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稻 江 學 報 第 五 卷 第 一 期<br />
我 國 與 大 陸 地 區 夫 妻 財 產 制 之 比 較 研 究 ─ 兼 論 我 國 台 商 之 相 對 因 應<br />
林 雪 玉 *<br />
稻 江 科 技 暨 管 理 學 院 財 經 法 律 系 助 理 教 授<br />
摘 要<br />
基 於 男 女 平 等 原 則 , 我 國 與 大 陸 地 區 之 法 律 對 於 夫 妻 財 產 制 都 有 詳 細 之 規 定 , 但 是 因 為 兩 岸 社 會 經 濟 發<br />
展 之 不 同 , 所 採 之 財 產 制 亦 不 相 同 。 我 國 採 取 以 分 別 財 產 制 和 剩 餘 財 產 共 同 制 之 複 和 型 態 之 夫 妻 財 產 制 為 法<br />
定 財 產 制 ; 大 陸 地 區 則 是 採 取 婚 後 所 得 共 同 制 為 法 定 財 產 制 。 隨 著 台 商 到 大 陸 投 資 或 工 作 者 日 趨 增 多 , 台 商<br />
與 當 地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結 婚 後 , 仍 居 住 在 大 陸 者 , 亦 日 益 增 加 。 大 陸 地 區 之 法 定 財 產 制 , 對 於 台 商 夫 妻 是 否 適<br />
當 , 台 商 應 有 瞭 解 之 必 要 。<br />
依 據 臺 灣 地 區 與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關 係 條 例 第 五 十 四 條 規 定 「 臺 灣 地 區 人 民 與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在 大 陸 地 區 結<br />
婚 , 其 夫 妻 財 產 制 , 依 該 地 區 之 規 定 。 但 在 臺 灣 地 區 之 財 產 , 適 用 臺 灣 地 區 之 法 律 。」 因 此 , 為 保 護 夫 妻 雙<br />
方 之 合 法 權 益 , 國 人 有 必 要 對 兩 岸 之 法 定 夫 妻 財 產 制 、 約 定 夫 妻 財 產 制 之 內 容 詳 加 瞭 解 , 並 作 選 擇 , 以 保 障<br />
各 方 的 合 法 權 益 。 本 文 乃 就 兩 岸 夫 妻 財 產 制 之 有 關 規 定 及 相 關 問 題 提 出 探 討 及 剖 析 , 期 能 拋 磚 引 玉 , 供 關 心<br />
兩 岸 法 律 之 學 者 、 專 家 切 磋 ; 並 供 台 商 與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結 婚 後 選 擇 夫 妻 財 產 制 之 參 考 。<br />
關 鍵 詞 :1. 夫 妻 財 產 制 2. 法 定 財 產 制 3. 約 定 財 產 制 4. 分 別 財 產 制 5. 婚 後 所 得 共 同 制<br />
*<br />
稻 江 科 技 暨 管 理 學 院 財 經 法 律 學 系 副 教 授 , 國 立 臺 北 大 學 法 律 系 兼 任 副 教 授 。 作 者 感 謝 兩 位 匿 名 審 查 委 員<br />
之 寶 貴 意 見 。<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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