安 法 令 已 經 落 伍 , 如 果 適 當 及 有 需 要 , 我 們 應 該 以 不 容 易 被 濫用 的 法 令 來 取 代 它 。」--- 指 令 性 行 為c. 「 在 第 9 大 馬 計 畫 之 下 ,… 我 建 議 教 育 部 依 地 區 的 需 求 制 度 化 增 建 華小 及 淡 小 ,… 華 小 師 資 不 足 是 數 十 年 來 的 老 問 題 , 直 到 現 在 仍 不 能 妥善 解 決 。… 我 籲 請 教 育 部 必 須 認 真 統 計 師 資 及 預 算 培 訓 人 數 , 並 迅 速採 取 行 動 解 決 師 資 問 題 。」--- 指 令 性 行 為民 行 黨 - 林 冠 英 ( 句 a、b) & 林 吉 祥 ( 句 c)*a. 「 華 小 和 淡 小 都 沒 有 獲 得 公 平 的 撥 款 。 華 小 學 生 人 數 佔 全 國 小 學 生的 21.2%, 卻 只 得 到 3.6% 的 發 展 基 金 , 而 淡 小 學 生 人 數 佔 全 國 小 學 生的 3.2%, 卻 只 獲 得 1.3% 的 撥 款 。… 馬 來 西 亞 人 要 求 公 平 、 平 等 的 對待 , 而 不 是 被 當 成 政 治 乞 丐 那 樣 , 可 以 因 爲 有 人 捐 幾 千 令 吉 給 神 廟 、學 校 , 就 可 以 在 大 選 期 間 買 到 我 們 的 選 票 。」--- 指 令 性 行 為


188 東 吳 政 治 學 報 /2011/ 第 二 十 九 卷 第 三 期b. 「 為 了 強 力 傳 達 不 同 意 巫 統 的 訊 息 , 馬 來 西 亞 人 有 必 要 減 少 馬 華 、 民政 黨 、 國 大 黨 及 人 聯 黨 的 選 票 或 議 席 , 因 爲 , 投 票 給 馬 華 、 民 政 、 國大 黨 及 人 聯 黨 , 等 於 支 持 巫 統 。 行 動 黨 重 申 , 我 們 不 只 是 爭 取 華 裔 選票 或 是 印 裔 選 票 。 我 們 爭 取 每 一 名 馬 來 西 亞 人 的 選 票 , 以 便 削 弱 巫 統威 脅 國 民 團 結 及 國 家 民 主 的 政 治 霸 權 。」--- 斷 言 性 行 為c. 「 馬 來 西 亞 印 裔 族 群 在 馬 來 西 亞 被 邊 緣 化 的 問 題 不 應 該 被 視 為 印 度人 的 問 題 而 已 。 這 個 問 題 應 該 和 其 他 問 題 一 樣 被 視 為 馬 來 西 亞 的 國 家問 題 。... 馬 來 西 亞 印 裔 選 民 最 低 限 度 能 夠 且 應 該 做 到 的 就 是 確 保 國 陣丟 失 其 三 分 二 的 國 會 大 多 數 議 席 ..., 並 為 我 國 50 年 歷 史 以 來 未 能 經 歷的 真 正 民 主 改 革 而 鋪 路 。」--- 指 令 性 行 為資 料 來 源 : 黃 家 定 (2008a;2008b)、 林 吉 祥 (2008)、 林 冠 英 (2008)。*淡 小 指 淡 米 爾 裔 所 就 讀 的 小 學 , 淡 米 爾 人 是 星 馬 一 帶 稱 呼 , 台 灣 或 譯為 泰 米 爾 , 為 印 度 一 種 族 , 多 分 布 於 印 度 南 部 與 斯 里 蘭 卡 。在 黃 家 定 的 部 分 , 可 以 觀 察 出 其 言 語 行 為 較 先 前 有 所 差 別 , 主軸 當 然 還 是 以 擁 護 國 陣 政 權 為 中 心 思 想 , 但 在 立 場 上 則 漸 趨 強 硬 ,句 a、b 與 c 都 是 對 於 國 陣 政 府 的 督 促 , 顯 露 出 馬 華 公 會 對 於 巫 統 獨尊 的 局 面 亦 有 所 不 滿 。 正 如 前 述 , 馬 華 公 會 雖 是 國 陣 一 員 , 但 在 政府 治 理 的 重 大 事 務 上 往 往 無 法 置 喙 , 只 能 跟 隨 巫 統 的 政 策 , 導 致 華裔 選 民 對 於 馬 華 公 會 的 不 滿 日 升 , 終 於 在 2008 年 大 選 中 遭 到 前 所 未有 的 挫 敗 , 也 讓 馬 華 公 會 必 須 嘗 試 調 整 其 方 向 , 而 黃 家 定 的 言 語 行為 正 是 我 們 觀 察 這 種 變 化 的 最 好 開 端 。 句 a 主 要 是 批 判 巫 統 的 老 大心 態 , 不 尊 重 其 他 的 國 陣 成 員 , 並 沒 有 達 成 真 正 的 政 權 分 享 , 也 就是 不 讓 各 自 治 中 心 參 與 政 治 協 商 , 因 此 這 裡 呈 現 的 是 非 民 主 的 C 類規 則 , 暗 指 著 巫 統 的 反 民 主 行 為 , 讓 國 陣 成 了 綁 架 其 他 種 族 參 與 者的 政 治 聯 盟 。 而 句 b 所 提 及 的 內 安 法 令 (Internal Security Act), 這


言 語 行 為 之 規 則 對 馬 來 西 亞 民 主 化 的 影 響 189項 法 令 是 在 上 世 紀 60 年 代 所 制 定 , 原 意 是 為 了 對 付 顛 覆 國 家 的 共 黨份 子 , 但 到 後 來 卻 成 執 政 黨 用 來 對 付 異 己 的 工 具 , 如 1987 年 的 茅 草行 動 (Operasi Lalang)、1998 年 的 烈 火 莫 熄 等 民 主 運 動 中 , 均 有 多人 被 政 府 援 引 此 法 下 令 逮 捕 , 包 括 前 副 首 相 Anwar、 以 及 民 行 黨 議員 等 。 黃 家 定 對 於 內 安 法 令 的 意 見 , 乃 是 誠 實 的 反 映 了 此 法 的 不 合時 宜 , 希 望 能 以 其 他 正 常 的 法 令 來 取 代 , 這 裡 可 視 為 是 瓦 解 國 家 對於 不 平 等 關 係 的 控 制 , 因 此 屬 於 民 主 轉 型 的 B 類 規 則 。 最 後 , 句 c談 論 的 是 教 育 上 的 歧 視 問 題 , 華 裔 與 印 裔 所 就 讀 的 小 學 乃 是 維 繫 其母 語 和 認 同 的 關 鍵 起 點 , 但 在 經 費 、 師 資 等 資 源 上 均 受 到 極 度 的 排斥 。 馬 華 公 會 向 來 以 華 裔 的 服 務 提 供 者 自 居 , 但 數 十 年 來 卻 讓 華 裔的 教 育 資 源 日 益 萎 縮 , 僅 能 維 持 一 個 不 成 比 例 的 基 礎 , 故 在 大 選 失利 後 , 黃 家 定 的 態 度 明 顯 有 變 , 不 僅 要 政 府 增 建 學 校 , 還 要 增 加 教育 資 源 , 即 是 希 望 能 隔 離 公 共 政 治 與 種 族 不 平 等 的 連 結 , 因 此 這 裡亦 屬 於 民 主 轉 型 的 B 類 規 則 。而 在 民 行 黨 方 面 , 在 林 冠 英 的 演 說 中 呈 現 的 是 民 行 黨 對 馬 來 西亞 國 族 的 一 貫 論 述 。 句 a 以 馬 來 西 亞 人 為 主 體 , 抨 擊 國 陣 政 府 對 於華 裔 與 印 裔 的 歧 視 , 同 樣 也 是 以 教 育 議 題 做 為 明 顯 的 對 比 , 要 求 國陣 政 府 在 公 共 政 治 上 隔 離 種 族 的 不 平 等 。 另 一 方 面 , 他 也 要 求 馬 來西 亞 人 認 清 這 些 不 平 等 的 根 源 , 透 過 投 票 行 使 公 民 權 , 進 而 追 求 自己 種 族 的 平 等 , 因 此 這 裡 是 屬 於 民 主 轉 型 的 B 類 規 則 。 又 句 b 中 林冠 英 要 表 達 的 乃 是 人 民 應 該 檢 討 由 國 陣 統 治 下 長 達 數 十 年 的 威 權 民主 , 這 是 一 種 不 健 康 的 政 治 文 化 , 巫 統 藉 由 國 陣 容 納 馬 華 公 會 、 國大 黨 ( 以 印 裔 為 主 幹 ) 等 其 他 種 族 的 黨 派 , 在 形 式 上 雖 達 到 了 政 權分 享 , 但 實 際 上 仍 是 由 巫 統 一 黨 獨 大 , 難 掩 其 馬 來 裔 霸 權 統 治 的 事實 , 而 巫 統 更 在 治 理 上 排 斥 其 他 種 族 的 意 見 , 強 行 推 動 了 許 多 獨 厚


190 東 吳 政 治 學 報 /2011/ 第 二 十 九 卷 第 三 期馬 來 裔 的 政 策 , 林 冠 英 所 指 出 的 這 種 情 形 乃 是 同 時 包 括 了 非 民 主 的B 類 與 C 類 規 則 , 因 此 他 希 望 透 過 對 於 民 主 的 堅 持 與 認 知 , 來 獲 得馬 來 西 亞 人 的 支 持 。 最 後 , 在 句 c 中 林 吉 祥 提 及 Obama 以 其 非 洲 裔背 景 , 卻 能 在 白 人 佔 絕 對 優 勢 的 美 國 中 成 為 總 統 , 認 為 馬 來 西 亞 雖也 是 馬 來 裔 佔 大 多 數 , 但 其 他 種 族 並 非 就 該 放 棄 其 政 治 社 會 權 利 ,透 過 公 平 的 選 舉 與 民 主 的 程 序 , 印 裔 華 裔 等 種 族 一 樣 可 以 超 越 族 群政 治 的 藩 籬 , 故 , 林 吉 祥 要 求 馬 國 選 民 能 夠 以 支 持 反 對 黨 為 前 提 ,進 行 民 主 改 革 , 企 圖 瓦 解 巫 統 對 馬 國 以 及 其 他 種 族 的 不 公 平 控 制 ,因 此 這 裡 亦 是 屬 於 民 主 轉 型 的 B 類 規 則 。五 、 結 語綜 上 所 述 , 可 以 發 現 馬 來 西 亞 華 人 政 治 菁 英 所 表 達 的 言 語 行為 , 泰 半 屬 於 民 主 轉 型 階 段 的 規 則 。 首 先 , 就 馬 華 公 會 而 言 , 由 於是 執 政 聯 盟 的 一 員 , 故 在 許 多 治 理 事 務 上 必 須 配 合 國 陣 的 方 針 。 在之 前 的 語 用 分 析 中 能 了 解 到 , 國 陣 ( 特 別 是 指 巫 統 ) 的 施 政 往 往 以種 族 為 基 礎 考 量 , 這 些 獨 厚 馬 來 裔 的 政 策 呈 現 了 非 民 主 的 面 貌 , 而馬 華 公 會 儘 管 並 不 完 全 同 意 國 陣 的 政 策 , 但 在 利 益 考 量 之 下 , 仍 然留 在 國 陣 中 為 這 些 行 為 辯 護 , 等 於 協 助 維 持 非 民 主 的 規 則 。 另 外 ,就 民 行 黨 而 言 , 乃 是 以 監 督 執 政 者 的 角 度 進 行 批 判 , 其 言 語 行 為 雖就 馬 華 公 會 更 能 依 循 民 主 化 規 則 , 但 僅 集 中 於 民 主 轉 型 , 特 別 是 民行 黨 雖 主 張 馬 來 國 族 與 社 會 契 約 的 論 述 , 卻 多 聚 焦 於 華 裔 的 不 公 平待 遇 上 , 並 未 能 再 進 一 步 談 論 民 主 鞏 固 的 前 景 。 另 一 方 面 , 透 過 言語 行 為 的 分 析 還 可 以 發 現 , 在 威 權 統 治 下 逐 漸 轉 型 的 國 家 仍 舊 存 有一 些 對 過 去 的 懷 念 與 支 持 。 就 馬 來 西 亞 來 說 , 無 論 是 在 朝 的 馬 華 公


言 語 行 為 之 規 則 對 馬 來 西 亞 民 主 化 的 影 響 191會 , 其 言 語 行 為 多 偏 向 於 維 持 現 狀 , 而 這 個 現 狀 可 以 是 過 去 的 非 民主 規 則 , 也 可 以 是 現 在 的 民 主 轉 型 規 則 , 顯 見 其 言 語 行 為 隨 著 規 則結 構 不 斷 重 塑 ; 而 在 野 的 民 行 黨 則 是 維 持 批 判 風 格 , 以 民 主 轉 型 的規 則 做 為 問 政 精 神 , 故 自 建 黨 至 今 , 這 種 規 則 已 牢 牢 的 制 約 著 民 行黨 的 思 維 , 亦 即 , 民 主 轉 型 的 規 則 便 是 民 行 黨 身 分 與 利 益 的 來 源 。最 後 , 透 過 規 則 建 構 主 義 的 分 析 , 擴 充 了 民 主 化 理 論 的 內 涵 。須 注 意 的 是 , 民 主 化 具 有 規 範 性 , 而 規 則 建 構 主 義 正 是 在 規 則 / 規 範的 基 礎 上 所 延 伸 出 的 社 會 互 動 。 這 不 是 純 粹 理 性 主 義 可 以 完 整 解 釋的 現 象 , 唯 有 透 過 理 解 與 詮 釋 , 規 則 才 有 意 義 , 規 則 與 行 為 主 體 才能 產 生 互 構 , 特 別 是 在 現 代 社 會 中 , 越 是 成 熟 的 民 主 政 體 , 越 需 要公 民 參 與 , 共 同 形 成 規 則 、 維 護 規 則 。 在 這 其 中 , 某 些 規 則 被 建 構出 來 , 對 行 為 主 體 產 生 限 制 , 使 行 為 主 體 在 社 會 中 得 以 行 事 , 而 當規 則 需 要 修 改 , 則 行 為 主 體 亦 能 以 集 體 意 志 重 新 進 行 建 構 的 過 程 ,讓 社 會 結 構 維 持 正 常 的 狀 態 。 最 後 , 以 言 語 行 為 觀 察 規 則 並 不 是 唯一 方 式 , 卻 是 目 前 極 為 有 效 的 方 式 , 因 為 這 是 直 接 剖 析 行 為 主 體 的途 徑 , 但 這 其 中 或 許 有 見 仁 見 智 之 批 判 , 畢 竟 不 同 研 究 者 基 於 不 同研 究 法 可 能 有 不 同 解 讀 , 特 別 是 針 對 政 治 菁 英 , 其 言 語 是 個 人 在 某些 特 定 場 合 之 特 殊 行 為 , 乃 是 經 過 安 排 所 生 , 在 分 析 上 更 增 困 難 ,必 須 要 透 過 長 期 追 蹤 , 方 能 確 定 其 真 意 所 在 。 未 來 或 許 可 藉 生 物 學 、神 經 科 學 (neuroscience) 與 心 理 學 及 其 它 領 域 之 助 , 以 科 學 儀 器 等方 式 研 究 , 將 有 利 於 言 語 行 為 的 確 認 , 並 加 強 規 則 建 構 主 義 在 方 法上 的 可 信 度 。


192 東 吳 政 治 學 報 /2011/ 第 二 十 九 卷 第 三 期參 考 書 目Blommaert, Jan. 2005. Discourse: A Critical Introduction. New York: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Burch, Kurt. 2002. “Toward a Constructivist Comparative Politics.” inDaniel M. Green. ed. Constructivism and Comparative Politics:60-87. Armonk, NY: M.E. Sharpe.Carver, Terrell and Jernej Pikalo. 2008. eds. Political Language andMetaphor. Abingdon: Routledge.Collier, Michael W. 2001. “Failed Policy: Analyzing Inter-AmericanAnticorruption Programs.” in Vendulka Kubálková. ed. ForeignPolicy in a Constructed World: 173-202. Armonk, N.Y.: M.E.Sharpe.Debrix, François. 2003. “Language, Nonfoundationalism, InternationalRelations.” in François Debrix. ed. Language, Agency, andPolitics in a Constructed World: 3-25. Armonk, N.Y.: M.E.Sharpe.Fierke, Karin M. 2003. “Breaking the Silence: Language and Methodin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in François Debrix. ed. Language,Agency, and Politics in a Constructed World: 66-86. Armonk,N.Y.: M.E. Sharpe.Frederking, Brian. 2003. “Constructing Post-Cold War CollectiveSecurity.” 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 97, 3: 363-378.Gomez, Edmund Terence. 2006. “The 2004 Malaysian Gener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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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 語 行 為 之 規 則 對 馬 來 西 亞 民 主 化 的 影 響 195http://www.limkitsiang.com/archive/2004/jan04/lks2842.htm. Latest update 3 March 2010.Loh, Francis Kok Wah. 2002. “Developmentalism and the Limits ofDemocratic Discourse.” in Francis Loh Kok Wah and Khoo BooTeik. eds. Democracy in Malaysia: Discourses and Practices:19-50. Richmond, Surrey: Curzon.Milliken, Jennifer. 1999. “The Study of Discourse in InternationalRelations: A Critique of Research and Methods.” European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5, 2: 225-254.O’ Shannassy, Michael. 2008. “Beyond the Barisan Nasional?: AGramscian Perspective of the 2008 Malaysian General Election.”Contemporary Southeast Asia: A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andStrategic Affairs 31, 1: 88-109.Onuf, Nicholas Greenwood. 1989. World of Our Making: Rules andRule in Social Theory and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Columbia:South Carolina Press.Onuf, Nicholas Greenwood. 1998. “Constructivism: A User’s Manual.” inVendulka Kubálková et al. eds.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in aConstructed World: 57-78. Armonk, NY: M. E. Sharpe.Onuf, Nicholas Greenwood. 2001. “The Politics of Constructivism.” inKarin M. Fierke and Knud Erik Jørgensen. eds. ConstructingInternational Relations: The Next Generation: 236-254. Armonk,N.Y.: M.E. Sharpe.Onuf, Nicholas Greenwood. 2008. International Legal Theory: Essaysand Engagements, 1966-2006. New York: Routledge-Cavendi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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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東 吳 政 治 學 報 /2011/ 第 二 十 九 卷 第 三 期The Impact on Malaysian Democratizationby Rules of Speech Acts:Case Studies for the Roles of the ChinesePolitical Elite in the 2004 and 2008ElectionsLucian, Tze-Husan Hsu ∗According to Nicolas Onuf, there is a so-called rulebetween an actor and the structure. Rules provide thefoundation of context and meaning for the actors or theinteractions between actor and structure. Namely, the actormust act in the framework limited by rules and the mostimportant action is a speech act. Different speech acts willproduce different rules, which reshape the structure of societyand construct the form of governance at the same time. Hence,as the rule is changed, the structure will be changed too. Therule is also an intervening variable in the intersubjectiveprocess between actors and structure. That means actorsestablish rules at the micro-level, structure explains rules at themacro-level.∗Ph. D Candidate, Graduate Institute of International Affairs and Strategic Studies, TamkangUniversity.


言 語 行 為 之 規 則 對 馬 來 西 亞 民 主 化 的 影 響 201This paper will try to analyze the political actions ofMalaysian Chinese during democratization using Onuf’sapproach. The governing elites of Malaysian Chinese seek tosatisfy their needs by changing speech action and then set upthe rules that create a favorable environment. Our aim is to findout what kind of rules they want to establish and which rulesare useful to democratization.Keywords: democratization, Speech Acts, Rule-OrientedConstructivism, Malaysian Chinese Association,Democratic Action Par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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