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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 研究發展處 - 稻江科技暨管理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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稻 江 學 報 第 五 卷 第 一 期<br />

得 的 財 產 約 定 歸 各 自 所 有 的 , 夫 或 妻 一 方 對 外 所 負 的 債 務 , 第 三 人 知 道 該 約 定 的 , 以 夫 或 妻 一 方 所 有 的 財 產<br />

清 償 。」 因 此 , 因 此 夫 妻 對 約 定 財 產 制 的 選 擇 , 學 說 上 分 為 : 一 般 共 同 制 、 限 定 共 同 制 及 分 別 財 產 制 三 種 。<br />

約 定 財 產 制 應 以 書 面 為 之 , 即 生 效 力 。 夫 妻 對 婚 姻 關 係 存 續 期 間 所 得 的 財 產 以 及 婚 前 財 產 的 約 定 , 對 雙 方 具<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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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br />

有 約 束 力 , 任 何 一 方 都 不 得 擅 自 變 更 或 解 除 。<br />

( 一 ) 分 別 財 產 制<br />

1. 分 別 財 產 制 之 所 有 權 、 管 理 權 、 使 用 收 益 權 及 處 分 權<br />

分 別 財 產 制 為 夫 妻 對 婚 姻 關 係 存 續 期 間 所 得 的 財 產 約 定 歸 各 自 所 有 , 夫 妻 各 保 有 其 財 產 之 所 有 權 。 夫 妻 對<br />

於 各 自 之 財 產 , 得 各 自 管 理 、 使 用 、 收 益 及 處 分 , 他 方 不 得 加 以 干 涉 。 因 此 , 夫 妻 之 財 產 , 不 論 為 婚 前 或 婚<br />

後 取 得 雙 方 都 各 自 分 別 取 得 所 有 權 , 得 各 自 管 理 、 使 用 、 收 益 及 處 分 。<br />

2. 夫 妻 財 產 關 係 消 滅 時 之 處 理<br />

夫 妻 財 產 關 係 消 滅 時 , 不 論 為 夫 妻 離 婚 或 夫 妻 之 一 方 死 亡 時 並 無 財 產 分 割 之 問 題 。<br />

3. 家 務 補 償 請 求 權<br />

婚 姻 法 第 四 十 條 規 定 ,「 夫 妻 書 面 約 定 婚 姻 關 係 存 續 期 間 所 得 的 財 產 歸 各 自 所 有 , 一 方 因 撫 育 子 女 、 照 料<br />

老 人 、 協 助 另 一 方 工 作 等 付 出 較 多 義 務 的 , 離 婚 時 有 權 向 另 一 方 請 求 補 償 , 另 一 方 應 當 予 以 補 償 。」。 換 言 之 ,<br />

採 用 分 別 財 產 制 之 夫 妻 , 如 在 婚 姻 關 係 存 續 期 間 , 一 方 因 撫 育 子 女 、 照 料 老 人 、 協 助 另 一 方 工 作 等 付 出 較 多<br />

義 務 的 , 離 婚 時 有 權 向 另 一 方 請 求 補 償 , 另 一 方 應 當 予 以 補 償 。 此 種 家 務 補 償 請 求 權 之 規 定 , 間 接 承 認 婚 姻<br />

關 係 中 投 入 無 形 貢 獻 之 價 值 , 彌 補 夫 妻 約 定 採 用 分 別 財 產 制 時 , 離 婚 時 不 必 為 財 產 之 分 割 , 致 使 經 濟 弱 勢 之<br />

一 方 無 財 產 可 分 之 弊 病<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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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 />

4. 夫 或 妻 一 方 對 外 所 負 的 債 務<br />

59<br />

夫 或 妻 一 方 對 外 所 負 的 債 務 , 第 三 人 知 道 該 約 定 的 , 以 夫 或 妻 一 方 所 有 的 財 產 清 償 。 所 稱 「 第 三 人 知 道<br />

該 約 定 的 」, 夫 妻 一 方 對 此 負 有 舉 證 責 任<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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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 />

5. 夫 妻 共 同 生 活 所 負 的 債 務<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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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br />

大 陸 地 區 婚 姻 法 第 十 九 條 第 二 款 。<br />

龍 翼 飛 , 新 世 紀 大 陸 婚 姻 法 的 修 改 , 載 兩 岸 夫 妻 財 產 制 , 台 北 律 師 公 會 系 列 在 職 進 修 課 程 ( 一 一 七 ) 珍 愛<br />

家 庭 — 兩 岸 三 地 婦 女 、 婚 姻 與 法 律 實 務 研 討 會 論 文 , 台 北 律 師 公 會 出 版 ,2002 年 11 月 23 日 , 頁 6。<br />

58<br />

59<br />

60<br />

巫 昌 禎 主 編 , 婚 姻 家 庭 法 — 比 較 研 究 與 展 望 , 前 揭 , 頁 202。<br />

大 陸 地 區 婚 姻 法 第 十 九 條 第 三 款 。<br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關 於 適 用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婚 姻 法 》 若 干 問 題 的 解 釋 ( 一 ) 第 十 八 條 。 為 了 正 確 審 理 婚 姻 家<br />

庭 糾 紛 案 件 , 根 據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婚 姻 法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民 事 訴 訟 法 》 等 法 律 的 規 定 , 對 人 民 法 院<br />

適 用 婚 姻 法 的 有 關 問 題 作 之 解 釋 。2001 年 12 月 24 日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審 判 委 員 會 第 1202 次 會 議 通 過 , 並 自 2001<br />

年 12 月 27 日 起 施 行 。<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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