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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天台宗《法華玄義》「本跡」 詮釋方法上探討「指涉」的宗教哲學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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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 天 台 宗 《 法 華 玄 義 》「 本 跡 」 詮 釋 方 法 上 探 討 「 指 涉 」 的 宗 教 哲 學 問 題 3536 正 觀 雜 誌 第 三 十 六 期 / 二 ΟΟ 六 年 三 月 二 十 五 日筆 者 認 為 , 智 者 大 師 以 「 本 跡 不 二 」 為 中 心 所 成 立 的 「 一 體兩 門 詮 釋 方 法 」 主 要 指 出 .. 只 有 在 使 眾 生 領 悟 佛 法 救 度 學 能 指 之符 號 本 來 就 具 有 「 跡 」 身 分 時 , 該 符 號 系 統 才 能 齊 全 地 展 現 出 其所 指 究 竟 義 具 有 與 「 跡 」 身 分 相 對 而 言 之 「 本 」 身 分 。 依 智 者 大師 有 關 宣 傳 佛 法 的 「 五 時 說 」 中 , 以 《 法 華 經 》 為 代 表 的 第 五 個時 段 而 言 , 佛 法 救 度 學 符 號 系 統 才 會 完 成 實 現 其 針 對 「 一 體 兩 門詮 釋 方 法 」 的 反 省 過 程 。 在 未 傳 《 法 華 經 》 之 前 , 佛 陀 說 法 四 個時 段 當 中 , 佛 法 一 切 經 典 尚 未 完 整 地 反 省 本 來 只 有 「 跡 」 身 分 的經 文 , 因 而 其 文 字 表 達 無 法 顯 示 出 佛 法 救 度 學 符 號 系 統 所 指 究 竟義 之 「 本 」 身 分 。 因 此 天 台 宗 「 五 時 說 」 或 「 五 味 說 」 就 代 表 著 ,在 世 俗 時 間 之 條 件 下 , 佛 法 救 度 學 符 號 系 統 必 有 「 一 體 兩 門 詮 釋方 法 」 之 自 我 反 省 的 完 成 過 程 。 經 由 《 法 華 經 》 的 宣 傳 之 後 , 該反 省 才 能 被 完 成 , 並 且 「 一 體 兩 門 詮 釋 方 法 」 才 被 齊 全 地 發 揮 。至 於 天 台 宗 對 《 法 華 經 》 獨 特 性 的 觀 點 , 郭 朝 順 從 天 台 宗 的詮 釋 理 論 之 角 度 上 指 出 ..「《 法 華 經 》 具 有 『 跡 法 華 經 』 與 『 本 法 華 經 』 的 兩 重 文 本 性 ,這 是 智 顗 於 《 法 華 經 》 的 解 釋 過 程 中 獨 特 的 發 現 , 因 此 四 意消 文 之 本 跡 釋 , 未 於 他 經 之 消 釋 中 再 被 使 用 , 即 顯 示 出 《 法華 經 》 的 獨 特 性 。」 35郭 朝 順 進 一 步 推 論 『 跡 法 華 經 』 與 『 本 法 華 經 』 的 兩 重 文 本性 , 其 實 代 表 著 文 本 結 構 的 雙 重 性 .. 跡 文 本 與 本 文 本 兩 面 。筆 者 特 別 認 同 第 一 個 說 法 , 是 因 為 依 「 一 體 兩 門 詮 釋 方 法 」而 觀 , 雖 然 文 本 具 有 本 跡 雙 重 性 的 結 構 , 但 是 該 文 本 究 竟 是 本 跡兩 極 交 互 指 涉 雙 重 結 構 的 同 體 , 否 則 除 了 跡 文 本 之 外 還 會 存 在 著一 個 本 文 本 。 若 『 本 法 華 經 』 指 「 本 文 本 的 實 相 」 36 , 且 『 跡 法 華經 』 文 本 指 在 世 俗 界 中 藉 以 文 字 表 達 的 《 法 華 經 》,《 法 華 經 》 本跡 兩 面 就 應 該 還 是 當 作 相 同 一 的 文 本 , 否 則 智 顗 針 對 理 解 《 法 華經 》 過 程 的 闡 述 中 所 提 及 「 廢 跡 立 本 」 的 環 節 就 沒 有 必 要 。 反 之 ,藉 以 文 字 表 達 的 《 法 華 經 》 必 須 被 理 解 為 與 本 文 本 相 對 而 言 的 跡文 本 , 否 則 其 與 本 文 本 之 同 體 義 不 能 被 發 揮 , 雖 然 成 立 本 文 本 及跡 文 本 的 說 法 有 根 據 , 但 是 同 時 顯 示 出 本 文 本 與 跡 文 本 兩 極 同 體之 義 也 不 能 被 忽 視 。 類 似 「 文 本 結 構 的 雙 重 性 」 等 說 法 也 應 該 包涵 《 法 華 經 》 文 本 是 同 時 持 有 「 跡 身 分 」 與 「 本 身 分 」 兩 極 同 體《 法 華 經 》 文 本 之 義 。在 《 法 華 玄 義 》 中 ,「 本 跡 」 是 針 對 佛 法 之 「 十 妙 」 所 發 揮 「 一體 兩 門 的 詮 釋 方 法 」。 該 詮 釋 方 法 顯 示 出 , 佛 法 救 度 學 以 十 妙 為 名稱 的 主 要 環 節 , 在 其 闡 述 開 展 上 都 受 敵 對 形 式 的 制 約 。 智 顗 借 用該 詮 釋 方 法 的 敵 對 形 式 來 一 分 為 二 地 成 立 「 跡 門 十 妙 」 以 及 「 本門 十 妙 」《 法 華 玄 義 》 的 兩 種 大 篇 幅 。 因 此 當 作 「 一 體 兩 門 詮 釋 方法 」 之 「 本 跡 」 範 疇 並 不 涉 及 到 某 一 固 定 的 內 容 , 反 而 「 本 跡 」詮 釋 範 疇 主 要 展 開 該 救 度 學 因 素 一 體 兩 面 的 敵 對 形 式 , 也 可 以 說「 本 跡 」 範 疇 只 不 過 涉 及 一 個 可 以 關 聯 到 不 同 內 涵 的 形 式 而 已 。《 法 華 玄 義 》 針 對 「 本 跡 」 關 係 的 解 釋 就 很 明 確 地 指 出 這 個 意 思 。智 顗 於 《 法 華 玄 義 》 中 針 對 「 本 門 十 妙 」 之 展 開 就 說 :35參 看 郭 朝 順 《 天 台 智 顗 的 詮 釋 理 論 》 台 北 .. 里 仁 2004 年 ,29 頁 。36參 看 同 書 53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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