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2.2015 Views

目錄 - 研究發展處 - 稻江科技暨管理學院

目錄 - 研究發展處 - 稻江科技暨管理學院

目錄 - 研究發展處 - 稻江科技暨管理學院

SHOW MORE
SHOW LESS

You also want an ePaper? Increase the reach of your titles

YUMPU automatically turns print PDFs into web optimized ePapers that Google loves.

稻 江 學 報 第 五 卷 第 一 期<br />

的 財 產 以 及 婚 前 財 產 歸 各 自 所 有 、 共 同 所 有 或 部 分 各 自 所 有 、 部 分 共 同 所 有 。 約 定 應 當 採 用 書 面 形 式 。 沒 有<br />

約 定 或 約 定 不 明 確 的 , 適 用 本 法 第 十 七 條 、 第 十 八 條 的 規 定 ( 婚 姻 法 第 19 條 )。<br />

( 二 ) 夫 妻 財 產 制 之 約 定<br />

大 陸 地 區 並 未 如 我 國 有 明 文 規 定 「 夫 妻 得 於 結 婚 前 或 結 婚 後 , 以 契 約 就 本 法 所 定 之 約 定 財 產 制 中 , 選 擇<br />

其 一 , 為 其 夫 妻 財 產 制 ( 民 1004)」。 惟 按 照 通 常 的 解 釋 , 大 陸 地 區 夫 妻 財 產 制 之 約 定 , 在 婚 前 或 婚 後 均 可 。<br />

但 婚 前 作 出 的 約 定 , 自 結 婚 姻 時 始 生 效 力 。 夫 妻 未 以 契 約 訂 立 夫 妻 財 產 制 者 , 以 法 定 財 產 制 , 為 其 夫 妻 財 產<br />

制 。<br />

約 定 財 產 制 之 生 效 要 件 , 除 依 民 法 通 則 第 五 十 五 條 規 定 , 雙 方 應 具 有 合 法 的 夫 妻 身 分 及 完 全 民 事 行 為 能<br />

18<br />

力 外 , 其 約 定 必 須 雙 方 自 願 , 且 約 定 之 內 容 必 須 合 法 。<br />

約 定 財 產 制 應 以 書 面 為 之 。 換 言 之 , 當 事 人 雙 方 應 以 書 面 約 定 夫 妻 財 產 制 , 並 由 本 人 簽 名 , 即 生 效 力 。<br />

其 目 的 在 確 定 夫 妻 雙 方 關 於 約 定 夫 妻 財 產 制 之 真 實 意 思 表 示 , 以 防 止 財 產 糾 紛 之 發 生 。<br />

夫 妻 對 婚 姻 關 係 存 續 期 間 所 得 的 財 產 以 及 婚 前 財 產 的 約 定 , 對 雙 方 具 有 約 束 力<br />

19<br />

, 任 何 一 方 都 不 得 擅 自 變<br />

20<br />

更 或 解 除 。<br />

( 三 ) 夫 妻 共 同 生 活 債 務 之 負 擔<br />

婚 姻 法 第 四 十 一 條 規 定 「 夫 妻 共 同 生 活 所 負 的 債 務 , 離 婚 時 , 應 當 共 同 償 還 。」 此 一 規 定 於 約 定 財 產 制<br />

亦 有 適 用 , 因 此 , 無 論 為 法 定 財 產 制 或 約 定 財 產 制 下 , 離 婚 時 原 為 夫 妻 共 同 生 活 所 負 的 債 務 , 夫 妻 雙 方 應 共<br />

21<br />

同 償 還 。 償 還 方 式 由 雙 方 協 議 ; 協 議 不 成 時 , 由 人 民 法 院 判 決 。<br />

二 、 法 定 財 產 制<br />

大 陸 地 區 之 法 定 夫 妻 財 產 制 為 婚 後 所 得 共 同 制 。 在 婚 姻 關 係 存 續 期 間 , 除 特 有 財 產 或 另 有 約 定 外 , 夫 妻<br />

一 方 或 雙 方 共 同 所 得 的 收 入 和 財 產 , 均 歸 夫 妻 雙 方 共 同 所 有 。 夫 妻 對 共 同 所 有 的 財 產 , 有 平 等 的 處 理 權 。<br />

( 一 ) 夫 妻 財 產 所 有 權 之 歸 屬<br />

夫 妻 之 財 產 分 為 婚 前 財 產 、 婚 後 財 產 及 特 有 財 產 。<br />

1. 婚 前 財 產<br />

18<br />

約 定 之 內 容 不 得 超 越 當 事 人 雙 方 所 享 有 之 財 產 權 利 範 圍 , 不 得 規 避 贍 老 育 幼 、 償 還 對 第 三 人 債 務 等 法 律 義<br />

務 , 亦 不 得 利 用 約 定 規 避 法 律 。<br />

19<br />

大 陸 地 區 婚 姻 法 第 十 九 條 第 二 款 。<br />

20<br />

龍 翼 飛 , 新 世 紀 大 陸 婚 姻 法 的 修 改 , 載 兩 岸 夫 妻 財 產 制 , 台 北 律 師 公 會 系 列 在 職 進 修 課 程 ( 一 一 七 ) 珍 愛<br />

家 庭 — 兩 岸 三 地 婦 女 、 婚 姻 與 法 律 實 務 研 討 會 論 文 , 台 北 律 師 公 會 出 版 ,2002 年 11 月 23 日 , 頁 6。<br />

21<br />

蔣 月 , 夫 妻 的 權 利 義 務 , 前 揭 , 法 律 出 版 社 ,2001 年 7 月 1 日 1 版 , 頁 201-202。<br />

102

Hooray! Your file is uploaded and ready to be published.

Saved successfully!

Ooh no, something went wro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