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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泰斯(中国)通用采购条款和条件版本: 2011 年3 月 ... - Kautex-Text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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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 泰 斯 ( 中 国 ) 通 用 采 购 条 款 和 条 件版 本 : <strong>2011</strong> 年 3 <strong>月</strong>通 用 采 购 条 款 和 条 件第 一 条订 单1.1 我 方 的 通 用 采 购 条 款 和 条 件 ( 下 称 “ 条 款 和 条 件 ”) 为 排 他 性 适 用 规 定 。 除 非 我 方 以 书 面 形 式 特 别予 以 同 意 , 否 则 我 方 对 于 供 应 商 任 何 与 我 方 条 款 和 条 件 相 反 或 不 同 的 规 定 一 概 不 予 认 同 。 如 果 我方 在 并 不 知 悉 供 应 商 的 条 款 和 条 件 与 我 方 的 不 同 情 况 下 发 出 订 单 的 , 仍 应 适 用 我 方 的 条 款 和 条件 。1.2 一 旦 我 方 发 出 了 订 单 , 对 订 单 和 供 货 的 任 何 改 变 和 修 改 均 须 经 我 方 书 面 确 认 。1.3 如 果 订 单 是 以 口 头 形 式 作 出 的 , 须 以 书 面 形 式 确 认 后 订 单 方 告 生 效 。 初 步 协 议 和 通 用 购 买 合 同 并不 构 成 订 单 , 除 非 协 议 中 另 有 特 别 规 定 , 其 只 是 表 述 了 无 约 束 力 的 计 划 信 息 。 必 须 经 我 方 签 发 正式 的 采 购 订 单 方 告 确 立 采 购 合 同 。1.4 《 考 泰 斯 德 仕 隆 /<strong>Kautex</strong> <strong>Textron</strong> 供 应 商 手 册 》( 下 称 “ 供 应 商 手 册 ”) 中 所 有 各 项 条 款 、 条 件 和要 求 均 以 引 述 方 式 纳 入 本 采 购 条 款 和 条 件 。 供 应 商 如 接 受 我 方 订 单 的 , 应 同 意 遵 守 供 应 商 手 册 的各 项 要 求 。 所 有 的 供 应 商 均 须 持 有 最 新 版 本 的 供 应 商 手 册 , 并 可 与 考 泰 斯 有 关 下 订 单 的 员 工 联 系索 取 , 或 从 我 方 的 网 站 www.kautex.com 下 载 获 得 。1.5 如 果 某 家 汽 车 制 造 商 对 我 方 提 出 要 求 , 我 方 有 权 要 求 对 货 物 的 设 计 和 型 号 作 出 改 变 , 但 供 应 商 应可 合 理 地 提 前 得 到 我 方 对 所 述 改 变 要 求 的 通 知 。 供 应 商 特 此 预 先 同 意 我 方 在 合 理 提 前 通 知 中 所 要求 的 对 订 单 所 作 改 变 , 包 括 对 费 用 和 交 付 日 期 等 的 改 变 。<strong>Kautex</strong> Terms and Conditions China (Chinese).docxDatum: March, <strong>2011</strong> Owner: Legal Page 1-8Status: Approved by KT-LegalDistributor KT: Intranet


第 二 条交 付 日 期2.1 供 应 商 应 严 谨 遵 守 我 方 订 单 / 交 付 表 中 所 述 交 付 日 期 和 交 付 截 止 期 。 由 此 规 定 我 方 收 到 货 物 或 获 得服 务 提 供 的 明 确 时 间 。 如 果 存 在 不 能 按 时 交 付 的 可 能 , 供 应 商 应 通 知 我 方 会 延 误 交 付 多 久 及 延 误的 原 因 。 如 果 不 能 在 交 付 日 期 或 交 付 截 止 期 前 交 付 的 , 我 方 有 权 对 因 交 付 延 误 而 发 生 的 任 何 损害 、 损 失 或 费 用 提 出 赔 偿 。 我 方 接 受 货 物 并 不 以 任 何 方 式 构 成 我 方 因 此 而 放 弃 对 相 关 货 物 延 误 交付 所 造 成 损 失 、 损 害 或 费 用 提 出 赔 偿 的 权 利 。2.2 出 现 比 规 定 交 付 日 期 提 前 交 付 情 况 时 , 如 果 我 方 无 仓 储 条 件 时 , 我 方 可 拒 绝 接 受 。 在 规 定 交 付 日期 前 接 受 货 物 时 , 并 不 因 此 改 变 从 原 定 交 付 日 起 算 的 付 款 条 款 规 定 。 对 于 部 分 交 付 的 情 况 , 须 经事 先 书 面 同 意 , 明 确 注 明 相 关 交 付 只 是 部 分 交 付 。第 三 条交 付3.1 每 次 交 付 均 应 附 有 交 付 单 , 列 明 订 单 的 详 情 。3.2 除 非 另 有 书 面 约 定 , 交 付 条 款 为 DDP Incoterm 2010, 到 考 泰 斯 工 厂 .第 四 条价 格价 格 含 发 货 至 接 货 地 点 的 运 费 , 包 括 包 装 和 保 险 费 用 。第 五 条付 款5.1 我 方 保 留 对 向 我 方 供 货 和 提 供 服 务 出 具 的 帐 单 进 行 核 实 的 权 利 , 以 确 定 其 准 确 性 和 符 合 我 方 采 购条 款 和 条 件 的 要 求 。5.2 在 遵 守 第 5.1 款 规 定 的 情 况 下 , 我 方 将 在 收 到 货 物 和 相 关 帐 单 后 , 根 据 事 先 约 定 的 付 款 条 款 和 条件 支 付 货 款 。 具 体 付 款 条 款 应 按 照 通 用 购 买 合 同 中 所 述 。<strong>Kautex</strong> Terms and Conditions China (Chinese).docxDatum: March, <strong>2011</strong> Owner: Legal Page 2-8Status: Approved by KT-LegalDistributor KT: Intranet


第 六 条质 量 和 文 献6.1 供 应 商 应 负 责 确 保 其 交 付 的 货 物 符 合 技 术 、 安 全 和 其 他 规 定 的 公 认 标 准 , 包 括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的有 关 法 规 、 约 定 的 技 术 参 数 ( 包 括 DIN 标 准 ) 和 保 证 特 性 。6.2 VDA 和 QS9000 的 各 项 规 定 适 用 于 首 份 样 本 和 随 后 批 量 交 货 , 其 型 号 应 如 订 单 所 述 。 进 一 步 的 情况 可 参 见 供 应 商 手 册 。6.3 供 应 商 声 明 其 愿 在 制 造 、 后 勤 和 质 量 改 良 等 领 域 提 供 后 继 支 持 , 并 遵 守 我 方 对 这 些 事 宜 的 指 示 。6.4 对 于 在 技 术 文 件 中 或 通 过 特 别 引 述 、 单 独 注 释 或 其 他 方 法 特 别 标 记 的 部 件 , 供 应 商 仍 应 作 好 特 别 记录 , 载 明 何 时 、 以 什 么 方 式 及 由 谁 对 货 物 进 行 检 验 , 以 确 认 其 各 项 特 征 与 文 献 中 记 载 的 相 符 及 有相 应 的 质 量 检 测 报 告 。 测 试 文 件 应 保 留 十 五 (15) 年 , 并 在 被 要 求 时 提 交 给 我 方 。 供 应 商 应 对 其 自 己的 供 货 渠 道 提 出 同 样 的 义 务 要 求 。 在 供 应 商 接 受 我 方 订 单 时 有 效 的 VDA 或 QS9000 的 各 项 规 定 适用 于 我 方 的 订 单 。第 七 条供 应 期供 应 商 保 证 , 在 其 货 物 系 列 性 生 产 停 止 后 , 其 仍 将 能 够 提 供 货 物 和 货 物 部 件 十 五 (15) 年 。第 八 条缺 陷 通 知8.1 在 收 到 货 物 后 , 我 方 将 在 合 理 期 限 内 对 货 物 进 行 缺 陷 检 验 , 方 式 为 外 观 检 测 、 测 量 和 称 重 ( 下 称“ 明 显 缺 陷 ”)。 对 于 须 折 除 包 装 、 在 装 货 桶 内 分 离 单 件 、 使 用 化 学 或 物 理 检 测 方 法 、 试 加 工 及 类似 方 法 , 及 需 要 采 用 模 具 、 工 具 和 其 他 设 施 或 设 备 部 件 进 行 测 量 或 试 验 的 方 法 , 以 此 对 货 物 进 行检 验 的 , 我 方 并 无 义 务 须 进 行 这 种 检 验 ; 以 上 述 方 式 发 现 的 缺 陷 被 视 为 构 成 内 在 缺 陷 。8.2 一 经 发 现 明 显 缺 陷 及 任 何 其 他 类 型 的 缺 陷 , 我 方 将 会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供 应 商 ; 只 要 我 方 在 发 现任 何 缺 陷 后 及 时 通 知 了 供 应 商 , 供 应 商 同 意 其 不 会 提 出 缺 陷 通 知 发 出 迟 缓 的 异 议 。<strong>Kautex</strong> Terms and Conditions China (Chinese).docxDatum: March, <strong>2011</strong> Owner: Legal Page 3-8Status: Approved by KT-LegalDistributor KT: Intranet


第 九 条质 量 保 证9.1 供 应 商 保 证 向 我 方 提 供 的 货 物 和 服 务 将 符 合 我 方 提 出 的 规 格 、 图 纸 、 样 本 或 说 明 等 要 求 , 是 采 用优 质 材 料 及 工 艺 制 作 的 , 不 存 在 任 何 缺 陷 。9.2 如 果 我 方 发 现 货 物 存 在 缺 陷 , 我 方 应 有 权 视 情 况 要 求 退 换 、 修 复 、 减 价 或 取 消 订 单 。 任 何 质 量 保证 并 不 排 斥 损 害 索 赔 权 利 。 如 果 供 应 商 在 合 理 时 限 内 未 对 质 量 保 证 范 围 内 的 索 赔 作 出 积 极 回 应的 , 我 方 应 有 权 自 行 消 除 缺 陷 , 所 需 费 用 由 供 应 商 承 担 。 如 果 任 何 特 定 订 单 的 某 一 部 分 ( 而 非 全部 ) 货 物 存 在 缺 陷 , 我 方 有 权 取 消 全 部 订 单 , 或 对 不 符 合 要 求 的 情 况 提 出 赔 偿 。 如 果 部 分 交 付 中发 现 货 物 有 缺 陷 的 , 我 方 有 权 取 消 相 关 的 订 单 , 包 括 取 消 尚 未 交 付 部 分 的 货 物 订 单 , 或 是 拒 收 所述 交 付 , 并 对 不 符 合 要 求 的 情 况 提 出 赔 偿 。9.3 供 应 商 同 意 以 下 各 质 量 保 证 期 :9.3.1 供 应 商 知 悉 货 物 将 随 后 用 于 汽 车 制 造 中 , 我 方 须 向 汽 车 制 造 商 承 诺 相 当 长 的 质 量 保 证 期 。 供 应 商 对其 向 我 方 提 供 的 货 物 , 其 质 量 保 证 期 应 与 汽 车 制 造 商 因 采 用 所 述 货 物 而 对 我 方 要 求 的 质 量 保 证 期 相同 。 供 应 商 如 提 出 要 求 , 可 获 得 相 关 汽 车 制 造 商 对 质 量 保 证 的 要 求 文 件 复 印 件 。 供 应 商 还 随 时 有 权( 如 果 在 我 方 与 汽 车 制 造 商 关 系 约 定 上 未 被 合 约 禁 止 的 ) 要 求 获 得 我 方 与 汽 车 制 造 商 之 间 的 质 量 保证 协 议 。9.3.2 如 果 供 应 商 因 例 外 情 况 并 不 知 悉 我 方 与 汽 车 制 造 商 ( 即 最 终 采 用 供 应 商 货 物 的 汽 车 制 造 商 ) 约 定 的质 量 保 证 期 , 则 应 适 用 以 下 规 定 : 如 果 采 用 货 物 制 造 的 汽 车 是 供 应 北 美 市 场 ( 加 拿 大 、 美 国 和 波 多黎 各 ) 的 , 质 量 保 证 期 应 为 六 十 (60) 个 <strong>月</strong> 或 70,000 英 里 行 程 ( 从 汽 车 始 初 登 记 或 部 件 向 我 方 交 货 后在 七 十 二 (72) 个 <strong>月</strong> 内 组 装 进 整 车 起 算 ); 如 果 采 用 货 物 组 装 后 的 整 车 是 供 应 其 他 地 区 的 , 则 质 量 保证 期 应 为 三 十 六 (36) 个 <strong>月</strong> 或 100,000 公 里 行 程 ( 从 汽 车 始 初 登 记 或 部 件 向 我 方 交 货 后 在 四 十 八 (48) 个<strong>月</strong> 内 组 装 进 整 车 起 算 )。9.3.3 如 果 供 应 商 并 不 知 悉 我 方 与 汽 车 制 造 商 ( 即 最 终 采 用 供 应 商 货 物 的 汽 车 制 造 商 ) 约 定 的 质 量 保 证期 , 也 不 知 悉 汽 车 的 供 应 地 , 则 应 适 用 以 下 规 定 : 质 量 保 证 期 为 向 我 方 交 货 后 二 十 四 (24) 个 <strong>月</strong> 。<strong>Kautex</strong> Terms and Conditions China (Chinese).docxDatum: March, <strong>2011</strong> Owner: Legal Page 4-8Status: Approved by KT-LegalDistributor KT: Intranet


第 十 条责 任 和 赔 偿10.1 对 于 因 货 物 缺 陷 、 延 误 交 货 、 违 反 法 定 或 政 府 法 规 或 供 应 商 的 任 何 其 他 违 约 情 况 而 直 接 或 间 接 造成 的 任 何 人 员 、 财 产 或 企 业 损 失 、 损 害 或 伤 亡 , 供 应 商 均 应 承 担 责 任 。10.2 对 于 因 (a) 供 应 商 违 约 ;(b) 货 物 缺 陷 ; 及 (c) 供 应 商 或 其 代 理 人 或 分 包 商 的 错 误 、 不 作 为 、 疏 忽 或 其他 失 误 行 为 造 成 第 三 方 提 出 的 任 何 及 所 有 权 利 主 张 、 索 赔 和 费 用 ( 包 括 法 律 / 律 师 费 用 ), 供 应 商均 须 承 担 责 任 , 并 向 我 方 作 出 赔 偿 。第 十 一 条知 识 产 权11.1 “ 考 泰 斯 保 密 信 息 ” 是 指 由 我 方 或 我 方 关 联 企 业 或 其 他 供 应 方 作 为 我 方 代 表 在 通 用 购 买 合 同 签 署 日 后 提供 的 所 有 信 息 , 包 括 所 有 技 术 信 息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图 纸 、 公 式 、 规 格 、 蓝 图 、 计 算 机 码 )、 制 造 工艺 信 息 和 技 术 业 务 信 息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战 略 性 计 划 、 客 户 名 单 、 法 律 协 议 、PowerPoint 演 示 文件 )、 财 务 信 息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价 格 清 单 、 成 本 信 息 、 供 应 商 名 单 、 供 应 商 定 价 ), 以 及 由 我 方 向供 应 商 提 供 的 其 他 书 面 、 口 头 、 图 像 、 计 算 机 介 质 或 其 他 形 式 的 信 息 。 供 应 商 应 对 所 有 的 考 泰 斯 保密 信 息 予 以 保 密 , 除 法 律 要 求 的 之 外 , 未 经 我 方 特 别 书 面 批 准 不 得 向 任 何 人 披 露 。 即 使 法 律 要 求 供应 商 披 露 的 , 供 应 商 也 应 及 时 告 知 我 方 被 要 求 披 露 的 原 因 , 并 协 助 我 方 对 披 露 内 容 进 行 限 制 , 以 免影 响 我 方 的 业 务 竞 争 力 。11.2 供 应 商 保 证 在 本 协 议 项 下 购 买 的 货 物 及 随 附 的 技 术 或 技 术 信 息 均 不 会 侵 犯 任 何 第 三 方 的 权 利 , 包 括但 不 限 于 任 何 版 权 、 专 利 、 商 标 、 商 业 秘 密 或 其 他 个 人 或 专 有 性 质 的 权 利 ( 下 称 “ 知 识 产 权 ”)。 对于 因 制 造 、 使 用 或 出 售 供 应 方 或 通 过 供 应 商 向 我 方 提 供 的 货 物 而 事 实 上 或 被 指 控 ( 直 接 或 起 辅 助 作用 ) 侵 犯 或 偏 向 侵 犯 、 误 用 或 滥 用 任 何 现 有 或 将 来 的 知 识 产 权 , 导 致 任 何 诉 讼 、 权 利 主 张 或 法 律 行动 , 从 而 发 生 任 何 索 赔 、 诉 求 、 损 失 、 诉 讼 、 损 害 、 责 任 和 费 用 ( 包 括 法 律 / 律 师 费 用 ) 的 , 供 应 商均 须 向 我 方 、 我 方 客 户 和 我 方 用 户 作 出 赔 偿 , 使 我 方 、 我 方 客 户 和 我 方 用 户 免 受 损 失 。11.3 如 果 供 应 商 制 造 的 货 物 是 采 用 我 方 提 供 的 制 造 材 料 , 并 因 此 引 起 侵 犯 知 识 产 权 的 , 则 供 应 商 无 须 为之 负 责 。<strong>Kautex</strong> Terms and Conditions China (Chinese).docxDatum: March, <strong>2011</strong> Owner: Legal Page 5-8Status: Approved by KT-LegalDistributor KT: Intranet


第 十 二 条制 造 材 料 / 向 第 三 方 出 售12.1 我 方 对 于 提 供 给 供 应 商 的 图 纸 、 雕 刻 图 案 、 模 型 、 模 版 、 样 本 、 标 签 、 胶 片 、 工 具 、 模 型 压 制 滚 筒等 ( 下 称 “ 制 造 材 料 ”) 仍 拥 有 所 有 权 。12.2 如 果 制 造 材 料 须 由 供 应 商 提 供 , 供 应 商 为 之 获 得 我 方 的 偿 付 , 供 应 商 应 有 义 务 将 所 述 制 造 材 料 的 所有 权 转 移 至 我 方 。12.3 未 经 我 方 事 先 书 面 同 意 ,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 我 方 的 制 造 材 料 均 不 得 以 任 何 方 式 转 移 或 提 供 给 任 何 第 三方 。 只 有 经 我 方 书 面 同 意 后 才 可 对 我 方 的 制 造 材 料 进 行 复 制 , 并 应 在 我 方 要 求 时 立 即 归 还 给 我 方 。12.4 除 非 我 们 双 方 以 书 面 协 议 形 式 另 有 约 定 , 供 应 商 不 得 将 采 用 我 方 制 造 材 料 任 何 设 计 方 案 或 知 识 产 权内 容 的 零 部 件 出 售 给 第 三 方 或 进 行 该 等 经 营 活 动 , 而 声 称 向 第 三 方 出 售 的 货 物 只 是 与 出 售 给 我 方 的产 品 碰 巧 相 同 或 可 互 换 的 。 未 经 我 方 特 别 书 面 允 许 , 供 应 商 不 得 在 任 何 广 告 宣 传 或 市 场 营 销 材 料 上使 用 我 方 的 名 称 。第 十 三 条不 可 抗 力 / 撤 回13.1 如 果 因 供 应 商 无 法 合 理 控 制 的 原 因 造 成 其 未 履 行 订 单 , 且 供 应 商 对 此 并 无 任 何 过 失 或 疏 忽 的 , 则 供应 商 无 须 对 其 延 误 交 付 或 未 交 付 任 何 货 物 或 服 务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上 述 原 因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天 灾 、 公 敌行 动 、 政 府 的 主 权 或 合 约 性 质 的 行 为 、 火 灾 、 水 灾 、 恐 怖 主 义 、 疫 病 、 检 疫 限 制 、 罢 工 ( 供 应 商 劳工 的 罢 工 除 外 )、 禁 运 , 但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 未 能 履 约 须 是 供 应 商 无 法 控 制 且 无 过 失 或 疏 忽 的 。 因 供应 商 内 部 业 务 系 统 ( 与 其 正 常 处 理 数 据 信 息 相 关 的 ) 出 现 失 误 , 从 而 导 致 供 应 商 或 其 分 包 商 在 订 单相 关 事 宜 上 , 就 其 产 品 或 服 务 、 交 付 或 其 他 履 约 方 面 存 在 缺 陷 或 发 生 失 误 的 , 供 应 商 不 会 被 免 除 其在 条 款 和 条 件 项 下 的 履 行 责 任 。 供 应 商 应 在 发 生 任 何 不 可 抗 事 件 后 的 二 (2) 个 公 历 日 内 以 书 面 形 式 通知 我 方 。13.2 如 果 不 可 抗 力 持 续 期 限 超 过 五 (5) 个 公 历 日 的 , 则 我 方 可 自 行 选 择 终 止 任 何 因 此 受 影 响 的 订 单 , 除 了我 方 仍 须 负 责 就 收 到 不 可 抗 力 通 知 之 前 已 向 我 方 交 付 且 为 我 方 接 受 的 货 物 或 服 务 支 付 贷 款 外 , 我 方无 须 对 上 述 终 止 订 单 承 担 任 何 义 务 或 责 任 。<strong>Kautex</strong> Terms and Conditions China (Chinese).docxDatum: March, <strong>2011</strong> Owner: Legal Page 6-8Status: Approved by KT-LegalDistributor KT: Intranet


13.3 如 果 因 我 方 无 法 合 理 控 制 的 原 因 , 与 订 单 相 关 的 业 务 被 中 断 了 , 则 我 方 可 在 相 关 订 单 尚 未 交 付 或 履约 之 前 随 时 撤 销 所 述 订 单 。 对 此 , 我 方 将 会 及 时 通 知 供 应 商 所 述 订 单 撤 销 。第 十 四 条所 有 权货 物 的 所 有 权 应 在 货 物 交 付 至 我 方 场 地 或 指 定 地 址 时 视 为 转 移 至 我 方 。第 十 五 条抵 冲 权 / 保 留 权15.1 供 应 商 只 可 将 其 无 争 议 或 经 争 议 解 决 机 构 裁 决 认 定 的 权 利 主 张 与 我 方 进 行 抵 冲 。15.2 我 方 有 权 将 所 有 的 权 利 主 张 ( 包 括 汇 票 和 支 票 ) 与 供 应 商 对 我 方 或 我 方 关 联 企 业 的 权 利 主 张 进 行 抵冲 ( 即 使 该 等 权 利 主 张 的 到 期 日 并 不 相 同 )。第 十 六 条保 密供 应 商 应 履 行 保 密 协 议 中 对 其 规 定 的 义 务 。第 十 七 条环 境 保 护供 应 商 应 采 用 可 重 复 使 用 包 装 材 料 , 以 使 其 须 处 置 的 包 装 量 降 至 最 低 程 度 。 供 应 商 应 保 证 货 物 符 合 汽 车( 即 最 终 采 用 货 物 的 汽 车 ) 使 用 所 在 国 对 于 健 康 和 环 保 的 所 有 规 定 , 及 货 物 本 身 不 会 对 健 康 或 环 境 造 成危 害 。 供 应 商 应 研 究 理 解 包 括 供 应 商 手 册 在 内 的 适 用 文 件 规 定 , 该 等 文 件 也 是 本 条 款 和 条 件 的 组 成 部分 。第 十 八 条紧 急 情 况 的 处 置 办 法供 应 商 应 制 定 并 执 行 一 套 紧 急 情 况 处 置 办 法 , 以 对 付 其 公 司 内 部 所 有 可 预 见 的 生 产 中 止 , 特 别 是 在 采购 、 制 造 、 生 产 及 / 或 运 输 这 些 可 能 造 成 货 物 交 付 ( 特 别 是 交 付 日 期 和 交 付 范 围 ) 受 到 限 制 等 方 面 的 紧 急情 况 。 我 方 应 被 允 许 可 在 任 何 时 候 详 细 了 解 这 一 紧 急 情 况 处 置 办 法 的 状 况 。 在 发 生 麻 烦 或 任 何 其 他 可 能使 货 物 交 付 受 阻 的 情 况 时 , 供 应 商 应 及 时 通 知 我 方 。<strong>Kautex</strong> Terms and Conditions China (Chinese).docxDatum: March, <strong>2011</strong> Owner: Legal Page 7-8Status: Approved by KT-LegalDistributor KT: Intranet


第 十 九 条适 用 法 律 、 履 约 地 点 、 法 律 裁 决 地 点 和 部 分 无 效 条 款 规 定19.1 本 条 款 和 条 件 及 与 之 相 关 的 所 有 协 议 均 应 适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的 法 律 , 并 据 此 予 以 解 释 。 因 本 条款 和 条 件 引 起 或 与 之 相 关 的 任 何 争 议 均 应 排 他 性 地 提 交 给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上 海 分 会进 行 仲 裁 解 决 。19.2 货 物 供 应 和 服 务 提 供 的 地 点 为 货 物 和 服 务 接 受 地 。19.3 本 条 款 和 条 件 中 任 何 个 别 规 定 无 效 并 不 影 响 其 余 规 定 的 有 效 性 。第 二 十 条语 言本 通 用 采 购 条 款 和 条 件 以 英 文 和 中 文 编 制 , 两 种 语 言 文 本 具 有 同 等 效 力 。<strong>Kautex</strong> Terms and Conditions China (Chinese).docxDatum: March, <strong>2011</strong> Owner: Legal Page 8-8Status: Approved by KT-LegalDistributor KT: Intra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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