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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 研究發展處 - 稻江科技暨管理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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稻 江 學 報 第 五 卷 第 一 期<br />

所 謂 共 同 財 產 採 列 舉 及 概 括 規 定 。 依 據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婚 姻 法 第 17 條 及 18 條 規 定 , 夫 妻 間 除 個 人 特 有<br />

27<br />

28<br />

財 產 外 , 在 婚 姻 關 係 存 續 期 間 所 得 的 下 列 財 產 , 歸 夫 妻 共 同 所 有 。<br />

1、 工 資 、 獎 金<br />

工 資 是 作 為 勞 動 報 酬 按 期 付 給 勞 動 者 的 貨 幣 或 實 物 , 為 夫 妻 一 方 或 雙 方 勞 動 所 得 之 報 酬 。 工 資 應 作 廣 義 理<br />

29<br />

解 , 不 僅 指 職 工 的 基 本 工 資 , 還 包 括 各 種 形 式 的 補 貼 、 福 利 等 , 這 些 共 同 構 成 了 職 工 的 工 資 收 入 , 屬 於 夫 妻<br />

共 同 財 產 的 範 圍 。 此 外 以 勞 動 報 酬 所 購 置 之 財 產 , 亦 屬 於 共 同 財 產 之 範 圍 。<br />

獎 金 是 除 工 資 總 額 的 勞 動 報 酬 外 , 由 企 業 、 事 業 單 位 、 機 關 、 團 體 等 , 對 特 殊 貢 獻 或 取 得 優 異 成 績 的 員 工<br />

或 特 定 主 體 , 給 予 一 定 貨 幣 數 量 的 獎 賞 , 如 運 動 員 名 次 獎 、 科 研 成 果 獎 等 , 這 些 獎 金 應 當 歸 入 夫 妻 共 同 財 產 。<br />

2、 從 事 生 產 、 經 營 所 得 的 收 益<br />

生 產 是 指 使 用 工 具 創 造 之 各 種 生 產 資 料 和 生 活 資 料 。 經 營 主 要 是 指 從 事 商 業 活 動 。 生 產 經 營 的 具 體 形 式 很<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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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 , 例 如 , 農 民 夫 婦 以 農 村 承 包 經 營 戶 之 名 義 從 事 農 副 生 產 或 勞 動 之 收 入 ; 或 自 己 投 資 自 己 經 營 , 承 包 、 租<br />

賃 他 人 的 企 業 從 事 經 營 活 動 等 。<br />

在 婚 後 所 得 共 同 制 下 , 夫 妻 婚 前 個 人 財 產 的 所 有 權 不 因 婚 姻 的 成 立 而 改 變 。 如 果 將 個 人 財 產 用 於 投 資 , 不<br />

論 這 種 投 資 是 在 婚 前 還 是 在 婚 後 , 本 金 仍 歸 原 所 有 者 個 人 所 有 。 但 是 , 這 些 財 產 因 經 營 活 動 得 到 的 增 值 或 收<br />

益 , 則 應 屬 於 夫 妻 雙 方 共 有<br />

31<br />

。<br />

3、 知 識 產 權 的 收 益<br />

知 識 產 權 , 是 指 依 法 因 智 力 創 造 成 果 所 享 有 之 權 利 。 知 識 產 權 可 分 為 與 特 定 人 身 密 不 可 分 的 人 身 權 和 財<br />

產 權 兩 方 面 權 利 。 人 身 權 是 作 者 基 於 其 智 力 成 果 依 法 享 有 的 以 人 身 利 益 為 內 容 的 權 利 。 由 於 人 身 權 具 有 人 身<br />

專 屬 性 , 不 可 能 由 他 人 包 括 權 利 人 的 配 偶 享 有 , 因 此 , 不 能 屬 夫 妻 共 同 所 有 。 所 謂 「 知 識 產 權 的 收 益 」, 是 指<br />

27<br />

夫 妻 分 居 期 間 各 自 所 得 的 財 產 , 儘 管 事 實 上 處 於 分 離 狀 態 , 但 法 律 上 婚 姻 關 係 仍 然 存 續 , 因 而 分 居 期 間 一 方<br />

所 得 財 產 應 認 定 為 夫 妻 共 同 財 產 。<br />

28<br />

大 陸 地 區 婚 姻 法 第 十 七 條 規 定 夫 妻 在 婚 姻 關 係 存 續 期 間 所 得 的 下 列 財 產 , 歸 夫 妻 共 同 所 有 :( 一 ) 工 資 、 獎<br />

金 ;( 二 ) 生 產 、 經 營 的 收 益 ;( 三 ) 知 識 產 權 的 收 益 ;( 四 ) 繼 承 或 贈 與 所 得 的 財 產 , 但 本 法 第 十 八 條 第<br />

三 項 規 定 的 除 外 ;( 五 ) 其 他 應 當 歸 共 同 所 有 的 財 產 。<br />

29<br />

例 如 在 一 些 現 代 企 業 或 外 資 企 業 中 , 也 存 在 著 一 定 比 例 的 高 工 資 、 高 收 入 , 甚 至 年 薪 、 股 份 期 權 等 , 這 些 收<br />

入 都 屬 於 工 資 性 收 入 , 屬 於 夫 妻 共 同 財 產 的 範 圍 。<br />

30<br />

巫 昌 禎 主 編 , 夏 吟 蘭 、 田 嵐 副 主 編 , 婚 姻 家 庭 法 新 論 — 比 較 研 究 與 展 望 , 中 國 政 法 大 學 ,2002 年 7 月 一 版 ,<br />

頁 194。<br />

31<br />

有 學 者 反 對 這 種 財 產 歸 屬 的 認 定 及 處 理 , 提 出 “ 投 資 、 經 營 、 受 益 主 體 同 一 論 "。 即 誰 投 資 , 誰 經 營 , 誰<br />

受 益 。 我 們 認 為 , 這 種 認 識 既 不 符 合 法 律 精 神 , 也 不 符 合 現 實 生 活 。 巫 昌 禎 主 編 , 夏 吟 蘭 、 田 嵐 副 主 編 , 婚<br />

姻 家 庭 法 新 論 — 比 較 研 究 與 展 望 , 中 國 政 法 大 學 ,2002 年 7 月 一 版 , 頁 195。<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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