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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 研究發展處 - 稻江科技暨管理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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稻 江 學 報 第 五 卷 第 一 期<br />

目 錄<br />

休 閒 參 與 介 入 工 作 壓 力 對 幸 福 感 之 影 響 : 以 高 壓 力 族 群 為 例<br />

The Effect of Leisure Participation Involves in Job Stress on Well-being:A Study of<br />

High-Stress Group<br />

王 雯 宗 、 朱 盈 蒨 、 蔡 智 勇 、 王 念 慈 ............................................ 3<br />

美 國 幼 教 學 會 教 學 評 鑑 標 準 對 我 國 幼 稚 園 教 學 評 鑑 發 展 之 啟 示<br />

The Inspire of The NAYEC Accreditation Criteria to The Teaching Evaluation Development of<br />

The kindergarten in Taiwan<br />

李 家 宗 ................................................................... 17<br />

階 層 化 存 取 控 制 群 播 系 統<br />

A Hierarchical Access Control Multicast System<br />

吳 明 璋 、 溫 志 宏 、 吳 炎 蒼 ................................................... 33<br />

高 雄 市 政 府 籌 措 自 主 財 源 之 道<br />

Evaluation Study of Independent Financial Resources for Kaohsiung City Government<br />

蔡 水 安 ................................................................... 51<br />

關 仔 嶺 溫 泉 區 之 服 務 品 質 與 健 康 效 益 對 遊 客 滿 意 度 與 行 為 意 圖 之 關 係 研 究<br />

An Influence Investigation of Service Quality and Health Effect on Tourist Satisfaction and<br />

Behavior Intention : A Case of Guan-Zi-Ling Hot Spring District<br />

李 雅 芬 、 何 昆 達 ........................................................... 77<br />

我 國 與 大 陸 地 區 夫 妻 財 產 制 之 比 較 研 究 ─ 兼 論 我 國 台 商 之 相 對 因 應<br />

A Comparative Study on The Matrimonial Property Regimes In Taiwan and the Mainland<br />

China<br />

林 雪 玉 ................................................................... 92<br />

城 市 民 宿 旅 客 之 消 費 者 行 為 探 討 - 以 台 中 地 區 為 例<br />

The Study on Consumer Behavior of City Home Stay in Taichung County<br />

葉 龍 泰 、 何 虹 穎 、 黎 郁 君 、 陳 筱 青 、 鄭 富 元 ................................... 114<br />

入 侵 偵 測 系 統 -Snort 平 台 的 實 作<br />

Detect Intrusion Systems –Implementation of Snort Platform<br />

盧 宓 承 .................................................................. 130<br />

顧 客 滿 意 度 和 認 同 感 理 論 在 運 動 觀 賞 者 意 圖 忠 誠 模 型 之 驗 證 — 以 97 企 業 排 球 聯 賽 為 例<br />

Customer Satisfaction and Identity Theory are Being Used Models of Sport Spectator<br />

Conative Loyalty : League Volleyball Tournament of 97 Enterprises<br />

吳 柏 叡 、 李 明 聰 .......................................................... 143<br />

日 據 時 期 《 台 灣 文 藝 》 雜 誌 評 述<br />

Reviewing on《Taiwan Bungei》-A Magazine of Japanese Occupation<br />

梁 明 雄 .................................................................. 158<br />

台 灣 南 北 都 會 區 大 型 購 物 中 心 之 消 費 者 行 為 差 異 性 研 究 - 以 「 美 麗 華 百 樂 園 」 及<br />

「 統 一 夢 時 代 」 為 例<br />

Comparison on Consumer’s Behaviors between Shopping Centers Located on Taipei City<br />

and Kaohsiung City – Examples of Miramar Entertainment Park and Tong-Yi Dream Mall<br />

葉 龍 泰 、 陳 文 正 、 鄭 富 元 ................................................... 169<br />

1


稻 江 學 報 第 五 卷 第 一 期<br />

美 國 大 西 洋 城 賭 場 課 稅 制 度 之 探 討<br />

The Study of Atlantic City Casino Tax Regulations<br />

吳 德 華 .................................................................. 188<br />

影 響 產 業 傳 統 財 務 績 效 指 標 之 研 究 - 以 台 灣 資 訊 電 子 產 業 為 例<br />

The Research of Impact on The Index of Traditional Financial Performance- Study Case<br />

of Taiwanese Information Electronic Industry<br />

黃 尹 佐 、 陳 筑 螢 .......................................................... 205<br />

論 葉 燮 的 唐 宋 詩 觀 —— 以 《 原 詩 》 為 考 察 進 路<br />

Discussion on the Perspectives of Ye Xie on Tang and Sung Poetry— An Inspection from<br />

the Viewpoints of “The Origin of Poetry”<br />

廖 芳 瑜 .................................................................. 225<br />

「 技 術 性 因 素 三 階 段 影 響 論 」 對 干 預 計 畫 成 敗 之 影 響 : 以 縮 減 數 位 落 差 計 畫 為 例<br />

The Impact of Three-Stage Influence Theory of Technical Factors on the Success of Social<br />

Intervention : A Case Study of ICT-Based Poverty Alleviation<br />

張 財 銘 .................................................................. 242<br />

危 機 邊 緣 少 女 生 活 歷 程 之 研 究<br />

The research on the life course of at-risk teenage girls<br />

王 伯 頎 、 曾 麗 娟 、 陳 怡 潔 ................................................. 253<br />

WEB2.0 應 用 於 高 齡 者 網 路 學 習 滿 意 度 之 研 究<br />

Older Adults’ Satisfaction of Web 2.0 Applications in Web-based Learning<br />

蕭 玉 芬 、 陳 鶴 元 ........................................................ ..278<br />

2


稻 江 學 報 第 五 卷 第 一 期<br />

休 閒 參 與 介 入 工 作 壓 力 對 幸 福 感 之 影 響 : 以 高 壓 力 族 群 為 例<br />

王 雯 宗<br />

1 、 朱 盈 蒨<br />

1 、 蔡 智 勇<br />

2 、 王 念 慈<br />

1<br />

國 立 澎 湖 科 技 大 學 觀 光 休 閒 系<br />

2<br />

國 立 澎 湖 科 技 大 學 觀 光 休 閒 系 助 理 教 授<br />

摘 要<br />

本 研 究 主 要 探 討 高 壓 力 族 群 的 工 作 壓 力 對 於 幸 福 感 的 影 響 , 進 而 了 解 休 閒 參 與 在 高 壓 力 族 群 的 工 作 壓 力<br />

中 所 扮 演 的 角 色 及 功 能 , 希 望 提 供 高 壓 力 族 群 能 有 顯 著 改 善 工 作 壓 力 的 另 一 種 選 擇 。 本 研 究 以 消 防 、 警 察 、<br />

軍 人 、 老 師 以 及 護 士 這 五 個 行 業 作 為 研 究 對 象 , 其 研 究 結 果 發 現 : 高 壓 力 群 的 工 作 者 其 工 作 壓 力 會 影 響 幸 福<br />

感 。 其 次 , 休 閒 參 與 介 入 工 作 壓 力 與 幸 福 感 是 有 影 響 , 亦 就 是 說 休 閒 活 動 參 與 可 以 降 低 工 作 壓 力 , 提 升 幸 福<br />

感 。 由 此 結 果 , 本 研 究 建 議 高 壓 力 族 群 減 低 工 作 壓 力 之 方 法 , 多 與 家 人 參 與 休 閒 活 動 與 社 團 活 動 , 除 了 可 以<br />

增 進 家 庭 成 員 間 的 互 動 外 , 對 於 紓 解 壓 力 、 促 進 身 心 健 康 與 家 庭 和 諧 都 有 深 入 的 幫 助 。<br />

1<br />

關 鍵 字 : 工 作 壓 力 、 休 閒 參 與 、 幸 福 感<br />

3


稻 江 學 報 第 五 卷 第 一 期<br />

The Effect of Leisure Participation Involves in Job Stress on<br />

Well-being:A Study of High-Stress Group<br />

Wang Simon, Ju Ying Chian, Wang Nian Tsz. of Department of Tourism and Leisure Management, National Penghu<br />

University<br />

Tsai Jr Yung. of Department of Business Administration, National Formosa University<br />

Abstract<br />

The purpose of the study was to discuss the effect of job stress on the well-being for the high-stress groups. Then,<br />

roles and functions that leisure participation played in the job stress of high pressure groups were realized.<br />

Researchers hope to provide an alternative choice for high pressure groups to improve job stress. In this study,<br />

firefighters, police officers, soldiers, teachers and nurses in the five industries studied. The results of this study are as<br />

follows: First, the job stress of high-stress workers can influences well-being. Secondly, there have an influence of<br />

leisure participation intervening job stress and family atmosphere. Also means that participation in leisure activities<br />

can reduce stress, enhance well-being. According to the results as mentioned above, the suggestions of this study, the<br />

method for high-stress groups decreasing job stress was to participant leisure and extracurricular activities more with<br />

family. It not only increases the interaction with family, but also helps relieving stress and promoting physical and<br />

mental health and family harmony.<br />

Key words: job stress, leisure participation, well-being.<br />

4


稻 江 學 報 第 五 卷 第 一 期<br />

壹 、 緒 論<br />

由 於 科 技 的 進 步 及 工 作 型 態 的 改 變 , 不 論 是 在 職 場 或 學 校 , 緊 張 、 忙 碌 、 競 爭 、 壓 力 , 已 經 與 我 們 的 生<br />

活 密 不 可 分 。 藍 采 風 (2000) 的 研 究 中 指 出 , 工 作 壓 力 會 造 成 人 體 各 層 面 的 影 響 其 中 含 : 心 理 層 面 如 憂 鬱 、<br />

挫 折 ; 行 為 層 面 如 暴 躁 、 緊 張 ; 認 知 層 面 如 敏 感 、 健 忘 ; 生 理 層 面 如 心 跳 急 促 、 血 壓 升 高 ; 健 康 層 面 如 潰 瘍 、<br />

冠 狀 動 脈 心 臟 病 、 免 疫 力 降 低 等 ; 組 織 層 面 如 人 際 關 係 不 良 、 工 作 效 率 低 落 等 問 題 。Selye(1976) 指 出 , 過<br />

大 的 壓 力 會 造 成 器 官 直 接 破 壞 或 失 調 等 身 、 心 適 應 性 疾 病 的 產 生 。 世 界 衛 生 組 織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br />

WHO) 主 張 提 昇 及 喚 起 對 全 球 性 的 心 理 健 康 議 題 , 全 世 界 約 有 四 百 五 十 萬 人 罹 患 心 理 及 精 神 疾 病 , 因 此 應 給<br />

予 更 多 關 心 及 接 納 (WHO, 2001)。 當 人 一 再 地 暴 露 於 壓 力 事 件 中 , 隨 之 而 來 的 是 生 理 改 變 ( 血 壓 與 血 糖 升 高 ,<br />

呼 吸 急 促 等 ) 會 消 耗 生 理 系 統 , 進 而 在 身 體 上 顯 現 出 各 種 變 化 , 包 括 心 臟 病 、 高 血 壓 、 甚 至 是 癌 症 ( 張 滿 玲 ,<br />

1999)。 如 今 工 作 已 是 高 壓 力 族 群 生 活 的 一 部 份 , 人 們 長 期 生 活 在 緊 張 、 繁 忙 的 工 作 壓 力 環 境 中 , 不 論 是 主 管<br />

或 員 工 , 如 果 沒 有 適 度 解 放 , 極 有 可 能 因 此 造 成 身 體 與 心 理 的 不 適 ; 再 加 上 時 代 快 速 變 遷 , 每 個 人 都 害 怕 跟<br />

不 上 腳 步 , 生 活 壓 力 和 工 作 壓 力 隨 之 日 益 增 加 。<br />

在 如 何 降 低 壓 力 的 研 究 中 , 適 當 的 休 閒 活 動 是 能 降 低 壓 力 , 學 者 們 大 部 分 也 都 認 為 參 與 休 閒 活 動 是 有 許<br />

多 正 面 的 意 義 與 功 能 。 因 此 分 為 兩 者 : 對 個 人 而 言 , 認 為 休 閒 可 促 進 身 體 健 康 , 以 及 心 理 的 健 康 、 社 交 的 能<br />

力 與 知 識 的 獲 得 (Hall,1966 ; Rousseau,1978); 對 家 庭 而 言 , 休 閒 可 增 進 家 人 彼 此 之 間 的 感 情 , 促 進 互 動 溝 通<br />

管 道 , 凝 聚 一 種 溫 馨 、 和 諧 、 快 樂 的 家 庭 氣 氛 (Johnson, Johnson & Humphany, 1957); 沈 易 利 (1999) 認 為 休<br />

閒 運 動 具 有 活 動 、 心 理 、 學 習 、 社 會 、 制 度 、 治 療 等 功 能 與 意 義 。Cordes and Ibrahim(1999) 也 提 到 參 與 休<br />

閒 活 動 可 以 紓 解 工 作 壓 力 、 鬆 弛 精 神 調 劑 生 活 、 使 人 身 心 均 衡 發 展 、 提 昇 整 體 的 工 作 效 率 。 自 民 國 九 十 年 起 ,<br />

全 面 週 休 二 日 的 實 施 , 國 人 自 由 時 間 增 多 , 於 民 國 97 年 的 國 人 國 內 旅 遊 總 人 次 近 1 億 2 千 萬 、 休 閒 、 遊 憩 、<br />

觀 光 產 業 與 各 大 專 院 校 休 閒 、 遊 憩 、 觀 光 相 關 系 所 的 成 長 與 增 設 等 , 顯 示 出 國 人 對 休 閒 的 重 視 , 以 及 休 閒 時<br />

代 的 來 臨 。<br />

由 於 高 壓 力 族 群 生 活 型 態 改 變 , 則 加 重 壓 力 的 累 積 , 因 此 會 影 響 幸 福 感 , 在 許 多 學 者 研 究 高 壓 力 族 群 的<br />

生 活 壓 力 對 於 幸 福 感 之 影 響 。Cordes and Ibrahim(1979) 認 為 : 現 今 社 會 有 太 多 的 壓 力 來 源 , 透 過 參 與 休 閒<br />

活 動 可 以 紓 解 壓 力 、 鬆 弛 精 神 、 調 劑 生 活 、 提 升 整 體 工 作 效 率 。 綜 合 上 述 所 言 , 可 見 休 閒 參 與 對 於 降 低 工 作<br />

壓 力 、 提 高 整 體 幸 福 感 則 有 一 定 的 影 響 。 因 此 本 研 究 將 依 此 論 點 研 究 高 壓 力 族 群 是 否 能 因 休 閒 參 與 的 介 入 工<br />

作 壓 力 對 於 幸 福 感 之 影 響 , 進 而 增 加 工 作 績 效 與 生 活 樂 趣 為 主 要 動 機 。<br />

過 去 探 討 休 閒 參 與 的 相 關 文 獻 中 , 認 為 休 閒 參 與 可 以 紓 解 壓 力 與 增 加 幸 福 感 , 但 在 休 閒 參 與 類 型 上 , 以<br />

運 動 型 的 休 閒 活 動 探 討 居 多 ( 盧 俊 宏 ,1998; 黃 義 良 ,2001;Rejeski, Brawley, & Shumaker, 1996)。 而 對 象<br />

則 有 教 師 ( 周 文 祥 1996)( 黃 義 良 ,2001) 與 社 區 居 民 (Lu and Argyle, 1994; 吳 桁 潔 ,2001)。 因 此 本 研 究<br />

將 以 八 大 休 閒 參 與 型 態 以 及 高 壓 率 高 壓 力 族 群 作 為 研 究 對 象 , 並 且 以 休 閒 參 與 介 入 的 角 度 , 探 討 高 壓 力 族 群<br />

的 工 作 壓 力 對 於 幸 福 感 的 影 響 , 進 而 了 解 休 閒 參 與 在 高 壓 力 族 群 的 工 作 壓 力 中 所 扮 演 的 角 色 及 功 能 , 希 望 提<br />

供 高 壓 力 族 群 能 有 顯 著 降 低 工 作 壓 力 , 提 高 幸 福 感 的 另 一 種 選 擇 。<br />

5


稻 江 學 報 第 五 卷 第 一 期<br />

一 、 名 詞 解 釋<br />

貳 、 文 獻 探 討<br />

( 一 ) 工 作 壓 力 : 壓 力 的 來 源 是 指 因 任 何 情 境 、 環 境 或 刺 激 所 產 生 的 壓 力 反 應 。 隨 著 一 個 人 的 成 長 而 有 所 變<br />

化 , 並 且 依 心 理 狀 況 、 生 活 事 件 等 各 種 角 度 切 入 而 有 不 同 的 分 類 ( 許 義 忠 、 余 緒 德 ,2005)。<br />

( 二 ) 休 閒 參 與 :Ragheb & Beard(1982) 所 提 出 休 閒 參 與 的 定 義 為 , 參 與 某 種 活 動 的 頻 率 或 參 與 某 種 活 動 的<br />

休 閒 類 型 。 高 俊 雄 (1999) 認 為 休 閒 參 與 型 態 , 指 一 個 人 在 一 天 二 十 四 小 時 所 必 須 使 用 的 時 間 及 義 務<br />

時 間 之 外 , 所 能 支 配 的 自 由 時 間 或 從 事 參 與 活 動 的 情 形 。<br />

( 三 ) 幸 福 感 : 陸 洛 (1997) 認 為 幸 福 感 是 來 自 對 於 生 活 上 的 滿 意 程 度 以 及 正 負 情 緒 所 組 成 的 。 幸 福 是 一 種<br />

持 續 時 間 較 長 的 , 對 生 活 的 滿 足 和 感 到 生 活 有 巨 大 樂 趣 , 並 自 然 而 然 地 希 望 持 續 久 遠 的 愉 快 心 情 。<br />

二 、 工 作 壓 力 對 幸 福 感 之 相 關 研 究<br />

工 作 壓 力 來 源 不 包 括 工 作 方 面 、 家 庭 方 面 與 個 人 方 面 所 產 生 的 壓 力 過 大 時 , 若 個 體 評 估 具 有 威 脅 性 卻 無<br />

法 採 取 有 效 因 應 對 策 , 則 可 能 會 影 響 身 心 健 康 。 而 過 去 研 究 也 發 現 , 幸 福 感 來 源 之 一 為 健 康 需 求 ( 李 美 蘭 ,<br />

2006), 而 陳 鈺 萍 (2004)、 賴 貞 嬌 (2006) 的 研 究 結 果 , 健 康 狀 況 與 幸 福 感 亦 呈 顯 著 相 關 情 形 , 陳 慧 芳 (2006)<br />

進 一 步 分 析 發 現 工 作 壓 力 及 生 活 滿 意 度 是 負 相 關 。<br />

根 據 上 述 , 因 此 本 研 究 提 出 假 說 一 : 工 作 壓 力 對 幸 福 感 之 間 有 顯 著 相 關 。<br />

三 、 休 閒 參 與 介 入 工 作 壓 力 對 於 幸 福 感 之 關 係<br />

Lu and Argyle (1994) 針 對 社 區 居 民 研 究 發 現 , 休 閒 活 動 的 參 與 幸 福 感 有 高 度 相 關 。 周 文 祥 (1996) 針<br />

對 教 師 調 查 發 現 , 從 事 休 閒 活 動 可 以 紓 解 壓 力 外 , 進 一 步 可 以 調 劑 身 心 、 提 供 愉 悅 的 經 驗 ( 廖 榮 利 ,1977),<br />

尤 其 是 在 運 動 型 的 休 閒 參 與 是 減 輕 壓 力 的 有 效 方 式 ( 黃 義 良 ,2001)。Shivers(1967) 進 一 步 指 出 , 休 閒 活<br />

動 的 滿 足 , 對 於 個 人 的 身 心 健 康 有 改 善 效 果 外 , 進 一 步 可 以 提 升 其 幸 福 感 。 對 於 高 壓 力 群 的 工 作 者 , 首 先 賴<br />

美 娟 (1997) 針 對 高 雄 市 基 層 警 察 工 作 壓 力 、 休 閒 參 與 現 況 及 期 望 之 研 究 中 指 出 , 整 體 休 閒 活 動 參 與 與 整 體<br />

工 作 壓 力 成 負 相 關 ; 六 類 休 閒 參 與 類 型 與 工 作 壓 力 成 負 相 關 , 其 中 以 「 美 感 與 知 識 型 」 負 相 關 係 數 最 高 , 其<br />

他 依 序 為 「 修 身 與 社 會 參 與 型 」、「 戶 外 型 」、「 閒 逸 型 」、「 體 能 活 動 型 」 及 「 家 庭 型 」。 其 次 針 對 教 師 群 , 黃 義<br />

良 (2000) 認 為 教 師 在 壓 力 調 適 上 , 較 常 採 用 的 活 動 類 型 依 次 為 「 運 動 類 」、「 交 誼 類 」、「 藝 文 活 動 類 」 與 「 家<br />

居 養 生 類 」。 吳 水 丕 、 呂 佩 珊 (2008) 認 為 國 小 教 師 工 作 壓 力 整 體 層 面 與 娛 樂 型 呈 顯 著 正 相 關 , 而 與 「 社 交 服<br />

務 型 」、「 休 憩 型 」 及 「 休 閒 參 與 整 體 」 呈 顯 著 負 相 關 。<br />

根 據 上 述 , 因 此 本 研 究 提 出 假 說 二 : 休 閒 參 與 介 入 工 作 壓 力 對 於 幸 福 感 有 顯 著 相 關 。<br />

6


稻 江 學 報 第 五 卷 第 一 期<br />

一 、 研 究 架 構<br />

參 、 研 究 方 法<br />

本 研 究 之 研 究 架 構 ( 如 圖 1):<br />

圖 1: 研 究 架 構 圖<br />

二 、 資 料 蒐 集 方 法<br />

本 研 究 資 料 蒐 集 方 法 , 選 擇 機 構 採 便 利 抽 樣 的 方 式 , 其 樣 本 範 圍 是 根 據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的 統 計 地 區 標 準 分<br />

類 之 都 會 區 分 類 及 定 義 。 抽 樣 出 的 研 究 地 區 分 為 北 、 中 、 南 各 三 個 都 會 區 , 其 餘 者 列 為 其 他 鄉 鎮 。 為 了 增 加<br />

研 究 的 效 度 , 在 選 擇 對 象 之 後 , 本 研 究 會 面 對 面 向 受 訪 者 說 明 本 研 究 的 動 機 與 目 的 , 並 徵 求 對 方 同 意 , 乃 以<br />

現 場 直 接 訪 談 。<br />

根 據 何 琪 瑜 (1996) 指 出 警 察 情 緒 適 應 不 良 之 新 聞 不 斷 地 被 媒 體 報 導 , 警 察 這 個 行 業 由 於 角 色 及 勤 務 性<br />

質 特 殊 , 其 工 作 壓 力 乃 高 居 各 行 業 之 首 ; 楊 昆 陵 (2002) 指 出 消 防 工 作 是 一 種 高 壓 力 的 工 作 型 態 , 消 防 人 員<br />

之 壓 力 來 源 非 常 複 雜 , 一 天 二 十 四 小 時 都 有 「 備 戰 狀 態 」 的 感 覺 , 此 外 消 防 繁 雜 的 任 務 , 均 使 得 消 防 人 員 無<br />

時 無 刻 面 臨 可 預 期 與 不 可 預 期 的 危 險 , 壓 力 的 承 受 非 比 一 般 ; 護 理 人 員 面 對 醫 療 體 系 的 快 速 轉 變 , 先 進 的 儀<br />

器 設 備 及 資 訊 的 發 達 , 使 護 士 、 病 患 關 係 也 日 趨 複 複 雜 , 讓 護 理 專 業 工 作 處 於 高 壓 力 的 環 境 當 中 ( 胡 瑞 桃 、<br />

朱 翠 萍 、 陳 芳 儀 、 麥 嘉 萍 ,2005); 國 內 針 對 職 業 軍 官 探 討 工 作 壓 力 文 獻 ( 政 治 作 戰 學 校 軍 事 社 會 科 學 研 究 中<br />

心 ,1998; 梁 成 明 、 羅 新 興 ,2001) 均 指 出 工 作 壓 力 確 實 存 在 於 基 層 幹 部 之 中 ; 在 教 學 過 程 中 , 教 師 、 學 生<br />

及 家 長 歷 經 「 統 整 課 程 」 新 舊 交 替 的 尷 尬 時 期 , 郭 生 玉 (1989) 研 究 顯 示 , 工 作 負 荷 太 大 是 教 師 壓 力 來 源 之<br />

一 。 因 此 , 本 研 究 對 象 是 以 高 壓 力 族 群 中 消 防 人 員 、 警 察 人 員 、 老 師 、 護 理 人 員 、 軍 人 為 主 要 受 訪 者 。<br />

三 、 問 卷 設 計<br />

本 問 卷 內 容 計 有 四 大 部 分 , 主 要 包 含 工 作 壓 力 、 幸 福 感 、 休 閒 參 與 及 個 人 基 本 資 料 以 及 , 分 述 如 下 :<br />

( 一 ) 工 作 壓 力 : 本 量 表 採 用 林 英 顏 (2003) 所 編 製 的 員 工 工 作 壓 力 量 表 為 主 , 此 量 表 係 由 林 英 顏 (2003)<br />

參 考 Parker and Decotiis(1983) 所 編 製 之 生 活 壓 力 量 表 , 共 包 含 時 間 壓 力 、 焦 慮 壓 力 二 構 面 共 13 題 ,<br />

測 驗 題 目 採 用 五 點 尺 度 法 。<br />

( 二 ) 幸 福 感 : 本 量 表 採 用 楊 胤 甲 (2006) 參 考 陸 洛 (1998) 所 編 製 之 幸 福 感 量 表 , 共 包 含 快 樂 感 、 生 活 滿<br />

意 感 、 生 活 成 就 感 三 構 面 共 20 題 , 測 驗 題 目 採 用 五 點 尺 度 法 。<br />

( 三 ) 休 閒 參 與 : 本 量 表 採 用 吳 水 丕 、 呂 佩 珊 (2008) 參 考 賴 正 能 (1988)、 連 婷 治 (1999)、 施 清 發 (1999)、<br />

陳 中 雲 (2001) 及 李 文 題 (2001) 等 相 關 研 究 編 製 邊 製 之 休 閒 參 與 量 表 , 共 包 含 八 大 類 型 : 運 動 型 、<br />

戶 外 遊 憩 型 、 娛 樂 型 、 家 庭 活 動 型 、 社 交 服 務 型 、 嗜 好 閒 逸 型 、 知 識 型 以 及 休 憩 型 共 八 題 , 測 驗 題 目<br />

採 用 七 點 尺 度 法 。<br />

7


稻 江 學 報 第 五 卷 第 一 期<br />

( 四 ) 個 人 變 項 : 包 括 性 別 、 年 齡 、 婚 姻 狀 況 、 隻 身 在 外 、 工 作 性 質 、 服 務 年 資 、 教 育 程 度 皆 以 問 卷 調 查 得<br />

知 。<br />

一 、 基 本 資 料 特 性 之 描 述 分 析<br />

肆 、 資 料 分 析<br />

本 研 究 共 發 出 問 卷 300 份 , 經 回 收 共 計 210 份 , 有 效 回 收 率 達 70%。 首 先 , 依 個 人 變 項 做 一 簡 單 的 敘 述<br />

統 計 之 下 表 。 從 表 1 中 得 知 , 首 先 , 在 職 業 類 : 消 防 約 佔 36.7%、 軍 人 約 佔 20.5%、 護 士 約 佔 16.2%、 老 師 約<br />

佔 15.2%、 警 察 約 佔 11.4%; 其 次 , 工 作 性 質 : 以 外 勤 居 多 , 約 佔 61%; 第 三 , 隻 身 在 外 : 以 是 隻 身 在 外 的 居<br />

多 , 約 佔 58.1%; 第 四 , 服 務 年 資 : 以 未 滿 五 年 居 多 , 約 佔 50%; 第 五 , 年 齡 : 以 20-30 歲 居 多 , 約 佔 75.6%;<br />

第 六 , 教 育 程 度 : 以 專 科 居 多 , 約 佔 45.2%; 最 後 , 性 別 : 以 男 性 居 多 , 約 佔 76.7%。<br />

表 1: 敘 述 統 計 分 析<br />

變 項 人 數 % 變 項 人 數 %<br />

性 別<br />

男 161 76.7 消 防 77 36.7<br />

女 49 23.3 警 察 24 11.4<br />

20~30 歲 121 75.6 職 業 軍 人 43 20.5<br />

年 齡<br />

31~40 歲 48 22.9 護 士 34 16.2<br />

41~50 歲 34 16.2<br />

老 師 32 15.2<br />

51 歲 以 上 7 3.3 未 滿 5 年 105 50<br />

單 身 135 64.3 6-10 年 40 19<br />

婚 姻<br />

服 務<br />

已 婚 75 35.7 11-15 年 17 8<br />

年 資<br />

工 作 性 內 勤 82 39 16-20 年 23 11<br />

質 外 勤 128 61<br />

20 年 以 上 25 11<br />

高 中 ( 職 ) 29 13.8 隻 身 是 122 58.1<br />

教 育 專 科 95 45.2 在 外 否 88 41.9<br />

程 度 大 學 ( 學 院 ) 66 31.4<br />

研 究 所 ( 含 ) 20 9.5<br />

二 、 因 素 分 析<br />

為 了 進 一 步 驗 證 研 究 之 相 關 假 設 , 本 研 究 利 用 因 素 分 析 將 原 有 「 生 活 壓 力 」、「 幸 福 感 」 之 變 項 縮 減 成 幾<br />

類 主 要 因 素 , 以 簡 化 變 項 間 的 複 雜 狀 況 。 本 研 究 採 用 主 成 份 分 析 法 以 萃 取 主 要 因 素 。 所 萃 取 之 準 則 是 以 特 徵<br />

值 大 於 1 之 因 素 , 再 以 轉 軸 法 最 大 變 異 法 , 轉 軸 後 之 因 素 負 荷 量 (factor loading) 絕 對 值 大 於 0.8 之 題 項 組<br />

成 該 因 素 , 最 後 根 據 組 成 該 因 素 之 變 項 含 意 分 別 予 以 命 名 。 信 度 測 試 皆 以 Cronbach’s α 係 數 超 過 0.7( 如 表 2)。<br />

工 作 壓 力 經 過 因 素 分 析 之 後 分 為 二 個 構 面 : 構 面 一 包 括 6 題 問 項 , 其 主 要 內 容 為 工 作 時 實 質 上 產 生 的 時<br />

間 壓 力 , 因 此 命 名 為 「 時 間 壓 力 」; 構 面 二 包 括 5 題 問 項 , 其 主 要 內 容 為 工 作 發 生 時 焦 慮 及 緊 張 的 感 覺 , 因 此<br />

命 名 為 「 焦 慮 壓 力 」。<br />

幸 福 感 經 過 因 素 分 析 之 後 分 為 三 個 構 面 : 構 面 一 包 括 7 題 問 項 , 其 主 要 內 容 為 生 、 心 理 能 心 情 愉 悅 與 快<br />

樂 , 因 此 命 名 為 「 快 樂 感 」; 構 面 二 包 括 5 題 問 項 , 其 主 要 內 容 為 對 於 生 活 感 到 樂 觀 、 滿 意 且 有 意 義 , 因 此 命<br />

名 為 「 生 活 滿 意 感 」; 構 面 三 包 括 5 題 問 項 , 其 主 要 內 容 為 在 生 活 上 做 了 有 意 義 且 有 成 就 感 的 事 , 因 此 命 名 為<br />

「 生 活 成 就 感 」。<br />

8


稻 江 學 報 第 五 卷 第 一 期<br />

表 2: 量 表 之 信 度 整 理<br />

主 變 數 次 變 數 Cronbach’s α<br />

工 作 壓 力<br />

時 間 壓 力 0.761<br />

焦 慮 壓 力 0.736<br />

快 樂 感 0.917<br />

幸 福 感<br />

生 活 滿 意 感 0.845<br />

生 活 成 就 感 0.846<br />

三 、 工 作 壓 力 對 幸 福 感 之 相 關 分 析<br />

0.852<br />

0.951<br />

本 研 究 利 用 典 型 相 關 分 析 所 得 之 結 果 所 示 ( 如 表 3), 由 以 下 的 典 型 相 關 分 析 摘 要 表 , 可 以 得 知 典 型 相 關<br />

分 析 結 果 , 整 理 如 下 :<br />

本 研 究 經 由 典 型 相 關 分 析 結 果 , 其 因 子 的 典 型 相 關 係 數 達 顯 著 水 準 , 典 型 相 關 係 數 σ2=0.216(p


稻 江 學 報 第 五 卷 第 一 期<br />

( 一 ) 運 動 型 休 閒 參 與<br />

本 研 究 將 運 動 型 休 閒 參 與 介 入 工 作 壓 力 對 於 幸 福 感 之 快 樂 感 、 生 活 滿 意 感 與 生 活 成 就 感 分 析 , 其 結 果 如<br />

下 ( 如 表 5):<br />

首 先 , 運 動 型 的 休 閒 活 動 介 入 工 作 壓 力 與 快 樂 感 有 顯 著 性 影 響 , 其 解 釋 量 從 原 來 的 13.3% 增 加 至 16.8%,<br />

而 運 動 型 β 相 關 係 數 呈 現 正 相 關 。 亦 就 是 說 , 參 與 運 動 型 的 休 閒 活 動 , 是 可 以 增 加 快 樂 感 , 並 且 可 以 降 低 工<br />

作 壓 力 。<br />

其 次 , 運 動 型 的 休 閒 活 動 介 入 工 作 壓 力 與 生 活 滿 意 感 是 有 顯 著 性 影 響 , 其 解 釋 量 從 原 來 的 5.4% 增 加 至<br />

10.1%, 而 運 動 型 β 相 關 係 數 呈 現 正 相 關 。 亦 就 是 說 , 參 與 運 動 型 的 休 閒 活 動 , 是 可 以 增 加 生 活 滿 意 感 , 並 且<br />

可 以 降 低 工 作 壓 力 。<br />

最 後 , 運 動 型 的 休 閒 活 動 介 入 工 作 壓 力 與 生 活 成 就 感 是 有 顯 著 性 影 響 , 其 解 釋 量 從 原 來 的 15.1% 微 幅 增<br />

加 至 15.2%, 而 運 動 型 β 相 關 係 數 呈 現 正 相 關 。 亦 就 是 說 , 參 與 運 動 型 的 休 閒 活 動 , 是 可 以 稍 微 增 加 生 活 成<br />

就 感 , 並 且 可 以 降 低 工 作 壓 力 。<br />

表 5: 運 動 型 休 閒 參 與 介 入 工 作 壓 力 對 於 幸 福 感 之 相 關 分 析<br />

幸 福 感<br />

依 變 數<br />

快 樂 感 生 活 滿 意 感<br />

自 變 數<br />

標 準 化 Beta 分 配 係 數<br />

生 活 成 就 感<br />

工 作 壓 力 -0.370** -0.363** -0.242** -0.244** -0.393** -0.390**<br />

運 動 型 0.198** 0.216** 0.079**<br />

調 整 後 R 平 方 0.133 0.168 0.054 0.101 0.151 0.152<br />

F 檢 定 35.509** 22.139** 13.906** 17.782** 40.907** 19.730**<br />

*P


稻 江 學 報 第 五 卷 第 一 期<br />

( 三 ) 娛 樂 型 休 閒 參 與<br />

本 研 究 將 娛 樂 型 休 閒 參 與 介 入 工 作 壓 力 對 於 幸 福 感 之 快 樂 感 、 生 活 滿 意 感 與 生 活 成 就 感 分 析 , 其 結 果 如<br />

下 ( 如 表 7):<br />

首 先 , 娛 樂 型 的 休 閒 活 動 介 入 工 作 壓 力 與 快 樂 感 有 顯 著 性 影 響 , 其 解 釋 量 從 原 來 的 13.3% 微 幅 減 少 至<br />

13.0%, 而 娛 樂 型 β 相 關 係 數 沒 有 顯 著 相 關 。<br />

其 次 , 娛 樂 型 的 休 閒 活 動 介 入 工 作 壓 力 與 生 活 滿 意 感 是 有 顯 著 性 影 響 , 其 解 釋 量 從 原 來 的 5.4% 微 幅 增 加<br />

至 5.5%, 而 娛 樂 型 β 相 關 係 數 沒 有 顯 著 相 關 。<br />

最 後 , 娛 樂 型 的 休 閒 活 動 介 入 工 作 壓 力 與 生 活 成 就 感 是 有 顯 著 性 影 響 , 其 解 釋 量 從 原 來 的 15.1% 減 少 至<br />

14.6%, 而 娛 樂 型 β 相 關 係 數 沒 有 顯 著 相 關 。<br />

表 7: 娛 樂 型 休 閒 參 與 介 入 工 作 壓 力 對 於 幸 福 感 之 相 關 分 析<br />

幸 福 感<br />

依 變 數<br />

快 樂 感 生 活 滿 意 感<br />

自 變 數<br />

標 準 化 Beta 分 配 係 數<br />

生 活 成 就 感<br />

工 作 壓 力 -0.370** -0.385** -0.242** -0.253** -0.393** -0.394**<br />

娛 樂 型 -0.032 -0.018 -0.022<br />

調 整 後 R 平 方 0.133 0.130 0.054 0.055 0.151 0.146<br />

F 檢 定 35.509** 16.602** 13.906** 7.033** 40.907** 18.901**<br />

*P


稻 江 學 報 第 五 卷 第 一 期<br />

( 五 ) 社 交 服 務 型 休 閒 參 與<br />

本 研 究 將 社 交 服 務 型 休 閒 參 與 介 入 工 作 壓 力 對 於 幸 福 感 之 快 樂 感 、 生 活 滿 意 感 與 生 活 成 就 感 分 析 , 其 結<br />

果 如 下 ( 如 表 9):<br />

首 先 , 社 交 服 務 型 的 休 閒 活 動 介 入 工 作 壓 力 與 快 樂 感 有 顯 著 性 影 響 , 其 解 釋 量 從 原 來 的 13.3% 微 幅 增 加<br />

至 13.9%, 而 社 交 服 務 型 β 相 關 係 數 沒 有 顯 著 相 關 。<br />

其 次 , 社 交 服 務 型 的 休 閒 活 動 介 入 工 作 壓 力 與 生 活 滿 意 感 是 有 顯 著 性 影 響 , 其 解 釋 量 從 原 來 的 5.4% 微 幅<br />

增 加 至 5.7%, 而 社 交 服 務 型 β 相 關 係 數 沒 有 顯 著 相 關 。<br />

最 後 , 社 交 服 務 型 的 休 閒 活 動 介 入 工 作 壓 力 與 生 活 成 就 感 是 有 顯 著 性 影 響 , 其 解 釋 量 從 原 來 的 15.1% 微<br />

幅 增 加 至 15.2%, 而 社 交 服 務 型 β 相 關 係 數 沒 有 顯 著 相 關 。<br />

表 9: 社 交 服 務 型 休 閒 參 與 介 入 工 作 壓 力 對 於 幸 福 感 之 相 關 分 析<br />

幸 福 感<br />

依 變 數<br />

快 樂 感 生 活 滿 意 感<br />

自 變 數<br />

標 準 化 Beta 分 配 係 數<br />

生 活 成 就 感<br />

工 作 壓 力 -0.370** -0.369** -0.242** -0.251** -0.393** -0.391**<br />

社 交 服 務 型 0.100 0.056 0.076<br />

調 整 後 R 平 方 0.133 0.139 0.054 0.057 0.151 0.152<br />

F 檢 定 35.509** 17.859** 13.906** 7.374** 40.907** 19.670**<br />

*P


稻 江 學 報 第 五 卷 第 一 期<br />

( 七 ) 知 識 型 休 閒 參 與<br />

本 研 究 將 知 識 型 休 閒 參 與 介 入 工 作 壓 力 對 於 幸 福 感 之 快 樂 感 、 生 活 滿 意 感 與 生 活 成 就 感 分 析 , 其 結 果 如<br />

下 ( 如 表 11):<br />

首 先 , 知 識 型 的 休 閒 活 動 介 入 工 作 壓 力 與 快 樂 感 有 顯 著 性 影 響 , 其 解 釋 量 從 原 來 的 13.3% 增 加 至 14.9%,<br />

而 知 識 型 β 相 關 係 數 沒 有 顯 著 相 關 。<br />

其 次 , 知 識 型 的 休 閒 活 動 介 入 工 作 壓 力 與 生 活 滿 意 感 是 有 顯 著 性 影 響 , 其 解 釋 量 從 原 來 的 5.4% 增 加 至<br />

12.6%, 而 知 識 型 β 相 關 係 數 呈 現 正 相 關 。 亦 就 是 說 , 參 與 知 識 型 的 休 閒 活 動 , 是 可 以 增 加 生 活 滿 意 感 , 並 且<br />

可 以 降 低 工 作 壓 力 。<br />

最 後 , 知 識 型 的 休 閒 活 動 介 入 工 作 壓 力 與 生 活 成 就 感 是 有 顯 著 性 影 響 , 其 解 釋 量 從 原 來 的 15.1% 增 加 至<br />

17.1%, 而 知 識 型 β 相 關 係 數 沒 有 顯 著 相 關 。<br />

表 11: 知 識 型 休 閒 參 與 介 入 工 作 壓 力 對 於 幸 福 感 之 相 關 分 析<br />

幸 福 感<br />

依 變 數<br />

快 樂 感 生 活 滿 意 感<br />

自 變 數<br />

標 準 化 Beta 分 配 係 數<br />

生 活 成 就 感<br />

工 作 壓 力 -0.370** -0.363** -0.242** -0.237** -0.393** -0.384**<br />

知 識 型 0.141 0.266** 0.157<br />

調 整 後 R 平 方 0.133 0.149 0.054 0.126 0.151 0.171<br />

F 檢 定 35.509** 19.270** 13.906** 16.018** 40.907** 22.501**<br />

*P


稻 江 學 報 第 五 卷 第 一 期<br />

伍 、 結 論 與 建 議<br />

社 會 的 進 步 雖 帶 來 方 便 , 也 帶 來 壓 力 , 緊 湊 的 生 活 步 調 , 人 際 之 間 摩 肩 擦 踵 , 使 得 生 活 壓 力 如 影 隨 形 ,<br />

因 此 如 何 處 理 壓 力 , 成 為 的 重 要 課 題 。 本 研 究 結 果 如 下 : 首 先 , 本 研 究 經 典 型 相 關 分 析 工 作 壓 力 對 幸 福 感 是<br />

有 顯 著 影 響 的 , 因 此 假 說 一 成 立 , 亦 就 是 說 , 高 壓 群 的 工 作 者 其 工 作 壓 力 會 影 響 幸 福 感 , 因 此 , 減 低 工 作 壓<br />

力 是 有 必 要 性 。 其 次 , 本 休 閒 參 與 與 工 作 壓 力 作 為 自 變 數 , 幸 福 感 為 依 變 數 。 休 閒 參 與 介 入 工 作 壓 力 對 於 幸<br />

福 感 有 顯 著 性 相 關 , 故 假 說 二 成 立 。<br />

為 了 進 一 步 瞭 解 各 種 休 閒 參 與 類 型 的 影 響 , 本 研 究 將 八 個 不 同 休 閒 參 與 類 型 分 別 與 生 活 壓 力 對 幸 福 感 之<br />

「 快 樂 感 」、「 生 活 滿 意 感 」 及 「 生 活 成 就 感 」 分 別 進 行 探 討 。 其 結 果 如 下 :<br />

1. 休 閒 參 與 介 入 工 作 壓 力 對 「 快 樂 感 」 是 有 顯 著 影 響 的 。 其 中 以 「 運 動 型 」、「 家 庭 活 動 型 」 以 及 「 休 憩 型 」<br />

這 三 類 活 動 類 型 最 有 影 響 快 樂 感 , 因 此 , 建 議 多 參 與 休 閒 活 動 、 家 庭 聚 會 、 社 團 活 動 , 促 進 身 心 健 康 、<br />

發 展 人 際 關 係 、 紓 解 壓 力 。<br />

2. 休 閒 參 與 介 入 工 作 壓 力 對 「 生 活 滿 意 感 」 是 有 顯 著 影 響 的 。 其 中 以 「 運 動 型 」、「 知 識 型 」 以 及 「 休 憩 型 」<br />

這 三 類 活 動 類 型 最 有 影 響 生 活 滿 意 感 , 因 此 , 建 議 多 參 與 休 閒 活 動 、 讀 書 會 、 社 團 活 動 , 促 進 身 心 健 康 、<br />

增 廣 見 聞 、 紓 解 壓 力 。<br />

3. 休 閒 參 與 介 入 工 作 壓 力 對 「 生 活 成 就 感 」 是 有 顯 著 影 響 的 。 其 中 以 「 運 動 型 」 的 活 動 類 型 最 有 影 響 生 活<br />

成 就 感 , 因 此 , 建 議 多 參 與 運 動 型 的 活 動 , 如 : 球 類 運 動 、 游 泳 …… 等 。<br />

本 研 究 針 對 上 述 結 果 , 提 出 以 下 建 議 給 相 關 單 位 及 未 來 相 關 學 術 研 究 之 參 考 :<br />

1. 重 視 高 壓 力 族 群 工 作 壓 力 , 安 排 相 關 輔 導 課 程<br />

本 研 究 高 壓 力 族 群 在 工 作 壓 力 中 的 「 焦 慮 壓 力 」 為 較 大 , 其 壓 力 來 源 以 工 作 品 質 上 的 要 求 以 及 對 於 自 我<br />

充 實 的 壓 力 較 高 。 因 此 本 研 究 建 議 政 府 相 關 單 位 在 進 行 改 革 、 要 求 高 壓 力 族 群 專 業 成 長 同 時 , 亦 應 給 予 高 壓<br />

力 族 群 成 長 的 空 間 , 例 如 : 消 防 、 警 察 、 軍 人 、 護 士 等 安 排 輪 班 制 ; 降 低 老 師 的 授 課 時 數 或 調 整 課 程 安 排 ,<br />

然 他 們 能 有 較 多 、 較 完 整 的 時 間 去 參 與 各 項 專 業 技 能 研 習 , 這 將 助 於 政 府 關 切 高 壓 力 族 群 時 , 更 有 能 力 去 應<br />

對 。<br />

2. 檢 視 自 我 工 作 壓 力 情 形 , 多 參 與 休 閒 活 動 , 向 負 向 情 緒 說 不<br />

本 研 究 結 果 發 現 , 高 壓 力 族 群 工 作 者 其 工 作 壓 力 會 影 響 幸 福 感 , 這 樣 的 情 況 造 成 身 心 理 上 的 傷 害 , 例 如 :<br />

心 理 層 面 如 憂 鬱 、 挫 折 ; 行 為 層 面 如 暴 躁 、 緊 張 ; 認 知 層 面 如 敏 感 、 健 忘 ; 生 理 層 面 如 心 跳 急 促 、 血 壓 升 高 ;<br />

健 康 層 面 如 潰 瘍 、 冠 狀 動 脈 心 臟 病 、 免 疫 力 降 低 等 ; 組 織 層 面 如 人 際 關 係 不 良 、 工 作 效 率 低 落 等 問 題 。 因 此 ,<br />

建 議 應 時 時 檢 視 自 我 工 作 壓 力 之 情 形 , 並 多 參 與 休 閒 活 動 類 型 中 的 「 運 動 型 」、「 家 庭 活 動 型 」、「 知 識 型 」 以<br />

及 「 休 憩 型 」 的 活 動 類 型 , 以 提 升 個 人 EQ 能 力 、 強 化 身 心 理 健 康 以 及 自 我 實 現 , 期 能 有 效 降 低 負 面 情 緒 的<br />

出 現 , 進 而 降 低 工 作 壓 力 , 提 升 整 體 幸 福 感 。<br />

文 獻 參 考<br />

1. 期 刊<br />

何 琪 瑜 (1996)。 警 察 養 成 教 育 : 血 汗 中 打 造 硬 漢 。 天 下 雜 誌 ,125,125-130。<br />

14


稻 江 學 報 第 五 卷 第 一 期<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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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稻 江 學 報 第 五 卷 第 一 期<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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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others Publisheers.<br />

16


稻 江 學 報 第 五 卷 第 一 期<br />

美 國 幼 教 學 會 教 學 評 鑑 標 準 對 我 國 幼 稚 園 教 學 評 鑑 發 展 之 啟 示<br />

李 家 宗<br />

稻 江 科 技 暨 管 理 學 院 幼 兒 教 育 學 系<br />

摘 要<br />

在 少 子 化 趨 勢 以 及 提 昇 教 育 品 質 的 訴 求 下 , 政 府 必 須 採 行 多 種 能 積 極 輔 導 幼 稚 園 改 善 的 措 施 , 幼 稚 園 評<br />

鑑 便 是 其 中 重 要 的 一 項 , 而 教 學 品 質 又 能 影 響 幼 稚 教 育 的 成 敗 , 所 以 針 對 教 學 項 目 的 評 鑑 更 是 不 可 或 缺 。 因<br />

此 , 本 研 究 著 重 於 幼 稚 園 評 鑑 中 教 學 部 分 的 分 析 , 首 先 釐 清 幼 稚 園 評 鑑 的 意 涵 , 之 後 介 紹 美 國 幼 教 協 會 評 鑑<br />

標 準 的 發 展 經 驗 , 作 為 我 國 幼 稚 園 教 師 教 學 評 鑑 改 革 之 參 考 , 再 透 過 我 國 幼 稚 園 評 鑑 發 展 的 探 究 , 明 瞭 與 評<br />

析 教 學 評 鑑 的 內 容 項 目 ; 最 後 綜 合 上 述 研 究 分 析 , 本 研 究 將 幼 稚 園 教 學 評 鑑 歷 程 區 分 為 教 學 前 的 目 標 與 評 鑑<br />

項 目 界 定 、 教 學 中 的 表 現 描 述 與 評 鑑 運 作 、 教 學 後 的 評 鑑 結 果 應 用 三 階 段 , 並 針 對 此 三 階 段 提 出 多 項 我 國 幼<br />

稚 園 教 師 教 學 評 鑑 的 改 革 建 議 。<br />

關 鍵 詞 : 美 國 幼 教 協 會 、 我 國 、 幼 稚 園 、 教 學 評 鑑<br />

17


稻 江 學 報 第 五 卷 第 一 期<br />

The inspire of the NAYEC accreditation criteria to the teaching<br />

evaluation development of the kindergarten in Taiwan<br />

Chia-Tsung Lee<br />

The early childhood education department of the TOKO university<br />

Abstract<br />

The increase of demand in childhood education is due to the change of society model and family structure, and<br />

the importance of the childhood education. But it also to raise the pursuit of the education quality included the<br />

management, equipment, staff, teaching, environment and safety, especially for the government and parents. The<br />

teaching evaluation is one of the best tools for the kindergarten. This article is for the sake of goal to survey the<br />

development of the teaching evaluation in kindergarten in Taiwan, and find the inspire of accreditation criteria of the<br />

NAYEC.<br />

Key Word: NAYEC, Taiwan, Kindergarten, Teaching Evaluation<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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稻 江 學 報 第 五 卷 第 一 期<br />

壹 、 緒 論<br />

現 今 社 會 型 態 與 家 庭 結 構 的 改 變 , 以 及 自 1960 年 代 以 來 世 界 各 國 對 幼 稚 教 育 的 重 視 , 促 使 幼 稚 教 育 的 需<br />

求 增 加 , 也 使 得 我 國 合 法 立 案 幼 稚 園 的 數 量 從 1950 年 的 28 所 增 加 至 2000 年 的 3,150 所 ( 洪 福 財 ,2002),<br />

並 在 2005 年 時 達 到 3,351 所 , 入 園 學 生 數 也 近 22.5 萬 人 ,2008 年 則 略 減 為 3,283 所 , 學 生 數 也 減 至 近 20 萬<br />

人 ( 教 育 部 ,2009)。 在 少 子 化 趨 勢 以 及 提 昇 教 育 品 質 的 訴 求 下 , 政 府 與 家 長 都 希 望 幼 稚 園 在 經 營 、 設 備 、 師<br />

資 、 教 學 、 環 境 衛 生 與 安 全 等 方 面 能 符 合 標 準 。 基 此 , 政 府 必 須 採 行 多 種 能 積 極 輔 導 幼 稚 園 改 善 的 措 施 , 而<br />

幼 稚 園 評 鑑 便 是 其 中 重 要 的 一 項 ,2005 年 時 已 有 3,284 所 幼 稚 園 接 受 評 鑑 ( 教 育 部 ,2006a)。<br />

評 鑑 的 目 的 在 於 提 昇 教 學 品 質 與 環 境 , 而 非 全 然 只 為 了 評 定 教 育 成 果 優 劣 或 教 育 計 劃 之 成 敗 。Hayman<br />

和 Hapier( 引 自 蔡 春 美 、 張 翠 娥 、 陳 素 珍 ,2007) 就 認 為 評 鑑 的 目 的 在 於 幫 助 教 學 , 並 促 進 學 校 教 育 活 動 , 是 一<br />

種 回 饋 過 程 , 其 觀 念 是 強 調 教 育 上 的 溝 通 、 資 料 蒐 集 及 問 題 解 決 ; 其 本 質 在 改 進 而 非 處 罰 , 而 其 基 本 假 定 則<br />

認 為 每 一 個 人 均 希 望 瞭 解 自 己 的 情 形 , 並 求 進 一 步 的 發 展 。 因 此 , 幼 稚 園 評 鑑 應 可 達 成 資 訊 透 明 化 、 經 營 正<br />

常 化 、 輔 導 合 理 化 等 功 能 。 而 教 學 品 質 又 是 幼 稚 教 育 成 敗 相 當 重 要 的 一 環 , 不 同 的 教 學 理 念 、 方 式 與 作 法 ,<br />

都 會 對 學 生 產 生 不 同 的 影 響 , 所 以 針 對 教 學 項 目 的 評 鑑 更 是 不 可 或 缺 , 更 希 冀 達 成 教 學 優 質 化 的 功 能 。 吳 清<br />

山 、 張 素 偵 (2002)、 孫 志 麟 (2004) 都 認 為 教 學 評 鑑 主 要 是 依 據 教 學 品 質 內 涵 , 訂 定 評 鑑 指 標 及 程 序 , 由 評<br />

鑑 者 以 觀 察 、 測 驗 、 晤 談 、 調 查 等 方 式 , 進 行 評 鑑 相 關 資 料 的 收 集 , 對 教 師 個 人 的 資 格 、 能 力 及 教 學 表 現 給<br />

予 價 值 判 斷 , 除 了 能 瞭 解 其 表 現 外 , 並 從 而 改 進 教 學 實 務 、 激 勵 教 師 專 業 發 展 與 進 行 適 當 的 人 事 決 定 。 簡 言<br />

之 , 幼 稚 園 教 學 評 鑑 係 對 幼 教 師 教 學 表 現 與 成 效 予 以 價 值 判 斷 , 除 了 證 明 教 師 表 現 外 , 更 可 幫 助 改 進 教 師 教<br />

學 缺 失 。<br />

幼 稚 園 教 學 評 鑑 的 成 敗 , 除 了 評 鑑 者 應 具 備 專 業 知 識 、 富 有 敬 業 態 度 外 , 最 重 要 的 關 鍵 決 定 在 教 學 評 鑑<br />

表 的 內 容 設 計 是 否 恰 當 ( 王 靜 珠 ,2004)。 不 過 教 學 評 鑑 表 的 形 式 不 一 , 有 的 將 評 鑑 及 內 容 依 既 定 目 標 細 目 ,<br />

用 文 字 重 點 敘 述 ; 有 的 則 是 採 等 第 數 值 評 定 等 級 , 決 定 優 劣 。 雖 然 教 學 評 鑑 對 於 幼 稚 園 教 學 品 質 確 保 與 提 升<br />

具 有 重 要 的 影 響 力 , 也 可 以 提 供 幼 教 師 教 學 輔 導 與 改 進 的 機 會 , 但 是 國 內 外 針 對 此 一 主 題 的 研 究 卻 有 如 鳳 毛<br />

麟 角 。 大 部 分 教 育 評 鑑 相 關 研 究 雖 提 供 不 少 評 鑑 理 論 基 礎 與 教 師 評 鑑 批 判 , 但 仍 多 著 重 於 中 小 學 階 段 以 上 的<br />

教 學 評 鑑 , 特 別 是 高 等 教 育 階 段 , 如 吳 清 山 、 張 素 偵 (2002)、 孫 志 麟 (2004)。 即 使 是 幼 稚 園 評 鑑 為 主 的 研<br />

究 , 也 多 著 墨 於 幼 稚 園 整 體 評 鑑 與 發 展 歷 程 , 如 蔡 春 美 、 張 翠 娥 、 陳 素 珍 (2007); 或 是 對 單 一 縣 市 幼 稚 園 評<br />

鑑 成 效 的 後 設 分 析 , 如 陳 惠 芝 (2004)、 陳 淑 芬 (2004)、 趙 康 伶 (2005)。 戴 文 青 (2005) 雖 以 幼 兒 園 教 師 專<br />

業 認 同 為 主 題 , 但 仍 偏 重 於 課 程 的 批 判 。 陳 木 金 、 邱 馨 儀 、 陳 宏 彰 (2006) 雖 然 提 出 幼 稚 園 教 師 年 資 五 階 段 分 類<br />

及 其 專 業 發 展 的 重 點 , 但 並 未 進 一 步 提 出 相 對 應 之 教 學 評 鑑 指 標 。 黃 慧 君 (2003) 雖 以 幼 稚 園 教 學 專 業 評 鑑<br />

方 案 為 研 究 主 題 , 但 由 於 研 究 方 法 主 要 是 量 化 問 卷 統 計 的 分 析 , 僅 著 重 於 幼 教 工 作 者 對 於 教 學 專 業 能 力 的 評<br />

鑑 目 的 、 項 目 、 結 果 應 用 進 行 意 見 調 查 。 因 此 , 本 研 究 著 重 於 幼 稚 園 評 鑑 中 教 學 部 分 的 分 析 , 首 先 釐 清 幼 稚<br />

園 評 鑑 的 意 涵 , 之 後 介 紹 美 國 幼 教 協 會 評 鑑 標 準 的 發 展 經 驗 , 作 為 我 國 幼 稚 園 教 師 教 學 評 鑑 改 革 之 參 考 , 再<br />

透 過 我 國 幼 稚 園 評 鑑 發 展 的 探 究 , 明 瞭 與 評 析 教 學 評 鑑 的 內 容 項 目 ; 最 後 綜 合 上 述 研 究 分 析 , 提 出 對 我 國 幼<br />

稚 園 教 學 評 鑑 的 結 論 與 建 議 。<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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稻 江 學 報 第 五 卷 第 一 期<br />

貳 、 幼 稚 園 評 鑑 的 意 涵<br />

通 常 在 論 及 幼 稚 園 評 鑑 主 題 時 , 容 易 因 為 未 釐 清 相 關 名 詞 而 造 成 研 究 範 圍 的 錯 置 或 是 概 念 的 模 糊 , 特 別<br />

是 評 量 與 評 鑑 的 差 異 、 幼 稚 園 評 鑑 與 教 師 評 鑑 等 。 因 此 , 本 研 究 先 嘗 試 說 明 相 關 評 鑑 意 涵 , 藉 以 釐 清 主 要 的<br />

研 究 範 圍 。 評 量 (assessment) 是 一 種 全 面 性 且 有 系 統 地 對 幼 兒 收 集 日 常 資 料 , 藉 以 作 出 調 整 決 定 的 過 程 。 評<br />

鑑 (evaluation) 則 是 對 教 育 計 畫 、 方 案 、 教 材 或 技 巧 價 值 判 斷 的 過 程 , 而 評 量 可 以 是 評 鑑 過 程 的 一 部 份 ( 鄭<br />

瑞 菁 ,2006)。<br />

幼 稚 園 評 鑑 則 可 視 為 學 校 評 鑑 的 一 種 , 應 用 教 育 評 鑑 的 原 理 與 方 法 , 幫 助 幼 教 從 業 人 員 在 參 與 評 鑑 的 程<br />

序 中 , 診 斷 幼 稚 園 缺 失 , 提 出 改 進 建 議 , 並 評 斷 幼 稚 園 是 否 達 到 高 品 質 的 標 準 , 提 供 教 育 行 政 主 管 單 位 行 政<br />

決 策 及 視 導 之 參 考 ( 薛 婷 芳 、 廖 鳳 瑞 ,1999)。 而 幼 稚 園 評 鑑 的 目 的 不 只 在 消 極 的 證 明 受 評 園 所 的 優 劣 與 得 失 ,<br />

更 是 積 極 的 利 用 系 統 化 方 法 收 集 受 評 園 所 的 各 項 資 訊 , 再 透 過 診 斷 與 分 析 , 提 供 受 評 園 所 改 善 教 育 品 質 , 而<br />

教 育 主 管 機 關 亦 可 暸 解 園 所 現 況 及 面 臨 瓶 頸 , 適 時 修 正 與 改 進 教 育 政 策 之 執 行 。 此 外 , 家 長 透 過 此 一 評 鑑 機<br />

制 , 獲 得 正 確 資 訊 , 並 以 作 為 選 擇 幼 兒 就 讀 園 所 之 參 考 ( 張 富 萍 , 潘 雅 惠 ,2008)。 幼 稚 園 教 師 評 鑑 則 是 將 評<br />

鑑 重 點 放 在 教 師 本 身 , 透 過 班 級 經 營 、 教 學 、 保 育 與 危 機 處 理 、 親 師 溝 通 與 親 職 教 育 、 專 業 倫 理 與 成 長 等 面<br />

向 的 自 我 或 同 儕 評 鑑 方 式 , 提 昇 幼 稚 園 教 師 的 專 業 能 力 與 素 養 。 本 研 究 則 主 要 著 重 於 幼 稚 園 評 鑑 中 教 學 部 份<br />

的 探 討 , 特 別 是 教 學 評 鑑 的 項 目 與 標 準 。<br />

參 、 美 國 幼 教 協 會 教 學 評 鑑 標 準 與 啟 示<br />

在 整 體 幼 稚 園 評 鑑 制 度 方 面 , 美 國 是 採 用 認 可 制 而 非 排 名 的 方 式 , 主 要 由 非 官 方 的 美 國 幼 兒 教 育 協 會 (The<br />

National Association for the Education of Young Children,NAEYC) 下 的 幼 兒 教 育 學 術 委 員 會 (National Academy<br />

of Early Childhood Program,NAECP) 所 負 責 。 幼 兒 教 育 學 術 委 員 會 在 1985 年 公 布 幼 教 機 構 評 鑑 標 準 , 其 內<br />

容 包 括 : 師 生 互 動 、 課 程 、 與 家 長 互 動 、 教 師 品 質 與 成 長 、 行 政 、 師 生 比 率 、 學 校 環 境 、 健 康 與 安 全 、 營 養<br />

與 食 物 供 應 以 及 評 量 等 。2002 年 時 , 美 國 幼 兒 教 育 協 會 任 命 十 位 委 員 組 成 評 鑑 標 準 研 究 小 組 , 並 於 2006 年 9<br />

月 公 布 新 的 評 鑑 標 準 。 新 的 標 準 主 要 是 依 據 下 面 六 大 理 念 (NAEYC,2006): 一 、 幼 兒 童 年 時 期 發 展 的 獨 特<br />

性 ; 二 、 幼 童 與 家 庭 的 互 動 關 係 , 對 於 幼 童 學 習 與 發 展 程 度 有 重 要 貢 獻 ; 三 、 出 生 到 幼 稚 園 階 段 的 支 持 , 明<br />

顯 有 助 於 幼 兒 智 力 、 語 言 、 社 會 與 情 緒 發 展 ; 四 、 家 長 與 社 區 應 扮 演 重 要 的 夥 伴 角 色 ; 五 、 堅 實 的 方 案 基 礎<br />

明 顯 能 提 供 高 品 質 的 幼 兒 照 護 與 教 育 ; 六 、 強 調 幼 兒 現 今 生 活 的 重 要 性 , 而 非 只 是 為 了 未 來 。 此 六 大 理 念 也<br />

是 美 國 幼 兒 教 育 協 會 的 核 心 價 值 , 藉 以 確 保 幼 童 能 持 續 獲 得 高 品 質 的 照 護 與 正 面 的 學 習 與 發 展 。<br />

根 據 六 大 理 念 , 新 的 幼 教 機 構 評 鑑 標 準 主 要 區 分 為 四 大 領 域 共 十 項 評 鑑 標 準 (NAEYC,2006): 一 、 學<br />

童 領 域 —1. 師 生 互 動 ;2. 課 程 ;3. 教 學 ;4. 健 康 ;5. 成 績 評 量 ; 二 、 教 職 員 領 域 —6. 師 資 ; 三 、 夥 伴 領 域 —7. 與<br />

家 長 互 動 ;8. 與 社 區 互 動 ; 四 、 行 政 領 域 --9. 環 境 設 備 ;10. 領 導 與 管 理 。 從 上 述 說 明 中 可 發 現 , 新 的 評 鑑 標 準<br />

依 照 領 域 而 區 分 , 其 中 學 童 領 域 所 佔 比 重 大 為 提 昇 , 並 且 新 增 了 教 學 與 社 區 互 動 項 目 , 減 少 了 營 養 與 食 物 供<br />

應 項 目 , 也 突 顯 了 現 今 對 於 教 學 評 鑑 的 重 要 性 , 整 理 如 下 表 一 。<br />

由 表 一 中 可 發 現 :2006 年 新 的 幼 教 機 構 評 鑑 標 準 將 教 學 評 鑑 項 目 區 分 為 七 大 領 域 , 依 序 為 : 一 、 設 計 豐<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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稻 江 學 報 第 五 卷 第 一 期<br />

富 的 學 習 環 境 ; 二 、 創 造 關 心 學 習 的 社 群 ; 三 、 督 導 學 生 ; 四 、 運 用 作 息 表 、 分 組 與 程 序 達 到 學 習 目 標 ; 五 、<br />

回 應 孩 童 的 興 趣 與 需 求 ; 六 、 使 學 習 有 意 義 ; 七 、 運 用 教 學 深 化 學 童 認 知 與 技 能 。 同 時 新 評 鑑 標 準 也 依 照 幼<br />

童 年 齡 區 分 為 嬰 兒 、 幼 童 、 學 齡 前 兒 童 、 幼 稚 園 學 生 四 個 年 齡 層 , 每 項 教 學 評 鑑 項 目 與 指 標 都 有 不 同 適 用 的<br />

年 齡 層 , 使 評 鑑 人 員 能 依 照 受 評 班 級 的 年 齡 採 用 合 適 的 評 鑑 項 目 與 指 標 , 而 這 些 指 標 的 說 明 與 設 計 也 都 非 常<br />

詳 盡 與 清 楚 , 並 符 合 所 適 用 的 年 齡 層 實 際 情 形 。 其 中 部 份 指 標 所 蘊 涵 的 教 育 概 念 與 教 學 技 巧 也 值 得 我 國 幼 教<br />

工 作 者 深 思 , 包 括 學 童 參 與 課 程 規 劃 以 及 活 動 決 策 、 駁 斥 偏 差 的 歧 視 觀 念 、 對 不 同 家 庭 文 化 與 語 言 偏 好 的 尊<br />

重 、 提 供 學 童 適 度 的 自 由 、 與 學 童 共 餐 並 引 導 交 談 、 訓 練 學 童 清 潔 與 維 護 園 所 環 境 、 強 調 家 長 的 參 與 及 合 作 、<br />

強 調 多 元 的 教 學 技 巧 延 伸 與 深 化 學 童 的 學 習 經 驗 。<br />

表 一 美 國 幼 兒 教 育 協 會 (NAEYC) 教 學 評 鑑 項 目 與 指 標<br />

評 鑑<br />

項 目<br />

評 鑑 指 標<br />

適 用 對 象<br />

一 、<br />

設 計 豐<br />

富 的 學<br />

習 環 境<br />

1. 教 職 員 在 日 常 教 學 與 學 習 活 動 能 團 隊 合 作 0-6 歲 學 童<br />

2. 教 師 設 計 能 隨 時 保 護 學 童 健 康 與 安 全 的 環 境 0-6 歲 學 童<br />

3. 教 職 員 應 支 持 學 童 身 體 運 動 、 知 覺 刺 激 、 新 鮮 空 氣 、 休 息 與 營 養 0-6 歲 學 童<br />

4. 教 師 運 用 空 間 與 選 擇 各 種 教 材 來 激 勵 探 索 、 實 驗 、 發 現 以 及 概 念 學 習 0-6 歲 學 童<br />

5. 透 過 環 境 或 活 動 等 設 計 避 免 學 生 分 心 行 為 幼 童 、 學 齡 前 兒<br />

童 、 幼 稚 園 學 生<br />

6. 教 師 能 設 計 課 堂 表 演 來 幫 助 學 生 思 考 與 延 伸 學 習 幼 童 、 學 齡 前 兒<br />

童 、 幼 稚 園 學 生<br />

7. 教 師 與 學 生 預 先 採 合 作 的 分 式 來 規 畫 上 課 教 材 幼 童 、 學 齡 前 兒<br />

童 、 幼 稚 園 學 生<br />

二 、<br />

創 造 關<br />

心 學 習<br />

的 社 群<br />

1. 教 職 員 與 學 童 、 家 庭 以 及 成 長 社 會 、 語 言 與 文 化 脈 絡 的 互 動 0-6 歲 學 童<br />

2. 教 職 員 能 引 導 具 有 不 同 能 力 的 學 生 朝 自 主 、 責 任 與 同 理 心 增 加 方 向 成<br />

長<br />

0-6 歲 學 童<br />

3. 教 職 員 透 過 提 供 關 懷 、 傾 聽 回 應 等 方 式 增 進 與 學 童 的 個 人 互 動 關 係 0-6 歲 學 童<br />

4. 教 職 員 應 積 極 澄 清 或 駁 斥 含 性 別 、 種 族 、 階 級 等 偏 差 的 教 學 習 慣 、 課<br />

程 或 教 材<br />

0-6 歲 學 童<br />

5. 教 師 依 據 符 合 學 童 的 發 展 程 度 , 來 幫 助 學 童 學 習 合 宜 的 社 會 行 為 0-6 歲 學 童<br />

6. 教 師 對 於 課 堂 管 理 與 規 定 執 行 具 有 一 致 性 與 可 預 期 性 0-6 歲 學 童<br />

7. 教 師 對 於 學 童 在 家 與 在 校 抗 拒 、 不 可 預 期 與 不 尋 常 行 為 的 回 應 0-6 歲 學 童<br />

8. 教 師 對 於 學 童 抗 拒 的 行 為 應 提 供 經 思 考 、 一 貫 與 個 別 的 回 應 0-6 歲 學 童<br />

9. 教 職 員 應 透 過 照 顧 與 傾 聽 嬰 兒 口 語 與 非 口 語 反 應 , 營 造 重 視 嬰 兒 的 風<br />

氣<br />

10. 教 職 員 在 進 行 個 別 例 行 照 護 時 , 應 盡 可 能 尊 重 每 個 家 庭 的 不 同 文 化<br />

與 偏 好 語 言<br />

嬰 兒<br />

嬰 兒 、 幼 童<br />

11. 教 職 員 應 營 造 學 童 尊 重 彼 此 想 法 、 經 驗 與 成 果 的 風 氣 幼 童 、 學 齡 前 兒<br />

童 、 幼 稚 園 學 生<br />

21


稻 江 學 報 第 五 卷 第 一 期<br />

12. 教 職 員 對 於 學 童 抗 拒 的 行 為 應 評 估 其 影 響 , 邀 請 家 長 與 專 家 研 擬 計<br />

劃 , 並 採 取 正 面 的 支 持 策 略<br />

13. 教 師 應 提 供 學 童 參 與 課 程 、 活 動 設 計 決 策 的 機 會 , 並 檢 視 其 對 課 堂<br />

的 影 響<br />

幼 童 、 學 齡 前 兒<br />

童 、 幼 稚 園 學 生<br />

學 齡 前 兒 童 、 幼<br />

稚 園 學 生<br />

三 、<br />

督 導 學<br />

生<br />

1. 教 師 所 站 的 位 置 , 應 儘 可 能 督 導 到 最 多 學 生 0-6 歲 學 童<br />

2. 教 師 看 顧 嬰 兒 、 幼 童 必 須 隨 時 觀 看 與 聆 聽 嬰 兒 、 幼 童<br />

3. 當 嬰 兒 、 幼 童 睡 覺 時 , 可 採 用 鏡 子 、 監 視 器 或 其 他 器 材 輔 助 監 看 , 但<br />

仍 以 直 接 看 顧 最 為 可 靠<br />

嬰 兒 、 幼 童<br />

4. 教 職 員 看 顧 孩 童 主 要 都 以 視 覺 為 主 , 若 是 有 孩 童 離 開 視 線 就 必 須 經 常<br />

查 看<br />

5. 對 於 幼 稚 園 的 學 童 , 教 師 可 以 讓 其 進 行 活 動 時 短 暫 離 開 視 線 , 但 若 學<br />

童 未 返 回 原 處 就 必 須 查 看<br />

學 齡 前 兒 童 、 幼<br />

稚 園 學 生<br />

幼 稚 園 學 生<br />

四 、 運<br />

用 作 息<br />

表 、 分<br />

組 與 程<br />

序 達 到<br />

學 習 目<br />

標<br />

1. 教 師 提 供 戶 外 與 室 內 的 日 常 時 間 表 0-6 歲 學 童<br />

2. 教 職 員 的 日 常 照 護 能 促 進 學 童 的 自 我 認 知 、 語 言 與 人 際 互 動 0-6 歲 學 童<br />

3. 教 師 每 天 提 供 時 間 與 教 材 讓 學 童 選 擇 自 己 的 活 動 0-6 歲 學 童<br />

4. 教 職 員 提 供 學 童 與 各 種 年 紀 學 童 互 動 的 機 會 0-6 歲 學 童<br />

5. 教 師 定 期 規 劃 活 動 讓 學 童 複 習 所 學 經 驗 0-6 歲 學 童<br />

6. 教 師 每 日 組 織 時 間 與 空 間 讓 嬰 兒 獨 自 、 兩 兩 相 互 以 及 小 團 體 方 式 玩 耍 嬰 兒<br />

7. 教 職 員 於 點 心 與 用 餐 時 間 能 與 學 童 坐 著 一 起 食 用 , 並 鼓 勵 學 童 交 談 幼 童 、 學 齡 前 兒<br />

童 、 幼 稚 園 學 生<br />

8. 教 職 員 訓 練 與 協 助 學 童 進 行 日 常 的 教 室 清 潔 與 維 護 工 作 幼 童 、 學 齡 前 兒<br />

童 、 幼 稚 園 學 生<br />

9. 教 職 員 須 提 供 日 常 作 息 表 協 助 學 童 度 過 調 適 期 幼 童 、 學 齡 前 兒<br />

童 、 幼 稚 園 學 生<br />

10. 教 師 每 日 組 織 時 間 與 空 間 讓 學 童 獨 自 、 兩 兩 相 互 、 小 團 體 以 及 全 班<br />

的 方 式 工 作 與 玩 耍<br />

幼 童 、 學 齡 前 兒<br />

童 、 幼 稚 園 學 生<br />

11. 教 師 應 創 造 機 會 使 學 童 專 注 於 團 體 活 動 與 相 互 學 習 幼 童 、 學 齡 前 兒<br />

童 、 幼 稚 園 學 生<br />

五 、 回<br />

應 孩 童<br />

的 興 趣<br />

與 需 求<br />

1. 為 了 幫 助 學 童 探 索 新 知 與 主 題 、 持 續 活 動 與 延 伸 學 習 , 必 要 時 教 職 員<br />

須 重 建 學 習 環 境<br />

0-6 歲 學 童<br />

2. 教 師 藉 由 課 表 修 正 、 安 置 設 備 與 自 我 調 整 來 支 持 學 生 學 習 0-6 歲 學 童<br />

3. 教 師 運 用 學 童 對 世 界 的 興 趣 與 好 奇 使 其 專 注 於 新 知 識 或 技 能 的 發 展 0-6 歲 學 童<br />

4. 教 師 運 用 對 學 童 的 認 知 去 修 正 策 略 與 教 材 , 藉 以 提 昇 學 童 學 習 0-6 歲 學 童<br />

5. 教 師 運 用 嬰 兒 的 興 趣 與 需 求 去 影 響 學 習 經 驗 嬰 兒<br />

6. 鼓 勵 與 延 續 嬰 兒 感 興 趣 或 喜 歡 的 活 動 嬰 兒<br />

7. 教 職 員 透 過 對 嬰 兒 非 口 語 行 為 與 簡 單 語 言 的 認 知 以 及 回 應 , 藉 以 積 極<br />

明 瞭 嬰 兒 的 需 求 與 慾 望<br />

8. 教 師 運 用 對 學 童 人 際 關 係 、 興 趣 、 想 法 與 技 巧 的 認 知 , 藉 以 修 正 團 體<br />

與 個 別 的 學 習 機 會<br />

嬰 兒<br />

幼 童 、 學 齡 前 兒<br />

童 、 幼 稚 園 學 生<br />

22


稻 江 學 報 第 五 卷 第 一 期<br />

9. 教 師 採 用 觀 察 、 晤 談 與 傾 聽 的 方 式 , 藉 以 積 極 明 瞭 與 分 辨 學 童 如 何 瞭<br />

解 事 物<br />

幼 童 、 學 齡 前 兒<br />

童 、 幼 稚 園 學 生<br />

六 、 使<br />

學 習 有<br />

意 義<br />

1. 教 師 彈 性 地 採 用 各 種 課 程 內 容 與 發 展 領 域 進 行 教 學 , 並 維 持 日 常 計 劃<br />

與 學 習 經 驗 的 發 展<br />

0-6 歲 學 童<br />

2. 每 日 安 排 遊 戲 0-6 歲 學 童<br />

3. 教 師 與 家 長 共 同 合 作 幫 助 學 童 順 利 參 與 幼 兒 階 段 的 學 習 0-6 歲 學 童<br />

4. 教 職 員 運 用 圖 片 、 肢 體 動 作 等 方 式 幫 助 學 童 瞭 解 口 語 表 達 0-6 歲 學 童<br />

5. 教 職 員 盡 可 能 支 持 與 維 持 學 童 母 語 發 展 0-6 歲 學 童<br />

6. 教 職 員 應 提 供 學 童 與 家 庭 成 員 分 享 課 堂 經 驗 的 機 會 0-6 歲 學 童<br />

7. 教 職 員 應 使 用 各 種 字 彙 , 並 致 力 於 透 過 交 談 維 持 學 童 的 學 習 經 驗 幼 童 、 學 齡 前 兒<br />

童 、 幼 稚 園 學 生<br />

七 、 運<br />

用 教<br />

學 , 深<br />

化 學 童<br />

認 知 與<br />

技 能<br />

1. 教 師 擁 有 並 運 用 各 種 廣 泛 的 教 學 技 巧 0-6 歲 學 童<br />

2. 教 師 透 過 多 元 管 道 獲 得 學 生 資 訊 , 如 正 式 與 非 正 式 的 評 量 , 藉 以 驗 證<br />

學 生 的 學 習 成 果 , 並 做 為 課 程 或 教 學 技 巧 修 正 參 考<br />

0-6 歲 學 童<br />

3. 當 學 童 學 習 並 取 得 新 技 能 時 , 教 師 要 調 整 教 學 輔 助 的 內 容 0-6 歲 學 童<br />

4. 教 職 員 應 幫 助 學 童 參 與 並 持 續 進 行 遊 戲 0-6 歲 學 童<br />

5. 教 職 員 應 透 過 與 學 童 的 互 動 或 活 動 中 輔 助 和 刺 激 學 童 學 習 0-6 歲 學 童<br />

6. 教 師 應 與 家 長 或 園 所 中 其 他 專 家 交 換 觀 察 嬰 兒 能 力 發 展 之 資 訊 嬰 兒<br />

7. 教 師 運 用 課 程 知 識 對 學 童 提 問 或 解 答 , 藉 以 刺 激 學 童 學 習 幼 童 、 學 齡 前 兒<br />

童 、 幼 稚 園 學 生<br />

8. 教 師 提 供 經 驗 去 延 伸 與 激 發 學 童 現 有 認 知 , 藉 以 幫 助 學 童 吸 收 新 知 0-6 歲 學 童<br />

9. 教 師 應 致 力 於 與 個 別 學 生 以 及 小 組 間 的 交 互 詰 問 0-6 歲 學 童<br />

10. 教 師 應 加 入 學 童 在 學 習 區 的 活 動 , 藉 以 延 伸 與 深 化 學 童 學 習 0-6 歲 學 童<br />

11. 教 師 能 決 定 作 業 的 不 同 重 點 , 並 化 為 有 意 義 與 可 達 成 的 部 份 0-6 歲 學 童<br />

12. 教 師 透 過 回 應 學 童 需 求 、 操 作 學 童 感 興 趣 的 技 能 以 及 延 伸 並 重 覆 學<br />

童 選 擇 活 動 的 方 式 , 提 昇 學 童 的 專 注 與 學 習<br />

13. 教 師 透 過 指 引 學 童 獲 得 特 殊 技 能 以 及 明 確 教 導 這 些 技 能 的 方 式 , 提<br />

昇 學 童 的 專 注 與 學 習<br />

14. 教 師 透 過 對 課 程 與 發 展 領 域 知 識 的 示 範 , 使 學 生 專 注 於 有 目 的 與 意<br />

義 的 重 要 概 念 學 習<br />

0-6 歲 學 童<br />

學 齡 前 兒 童 、 幼<br />

稚 園 學 生<br />

學 齡 前 兒 童 、 幼<br />

稚 園 學 生<br />

資 料 來 源 : 整 理 自 NAEYC,2006<br />

肆 、 我 國 幼 稚 園 評 鑑 發 展 與 教 學 評 鑑 之 內 容<br />

根 據 江 麗 莉 (2002) 與 本 研 究 對 幼 稚 園 評 鑑 的 回 顧 整 理 , 認 為 我 國 幼 稚 園 評 鑑 發 展 歷 程 可 畫 分 為 下 列 六<br />

個 階 段 : 一 、1986 年 以 前 -- 由 省 市 廳 局 自 行 訂 定 標 準 辦 理 , 僅 部 分 縣 市 辦 理 ; 二 、1986 年 至 1992 年 -- 委 託 師<br />

院 修 訂 評 鑑 標 準 , 普 遍 實 施 幼 稚 園 評 鑑 。 評 鑑 的 內 容 , 包 括 「 行 政 管 理 」、「 園 舍 設 備 」、「 師 資 素 質 」、「 教 保<br />

活 動 」 等 四 類 。 因 缺 乏 評 鑑 之 專 業 幼 教 人 員 , 被 質 疑 缺 乏 公 允 性 ; 三 、1992 至 1998 年 -- 開 始 全 面 實 施 幼 教 評<br />

鑑 。 強 調 輔 導 各 園 自 我 改 進 , 不 排 名 次 、 屬 質 的 分 析 , 並 以 立 案 幼 稚 園 為 對 象 , 自 願 申 請 為 主 、 抽 定 評 鑑 為<br />

23


稻 江 學 報 第 五 卷 第 一 期<br />

輔 ; 四 、1998 年 至 2001 年 -- 部 分 縣 市 教 育 主 管 機 關 修 改 評 鑑 制 度 , 並 持 續 辦 理 幼 稚 園 評 鑑 工 作 ; 五 、2001<br />

年 至 2005 年 -- 教 育 部 公 布 < 公 私 立 幼 稚 園 評 鑑 及 獎 勵 實 施 計 畫 >, 確 立 全 國 立 案 之 公 私 立 幼 稚 園 評 鑑 工 作 的<br />

實 施 原 則 , 但 相 關 項 目 及 細 節 則 由 各 地 方 政 府 自 行 規 劃 之 ; 六 、2006 年 至 今 -- 由 於 教 育 部 在 2006 年 時 廢 止 <<br />

公 私 立 幼 稚 園 評 鑑 及 獎 勵 實 施 計 畫 >, 另 行 公 布 < 補 助 辦 理 公 私 立 幼 稚 園 輔 導 計 畫 作 業 原 則 >( 教 育 部 ,<br />

2007), 而 使 幼 稚 園 評 鑑 進 入 新 的 階 段 , 以 輔 導 取 代 過 去 的 評 鑑 , 也 從 上 對 下 的 評 鑑 模 式 , 增 添 了 一 層 夥 伴 關<br />

係 。 從 上 述 幼 稚 園 評 鑑 制 度 發 展 沿 革 可 發 現 各 階 段 的 評 鑑 工 作 辦 理 情 形 , 各 具 有 其 時 代 性 的 特 色 , 也 逐 漸 塑<br />

造 出 我 國 幼 稚 園 評 鑑 制 度 的 雛 型 。<br />

但 由 於 本 研 究 僅 著 重 於 教 學 評 鑑 部 份 , 為 更 清 楚 瞭 解 我 國 幼 稚 園 評 鑑 方 案 下 教 學 評 鑑 的 內 容 與 實 施 情<br />

形 , 本 研 究 並 未 採 用 上 述 時 間 劃 分 , 而 是 針 對 各 階 段 部 份 縣 市 實 際 評 鑑 手 冊 或 評 分 表 進 行 教 學 評 鑑 項 目 的 歸<br />

納 整 理 。 茲 分 析 如 下 :<br />

我 國 1981 年 公 布 的 < 幼 稚 教 育 法 > 第 3 條 規 定 中 即 明 確 指 出 五 項 幼 稚 教 育 目 標 , 為 達 成 所 揭 櫫 之 目 標 ,<br />

主 管 機 構 則 陸 續 訂 定 相 關 「 評 鑑 辦 法 」, 範 圍 也 包 含 公 立 與 私 立 幼 稚 園 。 以 台 北 市 為 例 ,73 學 年 度 (1983-1984<br />

年 ) 開 始 辦 理 幼 稚 園 評 鑑 , 初 期 先 就 行 政 管 理 與 教 學 部 份 做 起 , 再 逐 步 訂 定 幼 稚 園 環 境 規 劃 、 師 資 素 質 、 保<br />

育 安 全 等 項 目 。1988 年 再 修 訂 < 台 北 市 公 私 立 幼 稚 園 評 鑑 暨 獎 勵 實 施 要 點 >, 評 鑑 項 目 包 括 行 政 管 理 、 環 境<br />

與 設 備 以 及 教 保 活 動 ( 台 北 市 教 育 局 ,1988)。 台 灣 省 部 份 則 依 據 1985 年 教 育 廳 公 布 的 < 台 灣 省 輔 導 幼 稚 園<br />

教 育 正 常 發 展 實 施 要 點 > 第 7 項 規 定 , 由 縣 市 政 府 組 成 評 鑑 小 組 , 至 少 每 兩 年 實 施 評 鑑 一 次 , 並 於 1999 年 廢<br />

省 後 業 務 劃 歸 教 育 部 管 理 ( 蔡 春 美 、 張 翠 娥 、 陳 素 珍 ,2007)。 而 從 這 些 評 鑑 辦 法 與 相 關 實 施 要 點 中 也 可 發 現 ,<br />

政 府 對 於 幼 稚 園 評 鑑 的 立 場 仍 是 希 望 幼 稚 園 以 自 我 評 鑑 為 主 , 依 照 評 鑑 手 冊 各 項 目 的 優 缺 點 進 行 提 昇 與 改<br />

善 , 再 藉 由 評 鑑 小 組 的 訪 視 輔 導 方 式 , 直 接 提 供 必 要 的 指 導 與 協 助 , 達 到 積 極 管 理 目 標 。<br />

82 學 年 度 (1992-1993 年 ) 時 , 教 育 部 委 託 當 時 國 立 新 竹 師 範 學 院 教 學 與 評 鑑 中 心 訂 定 < 台 灣 區 公 私 立<br />

幼 稚 園 評 鑑 實 施 要 點 >, 並 要 求 台 北 市 、 台 灣 省 、 高 雄 市 的 教 育 局 遵 照 此 要 點 對 幼 稚 園 「 理 念 與 行 動 」、「 環<br />

境 設 備 」 以 及 「 教 保 活 動 」 三 大 項 目 進 行 評 鑑 ( 陳 淑 芬 ,2004; 蔡 春 美 、 張 翠 娥 、 陳 素 珍 ,2007)。 其 中 與 教<br />

學 評 鑑 相 關 的 項 目 為 「 教 保 活 動 」 下 的 「 教 師 教 學 品 質 」, 指 標 包 括 : 一 、 教 師 的 舉 止 與 態 度 ; 二 、 教 師 的 技<br />

巧 ; 三 、 教 師 對 幼 兒 的 接 納 度 。 但 後 來 為 因 應 各 縣 市 之 特 殊 情 況 , 乃 有 各 縣 市 各 自 發 展 的 評 鑑 版 本 。1999 年<br />

時 教 育 部 再 公 布 「 發 展 與 改 進 幼 兒 教 育 中 程 計 劃 」, 認 為 當 時 幼 稚 園 採 行 CIPP( 背 景 、 輸 入 、 過 程 、 結 果 )<br />

評 鑑 模 式 , 鼓 勵 幼 稚 園 透 過 自 評 制 度 建 立 自 我 反 省 的 功 能 , 然 因 幼 稚 園 素 質 良 莠 不 齊 , 此 項 目 不 僅 已 流 於 形<br />

式 , 且 成 為 幼 稚 園 間 互 相 競 爭 的 惡 例 ; 再 者 , 評 鑑 後 的 追 蹤 考 核 與 改 善 , 原 應 列 為 重 點 , 但 因 各 縣 市 囿 於 經<br />

費 , 多 無 法 兼 顧 此 項 功 能 的 發 揮 ; 此 外 , 評 鑑 委 員 的 素 質 、 專 業 訓 練 和 考 核 認 證 方 式 等 , 亦 待 進 一 步 建 立 制<br />

度 ( 教 育 部 ,1999)。 因 此 , 應 審 慎 評 估 成 立 學 術 機 構 與 民 間 幼 教 專 責 評 鑑 與 輔 導 機 構 之 可 行 性 , 強 化 完 善 的<br />

追 蹤 輔 導 制 度 。<br />

自 91 學 年 度 (2001-2002 年 ) 起 , 教 育 部 再 公 布 「 公 私 立 幼 稚 園 評 鑑 及 獎 勵 實 施 計 劃 」, 由 教 育 部 專 款 補<br />

助 各 縣 市 評 鑑 工 作 , 但 評 鑑 內 容 則 委 由 各 縣 市 因 地 制 宜 訂 定 , 但 受 獎 額 度 規 範 為 當 年 度 受 評 園 數 五 分 之 一 ,<br />

評 鑑 經 費 與 獎 金 皆 由 教 育 部 提 撥 。 教 育 部 公 布 「 公 私 立 幼 稚 園 評 鑑 及 獎 勵 實 施 計 劃 」 的 目 的 主 要 有 四 : 一 、<br />

為 引 導 幼 兒 教 育 正 常 發 展 並 提 升 幼 兒 教 育 品 質 ; 二 、 瞭 解 全 國 公 私 立 幼 稚 園 現 況 , 輔 導 幼 稚 園 優 質 成 長 ; 三 、<br />

表 揚 並 獎 助 績 優 幼 稚 園 , 透 過 視 導 觀 摩 , 發 揮 幼 稚 園 特 色 ; 四 、 配 合 幼 兒 教 育 券 之 發 放 , 提 供 民 眾 選 擇 績 優<br />

幼 稚 園 。 為 達 成 這 些 目 的 , 此 計 畫 的 評 鑑 項 目 強 調 幼 稚 園 發 展 特 色 , 常 態 化 的 園 務 經 營 與 班 級 教 學 內 涵 , 並<br />

兼 顧 親 職 教 育 與 社 區 良 性 互 動 , 與 教 學 評 鑑 相 關 的 項 目 僅 有 佔 20% 的 教 保 內 涵 。<br />

台 北 市 教 育 局 自 91 年 度 起 組 成 幼 稚 園 評 鑑 修 訂 小 組 , 重 點 在 於 建 構 幼 稚 園 內 外 部 評 鑑 系 統 , 內 部 指 幼 稚<br />

園 自 我 評 鑑 , 外 部 則 是 指 政 府 或 幼 稚 園 本 身 邀 請 專 家 與 同 行 來 園 評 鑑 。 此 次 修 訂 的 評 鑑 手 冊 具 有 五 大 特 色 ( 蔡<br />

春 美 、 張 翠 娥 、 陳 素 珍 ,2007): 一 、 評 鑑 內 容 兼 顧 幼 稚 園 基 本 條 件 指 標 與 自 我 成 長 的 專 業 系 統 ; 二 、 幼 稚 園<br />

的 背 景 分 析 與 願 景 形 塑 ; 三 、 以 社 區 共 榮 總 體 營 造 為 基 礎 的 分 區 評 鑑 制 度 ; 四 、 產 學 合 作 與 各 行 政 區 幼 稚 園<br />

24


稻 江 學 報 第 五 卷 第 一 期<br />

發 展 合 作 的 評 鑑 ; 五 、 兼 採 文 字 描 述 與 量 化 的 評 鑑 結 果 。92 學 年 度 的 幼 稚 園 評 鑑 手 冊 中 , 教 學 評 鑑 相 關 項 目<br />

則 是 在 第 二 部 分 教 學 與 保 育 項 目 下 之 「 課 程 與 教 學 」 部 分 , 詳 細 評 鑑 項 目 、 指 標 與 訪 評 方 式 摘 錄 如 下 表 二 ( 台<br />

北 市 教 育 局 ,2002)。 由 表 二 可 發 現 : 課 程 與 教 學 關 係 密 不 可 分 , 課 程 規 劃 主 要 是 為 了 達 成 教 育 目 標 , 而 教 學<br />

活 動 則 必 須 依 照 課 程 規 畫 執 行 。 在 教 學 評 鑑 指 標 方 面 主 要 著 重 活 動 形 式 上 必 須 採 取 不 同 方 式 、 活 動 進 行 過 程<br />

也 要 提 供 學 生 實 際 操 作 與 自 主 學 習 的 機 會 、 作 息 時 間 掌 控 必 須 均 衡 分 配 、 師 生 互 動 的 方 式 以 及 教 室 的 氣 氛 等 。<br />

94 學 年 度 的 幼 稚 園 評 鑑 手 冊 中 , 教 學 評 鑑 相 關 項 目 仍 是 在 第 二 部 分 教 學 與 保 育 項 目 下 之 「 課 程 與 教 學 」<br />

部 分 , 詳 細 評 鑑 項 目 、 指 標 與 訪 評 方 式 摘 錄 如 下 表 三 ( 台 北 市 教 育 局 ,2004)。 由 表 三 可 發 現 : 雖 然 課 程 與 教<br />

學 關 係 仍 是 密 不 可 分 , 不 過 與 表 一 相 比 較 之 下 ,94 學 年 度 評 鑑 手 冊 中 是 依 照 幼 稚 園 願 景 、 課 程 標 準 及 園 務 計<br />

畫 發 展 課 程 架 構 。 在 教 學 評 鑑 指 標 方 面 仍 是 著 重 活 動 形 式 、 過 程 、 時 間 、 互 動 以 及 協 調 性 五 項 , 不 過 在 說 明<br />

上 趨 於 簡 化 , 特 別 是 刪 除 教 師 對 特 殊 情 況 處 理 與 教 室 氣 氛 輕 鬆 自 在 等 項 目 , 目 的 應 該 也 是 為 了 使 評 鑑 指 標 常<br />

態 化 與 具 有 一 致 性 。 不 過 在 訪 評 方 式 上 ,94 學 年 度 評 鑑 手 冊 卻 更 加 詳 細 , 目 的 應 該 也 是 為 了 使 評 鑑 方 式 更 加<br />

多 元 化 。<br />

表 二 台 北 市 92 學 年 度 幼 稚 園 評 鑑 手 冊 教 學 評 鑑 項 目<br />

項 目 細 目 與 要 點 訪 評 方 式<br />

教 學 活 動<br />

教 學 活 動 能 依 課 程 規 畫 執 行 , 並 符 合 下 列 原 則 :<br />

1. 活 動 形 式 : 在 活 動 設 計 上 , 依 需 要 進 行 團 體 、 分 組 、 小 組 、 個 別 及 學 習 區 等<br />

不 同 方 式 。<br />

一<br />

、<br />

2. 活 動 進 行 : 靈 活 使 用 教 學 技 巧 , 讓 活 動 銜 接 順 暢 , 同 時 在 活 動 過 程 中 提 供 幼<br />

兒 生 活 體 驗 、 實 際 操 作 、 自 由 選 擇 及 自 主 學 習 的 機 會 。<br />

3. 作 息 時 間 : 作 息 時 間 宜 動 態 / 靜 態 、 室 內 / 戶 外 、 個 人 / 小 組 / 團 體 均 衡 分 配 , 並<br />

依 幼 兒 學 習 狀 況 彈 性 調 整 。<br />

4. 師 生 互 動<br />

1. 實 地 觀 察<br />

2. 訪 談<br />

實 地 觀 察<br />

課<br />

程<br />

與<br />

教<br />

學<br />

(1) 教 師 態 度 : 教 師 能 尊 重 、 接 納 及 親 近 幼 兒 ; 有 微 笑 、 眼 睛 接 觸 等 社 會 行<br />

為 , 能 敏 覺 孩 子 的 情 緒 反 應 , 且 有 適 當 的 回 應 。<br />

(2) 口 頭 語 言 : 教 師 使 用 開 放 性 的 語 言 , 引 導 參 與 和 孩 子 溝 通 。<br />

(3) 肢 體 語 言 : 老 師 能 適 時 應 用 眼 神 、 手 勢 、 表 情<br />

等 肢 體 語 言 教 學 , 或 和 幼 兒 互 動 、 協 商 。<br />

1. 實 地 觀 察<br />

(4) 衝 突 解 決 : 協 助 幼 兒 用 正 面 的 方 式 解 決 衝 突 和 問 題 。<br />

2. 書 面 資 料<br />

(5) 處 理 特 殊 狀 況 : 對 幼 兒 嘔 吐 、 打 破 物 品 、 大 小 便 在 褲 內 或 過 動 等 現 象 ,<br />

作 息 時 間 表<br />

能 接 納 並 給 予 適 當 且 立 即 性 的 協 助 。<br />

5. 教 師 的 協 調 : 同 班 教 師 在 教 學 及 生 活 上 能 相 互 支 持<br />

實 地 觀 察<br />

, 配 合 與 協 調 , 並 讓 教 室 氣 氛 輕 鬆 自 在 。<br />

1. 實 地 觀 察<br />

2. 訪 問<br />

資 料 來 源 : 整 理 自 台 北 市 教 育 局 ,2002<br />

25


稻 江 學 報 第 五 卷 第 一 期<br />

表 三 台 北 市 94 學 年 度 幼 稚 園 評 鑑 手 冊 教 學 評 鑑 項 目<br />

教 學 活 動<br />

教 學 活 動 能 依 課 程 規 畫 執 行 , 並 符 合 下 列 原 則 :<br />

1. 活 動 組 織 : 靈 活 採 取 各 種 方 式 進 行 活 動 , 如 團 體 、 小 組 、 個 別 活 動 。<br />

1. 實 地 觀 察<br />

2. 訪 談<br />

一<br />

、<br />

課<br />

程<br />

與<br />

教<br />

學<br />

2. 活 動 進 行 原 則 : 活 動 過 程 中 提 供 幼 兒 實 際 體 驗 與 操 作 、 自 主 選 擇 與 學 習 的 機 3. 書 面 資 料 :<br />

會 。<br />

作 息 時 間 表<br />

3. 作 息 時 間 : 作 息 時 間 宜 動 態 / 靜 態 、 室 內 / 戶 外 、 均 衡 分 配 , 並 依 幼 兒 學 習 狀 況<br />

彈 性 調 整 。<br />

4. 師 生 互 動<br />

(1) 教 師 態 度 : 教 師 能 尊 重 、 接 納 及 親 近 幼 兒 ; 有 微 笑 、 眼 睛 接 觸 等 社 會<br />

行 為 , 能 敏 覺 孩 子 的 情 緒 反 應 , 且 有 適 當 的 回 應 。<br />

(2) 教 師 角 色 : 教 師 依 情 境 需 要 , 靈 活 地 以 適 當 的 口 頭 或 肢 體 語 言 來 引 發 幼 兒<br />

回 應 , 或 延 展 討 論 。<br />

(3) 幼 兒 角 色 : 幼 兒 有 啟 動 話 題 或 參 與 討 論 的 充 裕<br />

空 間 。<br />

(4) 衝 突 解 決 : 協 助 幼 兒 用 正 面 的 方 式 解 決 衝 突 和<br />

問 題 。<br />

5. 教 師 的 協 調 : 同 班 教 師 能 相 互 支 持 、 配 合 與 協 調 。<br />

資 料 來 源 : 整 理 自 台 北 市 教 育 局 ,2004<br />

台 北 縣 政 府 教 育 局 也 是 在 90 年 度 進 行 幼 稚 園 評 鑑 手 冊 之 修 訂 , 並 公 布 < 台 北 縣 公 私 立 幼 稚 園 評 鑑 實 施 要<br />

點 >, 修 訂 特 色 主 要 有 下 列 八 點 ( 台 北 縣 教 育 局 ,2002): 一 、 強 調 輔 導 評 鑑 方 案 ; 二 、 採 取 區 位 集 中 式 ; 三 、<br />

回 歸 幼 稚 教 育 目 標 ; 四 、 統 整 評 鑑 內 容 ; 五 、 尊 重 幼 稚 園 個 殊 性 ; 六 、 推 動 自 我 評 鑑 機 制 ; 七 、 建 立 評 鑑 委<br />

員 共 識 ; 八 、 落 實 教 育 主 管 當 局 幼 教 政 策 。 在 實 施 要 點 中 共 有 十 二 項 評 鑑 重 點 與 目 標 , 其 中 與 教 學 評 鑑 相 關<br />

的 重 點 為 第 九 項 「 師 生 互 動 - 建 立 和 諧 師 生 互 動 , 提 供 積 極 回 應 與 支 持 」 與 第 十 項 「 課 程 與 教 學 - 建 構 統 整 性 課<br />

程 , 鼓 勵 幼 兒 積 極 參 與 」。92 年 度 台 北 縣 公 私 立 幼 稚 園 評 鑑 委 員 採 用 的 評 分 表 指 標 也 是 依 循 上 述 十 二 項 評 鑑<br />

重 點 與 目 標 做 分 類 , 所 以 與 教 學 評 鑑 相 關 的 項 目 與 指 標 仍 為 第 九 項 師 生 互 動 與 第 十 項 課 程 與 教 學 , 詳 細 評 鑑<br />

項 目 、 指 標 與 加 權 評 分 方 式 摘 錄 如 下 表 四 ( 蔡 春 美 、 張 翠 娥 、 陳 素 珍 ,2007)。 由 表 四 可 發 現 :92 年 度 台 北<br />

縣 評 分 表 中 將 師 生 互 動 與 教 學 項 目 區 分 開 來 , 不 過 都 強 調 教 師 對 幼 兒 需 求 與 發 展 能 力 的 回 應 與 重 視 , 也 著 重<br />

於 幼 兒 參 與 及 實 地 操 作 的 機 會 。 而 在 指 標 加 權 方 面 , 師 生 互 動 權 數 相 當 高 , 特 別 是 課 程 與 教 學 方 面 的 權 數 是<br />

全 部 十 二 項 指 標 中 最 高 的 , 這 也 代 表 幼 稚 園 評 鑑 中 對 於 教 學 評 鑑 的 重 視 程 度 。<br />

26


稻 江 學 報 第 五 卷 第 一 期<br />

表 四 92 年 度 台 北 縣 公 私 立 幼 稚 園 評 鑑 評 分 表<br />

重 點 92 年 度 評 鑑 考 核 指 標 評 分 加 權<br />

九 、 師 生 互 動<br />

1. 師 生 比 例 合 宜<br />

5<br />

4<br />

3<br />

2<br />

1<br />

0<br />

建 立 和 諧 師 生 互<br />

動 , 提 供 積 極 回 應<br />

與 支 持<br />

2. 教 師 關 注 幼 兒 需 求 , 能 積 極 回 應 並 支 持 幼 兒 的 表 現<br />

3. 教 室 氣 氛 溫 馨 愉 悅 , 師 生 互 動 和 諧<br />

x3<br />

十 、 課 程 與 教 學<br />

1. 課 程 統 整 且 符 合 教 育 目 標<br />

5<br />

4<br />

3<br />

2<br />

1<br />

0<br />

建 構 統 整 性 課 程 ,<br />

鼓 勵 幼 兒 積 極 參 與<br />

2. 課 程 設 計 符 合 幼 兒 發 展 能 力 且 幼 兒 有 主 動 參 與 及 操<br />

作 的 機 會<br />

x4<br />

3. 確 實 實 施 教 師 教 學 評 量 與 幼 兒 學 習 評 量 , 並 有 紀 錄<br />

資 料 來 源 : 整 理 自 蔡 春 美 、 張 翠 娥 、 陳 素 珍 ,2007<br />

94 年 度 台 北 縣 評 鑑 手 冊 中 與 教 學 評 鑑 相 關 的 項 目 仍 為 第 九 項 師 生 互 動 與 第 十 項 課 程 與 教 學 , 詳 細 評 鑑 項<br />

目 、 指 標 、 要 點 與 訪 評 摘 錄 如 下 表 五 ( 台 北 縣 教 育 局 ,2004)。 由 表 五 可 發 現 :94 年 度 評 鑑 手 冊 對 於 評 鑑 項<br />

目 、 指 標 、 訪 評 方 式 提 供 詳 盡 的 規 範 與 說 明 , 在 師 生 互 動 方 面 強 調 師 生 比 、 教 師 態 度 、 語 言 與 動 作 表 達 、 幼<br />

兒 問 題 處 理 、 教 室 氣 氛 以 及 師 生 關 係 , 訪 談 方 式 也 採 用 了 觀 察 、 訪 談 與 資 料 檢 閱 等 多 元 方 式 。 在 教 學 方 面 更<br />

是 將 評 鑑 過 程 區 分 為 教 學 前 的 準 備 工 作 、 教 學 進 行 工 作 、 教 學 後 的 學 生 與 自 我 評 量 與 記 錄 工 作 三 階 段 , 使 教<br />

學 評 鑑 兼 顧 形 成 性 與 總 結 性 評 量 , 而 訪 評 主 要 也 採 用 訪 問 的 方 式 , 同 時 輔 以 各 種 相 關 記 錄 與 表 格 的 檢 視 , 並<br />

加 入 教 學 會 議 的 記 錄 , 藉 以 瞭 解 教 師 對 自 我 教 學 改 進 的 要 求 與 成 效 。<br />

表 五 台 北 縣 94 年 度 公 私 立 幼 稚 園 評 鑑 手 冊 教 學 評 鑑 項 目<br />

重 點 考 核 指 標 要 點 訪 評 方 式<br />

九 、 師 生<br />

互 動<br />

建 立 和<br />

諧 師 生<br />

互 動 , 提<br />

供 積 極<br />

回 應 與<br />

支 持<br />

1. 師 生 比<br />

及 班 級 大 小<br />

2. 教 師<br />

態 度<br />

3. 教 師<br />

語 言<br />

符 合 相 關 規 定 , 且 契 合 教 學 目 標 的 實 踐<br />

2-1 教 師 瞭 解 、 尊 重 、 接 納 、 親 近 幼 兒 , 並 常 自 然 流 露 微<br />

笑 、 目 光 接 觸 、 摟 抱 等 社 會 行 為<br />

2-2 教 師 能 敏 銳 覺 察 幼 兒 的 需 求 、 情 緒 或 特 殊 狀 況 , 積 極<br />

回 應 並 支 持 幼 兒 的 表 現<br />

3-1 教 師 口 語 表 達 清 楚 明 確 、 音 量 適 當 、 語 調 溫 和 ; 使 用<br />

正 向 且 開 放 的 語 言 , 鼓 勵 幼 兒 創 造 思 考 , 並 適 時 引 導 幼<br />

兒 自 主 學 習<br />

1. 觀 察 師 生 互<br />

動 、 幼 兒 同 儕 互<br />

動<br />

2. 觀 察 教 師 教 學<br />

情 況<br />

3. 訪 談 教 師 、 幼<br />

兒 、 家 長<br />

4. 檢 閱 幼 兒 行 為<br />

輔 導 紀 錄<br />

3-2 教 師 善 用 眼 神 、 手 勢 、 表 情 等 肢 體 動 作 , 增 進 師 生 間<br />

情 誼 , 並 協 助 教 學<br />

27


稻 江 學 報 第 五 卷 第 一 期<br />

4. 幼 兒 問<br />

題 處 理<br />

教 師 能 覺 察 幼 兒 行 為 的 問 題 與 衝 突 , 適 時 提 供 協 助 , 並<br />

輔 導 幼 兒 用 正 向 的 方 式 解 決 問 題 或 衝 突 , 如 : 瞭 解 對 方<br />

的 感 受 、 尋 找 問 題 的 癥 結 、 彼 此 共 商 解 決 之 道<br />

5. 教 室<br />

5-1 教 室 氣 氛 溫 馨 愉 悅 、 舒 適 、 無 長 時 間 等 待 的 情 形<br />

氣 氛<br />

5-2 鼓 勵 幼 兒 同 儕 互 動 、 分 享 、 輪 流 、 適 時 交 談<br />

6. 師 生<br />

關 係<br />

整 體 而 言 , 無 論 用 餐 時 、 教 學 活 動 進 行 或 戶 外 活 動 時 ,<br />

師 生 關 係 和 諧 、 互 動 良 好 、 彼 此 相 互 關 懷 尊 重<br />

十 、 課 程<br />

與 教 學<br />

( 僅 列<br />

教 學 部<br />

份 )<br />

建 構 統<br />

整 性 課<br />

程 , 鼓 勵<br />

幼 兒 積<br />

極 參 與<br />

1. 教 學<br />

準 備<br />

2. 教 學<br />

活 動 進 行<br />

3. 作 息<br />

時 間 安 排<br />

4. 教 師<br />

教 學 紀 錄 與<br />

評 量<br />

1-1 師 生 依 教 學 活 動 主 題 共 同 參 與 學 習 情 境 的 布 置 。<br />

1-2 教 材 資 源 適 合 幼 兒 年 齡 、 豐 富 多 樣 , 且 配 合 教 學 主 題<br />

充 分 運 用<br />

2-1 教 師 靈 活 運 用 教 學 技 巧 , 提 供 幼 兒 實 際 操 作 教 具 及<br />

自 由 選 擇 的 機 會 , 並 鼓 勵 幼 兒 積 極 參 與 。<br />

2-2 教 學 活 動 的 進 行 以 幼 兒 為 主 體 , 提 供 幼 兒 統 整 性 的 學<br />

習 經 驗<br />

每 日 作 息 時 間 均 衡 調 配 ( 包 括 : 室 內 / 戶 外 、 靜 態 / 動 態 、<br />

個 人 / 小 組 / 團 體 ), 且 依 幼 兒 學 習 狀 況 彈 性 調 整 活 動 時 間<br />

長 短<br />

教 師 於 課 程 進 行 中 隨 時 自 我 省 思 、 修 正 調 整 , 並 對 教 學<br />

活 動 的 實 際 狀 況 有 詳 盡 的 描 述 紀 錄 與 檢 討 , 以 為 下 一 階<br />

段 教 學 的 參 考<br />

1. 訪 談 園 長 、 教<br />

師 、 幼 兒<br />

2. 檢 閱 課 程 表 、<br />

作 息 表 、 教 案 、<br />

教 學 日 誌 、 教 師<br />

教 學 自 我 評 量 紀<br />

錄 、 教 師 教 學 同<br />

儕 評 量 紀 錄 、 幼<br />

兒 評 量 紀 錄 、 幼<br />

兒 觀 察 紀 錄 、 幼<br />

兒 行 為 輔 導 紀<br />

錄 、 幼 兒 作 品 及<br />

相 關 資 料<br />

5. 幼 兒<br />

學 習 紀 錄 與<br />

評 量<br />

5-1 教 師 隨 時 觀 察 記 錄 幼 兒 的 行 為 與 學 習 情 況 , 並 妥 善 運<br />

用 評 量 結 果 , 如 : 與 家 長 討 論 幼 兒 學 習 情 形 、 輔 導 幼 兒 、<br />

課 程 設 計 依 據 等<br />

5-2 運 用 多 元 評 量 ( 如 : 觀 察 紀 錄 、 作 品 、 發 展 評 量 ),<br />

建 立 幼 兒 學 習 檔 案<br />

3. 檢 閱 教 學 會 議<br />

紀 錄<br />

資 料 來 源 : 整 理 自 台 北 縣 教 育 局 ,2004<br />

其 他 縣 市 則 多 依 照 教 育 部 < 公 私 立 幼 稚 園 評 鑑 及 獎 勵 實 施 計 劃 > 進 行 評 鑑 工 作 , 如 台 東 縣 教 育 局 在 2001<br />

年 時 臨 時 編 組 成 立 「 台 東 縣 幼 教 評 鑑 工 作 小 組 」, 負 責 規 劃 幼 稚 園 評 鑑 計 劃 , 並 聘 請 學 者 專 家 、 教 育 行 政 人 員<br />

代 表 、 幼 稚 園 資 深 園 長 等 四 名 評 鑑 委 員 組 成 訪 問 評 鑑 小 組 , 並 參 考 江 麗 莉 、 盧 美 貴 (2000) 編 訂 的 「 幼 稚 園<br />

課 程 與 教 學 品 質 調 查 表 」 作 為 幼 稚 園 課 程 與 教 學 評 鑑 指 標 。 其 中 與 教 學 相 關 部 份 為 教 學 方 法 品 質 、 幼 兒 學 習<br />

評 量 品 質 、 師 生 互 動 品 質 、 教 師 教 學 評 量 品 質 、 教 師 向 心 力 和 教 師 互 動 品 質 等 。 儘 管 已 有 較 詳 盡 的 教 學 評 鑑<br />

指 標 , 在 實 際 評 鑑 檢 討 報 告 中 , 許 多 受 評 教 師 對 於 評 鑑 項 目 卻 仍 認 為 過 多 行 政 簿 記 , 而 缺 少 教 學 與 環 境 指 標 。<br />

報 告 中 也 指 出 課 程 規 劃 對 教 學 評 鑑 的 影 響 , 包 括 : 教 師 對 各 園 幼 兒 發 展 現 況 欠 缺 系 統 觀 察 、 全 美 語 教 學 造 成<br />

幼 兒 學 習 的 不 全 、 坊 間 教 材 的 限 制 與 影 響 、 分 科 化 教 學 的 危 機 、 兼 任 教 師 之 教 學 與 正 規 課 程 之 搭 配 問 題 等 ( 陳<br />

淑 芬 ,2004)。<br />

從 我 國 幼 稚 園 評 鑑 發 展 與 教 學 評 鑑 項 目 分 析 中 可 發 現 : 早 期 評 鑑 偏 重 於 上 級 機 關 的 督 導 視 察 , 評 鑑 內 容<br />

以 行 政 、 教 保 活 動 與 設 備 為 主 , 教 學 評 鑑 項 目 多 但 說 明 不 足 , 也 多 採 量 化 的 評 鑑 指 標 。 後 期 則 由 教 育 部 制 定<br />

28


稻 江 學 報 第 五 卷 第 一 期<br />

一 致 標 準 後 , 各 縣 市 因 地 制 宜 , 彈 性 訂 定 評 鑑 細 目 , 教 學 評 鑑 項 目 簡 化 , 著 重 教 學 前 準 備 、 教 學 互 動 與 教 學<br />

後 評 量 之 完 整 歷 程 , 但 教 學 評 鑑 指 標 的 說 明 更 明 確 化 , 並 採 質 量 指 標 兼 重 。<br />

伍 、 結 論 與 建 議<br />

評 鑑 制 度 具 有 高 度 的 複 雜 與 困 難 , 特 別 是 教 學 評 鑑 本 身 , 容 易 受 到 教 學 現 象 複 雜 、 成 效 不 易 衡 量 、 時 效<br />

性 長 、 評 審 主 觀 認 定 等 諸 多 因 素 影 響 公 正 與 判 斷 。 教 學 過 程 可 分 為 教 學 前 、 中 、 後 等 三 個 階 段 , 而 評 鑑 的 介<br />

入 亦 發 生 在 此 三 個 階 段 , 但 其 功 能 並 不 相 同 。 教 學 之 前 的 評 鑑 , 通 常 為 提 供 資 訊 以 轉 化 一 般 的 學 習 目 的 成 為<br />

特 別 的 學 習 目 標 。 一 旦 釐 清 並 建 立 學 習 目 標 之 後 , 教 師 便 可 選 擇 教 學 內 容 與 方 法 , 設 計 教 學 活 動 以 達 成 學 習<br />

目 標 。 此 一 階 段 亦 即 將 教 學 計 畫 加 以 具 體 化 , 以 便 於 教 學 實 施 。 在 教 學 之 中 , 師 生 會 有 互 動 關 係 , 而 教 師 必<br />

須 評 鑑 如 何 適 當 回 答 學 生 問 題 並 維 持 學 生 的 學 習 行 為 。 在 第 二 階 段 中 , 教 學 評 鑑 所 獲 得 的 資 訊 主 要 用 來 監 督<br />

學 生 學 習 、 檢 視 進 步 情 形 、 以 及 診 斷 學 習 問 題 。 最 後 的 教 學 後 評 鑑 , 通 常 能 提 供 資 訊 以 檢 視 學 習 目 標 達 成 、<br />

教 學 成 效 以 及 教 學 計 畫 執 行 情 況 。 因 此 , 綜 合 上 述 教 學 評 鑑 相 關 理 論 , 本 研 究 將 幼 稚 園 教 學 評 鑑 歷 程 區 分 為<br />

教 學 前 的 目 標 與 評 鑑 項 目 界 定 、 教 學 中 的 表 現 描 述 與 評 鑑 運 作 、 以 及 教 學 後 的 評 鑑 結 果 應 用 等 三 階 段 , 並 輔<br />

以 國 內 各 縣 市 幼 稚 園 教 學 評 鑑 項 目 之 評 析 以 及 美 國 幼 教 協 會 評 鑑 指 標 發 展 的 參 考 經 驗 , 分 別 針 對 此 三 階 段 提<br />

出 對 我 國 幼 稚 園 教 學 評 鑑 發 展 的 結 論 與 建 議 。 茲 歸 納 如 下 :<br />

一 、 結 論<br />

( 一 ) 教 學 前 的 目 標 與 評 鑑 內 容 界 定<br />

1. 教 學 評 鑑 項 目 符 應 幼 稚 教 育 目 標<br />

國 外 幼 稚 教 育 的 目 標 大 致 可 以 分 為 下 列 幾 大 方 面 : 語 言 與 溝 通 發 展 、 肢 體 動 作 與 體 能 發 展 、 認 知 發 展 ,<br />

社 會 與 道 德 發 展 、 對 世 界 的 認 知 與 瞭 解 , 以 及 創 意 發 展 。 而 這 些 國 家 的 課 程 與 教 學 設 計 , 也 都 致 力 於 達 成 這<br />

些 幼 稚 教 育 目 標 , 包 括 美 國 幼 兒 教 育 協 會 2006 年 教 學 評 鑑 指 標 都 是 依 照 其 擁 有 的 六 大 理 念 而 制 定 , 藉 以 確 保<br />

幼 童 能 持 續 獲 得 高 品 質 的 照 護 與 正 面 的 學 習 與 發 展 。 我 國 < 台 北 縣 公 私 立 幼 稚 園 評 鑑 實 施 要 點 > 也 同 樣 強 調<br />

回 歸 幼 稚 教 育 目 標 , 導 引 教 學 正 常 化 , 以 確 保 每 一 位 幼 兒 的 受 教 品 質 。 因 此 , 幼 稚 園 教 學 評 鑑 項 目 的 設 計 ,<br />

亦 應 以 實 踐 幼 稚 教 育 目 標 與 園 所 辦 學 理 念 為 最 高 原 則 。<br />

2. 課 程 與 教 學 緊 密 化<br />

從 台 北 市 與 台 北 縣 歷 年 的 幼 稚 園 評 鑑 指 標 分 析 中 可 發 現 , 課 程 與 教 學 關 係 密 不 可 分 , 課 程 規 劃 主 要 是 為<br />

了 達 成 教 育 目 標 , 而 教 學 活 動 則 必 須 依 照 課 程 規 畫 執 行 , 台 東 縣 幼 稚 園 評 鑑 報 告 中 也 指 出 課 程 規 劃 對 教 學 評<br />

鑑 的 諸 多 影 響 。 因 此 , 未 來 的 評 鑑 改 革 趨 勢 應 兼 顧 課 程 與 教 學 的 交 互 影 響 , 以 期 達 成 同 時 提 昇 課 程 規 劃 與 教<br />

學 品 質 的 效 用 。<br />

3. 受 評 對 象 區 隔 化 與 參 與 感<br />

任 教 三 年 以 內 的 幼 稚 園 初 任 教 師 , 在 教 學 評 鑑 方 式 與 項 目 上 , 應 該 與 一 般 教 師 、 資 深 教 師 以 及 主 任 園 長<br />

有 所 區 別 。 因 為 初 任 教 師 對 於 班 級 經 營 缺 乏 經 驗 , 也 易 產 生 教 學 困 難 的 情 形 , 若 能 透 過 教 學 評 鑑 診 斷 問 題 所<br />

在 , 對 爾 後 教 學 專 業 發 展 也 有 較 大 幫 助 。 因 此 , 初 任 教 師 的 評 鑑 應 著 重 於 診 斷 性 、 改 進 性 和 發 展 性 部 分 , 一<br />

般 教 師 則 應 偏 重 於 績 效 性 與 發 展 性 評 鑑 , 並 考 量 受 評 園 所 發 展 規 模 區 隔 化 之 差 異 。 而 美 國 幼 兒 教 育 協 會 2006<br />

年 教 學 評 鑑 指 標 甚 至 都 有 不 同 適 用 的 年 齡 層 , 使 評 鑑 人 員 能 依 照 受 評 班 級 的 年 齡 採 用 合 適 的 評 鑑 項 目 與 指<br />

標 。 未 來 的 教 學 評 鑑 發 展 趨 勢 也 應 該 在 項 目 與 指 標 設 計 方 面 考 量 受 評 教 師 的 差 異 , 而 有 不 同 的 能 力 評 鑑 重 點 。<br />

因 此 若 能 讓 受 評 教 師 參 與 評 鑑 設 計 , 一 方 面 提 供 實 際 專 業 發 展 參 考 經 驗 , 另 一 方 面 也 可 讓 教 師 自 省 教 學 能 力 ,<br />

而 增 加 受 評 教 師 的 認 同 與 接 受 度 。<br />

( 二 ) 教 學 中 的 表 現 描 述 與 評 鑑 運 作<br />

1. 教 學 評 鑑 方 式 多 元 化<br />

幼 教 師 在 教 學 現 場 通 常 同 時 扮 演 下 列 多 種 角 色 , 如 課 程 提 供 者 、 知 識 教 學 者 、 秩 序 維 護 者 、 遊 戲 帶 動 者 、<br />

行 為 觀 察 者 、 學 習 評 量 者 、 方 案 設 計 者 以 及 省 思 者 。 因 此 , 教 師 不 但 要 提 供 學 童 一 個 安 全 無 虞 、 快 樂 自 主 的<br />

學 習 環 境 , 又 要 負 起 教 導 的 責 任 , 並 設 計 多 元 的 課 程 。 同 時 還 要 省 思 當 日 班 級 所 有 情 況 , 以 及 之 後 因 應 對 策 ,<br />

來 改 善 缺 點 或 延 續 優 點 , 並 增 進 教 師 教 學 成 長 。 因 此 , 為 了 完 整 收 集 教 師 各 種 教 學 表 現 資 料 , 對 幼 教 師 實 施<br />

教 學 評 鑑 時 , 不 應 該 只 依 賴 單 一 的 方 法 , 而 必 須 採 取 多 元 的 方 式 , 如 教 室 實 地 情 境 觀 察 、 教 學 紀 錄 與 檔 案 檢<br />

29


稻 江 學 報 第 五 卷 第 一 期<br />

視 、 教 師 自 評 與 同 儕 互 評 , 甚 至 是 加 入 學 生 或 家 長 的 意 見 調 查 。<br />

2. 教 學 評 鑑 過 程 人 性 化<br />

從 各 縣 市 的 評 鑑 手 冊 分 析 與 諸 多 研 究 建 議 都 可 發 現 , 教 學 評 鑑 過 程 逐 漸 重 視 人 性 化 , 考 量 到 受 評 教 師 的<br />

感 受 與 教 學 自 主 性 , 在 評 鑑 時 間 、 人 員 組 數 、 動 線 安 排 等 細 項 上 都 多 加 思 考 , 並 與 園 所 教 職 員 取 得 最 佳 共 識<br />

才 進 行 , 同 時 也 包 含 學 童 的 學 習 權 利 考 量 。<br />

( 三 ) 教 學 後 的 評 鑑 結 果 應 用<br />

1. 從 訪 視 評 鑑 階 段 進 入 追 蹤 輔 導 階 段<br />

< 台 北 縣 公 私 立 幼 稚 園 評 鑑 實 施 要 點 > 中 便 強 調 評 鑑 與 輔 導 的 良 性 循 環 互 動 , 整 個 輔 導 評 鑑 歷 程 應 包<br />

括 : 先 期 輔 導 → 自 我 評 鑑 → 訪 視 評 鑑 → 追 蹤 輔 導 。 雖 然 大 多 數 幼 稚 園 對 於 四 個 循 環 歷 程 相 當 肯 定 , 但 由 於 整<br />

體 循 環 歷 程 需 動 員 許 多 的 專 家 學 者 , 要 落 實 追 蹤 輔 導 後 的 持 續 改 進 成 長 並 不 容 易 。 因 此 , 教 育 部 在 2006 年 時<br />

廢 止 < 公 私 立 幼 稚 園 評 鑑 及 獎 勵 實 施 計 畫 >, 另 行 公 布 < 補 助 辦 理 公 私 立 幼 稚 園 輔 導 計 畫 作 業 原 則 >, 也 進<br />

入 了 幼 稚 園 評 鑑 新 的 追 蹤 輔 導 階 段 , 著 重 於 績 優 幼 稚 園 的 特 色 發 展 與 經 驗 分 享 , 並 使 學 術 機 構 的 角 色 從 過 去<br />

的 單 純 評 鑑 者 轉 變 為 幼 稚 園 的 積 極 輔 導 者 。<br />

2. 教 學 評 鑑 結 果 透 明 化 , 並 做 為 教 師 評 鑑 制 度 發 展 基 礎<br />

評 鑑 結 果 報 告 的 目 的 是 協 助 受 評 機 構 改 進 其 教 育 品 質 , 而 不 是 加 以 排 列 等 級 。 同 時 在 評 鑑 報 告 處 理 過 程<br />

中 , 必 須 提 供 受 評 機 構 對 報 告 內 容 有 說 明 或 申 訴 的 機 會 , 如 此 方 能 符 合 多 元 參 與 的 民 主 化 過 程 。 美 國 幼 兒 教<br />

育 協 會 (NAEYC) 近 二 十 年 間 所 進 行 的 幼 托 機 構 評 鑑 便 是 採 自 動 申 請 通 過 認 可 的 方 式 , 而 非 排 名 的 作 法 。 我<br />

國 近 年 也 積 極 發 展 各 級 教 師 評 鑑 制 度 , 而 教 學 又 是 教 師 評 鑑 最 重 要 的 一 環 。 因 此 , 將 現 有 的 幼 稚 園 教 學 評 鑑<br />

結 果 透 明 化 , 將 有 助 於 未 來 幼 稚 園 教 師 評 鑑 項 目 與 指 標 的 設 計 。<br />

二 、 建 議<br />

近 幾 年 國 內 吹 起 一 股 評 鑑 風 潮 , 從 高 等 教 育 機 構 不 斷 向 下 延 燒 , 包 括 中 學 、 小 學 一 直 到 幼 稚 園 , 在 這 過<br />

程 中 間 有 許 多 學 者 致 力 於 評 鑑 制 度 的 形 塑 , 包 括 評 鑑 理 論 的 探 究 、 評 鑑 工 具 的 研 發 、 評 鑑 指 標 的 建 立 、 評 鑑<br />

歷 程 的 規 劃 乃 至 於 專 業 評 鑑 機 構 的 設 置 等 , 諸 多 的 研 究 成 果 逐 步 堆 砌 出 我 國 評 鑑 制 度 的 雛 形 。 儘 管 如 此 , 仍<br />

有 學 者 對 於 評 鑑 類 別 的 規 範 、 評 鑑 指 標 的 客 觀 性 與 周 密 性 、 短 期 評 鑑 的 準 確 性 、 評 鑑 委 員 的 組 成 與 專 業 性 、<br />

評 鑑 結 果 的 應 用 與 後 續 輔 導 等 提 出 質 疑 , 在 在 都 顯 示 評 鑑 制 度 的 研 究 仍 有 努 力 的 空 間 。<br />

不 過 , 教 學 是 一 門 活 用 藝 術 , 也 使 得 幼 稚 園 教 學 評 鑑 的 進 行 顯 得 困 難 , 特 別 是 教 學 評 鑑 項 目 與 指 標 的 設<br />

計 , 既 要 考 慮 客 觀 性 , 又 要 兼 顧 周 密 性 。 從 我 國 幼 稚 園 教 學 評 鑑 項 目 的 發 展 分 析 中 可 發 現 , 早 期 教 學 評 鑑 項<br />

目 多 但 說 明 不 足 , 也 多 採 量 化 的 評 鑑 指 標 , 後 期 則 由 教 育 部 制 定 一 致 標 準 後 , 各 縣 市 因 地 制 宜 , 彈 性 訂 定 評<br />

鑑 細 目 , 教 學 評 鑑 項 目 也 簡 化 為 著 重 教 學 前 準 備 、 教 學 互 動 與 教 學 後 評 量 之 完 整 歷 程 , 但 教 學 評 鑑 指 標 的 說<br />

明 更 明 確 化 , 並 採 質 量 指 標 兼 重 。 近 兩 年 更 是 進 入 了 幼 稚 園 評 鑑 新 的 追 蹤 輔 導 階 段 , 著 重 於 績 優 幼 稚 園 的 特<br />

色 發 展 、 經 驗 分 享 以 及 學 術 機 構 的 角 色 轉 變 。 但 是 他 山 之 石 可 以 攻 錯 , 國 外 的 教 學 評 鑑 經 驗 或 許 能 做 為 我 國<br />

幼 稚 園 教 學 評 鑑 之 參 考 , 特 別 是 美 國 新 的 評 鑑 標 準 所 採 行 不 同 年 齡 學 童 適 用 不 同 評 鑑 指 標 的 作 法 , 其 中 部 份<br />

評 鑑 標 準 所 蘊 涵 的 教 育 概 念 與 教 學 技 巧 也 值 得 我 國 教 學 評 鑑 項 目 與 指 標 決 策 者 深 思 , 包 括 學 童 參 與 課 程 規 劃<br />

以 及 活 動 決 策 、 駁 斥 偏 差 的 歧 視 觀 念 、 對 不 同 家 庭 文 化 與 語 言 偏 好 的 尊 重 、 提 供 學 童 適 度 的 自 由 、 與 學 童 共<br />

餐 並 引 導 交 談 、 訓 練 學 童 清 潔 與 維 護 園 所 環 境 、 強 調 家 長 的 參 與 及 合 作 、 強 調 多 元 的 教 學 技 巧 延 伸 與 深 化 學<br />

童 的 學 習 經 驗 等 。 這 都 突 顯 了 教 師 對 於 教 育 目 標 、 課 程 設 計 、 教 學 技 巧 、 師 生 互 動 與 家 長 參 與 等 層 面 自 我 省<br />

思 的 重 要 性 , 而 這 些 層 面 正 是 教 學 評 鑑 的 重 點 改 革 項 目 , 也 有 助 於 未 來 我 國 幼 稚 園 教 師 專 業 評 鑑 制 度 與 指 標<br />

的 建 立 。<br />

* 本 文 完 成 感 謝 國 科 會 專 題 研 究 經 費 補 助<br />

30


稻 江 學 報 第 五 卷 第 一 期<br />

參 考 文 獻<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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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br />

台 北 市 教 育 局 (2002)。 台 北 市 公 私 立 幼 稚 園 評 鑑 手 冊 ( 九 十 二 學 年 度 )。 台 北 市 : 作 者 。<br />

台 北 市 教 育 局 (2004)。 台 北 市 公 私 立 幼 稚 園 評 鑑 手 冊 ( 九 十 四 學 年 度 )。 台 北 市 : 作 者 。<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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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_2006.pdf?FILEID=148599&UNITID=139&CAPTION=Education%20in%20Taiwan(2006)<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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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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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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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稻 江 學 報 第 五 卷 第 一 期<br />

階 層 化 存 取 控 制 群 播 系 統<br />

吳 明 璋<br />

1<br />

溫 志 宏<br />

2<br />

1<br />

吳 炎 蒼<br />

1<br />

稻 江 科 技 暨 管 理 學 院 網 路 系 統 學 系<br />

2<br />

東 海 大 學 電 機 工 程 學 系<br />

摘 要<br />

當 很 多 不 同 的 資 料 由 傳 送 者 , 要 傳 送 到 接 收 者 , 群 播 模 式 是 比 多 次 單 播 模 式 是 更 有 效 率 的 。 同 時 傳 送 者<br />

能 降 低 傳 送 的 負 荷 和 減 少 網 路 频 寬 的 需 求 , 這 是 群 播 模 式 的 優 點 。<br />

在 一 個 有 組 織 的 機 構 裡 , 通 常 使 用 群 播 模 式 傳 送 資 料 。 安 全 層 級 的 會 員 們 是 經 由 安 全 網 路 取 得 群 播 資 料 ,<br />

並 且 該 會 員 也 可 以 儲 存 它 。 較 高 安 全 層 級 的 會 員 , 能 用 存 取 控 制 的 方 法 , 取 得 較 低 安 全 層 級 會 員 的 群 播 資 料 。<br />

但 是 較 低 安 全 層 級 的 會 員 是 不 能 用 這 種 方 法 , 獲 得 較 高 安 全 層 級 會 員 的 群 播 資 料 。 顯 然 地 , 這 是 一 個 較 高 安<br />

全 層 級 與 較 低 安 全 層 級 會 員 們 之 間 的 一 個 存 取 控 制 問 題 。 在 這 樣 的 環 境 裡 , 它 自 然 形 成 一 個 階 層 化 的 存 取 控<br />

制 群 播 系 統 。<br />

在 這 階 層 化 的 存 取 控 制 群 播 系 統 裡 , 我 們 提 出 使 用 橢 圓 曲 線 加 解 密 的 方 法 , 來 建 立 一 個 階 層 化 的 存 取 控<br />

制 群 播 系 統 。 建 立 完 成 後 , 對 系 統 做 安 全 分 析 , 證 明 我 們 提 出 的 階 層 化 的 存 取 控 制 群 播 系 統 是 安 全 的 。<br />

關 鍵 詞 : 橢 圓 曲 線 、 資 訊 安 全 、 安 全 過 濾 器 、 存 取 控 制 、 群 播 系 統 。<br />

33


稻 江 學 報 第 五 卷 第 一 期<br />

A Hierarchical Access Control Multicast System<br />

1 Ming-Chang Wu, 2 Jyh-Horng Wen, 3 Yan Tsang Wu<br />

1 Assistant Professor, Department of Network System, Toko University<br />

2 Professor, Department of Electrical Engineering, Tunghai University<br />

3 Graduate Student, Department of Network System, Toko University<br />

Abstract<br />

When many different data are delivered by transmitter to receivers, the multicasting way is more efficient than<br />

multiple unicasting way. Hence, the transmitter can reduce transmission overhead and network bandwidth necessity.<br />

This is the benefit of the multicasting way.<br />

In an organization, the multicast model is usually used to convey the data. The members can obtain the<br />

multicast data via a secure communication network and they store it. The higher class can acquire the multicast data<br />

of lower class with a way of the access control, but the lower class does not obtain the multicast data of the higher<br />

class with this way. Obviously, this is an access control problem between the higher class and the lower class. In such<br />

environment, it is formed naturally a hierarchical access control multicast system.<br />

In the hierarchical access control multicast system, we proposed an elliptic curve method for encryption and<br />

decryption in order to establish a hierarchical access control multicast system. We do the security analysis to this<br />

system and the analysis results show that the system is secure.<br />

Keywords: Elliptic curve; Information security; Secure filter; Access control; Multicast system<br />

34


稻 江 學 報 第 五 卷 第 一 期<br />

壹 、 緒 論<br />

隨 著 科 技 日 新 月 異 , 網 路 通 訊 蓬 勃 發 展 , 資 訊 安 全 是 很 重 要 的 。 如 不 加 強 它 的 安 全 , 大 則 危 及 國 家 安 全 ,<br />

小 則 造 成 社 會 及 個 人 經 濟 損 失 。 當 很 多 不 同 的 資 料 由 傳 送 者 傳 送 到 接 收 者 , 因 為 群 播 模 式 允 許 把 多 筆 資 料 ,<br />

同 時 由 傳 送 者 交 付 到 接 收 者 , 所 以 群 播 模 式 比 多 次 單 播 模 式 是 更 有 效 率 的 [3]。 在 此 情 況 下 , 傳 送 者 能 降 低 傳<br />

送 的 負 荷 和 減 少 網 路 频 寬 的 需 求 , 這 是 群 播 模 式 的 優 點 。 一 般 而 言 , 這 群 播 模 式 是 被 用 來 傳 送 大 量 的 資 料 。<br />

在 一 個 有 組 織 的 機 構 裡 , 下 級 的 會 員 是 經 由 安 全 網 路 取 得 群 播 資 料 , 並 且 該 會 員 也 可 以 儲 存 它 。 上 級 的 會 員<br />

能 用 存 取 控 制 的 方 法 , 取 得 下 級 會 員 的 群 播 資 料 。 但 是 下 級 的 會 員 是 不 能 用 這 種 方 法 , 獲 得 上 級 會 員 的 群 播<br />

資 料 。 顯 然 地 , 這 是 一 個 上 級 與 下 級 會 員 之 間 的 一 個 存 取 控 制 問 題 。 在 這 樣 的 環 境 裡 , 它 自 然 形 成 一 個 階 層<br />

化 的 存 取 控 制 群 播 系 統 。 因 此 , 在 群 播 通 訊 中 , 如 何 尋 找 一 個 合 適 的 動 態 存 取 控 制 系 統 [4-6], 用 來 處 理 大 量<br />

的 資 料 , 並 能 廣 泛 的 應 用 在 軍 事 、 政 治 、 資 料 庫 管 理 系 統 [7-10]、 計 算 機 網 路 [11,12]、 作 業 系 統 [13]、 私 人 機<br />

構 及 通 訊 網 路 上 是 有 所 必 要 的 , 同 時 也 是 時 勢 所 趨 。 因 此 , 基 於 這 樣 的 需 求 , 本 文 提 出 一 個 階 層 化 存 取 控 制<br />

群 播 系 統 , 以 符 合 世 界 的 潮 流 。<br />

在 這 階 層 化 的 存 取 控 制 群 播 系 統 裡 , 這 系 統 被 假 設 有 r 組 不 同 的 安 全 層 級 。 令 SC1, SC2, L , SCr<br />

來 表 示<br />

這 r 組 不 同 的 安 全 層 級 。 同 時 以 這 ≤ 來 表 示 在 這 個 集 合 中 , 他 們 之 間 一 個 二 元 部 份 的 隸 屬 關 係 。 在 這 一 個 二<br />

元 部 份 的 隸 屬 關 係 裡 , 這 SCi ≤ SC<br />

j<br />

表 示 這 SC j 安 全 層 級 比 這 SC i 安 全 層 級 具 有 較 高 的 存 取 權 力 。 換 言 之 ,SC j<br />

安 全 層 級 是 SC i 安 全 層 級 的 上 層 級 ,SC i 安 全 層 級 是 SC j 安 全 層 級 的 下 層 級 。 因 此 ,SC j 安 全 層 級 的 會 員 是 能 獲<br />

得 SC i 安 全 層 級 會 員 的 資 料 , 但 是 SC i 安 全 層 級 的 會 員 是 不 能 獲 得 SC j 安 全 層 級 會 員 的 資 料 。<br />

圖 1 為 一 部 份 隸 屬 層 級 存 取 系 統 , 設 此 部 份 層 級 集 合 為 SC = { SC1, SC2, L , SC6}<br />

, 此 集 合 內 共 有 6 組 安<br />

全 層 級 , 每 組 安 全 層 級 內 有 許 多 會 員 。 在 圖 中 箭 頭 的 指 向 表 示 箭 頭 的 會 員 為 箭 尾 會 員 的 下 層 級 , 箭 尾 的 會 員<br />

為 箭 頭 會 員 的 上 層 級 。 在 箭 尾 的 會 員 可 經 由 系 統 運 作 , 取 得 箭 頭 會 員 的 群 播 資 料 , 但 箭 頭 會 員 , 並 不 能 經 由<br />

系 統 運 作 , 取 得 箭 尾 會 員 的 資 料 。 這 意 味 著 SCi ≤ SC<br />

j<br />

表 示 SC j 為 SC i 的 上 層 級 , 而 SC i 為 SC j 的 下 層 級 。 若 在<br />

SCi ≤ SCk ≤ SC<br />

j系 統 中 , 無 SC k 安 全 層 級 , 則 稱 SC j 為 SC i 的 直 屬 上 層 級 , 而 SC i 為 SC j 的 直 屬 下 層 級 。<br />

在 一 個 存 取 系 統 裡 , 能 處 理 這 系 統 所 有 事 務 的 單 位 , 被 叫 做 管 理 中 心 (CA)[14]。 這 中 心 有 機 器 設 備 及 人<br />

員 , 並 且 持 有 許 多 控 制 取 得 資 訊 的 密 碼 , 被 稱 為 鑰 匙 。 當 一 個 新 用 戶 要 加 入 這 系 統 時 , 首 先 新 用 戶 要 對 管 理<br />

中 心 註 冊 , 如 果 管 理 中 心 接 受 新 用 戶 註 冊 , 新 用 戶 即 成 為 階 層 化 存 取 控 制 群 播 系 統 一 名 合 法 的 會 員 。 然 後 ,<br />

管 理 中 心 分 配 一 把 鑰 匙 給 他 / 她 , 它 被 叫 做 私 鑰 [15]。 同 時 也 分 配 系 統 裡 的 每 組 安 全 層 級 一 把 鑰 匙 , 它 被 叫 做<br />

組 鑰 [15]。 一 般 而 言 , 群 播 通 訊 的 模 式 是 傳 送 者 透 過 一 把 組 鑰 , 把 群 播 資 料 加 密 傳 送 到 接 收 者 。 當 接 收 者 得 到<br />

訊 息 時 , 接 收 者 用 這 把 組 鑰 , 將 資 料 解 密 , 取 得 群 播 資 料 。<br />

35


稻 江 學 報 第 五 卷 第 一 期<br />

SC 1<br />

SC 2 SC 3<br />

SC 4 SC 5 SC 6<br />

圖 1 部 份 隸 屬 層 級 存 取 系 統<br />

在 2002 年 K. C. Chan 等 人 提 出 一 個 大 系 統 的 安 全 群 播 系 統 , 闡 述 伺 服 器 分 配 的 問 題 [16], 他 們 提 出 伺<br />

服 器 分 配 的 方 法 。 同 年 M. Li 等 人 提 出 在 安 全 群 播 系 統 裡 , 鑰 匙 管 理 在 通 訊 經 費 上 的 限 制 研 究 [3]。 次 年<br />

K. C. Chan 等 人 提 出 在 安 全 群 播 系 統 裡 , 鑰 匙 管 理 的 研 究 [17], 他 們 提 及 群 播 的 優 點 及 鑰 匙 管 理 的 方 法 。 至 於<br />

存 取 控 制 方 面 , 在 1983 年 Akl 等 人 首 先 提 出 使 用 密 碼 學 , 來 解 決 存 取 控 制 鑰 匙 管 理 的 問 題 [18]。 在 使 用 這 方<br />

法 , 當 指 數 非 整 數 時 , 此 設 計 運 作 有 困 難 。 因 而 , 在 1985 年 MacKinnon 等 人 提 出 一 個 權 威 性 的 分 配 鑰 匙 的<br />

方 法 , 來 改 善 Akl 等 人 的 方 法 [19]。 後 來 , 在 1990 年 Harn 等 人 提 出 由 上 往 下 鑰 匙 產 生 的 方 法 , 來 改 善 Akl (1983)<br />

及 MacKinnon (1985) 等 人 由 下 往 上 鑰 匙 產 生 的 方 法 [20]。 在 1995 年 Tsai 等 人 提 出 以 植 基 於 中 國 餘 數 定 理 和<br />

牛 頓 插 入 的 方 法 , 來 完 成 動 態 鑰 匙 的 取 得 [21]。 在 2001 年 巫 等 人 使 用 安 全 濾 波 器 的 方 法 於 動 態 存 取 控 制 上 ,<br />

他 們 使 用 會 員 的 私 鑰 及 組 鑰 來 建 構 一 個 存 取 控 制 系 統 [12]。 系 統 建 構 完 成 後 , 上 層 級 會 員 能 用 他 / 她 的 私 鑰 ,<br />

取 得 下 層 級 的 組 鑰 。 在 2007 年 , 吳 等 以 橢 圓 曲 線 的 方 法 建 構 這 階 層 化 存 取 控 制 系 統 , 他 們 使 用 分 群 的 方 法 ,<br />

減 少 計 算 的 複 雜 度 [22]。<br />

本 文 以 用 會 員 的 私 鑰 及 組 鑰 , 來 建 構 這 階 層 化 存 取 控 制 群 播 系 統 , 首 先 , 下 層 級 會 員 從 安 全 網 路 上 合 法<br />

的 取 得 群 播 資 料 後 , 用 他 們 的 組 鑰 加 密 。 當 管 理 中 心 建 構 這 階 層 化 存 取 控 制 群 播 系 統 完 成 後 , 上 層 級 會 員 能<br />

用 他 / 她 的 私 鑰 , 取 得 下 層 級 的 組 鑰 , 因 而 用 這 把 組 鑰 解 密 , 取 得 下 級 的 群 播 資 料 。 為 系 統 的 安 全 , 當 一 個 新<br />

用 戶 加 入 或 者 一 名 現 有 的 會 員 離 開 系 統 時 , 這 把 組 鑰 需 要 更 新 。 如 不 更 新 原 有 的 組 鑰 , 已 離 開 的 會 員 , 勢 必<br />

藉 由 原 有 的 組 鑰 , 取 得 新 的 群 播 資 料 。 顯 然 地 , 系 統 安 全 決 定 非 法 的 使 用 者 是 否 能 獲 得 這 把 組 鑰 。 為 此 , 本<br />

文 以 橢 圓 曲 線 離 散 對 數 問 題 [23], 使 用 在 本 系 統 , 以 確 保 本 系 統 的 安 全 性 。 此 外 , 在 SCi ≤ SC<br />

j<br />

的 部 分 安 全 層<br />

級 集 合 中 , 最 直 接 的 方 法 就 是 上 安 全 層 級 的 會 員 , 儲 存 其 所 屬 下 安 全 層 級 的 組 鑰 , 那 麼 上 層 級 的 會 員 , 便 可<br />

使 用 其 所 屬 的 組 鑰 , 去 取 得 其 所 屬 的 群 播 資 料 。 但 是 , 假 若 系 統 非 常 龐 大 , 那 麼 電 腦 所 需 的 儲 存 空 間 , 將 是<br />

很 大 , 同 時 這 也 會 延 生 組 鑰 保 管 安 全 的 新 問 題 。 基 於 這 個 新 問 題 的 產 生 , 本 文 提 供 一 個 方 法 , 克 服 這 個 問 題 。<br />

那 就 是 會 員 僅 需 持 有 自 己 的 私 鑰 , 便 能 取 得 所 屬 安 全 層 級 的 組 鑰 , 進 而 用 這 把 組 鑰 , 取 得 所 屬 的 群 播 資 料 。<br />

如 此 一 來 , 解 決 了 會 員 的 保 管 組 鑰 的 問 題 , 同 時 也 防 止 所 屬 會 員 的 組 鑰 , 被 偷 的 風 險 問 題 。 在 本 文 裡 , 為 了<br />

證 實 系 統 安 全 性 , 我 們 做 安 全 分 析 , 來 模 擬 測 試 攻 擊 者 之 各 種 狀 況 , 其 結 果 證 明 我 們 所 提 出 的 群 播 系 統 是 安<br />

全 的 。<br />

本 文 第 二 節 為 相 關 論 文 的 研 究 , 第 三 節 說 明 階 層 化 存 取 控 制 群 播 系 統 , 第 四 節 本 系 統 的 安 全 性 分 析 , 第<br />

五 節 結 論 。<br />

36


稻 江 學 報 第 五 卷 第 一 期<br />

貳 、 相 關 論 文 的 研 究<br />

巫 等 人 在 2000 年 提 出 使 用 安 全 濾 波 器 的 方 法 , 來 建 立 群 播 系 統 [12], 用 來 解 決 群 播 系 統 的 相 關 問 題 , 以<br />

確 保 組 鑰 的 安 全 。 茲 摘 述 如 下 :<br />

若 一 個 群 播 系 統 有 n 個 會 員 , 他 / 她 們 的 私 鑰 被 表 示 為 k 1 , k 2 , …, k n , 則 其 私 鑰 的 集 合 被 表 示 為<br />

S k1 k2<br />

k n<br />

= { , , K , }。 而 以 gk 被 表 示 為 組 鑰 , 這 S 集 合 中 之 私 鑰 及 組 鑰 均 屬 於 有 限 場 的 元 素 [1]。 管 理 中 心 首 先<br />

對 群 體 中 所 有 會 員 的 私 鑰 , 取 雜 湊 函 數 [2], 然 後 用 一 個 變 數 x, 減 去 取 得 任 一 會 員 私 鑰 的 雜 湊 函 數 後 , 成 為<br />

一 個 項 數 。 用 此 方 法 , 完 成 取 用 所 有 私 鑰 的 項 數 , 並 做 各 項 的 連 乘 積 , 最 後 加 上 組 鑰 , 於 是 巫 等 提 出 的 安 全<br />

濾 波 器 被 建 構 完 成 。 其 安 全 濾 波 器 為<br />

SF( x) = ( x−hk ( ))( x−hk ( )) L ( x− hk ( )) + gk mod p.<br />

(1)<br />

1 2<br />

n<br />

這 安 全 濾 波 器 是 一 個 有 限 場 GF(p) 的 x 多 項 式 , 式 中 p 是 一 個 公 開 的 大 質 數 ,h 為 一 個 隨 機 選 取 的 單 向 雜 湊 函<br />

數 。 此 外 , 為 了 安 全 考 量 , 在 網 路 傳 送 安 全 濾 波 器 SF(x) 時 , 均 以 其 展 開 多 項 式 之 形 式<br />

n<br />

n−1<br />

SF( x)<br />

= an x + an− 1x<br />

+ L + a1x<br />

+ a 來 傳 送 , 因 而 可 避 免 非 群 播 會 員 , 直 接 攻 擊 安 全 濾 波 器 SF(x), 獲 得 組<br />

0<br />

鑰 gk。<br />

從 SF(x) 安 全 濾 波 器 中 , 若 令 x = hk ( i<br />

) 代 入 SF(x) 中 , 將 可 得 組 鑰 SF( h( ki<br />

)) = gk , 此 處 ki<br />

∈ S。 其 意 義 為<br />

系 統 所 有 會 員 用 自 己 的 私 鑰 k i , 經 安 全 濾 波 器 系 統 運 作 後 , 便 可 取 得 組 鑰 gk; 而 非 系 統 會 員 , 因 無 私 鑰 k i ,<br />

因 此 無 法 使 安 全 濾 波 器 多 項 式 SF(x) 中 乘 積 項 為 零 , 故 不 能 經 由 系 統 之 運 作 , 獲 得 組 鑰 gk。 基 於 系 統 安 全 的 理<br />

由 , 當 群 播 會 員 有 人 加 入 或 離 開 時 , 管 理 中 心 需 要 重 建 濾 波 器 , 其 相 關 運 作 , 分 述 如 下 :<br />

一 、 有 新 使 用 者 加 入 群 播 系 統 , 建 立 安 全 濾 波 器 的 方 法<br />

假 設 一 個 新 使 用 者 u<br />

n + 1<br />

欲 加 入 群 播 系 統 時 , 新 使 用 者 u<br />

n + 1<br />

對 管 理 中 心 註 冊 , 如 果 管 理 中 心 接 受 新 用 戶 註<br />

冊 , 新 用 戶 即 成 為 階 層 化 存 取 控 制 群 播 系 統 一 名 合 法 的 會 員 。 然 後 管 理 中 心 分 配 給 使 用 者 u<br />

n + 1<br />

一 個 私 鑰 k<br />

n + 1<br />

,<br />

k<br />

n + 1<br />

成 為 新 的 群 播 會 員 私 鑰 集 合 S′ 之 一 元 素 , 此 處 S′ = { k1, k2, K , kn, k<br />

n + 1}<br />

。 同 時 管 理 中 心 也 必 須 更 換 原 有 的<br />

組 鑰 gk 為 新 的 組 鑰 gk′ 。 然 後 , 建 構 一 個 新 的 安 全 濾 波 器 , 其 安 全 濾 波 器 為<br />

SF′ ( x) = ( x−hk ( ))( x−hk ( )) L ( x−hk ( ))( x− hk ( )) + gk′<br />

mod p.<br />

(2)<br />

1 2 n<br />

n+<br />

1<br />

管 理 中 心 將 S F′ (x)<br />

及 單 向 雜 湊 函 數 h 傳 送 給 群 播 會 員 , 群 播 會 員 得 到 S F′<br />

(x)<br />

後 , 輸 入 自 己 私 鑰 k i 於 新 的 安 全<br />

濾 波 器 S F′ (x)<br />

, 此 處 1≤i<br />

≤ n+ 1, 經 過 運 算 SF′ ( h( ki<br />

)) = gk′<br />

, 即 可 取 得 新 的 組 鑰 g k′。 會 員 們 用 此 新 組 鑰 解 密<br />

而 得 知 訊 息 , 非 群 播 會 員 則 無 法 取 得 新 組 鑰 g k′ 。<br />

二 、 原 有 會 員 離 開 群 播 系 統 , 建 立 安 全 濾 波 器 的 方 法<br />

假 設 原 有 會 員 u l 的 私 鑰 k l ,k l 為 群 播 會 員 私 鑰 集 合 S 之 一 , 此 處 1 ≤ l ≤ n。 當 會 員 u l 欲 離 開 群 播 系 統 時 ,<br />

管 理 中 心 必 須 更 換 原 有 的 組 鑰 gk 為 新 的 組 鑰 gk′′ , 並 且 建 構 一 個 新 的 安 全 濾 波 器 , 其 方 程 式 為<br />

SF′′ ( x) = [( x−hk ( )( x−hk ( ) L ( x−hk ( )/( x− hk ( )] + gk′′<br />

mod p.<br />

(3)<br />

1 2<br />

n<br />

l<br />

認 證 中 心 將 S F ′′ (x)<br />

及 單 向 雜 湊 函 數 h 傳 送 給 群 播 會 員 , 群 播 會 員 得 到 S F ′′ (x)<br />

後 , 輸 入 自 己 私 鑰 k i 於 新 的 安 全<br />

37


稻 江 學 報 第 五 卷 第 一 期<br />

濾 波 器 S F ′′ (x)<br />

, 即 SF′′ ( h( xi<br />

)) = gk′′<br />

, 便 可 取 得 新 的 組 鑰 g k ′′ , 此 處 ki<br />

∈ S − kl<br />

。 新 會 員 使 用 新 組 鑰 g k ′′ , 解 密<br />

而 得 知 群 播 訊 息 , 但 是 非 群 播 會 員 則 不 能 取 得 新 組 鑰 g k ′′ 。<br />

參 、 階 層 化 存 取 控 制 群 播 系 統<br />

這 階 層 化 存 取 控 制 群 播 系 統 , 可 分 成 階 層 化 存 取 控 制 群 播 系 統 之 建 置 及 動 態 存 取 控 制 , 兩 方 面 來 敘 述 。<br />

茲 分 述 如 下 :<br />

一 、 階 層 化 存 取 控 制 群 播 系 統 之 建 置<br />

假 設 這 系 統 有 r 組 安 全 層 級 , 每 組 安 全 層 級 被 假 設 有 n 個 合 法 會 員 。 這 n 個 合 法 會 員 的 集 合 被 表 示 為<br />

U = { u , u , u , K , u }, 此 處 1 ≤ j ≤ r。 一 種 組 分 的 方 法 如 圖 2 所 示 , 即 每 組 安 全 層 級 n 個 合 法 會 員 , 分<br />

j j,1 j,2 j,3 j,<br />

n<br />

成 m 個 小 組 。 換 句 話 說 , 每 個 小 組 有 (n/m) 會 員 , 此 處 (n/m) 被 假 設 為 一 個 整 數 。 因 此 這 系 統 的 每 組 合 法 會 員<br />

集 合 被 表 示 為 U<br />

j, h= { uj,( h− 1)( n/ m) + 1<br />

, uj,( h− 1)( n/ m) + 2<br />

, uj,( h− 1)( n/ m) + 3<br />

, K , uj,( h− 1)( n/ m) + ( n/ m)<br />

}, 此 處 1 ≤h≤ m,1 ≤ j ≤ r。 例 如<br />

第 一 組 安 全 層 級 第 一 小 組 的 合 法 會 員 集 合 被 表 示 為 U1,1 = { u1,1, u1,2 , u1,3, K , u1,( n/ m)<br />

}。<br />

每 個 小 組 除 了 (n/m) 會 員 外 , 另 額 外 加 上 一 個 虛 擬 會 員 u i,v 。 管 理 中 心 除 了 分 配 每 個 小 組 (n/m) 個 私 鑰 外 , 也<br />

分 配 虛 擬 會 員 一 個 私 鑰 k i,v 。 因 此 在 每 小 組 總 共 有 [( n/ m ) + 1] 私 鑰 , 其 集 合 為<br />

K = { k , k , k , K , k , k }, 此 處 1 ≤ h≤ m ,1 ≤ j ≤ r 。 換 言 之 , 每 組 安 全 層 級 有<br />

j, h j,( h− 1)( n/ m) + 1 j,( h− 1)( n/ m) + 2 j,( h− 1)( n/ m) + 3 j,( h− 1)( n/ m) + ( n/ m) j,<br />

v<br />

n + 個 私 鑰 , 這 安 全 層 級 私 鑰 的 集 合 被 表 示 為 K<br />

j { kj,1 , kj,2 , , kj, n,<br />

kj,<br />

v}<br />

( 1)<br />

= K , 1 ≤ j ≤ r 。<br />

u , u , K , u , u<br />

j,1 j, 2 j, n j , v<br />

u , , u , u<br />

u<br />

+<br />

, K , u , u …<br />

j,1 K<br />

j,( n/ m) j,<br />

v j,( nm / ) 1 j,2( nm / ) jv ,<br />

u u u<br />

, K , ,<br />

j ,( m− 1)( n/ m) + 1 jn , jv ,<br />

第 1 小 組 第 2 小 組 第 m 小 組<br />

圖 2 每 組 安 全 層 級 n 個 合 法 會 員 被 分 成 m 個 小 組<br />

管 理 中 心 分 配 這 系 統 每 組 安 全 層 級 一 個 組 鑰 , 這 組 鑰 的 集 合 被 表 示 為 Sgk<br />

= { gk1, gk2, K , gkr}<br />

。 除 此 之 外 , 管<br />

理 中 心 也 分 配 每 小 組 一 個 小 組 組 鑰 , 這 小 組 組 鑰 被 表 示 為 sgk j,h 。 此 處 1 ≤ h≤ m,1 ≤ j ≤ r 。 這 小 組 組 鑰 sgk j,h<br />

及 組 鑰 gk j , 全 部 屬 于 Z* p ,Z* p 被 表 示 一 個 質 數 模 式 的 完 全 剩 餘 集 合 。<br />

一 橢 圓 曲 線 被 假 設 為 y<br />

3<br />

D = 4a<br />

+ 27b<br />

2<br />

2<br />

3<br />

= x + ax + b mod p [24] , 其 中 p 是 一 個 大 質 數 ,a 、 b 需 滿 足 判 別 式<br />

≠ 0 的 條 件 [25]。 這 橢 圓 曲 線 一 點 G 被 稱 為 基 點 [26], 另 有 一 點 O 位 於 橢 圓 曲 線 上 無 窮 遠<br />

2 3<br />

[25], 並 且 滿 足 群 律 [23]。 這 橢 圓 曲 線 y = x + ax + b mod p 被 應 用 在 本 系 統 。 管 理 中 心 使 用 每 小 組 合 法 會 員<br />

38


稻 江 學 報 第 五 卷 第 一 期<br />

的 私 鑰 , 虛 擬 私 鑰 及 小 組 組 鑰 , 來 建 構 每 小 組 橢 圓 曲 線 的 多 項 式 (SECF), 這 每 小 組 橢 圓 曲 線 的 多 項 式 被 叫 做<br />

子 濾 器 。 其 法 為 管 理 中 心 首 先 用 合 法 會 員 的 私 鑰 與 橢 圓 曲 線 基 點 G j,h , 做 橢 圓 曲 線 加 法 運 算 [23]。 然 後 , 以 一<br />

個 變 數 x, 減 去 此 橢 圓 曲 線 加 法 運 算 後 的 結 果 , 待 所 有 會 員 的 私 鑰 都 運 算 完 後 , 做 其 連 成 積 之 後 , 再 加 上 小 組<br />

組 鑰 , 即 完 成 建 構 子 濾 器 (SECF)。 其 方 程 式 為<br />

( n/<br />

m)<br />

SECF ( x) = ( x − f ( k G )) ∏ ( x − f ( k G )) + sgk mod p,<br />

jh , jv , jh , j,( h− 1)( n/ m) + t jh , jh ,<br />

t=<br />

1<br />

1 ≤h≤m, 1 ≤ j≤r.<br />

(4)<br />

當 子 濾 器 被 建 構 完 成 後 , 管 理 中 心 再 用 小 組 組 鑰 sgk j,h 及 組 鑰 gk j , 建 構 每 組 橢 圓 曲 線 的 多 項 式 (MECF), 這 每 組<br />

橢 圓 曲 線 的 多 項 式 被 叫 做 父 濾 器 。 其 方 程 式 為<br />

m<br />

MECF ( x) = ( x − f ( k G )) ∏( x − f ( sgk G )) + gk mod p, 1 ≤ j ≤ r.<br />

(5)<br />

j j, v j j,<br />

h j j<br />

h=<br />

1<br />

子 濾 器 及 父 濾 器 被 建 構 完 成 後 , 即 完 成 群 播 系 統 的 建 構 。<br />

每 小 組 群 播 系 統 會 員 收 到 管 理 中 心 傳 送 的 子 濾 器 及 父 濾 器 後 , 群 播 系 統 會 員 用 他 / 她 的 私 鑰 , 輸 入 子 濾<br />

器 , 即 能 取 得 小 組 組 鑰 sgk j,h , 其 方 程 式 為<br />

SECF<br />

jh ,<br />

( f ( k<br />

j,( h− 1)( n/ m) + tGjh ,<br />

)) = sgk<br />

jh ,<br />

mod p, 1 ≤t ≤( n/ m), 1 ≤h ≤m, 1 ≤ j ≤ r.<br />

(6)<br />

每 小 組 群 播 系 統 會 員 , 取 得 小 組 組 鑰 sgk j,h , 用 這 小 組 組 鑰 , 輸 入 父 濾 器 , 取 得 組 鑰 gk j , 其 方 程 式 為<br />

MECF ( f ( sgk G )) = gk mod p, 1 ≤h ≤m, 1 ≤ j ≤ r.<br />

(7)<br />

j j,<br />

h j j<br />

然 後 , 每 小 組 群 播 系 統 會 員 , 用 他 / 她 的 這 把 組 鑰 , 解 密 取 得 他 / 她 的 群 播 資 料 。<br />

管 理 中 心 用 上 級 組 鑰 gk j 及 下 級 的 組 鑰 gk i , 做 完 存 取 控 制 系 統 後 , 即 完 成 建 構 階 層 化 的 存 取 控 制 群 播<br />

系 統 , 其 方 程 式 為<br />

Ei( x) = ∏ [ x− f ( gkjGi)] + gki<br />

mod p,1 ≤i, j ≤ r.<br />

(8)<br />

j<br />

此 處 Π<br />

j<br />

是 為 完 成 所 有 的 j 滿 足 SCi ≤ SC<br />

j<br />

的 操 作 , 這 裡 j ≠ i。 方 程 式 (8) 被 稱 為 在 系 統 裡 的 標 準 式 [22],<br />

將 此 式 展 開 , 即 得 一 般 式 [22], 其 方 程 式 為<br />

n<br />

k<br />

E ( x) = ∑ a x mod p.<br />

(9)<br />

i<br />

k<br />

k = 0<br />

然 後 , 管 理 中 心 傳 送 一 般 式 , 給 每 組 安 全 層 級 的 合 法 會 員 。<br />

當 每 組 安 全 層 級 系 統 會 員 , 收 到 管 理 中 心 傳 送 的 一 般 式 後 , 群 播 系 統 上 級 的 會 員 , 用 他 / 她 的 組 鑰 , 輸 入<br />

一 般 式 , 取 得 群 播 系 統 下 層 級 會 員 的 組 鑰 , 其 方 程 式 為<br />

E ( f ( gk G )) = gk , 1≤<br />

j,<br />

i ≤ r.<br />

(10)<br />

i<br />

j<br />

i<br />

i<br />

換 言 之 , 上 層 級 的 群 播 系 統 會 員 , 用 取 得 下 層 級 的 群 播 系 統 會 員 的 組 鑰 , 解 密 獲 得 下 層 級 的 群 播 資 料 。<br />

二 、 動 態 存 取 控 制<br />

系 統 的 動 態 存 取 控 制 包 括 新 使 用 者 加 入 系 統 、 現 有 的 會 員 離 開 系 統 、 改 變 組 鑰 、 增 加 安 全 層 級 、 刪 除 安<br />

39


稻 江 學 報 第 五 卷 第 一 期<br />

全 層 級 、 增 加 隸 屬 關 係 、 刪 除 隸 屬 關 係 。 茲 分 述 各 種 狀 況 的 動 態 存 取 控 制 如 下 ..<br />

( 一 )、 使 用 者 加 入 系 統<br />

假 設 一 名 新 使 用 者 u<br />

n + 1, 欲 加 入 系 統 , 管 理 中 心 分 配 新 使 用 者 , 一 個 私 鑰 k<br />

n + 1。 管 理 中 心 需 選 擇 一 個 小 組 ,<br />

讓 新 使 用 者 加 入 , 然 後 , 管 理 中 心 必 須 更 換 該 組 新 的 小 組 組 鑰 及 組 鑰 , 接 著 建 構 新 的 子 濾 器 ( SEC F′ ) , 其 方<br />

法 如 同 上 述 建 構 每 小 組 子 濾 器 的 方 法 。 假 若 新 使 用 者 u<br />

n + 1<br />

, 被 分 配 在 第 j 組 安 全 層 級 的 第 一 小 組 , 其 方 程 式 為<br />

SECF′ j,1(<br />

x)<br />

= ( x − f ( k<br />

j,<br />

vG<br />

j,1))(<br />

x − f ( k<br />

j,(<br />

n+<br />

1)<br />

G<br />

j,1))<br />

∏(<br />

x −<br />

+ sgk′<br />

j,1<br />

mod p,1≤<br />

j ≤ r.<br />

( n / m)<br />

t = 1<br />

f ( k<br />

j,<br />

t<br />

G<br />

j,1<br />

))<br />

(11)<br />

當 管 理 中 心 建 構 第 j 組 安 全 層 級 第 一 小 組 子 濾 器 完 成 後 , 需 重 建 父 濾 器 。 其 方 法 如 同 上 述 建 構 每 小 組 父 濾 器<br />

的 方 法 , 唯 組 鑰 需 更 新 。 其 方 程 式 為<br />

MECF′ ( x) = ( x− f( k G ))( x− f( sgk′ G )) ∏( x− f( sgk G )) + gk′<br />

mod P,<br />

j j, v j j,1 j j,<br />

h j j<br />

h=<br />

2<br />

1 ≤h≤m, 1 ≤ j≤r.<br />

m<br />

(12)<br />

管 理 中 心 將 新 的 子 濾 器 及 父 濾 器 , 傳 送 給 各 組 安 全 層 級 。 第 j 組 安 全 層 級 第 一 小 組 群 播 會 員 , 得 到 新 的 子 濾<br />

器 及 父 濾 器 後 , 輸 入 自 己 私 鑰 k j,<br />

t 於 新 的 子 濾 器 , 此 處 1≤ t ≤ ( n / m)<br />

或 t = n + 1。 經 演 算 後 , 即 可 取 得 新 的 小<br />

組 組 鑰 sg k′ j,<br />

及 組 鑰<br />

1<br />

g ′ 。 其 方 程 式 為<br />

k<br />

j<br />

SECF′ ( f ( k G )) = sgk′<br />

, 1 ≤t ≤ ( n / m)or t = n + 1<br />

(13)<br />

j,1 j, t j,1 j,1<br />

及<br />

MECF ′( f ( sgk′ G )) = gk′<br />

, 1 ≤ j ≤ r.<br />

(14)<br />

j j,1<br />

j j<br />

第 j 組 安 全 層 級 第 一 小 組 群 播 會 員 得 到 組 鑰 後 , 用 此 組 鑰 gk′ , 解 密 而 得 知 群 播 訊 息 , 非 群 播 會 員 則 無 法 取 得<br />

組 鑰 gk′ 。<br />

j<br />

當 管 理 中 心 建 構 新 的 子 濾 器 及 父 濾 器 完 成 後 , 接 著 管 理 中 心 , 用 更 新 後 的 組 鑰 gk′ , 重 建 新 的 標 準 式 , 其<br />

方 程 式 為<br />

E ′<br />

i<br />

( x) = [ x − f ( gk′ jGi)] ∏ [ x − f ( gk<br />

jGi)] + gk′<br />

i<br />

mod p,1 ≤ i, j ≤ r.<br />

(15)<br />

j<br />

此 處 Π<br />

j<br />

是 為 完 成 所 有 的 j 滿 足 SCi ≤ SC<br />

j<br />

的 操 作 , 這 裡 j ≠ i。 重 建 新 的 階 層 化 的 存 取 控 制 群 播 系 統 後 , 其 隸<br />

屬 上 安 全 層 級 會 員 , 用 他 / 她 的 組 鑰 , 輸 入 新 的 標 準 式 , 即 能 取 得 隸 屬 下 安 全 層 級 的 組 鑰 , 並 解 密 取 得 下 安 全<br />

層 級 會 員 群 播 資 料 。 其 方 程 式 為<br />

E ′( f ( gk′ G )) = gk ′ mod p,1 ≤ i, j ≤ r.<br />

(16)<br />

i j i i<br />

j<br />

j<br />

( 二 )、 原 有 會 員 離 開 群 播 系 統<br />

假 設 原 有 會 員 u l 的 私 鑰 k l , 此 處 1 ≤l ≤ n。 當 會 員 u l 欲 離 開 群 播 系 統 時 , 管 理 中 心 必 須 更 換 新 的 小 組 組 鑰<br />

40


稻 江 學 報 第 五 卷 第 一 期<br />

及 組 鑰 , 且 需 重 建 新 的 子 濾 器 及 父 濾 器 。 假 若 會 員 u l 原 被 管 理 中 心 , 分 配 在 第 j 組 安 全 層 級 第 一 小 組 , 其 新<br />

的 子 濾 器 及 父 濾 器 方 程 式 為<br />

( n/ m)<br />

SECF′′ ( x) = ( x− f( k G )) ∏ ( x− f( k G )) + sgk′′<br />

mod p,<br />

(17)<br />

j,1 j, v j,1 j, t j,1 j,1<br />

t= 1, t≠l<br />

及<br />

MECF′′ ( x) = ( x− f( k G ))( x− f( sgk′′ G )) ∏( x− f( sgk G )) + gk′′<br />

mod p.<br />

(18)<br />

j j, v j j,1 j j,<br />

h j j<br />

h=<br />

2<br />

m<br />

管 理 中 心 將 新 的 子 濾 器 及 父 濾 器 , 傳 送 給 各 組 安 全 層 級 。 第 j 組 安 全 層 級 第 一 小 組 群 播 會 員 , 得 到 新 的 子 濾<br />

器 及 父 濾 器 後 , 輸 入 自 己 私 鑰 k j,t 於 新 的 子 濾 器 及 父 濾 器 , 此 處 1 ≤ t ≠l ≤ ( n/ m)<br />

, 經 演 算 後 , 即 可 取 得 新 的 小<br />

組 組 鑰 sgk′′<br />

j,1<br />

及 組 鑰 gk′′<br />

j 。 其 方 程 式 為<br />

SECF ′′ ( f ( k G )) = sgk′′<br />

,1 ≤ t ≠ l ≤ ( n / m)<br />

(19)<br />

j,1 j, t j,1 j,1<br />

及<br />

MECF ′′ ( f ( sgk′′ G )) = gk′′<br />

, 1 ≤ j ≤ r.<br />

(20)<br />

j j,1<br />

j j<br />

第 j 組 安 全 層 級 第 一 小 組 群 播 會 員 , 得 到 新 的 組 鑰 後 , 用 此 組 鑰 解 密 而 得 知 群 播 訊 息 , 非 群 播 會 員 則 無 法 取<br />

得 新 的 組 鑰 gk′′ 。<br />

j<br />

當 管 理 中 心 建 構 新 的 子 濾 器 及 父 濾 器 完 成 後 , 接 著 管 理 中 心 用 更 新 後 的 組 鑰 , 重 建 新 的 標 準 式 , 其 方 程<br />

式 為<br />

E ′′<br />

i<br />

( x) = [ x − f ( gk′′ jGi)] ∏ [ x − f ( gk<br />

jGi)] + gk′′<br />

i<br />

mod p, 1 ≤ i, j ≤ r.<br />

(21)<br />

j<br />

此 處 Π<br />

j<br />

是 為 完 成 所 有 的 j 滿 足 SCi ≤ SC<br />

j<br />

的 操 作 , 這 裡 j ≠ i。 在 重 建 新 的 階 層 化 的 存 取 控 制 群 播 系 統 後 , 上<br />

安 全 層 級 的 會 員 , 用 他 / 她 的 組 鑰 輸 入 新 的 標 準 式 , 即 能 取 得 隸 屬 下 安 全 層 級 的 組 鑰 , 並 以 此 組 鑰 取 得 下 安 全<br />

層 級 會 員 群 播 資 料 。 其 方 程 式 為<br />

E ′′ ( f ( gk′′ G )) = gk ′′ mod p,1 ≤ i, j ≤ r.<br />

(22)<br />

i j i i<br />

( 三 )、 改 變 組 鑰<br />

在 這 SCi ≤ SC<br />

j<br />

≤ SCl<br />

部 份 隸 屬 層 級 裡 , 當 SC j 安 全 層 級 希 望 改 變 他 的 / 她 的 組 鑰 gk j 為 g k′ , 管 理 中 心<br />

j<br />

需 要 改 變 SC j 與 SC i 安 全 層 級 的 標 準 式 , 其 方 程 式 為<br />

E ′<br />

j<br />

( x) = ∏ [ x− f( gklGj)] + gk ′<br />

j<br />

mod p, 1 ≤ j, l ≤ r.<br />

(23)<br />

l<br />

此 處 Π 是 為 完 成 所 有 的 l 滿 足 SC ≤ SC 的 操 作 , 這 裡 j ≠ l 。 及<br />

l<br />

j<br />

l<br />

E ′<br />

i<br />

( x) = ∏ [ x− f( gk′<br />

jGi)] + gk′<br />

i<br />

mod p, 1 ≤i ≤ r.<br />

(24)<br />

j<br />

此 處 Π<br />

j<br />

是 為 完 成 所 有 的 j 滿 足 SCi ≤ SC<br />

j<br />

的 操 作 , 這 裡 j ≠ i。 然 後 , 管 理 中 心 公 佈 E′ j<br />

(x)<br />

及 E i<br />

′(x)<br />

。<br />

41


稻 江 學 報 第 五 卷 第 一 期<br />

( 四 )、 增 加 安 全 層 級<br />

假 設 在 本 系 統 SCi ≤ SC<br />

j<br />

要 加 入 一 新 的 安 全 層 級 SC<br />

a<br />

, 使 之 成 為 SCi ≤ SCa ≤ SC<br />

j新 系 統 。 首 先 管 理 中 心 分<br />

配 組 鑰 gk<br />

a<br />

給 安 全 層 級 SC<br />

a<br />

, 然 後 建 構 階 層 化 存 取 控 制 群 播 系 統 。 在 SCa ≤ SC<br />

j及 SCi ≤ SCa, 其 標 準 式 各 為<br />

Ea( x) = ∏ [ x− f( gkjGa)] + gka<br />

mod p.<br />

(25)<br />

j<br />

此 處 Π<br />

j<br />

是 為 完 成 所 有 的 j 滿 足 SCa ≤ SC j的 操 作 , 這 裡 j ≠ a。<br />

E′ i<br />

( x) = { ∏ [ x− f( gkjGi)]}[ x− f( gkaGi)] + gk′<br />

i<br />

mod p.<br />

(26)<br />

j<br />

此 處 Π 是 為 完 成 相 同 原 有 的 E i (x)。<br />

j<br />

( 五 )、 刪 除 安 全 層 級<br />

假 設 在 本 系 統 SCi ≤SCb ≤ SC<br />

j中 , 要 刪 除 一 原 有 安 全 層 級 SC<br />

b<br />

, 使 之 成 為 SCi ≤ SC<br />

j<br />

組 鑰 gk<br />

b<br />

, 然 後 建 構 SCi ≤ SC<br />

j<br />

的 標 準 式 , 其 方 程 式 為<br />

E ′<br />

i<br />

( x) = ∏ [ x− f( gkjG′ i<br />

)] + gk′<br />

i<br />

mod p.<br />

(27)<br />

j<br />

此 處 Π<br />

j<br />

是 在 刪 除 安 全 層 級 SC b 之 後 , 完 成 所 有 的 j 滿 足 SCi ≤ SC<br />

j<br />

的 操 作 , 且 j ≠ i。<br />

。 首 先 管 理 中 心 刪 除<br />

( 六 )、 增 加 安 全 層 級 間 隸 屬 關 係<br />

假 設 一 個 安 全 層 級 SC<br />

a<br />

為 另 一 個 安 全 層 級 SC<br />

b<br />

新 增 隸 屬 的 上 層 級 , 換 言 之 , 在 新 SCi ≤ SCb ≤ SCa ≤ SC<br />

j<br />

系<br />

統 中 , SC b<br />

≤ SC a<br />

為 一 新 增 隸 屬 關 係 。 首 先 管 理 中 心 建 構 SCb ≤ SCa ≤ SC<br />

j<br />

及 SCi ≤ SCb ≤ SCa ≤ SC<br />

j<br />

的 標 準 式 ,<br />

其 方 程 式 各 為<br />

E ′<br />

b<br />

( x) = { ∏ [ x − f ( gk<br />

jGb)]}[ x − f ( gkaGb)] + gk ′<br />

b<br />

mod p.<br />

(28)<br />

j<br />

此 處 Π 是 為 完 成 相 同 原 有 的 E b (x), 及<br />

j<br />

E ′<br />

i<br />

( x) = { ∏ [ x − f ( gk<br />

jGi)]}[ x − f ( gkaGi)] + gk ′<br />

i<br />

mod p.<br />

(29)<br />

j<br />

此 處 Π 是 為 完 成 相 同 原 有 的 E i (x)。<br />

j<br />

( 七 )、 刪 除 安 全 層 級 間 隸 屬 關 係<br />

設 在 SCi ≤ SCb ≤ SCa ≤ SC<br />

j<br />

系 統 中 , 要 刪 除 SCb ≤ SCa部 份 系 統 , 換 言 之 , 在 SCb ≤ SCa ≤ SC<br />

j<br />

刪 除 SC<br />

a<br />

隸<br />

屬 關 係 後 , 其 隸 屬 關 係 成 為 SCb ≤ SC<br />

j<br />

; 在 SCi ≤ SCb ≤ SCa<br />

刪 除 SC<br />

b<br />

隸 屬 的 關 係 後 , 其 隸 屬 關 係 成 為<br />

SC<br />

SC<br />

i<br />

≤ SCa。 首 先 管 理 中 心 建 構<br />

b j<br />

≤ SC 及 SCi ≤ SCa的 標 準 式 , 其 方 程 式 各 為<br />

E ′<br />

b<br />

( x) = ∏ [ x− f ( gkjG ′<br />

b<br />

)] + gk ′<br />

b<br />

mod p.<br />

(30)<br />

j<br />

此 處 Π<br />

j<br />

是 在 刪 除 安 全 層 級 SC a 之 後 , 完 成 所 有 的 j 滿 足 SCb ≤ SC<br />

j的 操 作 , 且 j ≠ b。<br />

42


稻 江 學 報 第 五 卷 第 一 期<br />

E′ i<br />

( x) = ∏ [ x− f( gkjG′ i<br />

)] + gk′<br />

i<br />

mod p.<br />

(31)<br />

j<br />

此 處 Π<br />

j<br />

是 在 刪 除 安 全 層 級 SC b 之 後 , 完 成 所 有 的 j 滿 足 SCi ≤ SC<br />

j<br />

的 操 作 , 且 j ≠ i。<br />

肆 、 安 全 性 分 析<br />

攻 擊 者 若 能 取 得 本 系 統 合 法 會 員 的 私 鑰 , 便 可 取 組 鑰 ; 若 能 取 得 上 安 全 層 級 的 組 鑰 , 便 可 取 得 下 安 全 層<br />

級 的 組 鑰 。 隨 後 , 攻 擊 者 便 可 藉 由 偷 得 上 安 全 層 級 的 組 鑰 , 解 密 取 得 下 安 全 層 級 會 員 的 群 播 資 料 。 因 此 , 本<br />

階 層 化 存 取 控 制 群 播 系 統 之 安 全 , 乃 取 決 於 攻 擊 者 能 否 取 得 私 鑰 或 組 鑰 。 為 防 止 私 鑰 及 組 鑰 被 偷 , 一 個 橢 圓<br />

曲 線 離 散 對 數 問 題 [23], 被 應 用 在 本 系 統 。 所 謂 橢 圓 曲 線 離 散 對 數 問 題 就 是 一 個 橢 圓 曲 線 被 假 設 為<br />

2 3<br />

Ey : = x+ ax+ bmod<br />

p, 使 用 在 本 系 統 。 另 外 一 個 橢 圓 曲 線 加 法 方 程 式 被 表 示 為<br />

Y = cX.<br />

(32)<br />

被 應 用 在 本 系 統 , 此 處 X , Y ∈ E 及 c< p。 在 方 程 式 中 , 知 道 c 及 X, 要 求 得 Y 是 容 易 的 , 但 是 知 道 c 及 Y,<br />

要 求 得 X 是 困 難 的 。 是 故 , 藉 此 問 題 , 我 們 可 確 保 系 統 的 安 全 , 其 安 全 性 分 析 可 分 成 兩 部 份 來 討 論 , 一 為 私<br />

鑰 的 攻 擊 , 另 一 為 組 鑰 的 攻 擊 。<br />

一 、 組 鑰 攻 擊 方 面<br />

這 組 鑰 攻 擊 包 括 反 相 攻 擊 、 內 部 協 同 攻 擊 、 內 部 相 互 攻 擊 、 外 來 攻 擊 、 合 作 攻 擊 、 隸 屬 關 係 改 變 的 攻 擊 、<br />

參 數 法 攻 擊 。 茲 分 述 如 下 :<br />

( 一 )、 反 相 攻 擊<br />

反 相 攻 擊 是 下 安 全 層 級 的 會 員 , 藉 由 相 關 的 參 數 攻 擊 上 安 全 層 級 的 組 鑰 , 取 得 組 鑰 後 , 在 以 此 組 鑰 , 取<br />

得 其 隸 屬 的 組 鑰 , 藉 以 獲 得 上 安 全 層 級 或 其 隸 屬 的 下 安 全 層 級 同 級 的 群 播 資 料 。 換 言 之 , 在 SCi ≤ SC<br />

j<br />

裡 , 在<br />

E i (x) 方 程 式 中 , 下 安 全 層 級 的 會 員 企 圖 用 他 / 她 的 組 鑰 , 取 得 上 安 全 層 級 組 鑰 。 為 獲 得 上 安 全 層 級 的 組 鑰 gk j ,<br />

其 原 有 方 程 式 (8), 可 更 寫 為<br />

∏ [ x − f( gk<br />

jGi)] = Ei( x) − gki,1 ≤i, j ≤ r.<br />

(33)<br />

j<br />

在 (33) 中 , 如 令 x = 0 , 則 (33) 可 寫 成<br />

∏ [ − f ( gk<br />

jGi)] = Ei(0) −gki,1 ≤i, j ≤ r.<br />

(34)<br />

j<br />

對 下 安 全 層 級 的 會 員 而 言 , 這 E<br />

i<br />

(0) 、 gk i<br />

及 G<br />

i<br />

是 能 夠 知 道 的 。 因 此 在 (34) 中 , 等 號 的 右 邊 是 已 知 數 。 但 要 取<br />

得 等 號 的 左 邊 gk , 則 需 面 臨 解 橢 圓 曲 線 離 散 對 數 問 題 。 是 故 , 這 攻 擊 是 無 法 成 功 的 。<br />

j<br />

( 二 )、 內 部 協 同 攻 擊<br />

這 內 部 協 同 攻 擊 被 定 義 為 當 下 安 全 層 級 的 會 員 , 透 過 收 集 有 關 的 公 眾 資 訊 參 數 , 企 圖 獲 得 上 安 全 層 級 會<br />

員 的 組 鑰 。 當 取 得 組 鑰 後 , 在 以 此 組 鑰 , 取 得 其 隸 屬 的 組 鑰 , 藉 以 獲 得 上 安 全 層 級 或 下 安 全 層 級 同 級 的 群 播<br />

資 料 。 以 圖 1 部 份 隸 屬 層 級 存 取 系 統 為 例 , 其 Ei<br />

( x ) 方 程 式 可 寫 成<br />

43


稻 江 學 報 第 五 卷 第 一 期<br />

E ( x) = 0 mod p. (35 - a)<br />

1<br />

E ( x) = [ x− f ( gk G )] + gk mod p. (35 - b)<br />

2 1 2 2<br />

E ( x) = [ x− f ( gk G )] + gk mod p. (35 - c)<br />

3<br />

1 3 3<br />

E ( x) = [ x− f ( gk G )][ x− f ( gk G )] + gk mod p. (35 - d)<br />

4 1 4 2 4 4<br />

E ( x) = [ x− f ( gk G )][ x− f ( gk G )][ x− f ( gk G )] + gk<br />

5 1 5 2 5 3 5 5<br />

6 1 6 3 6 6<br />

mod p. (35- e)<br />

E ( x) = [ x− f ( gk G )][ x− f ( gk G )] + gk mod p. (35 - f )<br />

假 設 SC 2 會 員 想 藉 此 方 程 式 , 企 圖 獲 得 上 安 全 層 級 的 組 鑰 gk 1 。 顯 然 地 , 方 程 式 (35-a) 沒 有 作 用 。 因 為 gk 3 、gk 4 、<br />

gk 5 和 gk 6 對 SC 2 會 員 是 不 知 道 的 , 收 集 這 不 足 的 數 據 , 將 在 方 程 式 (35-b)、 方 程 式 (35-c)、 方 程 式 (35-d)、 方 程<br />

式 (35-e) 和 方 程 式 (35-f) 中 , 面 臨 解 橢 圓 曲 線 離 散 對 數 問 題 。 是 故 , 這 攻 擊 是 注 定 失 敗 的 。<br />

( 三 )、 內 部 相 互 攻 擊<br />

所 謂 內 部 相 互 攻 擊 就 是 一 個 下 安 全 層 級 的 會 員 , 有 兩 個 以 上 的 上 安 全 層 級 。 一 個 上 安 全 層 級 想 從 其 所 隸<br />

屬 下 安 全 層 級 Ei<br />

( x ), 企 圖 獲 得 另 一 上 安 全 層 級 的 組 鑰 。 現 以 假 設 下 安 全 層 級 SC b , 有 兩 個 上 安 全 層 級 SC a 及 SC c<br />

為 例 。 換 言 之 , 在 SCb ≤ SCa及 SCb ≤ SCc<br />

裡 , 上 安 全 層 級 SC a 的 會 員 , 企 圖 藉 由 E b (x) 方 程 式 , 用 他 / 她 的 組 鑰 ,<br />

取 得 SC c 上 安 全 層 級 組 鑰 gk c 。 以 圖 1 部 份 隸 屬 層 級 存 取 系 統 為 例 , 其 SC 5 有 SC 2 、SC 3 兩 個 上 安 全 層 級 , 其 方 程 式<br />

(35-e) 可 改 寫 為<br />

d = [ gk − E (0)]/[ f( gkG )[ f( gk G )] = f( gk G ) mod p.<br />

(36)<br />

5 5 1 5 2 5 3 5<br />

在 方 程 式 (36) 裡 , E 5<br />

(0) 及 gk 5 對 SC 2 是 已 知 數 。 但 是 , 為 求 gk 3 , 需 知 d。 為 了 計 算 d,SC 2 需 要 先 獲 得 SC 1 的 gk 1 。<br />

這 又 是 一 個 反 相 攻 擊 的 行 為 。 因 此 , 這 個 攻 擊 涉 及 兩 次 解 橢 圓 曲 線 離 散 對 數 問 題 。 是 故 , 這 攻 擊 是 無 法 成 功<br />

的 。<br />

( 四 )、 外 來 攻 擊<br />

外 來 攻 擊 是 當 一 個 外 人 w, 企 圖 透 過 有 關 的 公 眾 參 數 , 在 Ei<br />

( x ) 方 程 式 裡 , 攻 擊 組 鑰 gk j 。 由 於 w 不 是 系<br />

統 的 一 名 會 員 , 他 / 她 只 能 從 一 般 式 中 , 去 攻 擊 組 鑰 gk j 。 其 Ei<br />

( x ) 方 程 式 可 寫 成<br />

E ( x i<br />

) = { ∏ [ x − f ( gk G j i)]}[ x f ( gk G j i)] gk i<br />

mod p<br />

′ − + .<br />

(37)<br />

′<br />

j<br />

此 處 Π<br />

j′ 是 完 成 所 有 的 j′ 滿 足 SCi ≤ SC<br />

j ′ 的 操 作 , 且 j′ ≠ j。 顯 然 地 ,w 不 知 道 這 些 組 鑰 gk<br />

j ′ 和 gk i ,w 很 難 從<br />

一 般 式 中 獲 得 gk<br />

j 。 因 此 , 這 攻 擊 是 失 敗 的 。<br />

( 五 )、 合 作 攻 擊<br />

所 謂 合 作 攻 擊 就 是 一 個 上 安 全 層 級 有 許 多 的 下 安 全 層 級 , 下 安 全 層 級 們 合 作 , 企 圖 獲 得 上 安 全 層 級 的 組<br />

鑰 。 換 言 之 , 在 SCb ≤ SCa及 SCc ≤ SCa裡 , 下 安 全 層 級 SC b 及 SC c , 合 作 攻 擊 上 安 全 層 級 SC a 的 組 鑰 。 以<br />

圖 1 部 份 隸 屬 層 級 存 取 系 統 為 例 , 其 SC 1 有 SC 2 、SC 3 兩 個 下 安 全 層 級 ,SC 2 及 SC 3 兩 安 全 層 級 們 合 作 , 企 圖 獲 得<br />

上 安 全 層 級 SC 1 的 組 鑰 gk 1 。 兩 方 程 式 (35-b) 及 (35-c) 可 改 寫 為<br />

44


稻 江 學 報 第 五 卷 第 一 期<br />

e= [ gk − E (0)] = f( gkG )mod p.<br />

(38)<br />

2 2 1 2<br />

f = [ gk E (0)] = f ( gk G mod p.<br />

(39)<br />

3 − 3 1 3 )<br />

在 這 攻 擊 中 ,SC 2 及 SC 3 兩 下 安 全 層 級 , 分 別 能 計 算 得 到 e、f 。 但 是 這 兩 個 方 程 式 , 對 於 取 得 上 安 全 層 級 SC 1<br />

的 組 鑰 gk 1 , 需 要 分 別 面 臨 解 橢 圓 曲 線 離 散 對 數 問 題 。 因 此 , 這 合 作 攻 擊 是 無 法 成 功 的 。<br />

( 六 )、 隸 屬 關 係 改 變 的 攻 擊<br />

所 謂 隸 屬 關 係 改 變 的 攻 擊 就 是 當 一 上 安 全 層 級 與 下 安 全 層 級 間 , 不 再 有 隸 屬 關 係 。 沒 有 隸 屬 關 係 的 上 安<br />

全 層 級 , 企 圖 透 過 有 關 公 眾 參 數 , 再 獲 取 原 隸 屬 下 安 全 層 級 的 組 鑰 。 換 句 話 說 , 在 SCi ≤ SCk ≤ SC<br />

j系 統 中 ,<br />

變 成 SCi ≤ SC<br />

j<br />

的 情 況 時 , SC<br />

k<br />

安 全 層 級 已 不 再 是 SC<br />

i<br />

安 全 層 級 的 上 層 級 , 此 時 Ei<br />

( x ) 變 成 E′ i<br />

( x)<br />

後 , SC k<br />

想 再<br />

得 知 SC<br />

i<br />

的 組 鑰 gk′<br />

i 。 以 圖 1 部 份 隸 屬 層 級 存 取 系 統 為 例 , 在 SC5 ≤ SC2 ≤ SC1系 統 中 , 假 若 SC 2 不 再 是 SC 5 有 隸<br />

屬 關 係 , 新 的 隸 屬 關 係 變 成 為 SC5 ≤ SC1。SC 2 安 全 層 級 的 會 員 , 在 尚 有 隸 屬 關 係 時 , 可 藉 由 方 程 式 (35-e), 獲<br />

[ f ( gk G ) f ( gk G )], 其 方 程 式 為<br />

得<br />

1 5 3 5<br />

[ f ( gk G ) f ( gk G )] = [ E (0) −gk ]/[ − f ( gk G )]. (40)<br />

1 5 3 5 5 5 2 5<br />

當 SC 2 與 SC 5 沒 有 隸 屬 關 係 時 ,E 5 (x) 方 程 式 被 更 改 為<br />

E′ ( x) = [ x− f( gkG′ )][ x− f( gk G′ )] + gk′<br />

mod p.<br />

(41)<br />

5 1 5 3 5 5<br />

此 時 SC 2 安 全 層 級 的 會 員 , 以 x = [ f( gkG5) f( gk G5)]<br />

輸 入 新 的 E5( ′ x)<br />

方 程 式 , 他 們 是 無 法 獲 得 新 的 組 鑰<br />

gk′<br />

5 , 因 此 本 系 統 的 安 全 得 以 確 保 。<br />

1 3<br />

( 七 )、 參 數 法 攻 擊<br />

所 謂 參 數 法 攻 擊 就 是 內 部 不 相 隸 屬 層 級 , 藉 由 公 眾 參 數 , 以 參 數 的 方 法 , 企 圖 獲 取 這 上 安 全 層 級 的 組 鑰 。<br />

換 句 話 說 , 在 SCi ≤ SCk ≤ SC<br />

j與 SCl ≤ SCk ≤ SC<br />

j<br />

系 統 中 , SC i<br />

安 全 層 級 的 會 員 , 企 圖 以 參 數 的 方 法 , 獲 取 SCk<br />

安 全 層 級 的 組 鑰 。 以 圖 1 部 份 隸 屬 層 級 存 取 系 統 為 例 , 在 SC4 ≤ SC2 ≤ SC1與 SC5 ≤ SC2 ≤ SC1系 統 中 ,SC 4 安 全<br />

層 級 的 會 員 , 以 參 數 法 , 企 圖 藉 由 方 程 式 (35-d) 與 方 程 式 (35-e), 獲 取 這 SC 5 安 全 層 級 的 組 鑰 。 從 方 程 式 (35-e)<br />

減 去 方 程 式 (35-d), 其 結 果 為<br />

E5( x) − E4( x) = [ x − f ( gk1G5)][ x − f ( gk2G5)][ x − f ( gk3G5)] −[ x − f ( gk1G4)]<br />

[ x− f ( gk G )] + gk − gk mod p. (42)<br />

2 4 5 4<br />

若 SC 4 安 全 層 級 的 會 員 , 使 用 t 參 數 , 以 gk5 = gk4<br />

+ t, 使 用 在 上 方 程 式 , 想 得 知 不 相 隸 屬 會 員 組 鑰 gk 5 , 則 上<br />

方 程 式 可 寫 成<br />

gk5 = gk4 + t = [ E5(0) − E4(0)] + [ f ( gk1G5) f ( gk2G5) f ( gk3G5)]<br />

+ [ f ( gk G ) f ( gk G )] mod p.<br />

1 4 2 4<br />

(43)<br />

顯 然 地 , 在 上 式 中 ,SC 4 安 全 層 級 的 會 員 , 是 不 知 參 數 t、gk 1 、gk 2 、gk 3 。 僅 能 以 任 何 參 數 t 來 亂 試 , 試 圖 得<br />

到 gk 5 , 這 種 暴 力 攻 擊 法 [2] 是 非 常 困 難 的 。 所 以 這 參 數 法 攻 擊 , 在 本 系 統 是 無 法 成 功 的 。<br />

45


稻 江 學 報 第 五 卷 第 一 期<br />

二 、 私 鑰 攻 擊 方 面<br />

私 鑰 攻 擊 包 括 共 謀 攻 擊 、 外 來 攻 擊 、 離 開 會 員 的 攻 擊 。 茲 分 述 如 下 :<br />

( 一 )、 共 謀 攻 擊<br />

所 謂 共 謀 攻 擊 就 是 共 謀 者 使 用 公 眾 參 數 , 企 圖 獲 得 一 個 非 共 謀 者 的 私 鑰 函 數 。 當 這 共 謀 者 離 開 系 統 時 ,<br />

共 謀 者 可 使 用 偷 得 非 共 謀 者 的 私 鑰 函 數 , 獲 得 新 系 統 小 組 組 鑰 , 這 新 系 統 就 變 成 不 安 全 。 這 個 敘 述 , 被 分 成<br />

子 濾 器 :(1) 無 加 入 虛 擬 會 員 私 鑰 及 (2) 有 加 入 虛 擬 會 員 私 鑰 兩 方 面 來 說 。 為 了 方 便 起 見 , 攻 擊 者 以 攻 擊 第 一 個<br />

小 組 為 例 , 茲 描 述 如 下 ..<br />

1、 無 加 入 虛 擬 會 員 私 鑰 k<br />

jv ,<br />

當 無 加 入 虛 擬 會 員 私 鑰 時 , 則 子 濾 器 方 程 式 (4), 被 改 為<br />

( n/ m)<br />

j,1 t= 1, t≠v<br />

j, t j,1 j,1<br />

SECF ( x) = ∏ ( x − f ( k G )) + sgk mod p, 1≤ j ≤ r . (44)<br />

當 第 一 個 小 組 的 共 謀 者 u j,l 離 開 系 統 之 前 , 他 / 她 能 與 (( n/ m) − 2) 共 謀 者 , 企 圖 偷 得 一 個 非 共 謀 者 u j,a 的 私 鑰 函<br />

數 。 首 先 , 他 / 她 能 設 定 x = 0 在 方 程 式 (44)。 則 方 程 式 (44) 變 為<br />

( n/ m)<br />

j,1 t= 1, t≠v<br />

j, t j,1 j,1<br />

SECF (0) = ∏ ( − f ( k G )) + sgk mod p, 1 ≤ j ≤ r<br />

(45)<br />

或<br />

( n/ m)<br />

ja , j,1 j,1 j,1 t= 1, t≠v≠a<br />

jt , j,1<br />

( − f ( k G )) = ( SECF (0) −sgk )/ ∏ ( −f( k G )) mod p, 1≤ j≤ r . (46)<br />

當 (( n/ m) − 2) 會 員 提 供 他 / 她 們 的 私 鑰 函 數 f(k j,t G j,1 ) 給 會 員 u j,l , 此 處 1 ≤ j ≤ r及 1 ≤ t ≠ a ≠l ≤ ( n/ m)<br />

。 共 謀 者 能<br />

從 方 程 式 (46) 獲 得 ( − f( k<br />

,<br />

G<br />

,1))。<br />

ja<br />

j<br />

在 共 謀 者 u j,l 離 開 系 統 後 , 管 理 中 心 重 建 新 的 SECF<br />

,1<br />

∗ ( x)<br />

, 此 新 的 方 程 式 為<br />

( n/ m)<br />

j,1 j, a j,1 t= 1, t≠l<br />

j, t j,1 j,1<br />

SECF ∗ ( x) = ( x− f( k G )) ∏ ( x− f( k G )) + sgk ∗ mod p. (47)<br />

這 共 謀 者 u j,l 能 用 偷 得 的 ( − f( k<br />

,<br />

G<br />

,1)), 從 方 程 式 (47) 取 得 新 的 小 組 組 鑰 gk j,1 *。 進 一 步 , 他 / 她 能 用 取 得 新 的 小<br />

ja<br />

組 組 鑰 sgk j,1 *, 從 而 獲 得 新 組 鑰 。 顯 而 易 見 , 系 統 變 得 不 安 全 。<br />

j<br />

j<br />

2、 有 加 入 虛 擬 會 員 私 鑰 k<br />

jv ,<br />

當 有 加 入 虛 擬 會 員 私 鑰 時 , 則 子 濾 器 方 程 式 (4), 被 變 成<br />

( n/ m)<br />

j,1 j, v j,1 t=<br />

1<br />

j, t j,1 j,1<br />

SECF ( x) = ( x− f( k G )) ∏ ( x− f( k G )) + sgk mod p, 1≤ j ≤ r . (48)<br />

當 一 個 小 組 的 共 謀 者 u j,l 離 開 系 統 之 前 , 他 / 她 能 與 (( n/ m) − 2) 共 謀 者 , 共 謀 設 定 x = 0 在 方 程 式 (48)。 則 方 程<br />

式 (48) 變 為<br />

46


稻 江 學 報 第 五 卷 第 一 期<br />

( n/ m)<br />

SECF (0) = ( f ( k G )) ∏ ( − f ( k G )) + sgk mod p<br />

(49)<br />

j,1 j, v j,1 j, t j,1 j,1<br />

t = 1<br />

或<br />

( n/ m)<br />

( f ( k G ))( f( k G )) = ( SECF (0) −sgk )/ ∏ ( − f( k G )) mod p. (50)<br />

ja , j,1 jv , j,1 j,1 j,1 jt , j,1<br />

t= 1, t≠v≠a<br />

共 謀 者 僅 能 從 方 程 式 (50), 獲 得 ( f( kja ,<br />

Gj,1 ))( f( kjv ,<br />

G<br />

j,1))<br />

。 但 是 共 謀 者 是 無 法 使 用 獲 得 ( f( kja ,<br />

Gj,1 ))( f( kjv ,<br />

G<br />

j,1))<br />

,<br />

在 新 的 方 程 式 (47), 取 得 新 的 小 組 組 鑰 gk j,1 *。 本 系 統 因 有 加 入 虛 擬 會 員 私 鑰 , 顯 然 地 , 系 統 變 得 安 全 了 。 換<br />

句 話 說 , 這 種 共 謀 攻 擊 在 我 們 設 計 的 系 統 是 無 效 的 。<br />

( 二 )、 外 來 攻 擊<br />

外 來 攻 擊 是 當 一 個 外 人 u, 企 圖 透 過 有 關 的 公 眾 參 數 , 在 子 濾 器 裡 , 攻 擊 小 組 鑰 sgk j 。 由 於 外 人 u 不 是<br />

系 統 的 一 名 會 員 , 他 / 她 只 能 從 子 濾 器 中 , 去 攻 擊 小 組 的 組 鑰 sgk j 。 其 子 濾 器 方 程 式 可 寫 成<br />

jh ,<br />

( n/<br />

m)<br />

SECFjh ,<br />

( x) = {( x− f ( k<br />

j′ , vGj′ , h)) ∏ ( x− f ( k<br />

j′ ,( h− 1)( n/ m) + tGj′<br />

, h))}( x−<br />

f ( k<br />

j,( h− 1)( n/ m) + tGjh<br />

,<br />

))<br />

t = 1<br />

顯 然 地 , 外 人 u 不<br />

+ sgk mod p,1 ≤ h ≤ m, 1 ≤ j ≠ j′<br />

≤ r. (51)<br />

知 道 全 部 會 員 私 鑰 的 資 訊 , 因 此 外 人 u 無 法 從 上 面 方 程 式 中 獲 得 sgk j,h , 這 種 攻 擊 在 我 們 設 計 的 系 統 是 無 效 的 。<br />

( 三 )、 離 開 會 員 的 攻 擊<br />

所 謂 離 開 會 員 的 攻 擊 就 是 當 一 小 組 有 會 員 離 開 系 統 後 , 離 開 會 員 企 圖 透 過 有 關 的 公 眾 參 數 , 再 獲 取 原 隸<br />

屬 小 組 , 新 的 小 組 鑰 , 然 後 離 開 會 員 使 用 這 小 組 鑰 , 獲 取 新 的 組 鑰 。 為 方 便 起 見 , 以 第 j 組 中 第 一 小 組 的 會<br />

員 u j,l , 離 開 系 統 為 例 。 會 員 u j,l 在 未 離 開 系 統 前 , 會 員 u j,l 能 從 方 程 式 (48), 獲 得 ( −f( k G )) ∏ ( − f( k G )),<br />

其 方 程 式 為<br />

( n/<br />

m)<br />

( −f ( k G )) ∏ ( − f( k G )) = SECF (0) −sgk mod p, 1 ≤ j≤ r.<br />

(52)<br />

jv , j,1 jt , j,1 j,1 j,1<br />

t=<br />

1<br />

( n/<br />

m)<br />

jv , j,1 jt , j,1<br />

t=<br />

1<br />

當 他 / 她 在 離 開 系 統 後 , 子 濾 器 變 更 為 方 程 式 (47)。 顯 然 地 , 如 果 離 開 會 員 使 用 x = ( −f( k G )) ∏ ( −f( k G ))<br />

( n/<br />

m)<br />

jv , j,1 jt , j,1<br />

t=<br />

1<br />

在 新 的 方 程 式 (47), 是 無 法 獲 得 新 的 小 組 鑰 gk j,1 *, 更 不 能 取 得 新 的 組 鑰 。 因 此 這 種 攻 擊 是 無 法 成 功 的 。<br />

在 這 52 個 方 程 式 中 , 只 要 是 系 統 合 法 的 上 安 全 層 級 會 員 , 便 能 在 運 作 這 些 方 程 式 後 , 容 易 簡 單 取 得 下 安<br />

全 層 級 的 組 鑰 。 但 是 , 如 果 下 安 全 層 級 的 會 員 或 是 非 法 會 員 , 要 藉 由 這 些 方 程 式 來 運 作 , 取 得 非 法 的 組 鑰 。<br />

經 由 以 上 的 安 全 分 析 , 顯 然 是 不 可 能 。 因 此 大 大 的 提 高 本 系 統 的 加 密 性 。<br />

47


稻 江 學 報 第 五 卷 第 一 期<br />

三 、 各 方 法 功 能 與 效 能 的 比 較<br />

表 1 表 示 本 方 法 與 現 有 方 法 各 項 功 能 及 效 能 的 比 較<br />

Comparison<br />

items<br />

Key generation<br />

complexity<br />

Key derivation<br />

complexity<br />

Adding/deleting<br />

classes<br />

Adding/deleting<br />

relationships<br />

Changing secret<br />

keys<br />

Storage for public<br />

information<br />

Table 1 Functional comparisons<br />

AT’s CHEN’s WU’s OURs<br />

Exponential Hash +<br />

encryption<br />

Exponential<br />

Updating all<br />

Updating all<br />

Updating all<br />

Large<br />

Exponential Elliptic +<br />

encryption<br />

Hash +<br />

decryption Exponential Elliptic +<br />

decryption<br />

Updating<br />

partial<br />

Updating<br />

partial<br />

Updating<br />

partial<br />

Updating<br />

partial<br />

Updating<br />

partial<br />

Updating<br />

partial<br />

Updating<br />

partial<br />

Updating<br />

partial<br />

Updating<br />

partial<br />

Fixed and<br />

small Large Fixed and<br />

small<br />

Remark: AT’s: Akl and Taylor’s scheme [18]; CHEN’s : Chen’s scheme [14]; WU’s : Wu’s scheme [12];OURs:<br />

the proposed scheme.<br />

伍 、 結 論<br />

當 今 階 層 化 存 取 控 制 群 播 系 統 已 經 普 遍 存 在 世 界 各 機 構 。 因 此 , 本 文 提 出 一 個 階 層 化 存 取 控 制 群 播 系 統 ,<br />

以 符 合 世 界 的 潮 流 。 本 文 使 用 分 組 的 方 法 在 一 個 群 播 系 統 , 這 個 方 法 的 特 點 是 當 人 員 有 進 入 或 離 開 時 , 系 統<br />

不 必 全 部 更 新 , 僅 需 就 相 關 部 份 系 統 更 新 就 可 以 。 此 方 法 的 優 點 一 方 面 可 減 少 系 統 的 複 雜 度 , 另 一 方 面 可 減<br />

少 更 新 的 經 費 。 在 本 設 計 中 , 系 統 的 會 員 僅 需 持 有 自 己 的 私 鑰 , 即 能 取 得 組 鑰 。 因 此 會 員 可 減 少 持 有 一 堆 鑰<br />

匙 的 麻 煩 及 保 管 安 全 的 問 題 。 在 系 統 裡 , 上 安 全 層 級 的 會 員 , 能 簡 單 使 用 本 設 計 , 容 易 獲 得 下 安 全 層 級 的 組<br />

鑰 。 因 此 , 上 安 全 層 級 的 會 員 , 可 持 取 得 下 安 全 層 級 的 組 鑰 , 解 密 取 得 下 安 全 層 級 的 群 播 資 料 。 一 般 階 層 化<br />

存 取 控 制 的 設 計 , 上 安 全 層 級 的 會 員 , 要 獲 得 下 安 全 層 級 的 組 鑰 , 需 透 過 逐 級 或 迂 迴 的 方 法 , 方 能 取 得 下 安<br />

全 層 級 組 鑰 的 缺 點 。 但 是 , 本 設 計 , 上 安 全 層 級 的 會 員 , 能 直 接 取 得 下 安 全 層 級 的 組 鑰 , 克 服 一 般 階 層 化 存<br />

取 控 制 的 缺 點 。 在 動 態 存 取 方 面 , 組 鑰 的 改 變 、 增 加 安 全 層 級 、 減 少 安 全 層 級 、 增 加 安 全 層 級 的 隸 屬 關 係 、<br />

刪 除 安 全 層 級 的 隸 屬 關 係 , 本 系 統 操 作 簡 單 容 易 。 在 安 全 分 析 過 程 中 , 本 文 使 用 橢 圓 曲 線 離 散 對 數 問 題 , 來<br />

克 服 系 統 內 外 攻 擊 者 的 攻 擊 。 在 安 全 分 析 後 , 證 明 本 系 統 設 計 是 安 全 的 。<br />

從 表 1 中 , 得 知 AT’s[18] 使 用 指 數 的 方 法 , 會 員 進 出 系 統 時 , 系 統 需 全 部 更 新 , 重 新 建 構 , 本 系 統 僅 就<br />

相 關 部 分 , 更 新 建 構 ; 它 的 公 共 資 訊 儲 存 容 量 比 本 系 統 大 。 使 用 雜 湊 的 方 法 [14], 與 本 系 統 有 相 同 的 公 共 資<br />

48


稻 江 學 報 第 五 卷 第 一 期<br />

訊 儲 存 容 量 ; 會 員 進 出 系 統 時 , 系 統 僅 就 相 關 部 分 , 更 新 建 構 。 另 外 巫 等 [12] 也 是 使 用 指 數 的 方 法 , 雖 然 會 員<br />

進 出 系 統 時 , 系 統 也 只 需 部 分 更 新 , 可 是 公 共 資 訊 儲 存 量 大 。 顯 然 地 , 本 系 統 具 有 當 會 員 進 出 系 統 時 , 僅 有<br />

部 分 需 更 新 及 公 共 資 訊 儲 存 容 量 小 的 優 點 。 因 此 , 本 設 計 , 提 供 一 個 階 層 化 存 取 控 制 群 播 系 統 , 實 用 的 價 值 。<br />

參 考 文 獻<br />

[1] 韓 亮 、 賴 溪 松 、 張 真 誠 (1995)。 近 代 密 碼 學 及 其 應 用 。 松 崗 電 腦 圖 書 。<br />

[2] 粘 添 壽 、 吳 順 裕 (2006)。 資 訊 與 網 路 安 全 技 術 。 旗 標 圖 書 。<br />

[3] Li, M. Poovendran, R. Berenstein, C. (2002). Design of secure multicast key management scheme with<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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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cur. & Priv., Oakland, CA, (pp.52-61).<br />

[9] D. McCullough, (1987). Specifications for multilevel security and a hook-up property. Proc. of 1987,<br />

IEEE Symposium on Secur. & Priv., Oakland, CA, (pp.161-166).<br />

[10] J. McHugh, & A. P. Moore. (1986). A security policy and formal top level specifications for a multilevel<br />

secure local area network. Proc. of 1986, IEEE on Secur. & Priv., Oakland, CA, (pp.34-39).<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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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 on Inf. & Syst., E84-D(6), 700-708.<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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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Chan, K. C. Gary Chan, S. H. (2002). Distributed servers approach for large scale secure multicast. IEEE<br />

49


稻 江 學 報 第 五 卷 第 一 期<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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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knapp, A. w. (1992). Elliptic Curve.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ce.<br />

[25] Silverman, J. H. Tate, J. (1992). Rational Points on Elliptic Curves. New York: Springer-Verlag.<br />

[26] Silverman, J. H. (1986). The Arithmetic of Elliptic Curves. New York: Springer-Verlag.<br />

50


稻 江 學 報 第 五 卷 第 一 期<br />

高 雄 市 政 府 籌 措 自 主 財 源 之 道<br />

蔡 水 安<br />

*<br />

摘 要<br />

研 究 目 的 旨 於 分 析 高 雄 市 政 府 財 政 收 支 差 短 , 歲 入 來 源 別 成 長 幅 度 遠 低 於 歲 出 用 途 擴 張 速 度 , 造 成 財 政<br />

收 支 失 衡 。 探 討 地 方 自 治 財 政 需 要 , 籌 措 自 主 財 源 , 以 充 裕 財 源 。<br />

為 達 研 究 目 的 , 選 擇 台 電 公 司 變 壓 箱 使 用 公 有 道 路 當 個 案 研 究 。 研 究 方 法 採 用 次 級 資 料 分 析 法 、 焦 點 團<br />

體 法 、 深 度 訪 談 法 等 。<br />

前 述 收 集 資 料 分 析 、 分 類 、 編 碼 等 , 運 用 三 角 交 叉 驗 證 法 , 進 行 資 料 檢 核 , 檢 視 文 本 資 料 編 碼 信 度 分 析 ,<br />

驗 證 其 研 究 結 果 是 可 信 賴 程 度 。<br />

研 究 發 現 鑒 於 籌 措 自 主 財 源 的 效 益 可 期 , 建 請 高 雄 市 政 府 研 擬 推 動 「 高 雄 市 公 有 道 路 管 理 自 治 條 例 」, 利<br />

於 資 源 配 置 效 率 , 增 加 財 政 稅 源 收 入 , 因 應 財 政 管 理 的 任 務 。<br />

關 鍵 詞 : 籌 措 自 主 財 源 、 三 角 交 叉 驗 證 法 、 公 有 道 路 管 理<br />

*<br />

係 為 美 和 技 術 學 院 管 理 學 碩 士 畢 業<br />

現 職 為 蔡 水 安 記 帳 士 事 務 所 主 持 人<br />

51


稻 江 學 報 第 五 卷 第 一 期<br />

Evaluation Study of Independent Financial Resources for Kaohsiung<br />

City Government<br />

Shui An Tsai *<br />

Abstract<br />

The purpose of this research paper is to analyze the causes behind the imbalance of revenue in Kaohsiung City<br />

Government as a result of a financial deficit, as well as low revenue growth compared to high expenditure. The<br />

research aims to discover the needs of independent municipal finance in order to enhance fiscal resources<br />

In order to reach the research objectives, Taipower was chosen to be the subject of the case study due to the fact<br />

that its transformer box occupies public roads. The research method adopts secondary data analysis, focus group and<br />

in-depth interviewing.<br />

As mentioned above, the researcher conducted data analysis, classification, coding, and used triangulation to<br />

examine data, and analyze the reliability of text data coding, in order to ensure the research results are reliable.<br />

The research suggests that the benefit of raising independt finace is practicable. Therefore, the researcher<br />

suggests Kaohsiung city government might apply 「Kaohsiung city public road municipal administer regulation」 to<br />

increase financial tax revenue in order to deal with the financial management mission to benefit the efficiency of<br />

resource distribution .<br />

Key words: Independent Financial Resources、Triangulation、The Public Roads Management<br />

*<br />

Master, Institute of Business Management, Meiho Institute of Technology<br />

Tsai shui-an Accounting Firm Director<br />

52


稻 江 學 報 第 五 卷 第 一 期<br />

壹 、 緒 論<br />

一 、 研 究 動 機<br />

當 前 高 雄 市 政 府 各 項 施 政 所 需 支 出 財 源 , 除 仰 賴 中 央 政 府 統 籌 分 配 稅 收 入 及 補 助 收 入 挹 注 外 , 不 足 財 政<br />

收 支 差 短 仍 需 舉 借 債 務 支 應 , 致 歲 入 來 源 無 法 與 財 政 支 出 同 步 成 長 , 產 生 財 政 結 構 失 衡 。 為 免 歲 入 來 源 短 絀<br />

之 延 續 , 以 減 輕 財 政 負 擔 , 積 極 籌 措 自 主 財 源 之 道 。<br />

二 、 研 究 目 的<br />

基 於 前 述 研 究 動 機 , 將 其 研 究 目 的 分 列 為 四 項 , 分 述 如 下 :<br />

( 一 ) 探 討 高 雄 市 財 政 收 支 失 衡 之 問 題 。<br />

( 二 ) 分 析 高 雄 市 歲 入 來 源 短 絀 之 原 因 。<br />

( 三 ) 評 析 使 用 者 付 費 原 則 對 積 極 籌 措 自 主 財 源 之 影 響 關 係 。<br />

( 四 ) 析 論 高 雄 市 財 政 應 用 租 稅 課 徵 公 平 原 則 利 於 籌 措 自 主 財 源 之 方 法 。<br />

貳 、 高 雄 市 政 府 財 政 收 支 概 況<br />

一 、 高 雄 市 政 府 財 政 收 支 失 衡 情 形<br />

( 一 ) 從 高 雄 市 政 府 財 政 局<br />

1 (2009) 財 政 統 計 顯 示 , 以 90~97 年 度 台 北 市 、 台 灣 省 、 高 雄 市 歷 年 實 徵 淨 額 成 長<br />

趨 勢 圖 , 如 圖 1 呈 現 ; 高 雄 市 政 府 從 93~97 年 度 實 徵 淨 額 成 長 幅 度 均 未 能 有 效 增 加 成 長 , 其 中 更 以 97 年 度<br />

實 徵 淨 額 降 幅 達 10%, 顯 不 利 於 高 雄 市 政 府 各 項 施 政 所 需 , 惟 恐 排 擠 經 濟 發 展 與 教 育 科 學 文 化 及 社 會 福 利 等<br />

項 支 出 。<br />

( 二 ) 造 成 高 雄 市 政 府 財 政 收 支 失 衡 , 源 歲 入 來 源 無 法 增 加 財 政 稅 賦 收 入 , 甚 仰 賴 舉 債 及 借 款 , 因 應 歲 出 用 途<br />

需 求 , 未 來 尚 須 負 擔 鉅 額 之 公 共 債 務 的 還 本 利 息 。 致 形 成 財 政 收 支 失 衡 。<br />

二 、 高 雄 市 政 府 歲 入 來 源 及 歲 出 用 途 概 況<br />

從 審 計 部<br />

2 (2009) 財 務 審 核 結 果 年 報 呈 現 , 以 92~96 年 度 直 轄 市 及 縣 市 總 決 算 審 定 後 歲 入 來 源 及 歲 出 用<br />

途 概 況 , 經 彙 整 如 表 1 所 示 。 其 統 籌 分 配 稅 收 入 及 補 助 及 協 助 收 入 , 占 非 自 籌 財 源 收 入 達 50% 以 上 , 在 自 籌<br />

財 源 無 法 相 對 配 合 歲 入 來 源 成 長 之 情 況 下 , 無 法 填 補 高 雄 市 政 府 歲 入 歲 出 短 絀 。<br />

1<br />

高 雄 市 政 府 財 政 局 (2009) 財 政 統 計 。<br />

2<br />

審 計 部 (2009) 財 務 審 核 結 果 年 報 。<br />

53


稻 江 學 報 第 五 卷 第 一 期<br />

圖 1 歷 年 實 徵 淨 額 成 長 趨 勢 圖<br />

資 料 來 源 : 高 雄 市 政 府 財 政 局 (2009)<br />

表 1 92~96 年 度 直 轄 市 及 縣 市 總 決 算 審 定 後 歲 入 來 源 及 歲 出 用 途 概 況 表<br />

單 位 : 億 元 ;%<br />

年 度 別 96 95 94 93 92<br />

歲 入 歲 出 短 156,58 233,87 172,71 219,53 166,91<br />

絀<br />

自 籌 財 源 46.41 46.20 46.83 45.72 59.55<br />

非 自 籌 財 源 53.59 53.80 53.17 54.28 40.45<br />

統 籌 分 配 稅<br />

收 入<br />

補 助 及 協 助<br />

收 入<br />

24.36 22.52 21.13 19.24 30.43<br />

29.23 31.28 32.04 35.04 10.02<br />

資 料 來 源 : 研 究 者 整 理 (2009), 引 自 審 計 部 (2009)<br />

三 、 高 雄 市 政 府 財 政 收 支 差 短 情 形<br />

從 財 政 部 國 庫 署<br />

表 2 所 示 。<br />

3 (2009) 業 務 導 覽 ; 地 方 財 政 所 示 , 從 96~98 年 度 地 方 政 府 財 政 收 支 差 短 情 形 , 整 理 如<br />

( 一 ) 以 96~98 年 度 地 方 政 府 財 政 收 支 差 短 情 形 表 比 對 結 果 ; 高 雄 市 政 府 財 政 收 支 差 短 情 形 , 從 96 年 度 的 44<br />

億 元 擴 大 到 98 年 度 的 112 億 元 , 顯 示 歲 入 成 長 幅 度 遠 低 於 歲 出 擴 張 速 度 , 造 成 財 政 收 支 結 構 日 趨 惡 化 。 惟 靠<br />

54


稻 江 學 報 第 五 卷 第 一 期<br />

舉 借 債 務 平 衡 財 政 收 支 需 求 。<br />

( 二 ) 對 台 北 市 、 高 雄 市 而 言 , 從 98 年 財 政 收 支 差 短 逐 年 擴 大 趨 勢 , 為 彌 補 財 政 缺 口 , 除 適 度 調 整 財 政 收 支 結<br />

構 外 , 當 可 應 用 租 稅 課 徵 權 源 , 利 於 資 源 配 置 效 率 , 課 徵 地 方 稅 , 增 加 籌 措 自 主 財 源 之 方 向 , 以 因 應 高 雄 市<br />

政 府 財 政 管 理 任 務 。<br />

表 2 96-98 年 度 地 方 政 府 財 政 收 支 差 短 情 形 表 ……………………………………. 單 位 : 億 元<br />

年 度 別<br />

96 年 度 97 年 度 98 年 度<br />

項 目 別 歲 入 歲 出 收 支<br />

差 短<br />

歲 入 歲 出 收 支<br />

差 短<br />

歲 入 歲 出 收 支<br />

差 短<br />

縣 市 別<br />

台 北 市 1,618 1,386 (232) 1,515 1,482 (33) 1,412 1,536 123<br />

高 雄 市 642 686 44 594 686 91 734 846 112<br />

台 北 縣 732 752 20 911 966 56 952 1,028 76<br />

台 南 縣 291 300 10 304 333 29 301 301 0<br />

高 雄 縣 307 336 29 310 335 25 303 322 20<br />

屏 東 縣 257 269 12 311 305 (5) 283 283 0<br />

資 料 來 源 : 研 究 者 整 理 (2009), 引 自 財 政 部 國 庫 署 (2009)<br />

備 註 : 本 表 所 列 各 項 數 據 96 年 度 為 審 定 決 算 數 ,97 年 度 為 自 編 決 算 數 ,98 年 度 為 預 算 數 。<br />

3<br />

財 政 部 國 庫 署 (2009) 地 方 財 政 。<br />

55


稻 江 學 報 第 五 卷 第 一 期<br />

参 、 文 獻 回 顧<br />

一 、 租 稅 課 徵 理 論 及 其 相 關 研 究<br />

近 年 來 , 中 央 及 地 方 政 府 各 項 重 大 公 共 建 設 次 第 興 辨 , 因 而 財 政 支 出 費 用 大 幅 提 升 , 直 轄 市 及 地 方 政 府<br />

歲 入 來 源 別 無 法 相 應 成 長 , 財 政 收 支 差 距 逐 年 擴 大 , 累 積 財 政 赤 字 相 對 繼 續 惡 化 。 為 減 縮 財 政 支 出 規 模 及 控<br />

制 財 稅 負 擔 的 成 長 , 適 度 調 整 財 政 收 支 結 構 為 目 標 。 以 激 勵 地 方 政 府 積 極 籌 措 自 主 財 源 的 能 力 , 乃 對 財 政 稅<br />

賦 收 入 自 然 有 發 展 的 空 間 。<br />

( 一 ) 租 稅 課 徵 基 本 原 則<br />

從 徐 偉 初 、 歐 俊 男 、 謝 文 盛 合 著<br />

4 (2004) 研 究 指 出 , 租 稅 課 徵 分 為 財 政 收 入 及 社 會 公 平 等 原 則 , 分 述 如 下 :<br />

1、 財 政 收 入 原 則<br />

租 稅 收 入 為 因 應 中 央 與 地 方 政 府 財 政 需 要 , 當 財 政 需 求 增 加 時 , 租 稅 收 入 透 過 稅 制 設 計 適 度 調 整 或 修<br />

法 , 以 順 應 財 政 需 求 。<br />

2、 社 會 公 平 原 則<br />

基 於 租 稅 公 平 性 , 無 論 公 私 團 體 或 法 人 組 織 基 於 使 用 公 共 設 施 所 得 公 共 利 益 或 勞 務 , 維 護 公 共 財 的 利 益<br />

而 免 於 被 分 割 使 用 , 以 實 現 社 會 量 能 公 平 對 等 原 則 。<br />

( 二 ) 使 用 者 付 費 原 則<br />

1、 賦 稅 收 入<br />

針 對 地 方 政 府 使 用 賦 稅 收 入 來 支 援 公 共 建 設 費 用 支 出 , 從 陳 丹 華<br />

機 制 的 觀 念 , 以 提 高 資 源 配 置 效 率 , 實 踐 地 方 政 府 財 政 經 濟 基 盤 。<br />

5 (2002) 研 究 指 出 , 為 實 現 使 用 者 付 費<br />

2、 優 點<br />

强 化 地 方 政 府 提 供 財 貨 與 勞 務 , 提 升 公 共 設 施 服 務 品 質 及 數 量 , 又 不 負 擔 租 稅 費 用 , 當 然 對 衡 量 公 共 服<br />

務 需 求 的 強 度 及 高 度 需 求 性 。 有 效 生 產 與 資 源 配 置 效 率 , 改 善 公 共 管 理 , 使 資 源 浪 費 減 為 最 低 。<br />

二 、 地 方 財 政 收 入 問 題 及 其 相 關 研 究<br />

地 方 財 政 收 入 可 分 為 自 有 財 源 與 非 自 有 財 源 。 自 有 財 源 分 為 稅 課 收 入 與 非 稅 課 收 入 ; 非 自 有 財 源 則 分 為<br />

統 籌 分 配 稅 收 入 與 補 助 及 協 助 收 入 、 公 債 收 入 等 , 兹 將 分 述 如 下 :<br />

( 一 ) 稅 課 收 入<br />

稅 課 收 入 具 有 強 制 徵 收 稅 源 性 質 , 租 稅 收 入 來 源 宜 應 用 於 地 方 政 府 所 屬 轄 區 內 居 民 , 均 能 享 受 的 程 度 ,<br />

始 符 合 受 益 課 稅 原 則 。<br />

4<br />

徐 偉 初 、 歐 俊 男 、 謝 文 盛 合 著 (2004), 財 政 學 。<br />

5<br />

陳 丹 華 (2002), 財 政 學 。<br />

56


稻 江 學 報 第 五 卷 第 一 期<br />

( 二 ) 非 稅 課 收 入<br />

非 稅 課 收 入 分 為 財 產 收 益 、 管 理 及 規 費 收 入 、 罰 款 及 賠 償 收 入 及 其 他 非 稅 課 收 入 等 作 為 地 方 財 政 稅 源 收<br />

入 的 基 礎 。<br />

1、 租 稅 權 源<br />

因 應 租 稅 立 法 的 目 的 , 衡 酌 經 濟 上 的 意 義 及 實 質 課 稅 之 公 平 原 則 。 從 吳 金 柱<br />

源 的 歸 屬 , 有 下 列 三 種 地 方 稅 之 權 源 基 礎 , 分 述 如 下 :<br />

6 (2002) 研 究 指 出 , 租 稅 權<br />

(1) 租 稅 立 法 權<br />

a、 依 財 政 收 支 劃 分 法 規 定 , 稅 課 劃 分 為 國 稅 、 直 轄 市 及 縣 ( 市 ) 稅 。 直 轄 市 、 縣 ( 市 ) 及 鄉 ( 鎮 、 市 ) 立 法 課 徵<br />

稅 捐 , 以 本 法 有 明 文 規 定 者 為 限 。 依 地 方 稅 法 通 則 規 定 所 示 , 地 方 政 府 為 辦 理 自 治 事 項 , 得 視 自 治 財<br />

政 需 要 , 自 行 開 徵 地 方 稅 。<br />

b、 從 陳 清 秀<br />

7 (2008) 研 究 指 出 , 地 方 制 度 法 之 地 方 自 治 事 項 之 租 稅 立 法 權 , 屬 於 地 方 自 治 權 的 一 環 , 為<br />

確 保 地 方 財 政 自 主 權 所 不 可 或 缺 的 一 部 分 , 因 應 受 憲 法 的 直 接 保 障 效 力 。<br />

c、 在 地 方 自 治 團 體 行 使 租 稅 立 法 權 時 , 應 本 於 量 能 課 稅 、 受 益 負 擔 及 課 稅 公 平 原 則 之 處 理 。 地 方 自 治 團<br />

體 基 於 使 用 者 付 費 原 則 , 應 特 別 負 擔 的 課 稅 行 為 , 符 地 方 制 度 法 立 法 目 的 之 精 神 。<br />

(2) 租 稅 收 益 權<br />

享 有 租 稅 收 入 之 權 力 , 依 財 政 收 支 劃 分 法 規 定 , 國 稅 包 括 所 得 稅 、 營 業 稅 、 貨 物 稅 等 。 直 轄 市 及 縣 ( 市 )<br />

政 府 之 地 方 稅 包 括 土 地 稅 、 房 屋 稅 等 。 對 於 特 別 稅 課 之 徵 收 , 適 應 於 地 方 自 治 財 政 需 要 , 充 裕 財 源 。<br />

(3) 租 稅 行 政 權<br />

租 稅 行 政 權 之 劃 分 , 降 低 稽 徵 成 本 , 提 高 稽 徵 效 率 , 行 使 稅 捐 稽 徵 之 權 力 。 為 貫 徹 中 央 政 府 租 稅 行 政<br />

政 策 實 施 , 隨 著 地 方 稅 法 通 則 頒 布 後 , 強 化 租 稅 行 政 權 之 功 能 。<br />

( 三 ) 統 籌 分 配 稅 收 入<br />

從 李 建 興<br />

8 (2002) 研 究 表 示 , 中 央 統 籌 分 配 稅 收 入 主 要 的 目 的 , 分 述 如 下 。<br />

依 財 政 收 支 劃 分 法 , 中 央 為 謀 取 全 國 經 濟 平 衡 發 展 , 得 酌 予 補 助 地 方 政 府 。 中 央 統 籌 分 配 稅 款 立 法 目 的<br />

為 縮 短 城 鄉 的 差 距 , 促 城 鄉 的 均 衡 發 展 。 中 央 對 直 轄 市 漸 進 減 少 統 籌 分 配 稅 款 之 分 配 比 例 , 讓 直 轄 市 有 充 裕<br />

時 間 調 整 財 政 支 出 規 模 , 落 實 地 方 財 政 自 主 權 。<br />

6<br />

吳 金 柱 (2002), 租 稅 法 要 論 。<br />

7<br />

陳 清 秀 (2008), 地 方 課 稅 之 立 法 權 之 研 討 。<br />

8<br />

李 建 興 (2002), 當 代 財 政 學 。<br />

57


稻 江 學 報 第 五 卷 第 一 期<br />

( 四 ) 補 助 及 協 助 收 入<br />

解 決 各 地 方 政 府 間 財 政 水 平 不 平 衡 現 象 , 中 央 政 府 基 於 地 方 政 府 財 政 需 要 , 應 兼 顧 財 政 努 力 程 度 給 予 適<br />

當 補 助 , 為 激 勵 地 方 積 極 籌 措 自 有 財 源 , 建 構 補 助 金 制 度 的 目 的 ;<br />

(1) 補 助 及 協 助 收 入 獎 勵 措 施<br />

接 受 配 合 補 助 的 各 地 方 政 府 , 須 籌 措 自 有 財 源 一 定 比 例 配 合 款 的 能 力 , 始 能 獲 得 相 對 補 助 收 入 , 獎 勵<br />

籌 措 自 主 財 源 作 為 酌 增 補 助 收 入 為 對 應 。<br />

( 五 ) 公 債 收 入<br />

1、 公 債 指 各 級 政 府 為 籌 集 一 般 施 政 或 建 設 所 需 資 金 而 募 集 之 債 。<br />

2、 公 債 借 款 係 指 各 級 政 府 以 契 約 形 式 向 國 內 外 所 借 之 長 、 短 期 款 項 。<br />

3、 公 債 依 存 度 : 指 公 債 收 入 占 政 府 歲 出 之 比 率 , 用 以 衡 量 政 府 財 政 支 出 依 賴 公 債 收 入 之 程 度 。<br />

三 、 變 壓 箱 問 題 及 其 相 關 研 究<br />

( 一 ) 變 壓 箱 沿 革 發 展 過 程<br />

從 台 電 公 司 變 壓 箱 沿 革 發 展 過 程 及 概 況 , 整 理 如 表 3 所 示 。 對 台 電 使 用 公 有 道 路 設 置 地 上 物 實 際 情 況 ,<br />

發 現 除 安 全 考 量 外 , 得 兼 顧 都 市 整 體 景 觀 及 行 人 通 行 權 等 問 題 , 則 此 中 央 政 府 的 國 營 事 業 應 有 保 護 地 方 政 府<br />

公 共 財 的 維 護 責 任 。<br />

( 二 ) 公 有 道 路 設 置 地 上 物 概 況<br />

從 潘 淑 滿<br />

9 (2006a) 轉 引 自 Adler(1998) 理 論 研 究 提 出 , 在 社 會 情 境 特 定 現 象 、 事 件 或 行 為 的 環 境 靜 態 狀 況 ,<br />

發 現 台 電 公 司 變 壓 箱 情 境 脈 絡 , 對 於 人 、 時 、 事 、 地 、 物 等 有 相 互 因 果 關 係 。 藉 由 居 民 討 論 表 達 意 見 , 瞭 解<br />

變 壓 箱 發 展 過 程 。 藉 使 用 數 位 相 機 攝 錄 變 壓 箱 設 置 在 地 方 政 府 公 有 道 路 真 實 概 況 , 將 實 景 情 形 記 錄 呈 現 , 整<br />

理 如 圖 2 所 示 。<br />

9<br />

潘 淑 滿 (2006), 質 性 研 究 : 理 論 與 應 用 。<br />

58


稻 江 學 報 第 五 卷 第 一 期<br />

表 3 台 電 公 司 變 壓 箱 沿 革 發 展 過 程 概 況 表<br />

變 電 所 ( 研 究 對 象 係 以 目 前 分 散 各 社 區 人 行 巷 道 的 變 壓 箱 而 言 ) 的 設 置 。 依 據 經 濟<br />

沿 革 過 程 部 86 年 7 月 2 日 發 布 之 「 變 電 所 裝 置 規 則 」 而 設 置 , 變 電 所 與 相 鄰 建 築 物 均 須<br />

保 持 適 當 之 安 全 距 離 為 宜 。<br />

環 境 發 展<br />

發 展 本 質<br />

社 會 現 象<br />

今 日 問 題<br />

目 前 對 於 都 市 計 畫 區 內 的 輸 電 線 路 , 考 慮 都 會 區 內 人 口 密 集 , 且 為 兼 顧 都 市 整 體<br />

景 觀 , 投 資 大 量 輸 電 線 成 本 , 配 合 公 共 道 路 採 取 地 下 化 方 式 施 設 。 而 對 於 非 都 市<br />

計 畫 區 採 架 空 線 路 規 劃 時 , 亦 將 架 空 線 儘 量 避 開 人 口 稠 密 區 、 學 校 、 名 勝 古 蹟 等<br />

地 區 , 各 種 輸 電 線 之 支 持 物 , 如 鐵 塔 、 鋼 管 桿 或 水 泥 桿 等 , 均 與 民 眾 之 建 築 物 保<br />

持 適 當 安 全 距 離 , 線 路 架 設 高 度 均 儘 量 提 高 , 俾 利 輸 電 線 路 下 之 土 地 能 有 更 大 的<br />

使 用 空 間 。<br />

變 壓 箱 所 產 生 之 磁 場 環 境 建 議 值 , 行 政 院 環 保 署 於 90 年 1 月 12 日 公 告 「 非 游 離<br />

輻 射 環 境 建 議 值 」, 在 頻 率 60Hz 電 力 設 施 之 建 議 值 為 833 毫 高 斯 , 從 影 響 健 康<br />

及 其 他 因 素 , 值 得 共 同 探 討 的 議 題 。<br />

高 雄 市 市 區 道 路 管 理 自 治 條 例 第 67 條 及 第 68 條 規 定 , 必 須 申 請 設 立 許 可 , 若 非<br />

經 申 請 許 可 , 不 得 占 用 道 路 。 公 私 團 體 個 別 使 用 公 共 設 施 物 , 設 置 在 人 行 道 的 變<br />

壓 箱 或 其 他 地 上 物 等 , 依 規 定 必 須 向 管 理 機 關 申 請 設 立 許 可 證 明 , 以 維 護 市 容 景<br />

觀 及 通 行 公 有 道 路 的 權 利 。<br />

依 據 「 市 區 道 路 使 用 費 收 費 標 準 」, 高 雄 市 政 府 基 於 維 護 、 管 理 成 本 , 有 權 對 道<br />

路 ( 包 含 人 行 巷 道 ) 設 置 設 施 物 徵 收 道 路 使 用 費 。 並 得 以 維 護 行 人 通 行 及 其 安 全 考<br />

量 為 優 先 。<br />

資 料 來 源 : 研 究 者 整 理<br />

( 三 ) 台 電 公 司 變 壓 箱 風 險 預 警 問 題<br />

從 台 灣 環 境 保 護 聯 盟<br />

10 (2008) 對 電 磁 波 作 預 警 行 動 發 表 , 由 王 榮 德 研 究 指 出 , 彙 經 整 理 如 表 4。 有 關 變 壓<br />

箱 產 生 電 磁 場 , 人 體 引 發 感 應 電 流 , 是 否 影 響 健 康 , 科 學 上 可 能 存 有 不 確 因 素 , 避 免 接 觸 變 壓 箱 周 邊 環 境 ,<br />

減 少 身 體 電 磁 波 吸 收 , 應 採 取 避 免 接 觸 減 少 危 害 發 生 。<br />

10<br />

台 灣 環 境 保 護 聯 盟 (2008), 王 榮 德 電 磁 場 健 康 風 險 與 預 警 原 則 發 表 。<br />

59


稻 江 學 報 第 五 卷 第 一 期<br />

圖 2 變 壓 箱 使 用 人 行 道 實 景 圖<br />

資 料 來 源 : 研 究 者 於 2007 年 3 月 11 日 實 地 攝 影<br />

註 明 : 整 座 變 壓 箱 使 用 公 共 人 行 道 寬 度 面 積 達 三 分 之 二 , 影 響 居 民 通 行 權 甚 鉅 。<br />

表 4 電 磁 場 健 康 風 險 與 預 警 原 則 一 覽 表<br />

預 警 原 則 詮 釋<br />

降 低 科 學 的 不 確 定 性<br />

風 險 溝 通<br />

避 免 不 必 要 曝 露<br />

藉 由 收 集 電 磁 波 科 學 證 據 , 建 立 正 確 的 曝 露 資 料 , 將 儀 器 、 單 位 測 量 方<br />

法 標 準 化 , 然 後 進 行 曝 露 值 的 評 估 , 瞭 解 居 民 身 體 的 曝 露 與 吸 收 量 。<br />

建 立 公 開 、 民 主 的 風 險 溝 通 模 式 , 在 設 置 變 壓 箱 之 設 施 前 舉 辦 公 聽 會 ,<br />

讓 居 民 能 主 動 參 與 決 策 , 希 望 能 使 居 民 、 台 電 、 政 府 與 學 者 間 漸 漸 形 成<br />

預 警 共 識 。<br />

避 免 不 必 要 接 觸 變 壓 箱 設 施 範 圍 內 , 以 降 低 減 少 身 體 電 磁 波 吸 收 。 在 低<br />

頻 電 磁 場 (60Hz 輸 電 線 週 圍 磁 場 ), 在 WHO 組 織 的 國 際 癌 症 研 究 中 心<br />

(IARC) 於 2002 年 被 認 定 為 「 可 能 致 癌 物 」。 孩 童 曝 露 在 2~3mG 時 , 可<br />

能 得 白 血 病 機 率 增 加 2 倍 。 目 前 行 政 院 環 保 署 公 佈 曝 露 標 準 的 建 議 值 為<br />

833.3mG, 存 有 不 確 定 因 素 , 是 否 不 會 在 人 體 引 發 感 應 電 流 , 但 不 等 於<br />

沒 有 危 害 人 體 健 康 , 電 磁 波 的 健 康 風 險 與 預 警 問 題 , 有 必 要 重 視 。<br />

資 料 來 源 : 研 究 者 整 理<br />

四 、 籌 措 自 主 財 源 理 論 及 其 相 關 研 究<br />

( 一 ) 受 益 課 稅 原 則<br />

從 張 其 祿<br />

11 (2003) 研 究 表 示 , 在 私 經 濟 領 域 , 取 得 財 貨 或 勞 務 必 須 支 付 價 款 。 在 公 共 部 門 , 人 民 享 受 政 府<br />

60


稻 江 學 報 第 五 卷 第 一 期<br />

給 予 的 受 益 多 寡 為 課 徵 納 稅 的 標 準 , 隱 含 使 用 者 付 費 的 基 本 概 念 。 租 稅 未 負 擔 稅 款 者 而 能 享 受 的 政 府 公 共 服<br />

務 成 本 , 其 他 支 付 稅 款 者 共 同 承 擔 納 稅 義 務 之 結 果 。<br />

( 二 ) 量 能 課 稅 原 則<br />

按 其 經 濟 能 力 及 納 稅 能 力 作 為 課 徵 納 稅 的 標 準 , 在 取 得 財 源 時 , 考 量 經 濟 能 力 負 擔 及 租 稅 負 擔 能 力 , 並<br />

兼 顧 所 得 重 分 配 的 功 能 , 租 稅 負 擔 平 等 原 則 就 是 量 能 課 稅 原 則 。 基 於 租 稅 法 律 主 義 原 則 , 保 障 居 民 生 存 空 間<br />

權 利 , 換 取 居 民 最 低 限 度 健 康 與 文 化 生 活 品 質 。<br />

肆 、 研 究 設 計 與 方 法<br />

研 究 方 法 採 用 次 級 資 料 分 析 法 、 焦 點 團 體 法 、 深 度 訪 談 法 、 訪 談 資 料 三 角 交 义 驗 證 法 等 , 對 資 料 收 集 過<br />

程 做 系 統 規 畫 , 運 用 歸 納 、 比 較 、 對 照 與 分 類 等 方 式 , 作 為 建 構 理 論 之 基 礎 。 說 明 資 料 分 析 的 目 的 在 理 論 基<br />

礎 是 正 確 , 達 成 研 究 結 果 可 信 賴 , 提 出 結 論 與 建 議 。<br />

一 、 次 級 資 料 分 析 法 (Secondary Data Analysis)<br />

運 用 文 獻 資 料 及 中 央 政 府 公 布 法 規 文 件 、 地 方 財 政 期 刊 及 資 源 網 路 連 結 與 學 術 論 文 , 其 他 有 關 司 法 機 關<br />

判 解 資 料 及 相 關 行 政 機 關 的 文 件 及 檔 案 , 追 蹤 分 析 的 參 酌 。<br />

( 一 ) 中 央 政 府 公 布 法 規 資 料 文 件<br />

從 林 世 華 、 陳 柏 熹 、 黄 寳 園 、 傅 瓊 儀 、 趙 如 錦 合 譯<br />

12 (2006) 提 出 , 透 過 收 集 中 央 政 府 公 布 法 規 及 行 政 判 例<br />

檔 案 文 獻 資 料 , 進 行 資 料 分 析 及 詮 釋 , 以 提 升 研 究 結 果 的 穩 定 性 及 一 致 性 。 依 地 方 制 度 法 、 地 方 稅 法 通 則 、<br />

財 政 收 支 劃 分 法 、 中 央 統 籌 分 配 稅 款 分 配 辦 法 、 高 雄 市 市 區 道 路 管 理 自 治 條 例 、 市 區 道 路 使 用 費 收 費 標 準 等<br />

法 規 資 料 , 整 理 如 表 5 所 示 。<br />

11<br />

張 其 祿 (2003), 公 共 行 政 學 報 ,8,99-122。<br />

12<br />

林 世 華 、 陳 柏 熹 、 黄 寳 園 、 傅 瓊 儀 、 趙 如 錦 合 譯 (2006), 社 會 科 學 研 究 法 - 量 化 與 質 化 取 向 。<br />

61


稻 江 學 報 第 五 卷 第 一 期<br />

表 5 中 央 政 府 公 布 法 規 資 料 表<br />

法 規 立 法 目 的 公 布 日 期<br />

地 方 制 度 法<br />

地 方 稅 法 通 則<br />

財 政 收 支 劃 分 法<br />

中 央 統 籌 分 配 稅 款 分<br />

配 辦 法<br />

高 雄 市 市 區 道 路 管 理<br />

自 治 條 例<br />

市 區 道 路 使 用 費 收 費<br />

標 準<br />

資 料 來 源 : 研 究 者 整 理<br />

享 有 自 主 組 織 權 及 對 自 治 事 項 制 定 規 章 並 執 行<br />

之 權 限 。 各 地 方 自 治 團 體 組 織 設 置 、 行 政 管 理 事<br />

項 及 財 政 事 項 , 均 為 自 治 事 頂 之 範 疇 。<br />

中 央 行 政 權 得 授 予 地 方 自 主 權 , 以 利 於 地 方 政 府<br />

籌 措 自 主 財 源 的 績 效 。<br />

為 平 衡 地 方 發 展 與 縮 小 城 鄉 財 政 收 支 之 差 距 , 則<br />

以 因 應 地 方 自 治 財 政 需 要 與 兼 顧 財 政 穩 健 原 則 。<br />

藉 由 地 方 政 府 依 循 公 平 合 理 的 法 源 獲 中 央 政 府<br />

的 補 助 稅 款 , 不 致 使 中 央 與 地 方 政 府 間 藉 此 相 互<br />

操 縱 政 治 及 財 政 施 政 目 標 。<br />

高 雄 市 市 區 道 路 管 理 自 治 條 例 第 67 條 規 定 , 公 私<br />

團 體 機 構 之 各 種 設 施 物 、 非 經 申 請 許 可 , 不 得 佔<br />

用 道 路 。<br />

使 用 市 區 道 路 土 地 之 地 面 或 其 上 空 、 地 下 設 置 管<br />

線 或 設 施 者 , 計 收 市 區 道 路 使 用 費 , 其 收 費 計 算<br />

方 式 , 依 使 用 費 收 費 標 準 表 計 算 。<br />

2005.12.14.<br />

2002.12.11.<br />

1999.01.25.<br />

2006.08.14.<br />

2000.10.25.<br />

2005.03.25.<br />

二 、 焦 點 團 體 法 (Focus Group Discussion)<br />

從 胡 幼 慧<br />

13 (1996) 引 自 Morgan(1996) 研 究 指 出 , 焦 點 團 體 法 是 透 過 參 與 者 間 的 互 動 與 討 論 的 過 程 , 期 達 獲<br />

取 研 究 資 料 收 集 的 目 的 。 由 潘 淑 滿<br />

14 (2006b) 引 自 Krueger(1994) 理 論 表 示 , 參 與 者 進 行 預 測 , 利 收 集 議 題 資 料<br />

的 談 話 內 容 , 整 合 參 與 者 對 情 境 的 感 受 及 觀 點 , 進 行 探 討 對 議 題 影 響 程 度 。 由 林 佳 瑩 、 徐 富 珍 合 譯<br />

15 (2004)<br />

研 究 表 示 , 焦 點 團 體 法 議 題 討 論 是 形 成 後 續 調 查 , 對 討 論 題 項 內 容 進 行 預 測 後 的 意 見 , 作 為 訪 談 題 項 設 計 之<br />

参 考 。<br />

( 一 ) 焦 點 團 體 題 項 施 測<br />

1、 先 期 輔 以 焦 點 團 體 討 論 方 式 進 行 , 於 96 年 3 月 30 日 在 高 雄 市 議 會 召 集 行 政 轄 區 里 長 及 市 議 員 、 專<br />

13<br />

胡 幼 慧 (1996), 質 性 研 究 - 理 論 、 方 法 及 本 土 女 性 研 究 實 例 。<br />

14<br />

同 註 9。<br />

15<br />

林 佳 瑩 、 徐 富 珍 合 譯 (2004), 研 究 方 法 : 基 礎 理 論 與 技 巧 。<br />

62


稻 江 學 報 第 五 卷 第 一 期<br />

家 學 者 、 市 政 府 財 經 官 員 等 。 針 對 「 高 雄 市 政 府 籌 措 自 主 財 源 」 議 題 , 進 行 意 見 、 經 驗 交 流 及 討 論 , 使 討 論<br />

內 容 不 至 於 偏 離 議 題 , 深 入 瞭 解 參 與 者 內 心 的 感 受 , 而 得 到 質 性 研 究 的 蒐 集 資 料 效 果<br />

2、 以 高 雄 市 政 府 行 政 區 域 里 長 別 數 的 資 源 多 寡 , 為 座 談 施 測 對 象 , 以 里 長 16 位 為 主 , 為 免 造 成 公 共 議<br />

題 討 論 人 數 不 足 而 產 生 差 誤 。 對 里 長 進 行 施 測 , 激 發 多 元 化 的 觀 點 , 建 立 深 度 訪 談 內 容 的 基 礎 。<br />

( 二 ) 焦 點 團 體 對 象<br />

從 潘 明 宏 、 陳 志 瑋 譯<br />

16 (2003) 研 究 所 示 , 輔 以 焦 點 團 體 討 論 , 激 發 共 同 意 見 , 作 為 資 料 蒐 集 , 以 16 位 里<br />

長 為 施 測 對 象 。<br />

( 三 ) 抽 樣 方 法<br />

採 用 方 便 抽 樣 法 , 参 與 公 共 議 題 討 論 的 16 位 里 長 進 行 施 測 填 答 , 作 為 研 究 分 析 的 依 據 。<br />

( 四 ) 焦 點 團 體 題 項 施 測 意 見 表 ( 如 附 錄 一 )<br />

冀 於 96 年 3 月 30 日 下 午 14 時 到 16 時 , 進 行 焦 點 團 體 討 論 , 施 測 樣 本 16 位 里 長 , 採 便 利 抽 樣 。 經 2 小<br />

時 錄 影 存 檔 後 , 轉 化 為 逐 字 稿 彙 整 後 , 作 為 訪 談 大 綱 設 計 之 参 考 。 檢 測 題 項 是 否 有 矛 盾 或 不 妥 之 處 , 以 發 覺<br />

施 測 內 容 的 缺 點 , 藉 由 深 度 訪 談 題 綱 數 據 作 準 備 , 由 焦 點 團 體 題 項 施 測 後 , 整 理 公 共 議 題 題 項 的 討 論 意 見 ,<br />

作 成 會 議 記 錄 內 容 。<br />

三 、 深 度 訪 談 法 (In-depth Interviewing)<br />

由 潘 淑 滿<br />

17 (2006c) 引 自 Fontana &Frey(1998) 研 究 指 出 , 透 過 訪 談 者 與 受 訪 者 間 的 口 語 雙 向 溝 通 與 互 動 交<br />

流 對 話 , 讓 受 訪 者 針 對 研 究 問 題 或 社 會 情 境 事 件 , 充 分 認 知 、 表 達 、 感 受 與 意 見 不 斷 互 動 , 讓 受 訪 者 對 主 題<br />

感 到 興 趣 , 達 質 性 研 究 策 略 運 用 。 訪 談 的 目 的 ; 可 增 加 資 料 蒐 集 多 元 性 , 瞭 解 受 訪 者 對 訪 談 問 題 想 法 、 態 度 ,<br />

以 確 認 內 心 真 實 感 受 及 行 為 認 知 。<br />

( 一 ) 深 度 訪 談 結 構<br />

採 非 結 構 式 訪 談 方 式 , 從 研 究 問 題 與 目 的 , 設 計 訪 談 題 項 大 綱 , 作 為 訪 談 導 引 指 南 。 從 潘 淑 滿<br />

18 (2006d)<br />

引 自 Berg(1998) 研 究 指 出 , 受 訪 者 對 研 究 問 題 或 訪 談 題 項 的 認 知 、 經 驗 不 同 , 致 受 訪 者 意 見 及 反 應 會 有 差 異 。<br />

訪 談 者 對 訪 談 訪 談 做 適 度 彈 性 調 整 , 使 訪 談 內 容 呈 現 嚴 謹 度 。<br />

( 二 ) 訪 談 題 項 內 容 設 計<br />

從 焦 點 團 體 訪 談 題 項 施 測 後 意 見 作 為 訪 談 題 項 內 容 設 計 的 基 礎 。 發 掘 受 訪 者 感 官 與 態 度 的 過 程 , 建 立 訪<br />

談 資 料 分 析 與 詮 釋 的 基 礎 。<br />

16<br />

潘 明 宏 、 陳 志 瑋 譯 (2003), 社 會 科 學 研 究 方 法 。<br />

17<br />

同 註 9。<br />

18<br />

同 註 9。<br />

63


稻 江 學 報 第 五 卷 第 一 期<br />

( 三 ) 深 度 訪 談 樣 本 數<br />

從 高 雄 市 政 府 民 政 局<br />

19 (2006) 資 料 顯 示 , 高 雄 市 有 11 個 行 政 轄 區 的 市 議 員 共 有 44 名 。 從 古 永 嘉 譯<br />

20 (2005a)<br />

研 究 指 出 , 按 比 率 抽 樣 方 法 作 為 個 體 單 位 。 將 市 議 員 44 名 作 為 樣 本 數 , 以 比 率 10% 作 為 訪 談 樣 本 數 ; 選 取<br />

市 議 員 5 名 , 另 從 行 政 轄 區 里 別 數 40 里 以 上 選 里 長 1 名 , 共 有 里 長 3 名 為 訪 談 樣 本 數 。<br />

( 四 ) 深 度 訪 談 對 象<br />

訪 談 對 象 為 市 議 員 、 里 長 、 財 政 主 管 等 , 受 訪 者 以 市 議 員 5 名 、 里 長 3 名 及 財 政 局 科 長 及 工 務 局 副 局 長<br />

各 1 名 , 其 樣 本 數 計 10 名 , 分 別 以 代 號 市 議 員 、 里 長 及 財 政 及 工 務 官 員 等 進 行 訪 談 。 在 訪 談 過 程 , 為 讓 訪 談<br />

對 象 互 動 流 暢 , 預 定 安 排 訪 談 紀 錄 時 間 表 ( 如 附 錄 二 )。<br />

( 五 ) 訪 談 資 料 蒐 集 與 整 理<br />

從 訪 談 資 料 中 獲 取 精 確 可 靠 的 資 訊 , 進 一 步 使 用 數 字 來 描 述 資 料 的 特 性 , 將 未 分 類 分 組 的 訪 談 資 料 測 量<br />

平 均 數 (mean), 讓 資 料 整 理 完 成 , 利 於 資 料 分 析 與 詮 釋 。<br />

( 六 ) 訪 談 資 料 分 析<br />

訪 談 者 須 對 訪 談 過 程 進 行 全 程 錄 影 及 錄 音 的 工 作 , 取 得 受 訪 者 同 意 後 , 始 進 行 正 式 訪 談 工 作 。 訪 談 過 程<br />

收 集 任 何 資 料 , 須 轉 化 為 文 本 逐 字 稿 的 資 料 , 作 為 資 料 內 容 認 知 與 判 斷 基 礎 , 及 對 資 料 內 容 分 析 與 詮 釋 , 在<br />

根 據 資 料 收 集 的 類 別 屬 性 , 將 資 科 加 以 登 錄 與 分 類 , 增 加 研 究 結 果 的 正 確 性 。。<br />

( 七 ) 訪 談 資 料 詮 釋<br />

從 潘 淑 滿<br />

21 (2006e) 引 自 Kvale(1996) 認 為 深 度 訪 談 在 研 究 過 程 對 研 究 主 題 、 設 計 、 訪 談 、 轉 譯 、 分 析 、 詮<br />

釋 、 報 告 等 , 進 行 訪 談 者 與 受 訪 者 雙 向 互 動 溝 通 , 訪 談 資 料 詮 釋 作 推 論 基 礎 。 增 加 訪 談 者 在 環 境 周 遭 社 會 現<br />

象 的 敏 感 度 與 洞 察 力 , 讓 研 究 結 果 與 資 料 詮 釋 值 得 信 賴 。<br />

四 、 三 角 交 义 驗 證 法 (Triangulation)<br />

在 研 究 過 程 , 為 增 進 研 研 究 結 果 的 正 確 性 以 及 提 升 研 究 信 度 , 採 用 三 角 交 义 驗 證 法 , 運 用 次 級 資 料 分 析<br />

法 、 焦 點 團 體 法 、 深 度 訪 談 法 等 方 法 蒐 集 資 料 , 進 行 驗 證 主 題 一 致 性 。<br />

( 一 ) 三 角 交 义 驗 證 法<br />

從 古 永 嘉 譯<br />

22 (2005b) 研 究 指 出 , 對 質 性 研 究 , 其 信 賴 係 數 預 達 80% 以 上 為 宜 , 藉 以 考 驗 訪 談 題 項 內 容 的<br />

一 致 性 。 以 三 角 交 叉 驗 證 法 , 判 斷 訪 談 內 容 信 度 分 析 的 信 賴 係 數 愈 高 ( 或 百 分 比 同 意 度 ), 表 示 研 究 結 果 可 靠 性<br />

愈 高 。<br />

19<br />

高 雄 市 政 府 民 政 局 (2006), 高 雄 市 第 7 屆 里 長 通 訊 錄 。<br />

20<br />

古 永 嘉 譯 (2005), 企 業 研 究 方 法 。<br />

21<br />

同 註 9。<br />

22<br />

同 註 20。<br />

64


稻 江 學 報 第 五 卷 第 一 期<br />

1、 透 過 訪 談 者 與 受 訪 者 雙 向 交 流 對 話 , 瞭 解 社 區 道 路 環 境 的 整 體 景 觀 狀 況 的 意 見 , 再 檢 核 深 度 訪 談 資 料<br />

運 用 , 利 於 訪 談 分 析 詮 釋 。 探 索 其 研 究 結 果 是 否 矛 盾 性 的 資 料 , 再 評 估 其 矛 盾 資 料 對 修 改 或 保 留 研 究 結 果 是<br />

否 價 值 存 在 。<br />

( 二 ) 三 角 交 义 驗 證 面 向<br />

從 吳 芝 儀 、 李 奉 儒 合 譯<br />

23 (1995) 研 究 表 示 , 為 提 升 研 究 結 果 正 確 性 及 一 致 性 等 , 以 驗 證 方 法 、 資 料 來 源 、<br />

文 獻 理 論 等 面 向 的 互 動 關 係 , 驗 證 訪 談 資 料 和 分 析 過 程 的 記 錄 等 資 料 。<br />

1、 驗 證 方 法 : 研 究 者 使 用 不 同 資 料 來 源 , 運 用 訪 談 過 程 及 文 獻 收 集 整 裡 , 驗 證 訪 談 題 項 內 容 結 果 是 具 有<br />

可 靠 性 。<br />

2、 資 料 來 源 : 將 訪 談 資 料 結 果 轉 化 為 逐 字 稿 , 再 對 受 訪 者 不 瞭 解 之 處 , 作 補 正 或 修 正 , 最 後 將 訪 談 內 容<br />

進 行 分 類 整 理 , 編 碼 、 建 檔 、 表 列 , 作 為 研 析 報 告 之 依 據 及 日 後 研 究 查 證 。<br />

3、 文 獻 理 論 : 使 用 研 究 觀 點 和 理 論 為 資 料 分 析 詮 釋 的 基 礎 , 訪 談 資 料 內 容 作 為 信 度 評 價 分 析 , 驗 證 研 究<br />

信 度 分 析 結 果 一 致 性 及 研 究 指 標 是 可 信 賴 程 度 。<br />

伍 、 研 究 過 程 信 度 分 析<br />

一 、 訪 談 資 料 編 輯 與 編 碼 及 方 式<br />

( 一 ) 訪 談 資 料 編 輯<br />

透 過 文 本 資 料 分 析 , 採 用 編 輯 方 式 , 運 用 三 角 交 叉 驗 證 法 進 行 資 料 檢 核 。 在 資 料 編 輯 過 程 , 發 現 資 料 收<br />

集 中 產 生 錯 誤 或 遺 漏 , 作 適 度 删 改 予 以 矯 正 , 確 保 資 料 正 確 的 品 質 。<br />

( 二 ) 訪 談 資 料 編 碼<br />

進 行 資 料 編 碼 作 業 , 轉 換 成 數 字 或 符 號 , 以 利 於 分 類 , 分 類 結 果 會 使 部 分 細 部 內 容 被 删 除 , 相 對 會 促 使<br />

資 料 分 析 之 效 率 提 升 。 進 行 編 碼 歸 納 使 文 本 資 料 發 生 錯 誤 降 為 最 低 原 則 。<br />

( 三 ) 資 料 編 碼 方 式<br />

編 碼 者 兩 人 一 組 , 一 人 為 分 析 員 , 另 一 人 為 副 分 析 員 , 分 別 各 自 針 對 逐 字 稿 進 行 質 性 分 析 , 如 2 人 有 對<br />

編 碼 文 意 有 質 疑 , 可 有 限 度 相 互 討 論 , 再 進 行 資 料 編 碼 整 理 分 類 及 歸 類 。<br />

二 、 訪 談 資 料 編 碼 信 度 分 析<br />

( 一 ) 從 王 國 川 、 翁 千 惠 合 譯<br />

24 (2005) 引 用 Smith(1992) 理 論 研 究 表 示 , 信 度 係 指 研 究 指 標 的 「 可 信 賴 程 度 」, 讓<br />

測 量 工 具 不 致 太 多 的 隨 機 誤 差 。 理 論 上 , 研 究 指 標 或 工 具 是 可 以 信 賴 的 , 因 此 在 不 同 時 間 點 , 針 對 受 訪 者 進<br />

23<br />

吳 芝 儀 、 李 奉 儒 合 譯 (1995), 質 的 評 鑑 與 研 究 。<br />

24<br />

王 國 川 、 翁 千 惠 合 譯 (2005), 質 性 資 料 分 析 - 如 何 透 視 質 性 資 料 。<br />

65


稻 江 學 報 第 五 卷 第 一 期<br />

行 測 量 結 果 是 相 同 的 。 換 言 之 , 信 度 係 對 受 訪 者 而 言 , 測 量 訪 談 資 料 其 穩 定 性 及 一 致 性 的 程 度 愈 高 , 則 信 度<br />

愈 高 。 從 文 本 資 料 編 碼 的 歸 類 百 分 比 同 意 度 高 於 0.8, 表 示 信 度 分 析 之 結 果 有 可 信 賴 程 度 。<br />

( 二 ) 文 本 編 碼 信 度 分 析 由 2 人 編 碼 者 共 同 完 成 , 編 碼 者 完 全 同 意 訪 談 大 綱 的 編 碼 資 料 有 42 項 , 資 料 處 理 方 法<br />

採 用 百 分 比 ( 百 分 比 同 意 度 )。 從 黃 志 文<br />

25 (1994) 資 料 分 析 之 論 點 , 資 料 處 理 方 法 採 用 平 均 數 ( 平 均 相 互 同 意 度 )<br />

及 依 歐 用 生<br />

26 (1999) 研 究 , 信 度 分 析 計 算 公 式 如 下 :<br />

1、 百 分 比 同 意 度 (Pi)<br />

Pi=<br />

2M<br />

+<br />

N1 N2<br />

M: 二 位 編 碼 者 完 全 同 意 編 碼 總 次 數 為 (42)<br />

N1: 第 一 位 編 碼 者 同 意 編 碼 數<br />

N2: 第 二 位 編 碼 者 同 意 編 碼 數<br />

得 知 Pi=0.84, 百 分 比 同 意 度 為 100×pi=84%。<br />

2、 平 均 相 互 同 意 度 (P)<br />

P=<br />

n<br />

∑<br />

i=<br />

Pi<br />

1<br />

N<br />

N: 編 碼 者 相 互 比 較 編 碼 的 次 數<br />

N=1, Pi=0.84,<br />

得 知 P=0.84<br />

3 編 碼 信 度 (V)<br />

V=<br />

1+<br />

nP<br />

[( n −1)<br />

P]<br />

n: 編 碼 者 人 數<br />

n=2,P=0.84 , 編 碼 信 度 V=0.9130。<br />

( 三 ) 由 江 建 良<br />

27 (2006) 市 場 調 查 指 出 , 文 本 資 料 編 碼 的 百 分 比 同 意 度 在 80% 以 上 , 表 示 訪 談 信 度 分 析 結 果 具<br />

有 相 當 可 靠 性 。 前 述 信 度 結 果 分 析 , 得 知 百 分 比 同 意 度 為 84%, 明 顯 高 於 80%, 充 分 反 應 其 文 本 資 料 處 理 百<br />

分 比 同 意 度 頗 高 。 前 項 驗 證 訪 談 內 容 , 對 檢 視 文 本 編 碼 信 度 的 分 析 結 果 為 0.9130, 研 究 指 標 是 「 可 信 賴 程 度 」。<br />

25<br />

黃 志 文 (1994), 市 場 調 查 。<br />

26<br />

歐 用 生 (1999), 教 育 研 究 法 。<br />

27<br />

江 建 良 (2006), 市 場 調 查 。<br />

66


稻 江 學 報 第 五 卷 第 一 期<br />

陸 、 案 例 評 析<br />

一 、 台 北 市 道 路 設 置 設 施 物 收 費 案 例 之 評 析<br />

( 一 ) 台 北 市 道 路 設 置 設 施 物 收 費 辦 法<br />

28 (2000) 之 評 析<br />

1、 台 北 市 議 會 議 決 通 過 訂 定 「 台 北 市 道 路 設 置 設 施 物 收 費 辦 法 」(2000 年 11 月 1 日 發 布 ), 中 規 定 凡 使 用 台<br />

北 市 管 理 之 公 有 道 路 設 置 設 施 物 者 , 按 使 用 道 路 平 均 公 告 地 價 年 息 百 分 之 5 金 額 為 基 準 , 並 依 設 施 物 個 數 或 投<br />

影 面 積 或 長 度 、 設 置 方 式 及 使 用 時 間 , 按 年 計 收 。<br />

2、 依 台 北 行 政 法 院 92 年 訴 字 5018 號 判 決 ( 該 判 決 經 最 高 行 政 法 院<br />

29 95 年 度 判 字 第 1229 號 判 決 確 定 在<br />

案 ):「 臺 北 市 政 府 為 執 行 『 計 收 道 路 使 用 費 』, 依 『 臺 北 市 道 路 設 置 設 施 物 收 費 辦 法 』, 該 收 費 辦 法 所 規 定 事<br />

項 , 未 逾 越 該 自 治 條 例 明 定 『 計 收 使 用 費 』 之 範 疇 。<br />

( 二 ) 結 果 詮 釋<br />

據 其 案 例 及 法 理 評 估 之 研 究 結 果 , 在 地 方 政 府 公 有 道 路 被 使 用 情 形 頗 為 嚴 重 , 如 能 積 極 依 內 政 部 「 市 區<br />

道 路 使 用 費 收 費 辨 法 」, 收 取 使 用 費 , 帶 給 地 方 政 府 財 政 稅 源 收 入 重 要 選 項 , 彌 補 財 政 收 支 缺 口 , 有 實 質 租<br />

稅 課 徵 理 論 意 義 。<br />

二 、 高 雄 市 市 有 土 地 裝 置 埋 設 管 線 計 收 使 用 費 案 例 之 評 析<br />

( 一 ) 高 雄 市 市 有 土 地 裝 置 埋 設 管 線 計 收 使 用 費 作 業 規 則 (1997) 之 評 析<br />

1、 對 於 高 雄 市 市 有 土 地 裝 置 埋 設 管 線 計 收 使 用 費 作 業 規 則 」(1997 年 制 定 ), 發 函 向 中 油 公 司 徵 收 自 87<br />

年 1 月 1 日 起 至 94 年 止 , 連 續 課 徵 埋 設 輸 油 管 線 土 地 使 用 費 。<br />

2、 在 88 年 12 月 10 日 將 「 高 雄 市 市 有 財 產 管 理 規 則 」 修 正 發 布 為 「 高 雄 市 市 有 財 產 管 理 自 治 條 例 」。 玆<br />

依 該 條 例 第 63 條 第 1 項 規 定 :「 利 用 公 有 土 地 、 道 路 …… 或 裝 置 油 管 …… 而 使 用 者 , 除 法 令 另 有 規 定 或 政 府<br />

機 關 使 用 經 本 府 ( 即 高 雄 市 政 府 ) 同 意 者 外 , 應 計 收 使 用 費 。」。 因 此 在 法 律 授 權 範 圍 內 享 有 自 治 權 限 , 而 所 制<br />

訂 使 用 費 計 收 基 準 之 依 據 。<br />

( 二 ) 結 果 詮 釋<br />

依 「 高 雄 市 市 有 財 產 管 理 規 則 」 於 71 年 5 月 29 日 訂 定 發 布 , 經 高 雄 市 議 會 於 77 年 12 月 23 日 修 正 通<br />

過 發 布 。 嗣 後 高 雄 市 政 府 為 配 合 地 方 制 度 法 施 行 (88 年 1 月 25 日 制 定 公 布 ) 第 25 條 之 「 自 治 係 例 」 位 階 , 向<br />

中 油 公 司 收 取 管 線 道 路 使 用 費 , 則 此 有 法 源 依 據 。<br />

28<br />

台 北 市 道 路 設 置 設 施 物 收 費 辦 法 (2000)。<br />

29<br />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2005),95 年 度 判 字 第 1229 號 判 例 。<br />

67


稻 江 學 報 第 五 卷 第 一 期<br />

柒 、 研 究 結 果 與 分 析 討 論<br />

一 、 深 度 訪 談 結 果 分 析<br />

( 一 ) 受 益 者 付 費 對 籌 措 自 主 財 源 關 係<br />

1、 在 私 經 濟 領 域 , 公 私 團 體 取 得 公 共 財 貨 或 勞 務 須 給 付 相 對 支 出 代 價 。 以 採 取 受 益 者 課 稅 原 則 , 支 付 租<br />

稅 的 觀 念 , 提 高 資 源 配 置 的 效 率 , 利 於 稅 收 成 長 。<br />

2、 透 過 受 訪 者 接 受 訪 談 大 致 認 為 高 雄 市 政 府 應 用 非 稅 課 收 入 籌 措 自 主 財 源 的 對 策 , 不 須 對 人 民 加 稅 , 又<br />

可 增 裕 高 雄 市 財 源 , 值 得 推 動 策 略 。 有 關 於 台 電 變 壓 箱 使 用 公 有 道 路 , 課 徵 使 用 費 , 對 財 源 籌 措 有 實 質 效 益 ,<br />

極 為 合 理 課 徵 方 法 。<br />

( 二 ) 台 電 變 壓 箱 使 用 公 有 道 路 , 課 徵 使 用 費 有 實 質 效 益<br />

高 雄 市 政 府 公 有 道 路 是 歸 屬 於 公 共 財 性 質 , 既 是 高 雄 市 市 有 財 產 的 管 理 範 圍 , 為 達 經 濟 效 果 的 補 償 作 用 ,<br />

對 財 政 稅 收 發 展 效 應 。 有 關 於 在 高 雄 市 區 道 路 設 置 特 定 財 貨 , 由 於 具 有 產 生 所 得 的 能 力 , 增 加 資 本 價 值 。<br />

為 獲 取 預 期 所 得 , 將 公 共 財 資 本 稅 基 作 為 課 徵 使 用 費 的 基 礎 。<br />

( 三 ) 依 市 區 道 使 用 費 收 費 標 準 計 收 使 用 費 原 則<br />

經 研 究 者 進 行 訪 談 結 果 , 受 訪 者 一 致 同 意 台 電 變 壓 箱 應 移 置 地 下 化 , 可 改 善 居 民 通 行 不 便 、 安 全 疑 慮 及<br />

市 容 觀 瞻 等 問 題 。 台 電 公 司 短 期 恐 無 法 提 出 改 善 對 策 , 高 雄 市 應 依 市 區 道 使 用 費 收 費 標 準 , 計 取 使 用 費 。 遁<br />

序 台 北 市 政 府 及 高 雄 市 政 府 案 例 , 向 台 電 變 壓 箱 收 取 既 設 道 路 設 置 設 施 物 使 用 費 及 市 有 土 地 裝 置 埋 設 管 線 計<br />

收 使 用 費 , 對 籌 措 自 主 財 源 有 效 益 。<br />

二 、 台 北 市 政 府 案 例 之 結 果 分 析<br />

( 一 ) 結 果<br />

依 「 臺 北 市 道 路 設 置 設 施 物 收 費 辦 法 」, 地 方 制 度 法 及 地 方 稅 法 通 則 規 定 , 其 自 治 事 項 及 自 治 法 規 , 使 道<br />

路 規 劃 及 管 理 , 具 有 地 方 稅 權 。 對 公 私 團 體 個 別 使 用 公 共 設 施 享 有 利 益 者 , 課 徵 使 用 者 付 費 , 填 補 財 政 收 支<br />

缺 ロ, 對 籌 措 自 主 財 源 有 實 質 效 果 作 用 。<br />

( 二 ) 分 析<br />

依 台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br />

30 94 年 訴 字 第 03517 號 裁 判 ; 依 臺 北 市 道 路 設 置 設 施 物 收 費 辦 法 之 規 定 , 使 用 者 應<br />

繳 納 道 路 既 有 設 置 設 施 物 使 用 費 。 臺 北 市 政 府 工 務 局 就 92、93 年 度 曾 向 台 電 公 司 所 屬 之 變 壓 箱 收 取 既 設 道 路<br />

設 置 設 施 物 使 用 費 , 合 計 594,097,232 元 (92 年 度 既 設 及 新 設 共 計 318,967,621 元 ,93 年 度 既 設 275,129,611<br />

元 )。 整 理 如 表 6 所 示 。<br />

( 三 ) 討 論<br />

依 台 北 行 政 法 院 92 年 訴 字 5018 號 判 決 ( 該 判 決 經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95 年 度 判 字 第 1229 號 判 決 確 定 在 案 ) 所 示<br />

30<br />

台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2004),94 年 訴 字 第 03517 號 裁 判 。<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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稻 江 學 報 第 五 卷 第 一 期<br />

, 臺 北 市 道 路 設 置 設 施 物 收 費 辦 法 , 未 逾 越 該 自 治 條 例 明 定 計 收 使 用 費 之 範 疇 , 因 此 自 治 條 例 未 制 定 前 , 使<br />

用 費 計 收 基 準 仍 為 課 稅 基 礎 要 件 。<br />

表 6 台 北 市 政 府 財 政 稅 源 收 入 實 質 課 稅 案 例 一 覽 表<br />

事 實 :<br />

依 據 臺 北 市 道 路 設 置 設 施 物 收 費 辦 法 之 規 定 , 使 用 者 應 繳 納 道 路 既 有 設 置 設 施 物 使 用 費 。<br />

法 源 :<br />

臺 北 市 道 路 設 置 設 施 物 收 費 辦 法 規 定 。<br />

結 果 :<br />

臺 北 市 政 府 工 務 局 就 92 年 及 93 年 度 , 曾 向 台 電 公 司 所 屬 之 變 壓 箱 收 取 既 設 道 路 設 置 設 施 物<br />

使 用 費 , 合 計 594,097,232 元 【92 年 度 既 設 及 新 設 共 計 318,967,621 元 ,93 年 度 既 設 275,129,611<br />

元 】( 台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94 年 訴 字 第 03517 號 裁 判 )。<br />

詮 釋 :<br />

對 台 北 市 政 府 財 政 稅 源 收 入 , 確 有 實 質 稅 收 效 益 , 對 於 地 方 政 府 財 政 機 關 及 議 會 更 應 該 加 強<br />

財 政 歲 入 短 絀 之 際 , 努 力 尋 求 增 闢 財 源 為 對 策 的 目 標 。<br />

資 料 來 源 : 研 究 者 整 理<br />

三 、 高 雄 市 政 府 案 例 之 結 果 分 析<br />

( 一 ) 結 果<br />

高 雄 市 政 府 於 86 年 間 , 依 據 「 高 雄 市 市 有 財 產 管 理 規 則 」, 制 定 「 高 雄 市 市 有 土 地 裝 置 埋 設 管 線 計 收 使 用<br />

費 作 業 規 則 」, 據 以 發 函 向 中 油 公 司 徵 收 自 87 年 1 月 1 日 起 之 埋 設 輸 油 管 線 土 地 使 用 費 , 依 法 顯 有 法 源 依 據 。<br />

( 二 ) 分 析<br />

就 高 雄 市 政 府 為 向 中 油 公 司 徵 收 埋 設 輸 油 管 線 土 地 使 用 費 , 乃 為 配 含 地 方 制 度 法 施 行 , 而 依 規 約 發 布 , 就<br />

其 自 治 事 項 , 依 其 法 定 職 權 或 基 於 法 律 、 自 治 條 例 之 授 權 , 訂 定 自 治 規 則 。 則 此 高 雄 市 政 府 為 向 中 油 公 司 徵<br />

收 埋 設 輸 油 管 線 土 地 使 用 費 , 顯 非 以 行 政 訴 訟 法 為 訴 求 , 而 是 依 自 治 條 例 之 授 權 , 徵 收 土 地 使 用 費 以 法 理 依<br />

據 為 基 礎 , 積 極 獲 得 徵 收 土 地 使 用 費 應 有 之 權 益 。<br />

( 三 ) 討 論<br />

高 雄 市 政 府 財 政 局 從 民 國 87 年 起 , 依 據 「 高 雄 市 市 有 地 裝 置 與 埋 設 管 線 計 收 使 用 作 業 原 則 」, 向 中 油 公 司<br />

收 取 管 線 道 路 使 用 費 , 連 續 7 年 ( 即 87 年 至 94 年 止 ) 總 金 額 達 新 台 幣 :327,000,000 元 。 收 取 管 線 道 路 使 用 費 ,<br />

確 為 高 雄 市 財 政 歲 入 來 源 成 為 應 用 非 稅 課 收 入 課 稅 基 礎 , 整 理 如 表 7 所 示 。<br />

69


稻 江 學 報 第 五 卷 第 一 期<br />

表 7 高 雄 市 政 府 財 政 稅 源 收 入 實 質 課 稅 案 例 一 覽 表<br />

事 實 :<br />

高 雄 市 政 府 於 87 年 起 , 向 中 國 石 油 公 司 收 取 管 線 道 路 使 用 費 , 作 為 地 方 稅 源 籌 措 的 歷 程 起 始<br />

點 。<br />

法 源 :<br />

依 高 雄 市 市 有 地 裝 置 與 埋 設 管 線 計 收 使 用 作 業 原 則 (1997 年 制 定 。2005 年 7 月 14 日 廢 止 )。<br />

結 果<br />

從 84 年 到 94 年 止 , 連 續 七 年 間 , 向 中 國 石 油 公 司 收 取 管 線 道 路 使 用 費 , 總 金 額 達 新 台 幣 :<br />

327,000,000 元 (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 31 91 年 度 裁 字 第 334 號 裁 定 。2002.7.21.)。<br />

詮 釋 :<br />

依 非 稅 課 收 入 的 受 益 課 稅 原 則 , 收 取 管 線 道 路 使 用 費 確 實 帶 給 高 雄 市 政 府 財 政 稅 源 收 入 的 重<br />

要 稅 收 來 源 選 項 之 一 。<br />

資 料 來 源 : 研 究 者 整 理<br />

四 、 高 雄 市 政 府 籌 措 自 主 財 源 開 徵 地 方 稅 目 之 析 論<br />

( 一 ) 結 果<br />

1、 開 徵 地 方 稅 方 向<br />

推 動 研 擬 「 地 方 政 府 公 有 道 路 管 理 自 治 條 例 」 規 章 , 作 為 使 用 者 付 費 課 稅 的 基 準 , 例 如 , 收 取 設 置 在 人<br />

行 道 上 之 變 壓 箱 、 電 纜 線 等 設 施 物 的 使 用 費 。 徵 收 使 用 費 而 言 , 基 於 地 方 政 府 道 路 使 用 之 維 護 、 管 理 及 其 相<br />

關 成 本 費 用 , 反 應 成 本 因 素 仍 為 受 益 者 付 費 機 制 的 原 則 , 符 社 會 公 平 競 爭 原 則 立 法 目 的 , 健 全 地 方 稅 基 及 落<br />

實 行 政 管 理 機 能 。<br />

( 二 ) 析 論<br />

1、 租 稅 課 徵 稅 基 設 計<br />

依 「 市 區 道 路 使 用 費 收 費 標 準 」 規 定 , 地 方 政 府 公 共 設 施 提 供 電 力 、 資 訊 、 自 來 水 、 瓦 斯 管 線 等 , 長 期<br />

使 用 公 有 道 路 空 間 , 為 增 進 地 方 政 府 財 政 負 擔 的 公 平 , 維 利 用 公 共 設 施 資 源 配 置 效 益 及 居 民 通 行 權 益 。 依 該<br />

收 費 標 準 , 應 計 收 使 用 費 , 其 收 費 依 使 用 費 收 費 基 準 表 計 算 。 基 於 使 用 者 付 費 原 則 , 具 有 公 平 合 理 及 收 費 基<br />

準 一 致 性 , 減 少 租 稅 課 徵 的 紛 爭 。<br />

2、 租 稅 課 徵 稅 收 評 估<br />

(1) 成 本 資 料 分 析 , 依 「 臺 北 市 道 路 設 置 設 施 物 收 費 辦 法 」 使 用 規 費 收 費 摘 要 表 , 以 93 年 度 道 路 使 用 規<br />

費 成 本 分 析 包 括 道 路 土 地 徵 收 成 本 及 道 路 管 理 成 本 等 。<br />

70


稻 江 學 報 第 五 卷 第 一 期<br />

31<br />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2002),91 年 度 裁 字 第 334 號 裁 定 。<br />

(2) 依 該 項 收 費 基 準 計 算 , 台 電 變 壓 箱 設 備 每 平 方 公 尺 需 繳 納 道 路 使 用 費 高 達 168.9~675.6 元 / 平 方 公 尺<br />

( 平 均 172 元 / 平 方 公 尺 )。 從 93 年 度 既 設 道 路 設 置 設 施 物 使 用 費 核 計 為 275,129,611 元 。 對 台 北 市 政 府<br />

增 加 財 政 稅 收 , 有 實 質 財 政 稅 源 效 應 。<br />

(3) 高 雄 市 政 府 依 「 台 北 市 道 路 設 置 設 施 物 收 費 辦 法 」 規 定 , 收 取 既 設 道 路 設 置 設 施 物 使 用 費 為 例 , 課<br />

徵 使 用 費 約 為 台 北 市 收 取 使 用 費 二 分 之 一 或 三 分 之 一 。 則 此 本 研 究 評 估 高 雄 市 政 府 以 93 年 度 收 取 使<br />

用 費 的 三 分 之 一 核 算 ( 約 90,750,000 元 ) 使 用 公 有 道 路 稅 收 , 推 動 公 共 發 展 有 幫 助 效 果 。 高 雄 市 政 府 應<br />

比 照 向 台 電 公 司 進 行 課 徵 地 方 稅 , 對 籌 措 財 源 , 不 啻 解 決 地 方 財 政 收 支 失 衡 之 具 體 良 策 。<br />

捌 、 研 究 發 現<br />

一 、 高 雄 市 政 府 對 公 私 團 體 長 期 使 用 公 有 道 路 設 置 設 施 物 欠 缺 管 理 機 制<br />

基 於 地 方 制 度 法 及 地 方 稅 法 通 則 之 規 定 , 就 自 治 事 項 及 自 治 財 政 規 範 ; 有 關 道 路 規 劃 、 建 設 及 管 理 。 地<br />

方 政 府 對 於 公 私 團 體 個 別 使 用 公 共 道 路 或 設 置 設 施 物 而 享 有 利 益 者 , 地 方 得 視 自 治 財 政 需 要 , 課 徵 地 方 稅 之<br />

範 圍 。 然 當 高 雄 市 政 府 對 長 期 使 用 公 有 道 路 設 置 設 施 物 的 公 私 團 體 , 未 能 積 極 依 法 收 取 使 用 費 , 顯 然 地 方 財<br />

政 單 位 欠 缺 租 稅 課 徵 的 管 理 機 制 功 能 。<br />

二 、 租 稅 課 徵 之 公 平 原 則 利 於 籌 措 自 主 財 源 方 法<br />

1、 從 台 北 市 政 府 向 台 電 公 司 或 瓦 斯 公 司 收 取 使 用 費 有 實 質 效 益 , 基 於 租 稅 課 徵 的 使 用 者 付 費 及 公 平 競 爭<br />

原 則 , 課 徵 使 用 公 有 道 路 收 取 費 用 , 對 財 政 稅 源 有 增 加 稅 收 的 對 應 關 係 。<br />

2、 高 雄 市 公 有 道 路 被 公 私 團 體 使 用 情 形 應 積 極 加 強 稽 徵 管 理 , 雖 受 制 於 現 實 條 件 而 難 伸 , 但 因 屬 地 方 政<br />

府 權 限 項 目 , 則 應 努 力 執 行 收 取 使 用 費 的 決 心 , 以 維 租 稅 課 徵 之 公 平 原 則 。 依 市 區 道 路 使 用 費 收 費 標 準 , 有<br />

關 公 共 設 施 提 供 電 力 、 資 訊 、 自 來 水 、 瓦 斯 管 線 等 , 長 期 使 用 公 有 道 路 , 應 計 收 使 用 費 , 其 收 費 依 使 用 費 收<br />

費 基 準 表 計 算 。 為 增 進 地 方 政 府 財 政 稅 賦 負 擔 的 公 平 性 , 帶 給 高 雄 市 財 政 賦 稅 收 入 的 經 濟 基 盤 , 提 供 施 政 所<br />

需 財 政 支 出 費 用 。<br />

三 、 地 方 稅 法 通 則 過 度 限 制 對 增 加 開 徵 地 方 稅 源 有 其 困 難 度<br />

( 一 ) 地 方 稅 法 通 則 公 佈 實 施 , 地 方 政 府 得 視 自 治 財 政 需 要 , 開 徵 地 方 稅 , 充 裕 財 源 的 途 徑 。 但 因 中 央 未 頒 訂<br />

施 行 細 則 , 具 體 界 定 課 稅 範 圍 , 禁 止 不 得 開 徵 新 稅 源 , 影 響 地 方 稅 源 管 理 自 治 條 例 的 實 施 , 使 得 地 方 稅 法 通<br />

則 與 租 稅 立 法 權 源 有 相 當 落 差 。 地 方 財 政 自 主 權 受 到 限 制 , 顯 無 法 落 實 開 徵 地 方 稅 , 對 地 方 財 政 籌 措 自 主 財<br />

源 有 其 困 難 度 。<br />

( 二 ) 地 方 財 政 稅 源 短 缺 來 自 財 政 稅 收 面 的 漏 損 及 支 出 面 的 浮 濫 , 中 央 實 施 各 種 租 稅 優 惠 措 施 , 影 響 稅 賦 收 入<br />

成 長 , 最 終 產 生 賦 稅 結 構 不 良 減 損 租 稅 收 入 。 應 酙 酌 減 損 實 際 狀 況 , 取 消 各 項 租 稅 優 惠 政 策 , 適 度 調 整 稅 源<br />

收 入 結 構 , 利 於 地 方 支 應 公 共 建 設 及 政 務 費 用 。<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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稻 江 學 報 第 五 卷 第 一 期<br />

玖 、 結 論 與 建 議<br />

一 、 結 論<br />

( 一 ) 租 稅 課 徵 加 强 稽 徵 管 理 對 於 籌 措 自 主 財 源 之 實 質 效 益<br />

高 雄 市 政 府 財 政 自 主 性 低 , 施 政 所 需 經 費 , 多 仰 賴 統 籌 分 配 稅 款 及 補 助 款 挹 注 , 為 減 輕 財 政 負 擔 , 成 為<br />

施 政 因 應 目 標 。 在 高 雄 市 政 府 財 政 稅 收 偏 低 情 形 , 租 稅 課 徵 的 稅 目 過 少 、 不 具 穩 定 性 、 減 免 稅 賦 浮 濫 侵 蝕 稅<br />

基 、 成 為 開 徵 地 方 稅 偏 低 的 主 因 。 除 調 整 財 政 收 支 結 構 , 應 激 勵 高 雄 市 政 府 進 行 租 稅 課 徵 加 强 稽 徵 管 理 , 對<br />

籌 措 自 主 財 源 的 能 力 自 然 有 發 展 空 間 。<br />

( 二 ) 高 雄 市 政 府 財 政 自 主 權 之 限 縮 影 響 財 政 收 支<br />

以 96-98 年 度 地 方 政 府 財 政 收 支 差 短 情 形 , 如 表 2 顯 示 ; 從 98 年 財 政 收 支 差 短 逐 年 擴 大 趨 勢 , 為 彌 補 財<br />

政 缺 口 , 除 適 度 調 整 財 政 收 支 結 構 外 , 應 用 租 稅 課 徵 權 源 基 礎 , 利 於 資 源 配 置 效 率 。 對 財 政 整 體 歲 入 來 源 之<br />

自 有 財 源 一 向 偏 低 , 不 足 支 應 各 項 施 政 所 需 , 然 受 財 政 自 主 權 的 限 縮 , 致 高 雄 市 財 政 收 支 結 構 僵 化 自 然 產 生<br />

困 境 , 形 成 財 政 缺 口 逐 年 擴 大 。<br />

( 三 ) 執 行 高 雄 市 市 區 道 路 管 理 自 治 條 例 第 67 條 的 稽 徵 管 理<br />

依 高 雄 市 市 區 道 路 管 理 自 治 條 例 第 67 條 規 定 , 公 私 團 體 機 構 之 各 種 設 施 物 、 非 經 申 請 許 可 , 不 得 佔 用 道 路 。<br />

則 此 將 公 有 道 路 設 置 設 施 物 , 將 以 違 章 建 物 論 處 , 目 前 主 管 機 關 未 確 實 執 行 該 條 例 管 理 運 作 機 能 。 因 此 高 雄<br />

市 政 府 積 極 强 化 財 政 自 主 權 , 充 裕 地 方 財 源 應 有 遞 增 效 果 , 期 達 高 雄 市 財 政 收 入 最 適 規 模 之 效 益 。<br />

二 、 建 議<br />

( 一 ) 成 立 管 理 自 治 法 規 專 責 單 位<br />

地 方 制 度 法 之 自 治 事 項 的 自 治 法 規 , 須 經 民 意 機 關 審 議 通 過 的 立 法 程 序 及 協 調 機 制 ,<br />

以 强 化 租 稅 課 徵 功 能 。 成 立 專 責 單 位 研 擬 管 理 自 治 條 例 規 章 , 主 要 利 於 籌 措 自 主 財 源 有 開<br />

徵 地 方 稅 收 法 源 的 依 據 。<br />

( 二 ) 研 擬 「 高 雄 市 政 府 公 有 道 路 管 理 自 治 條 例 」 規 章<br />

依 地 方 制 度 法 與 地 方 稅 法 通 則 規 定 , 高 雄 市 政 府 得 視 自 治 財 政 需 要 , 經 立 法 機 關 審 議<br />

通 過 發 布 施 行 , 始 得 課 徵 地 方 稅 源 , 否 則 不 得 任 意 向 人 民 或 公 私 團 體 加 徵 賦 稅 收 入 。 地 方<br />

稅 源 科 目 過 少 , 稅 課 收 入 無 法 支 應 財 政 需 求 , 則 本 文 探 討 籌 措 自 主 財 源 之 道 , 主 要 研 議 課<br />

稅 對 象 , 以 台 電 變 壓 箱 使 用 公 有 道 路 為 研 究 個 案 , 課 徵 收 取 使 用 費 改 善 公 有 道 路 通 行 品 質 。<br />

( 三 ) 建 立 地 方 政 府 財 政 首 長 責 任 制 度<br />

地 方 政 府 首 長 經 由 人 民 選 出 , 為 兌 現 施 政 目 標 及 考 量 選 民 利 益 , 造 成 公 共 支 出 迅 速 擴 張 , 形 成 舉 債 為 籌<br />

措 財 源 收 入 方 式 。 地 方 政 府 舉 債 超 限 一 定 比 例 , 地 方 政 府 縣 市 首 長 應 負 連 帶 保 證 責 任 , 杜 絕 地 方 首 長 為 選 票<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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稻 江 學 報 第 五 卷 第 一 期<br />

考 量 , 隨 意 承 諾 競 選 支 票 而 舉 借 債 務 , 以 維 持 財 政 需 求 , 無 形 增 加 地 方 財 政 超 限 , 必 要 建 立 地 方 財 政 首 長 責<br />

任 制 度 , 杜 絕 任 意 舉 債 額 度 超 限 。<br />

參 考 文 獻<br />

內 政 部 (2005)。 市 區 道 路 使 用 費 收 費 標 準 (2005 年 3 月 25 日 發 布 )。 台 北 : 內 政 部 。<br />

內 政 部 (2005)。 地 方 制 度 法 (2005 年 12 月 14 日 修 正 )。 台 北 : 內 政 部 。<br />

內 政 部 (2002)。 地 方 稅 法 通 則 (2002 年 12 月 11 日 公 布 )。 台 北 : 內 政 部 。<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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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 世 華 、 陳 柏 熹 、 黄 寳 園 、 傅 瓊 儀 、 趙 如 錦 ( 譯 )。 社 會 科 學 研 究 法 - 量 化 與 質 化 取 向 。 台 北 : 心 理 。<br />

Krueger, R.A. (1994). &Focus Groups: A. Practical Guide for Applied Research. London: Sage Publications.<br />

Kvale, S.(1996). Interviews: An Introduction to Qualitative Research Interviewing. London: Sage Publications.<br />

Michael Quinn Patton(1990/1995).Qualitative Evaluation and Research Methods.<br />

吳 芝 儀 、 李 奉 儒 ( 譯 )。 質 的 評 鑑 與 研 究 。 台 北 : 桂 冠 。<br />

Morgan, D. L.(1996).Focus groups. In Hagan, J. &Cook, K. S.(Eds.), Annual Review of Sociology, 22:129-152.<br />

Richard, E, Boyatzis (1998/2005).Transforming qualitative information:Thematic analysis and code development.<br />

王 國 川 、 翁 千 惠 ( 譯 )。 質 性 資 料 分 析 - 如 何 透 視 質 性 資 料 。 台 北 : 五 南 。<br />

74


稻 江 學 報 第 五 卷 第 一 期<br />

附 錄 一 施 測 意 見 表<br />

敬 愛 的 里 長 們 大 家 好 :<br />

本 預 測 主 要 目 的 在 於 探 討 台 灣 電 力 公 司 , 未 經 市 民 認 可 恣 意 設 置 變 壓 箱 , 占 用 本 轄 區 內 人 行 道 , 阻 礙 居<br />

民 通 行 之 外 , 從 市 民 的 觀 感 看 來 , 變 壓 箱 妨 礙 都 市 觀 膽 與 市 容 頗 鉅 , 本 研 究 理 念 在 於 推 動 高 雄 市 政 府 籌 措 自<br />

主 財 源 之 道 , 以 利 公 共 建 設 與 經 濟 發 展 。 敬 請 惠 予 協 助 , 表 達 意 見 。<br />

里 長 們 的 寶 貴 意 見 , 謹 供 研 究 分 析 使 用 , 資 料 絕 對 保 密 , 敬 請 安 心 作 答 , 謝 謝 。<br />

順 祝<br />

身 體 健 康<br />

萬 事 如 意<br />

美 和 技 術 學 院 經 營 管 理 研 究 所<br />

指 導 教 授 : 洪 墩 謨 博 士<br />

研 究 生 : 蔡 水 安 敬 上<br />

電 話 :(07)5500-190<br />

傳 真 號 碼 :(07)5500-195<br />

填 表 說 明 : 請 参 考 下 列 座 談 內 容 及 意 見 後 , 在 勾 選 處 打 (v)。 並 請 於 建 議 空 白 處 填 入 寶 貴 的 意 見 , 謝 謝 。<br />

預 測 對 象 里 長 :<br />

區 里 姓 名 年 月 日<br />

意<br />

見<br />

座 談 內 容<br />

一 、 有 關 台 灣 電 カ 公 司 在 本 里 轄 區 內 人 行 道 上 , 設 置 變 壓 箱 , 是 否 阻 礙 居 民<br />

通 行 ? 依 高 雄 市 區 道 路 管 理 自 治 條 例 第 67 條 規 定 , 非 經 申 請 許 可 , 不 得<br />

佔 用 道 路 , 否 則 以 違 章 建 物 論 處 。<br />

二 、 依 台 灣 環 境 保 護 聯 盟 公 佈 【 變 壓 箱 】 環 境 瞬 間 曝 露 值 為 833 毫 高 斯 (mG)。<br />

凡 人 長 期 曝 露 於 1mG 以 上 就 有 致 癌 危 險 之 虞 。 居 民 有 權 要 求 台 電 公 司 依<br />

法 改 善 並 付 費 使 用 。<br />

三 、 建 議<br />

請 擇 一 填<br />

答<br />

不 同 意 ( )<br />

無 意 見 ( )<br />

同 意 ( )<br />

不 同 意 ( )<br />

無 意 見 ( )<br />

同 意 ( )<br />

75


稻 江 學 報 第 五 卷 第 一 期<br />

註 : 請 惠 賜 對 本 預 測 內 容 的 意 見 。<br />

註 : 未 當 場 繳 回 本 預 測 內 容 意 見 表 者 , 請 於 七 日 內 填 妥 , 並 郵 寄 至 ( 美 和 技<br />

術 學 院 經 營 管 理 研 究 所 研 究 生 蔡 水 安 收 ) 屏 東 縣 內 埔 鄉 屏 光 路 23<br />

號 , 或 請 以 傳 真 方 式 送 回 , 謝 謝 。<br />

附 錄 二 訪 談 紀 錄 時 間 表<br />

受 訪 者 編 碼 性 別 受 訪 者 對 象 訪 談 日 期 訪 談 時 間<br />

A 女 高 雄 市 議 員 97.4.11. 15:40-16:20<br />

B 男 高 雄 市 議 員 97.4.14. 15:30-16:10<br />

C 男 高 雄 市 議 員 97.4.15. 10:40-11:10<br />

D 女 高 雄 市 議 員 97.4.17. 11:40-12:15<br />

E 男 高 雄 市 議 員 97.4.21. 14:40-15:15<br />

F 男 里 長 97.5.01. 10:50-11:20<br />

G 男 里 長 97.5.02. 11:10-11:50<br />

H 男 里 長 97.5.02. 14:50-15:20<br />

I 女 科 長 97.5.06. 17:50-18:15<br />

J 男 副 局 長 97.5.16. 13:40-14:10<br />

資 料 來 源 : 研 究 者 整 理<br />

註 明 : 市 議 員 分 為 五 個 行 政 轄 區 , 里 長 分 為 三 個 行 政 轄 區 。<br />

76


稻 江 學 報 第 五 卷 第 一 期<br />

關 仔 嶺 溫 泉 區 之 服 務 品 質 與 健 康 效 益 對 遊 客 滿 意 度 與 行 為 意 圖 之 關<br />

係 研 究<br />

李 雅 芬<br />

1<br />

何 昆 達<br />

1 稻 江 科 技 暨 管 理 學 院 休 閒 遊 憩 與 旅 運 管 理 學 系 助 理 教 授<br />

2 稻 江 科 技 暨 管 理 學 院 休 閒 遊 憩 與 旅 運 管 理 學 系 碩 士<br />

2<br />

摘 要<br />

本 研 究 旨 在 利 用 結 構 方 程 模 式 建 構 服 務 品 質 、 健 康 效 益 與 遊 客 滿 意 度 及 行 為 意 圖 之 關 係 模 式 , 其 中 服 務<br />

品 質 構 面 包 括 便 利 性 、 溫 泉 設 施 及 服 務 人 員 素 質 , 健 康 效 益 構 面 包 括 紓 解 壓 力 、 養 顏 美 容 及 提 升 免 疫 力 。 本<br />

研 究 採 用 問 卷 調 查 及 便 利 抽 樣 方 法 , 以 關 仔 嶺 溫 泉 區 的 遊 客 為 問 卷 調 查 對 象 , 共 發 放 335 份 問 卷 , 有 效 問 卷<br />

為 319 份 , 有 效 問 卷 回 收 率 達 90%。 本 研 究 調 查 結 果 得 知 , 紓 解 壓 力 為 最 受 遊 客 認 同 之 健 康 效 益 , 便 利 性 為<br />

最 受 遊 客 認 同 之 服 務 品 質 。 另 由 結 構 方 程 模 式 之 實 證 研 究 結 果 , 得 知 健 康 效 益 對 遊 客 滿 意 度 及 行 為 意 圖 雖 無<br />

顯 著 直 接 影 響 , 但 與 服 務 品 質 具 顯 著 相 關 性 , 而 服 務 品 質 顯 著 地 直 接 影 響 遊 客 滿 意 度 , 再 間 接 影 響 遊 客 的 行<br />

爲 意 圖 ; 遊 客 的 滿 意 度 顯 著 的 直 接 影 響 遊 客 的 行 爲 意 圖 。<br />

關 鍵 字 : 結 構 方 程 模 式 、 服 務 品 質 、 健 康 效 益 、 滿 意 度 、 行 為 意 圖<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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稻 江 學 報 第 五 卷 第 一 期<br />

An Influence Investigation of Service Quality and Health Effect on<br />

Tourist Satisfaction and Behavior Intention: A Case of Guan-Zi-Ling<br />

Hot Spring District<br />

Ya-Fen Lee 1 Kun-Ta Ho 2<br />

1 Assistant Professor, Department of Leisure Recreation and Travel Management, ToKo University<br />

2 Master of Management, Department of Leisure Recreation and Travel Management, ToKo University<br />

Abstract<br />

This study aims to construct a relation model between service quality, health effect, satisfaction, and behavior<br />

intention using the structural equation modeling. In this study, the service quality is composed of convenience, hot<br />

spring facilities and staff quality and the health effect is consisted of stress relaxation, beauty treatment for the face<br />

and immunity improvement. The questionnaire survey method and convenience sampling method are adopted and the<br />

tourists to the Guan-Zi-Ling hot spring district were conducted. A total of 335 questionnaires were investigated, in<br />

which a total of 319 questionnaires were valid. The analysis results reveal that the main health effect of hot spring is<br />

stress relaxation and the main service quality is convenience. By the structural equation modeling, it is found that the<br />

health effect has no significant influence on tourist satisfaction and behavioral intention, but there is a medium<br />

correlation between health effect and service quality. The service quality has a direct influence on tourist satisfaction<br />

and has an indirect influence on behavioral intention. The tourist satisfaction has a significant influence on behavioral<br />

intention as well.<br />

Keywords: Structural Equation Modeling, Service Quality, Health Effect, Satisfaction, Behavior Intention<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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稻 江 學 報 第 五 卷 第 一 期<br />

壹 、 前 言<br />

1999 年 以 來 , 台 灣 致 力 發 展 溫 泉 觀 光 , 訂 有 「 溫 泉 觀 光 年 」 及 「 溫 泉 開 發 管 理 方 案 」, 透 過 溫 泉 資 源 的<br />

多 元 利 用 , 振 興 與 整 建 溫 泉 資 源 區 的 經 濟 活 力 , 發 展 溫 泉 渡 假 區 的 觀 光 事 業 。 台 灣 位 於 溫 泉 資 源 區 的 溫 泉 旅<br />

館 眾 多 , 其 建 築 型 態 、 溫 泉 設 施 與 服 務 品 質 等 皆 有 其 獨 特 特 色 , 有 些 溫 泉 泉 質 更 被 口 耳 相 傳 具 有 健 康 促 進 效<br />

益 , 因 此 遊 客 享 受 溫 泉 以 及 加 上 欣 賞 大 自 然 美 景 , 形 成 獨 具 特 色 的 溫 泉 旅 遊 。 根 據 交 通 部 觀 光 局 (2005) 統<br />

計 資 料 ,2004 年 國 外 入 境 過 夜 的 遊 客 人 數 約 有 295 萬 , 其 中 主 要 旅 遊 活 動 為 溫 泉 旅 遊 者 達 17%; 同 年 度 國 內 旅<br />

遊 民 眾 的 主 要 旅 遊 活 動 為 溫 泉 旅 遊 者 佔 10%, 顯 現 溫 泉 旅 遊 為 台 灣 非 常 熱 門 的 旅 遊 活 動 之 一 。 黃 鵬 飛 、 呂 嘉<br />

和 (2007) 研 究 指 出 以 溫 泉 作 為 引 力 訴 求 的 溫 泉 旅 館 , 除 服 務 品 質 外 , 泉 質 溫 度 、 鮮 度 、 純 度 已 受 到 許 多 遊<br />

客 重 視 , 進 而 會 影 響 遊 客 滿 意 度 及 遊 後 行 為 意 圖 表 現 , 換 言 之 , 溫 泉 健 康 效 益 及 服 務 品 質 的 把 關 可 望 提 升 遊<br />

客 滿 意 度 及 行 為 意 圖 。<br />

台 南 縣 白 河 鎮 關 子 嶺 溫 泉 , 泉 質 特 殊 , 交 通 便 利 , 每 逢 假 日 總 是 吸 引 許 多 觀 光 人 潮 , 且 每 年 遊 客 數 均 有<br />

明 顯 成 長 , 成 長 幅 度 約 13%( 林 宗 賢 ,2007), 顯 現 關 子 嶺 溫 泉 區 為 遊 客 喜 愛 到 訪 的 溫 泉 區 之 一 。 因 此 , 本 文<br />

以 關 仔 嶺 溫 泉 區 之 遊 客 為 研 究 對 象 , 透 過 問 卷 調 查 方 式 , 瞭 解 遊 客 對 溫 泉 健 康 效 益 及 服 務 品 質 之 認 同 程 度 ,<br />

並 利 用 結 構 方 程 模 式 (structural equation modeling;SEM) 建 構 溫 泉 健 康 效 益 與 服 務 品 質 與 遊 客 滿 意 度 與 行 為 意<br />

圖 之 關 係 模 式 , 研 究 結 果 可 供 溫 泉 業 者 經 營 管 理 之 參 考 。<br />

貳 、 文 獻 回 顧<br />

一 、 溫 泉 服 務 品 質 與 溫 泉 健 康 效 益<br />

在 消 費 者 意 識 抬 頭 的 今 日 , 如 何 維 持 高 水 準 的 服 務 品 質 與 產 品 品 質 , 留 住 舊 顧 客 、 爭 取 新 客 源 是 業 者 永<br />

續 經 營 重 視 的 課 題 。 服 務 品 質 的 探 討 已 有 多 年 歷 史 , 相 當 理 論 已 日 趨 成 熟 , 但 應 用 於 溫 泉 業 的 研 究 仍 有 努 力<br />

的 空 間 , 因 此 , 將 服 務 品 質 應 用 於 溫 泉 業 時 , 宜 考 量 溫 泉 業 的 產 業 / 產 品 特 性 。 溫 泉 業 屬 於 服 務 業 , 因 此 溫 泉<br />

業 服 務 品 質 的 衡 量 可 以 爰 用 一 般 性 的 服 務 品 質 量 表 , 例 如 SERVQUAL( 可 靠 性 、 回 應 性 、 確 實 性 、 同 理 性 及<br />

有 形 物 等 五 個 構 面 ) 和 RSQS( 實 體 層 次 、 可 靠 性 、 人 員 互 動 、 問 題 解 決 及 政 策 等 五 個 構 面 ), 但 設 計 服 務 品<br />

質 量 表 時 應 融 入 溫 泉 產 業 特 性 , 即 , 因 服 務 產 品 為 溫 泉 , 因 此 必 須 將 溫 泉 相 關 品 質 如 泉 質 、 溫 度 、 鮮 度 或 純<br />

度 反 映 在 服 務 品 質 量 表 中 。 陳 彥 銘 (2002) 亦 指 出 溫 泉 館 的 空 間 供 給 上 , 包 括 溫 泉 館 之 設 施 、 浴 場 、 服 務 、<br />

與 空 間 舒 適 性 等 四 項 因 素 , 也 是 促 成 遊 客 至 溫 泉 館 消 費 之 吸 引 力 。 溫 泉 旅 館 屬 於 餐 飲 服 務 業 ,「 服 務 品 質 」 的<br />

優 劣 為 爭 取 客 源 的 關 鍵 之 ㄧ( 宋 欣 雅 ,2004)。<br />

林 指 宏 (2007) 曾 指 出 溫 泉 廣 泛 被 應 用 於 調 節 人 體 生 理 系 統 來 維 持 生 理 功 能 的 均 衡 , 以 達 到 預 防 疾 病 及<br />

健 康 促 進 之 效 益 , 其 應 用 之 作 用 原 理 , 主 要 包 含 水 的 物 理 健 康 效 益 和 其 內 容 物 所 提 供 之 化 學 健 康 促 進 效 益 。<br />

相 關 研 究 也 證 實 了 碳 酸 氫 塩 溫 泉 具 有 中 和 自 由 基 的 能 力 , 推 測 此 一 作 用 機 制 可 能 與 溫 泉 美 容 醫 學 效 益 有 關 ( 林<br />

指 宏 ; 盧 怡 伶 ,2005)。 在 國 外 , 泡 湯 被 視 為 具 有 健 康 促 進 效 益 , 歐 洲 和 日 本 更 被 廣 泛 採 用 溫 泉 浸 浴 的 方 式 來 達<br />

到 慢 性 疾 病 的 預 防 與 治 療 , 例 如 風 濕 關 節 炎 、 心 衰 竭 、 肺 氣 腫 和 各 總 皮 膚 疾 病 的 預 防 與 治 療 (Van Tubergen & Van<br />

Der Linden, 2002)。 一 般 研 究 推 測 溫 泉 健 康 促 進 及 理 療 效 益 的 作 用 機 制 主 要 來 自 於 水 的 物 理 作 用 (Van Tubergen<br />

& Van Der Linden, 2002; Wilcock, Cronin, & Hing,2006), 包 括 水 的 浮 力 、 靜 水 壓 力 (Kurabayashi, Tamura,<br />

Tamura,& Kubota, 2001)、 水 的 阻 力 和 水 的 溫 度 效 應 。Wilcock 等 人 將 水 浴 浸 泡 療 法 分 為 四 種 方 式 : 冷 水 浴 浸 浴<br />

療 法 、 溫 水 浴 浸 泡 療 法 、 冷 熱 交 替 浴 浸 泡 療 法 和 純 水 浴 浸 泡 療 法 。 此 外 , 溫 泉 內 含 豐 富 的 離 子 和 礦 物 成 分 ,<br />

79


稻 江 學 報 第 五 卷 第 一 期<br />

也 是 構 成 溫 泉 療 效 的 原 因 (Van Tubergen & Van Der Linden, 2002)。 林 指 宏 (2007) 指 出 台 灣 溫 泉 的 應 用 大 多 根<br />

據 日 據 時 代 及 民 間 傳 說 來 訂 定 , 其 所 具 備 的 健 康 促 進 和 療 效 , 鮮 少 經 科 學 研 究 加 以 證 實 其 作 用 的 生 理 機 制 ,<br />

如 此 以 訛 傳 訛 模 式 , 常 使 民 眾 過 度 誇 大 或 誤 解 溫 泉 療 效 。 因 此 , 本 研 究 將 探 究 遊 客 對 於 溫 泉 健 康 促 進 之 信 賴<br />

與 認 同 程 度 , 及 溫 泉 健 康 效 益 是 否 會 進 一 步 影 響 遊 客 滿 意 度 及 行 為 意 圖 。。<br />

本 文 以 關 仔 嶺 地 區 溫 泉 旅 館 為 研 究 對 象 , 關 仔 嶺 溫 泉 區 擁 有 全 台 唯 一 的 泥 漿 溫 泉 , 屬 鹼 性 碳 酸 溫 泉 , 泉<br />

水 濃 濁 含 有 硫 磺 成 分 , 具 滑 膩 感 , 溫 度 約 略 在 75 度 之 間 。 關 子 嶺 溫 泉 區 位 於 白 河 水 庫 之 東 南 方 , 行 政 區 域 隸<br />

屬 白 河 鎮 , 位 於 白 河 水 庫 集 水 區 範 圍 內 , 西 元 1898 年 與 北 投 、 陽 明 山 、 四 重 溪 成 為 當 時 臺 灣 的 四 大 溫 泉 之 一 ,<br />

素 有 「 天 下 第 一 靈 湯 」 之 稱 。 關 子 嶺 溫 泉 湧 出 時 夾 帶 地 下 岩 層 泥 質 與 礦 物 質 , 泉 水 呈 現 灰 黑 色 , 泉 質 屬 混 濁<br />

之 泥 漿 溫 泉 , 有 「 黑 色 溫 泉 」 或 「 泥 巴 溫 泉 」 之 稱 , 此 種 特 殊 泉 質 , 目 前 僅 發 現 在 日 本 鹿 兒 島 與 義 大 利 西 西<br />

里 島 ( 林 秀 雄 ,2006)。<br />

二 、 遊 客 滿 意 度 與 行 為 意 圖<br />

國 內 外 有 關 服 務 品 質 的 研 究 , 大 都 致 力 於 以 滿 意 度 作 為 評 估 服 務 品 質 的 標 準 , 而 溫 泉 產 業 亦 屬 於 服 務 業<br />

的 一 環 , 因 此 , 了 解 遊 客 的 整 體 滿 意 度 將 有 助 於 釐 清 溫 泉 產 業 營 運 改 進 方 向 之 重 要 指 標 ( 陳 勁 甫 ,2006)。Kotler<br />

(1995) 認 為 一 個 人 所 感 覺 的 滿 意 程 度 高 低 , 係 源 自 於 其 對 產 品 功 能 性 的 期 望 與 個 人 對 產 品 的 知 覺 , 兩 者 比<br />

較 所 形 成 的 , 故 滿 意 度 水 準 即 對 所 認 知 的 功 能 與 期 望 二 者 間 之 差 異 函 數 。 因 此 , 遊 客 到 溫 泉 旅 館 消 費 的 顧 客<br />

主 要 目 的 是 追 求 更 高 品 質 的 休 閒 生 活 , 藉 由 泡 湯 之 旅 , 為 自 己 帶 來 愉 快 的 心 情 與 健 康 的 身 體 , 除 了 享 受 浸 泡<br />

溫 泉 本 身 樂 趣 之 外 , 遊 客 對 業 者 提 供 的 服 務 亦 非 常 重 視 , 因 此 會 以 自 己 觀 點 對 特 定 構 面 作 主 觀 上 的 評 價 , 同<br />

時 也 會 反 映 出 顧 客 期 望 與 業 者 實 際 表 現 的 差 距 , 亦 即 顧 客 認 知 的 品 質 與 期 望 品 質 的 差 異 ( 呂 嘉 和 ,2005)。 行<br />

為 意 圖 係 指 個 人 判 斷 其 未 來 可 能 採 取 行 動 的 傾 向 。 在 休 閒 遊 憩 研 究 中 , 行 為 意 圖 是 指 遊 客 在 參 與 某 一 遊 憩 活<br />

動 體 驗 後 , 將 來 一 年 內 再 度 旅 遊 的 意 願 , 及 是 否 願 意 支 付 更 高 價 格 旅 遊 。 其 測 量 方 式 有 以 重 遊 意 願 和 推 薦 意<br />

願 來 衡 量 遊 客 的 遊 後 行 為 意 圖 (Bigne ,2001)。 遊 客 對 旅 遊 的 滿 意 度 會 影 響 遊 客 的 行 為 意 圖 , 即 當 遊 客 感 受 到<br />

比 預 期 更 佳 的 遊 憩 體 驗 時 , 他 將 比 其 他 人 表 現 出 更 高 的 重 遊 意 願 。 因 此 , 本 文 以 重 遊 意 願 和 推 薦 意 願 來 表 示<br />

遊 客 行 為 意 圖 , 並 探 討 溫 泉 健 康 效 益 及 溫 泉 服 務 品 質 與 遊 客 滿 意 度 及 行 為 意 圖 之 間 的 關 係 。<br />

参 、 研 究 設 計<br />

一 、 研 究 對 象 與 架 構<br />

本 文 以 台 南 縣 白 河 鎮 之 關 仔 嶺 溫 泉 區 為 研 究 對 象 ( 如 圖 1 所 示 ), 以 探 討 服 務 品 質 與 健 康 效 益 對 遊 客 滿 意 度<br />

與 行 為 意 圖 的 影 響 關 係 。 根 據 文 獻 回 顧 結 果 , 可 知 溫 泉 旅 館 泡 湯 兼 具 健 康 促 進 及 休 閒 遊 憩 功 能 , 且 關 仔 嶺 溫<br />

泉 泉 質 屬 於 弱 鹼 性 溫 泉 , 泉 水 呈 灰 黑 色 , 特 殊 罕 見 的 濁 泥 溫 泉 , 口 耳 相 傳 深 具 治 療 皮 膚 病 、 美 容 、 保 健 等 功<br />

效 , 因 此 , 本 文 根 據 關 仔 嶺 溫 泉 區 旅 館 現 況 及 特 性 , 將 其 健 康 效 益 分 為 紓 解 壓 力 、 養 顏 美 容 及 提 升 免 疫 力 等<br />

三 構 面 , 又 將 服 務 品 質 分 為 便 利 性 、 溫 泉 設 施 及 服 務 人 員 素 質 等 三 構 面 , 以 探 討 溫 泉 旅 館 健 康 效 益 與 服 務 品<br />

質 對 遊 客 滿 意 度 與 行 為 意 圖 之 關 連 性 , 並 了 解 整 體 滿 意 度 對 遊 客 遊 後 行 為 意 圖 之 影 響 程 度 , 本 文 之 研 究 架 構<br />

如 圖 2 所 示 。<br />

80


稻 江 學 報 第 五 卷 第 一 期<br />

圖 1 白 河 鎮 關 仔 嶺 位 置 圖<br />

溫 泉 服 務 品 質<br />

行 為 意 圖<br />

溫 泉 健 康 效 益<br />

整 體 滿 意 度<br />

圖 2 本 文 之 研 究 架 構 圖<br />

二 、 問 卷 內 容 與 調 查<br />

本 研 究 問 卷 內 容 係 由 五 個 部 份 組 成 , 包 含 第 一 部 分 為 溫 泉 健 康 效 益 、 第 二 部 份 為 溫 泉 服 務 品 質 、 第 三 部<br />

分 為 整 體 滿 意 度 、 第 四 部 份 為 行 為 意 圖 、 第 五 部 份 為 遊 客 基 本 資 料 與 旅 遊 特 性 等 。 問 卷 以 便 利 抽 樣 方 法 進 行<br />

現 地 調 查 , 調 查 時 間 為 98 年 10 月 18 日 起 至 99 年 1 月 24 日 , 總 調 查 樣 本 數 為 335 份 , 有 效 樣 本 數 為 319 份 ,<br />

有 效 回 收 率 為 90%。<br />

本 研 究 欲 探 討 溫 泉 旅 館 的 服 務 品 質 與 滿 意 度 , 以 黃 鵬 飛 (2007)「 溫 泉 業 服 務 品 質 量 表 」 為 本 , 本 問 卷 援<br />

以 溫 泉 水 質 、 服 務 人 員 素 質 、 實 體 設 施 與 環 境 、 便 利 性 與 整 體 服 務 品 質 為 評 量 顧 客 滿 意 度 之 衡 量 構 面 , 並 配<br />

合 關 仔 嶺 特 色 修 訂 之 , 擬 定 本 研 究 之 溫 泉 服 務 品 質 屬 性 為 溫 泉 設 施 、 便 利 性 、 服 務 人 員 素 質 等 三 構 面 內 容 ,<br />

共 十 九 個 題 項 。 本 研 究 另 探 討 民 眾 對 溫 泉 的 健 康 效 益 與 滿 意 度 , 藉 由 泡 湯 民 眾 對 溫 泉 健 康 促 進 身 理 及 心 理 的<br />

效 益 之 信 賴 和 認 同 程 度 來 探 討 , 本 研 究 問 卷 之 溫 泉 健 康 效 益 部 份 , 以 林 指 宏 (2007)「 溫 泉 健 康 促 進 及 產 品 多<br />

元 應 用 量 表 」 為 本 , 爰 以 皮 膚 及 美 容 效 益 、 免 疫 系 統 調 節 效 益 、 心 肺 功 能 調 節 效 益 、 內 分 泌 調 節 效 益 之 衡 量<br />

構 面 作 為 基 礎 , 並 配 合 關 仔 嶺 特 色 修 訂 之 , 擬 定 本 研 究 之 溫 泉 健 康 效 益 屬 性 為 紓 解 壓 力 、 提 升 免 疫 力 、 養 顏<br />

美 容 等 三 構 面 內 容 , 共 十 六 個 題 項 。 每 個 題 項 內 容 是 採 用 李 克 特 五 等 尺 度 量 給 予 評 分 , 依 同 意 程 度 分 為 非 常<br />

同 意 、 同 意 、 普 通 、 不 同 意 、 非 常 不 同 意 , 分 別 給 5、4、3、2、1 分 , 本 研 究 並 以 「 請 問 您 對 這 家 溫 泉 的 整<br />

體 滿 意 程 度 」 題 項 作 「 整 體 滿 意 度 」 之 衡 量 , 且 以 「 如 果 有 機 會 我 會 再 到 關 仔 嶺 溫 泉 區 旅 遊 」 及 「 我 願 意 將<br />

這 個 地 方 推 薦 給 親 朋 好 友 」 等 兩 題 項 分 數 加 總 作 為 「 行 為 意 圖 」 衡 量 。<br />

三 、 資 料 分 析 方 法<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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稻 江 學 報 第 五 卷 第 一 期<br />

本 研 究 將 問 卷 回 收 後 , 進 行 整 理 與 篩 選 , 剔 除 無 效 問 卷 後 , 主 要 是 以 SPSS 統 計 軟 體 將 有 效 問 卷 進 行 編 碼<br />

與 建 檔 , 並 進 行 資 料 分 析 與 處 理 , 本 研 究 使 用 之 統 計 方 法 有 敘 述 統 計 分 析 、 信 度 分 析 、 相 關 分 析 及 結 構 方 程<br />

模 式 , 本 文 結 構 方 程 模 式 乃 利 用 AMOS 統 計 軟 體 進 行 。 資 將 本 文 採 用 之 分 析 方 法 概 述 如 下 :<br />

1. 敘 述 統 計 : 本 研 究 採 用 敘 述 性 統 計 分 析 方 法 , 說 明 遊 客 人 口 統 計 變 項 、 溫 泉 健 康 效 益 、 溫 泉 服 務 品 質 、 整<br />

體 滿 意 度 及 重 遊 意 願 等 問 項 的 平 均 數 、 標 準 差 與 百 分 比 等 , 檢 視 各 變 項 的 分 配 情 形 , 並 基 期 結 果 排 序 分 析 。<br />

平 均 數 越 高 代 表 該 屬 性 較 被 受 訪 者 所 重 視 , 而 標 準 差 則 可 視 為 評 量 回 收 的 樣 本 對 於 該 問 項 之 ㄧ 致 性 指 標 ,<br />

樣 本 標 準 差 越 小 , 表 示 受 訪 者 對 於 該 問 項 的 看 法 越 趨 一 致 。<br />

2. 因 素 分 析 : 因 素 分 析 可 用 來 表 示 量 表 的 建 構 效 度 。 建 構 效 度 係 指 測 量 工 具 能 夠 測 得 一 個 抽 象 概 念 或 特 質 的<br />

程 度 。 因 素 分 析 主 要 目 的 在 以 較 少 的 構 面 數 目 來 呈 現 原 先 的 資 料 結 構 , 同 時 又 能 保 存 原 有 的 資 料 結 構 所 提<br />

供 的 大 部 分 資 訊 , 可 檢 定 某 些 變 數 間 的 假 設 關 係 ; 即 可 將 預 測 題 目 加 以 利 用 因 素 分 析 縮 減 資 料 進 行 成 分 萃<br />

取 , 並 透 過 取 樣 適 切 性 量 數 (KMO) 及 Bartlett 球 形 來 檢 定 , 取 特 徵 值 大 於 1 為 萃 取 成 分 的 指 標 , 透 過 主<br />

成 分 分 析 法 及 最 大 變 異 轉 軸 法 進 行 直 交 轉 軸 , 萃 取 出 主 要 共 同 因 素 , 保 留 特 徵 值 大 於 1 的 因 素 , 將 轉 軸 所<br />

得 之 因 素 負 荷 量 在 0.5 以 上 的 變 數 作 為 歸 類 成 份 的 依 據 ( 邱 皓 政 ,2003)。<br />

3. 信 度 分 析 : 信 度 分 析 最 主 要 的 目 的 是 為 了 衡 量 問 卷 的 可 靠 性 , 李 克 特 量 表 法 中 最 常 使 用 的 信 度 考 驗 方 法 為<br />

Cronbach 之 α 係 數 , 檢 定 量 表 之 內 部 一 致 性 與 信 賴 度 ,α 係 數 越 高 , 代 表 著 相 同 構 念 下 的 各 項 目 具 有 高 度<br />

的 內 部 一 致 性 ( 黃 俊 英 、 林 震 岩 ,1994)。 當 α 值 介 於 0.60–0.65 時 , 表 示 信 度 不 佳 ; 當 α 值 介 於 0.65–0.70<br />

時 , 為 信 度 最 小 可 接 受 值 ; 當 α 值 介 於 0.70–0.80 時 , 表 示 信 度 相 當 好 ; 當 α 值 介 於 0.80–0.90 時 , 則 表 示<br />

信 度 非 常 好 。<br />

4. 皮 爾 森 積 差 相 關 分 析 : 欲 瞭 解 兩 個 級 以 上 連 續 變 項 之 間 的 相 關 性 , 可 採 用 皮 爾 森 積 差 相 關 分 析 來 反 應 兩 個<br />

連 續 變 項 艱 的 相 關 情 形 。 本 研 究 採 用 此 方 法 分 析 溫 泉 服 務 品 質 各 構 面 、 溫 泉 健 康 效 益 各 構 面 、 滿 意 度 與 行<br />

為 意 圖 之 間 的 相 關 性 。 二 個 變 項 之 間 的 關 係 可 以 相 關 係 數 (r) 值 來 表 示 ,r 為 正 者 表 示 二 變 項 為 正 相 關 ,r<br />

為 負 者 表 示 二 變 項 為 負 相 關 ,r 的 絕 對 值 越 大 者 , 表 示 二 變 項 間 的 關 連 性 越 強 , 當 r 絕 對 值 小 於 0.4 時 , 表<br />

示 二 者 呈 現 低 度 相 關 ; 當 r 絕 對 值 介 於 0.4 及 0.7 之 間 時 , 表 示 二 者 呈 現 中 度 相 關 ; 當 r 絕 對 值 大 於 0.7 時 ,<br />

表 示 二 者 呈 現 高 度 相 關 。<br />

5. 結 構 方 程 模 式 :SEM 是 一 種 結 合 因 素 分 析 與 路 徑 分 析 的 統 計 分 析 方 法 , 透 過 SEM 可 了 解 變 項 間 之 線 性 關 係<br />

結 構 。 整 個 SEM 模 式 的 最 重 要 的 概 念 是 由 兩 個 部 份 組 成 , 第 一 為 測 量 模 式 , 用 來 反 應 觀 察 便 向 與 潛 在 變 項<br />

間 關 係 , 構 成 的 數 學 模 式 為 驗 證 性 因 素 分 析 ; 第 二 為 結 構 關 係 的 假 設 考 驗 , 透 過 結 構 模 式 使 潛 在 變 項 間 之<br />

關 係 可 以 路 徑 分 析 的 概 念 來 討 論 ( 邱 皓 政 ,2003), 結 構 模 式 是 一 種 以 迴 歸 為 基 礎 的 多 變 量 統 計 技 術 , 目 的<br />

在 探 討 潛 在 變 數 與 潛 在 變 數 間 的 路 徑 關 係 。 而 SEM 比 起 傳 統 的 路 徑 分 析 , 除 了 考 慮 測 量 誤 差 之 外 , 還 提 供<br />

模 式 的 適 配 指 標 以 及 模 式 的 修 正 指 標 , 模 式 的 適 配 度 評 鑑 是 用 來 判 斷 研 究 者 所 建 構 的 理 論 模 式 , 是 否 能 符<br />

合 實 際 觀 測 所 得 的 資 料 , 並 給 予 合 理 的 解 釋 。<br />

肆 、 研 究 結 果<br />

一 、 族 群 結 構 與 旅 遊 特 性 分 析<br />

本 文 針 對 受 訪 遊 客 族 群 結 構 與 旅 遊 特 性 統 計 資 料 , 由 表 1 中 可 見 關 仔 嶺 地 區 溫 泉 旅 館 遊 客 以 女 性 居 多<br />

(53.3%), 年 齡 分 佈 在 26-55 歲 (68.6%), 學 歷 多 為 高 中 及 大 專 ( 學 )(76.8%), 職 業 以 上 班 族 (35.7%) 居 多 。 受 訪<br />

82


稻 江 學 報 第 五 卷 第 一 期<br />

遊 客 旅 遊 屬 性 以 偏 向 觀 光 旅 遊 最 高 (45.1%), 同 行 對 象 以 家 人 居 多 (60.2%), 一 年 內 到 訪 次 數 以 首 次 造 訪 者 居 多<br />

(42.0%)。 旅 遊 特 性 中 有 19.4% 的 遊 客 旅 遊 動 機 是 以 養 身 為 主 , 仍 低 於 佔 了 55.5% 以 觀 光 旅 遊 為 旅 遊 動 機 的 遊<br />

客 , 此 應 與 林 指 宏 (2007) 指 出 台 灣 溫 泉 所 具 備 的 健 康 促 進 和 療 效 , 鮮 少 經 由 科 學 研 究 加 以 證 實 其 作 用 的 生<br />

理 機 制 有 關 , 顯 示 現 階 段 溫 泉 應 用 在 健 康 促 進 方 面 的 旅 遊 動 機 低 於 過 半 數 以 觀 光 旅 遊 為 旅 遊 動 機 的 遊 客 。 本<br />

研 究 中 遊 客 在 交 通 工 具 的 選 擇 多 為 自 用 小 客 車 , 佔 88.7%。 停 留 時 間 方 面 以 停 留 不 超 過 一 天 為 主 , 佔 全 體 樣<br />

本 數 76.8%。 顯 示 遊 客 多 以 選 擇 駕 駛 自 用 小 客 車 於 當 天 之 內 往 返 。<br />

二 、 健 康 效 益 與 服 務 品 質 之 因 素 分 析 及 信 度 分 析<br />

本 文 針 對 溫 泉 旅 館 服 務 品 質 共 19 題 項 及 溫 泉 健 康 效 益 共 16 題 項 進 行 因 素 分 析 , 以 了 解 量 表 部 份 之 建 構 效<br />

度 。 本 文 健 康 效 益 部 份 KMO 值 為 0.915,Bartlett 球 形 檢 定 之 卡 方 值 為 2285.129( 達 0.05 顯 著 水 準 ), 皆 表 示 提 項<br />

間 有 共 同 因 素 存 在 , 適 合 進 行 因 素 分 析 。 健 康 效 益 部 份 採 用 主 軸 因 子 法 及 直 接 交 轉 法 之 轉 軸 方 法 來 估 計 因 素<br />

負 荷 量 , 並 萃 取 出 三 個 共 同 因 素 , 解 釋 變 異 量 達 50.977%, 大 於 50%, 且 三 個 因 素 所 包 含 的 題 項 與 研 究 者 編 制<br />

的 構 念 相 接 近 , 表 示 保 留 萃 取 的 三 個 因 素 之 建 構 效 度 良 好 。<br />

本 文 服 務 品 質 部 份 KMO 值 為 0.913,Bartlett 球 形 檢 定 之 卡 方 值 為 2285.129( 達 0.05 顯 著 水 準 ), 皆 表 示 提 項<br />

間 有 共 同 因 素 存 在 , 適 合 進 行 因 素 分 析 。 服 務 品 質 部 份 採 用 主 成 份 分 析 法 及 Promax 法 之 轉 軸 方 法 來 估 計 因 素<br />

負 荷 量 , 並 萃 取 出 三 個 共 同 因 素 , 解 釋 變 異 量 達 64.350%, 大 於 60%, 且 三 個 因 素 所 包 含 題 項 與 研 究 者 編 制 構<br />

念 相 符 合 , 表 示 保 留 萃 取 的 三 個 因 素 之 建 構 效 度 良 好 。<br />

此 外 , 本 文 也 針 對 服 務 品 質 及 健 康 效 益 進 行 信 度 分 析 , 以 檢 核 量 表 的 可 靠 性 及 穩 定 性 , 結 果 顯 示 在 健 康<br />

效 益 三 個 構 面 中 , 提 升 免 疫 力 、 舒 解 壓 力 及 養 顏 美 容 等 三 個 構 面 之 α 值 分 別 為 0.826、0.852 及 0.785, 均 大 於<br />

0.7; 在 服 務 品 質 三 個 構 面 中 , 服 務 人 員 素 質 、 溫 泉 設 施 及 便 利 性 等 三 個 構 面 之 α 值 分 別 為 0.926、0.884 及 0.778,<br />

均 大 於 0.7, 顯 示 這 些 構 面 之 觀 測 變 項 結 果 是 可 以 信 賴 的 。<br />

表 1 遊 客 基 本 資 料 統 計 表<br />

基 本 資 料 變 項 樣 本 數 百 分 比 基 本 資 料 變 項 樣 本 數 百 分 比<br />

18 歲 以 下 38 11.9<br />

性 別<br />

男 性 149 46.7<br />

19-25 歲 41 12.9<br />

女 性 170 53.3<br />

26-35 歲 87 27.3 自 用 小 客 車 283 88.7<br />

年 齡<br />

36-45 歲 85 26.6 機 車 9 2.8<br />

46-55 歲 47 14.7<br />

交 通 工 具<br />

客 運 6 1.9<br />

56-65 歲 16 5.0 計 程 車 1 0.3<br />

65 歲 以 上 5 1.6 遊 覽 車 16 5.0<br />

國 小 13 4.1<br />

自 行 車 4 1.3<br />

國 中 25 7.8 一 次 134 42.0<br />

教 育 程 度<br />

高 中 ( 職 ) 88 27.6 一 年 內 到 訪 兩 次 64 20.1<br />

大 學 ( 專 )<br />

次 數<br />

157 49.2 三 次 30 9.4<br />

研 究 所 以 上 36 11.3<br />

四 次 以 上 91 28.5<br />

83


稻 江 學 報 第 五 卷 第 一 期<br />

軍 公 教 41 12.9 單 獨 一 人 2 0.6<br />

農 林 漁 牧 7 2.2 家 人 192 60.2<br />

上 班 族 114 35.7 同 遊 對 象 配 偶 30 9.4<br />

勞 務 工 作 者 20 6.3 男 女 朋 友 33 10.3<br />

職 業<br />

學 生 60 18.8<br />

同 事 ( 學 ) 朋 友 62 19.4<br />

家 庭 主 婦 30 9.4 林 桂 園 30 9.4<br />

退 休 人 員 10 3.1 景 大 28 8.8<br />

無 或 待 業 6 1.9 芳 谷 旅 社 2 0.6<br />

其 他 31 9.7 統 茂 66 20.7<br />

會 議 20 6.3 湯 泉 美 地 24 7.5<br />

旅 遊 動 機<br />

觀 光 旅 遊 177 55.5 前 往 溫 泉 旅 麗 景 99 31.0<br />

養 身<br />

館<br />

62 19.4 沐 春 21 6.6<br />

醫 療 治 病 1 0.3 警 光 山 莊 15 4.7<br />

與 親 友 聚 會 59 18.5 洗 心 園 2 0.6<br />

停 留 時 間 半 天 以 內 98 30.7 靜 樂 館 2 0.6<br />

全 天 , 當 天 往 返 147 46.1 仁 惠 溫 泉 山 莊 13 4.1<br />

兩 天 一 夜 61 19.1<br />

紅 葉 17 5.3<br />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整 理<br />

三 天 兩 夜 13 4.1<br />

半 天 以 內 98 30.7<br />

84


稻 江 學 報 第 五 卷 第 一 期<br />

三 、 健 康 效 益 、 服 務 品 質 、 整 體 遊 客 滿 意 度 及 行 為 意 圖 分 析<br />

溫 泉 服 務 品 質 認 知 情 形 數 據 分 佈 ( 如 表 2 所 示 ), 構 面 上 分 成 三 種 , 以 便 利 性 最 高 , 平 均 數 為 3.77, 表 示<br />

最 受 遊 客 重 視 ; 其 次 依 序 為 溫 泉 設 施 , 平 均 數 為 3.69; 服 務 人 員 素 質 , 平 均 數 為 3.67。 在 變 項 指 標 排 序 前 三<br />

名 為 : 便 利 性 構 面 中 的 這 家 業 者 停 車 很 方 便 , 平 均 數 最 高 為 3.92, 最 受 遊 客 重 視 ; 第 二 名 為 員 工 對 顧 客 的 服<br />

務 與 詢 問 在 應 對 上 禮 貌 很 周 到 , 平 均 數 為 3.82; 第 三 名 為 員 工 很 樂 意 幫 助 顧 客 , 平 均 數 為 3.81。 綜 合 上 述 ,<br />

遊 客 對 溫 泉 服 務 品 質 認 知 方 面 , 在 構 面 上 最 為 認 同 便 利 性 , 在 變 項 指 標 上 最 為 認 同 停 車 便 利 性 , 又 受 訪 遊 客<br />

的 交 通 工 具 選 擇 將 近 89% 遊 客 選 擇 自 用 小 客 車 前 來 , 顯 示 出 溫 泉 旅 館 提 供 足 夠 的 停 車 空 間 , 以 符 合 遊 客 認 同<br />

便 利 性 之 期 望 。<br />

表 2 服 務 品 質 分 析 結 果 表<br />

因 素 題 目 平 均 值<br />

1. 員 工 很 貼 心 , 能 了 解 和 因 應 顧 客 的 個 人 需 求 。 3.78<br />

服<br />

務<br />

人<br />

員<br />

素<br />

質<br />

溫<br />

泉<br />

設<br />

施<br />

便<br />

利<br />

性<br />

2. 員 工 對 我 確 實 的 提 供 服 務 內 容 3.73<br />

4. 員 工 具 有 豐 富 的 溫 泉 知 識 與 專 業 素 養 回 答 問 題 。 3.47<br />

6. 員 工 會 主 動 對 顧 客 做 個 別 關 懷 與 服 務 。 3.45<br />

7. 員 工 能 對 我 確 實 的 做 到 答 應 去 做 的 事 。 3.63<br />

12. 員 工 能 對 我 的 需 求 與 問 題 都 能 迅 速 回 應 。 3.70<br />

13. 員 工 對 顧 客 的 服 務 與 詢 問 , 在 應 對 上 禮 貌 很 周 到 。 3.82<br />

15. 員 工 能 立 即 直 接 處 理 顧 客 抱 怨 。 3.67<br />

18. 員 工 很 樂 意 幫 助 顧 客 。 3.81<br />

3. 這 家 業 者 的 設 施 很 新 穎 。 3.58<br />

5. 這 家 業 者 設 施 分 布 很 合 理 ( 例 如 配 置 、 動 線 )。 3.66<br />

8. 這 家 業 者 溫 泉 設 施 很 乾 淨 ( 例 如 水 池 、 浴 場 、 浴 室 )。 3.76<br />

11. 這 家 業 者 的 設 施 風 格 很 獨 特 ( 例 如 禾 風 、 時 尚 )。 3.70<br />

16. 這 家 業 者 的 設 施 質 感 很 高 級 ( 例 如 設 計 、 裝 潢 、 舒 適 )。 3.70<br />

17. 這 家 業 者 溫 泉 設 施 很 齊 全 ( 例 如 更 衣 、 淋 浴 、 休 閒 )。 3.73<br />

9. 這 家 業 者 的 資 訊 很 充 分 , 容 易 被 找 到 ( 例 如 網 路 、 媒 體 )。 3.74<br />

10. 員 工 維 護 溫 泉 浴 場 安 全 、 寧 靜 與 泡 湯 品 質 的 能 力 很 強 。 3.69<br />

14. 這 家 業 者 的 沿 途 指 標 很 清 楚 。 3.73<br />

19. 這 家 業 者 的 停 車 很 方 便 。 3.92<br />

3.67<br />

3.69<br />

3.77<br />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整 理<br />

溫 泉 健 康 效 益 認 知 情 形 數 據 分 佈 ( 如 表 3 所 示 ), 構 面 上 分 成 三 種 , 以 紓 解 壓 力 最 高 , 平 均 數 為 4.183,<br />

表 示 最 受 遊 客 重 視 ; 其 次 依 序 為 養 顏 美 容 , 平 均 數 為 3.620; 提 升 免 疫 力 , 平 均 數 為 3.486。 而 在 變 項 指 標 排<br />

85


稻 江 學 報 第 五 卷 第 一 期<br />

序 前 三 名 : 均 屬 於 紓 解 壓 力 構 面 , 其 中 泡 湯 可 以 讓 我 消 除 疲 勞 , 平 均 數 最 高 為 4.34, 最 受 遊 客 重 視 ; 第 二 名<br />

為 泡 湯 可 以 讓 我 心 情 愉 快 , 平 均 數 為 4.27; 第 三 名 為 泡 湯 可 以 讓 我 神 清 氣 爽 , 平 均 數 為 4.24。 綜 合 上 述 , 遊<br />

客 對 溫 泉 健 康 效 益 認 知 方 面 , 在 構 面 上 最 為 同 意 紓 解 壓 力 , 在 變 項 指 標 上 最 為 同 意 消 除 疲 勞 , 顯 示 出 遊 客 泡<br />

湯 最 主 要 為 釋 放 壓 力 之 作 用 , 溫 泉 旅 館 乃 提 供 放 鬆 身 心 的 氛 圍 , 以 符 合 遊 客 同 意 消 除 疲 勞 之 期 望 。<br />

表 3 健 康 效 益 分 析 結 果 表<br />

因 素 題 目 平 均 值<br />

提 5. 泡 湯 可 以 幫 我 改 善 慢 性 疾 病 。 3.44<br />

升 8. 泡 湯 可 以 讓 我 減 輕 關 節 疼 痛 。 3.71<br />

免 10. 泡 湯 可 以 幫 我 治 療 慢 性 皮 膚 病 。 3.33<br />

疫 11. 泡 湯 可 以 讓 我 改 善 皮 膚 過 敏 。 3.25<br />

力 13. 泡 湯 可 以 讓 我 較 不 會 感 冒 。 3.69<br />

3.48<br />

紓<br />

解<br />

壓<br />

力<br />

養<br />

顏<br />

美<br />

容<br />

3. 泡 湯 可 以 提 升 我 的 睡 眠 品 質 。 4.06<br />

6. 泡 湯 可 以 讓 我 消 除 疲 勞 。 4.34<br />

9. 泡 湯 可 以 讓 我 心 情 愉 快 。 4.27<br />

12. 泡 湯 可 以 讓 我 神 清 氣 爽 。 4.24<br />

14. 泡 湯 可 以 讓 讓 肌 肉 放 鬆 。 4.24<br />

15. 泡 湯 可 以 讓 讓 改 善 睡 眠 障 礙 。 3.67<br />

1. 泡 湯 可 以 讓 我 皮 膚 有 光 澤 。 3.98<br />

2. 泡 湯 可 以 改 善 各 種 疼 痛 症 狀 ( 例 如 頭 、 胃 )。 3.51<br />

4. 泡 湯 有 助 於 我 身 材 雕 塑 ( 減 肥 )。 3.23<br />

7. 泡 湯 有 美 白 皮 膚 的 效 果 。 3.70<br />

16. 泡 湯 可 以 幫 我 改 善 膚 質 。 3.67<br />

4.14<br />

3.62<br />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整 理<br />

表 4 為 健 康 效 益 、 服 務 品 質 、 整 體 遊 客 滿 意 度 及 行 為 意 圖 之 積 差 相 關 分 析 , 由 表 4 中 可 見 :(1) 溫 泉 健 康<br />

效 益 與 溫 泉 服 務 品 質 二 者 r=0.471, 呈 中 度 相 關 , 表 示 遊 客 感 受 溫 泉 健 康 效 益 越 強 , 感 受 溫 泉 旅 館 的 服 務 品 質<br />

越 高 。(2) 溫 泉 健 康 效 益 各 構 面 與 遊 客 整 體 滿 意 度 、 遊 後 行 為 意 圖 為 低 度 相 關 , 而 溫 泉 服 務 品 質 各 構 面 與 遊 客<br />

整 體 滿 意 度 呈 中 度 相 關 、 與 遊 後 行 為 意 圖 為 低 度 相 關 , 此 可 說 明 服 務 品 質 較 健 康 效 益 對 遊 客 整 體 滿 意 度 具 有<br />

較 高 的 影 響 力 , 以 及 遊 客 感 受 溫 泉 旅 館 服 務 品 質 、 溫 泉 健 康 效 益 越 高 , 遊 客 會 呈 現 較 高 的 滿 意 度 和 遊 後 行 為<br />

意 圖 。(3) 整 體 滿 意 度 與 遊 後 行 為 意 圖 ( 包 含 推 薦 意 願 、 重 遊 意 願 ) 呈 中 度 相 關 , 此 顯 示 遊 客 整 體 滿 意 度 提 高 ,<br />

重 遊 意 願 與 推 薦 意 願 也 會 提 高 。<br />

86


稻 江 學 報 第 五 卷 第 一 期<br />

Y1 溫 泉 服 務 品 質 1.00<br />

表 4 相 關 分 析 統 整 表<br />

Y1 X1 X2 X3 Y2 X4 X5 X6 Y3 Y4 X7 X8<br />

X1 溫 泉 設 施<br />

.914<br />

(**)<br />

1.00<br />

X2 便 利 性<br />

.901<br />

(**)<br />

.795<br />

(**)<br />

1.00<br />

X3 服 務 人 員 素 質<br />

.943<br />

(**)<br />

.754<br />

(**)<br />

.785<br />

(**)<br />

1.00<br />

Y2 溫 泉 健 康 效 益<br />

.471<br />

(**)<br />

.397<br />

(**)<br />

.387<br />

(**)<br />

.467<br />

(**)<br />

1.00<br />

X4 紓 解 壓 力<br />

.427<br />

(**)<br />

.342<br />

(**)<br />

.420<br />

(**)<br />

.424<br />

(**)<br />

.803<br />

(**)<br />

1.00<br />

X5 提 升 免 疫 力<br />

.375<br />

(**)<br />

.345<br />

(**)<br />

.357<br />

(**)<br />

.344<br />

(**)<br />

.879<br />

(**)<br />

.517<br />

(**)<br />

1.00<br />

X6 養 顏 美 容<br />

.394<br />

(**)<br />

.342<br />

(**)<br />

.287<br />

(**)<br />

.397<br />

(**)<br />

.879<br />

(**)<br />

.543<br />

(**)<br />

.721<br />

(**)<br />

1.00<br />

Y3 整 體 滿 意 度<br />

.573<br />

(**)<br />

.485<br />

(**)<br />

.541<br />

(**)<br />

.559<br />

(**)<br />

.320<br />

(**)<br />

.219<br />

(**)<br />

.242<br />

(**)<br />

.366<br />

(**)<br />

1.00<br />

Y4 行 為 意 圖<br />

.376<br />

(**)<br />

.321<br />

(**)<br />

.394<br />

(**)<br />

.348<br />

(**)<br />

.250<br />

(**)<br />

.143<br />

(**)<br />

.225<br />

(**)<br />

.275<br />

(**)<br />

.610<br />

(**)<br />

1.00<br />

X7 重 遊 意 願<br />

.312<br />

(**)<br />

.272<br />

(**)<br />

.347<br />

(**)<br />

.276<br />

(**)<br />

.209<br />

(**)<br />

.140<br />

(*)<br />

.183<br />

(**)<br />

.214<br />

(**)<br />

.521<br />

(**)<br />

.937<br />

(**)<br />

1.00<br />

X8 推 荐 意 願<br />

.394<br />

(**)<br />

.331<br />

(**)<br />

.392<br />

(**)<br />

.376<br />

(**)<br />

.260<br />

(**)<br />

.129<br />

(*)<br />

.238<br />

(**)<br />

.301<br />

(**)<br />

.623<br />

(**)<br />

.940<br />

(**)<br />

.763<br />

(**)<br />

1.00<br />

a:** 在 顯 著 水 準 為 0.01 時 ( 雙 尾 ), 相 關 顯 著 ;* 在 顯 著 水 準 為 0.05 時 ( 雙 尾 ), 相 關 顯 著 。<br />

四 、 健 康 效 益 及 服 務 品 質 結 構 方 程 模 式 建 立<br />

本 文 以 結 構 方 程 模 式 來 驗 證 圖 2 之 假 設 模 式 的 合 理 性 , 並 了 解 變 項 間 的 因 果 關 係 。 本 文 研 究 根 據 文 獻 理 論<br />

基 礎 來 建 立 標 準 化 之 初 始 結 構 模 式 , 經 由 信 度 分 析 得 到 各 研 究 構 面 是 符 合 信 度 , 再 利 用 AMOS 軟 體 加 以 估 計<br />

, 初 步 建 立 的 模 式 適 配 度 檢 定 卡 方 值 為 59.950, 顯 著 性 P 值 =0.000


稻 江 學 報 第 五 卷 第 一 期<br />

質 對 泉 服 務 品 質 之 影 響 最 大 , 因 此 關 仔 嶺 溫 泉 區 的 溫 泉 旅 館 應 可 多 針 對 員 工 加 強 溫 泉 專 業 性 的 教 育 訓 練 及<br />

考 核 , 以 增 強 第 一 線 服 務 人 員 溫 泉 知 識 的 專 業 程 度 及 素 質 。<br />

2. 在 溫 泉 健 康 效 益 部 份 , 共 有 三 個 觀 測 構 面 , 其 中 養 顏 美 容 路 徑 係 數 最 高 , 為 0.90, 即 表 示 養 顏 美 容 對 溫 泉<br />

健 康 效 益 之 重 要 性 最 高 , 因 此 關 仔 嶺 溫 泉 區 的 溫 泉 旅 館 應 可 多 指 出 關 仔 嶺 溫 泉 泉 質 溫 泉 健 康 促 進 有 助 於 養<br />

顏 美 容 之 相 關 效 益 , 以 增 強 遊 客 之 滿 意 度 。<br />

3. 溫 泉 健 康 效 益 及 溫 泉 服 務 品 質 對 遊 客 整 體 滿 意 度 之 解 釋 力 為 39%。 溫 泉 服 務 品 質 對 遊 客 滿 意 度 之 路 徑 係 數<br />

值 為 0.57, 達 顯 著 水 準 , 表 示 溫 泉 服 務 品 質 會 正 向 影 響 遊 客 滿 意 度 , 此 與 黃 鵬 飛 (2007) 研 究 相 同 。 而 溫 泉 健<br />

康 效 益 對 對 遊 客 滿 意 度 之 路 徑 係 數 值 為 0.06, 未 達 顯 著 水 準 , 顯 示 由 本 文 研 究 中 無 法 證 實 溫 泉 健 康 效 益 對<br />

遊 客 滿 意 度 有 顯 著 影 響 。 但 由 圖 3 中 可 見 溫 泉 健 康 效 益 與 溫 泉 服 務 品 質 呈 中 度 相 關 (r=0.48), 顯 示 溫 泉 健 康<br />

效 益 透 過 與 溫 泉 服 務 品 質 的 相 關 性 , 對 遊 客 滿 意 度 亦 具 間 接 影 響 。<br />

4. 關 仔 嶺 地 區 溫 泉 旅 館 之 健 康 效 益 、 服 務 品 質 及 整 體 滿 意 度 對 遊 客 遊 後 行 為 意 圖 的 解 釋 力 為 43%, 整 體 滿 意<br />

度 對 行 為 意 圖 的 路 徑 係 數 , 為 0.59, 達 顯 著 水 準 , 顯 示 溫 泉 健 康 效 益 與 溫 泉 服 務 品 質 , 透 過 遊 客 滿 意 度 的<br />

中 介 作 用 , 對 遊 客 行 為 意 圖 具 顯 著 影 響 。 即 表 示 遊 客 整 體 滿 意 度 對 行 為 意 圖 有 正 面 影 響 , 當 遊 客 整 體 滿 意<br />

度 越 高 時 , 重 遊 意 願 及 推 薦 意 願 也 會 越 高 。<br />

表 5 最 終 模 式 之 適 配 檢 定<br />

統 計 檢 定 量 適 配 的 指 標 或 臨 界 值 檢 定 結 果<br />

絕 對 適 配 度 指 標<br />

卡 方 值 P>0.05 26.332(df=17)P=.069<br />

卡 方 值 比 率 0.90 0.995<br />

TLI >0.90 0.988<br />

CFI >0.90 0.994<br />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整 理<br />

88


稻 江 學 報 第 五 卷 第 一 期<br />

圖 3 通 過 檢 驗 之 結 構 方 程 模 式<br />

伍 、 結 論 與 建 議<br />

在 國 外 , 泡 湯 被 視 為 具 有 健 康 促 進 效 益 ; 而 國 內 , 溫 泉 遊 憩 區 的 觀 光 旅 遊 結 合 健 康 促 進 的 泡 湯 活 動 常 成<br />

為 健 康 養 身 的 溫 泉 旅 遊 , 政 府 相 關 單 位 致 力 於 推 動 溫 泉 利 用 於 休 閒 、 療 養 及 產 品 開 發 的 多 元 化 用 途 , 以 提 升<br />

溫 泉 的 多 元 應 用 , 使 得 這 些 溫 泉 兼 具 休 閒 遊 憩 及 健 康 養 身 功 能 得 以 被 重 視 , 因 此 , 本 文 以 到 訪 關 仔 嶺 溫 泉 區<br />

具 有 溫 泉 泉 質 浴 場 之 溫 泉 旅 館 的 遊 客 為 研 究 對 象 , 透 過 問 卷 調 查 結 果 , 探 討 影 響 溫 泉 旅 館 服 務 品 質 與 溫 泉 健<br />

康 效 益 之 的 主 要 因 子 , 並 利 用 結 構 方 程 模 式 建 立 健 康 效 益 及 服 務 品 質 之 結 構 關 係 。 得 到 下 列 研 究 結 論 :<br />

1. 關 仔 嶺 溫 泉 區 遊 客 多 選 擇 自 行 駕 車 (88.7%) 當 天 往 返 (76.8%) 並 與 家 人 同 行 (60.2%)。 遊 客 旅<br />

遊 動 機 以 養 身 為 主 者 (19.4%), 低 於 以 觀 光 旅 遊 為 旅 遊 動 機 的 遊 客 (55.5%), 顯 示 現 階 段 溫 泉 應<br />

用 在 健 康 促 進 方 面 的 旅 遊 動 機 並 非 普 遍 受 到 溫 泉 區 消 費 大 眾 的 信 賴 。 推 論 此 與 林 指 宏 (2007) 指 出<br />

台 灣 溫 泉 所 具 備 的 健 康 促 進 和 療 效 , 鮮 少 經 由 科 學 研 究 加 以 證 實 其 作 用 的 生 理 機 制 有 關 。<br />

2. 服 務 品 質 以 「 便 利 性 」 因 素 的 平 均 得 分 最 高 , 尤 以 「 溫 泉 業 者 停 車 很 方 便 」 最 受 遊 客 認 同 , 顯 示 溫<br />

89


稻 江 學 報 第 五 卷 第 一 期<br />

泉 區 有 注 意 到 了 高 達 88.7% 的 遊 客 選 擇 自 行 駕 車 前 來 , 因 此 有 提 供 便 利 的 停 車 空 間 。<br />

3. 由 本 研 究 結 果 可 知 , 遊 客 最 為 認 同 溫 泉 健 康 效 益 以 「 紓 解 壓 力 」 因 素 的 平 均 得 分 最 高 , 又 以 泡 湯 可<br />

以 「 消 除 疲 勞 」, 最 能 受 到 關 仔 嶺 遊 客 族 群 信 賴 , 顯 示 遊 客 認 同 泡 湯 可 以 舒 解 生 活 壓 力 。 因 此 溫 泉<br />

健 康 效 益 應 用 可 以 紓 解 壓 力 為 主 , 較 能 廣 受 國 內 消 費 族 群 的 信 賴 。 亦 有 研 究 指 出 泡 湯 可 以 紓 解 或 輔<br />

助 減 輕 由 生 活 壓 力 所 引 起 之 慢 性 疾 病 ( 林 指 宏 ,2007)。<br />

4. 本 文 已 利 用 結 構 方 程 模 式 建 立 溫 泉 服 務 品 質 與 泉 健 康 效 益 之 關 係 , 結 果 顯 示 溫 泉 健 康 效 益 與 溫 泉 服<br />

務 品 質 呈 現 顯 著 相 關 性 , 並 透 過 溫 泉 服 務 品 質 對 滿 意 度 及 行 為 意 圖 具 有 顯 著 的 正 向 影 響 , 在 健 康 效<br />

益 方 面 , 以 養 顏 美 容 最 為 重 要 ; 在 服 務 品 質 方 面 以 服 務 人 員 素 質 最 為 重 要 , 溫 泉 旅 館 得 以 健 康 效 益<br />

及 服 務 品 質 為 訴 求 來 提 升 遊 客 重 遊 意 願 及 推 薦 意 願 。<br />

綜 合 上 述 , 本 文 提 出 以 下 幾 點 建 議 , 供 相 關 單 位 參 考 :<br />

1. 依 本 文 調 查 結 果 , 遊 客 感 受 最 為 認 同 泡 湯 的 效 益 為 「 紓 解 壓 力 」, 而 非 影 響 溫 泉 健 康 效 益 重 要 性 最<br />

高 之 「 養 顏 美 容 」, 因 此 關 仔 嶺 溫 泉 區 的 溫 泉 旅 館 應 可 多 指 出 關 仔 嶺 溫 泉 泉 質 有 助 於 養 顏 美 容 的 之<br />

健 康 效 益 , 及 增 加 對 溫 泉 促 進 健 康 的 宣 傳 。<br />

2. 依 本 文 調 查 結 果 , 服 務 人 員 素 質 對 泉 服 務 品 質 之 影 響 最 大 , 服 務 品 質 得 分 最 低 的 為 與 服 務 人 員 素 質<br />

有 關 的 「 員 工 具 有 豐 富 的 溫 泉 知 識 與 專 業 素 養 回 答 問 題 」, 此 為 第 一 線 服 務 人 員 溫 泉 知 識 的 專 業 程<br />

度 , 因 此 未 來 應 對 員 工 強 調 溫 泉 專 業 性 的 教 育 訓 練 及 考 核 , 以 增 強 服 務 品 質 滿 意 度 。<br />

3. 對 加 強 遊 客 的 重 遊 意 願 及 推 薦 意 願 而 言 , 關 仔 嶺 地 區 溫 泉 旅 館 應 多 宣 傳 「 養 顏 美 容 」 及 加 強 維 護 「 服<br />

務 人 員 素 質 」, 以 爭 取 較 高 的 遊 客 滿 意 度 , 進 而 吸 引 更 多 的 遊 客 到 訪 。<br />

參 考 文 獻<br />

1. 交 通 部 觀 光 局 (2005)。 年 入 境 遊 客 消 費 和 趨 勢 調 查 報 告 ,http://www.taiwan.net.tw。<br />

2. 交 通 部 觀 光 局 (2004)。 年 國 人 旅 遊 狀 況 調 查 報 告 ,http://www.taiwan.net.tw。<br />

3. 宋 欣 雅 (2004)。 新 北 投 地 區 溫 泉 旅 館 服 務 品 質 與 遊 客 購 後 行 為 之 研 究 , 未 出 版 碩 士 論 文 , 國 立 台 灣 師 範 大 學 運 動<br />

與 休 閒 管 理 研 究 所 , 台 北 市 。<br />

4. 林 宗 賢 (2007)。 遊 客 溫 泉 旅 遊 渡 假 區 知 覺 意 象 之 度 量 – 以 谷 關 為 例 。 戶 外 遊 憩 研 究 ,20(3),79-99。<br />

5. 林 指 宏 (2007)。 溫 泉 泉 質 分 析 與 健 康 促 進 之 研 究 ,96 年 度 嘉 南 藥 理 科 技 大 學 教 師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成 果 報 告 書 , 子 計<br />

畫 一 。<br />

6. 林 指 宏 、 盧 怡 伶 (2005)。 探 討 碳 酸 氫 鈉 溫 泉 清 除 氫 氧 自 由 基 的 作 用 。 嘉 南 學 報 ,31,264-279。<br />

7. 林 秀 雄 (2006)。 關 子 嶺 溫 泉 泉 質 特 性 與 可 能 形 成 機 制 之 初 步 研 究 , 第 二 屆 資 源 工 程 研 討 會 論 文 集 ,437-453。<br />

8. 邱 皓 政 (2003)。 量 化 研 究 與 統 計 分 析 , 台 北 市 : 五 南 。<br />

9. 陳 勁 甫 、 閻 淑 慧 (2006)。 鐵 道 藝 術 村 遊 客 旅 遊 行 為 關 係 模 式 之 研 究 。 真 理 觀 光 學 報 ,4,57-78。<br />

10. 陳 彥 銘 (2000)。 台 北 都 會 區 溫 泉 遊 憩 區 遊 客 區 位 選 擇 模 式 之 建 立 。 未 出 版 碩 士 論 文 , 台 灣 大 學 建 築 與 城 鄉 研 究 所 ,<br />

台 北 市 。<br />

11. 黃 俊 英 、 林 震 岩 (1994)。SAS 精 析 與 實 例 - 信 度 與 效 度 分 析 。 台 北 市 : 華 泰 。<br />

12. 黃 鵬 飛 、 呂 嘉 和 (2007)。 溫 泉 業 服 務 品 質 與 顧 客 滿 意 之 關 聯 性 研 究 。 品 質 學 報 ,14(2),207-218。<br />

13. Van Tubergen, A., and van der Linden, S., (2002), “A brief history of spa therapy”, Annals of the Rheumatic Diseases,<br />

Vol. 61, No. 3, pp. 273-275.<br />

90


稻 江 學 報 第 五 卷 第 一 期<br />

14. Wilcock, I. M., Cronin, J. B., and Hing, W. A., (2006), “Physiological response to water immersion: A method for sport<br />

recovery”, Sports Medisine, Vol. 36, No. 9, pp. 747-765.<br />

15. Kurabayashi, H., and Tamura, K., and Tamura, J., and Kubota, K.,(2001), “The effects of hydraulic pressure on atrial<br />

natriuretic peptide during rehabilitative head-out water immersion”, Life Sciences. Vol. 69,pp. 1017-1021,<br />

16. Kotler, P.,(1995), “.Marketing management Analysis planning implementation and control”, 8th Ed., New York:<br />

Prentice-Hall,<br />

17. Bigne, J. E., Scanchez, M.I., and Scanchez, J.,(2001), “Toursim image, evaluation varibles and after purchase behavior:<br />

interrelationship”, Toursim Management, Vol. 22, No. 6, pp. 607-616,<br />

91


稻 江 學 報 第 五 卷 第 一 期<br />

我 國 與 大 陸 地 區 夫 妻 財 產 制 之 比 較 研 究 ─ 兼 論 我 國 台 商 之 相 對 因 應<br />

林 雪 玉 *<br />

稻 江 科 技 暨 管 理 學 院 財 經 法 律 系 助 理 教 授<br />

摘 要<br />

基 於 男 女 平 等 原 則 , 我 國 與 大 陸 地 區 之 法 律 對 於 夫 妻 財 產 制 都 有 詳 細 之 規 定 , 但 是 因 為 兩 岸 社 會 經 濟 發<br />

展 之 不 同 , 所 採 之 財 產 制 亦 不 相 同 。 我 國 採 取 以 分 別 財 產 制 和 剩 餘 財 產 共 同 制 之 複 和 型 態 之 夫 妻 財 產 制 為 法<br />

定 財 產 制 ; 大 陸 地 區 則 是 採 取 婚 後 所 得 共 同 制 為 法 定 財 產 制 。 隨 著 台 商 到 大 陸 投 資 或 工 作 者 日 趨 增 多 , 台 商<br />

與 當 地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結 婚 後 , 仍 居 住 在 大 陸 者 , 亦 日 益 增 加 。 大 陸 地 區 之 法 定 財 產 制 , 對 於 台 商 夫 妻 是 否 適<br />

當 , 台 商 應 有 瞭 解 之 必 要 。<br />

依 據 臺 灣 地 區 與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關 係 條 例 第 五 十 四 條 規 定 「 臺 灣 地 區 人 民 與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在 大 陸 地 區 結<br />

婚 , 其 夫 妻 財 產 制 , 依 該 地 區 之 規 定 。 但 在 臺 灣 地 區 之 財 產 , 適 用 臺 灣 地 區 之 法 律 。」 因 此 , 為 保 護 夫 妻 雙<br />

方 之 合 法 權 益 , 國 人 有 必 要 對 兩 岸 之 法 定 夫 妻 財 產 制 、 約 定 夫 妻 財 產 制 之 內 容 詳 加 瞭 解 , 並 作 選 擇 , 以 保 障<br />

各 方 的 合 法 權 益 。 本 文 乃 就 兩 岸 夫 妻 財 產 制 之 有 關 規 定 及 相 關 問 題 提 出 探 討 及 剖 析 , 期 能 拋 磚 引 玉 , 供 關 心<br />

兩 岸 法 律 之 學 者 、 專 家 切 磋 ; 並 供 台 商 與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結 婚 後 選 擇 夫 妻 財 產 制 之 參 考 。<br />

關 鍵 詞 :1. 夫 妻 財 產 制 2. 法 定 財 產 制 3. 約 定 財 產 制 4. 分 別 財 產 制 5. 婚 後 所 得 共 同 制<br />

*<br />

稻 江 科 技 暨 管 理 學 院 財 經 法 律 學 系 副 教 授 , 國 立 臺 北 大 學 法 律 系 兼 任 副 教 授 。 作 者 感 謝 兩 位 匿 名 審 查 委 員<br />

之 寶 貴 意 見 。<br />

92


稻 江 學 報 第 五 卷 第 一 期<br />

A Comparative Study 0n the Matrimonial Property Regimes In<br />

Taiwan and the Mainland China<br />

Hsueh-Yu Lin<br />

Associate Professor, Department of Financial and Economic Law, Toko University<br />

Abstract<br />

Based on the principle of gender equality, there are detailed regulations of matrimonial properties regimes in<br />

Taiwan and Mainland China. However, because the development of the social economy is different between Taiwan<br />

and Mainland China, it is also different on the property regimes that are adopted. In Taiwan, we adopt the Statutory<br />

Regimes of the composite type of the separation of property regime and the community ownership of residual<br />

property. In Mainland China, they adopt the Statutory Regimes of the community ownership of postnuptial incomes.<br />

With the increase of Taiwanese Businessmen invest and work in Mainland China, it also increases day by day that<br />

Taiwanese Businessmen who get married with people of the Mainland China Area and still reside in Mainland China.<br />

It is necessary that Taiwanese Businessmen shall understand if the Statutory Regimes of Mainland China is<br />

appropriate to Taiwanese couples.<br />

According to Article 54 of Act Governing Relations Between Peoples Of The Taiwan Area And The Mainland<br />

Area, “Where any marriage between any of the people of the Taiwan Area and any of the people of the Mainland<br />

Area takes place in the Mainland Area, the matrimonial properties shall be subject to the provisions of the referred<br />

Area except for the properties located in the Taiwan Area.” Therefore, in order to protect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br />

interests of both sides of the couple, our compatriots have to adequately understand to the contents of the Statutory<br />

Regimes of Taiwan and Mainland China and make a choice to protect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parties.<br />

This article provides discussion and analysis of the pertinent regulations and relevant issues of the matrimonial<br />

properties regimes in Taiwan and Mainland China to the scholars and specialist who concern about the laws of<br />

Taiwan and Mainland China and look forward to attracting valuable comments. In addition, it is also a reference<br />

material for Taiwanese Businessmen and people of the Mainland China Area who get married to choose matrimonial<br />

properties regimes.<br />

Keywords:1. Matrimonial Property Regime 2. Statutory Regime 3. Contractual Regime 4. Separation of<br />

Property Regime 5. Marital-income Community of Property Regime<br />

93


稻 江 學 報 第 五 卷 第 一 期<br />

壹 、 前 言<br />

自 1992 年 , 開 放 我 國 與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通 婚 以 來 , 兩 岸 婚 姻 數 量 不 斷 增 加 。 據 統 計 財 團 法 人 海 峽 交 流 基<br />

1<br />

金 會 驗 證 兩 岸 通 婚 之 數 量 已 達 29 萬 餘 對 。 另 一 方 面 , 由 於 兩 岸 經 貿 交 流 頻 繁 , 台 灣 地 區 人 民 赴 大 陸 投 資 或<br />

工 作 者 日 趨 增 多 , 台 商 與 當 地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結 婚 後 , 仍 居 住 在 大 陸 者 , 亦 日 益 增 加 , 其 因 此 衍 生 之 夫 妻 間 財<br />

產 關 係 和 財 務 分 配 問 題 亦 日 漸 增 多 。<br />

依 據 臺 灣 地 區 與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關 係 條 例 第 五 十 四 條 規 定 「 臺 灣 地 區 人 民 與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在 大 陸 地 區 結<br />

婚 , 其 夫 妻 財 產 制 , 依 該 地 區 之 規 定 。 但 在 臺 灣 地 區 之 財 產 , 適 用 臺 灣 地 區 之 法 律 。」。 換 言 之 , 我 國 法 院<br />

在 受 理 夫 妻 財 產 案 件 時 , 亦 有 適 用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夫 妻 財 產 制 之 可 能 ; 更 何 況 若 夫 妻 雙 方 就 在 大 陸 地 區 之 財<br />

產 向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法 院 提 出 訴 訟 時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之 法 院 當 然 依 據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婚 姻 法 之 夫 妻 財 產<br />

制 。 由 於 兩 岸 夫 妻 財 產 之 法 律 規 定 並 不 一 致 , 法 律 效 果 亦 不 相 同 。 為 保 護 配 偶 雙 方 之 合 法 權 益 , 有 必 要 對 兩<br />

岸 之 法 定 夫 妻 財 產 制 、 約 定 夫 妻 財 產 制 之 內 容 詳 加 瞭 解 , 並 作 選 擇 , 以 保 障 配 偶 一 方 之 財 產 權 不 受 離 婚 之 影<br />

響 並 保 障 各 方 的 合 法 權 益 。 因 此 , 就 大 陸 地 區 之 夫 妻 財 產 制 與 我 國 之 夫 妻 財 產 制 有 進 一 步 研 究 之 必 要 。 本 文<br />

乃 就 兩 岸 夫 妻 財 產 制 之 有 關 規 定 及 相 關 問 題 提 出 探 討 及 剖 析 , 期 能 拋 磚 引 玉 , 供 關 心 兩 岸 法 律 之 學 者 、 專 家<br />

切 磋 ; 並 供 台 商 與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結 婚 後 選 擇 夫 妻 財 產 制 之 參 考 。<br />

貳 、 兩 岸 夫 妻 財 產 制 之 立 法 背 景 及 經 過<br />

一 、<br />

我 國 夫 妻 財 產 制<br />

我 國 固 有 社 會 係 以 「 妻 以 夫 為 天 」 之 思 想 為 基 礎 , 採 夫 妻 一 體 制 , 妻 在 社 會 上 、 經 濟 上 均 無 獨 立 、 平 等<br />

地 位 。 在 法 律 上 , 妻 無 財 產 能 力 , 不 能 享 有 財 產 權 , 因 此 並 無 完 整 之 夫 妻 財 產 制 。1930 年 民 法 親 屬 編 制 定 後 ,<br />

仿 德 、 瑞 之 制 度 始 有 夫 妻 財 產 之 制 度 , 以 規 範 夫 妻 間 財 產 上 之 權 利 義 務 關 係 , 並 於 1931 年 施 行 於 中 國 大 陸 。<br />

1945 年 台 灣 光 復 後 正 式 施 行 於 台 灣 。 當 時 之 夫 妻 財 產 制 係 以 聯 合 財 產 制 為 法 定 財 產 制 。 惟 聯 合 財 產 制 中 , 妻<br />

無 法 管 理 自 己 之 財 產 , 有 違 男 女 平 等 原 則 。<br />

2<br />

為 貫 徹 男 女 平 等 原 則 、 維 護 婚 姻 生 活 之 和 諧 、 肯 定 家 事 勞 動 之 價 值 及 保 護 財 產 之 交 易 安 全 等 四 大 原 則<br />

下 , 我 國 之 夫 妻 財 產 制 於 2002 年 全 面 修 正 , 以 瑞 士 「 所 得 分 配 制 」 為 藍 本 , 參 考 德 國 之 淨 益 共 同 制 , 並 兼 顧<br />

我 國 之 實 務 狀 況<br />

3<br />

, 而 改 以 分 別 財 產 制 和 剩 餘 財 產 共 同 制 之 複 和 型 態 之 夫 妻 財 產 制 為 法 定 財 產 制 。 其 次 , 由 於<br />

各 個 夫 妻 間 之 財 產 關 係 , 因 其 境 遇 及 其 財 產 狀 況 之 不 同 , 而 各 有 差 別 , 殊 難 對 所 有 之 夫 妻 均 以 同 一 財 產 關 係<br />

予 以 規 範 。 因 此 我 國 之 夫 妻 財 產 制 除 法 定 財 產 制 外 , 並 制 定 有 定 型 化 之 「 共 同 財 產 制 」 及 「 分 別 財 產 制 」 作<br />

為 約 定 財 產 制 之 典 型 , 供 當 事 人 夫 妻 依 契 約 自 由 原 則 選 擇 。<br />

1<br />

98 年 4 月 3 日 行 政 院 大 陸 委 員 會 「 落 實 人 道 關 懷 , 保 障 大 陸 配 偶 權 益 」 演 講 稿 。<br />

2<br />

法 務 部 法 律 事 務 司 , 民 法 親 屬 編 ( 夫 妻 財 產 部 分 ) 及 其 施 行 法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研 議 , 全 國 律 師 10 月 號 ,2002<br />

年 10 月 15 日 出 版 , 頁 35。<br />

3<br />

尤 美 女 , 民 法 親 屬 編 夫 妻 財 產 制 暨 其 施 行 法 修 正 之 緣 起 及 內 容 , 全 國 律 師 10 月 號 ,2002 年 10 月 15 日 出 版 ,<br />

頁 11。<br />

94


稻 江 學 報 第 五 卷 第 一 期<br />

二 、<br />

大 陸 地 區 之 夫 妻 財 產 制<br />

大 陸 地 區 於 1950 年 制 頒 婚 姻 法 後 , 對 夫 妻 財 產 制 僅 規 定 了 一 條 , 即 「 夫 妻 雙 方 對 於 家 庭 財 產 有 平 等 的 所<br />

有 權 與 處 理 權 」。1980 年 婚 姻 法 稍 作 修 正 , 於 第 十 三 條 進 一 步 規 定 「 夫 妻 在 婚 姻 關 係 存 續 期 間 所 得 的 財 產 ,<br />

歸 夫 妻 共 同 所 有 , 雙 方 另 有 約 定 的 除 外 。 夫 妻 對 於 共 同 所 有 的 財 產 , 有 平 等 的 處 理 權 」。 採 取 夫 妻 婚 後 所 得<br />

財 產 共 同 制 , 並 承 認 夫 妻 之 約 定 財 產 制 度 , 惟 其 僅 有 一 個 條 文 規 定 , 甚 為 簡 略 。<br />

90 年 代 以 後 , 由 於 經 濟 發 展 , 社 會 進 步 , 人 民 生 活 水 準 提 高 , 因 此 在 2001 年 4 月 28 日 又 通 過 對 婚 姻 法<br />

中 對 夫 妻 財 產 制 之 修 正 。 新 婚 姻 法 對 夫 妻 財 產 制 的 規 定 較 為 具 體 和 明 確 , 採 用 了 法 定 財 產 制 , 個 人 特 有 財 產<br />

制 、 約 定 財 產 制 相 結 合 的 財 產 制 度 。 在 婚 姻 當 事 人 未 約 定 夫 妻 財 產 制 或 約 定 無 效 時 , 採 用 法 定 財 產 制 。 法 定<br />

夫 妻 財 產 制 為 婚 後 所 得 共 同 制 。 在 婚 姻 關 係 存 續 期 間 , 除 特 有 財 產 或 另 有 約 定 外 , 夫 妻 一 方 或 雙 方 共 同 所 得<br />

的 收 入 和 財 產 , 均 歸 夫 妻 雙 方 共 同 所 有 。 夫 妻 對 共 同 所 有 的 財 產 , 有 平 等 的 處 理 權 。 約 定 財 產 制 則 有 三 種 ,<br />

於 婚 姻 法 第 十 九 條 規 定 , 以 婚 姻 關 係 存 續 期 間 所 得 的 財 產 以 及 婚 前 財 產 歸 各 自 所 有 、 共 同 所 有 或 部 分 各 自 所<br />

有 由 夫 妻 自 由 選 擇 。<br />

參 、 我 國 之 夫 妻 財 產 制<br />

一 、 通 則<br />

( 一 ) 夫 妻 財 產 制 之 種 類<br />

我 國 之 夫 妻 財 產 制 分 為 法 定 財 產 制 和 約 定 財 產 制 。 其 中 法 定 財 產 制 又 分 為 通 常 法 定 財 產 制 及 非 常 法 定 財<br />

產 制 。 約 定 財 產 制 為 共 同 財 產 制 及 分 別 財 產 制 。 其 中 共 同 財 產 制 又 分 為 一 般 共 同 財 產 制 及 勞 力 所 得 共 同 財 產<br />

制 。<br />

( 二 ) 夫 妻 財 產 制 之 訂 立 、 變 更 及 廢 止<br />

夫 妻 得 於 結 婚 前 或 結 婚 後 , 以 契 約 就 本 法 所 定 之 約 定 財 產 制 中 , 選 擇 其 一 , 為 其 夫 妻 財 產 制 ( 民 1004)。<br />

夫 妻 未 以 契 約 訂 立 夫 妻 財 產 制 者 , 除 本 法 另 有 規 定 外 , 以 法 定 財 產 制 , 為 其 夫 妻 財 產 制 ( 民 1005)。 夫 妻 於<br />

婚 姻 關 係 存 續 中 , 得 以 契 約 約 定 夫 妻 財 產 制 , 亦 得 以 契 約 廢 止 其 財 產 契 約 , 或 改 用 他 種 約 定 財 產 ( 民 1012)。<br />

夫 妻 財 產 制 契 約 之 訂 立 、 變 更 或 廢 止 , 應 以 書 面 為 之 ( 民 1007 )。 且 為 避 免 第 三 人 因 不 知 夫 妻 財 產 關 係<br />

之 變 化 而 受 不 測 之 損 害 , 乃 規 定 非 經 登 記 , 不 得 以 之 對 抗 第 三 人 ( 民 1008Ⅰ)。 此 登 記 為 對 抗 效 力 , 而 非 生<br />

效 要 件 , 因 此 , 不 影 響 依 其 他 法 律 所 為 財 產 權 登 記 之 效 力 ( 民 1008Ⅱ)。 夫 妻 財 產 制 契 約 之 登 記 , 依 非 訟 事<br />

件 法 , 應 附 具 夫 妻 財 產 契 約 書 , 由 契 約 當 事 人 雙 方 聲 請 之 。 但 其 契 約 經 公 證 者 , 得 由 一 方 聲 請 之 ( 非 訟 事 件<br />

法 45)。<br />

( 三 ) 家 庭 生 活 費 用 之 負 擔<br />

家 庭 生 活 費 用 之 負 擔 , 係 維 持 圓 滿 婚 姻 共 同 生 活 基 本 需 求 之 一 , 不 宜 因 夫 妻 採 用 不 同 之 夫 妻 財 產 制 而 有<br />

差 異 。 又 基 於 夫 妻 獨 立 平 等 之 人 格 對 於 婚 姻 共 同 生 活 之 維 持 , 均 有 責 任 , 因 此 我 國 民 法 第 一 00 三 之 一 條 規<br />

95


稻 江 學 報 第 五 卷 第 一 期<br />

定 「 家 庭 生 活 費 用 , 除 法 律 或 契 約 另 有 約 定 外 , 由 夫 妻 各 依 其 經 濟 能 力 、 家 事 勞 動 或 其 他 情 事 分 擔 之 。 因 前<br />

項 費 用 所 生 之 債 務 , 由 夫 妻 負 連 帶 責 任 。」 一 方 面 肯 定 家 事 勞 動 之 價 值 , 規 定 在 家 庭 中 經 濟 能 力 強 而 從 事 家<br />

務 勞 動 少 者 , 得 支 付 較 多 之 生 活 費 用 ; 反 之 亦 然 , 以 兼 顧 夫 妻 之 權 益 。 另 一 方 面 , 更 規 定 因 家 庭 生 活 費 用 所<br />

生 之 債 務 , 由 夫 妻 負 連 帶 責 任 , 以 保 障 交 易 之 安 全 。<br />

二 、 法 定 財 產 制<br />

( 一 ) 通 常 法 定 財 產 制<br />

通 常 法 定 財 產 制 是 以 分 別 財 產 制 和 剩 餘 共 同 制 之 複 和 型 態 之 夫 妻 財 產 制 。 將 夫 妻 之 財 產 區 分 為 婚 前 財 產<br />

及 婚 後 財 產 , 由 夫 妻 各 自 所 有 , 並 各 自 管 理 、 使 用 、 收 益 、 處 分 。 法 定 財 產 制 關 係 消 滅 時 , 夫 或 妻 現 存 之 婚<br />

後 財 產 , 扣 除 婚 姻 關 係 存 續 中 所 負 債 務 後 , 如 有 剩 餘 , 其 雙 方 剩 餘 財 產 之 差 額 , 應 平 均 分 配 。 說 明 如 下 :<br />

1. 夫 妻 財 產 所 有 權 之 歸 屬 及 其 範 圍<br />

夫 或 妻 之 財 產 分 為 婚 前 財 產 與 婚 後 財 產 , 由 夫 妻 各 自 所 有 , 不 能 證 明 為 夫 或 妻 所 有 之 財 產 , 推 定 為 夫 妻<br />

共 有 ( 民 1017Ⅰ)。 換 言 之 , 法 定 財 產 制 以 夫 妻 分 別 財 產 為 原 則 , 例 外 不 能 證 明 為 夫 或 妻 所 有 之 財 產 , 則 推<br />

定 為 夫 妻 共 有 。<br />

所 謂 婚 前 財 產 , 係 指 夫 妻 結 婚 時 所 有 之 財 產 。 夫 妻 以 契 約 訂 立 夫 妻 財 產 制 後 , 於 婚 姻 關 係 存 續 中 改 用 法<br />

定 財 產 制 者 , 其 改 用 前 之 財 產 視 為 婚 前 財 產 ( 民 1017Ⅲ)。<br />

所 謂 婚 後 財 產 , 即 夫 妻 於 婚 姻 關 係 存 續 中 取 得 之 財 產 , 包 括 不 能 證 明 為 婚 前 或 婚 後 財 產 者 , 推 定 為 婚 後<br />

財 產 ; 夫 或 妻 婚 前 財 產 , 於 婚 姻 關 係 存 續 中 所 生 之 孳 息 , 視 為 婚 後 財 產 ( 民 1017Ⅱ), 所 謂 孳 息 包 括 天 然 孳<br />

息 及 法 定 孳 息 。 婚 後 財 產 為 夫 妻 剩 餘 財 產 分 配 之 標 的 , 其 目 的 在 保 障 他 方 配 偶 之 協 力 , 使 之 得 列 為 剩 餘 財 產<br />

4<br />

分 配 之 範 圍 。<br />

2. 夫 妻 財 產 之 管 理 、 使 用 、 收 益 及 處 分<br />

為 確 保 夫 妻 權 益 之 平 等 , 並 保 障 交 易 安 全 , 夫 或 妻 對 於 自 己 之 財 產 有 完 全 獨 立 之 自 主 權 。 民 法 第 一 0 一<br />

八 條 規 定 夫 或 妻 各 自 管 理 、 使 用 、 收 益 及 處 分 其 財 產 。 夫 或 妻 非 經 他 方 配 偶 之 同 意 , 對 於 他 方 財 產 不 得 享 有<br />

任 何 權 利 。<br />

3. 家 庭 生 活 費 用 負 擔<br />

家 庭 生 活 費 用 , 除 法 律 或 契 約 另 有 約 定 外 , 由 夫 妻 各 依 其 經 濟 能 力 、 家 事 勞 動 或 其 他 情 事 分 擔 之 。 因 前<br />

項 費 用 所 生 之 債 務 , 由 夫 妻 負 連 帶 責 任 ( 民 1003-1)。<br />

4. 債 務 清 償 責 任 及 償 還 請 求 權<br />

夫 妻 既 各 自 管 理 、 使 用 、 收 益 及 處 分 自 己 之 財 產 , 則 對 各 自 之 債 務 亦 應 自 行 負 清 償 責 任 。 另 一 方 面 , 若<br />

夫 妻 之 一 方 以 自 己 財 產 清 償 他 方 之 債 務 時 , 雖 於 婚 姻 關 係 存 續 中 , 亦 得 請 求 償 還 ( 民 1023)。<br />

5. 婚 後 財 產 之 報 告 義 務<br />

法 定 財 產 制 關 係 消 滅 時 , 夫 妻 婚 後 有 償 取 得 之 財 產 將 列 入 剩 餘 財 產 分 配 之 範 圍 。 因 此 , 為 免 夫 妻 一 方 之<br />

將 來 剩 餘 財 產 分 配 請 求 權 落 空 , 對 雙 方 財 產 狀 況 有 了 解 之 必 要 , 並 促 進 夫 妻 雙 方 經 濟 地 位 之 平 等 、 重 視 夫 妻<br />

共 同 生 活 之 和 諧 並 肯 定 家 事 勞 動 價 值 之 目 的 , 落 實 剩 餘 財 產 分 配 請 求 權 之 規 定 。 民 法 第 一 0 二 二 條 規 定 , 夫<br />

妻 就 其 婚 後 財 產 , 互 負 報 告 之 義 務 。<br />

6. 自 由 處 分 金 之 協 議<br />

「 夫 妻 於 家 庭 生 活 費 用 外 , 得 協 議 一 定 數 額 之 金 錢 , 供 夫 或 妻 自 由 處 分 。」( 民 1018-1)。 此 規 定 之 主<br />

4<br />

陳 祺 炎 、 黃 宗 樂 、 郭 振 恭 著 , 民 法 親 屬 新 論 , 三 民 書 局 ,2004 年 9 月 修 訂 三 版 一 刷 , 頁 155。 林 秀 雄 , 通<br />

常 之 法 定 財 產 制 , 月 旦 法 學 教 室 , 第 七 八 期 ,2009 年 4 月 , 頁 42。1<br />

96


稻 江 學 報 第 五 卷 第 一 期<br />

5<br />

要 目 的 在 使 婚 後 在 家 從 事 家 務 之 夫 妻 之 一 方 , 有 可 供 自 由 處 分 之 金 錢 , 以 保 障 其 經 濟 之 獨 立 及 人 格 之 尊 嚴 。<br />

依 此 規 定 , 一 方 配 偶 對 他 方 配 偶 並 無 給 予 一 定 數 額 金 錢 ( 自 由 處 分 金 ) 之 請 求 權 , 而 只 能 以 協 議 為 之 ,<br />

如 協 議 不 成 , 應 如 何 救 濟 , 法 條 並 未 規 定 , 僅 於 立 法 理 由 中 標 明 「 協 議 不 成 時 由 法 院 酌 定 之 」。 6<br />

有 謂 本 條 規 定 乃 法 律 授 與 夫 妻 得 請 求 協 議 之 權 限 , 如 協 議 不 成 時 , 依 立 法 說 明 可 由 法 院 視 實 際 情 況 酌<br />

定 。 爰 此 , 如 當 事 人 無 法 達 成 協 議 時 法 院 自 無 拒 絕 受 理 訴 訟 之 理 , 法 院 僅 得 就 其 給 付 方 法 、 額 度 及 時 間 酌 定<br />

7<br />

。 有 謂 法 條 既 並 未 規 定 , 雖 立 法 理 由 中 標 明 「 協 議 不 成 時 由 法 院 酌 定 之 」, 但 立 法 理 由 , 對 法 院 似 無 拘 束 力 ,<br />

將 來 可 否 成 為 請 求 權 基 礎 , 恐 有 疑 問 , 認 為 仍 須 夫 妻 達 成 協 議 , 始 有 請 求 權 , 於 協 議 不 成 時 , 不 得 向 法 院 請<br />

8<br />

求 酌 定 。 因 此 夫 妻 最 好 在 結 婚 前 即 約 定 好 夫 妻 間 之 自 由 處 分 金 比 例 , 並 以 書 面 為 之 , 以 利 他 日 若 有 爭 執 ,<br />

9<br />

或 一 方 不 給 付 時 可 憑 以 請 求 。 又 自 由 處 分 金 之 協 議 , 屬 夫 妻 財 產 之 其 他 約 定 , 依 民 法 第 一 00 七 及 一 00<br />

10<br />

八 條 之 規 定 應 以 書 面 為 之 並 向 法 院 登 記 , 始 有 對 抗 第 三 人 之 效 力 。<br />

7. 剩 餘 財 產 分 配 請 求 權<br />

我 國 之 法 定 財 產 制 係 以 分 別 財 產 制 為 基 礎 , 並 兼 採 共 同 財 產 之 原 理 對 家 事 勞 動 予 以 評 價 , 故 法 定 財 產 制<br />

係 由 「 財 產 夫 妻 各 自 所 有 」 及 「 婚 後 財 產 剩 餘 分 配 」 二 原 則 所 構 成 。 民 法 第 一 0 三 0 之 一 條 規 定 法 定 財 產 制<br />

關 係 消 滅 時 , 之 夫 妻 剩 餘 財 產 分 配 請 求 權 , 肯 定 夫 妻 之 家 事 勞 動 價 值 , 認 為 一 方 在 家 操 持 家 務 , 教 養 子 女 ,<br />

備 極 辛 勞 , 他 方 得 無 後 顧 之 憂 專 心 發 展 事 業 , 其 因 此 增 加 之 財 產 , 不 能 不 歸 功 於 另 一 方 之 協 力 。 因 此 , 於 法<br />

11<br />

定 財 產 制 關 係 消 滅 時 其 剩 餘 財 產 , 夫 妻 之 一 方 應 有 請 求 平 均 分 配 之 權 利 。<br />

(1) 剩 餘 財 產 分 配 請 求 權 發 生 之 原 因<br />

依 規 定 法 定 財 產 制 關 係 消 滅 時 , 始 發 生 剩 餘 財 產 分 配 請 求 權 。 所 謂 「 法 定 財 產 制 關 係 消 滅 」 其 情 形 約 有<br />

離 婚 、 夫 妻 之 一 方 死 亡 、 由 法 定 財 產 制 改 用 其 他 夫 妻 財 產 制 、 婚 姻 之 撤 銷 、 婚 姻 無 效 、 依 法 婚 姻 被 視 為 消 滅<br />

12<br />

13<br />

等 事 由 。<br />

(2) 剩 餘 財 產 差 額 平 均 分 配 原 則<br />

法 定 財 產 制 關 係 消 滅 時 , 夫 或 妻 現 存 之 婚 後 財 產 , 扣 除 婚 姻 關 係 存 續 中 所 負 債 務 後 , 如 有 剩 餘 , 其 雙 方<br />

剩 餘 財 產 之 差 額 , 應 平 均 分 配 。 例 如 我 國 經 營 之 神 王 永 慶 於 2008 年 10 月 17 日 辭 世 , 王 文 洋 質 疑 三 房 李 寶<br />

5<br />

6<br />

陳 祺 炎 、 黃 宗 樂 、 郭 振 恭 著 , 前 揭 , 頁 161。<br />

91 年 修 法 時 曾 有 立 委 主 張 增 設 之 一 0 一 八 之 一 條 規 定 :「 基 於 婚 姻 之 共 同 協 力 , 夫 妻 之 一 方 從 事 家 事 勞 動 ,<br />

或 對 他 方 配 偶 之 營 業 或 職 業 予 以 協 助 時 , 得 向 他 方 配 偶 請 求 定 其 給 予 相 當 數 額 之 金 錢 , 供 其 自 由 處 分 。」 但<br />

未 通 過 。 本 條 規 定 一 方 面 避 開 何 謂 「 家 務 勞 動 」 之 疑 義 , 另 一 方 面 並 避 開 職 業 婦 女 或 幫 傭 或 家 庭 代 工 兼 當 褓<br />

姆 等 非 正 式 經 濟 活 動 之 妻 可 否 請 求 自 由 處 分 金 之 爭 議 。 尤 美 女 , 民 法 親 屬 編 夫 妻 財 產 制 暨 其 施 行 法 修 正 之 緣<br />

起 及 內 容 , 全 國 律 師 十 月 號 ,2002 年 10 月 15 日 出 版 , 頁 13。<br />

7<br />

8<br />

9<br />

10<br />

11<br />

12<br />

郭 玲 惠 , 民 法 新 修 正 條 文 關 於 自 由 處 分 金 之 初 探 , 全 國 律 師 十 月 號 ,2002 年 10 月 15 日 出 版 , 頁 33。<br />

林 秀 雄 , 通 常 之 法 定 財 產 制 , 前 揭 , 頁 51-52。<br />

尤 美 女 , 前 揭 , 頁 14。<br />

林 秀 雄 , 前 揭 , 頁 52。<br />

陳 祺 炎 、 黃 宗 樂 、 郭 振 恭 , 前 揭 著 , 頁 165。<br />

依 民 法 九 八 八 之 一 條 規 定 , 前 婚 姻 視 為 消 滅 之 效 力 , 除 法 律 另 有 規 定 外 , 準 用 離 婚 之 效 力 。 因 此 亦 有 剩 餘<br />

財 產 分 配 請 求 權 。 又 依 兩 岸 人 民 關 係 條 例 第 六 十 四 條 規 定 「 夫 妻 因 一 方 在 臺 灣 地 區 , 一 方 在 大 陸 地 區 , 不 能<br />

同 居 , 而 一 方 於 民 國 七 十 四 年 六 月 四 日 以 前 重 婚 者 , 利 害 關 係 人 不 得 聲 請 撤 銷 ; 其 於 七 十 四 年 六 月 五 日 以 後<br />

七 十 六 年 十 一 月 一 日 以 前 重 婚 者 , 該 後 婚 視 為 有 效 。 前 項 情 形 , 如 夫 妻 雙 方 均 重 婚 者 , 於 後 婚 者 重 婚 之 日 起 ,<br />

原 婚 姻 關 係 消 滅 。」 其 婚 姻 關 係 消 滅 後 , 依 同 法 四 十 一 條 第 一 項 規 定 亦 得 請 求 餘 財 產 之 分 配 。<br />

13<br />

林 秀 雄 , 前 揭 , 頁 45。<br />

97


稻 江 學 報 第 五 卷 第 一 期<br />

珠 是 否 為 王 永 慶 之 配 偶 , 李 寶 珠 委 託 律 師 宋 耀 明 , 向 台 北 地 方 法 院 提 出 訴 訟 , 請 求 確 定 李 寶 珠 對 王 永 慶 遺 產<br />

的 繼 承 權 存 在 , 以 維 護 其 合 法 配 偶 地 位 。 因 為 依 照 我 國 之 夫 妻 財 產 制 , 配 偶 不 但 有 繼 承 權 更 有 夫 妻 剩 餘 財<br />

產 分 配 請 求 權 ( 民 1030-1)。 假 設 王 永 慶 在 國 內 外 之 遺 產 共 有 2000 億 元 , 配 偶 之 夫 妻 剩 餘 財 產 分 配 請 求 權<br />

即 有 1000 億 元 , 其 餘 1000 億 元 才 以 遺 產 方 式 由 遺 產 繼 承 人 繼 承 。<br />

(3) 剩 餘 財 產 之 範 圍<br />

所 謂 剩 餘 財 產 是 指 夫 或 妻 現 存 之 婚 後 財 產 , 扣 除 婚 姻 關 係 存 續 所 負 債 務 後 , 如 有 剩 餘 , 其 雙 方 剩 餘 財 產<br />

之 差 額 , 但 左 列 財 產 不 在 此 限 , 無 剩 餘 財 產 分 配 請 求 權 。 一 為 因 繼 承 或 其 他 無 償 取 得 之 財 產 ; 二 為 慰 撫 金 。<br />

將 慰 撫 金 排 除 於 夫 妻 財 產 分 配 之 範 圍 ( 民 1030-1)。 剩 餘 財 產 分 配 請 求 , 如 平 均 分 配 顯 失 公 平 者 , 法 院 得 調 整<br />

或 免 除 其 分 配 額 ( 民 1030-1Ⅱ)。<br />

夫 或 妻 之 一 方 以 其 婚 後 財 產 清 償 其 婚 前 所 負 債 務 , 或 以 其 婚 前 財 產 清 償 婚 姻 關 係 存 續 中 所 負 債 務 , 除 已<br />

補 償 者 外 , 於 法 定 財 產 制 關 係 消 滅 時 , 應 分 別 納 入 現 存 之 婚 後 財 產 或 婚 姻 關 係 存 續 中 所 負 債 務 計 算 。 另 外 ,<br />

因 繼 承 或 其 他 無 償 取 得 之 財 產 及 慰 撫 金 , 非 婚 後 之 勞 力 所 得 , 與 婚 姻 間 之 貢 獻 無 關 , 應 予 除 外 。<br />

夫 或 妻 婚 前 財 產 , 於 婚 姻 關 係 存 續 中 所 生 之 孳 息 , 視 為 婚 後 財 產 。 夫 妻 以 契 約 訂 立 夫 妻 財 產 制 後 , 於 婚<br />

姻 關 係 存 續 中 改 用 法 定 財 產 制 者 , 其 改 用 前 之 財 產 視 為 婚 前 財 產 。<br />

(4) 婚 後 財 產 之 追 加 計 算<br />

為 防 脫 產 夫 或 妻 為 減 少 他 方 對 於 剩 餘 財 產 之 分 配 , 而 於 法 定 財 產 制 關 係 消 滅 前 五 年 內 處 分 其 婚 後 財 產<br />

者 , 應 將 該 財 產 追 加 計 算 , 視 為 現 存 之 婚 後 財 產 。 但 為 履 行 道 德 上 義 務 所 為 之 相 當 贈 與 , 不 在 此 限 。 前 項 情<br />

形 , 分 配 權 利 人 於 義 務 人 不 足 清 償 其 應 得 之 分 配 額 時 , 得 就 其 不 足 額 , 對 受 領 之 第 三 人 於 其 所 受 利 益 內 請 求<br />

返 還 。 但 受 領 為 有 償 者 , 以 顯 不 相 當 對 價 取 得 者 為 限 。 前 項 對 第 三 人 之 請 求 權 , 於 知 悉 其 分 配 權 利 受 侵 害 時<br />

起 二 年 間 不 行 使 而 消 滅 。 自 法 定 財 產 制 關 係 消 滅 時 起 , 逾 五 年 者 , 亦 同 ( 民 1030-3)。<br />

(5) 現 存 之 婚 後 財 產 價 值 計 算 之 時 點<br />

夫 妻 現 存 之 婚 後 財 產 , 其 價 值 計 算 以 法 定 財 產 制 關 係 消 滅 時 為 準 。 但 夫 妻 因 判 決 而 離 婚 者 , 以 起 訴 時 為<br />

準 。 依 前 條 應 追 加 計 算 之 婚 後 財 產 , 其 價 值 計 算 以 處 分 時 為 準 ( 民 1030-4)。<br />

(6) 夫 妻 債 務 清 償 之 計 算<br />

夫 或 妻 之 一 方 以 其 婚 後 財 產 清 償 其 婚 前 所 負 債 務 , 或 以 其 婚 前 財 產 清 償 婚 姻 關 係 存 續 中 所 負 債 務 , 除 已<br />

補 償 者 外 , 於 法 定 財 產 制 關 係 消 滅 時 , 應 分 別 納 入 現 存 之 婚 後 財 產 或 婚 姻 關 係 存 續 中 所 負 債 務 計 算 。 夫 或 妻<br />

之 一 方 以 其 前 條 第 一 項 但 書 之 財 產 清 償 婚 姻 關 係 存 續 中 其 所 負 債 務 者 , 適 用 前 項 之 規 定 ( 民 1030-2)。<br />

(7) 短 期 消 滅 時 效<br />

夫 妻 剩 餘 財 產 差 額 之 分 配 請 求 權 , 自 請 求 權 人 知 有 剩 餘 財 產 之 差 額 時 起 , 二 年 間 不 行 使 而 消 滅 。 自 法 定<br />

財 產 制 關 係 消 滅 時 起 , 逾 五 年 者 , 亦 同 ( 民 1030-1Ⅳ)。<br />

(8) 婚 後 財 產 之 保 全 - 撤 銷 權<br />

夫 或 妻 於 婚 姻 關 係 存 續 中 就 其 婚 後 財 產 所 為 之 「 無 償 行 為 」, 有 害 及 法 定 財 產 制 關 係 消 滅 後 他 方 之 剩 餘<br />

財 產 分 配 請 求 權 者 , 他 方 得 聲 請 法 院 撤 銷 之 。 但 為 履 行 道 德 上 義 務 所 為 之 相 當 贈 與 , 不 在 此 限 。<br />

夫 或 妻 於 婚 姻 關 係 存 續 中 就 其 婚 後 財 產 所 為 之 「 有 償 行 為 」, 於 行 為 時 明 知 有 損 於 法 定 財 產 制 關 係 消 滅<br />

後 他 方 之 剩 餘 財 產 分 配 請 求 權 者 , 以 受 益 人 受 益 時 亦 知 其 情 事 者 為 限 , 他 方 得 聲 請 法 院 撤 銷 之 ( 民 1020-1)。<br />

前 條 撤 銷 權 , 自 夫 或 妻 之 一 方 知 有 撤 銷 原 因 時 起 , 六 個 月 間 不 行 使 , 或 自 行 為 時 起 經 過 一 年 而 消 滅 ( 民<br />

1020-2)。<br />

( 二 ) 非 常 法 定 財 產 制<br />

98


稻 江 學 報 第 五 卷 第 一 期<br />

無 論 夫 妻 採 用 何 種 法 定 財 產 制 , 在 一 定 之 情 形 下 當 然 或 經 法 院 之 宣 告 而 改 用 分 別 財 產 制 , 稱 為 非 常 法 定<br />

財 產 制 , 又 稱 為 特 別 法 定 財 產 制 。 其 情 形 有 二 :<br />

1. 當 然 的 非 常 法 定 財 產 制<br />

夫 妻 之 一 方 受 破 產 宣 告 時 , 其 夫 妻 財 產 制 , 當 然 成 為 分 別 財 產 制 。 並 應 由 法 院 以 破 產 宣 告 通 知 登 記 之 ( 非<br />

訟 事 件 法 104Ⅱ)。<br />

2. 宣 告 的 非 常 法 定 財 產 制<br />

須 經 法 院 宣 告 始 得 改 用 分 別 財 產 制 , 其 情 形 有 二 :<br />

(1) 因 夫 妻 聲 請<br />

夫 妻 之 一 方 有 左 列 各 款 情 形 之 一 時 , 法 院 因 他 方 之 請 求 , 得 宣 告 改 用 分 別 財 產 制 :<br />

1 依 法 應 給 付 家 庭 生 活 費 用 而 不 給 付 時 。 2 夫 或 妻 之 財 產 不 足 清 償 其 債 務 時 。3 依 法 應 得 他 方 同 意 所 為<br />

之 財 產 處 分 , 他 方 無 正 當 理 由 拒 絕 同 意 時 。4 有 管 理 權 之 一 方 對 於 共 同 財 產 之 管 理 顯 有 不 當 , 經 他 方 請 求 改<br />

善 而 不 改 善 時 。5 因 不 當 減 少 其 婚 後 財 產 , 而 對 他 方 剩 餘 財 產 分 配 請 求 權 有 侵 害 之 虞 時<br />

14<br />

。6 有 其 他 重 大 事 由<br />

時 ( 民 1010Ⅰ)。 又 夫 妻 之 總 財 產 不 足 清 償 總 債 務 或 夫 妻 難 於 維 持 共 同 生 活 , 不 同 居 已 達 六 個 月 以 上 時 , 夫<br />

妻 雙 方 均 得 聲 請 改 為 分 別 財 產 制 ( 民 1010Ⅱ)。<br />

(2) 因 債 權 人 之 聲 請<br />

債 權 人 對 於 夫 妻 一 方 之 財 產 已 為 扣 押 , 而 未 得 受 清 償 時 , 法 院 因 債 權 人 之 聲 請 , 得 宣 告 改 用 分 別 財 產 制<br />

( 民 1011)。 法 院 宣 告 改 用 分 別 財 產 制 後 , 應 以 確 定 判 決 書 送 達 於 登 記 處 登 記 之 ( 非 訟 104Ⅱ)。<br />

三 、 約 定 財 產 制<br />

我 國 民 法 上 之 約 定 財 產 制 分 為 共 同 財 產 制 及 分 別 財 產 制 。 供 當 事 人 夫 妻 依 契 約 自 由 原 則 選 擇 。 夫 妻 婚<br />

後 若 未 約 定 , 即 當 然 適 用 法 定 財 產 制 。 夫 妻 財 產 制 契 約 之 訂 立 、 變 更 或 廢 止 , 非 經 登 記 , 不 得 以 之 對 抗 第<br />

三 人 ( 民 1008)<br />

( 一 ) 共 同 財 產 制<br />

共 同 財 產 制 以 夫 妻 之 財 產 為 公 同 共 有 , 又 可 分 為 一 般 共 同 財 產 制 及 勞 力 所 得 共 同 財 產 制 。<br />

1. 夫 妻 財 產 之 種 類 及 所 有 權 之 歸 屬<br />

(1) 一 般 共 同 財 產 制<br />

夫 妻 之 財 產 及 所 得 , 除 特 有 財 產 外 , 合 併 為 共 同 財 產 , 屬 於 夫 妻 公 同 共 有 ( 民 1031)。 稱 為 普 通 共 同 財<br />

產 制 。 所 謂 特 有 財 產 係 指 1 專 供 夫 或 妻 個 人 使 用 之 物 。2 夫 或 妻 職 業 上 必 需 之 物 。3 夫 或 妻 所 受 之 贈 物 , 經<br />

贈 與 人 以 書 面 聲 明 為 其 特 有 財 產 者 。<br />

特 有 財 產 適 用 分 別 財 產 制 之 規 定 ( 民 1031-1)。 換 言 之 , 特 有 財 產 各 自 所 有 , 各 自 管 理 使 用 收 益 處 分 。<br />

14<br />

例 如 , 台 商 將 財 產 移 至 大 陸 致 台 灣 之 配 偶 及 其 子 女 之 權 益 受 影 響 時 , 即 屬 重 大 事 由 。<br />

99


稻 江 學 報 第 五 卷 第 一 期<br />

(2) 勞 力 所 得 共 同 財 產 制<br />

夫 妻 得 以 契 約 訂 定 僅 以 勞 力 所 得 為 限 為 共 同 財 產 , 稱 為 勞 力 所 得 共 同 財 產 制 。 前 項 勞 力 所 得 , 指 夫 或 妻<br />

於 婚 姻 關 係 存 續 中 取 得 之 薪 資 、 工 資 、 紅 利 、 獎 金 及 其 他 與 勞 力 所 得 有 關 之 財 產 收 入 。 所 謂 勞 力 所 得 當 然 包<br />

括 勞 心 所 得 。 勞 力 所 得 之 孳 息 及 代 替 利 益 , 亦 包 括 在 內 。 如 以 勞 力 所 得 購 買 樂 透 彩 獲 得 之 獎 金 , 亦 屬 勞 力 所<br />

15<br />

得 之 代 替 利 益 。 不 能 證 明 為 勞 力 所 得 或 勞 力 所 得 以 外 財 產 者 , 推 定 為 勞 力 所 得 ( 民 1041)。<br />

勞 力 所 得 以 外 之 財 產 適 用 分 別 財 產 制 之 規 定 ( 民 1041Ⅳ)。 換 言 之 , 勞 力 所 得 以 外 之 財 產 各 自 所 有 , 各<br />

自 管 理 使 用 收 益 處 分 。<br />

2. 共 有 財 產 之 管 理<br />

共 同 財 產 , 由 夫 妻 共 同 管 理 。 但 約 定 由 一 方 管 理 者 , 從 其 約 定 。 共 同 財 產 之 管 理 費 用 , 由 共 同 財 產 負 擔 ( 民<br />

1032), 以 貫 徹 男 女 平 等 原 則 。<br />

3. 共 有 財 產 之 處 分<br />

夫 妻 之 一 方 , 對 於 共 同 財 產 為 處 分 時 , 應 得 他 方 之 同 意 。 前 項 同 意 之 欠 缺 , 不 得 對 抗 第 三 人 。 但 第 三 人<br />

已 知 或 可 得 而 知 其 欠 缺 , 或 依 情 形 , 可 認 為 該 財 產 屬 於 共 同 財 產 者 , 不 在 此 限 ( 民 1033)。<br />

4. 管 理 費 用 之 負 擔<br />

共 同 財 產 之 管 理 費 用 , 由 共 同 財 產 負 擔 ( 民 1032)。 特 有 財 產 則 由 各 自 負 擔 。<br />

5. 債 務 之 清 償 責 任<br />

為 保 障 交 易 安 全 確 保 債 權 人 之 權 益 , 夫 或 妻 結 婚 前 或 婚 姻 關 係 存 續 中 所 負 之 債 務 , 應 由 共 同 財 產 , 並 各<br />

就 其 特 有 財 產 負 清 償 責 任 ( 民 1034)。 夫 或 妻 之 債 權 人 得 自 由 選 擇 先 就 共 同 財 產 或 為 債 務 人 之 夫 或 妻 一 方 之<br />

特 有 財 產 請 求 清 償 。<br />

6. 補 償 請 求 權<br />

共 同 財 產 所 負 之 債 務 , 而 以 共 同 財 產 清 償 者 , 不 生 補 償 請 求 權 。 共 同 財 產 之 債 務 , 而 以 特 有 財 產 清 償 ,<br />

或 特 有 財 產 之 債 務 , 而 以 共 同 財 產 清 償 者 , 有 補 償 請 求 權 , 雖 於 婚 姻 關 係 存 續 中 , 亦 得 請 求 ( 民 1038)。<br />

7. 夫 妻 財 產 關 係 消 滅 時 之 處 理<br />

(1) 夫 妻 之 一 方 死 亡 時<br />

妻 之 一 方 死 亡 時 , 共 同 財 產 之 半 數 , 歸 屬 於 死 亡 者 之 繼 承 人 , 其 他 半 數 , 歸 屬 於 生 存 之 他 方 。 前 項 財 產<br />

之 分 劃 , 其 數 額 另 有 約 定 者 , 從 其 約 定 。 第 一 項 情 形 , 如 該 生 存 之 他 方 , 依 法 不 得 為 繼 承 人 時 , 其 對 於 共 同<br />

財 產 得 請 求 之 數 額 , 不 得 超 過 於 離 婚 時 所 應 得 之 數 額 ( 民 1039)。<br />

15<br />

王 如 玄 , 新 修 正 夫 妻 財 產 制 介 紹 — 兼 論 民 間 團 體 修 法 運 動 之 價 值 判 斷 與 反 省 , 載 月 旦 法 學 第 88 期 ,2002<br />

年 9 月 , 第 270 頁 。<br />

100


稻 江 學 報 第 五 卷 第 一 期<br />

(2) 夫 妻 離 婚 或 共 同 財 產 制 消 滅 時<br />

共 同 財 產 制 關 係 消 滅 時 , 除 法 律 另 有 規 定 外 , 夫 妻 各 取 回 其 訂 立 共 同 財 產 制 契 約 時 之 財 產 。 共 同 財 產 制<br />

關 係 存 續 中 取 得 之 共 同 財 產 , 由 夫 妻 各 得 其 半 數 。 但 另 有 約 定 者 , 從 其 約 定 ( 民 1040)。<br />

( 二 ) 分 別 財 產 制<br />

分 別 財 產 制 在 我 國 夫 妻 財 產 制 上 具 有 雙 重 地 位 , 一 方 面 作 為 非 常 之 法 定 財 產 制 , 另 一 方 面 , 又 屬 於 約 定 財<br />

產 制 之 一 種 , 由 夫 妻 於 結 婚 前 獲 婚 後 訂 立 契 約 自 由 選 擇 。<br />

1. 分 別 財 產 制 分 之 所 有 權 、 管 理 權 、 使 用 收 益 權 及 處 分 權<br />

分 別 財 產 制 為 夫 妻 各 保 有 其 財 產 之 所 有 權 。 夫 妻 對 於 各 自 之 財 產 , 各 自 管 理 使 用 收 益 及 處 分 。 夫 妻 各 自 對<br />

其 債 務 負 清 償 之 責 。<br />

2. 債 務 之 清 償 責 任<br />

夫 妻 之 債 務 各 自 清 償 , 夫 妻 之 一 方 以 自 己 財 產 清 償 他 方 之 債 務 時 , 雖 於 婚 姻 關 係 存 續 中 , 亦 得 請 求 償 還<br />

( 民 1023)。<br />

3. 夫 妻 財 產 關 係 消 滅 時 之 處 理<br />

16<br />

夫 妻 財 產 關 係 消 滅 時 , 無 財 產 分 配 問 題 。 此 為 法 定 財 產 制 與 分 別 財 產 制 之 最 大 區 別 。 以 郭 台 銘 夫 婦 為 例 ,<br />

若 他 們 採 用 法 定 財 產 制 , 假 設 在 法 定 財 產 制 關 係 消 滅 時 , 郭 台 銘 的 婚 後 財 產 減 婚 前 財 產 及 債 務 後 為 1000 億<br />

元 , 曾 馨 儀 為 2 億 元 , 則 曾 馨 儀 可 就 1000 億 元 與 2 億 元 之 差 額 998 億 元 請 求 分 配 一 半 , 即 499 億 元 。 如 採 分<br />

別 財 產 制 , 夫 妻 財 產 關 係 消 滅 時 , 無 財 產 分 配 問 題 , 因 此 曾 馨 儀 無 該 499 億 元 之 請 求 權 。<br />

一 、 通 則<br />

( 一 ) 夫 妻 財 產 制 之 種 類<br />

肆 、 大 陸 地 區 之 夫 妻 財 產 制<br />

大 陸 地 區 之 夫 妻 財 產 制 又 稱 婚 姻 財 產 制 , 是 關 於 夫 妻 婚 前 財 產 和 婚 後 所 得 財 產 之 歸 屬 、 管 理 、 使 用 收 益 、<br />

17<br />

處 分 以 及 債 務 之 清 償 、 婚 姻 解 除 時 財 產 清 算 之 根 據 等 方 面 的 法 律 制 度 。<br />

大 陸 婚 姻 法 對 於 夫 妻 財 產 制 分 為 法 定 財 產 制 和 約 定 財 產 制 。 以 法 定 財 產 制 為 主 , 以 約 定 財 產 制 為 補 充 。<br />

法 定 財 產 制 為 婚 後 共 同 財 產 制 。 法 定 夫 妻 財 產 制 , 是 指 夫 妻 雙 方 於 婚 前 、 婚 後 皆 未 為 約 定 夫 妻 財 產 制 或 約 定<br />

無 效 時 , 直 接 適 用 有 關 法 律 規 定 之 夫 妻 財 產 制 度 。 約 定 財 產 制 則 規 定 , 夫 妻 可 以 約 定 婚 姻 關 係 存 續 期 間 所 得<br />

16<br />

鴻 海 集 團 總 裁 郭 台 銘 和 曾 馨 瑩 夫 婦 , 日 前 悄 悄 向 臺 北 地 方 法 院 聲 請 辦 理 登 記 夫 妻 財 產 為 分 別 財 產 制 , 臺 北 地<br />

院 已 依 法 公 告 。 郭 台 銘 和 曾 馨 瑩 兩 人 的 財 產 , 將 各 自 享 有 所 有 權 及 管 理 權 。 詳 見 2008 年 9 月 11 日 聯 合 報 第<br />

三 版 。<br />

17<br />

參 閱 陶 毅 主 編 , 婚 姻 家 庭 法 , 高 等 教 育 出 版 社 ,2006 年 版 , 頁 123。<br />

101


稻 江 學 報 第 五 卷 第 一 期<br />

的 財 產 以 及 婚 前 財 產 歸 各 自 所 有 、 共 同 所 有 或 部 分 各 自 所 有 、 部 分 共 同 所 有 。 約 定 應 當 採 用 書 面 形 式 。 沒 有<br />

約 定 或 約 定 不 明 確 的 , 適 用 本 法 第 十 七 條 、 第 十 八 條 的 規 定 ( 婚 姻 法 第 19 條 )。<br />

( 二 ) 夫 妻 財 產 制 之 約 定<br />

大 陸 地 區 並 未 如 我 國 有 明 文 規 定 「 夫 妻 得 於 結 婚 前 或 結 婚 後 , 以 契 約 就 本 法 所 定 之 約 定 財 產 制 中 , 選 擇<br />

其 一 , 為 其 夫 妻 財 產 制 ( 民 1004)」。 惟 按 照 通 常 的 解 釋 , 大 陸 地 區 夫 妻 財 產 制 之 約 定 , 在 婚 前 或 婚 後 均 可 。<br />

但 婚 前 作 出 的 約 定 , 自 結 婚 姻 時 始 生 效 力 。 夫 妻 未 以 契 約 訂 立 夫 妻 財 產 制 者 , 以 法 定 財 產 制 , 為 其 夫 妻 財 產<br />

制 。<br />

約 定 財 產 制 之 生 效 要 件 , 除 依 民 法 通 則 第 五 十 五 條 規 定 , 雙 方 應 具 有 合 法 的 夫 妻 身 分 及 完 全 民 事 行 為 能<br />

18<br />

力 外 , 其 約 定 必 須 雙 方 自 願 , 且 約 定 之 內 容 必 須 合 法 。<br />

約 定 財 產 制 應 以 書 面 為 之 。 換 言 之 , 當 事 人 雙 方 應 以 書 面 約 定 夫 妻 財 產 制 , 並 由 本 人 簽 名 , 即 生 效 力 。<br />

其 目 的 在 確 定 夫 妻 雙 方 關 於 約 定 夫 妻 財 產 制 之 真 實 意 思 表 示 , 以 防 止 財 產 糾 紛 之 發 生 。<br />

夫 妻 對 婚 姻 關 係 存 續 期 間 所 得 的 財 產 以 及 婚 前 財 產 的 約 定 , 對 雙 方 具 有 約 束 力<br />

19<br />

, 任 何 一 方 都 不 得 擅 自 變<br />

20<br />

更 或 解 除 。<br />

( 三 ) 夫 妻 共 同 生 活 債 務 之 負 擔<br />

婚 姻 法 第 四 十 一 條 規 定 「 夫 妻 共 同 生 活 所 負 的 債 務 , 離 婚 時 , 應 當 共 同 償 還 。」 此 一 規 定 於 約 定 財 產 制<br />

亦 有 適 用 , 因 此 , 無 論 為 法 定 財 產 制 或 約 定 財 產 制 下 , 離 婚 時 原 為 夫 妻 共 同 生 活 所 負 的 債 務 , 夫 妻 雙 方 應 共<br />

21<br />

同 償 還 。 償 還 方 式 由 雙 方 協 議 ; 協 議 不 成 時 , 由 人 民 法 院 判 決 。<br />

二 、 法 定 財 產 制<br />

大 陸 地 區 之 法 定 夫 妻 財 產 制 為 婚 後 所 得 共 同 制 。 在 婚 姻 關 係 存 續 期 間 , 除 特 有 財 產 或 另 有 約 定 外 , 夫 妻<br />

一 方 或 雙 方 共 同 所 得 的 收 入 和 財 產 , 均 歸 夫 妻 雙 方 共 同 所 有 。 夫 妻 對 共 同 所 有 的 財 產 , 有 平 等 的 處 理 權 。<br />

( 一 ) 夫 妻 財 產 所 有 權 之 歸 屬<br />

夫 妻 之 財 產 分 為 婚 前 財 產 、 婚 後 財 產 及 特 有 財 產 。<br />

1. 婚 前 財 產<br />

18<br />

約 定 之 內 容 不 得 超 越 當 事 人 雙 方 所 享 有 之 財 產 權 利 範 圍 , 不 得 規 避 贍 老 育 幼 、 償 還 對 第 三 人 債 務 等 法 律 義<br />

務 , 亦 不 得 利 用 約 定 規 避 法 律 。<br />

19<br />

大 陸 地 區 婚 姻 法 第 十 九 條 第 二 款 。<br />

20<br />

龍 翼 飛 , 新 世 紀 大 陸 婚 姻 法 的 修 改 , 載 兩 岸 夫 妻 財 產 制 , 台 北 律 師 公 會 系 列 在 職 進 修 課 程 ( 一 一 七 ) 珍 愛<br />

家 庭 — 兩 岸 三 地 婦 女 、 婚 姻 與 法 律 實 務 研 討 會 論 文 , 台 北 律 師 公 會 出 版 ,2002 年 11 月 23 日 , 頁 6。<br />

21<br />

蔣 月 , 夫 妻 的 權 利 義 務 , 前 揭 , 法 律 出 版 社 ,2001 年 7 月 1 日 1 版 , 頁 201-202。<br />

102


稻 江 學 報 第 五 卷 第 一 期<br />

夫 妻 結 婚 前 所 有 之 財 產 , 仍 保 有 所 有 權 , 得 自 由 使 用 收 益 處 分 。 婚 前 一 方 個 人 所 有 的 財 產 , 不 因 婚 姻 關 係<br />

22<br />

的 延 續 而 轉 化 為 夫 妻 共 同 財 產 。<br />

2. 個 人 特 有 財 產<br />

個 人 特 有 財 產 為 夫 妻 一 方 之 財 產 , 仍 保 有 所 有 權 , 得 自 由 使 用 收 益 處 分 。 依 據 婚 姻 法 第 十 八 條 規 定 「 有<br />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為 夫 妻 一 方 的 財 產 :(1) 一 方 的 婚 前 財 產 ;(2) 一 方 因 身 體 受 到 傷 害 獲 得 的 醫 療 費 、 残<br />

疾 人 生 活 補 助 費 等 費 用 ;(3) 遺 囑 或 贈 與 合 同 中 確 定 只 歸 夫 或 妻 一 方 的 財 產 ;(4) 一 方 專 用 的 生 活 用 品 ;(5)<br />

其 他 應 當 歸 一 方 的 財 產 。」, 因 此 夫 妻 在 實 行 婚 後 共 同 財 產 制 時 , 仍 可 依 法 律 規 定 或 依 約 定 , 夫 妻 保 有 個 人<br />

23<br />

財 產 之 所 有 權 , 大 陸 學 者 通 稱 之 為 夫 妻 個 人 特 有 財 產 制 。<br />

3. 婚 後 財 產<br />

24<br />

夫 妻 間 除 婚 前 財 產 及 個 人 特 有 財 產 外 , 在 婚 姻 關 係 存 續 期 間 所 得 的 財 產 為 共 同 財 產 , 歸 夫 妻 共 同 所 有 。<br />

換 言 之 , 夫 妻 共 同 財 產 所 有 權 之 取 得 時 間 為 婚 姻 關 係 存 續 期 間 。 所 謂 婚 姻 關 係 存 續 期 間 是 從 男 女 雙 方 領 取 結<br />

婚 證 之 日 起 , 如 男 女 未 辦 結 婚 登 記 即 以 夫 妻 名 義 同 居 , 被 認 定 為 事 實 婚 姻 者 , 自 同 居 之 日 起<br />

25<br />

, 至 配 偶 一 方 死<br />

亡 或 雙 方 離 婚 生 效 時 止 。 夫 妻 分 居 或 者 離 婚 判 決 未 生 效 期 間 , 仍 為 夫 妻 關 係 存 續 期 間 , 其 所 得 之 財 產 仍 為 共<br />

26<br />

同 財 產 。<br />

( 二 ) 共 同 財 產 的 範 圍<br />

22<br />

原 來 最 高 法 院 司 法 解 釋 規 定 : 一 方 婚 前 個 人 所 有 的 財 產 , 婚 後 雙 方 共 同 使 用 、 經 營 、 管 理 的 , 房 屋 和 其 他 價<br />

值 較 大 的 生 產 資 料 經 過 八 年 , 貴 重 的 生 活 資 料 經 過 4 年 , 可 視 為 夫 妻 共 同 財 產 。 換 言 之 , 婚 前 財 產 只 要 經 夫<br />

妻 共 同 使 用 、 經 營 、 管 理 , 並 經 過 一 定 期 限 就 可 以 轉 化 為 夫 妻 共 同 財 產 , 這 既 不 符 合 婚 後 所 得 共 同 制 的 原 理 ,<br />

也 不 符 合 所 有 權 取 得 的 理 論 。 新 《 婚 姻 法 》 沒 有 採 納 這 一 司 法 解 釋 , 明 確 規 定 : 一 方 的 婚 前 財 產 為 個 人 財 產 。<br />

最 高 法 院 的 司 法 解 釋 也 指 出 : 婚 前 一 方 個 人 所 有 的 財 產 , 不 因 婚 姻 關 係 的 延 續 而 轉 化 為 夫 妻 共 同 財 產 。 參 閱<br />

大 陸 地 區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關 於 適 用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婚 姻 法 若 干 問 題 之 解 釋 ( 一 ), 2001 年 12 月 24 日 最 高 人<br />

民 法 院 審 判 委 員 會 第 1202 次 會 議 通 過 , 第 十 九 條 。<br />

23<br />

巫 昌 禎 主 編 , 夏 吟 蘭 、 田 嵐 副 主 編 , 婚 姻 家 庭 法 新 論 — 比 較 研 究 與 展 望 , 中 國 政 法 大 學 ,2002 年 7 月 一 版 ,<br />

頁 205。<br />

24<br />

大 陸 地 區 婚 姻 法 第 十 七 條 規 定 夫 妻 在 婚 姻 關 係 存 續 期 間 所 得 的 下 列 財 產 , 歸 夫 妻 共 同 所 有 :( 一 ) 工 資 、 獎<br />

金 ;( 二 ) 生 產 、 經 營 的 收 益 ;( 三 ) 知 識 產 權 的 收 益 ;( 四 ) 繼 承 或 贈 與 所 得 的 財 產 , 但 本 法 第 十 八 條 第<br />

三 項 規 定 的 除 外 ;( 五 ) 其 他 應 當 歸 共 同 所 有 的 財 產 。<br />

25<br />

大 陸 地 區 承 認 事 實 婚 , 如 男 女 未 辦 結 婚 登 記 即 以 夫 妻 名 義 同 居 , 被 認 定 為 事 實 婚 姻 者 , 自 同 居 之 日 起 。 馬<br />

憶 南 , 胡 海 英 訴 鍾 鳴 離 婚 案 評 論 — 以 大 陸 法 為 準 繩 , 月 旦 民 商 法 雜 誌 , 第 六 期 2004 年 12 月 , 頁 165。<br />

26<br />

夫 妻 分 居 期 間 各 自 所 得 的 財 產 , 儘 管 事 實 上 處 於 分 離 狀 態 , 但 法 律 上 婚 姻 關 係 仍 然 存 續 , 因 而 分 居 期 間 一 方<br />

所 得 財 產 應 認 定 為 夫 妻 共 同 財 產 。<br />

103


稻 江 學 報 第 五 卷 第 一 期<br />

所 謂 共 同 財 產 採 列 舉 及 概 括 規 定 。 依 據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婚 姻 法 第 17 條 及 18 條 規 定 , 夫 妻 間 除 個 人 特 有<br />

27<br />

28<br />

財 產 外 , 在 婚 姻 關 係 存 續 期 間 所 得 的 下 列 財 產 , 歸 夫 妻 共 同 所 有 。<br />

1、 工 資 、 獎 金<br />

工 資 是 作 為 勞 動 報 酬 按 期 付 給 勞 動 者 的 貨 幣 或 實 物 , 為 夫 妻 一 方 或 雙 方 勞 動 所 得 之 報 酬 。 工 資 應 作 廣 義 理<br />

29<br />

解 , 不 僅 指 職 工 的 基 本 工 資 , 還 包 括 各 種 形 式 的 補 貼 、 福 利 等 , 這 些 共 同 構 成 了 職 工 的 工 資 收 入 , 屬 於 夫 妻<br />

共 同 財 產 的 範 圍 。 此 外 以 勞 動 報 酬 所 購 置 之 財 產 , 亦 屬 於 共 同 財 產 之 範 圍 。<br />

獎 金 是 除 工 資 總 額 的 勞 動 報 酬 外 , 由 企 業 、 事 業 單 位 、 機 關 、 團 體 等 , 對 特 殊 貢 獻 或 取 得 優 異 成 績 的 員 工<br />

或 特 定 主 體 , 給 予 一 定 貨 幣 數 量 的 獎 賞 , 如 運 動 員 名 次 獎 、 科 研 成 果 獎 等 , 這 些 獎 金 應 當 歸 入 夫 妻 共 同 財 產 。<br />

2、 從 事 生 產 、 經 營 所 得 的 收 益<br />

生 產 是 指 使 用 工 具 創 造 之 各 種 生 產 資 料 和 生 活 資 料 。 經 營 主 要 是 指 從 事 商 業 活 動 。 生 產 經 營 的 具 體 形 式 很<br />

30<br />

多 , 例 如 , 農 民 夫 婦 以 農 村 承 包 經 營 戶 之 名 義 從 事 農 副 生 產 或 勞 動 之 收 入 ; 或 自 己 投 資 自 己 經 營 , 承 包 、 租<br />

賃 他 人 的 企 業 從 事 經 營 活 動 等 。<br />

在 婚 後 所 得 共 同 制 下 , 夫 妻 婚 前 個 人 財 產 的 所 有 權 不 因 婚 姻 的 成 立 而 改 變 。 如 果 將 個 人 財 產 用 於 投 資 , 不<br />

論 這 種 投 資 是 在 婚 前 還 是 在 婚 後 , 本 金 仍 歸 原 所 有 者 個 人 所 有 。 但 是 , 這 些 財 產 因 經 營 活 動 得 到 的 增 值 或 收<br />

益 , 則 應 屬 於 夫 妻 雙 方 共 有<br />

31<br />

。<br />

3、 知 識 產 權 的 收 益<br />

知 識 產 權 , 是 指 依 法 因 智 力 創 造 成 果 所 享 有 之 權 利 。 知 識 產 權 可 分 為 與 特 定 人 身 密 不 可 分 的 人 身 權 和 財<br />

產 權 兩 方 面 權 利 。 人 身 權 是 作 者 基 於 其 智 力 成 果 依 法 享 有 的 以 人 身 利 益 為 內 容 的 權 利 。 由 於 人 身 權 具 有 人 身<br />

專 屬 性 , 不 可 能 由 他 人 包 括 權 利 人 的 配 偶 享 有 , 因 此 , 不 能 屬 夫 妻 共 同 所 有 。 所 謂 「 知 識 產 權 的 收 益 」, 是 指<br />

27<br />

夫 妻 分 居 期 間 各 自 所 得 的 財 產 , 儘 管 事 實 上 處 於 分 離 狀 態 , 但 法 律 上 婚 姻 關 係 仍 然 存 續 , 因 而 分 居 期 間 一 方<br />

所 得 財 產 應 認 定 為 夫 妻 共 同 財 產 。<br />

28<br />

大 陸 地 區 婚 姻 法 第 十 七 條 規 定 夫 妻 在 婚 姻 關 係 存 續 期 間 所 得 的 下 列 財 產 , 歸 夫 妻 共 同 所 有 :( 一 ) 工 資 、 獎<br />

金 ;( 二 ) 生 產 、 經 營 的 收 益 ;( 三 ) 知 識 產 權 的 收 益 ;( 四 ) 繼 承 或 贈 與 所 得 的 財 產 , 但 本 法 第 十 八 條 第<br />

三 項 規 定 的 除 外 ;( 五 ) 其 他 應 當 歸 共 同 所 有 的 財 產 。<br />

29<br />

例 如 在 一 些 現 代 企 業 或 外 資 企 業 中 , 也 存 在 著 一 定 比 例 的 高 工 資 、 高 收 入 , 甚 至 年 薪 、 股 份 期 權 等 , 這 些 收<br />

入 都 屬 於 工 資 性 收 入 , 屬 於 夫 妻 共 同 財 產 的 範 圍 。<br />

30<br />

巫 昌 禎 主 編 , 夏 吟 蘭 、 田 嵐 副 主 編 , 婚 姻 家 庭 法 新 論 — 比 較 研 究 與 展 望 , 中 國 政 法 大 學 ,2002 年 7 月 一 版 ,<br />

頁 194。<br />

31<br />

有 學 者 反 對 這 種 財 產 歸 屬 的 認 定 及 處 理 , 提 出 “ 投 資 、 經 營 、 受 益 主 體 同 一 論 "。 即 誰 投 資 , 誰 經 營 , 誰<br />

受 益 。 我 們 認 為 , 這 種 認 識 既 不 符 合 法 律 精 神 , 也 不 符 合 現 實 生 活 。 巫 昌 禎 主 編 , 夏 吟 蘭 、 田 嵐 副 主 編 , 婚<br />

姻 家 庭 法 新 論 — 比 較 研 究 與 展 望 , 中 國 政 法 大 學 ,2002 年 7 月 一 版 , 頁 195。<br />

104


稻 江 學 報 第 五 卷 第 一 期<br />

32<br />

婚 姻 關 係 存 續 期 間 , 實 際 取 得 或 者 已 經 明 確 可 以 取 得 的 財 產 性 收 益 , 例 如 著 作 權 、 專 利 權 、 商 標 專 用 權 、 發<br />

明 權 等 權 利 。 知 識 成 果 所 產 生 的 經 濟 利 益 , 是 一 種 財 產 權 , 應 歸 夫 妻 共 有 。<br />

4、 因 繼 承 或 受 贈 所 得 之 財 產 , 但 遺 囑 或 贈 與 合 同 中 確 定 只 歸 夫 或 妻 一 方 之 財 產 者 除 外<br />

繼 承 所 得 財 產 , 作 為 夫 妻 共 同 財 產 , 符 合 婚 後 所 得 共 同 制 的 原 則 , 擴 大 了 夫 妻 共 同 財 產 的 範 圍 , 以 實 現<br />

家 庭 養 老 育 幼 的 職 能 。 33 但 遺 囑 中 確 定 只 歸 夫 或 妻 一 方 之 財 產 者 除 外 。<br />

夫 妻 一 方 因 贈 與 得 到 的 財 產 , 歸 夫 妻 共 同 所 有 。 但 是 贈 與 合 同 中 確 定 贈 與 財 產 歸 受 贈 一 方 個 人 所 有 的 ,<br />

依 法 應 排 除 在 夫 妻 共 有 財 產 範 圍 之 外 。 因 為 :(1) 贈 與 人 作 為 原 財 產 所 有 者 , 贈 與 是 其 依 法 處 分 自 己 財 產 的<br />

一 種 形 式 , 理 應 受 到 法 律 保 護 。(2) 贈 與 的 發 生 通 常 是 基 於 贈 與 人 與 受 贈 人 之 間 存 在 充 分 信 任 和 私 人 感 情 ,<br />

受 贈 人 是 否 已 婚 及 其 婚 姻 狀 況 如 何 , 往 往 與 贈 與 人 的 贈 與 行 為 實 施 並 無 關 聯 。<br />

5、 其 他 應 當 歸 夫 妻 共 有 的 財 產<br />

除 上 述 列 舉 規 定 外 , 其 他 在 婚 姻 關 係 存 續 期 間 , 所 得 之 財 產 應 當 歸 共 同 所 有 的 財 產 者 , 本 款 為 概 括 規 定 ,<br />

依 據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關 於 適 用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婚 姻 法 若 干 問 題 之 解 釋 ( 二 ) 第 十 一 條 規 定 , 認<br />

為 在 婚 姻 關 係 存 續 期 間 , 下 列 財 產 屬 於 婚 姻 法 第 十 七 條 規 定 的 「 其 他 應 當 歸 共 同 所 有 的 財 產 」。<br />

(1) 一 方 以 個 人 財 產 投 資 取 得 的 收 益<br />

(2) 男 女 雙 方 實 際 取 得 或 者 應 當 取 得 的 住 房 補 貼 、 住 房 公 積 金 。<br />

(3) 男 女 雙 方 實 際 取 得 或 者 應 當 取 得 的 養 老 保 險 金 、 破 產 安 置 補 償 費 等 。<br />

一 方 以 個 人 財 產 投 資 取 得 的 收 益 , 指 的 是 在 夫 妻 關 係 存 續 期 間 , 夫 或 妻 一 方 以 個 人 的 財 產 進 行 投 資 所 獲<br />

取 且 已 實 際 取 得 的 收 益 , 不 包 括 預 期 收 益 。 所 謂 收 益 應 當 指 的 是 孳 息 , 包 括 天 然 孳 息 及 法 定 孳 息 。 所 謂 個 人<br />

財 產 , 即 指 夫 妻 婚 前 或 婚 後 屬 於 夫 或 妻 的 個 人 財 產 。 投 資 行 為 有 可 能 發 生 在 婚 前 , 也 有 可 能 發 生 在 婚 後 。 投<br />

資 的 行 業 包 括 工 、 商 、 學 、 醫 或 農 、 林 、 漁 、 牧 、 等 各 種 事 業 。<br />

人 民 法 院 審 理 離 婚 案 件 , 涉 及 分 割 發 放 到 軍 人 名 下 的 復 員 費 、 自 主 擇 業 費 等 一 次 性 費 用 的 , 以 夫 妻 婚 姻<br />

34<br />

關 系 存 續 年 限 乘 以 年 平 均 值 , 所 得 數 額 為 夫 妻 共 同 財 產 。 但 軍 人 的 傷 亡 保 險 金 、 傷 殘 補 助 金 、 醫 藥 生 活 補 助<br />

費 屬 于 個 人 財 產<br />

35<br />

。<br />

( 三 ) 共 同 財 產 之 所 有 權 及 管 理 使 用 收 益 處 分 權<br />

32<br />

參 閱 大 陸 地 區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關 於 適 用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婚 姻 法 若 干 問 題 之 解 釋 ( 二 ),2003 年 12 月 4 日 最 高<br />

人 民 法 院 審 判 委 員 會 第 1299 次 會 議 通 過 ,2004 年 4 月 1 日 起 施 行 , 第 十 二 條 。<br />

33<br />

有 認 為 採 取 婚 後 勞 動 所 得 共 同 制 , 應 僅 把 勞 動 所 得 的 財 產 作 為 共 同 財 產 , 而 繼 承 、 接 受 贈 予 的 財 產 不 屬 於 勞<br />

動 所 得 , 應 歸 個 人 所 有 , 大 陸 地 區 2001 年 4 月 28 號 修 改 婚 姻 法 時 未 採 納 這 種 觀 點 。<br />

34<br />

35<br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關 於 適 用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婚 姻 法 》 若 干 問 題 的 解 釋 ( 二 ) 第 十 四 條 。<br />

前 揭 , 第 十 三 條 。<br />

105


稻 江 學 報 第 五 卷 第 一 期<br />

1. 共 同 共 有<br />

夫 妻 對 共 同 所 有 的 財 產 , 有 平 等 的 處 理 權 ( 婚 姻 法 第 17 條 第 2 款 )。 所 謂 共 同 所 有 即 我 國 之 「 公 同 共<br />

有 」。 共 有 人 對 共 有 財 產 不 區 分 份 額 大 小 都 平 等 地 享 有 所 有 權 , 平 等 的 享 受 權 利 承 擔 義 務 。 不 能 根 據 夫 妻 雙<br />

方 收 入 之 有 無 或 高 低 , 來 確 定 其 享 有 共 有 財 產 所 有 權 之 有 無 或 多 少 。<br />

2. 夫 妻 雙 方 對 於 共 同 財 產 享 有 平 等 的 占 有 、 使 用 、 收 益 、 處 分 等 權 利<br />

依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婦 女 權 益 保 障 法 第 四 十 七 條 規 定 , 婦 女 對 依 照 法 律 規 定 的 夫 妻 共 同 財 產 享 有 與 其 配<br />

偶 平 等 的 占 有 、 使 用 、 收 益 和 處 分 的 權 利 , 不 受 雙 方 收 入 狀 況 的 影 響 。 婚 姻 法 第 17 條 第 2 款 規 定 , 夫 妻 對 共<br />

同 所 有 的 財 產 , 有 平 等 的 處 理 權 。 所 謂 平 等 的 處 理 權 , 應 為 :<br />

1. 夫 或 妻 在 處 理 夫 妻 共 同 財 產 上 的 權 利 是 平 等 的 。 因 日 常 生 活 需 要 而 處 理 夫 妻 共 同 財 產 的 , 任 何 一 方 均<br />

有 權 決 定 。<br />

2. 夫 或 妻 非 因 日 常 生 活 需 要 對 夫 妻 共 同 財 產 做 重 要 處 理 決 定 , 夫 妻 雙 方 應 當 平 等 協 商 , 取 得 一 致 意 見 。<br />

他 人 有 理 由 相 信 其 為 夫 妻 雙 方 共 同 意 思 表 示 的 , 另 一 方 不 得 以 不 同 意 或 不 知 道 為 由 對 抗 善 意 第 三 人<br />

36<br />

。<br />

因 此 , 夫 妻 之 一 方 , 不 論 有 無 收 入 及 收 入 之 多 寡 , 雙 方 對 於 夫 妻 之 共 同 財 產 都 有 平 等 的 占 有 、 使 用 收 益<br />

和 處 分 權 。 夫 妻 在 處 理 共 同 財 產 時 , 應 通 過 協 商 取 得 一 致 之 意 見 。 對 於 重 大 財 產 問 題 , 未 經 雙 方 同 意 , 任 何<br />

一 方 不 得 擅 自 處 理 , 否 則 即 屬 無 效 之 處 分 行 為<br />

37<br />

。<br />

( 四 ) 夫 妻 生 活 費 用 之 負 擔<br />

所 謂 夫 妻 生 活 費 用 , 是 指 在 婚 姻 關 係 存 續 中 , 夫 妻 雙 方 或 一 方 為 維 持 共 同 生 活 之 需 要 之 費 用 。 婚 姻 法 對<br />

於 家 庭 生 活 費 用 之 負 擔 , 並 無 直 接 規 定 , 但 依 婚 姻 法 第 十 七 條 規 定 , 夫 妻 對 共 同 所 有 的 財 產 , 有 平 等 的 處 理<br />

38<br />

權 。 在 共 同 財 產 制 下 , 夫 妻 對 家 庭 生 活 費 用 之 負 擔 是 平 等 的 , 因 此 , 夫 妻 共 同 生 活 費 用 , 應 由 夫 妻 共 同 負 擔 。<br />

( 五 ) 夫 妻 生 活 之 債 務 之 負 擔<br />

所 謂 夫 妻 生 活 之 債 務 , 是 指 在 婚 姻 關 係 存 續 中 , 夫 妻 雙 方 或 一 方 為 維 持 共 同 生 活 之 需 要 , 或 出 於 共 同 生<br />

39<br />

活 目 的 從 事 生 產 經 營 活 動 所 負 之 債 務 。 夫 妻 生 活 債 務 , 包 括 夫 妻 為 共 同 生 活 或 為 履 行 撫 養 義 務 所 負 之 債 務 ;<br />

個 體 經 營 戶 、 農 村 承 包 經 營 戶 夫 妻 共 同 經 營 所 負 之 債 務 ; 一 方 從 事 生 產 經 營 其 收 入 主 要 用 於 家 庭 共 同 生 活 所<br />

40<br />

負 之 債 務 ; 離 婚 時 分 析 家 產 所 分 得 之 債 務 等 。 婚 姻 法 對 於 家 庭 生 活 費 用 之 負 擔 , 並 無 直 接 規 定 , 但 依 婚 姻 法<br />

36<br />

大 陸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關 於 適 用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婚 姻 法 若 干 問 題 之 解 釋 ( 一 ), 2001 年 12 月 24 日 最 高 人 民<br />

法 院 審 判 委 員 會 第 1202 次 會 議 通 過 , 第 十 七 條 。<br />

37<br />

38<br />

39<br />

40<br />

馬 憶 南 , 胡 海 英 訴 鍾 鳴 離 婚 案 評 論 — 以 大 陸 法 為 準 繩 , 前 揭 , 頁 166。<br />

蔣 月 , 夫 妻 的 權 利 義 務 , 法 律 出 版 社 ,2001 年 7 月 1 日 1 版 , 頁 157。<br />

馬 原 主 編 , 新 婚 姻 法 條 文 釋 義 , 北 京 人 民 出 版 社 ,2002 年 一 版 , 頁 309。<br />

馬 原 主 編 , 前 揭 , 頁 311-312。<br />

106


稻 江 學 報 第 五 卷 第 一 期<br />

第 17 條 規 定 , 夫 妻 對 共 同 所 有 的 財 產 , 有 平 等 的 處 理 權 。 因 此 , 夫 妻 共 同 生 活 之 債 務 , 應 由 夫 妻 共 同 財 產 清<br />

償 。<br />

夫 妻 財 產 除 了 包 括 積 極 財 產 外 , 還 包 括 消 極 財 產 , 即 對 外 負 擔 的 債 務 。 因 此 , 共 同 財 產 管 理 費 用 應 由 夫<br />

妻 財 產 共 同 負 擔 。 婚 姻 法 第 四 十 一 條 規 定 「 離 婚 時 , 原 為 夫 妻 共 同 生 活 所 負 的 債 務 , 應 當 共 同 償 還 。」 婚 姻<br />

法 若 干 問 題 之 解 釋 ( 二 ), 第 二 十 六 條 說 明 「 夫 或 妻 一 方 死 亡 的 , 生 存 一 方 應 當 對 婚 姻 關 係 存 續 期 間 的 共 同 債<br />

務 承 擔 連 帶 清 償 責 任 」 41 , 亦 明 白 說 明 夫 妻 共 同 生 活 之 債 務 , 應 由 夫 妻 共 同 財 產 清 償 。<br />

( 六 ) 夫 妻 共 同 財 產 之 分 割<br />

婚 姻 法 未 規 定 夫 妻 關 係 存 續 期 間 可 對 財 產 分 割 , 僅 於 婚 姻 法 第 三 十 九 條 規 定 於 離 婚 時 及 繼 承 法 第 二 十 六<br />

條 中 規 定 夫 妻 共 同 財 產 之 分 割 。<br />

1. 夫 妻 離 婚 時 財 產 之 分 割<br />

夫 妻 得 約 定 婚 姻 關 係 存 續 期 間 所 得 的 財 產 歸 各 自 所 有 , 沒 有 約 定 的 , 在 婚 姻 關 係 存 續 期 間 所 得 的 財 產 歸<br />

夫 妻 共 同 所 有 。 夫 妻 離 婚 時 財 產 之 分 割 , 夫 妻 的 共 同 財 產 由 雙 方 協 議 處 理<br />

42<br />

。 協 議 不 成 時 , 由 人 民 法 院 根 據 財<br />

43<br />

產 的 具 體 情 況 , 照 顧 子 女 和 女 方 權 益 的 原 則 判 決 。 原 則 上 , 法 院 認 為 婚 姻 關 係 存 續 期 間 夫 或 妻 取 得 之 財 產 為<br />

44<br />

夫 妻 共 同 所 有 , 應 歸 夫 妻 共 有 , 離 婚 時 主 張 分 割 , 夫 妻 應 當 各 分 得 一 半 之 份 額 。 另 外 , 值 得 注 意 者 為 , 男 女<br />

雙 方 協 議 離 婚 後 一 年 內 就 財 產 分 割 問 題 反 悔 , 請 求 變 更 或 者 撤 銷 財 產 分 割 協 議 的 , 人 民 法 院 應 當 受 理<br />

45<br />

。<br />

2. 夫 妻 之 一 方 死 亡 時 財 產 之 分 割<br />

夫 妻 之 一 方 死 亡 時 , 夫 妻 在 婚 姻 關 係 存 續 期 間 所 得 的 共 同 所 有 的 財 產 , 除 有 約 定 之 外 , 如 果 分 割 遺 產 ,<br />

應 當 先 將 共 同 所 有 的 財 產 的 一 半 分 出 為 配 偶 所 有 , 其 餘 的 為 被 繼 承 人 的 遺 產<br />

46<br />

。 另 外 , 夫 或 妻 一 方 死 亡 的 , 生<br />

47<br />

存 一 方 應 當 對 婚 姻 關 系 存 續 期 間 的 共 同 債 務 承 擔 連 帶 清 償 責 任 。<br />

41<br />

大 陸 地 區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關 於 適 用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婚 姻 法 若 干 問 題 之 解 釋 ( 二 ), 第 二 十 六 條 。<br />

42<br />

離 婚 協 議 中 關 於 財 產 分 割 的 條 款 或 者 當 事 人 因 離 婚 就 財 產 分 割 達 成 的 協 議 , 對 男 女 雙 方 具 有 法 律 約 束 力 。<br />

當 事 人 因 履 行 上 述 財 產 分 割 協 議 發 生 糾 紛 提 起 訴 訟 的 , 人 民 法 院 應 當 受 理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關 于 適 用 《 中 華 人<br />

民 共 和 國 婚 姻 法 》 若 干 問 題 的 解 釋 ( 二 ) 第 八 條 及 第 九 條 參 照 。<br />

43<br />

44<br />

婚 姻 法 三 十 九 條 參 照 。<br />

例 如 , 有 一 對 夫 婦 離 婚 , 丈 夫 隱 瞞 了 自 己 購 買 的 基 金 及 定 期 存 款 等 財 產 , 離 婚 後 妻 子 得 知 情 況 後 將 前 夫 告<br />

上 法 院 , 要 求 分 割 此 筆 財 產 。 河 南 省 南 陽 市 臥 龍 區 人 民 法 院 作 出 一 審 判 決 , 判 令 前 夫 將 隱 瞞 的 財 產 分 給 女 方<br />

一 半 , 並 承 擔 訴 訟 費 用 。 法 院 認 為 婚 姻 關 係 存 續 期 間 夫 或 妻 取 得 之 財 產 為 夫 妻 共 同 所 有 , 因 此 丈 夫 所 購 買 之<br />

基 金 及 存 款 , 應 歸 夫 妻 共 有 , 現 妻 於 離 婚 時 主 張 分 割 , 應 當 分 得 一 半 份 額 。 詳 見<br />

http://www.chinafalv.com/hunyinfa/0101/200909/02-87490.html<br />

45<br />

46<br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關 於 適 用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婚 姻 法 》 若 干 問 題 的 解 釋 ( 二 ) 第 八 條<br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繼 承 法 第 二 十 六 條 參 照 。<br />

107


稻 江 學 報 第 五 卷 第 一 期<br />

3. 分 割 之 方 法<br />

依 據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關 於 適 用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婚 姻 法 若 干 問 題 的 解 釋 ( 二 ) 之 分 割 方 法 如 下 :<br />

(1)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的 出 資 額<br />

人 民 法 院 審 理 離 婚 案 件 , 涉 及 分 割 夫 妻 共 同 財 產 中 以 一 方 名 義 在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的 出 資 額 , 另 一 方 不 是 該<br />

公 司 股 東 的 , 按 以 下 情 形 分 別 處 理 ..□ 夫 妻 雙 方 協 商 一 致 將 出 資 額 部 分 或 者 全 部 轉 讓 給 該 股 東 的 配 偶 , 過 半<br />

數 股 東 同 意 、 其 他 股 東 明 確 表 示 放 棄 優 先 購 買 權 的 , 該 股 東 的 配 偶 可 以 成 為 該 公 司 股 東 ;□ 夫 妻 雙 方 就 出 資<br />

額 轉 讓 份 額 和 轉 讓 價 格 等 事 項 協 商 一 致 後 , 過 半 數 股 東 不 同 意 轉 讓 , 但 願 意 以 同 等 價 格 購 買 該 出 資 額 的 , 人<br />

民 法 院 可 以 對 轉 讓 出 資 所 得 財 產 進 行 分 割 。 過 半 數 股 東 不 同 意 轉 讓 , 也 不 願 意 以 同 等 價 格 購 買 該 出 資 額 的 ,<br />

視 為 其 同 意 轉 讓 , 該 股 東 的 配 偶 可 以 成 為 該 公 司 股 東 。 用 於 證 明 前 款 規 定 的 過 半 數 股 東 同 意 的 證 據 , 可 以 是<br />

48<br />

股 東 會 決 議 , 也 可 以 是 當 事 人 通 過 其 他 合 法 途 徑 取 得 的 股 東 的 書 面 聲 明 材 料 。<br />

(2) 合 夥 出 資<br />

人 民 法 院 審 理 離 婚 案 件 , 涉 及 分 割 夫 妻 共 同 財 產 中 以 一 方 名 義 在 合 夥 企 業 中 的 出 資 , 另 一 方 不 是 該 企 業 合<br />

夥 人 的 , 當 夫 妻 雙 方 協 商 一 致 , 將 其 合 夥 企 業 中 的 財 產 份 額 全 部 或 者 部 分 轉 讓 給 對 方 時 , 按 以 下 情 形 分 別 處<br />

理 ..□ 其 他 合 夥 人 一 致 同 意 的 , 該 配 偶 依 法 取 得 合 夥 人 地 位 ;□ 其 他 合 夥 人 不 同 意 轉 讓 , 在 同 等 條 件 下 行 使<br />

優 先 受 讓 權 的 , 可 以 對 轉 讓 所 得 的 財 產 進 行 分 割 ;□ 其 他 合 夥 人 不 同 意 轉 讓 , 也 不 行 使 優 先 受 讓 權 , 但 同 意<br />

該 合 夥 人 退 夥 或 者 退 還 部 分 財 產 份 額 的 , 可 以 對 退 還 的 財 產 進 行 分 割 ;□ 其 他 合 夥 人 既 不 同 意 轉 讓 , 也 不 行<br />

使 優 先 受 讓 權 , 又 不 同 意 該 合 夥 人 退 夥 或 者 退 還 部 分 財 產 份 額 的 , 視 為 全 體 合 夥 人 同 意 轉 讓 , 該 配 偶 依 法 取<br />

得 合 夥 人 地 位<br />

49<br />

。<br />

(3) 獨 資 企 業<br />

夫 妻 以 一 方 名 義 投 資 設 立 獨 資 企 業 的 , 人 民 法 院 分 割 夫 妻 在 該 獨 資 企 業 中 的 共 同 財 產 時 , 應 當 按 照 以 下<br />

情 形 分 別 處 理 ..□ 一 方 主 張 經 營 該 企 業 的 , 對 企 業 資 產 進 行 評 估 後 , 由 取 得 企 業 一 方 給 予 另 一 方 相 應 的 補 償 ;<br />

□ 雙 方 均 主 張 經 營 該 企 業 的 , 在 雙 方 競 價 基 礎 上 , 由 取 得 企 業 的 一 方 給 予 另 一 方 相 應 的 補 償 ;□ 雙 方 均 不 願<br />

50<br />

意 經 營 該 企 業 的 , 按 照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個 人 獨 資 企 業 法 》 等 有 關 規 定 辦 理 。<br />

(4) 共 同 財 產 中 的 房 屋<br />

雙 方 對 夫 妻 共 同 財 產 中 的 房 屋 價 值 及 歸 屬 無 法 達 成 協 議 時 , 人 民 法 院 按 以 下 情 形 分 別 處 理 ..□ 雙 方 均 主<br />

張 房 屋 所 有 權 並 且 同 意 競 價 取 得 的 , 應 當 準 許 ;□ 一 方 主 張 房 屋 所 有 權 的 , 由 評 估 機 構 按 市 場 價 格 對 房 屋 作<br />

出 評 估 , 取 得 房 屋 所 有 權 的 一 方 應 當 給 予 另 一 方 相 應 的 補 償 ;□ 雙 方 均 不 主 張 房 屋 所 有 權 的 , 根 據 當 事 人 的<br />

47<br />

前 揭 , 第 二 十 六 條 。<br />

48<br />

大 陸 地 區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關 於 適 用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婚 姻 法 若 干 問 題 之 解 釋 ( 二 ) 第 十 六 條 。<br />

49<br />

50<br />

前 揭 , 第 十 七 條 。<br />

前 揭 , 第 十 八 條 。<br />

108


稻 江 學 報 第 五 卷 第 一 期<br />

申 請 拍 賣 房 屋 , 就 所 得 價 款 進 行 分 割 。 離 婚 時 雙 方 對 尚 未 取 得 所 有 權 或 者 尚 未 取 得 完 全 所 有 權 的 房 屋 有 爭 議<br />

51<br />

且 協 商 不 成 的 , 人 民 法 院 不 宜 判 決 房 屋 所 有 權 的 歸 屬 , 應 當 根 據 實 際 情 況 判 決 由 當 事 使 用 。<br />

( 七 ) 夫 妻 共 同 財 產 之 保 全<br />

婚 姻 法 第 四 十 七 條 規 定 , 離 婚 時 , 一 方 隱 藏 、 轉 移 、 變 賣 、 毀 損 夫 妻 共 同 財 產 , 或 偽 造 債 務 企 圖 侵 佔 另<br />

一 方 財 產 的 , 分 割 夫 妻 共 同 財 產 時 , 對 隱 藏 、 轉 移 、 變 賣 、 毀 損 夫 妻 共 同 財 產 或 偽 造 債 務 的 一 方 , 可 以 少 分<br />

52<br />

或 不 分 。 離 婚 後 , 另 一 方 發 現 有 上 述 行 為 的 , 可 以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訴 訟 , 請 求 再 次 分 割 夫 妻 共 同 財 產 。 人 民<br />

法 院 對 前 款 規 定 的 妨 害 民 事 訴 訟 的 行 為 , 依 照 民 事 訴 訟 法 的 規 定 予 以 制 裁 。 請 求 再 次 分 割 夫 妻 共 同 財 產 的 訴<br />

訟 時 效 為 兩 年 , 從 當 事 人 發 現 之 次 日 起 計 算 。 53<br />

夫 妻 一 方 申 請 對 配 偶 的 個 人 財 產 或 者 夫 妻 共 同 財 產 採 取 保 全 措 施 的 , 人 民 法 院 可 以 在 採 取 保 全 措 施 可 能<br />

造 成 損 失 的 範 圍 內 , 根 據 實 際 情 況 , 確 定 合 理 的 財 產 擔 保 數 額<br />

54<br />

。<br />

三 、 約 定 財 產 制<br />

約 定 財 產 制 是 指 夫 妻 以 協 議 方 式 就 夫 妻 在 婚 前 財 產 和 婚 姻 關 係 存 續 期 間 所 得 財 產 的 所 有 權 的 歸 屬 、 管<br />

理 、 使 用 、 收 益 、 處 分 以 及 對 第 三 人 債 務 的 清 償 、 婚 姻 解 除 時 財 產 的 分 割 等 事 項 作 出 約 定 , 從 而 排 除 或 部 分<br />

55<br />

排 除 夫 妻 法 定 財 產 制 適 用 之 夫 妻 財 產 制 度 。<br />

依 婚 姻 法 第 十 九 條 規 定 「 夫 妻 可 以 約 定 婚 姻 關 係 存 續 期 間 所 得 的 財 產 以 及 婚 前 財 產 歸 各 自 所 有 、 共 同 所 有 或<br />

部 分 各 自 所 有 。 約 定 應 當 採 用 書 面 形 式 。 沒 有 約 定 或 約 定 不 明 確 的 , 適 用 本 法 第 十 七 條 、 第 十 八 條 的 規 定 。<br />

夫 妻 對 婚 姻 關 係 存 續 期 間 所 得 的 財 產 以 及 婚 前 財 產 的 約 定 , 對 雙 方 具 有 約 束 力 。 夫 妻 對 婚 姻 關 係 存 續 期 間 所<br />

51<br />

前 揭 , 第 二 十 至 二 十 一 條 。<br />

52<br />

例 如 , 大 陸 地 區 李 鍾 鳴 與 胡 海 英 於 1997 年 結 婚 生 有 一 女 。2001 年 2 月 妻 子 胡 某 與 丈 夫 李 某 發 生 爭 吵 後 , 從<br />

其 婆 婆 金 某 房 間 拿 走 50 萬 元 後 攜 女 離 家 出 走 。 金 某 向 警 方 報 案 胡 某 因 涉 嫌 竊 盜 被 刑 事 拘 留 23 天 。2001 年 4<br />

月 妻 子 胡 某 訴 請 離 婚 並 請 求 分 配 夫 妻 財 產 。 在 羈 押 期 間 , 丈 夫 李 某 將 其 經 營 之 四 家 火 鍋 店 全 部 過 戶 讓 與 其 母<br />

親 金 某 , 名 下 已 無 財 產 可 分 。 因 此 , 胡 海 英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訴 訟 , 請 求 再 次 分 割 夫 妻 共 同 財 產 。 在 胡 海<br />

英 李 鍾 鳴 離 婚 財 產 分 配 案 中 , 法 院 判 決 認 為 :1. 婚 姻 關 係 存 續 期 間 夫 或 妻 取 得 之 財 產 為 夫 妻 共 同 所 有 , 應 歸<br />

夫 妻 共 有 , 夫 妻 離 婚 時 , 夫 妻 應 當 各 分 得 一 半 之 份 額 。2. 四 家 火 鍋 店 雖 由 丈 夫 以 個 人 財 產 投 資 所 取 得 之 收 益 ,<br />

仍 屬 於 夫 妻 共 同 財 產 。3. 夫 妻 對 共 同 所 有 的 財 產 , 有 平 等 的 處 理 權 。 夫 妻 在 處 理 共 同 財 產 時 , 應 經 雙 方 之 同<br />

意 。4. 本 案 李 某 在 妻 子 羈 押 期 間 擅 自 將 價 值 數 百 萬 之 財 產 移 轉 與 第 三 人 , 為 無 效 之 處 分 行 為 , 夫 妻 財 產 應 重<br />

新 分 配 。 詳 請 參 閱 馬 憶 南 , 胡 海 英 訴 鍾 鳴 離 婚 案 評 論 — 以 大 陸 法 為 準 繩 , 月 旦 民 商 法 雜 誌 , 第 六 期 ,2004 年<br />

12 月 , 頁 158-161。<br />

53<br />

大 陸 地 區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關 於 適 用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婚 姻 法 若 干 問 題 之 解 釋 ( 一 ), 第 三 十 一 條 。<br />

54<br />

大 陸 地 區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關 於 適 用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婚 姻 法 若 干 問 題 之 解 釋 ( 二 ), 第 二 十 八 條 。<br />

55<br />

巫 昌 禎 主 編 , 夏 吟 蘭 、 田 嵐 副 主 編 , 婚 姻 家 庭 法 新 論 — 比 較 研 究 與 展 望 , 中 國 政 法 大 學 ,2002 年 7 月 一 版 ,<br />

頁 199。<br />

109


稻 江 學 報 第 五 卷 第 一 期<br />

得 的 財 產 約 定 歸 各 自 所 有 的 , 夫 或 妻 一 方 對 外 所 負 的 債 務 , 第 三 人 知 道 該 約 定 的 , 以 夫 或 妻 一 方 所 有 的 財 產<br />

清 償 。」 因 此 , 因 此 夫 妻 對 約 定 財 產 制 的 選 擇 , 學 說 上 分 為 : 一 般 共 同 制 、 限 定 共 同 制 及 分 別 財 產 制 三 種 。<br />

約 定 財 產 制 應 以 書 面 為 之 , 即 生 效 力 。 夫 妻 對 婚 姻 關 係 存 續 期 間 所 得 的 財 產 以 及 婚 前 財 產 的 約 定 , 對 雙 方 具<br />

56<br />

57<br />

有 約 束 力 , 任 何 一 方 都 不 得 擅 自 變 更 或 解 除 。<br />

( 一 ) 分 別 財 產 制<br />

1. 分 別 財 產 制 之 所 有 權 、 管 理 權 、 使 用 收 益 權 及 處 分 權<br />

分 別 財 產 制 為 夫 妻 對 婚 姻 關 係 存 續 期 間 所 得 的 財 產 約 定 歸 各 自 所 有 , 夫 妻 各 保 有 其 財 產 之 所 有 權 。 夫 妻 對<br />

於 各 自 之 財 產 , 得 各 自 管 理 、 使 用 、 收 益 及 處 分 , 他 方 不 得 加 以 干 涉 。 因 此 , 夫 妻 之 財 產 , 不 論 為 婚 前 或 婚<br />

後 取 得 雙 方 都 各 自 分 別 取 得 所 有 權 , 得 各 自 管 理 、 使 用 、 收 益 及 處 分 。<br />

2. 夫 妻 財 產 關 係 消 滅 時 之 處 理<br />

夫 妻 財 產 關 係 消 滅 時 , 不 論 為 夫 妻 離 婚 或 夫 妻 之 一 方 死 亡 時 並 無 財 產 分 割 之 問 題 。<br />

3. 家 務 補 償 請 求 權<br />

婚 姻 法 第 四 十 條 規 定 ,「 夫 妻 書 面 約 定 婚 姻 關 係 存 續 期 間 所 得 的 財 產 歸 各 自 所 有 , 一 方 因 撫 育 子 女 、 照 料<br />

老 人 、 協 助 另 一 方 工 作 等 付 出 較 多 義 務 的 , 離 婚 時 有 權 向 另 一 方 請 求 補 償 , 另 一 方 應 當 予 以 補 償 。」。 換 言 之 ,<br />

採 用 分 別 財 產 制 之 夫 妻 , 如 在 婚 姻 關 係 存 續 期 間 , 一 方 因 撫 育 子 女 、 照 料 老 人 、 協 助 另 一 方 工 作 等 付 出 較 多<br />

義 務 的 , 離 婚 時 有 權 向 另 一 方 請 求 補 償 , 另 一 方 應 當 予 以 補 償 。 此 種 家 務 補 償 請 求 權 之 規 定 , 間 接 承 認 婚 姻<br />

關 係 中 投 入 無 形 貢 獻 之 價 值 , 彌 補 夫 妻 約 定 採 用 分 別 財 產 制 時 , 離 婚 時 不 必 為 財 產 之 分 割 , 致 使 經 濟 弱 勢 之<br />

一 方 無 財 產 可 分 之 弊 病<br />

58<br />

。<br />

4. 夫 或 妻 一 方 對 外 所 負 的 債 務<br />

59<br />

夫 或 妻 一 方 對 外 所 負 的 債 務 , 第 三 人 知 道 該 約 定 的 , 以 夫 或 妻 一 方 所 有 的 財 產 清 償 。 所 稱 「 第 三 人 知 道<br />

該 約 定 的 」, 夫 妻 一 方 對 此 負 有 舉 證 責 任<br />

60<br />

。<br />

5. 夫 妻 共 同 生 活 所 負 的 債 務<br />

56<br />

57<br />

大 陸 地 區 婚 姻 法 第 十 九 條 第 二 款 。<br />

龍 翼 飛 , 新 世 紀 大 陸 婚 姻 法 的 修 改 , 載 兩 岸 夫 妻 財 產 制 , 台 北 律 師 公 會 系 列 在 職 進 修 課 程 ( 一 一 七 ) 珍 愛<br />

家 庭 — 兩 岸 三 地 婦 女 、 婚 姻 與 法 律 實 務 研 討 會 論 文 , 台 北 律 師 公 會 出 版 ,2002 年 11 月 23 日 , 頁 6。<br />

58<br />

59<br />

60<br />

巫 昌 禎 主 編 , 婚 姻 家 庭 法 — 比 較 研 究 與 展 望 , 前 揭 , 頁 202。<br />

大 陸 地 區 婚 姻 法 第 十 九 條 第 三 款 。<br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關 於 適 用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婚 姻 法 》 若 干 問 題 的 解 釋 ( 一 ) 第 十 八 條 。 為 了 正 確 審 理 婚 姻 家<br />

庭 糾 紛 案 件 , 根 據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婚 姻 法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民 事 訴 訟 法 》 等 法 律 的 規 定 , 對 人 民 法 院<br />

適 用 婚 姻 法 的 有 關 問 題 作 之 解 釋 。2001 年 12 月 24 日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審 判 委 員 會 第 1202 次 會 議 通 過 , 並 自 2001<br />

年 12 月 27 日 起 施 行 。<br />

110


稻 江 學 報 第 五 卷 第 一 期<br />

婚 姻 法 第 四 十 一 條 規 定 「 夫 妻 共 同 生 活 所 負 的 債 務 , 離 婚 時 , 應 當 共 同 償 還 。」 此 一 規 定 於 約 定 財 產 制<br />

亦 有 適 用 , 因 此 , 在 分 別 財 產 制 下 , 離 婚 時 原 為 夫 妻 共 同 生 活 所 負 的 債 務 , 夫 妻 雙 方 應 共 同 償 還 。 償 還 方 式<br />

61<br />

由 雙 方 協 議 ; 協 議 不 成 時 , 由 人 民 法 院 判 決 。<br />

( 二 ) 一 般 共 同 制<br />

夫 妻 約 定 婚 姻 關 係 存 續 期 間 所 得 財 產 以 及 婚 前 財 產 均 歸 雙 方 共 同 所 有 。 雙 方 享 有 平 等 的 權 利 , 除 個 人 特<br />

有 財 產 外 , 不 再 保 留 個 人 財 產 份 額 , 全 依 共 同 財 產 制 處 理 。<br />

一 般 共 同 制 與 法 定 婚 後 所 得 共 同 制 之 不 同 在 於 夫 妻 共 同 之 財 產 不 限 於 婚 後 所 得 , 包 括 婚 前 財 產 均 歸 雙 方<br />

共 同 所 有 。 雙 方 享 有 平 等 的 權 利 , 除 個 人 特 有 財 產 外 , 不 再 保 留 個 人 財 產 份 額 , 全 依 共 同 財 產 制 處 理 。<br />

( 三 ) 限 定 共 同 制<br />

夫 妻 約 定 婚 姻 關 係 存 續 期 間 所 得 財 產 以 及 婚 前 財 產 部 分 各 自 所 有 , 部 分 共 同 所 有 。 換 言 之 , 夫 妻 可 自 由<br />

約 定 夫 妻 間 各 種 財 產 之 所 有 權 。 例 如 將 不 動 產 約 定 為 共 同 所 有 , 將 動 產 約 定 為 各 自 所 有 ; 或 將 婚 後 所 得 固 定<br />

收 入 約 定 為 共 同 所 有 , 其 他 收 入 約 定 為 各 人 所 有 ; 或 於 婚 後 購 買 房 屋 一 棟 , 登 記 為 妻 子 所 有 , 並 約 定 該 財 產<br />

62<br />

為 妻 子 個 人 所 有 等 。<br />

婚 姻 法 第 四 十 一 條 規 定 「 夫 妻 共 同 生 活 所 負 的 債 務 , 離 婚 時 , 應 當 共 同 償 還 。」 此 一 規 定 於 約 定 財 產 制<br />

亦 有 適 用 , 因 此 , 不 論 在 法 定 財 產 制 或 任 何 約 定 財 產 制 下 , 離 婚 時 原 為 夫 妻 共 同 生 活 所 負 的 債 務 , 夫 妻 雙 方<br />

63<br />

應 共 同 償 還 。 償 還 方 式 由 雙 方 協 議 ; 協 議 不 成 時 , 由 人 民 法 院 判 決 。<br />

伍 、 我 國 台 商 之 相 對 因 應 ─ 代 結 論<br />

夫 妻 財 產 制 乃 規 範 夫 妻 相 互 間 財 產 關 係 之 法 律 制 度 , 不 但 與 夫 妻 之 婚 姻 生 活 息 息 相 關 , 與 社 會 經 濟 亦 有<br />

密 切 之 關 連 。 基 於 男 女 平 等 原 則 , 兩 岸 之 法 律 對 於 夫 妻 財 產 制 都 有 詳 細 之 規 定 , 但 是 因 為 兩 岸 社 會 經 濟 發 展<br />

之 不 同 , 所 採 之 夫 妻 財 產 制 亦 不 相 同 。<br />

我 國 採 取 以 分 別 財 產 制 和 剩 餘 財 產 共 同 制 之 複 和 型 態 之 夫 妻 財 產 制 為 法 定 財 產 制 , 並 制 定 有 定 型 化 之 共<br />

同 財 產 制 及 分 別 財 產 制 作 為 約 定 財 產 制 之 典 型 , 供 當 事 人 夫 妻 依 契 約 自 由 原 則 選 擇 。 大 陸 地 區 , 由 於 大 多 數<br />

婦 女 並 無 自 己 之 職 業 或 收 入 , 為 經 濟 之 弱 勢 者 , 因 此 為 重 視 婦 女 在 婚 姻 關 係 存 續 中 為 家 庭 之 犧 牲 與 奉 獻 , 並<br />

予 適 度 之 評 價 , 而 採 取 婚 後 所 得 共 同 制 為 法 定 財 產 制 。 在 婚 姻 關 係 存 續 期 間 , 除 特 有 財 產 或 另 有 約 定 外 , 夫<br />

妻 一 方 或 雙 方 共 同 所 得 的 收 入 和 財 產 , 均 歸 夫 妻 雙 方 共 同 所 有 。 夫 妻 對 共 同 所 有 的 財 產 , 有 平 等 的 處 理 權 。<br />

61<br />

62<br />

蔣 月 , 夫 妻 的 權 利 義 務 , 法 律 出 版 社 ,2001 年 7 月 1 日 1 版 , 頁 201-202。<br />

例 如 台 商 李 某 與 大 陸 婦 女 結 婚 , 並 在 大 陸 投 資 事 業 , 不 久 他 購 置 汽 車 一 輛 , 經 過 書 面 協 議 並 經 公 證 , 證 明<br />

該 車 所 有 權 屬 於 妻 子 個 人 即 是 。 將 來 如 台 商 事 業 經 營 失 敗 , 公 司 破 產 , 妻 子 之 個 人 財 產 , 包 括 該 汽 車 , 不 必<br />

承 擔 連 帶 責 任 , 此 一 規 定 是 合 法 的 。 巫 昌 禎 主 編 , 婚 姻 家 庭 法 , 前 揭 , 頁 204。<br />

63<br />

蔣 月 , 夫 妻 的 權 利 義 務 , 前 揭 , 法 律 出 版 社 ,2001 年 7 月 1 日 1 版 , 頁 201-202。<br />

111


稻 江 學 報 第 五 卷 第 一 期<br />

此 規 定 對 於 大 陸 地 區 大 多 數 之 國 民 , 累 積 財 富 不 多 , 婚 後 家 庭 共 同 生 活 運 作 有 賴 雙 方 財 產 共 同 享 有 , 婚 後 所<br />

得 共 有 制 , 使 夫 妻 之 經 濟 生 活 和 身 分 生 活 趨 於 一 致 , 鼓 勵 夫 妻 同 舟 共 濟 , 促 使 婚 姻 之 穩 定 , 使 婚 姻 共 同 體 內<br />

64<br />

之 差 異 削 減 到 最 小 限 度 , 似 乎 頗 能 符 合 目 前 大 陸 地 區 之 國 情 。<br />

大 陸 地 區 , 隨 者 改 革 開 放 政 策 之 實 施 , 社 會 型 態 逐 漸 改 變 , 婦 女 地 位 提 高 , 經 濟 實 力 加 強 , 以 及 夫 妻 財<br />

產 關 係 之 多 樣 化 , 人 民 擁 有 個 人 財 產 之 種 類 及 數 量 之 大 量 增 加 , 夫 妻 漸 有 採 用 多 種 形 式 處 理 雙 方 財 產 關 係 之<br />

需 求 。 大 陸 地 區 之 約 定 財 產 制 , 允 許 夫 妻 間 做 出 各 種 財 產 之 約 定 , 包 括 約 定 婚 姻 關 係 存 續 期 間 所 得 的 財 產 以<br />

及 婚 前 財 產 歸 各 自 所 有 、 共 同 所 有 或 部 分 各 自 所 有 。 據 抽 樣 調 查 及 統 計 , 大 陸 地 區 再 婚 夫 妻 採 用 約 定 財 產 制<br />

65<br />

者 約 佔 全 部 採 夫 妻 財 產 制 比 例 之 29%, 以 有 助 於 再 婚 夫 妻 靈 活 處 理 財 產 之 問 題 。<br />

近 年 來 , 台 商 到 大 陸 投 資 或 工 作 者 有 大 量 增 加 之 趨 勢 , 兩 岸 人 民 交 流 日 炙 , 通 婚 日 增 。 台 商 與 當 地 大 陸<br />

地 區 人 民 結 婚 後 , 仍 居 住 在 大 陸 者 , 亦 日 漸 增 加 。 大 陸 地 區 之 法 定 財 產 制 , 對 於 台 商 夫 妻 是 否 適 當 , 台 商 應<br />

有 瞭 解 之 必 要 。 依 據 臺 灣 地 區 與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關 係 條 例 第 五 十 四 條 規 定 「 臺 灣 地 區 人 民 與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在 大<br />

陸 地 區 結 婚 , 其 夫 妻 財 產 制 , 依 該 地 區 之 規 定 。 但 在 臺 灣 地 區 之 財 產 , 適 用 臺 灣 地 區 之 法 律 。」 有 條 件 的 承<br />

認 大 陸 地 區 之 夫 妻 財 產 制 , 可 被 台 灣 地 區 法 院 引 用 。 若 夫 妻 雙 方 就 在 大 陸 地 區 之 財 產 向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法 院<br />

提 出 訴 訟 時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之 法 院 當 然 依 據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婚 姻 法 之 夫 妻 財 產 制 。 因 此 , 為 保 護 夫 妻 雙 方<br />

之 合 法 權 益 , 國 人 有 必 要 對 兩 岸 之 法 定 夫 妻 財 產 制 、 約 定 夫 妻 財 產 制 之 內 容 詳 加 瞭 解 , 並 作 選 擇 , 以 保 障 各<br />

方 的 合 法 權 益 。<br />

64<br />

65<br />

巫 昌 禎 主 編 , 婚 姻 家 庭 法 — 比 較 研 究 與 展 望 , 前 揭 , 頁 198。<br />

巫 昌 禎 主 編 , 婚 姻 家 庭 法 — 比 較 研 究 與 展 望 , 前 揭 , 頁 204。<br />

112


稻 江 學 報 第 五 卷 第 一 期<br />

參 考 文 獻<br />

一 、 陳 祺 炎 、 黃 宗 樂 、 郭 振 恭 著 , 民 法 親 屬 新 論 , 三 民 書 局 ,2009 年 8 月 修 訂 八 版<br />

二 、 戴 東 雄 、 戴 瑀 如 , 婚 姻 法 與 夫 妻 財 產 制 , 三 民 書 局 ,2009 年 1 月<br />

三 、 戴 炎 輝 、 戴 東 雄 、 戴 瑀 如 , 親 屬 法 , 三 民 書 局 ,2009 年 2 月<br />

四 、 林 秀 雄 , 夫 妻 財 產 制 之 研 究 , 中 國 政 法 大 學 出 版 社 2001 年 11 月 出 版<br />

五 、 林 秀 雄 , 通 常 之 法 定 財 產 制 , 月 旦 法 學 教 室 , 第 七 八 期 ,2009 年 4 月<br />

六 、 林 秀 雄 , 論 大 陸 婚 姻 法 關 於 夫 妻 財 產 制 之 修 正 , 月 旦 民 商 法 雜 誌 , 第 六 期 ,2004 年 12 月<br />

七 、 郭 玲 惠 , 民 法 新 修 正 條 文 關 於 自 由 處 分 金 之 初 探 , 全 國 律 師 十 月 號 ,2002 年 10 月 15 日 出 版<br />

八 、 郭 欽 銘 , 論 台 灣 地 區 與 大 陸 地 區 夫 妻 財 產 制 之 比 較 與 準 據 法 適 用 之 研 析 , 軍 法 專 刊 51 卷 2 期 ,2005 年<br />

2 月<br />

九 、 王 如 玄 , 新 修 正 夫 妻 財 產 制 介 紹 — 兼 論 民 間 團 體 修 法 運 動 之 價 值 判 斷 與 反 省 , 載 月 旦 法 學 第 88 期 ,2002<br />

年 9 月<br />

十 、 尤 美 女 , 民 法 親 屬 編 夫 妻 財 產 制 暨 其 施 行 法 修 正 之 緣 起 及 內 容 , 全 國 律 師 10 月 號 ,2002 年 10 月 15 日<br />

出 版<br />

十 一 、<br />

法 務 部 法 律 事 務 司 , 民 法 親 屬 編 ( 夫 妻 財 產 部 分 ) 及 其 施 行 法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研 議 , 全 國 律 師 10 月<br />

號 ,2002 年 10 月 15 日 出 版<br />

十 二 、<br />

十 三 、<br />

十 四 、<br />

陶 毅 主 編 , 婚 姻 家 庭 法 , 高 等 教 育 出 版 社 ,2006 年 版<br />

馬 原 主 編 , 新 婚 姻 法 條 文 釋 義 , 北 京 人 民 出 版 社 ,2002 年 一 版<br />

巫 昌 禎 主 編 , 夏 吟 蘭 、 田 嵐 副 主 編 , 婚 姻 家 庭 法 新 論 — 比 較 研 究 與 展 望 , 中 國 政 法 大 學 ,2002 年<br />

7 月 一 版<br />

十 五 、<br />

龍 翼 飛 , 新 世 紀 大 陸 婚 姻 法 的 修 改 , 載 兩 岸 夫 妻 財 產 制 , 台 北 律 師 公 會 系 列 在 職 進 修 課 程 ( 一 一<br />

七 ) 珍 愛 家 庭 — 兩 岸 三 地 婦 女 、 婚 姻 與 法 律 實 務 研 討 會 論 文 , 台 北 律 師 公 會 出 版 ,2002 年 11 月<br />

十 六 、<br />

十 七 、<br />

蔣 月 , 夫 妻 的 權 利 義 務 , 法 律 出 版 社 ,2001 年 7 月 1 日 1 版<br />

馬 憶 南 , 胡 海 英 訴 鍾 鳴 離 婚 案 評 論 — 以 大 陸 法 為 準 繩 , 月 旦 民 商 法 雜 誌 , 第 六 期 2004 年 12 月<br />

十 八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關 于 適 用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婚 姻 法 》 若 干 問 題 的 解 釋 ( 二 )<br />

十 九 、<br />

大 陸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關 於 適 用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婚 姻 法 若 干 問 題 之 解 釋 ( 一 ),2001 年 12 月 24 日 最 高<br />

人 民 法 院 審 判 委 員 會 第 1202 次 會 議 通 過<br />

二 十 、<br />

大 陸 地 區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關 於 適 用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婚 姻 法 若 干 問 題 之 解 釋 ( 一 ),2001 年 12 月 24 日<br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審 判 委 員 會 第 1202 次 會 議 通 過<br />

113


稻 江 學 報 第 五 卷 第 一 期<br />

城 市 民 宿 旅 客 之 消 費 者 行 為 探 討 - 以 台 中 地 區 為 例<br />

葉 龍 泰 1、 何 虹 穎 2、 黎 郁 君 2、 陳 筱 青 2、 鄭 富 元 3*<br />

1 稻 江 科 技 暨 管 理 學 院 餐 旅 管 理 學 系 講 師<br />

2 稻 江 科 技 暨 管 理 學 院 餐 旅 管 理 學 系 學 生<br />

3 稻 江 科 技 暨 管 理 學 院 餐 旅 管 理 學 系 助 理 助 授<br />

摘 要<br />

「 城 市 民 宿 」 是 因 應 現 代 人 「 都 會 區 旅 遊 與 住 宿 」 的 需 求 所 衍 生 的 居 住 空 間 , 除 了 大 飯 店 、 商 務 旅 館 與<br />

汽 車 旅 館 外 , 又 一 項 新 的 選 擇 。 因 此 本 研 究 將 探 討 城 市 民 宿 興 起 的 原 因 及 旅 客 對 城 市 民 宿 的 消 費 者 行 為 。 本<br />

研 究 以 台 中 城 市 民 宿 「 逢 甲 7 號 」 的 消 費 者 為 研 究 對 象 , 以 問 卷 的 方 式 調 查 , 總 共 發 放 250 份 問 卷 , 實 際 回 收<br />

有 效 問 卷 為 200 份 , 有 效 問 卷 之 回 收 率 為 80%。 主 要 目 的 在 了 解 民 宿 旅 客 選 擇 動 機 與 背 景 資 料 之 間 的 關 係 , 並<br />

檢 定 投 宿 前 後 期 望 程 度 與 滿 意 程 度 的 差 異 性 。 希 望 藉 由 研 究 結 果 與 建 議 , 提 供 民 宿 業 者 作 為 參 考 。 分 析 結 果<br />

發 現 選 擇 城 市 民 宿 的 動 機 , 主 要 以 民 宿 主 人 熱 情 接 待 讓 我 覺 得 親 切 、 民 宿 環 境 使 人 有 鬆 弛 身 心 的 感 覺 與 朋 友<br />

推 薦 、 報 章 雜 誌 報 導 或 網 路 這 三 項 為 主 要 因 素 。 旅 客 背 景 資 料 檢 定 方 面 , 性 別 、 年 齡 、 婚 姻 顯 著 地 會 影 響 選<br />

擇 城 市 民 宿 動 機 (p


稻 江 學 報 第 五 卷 第 一 期<br />

The study on consumer behavior of city home stay in Taichung<br />

County<br />

Lung-Tai Yeh 1 , Hung-Ying Ho 2 , Yu-Chun Li 2 , Hsiao-Ching Chen 2 , Fu-Yuan Cheng* 3<br />

1 Lecturer, Department of Hospitality Management, Toko University<br />

2 Student, Department of Hospitality Management, Toko University<br />

3 Assistant Professor, Department of Hospitality Management, Toko University<br />

Abstract<br />

The “City Home Stay” is a new choice for modern people to stay in a city, except hotels, commercial hotel and<br />

motel. Therefore, the aim of this study was to discuss the reasons for emerging of City Home Stay and the consumer<br />

behavior of the City Home Stay travelers. The research uses questionnaire to investigate the consumers of ” Feng<br />

Chia Seven ” which located at the Taichung city. Two hundred and fifty questionnaires were submitted and two<br />

hundreds valid questionnaires were returned, the effective return rate of questionnaires were 80%. Our work mainly<br />

researched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motivations and basic data of the Home Stay travelers and tested the significant<br />

differences on expectations and satisfaction before and after staying in that. The results could be referred to who were<br />

running the business or plan to do so. The analysis of survey indicated the main motivations of the Home Stay<br />

travelers were “the Home Stay host receives me cordially and let me feel geniality”, “the Home Stay environment let<br />

me relax” and “the friends recommend, the newspapers and magazines or the network report. The sex, age and<br />

marriage influenced significantly the motivation of City Home Stay consumer behavior (p


稻 江 學 報 第 五 卷 第 一 期<br />

壹 、 緒 論<br />

一 、 研 究 動 機<br />

政 府 為 了 提 昇 國 民 生 活 品 質 , 於 1998 年 開 始 實 施 「 隔 週 休 二 日 」, 乃 至 2001 年 更 進 一 步 實 施 「 週 休 二 日 」<br />

的 制 度 , 民 眾 休 閒 的 餘 裕 時 間 增 加 , 帶 動 了 國 內 休 閒 旅 遊 的 風 氣 , 其 中 住 宿 體 驗 亦 成 為 旅 遊 體 驗 中 的 一 部 分 。<br />

住 宿 的 安 排 , 是 二 日 以 上 旅 遊 者 行 前 必 須 考 量 的 因 素 之 一 。 綜 觀 現 今 的 民 宿 市 場 , 其 型 態 、 種 類 與 主 題 繁 多 ,<br />

大 部 分 的 民 宿 都 位 於 鄉 野 間 、 山 林 中 或 是 海 邊 , 卻 未 曾 在 城 市 中 看 見 民 宿 。 因 此 近 幾 年 , 在 大 城 市 中 慢 慢 出<br />

現 所 謂 的 「 城 市 民 宿 」。<br />

「 城 市 民 宿 」 是 因 應 現 代 人 「 都 會 區 旅 遊 與 住 宿 」 的 需 求 所 衍 生 的 居 住 空 間 , 除 了 大 飯 店 、 商 務 旅 館 與 汽 車<br />

旅 館 外 , 又 多 了 一 項 新 的 選 擇 , 並 且 廣 受 旅 客 的 喜 愛 。 因 此 本 研 究 將 探 討 城 市 民 宿 興 起 的 原 因 及 旅 客 對 城 市<br />

民 宿 的 消 費 者 行 為 , 並 且 針 對 實 際 投 宿 旅 客 進 行 調 查 , 提 供 經 營 者 具 體 、 實 質 的 經 營 改 善 建 議 。<br />

二 、 研 究 目 的<br />

本 研 究 的 主 要 目 的 在 於 提 供 經 營 者 具 體 、 實 質 的 經 營 改 善 建 議 之 參 考 , 因 此 主 要 的 研 究 目 的 包 括 下 列 三<br />

點 :<br />

( 一 ) 瞭 解 旅 客 選 擇 城 市 民 宿 之 動 機 因 素 。<br />

( 二 ) 探 討 旅 客 住 宿 動 機 和 遊 客 背 景 變 項 之 相 關 性 。<br />

( 三 ) 瞭 解 旅 客 投 宿 前 期 望 程 度 與 投 宿 後 顧 客 滿 意 度 之 差 異 關 係 。<br />

貳 、 文 獻 探 討<br />

一 、 民 宿 的 內 涵<br />

( 一 ) 民 宿 之 起 源<br />

國 外 的 民 宿 最 早 可 追 溯 到 18 世 紀 法 國 貴 族 式 的 農 村 休 閒 渡 假 , 當 時 只 有 皇 室 親 戚 與 貴 族 才 有 能 力 在 風 景<br />

名 勝 地 區 租 下 一 棟 美 麗 的 別 墅 作 為 渡 假 聖 地 ; 後 來 由 於 社 會 結 構 與 經 濟 的 改 變 , 觀 光 旅 遊 逐 漸 平 民 化 , 興 起<br />

綠 色 旅 遊 (Green Tour) 的 休 閒 風 潮 , 一 般 民 眾 才 開 始 走 向 田 園 鄉 野 、 體 驗 農 村 生 活 ( 張 彩 芸 ,2002)。 台 灣 民<br />

宿 的 起 源 , 始 於 1980 年 代 墾 丁 國 家 公 園 附 近 , 其 後 擴 展 至 阿 里 山 等 觀 光 地 區 ; 另 外 如 嘉 義 瑞 里 及 雲 林 草 嶺 地<br />

區 , 亦 因 具 遊 憩 資 源 而 產 生 住 宿 的 需 求 。 故 台 灣 民 宿 產 生 的 原 因 , 肇 始 於 觀 光 地 區 住 宿 設 施 不 足 , 其 初 期 發<br />

展 模 式 與 德 國 及 日 本 相 類 似 。<br />

( 二 ) 民 宿 之 定 義<br />

民 宿 之 發 展 與 各 國 各 地 之 風 俗 與 習 慣 不 同 而 有 所 差 異 , 最 著 名 的 是 B&B 型 的 住 宿 模 式 , 提 供 「 住 宿 與 早<br />

餐 」(Bed and Breakfast), 而 國 外 對 民 宿 亦 無 統 一 的 說 法 , 但 其 意 義 皆 是 由 主 人 提 供 住 宿 的 旅 遊 體 驗 (Warnick<br />

116


稻 江 學 報 第 五 卷 第 一 期<br />

and Klar, 1991; 欣 境 工 程 ,1990)。 因 此 本 研 究 對 現 代 民 宿 的 定 義 為 :「 民 宿 為 將 現 有 住 宅 或 另 建 住 宅 , 使<br />

其 環 境 設 施 規 劃 成 有 如 “ 家 ” 之 溫 馨 感 , 且 與 消 費 者 保 持 親 近 之 互 動 , 並 利 用 其 周 邊 觀 光 景 點 、 農 漁 村 文 化 或<br />

特 殊 旅 遊 資 源 , 來 吸 引 消 費 者 住 宿 , 其 差 異 化 、 精 緻 化 住 宿 風 格 , 不 僅 提 供 消 費 者 作 為 旅 行 住 所 , 亦 能 使 消<br />

費 者 體 驗 與 學 習 當 地 文 化 習 慣 。」<br />

( 三 ) 民 宿 之 類 型<br />

歐 聖 榮 (1997) 認 為 民 宿 的 類 型 常 會 因 住 屋 空 間 型 態 ( 如 套 房 、 一 般 式 家 庭 隔 間 及 通 舖 )、 經 營 管 理 方<br />

式 ( 獨 立 經 營 或 加 盟 經 營 )、 停 留 時 間 長 短 、 或 地 區 特 色 而 有 不 同 。 目 前 台 灣 的 民 宿 種 類 繁 多 , 而 消 費 者 在<br />

選 擇 民 宿 時 會 根 據 其 不 同 的 需 求 與 喜 好 來 決 定 , 因 此 瞭 解 消 費 者 的 喜 好 , 應 對 民 宿 經 營 之 類 型 要 有 所 瞭 解 。<br />

本 研 究 將 台 灣 目 前 的 民 宿 所 利 用 各 項 資 源 所 形 成 之 特 色 做 如 下 分 類 :<br />

1. 利 用 環 境 資 源 特 色 民 宿 : 民 宿 業 者 利 用 周 遭 具 有 獨 特 性 、 觀 賞 性 之 自 然 環 境 之 觀 光 休 憩 資 源 , 例 如 自 然 風<br />

景 、 地 質 景 觀 、 溫 泉 、 名 勝 古 蹟 與 建 築 、 歷 史 與 文 化 遺 址 等 , 以 吸 引 顧 客 消 費 , 並 使 顧 客 能 進 行 環 境 學 習<br />

之 旅 。<br />

2. 利 用 人 文 特 色 民 宿 : 利 用 當 地 傳 統 地 方 文 化 、 風 俗 習 俗 、 文 物 典 藏 或 藝 術 創 作 等 特 色 , 提 供 旅 客 觀 賞 之 住<br />

宿 處 所 。<br />

3. 生 活 體 驗 特 色 民 宿 : 結 合 農 、 林 、 漁 、 牧 等 活 動 , 提 供 旅 客 特 殊 生 活 體 驗 之 住 宿 , 如 菇 菌 採 拾 、 燒 炭 、 做<br />

豆 腐 、 捏 壽 司 、 押 花 、 捏 陶 、 野 菜 藥 草 採 集 、 昆 蟲 採 集 、 標 本 製 作 、 風 箏 製 作 等 體 驗 之 民 宿 。<br />

4. 利 用 本 身 建 築 特 色 民 宿 : 具 有 傳 統 性 、 特 色 性 、 觀 賞 性 之 獨 特 建 築 外 觀 或 室 內 裝 潢 陳 設 , 來 吸 引 旅 客 進 住 ,<br />

例 如 歐 式 建 築 、 傳 統 中 國 式 建 築 、 巴 洛 克 式 建 築 、 日 式 建 築 等 。<br />

5. 利 用 地 方 美 食 特 色 民 宿 : 結 合 政 府 推 展 觀 光 事 業 活 動 與 具 有 地 方 傳 統 特 產 美 食 小 吃 , 廣 受 旅 客 好 評 , 提 供<br />

旅 客 嘗 鮮 與 住 宿 處 所 。<br />

( 四 ) 城 市 民 宿<br />

民 宿 , 在 一 般 人 的 印 象 中 , 就 是 在 觀 光 勝 地 、 農 場 或 山 林 中 才 會 有 的 住 宿 選 擇 , 需 求 的 項 目 以 當 地 環 境 、<br />

與 民 宿 主 人 的 交 流 或 藉 此 度 假 機 會 放 鬆 心 情 。 因 應 現 代 人 「 都 會 區 旅 遊 與 住 宿 」 的 需 求 所 衍 生 的 居 住 空 間 ,<br />

距 離 商 圈 只 需 步 行 就 可 到 達 , 比 起 價 格 昂 貴 的 五 星 級 大 飯 店 , 城 市 民 宿 的 消 費 更 平 易 近 人 , 也 不 像 一 般 的 汽<br />

車 旅 館 , 完 全 都 是 密 閉 的 空 間 , 而 賓 館 又 感 覺 沒 那 麼 舒 適 。 城 市 民 宿 吸 引 旅 客 的 項 目 為 便 利 的 交 通 、 便 宜 的<br />

價 格 、 舒 適 又 溫 馨 的 房 間 等 , 因 公 務 出 差 、 外 地 考 試 、 訪 友 或 週 休 二 日 短 期 的 城 市 旅 遊 都 非 常 適 合 住 宿 。<br />

二 、 住 宿 動 機 與 需 求<br />

( 一 ) 動 機 之 定 義<br />

動 機 (Motivation) 是 由 拉 丁 語 “Movere" 而 來 , 是 引 起 動 作 或 是 內 在 力 量 驅 使 的 意 思 , 它 是 行 為 的 原 動 力 ,<br />

它 才 能 促 進 有 機 體 產 生 行 為 ( 陸 君 約 ,1984)。 陳 思 倫 (1992) 認 為 動 機 是 支 配 遊 憩 行 為 的 最 根 本 趨 力 , 旅 客 在 決<br />

定 選 擇 民 宿 動 機 時 , 會 根 據 旅 客 的 愛 好 與 旅 遊 需 求 來 決 定 , 需 求 與 動 機 是 一 體 兩 面 的 , 透 過 人 類 的 需 求 才 會<br />

引 起 行 為 的 動 機 。<br />

117


稻 江 學 報 第 五 卷 第 一 期<br />

( 二 ) 住 宿 之 需 求<br />

影 響 消 費 者 的 住 宿 需 求 之 因 素 分 為 個 人 內 在 因 素 及 外 在 環 境 因 素 等 。 前 者 包 括 了 生 理 、 心 理 上 的 因 素 ,<br />

且 因 年 齡 、 性 別 、 教 育 程 度 等 的 不 同 而 有 差 異 。 後 者 則 包 括 了 家 庭 、 親 屬 朋 友 、 社 會 階 層 、 文 化 等 。 交 通 部<br />

觀 光 局 (2002) 對 民 宿 需 求 選 定 設 施 、 服 務 、 活 動 安 排 與 經 營 條 件 , 共 四 項 住 宿 需 求 屬 性 , 詳 列 於 表 1:<br />

表 1 觀 光 局 對 住 宿 需 求 屬 性<br />

設 施 方 面 (1) 停 車 空 間 (6) 冷 氣 機<br />

(2) 獨 立 的 衛 浴 設 備 (7) 冷 熱 飲 用 水 的 供 應<br />

(3) 牙 膏 、 肥 皂 等 消 耗 品 的 供 應 (8) 全 天 候 洗 澡 熱 水<br />

(4) 簡 易 醫 療 設 備 (9) 緊 急 照 明 燈 、 逃 生 標 誌<br />

(5) 有 線 電 視 (10) 消 防 逃 生 設 備<br />

服 務 方 面 (1) 提 供 三 餐 (5) 專 人 答 詢 服 務<br />

(2) 自 動 販 賣 機 (6) 解 說 服 務<br />

(3) 提 供 鄰 近 觀 光 遊 憩 書 面 簡 介 (7) 代 客 訂 購 當 地 產 品<br />

(4) 提 供 當 地 自 然 人 文 環 境 資 源 (8) 旅 客 接 送 服 務<br />

活 動 安 排 方 面 (1) 趣 味 活 動 (3) 地 方 特 產 介 紹<br />

(2) 親 子 互 動 園 地 (4) 自 然 生 態 觀 察<br />

經 營 條 件 方 面 (1) 有 鄉 居 氣 氛 (5) 價 格 便 宜<br />

(2) 距 離 遊 憩 點 近 (6) 交 通 便 利<br />

(3) 環 境 清 潔 衛 生 安 全 (7) 網 路 訂 房 的 管 道<br />

(4) 民 宿 主 人 個 人 風 格 (8) 非 假 日 的 開 放<br />

資 料 來 源 : 交 通 部 觀 光 局 (2002)<br />

三 、 住 宿 體 驗<br />

體 驗 (Experience) 一 詞 源 於 拉 丁 文 “Experientia", 意 指 個 體 受 到 外 在 刺 激 後 , 經 由 感 情 、 知 覺 過 程 而 產 生<br />

之 生 理 與 心 理 反 應 , 可 區 分 為 內 在 與 外 在 二 種 體 驗 ( 林 有 德 ,1993)。 莊 順 全 (2005) 將 住 宿 體 驗 定 義 為 :「 住 宿<br />

體 驗 是 發 生 於 遊 客 對 某 些 住 宿 過 程 內 外 在 刺 激 回 應 的 個 別 事 件 , 住 宿 體 驗 包 含 整 個 住 宿 本 質 , 通 常 不 是 自 發<br />

的 而 是 誘 發 的 , 是 遊 客 經 由 投 宿 過 程 的 直 接 觀 察 或 參 與 造 成 的 」。<br />

118


稻 江 學 報 第 五 卷 第 一 期<br />

四 、 顧 客 滿 意 度<br />

滿 意 度 之 相 關 理 論 甚 多 , 各 學 者 對 滿 意 度 之 定 義 與 所 強 調 的 重 點 並 不 一 致 , 然 而 不 同 學 者 所 提 出 的 看 法<br />

與 論 述 差 異 不 大 。Cardozo (1965) 是 最 早 提 出 消 費 滿 意 度 的 學 者 , 其 研 究 主 要 探 討 消 費 前 後 期 望 程 度 與 滿 意 程<br />

度 之 間 的 相 關 性 , 認 為 消 費 者 是 否 會 再 次 消 費 , 主 要 是 受 消 費 滿 意 度 所 影 響 。Kotler (1999) 則 指 出 滿 意 度 是 所<br />

知 覺 的 功 能 和 期 望 兩 者 之 間 差 異 函 數 , 所 以 顧 客 滿 意 度 是 來 自 對 產 品 的 功 能 特 性 或 結 果 的 知 覺 , 以 及 與 個 人<br />

對 於 產 品 的 期 望 , 經 由 兩 者 比 較 後 形 成 其 感 覺 愉 悅 或 失 望 的 程 度 。 亦 即 若 功 能 特 性 遠 不 如 期 望 者 , 則 顧 客 將<br />

感 到 不 滿 意 , 反 之 , 若 功 能 特 性 符 合 期 望 , 則 顧 客 將 感 到 滿 意 (Kotler, 1996; Oliver & Swan, 1989; Ostrom &<br />

Lacobucci, 1995)。 換 句 話 說 , 滿 意 度 是 個 人 在 消 費 前 對 產 品 的 知 覺 感 受 , 和 消 費 後 期 望 感 受 , 兩 者 之 間 做 比<br />

較 後 , 是 感 到 失 望 或 快 樂 。 簡 宗 洋 (2006) 整 理 相 關 學 者 論 點 後 明 確 指 出 , 消 費 者 滿 意 度 是 在 消 費 者 從 事 消 費<br />

後 , 對 於 商 品 使 用 或 享 受 服 務 所 花 費 的 成 本 與 所 得 利 益 的 一 種 比 較 , 也 是 購 買 前 預 期 心 理 與 購 買 後 心 理 層 面<br />

的 比 較 , 如 果 花 費 的 成 本 小 於 所 得 利 益 , 則 消 費 者 即 感 到 滿 意 ; 如 果 花 費 的 成 本 大 於 所 得 利 益 , 則 消 費 者 即<br />

感 到 不 滿 意 。 因 此 滿 意 的 消 費 者 比 不 滿 意 的 消 費 者 更 有 希 望 成 為 重 複 購 買 者 。 因 此 , 本 研 究 即 利 用 上 述 之 消<br />

費 者 滿 意 度 理 論 設 計 問 卷 , 並 以 消 費 前 後 之 期 望 度 與 滿 意 度 結 果 進 行 檢 定 分 析 , 以 探 討 城 市 民 宿 之 消 費 者 行<br />

為 。<br />

參 、 研 究 方 法<br />

一 、 研 究 架 構<br />

依 據 研 究 目 的 與 文 獻 探 討 , 本 研 究 擬 就 民 宿 旅 客 投 宿 情 形 進 行 分 析 , 以 了 解 其 投 宿 的 動 機 、 投 宿 前 的 期<br />

望 程 度 與 滿 意 程 度 及 其 之 間 的 關 係 。<br />

圖 1 研 究 架 構 圖<br />

二 、 研 究 設 計<br />

本 研 究 之 問 卷 分 為 選 擇 民 宿 的 動 機 、 民 宿 住 宿 的 期 望 與 體 驗 程 度 及 背 景 變 項 三 大 部 分 設 計 。 參 考 國 內 陳<br />

思 倫 (1992)、 陳 秋 玲 (2003)、 廖 聰 榮 (2003)、 莊 順 全 (2005)、 葉 陳 錦 (2005)、 簡 宗 洋 (2006)、 蔡 佳 燕 (2006) 等 研 究<br />

學 者 的 問 卷 , 並 依 本 研 究 目 的 及 研 究 者 的 實 務 經 驗 加 以 修 正 , 以 建 立 本 研 究 問 卷 之 架 構 。<br />

( 一 ) 選 擇 民 宿 的 動 機<br />

主 要 是 整 理 出 旅 客 選 擇 民 宿 的 動 機 問 項 , 包 括 自 然 、 人 文 環 境 的 吸 引 或 居 住 的 環 境 感 受 等 11 個 問 項 , 藉<br />

以 了 解 旅 客 選 擇 民 宿 的 真 正 動 機 。<br />

119


稻 江 學 報 第 五 卷 第 一 期<br />

( 二 ) 民 宿 住 宿 的 期 望 與 體 驗 程 度<br />

本 問 項 結 構 分 為 四 部 份 : 第 一 部 分 為 設 施 方 面 , 主 要 針 對 「 台 中 城 市 民 宿 」 硬 體 設 施 的 問 項 , 如 停 車 空<br />

間 、 電 腦 網 路 設 備 等 的 期 望 與 滿 意 程 度 ; 其 次 是 服 務 方 面 , 針 對 飲 食 供 應 及 解 說 導 覽 提 出 問 項 ; 第 三 是 經 營<br />

管 理 方 面 , 主 要 是 探 討 價 格 及 套 裝 旅 遊 等 問 項 ; 最 後 為 區 域 及 環 境 方 面 , 詢 問 交 通 、 環 境 景 觀 等 22 個 問 項 。<br />

旅 客 勾 選 本 問 項 上 , 又 分 為 投 宿 前 的 期 望 程 度 及 投 宿 後 的 滿 意 程 度 兩 部 分 。<br />

( 三 ) 背 景 變 項<br />

主 要 在 了 解 旅 客 的 個 人 基 本 資 料 , 包 括 性 別 、 年 齡 與 旅 遊 天 數 等 13 個 問 項 。<br />

三 、 研 究 對 象<br />

本 次 研 究 問 卷 發 放 主 要 以 台 中 城 市 民 宿 「 逢 甲 7 號 」 的 消 費 者 為 主 隨 機 發 放 , 問 卷 調 查 期 間 為 97 年 10 月 至<br />

98 年 4 月 。 發 放 問 卷 數 為 250 份 , 剔 除 無 效 問 卷 , 實 際 回 收 有 效 問 卷 為 200 份 , 有 效 問 卷 之 回 收 率 為 80%。<br />

四 、 研 究 限 制<br />

台 灣 地 區 北 中 南 各 有 城 市 民 宿 , 但 因 經 費 有 限 , 再 加 上 時 間 限 制 , 故 只 選 擇 台 中 作 為 問 卷 調 查 地 , 問 卷<br />

數 發 放 250 份 。<br />

五 、 資 料 分 析 方 法<br />

依 據 前 述 的 研 究 設 計 , 本 研 究 的 資 料 處 理 以 社 會 科 學 套 裝 統 計 軟 體 (Excel 2003 版 /SPSS 14.0 版 ) 為 工 具<br />

進 行 統 計 分 析 , 所 應 用 的 統 計 方 法 包 括 :<br />

( 一 ) 敘 述 性 統 計<br />

包 括 樣 本 個 數 、 百 分 比 、 總 和 、 平 均 值 、 標 準 差 等 。 應 用 於 旅 客 社 經 背 景 、 住 宿 特 性 、 選 擇 民 宿 的 動 機 、<br />

投 宿 前 的 期 望 與 投 宿 後 的 滿 意 程 度 等 各 問 項 分 析 。<br />

( 二 ) 推 論 性 統 計<br />

1. t 檢 定 (t-test)<br />

主 要 功 能 在 檢 定 二 組 不 同 樣 本 在 某 一 個 等 距 以 上 變 項 ( 依 變 項 ) 測 量 值 的 平 均 數 是 否 有 明 顯 差 異 , 以 了<br />

解 樣 本 在 依 變 項 上 的 平 均 數 高 低 是 否 會 因 自 變 項 之 不 同 而 有 所 差 異 。<br />

2. 單 因 子 變 異 數 分 析 (One-way ANOVA)<br />

目 的 在 比 較 三 個 或 三 個 以 上 的 樣 本 平 均 數 , 以 一 個 因 子 或 變 數 為 自 變 項 , 執 行 某 個 依 變 數 的 變 異 數 分<br />

析 。 應 用 於 選 擇 民 宿 動 機 與 年 齡 分 析 。。<br />

120


稻 江 學 報 第 五 卷 第 一 期<br />

肆 、 資 料 分 析<br />

一 、 敘 述 性 統 計 分 析<br />

( 一 ) 旅 客 背 景 資 料 分 析<br />

本 部 份 是 針 對 旅 客 背 景 資 料 做 分 析 , 從 問 卷 來 看 性 別 以 女 性 居 多 (60%), 年 齡 層 主 要 在 20-29 歲 與 30-39 歲<br />

所 佔 之 比 例 最 高 , 分 別 為 56% 及 19.5%,39 歲 以 下 所 佔 的 比 例 高 達 82%。 職 業 部 份 則 是 以 服 務 業 所 佔 比 例 最 高<br />

(46%), 學 生 次 之 (30.5%), 婚 姻 部 份 未 婚 佔 居 多 (71.5%), 教 育 程 度 以 大 學 (50.5%) 為 主 , 個 人 月 收 入 分 布 在<br />

20001-30000 元 , 所 佔 比 例 為 32%, 個 人 月 收 入 40000 以 下 所 佔 比 例 為 79.5%。 由 旅 客 的 基 本 資 料 分 析 得 知 , 城<br />

市 民 宿 所 吸 引 的 消 費 者 主 要 還 是 以 年 輕 未 婚 女 性 居 多 , 職 業 以 學 生 和 服 務 業 最 多 。 一 般 而 言 , 民 宿 經 營 大 都<br />

以 平 價 為 訴 求 , 以 別 緻 、 有 特 色 、 小 而 美 的 方 式 經 營 。 城 市 民 宿 同 樣 以 此 經 營 策 略 , 所 以 本 調 查 結 果 呼 應 此<br />

部 分 , 即 到 城 市 民 宿 消 費 者 大 部 分 以 年 輕 、 收 入 較 低 者 為 主 。<br />

表 2 旅 客 背 景 資 料 分 析 表<br />

項 目 選 項 內 容 樣 本 數 百 分 比 (%)<br />

性 別<br />

男 80 40<br />

女 120 60<br />

19 歲 以 下 13 6.5<br />

20-29 歲 112 56<br />

年 齡<br />

30-39 歲 39 19.5<br />

40-49 歲 24 12<br />

50-59 歲 7 3.5<br />

60 歲 以 上 5 2.5<br />

軍 警 3 1.5<br />

公 務 員 16 8<br />

教 師 16 8<br />

職 業<br />

服 務 業 92 46<br />

製 造 業 6 3<br />

家 管 4 2<br />

農 林 漁 牧 2 1<br />

學 生 61 30.5<br />

婚 姻<br />

未 婚 143 71.5<br />

已 婚 ( 無 子 女 ) 26 13<br />

已 婚 ( 有 子 女 ) 31 15.5<br />

教 育 程 度<br />

國 中 以 下 12 6<br />

高 中 ( 職 ) 31 15.5<br />

大 專 29 14.5<br />

121


稻 江 學 報 第 五 卷 第 一 期<br />

大 學 101 50.5<br />

碩 士 16 8<br />

博 士 11 5.5<br />

20000 元 以 下 49 24.5<br />

20001-30000 元 64 32<br />

個 人 月 收 入<br />

30001-40000 元 46 23<br />

40001-50000 元 23 11.5<br />

50001-100000 元 10 5<br />

100001 元 以 上 8 4<br />

( 二 ) 旅 客 住 宿 特 性 分 析<br />

本 部 份 是 針 對 旅 客 住 宿 特 性 做 分 析 , 從 問 卷 來 看 旅 遊 天 數 以 兩 天 一 夜 居 多 (44%)、 三 天 兩 夜 者 次 之<br />

(38.5%), 同 遊 人 數 以 兩 人 居 多 (40%), 四 人 以 上 次 之 (36.5%), 顯 示 出 選 擇 以 城 市 民 宿 為 消 費 目 標 者 , 以 兩 人<br />

或 者 四 人 以 上 居 多 , 交 通 工 具 則 主 要 以 自 小 客 車 為 主 (55%)。 選 擇 此 民 宿 原 因 以 房 價 合 理 (23.9%)、 交 通 便 利<br />

(14.7%)、 人 員 的 服 務 (13%) 居 多 。 資 訊 來 源 全 部 以 網 路 為 主 , 旅 遊 同 伴 主 要 是 朋 友 、 家 人 、 與 同 學 , 房 間 定<br />

價 以 2000 元 以 下 為 主 。 由 旅 客 住 宿 特 性 分 析 可 知 , 吸 引 消 費 者 住 宿 的 因 素 並 非 區 域 特 色 或 者 住 宿 設 施 , 主 要<br />

的 考 量 點 是 價 位 、 交 通 及 服 務 態 度 。<br />

表 3 旅 客 住 宿 特 性 分 析 表<br />

項 目 選 項 內 容 樣 本 數 百 分 比 (%)<br />

兩 天 一 夜 88 44<br />

旅 遊 天 數<br />

三 天 兩 夜 77 38.5<br />

四 天 三 夜 20 10<br />

五 天 以 上 15 7.5<br />

一 人 9 4.5<br />

同 遊 人 數<br />

兩 人 80 40<br />

三 人 38 19<br />

四 人 以 上 73 36.5<br />

交 通 工 具<br />

遊 覽 車 23 11.5<br />

客 運 班 車 22 11<br />

自 小 客 車 110 55<br />

機 車 25 12.5<br />

計 程 車 1 0.5<br />

民 宿 專 車 6 3<br />

火 車 0 0<br />

122


稻 江 學 報 第 五 卷 第 一 期<br />

高 鐵 8 4<br />

飛 機 5 2.5<br />

其 他 0 0<br />

人 員 服 務 的 態 度 70 13<br />

房 價 合 理 129 23.9<br />

旅 館 配 合 之 套 裝 行 程 46 8.5<br />

選 擇 此 民 宿 原 因<br />

休 閒 設 施 多 樣 化 58 10.8<br />

( 複 選 ) 本 地 的 餐 飲 特 色 48 8.9<br />

交 通 便 利 79 14.7<br />

旅 館 所 提 供 之 活 動 42 7.8<br />

親 朋 好 友 推 薦 66 12.3<br />

報 紙 0 0<br />

雜 誌 0 0<br />

資 訊 來 源<br />

電 視 0 0<br />

網 路 200 100<br />

廣 告 摺 頁 0 0<br />

觀 光 局 宣 導 0 0<br />

家 人 56 28<br />

朋 友 90 45<br />

旅 遊 同 伴<br />

同 學 34 17<br />

團 體 13 6.5<br />

服 務 機 關 7 3.5<br />

獨 自 一 人 0 0<br />

1000 元 以 下 51 25.5<br />

房 間 定 價<br />

1001-1500 元 104 52<br />

1501-2000 元 45 22.5<br />

2001 元 以 上 0 0<br />

二 、 選 擇 民 宿 動 機 與 旅 客 背 景 變 項 檢 定 分 析<br />

( 一 ) 選 擇 民 宿 動 機 與 性 別 檢 定 分 析<br />

消 費 者 對 於 本 研 究 的 動 機 問 卷 選 項 皆 是 正 面 同 意 , 從 結 果 來 看 , 除 了 「 想 嘗 試 一 下 城 市 民 宿 的 生 活 體 驗 」<br />

的 平 均 數 是 女 生 大 於 男 生 外 , 其 餘 平 均 數 皆 是 男 生 大 於 女 生 。 顯 示 女 生 喜 歡 嘗 試 新 鮮 感 的 心 理 大 於 男 生 。 問<br />

卷 項 目 中 「 投 宿 民 宿 是 這 次 旅 遊 行 程 之 一 」 的 結 果 顯 示 , 男 生 顯 著 地 高 於 女 生 (p


稻 江 學 報 第 五 卷 第 一 期<br />

選 擇 民 宿 , 而 且 男 生 對 民 宿 主 人 親 切 感 的 體 會 大 於 女 生 。<br />

表 4 選 擇 民 宿 動 機 與 性 別 分 析 表<br />

項 目 性 別 樣 本 數 平 均 數 t 值 p 值<br />

民 宿 主 人 熱 情 接 待 讓 我 覺 得 親 切<br />

想 嘗 試 一 下 城 市 民 宿 的 生 活 體 驗<br />

過 去 曾 經 住 宿 的 印 象 不 錯<br />

投 宿 民 宿 是 這 次 旅 遊 行 程 之 一<br />

朋 友 推 薦 、 報 章 雜 誌 報 導 或 網 路<br />

註 :* 表 顯 著 性 差 異 (p


稻 江 學 報 第 五 卷 第 一 期<br />

表 5 選 擇 民 宿 動 機 與 年 齡 分 析 表<br />

項 目 年 齡 樣 本 數 平 均 數 F 值 p 值 Scheffe<br />

民 宿 提 供 個 人 化 服 務<br />

( 如 景 點 導 覽 、 接 駁 車<br />

接 送 等 )<br />

想 嘗 試 一 下 城 市 民 宿 的<br />

生 活 體 驗<br />

1. 年 輕 人 125 3.8<br />

2. 中 年 人 63 4.25<br />

3. 老 年 人 12 4<br />

1. 年 輕 人 125 3.928<br />

2. 中 年 人 63 3.97<br />

3. 老 年 人 12 3.25<br />

2.813 .0178* 1 與 2<br />

1 與 3<br />

3.137 .0096*<br />

2 與 3<br />

投 宿 民 宿 是 這 次 旅 遊<br />

行 程 之 一<br />

1. 年 輕 人 125 3.776<br />

2. 中 年 人 63 3.71<br />

3. 老 年 人 12 4.42<br />

2.248 .0512<br />

1 與 3<br />

2 與 3<br />

民 宿 環 境 使 人 有 鬆 弛 身 心 的 感<br />

覺<br />

1. 年 輕 人 125 4.28<br />

2. 中 年 人 63 3.95<br />

3. 老 年 人 12 3.67<br />

3.943 .0020*<br />

1 與 2<br />

1 與 3<br />

民 宿 有 賓 至 如 歸 的 感 覺<br />

1. 年 輕 人 125 4.104<br />

2. 中 年 人 63 3.83<br />

3. 老 年 人 12 3.25<br />

3.563 0.0042* 1 與 3<br />

價 格 合 宜<br />

1. 年 輕 人 125 4.128<br />

2. 中 年 人 63 3.75<br />

3. 老 年 人 12 3.25<br />

6.566 1.14E-05*<br />

1 與 2<br />

1 與 3<br />

朋 友 推 薦 、 報 章 雜 誌 報 導 或 網<br />

路<br />

1. 年 輕 人 125 4.072<br />

2. 中 年 人 63 4.12<br />

3. 老 年 人 12 3.42<br />

3.732 0.0030*<br />

1 與 3<br />

2 與 3<br />

註 :* 表 顯 著 性 差 異 (p0.05), 顯<br />

示 旅 客 雖 然 對 消 防 安 全 與 網 路 重 視 , 但 實 際 看 到 時 沒 預 期 中 的 好 時 , 並 不 至 於 影 響 多 數 消 費 者 的 滿 意 度 。<br />

( 二 ) 服 務 方 面<br />

在 服 務 方 面 , 提 供 早 餐 與 提 供 附 近 遊 憩 資 源 資 料 的 滿 意 程 度 顯 著 地 小 於 期 望 程 度 (p


稻 江 學 報 第 五 卷 第 一 期<br />

( 三 ) 經 營 管 理 方 面<br />

在 經 營 管 理 方 面 , 提 供 套 裝 旅 遊 行 程 的 滿 意 程 度 顯 著 地 小 於 期 望 程 度 (p


稻 江 學 報 第 五 卷 第 一 期<br />

宿 列 入 行 程 內 , 聽 朋 友 或 網 路 上 的 評 價 或 憑 自 已 以 前 去 住 過 的 印 象 而 選 擇 民 宿 , 因 為 之 前 有 住 過 所 以 對<br />

民 宿 主 人 的 熱 情 親 切 有 很 深 的 印 象 。<br />

在 選 擇 民 宿 動 機 與 年 齡 方 面 , 其 中 在 年 輕 人 部 分 經 濟 來 源 還 不 穩 定 , 希 望 在 住 宿 方 面 可 以 便 宜 的 價<br />

格 享 受 到 賓 至 如 歸 的 服 務 , 也 達 到 出 遊 放 鬆 身 心 的 目 的 。 而 在 中 年 人 的 部 分 , 在 忙 碌 的 工 作 下 會 想 嘗 試<br />

一 下 城 市 民 宿 的 生 活 體 驗 , 短 暫 的 休 息 轉 換 一 下 自 己 的 心 情 , 當 然 希 望 業 者 可 以 提 供 個 人 化 的 服 務 , 從<br />

中 可 省 下 不 少 時 間 , 讓 短 暫 的 假 期 可 以 充 分 休 息 享 受 。 最 後 在 老 年 人 的 部 分 , 或 許 是 跟 團 出 遊 較 多 , 會<br />

希 望 有 人 可 以 把 所 有 行 程 都 事 先 規 劃 好 , 不 需 要 走 一 步 想 一 步 。<br />

( 三 ) 瞭 解 旅 客 投 宿 前 期 望 程 度 與 投 宿 後 顧 客 滿 意 程 度 之 差 異 關 係<br />

在 投 宿 前 後 期 望 與 滿 意 程 度 的 分 析 方 面 , 所 有 問 項 滿 意 程 度 平 均 數 皆 小 於 期 望 程 度 。 雖 在 投 宿 前 期<br />

望 程 度 皆 大 於 投 宿 後 滿 意 程 度 , 但 差 異 程 度 並 不 大 , 從 中 推 測 投 宿 者 對 城 市 民 宿 的 選 擇 還 是 在 的 , 故 經<br />

營 者 可 以 針 對 顧 客 最 期 望 的 部 分 繼 續 加 強 , 吸 引 消 費 者 的 再 度 光 臨 。<br />

二 、 建 議<br />

( 一 ) 對 民 宿 業 者 的 建 議<br />

本 研 究 主 要 在 探 討 民 宿 旅 客 選 擇 的 動 機 、 城 市 民 宿 興 起 的 原 因 及 旅 客 對 城 市 民 宿 的 消 費 者 行 為 , 並 且 針<br />

對 實 際 投 宿 旅 客 進 行 調 查 , 提 供 經 營 者 具 體 、 實 質 的 經 營 改 善 建 議 。 本 節 將 依 序 建 議 如 下 :<br />

1、 在 設 施 方 面<br />

在 設 施 方 面 , 消 防 安 全 設 施 的 滿 意 程 度 小 於 期 望 程 度 , 顯 示 生 命 保 障 也 是 旅 客 選 擇 民 宿 的 基 本 要 件 之 一 ,<br />

故 城 市 民 宿 業 者 應 讓 投 宿 者 具 有 家 的 感 覺 外 , 也 需 要 擁 有 安 全 的 信 賴 感 。<br />

2、 在 服 務 方 面<br />

在 服 務 方 面 , 旅 客 大 多 認 為 城 市 民 宿 業 者 都 會 提 供 三 餐 中 早 餐 的 部 分 , 在 這 方 面 城 市 民 宿 業 者 與 旅 館 飯<br />

店 經 營 的 場 地 大 小 差 異 太 多 , 通 常 城 市 民 宿 的 空 間 較 不 足 。 所 以 本 研 究 建 議 業 者 可 以 與 經 營 地 點 附 近 的 早 餐<br />

店 合 作 , 提 供 餐 券 給 旅 客 , 符 合 投 宿 者 的 需 求 。<br />

3、 在 經 營 管 理 方 面<br />

最 實 際 的 部 分 就 是 房 間 價 格 , 以 旅 客 角 度 在 一 千 五 百 元 以 內 的 房 間 最 能 夠 接 受 , 而 現 在 大 部 分 業 者 所 訂<br />

定 的 房 價 也 在 這 價 格 內 。 所 以 在 這 方 面 上 本 研 究 建 議 以 行 銷 宣 傳 為 主 , 業 者 可 自 行 架 設 網 站 , 利 用 旅 客 消 費<br />

的 評 價 來 吸 引 其 他 消 費 者 。<br />

4、 在 區 域 及 環 境 方 面<br />

民 宿 是 屬 於 套 房 式 , 裡 面 的 佈 置 讓 旅 客 有 自 己 家 裡 房 間 的 感 覺 , 因 此 會 很 自 在 也 很 放 鬆 。 旅 客 最 在 乎 的<br />

是 隱 私 性 的 部 分 , 希 望 投 宿 期 間 有 在 家 的 感 覺 , 包 括 建 築 物 公 共 區 域 部 分 的 清 潔 。 本 研 究 建 議 業 者 在 客 房 清<br />

掃 或 是 環 境 打 掃 的 人 員 , 應 審 慎 挑 選 具 有 職 業 道 德 的 清 潔 人 員 。<br />

127


稻 江 學 報 第 五 卷 第 一 期<br />

參 考 文 獻<br />

一 、 中 文 文 獻<br />

交 通 部 觀 光 局 (2002)。 南 庄 地 區 民 宿 概 況 之 調 查 與 分 析 期 末 報 告 , 台 北 : 交 通 部 觀 光 局 。<br />

林 有 德 (1993)。 景 園 體 驗 之 研 究 , 國 立 中 興 大 學 園 藝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 台 中 市 。<br />

何 郁 如 、 湯 秋 玲 (1989), 墾 丁 國 家 公 園 住 宿 服 務 現 況 之 研 究 , 戶 外 遊 憩 研 究 ,2(1)。<br />

欣 境 工 程 顧 問 有 限 有 公 司 (1990), 東 部 海 岸 風 景 特 定 區 發 展 民 宿 可 行 性 之 研 究 , 台 北 : 交 通 部 觀 光 局 東 部<br />

海 岸 風 景 特 定 區 管 理 處 委 託 研 究 報 告 書 。<br />

吳 碧 玉 (2003), 民 宿 經 營 成 功 關 鍵 因 素 之 研 究 - 以 核 心 資 源 觀 點 理 論 , 朝 陽 科 技 大 學 企 業 管 理 學 系 研 究 所 碩<br />

士 論 文 , 台 中 縣 。<br />

姜 惠 娟 (1997), 休 閒 農 業 民 宿 遊 客 特 性 與 需 求 之 研 究 , 國 立 中 興 大 學 園 藝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 台 中 市 。<br />

陸 君 約 (1984), 心 理 學 , 台 北 : 中 國 行 為 科 學 社 。<br />

陳 思 倫 (1992), 國 民 旅 社 住 宿 旅 客 之 旅 館 選 擇 因 素 及 滿 意 度 分 析 , 交 通 建 設 ,41(9),16-29。<br />

陳 秋 玲 (2003), 民 宿 旅 客 消 費 者 行 為 之 研 究 - 以 宜 蘭 地 區 民 宿 為 例 , 南 華 大 學 管 理 科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 嘉<br />

義 縣 。<br />

莊 順 全 (2005), 從 體 驗 行 銷 觀 點 探 討 民 宿 遊 客 投 宿 動 機 與 住 宿 體 驗 , 中 國 文 化 大 學 觀 光 事 業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br />

台 北 市 。<br />

張 彩 芸 (2002), 海 外 連 線 看 民 宿 , 東 海 岸 評 論 ,167(11),14-17。<br />

楊 永 盛 (2003), 遊 客 對 宜 蘭 地 區 民 宿 評 價 之 研 究 , 世 新 大 學 觀 光 學 系 碩 士 論 文 , 台 北 市 。<br />

葉 陳 錦 (2005), 民 宿 旅 客 之 消 費 行 為 探 討 - 以 花 蓮 地 區 為 例 , 東 華 大 學 企 業 管 理 學 系 碩 士 論 文 , 花 蓮 縣 。<br />

廖 榮 聰 (2003), 民 宿 旅 客 投 宿 體 驗 之 研 究 , 朝 陽 科 技 大 學 休 閒 事 業 管 理 學 系 碩 士 論 文 , 台 中 縣 。<br />

歐 聖 榮 (1997), 以 自 然 資 源 為 導 向 之 遊 憩 區 服 務 品 質 之 研 究 , 戶 外 遊 憩 研 究 ,7(1),81-104。<br />

蔡 佳 燕 (2006), 影 響 民 宿 遊 客 行 為 意 向 因 素 之 探 討 , 南 台 科 技 大 學 休 閒 事 業 管 理 學 系 碩 士 論 文 , 台 南 市 。<br />

簡 宗 洋 (2006)。 民 宿 消 費 者 其 消 費 行 為 、 休 閒 需 求 與 休 閒 滿 意 度 之 研 究 , 大 葉 大 學 休 閒 事 業 管 理 學 系 碩 士 論<br />

文 , 彰 化 縣 。<br />

嚴 如 鈺 (2003), 民 宿 使 用 者 消 費 型 態 之 研 究 , 輔 仁 大 學 生 活 應 用 科 學 系 碩 士 論 文 , 台 北 市 。<br />

二 、 英 文 文 獻<br />

Cardozo, R. N. (1965). An Experimental Study of Consumer Effort, Expectation and Satisfaction, Journal of<br />

Marketing Research, 21, 244-249.<br />

Kotler, P., Swee, A. H., Siew, L. M., & Chin, T. T. (1996). Marketing management - an asian perspective. Englewood<br />

128


稻 江 學 報 第 五 卷 第 一 期<br />

Cliffs, N. J. : Prentice Hall.<br />

Kotler, P. (1999). Marketing management(9th ed.). Englewood Cliffs, N. J. : Prentice Hall.<br />

Oliver, L. R., & Swan, E. J. (1989). Consumer perceptions of interpersonal equityand satisfaction in transactions: a<br />

field survey approach. Journal of Marketing, 53: 21-35.<br />

Ostrom, A., & Lacobucci, D., (1995). Consumer trade-off and the evaluation of services. Journal of Marketing, 59:<br />

17-28.<br />

Warnick, R. B., & Klar, L. R. (1991). The bed and breakfast and small inn industry of the commonwealth of<br />

Massachusetts: An exploratory survey. Journal of Travel Research, 29: 17-25.<br />

129


稻 江 學 報 第 五 卷 第 一 期<br />

入 侵 偵 測 系 統 -Snort 平 台 的 實 作<br />

盧 宓 承<br />

國 立 中 正 大 學 資 訊 管 理 學 系<br />

摘 要<br />

資 訊 安 全 和 自 由 一 樣 , 失 去 了 才 知 道 重 要 ! 企 業 電 子 化 風 行 , 資 料 數 位 化 普 及 , 加 上 網 路 通 訊 的 發 展 ,<br />

導 致 資 訊 安 全 的 問 題 日 趨 嚴 重 , 如 何 有 效 的 保 護 網 路 上 重 要 資 訊 不 被 竊 聽 、 盜 取 、 破 壞 , 成 為 目 前 最 重 要 的<br />

課 題 。<br />

網 路 上 的 威 脅 瞬 息 萬 變 , 若 無 法 阻 絕 惡 意 入 侵 , 也 要 立 刻 可 以 偵 測 查 覺 , 但 偵 測 防 護 系 統 的 規 則 內 容 若<br />

一 成 不 變 , 很 容 易 被 日 新 月 異 的 新 型 態 惡 意 程 式 侵 入 , 目 前 有 效 的 入 侵 偵 測 系 統 多 為 量 身 訂 製 的 高 價 軟 體 ,<br />

導 入 門 檻 相 對 偏 高 。<br />

本 研 究 運 用 免 費 的 開 放 原 始 碼 Snort 平 台 , 實 際 建 立 可 以 彈 性 修 正 資 料 庫 的 入 侵 偵 測 系 統 (Intrusion<br />

Detection Systems,IDS), 隨 時 監 視 封 包 , 取 得 最 新 的 惡 意 程 式 特 徵 , 撰 寫 新 的 入 侵 辨 識 核 心 , 以 可 以 調 整 的<br />

特 性 , 讓 入 侵 偵 測 系 統 日 新 又 新 , 有 效 的 阻 擋 變 化 萬 千 的 惡 意 程 式 , 協 助 使 用 者 以 最 低 成 本 來 導 入 數 位 化 資<br />

訊 的 安 全 維 護 網 。<br />

關 鍵 字 : 網 路 安 全 、 入 侵 偵 測 系 統<br />

130


稻 江 學 報 第 五 卷 第 一 期<br />

Detect Intrusion Systems –Implementation of Snort Platform<br />

Mi-Cheng Lu<br />

Department of Information Management, National Chung Cheng University, 168, University Rd., Min-Hsiung,<br />

Chia-Yi, Taiwan, R.O.C.<br />

Abstract<br />

As a result of business becoming electronic, data becoming digital, and network becoming highly developed in<br />

recent years, security problems of network has becoming more and more serious. How to effectively protect a<br />

network so that important informations are not to be stolen or destroyed are becoming a very important subject.<br />

The threats on and to network are rapidly. If a malicious invasion is not preventable, it must be detected<br />

immediately. But if rule of a protection system is kept unchanged, there could easily be invasions of new type hostile<br />

program. Therefore, in this research, Snort is used to create a flexible database for developing Intrusion Detection<br />

Systems (IDS) that can keep packages under surveillance, obtain the new characteristic of the hostile program, and<br />

modify the rule for the detective protection system to secure the security of the network.<br />

Keyword: Network Security, Intrusion Detection Systems.<br />

131


稻 江 學 報 第 五 卷 第 一 期<br />

壹 、 緒 論<br />

1.1 研 究 背 景 與 動 機<br />

資 訊 科 技 讓 經 濟 、 社 會 與 文 化 達 到 全 面 性 的 變 革 [ 圖 1]。 如 今 社 會 已 邁 向 Web2.0 的 時 代 , 數 位 化 程 度 極<br />

高 , 大 多 數 民 眾 都 使 用 過 部 落 格 (Web Log,Blog)、 線 上 購 物 、 數 位 電 視 等 等 科 技 ; 各 企 業 或 政 府 組 織 的 服 務 ,<br />

也 越 來 越 依 賴 網 路 , 各 種 電 子 商 務 網 站 的 設 立 、 政 府 機 關 的 電 子 公 文 系 統 或 是 銀 行 業 者 所 提 供 的 網 路 銀 行 服<br />

務 , 都 可 以 見 到 網 路 應 用 的 普 及 趨 勢 。 台 灣 政 府 在 近 年 來 , 已 經 配 合 時 代 潮 流 , 推 動 社 會 的 電 子 化 ,2002 年<br />

起 行 政 院 國 家 建 設 計 畫 開 始 推 動 e-Taiwan 計 畫 , 主 導 台 灣 企 業 的 電 子 化 、2005 年 開 始 , 行 政 院 國 家 建 設 計 畫<br />

進 一 步 推 動 m-Taiwan 計 畫 , 建 立 台 灣 的 行 動 商 務 環 境 , 到 2007 年 的 行 政 院 國 家 建 設 計 畫 的 第 六 項 , 也 將<br />

u-Taiwan (Ubiquitous TAIWAN, 台 灣 的 普 及 運 算 計 畫 ) 列 為 台 灣 進 入 新 世 紀 , 和 地 球 村 中 其 他 的 先 進 夥 伴 攜 手<br />

並 進 最 重 要 的 核 心 競 爭 力 [ 圖 2]。<br />

在 傳 統 社 會 中 , 資 料 紀 錄 以 紙 本 進 行 , 重 要 文 件 必 須 人 力 看 管 或 藏 諸 保 險 櫃 , 欲 惡 意 取 得 機 密 文 件 , 必<br />

須 親 至 現 場 才 能 偷 取 ; 但 是 , 現 在 的 企 業 或 政 府 組 織 , 開 發 了 許 多 網 路 應 用 服 務 , 以 增 進 服 務 品 質 , 相 關 的<br />

資 訊 大 多 數 都 已 經 數 位 化 , 因 而 一 些 安 全 問 題 伴 隨 而 生 , 各 種 惡 意 程 式 , 例 如 監 聽 、 密 碼 破 解 、 遠 端 掃 瞄 、<br />

後 門 程 式 、 特 洛 伊 木 馬 、 阻 斷 式 攻 擊 、 蠕 蟲 、 邏 輯 炸 彈 、 按 鍵 側 錄 、 垃 圾 郵 件 程 式 等 等 , 駭 客 可 能 透 過 這 些<br />

惡 意 程 式 , 使 組 織 的 機 密 資 料 損 毀 或 遭 竊 。 近 幾 年 來 , 駭 客 工 具 在 網 路 上 隨 手 可 得 , 攻 擊 者 即 使 不 具 有 強 大<br />

的 電 腦 知 識 或 技 術 , 只 需 要 下 載 駭 客 工 具 , 接 著 輸 入 要 攻 擊 目 標 的 IP 位 址 , 就 能 夠 發 動 攻 擊 , 成 功 入 侵 他 人<br />

的 系 統 , 美 國 網 路 危 機 處 理 中 心 (CERT/CC) 資 料 顯 示 , 每 年 的 網 路 攻 擊 比 率 , 以 等 比 級 數 的 成 長 趨 勢 , 不 斷 的<br />

向 上 攀 升 [ 圖 3]。<br />

圖 1 科 技 、 產 業 與 社 會 變 遷 資 料 來 源 :[1]<br />

132


稻 江 學 報 第 五 卷 第 一 期<br />

圖 2 從 e-Taiwan、m-Taiwan 到 u-Taiwan<br />

資 料 來 源 :[1]<br />

圖 3 網 路 攻 擊 事 件 成 長 趨 勢 圖<br />

資 料 來 源 : 依 據 美 國 國 家 CERT/CC 網 站 的 統 計 數 據 所 繪 製<br />

1.2 研 究 目 的<br />

企 業 或 個 人 的 機 密 資 料 , 逐 漸 依 賴 網 路 來 進 行 儲 存 、 傳 送 , 資 訊 安 全 的 挑 戰 就 日 益 嚴 峻 , 大 多 數 個 人 及<br />

組 織 的 網 路 安 全 觀 念 不 足 , 多 僅 以 「 防 毒 軟 體 」 面 對 惡 劣 的 現 代 網 路 環 境 及 手 法 時 時 翻 新 的 駭 客 攻 擊 , 很 難<br />

確 保 資 訊 安 全 , 雖 然 防 火 牆 、 入 侵 偵 測 系 統 (Intrusion Detection Systems,IDS) 等 技 術 及 工 具 已 經 有 廠 商 進 行 開<br />

發 , 但 各 種 防 護 工 具 多 為 訂 製 , 功 能 規 格 沒 有 標 準 , 價 格 高 昂 , 不 是 大 多 數 個 人 或 組 織 有 能 力 導 入 的 解 決 方<br />

133


稻 江 學 報 第 五 卷 第 一 期<br />

案 ; 有 鑑 於 此 , 本 研 究 以 低 成 本 且 實 用 性 高 為 原 則 , 建 構 入 侵 偵 測 系 統 , 來 扼 止 網 路 上 的 惡 意 行 為 。<br />

網 路 安 全 的 活 動 中 主 要 分 為 四 項 : 嚇 阻 、 預 防 、 偵 測 、 回 復 ,「 偵 測 」 是 本 研 究 主 要 的 研 究 方 向 。 我 們 將<br />

使 用 Snort 這 個 Open Source 的 免 費 平 台 , 做 為 我 們 的 開 發 工 具 , 針 對 目 前 較 新 的 攻 擊 手 法 , 編 寫 攻 擊 特 徵 資<br />

料 庫 , 運 用 Snort 語 言 撰 寫 入 侵 偵 測 的 核 心 程 式 , 實 務 建 構 一 個 可 行 性 高 、 成 本 低 廉 , 中 小 企 業 及 個 人 都 可 以<br />

很 容 易 取 得 使 用 的 入 侵 偵 測 系 統 , 在 惡 意 行 為 入 侵 時 , 發 揮 預 警 功 效 。<br />

貳 、 文 獻 探 討<br />

2.1 入 侵 偵 測 系 統 之 定 義<br />

入 侵 偵 測 系 統 (IDS), 它 是 一 種 對 潛 在 的 入 侵 行 為 做 出 紀 錄 、 預 測 的 智 慧 化 、 自 動 化 軟 體 或 硬 體 系 統 。<br />

Denning 在 1987 年 所 發 表 的 論 文 中 , 首 先 對 入 侵 偵 測 系 統 模 式 做 出 定 義 : 一 般 而 言 , 入 侵 偵 測 系 統 主 要 透 過<br />

網 路 封 包 或 稽 核 資 訊 的 收 集 , 偵 測 可 能 的 入 侵 行 為 , 並 且 在 入 侵 行 為 造 成 危 害 前 , 即 時 發 出 警 訊 通 知 系 統 管<br />

理 者 並 進 行 相 關 反 應 措 施 。<br />

2.2 入 侵 偵 測 系 統 之 分 類<br />

入 侵 偵 測 系 統 可 以 按 照 所 使 用 的 網 路 偵 測 模 式 之 不 同 , 歸 類 為 不 當 行 為 偵 測 (misuse detection)、 異 常 行 為<br />

偵 測 (anomaly detection) 與 混 合 模 式 偵 測 (mixed and hybrid mode detection) 等 三 大 類 , 林 世 杰 (2003)。<br />

實 際 應 用 上 , 入 侵 偵 測 系 統 大 多 以 「 資 料 來 源 」 進 行 分 類 , 一 般 來 說 可 以 分 為 主 機 端 入 侵 偵 測 (Host-IDS;<br />

H-IDS) 與 網 路 端 入 侵 偵 測 (Network-IDS;N-IDS) 兩 類 。<br />

2.2.1 依 偵 測 模 式 分 類<br />

(1) 不 當 行 為 偵 測 (misuse detection)<br />

入 侵 偵 測 系 統 本 身 會 利 用 已 知 的 事 件 建 立 各 種 攻 擊 模 式 , 判 定 網 路 中 的 行 為 是 否 具 有 侵 略 性 。<br />

此 種 方 法 較 不 容 易 發 生 誤 判 , 但 缺 點 是 偵 測 率 不 高 。 而 且 當 正 在 進 行 中 的 攻 擊 行 為 沒 有 被 建 立 在 攻<br />

擊 模 式 資 料 庫 中 時 , 系 統 無 法 自 動 判 斷 此 類 攻 擊 。<br />

(2) 異 常 行 為 偵 測 (anomaly detection)<br />

在 系 統 中 建 立 正 常 行 為 模 式 資 料 庫 , 並 且 將 所 偵 測 到 的 網 路 活 動 與 正 常 行 為 模 式 進 行 比 較 , 當<br />

偵 測 到 兩 者 間 差 異 很 大 時 即 視 為 異 常 行 為 。 此 種 方 法 偵 測 率 高 , 但 缺 點 是 誤 判 率 也 高 , 很 容 易 將 正<br />

常 行 為 誤 判 為 攻 擊 事 件 。<br />

(3) 混 合 模 式 偵 測 (mixed and hybrid mode detection)<br />

混 合 模 式 偵 測 是 將 不 當 行 為 偵 測 和 異 常 行 為 偵 測 兩 種 方 式 混 合 使 用 , 並 針 對 兩 者 的 缺 陷 產 生 互<br />

補 作 用 , 以 達 成 高 偵 測 率 與 低 誤 判 率 的 目 標 , 但 此 種 方 式 的 偵 測 效 能 , 仍 依 實 際 設 定 方 式 不 同 而 有<br />

所 差 異 。<br />

134


稻 江 學 報 第 五 卷 第 一 期<br />

表 1 不 當 行 為 偵 測 與 異 常 行 為 偵 測 的 優 缺 點 :<br />

偵 測 模 式 不 當 行 為 偵 測 異 常 行 為 偵 測<br />

優 點 1. 有 效 率 、 誤 判 率 低 。<br />

2. 偵 測 快 且 準 確 。<br />

1. 不 需 特 定 設 定 可 偵 測 到 不 同 攻 擊 。<br />

2. 收 集 的 資 訊 可 由 「 不 當 行 為 偵 測 」<br />

系 統 作 為 攻 擊 特 徵 定 義 。<br />

缺 點 1. 必 須 手 動 設 定 以 偵 測 新 型 攻 擊 。<br />

2. 雖 然 偵 測 準 確 率 高 , 卻 犧 牲 了 偵 測<br />

的 彈 性 空 間 。<br />

1. 誤 判 率 高 。<br />

2. 需 要 大 量 記 錄 , 才 能 描 述 正 常 行 為<br />

特 徵 。<br />

本 研 究 整 理<br />

2.2.2 依 資 料 來 源 分 類<br />

(1) 主 機 端 入 侵 偵 測 系 統 (Host-IDS,H-IDS)<br />

主 要 是 靠 紀 錄 並 分 析 在 電 腦 主 機 上 的 各 項 活 動 程 序 , 以 偵 測 是 否 有 不 適 當 的 存 取 行 為 , 並 藉 由<br />

此 種 分 析 方 式 , 判 斷 該 主 機 上 某 個 特 定 的 處 理 程 序 或 使 用 者 是 否 正 在 進 行 可 疑 的 攻 擊 行 為 。 若 以 網<br />

路 的 OSI 七 層 架 構 而 言 , 主 機 端 入 侵 偵 測 系 統 所 監 控 的 是 高 層 的 資 料 , 因 此 主 機 端 入 侵 偵 測 系 統 所<br />

能 紀 錄 的 不 僅 是 系 統 檔 案 與 特 定 行 為 , 甚 至 連 系 統 的 登 入 、 登 出 動 作 與 作 業 系 統 相 關 的 應 用 系 統 動<br />

作 都 可 以 詳 細 的 加 以 記 錄 。<br />

主 機 端 入 侵 偵 測 系 統 大 多 安 裝 於 伺 服 器 上 , 以 協 助 作 為 網 路 與 伺 服 器 間 之 通 道 做 好 把 關 的 動<br />

作 , 當 然 也 適 用 於 資 料 封 包 交 換 頻 繁 的 網 路 伺 服 器 上 。 但 主 機 端 入 侵 偵 測 系 統 的 嚴 密 把 關 , 往 往 會<br />

影 響 到 網 路 效 能 , 同 時 對 一 個 具 有 多 部 網 路 主 機 的 組 織 , 所 產 生 的 困 擾 就 是 每 一 部 主 機 上 都 必 須 要<br />

安 裝 主 機 端 入 侵 偵 測 系 統 。 對 於 需 要 高 網 路 效 能 但 管 理 人 力 不 足 的 組 織 而 言 , 這 是 必 須 要 預 先 納 入<br />

考 量 的 因 素 。<br />

(2) 網 路 端 入 侵 偵 測 系 統 (Network-IDS,N-IDS)<br />

紀 錄 並 分 析 網 路 封 包 的 方 式 來 偵 測 入 侵 行 為 , 其 系 統 主 要 建 置 在 網 路 的 骨 幹 上 ( 通 常 是 在 對 外 網<br />

際 網 路 與 內 部 網 路 之 間 )。<br />

網 路 端 入 侵 偵 測 系 統 通 常 包 含 一 組 用 於 監 聽 並 紀 錄 網 路 封 包 的 監 聽 裝 置 , 之 後 再 將 所 偵 測 到 疑<br />

似 攻 擊 的 封 包 回 報 到 獨 立 的 管 理 控 制 台 中 , 因 此 與 主 機 端 入 侵 偵 測 系 統 相 較 之 下 , 網 路 端 入 侵 偵 測<br />

系 統 對 於 網 路 流 量 的 影 響 明 顯 較 低 。 除 此 之 外 由 於 大 多 數 的 網 路 端 IDS 都 可 以 處 在 隱 形 模 式 下 運<br />

作 , 所 以 對 有 意 破 壞 的 攻 擊 者 而 言 , 要 察 知 入 侵 偵 測 系 統 的 存 在 以 及 所 配 置 的 位 置 並 不 容 易 。 但 另<br />

一 方 面 , 由 於 網 路 端 入 侵 偵 測 系 統 屬 於 被 動 的 網 路 監 視 系 統 , 因 此 較 有 可 能 被 以 偽 裝 形 態 的 方 式 入<br />

侵 。<br />

135


稻 江 學 報 第 五 卷 第 一 期<br />

表 2 主 機 端 入 侵 偵 測 系 統 與 網 路 端 入 侵 偵 測 系 統 的 優 缺 點 :<br />

項 目 主 機 端 入 侵 偵 測 系 統 (H-IDS) 網 路 端 入 侵 偵 測 系 統 (N-IDS)<br />

優 點<br />

1. 可 在 交 換 式 網 路 (switched network) 下 運<br />

作 。<br />

2. 可 以 偵 測 到 網 路 端 入 侵 偵 測 系 統 所 偵 測 不<br />

到 的 攻 擊 行 為 。<br />

3. 可 在 加 密 的 網 路 環 境 下 運 作 。<br />

1. 此 為 被 動 式 裝 置 , 不 會 對 原 本 的 網 路 流 量 及<br />

效 能 有 明 顯 的 影 響 。<br />

2. 可 被 設 定 為 隱 形 模 式 , 能 夠 更 安 全 的 保 護 主<br />

機 。<br />

3. 位 置 配 置 妥 當 , 對 偵 測 大 型 網 路 活 動 有 較 佳<br />

的 效 率 。<br />

缺 點 1. 每 一 部 監 聽 主 機 都 必 須 安 裝 。<br />

2. 監 聽 的 主 機 受 到 攻 擊 時 , 系 統 本 身 可 能 也<br />

會 受 到 攻 擊 。<br />

3. 會 佔 用 被 監 聽 主 機 的 硬 體 資 源 。<br />

1. 不 完 全 適 用 於 交 換 式 網 路 環 境 。<br />

2. 必 須 自 行 判 斷 攻 擊 行 為 是 否 成 功 。<br />

3. 無 法 對 加 密 的 網 路 資 訊 進 行 分 析 。<br />

4. 不 能 對 整 個 網 路 區 段 進 行 有 效 偵 測 。<br />

5. 阻 斷 式 攻 擊 (Dos) 的 偵 測 效 果 較 差 。<br />

本 研 究 整 理<br />

2.3 網 路 入 侵 手 法<br />

依 據 攻 擊 途 徑 或 方 式 的 不 同 , 常 見 的 攻 擊 手 法 大 致 可 以 分 為 下 列 幾 項 , 陳 培 德 、 賴 溪 松 (2002):<br />

(1) 阻 斷 服 務 攻 擊 (Denial of Service,Dos)<br />

阻 斷 服 務 攻 擊 是 一 種 簡 單 的 破 壞 性 攻 擊 , 通 常 攻 擊 者 利 用 TCP/IP 協 議 中 的 某 個 弱 點 或 者 系<br />

統 存 在 的 某 些 漏 洞 , 對 目 標 系 統 發 起 大 規 模 的 進 攻 , 致 使 攻 擊 目 標 無 法 對 正 常 用 戶 提 供 正 常 的 服<br />

務 。<br />

(2) 暴 力 入 侵 (Brute force attack)<br />

利 用 入 侵 程 式 與 要 攻 擊 的 主 機 連 線 , 接 著 入 侵 程 式 會 隨 機 產 生 密 碼 以 嘗 試 登 入 受 攻 擊 的 主<br />

機 , 若 無 法 登 入 則 再 產 生 一 個 隨 機 密 碼 , 直 到 試 出 受 攻 擊 的 使 用 者 密 碼 為 止 。<br />

(3) 網 路 監 聽 (Sniffing)<br />

利 用 網 路 實 體 層 傳 輸 媒 體 廣 播 (broadcast) 的 特 性 , 監 聽 不 屬 於 自 己 的 資 料 ( 如 他 人 的 信 用 卡<br />

帳 號 、 密 碼 或 信 件 等 )。 在 Ethernet 的 架 構 , 屬 於 同 一 網 段 的 所 有 網 路 介 面 都 可 以 存 取 到 此 網 段<br />

所 傳 輸 的 資 料 ; 攻 擊 者 只 需 將 自 己 本 身 的 網 路 介 面 卡 設 定 為 全 部 接 收 模 式 , 便 可 以 竊 聽 到 所 有 在<br />

該 網 段 上 傳 輸 的 資 料 。<br />

(4) 主 機 掃 瞄 (Host scanning)<br />

攻 擊 者 對 網 路 上 的 主 機 進 行 安 全 資 訊 偵 測 、 漏 洞 偵 測 、 檔 案 掃 描 等 工 作 。 一 般 而 言 , 這 類 型<br />

136


稻 江 學 報 第 五 卷 第 一 期<br />

的 工 作 通 常 是 為 入 侵 前 的 準 備 , 攻 擊 者 可 以 藉 此 了 解 受 攻 擊 主 機 的 系 統 資 訊 , 以 及 網 路 節 點 配 置<br />

架 構 等 , 對 接 下 的 入 侵 行 動 有 很 大 的 幫 助 。<br />

(5) 主 機 假 冒 (Spoofing)<br />

主 機 假 冒 攻 擊 是 常 見 的 攻 擊 方 式 , 攻 擊 者 假 冒 合 法 的 主 機 , 以 欺 騙 要 攻 擊 的 主 機 , 藉 此 得 到<br />

該 主 機 的 信 任 , 取 得 想 要 的 資 源 或 權 限 。<br />

(6) 植 入 後 門 程 式 (Backdoor)<br />

駭 客 攻 擊 的 目 的 不 一 定 是 在 破 壞 , 有 時 只 是 為 了 尋 找 可 用 來 作 為 攻 擊 跳 板 的 主 機 , 此 時 駭 客<br />

會 在 目 標 主 機 上 植 入 後 門 程 式 , 以 方 便 下 次 繼 續 登 入 或 控 制 該 主 機 , 並 利 用 該 主 機 做 為 跳 板 攻 擊<br />

其 他 目 標 , 並 隱 藏 自 己 的 真 正 位 址 , 駭 客 所 應 用 的 技 巧 大 多 是 新 增 帳 號 、 建 立 定 時 執 行 程 式 、 安<br />

裝 監 聽 側 錄 程 式 或 將 原 系 統 程 式 替 換 為 後 門 程 式 。<br />

(7) 邏 輯 炸 彈 (Logic Bomb)<br />

邏 輯 炸 彈 是 古 老 的 攻 擊 方 式 , 比 病 毒 和 蠕 蟲 更 早 出 現 。 邏 輯 炸 彈 會 嵌 入 正 常 的 軟 體 裡 面 , 然<br />

後 在 某 些 導 火 線 點 燃 時 , 突 然 就 爆 炸 。 當 邏 輯 炸 彈 被 引 爆 時 , 可 能 出 現 警 告 訊 息 、 資 料 或 檔 案 被<br />

刪 除 、 當 機 等 。<br />

(8) 特 洛 伊 木 馬 (Trojan Horses)<br />

它 通 常 會 偽 裝 成 很 安 全 的 外 表 , 但 是 實 際 上 卻 在 無 預 警 的 情 況 下 讓 我 們 的 電 腦 暴 露 在 危 險 的<br />

情 況 下 。 例 如 : 為 了 在 公 用 系 統 取 得 別 人 的 檔 案 , 使 用 者 就 創 造 一 隻 木 馬 程 式 , 當 木 馬 程 式 執 行<br />

後 , 就 可 以 改 變 使 用 者 權 限 , 讓 每 個 人 都 可 以 讀 取 公 用 系 統 的 檔 案 。<br />

(9) 病 毒 (virus)<br />

所 謂 的 電 腦 病 毒 , 就 是 以 修 改 程 式 來 感 染 (infect) 程 式 的 程 式 。 修 改 的 方 法 包 含 自 我 複 製 到<br />

被 感 染 的 程 式 , 被 感 染 的 程 式 就 會 具 有 散 布 該 病 毒 的 能 力 。 所 以 , 如 果 沒 有 一 次 掃 蕩 乾 淨 , 我 們<br />

的 電 腦 程 式 可 能 會 一 個 一 個 被 破 壞 掉 。<br />

(10) 按 鍵 側 錄 器 (keylogger)<br />

它 會 擷 取 我 們 按 鍵 盤 的 程 式 , 假 如 我 們 在 打 帳 號 密 碼 , 他 就 能 知 道 我 們 的 帳 號 跟 密 碼 按 了 哪<br />

些 按 鍵 。<br />

(11) 殭 屍 程 式 (Zombie)<br />

殭 屍 程 式 是 一 種 會 偷 偷 控 制 網 路 其 他 電 腦 的 程 式 , 並 且 會 以 被 控 制 的 電 腦 來 發 動 攻 擊 ; 這 會<br />

使 得 追 查 殭 屍 的 源 頭 變 得 困 難 。 殭 屍 也 用 在 阻 斷 服 務 攻 擊 (Dos), 尤 其 是 以 網 站 為 目 標 的 攻 擊 行<br />

為 。 把 殭 屍 植 入 上 百 部 不 會 受 到 懷 疑 的 電 腦 , 然 後 利 用 這 些 電 腦 對 目 標 Server 發 動 攻 擊 , 傳 送<br />

非 常 大 量 的 網 路 流 量 , 讓 目 標 Server 因 為 超 過 負 荷 而 癱 瘓 。<br />

(12) 蠕 蟲 (Worm)<br />

蠕 蟲 會 透 過 網 路 在 系 統 間 散 佈 。 當 蠕 蟲 執 行 時 , 就 像 是 病 毒 或 細 菌 , 而 他 也 可 能 將 特 洛 伊 木<br />

馬 偷 偷 藏 到 系 統 , 也 可 能 進 行 具 有 破 壞 力 的 動 作 。 蠕 蟲 與 電 腦 病 毒 的 特 徵 相 似 , 有 潛 伏 狀 態 、 繁<br />

137


稻 江 學 報 第 五 卷 第 一 期<br />

殖 狀 態 、 觸 發 狀 態 與 執 行 狀 態 。 蠕 蟲 可 能 會 先 偵 測 主 機 是 否 已 被 感 染 , 而 且 會 在 多 工 系 統 假 扮 成<br />

系 統 程 式 , 或 是 更 名 成 不 會 被 使 用 者 或 管 理 者 注 意 的 名 字 。<br />

3.1 研 究 流 程 :<br />

參 、 研 究 設 計 與 系 統 實 作<br />

確 認 研 究 問 題<br />

資 料 收 集<br />

相 關 文 獻 探 討<br />

系 統 初 步 建 置<br />

系 統 監 視 與 紀 錄<br />

撰 寫 核 心 資 料 庫<br />

測 試 、 調 整<br />

系 統 完 成 , 結 論<br />

圖 4 研 究 流 程 圖<br />

3.2 系 統 建 置 流 程 :<br />

系 統 初 步 建<br />

置<br />

監 視 、 紀 錄<br />

撰 寫 核 心 資 料<br />

庫<br />

測 試 、 調 整<br />

1. 系 統 初 步 建 置 : 選 用 Linux 為 作 業 系 統 ,Apache 為 網 站 伺 服 器 , 使 用 MySQL 資 料 庫 與<br />

phpMyAdmin 介 面 連 結 , 設 定 Snort 抓 到 的 訊 息 紀 錄 在 MySQL 上 , 接 著 將 BASE 這 個 軟 體<br />

與 MySQL 資 料 庫 與 Snort 結 合 , 就 能 在 網 頁 上 檢 視 Snort 紀 錄 的 攻 擊 封 包 。<br />

2. 監 視 、 紀 錄 : 利 用 Snort 軟 體 持 續 監 聽 每 日 的 網 路 流 量 與 封 包 , 並 記 錄 這 些 資 訊 。<br />

3. 撰 寫 核 心 資 料 庫 : 將 所 監 聽 到 的 資 訊 , 利 用 統 計 的 方 法 建 立 出 異 常 行 為 資 料 庫 。<br />

首 先 先 將 系 統 行 為 量 化 為 可 以 「 記 數 」 的 形 式 , 例 如 可 允 許 的 失 敗 登 入 次 數 、 嘗 試 存 取 檔<br />

案 的 次 數 等 ; 在 一 段 期 間 內 個 別 使 用 者 的 行 為 超 過 這 些 預 先 設 定 的 門 檻 值 ( 門 檻 值 可 以 根 據<br />

經 驗 或 是 一 段 時 間 內 的 統 計 平 均 得 到 , 再 設 定 進 去 ), 我 們 就 把 它 當 作 異 常 的 使 用 行 為 。<br />

138


稻 江 學 報 第 五 卷 第 一 期<br />

再 參 考 收 集 得 來 的 入 侵 手 法 , 分 析 每 個 入 侵 手 法 的 特 徵 , 將 規 則 寫 入 資 料 庫 , 加 強 資 料 庫<br />

的 可 靠 度 。<br />

4. 測 試 、 調 整 : 當 資 料 庫 初 步 完 成 , 使 用 一 台 電 腦 , 對 裝 有 系 統 的 主 機 進 行 攻 擊 , 或 是 故 意 直<br />

接 進 入 已 知 的 惡 意 網 域 中 , 此 時 就 能 測 試 系 統 的 偵 測 效 果 , 經 過 反 覆 的 測 試 , 然 後 調 整 系 統<br />

的 核 心 程 式 , 使 系 統 達 到 最 佳 的 狀 態 。<br />

3.3 系 統 實 施 流 程<br />

流 入 目 標 主 機<br />

的 網 路 流 量<br />

異<br />

常<br />

提 醒 使 用 者 並<br />

記 錄 相 關 資 訊<br />

稽 核 封 包<br />

特 徵 分 析 模 組<br />

正<br />

常<br />

封 包 放 行<br />

圖 5 系 統 實 施 流 程<br />

當 有 網 路 封 包 流 入 我 們 的 系 統 主 機 , 系 統 將 稽 核 封 包 的 來 源 , 並 且 針 對 封 包 的 資 料 , 與 我 們 資<br />

料 庫 的 特 徵 分 析 模 組 做 比 對 , 假 如 發 現 有 相 符 合 的 特 徵 , 代 表 此 封 包 有 異 常 , 系 統 將 提 醒 使 用 者 ,<br />

並 且 紀 錄 相 關 資 訊 ; 反 之 , 則 封 包 放 行 。<br />

3.4 Web base 介 面<br />

我 們 建 立 的 入 侵 偵 測 系 統 , 成 本 雖 然 低 廉 , 但 是 使 用 上 十 分 方 便 , 可 以 由 圖 6 顯 示 的 網 頁 介 面 , 在 任 意<br />

的 時 間 、 地 點 , 登 入 來 檢 視 入 侵 偵 測 的 資 訊 , 有 效 率 的 管 理 網 路 安 全 。<br />

139


稻 江 學 報 第 五 卷 第 一 期<br />

圖 6 Web BASE 介 面<br />

3.5 惡 意 入 侵 警 告 規 則 的 撰 寫<br />

因 應 日 新 月 異 的 惡 意 入 侵 , 我 們 開 發 的 必 侵 偵 測 系 統 必 須 要 隨 時 調 整 ,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檢 視 , 將 最 新 的 惡 意 網<br />

址 、 可 能 含 有 惡 意 的 封 包 特 徵 , 寫 入 在 入 侵 偵 測 警 告 規 則 庫 之 中 , 如 下 圖 圖 7 所 示 , 才 能 有 效 的 抵 擋 最 新 型<br />

的 惡 意 入 侵 。<br />

3.6 成 功 偵 測 到 侵 入 封 包 及 紀 錄 到 攻 擊<br />

圖 7 警 告 規 則<br />

圖 8 是 成 功 偵 測 到 惡 意 封 包 , 並 且 顯 示 出 其 惡 意 來 源 位 址 , 和 攻 擊 目 的 位 址 的 畫 面 。 圖 9 則 是 攻 擊 行 為 的 紀<br />

錄 畫 面 , 如 圖 8、 圖 9 顯 示 , 只 要 符 合 系 統 規 則 ( 圖 7) 的 惡 意 行 為 , 都 會 立 刻 偵 測 出 來 , 並 且 留 下 來 源 及 目 的<br />

紀 錄 , 管 理 者 立 刻 可 以 做 出 因 應 , 或 區 隔 網 路 , 清 除 入 侵 , 或 進 行 損 害 的 控 管 與 資 料 的 復 原 。<br />

140


稻 江 學 報 第 五 卷 第 一 期<br />

圖 8 成 功 偵 測 到 侵 入 封 包 的 畫 面<br />

圖 9 成 功 紀 錄 攻 擊 畫 面<br />

肆 、 結 論<br />

1. 資 訊 安 全 和 自 由 一 樣 , 失 去 了 才 知 道 重 要 ! 大 多 數 個 人 及 組 織 的 資 訊 安 全 觀 念 不 完 整 , 在 沒 有 安 全 事 件 發<br />

生 時 , 不 願 意 投 資 防 護 軟 硬 體 , 大 多 僅 以 「 防 毒 軟 體 」 面 對 惡 劣 的 現 代 網 路 環 境 , 對 手 法 時 時 翻 新 的 駭<br />

客 攻 擊 幾 乎 不 設 防 , 又 近 年 來 駭 客 工 具 在 網 路 上 唾 手 可 得 , 資 訊 保 全 隨 時 都 有 風 險 , 企 業 、 組 織 , 乃 至<br />

於 政 府 的 機 密 面 臨 日 益 嚴 峻 的 安 全 挑 戰 。 有 鑑 於 此 , 本 研 究 以 Snort 平 台 建 構 的 彈 性 核 心 入 侵 偵 測 系 統 ,<br />

搭 配 防 毒 軟 體 , 即 是 成 本 最 低 的 理 想 規 劃 , 中 小 企 業 可 以 立 即 導 入 , 扼 止 惡 意 軟 體 的 入 侵 。<br />

2. 一 般 電 腦 使 用 者 在 發 現 系 統 有 惡 意 程 式 入 侵 時 , 大 部 分 都 是 資 料 已 經 被 竊 取 或 是 遭 破 壞 , 這 時 再 去 搶 救<br />

已 經 太 慢 了 , 如 果 能 在 第 一 時 間 就 偵 測 發 現 入 侵 , 即 能 減 少 損 失 。<br />

3. 網 路 安 全 的 活 動 分 為 四 項 : 嚇 阻 、 預 防 、 偵 測 、 回 復 , 本 研 究 系 統 以 偵 測 為 主 要 工 作 , 雖 然 只 是 網 路 安<br />

全 活 動 的 一 環 , 但 是 當 嚇 阻 與 預 防 機 制 失 效 時 , 偵 測 即 為 重 要 的 一 層 防 護 , 所 以 將 不 同 的 防 護 機 制 相 互<br />

配 合 , 才 能 有 效 達 到 網 路 安 全 。<br />

4. 市 面 上 所 售 之 入 侵 偵 測 系 統 , 價 格 皆 偏 高 , 本 研 究 使 用 之 Snort 平 台 , 為 Open Source 的 軟 體 , 雖 然 製 作<br />

141


稻 江 學 報 第 五 卷 第 一 期<br />

成 本 低 廉 , 但 卻 能 調 校 為 強 大 效 能 的 入 侵 偵 測 系 統 。<br />

5. 受 到 攻 擊 過 後 , 透 過 Snort 的 事 件 紀 錄 檔 來 追 蹤 , 能 發 現 攻 擊 者 來 源 與 攻 擊 資 訊 , 我 們 只 要 將 這 些 來 源 與<br />

攻 擊 特 徵 , 寫 成 系 統 的 核 心 資 料 庫 規 則 , 將 這 些 進 入 我 們 網 域 的 來 源 與 惡 意 攻 擊 阻 絕 , 就 能 減 少 被 入 侵<br />

的 可 能 。<br />

6. 未 來 , 本 研 究 的 入 侵 偵 測 系 統 可 以 結 合 嚇 阻 、 預 防 、 資 料 回 復 等 低 成 本 的 新 系 統 , 進 一 步 建 構 資 訊 安 全<br />

套 裝 服 務 , 提 供 給 中 小 企 業 最 便 宜 、 最 有 效 的 資 訊 安 全 防 護 解 決 方 案 。<br />

參 考 文 獻<br />

[1] 行 政 院 NICI 小 組 (2006)。UNS 發 展 趨 勢 與 對 策 - 從 e 台 灣 到 M 台 灣 到 u 台 灣 。<br />

[2] 中 華 民 國 招 商 網 (2006)。 行 政 院 推 動 「u – Taiwan」 計 畫 , 建 設 台 灣 為 ICT 模 範 社 會 。 取 至 :<br />

http://investintaiwan.nat.gov.tw/zh-tw/news/200612/2006120401.html<br />

[3] 美 國 網 路 危 機 處 理 中 心 (CERT/CC)。 取 至 :http://www.cert.org/<br />

[4] 林 世 杰 (2003)。 以 異 常 偵 測 為 基 礎 之 入 侵 偵 測 系 統 研 究 - 以 微 軟 視 窗 平 台 為 例 ( 碩 士 論 文 , 國 立 雲 林 科<br />

技 大 學 )。 全 國 博 碩 士 論 文 資 訊 網 ,091YUNT5396168。<br />

[5] William Stallings (2007)。 密 碼 學 與 網 路 安 全 ( 賴 榮 樞 )。 台 北 市 : 培 生 。<br />

[6] 趨 勢 官 方 網 站 (2008)。 病 毒 大 百 科 查 詢 。2008 年 9 月 23 日 , 取 自 趨 勢 官 方 網 站 :<br />

http://tw.trendmicro.com/tw/home/?utm_source=www.trendmicro.com&utm_medium=referral&utm<br />

_campaign=www.trendmicro.com<br />

[7] D.E. Denning,"An Intrusion Detection Model",IEEE Transactions On Software Engineering,<br />

Vol. SE-13,NO.2,1987。<br />

[8] 陳 培 德 、 賴 溪 松 (2002)。 入 侵 偵 測 系 統 簡 介 與 實 現 。Communications of the CCISA Vol. 8,No.2。<br />

[9] 葉 乃 菁 、 李 順 仁 (2004)。 網 路 安 全 理 論 與 實 務 。 台 北 市 : 文 魁 。<br />

[10] 陳 明 佐 (2002)。 值 基 於 階 層 式 規 則 之 入 侵 偵 測 系 統 ( 碩 士 論 文 , 逢 甲 大 學 ,2002)。 全 國 博 碩 士 論 文 資<br />

訊 網 ,090FCU05392032。<br />

[11] 吳 文 政 (2003)。 入 侵 偵 測 系 統 攻 擊 徵 兆 MIB 設 計 ( 碩 士 論 文 , 中 華 大 學 ,2003)。 全 國 博 碩 士 論 文 資 訊<br />

網 ,091CHPI0392037。<br />

[12] Julia H. Allen (2002)。CERT 網 路 與 系 統 安 全 實 務 ( 孫 宇 安 )。 台 北 市 : 培 生 。<br />

[13] Eric Maiwald(2004)。 資 訊 安 全 Network Security A Beginner's Guide second edition( 陳 峰 棋 )。<br />

台 北 市 : 學 貫 。<br />

[14] Bott , Siechert (2004)。Microsoft Windows XP/2000 保 安 祕 訣 大 公 開 ( 徐 威 鋒 )。 台 北 市 : 文 魁 。<br />

[15] 程 秉 輝 、John Hawke(2007)。 駭 客 攻 防 技 術 擂 台 。 台 北 市 : 旗 標 。<br />

[16] 陳 勇 勳 (2008)。Linux 網 路 安 全 技 術 與 實 現 。 台 北 市 : 悅 知 文 化 。<br />

142


稻 江 學 報 第 五 卷 第 一 期<br />

顧 客 滿 意 度 和 認 同 感 理 論 在 運 動 觀 賞 者 意 圖 忠 誠 模 型 之 驗 證<br />

- 以 97 年 企 業 排 球 聯 賽 為 例<br />

吳 柏 叡<br />

1 、 李 明 聰<br />

1<br />

稻 江 科 技 暨 管 理 學 院 休 閒 遊 憩 與 旅 運 管 理 學 系 副 教 授<br />

2<br />

竹 村 國 民 小 學 主 任<br />

2<br />

摘 要<br />

目 的 : 本 研 究 以 Trail,Anderson & Fink(2005) 所 提 出 之 顧 客 滿 意 度 和 認 同 感 理 論 影 響 運 動 觀 賞 者 意 圖 忠<br />

誠 之 模 型 為 基 礎 , 以 國 內 資 料 進 行 驗 證 性 研 究 。 方 法 : 本 研 究 以 「97 年 企 業 排 球 聯 賽 」 南 部 賽 程 之 現 場 觀 眾<br />

為 研 究 對 象 , 採 便 利 抽 樣 方 式 進 行 問 卷 調 查 , 共 發 出 600 份 問 卷 , 回 收 512 份 , 其 中 有 效 問 卷 率 為 74%。 所<br />

得 資 料 經 項 目 分 析 、 因 素 分 析 、 信 效 度 考 驗 , 並 經 結 構 方 程 模 式 進 行 適 配 度 的 考 驗 。 結 果 : 模 型 A 的 解 釋 變<br />

異 量 為 74%, 模 型 B 的 解 釋 變 異 量 為 76%; 模 型 C 的 解 釋 變 異 量 為 57%。 運 動 觀 賞 者 對 於 賽 事 的 預 期 和 實 際<br />

的 認 知 程 度 ( 也 就 是 對 比 賽 的 滿 意 度 ) 能 直 接 顯 著 正 向 影 響 球 迷 的 情 感 , 即 球 迷 對 比 賽 越 滿 意 其 也 愈 能 提 升<br />

球 迷 之 自 尊 回 應 , 越 能 與 球 隊 一 同 享 受 勝 利 的 快 樂 ; 且 自 尊 回 應 能 正 向 影 響 到 忠 誠 度 , 故 球 迷 滿 意 程 度 愈 高<br />

其 忠 誠 度 也 愈 高 ; 另 外 球 隊 認 同 也 能 直 接 正 向 影 響 球 迷 忠 誠 度 , 即 球 隊 認 同 程 度 愈 高 愈 能 提 升 球 迷 忠 誠 度 ;<br />

但 是 參 與 滿 意 度 卻 是 間 接 經 由 提 升 情 緒 與 自 尊 回 應 正 向 影 響 球 迷 之 忠 誠 度 。<br />

關 鍵 字 : 滿 意 度 、 認 同 、 意 圖 忠 誠 。<br />

143


稻 江 學 報 第 五 卷 第 一 期<br />

Customer Satisfaction and Identity Theory are being used models of Sport<br />

Spectator Conative Loyalty :League Volleyball Tournament of 97<br />

Enterprises<br />

Po-jui Wu 1 Ming-Tsung Lee 2<br />

1 Department of Leisure Recreation & Travel Mangement,Toko University,Chyayi County<br />

2 Jhu-Tscun Primary School , Director<br />

Abstract<br />

Objective: This study was based on Trail, Anderson and Fink’s essay, which discussed the relationship of<br />

satisfaction, identity and loyalty of spectator. The researcher takes firsthand data to test and verify their dissertation.<br />

Method: The sample of this research was the spectator of the “league volleyball tournament of 97 enterprises” at .the<br />

southern part of Taiwan, sample method was random sampling. All of the questionnaires was 600, retrieve 512,<br />

effective rate was 74%. The resulting materials were tested by t-test , factor analysis, test of reliability and validity ,<br />

and path analysis. Result: Model A explained 74% of the variance in sport spectator conative loyalty; Model B<br />

explained 76% of the variance in sport spectator conative loyalty , and Model C explained 57% of the variance in<br />

sport spectator conative loyalty. The spectator’s satisfaction or (dis)confirmation of expectancies for event<br />

experience/outcome can influence their mood directly. Then the mood can effect their self-esteem responses. Finally,<br />

the identification with team and self-esteem responses would influence conative loyalty directly.<br />

Keyword: Satisfaction、Identity、Conative Loyalt<br />

144


稻 江 學 報 第 五 卷 第 一 期<br />

壹 、 緒 論<br />

一 、 研 究 背 景 與 動 機<br />

當 我 們 在 台 灣 地 區 透 過 電 視 的 轉 播 觀 賞 國 外 運 動 賽 事 時 , 場 內 動 輒 三 、 四 萬 的 觀 眾 , 也 常 被 暴 滿 的<br />

現 場 觀 眾 所 震 撼 , 這 代 表 著 運 動 觀 賞 者 有 滿 意 的 觀 賞 品 質 與 運 動 員 高 水 準 的 競 技 運 動 ( 包 括 職 業 運 動 ),<br />

才 能 持 續 吸 引 觀 眾 進 場 。<br />

1990 年 中 華 職 業 棒 球 聯 盟 正 式 成 立 , 挾 高 人 氣 的 球 員 , 成 為 繼 日 本 、 韓 國 之 後 , 正 式 成 為 亞 洲 第 三<br />

個 、 世 界 第 六 個 成 立 職 業 棒 球 運 動 的 國 家 , 只 可 惜 因 種 種 因 素 造 成 票 房 不 振 ; 而 籃 球 運 動 是 台 灣 地 區 運<br />

動 人 口 最 多 的 一 項 運 動 , 也 促 使 中 華 職 業 籃 球 聯 盟 的 誕 生 , 卻 因 經 營 不 善 而 宣 告 中 止 , 目 前 (2010) 由 半<br />

職 業 之 SBL 進 行 比 賽 。<br />

台 灣 的 排 球 運 動 繼 職 棒 (Chinese Professional Baseball League,CPBL)、 職 籃 (Super Basketball<br />

League ,SBL) 之 後 , 是 第 三 項 舉 辦 正 式 聯 賽 的 運 動 , 在 實 施 週 休 二 日 , 以 及 社 會 重 視 休 閒 活 動 的 現 況 下 ,<br />

對 於 排 球 運 動 喜 好 者 而 言 不 啻 是 一 項 福 音 , 所 以 台 灣 的 排 球 運 動 確 有 其 潛 在 的 經 濟 效 益 。<br />

然 而 , 企 業 排 球 聯 賽 也 和 CPBL、SBL 一 樣 面 臨 觀 眾 流 失 的 窘 境 , 故 而 本 研 究 利 用 國 外 學 者 之 研 究<br />

以 國 內 資 料 進 行 量 表 分 析 , 以 作 驗 證 研 究 之 用 , 並 且 藉 此 探 索 如 何 留 住 排 球 運 動 觀 賞 者 , 甚 至 擴 大 排 球<br />

運 動 觀 賞 者 的 人 口 , 期 能 為 國 內 球 隊 經 營 者 與 賽 會 管 理 者 提 供 可 行 之 策 。<br />

二 、 研 究 目 的<br />

為 探 討 台 灣 排 球 的 運 動 觀 賞 者 在 滿 意 度 和 認 同 感 對 意 圖 忠 誠 的 關 係 , 本 研 究 針 對 「97 年 (2008) 企 業<br />

排 球 聯 賽 」 南 部 賽 程 之 現 場 觀 眾 , 進 行 三 個 意 圖 忠 誠 模 型 的 分 析 與 比 較 , 探 究 影 響 意 圖 忠 誠 的 最 大 因 素 ,<br />

能 使 各 球 團 在 球 隊 經 營 與 賽 會 管 理 上 提 供 借 鏡 參 考 之 功 能 。<br />

三 、 消 費 者 滿 意 理 論<br />

Oliver(1997) 指 出 , 產 品 ( 表 演 ) 期 望 值 的 認 同 與 否 是 影 響 使 用 這 種 產 品 滿 意 或 者 不 滿 的 因 素 ,<br />

而 有 利 於 公 司 的 利 潤 ( 消 費 者 的 購 買 / 回 購 行 為 ) 為 依 照 3 個 一 連 串 原 素 而 定 .. 品 質 , 滿 意 和 忠 誠 度 。<br />

當 預 期 的 期 望 與 實 際 產 品 績 效 之 間 所 產 生 的 差 異 時 , 即 為 所 謂 的 「 期 望 失 驗 」(disconfirmation)。 消<br />

費 者 在 購 買 某 項 產 品 之 前 , 會 先 對 於 該 項 產 品 在 心 中 給 予 相 當 程 度 的 預 期 期 望 。 然 而 , 若 消 費 者 覺 得 該<br />

項 產 品 績 效 低 於 預 期 的 期 望 , 則 產 生 負 面 的 失 驗 (negative disconfirmation)。 相 反 地 , 消 費 者 對 於 使 用<br />

後 的 產 品 績 效 比 預 期 的 期 望 來 的 高 , 則 產 生 正 面 的 失 驗 (positive disconfirmation)(Oliver,1977)。<br />

Madrigal(1995) 針 對 觀 賞 運 動 消 費 者 研 究 , 發 現 對 於 消 費 者 滿 意 度 而 言 , 以 期 望 與 實 際 認 知 的 失 驗 理<br />

145


稻 江 學 報 第 五 卷 第 一 期<br />

論 可 以 解 釋 觀 賞 運 動 消 費 者 約 16% 的 變 異 量 ; 而 直 接 詢 問 消 費 者 是 否 滿 意 時 , 只 能 解 釋 約 12% 的 變 異 量 。<br />

另 外 Mahony 等 (2000) 的 研 究 , 其 顯 示 球 隊 當 勝 利 時 會 使 球 迷 的 心 情 受 到 快 樂 的 感 染 , 進 而 提 升 滿 意<br />

程 度 。<br />

Reichheld and Sasser (1990) 指 出 , 滿 意 的 顧 客 會 提 高 對 企 業 的 忠 誠 度 , 忠 誠 度 的 提 高 則 表 示 顧 客 在<br />

未 來 的 重 複 購 買 機 會 大 增 , 企 業 的 收 益 也 會 因 而 增 加 。 所 以 , 顧 客 滿 意 有 助 於 達 成 企 業 競 爭 優 勢 , 顧 客<br />

滿 意 是 影 響 消 費 者 行 為 的 主 要 因 素 ( 許 慧 娟 ,1994)。<br />

四 、 認 同 理 論<br />

張 春 興 (1987) 認 為 「 認 同 」 是 一 種 為 增 強 和 其 認 同 物 件 一 致 性 的 過 程 。Ervin 與 Stryker(2001)<br />

認 為 : 認 同 理 論 的 主 要 原 則 是 在 於 一 個 個 人 的 自 我 的 概 念 包 括 多 角 色 認 同 以 及 一 個 人 的 過 去 行 為 與 將 來<br />

的 行 為 的 趨 向 。 因 此 自 尊 和 認 同 理 論 有 關 的 , 推 論 他 們 相 互 影 響 行 為 。 而 在 運 動 觀 賞 者 其 認 同 的 特 徵 將<br />

會 直 接 影 響 自 尊 回 應 。 認 同 也 透 過 不 確 定 的 表 演 品 質 來 間 接 的 影 響 自 尊 回 應 。 曾 嘉 聖 (2008) 也 指 出 ,<br />

認 同 感 的 概 念 包 括 自 我 定 義 、 歸 屬 感 、 依 戀 感 與 尊 榮 感 。<br />

Cialdini et al. (1976) 研 究 在 一 職 業 球 隊 勝 利 或 是 輸 球 時 , 其 球 迷 對 球 隊 的 認 同 的 情 形 , 他 發 覺 球 迷 會<br />

試 圖 支 持 勝 利 的 球 隊 , 來 提 升 自 己 的 自 尊 心 ; 相 反 的 , 球 迷 會 試 圖 離 開 輸 球 的 隊 伍 , 來 保 持 自 己 的 自 尊<br />

心 , 而 也 有 球 迷 會 死 忠 的 支 持 , 即 使 所 支 持 的 球 隊 輸 球 時 Laverie 與 Arnett(2000) 也 指 出 , 認 同 特 徵 影<br />

響 過 去 出 席 行 為 的 解 釋 變 異 量 接 近 15%。 李 依 蓉 (2006) 指 出 , 當 球 迷 對 球 隊 具 認 同 時 , 可 能 會 將 支 持<br />

球 隊 的 行 為 視 為 對 球 隊 的 認 同 表 現 。 因 此 , 球 隊 認 同 已 被 用 於 眾 多 研 究 中 , 當 作 運 動 消 費 者 行 為 的 決 定<br />

因 素 。<br />

五 、 消 費 者 滿 意 度 和 認 同 理 論<br />

Madrigal(1995) 以 消 費 者 滿 意 理 論 和 認 同 理 論 為 基 礎 指 出 , 說 明 球 迷 對 於 觀 賞 體 育 競 賽 與 否 , 是<br />

來 自 於 消 費 者 的 認 知 和 情 感 兩 因 素 。Madrigal 提 出 在 認 知 與 情 感 的 因 素 包 含 有 : 對 手 ( 敵 隊 ) 的 素 質 是 否<br />

對 等 、 對 球 隊 的 認 同 、 對 於 賽 事 的 期 望 與 實 際 認 知 是 否 一 致 。<br />

Laverie 與 Arnett(2000) 運 用 認 同 理 論 探 討 認 同 特 徵 和 滿 意 度 之 間 在 參 與 運 動 觀 賞 的 關 係 , 發 現 認<br />

同 特 徵 愈 高 則 出 席 的 滿 意 度 愈 高 。 陳 彥 豪 (2004) 研 究 球 迷 涉 入 、 球 隊 認 同 、 參 與 滿 意 度 及 球 迷 忠 誠 度<br />

之 間 的 關 係 , 研 究 結 果 發 現 球 迷 涉 入 程 度 越 高 , 其 對 球 隊 的 認 同 也 越 高 , 也 越 能 提 升 球 迷 的 參 與 滿 意 度<br />

與 忠 誠 度 , 且 球 隊 認 同 也 能 正 向 影 響 參 與 滿 意 度 , 故 球 迷 越 認 同 所 支 持 的 球 隊 , 其 參 與 滿 意 度 越 高 , 此<br />

外 , 球 隊 認 同 對 於 球 迷 忠 誠 度 也 有 直 接 正 向 影 響 , 即 球 隊 認 同 程 度 越 高 越 能 提 升 球 迷 的 忠 誠 度 。<br />

146


稻 江 學 報 第 五 卷 第 一 期<br />

Trail, Anderson & Fink(2000) 的 研 究 認 為 , 一 位 觀 賞 者 的 動 機 將 影 響 球 隊 認 同 水 準 和 期 望 。 期 望<br />

值 的 達 成 與 否 將 直 接 或 間 接 透 過 感 染 ( 榮 耀 反 射 ), 以 及 趨 避 ( 失 敗 擺 脫 ) 行 為 來 影 響 個 人 情 感 方 面 的<br />

狀 態 。 而 個 人 情 感 方 面 的 狀 態 將 直 接 影 響 觀 賞 者 的 消 費 意 圖 。<br />

Trail,Anderson & Fink(2005), 融 合 Madrigal,Laverie& Arnett 的 認 同 理 論 和 消 費 者 滿 意 理 論 , 提 出<br />

一 個 模 型 , 包 括 ( 不 ) 認 可 比 賽 結 果 , 球 隊 認 同 , 情 緒 , 自 尊 建 立 / 維 護 回 應 , 和 運 動 觀 賞 者 意 圖 忠 誠 。<br />

該 模 型 的 焦 點 是 著 重 在 意 圖 忠 誠 以 及 其 領 先 指 標 , 因 為 通 常 「 意 圖 忠 誠 」 代 表 實 際 消 費 的 最 好 預 言 者 。<br />

貳 、 方 法<br />

一 、 研 究 架 構<br />

本 研 究 主 要 著 眼 於 顧 客 滿 意 度 和 認 同 理 論 與 意 圖 忠 誠 之 間 的 相 關 程 度 , 來 做 為 預 測 運 動 觀 賞 者 再 次<br />

出 席 觀 賞 球 賽 的 意 圖 。 本 研 究 採 用 Trail、Anderson 與 Fink(2005) 於 「Consumer Satisfaction and Identity<br />

Theory:A Model of Sport Spectator Conative Loyalty」 一 文 中 , 比 較 三 種 不 同 運 動 觀 賞 者 意 圖 忠 誠 模 式 的<br />

預 測 ( 圖 一 、 圖 二 、 圖 三 )。 並 以 台 灣 地 區 排 球 運 動 觀 賞 者 為 研 究 對 象 進 行 模 式 的 驗 證 性 分 析 , 希 望 可<br />

以 了 解 運 動 觀 賞 者 的 顧 客 滿 意 度 、 認 同 感 與 意 圖 忠 誠 三 者 之 間 的 關 係 為 何 。<br />

球 隊 認 同<br />

( 非 ) 期 望<br />

勝 利 感 染<br />

正 向<br />

自 尊 回 應<br />

情 緒<br />

負 向<br />

失 敗 擺 脫<br />

滿 意<br />

意 圖 忠 誠<br />

圖 一 模 型 A<br />

147


稻 江 學 報 第 五 卷 第 一 期<br />

( 非 ) 期 望<br />

正 向<br />

球 隊 認 同<br />

情 緒<br />

負 向<br />

滿 意<br />

自 尊 回 應<br />

勝 利 感 染<br />

失 敗 擺 脫<br />

意 圖 忠 誠<br />

圖 二 模 型 B<br />

( 非 ) 期 望<br />

球 隊 認 同<br />

正 向<br />

意 圖 忠 誠<br />

負 向<br />

情 緒<br />

滿 意<br />

勝 利 感 染<br />

自 尊 回 應<br />

失 敗 擺 脫<br />

圖 三 模 型 C<br />

二 、 研 究 對 象<br />

本 研 究 以 南 部 地 區 排 球 運 動 觀 賞 者 為 研 究 對 象 , 針 對 親 自 到 現 場 觀 看 企 業 排 球 聯 賽 的 運 動 觀 賞 者<br />

為 問 卷 對 象 。 以 便 利 抽 樣 方 式 , 從 中 華 民 國 排 球 協 會 97 年 企 業 五 年 甲 級 男 子 排 球 聯 賽 於 南 部 賽 程 之 四<br />

場 比 賽 之 觀 眾 為 研 究 對 象 , 共 計 發 出 600 份 問 卷 , 回 收 512 份 , 其 中 有 效 問 卷 為 444 份 , 佔 發 出 量 之<br />

74%。 男 性 受 試 者 佔 49.5%, 女 性 受 試 者 佔 50.5%。52% 為 學 生 。<br />

148


稻 江 學 報 第 五 卷 第 一 期<br />

三 、 研 究 工 具<br />

本 研 究 採 用 Trail, Anderson & Fink(2005) 的 球 隊 認 同 、( 非 ) 期 望 、 正 向 情 緒 、 負 向 情 緒 、 滿<br />

意 度 、 勝 利 感 染 、 失 敗 擺 脫 及 意 圖 忠 誠 等 八 個 量 表 。 本 問 卷 設 計 採 用 七 點 李 特 克 尺 度 (Likert scale),<br />

做 為 評 量 各 項 目 對 構 成 運 動 觀 賞 者 意 圖 忠 誠 之 研 究 , 依 滿 意 度 從 「 不 非 常 同 意 」、「 不 同 意 」、「 稍 感 不<br />

同 意 」、「 普 通 」、「 稍 感 同 意 」、「 同 意 」、「 非 常 同 意 」, 以 1 到 7 來 表 示 。<br />

四 、 資 料 分 析<br />

本 研 究 以 SPSS for Window 12.0 中 文 版 套 裝 軟 體 為 資 料 分 析 工 具 。 所 使 用 的 分 析 方 法 有 : 敘 述 統<br />

計 、 項 目 分 析 、 因 素 分 析 、 信 度 分 析 等 統 計 方 式 。<br />

一 、 項 目 分 析<br />

再 以 AMOS 7.0 進 行 路 徑 分 析 , 檢 測 三 種 模 式 何 者 適 合 用 來 解 釋 運 動 觀 賞 者 意 圖 忠 誠 。<br />

參 、 結 果<br />

將 回 收 的 444 份 有 效 量 表 , 按 總 分 數 最 高 的 120 份 (444×27%) 和 總 分 最 低 的 120 份 (444×27%)<br />

分 成 兩 組 , 此 二 者 以 獨 立 樣 本 t 檢 定 考 驗 每 一 題 項 平 均 得 分 的 差 異 ,t 值 介 於 -7.154 到 -16.559 之 間 , 且<br />

其 各 題 項 p


稻 江 學 報 第 五 卷 第 一 期<br />

期 望 4 -11.650*** 277 -1.393 .120 -0.229 0.116<br />

期 望 5 -11.804*** 277 -1.351 .114 -0.222 0.116<br />

自 尊 1 -15.144*** 277 -2.153 .142 -0.658 0.116<br />

自 尊 2 -14.844*** 277 -2.071 .140 -0.574 0.116<br />

自 尊 3 -15.336*** 277 -2.199 .143 -0.579 0.116<br />

自 尊 4 -7.230*** 277 -1.242 .172 -0.353 0.116<br />

自 尊 5 -7.154*** 277 -1.236 .173 -0.59 0.116<br />

自 尊 6 -7.884*** 277 -1.349 .171 -0.664 0.116<br />

情 緒 1 -11.861*** 277 -1.470 .124 -0.314 0.116<br />

情 緒 2 -11.573*** 277 -1.411 .122 -0.194 0.116<br />

情 緒 3 -11.130*** 277 -1.391 .125 -0.377 0.116<br />

情 緒 4 -9.264*** 277 -1.514 .163 -0.786 0.116<br />

情 緒 5 -8.556*** 277 -1.346 .157 -0.706 0.116<br />

情 緒 6 -8.508*** 277 -1.431 .168 -0.73 0.116<br />

情 緒 7 -13.898*** 277 -1.656 .119 -0.539 0.116<br />

情 緒 8 -14.080*** 277 -1.603 .114 -0.421 0.116<br />

情 緒 9 -14.658*** 277 -1.602 .109 -0.362 0.116<br />

未 來 1 -14.156*** 277 -1.914 .135 -0.803 0.116<br />

未 來 2 -15.654*** 277 -2.114 .135 -0.61 0.116<br />

未 來 3 -16.297*** 277 -2.165 .133 -0.644 0.116<br />

未 來 4 -13.667*** 277 -1.757 .129 -0.394 0.116<br />

註 :*** 表 p


稻 江 學 報 第 五 卷 第 一 期<br />

值 介 521.013 到 1092.113 之 間 (p


稻 江 學 報 第 五 卷 第 一 期<br />

正 向 .726 784.797*** .819 889<br />

情 緒 1 我 感 到 快 樂 。 .901 .848<br />

情 緒 2 我 感 到 喜 悅 。 .932 .796<br />

情 緒 3 我 感 到 高 興 。 .881 .878<br />

負 向 .733 761.164*** .815 .886<br />

情 緒 4 我 感 到 失 望 。 .910 .827<br />

情 緒 5 我 感 覺 到 難 過 。 .922 .807<br />

情 緒 6 我 感 覺 到 煩 躁 。 .876 .879<br />

滿 意 .691 521.013*** .745 .828<br />

情 緒 7 我 對 於 觀 賞 比 賽 的 決 定 感 到 滿 意 。 .838 .803<br />

情 緒 8 我 對 比 賽 的 結 果 很 滿 意 。 .904 .686<br />

情 緒 9 我 對 球 隊 的 表 現 很 滿 意 。 .846 .791<br />

意 圖 忠 誠 .688 932.497*** .701 .857<br />

未 來 1 我 想 要 繼 續 觀 看 未 來 的 比 賽 。 .807 .835<br />

未 來 2 我 會 去 買 這 支 球 隊 的 商 品 。 .872 .797<br />

未 來 3 我 會 想 去 購 買 這 支 球 隊 的 衣 服 。 .875 .795<br />

未 來 4 我 會 繼 續 支 持 這 支 球 隊 。 .792 .842<br />

註 :*** 表 p


稻 江 學 報 第 五 卷 第 一 期<br />

圖 四 模 型 A 路 徑 分 析<br />

( 非 ) 期 望<br />

.67***<br />

.79***<br />

正 向<br />

球 隊 認 同<br />

情 緒<br />

.27***<br />

負 向<br />

.92***<br />

滿 意<br />

.49***<br />

.67***<br />

.84***<br />

勝 利 感 染<br />

自 尊 回 應<br />

.87***<br />

.19***<br />

失 敗 擺 脫<br />

忠 誠 度<br />

註 :** 表 p


稻 江 學 報 第 五 卷 第 一 期<br />

( 非 ) 期 望<br />

.02(p=.648)<br />

正 向<br />

.73***<br />

球 隊 認 同<br />

.33***<br />

忠 誠 度<br />

負 向<br />

.26***<br />

情 緒<br />

.30***<br />

滿 意<br />

勝 利 感 染<br />

失 敗 擺 脫<br />

1.01***<br />

.94***<br />

自 尊 回 應<br />

.61**<br />

.20<br />

p=.14)1<br />

註 :** 表 p


稻 江 學 報 第 五 卷 第 一 期<br />

CFI >.90 .838 .891 .800<br />

GFI >.90 .796 .899 .738<br />

NFI >.90 .808 .880 .771<br />

PGFI >.50 .663 .666 .615<br />

PNFI >.50 .725 .736 .692<br />

ECVI 4.159 3.798 4.877<br />

解 釋 變 異 量 .74 .76 .57<br />

肆 、 討 論<br />

職 業 運 動 存 在 的 最 大 支 持 是 觀 賞 者 的 存 在 。 觀 賞 者 的 多 寡 是 各 項 運 動 能 否 得 以 永 續 發 展 的 動 力 , 因 此 球<br />

隊 的 經 營 者 與 賽 事 的 管 理 者 應 該 將 所 有 的 重 點 放 在 如 何 吸 引 觀 賞 者 ( 購 票 ) 進 場 , 並 提 供 精 采 的 賽 事 , 繼 而<br />

滿 足 觀 賞 者 ( 消 費 者 ) 的 需 求 , 爭 取 觀 賞 者 認 同 , 以 促 使 觀 賞 者 ( 消 費 者 ) 再 次 ( 購 票 ) 進 場 。<br />

本 研 究 得 到 三 點 結 論 , 依 據 結 論 提 出 「 球 賽 整 體 」 品 質 是 造 成 觀 眾 意 圖 忠 誠 的 最 大 因 素 , 並 據 此 提 出 具<br />

體 建 議 , 供 各 球 團 在 球 隊 經 營 與 賽 會 管 理 上 提 供 借 鏡 參 考 , 茲 說 明 如 下 :<br />

一 、 結 論<br />

( 一 ) 模 型 B 的 適 配 度 高 於 模 型 A, 而 此 二 者 顯 著 高 於 模 型 C。<br />

( 二 ) 本 研 究 係 驗 證 性 , 未 修 正 其 細 節 部 份 , 故 整 體 適 配 度 係 數 普 遍 不 高 。<br />

( 三 ) 在 模 型 B 的 路 徑 中 , 三 條 路 徑 的 解 釋 變 異 量 較 大 :<br />

1. ( 勝 利 ) 感 染 → 自 尊 回 應 → 意 圖 忠 誠 : 顯 示 當 某 一 球 隊 獲 勝 時 , 勝 利 的 氣 氛 會 感 染 支 持<br />

這 個 球 隊 的 運 動 觀 賞 者 , 進 而 影 響 運 動 觀 賞 者 再 次 進 場 觀 看 球 賽 的 意 願 ( 意 圖 忠 誠 )。<br />

2. 正 向 → 情 緒 → 意 圖 忠 誠 : 顯 示 當 運 動 觀 賞 者 的 情 緒 得 到 正 向 的 發 展 , 即 透 過 觀 賞 球 賽 而<br />

得 到 快 樂 與 喜 悅 , 則 運 動 觀 賞 者 再 次 進 場 觀 看 球 賽 的 意 願 ( 意 圖 忠 誠 ) 就 會 增 加 。<br />

3. 滿 意 → 情 緒 → 意 圖 忠 誠 : 顯 示 當 運 動 觀 賞 者 從 球 賽 進 行 期 間 的 整 體 感 到 滿 意 時 , 會 認 為<br />

決 定 來 觀 賞 球 賽 的 是 值 得 的 , 就 會 增 加 對 下 次 進 場 觀 賞 球 賽 的 意 願 ( 意 圖 忠 誠 )。<br />

以 台 灣 地 區 97 年 企 業 排 球 聯 賽 觀 眾 為 樣 本 , 本 研 究 發 現 與 Trail,Anderson & Fink(2005) 的 研 究 結 果 接<br />

近 , 消 費 者 對 於 賽 事 的 預 期 期 望 與 實 際 感 受 間 的 失 驗 會 影 響 對 於 賽 事 是 否 滿 意 的 情 緒 , 更 進 一 步 影 響 賽 事 對<br />

於 自 己 的 自 尊 回 應 ; 而 球 隊 的 認 同 也 會 直 接 影 響 消 費 者 的 自 尊 回 應 。 而 消 費 者 的 自 尊 回 應 也 會 影 響 其 忠 誠 度 。<br />

155


稻 江 學 報 第 五 卷 第 一 期<br />

如 同 Wakefield and Sloan (1995) 認 為 球 隊 認 同 感 會 使 觀 眾 支 持 與 奉 獻 於 某 個 特 定 球 隊 , 同 時 , 也 是 決 定 觀 眾<br />

是 否 參 與 現 場 運 動 賽 會 的 重 要 因 素 。<br />

資 料 分 析 結 果 發 現 , 球 迷 對 於 賽 事 的 預 期 和 實 際 的 認 知 程 度 ( 也 就 是 對 比 賽 的 滿 意 度 ) 能 直 接 顯 著 正 向<br />

影 響 球 迷 的 情 感 , 即 球 迷 對 比 賽 越 滿 意 其 也 愈 能 提 升 球 迷 之 自 尊 回 應 , 越 能 與 球 隊 一 同 享 受 勝 利 的 快 樂 ; 且<br />

自 尊 回 應 能 正 向 影 響 到 忠 誠 度 , 故 球 迷 滿 意 程 度 愈 高 其 忠 誠 度 也 愈 高 ; 另 外 球 隊 認 同 也 能 直 接 正 向 影 響 球 迷<br />

忠 誠 度 , 即 球 隊 認 同 程 度 愈 高 愈 能 提 升 球 迷 忠 誠 度 ; 但 是 參 與 滿 意 度 卻 是 間 接 經 由 提 升 情 緒 與 自 尊 回 應 正 向<br />

影 響 球 迷 之 忠 誠 度 。<br />

二 、 建 議<br />

( 一 ) 提 供 精 彩 球 賽 是 吸 收 觀 眾 進 場 的 不 二 法 門 , 球 員 及 球 隊 應 在 球 賽 中 , 不 斷 地 進 步 , 不 僅 是 球 員<br />

球 技 的 精 進 , 球 隊 本 身 亦 應 加 強 戰 術 的 變 化 , 以 提 昇 整 體 球 賽 品 質 。<br />

( 二 ) 與 觀 眾 分 享 球 隊 勝 利 的 情 緒 , 即 獲 勝 的 球 隊 應 留 下 來 與 球 迷 互 動 , 包 括 球 星 簽 名 或 接 受 訪 問 ,<br />

以 拉 近 球 員 與 觀 眾 的 距 離 , 進 而 將 球 員 塑 造 成 明 星 , 增 加 球 迷 對 球 員 的 喜 好 , 並 增 進 觀 眾 或 球<br />

迷 的 尊 榮 感 。<br />

( 三 ) 吸 引 觀 眾 進 場 的 不 只 是 精 采 的 球 賽 , 還 包 括 : 場 館 的 附 屬 設 施 與 其 他 額 外 的 收 穫 , 如 與 球 星 接<br />

觸 、 抽 獎 、 啦 啦 隊 的 表 演 …。<br />

( 四 ) 同 一 聯 盟 的 球 隊 其 實 力 不 應 有 較 大 的 落 差 , 以 提 供 球 賽 的 不 確 定 性 ( 球 賽 才 具 刺 激 性 )。<br />

( 五 ) 對 後 續 研 究 的 建 議 , 本 研 究 係 以 台 灣 地 區 實 際 調 查 資 料 配 合 國 外 文 獻 架 構 進 行 之 驗 證 性 分 析 ,<br />

研 究 對 象 以 97 年 企 業 排 球 聯 賽 之 觀 眾 為 主 ; 建 議 後 續 研 究 者 應 對 目 前 國 內 的 職 棒 與 職 籃 進 行 研<br />

究 與 討 論 。<br />

參 考 文 獻<br />

李 依 蓉 (2006)。 職 棒 球 迷 對 於 球 隊 與 母 企 業 認 同 之 差 異 性 研 究 — 以 興 農 牛 、LA NEW 熊 為 例 。 未 出 版 碩 士 論<br />

文 , 國 立 台 灣 體 育 學 院 , 台 中 。<br />

許 慧 娟 (1994)。 顧 客 滿 意 度 、 服 務 品 質 與 服 務 價 值 關 係 之 研 究 。 未 出 版 碩 士 論 文 。 私 立 中 原 大 學 企 業 管 理 研<br />

究 所 , 桃 園 。<br />

張 春 興 (1987)。 心 理 學 。 東 華 : 臺 北 市 。<br />

曾 嘉 聖 (2008)。 超 級 籃 球 聯 賽 (SBL) 現 場 觀 眾 觀 賞 動 機 、 認 同 感 與 滿 意 度 之 研 究 。 未 出 版 碩 士 論 文 , 國 立 臺<br />

灣 體 育 大 學 , 桃 園 。<br />

156


稻 江 學 報 第 五 卷 第 一 期<br />

Cialdini, R. B., Border, R. J., Thorne, A., Walker, M. R., Freeman, S., & Sloan, L. R. (1976). Basking in the reflected<br />

glory: Three (football) field studies. Journal of Personality and Social Psychology, 34(3), pp. 366-375.<br />

Ervin, L. H., & Stryker, S. (2001). Theorizing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self-esteem and identity. In T. J. Owen, S.<br />

Stryker & Goodman, N. (Eds.), Extending self-esteem theory and researcher: Sociological and psychological<br />

currents (pp. 29-55).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br />

Laverie, D. L., & Arnett, D. B. (2000). Factors affecting fan attendance: The influence of identity salience and<br />

satisfaction. Journal of Leisure Research, 32, 225-246.<br />

Mahony, D. F., Howard, D. R. & Madrigal, R. (2000). BIRGng and CORFing behaviors by sport spectator: High<br />

self-monitors versus low self-monitors. International Sports Journal, 4(Winter),87-106<br />

Madrigal, R. (1995). Conative and affective determinants of fan satisfaction with sporting event attendance. Journal<br />

of Leisure Research, 27, 205-227.<br />

Reichheld, F.& Sasser, W. (1990). Zero Defections : Quality Comes toServices,Harvard Business Review,<br />

68(5),pp.105-111<br />

Oliver, R. L. (1977). Effect of expectation and disconfirmation on postexposure product evaluation: An alternative<br />

interpretation. Journal of Applied Psychology, 62, 480-486<br />

Oliver, R. L.(1997). Satisfaction: A behavioral perspective on consumer. New York: McGraw-Hill Companies, Inc.<br />

Trail, G. T., Anderson, D. F. & Fink, J. S. (2000). A theoretical model of sport spectator consumption behavior.<br />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Sport Management, 1, 154-180.<br />

Trail, T. G.., Anderson, D. F., & Fink, J. S. (2005) Consumer Satisfaction and Identity Theory:A Model of Sport<br />

Spectator Conative Loyalty. Sport Marketing Quarterly, 14(2). 98-111.<br />

Wakefield, K. L., & Sloan, H. J. (1995). The effects of team loyalty and selected stadium factors on spectators<br />

attendance. Journal of Sport Management, 9(2), 153-172.<br />

157


稻 江 學 報 第 五 卷 第 一 期<br />

日 據 時 期 《 台 灣 文 藝 》 雜 誌 評 述<br />

梁 明 雄<br />

稻 江 科 技 暨 管 理 學 院<br />

文 學 創 作 與 傳 播 學 系 副 教 授<br />

摘 要<br />

肇 灣 的 文 學 版 圖 奠 下 了 可 大 可 久 的 礎 石 。 可 以 說 ,「 台 灣 文 藝 聯 盟 」 的 創 立 以 及 《 台 灣 文 藝 》 的 發 行 , 影<br />

響 了 此 後 台 灣 文 學 的 走 向 。<br />

誠 如 前 輩 始 於 一 九 二 ○ 年 代 的 台 灣 新 文 學 , 在 其 發 展 過 程 中 , 伴 隨 著 時 代 環 境 的 遞 變 , 儘 管 步 履 蹣 跚 ,<br />

流 派 峯 起 , 然 而 觀 照 社 會 , 反 映 現 實 的 本 質 則 始 終 如 一 。<br />

追 溯 台 灣 文 學 這 種 現 實 主 義 的 血 緣 , 正 是 源 自 三 ○ 年 代 創 刊 的 《 台 灣 文 藝 》。 它 不 僅 匯 集 了 當 時 全 島 作 家<br />

的 向 心 與 共 識 , 其 眾 多 優 秀 作 品 , 也 展 現 了 民 族 傳 統 與 文 化 傳 承 , 為 台 作 家 賴 明 弘 所 云 :「 時 代 是 前 進 的 , 從<br />

事 文 學 的 人 應 該 是 不 會 絕 滅 的 。」 對 於 這 樣 一 份 承 先 啟 後 、 見 證 歷 史 的 文 學 雜 誌 , 實 有 必 要 重 加 省 視 , 發 掘<br />

其 時 代 意 義 , 並 賦 予 新 生 命 , 本 文 即 是 在 此 一 理 念 下 的 初 步 研 究 成 果 。<br />

關 鍵 詞 : 日 據 時 期 、 台 灣 文 藝 、 台 灣 文 學 、 張 深 切<br />

158


稻 江 學 報 第 五 卷 第 一 期<br />

Reviewing on《Taiwan Bungei》-a Magazine of Japanese Occupation<br />

Ming Hsiung Liang<br />

Associate Professor<br />

Department of Literature Creation and Communication, Toko University<br />

Abstract<br />

The new-vernacular literature of Taiwan starting in the time of 1920 is accompanied by the passing and<br />

changing of the environment in its development. Though walking haltingly for many school sects, it still takes the<br />

society into consideration, and reflects realistic essence which remains the same from beginning to end.<br />

Tracing back to such realistic blood relationship of Taiwan literature, the”Taiwan Bungei"which starting<br />

publication exactly from 30’is its origin. It gathers not only the whole island writers at that time for getting a common<br />

understanding, its numerous excellent works have also represented national tradition and cultural continuity too. It<br />

has already established the big and long plinth for the literature domain of Taiwan.<br />

Here we can say, the establishment of ' Taiwan literature and art alliance 'and the issue of " Taiwan Bungei",<br />

have greatly influenced the trend of literature in Taiwan hereafter.<br />

Sincerely as the older generation's writer Mr. Lai Ming-hong’s testament to us: 'the era advances, the person<br />

engaged in literature will not be vanished definitely. ' Serving as a link of era like "Taiwan Bungei", it witnesses the<br />

development of Taiwan literature history. Today we should really and necessarily pay a visit to it. Exploring the<br />

meaning and entrusting the new life for it, this text is the preliminary research resulting under above idea.<br />

Keywords:<br />

Japanese Occupation Period、Taiwan Bungei、Taiwan Literature、Chang Shen-chieh<br />

159


稻 江 學 報 第 五 卷 第 一 期<br />

一 、 前 言<br />

日 據 時 代 的 台 灣 人 民 由 於 受 到 殖 民 帝 國 主 義 的 種 種 壓 迫 禁 錮 和 不 平 等 待 遇 , 不 惟 生 計 維 艱 , 謀 生 困 難 ,<br />

抑 且 知 識 閉 塞 , 文 盲 充 斥 , 文 化 水 準 和 生 活 水 準 同 樣 低 落 。 此 時 有 遠 見 有 抱 負 的 文 人 志 士 , 莫 不 懷 抱 著 悲 憫<br />

之 情 , 戮 力 從 事 於 啟 發 人 民 思 想 的 文 化 啟 蒙 運 動 。 台 灣 的 新 文 學 運 動 於 焉 興 起 , 蔚 為 風 氣 , 成 為 1920 年 代 文<br />

化 抗 日 時 期 的 一 大 利 器 。<br />

於 此 風 雲 際 會 下 集 合 台 灣 全 島 文 學 同 好 所 成 立 的 「 台 灣 文 藝 聯 盟 」, 以 及 由 其 發 行 的 機 關 刊 物 《 台 灣 文<br />

藝 》, 即 是 殖 民 地 作 家 伸 張 書 生 報 國 情 懷 的 最 佳 園 地 。 藉 著 「 聯 絡 台 灣 文 藝 同 志 , 互 相 圖 謀 親 睦 , 以 振 興 台 灣<br />

文 藝 」 為 標 的 , 企 求 集 合 多 數 人 的 智 慧 , 集 結 一 切 力 量 , 運 用 文 藝 去 喚 醒 民 眾 , 啟 導 民 智 , 達 到 反 帝 反 封 建<br />

的 目 的 。<br />

作 為 新 文 學 發 皇 時 期 重 要 指 標 的 《 台 灣 文 藝 》, 自 1934 年 11 月 5 日 創 刊 之 後 , 持 續 發 行 至 1936 年 8 月<br />

28 日 止 , 其 間 共 刊 行 十 五 期 。 數 量 雖 然 不 多 , 卻 是 臺 灣 作 家 群 策 群 力 成 果 的 表 現 , 也 是 作 品 水 準 最 高 , 內 容<br />

最 豐 富 的 文 藝 雜 誌 。 在 日 據 時 期 乃 至 整 個 臺 灣 文 學 的 發 展 過 程 中 , 誠 然 居 於 舉 足 輕 重 的 關 鍵 地 位 , 其 中 所 標<br />

誌 的 寫 實 文 風 和 流 露 出 來 的 抗 議 精 神 , 始 終 是 台 灣 文 學 的 根 柢 。<br />

推 動 這 一 個 劃 時 代 愛 國 作 家 大 結 合 的 「 台 灣 文 藝 聯 盟 」, 並 且 積 極 奔 走 , 催 生 《 台 灣 文 藝 》 的 靈 魂 人 物 ,<br />

便 是 一 九 ○ 四 年 出 生 於 南 投 , 一 九 六 五 年 病 逝 於 台 中 , 當 時 年 僅 三 十 一 歲 的 知 識 青 年 張 深 切 。<br />

二 、 張 深 切 與 台 灣 文 藝 聯 盟<br />

張 深 切 這 位 前 半 生 積 極 抵 抗 異 族 統 治 , 謀 求 台 灣 獨 立 , 後 半 生 孜 孜 從 事 文 化 活 動 , 潛 心 著 述 寫 作 的 「 孤<br />

獨 野 人 」, 有 著 多 采 多 姿 的 人 生 , 多 才 多 藝 的 表 現 , 更 有 著 多 災 多 難 的 歷 練 。 然 而 無 論 時 代 如 何 變 化 , 境 遇 如<br />

何 迍 邅 , 張 深 切 始 終 秉 持 著 誠 實 愛 護 台 灣 民 眾 的 心 情 , 去 獨 立 思 考 台 灣 的 出 路 和 未 來 。 這 種 對 於 科 學 和 真 理<br />

的 堅 持 , 對 於 國 家 和 民 族 的 熱 愛 , 促 使 張 深 切 義 無 反 顧 的 縱 身 投 入 反 殖 民 運 動 的 時 代 浪 潮 之 中 。<br />

翻 開 張 深 切 的 生 命 史 , 可 以 說 是 奇 峰 迭 起 , 經 歷 多 方 。 五 歲 時 由 於 家 貧 , 過 寄 給 草 屯 的 張 玉 書 為 養 子 後 ,<br />

從 此 改 變 了 他 的 一 生 命 運 , 更 注 定 了 終 生 和 殖 民 統 治 的 日 治 當 局 周 旋 到 底 的 宿 命 。<br />

張 深 切 的 養 父 是 位 學 養 豐 富 、 思 想 開 通 的 讀 書 人 , 與 望 重 一 方 的 霧 峰 林 獻 堂 、 林 幼 春 等 名 士 時 相 唱 和 ,<br />

過 從 甚 密 。 養 母 則 是 位 持 家 謹 嚴 , 而 又 深 富 民 族 意 識 的 時 代 女 性 , 加 上 漢 文 啟 蒙 老 師 洪 月 樵 又 是 學 識 淵 博 的<br />

愛 國 詩 人 。 受 這 樣 環 境 薰 陶 濡 染 的 張 深 切 , 自 幼 即 養 成 了 不 服 輸 的 堅 忍 意 志 , 和 反 抗 霸 道 強 權 的 倔 將 個 性 。<br />

十 歲 才 進 入 草 鞋 墩 公 學 校 ( 現 在 的 草 屯 國 校 ) 就 讀 的 張 深 切 , 五 年 級 時 因 為 講 台 灣 話 不 服 日 本 老 師 的 處<br />

罰 , 受 到 退 學 處 分 後 即 被 林 獻 堂 帶 到 東 京 就 學 , 從 此 一 個 人 在 日 本 過 著 離 鄉 背 井 的 留 學 生 涯 , 前 後 達 六 年 之<br />

久 。 這 中 間 儘 管 波 折 不 斷 , 屢 經 轉 學 , 但 是 寄 宿 留 學 生 麇 集 的 台 灣 學 生 運 動 搖 籃 地 「 高 砂 寮 」 那 一 段 短 暫 歲<br />

月 , 卻 無 形 中 孕 育 了 張 深 切 的 批 判 精 神 , 滋 長 了 抗 日 意 識 。 此 時 年 紀 輕 輕 的 張 深 切 , 已 然 石 破 天 驚 的 喊 出 了<br />

令 人 側 目 的 「 台 灣 是 台 灣 人 的 台 灣 」、「 台 灣 人 應 該 爭 取 獨 立 自 由 」 的 口 號 , 高 舉 著 抗 日 義 旗 , 向 著 敵 人 的 心<br />

臟 猛 揮 。<br />

二 十 一 歲 時 的 張 深 切 , 一 度 前 往 上 海 求 學 , 進 入 由 黨 國 元 老 吳 稚 暉 所 主 持 的 商 務 印 書 館 附 設 國 語 師 範 學<br />

校 就 讀 。 這 時 候 他 即 參 與 了 「 上 海 台 灣 自 治 協 會 」 的 抗 日 活 動 , 以 具 體 行 動 攻 擊 日 本 的 殖 民 統 治 。 兩 年 後 張<br />

深 切 轉 往 廣 州 中 山 大 學 就 讀 , 並 主 導 成 立 愛 國 青 年 抗 日 大 本 營 的 「 廣 東 台 灣 革 命 青 年 團 」, 從 事 台 灣 獨 立 革 命<br />

運 動 。 這 一 被 日 治 當 局 稱 為 「 廣 東 事 件 」 的 學 生 革 命 行 動 , 雖 然 只 是 曇 花 一 現 便 告 煙 消 雲 散 , 可 是 它 所 掀 起<br />

的 波 瀾 , 卻 已 驚 動 台 灣 各 界 視 聽 , 而 被 視 為 台 灣 有 史 以 來 最 特 殊 、 最 有 刺 激 性 的 重 大 事 件 , 張 深 切 也 因 此 被<br />

以 違 反 「 治 安 維 持 法 」 的 罪 名 , 受 到 兩 年 的 牢 獄 之 災 。 與 此 同 時 而 發 生 於 台 灣 島 內 的 「 台 中 一 中 學 潮 事 件 」,<br />

也 是 由 張 深 切 居 中 協 調 策 劃 的 , 這 些 抗 日 事 件 都 給 予 日 寇 以 嚴 重 的 精 神 打 擊 。<br />

一 九 三 ○ 年 八 月 刑 滿 出 獄 後 的 張 深 切 , 改 變 了 他 的 抗 日 策 略 , 轉 而 從 事 夙 所 喜 愛 的 戲 劇 活 動 。 他 希 望 透<br />

過 生 動 活 潑 的 舞 台 表 演 , 去 落 實 「 文 藝 大 眾 化 」 的 理 念 , 達 到 文 化 啟 蒙 的 目 的 。 這 時 候 在 台 中 成 立 的 「 台 灣<br />

演 劇 研 究 會 」, 正 是 他 五 年 前 一 手 籌 創 的 「 草 屯 炎 峰 青 年 會 演 劇 團 」 之 再 現 , 而 這 兩 個 團 體 , 除 了 理 論 的 講 習<br />

160


稻 江 學 報 第 五 卷 第 一 期<br />

外 , 也 曾 先 後 在 草 屯 、 霧 峰 、 竹 山 、 台 中 等 地 公 開 表 演 , 演 出 多 齣 由 張 深 切 所 編 導 的 文 化 劇 。 雖 然 公 演 深 受<br />

好 評 , 也 轟 動 一 時 , 但 因 受 到 日 警 的 干 涉 刁 難 , 兩 個 演 劇 團 體 的 壽 命 並 不 長 久 , 最 後 都 告 無 疾 而 終 。<br />

演 劇 活 動 雖 然 為 時 不 長 , 然 而 它 卻 是 台 灣 新 劇 運 動 的 濫 觴 , 更 是 台 灣 新 文 化 運 動 史 上 重 要 的 一 頁 , 其 所<br />

呈 現 的 歷 史 意 義 至 為 重 大 。 張 深 切 也 由 於 這 一 機 緣 , 得 以 結 識 「 台 灣 演 劇 研 究 會 」 的 同 仁 洪 愛 月 女 士 , 進 而<br />

共 譜 戀 曲 , 結 為 連 理 , 成 就 了 一 段 良 緣 佳 話 。<br />

抗 戰 時 期 的 張 深 切 , 曾 經 於 一 九 三 八 年 前 往 北 平 尋 求 報 國 之 途 。 一 度 在 「 北 京 藝 術 專 科 學 校 」、「 新 民 書<br />

院 」 教 授 日 語 , 及 在 「 新 民 印 書 館 」 擔 任 編 輯 。 也 曾 擔 任 日 本 軍 方 出 資 的 《 中 國 文 藝 》 月 刊 主 編 , 歷 時 一 年 ,<br />

主 編 了 十 一 期 。 藉 著 這 份 刊 物 , 不 但 傳 達 他 「 文 化 救 國 」 的 主 張 , 也 鼓 舞 了 在 槍 刺 刀 威 脅 下 北 平 同 胞 們 的 民<br />

心 士 氣 。<br />

在 張 深 切 的 生 命 歷 程 之 中 , 曾 有 兩 次 險 遭 不 測 的 經 驗 。 第 一 次 是 台 灣 光 復 前 夕 的 一 九 四 五 年 四 月 , 滯 居<br />

北 平 的 張 深 切 遭 人 密 告 為 抗 日 分 子 而 被 日 本 特 務 逮 捕 。 第 二 次 是 光 復 後 返 台 擔 任 台 中 師 範 學 校 教 職 時 被 誣 告<br />

為 二 二 八 事 件 的 共 黨 首 腦 而 遭 通 緝 。 這 兩 次 事 件 最 後 雖 然 都 能 有 驚 無 險 的 死 裡 逃 生 , 但 是 對 於 一 生 為 國 為 民<br />

的 張 深 切 而 言 , 已 經 覺 悟 到 政 治 的 反 覆 無 情 。 歷 盡 滄 桑 歸 來 的 張 深 切 自 此 絕 意 宦 途 , 決 心 從 事 文 化 薪 傳 的 名<br />

山 事 業 。 此 後 一 連 串 有 關 文 學 、 史 學 、 社 會 、 文 化 、 戲 劇 、 哲 學 的 著 作 , 便 是 晚 年 時 期 傾 注 全 副 精 神 的 成 果 。<br />

他 以 縱 橫 的 才 氣 , 廣 博 的 識 見 , 留 下 了 許 多 值 得 後 人 深 思 細 讀 的 作 品 。 這 一 份 內 蘊 豐 厚 的 精 神 遺 產 , 也 是 他<br />

關 懷 社 會 , 淨 化 人 心 的 思 想 總 彙 , 已 由 台 北 文 經 出 版 社 邀 集 國 內 專 家 學 者 整 理 彙 編 為 《 張 深 切 全 集 》 十 二 卷 ,<br />

於 一 九 九 八 年 元 月 梓 行 問 世 。 其 內 容 包 括 張 深 切 個 人 自 傳 性 作 品 、 評 論 、 創 作 劇 本 、 北 京 日 記 、 書 信 、 雜 錄<br />

和 影 集 。<br />

半 生 奔 走 革 命 , 享 年 僅 有 六 十 二 歲 的 張 深 切 , 一 生 中 最 偉 大 的 貢 獻 , 便 是 在 一 九 三 四 年 那 危 疑 震 撼 的 年<br />

代 , 糾 合 全 台 各 地 文 化 人 士 八 十 二 名 於 五 月 六 日 在 台 中 小 西 湖 咖 啡 館 創 立 「 臺 灣 文 藝 聯 盟 」, 他 也 因 而 順 理 成<br />

章 的 被 推 舉 為 聯 盟 常 務 委 員 長 , 並 於 是 年 十 一 月 五 日 , 在 人 財 兩 缺 的 萬 難 困 境 之 下 , 獨 立 發 刊 了 中 日 文 的 文<br />

藝 聯 盟 機 關 雜 誌 《 臺 灣 文 藝 》。 這 份 歷 時 近 兩 年 , 總 共 發 行 十 六 期 ( 缺 號 一 期 ) 的 純 文 藝 月 刊 雜 誌 , 正 是 日 據<br />

時 期 台 灣 人 所 創 辦 的 文 學 雜 誌 中 , 刊 期 最 久 , 壽 命 最 長 , 作 家 陣 容 最 堅 強 , 作 品 質 量 最 精 贍 , 波 瀾 最 壯 闊 ,<br />

影 響 也 最 深 遠 的 雜 誌 。 它 不 但 確 保 了 台 灣 精 神 文 化 的 基 礎 , 成 為 台 灣 新 文 學 運 動 的 橋 頭 堡 , 也 表 達 了 台 灣 人<br />

民 永 不 屈 服 的 抵 抗 意 志 , 記 錄 了 生 息 於 斯 台 灣 同 胞 的 苦 難 歲 月 。<br />

三 、《 台 灣 文 藝 》 內 容 評 述<br />

《 台 灣 文 藝 》 自 一 九 三 四 年 十 一 月 五 日 發 行 創 刊 號 起 , 迄 一 九 三 六 年 八 月 廿 八 日 的 第 三 卷 第 七 、 八 合 併<br />

66<br />

號 止 , 通 卷 十 六 期 , 唯 欠 第 三 卷 第 一 號 , 實 僅 十 五 期 , 發 行 時 間 將 近 兩 年 。 在 日 據 時 期 嚴 苛 的 出 版 管 制 之 下 ,<br />

許 多 雜 誌 旋 起 旋 仆 , 很 難 維 持 長 久 發 行 , 因 此 《 台 灣 文 藝 》 的 壽 命 , 可 以 算 是 台 人 創 辦 的 文 學 刊 物 中 最 長 最<br />

久 的 。<br />

中 日 文 並 行 的 《 台 灣 文 藝 》, 出 版 初 期 是 以 中 文 為 主 , 因 此 把 中 文 排 在 前 面 , 中 日 文 各 編 一 半 。 然 而 隨<br />

67<br />

著 日 文 的 日 呈 優 勢 , 日 文 閱 讀 人 口 增 加 , 加 上 東 京 寄 來 的 優 秀 日 文 作 品 影 響 , 使 得 後 期 的 《 台 灣 文 藝 》 日 文<br />

作 品 增 多 。 到 了 一 九 三 五 年 九 月 的 第 二 卷 第 十 號 中 的 創 作 , 幾 乎 是 東 京 支 部 作 家 的 天 下 ,《 台 灣 文 藝 》 簡 直 形<br />

66<br />

《 台 灣 文 藝 》 第 三 卷 第 一 號 ( 一 月 號 ) 應 於 一 九 三 五 年 十 二 月 廿 八 日 出 版 , 唯 迄 未 得 一 見 , 判 斷 應 有 出 版 ,<br />

可 能 遭 日 方 檢 閱 查 禁 。<br />

67<br />

張 深 切 分 析 日 文 優 越 的 原 因 :「 第 一 是 台 灣 人 受 日 文 教 育 的 多 , 當 時 的 日 本 現 代 文 學 又 比 中 國 優 越 , 文 章<br />

優 美 流 暢 , 作 家 易 寫 , 讀 者 易 讀 , 所 以 比 較 受 歡 迎 。 第 二 是 日 文 已 有 統 一 性 的 語 言 做 標 準 , 中 文 不 但 還<br />

沒 有 統 一 性 的 白 話 文 , 台 灣 的 漢 文 讀 者 看 不 慣 白 話 文 , 還 未 達 到 能 夠 欣 賞 白 話 文 學 的 程 度 。」 見 《 里 程<br />

碑 》( 下 ), 頁 六 二 三 。<br />

161


稻 江 學 報 第 五 卷 第 一 期<br />

同 「《 福 爾 摩 沙 》 同 人 雜 誌 」。 68 這 也 就 是 為 什 麼 《 台 灣 文 藝 》 的 編 輯 方 針 要 一 再 的 轉 變 ,「 由 民 族 性 轉 向 政 治<br />

性 , 再 由 政 治 性 轉 向 純 文 藝 性 」 69 的 原 因 了 。<br />

身 為 總 編 輯 的 張 深 切 , 眼 見 《 台 灣 文 藝 》 的 中 文 作 家 少 , 作 品 質 量 比 不 上 日 文 的 現 象 , 除 了 再 三 呼 籲 中<br />

70<br />

文 作 家 努 力 、 加 油 、 多 投 稿 外 , 也 只 好 順 應 讀 者 的 要 求 ,「 文 稿 也 由 中 文 中 心 移 轉 為 中 日 文 並 重 , 再 由 中 日<br />

文 並 重 變 為 日 文 中 心 。」 71 隨 著 從 第 三 卷 起 中 文 和 雜 誌 頁 數 的 銳 減 ,《 台 灣 文 藝 》 的 編 排 也 就 不 分 中 日 文 了 。<br />

除 了 中 日 語 文 篇 幅 的 顯 著 變 化 外 ,《 台 灣 文 藝 》 中 的 作 品 也 具 有 其 進 步 的 文 學 性 質 , 而 為 前 此 所 未 有 ,<br />

黃 得 時 指 出 :<br />

這 時 期 的 作 品 , 卻 是 作 家 站 在 文 學 獨 自 的 立 場 , 深 入 台 灣 的 舊 社 會 去 發 見 台 灣 人 的 優 點 , 再 把 這 優<br />

點 用 寫 實 的 方 法 表 現 出 來 , 對 於 日 人 的 歧 視 政 策 , 作 一 種 無 言 的 抵 抗 ,…… 含 有 很 濃 厚 的 藝 術 氣 味 。<br />

換 言 之 , 台 灣 文 學 運 動 到 這 時 期 , 已 漸 漸 脫 去 政 治 上 的 聯 繫 , 而 走 向 文 學 獨 自 的 境 地 了 。 72<br />

茲 特 就 《 台 灣 文 藝 》 之 內 容 , 分 成 文 藝 批 評 、 小 說 、 詩 歌 、 隨 筆 、 戲 曲 、 學 術 論 文 六 大 類 , 加 以 整 體 性<br />

的 概 述 說 明 。<br />

文 藝 批 評 是 批 評 者 在 一 定 的 政 治 文 化 背 景 下 , 以 專 業 審 美 的 眼 光 , 客 觀 無 私 的 立 場 , 對 文 藝 家 、 文 藝 作<br />

品 、 文 藝 思 潮 、 文 藝 運 動 所 作 的 分 析 、 探 討 和 評 價 。 經 由 批 評 家 對 於 文 藝 作 品 的 優 劣 分 析 批 判 , 既 可 提 高 文<br />

藝 作 家 的 創 作 水 準 , 也 有 助 於 提 升 讀 者 的 審 美 情 趣 和 鑑 賞 能 力 。 可 見 文 藝 批 評 是 溝 通 作 家 與 讀 者 、 創 作 與 欣<br />

賞 之 間 不 可 或 缺 的 一 座 橋 樑 。 再 者 創 作 的 繁 榮 引 發 了 批 評 的 興 盛 , 批 評 的 發 展 促 進 了 創 作 的 進 步 , 兩 者 相 輔<br />

相 成 關 係 密 切 。<br />

《 台 灣 文 藝 》 自 創 刊 以 來 , 就 非 常 重 視 評 論 , 這 時 期 最 活 躍 的 評 論 家 有 張 深 切 、 吳 鴻 爐 、 劉 捷 、 夢 湘 ( 陳<br />

臥 薪 )、 林 克 夫 、 芥 舟 ( 郭 秋 生 )、 楊 逵 、 謝 萬 安 、 李 禎 祥 、 雷 石 榆 、 呂 赫 若 等 人 。 他 們 或 對 創 作 動 機 、 文 學<br />

使 命 、 文 藝 現 象 提 出 宏 觀 的 綜 合 性 研 究 , 或 對 個 別 作 品 提 出 微 觀 的 分 析 與 評 判 。 這 裡 面 有 個 人 對 文 學 的 主 張<br />

與 期 望 , 也 有 回 顧 與 檢 討 , 範 圍 涵 蓋 島 內 與 西 洋 , 內 容 則 包 括 文 學 的 各 個 層 面 , 以 及 民 謠 、 繪 畫 等 。<br />

此 中 最 具 份 量 的 , 就 是 張 深 切 的 < 對 台 灣 新 文 學 路 線 的 一 提 案 >( 二 卷 二 號 ) 及 其 續 篇 ( 二 卷 四 號 )。<br />

該 文 深 入 論 述 有 關 建 設 台 灣 新 文 學 路 線 的 重 要 問 題 , 主 張 台 灣 文 學 要 站 在 獨 自 的 立 場 , 以 建 立 適 應 台 灣 特 點<br />

的 真 實 的 文 藝 路 線 , 隨 台 灣 的 社 會 和 歷 史 之 進 展 而 進 展 。 此 一 主 張 呼 應 了 當 時 在 文 壇 上 廣 被 討 論 的 「 鄉 土 文<br />

學 的 建 設 問 題 」, 因 此 也 最 引 人 注 目 , 二 卷 二 號 的 < 編 輯 後 記 > 上 , 直 呼 為 是 「 對 現 代 文 學 勇 敢 的 宣 戰 布 告 」。<br />

居 於 文 學 主 流 地 位 的 小 說 , 此 時 也 已 脫 離 了 前 此 話 本 小 說 、 章 回 小 說 的 框 架 , 向 著 現 代 型 式 的 新 體 裁 小<br />

說 邁 進 。 雖 然 新 體 小 說 的 誕 生 為 時 不 長 , 但 刊 登 在 《 台 灣 文 藝 》 上 的 作 品 , 不 僅 在 量 的 方 面 為 前 此 所 未 有 ,<br />

就 是 在 質 的 方 面 , 也 是 大 有 進 步 , 顯 現 了 藝 術 上 的 成 就 。<br />

中 文 小 說 方 面 , 計 有 朱 點 人 的 < 無 花 果 >,< 安 息 之 日 >, 林 越 峰 的 < 到 城 市 去 >、< 無 題 >、< 好 年<br />

光 >、< 紅 蘿 蔔 >, 張 深 切 的 < 鴨 母 >, 賴 和 的 < 善 訟 的 人 的 故 事 >, 繪 聲 ( 吳 慶 堂 ) 的 < 秋 兒 >、< 像 我<br />

秋 華 的 一 個 女 郎 >, 楊 守 愚 的 < 難 兄 難 弟 >, 楊 華 的 < 一 個 勞 動 者 的 死 >、< 薄 命 >, 存 本 的 < 五 年 之 後 >,<br />

徐 青 光 的 < 謀 生 >, 王 錦 江 的 < 青 春 >、< 沒 落 >, 蔡 愁 洞 的 < 興 兄 >、< 理 想 鄉 >、< 媒 婆 >, 謝 萬 安 的<br />

68<br />

< 編 輯 後 記 >,《 台 灣 文 藝 》 第 二 卷 第 十 號 , 頁 一 四 六 。<br />

69<br />

《 里 程 碑 》( 下 ), 頁 六 二 二 。<br />

70<br />

呼 籲 中 文 作 家 踴 躍 投 稿 的 訊 息 見 於 二 卷 二 號 的 < 文 聯 啟 事 >( 頁 一 二 八 ), 二 卷 四 號 的 < 編 輯 後 記 >( 頁<br />

一 三 五 )。 另 外 二 卷 四 號 的 嘉 義 讀 者 來 函 ( 頁 三 四 ), 和 二 卷 七 號 文 鷗 的 < 遠 望 台 >( 頁 二 ○ 一 ), 均 表 達<br />

相 同 的 看 法 和 呼 聲 。<br />

71<br />

72<br />

同 註 四 。<br />

黃 得 時 :< 台 灣 新 文 學 運 動 概 觀 >,《 台 北 文 物 》 第 四 卷 第 二 期 ( 一 九 五 五 年 八 月 ), 頁 一 一 八 。<br />

162


稻 江 學 報 第 五 卷 第 一 期<br />

< 老 婆 到 手 苦 事 臨 頭 >、< 五 谷 王 >, 吳 鴻 爐 的 < 最 後 的 一 封 信 >, 楊 少 民 的 < 廢 人 黨 >, 張 露 薇 譯 的 < 在<br />

輪 船 上 >, 蔡 德 音 的 < 補 運 >, 南 燕 的 < 濁 流 >, 廖 毓 文 的 < 玉 兒 的 悲 哀 >, 張 慶 堂 的 < 鮮 血 >, 李 泰 國 的<br />

< 分 家 >、< 細 雨 霏 霏 的 一 天 >, 迷 鷗 的 < 夜 深 >, 雷 石 榆 的 < 和 一 個 異 國 婦 人 的 對 話 及 其 他 >, 陳 慶 風 的<br />

< 她 的 消 息 > 等 共 三 十 四 篇 。<br />

日 文 小 說 則 有 張 碧 淵 的 (< 羅 曼 史 >), 吳 希 聖 的 < 乞 食 夫 妻 >、< 人 間 楊 兆 佳 >, 楊<br />

逵 的 < 難 產 >( 連 載 四 回 ), 巫 永 福 的 < 河 邊 の 女 房 達 >(< 河 邊 的 太 太 們 >)、< 山 茶 花 >、< 阿 煌 とその<br />

父 >(< 阿 煌 和 他 的 父 親 >)、< 眠 い 春 杏 >(< 睡 眠 的 春 杏 >), 琅 石 生 的 < 闇 >, 郭 水 潭 的 (< 福 爾 摩 沙 >, 僅 有 序 文 ), 林 敬 璋 的 < 寫 真 禍 >、< 復 讎 >( 前 篇 、 後 篇 ), 蕭 金 鑽 的 < 高 獻 榮 の 若 き<br />

日 >(< 年 經 時 的 高 獻 榮 >), 吳 鬱 三 ( 天 賞 ) 的 < 蜘 蛛 >、< 野 雲 雀 >, 呂 赫 若 的 < 嵐 の 物 語 >(< 暴 風 雨<br />

的 故 事 >)、< 婚 約 奇 談 >、< 女 の 場 合 >(< 女 人 的 命 運 >), 張 文 環 的 < 泣 いていた 女 >(< 哭 泣 的 女 人<br />

>)、< 父 の 要 求 >(< 父 親 的 要 求 >)、< 部 落 の 元 老 >(< 部 落 的 元 老 >), 陳 清 葉 的 < 寄 生 蟲 >, 陳 春 映<br />

的 < 哀 春 譜 >, 翁 鬧 的 < 歌 時 計 >(< 音 樂 鐘 >)、< 戇 爺 さん>(< 戇 伯 仔 >)、< 殘 雪 >、< 哀 れなルイ<br />

婆 さん>(< 可 憐 的 阿 蕊 婆 >), 曾 石 火 的 < 品 さだめ>(< 品 評 >), 林 丹 桂 、 夏 陽 合 作 的 < 蕃 人 >, 劉 捷<br />

的 < 藝 妲 >, 陳 垂 映 的 < 麗 秋 の 結 婚 >(< 麗 秋 的 結 婚 >), 王 登 山 的 < 山 の 黃 昏 と 彼 >(< 山 的 黃 昏 和 他 >),<br />

黃 寶 桃 的 < 感 情 >, 鄭 永 言 的 < 知 高 > 等 亦 三 十 四 篇 。 73<br />

這 裡 面 楊 華 的 < 薄 命 >, 曾 被 收 錄 在 一 九 三 六 年 四 月 上 海 文 化 生 活 出 版 社 刊 行 的 《 山 靈 ─ 朝 鮮 、 台 灣 短<br />

篇 小 說 集 》, 而 隨 著 楊 逵 的 < 送 報 伕 >, 呂 赫 若 的 < 牛 車 >, 一 起 被 介 紹 到 大 陸 。 另 外 張 文 環 的 < 父 の 要 求 ><br />

一 文 , 和 翁 鬧 的 < 戇 爺 さん>, 都 是 由 曾 經 入 選 東 京 一 流 雜 誌 的 作 品 改 寫 而 成 。<br />

總 體 而 言 ,《 台 灣 文 藝 》 上 眾 多 的 小 說 作 品 , 其 水 準 確 實 比 以 前 有 所 提 升 、 進 步 , 然 而 深 入 考 察 , 仍 舊<br />

存 在 著 對 於 事 件 、 人 物 、 情 景 的 描 寫 粗 糙 , 不 夠 細 膩 深 入 ; 主 題 既 不 明 顯 , 筆 法 也 顯 得 急 切 而 缺 乏 沉 穩 ; 甚<br />

至 於 有 作 品 題 材 類 似 , 取 材 範 圍 狹 隘 , 深 度 和 廣 度 俱 有 不 足 等 缺 點 。 74 造 成 上 述 各 種 缺 失 的 原 因 , 可 以 分 作 兩<br />

方 面 來 探 討 :<br />

在 客 觀 環 境 上 : 當 時 作 家 從 週 遭 生 活 所 見 所 聞 的 , 都 是 一 些 殖 民 封 建 社 會 中 令 人 憤 慨 傷 感 的 橫 暴 不 公 、<br />

窮 困 落 後 等 現 象 。 企 圖 一 口 氣 將 這 些 不 公 不 義 的 事 件 , 如 實 展 現 在 短 篇 小 幅 的 作 品 中 , 事 實 上 既 不 可 能 也 不<br />

恰 當 。 黃 得 時 在 < 小 說 的 人 物 描 寫 > 一 文 中 即 曾 析 論 :<br />

在 台 灣 所 有 發 表 過 的 作 品 , 大 體 是 以 「 事 件 」 為 中 心 。 作 者 只 求 很 多 的 問 題 ─ 聘 金 廢 止 , 迷 信 打 破 ,<br />

婚 姻 自 由 , 查 媒 嫺 解 放 以 及 蓄 妾 排 斥 ─ 壓 縮 在 一 個 作 品 裡 , 完 全 像 「 問 題 的 展 覽 會 」 一 樣 , 表 面 上 弄<br />

得 五 花 十 色 , 鮮 豔 奪 目 , 事 實 上 卻 沒 有 甚 麼 藝 術 的 價 值 。 作 者 自 身 , 只 汲 汲 於 事 件 的 解 剖 進 展 和 解 決 ,<br />

再 有 甚 麼 時 間 能 夠 去 顧 及 性 格 的 描 寫 呢 ? 75<br />

在 主 觀 認 知 上 : 當 時 很 多 作 家 都 具 有 社 會 運 動 家 的 情 懷 , 他 們 急 切 地 想 要 借 重 小 說 來 作 為 攻 擊 社 會 病<br />

狀 、 揭 發 人 間 醜 態 的 利 器 , 以 完 成 社 會 改 革 的 使 命 。 作 者 這 種 內 在 的 潛 藏 意 識 , 自 然 影 響 到 了 小 說 的 描 寫 、<br />

敘 述 、 抒 情 、 議 論 , 使 得 作 品 不 是 充 滿 了 激 越 的 情 緒 , 就 是 流 於 尖 銳 的 控 訴 , 成 為 作 家 個 人 粗 糙 意 識 型 態 的<br />

發 洩 , 而 缺 少 了 小 說 所 應 具 之 冷 澈 超 然 的 觀 照 。 文 鷗 的 < 遠 望 台 >, 即 對 當 時 作 家 的 這 種 主 觀 偏 失 心 態 , 提<br />

出 了 針 砭 :<br />

最 重 要 的 是 作 者 的 態 度 啦 。 對 於 複 雜 的 現 實 社 會 , 最 好 以 純 客 觀 的 手 法 描 寫 。 作 者 的 態 度 既 然 正 確 ,<br />

73<br />

中 日 文 小 說 僅 列 計 國 人 作 品 , 日 人 作 品 不 列 入 。<br />

74<br />

有 關 日 據 時 期 小 說 的 缺 點 , 亦 即 《 台 灣 文 藝 》 小 說 的 缺 點 , 參 見 許 俊 雅 :《 日 據 時 期 台 灣 小 說 研 究 》 一 書<br />

第 六 章 < 結 論 : 日 據 時 期 台 灣 小 說 總 評 >( 文 史 哲 出 版 社 , 一 九 九 五 年 二 月 )。<br />

75<br />

黃 得 時 :< 小 說 的 人 物 描 寫 >,《 第 一 線 》 創 刊 號 ( 一 九 三 五 年 一 月 ), 頁 八 三 。<br />

163


稻 江 學 報 第 五 卷 第 一 期<br />

那 麼 , 其 作 品 就 能 夠 反 映 出 現 社 會 的 真 影 來 。 所 謂 寫 實 主 義 者 , 不 外 乎 此 。 76<br />

談 到 詩 歌 , 可 以 說 是 最 早 產 生 的 一 種 文 學 體 裁 , 無 論 中 外 , 詩 歌 都 具 有 極 為 悠 久 的 歷 史 和 豐 富 的 遺 產 。<br />

至 於 中 國 現 代 的 新 體 詩 ( 自 由 詩 、 白 話 詩 ), 則 是 興 起 於 五 四 新 文 化 運 動 時 代 , 台 灣 也 追 隨 著 五 四 的 腳 跡 而 同<br />

步 發 展 。<br />

新 詩 一 舉 打 破 了 以 往 舊 詩 有 關 音 節 、 聲 調 、 平 仄 、 韻 腳 的 限 制 和 束 縛 , 以 口 語 化 的 語 言 、 凝 煉 的 辭 彙 、<br />

充 沛 的 感 情 、 豐 富 的 想 像 、 自 由 成 章 而 沒 有 固 定 的 格 律 , 高 度 集 中 地 表 現 社 會 生 活 和 人 的 精 神 世 界 , 旁 及 宇<br />

宙 間 的 萬 事 萬 物 。<br />

在 《 台 灣 文 藝 》 上 發 表 詩 作 的 作 家 甚 多 , 中 文 方 面 主 要 的 有 楊 華 、 夢 湘 ( 陳 臥 薪 )、 朱 培 仁 、 蔣 子 敬 、<br />

陳 君 玉 、 守 真 、 蔡 嵩 林 、 賴 和 、 楊 守 愚 、 蔡 德 音 、 一 綠 、 楊 少 民 。 日 文 詩 則 有 陳 梅 溪 、 江 燦 琳 、 楊 俊 傑 、 吳<br />

坤 成 、 董 祐 峰 、 吳 坤 煌 、 陳 垂 映 、 楊 浪 石 、 丘 英 二 、 葉 定 城 、 夏 陽 、 雷 石 榆 、 翁 鬧 、 巫 永 福 、 嵐 吼 、 吳 天 賞 、<br />

77<br />

放 浪 兒 、 王 火 科 , 女 性 作 家 的 董 琴 蓮 、 趙 靜 眸 、 黃 寶 桃 , 以 及 鹽 分 地 帶 作 家 群 中 的 吳 新 榮 、 郭 水 潭 、 林 精 鏐 、<br />

莊 培 初 、 曾 曉 青 、 青 陽 哲 、 葉 向 榮 、 吳 德 修 等 人 。<br />

相 較 之 下 , 日 文 詩 作 之 水 準 及 作 家 陣 容 , 顯 較 中 文 詩 為 強 , 尤 其 鹽 分 地 帶 詩 人 群 的 出 現 , 創 作 出 大 量 洋<br />

溢 鹽 鄉 情 調 的 寫 實 詩 作 , 既 反 映 出 下 層 人 民 生 活 的 疾 苦 , 也 寄 託 對 故 國 山 河 的 愛 戀 , 為 台 灣 的 詩 壇 增 添 了 光<br />

彩 與 朝 氣 。<br />

中 文 詩 歌 方 面 , 楊 華 作 於 一 九 三 三 年 六 月 二 十 四 日 至 一 九 三 四 年 十 一 月 七 日 , 而 連 載 於 《 台 灣 文 藝 》 二<br />

卷 一 號 至 二 卷 五 號 上 的 五 十 九 首 《 晨 光 集 》 小 詩 , 是 最 引 人 注 目 的 焦 點 。 他 以 清 新 自 然 的 筆 調 , 在 簡 短 的 詩<br />

句 中 , 娓 娓 地 唱 出 了 詩 人 對 生 命 、 自 然 和 愛 情 的 頌 贊 與 熱 愛 , 心 曲 流 露 , 令 人 動 容 , 也 因 此 受 到 文 評 家 的 同<br />

聲 誇 獎 。 林 克 夫 即 稱 :「 我 們 這 台 灣 經 過 了 這 楊 花 氏 紹 介 了 後 , 大 有 影 響 於 台 灣 詩 歌 的 建 設 , 也 是 值 得 注 目 的<br />

一 件 的 作 品 。」 78 雷 石 榆 更 直 呼 :「 楊 華 君 的 《 晨 光 集 》, 可 以 說 , 在 這 刊 物 中 再 找 不 到 相 伯 仲 的 自 然 主 義 詩 。<br />

那 清 淡 、 瀟 洒 的 詩 句 正 如 HT 生 君 說 是 酷 似 冰 心 等 的 寫 法 。」 79<br />

《 台 灣 文 藝 》 時 期 的 白 話 新 詩 , 由 於 詩 人 還 在 觀 摩 學 習 階 段 , 經 驗 不 夠 , 技 巧 欠 缺 , 因 此 量 的 方 面 儘 管<br />

發 達 , 質 的 方 面 仍 然 有 待 提 升 。 張 深 切 早 已 洞 燭 其 弊 , 提 出 呼 籲 :<br />

其 實 現 在 的 所 謂 新 詩 也 許 還 不 能 夠 說 是 詩 吧 。 因 為 新 詩 的 文 字 很 沒 有 洗 鍊 , 句 節 多 缺 律 韻 , 讀 後 不<br />

僅 沒 能 記 憶 , 連 印 象 也 很 難 保 留 , 咱 們 此 後 當 有 義 務 改 革 新 詩 。 80<br />

此 外 文 藝 聯 盟 東 京 支 部 在 其 一 九 三 五 年 四 月 十 四 日 的 第 三 次 座 談 會 上 也 作 成 提 案 , 要 求 台 灣 文 藝 聯 盟 總<br />

會 對 於 「 感 傷 的 、 呼 號 的 無 聊 詩 歌 加 以 整 頓 , 希 望 重 質 而 不 重 量 。」 81 雷 石 榆 則 除 了 寄 送 書 信 表 達 意 見 , 希 望<br />

編 輯 先 生 嚴 格 選 擇 , 也 要 求 作 者 諸 君 :「 以 社 會 事 象 、 大 眾 生 活 …… 為 題 材 , 多 多 產 生 有 意 義 的 作 品 。」 82 他<br />

更 進 一 步 以 < 我 所 切 望 的 詩 歌 > 一 文 , 表 達 出 他 的 期 望 與 理 想 :<br />

76<br />

文 鷗 :< 遠 望 台 >,《 台 灣 文 藝 》 第 二 卷 第 七 號 , 頁 二 ○ 二 。<br />

77<br />

鹽 分 地 帶 作 家 群 指 活 躍 於 一 九 三 二 年 前 後 , 而 居 住 於 台 南 州 北 門 郡 , 包 括 佳 里 、 學 甲 、 北 門 將 軍 、 七 股 、<br />

西 港 等 濱 海 鄉 鎮 之 詩 人 群 , 即 以 吳 新 榮 為 首 的 北 門 七 子 : 郭 水 潭 、 林 精 鏐 、 王 登 山 、 徐 清 吉 、 莊 培 初 、 林 清<br />

文 及 其 他 詩 人 們 。<br />

78<br />

HT 生 ( 林 克 夫 ):< 詩 歌 的 批 評 及 其 問 題 的 二 、 三 >,《 台 灣 文 藝 》 第 二 卷 第 四 號 , 頁 一 ○ 二 。<br />

79<br />

雷 石 榆 :< 我 所 切 望 的 詩 歌 ─ 批 評 四 月 號 的 詩 >,《 台 灣 文 藝 》 第 二 卷 第 六 號 , 頁 一 二 六 。<br />

80<br />

張 深 切 :,《 台 灣 文 藝 》 第 二 卷 第 五 號 , 頁 二 一 。<br />

81<br />

吳 坤 煌 :< 東 京 支 部 の 提 案 >,《 台 灣 文 藝 》 第 二 卷 第 六 號 , 頁 三 ○。<br />

82<br />

雷 石 榆 :< 書 信 >,《 台 灣 文 藝 》 第 二 卷 第 六 號 , 頁 四 三 。<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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稻 江 學 報 第 五 卷 第 一 期<br />

那 就 是 現 實 地 寫 , 在 大 眾 生 活 中 擇 出 所 要 表 現 的 主 題 , 藝 術 的 形 象 化 地 , 言 語 的 簡 明 地 , 用 鼓 動 的<br />

情 熱 , 流 貫 於 詩 的 行 句 之 間 。 83<br />

檢 點 這 時 期 令 人 不 滿 的 新 詩 , 大 概 有 兩 方 面 的 缺 失 : 一 是 題 材 的 偏 枯 , 即<br />

詩 歌 的 內 容 大 抵 以 表 現 作 者 內 心 的 鬱 結 苦 悶 , 或 者 描 寫 美 麗 可 愛 的 本 地 風 光 為 多 , 因 此 往 往 流 於 林 克 夫 所 批<br />

評 的 :「 十 之 七 八 , 若 不 是 歌 失 戀 的 , 就 是 失 望 , 在 這 種 的 現 象 的 台 灣 獨 自 悲 傷 是 無 益 於 世 , 而 且 是 有 害 的 。」<br />

84<br />

另 一 則 是 形 式 的 錯 離 , 不 是 陷 於 根 深 蒂 固 的 文 言 習 套 , 就 是 蹈 入 詩 文 不 分 的 散 文 藩 籬 , 前 者 形 成 了 文 言<br />

詩 , 例 如 楊 守 愚 的 < 農 忙 > 85 :<br />

農 忙 忙 忙<br />

一 村 裏 都 表 現 出 異 常 緊 張<br />

農 夫 們 都 快 活 得 幾 欲 發 狂<br />

因 為 這 收 成 庶 乎<br />

慰 安 了 他 們 一 年 的 辛 苦<br />

因 為 這 收 成 庶 乎<br />

報 償 了 他 們 一 年 的 勞 動<br />

後 者 則 形 成 了 散 文 詩 , 甚 至 有 直 呼 為 「 散 文 詩 」 的 作 品 出 現 。 86 這 樣 詩 與 散 文 混 然 沒 有 分 別 , 吟 誦 起 來 毫 無 詩<br />

的 味 道 , 自 然 容 易 引 人 詬 病 。<br />

至 於 散 文 向 來 就 是 中 國 文 學 上 的 正 宗 , 歷 代 文 人 們 推 敲 語 辭 , 考 究 章 法 , 創 造 出 無 數 典 雅 高 妙 的 篇 章 。<br />

散 文 之 美 , 即 體 現 在 流 貫 其 中 的 洞 明 世 事 , 和 練 達 人 情 上 。 從 內 容 上 看 , 散 文 常 是 作 者 胸 襟 、 抱 負 和 人 格 的<br />

自 然 呈 露 , 或 是 對 某 一 事 物 , 某 種 思 緒 的 直 接 剖 示 ; 從 形 式 上 看 , 它 常 運 用 簡 明 樸 實 的 文 字 , 長 短 錯 落 的 句<br />

式 , 來 表 情 達 意 , 敘 事 論 理 , 顯 現 了 圓 融 流 轉 的 樣 貌 , 和 引 人 入 勝 的 美 感 。<br />

五 四 以 後 的 白 話 散 文 , 一 則 沿 襲 舊 有 散 文 錯 綜 變 化 、 簡 捷 渾 成 的 構 思 , 一 則 汲 取 西 方 感 性 幽 默 、 精 密 活<br />

潑 的 手 法 , 鎔 鑄 成 了 現 代 體 式 多 樣 , 靈 活 多 變 的 新 文 體 。 或 抒 情 、 或 狀 物 、 或 論 辯 、 或 說 理 , 無 不 在 短 小 的<br />

篇 幅 中 兼 容 並 蓄 , 自 由 揮 灑 。 也 因 此 , 現 代 型 式 的 散 文 , 依 其 內 容 性 質 , 又 可 細 分 為 雜 文 、 小 品 、 隨 筆 、 報<br />

告 文 學 、 傳 記 文 學 等 不 同 類 別 。<br />

此 中 隨 手 寫 來 、 不 拘 一 格 的 隨 筆 , 尤 為 五 四 以 後 文 人 的 最 愛 , 發 表 在 《 台 灣 文 藝 》 上 的 散 文 , 也 以 此 類<br />

佔 大 多 數 。 論 其 內 容 , 則 不 外 是 抒 發 心 情 、 品 藻 人 物 、 議 論 事 理 、 介 紹 風 光 之 作 , 也 有 針 對 音 樂 、 舞 蹈 、 美<br />

術 等 藝 文 團 體 或 個 人 活 動 的 報 導 。 大 抵 都 是 有 關 個 人 生 活 和 觀 感 的 隨 筆 文 章 , 但 因 沒 有 真 正 的 隨 筆 家 出 現 ,<br />

也 就 產 生 不 出 令 人 激 賞 的 出 色 作 品 。<br />

作 為 綜 合 藝 術 , 藉 由 演 員 在 舞 台 上 表 演 , 以 發 揮 其 藝 術 效 果 的 戲 劇 , 基 本 上 是 由 文 學 、 音 樂 、 美 術 、 舞<br />

蹈 、 雕 塑 、 燈 光 等 因 素 組 合 而 成 , 劇 本 即 是 戲 劇 中 的 文 學 成 分 , 因 此 也 被 稱 為 戲 劇 文 學 。 它 除 了 提 供 給 讀 者<br />

閱 讀 欣 賞 之 外 , 同 時 也 是 戲 劇 演 出 必 不 可 缺 的 基 礎 ; 也 惟 有 透 過 演 出 , 才 能 表 現 出 劇 本 的 全 部 價 值 。<br />

83<br />

84<br />

85<br />

86<br />

同 註 一 四 , 頁 一 二 四 。<br />

同 註 一 三 , 頁 一 ○ 一 。<br />

楊 守 愚 :< 農 忙 >,《 台 灣 文 藝 》 第 二 卷 第 四 號 , 頁 一 一 三 ~ 一 一 四 。<br />

散 文 詩 的 例 子 不 勝 枚 舉 , 最 顯 著 的 是 夢 湘 ( 陳 臥 薪 ) 連 載 於 《 台 灣 文 藝 》 創 刊 號 至 二 卷 五 號 上 的 七 首 《 鄉<br />

村 微 音 集 》, 另 外 二 卷 一 號 上 葉 融 其 的 < 年 頭 一 棒 >, 更 是 分 行 散 文 的 顯 例 。<br />

165


稻 江 學 報 第 五 卷 第 一 期<br />

劇 本 創 作 一 直 都 是 現 代 文 學 中 最 弱 的 一 環 , 創 作 者 少 , 佳 構 更 少 , 這 是 「 因 為 台 灣 演 劇 界 久 在 微 微 不 振 ,<br />

自 然 戲 曲 也 跟 它 沒 有 了 。」 87 現 實 環 境 的 影 響 , 加 上 它 的 限 制 多 、 要 求 嚴 、 標 準 高 , 都 是 戲 劇 創 作 不 振 的 原 因 。<br />

首 先 劇 本 的 結 構 , 必 須 遵 循 時 間 與 空 間 高 度 集 中 的 原 則 , 有 關 矛 盾 ─ 衝 突 ─ 解 決 的 一 系 列 戲 劇 情 節 , 都 必 須<br />

在 高 度 集 中 的 場 面 和 場 景 中 開 展 。 另 外 對 於 構 成 戲 劇 主 要 成 分 中 的 人 物 , 其 台 詞 必 須 講 求 精 練 、 優 美 、 適 合<br />

身 分 , 富 表 現 力 , 既 便 於 演 員 「 上 口 」, 又 便 於 觀 眾 「 入 耳 」。 人 物 動 作 的 刻 畫 , 則 要 能 表 現 出 個 性 、 思 想 、<br />

心 理 和 行 動 。 此 外 情 節 講 求 生 動 而 豐 富 , 主 題 要 能 含 蓄 而 深 刻 等 等 , 這 些 寫 作 條 件 都 不 是 很 容 易 能 夠 做 到 的 。<br />

同 樣 刊 登 在 《 台 灣 文 藝 》 上 的 戲 曲 作 品 , 也 是 屈 指 可 數 , 成 績 不 佳 。 中 文 部 分 只 有 楊 守 愚 的 < 兩 對 摩 登<br />

夫 婦 >, 曙 人 的 < 虛 榮 誤 >, 蔡 德 音 的 < 天 鵝 肉 >, 邱 春 榮 的 < 結 婚 的 理 想 >, 和 張 深 切 的 < 落 陰 >; 日 文<br />

的 有 張 榮 宗 的 < 外 交 部 事 務 官 >、< 貂 蟬 >, 和 董 祐 峰 的 < 森 の 彼 方 へ>(< 往 森 林 那 一 端 >), 寥 寥 八 篇 而<br />

已 , 也 因 此 引 起 讀 者 的 投 書 關 注 , 希 望 能 多 刊 載 戲 劇 作 品 。 88<br />

最 後 是 關 於 學 術 方 面 的 文 章 , 這 些 大 多 集 中 在 探 討 哲 學 或 論 述 語 言 , 計 有 黃 得 時 的 < 孔 子 的 文 學 觀 及 其<br />

影 響 >、< 讀 郭 沫 若 先 生 著 《 屈 原 》>, 吳 鴻 爐 ( 劍 亭 ) 的 < 創 作 與 哲 學 >, 張 煦 的 < 梁 任 公 提 訴 老 子 時 代<br />

問 題 一 案 判 決 書 >, 李 獻 璋 的 < 方 言 談 屑 >, 夢 湘 ( 陳 臥 薪 ) 的 < 論 詩 >, 陳 紹 馨 的 < 西 洋 古 文 獻 に 現 はれ<br />

たる 台 灣 >(< 西 洋 古 文 獻 出 現 的 台 灣 >)、< 性 格 の 魅 力 >(< 性 格 的 魅 力 >), 洪 耀 勳 的 < 悲 劇 の 哲 學 ><br />

(< 悲 劇 的 哲 學 >)、< 藝 術 と 哲 學 >(< 藝 術 與 哲 學 >), 郭 一 舟 ( 即 郭 明 昆 ) 的 < 北 京 話 >、< 福 佬 話 ><br />

( 上 )( 中 )( 下 ),< 北 京 雜 話 >, 楊 杏 庭 的 < 無 限 否 定 と 創 造 性 >(< 無 限 否 定 與 創 造 性 >), 蘇 維 熊 的 <<br />

蠅 の 文 學 >(< 蒼 蠅 的 文 學 >), 劉 捷 的 < 民 間 文 學 の 整 理 及 びその 方 法 論 >(< 民 間 文 學 的 整 理 及 其 方 法 論<br />

>)。<br />

這 些 論 文 裡 面 , 郭 一 舟 的 論 著 全 部 用 台 語 文 寫 成 , 特 別 是 < 福 佬 話 > 這 篇 文 章 , 黃 得 時 認 為 最 具 學 術 價<br />

值 :<br />

他 不 但 利 用 語 言 上 的 種 種 方 法 去 研 究 和 分 析 福 佬 話 的 組 織 , 而 且 還 以 身 作 則 , 用 「 福 佬 語 」 寫 成 該<br />

篇 論 文 , 這 是 一 種 很 大 膽 的 嘗 試 , 而 且 得 到 相 當 的 成 功 。 89<br />

也 因 此 , 對 於 這 位 極 具 發 展 潛 力 的 學 人 之 英 年 早 逝 , 黃 得 時 直 認 是 台 灣 學 界 的 一 大 損 失 。 90<br />

四 、 結 論<br />

由 張 深 切 全 心 投 入 而 艱 苦 孕 育 出 來 的 《 台 灣 文 藝 》, 不 只 是 作 家 作 品 發 表 的 園 地 , 也 是 知 識 傳 播 、 情 感<br />

交 流 , 和 意 見 溝 通 的 場 圃 。 在 日 據 時 期 所 有 文 學 雜 誌 中 , 論 作 家 陣 容 之 堅 強 , 作 品 質 量 之 精 贍 , 固 無 出 其 右<br />

者 , 即 以 波 瀾 之 壯 闊 , 影 響 之 深 遠 而 論 , 亦 當 推 為 個 中 翹 楚 。<br />

87<br />

88<br />

89<br />

90<br />

賴 慶 :< 文 藝 的 大 眾 化 , 怎 樣 保 障 文 藝 家 的 生 活 >,《 先 發 部 隊 》 創 刊 號 ( 一 九 三 四 年 七 月 ), 頁 六 。<br />

例 如 《 台 灣 文 藝 》 二 卷 六 號 頁 四 三 即 有 讀 者 王 壬 丙 、 曾 壽 河 的 書 信 呼 籲 。<br />

同 註 七 。<br />

據 王 詩 琅 :《 台 灣 省 通 志 稿 卷 七 人 物 志 》( 台 灣 省 文 獻 委 員 會 , 一 九 六 二 年 十 二 月 ), 頁 一 二 五 ~ 一 二 六<br />

記 載 : 郭 明 坤 ( 一 九 ○ 五 ~ 一 九 四 三 ), 號 一 舟 , 台 南 縣 麻 豆 鎮 人 , 自 幼 好 學 , 負 笈 日 本 早 稻 田 大 學 專 攻 社<br />

會 學 , 尤 致 力 於 閩 南 語 之 研 究 , 常 有 獨 到 之 論 文 發 表 , 受 到 日 本 學 界 注 目 。 大 學 畢 業 後 因 成 績 優 異 , 留 校 擢<br />

任 講 師 , 中 日 戰 爭 期 間 曾 應 聘 赴 大 陸 研 究 閩 南 社 會 組 織 , 頗 有 成 就 , 返 日 後 繼 續 執 教 。 平 素 熱 心 誘 掖 後 進 ,<br />

又 且 關 心 故 鄉 文 化 , 時 將 所 著 研 究 寄 回 台 灣 報 刊 發 表 。 大 戰 末 期 由 日 本 坐 船 回 台 時 受 到 美 軍 潛 水 艦 襲 擊 , 偕<br />

同 三 名 子 女 同 時 不 幸 葬 身 太 平 洋 中 。 遺 著 經 李 獻 璋 編 成 《 中 國 の 家 族 制 度 及 び 言 語 の 研 究 》 一 書 , 一 九 六 三<br />

年 二 月 由 東 京 泰 山 文 物 社 出 版 發 行 , 流 傳 於 世 。<br />

166


稻 江 學 報 第 五 卷 第 一 期<br />

《 台 灣 文 藝 》 凝 聚 了 知 識 分 子 的 向 心 與 共 識 , 開 拓 了 可 大 可 久 的 文 學 版 圖 , 為 台 灣 文 學 的 發 展 , 奠 下 了<br />

深 厚 的 礎 石 。 從 此 以 後 ,「 台 灣 的 文 藝 便 從 文 字 方 面 進 展 於 行 動 方 面 , 從 概 念 的 、 趣 味 的 、 遊 玩 的 , 進 展 於 意<br />

識 的 、 實 質 的 、 本 格 的 底 了 。」 91<br />

試 就 一 九 三 四 年 十 一 月 五 日 的 創 刊 號 , 以 迄 一 九 三 六 年 八 月 廿 八 日 終 刊 號 的 全 部 十 五 期 《 台 灣 文 藝 》 加<br />

以 深 入 考 察 , 即 可 看 出 它 包 容 深 廣 , 承 先 啟 後 的 多 樣 化 風 貌 。 就 精 神 上 言 , 它 既 是 表 現 漢 族 意 識 的 民 族 文 學 ,<br />

又 是 反 殖 民 、 反 封 建 的 抗 議 文 學 ; 就 題 材 來 看 , 可 以 說 是 描 寫 斯 土 斯 民 的 鄉 土 文 學 , 更 是 反 映 農 村 苦 難 的 農<br />

民 文 學 ; 就 文 學 表 現 上 說 , 屬 於 現 實 主 義 文 學 , 而 就 政 治 層 面 以 觀 , 則 是 殖 民 地 ( 外 地 ) 文 學 。<br />

《 台 灣 文 藝 》 表 象 豐 富 的 文 學 傳 統 , 是 張 深 切 人 道 精 神 的 映 照 , 也 是 抗 日 心 志 的 表 徵 , 它 的 底 流 正 是 熱<br />

血 青 年 對 於 苦 難 時 代 的 深 沉 關 懷 。 同 時 代 的 賴 明 弘 在 < 台 灣 文 藝 聯 盟 創 立 的 斷 片 回 憶 > 一 文 中 即 指 稱 :「 自 從<br />

一 九 三 ○ 年 以 來 席 捲 了 整 個 世 界 的 經 濟 恐 慌 , 是 一 日 比 一 日 地 深 刻 下 去 ; 到 了 現 在 , 已 經 是 造 成 舉 世 的 『 非<br />

常 時 代 』 來 了 。 看 ! 失 工 的 洪 水 , 是 比 較 從 前 來 得 厲 害 , 大 眾 的 生 活 是 墮 在 困 窮 的 深 淵 底 下 ; 就 是 世 界 資 本<br />

主 義 圈 的 一 角 的 咱 們 台 灣 , 也 已 經 是 受 著 莫 大 的 波 及 了 。」 92<br />

張 深 切 秉 承 著 知 識 分 子 的 血 性 良 知 , 毅 然 挺 身 而 出 , 獨 任 艱 鉅 , 擔 當 了 《 台 灣 文 藝 》 發 行 推 廣 的 重 任 。<br />

《 台 灣 文 藝 》 由 於 張 深 切 而 得 以 煥 發 光 彩 , 影 響 來 茲 ; 張 深 切 也 因 著 《 台 灣 文 藝 》 而 能 夠 發 抒 心 聲 , 寄 託 懷<br />

抱 , 彼 此 有 如 魚 水 互 濟 , 相 得 益 彰 。 在 當 時 殖 民 統 治 百 無 可 為 的 苦 悶 時 局 下 , 發 抒 作 家 思 想 感 情 的 《 台 灣 文<br />

藝 》, 可 以 說 是 撫 慰 台 灣 民 眾 心 靈 的 最 佳 方 劑 。 它 不 但 是 臺 灣 人 民 苦 悶 的 象 徵 , 也 是 殖 民 統 治 時 代 的 見 證 者 。<br />

91<br />

92<br />

張 深 切 :< 對 台 灣 新 文 學 路 線 的 一 提 案 >,《 台 灣 文 藝 》 第 二 卷 第 二 號 , 頁 八 四 。<br />

賴 文 參 見 《 台 北 文 物 》 第 三 卷 第 三 期 , 頁 六 ○。<br />

167


稻 江 學 報 第 五 卷 第 一 期<br />

參 考 書 目<br />

《 張 深 切 全 集 》, 台 北 文 經 出 版 社 , 一 九 九 八 年 一 月 。<br />

《 台 灣 文 藝 》, 台 灣 文 藝 聯 盟 機 關 雜 誌 , 一 九 三 四 年 創 刊 , 東 方 文 化 書 局 景 印 本 , 一 九 八 一 年 三 月 。<br />

《 先 發 部 隊 》, 一 九 三 四 年 創 刊 , 東 方 文 化 書 局 景 印 本 , 一 九 八 一 年 三 月 。<br />

《 第 一 線 》, 一 九 三 五 年 創 刊 , 東 方 文 化 書 局 景 印 本 , 一 九 八 一 年 三 月 。<br />

《 台 北 文 物 》 第 三 卷 第 二 期 、 第 三 期 ─ 新 文 學 新 劇 運 動 專 號 , 台 北 市 文 獻 委 員 會 , 一 九 五 四 年 八 月 、 十 二 月 。<br />

《 南 投 文 獻 叢 輯 文 學 篇 》, 南 投 縣 政 府 , 一 九 七 九 年 六 月 。<br />

《 草 屯 鎮 誌 》, 草 屯 鎮 誌 編 纂 委 員 會 , 一 九 八 六 年 十 二 月 。<br />

賴 慶 :< 文 藝 的 大 眾 化 , 怎 樣 保 障 文 藝 家 的 生 活 >,《 先 發 部 隊 》 創 刊 號 ( 一 九 三 四 年 七 月 )。<br />

黃 得 時 :< 小 說 的 人 物 描 寫 >,《 第 一 線 》 創 刊 號 ( 一 九 三 五 年 一 月 )。<br />

黃 得 時 :< 台 灣 新 文 學 運 動 概 觀 >,《 台 北 文 物 》 第 四 卷 第 二 期 ( 一 九 五 五 年 八 月 )。<br />

賴 明 弘 :< 台 灣 文 藝 聯 盟 創 立 的 斷 片 回 憶 >,《 台 北 文 物 》 第 三 卷 第 三 期 。<br />

王 詩 琅 :《 台 灣 省 通 志 稿 卷 七 人 物 志 》, 台 灣 省 文 獻 委 員 會 ( 一 九 六 二 年 十 二 月 )。<br />

林 載 爵 :< 黑 色 的 太 陽 - 張 深 切 的 里 程 >,《 夏 潮 》 第 三 卷 第 三 期 ( 一 九 七 七 年 九 月 )。<br />

許 俊 雅 :《 日 據 時 期 台 灣 小 說 研 究 》( 文 史 哲 出 版 社 , 一 九 九 五 年 二 月 )。<br />

陳 芳 明 :< 追 尋 張 深 切 >,《 聯 合 文 學 》 總 號 151 期 ,( 一 九 九 七 年 五 月 )。<br />

168


稻 江 學 報 第 五 卷 第 一 期<br />

台 灣 南 北 都 會 區 大 型 購 物 中 心 之 消 費 者 行 為 差 異 性 研 究 - 以 「 美 麗<br />

華 百 樂 園 」 及 「 統 一 夢 時 代 」 為 例<br />

葉 龍 泰<br />

1 、 陳 文 正<br />

2 、 鄭 富 元<br />

1<br />

稻 江 科 技 暨 管 理 學 院 餐 旅 管 理 學 系 講 師<br />

2<br />

稻 江 科 技 暨 管 理 學 院 餐 旅 管 理 學 系 技 術 級 講 師<br />

3<br />

稻 江 科 技 暨 管 理 學 院 餐 旅 管 理 學 系 助 理 教 授<br />

3<br />

摘 要<br />

為 瞭 解 台 北 都 會 區 與 高 雄 都 會 區 之 消 費 者 對 大 型 購 物 中 心 與 其 他 百 貨 業 之 區 別 , 及 大 型 購 物 中 心 對 消 費<br />

者 有 何 吸 引 力 , 本 研 究 以 台 北 市 「 美 麗 華 百 樂 園 」 及 高 雄 市 「 統 一 夢 時 代 」 為 探 討 對 象 , 以 問 卷 的 方 式 對 兩<br />

家 大 型 購 物 中 心 的 消 費 者 進 行 消 費 行 為 、 人 口 統 計 、 消 費 動 機 及 顧 客 滿 意 度 的 調 查 , 以 了 解 南 北 兩 都 會 區 之<br />

消 費 者 對 所 在 地 之 購 物 中 心 特 性 認 知 與 消 費 行 為 的 差 異 。 調 查 結 果 發 現 , 在 探 討 消 費 者 對 大 型 購 物 中 心 的 認<br />

知 上 , 消 費 者 較 傾 向 大 型 購 物 中 心 需 具 有 舒 適 寬 敞 的 購 物 環 境 , 另 受 訪 者 皆 能 辨 識 出 量 販 店 和 大 型 購 物 中 心<br />

之 差 別 , 但 多 數 受 訪 者 認 為 大 型 購 物 中 心 與 百 貨 公 司 是 雷 同 的 , 這 也 是 目 前 台 灣 消 費 者 對 大 型 購 物 認 定 不 明<br />

之 處 。 台 北 都 會 區 與 高 雄 都 會 區 兩 地 之 消 費 者 對 所 在 地 購 物 中 心 之 特 性 認 知 、 消 費 動 機 並 無 明 顯 的 差 異 存 在 ,<br />

唯 獨 對 顧 客 滿 意 度 存 在 顯 著 的 差 異 。<br />

關 鍵 詞 : 購 物 中 心 、 消 費 者 行 為 、 滿 意 度<br />

169


稻 江 學 報 第 五 卷 第 一 期<br />

Comparison on Consumer’s Behaviors between Shopping Centers<br />

Located on Taipei City and Kaohsiung City – Examples of Miramar<br />

Entertainment Park and Tong-Yi Dream Mall<br />

Lung-Tai Yeh 1 , Wen-Cheng, Chen 2 , Fu-Yuan Cheng 3<br />

1 Lecturer, Department of Hospitality Management, Toko University<br />

2 Lecturer, Department of Hospitality Management, Toko University<br />

3 Assistant Professor, Department of Hospitality Management, Toko University,<br />

Abstract<br />

The purpose of this research was to identify the attractions and perceptions of shopping centers from consumers<br />

who come from Taipei and Kaohsiung city. We selected Taipei Maramar entertainment park and Kaohsiung<br />

Tong-Yi dream mall as study subjects and investigated consumer’s behavior, demographic statistics and consumer’s<br />

satisfaction by questionnaire, and analyzed the differences on perception of shopping centers and consumer’s<br />

behaviors between these two shopping centers. The results showed that in perceptions of shopping center, consumers<br />

considered shopping center should have comfortable and spacious shopping area, and most of them could clarify the<br />

shopping centers were different from hypermarket. However, most consumers considered the shopping centers were<br />

similar to department stores. There were no significant differences between north and south metropolitans on<br />

consumer’s perceptions of shopping center and behaviors of local shopping centers. There were only significant<br />

differences between north and south metropolitans on consumer’s satisfactions.<br />

Keywords: Shopping center, Consumer’s behavior, Satisfaction<br />

170


稻 江 學 報 第 五 卷 第 一 期<br />

壹 、 緒 論<br />

一 、 研 究 動 機<br />

近 年 來 , 政 府 為 提 昇 國 人 生 活 品 質 、 促 進 觀 光 產 業 發 展 、 進 而 提 振 國 內 經 濟 , 調 整 了 國 人 工 作 休 假 時 間 ,<br />

全 面 實 施 「 週 休 二 日 」 的 制 度 。 民 眾 休 閒 時 間 的 增 加 , 帶 動 了 國 內 休 閒 旅 遊 的 風 氣 。 此 外 , 在 這 繁 忙 的 社 會<br />

中 , 國 人 對 於 休 閒 活 動 的 需 求 增 加 , 對 物 質 生 活 的 需 求 亦 逐 漸 提 高 , 並 越 來 越 重 視 休 閒 娛 樂 , 這 些 趨 勢 使 得<br />

大 型 購 物 中 心 在 台 灣 各 地 市 區 及 郊 區 如 雨 後 春 筍 般 陸 續 成 立 。 大 型 購 物 中 心 為 一 種 提 供 多 元 服 務 的 購 物 空<br />

間 , 包 含 購 物 、 休 閒 、 娛 樂 、 餐 飲 、 會 議 、 展 示 等 功 能 , 成 為 民 眾 休 閒 購 物 甚 至 觀 光 的 新 地 標 。 過 去 已 有 許<br />

多 研 究 針 對 大 型 購 物 中 心 之 消 費 者 行 為 、 意 象 加 以 探 討 , 但 目 前 仍 沒 有 文 獻 探 討 不 同 都 會 區 之 性 質 相 近 的 大<br />

型 購 物 中 心 之 消 費 者 行 為 , 因 此 本 文 以 台 灣 近 期 開 幕 之 大 型 購 物 中 心 為 研 究 方 向 , 以 多 項 構 面 針 對 南 北 都 會<br />

區 之 消 費 者 對 大 型 購 物 中 心 的 消 費 行 為 加 以 探 討 , 進 而 了 瞭 解 南 北 都 會 區 之 消 費 者 對 大 型 購 物 中 心 與 其 他 百<br />

貨 業 、 零 售 業 之 特 性 認 知 , 以 及 購 物 中 心 本 身 對 南 北 都 會 區 之 消 費 者 有 何 吸 引 力 。 經 過 查 詢 相 關 文 獻 , 決 定<br />

以 台 北 地 區 於 2004 年 開 幕 的 「 美 麗 華 百 樂 園 」 及 高 雄 地 區 在 2007 年 設 立 的 「 統 一 夢 時 代 購 物 中 心 」 為 例 。<br />

由 於 此 二 大 型 購 物 中 心 性 質 雷 同 , 且 分 別 座 落 於 南 北 兩 地 , 藉 此 瞭 解 不 同 地 區 消 費 者 的 消 費 行 為 有 何 差 異 。<br />

二 、 研 究 目 的<br />

基 於 上 述 動 機 , 本 研 究 藉 由 文 獻 理 論 、 資 料 收 集 與 分 析 , 對 消 費 者 進 行 問 卷 調 查 , 以 探 討 大 型 購 物 中 心<br />

對 消 費 者 行 為 之 影 響 , 進 一 步 瞭 解 南 北 大 型 購 物 中 心 消 費 者 行 為 之 差 異 。 本 研 究 目 的 如 下 :<br />

ㄧ、 探 討 南 北 都 會 區 消 費 者 對 大 型 購 物 中 心 特 性 的 認 知<br />

二 、 探 討 南 北 都 會 區 消 費 者 前 往 大 型 購 物 中 心 的 動 機 為 何<br />

三 、 探 討 南 北 都 會 區 大 型 購 物 中 心 對 消 費 者 購 物 行 為 後 之 滿 意 度<br />

貳 、 文 獻 探 討<br />

ㄧ、 大 型 購 物 中 心 之 起 源<br />

購 物 中 心 是 一 個 以 市 場 為 導 向 、 資 金 、 技 術 、 人 才 皆 密 集 之 產 業 。 成 功 的 購 物 中 心 不 但 帶 來 經 濟 的 效 益 ,<br />

改 善 消 費 的 環 境 , 提 高 人 們 生 活 的 水 準 , 更 能 創 造 工 作 機 會 , 帶 給 地 方 財 稅 收 入 , 及 平 衡 都 市 、 鄉 城 的 均 衡<br />

發 展 。<br />

國 外 大 型 購 物 中 心 之 設 立 、 經 營 、 管 理 、 法 規 早 已 行 之 多 年 , 台 灣 則 由 於 地 理 條 件 , 風 俗 民 情 、 法 規 限<br />

制 等 因 素 , 至 近 期 才 開 始 出 現 這 一 類 結 合 購 物 、 休 閒 、 餐 飲 、 娛 樂 的 大 型 購 物 中 心 。 台 灣 第 一 家 購 物 中 心 - 遠<br />

企 購 物 中 心 , 屬 市 區 型 的 購 物 中 心 , 並 非 位 於 工 商 綜 合 區 內 。 遠 企 購 物 中 心 於 1994 年 在 台 北 市 敦 化 南 路 成 立<br />

開 幕 , 經 營 方 式 有 別 以 往 傳 統 百 貨 及 量 販 業 , 結 合 遠 東 國 際 大 飯 店 及 遠 東 辦 公 大 樓 , 且 建 築 物 間 以 電 梯 及 密<br />

閉 式 的 走 道 加 以 連 結 , 除 呈 現 以 流 行 精 品 為 主 體 的 零 售 賣 場 外 , 同 時 結 合 了 辦 公 、 住 宿 及 用 餐 等 功 能 , 讓 整<br />

個 購 物 中 心 的 功 能 推 向 全 方 位 , 使 得 購 物 中 心 的 功 能 不 僅 是 販 售 商 品 而 已 , 並 將 國 內 購 物 中 心 的 發 展 推 向 高<br />

171


稻 江 學 報 第 五 卷 第 一 期<br />

級 、 精 緻 化 的 開 發 方 向 。1999 年 7 月 4 日 , 國 內 首 家 依 工 商 綜 合 區 設 置 政 策 開 發 的 購 物 中 心 - 台 茂 南 崁 購 物 中<br />

心 ( 位 於 桃 園 縣 蘆 竹 鄉 ) 開 幕 , 依 劉 智 宏 (2004) 的 看 法 , 它 開 啟 了 購 物 中 心 與 百 貨 公 司 間 的 競 爭 。 第 二 家<br />

政 策 推 動 開 發 之 購 物 中 心 是 大 江 國 際 , 位 於 桃 園 縣 中 壢 市 並 於 2001 年 3 月 29 日 開 始 營 運 。 之 後 , 同 年 台 中<br />

市 的 德 安 購 物 中 心 (9 月 27 日 )、 台 北 市 的 微 風 廣 場 (10 月 23 日 ) 及 台 北 市 的 京 華 城 (11 月 23 日 ) 三 家 相<br />

繼 開 幕 ,2002 年 台 中 市 的 老 虎 城 (1 月 16 日 ) 開 幕 ,2003 年 有 新 竹 市 的 風 城 購 物 中 心 (7 月 25 日 )、 台 南 縣<br />

仁 德 鄉 嘉 年 華 購 物 中 心 (10 月 7 日 ) 及 台 北 101 購 物 中 心 (11 月 14 日 ) 三 家 購 物 中 心 開 幕 ,2004 年 台 北 市<br />

美 麗 華 百 樂 園 (11 月 19 日 ) 開 張 營 運 ,2005 年 台 北 縣 中 和 市 環 球 購 物 中 心 (12 月 10 日 ) 開 幕 , 以 及 最 近 (2006<br />

年 ) 開 幕 的 嘉 義 市 耐 斯 廣 場 (7 月 7 日 ), 加 上 由 百 貨 公 司 改 裝 後 成 立 之 環 亞 購 物 廣 場 , 另 外 台 北 縣 的 威 力 購<br />

物 廣 場 (12 月 ), 近 期 (2007 年 ) 開 幕 於 高 雄 的 夢 時 代 購 物 中 心 (6 月 ) 以 及 (2008 年 ) 漢 神 巨 蛋 購 物 廣 場<br />

(7 月 10 日 ) 開 幕 , 目 前 營 運 中 的 購 物 中 心 共 17 家 。<br />

台 灣 地 狹 人 稠 , 雖 然 說 大 型 購 物 中 心 的 設 立 可 以 分 都 市 行 與 郊 區 型 , 但 實 際 上 郊 區 與 人 口 聚 集 的 市 中 心<br />

最 多 也 不 超 過 一 小 時 的 車 程 , 與 國 外 的 郊 區 型 購 物 中 心 , 從 城 鎮 或 市 區 開 車 動 輒 需 要 2 至 3 小 時 才 可 到 達 差<br />

異 甚 大 。 因 此 在 經 營 策 略 上 , 有 別 於 國 外 的 大 型 購 物 中 心 。 購 物 中 心 除 了 開 發 組 織 、 市 場 分 析 、 區 位 選 擇 、<br />

規 劃 設 計 、 營 運 管 理 等 , 必 須 經 過 縝 密 的 思 考 及 各 項 條 件 的 密 切 配 合 , 還 必 須 對 國 內 的 消 費 型 態 做 探 討 , 才<br />

不 至 於 造 成 開 發 後 的 敗 筆 ( 李 文 傑 ,2000)。 目 前 國 內 的 大 型 購 物 中 心 之 經 營 業 者 皆 為 內 資 企 業 , 國 外 經 營 很 成<br />

功 的 購 物 中 心 連 鎖 企 業 尚 未 進 軍 台 灣 , 且 營 運 中 的 大 型 購 物 中 心 半 數 分 佈 在 新 竹 以 北 的 北 部 區 域 , 共 計 11 家<br />

有 6 家 設 置 在 台 北 市 , 其 餘 設 置 於 台 北 縣 、 桃 園 縣 及 新 竹 市 。 其 次 , 這 些 購 物 中 心 的 成 立 營 運 , 有 11 家 集 中<br />

在 1999~2003 年 的 五 年 中 , 期 間 經 歷 亞 洲 金 融 風 暴 、 政 經 情 勢 轉 變 , 導 致 部 分 財 團 財 務 吃 緊 或 其 他 因 素 而 退<br />

縮 ,2004~2006 年 分 別 僅 6 家 成 立 營 運 , 顯 示 開 發 設 立 的 速 度 已 減 緩 。 目 前 仍 有 10 餘 個 購 物 中 心 在 全 台 規 劃 、<br />

開 發 , 但 因 其 申 請 開 發 落 在 不 同 階 段 , 未 來 動 向 如 何 仍 不 明 確 。 再 者 , 這 17 家 購 物 中 心 僅 5 家 依 工 商 綜 合 區<br />

設 置 政 策 設 置 , 其 餘 皆 依 都 市 計 畫 之 程 序 設 置 。( 行 政 院 研 究 發 展 考 核 委 員 會 ,2007)。<br />

二 、 大 型 購 物 中 心 之 定 義<br />

大 型 購 物 中 心 的 建 置 發 展 規 模 , 隨 開 發 歷 史 已 經 產 生 很 大 變 化 , 不 同 國 家 地 區 , 因 國 情 政 經 環 境 的 不 同 ,<br />

消 費 文 化 差 異 而 有 不 同 業 態 與 商 品 服 務 組 合 , 各 項 種 類 的 設 施 亦 可 能 越 來 越 複 雜 , 所 提 供 的 功 能 也 越 來 越 健<br />

全 。 因 此 國 內 外 產 官 學 界 對 於 大 型 購 物 中 心 的 基 本 定 義 未 必 相 同 , 但 基 本 上 仍 有 共 通 一 致 的 見 解 與 觀 點 地 方 。<br />

王 文 義 (1997) 認 為 「 大 型 購 物 中 心 乃 是 聚 集 許 多 商 店 而 成 的 一 個 計 劃 性 商 業 設 施 ; 除 了 各 式 各 樣 的 商 店 能 滿 足<br />

消 費 者 比 較 購 買 的 需 求 外 , 寬 敞 的 空 間 環 境 、 餐 飲 娛 樂 設 施 及 各 種 服 務 機 能 , 更 是 一 個 能 提 供 消 費<br />

者 生 活 交 流 的 場 所 」。 陳 永 祥 (2007) 將 購 物 中 心 定 義 為 :「 由 單 一 業 者 開 發 、 規 劃 與 管 理 、 營 運 , 可 同 時 提 供 購<br />

物 、 休 閒 娛 樂 、 餐 飲 、 文 教 及 生 活 服 務 等 功 能 的 複 合 性 空 間 , 購 物 中 心 包 括 一 家 以 上 的 零 售 業 態 ( 如 百 貨 公 司 、<br />

量 販 店 或 超 市 ), 原 則 上 面 積 大 於 百 貨 公 司 , 停 車 空 間 更 充 足 , 除 了 具 有 百 貨 公 司 的 購 物 機 能 外 , 特 別 強 調 在<br />

其 休 閒 娛 樂 的 功 能 」。<br />

三 、 消 費 者 行 為<br />

就 狹 義 而 言 , 消 費 者 是 指 消 耗 商 品 使 用 價 值 的 人 , 任 何 人 只 要 進 行 消 費 的 過 程 , 都 可 稱 為 消 費 者 。 就 廣<br />

義 而 言 , 消 費 者 包 括 了 商 品 的 需 求 者 、 購 買 者 與 使 用 者 , 及 實 際 參 與 消 費 活 動 的 任 何 一 個 或 全 部 過 程 的 人 ( 徐<br />

達 光 ,2003)。 消 費 者 行 為 是 一 整 合 的 學 科 , 其 內 涵 包 括 社 會 學 、 心 理 學 、 經 濟 學 及 行 銷 學 等 領 域 。Engel, Blackewll<br />

and Miniard (1993) 對 消 費 者 行 為 的 定 義 為 :「 消 費 者 在 取 得 、 消 費 與 處 置 經 濟 財 貨 與 服 務 時 , 所 涉 及 的 各 項 活<br />

172


稻 江 學 報 第 五 卷 第 一 期<br />

動 , 且 包 括 在 這 些 行 動 前 後 的 所 發 生 的 決 策 過 程 」。Paul and Olson(1987) 則 認 為 消 費 者 行 為 是 人 們 在 交 易 過<br />

程 中 的 認 知 、 行 為 及 環 境 互 相 關 係 , 包 含 人 們 在 不 同 消 費 狀 態 及 環 境 中 的 思 考 、 感 受 與 行 動 的 關 係 。 而<br />

Schiffman and Kanuk(1991) 則 認 為 「 消 費 者 為 了 滿 足 需 求 , 而 表 現 出 對 產 品 、 服 務 、 構 想 的 尋 求 、 購 買 使<br />

用 、 評 價 和 處 置 等 行 為 , 即 稱 為 消 費 者 行 為 」。 綜 合 以 上 論 述 , 可 發 現 一 相 同 觀 點 , 即 消 費 者 行 為 可 以 界 定 為<br />

消 費 者 為 滿 足 需 求 過 程 中 所 發 生 的 決 策 行 為 , 且 消 費 者 行 為 視 為 一 種 過 程 , 指 消 費 者 行 為 是 人 們 進 而 取 得 、<br />

消 費 和 處 置 產 品 的 一 種 活 動 。 簡 單 來 說 , 就 是 了 解 人 們 如 何 買 東 西 與 使 用 東 西 、 如 何 買 服 務 與 享 受 服 務 。<br />

四 、 消 費 動 機<br />

消 費 者 購 買 動 機 會 受 內 外 在 力 量 的 影 響 , 也 就 是 消 費 者 的 購 買 行 為 會 受 消 費 者 內 部 的 心 理 機 制 和 力 量 所<br />

影 響 , 另 外 , 也 會 受 消 費 者 外 部 的 環 境 和 人 際 互 動 的 力 量 所 影 響 。 內 在 力 量 包 括 知 覺 、 學 習 、 態 度 、 動 機 、<br />

人 格 特 性 、 價 值 、 生 活 型 態 。 外 在 力 量 包 括 文 化 、 次 文 化 、 社 會 階 段 、 家 庭 、 參 考 群 體 、 情 境 因 素 。Burstiner(1991)<br />

認 為 動 機 是 一 種 需 求 、 衝 動 、 渴 望 , 並 且 驅 使 人 們 達 到 目 標 的 力 量 。 這 種 驅 動 力 並 不 僅 止 於 生 理 上 的 需 求 ,<br />

有 時 它 更 可 能 是 一 種 心 理 層 面 的 力 量 。 一 般 而 言 , 消 費 者 的 購 物 動 機 很 簡 單 的 說 就 是 去 買 他 想 得 到 的 商 品 或<br />

服 務 。 但 是 在 這 些 需 求 下 通 常 都 有 更 深 層 的 心 理 層 面 因 素 包 含 在 內 , 人 們 可 能 因 為 各 種 人 際 關 係 因 素 或 者 社<br />

會 因 素 購 物 。Schiffman and Kanuk(1991) 認 為 動 機 乃 是 個 人 內 在 的 行 動 力 , 其 驅 使 人 們 付 諸 行 動 , 此 行 動<br />

力 是 由 於 需 求 未 獲 得 滿 足 , 導 致 引 發 緊 張 的 狀 態 。 人 們 有 意 識 或 是 下 意 識 的 藉 由 能 滿 足 需 求 的 行 為 , 以 降 低<br />

緊 張 狀 態 , 並 釋 放 他 們 所 感 覺 到 的 壓 力 。<br />

五 、 顧 客 滿 意 度<br />

顧 客 滿 意 (Customer Satisfaction) 一 詞 深 受 國 內 外 企 業 重 視 , 尤 其 是 服 務 業 特 別 強 調 顧 客 滿 意 的 重 要 性 。<br />

Oliver(1981) 指 出 滿 意 度 為 態 度 的 先 行 變 數 , 亦 即 消 費 者 第 一 次 形 成 的 態 度 是 以 期 望 為 基 礎 , 之 後 則 以 消 費<br />

經 驗 的 滿 意 與 否 來 調 整 其 態 度 , 所 以 滿 意 度 為 消 費 者 對 產 品 一 種 暫 時 性 的 、 情 感 性 的 反 應 。Giese and Cote<br />

(2000) 為 了 找 出 一 個 概 念 性 定 義 , 綜 合 30 年 來 的 顧 客 滿 意 度 相 關 文 獻 之 定 義 , 並 進 行 群 體 和 個 人 訪<br />

談 , 最 後 , 將 顧 客 滿 意 度 定 義 為 「 顧 客 在 某 一 特 定 時 間 點 或 有 限 期 間 , 顧 客 對 於 產 品 的 取 得 或 消 費 所 感 受 到<br />

不 同 程 度 的 綜 合 性 情 感 反 應 」, 這 個 概 念 性 定 義 有 助 於 研 究 者 針 對 不 同 情 境 確 認 特 定 、 有 意 義 的 滿 意 度 定 義 。<br />

顧 客 滿 意 是 一 個 複 雜 的 觀 念 , 同 時 其 本 質 也 呈 多 元 化 之 現 象 , 因 此 , 顧 客 滿 意 的 衡 量 尺 度 , 不 同 學 者 具 有 不<br />

同 的 觀 點 , 有 些 學 者 認 為 滿 意 程 度 是 一 整 體 性 、 總 括 性 的 現 象 , 故 僅 衡 量 單 一 項 目 「 整 體 產 品 滿 意 程 度 (overall<br />

satisfaction)」 而 己 ; 也 有 學 者 採 用 多 重 項 目 衡 量 , 亦 稱 綜 合 性 尺 度 , 針 對 產 品 或 服 務 各 屬 性 績 效 之 滿 意 程 度<br />

加 以 衡 量 ( 呂 鴻 德 、 賴 宏 誌 、 謝 憶 文 ,2000)。 本 研 究 選 擇 混 合 尺 度 和 期 望 尺 度 , 為 顧 客 滿 意 度 的 衡 量 方 法 。 依<br />

據 多 位 學 者 對 衡 量 構 面 的 定 義 , 本 研 究 將 以 產 品 品 質 、 實 體 設 備 、 服 務 品 質 、 價 格 、 情 境 因 素 與 個 人 因 素 等<br />

六 項 構 面 作 為 顧 客 滿 意 度 的 衡 量 根 據 。<br />

六 、 台 北 美 麗 華 百 樂 園 與 高 雄 統 一 夢 時 代 購 物 中 心 介 紹<br />

本 研 究 以 南 北 都 會 區 性 質 相 近 之 大 型 購 物 中 心 : 台 北 地 區 於 2004 年 開 幕 的 「 美 麗 華 百 樂 園 」 及 高 雄 地 區<br />

在 2007 年 設 立 的 「 統 一 夢 時 代 購 物 中 心 」, 藉 此 瞭 解 不 同 地 區 消 費 者 的 消 費 行 為 有 何 差 異 , 兩 家 購 物 中 心 之<br />

資 料 如 表 1。<br />

173


稻 江 學 報 第 五 卷 第 一 期<br />

表 1 美 麗 華 百 樂 園 與 統 一 夢 時 代 購 物 中 心 比 照 表<br />

美 麗 華 百 樂 園<br />

統 一 夢 時 代 購 物 中 心<br />

位 置 台 北 市 高 雄 市<br />

開 幕 時 間 2004.11 2007.06<br />

總 樓 板 面 積<br />

125,400 399,300<br />

( 平 方 公 尺 )<br />

土 地 面 積<br />

24,750 50,011<br />

( 平 方 公 尺 )<br />

土 地 使 用 管 制 都 市 計 劃 特 定 計 畫 區 工 商 綜 合 區<br />

企 業 理 念<br />

美 麗 華 百 樂 園 希 望 帶 給 大 家 一 個 新<br />

概 念 的 多 功 能 商 業 空 間 , 建 立 一 座<br />

國 際 級 娛 樂 休 閒 購 物 設 施 , 全 世 界<br />

的 流 行 品 牌 、 完 善 的 顧 客 服 務 、 引<br />

人 入 勝 的 娛 樂 休 閒 空 間 , 加 上 全 台<br />

首 創 的 百 米 摩 天 輪 , 成 為 新 的 「 生<br />

活 文 化 提 案 者 」。 讓 顧 客 盡 情 享 購 物<br />

與 休 閒 之 樂 而 流 連 忘 返 , 成 為 新 的<br />

「 娛 樂 天 堂 」。<br />

頂 樓 摩 天 輪 標 高 102.5 米 , 為 全 台 灣 唯<br />

一 可 欣 賞 到 海 景 與 市 景 的 Hello Kitty 摩<br />

天 輪 , 商 場 樓 層 主 題 即 以 夢 時 代 logo<br />

標 誌 來 發 展 , 以 海 洋 、 花 卉 、 自 然 、 宇<br />

宙 為 四 大 主 題 規 劃 , 讓 各 樓 層 展 現 獨 特<br />

的 賣 場 空 間 魅 力 , 為 夢 時 代 打 造 出 購<br />

物 、 休 閒 、 娛 樂 、 餐 飲 、 藝 文 的 生 活 空<br />

間 。 提 升 顧 客 之 消 費 生 活 品 質 , 創 造 幸<br />

福 與 夢 想 的 購 物 中 心 。<br />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自 行 整 理<br />

参 、 研 究 方 法<br />

一 、 研 究 假 設<br />

本 研 究 主 要 目 的 在 於 探 討 南 北 兩 都 會 區 之 消 費 者 , 分 別 對 所 在 地 大 型 購 物 中 心 的 消 費 行 為 、 特 性 認 知 與<br />

滿 意 度 之 差 異 性 研 究 , 依 據 上 述 之 文 獻 理 論 與 架 構 提 出 以 下 之 假 設 :<br />

H1: 台 北 都 會 區 與 高 雄 都 會 區 之 大 型 購 物 中 心 特 性 認 知 有 顯 著 性 差 異 。<br />

H2: 台 北 都 會 區 與 高 雄 都 會 區 之 大 型 購 物 中 心 消 費 動 機 有 顯 著 性 差 異 。<br />

H3: 台 北 都 會 區 與 高 雄 都 會 區 之 大 型 購 物 中 心 顧 客 滿 意 度 有 顯 著 性 差 異 。<br />

二 、 問 卷 設 計<br />

本 研 究 參 考 國 內 研 究 學 者 李 文 傑 (2000)、 葉 佳 宜 (2002)、 葉 俊 廷 (2004)、 魏 吉 冠 (2007)、 洪 淑 慧 (2008)、<br />

潘 明 科 (2008), 並 依 本 研 究 目 的 及 研 究 者 的 實 務 經 驗 稍 加 修 正 , 建 立 本 研 究 問 卷 初 步 架 構 。 研 究 問 卷 主 要 分 為<br />

174


稻 江 學 報 第 五 卷 第 一 期<br />

四 部 份 : 第 一 部 份 為 「 基 本 資 料 」, 第 二 部 份 為 「 大 型 購 物 中 心 特 性 認 知 」, 第 三 部 份 為 「 前 往 大 型 購 物 中<br />

心 消 費 動 機 」, 第 四 部 份 為 「 消 費 者 對 大 型 購 物 中 心 之 滿 意 度 」( 可 分 為 產 品 品 質 、 實 體 設 備 、 服 務 品 質 、 價<br />

格 、 情 境 因 素 、 個 人 因 素 六 個 構 面 )。<br />

三 、 研 究 對 象<br />

本 研 究 之 母 體 為 台 北 市 美 麗 華 百 樂 園 及 高 雄 市 統 一 夢 時 代 之 消 費 者 。 本 研 究 於 民 國 九 十 八 年 二 月 至 三 月<br />

期 間 , 至 台 北 美 麗 華 百 樂 園 及 高 雄 統 一 夢 時 代 購 物 中 心 發 放 問 卷 。 限 於 時 間 、 人 力 與 成 本 等 因 素 限 制 , 本 研<br />

究 採 用 便 利 抽 樣 法 , 進 行 抽 樣 問 卷 調 查 。 問 卷 發 放 方 式 採 用 人 員 當 面 指 導 問 卷 填 寫 方 式 收 集 樣 本 , 並 當 場 回<br />

收 。 經 過 與 業 者 協 商 後 , 每 家 購 物 中 心 各 發 放 100 份 問 卷 , 總 計 發 放 200 份 問 卷 , 回 收 200 份 , 刪 除 無 效 問<br />

卷 13 份 , 有 效 問 卷 187 份 , 有 效 問 卷 填 答 率 為 94%。<br />

四 、 研 究 工 具 信 度 分 析<br />

為 增 進 問 卷 之 嚴 謹 性 及 適 切 性 , 本 研 究 對 施 測 問 卷 進 行 信 度 分 析 。 在 大 型 購 物 中 心 特 性 認 知 方 面 , 整 體<br />

Cronbach’s α 信 度 係 數 值 為 0.6340, 具 有 中 度 信 度 。 在 前 往 大 型 購 物 中 心 消 費 動 機 方 面 , 整 體 Cronbach’s α 信 度<br />

係 數 值 為 0.7516, 具 有 高 度 信 度 。 而 在 消 費 者 對 大 型 購 物 中 心 之 滿 意 度 方 面 , 其 產 品 品 質 、 實 體 設 備 、 服 務<br />

品 質 、 價 格 、 情 境 因 素 、 個 人 因 素 六 個 構 面 的 Cronbach’s α 信 度 係 數 值 分 別 為 0.8024、0.7805、0.8925、0.7988、<br />

0.7618、0.8601, 整 體 Cronbach’s α 信 度 係 數 值 為 0.9289, 具 有 高 度 信 度 。<br />

五 、 資 料 分 析 方 法<br />

依 據 前 述 的 研 究 設 計 , 本 研 究 的 資 料 處 理 以 社 會 科 學 套 裝 統 計 軟 體 (Excel 2003 版 /SPSS 14.0 版 ) 為 工 具<br />

進 行 統 計 分 析 , 所 應 用 的 統 計 方 法 為 敘 述 性 統 計 分 析 與 假 設 檢 定 分 析 。<br />

肆 、 資 料 分 析 結 果 與 討 論<br />

一 、 消 費 者 基 本 資 料<br />

表 2 為 台 北 都 會 區 美 麗 華 與 高 雄 都 會 區 夢 時 代 之 消 費 者 基 本 資 料 比 較 表 , 根 據 表 中 基 本 資 料 分 析 , 可 知<br />

美 麗 華 百 樂 園 之 消 費 者 以 女 性 居 多 , 佔 全 部 樣 本 之 54.74%; 在 年 齡 方 面 , 最 多 比 率 為 21-30 歲 (42.11%), 其<br />

次 為 20 歲 以 下 (24.21%) 及 31-40 歲 (24.21%); 由 職 業 分 佈 情 形 得 知 , 受 訪 者 以 學 生 居 多 (47.37%), 最 少 則 是 公<br />

務 人 員 (1.05%); 受 訪 者 中 以 居 住 在 台 北 縣 市 為 最 多 (82.11%), 其 次 為 北 部 地 區 (14.74%), 台 北 縣 市 加 上 北 部 地<br />

區 之 比 例 高 達 96.85%; 消 費 者 之 每 月 月 收 入 在 1 萬 以 下 居 多 (51.58%); 且 樣 本 中 以 未 婚 者 居 多 (72.63%)。 而<br />

在 統 一 夢 時 代 購 物 中 心 之 消 費 者 則 以 男 性 居 多 , 佔 全 部 樣 本 之 51.09%; 在 年 齡 方 面 , 同 樣 以 21-30 歲 (46.74%)<br />

之 比 例 最 高 , 其 次 為 20 歲 以 下 (29.35%); 職 業 分 佈 , 受 訪 者 亦 是 以 學 生 居 多 (58.7%), 其 次 為 服 務 業 (18.48%);<br />

受 訪 者 中 以 居 住 在 高 雄 縣 市 為 最 多 (40.22%), 其 次 為 南 部 地 區 (30.43%), 高 雄 縣 市 加 上 南 部 地 區 之 比 例 亦 高 達<br />

70.65%; 消 費 者 之 每 月 月 收 入 在 1 萬 以 下 居 多 (66.31%); 樣 本 中 亦 以 未 婚 者 居 多 (79.35%)。 由 以 上 結 果 顯 示 出 ,<br />

在 南 北 都 會 區 之 大 型 購 物 中 心 的 消 費 者 大 部 份 都 是 年 輕 族 群 (21-31 歲 )、 學 生 、 收 入 較 低 (10,000 元 以 下 )、 未<br />

婚 、 有 地 緣 性 者 。<br />

175


稻 江 學 報 第 五 卷 第 一 期<br />

表 2 南 北 都 會 區 受 訪 消 費 者 基 本 資 料 比 較 表<br />

台 北 都 會 區 ( 美 麗 華 ) 高 雄 都 會 區 ( 夢 時 代 )<br />

人 口 統 計 變 項 人 數 百 分 比 人 數 百 分 比<br />

性<br />

別<br />

年<br />

齡<br />

男 43 45.26% 47 51.09%<br />

女 52 54.74% 45 48.91%<br />

20 歲 以 下 23 24.21% 27 29.35%<br />

21-30 歲 40 42.11% 43 46.74%<br />

31-40 歲 23 24.21% 16 17.39%<br />

41 歲 以 上 9 9.47% 6 6.52%<br />

職<br />

業<br />

學 生 45 47.37% 54 58.70%<br />

家 管 5 5.26% 3 3.26%<br />

公 務 人 員 1 1.05% 4 4.35%<br />

服 務 業 10 10.53% 17 18.48%<br />

工 業 6 6.32% 4 4.35%<br />

商 業 9 9.47% 2 2.17%<br />

自 由 業 7 7.37% 5 5.43%<br />

其 它 12 12.63% 3 3.26%<br />

居<br />

住<br />

地<br />

台 北 縣 市 78 82.11% 8 8.70%<br />

高 雄 縣 市 2 2.11% 37 40.22%<br />

北 部 地 區 ( 基 . 桃 . 竹 . 苗 ) 14 14.74% 10 10.87%<br />

中 部 地 區 ( 中 . 彰 . 投 . 雲 ) 1 1.05% 8 8.70%<br />

南 部 地 區 ( 嘉 . 南 . 屏 東 ) 0 0 28 30.43%<br />

東 部 地 區 ( 宜 . 花 . 東 ) 0 0 0 0<br />

離 島 地 區 0 0 0 0<br />

其 它 0 0 1 1.09%<br />

月<br />

10,000 以 下 49 51.58% 61 66.31%<br />

收 10,001-30,000 20 21.05% 19 20.65%<br />

入 30,001 以 上 26 27.37% 12 13.04%<br />

婚<br />

未 婚 69 72.63% 73 79.35%<br />

姻 已 婚 ( 未 有 子 女 ) 12 12.63% 7 7.61%<br />

狀 已 婚 ( 有 子 女 ) 14 14.74% 11 11.96%<br />

況 其 它 0 0 1 1.09%<br />

176


稻 江 學 報 第 五 卷 第 一 期<br />

二 、 消 費 者 之 消 費 特 性<br />

台 北 都 會 區 美 麗 華 與 高 雄 都 會 區 夢 時 代 之 消 費 者 , 其 消 費 特 性 差 異 比 較 如 表 3。 在 購 物 中 心 之 資 訊 取 得<br />

方 面 , 消 費 者 獲 取 美 麗 華 百 樂 園 之 資 訊 管 道 以 電 視 廣 播 為 主 (30.52%), 其 次 為 親 友 介 紹 (21.43%); 消 費 者 獲 得<br />

統 一 夢 時 代 之 資 訊 管 道 同 樣 亦 以 電 視 廣 播 為 主 (29%), 其 次 為 親 友 介 紹 (19.5%); 受 訪 者 前 往 美 麗 華 百 樂 園 之<br />

主 要 目 的 前 三 名 分 別 為 :1. 逛 街 購 物 (23.72%)、2. 休 閒 娛 樂 (22.33%)、3. 打 發 時 間 (18.6%); 而 受 訪 者 前 往 統 一<br />

夢 時 代 購 物 中 心 之 主 要 目 的 的 前 三 名 分 別 為 :1. 逛 街 購 物 (23.36%)、2. 打 發 時 間 (22.90%)、3. 休 閒 娛 樂 (19.63%)。<br />

在 同 遊 對 象 方 面 , 兩 都 會 區 之 購 物 中 心 之 消 費 者 同 樣 大 多 以 家 人 、 親 戚 與 朋 友 為 主 ; 前 往 美 麗 華 百 樂 園 時 選<br />

擇 之 交 通 工 具 以 汽 車 為 最 多 (38.79%), 大 眾 運 輸 工 具 為 次 之 (25.86%); 前 往 統 一 夢 時 代 購 物 中 心 時 選 擇 之 交 通<br />

工 具 以 機 車 為 最 多 (36.92%), 汽 車 為 次 之 (28.46%)。 平 均 停 留 時 間 以 2 至 3 小 時 以 上 的 人 數 最 多 美 麗 華<br />

(51.58%)、 夢 時 代 (50%); 平 均 消 費 金 額 以 3,000 元 以 內 為 最 多 , 美 麗 華 (80%)、 夢 時 代 (82.61%)。 在 購 物 時 段<br />

方 面 , 美 麗 華 百 樂 園 的 消 費 者 大 多 是 例 假 日 (42.11%), 其 次 為 無 固 定 時 間 (40%); 而 在 高 雄 都 會 區 統 一 夢 時 代<br />

購 物 中 心 之 消 費 者 , 以 無 固 定 時 間 者 比 例 最 多 (52.17%), 其 次 為 例 假 日 (32.61%)。 由 以 上 結 果 發 現 , 台 北 都 會<br />

區 與 高 雄 都 會 區 消 費 者 之 消 費 特 性 並 無 明 顯 之 差 異 性 存 在 , 僅 在 交 通 工 具 之 選 擇 上 明 顯 有 不 同 , 推 論 其 原 因<br />

應 與 兩 都 會 區 之 交 通 因 素 有 關 。 台 北 市 美 麗 華 與 高 雄 市 夢 時 代 同 樣 是 新 興 之 商 圈 , 位 於 市 區 邊 陲 地 帶 , 然 而<br />

台 北 市 之 大 眾 運 輸 系 統 使 用 頻 率 與 大 眾 之 依 賴 性 本 就 高 於 高 雄 市 , 此 差 異 也 顯 示 在 本 研 究 中 。 魏 吉 冠 (2007)<br />

曾 經 以 台 北 市 美 麗 華 百 樂 園 為 例 , 探 討 體 驗 媒 介 、 品 牌 關 係 及 行 為 意 向 之 關 係 , 在 其 研 究 中 之 人 口 統 計 分 析<br />

結 果 發 現 , 受 測 以 女 性 多 於 男 性 , 已 婚 略 高 於 未 婚 者 , 學 生 所 佔 比 例 最 高 , 且 以 收 入 低 於 15000 元 之 消 費 者<br />

居 多 , 其 結 果 與 本 研 究 所 觀 察 到 的 相 似 。 而 潘 明 科 (2008) 亦 曾 以 高 雄 市 統 一 夢 時 代 為 例 , 探 討 購 物 中 心 服 務 創<br />

新 對 消 費 者 再 購 意 願 之 影 響 , 文 中 之 人 口 統 計 變 項 發 現 , 到 夢 時 代 購 物 中 心 之 受 測 者 以 女 性 佔 多 數 , 年 齡 層<br />

以 19-30 歲 為 主 , 同 樣 以 學 生 、 收 入 25000 元 以 下 所 佔 比 例 最 高 。 而 在 消 費 特 性 結 果 則 顯 示 , 大 多 數 消 費 者<br />

是 無 固 定 時 間 到 統 一 夢 時 代 購 物 中 心 , 消 費 動 機 以 休 閒 逛 街 、 購 物 為 主 , 陪 同 人 員 大 多 是 家 人 、 親 戚 與 朋 友 ,<br />

資 訊 取 得 之 主 要 管 道 為 網 路 、 電 視 媒 體 , 其 研 究 發 現 同 樣 與 本 文 結 果 相 似 。<br />

表 3 南 北 都 會 區 受 訪 消 費 者 之 消 費 特 性 描 述 性 次 數 分 配 比 較 表<br />

台 北 都 會 區 ( 美 麗 華 ) 高 雄 都 會 區 ( 夢 時 代 )<br />

題 目 項 目 反 應 次 數 / 百 分 比 (%) 排 名 反 應 次 數 / 百 分 比 (%) 排 名<br />

主 要 透 過 何 網 路 21 13.64% 4 35 17.50% 3<br />

種 管 道 得 知<br />

大 型 購 物 中<br />

親 友 介 紹 33 21.43% 2 39 19.50% 2<br />

心 的 資 訊 電 視 廣 播 47 30.52% 1 58 29% 1<br />

( 複 選 )<br />

報 章 雜 誌 31 20.13% 3 30 15% 5<br />

DM 宣 傳 單 13 8.44% 5 33 16.50%% 4<br />

其 他 9 5.84% 6 5 2.50% 6<br />

前 往 此 大 型<br />

打 發 時 間 40 18.60% 3 49 22.90% 2<br />

購 物 中 心 的 紓 解 壓 力 13 6.05% 6 15 7.01% 6<br />

主 要 目 的 為 洽 談 公 事 6 2.79% 9 2 0.93% 9<br />

177


稻 江 學 報 第 五 卷 第 一 期<br />

何 ( 複 選 )<br />

通 常 與 何 人<br />

前 往 大 型 購<br />

物 中 心<br />

( 複 選 )<br />

前 往 大 型 購<br />

物 中 心 主 要<br />

搭 乘 交 通 工<br />

具 為 何 ( 複 選 )<br />

停 留 時 間<br />

消 費 金 額<br />

購 物 時 段<br />

親 友 聚 會 16 7.44% 5 20 9.35% 4<br />

休 閒 娛 樂 48 22.33% 2 42 19.63% 3<br />

逛 街 購 物 51 23.72% 1 50 23.36% 1<br />

享 受 美 食 20 9.30% 4 17 7.94% 5<br />

恰 巧 路 過 8 3.72% 7 2 0.93% 9<br />

廣 告 效 應 4 1.86% 10 5 2.34% 8<br />

節 慶 活 動 7 3.26% 8 11 5.14% 7<br />

其 他 2 0.93% 11 1 0.47% 11<br />

自 己 11 8.40% 3 9 6.25% 4<br />

家 人 . 親 戚 55 41.98% 1 44 30.56% 2<br />

朋 友 53 40.46% 2 70 48.61% 1<br />

客 戶 0 0% 7 0 0.00% 6<br />

同 事 1 0.76% 5 2 1.39% 5<br />

情 侶 10 7.63% 4 19 13.19% 3<br />

其 他 1 0.76% 5 0 0% 6<br />

步 行 9 7.76% 5 1 0.77% 5<br />

機 車 17 14.66% 3 48 36.92% 1<br />

汽 車 45 38.79% 1 37 28.46% 2<br />

大 眾 運 輸 工 具 30 25.86% 2 25 19.23% 3<br />

購 物 中 心 13 11.21% 4 18 13.85% 4<br />

接 駁 車<br />

其 他 2 1.72% 6 1 0.77% 5<br />

1 小 時 以 內 5 5.26% 4 0 0% 4<br />

1 至 2 小 時 34 35.79% 2 35 38.04% 2<br />

2 至 3 小 時 49 51.58% 1 46 50.00% 1<br />

3 小 時 以 上 7 7.37% 3 11 11.96% 3<br />

3,000 以 內 76 80.00% 1 76 82.61% 1<br />

3,001-8,000 13 13.68% 2 16 17.39% 2<br />

8,001 以 上 6 6.32% 3 0 0% 3<br />

週 一 至 週 五 11 11.58% 3 6 6.52% 3<br />

例 假 日 40 42.11% 1 30 32.61% 2<br />

特 殊 活 動 3 3.16% 4 6 6.52% 3<br />

特 殊 節 慶 3 3.16% 4 2 2.17% 5<br />

無 固 定 時 間 38 40.00% 2 48 52.17% 1<br />

178


稻 江 學 報 第 五 卷 第 一 期<br />

3. 消 費 者 對 大 型 購 物 中 心 之 特 性 認 知<br />

表 4 為 台 北 都 會 區 美 麗 華 與 高 雄 都 會 區 夢 時 代 之 消 費 者 對 大 型 購 物 中 心 之 特 性 認 知 。 受 訪 者 對 台 北 美 麗<br />

華 之 特 性 認 知 前 三 名 分 別 為 「 具 備 舒 適 寬 敞 的 購 物 環 境 」、「 具 備 寬 敞 的 停 車 場 」、「 具 備 多 樣 化 餐 點 」, 而 對 高<br />

雄 夢 時 代 對 之 特 性 認 知 前 三 名 分 別 為 「 具 備 舒 適 寬 敞 的 購 物 環 境 」、「 具 備 寬 敞 的 停 車 場 」、「 具 備 多 元 獨 立 店<br />

家 」。 而 兩 都 會 區 最 不 認 同 的 項 目 皆 是 「 與 量 販 店 雷 同 」 及 「 與 百 貨 公 司 雷 同 」, 由 此 得 知 , 受 訪 者 都 能 辨 識<br />

出 量 販 店 和 大 型 購 物 中 心 之 差 別 ; 對 「 與 百 貨 公 司 雷 同 」 選 項 之 同 意 分 數 落 於 普 通 至 同 意 之 間 , 顯 示 受 訪 者<br />

部 份 認 為 百 貨 公 司 與 大 型 購 物 中 心 是 雷 同 的 , 這 也 是 目 前 台 灣 大 型 購 物 中 心 界 定 不 明 之 處 。 以 上 結 果 亦 顯 示<br />

出 南 北 都 會 區 對 於 區 域 內 的 購 物 中 心 之 特 性 認 知 看 法 類 似 , 並 無 顯 著 差 異 性 存 在 。 葉 俊 廷 (2004) 曾 經 定 義 大 型<br />

休 閒 購 物 中 心 事 實 上 是 一 以 開 發 商 或 零 售 商 為 主 所 共 同 計 劃 開 發 而 成 的 一 種 多 元 化 經 營 綜 合 體 , 需 要 充 足 的<br />

營 業 面 積 ( 不 能 少 於 1000 坪 ), 需 要 有 充 足 的 經 營 商 ( 需 超 過 15 家 以 上 ), 以 及 具 備 有 廣 大 的 購 物 停 車 場 ( 以<br />

不 達 到 堵 塞 為 目 的 ), 集 合 了 ( 購 物 、 休 閒 、 娛 樂 、 教 育 文 化 、 餐 飲 、 會 議 、 展 示 、 資 訊 、 倉 儲 等 ) 多 項 功 能<br />

於 一 身 的 多 元 經 營 體 , 並 且 在 評 估 ( 立 地 條 件 、 週 邊 設 施 規 劃 、 商 圈 定 位 、 消 費 動 向 、 競 爭 優 勢 、 商 店 規 模<br />

及 多 元 化 、 業 種 結 構 上 等 ) 上 達 到 盡 善 盡 美 的 需 求 , 並 且 能 朝 向 永 續 經 營 發 展 與 銷 售 導 向 的 原 則 去 達 到 收 益<br />

的 目 標 。 然 而 , 事 實 上 國 內 百 貨 公 司 業 者 競 爭 激 烈 , 為 得 到 良 好 之 經 營 績 效 , 早 將 大 型 購 物 中 心 之 概 念 帶 入<br />

經 營 模 式 中 , 並 作 為 行 銷 訴 求 。 因 此 , 對 多 數 國 人 而 言 , 大 型 購 物 中 心 給 人 的 感 受 應 該 是 規 模 較 大 的 百 貨 公<br />

司 , 此 觀 點 也 反 映 在 本 研 究 之 結 果 中 。<br />

表 4 南 北 都 會 區 受 訪 消 費 者 對 大 型 購 物 中 心 特 性 認 知 之 比 較 表<br />

台 北 都 會 區 ( 美 麗 華 ) 高 雄 都 會 區 ( 夢 時 代 )<br />

項 目 平 均 數 標 準 差 排 名 平 均 數 標 準 差 排 名<br />

與 量 販 店 雷 同 2.284 0.834 10 2.250 1.075 10<br />

與 百 貨 公 司 雷 同 3.053 1.004 9 3.022 1.318 9<br />

具 有 主 題 性 3.716 0.871 8 4.087 0.751 7<br />

具 備 寬 敞 的 停 車 場 4.421 0.645 2 4.511 0.671 2<br />

具 備 電 影 院 3.737 0.828 7 4.011 0.896 8<br />

具 備 多 元 獨 立 店 家 4.042 0.743 5 4.326 0.631 3<br />

具 備 休 閒 娛 樂 設 施 豐 富 4.011 0.692 6 4.130 0.699 6<br />

具 備 舒 適 寬 敞 的 購 物 環 境 4.484 0.599 1 4.598 0.515 1<br />

具 備 多 樣 化 餐 點 4.274 0.675 3 4.315 0.755 4<br />

是 當 地 重 要 地 標 4.126 0.775 4 4.228 0.827 5<br />

4. 消 費 者 對 大 型 購 物 中 心 之 消 費 動 機 與 顧 客 滿 意 度<br />

台 北 都 會 區 美 麗 華 與 高 雄 都 會 區 夢 時 代 之 消 費 者 對 大 型 購 物 中 心 之 消 費 動 機 比 較 如 表 5。 由 表 中 結 果 得<br />

知 前 往 兩 都 會 區 購 物 中 心 之 消 費 者 主 要 動 機 為 「 逛 街 購 物 」、「 休 閒 娛 樂 」 及 「 打 發 時 間 」, 落 於 最 後 一 名 的 「 洽<br />

談 公 事 」 選 項 , 顯 示 出 受 訪 者 前 往 大 型 購 物 中 心 鮮 少 是 洽 談 公 事 , 大 多 仍 以 能 放 鬆 身 心 靈 的 選 項 為 主 。 而 在<br />

179


稻 江 學 報 第 五 卷 第 一 期<br />

「 廣 告 效 應 」 項 目 , 消 費 者 看 法 介 於 普 通 與 不 同 意 之 間 , 顯 示 這 部 份 業 者 尚 有 進 步 的 空 間 。<br />

表 5 南 北 都 會 區 受 訪 消 費 者 前 往 大 型 購 物 中 心 動 機 比 較 表<br />

台 北 都 會 區 ( 美 麗 華 ) 高 雄 都 會 區 ( 夢 時 代 )<br />

項 目 平 均 數 標 準 差 排 名 平 均 數 標 準 差 排 名<br />

打 發 時 間 3.62 0.75 3 3.64 0.91 3<br />

紓 解 壓 力 3.35 0.7 6 3.29 0.93 6<br />

洽 談 公 事 2.47 0.85 10 2.38 1.05 10<br />

親 友 聚 會 3.54 0.8 4 3.55 1.07 4<br />

休 閒 娛 樂 4.02 0.71 2 4.02 0.74 2<br />

逛 街 購 物 4.23 0.63 1 4.17 0.64 1<br />

享 受 美 食 3.54 0.87 4 3.46 0.8 5<br />

恰 巧 路 過 2.69 0.89 9 2.58 1.08 9<br />

廣 告 效 應 2.81 0.85 8 3.05 1.04 8<br />

節 目 活 動 2.99 0.98 7 3.27 1.23 7<br />

表 6 為 消 費 者 對 台 北 高 雄 兩 都 會 區 之 大 型 購 物 中 心 的 滿 意 度 結 果 。 消 費 者 對 兩 購 物 中 心 之 滿 意 度 以 「 實<br />

體 設 備 」 滿 意 度 最 高 , 其 中 對 「 停 車 方 便 」 選 項 之 滿 意 分 數 最 高 , 平 均 分 數 為 4.02( 美 麗 華 )、4.30( 夢 時 代 ),<br />

落 於 同 意 至 非 常 同 意 之 間 , 顯 示 受 訪 者 滿 意 美 麗 華 百 樂 園 與 統 一 夢 時 代 停 車 方 便 。 消 費 者 感 到 不 滿 意 則 為 「 價<br />

格 」 部 分 , 其 中 較 不 滿 意 的 選 項 有 「 物 超 所 值 」 及 「 可 議 價 」, 平 均 分 數 分 別 為 2.95 及 2.6( 美 麗 華 );2.73 及<br />

3.05( 夢 時 代 ), 皆 落 於 不 滿 意 至 普 通 之 間 , 顯 示 美 麗 華 百 樂 園 與 統 一 夢 時 代 物 價 雖 合 理 , 卻 稱 不 上 物 超 所 值 ,<br />

賣 場 內 亦 無 議 價 的 服 務 。<br />

表 6 南 北 都 會 區 受 訪 消 費 者 對 大 型 購 物 中 心 之 滿 意 度 比 較 表<br />

台 北 都 會 區 ( 美 麗 華 ) 高 雄 都 會 區 ( 夢 時 代 )<br />

構 面 問 項 平 均 數 標 準 差 平 均 數 標 準 差<br />

獨 特 性 3.16 0.75 3.45 0.79<br />

品 質 良 好 3.44 0.66 3.60 0.71<br />

產 品 品 質<br />

眾 多 齊 全 3.63 0.68 3.80 0.77<br />

流 行 與 時 尚 3.66 0.82 3.95 0.83<br />

小 計 3.47 3.7<br />

實 體 設 備<br />

停 車 方 便 4.02 0.73 4.30 0.66<br />

公 共 設 施 完 善 3.77 0.69 4.04 0.71<br />

保 全 令 人 安 心 3.73 0.76 3.73 0.79<br />

標 示 清 晰 3.57 0.94 3.91 0.79<br />

180


稻 江 學 報 第 五 卷 第 一 期<br />

小 計 3.77 4.0<br />

態 度 親 切 3.52 0.76 3.79 0.81<br />

售 後 服 務 良 好 3.47 0.74 3.66 0.79<br />

服 務 品 質<br />

服 務 專 業 3.42 0.74 3.64 0.79<br />

抱 怨 處 理 佳 3.34 0.68 3.59 0.76<br />

小 計 3.44 3.67<br />

價 格 - 可 議 價 2.60 0.89 2.73 1.05<br />

價 格 合 理 3.04 0.76 3.10 0.95<br />

價 格<br />

折 扣 優 惠 多 3.08 0.69 3.29 0.87<br />

物 超 所 值 2.95 0.71 3.05 0.92<br />

小 計 2.92 3.04<br />

交 通 便 利 3.57 0.86 3.64 0.93<br />

環 境 整 潔 3.83 0.69 4.00 0.70<br />

情 境 因 素<br />

商 店 分 類 良 好 3.60 0.74 3.53 1.02<br />

氣 氛 佈 置 良 好 3.68 0.78 3.98 0.74<br />

小 計 3.67 3.79<br />

滿 足 購 買 慾 望 3.29 0.77 3.38 0.96<br />

提 升 購 買 意 願 3.24 0.80 3.38 0.89<br />

個 人 因 素<br />

帶 來 快 樂 3.36 0.68 3.50 0.85<br />

滿 足 需 要 3.29 0.68 3.45 0.75<br />

小 計 3.3 3.43<br />

整 體 滿 意 度 3.59 0.68 3.80 0.70<br />

本 研 究 之 結 果 發 現 , 南 北 都 會 區 消 費 者 對 所 在 地 之 購 物 中 心 之 消 費 行 為 、 動 機 、 滿 意 度 並 無 明 顯 的 差 異<br />

性 存 在 。 葉 佳 宜 (2002) 曾 經 探 討 大 型 購 物 中 心 之 區 位 與 消 費 者 生 活 型 態 , 對 消 費 行 為 之 影 響 , 結 果 顯 示 大 型 購<br />

物 中 心 消 費 者 目 前 居 住 地 區 , 對 消 費 業 種 、 交 通 工 具 、 交 通 時 間 、 消 費 動 線 及 賣 店 吸 引 力 上 具 顯 著 差 異 。 洪<br />

淑 慧 (2008) 在 研 究 中 發 現 , 臺 灣 地 區 消 費 者 生 活 型 態 不 同 , 對 購 物 中 心 的 商 店 印 象 和 顧 客 滿 意 度 有 顯 著 差 異 存<br />

在 。 因 此 影 響 消 費 者 對 購 物 中 心 之 消 費 行 為 有 許 多 因 素 , 如 : 年 齡 、 婚 姻 、 教 育 程 度 、 生 活 型 態 … 等 等 , 然<br />

而 如 僅 以 南 北 都 會 區 做 分 類 探 討 其 間 之 消 費 者 行 為 差 異 則 可 發 現 , 南 北 都 會 區 之 消 費 者 應 該 呈 現 常 態 分 布 ,<br />

亦 即 對 所 在 地 之 購 物 中 心 , 年 齡 、 婚 姻 、 教 育 程 度 、 生 活 型 態 … 等 因 素 並 不 會 受 到 區 域 之 影 響 。Michon and<br />

Chebat (2002) 研 究 加 拿 大 英 語 系 居 民 與 法 語 系 居 民 對 購 物 中 心 消 費 行 為 , 同 樣 發 現 除 了 消 費 心 態 有 差 異 外 ( 法<br />

語 系 居 民 較 多 屬 於 快 樂 購 物 主 義 者 ), 消 費 行 為 並 無 顯 著 性 差 異 , 推 論 其 原 因 應 該 是 不 同 族 群 中 , 其 年 齡 、 婚<br />

姻 、 教 育 程 度 、 生 活 型 態 等 不 同 消 費 者 之 分 佈 頻 率 差 異 不 大 , 因 此 反 應 在 消 費 行 為 上 , 則 會 出 現 相 似 的 消 費<br />

行 為 。<br />

5. 消 費 者 對 大 型 購 物 中 心 之 特 性 認 知 檢 定 分 析<br />

台 北 都 會 區 美 麗 華 與 高 雄 都 會 區 夢 時 代 之 消 費 者 對 大 型 購 物 中 心 之 特 性 認 知 檢 定 分 析 比 較 如 表 7。 由 表 7<br />

181


稻 江 學 報 第 五 卷 第 一 期<br />

可 知 台 北 都 會 區 美 麗 華 與 高 雄 都 會 區 夢 時 代 之 消 費 者 對 大 型 購 物 中 心 之 特 性 在 大 部 分 問 項 上 的 認 知 均 差 異 不<br />

大 , 唯 獨 在 大 型 購 物 中 心 「 須 具 有 主 題 性 」、「 須 具 備 電 影 院 」 與 「 須 具 備 多 元 獨 立 店 家 」 的 認 知 上 , 兩 地 的<br />

消 費 者 有 顯 著 的 差 異 (p


稻 江 學 報 第 五 卷 第 一 期<br />

表 8 南 北 都 會 區 受 訪 消 費 者 對 大 型 購 物 中 心 消 費 動 機 檢 定 分 析 比 較 表<br />

問 項 購 物 中 心 人 數 平 均 數 t 值 p 值<br />

打 發 時 間<br />

紓 解 壓 力<br />

洽 談 公 事<br />

親 友 聚 會<br />

休 閒 娛 樂<br />

逛 街 購 物<br />

享 受 美 食<br />

恰 巧 路 過<br />

廣 告 效 應<br />

節 目 活 動<br />

註 :** 表 示 p


稻 江 學 報 第 五 卷 第 一 期<br />

實 體 設 備<br />

服 務 品 質<br />

價 格<br />

情 境 因 素<br />

個 人 因 素<br />

整 體 滿 意 度<br />

美 麗 華 95 3.771<br />

夢 時 代 92 3.997<br />

美 麗 華 95 3.437<br />

夢 時 代 92 3.671<br />

美 麗 華 95 2.918<br />

夢 時 代 92 3.043<br />

美 麗 華 95 3.671<br />

夢 時 代 92 3.788<br />

美 麗 華 95 3.297<br />

夢 時 代 92 3.427<br />

美 麗 華 95 3.589<br />

夢 時 代 92 3.804<br />

-3.947 -0.001**<br />

-4.227 -0.001**<br />

-1.943 0.052*<br />

-1.936 0.053*<br />

-2.214 0.027**<br />

-2.136 0.034**<br />

註 :** 表 示 p


稻 江 學 報 第 五 卷 第 一 期<br />

( 三 ) 台 北 與 高 雄 都 會 區 消 費 者 對 所 在 地 購 物 中 心 之 消 費 動 機<br />

南 北 兩 地 之 消 費 者 對 大 型 購 物 中 心 之 主 要 消 費 動 機 皆 為 「 逛 街 購 物 」、「 休 閒 娛 樂 」 及 「 打 發 時 間 」, 落 於<br />

最 後 一 名 的 「 洽 談 公 事 」 選 項 , 顯 示 出 受 訪 者 前 往 大 型 購 物 中 心 鮮 少 是 洽 談 公 事 , 大 多 仍 以 能 放 鬆 身 心 靈 的<br />

選 項 為 主 。<br />

而 台 北 都 會 區 美 麗 華 與 高 雄 都 會 區 夢 時 代 之 消 費 者 的 消 費 動 機 在 大 部 分 問 項 上 均 差 異 不 大 , 唯 有 在 「 廣<br />

告 效 應 」 及 「 節 目 活 動 」 上 , 兩 地 的 消 費 者 有 顯 著 的 差 異 , 且 皆 是 高 雄 都 會 區 夢 時 代 的 消 費 者 較 台 北 都 會 區<br />

美 麗 華 的 消 費 者 更 認 同 此 兩 個 動 機 。 所 以 , 本 研 究 之 假 設 「H2: 台 北 都 會 區 與 高 雄 都 會 區 之 大 型 購 物 中 心 消<br />

費 動 機 有 顯 著 性 差 異 」 並 不 成 立 , 僅 部 分 成 立 而 已 。<br />

( 四 ) 台 北 與 高 雄 都 會 區 消 費 者 對 所 在 地 購 物 中 心 之 顧 客 滿 意 度<br />

本 研 究 將 顧 客 滿 意 度 分 為 「 產 品 品 質 」、「 實 體 設 備 」、「 服 務 品 質 」、「 價 格 」、「 情 境 因 素 」、「 個 人 因 素 」<br />

六 個 構 面 來 探 討 。 消 費 者 對 兩 購 物 中 心 之 滿 意 度 以 實 體 設 備 滿 意 度 最 高 , 其 中 對 「 停 車 方 便 」 選 項 之 滿 意 分<br />

數 最 高 , 消 費 者 感 到 不 滿 意 則 為 價 格 部 分 , 其 中 較 不 滿 意 的 選 項 有 「 物 超 所 值 」 及 「 可 議 價 」。 而 台 北 都 會 區<br />

美 麗 華 與 高 雄 都 會 區 夢 時 代 之 消 費 者 對 大 型 購 物 中 心 之 顧 客 滿 意 度 在 此 六 個 構 面 及 整 體 滿 意 度 上 均 有 顯 著 的<br />

差 異 , 且 皆 是 高 雄 都 會 區 夢 時 代 的 消 費 者 較 台 北 都 會 區 美 麗 華 的 消 費 者 更 為 滿 意 大 型 購 物 中 心 。 所 以 , 本 研<br />

究 之 假 設 「H3: 台 北 都 會 區 與 高 雄 都 會 區 之 大 型 購 物 中 心 顧 客 滿 意 度 有 顯 著 性 差 異 」 成 立 。<br />

二 、 建 議<br />

( 一 ) 由 本 研 究 受 訪 對 象 統 計 得 知 前 往 大 型 購 物 中 心 之 年 齡 層 分 布 廣 泛 、 消 費 者 之 平 均 停 留 時 間 約 在 2 至 3 小<br />

時 , 故 業 者 應 多 了 解 各 年 齡 層 的 不 同 需 求 , 進 而 滿 足 不 同 族 群 消 費 者 的 需 求 , 另 加 強 大 型 購 物 中 心 內 休<br />

息 區 的 設 置 , 讓 消 費 者 可 以 擁 有 更 舒 適 的 購 物 環 境 , 皆 可 增 加 消 費 者 對 此 大 型 購 物 中 心 之 滿 意 度 。<br />

( 二 ) 目 前 國 人 雖 然 皆 能 辨 識 出 量 販 店 和 大 型 購 物 中 心 之 差 別 , 但 多 數 受 訪 者 認 為 大 型 購 物 中 心 與 百 貨 公 司 是 雷<br />

同 的 , 這 也 是 目 前 台 灣 消 費 者 對 大 型 購 物 認 定 不 明 之 處 , 建 議 業 者 應 該 多 加 強 行 銷 、 訂 定 主 題 , 改 進 消<br />

費 者 對 購 物 中 心 的 認 知 , 如 此 能 增 進 消 費 者 之 認 同 度 與 忠 誠 度 。<br />

( 三 ) 本 研 究 是 以 大 型 購 物 中 心 之 消 費 者 為 調 查 對 象 , 因 外 部 效 度 不 足 , 無 法 將 此 研 究 結 果 應 用 至 其 他 產 業 上 。<br />

不 同 地 區 之 大 型 購 物 中 心 其 定 位 應 有 所 區 別 , 除 藉 由 深 入 了 解 目 標 市 場 之 特 性 與 消 費 者 行 為 之 差 異 來 幫<br />

助 業 者 定 位 外 , 業 者 應 針 對 自 己 本 身 的 特 色 加 以 強 化 , 建 立 屬 於 自 己 的 風 格 與 不 可 替 代 性 , 增 強 顧 客 對<br />

購 物 中 心 的 忠 誠 度 , 並 加 強 外 地 來 之 旅 客 之 忠 誠 度 。<br />

( 四 ) 因 為 本 研 究 樣 本 數 不 多 , 所 以 可 以 建 議 後 續 研 究 的 學 者 們 , 可 以 多 抽 取 一 些 樣 本 數 , 以 獲 得 更 詳 細 的 研 究<br />

數 據 。<br />

( 五 ) 本 研 究 以 娛 樂 設 施 條 件 來 界 定 國 內 大 型 購 物 中 心 , 並 探 討 其 對 南 北 都 會 區 消 費 者 行 為 之 影 響 , 其 實 影 響 顧<br />

客 消 費 行 為 的 因 素 還 有 很 多 , 例 如 : 商 店 形 象 、 購 物 中 心 定 位 、 交 通 便 利 與 否 、 行 銷 策 略 等 , 皆 與 顧 客<br />

的 消 費 行 為 相 關 , 後 續 研 究 者 可 納 入 為 研 究 方 向 , 使 研 究 更 為 完 整 。<br />

( 六 ) 本 研 究 將 研 究 範 圍 選 定 為 台 北 地 區 的 美 麗 華 百 樂 園 及 高 雄 地 區 的 統 一 夢 時 代 , 建 議 未 來 之 研 究 者 可 再 進 一<br />

步 依 其 生 活 型 態 或 消 費 型 態 不 同 而 進 一 步 的 探 討 。<br />

185


稻 江 學 報 第 五 卷 第 一 期<br />

參 考 文 獻<br />

中 文 部 分<br />

王 文 義 (1997)。 購 物 中 心 規 劃 指 南 , 第 一 版 。 台 北 市 : 遠 流 出 版 公 司 。<br />

行 政 院 研 究 發 展 考 核 委 員 會 (2007)。 大 型 購 物 中 心 設 置 政 策 之 影 響 評 估 。 台 北 市 : 行 政 院 研 究 發 展 考 核 委 員 會 。<br />

呂 鴻 德 、 賴 宏 誌 、 謝 憶 文 (2000)。 顧 客 滿 意 構 面 、 品 牌 忠 誠 度 與 顧 客 終 身 價 值 關 係 之 研 究 -LISREL 模 式 之<br />

實 證 。 中 原 學 報 ,28,25-36。<br />

李 文 傑 (2000)。 大 型 購 物 中 心 內 消 費 者 行 為 特 性 之 探 討 。 中 華 大 學 建 築 與 都 市 計 畫 學 系 碩 士 論 文 , 新 竹 縣 。<br />

洪 淑 慧 (2008)。 國 際 與 本 國 大 型 購 物 中 心 消 費 者 生 活 型 態 對 商 店 印 象 與 顧 客 滿 意 度 影 響 之 研 究 。 大 葉 大 學 國<br />

際 企 業 管 理 學 系 碩 士 論 文 , 彰 化 縣 。<br />

徐 達 光 (2003)。 消 費 行 為 的 科 學 研 究 。 台 北 市 : 台 灣 東 華 出 版 社 。<br />

陳 永 祥 (2007)。 購 物 中 心 業 種 涉 入 程 度 對 非 計 劃 性 購 買 影 響 之 研 究 。 大 葉 大 學 事 業 經 營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 彰<br />

化 縣 。<br />

葉 佳 宜 (2002)。 大 型 購 物 中 心 之 區 位 與 消 費 者 生 活 型 態 對 消 費 行 為 之 影 響 研 究 。 國 立 交 通 大 學 管 理 科 學 系 碩<br />

士 論 文 , 新 竹 市 。<br />

葉 俊 廷 (2004)。 大 型 休 閒 購 物 中 心 其 商 店 印 象 , 社 會 交 換 前 驅 物 及 惠 顧 忠 誠 度 關 係 之 研 究 。 銘 傳 大 學 觀 光 研<br />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 台 北 市 。<br />

劉 智 宏 (2004)。 台 灣 綜 合 商 品 零 售 業 之 經 營 現 況 與 趨 勢 分 析 。 國 立 高 雄 第 一 科 技 大 學 行 銷 與 流 通 管 理 所 碩 士<br />

論 文 , 高 雄 市 。<br />

潘 明 科 (2008)。 購 物 中 心 服 務 創 新 影 響 消 費 者 再 購 意 願 之 研 究 - 以 統 一 夢 時 代 為 例 。 國 立 高 雄 第 一 科 技 大 學 行<br />

銷 與 流 通 管 理 所 碩 士 論 文 , 高 雄 市 。<br />

魏 吉 冠 (2007)。 體 驗 媒 介 、 品 牌 關 係 及 行 為 意 向 關 係 之 研 究 - 以 美 麗 華 百 樂 園 為 例 。 實 踐 大 學 企 業 管 理 系 碩 士<br />

論 文 , 台 北 市 。<br />

西 文 部 分<br />

Burstiner,I.(1991),Basic Retailing(2nd ed.) Irwin.<br />

Engel, J. E., Blackwell, R. D., & Miniard, P. W. (1993), Consumer behavior (7th ed.). Chicago: Dryden Press.<br />

Giese, J. L., & Cote J. A. (2000), Defining consumer satisfaction. Academy of Marketing Science Review, 20, 1-24.<br />

Michon, R., & Chebat J. C. (2002), Cross-cultural mall shopping values and habitats: A comparison between Englishand<br />

French-speaking Canadians. Journal of Business Research, 57, 883-892.<br />

Oliver, R. L. (1981), Measurement and evaluation of satisfaction processes in retail settings. Journal of Retailing, 57,<br />

25-48.<br />

186


稻 江 學 報 第 五 卷 第 一 期<br />

Paul, P. J. & Olson, J. C. (1987), Consumer behavior: Marketing strategy perspectives. New York: Richard D. Irwin<br />

Inc.<br />

Schiffman, L. G. & Kanuk, L. L. (1991), Consumer behavior, (2nd ed.). New Jersey: Prentice-Hall Inc.<br />

187


稻 江 學 報 第 五 卷 第 一 期<br />

美 國 大 西 洋 城 賭 場 課 稅 制 度 之 探 討<br />

*<br />

吳 德 華<br />

文 藻 外 語 學 院 國 際 企 業 管 理 系 講 師<br />

摘 要<br />

喧 嚷 多 年 的 「 離 島 博 奕 條 款 」, 於 民 國 九 十 八 年 一 月 十 二 日 在 立 法 院 三 讀 通 過 , 我 國 正 式 搭 上 「 博 奕 」<br />

這 部 國 際 潮 流 列 車 。 而 後 , 我 國 史 上 第 一 個 舉 行 博 弈 公 投 ─ 澎 湖 , 也 於 同 年 九 月 二 十 六 日 舉 行 , 結 果 56.44%<br />

反 對 ,43.56% 贊 成 , 以 失 敗 收 場 。 惟 交 通 部 表 示 , 不 受 澎 湖 博 弈 公 投 結 果 影 響 , 仍 將 負 責 擬 定 博 弈 專 法 , 並<br />

依 照 既 定 時 程 推 動 , 民 國 一 百 年 前 完 成 博 弈 的 相 關 準 備 工 作 。<br />

借 鏡 國 外 的 經 驗 , 建 立 完 善 的 觀 光 賭 場 課 稅 制 度 能 達 到 豐 盈 政 府 稅 收 、 照 顧 弱 勢 、 提 升 就 業 率 、 發 展 地<br />

方 經 濟 文 化 特 色 等 效 益 之 目 標 。<br />

本 文 將 以 紐 澤 西 州 大 西 洋 城 賭 場 為 中 心 , 介 紹 及 討 論 賭 場 相 關 之 課 稅 制 度 , 期 能 對 我 國 在 觀 光 賭 場 課 稅<br />

制 度 之 討 論 、 發 展 及 立 法 上 有 所 幫 助 , 以 建 立 一 個 完 善 的 觀 光 賭 場 課 稅 制 度 。<br />

關 鍵 字 : 賭 場 、 觀 光 賭 場 、 博 弈 、 大 西 洋 城 、 觀 光 賭 場 課 稅 制 度<br />

*<br />

作 者 感 謝 兩 位 匿 名 審 稿 委 員 審 議 指 正 , 並 惠 賜 寶 貴 意 見 , 惟 本 文 文 責 仍 由 作 者 自 負 。<br />

188


稻 江 學 報 第 五 卷 第 一 期<br />

The Study of Atlantic City Casino Tax Regulations<br />

Francis Wu<br />

Lecturer, Department of International Business Administration, Wenzao Ursuline College of Languages<br />

Abstract<br />

On January 12, 2009, Taiwan Legislative Yuan passed the amended Article 10-2 to the Isolated Islands<br />

Construction Act which allows casinos to be established in the isolated islands. Thus, Taiwan officially jumped on<br />

the “casino bandwagon” like the rest of the developed countries. Later in the same year, Penghu held the first ever<br />

referendum, voters were asked whether to allow casino gaming in Penghu. The first effort failed. Votes rejected<br />

by the margin of 56.44% to 43.56%. However, unaffected by the result, the Ministry of Transportation and<br />

Communications insisted to go ahead with planned schedules and prepared to finish casino related works by year<br />

2011.<br />

Establishing a good tax system can bring healthy tax revenues, provide welfare assistance to poor and elder<br />

citizens, and increase employment rates.<br />

This paper introduces and analyzes the New Jersey casino tax regulations. The purposes of this paper are to<br />

stimulate further discussions, researches, and also in hope of helping lawmakers to establish a good casino tax<br />

system.<br />

Key words: Casino, Gambling, Atlantic City, Casino Tax Regulations<br />

189


稻 江 學 報 第 五 卷 第 一 期<br />

壹 、 前 言<br />

隨 著 博 奕 風 潮 席 捲 全 球 , 博 奕 事 業 已 成 為 發 展 最 為 迅 速 之 行 業 , 其 可 帶 來 可 觀 之 經 濟 利 益 與 巨 額 之 賦 稅<br />

收 益 , 已 使 許 多 國 家 將 博 奕 視 為 解 決 地 方 發 展 困 境 之 萬 靈 丹 93 。 而 我 國 也 於 民 國 九 十 八 年 一 月 十 二 日 在 立 法 院<br />

三 讀 通 過 「 離 島 建 設 條 例 第 十 條 」 的 修 正 案 94 , 即 所 謂 「 離 島 博 奕 條 款 」, 此 意 味 著 開 放 觀 光 賭 場 將 可 付 諸 實<br />

現 95 。<br />

然 而 , 我 國 政 府 是 否 對 觀 光 賭 場 管 理 制 度 與 稅 制 已 有 完 善 之 規 劃 ? 張 於 節 認 為 當 博 奕 業 帶 來 大 量 的 稅 收<br />

和 經 濟 、 就 業 機 會 時 , 也 同 時 產 生 犯 罪 、 色 情 及 道 德 等 社 會 價 值 的 沈 淪 , 政 府 在 監 督 制 度 上 更 需 要 有 強 大 的<br />

執 行 力 來 負 責 , 才 能 均 衡 博 奕 業 所 帶 來 的 正 面 及 負 面 之 影 響 , 其 中 在 建 制 完 善 的 博 弈 稅 制 更 行 重 要 , 並 且 開<br />

放 賭 場 應 優 先 規 劃 完 善 的 博 弈 稅 制 96 。 本 文 亦 認 同 此 看 法 。<br />

世 界 最 出 名 的 賭 場 聖 地 , 首 推 美 國 內 華 達 州 (Nevada) 拉 斯 維 加 斯 市 (Las Vegas)。 一 九 三 ○ 年 代 的 大 蕭<br />

條 嚴 重 打 擊 了 內 華 達 州 經 濟 , 州 政 府 決 定 開 放 博 奕 業 以 刺 激 經 濟 發 展 , 由 州 議 會 通 過 賭 博 合 法 的 議 案 97 , 選 擇<br />

拉 斯 維 加 斯 ─ 原 為 一 沒 落 之 沙 漠 小 城 ─ 為 開 放 賭 場 的 首 選 地 點 。 如 今 , 拉 斯 維 加 斯 豪 華 、 大 型 的 賭 場 每 年 吸<br />

引 著 全 球 數 百 萬 的 遊 客 蒞 臨 98 , 成 功 帶 動 地 方 整 體 經 濟 發 展 及 可 觀 的 稅 收 , 並 使 得 拉 斯 維 加 斯 成 為 世 界 最 出 名<br />

的 城 市 之 一 。<br />

拉 斯 維 加 斯 賭 場 的 成 功 , 使 美 國 其 他 州 與 城 市 注 意 到 賭 場 為 地 方 所 帶 來 之 好 處 。 而 後 , 許 多 州 與 城 市 跟<br />

隨 拉 斯 維 加 斯 之 脚 步 , 通 過 賭 場 合 法 化 的 議 案 , 設 置 合 法 賭 場 。 最 先 跟 進 者 為 位 於 美 東 的 紐 澤 西 州 (New<br />

93<br />

94<br />

廖 淑 容 (2009)。 澎 湖 博 奕 經 濟 的 隱 憂 。 立 德 學 報 ,6 卷 2 期 ,79 頁 。<br />

離 島 建 設 條 例 第 十 條 之 二 「 開 放 離 島 設 置 觀 光 賭 場 , 應 依 公 民 投 票 法 先 辦 理 地 方 性 公 民 投 票 , 其 公 民 投 票<br />

案 投 票 結 果 , 應 經 有 效 投 票 數 超 過 二 分 之 一 同 意 , 投 票 人 數 不 受 縣 ( 市 ) 投 票 權 人 總 數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之 限 制 。<br />

前 項 觀 光 賭 場 應 附 設 於 國 際 觀 光 度 假 區 內 。 國 際 觀 光 度 假 區 之 設 施 應 另 包 含 國 際 觀 光 旅 館 、 觀 光 旅 遊 設 施 、<br />

國 際 會 議 展 覽 設 施 、 購 物 商 場 及 其 他 發 展 觀 光 有 關 之 服 務 設 施 。 國 際 觀 光 度 假 區 之 投 資 計 劃 , 應 向 中 央 觀 光<br />

主 管 機 關 提 出 申 請 ; 其 申 請 時 程 、 審 核 標 準 及 相 關 程 序 等 事 項 , 由 中 央 觀 光 主 管 機 關 訂 定 報 請 行 政 院 同 意 後<br />

公 布 之 。 有 關 觀 光 賭 場 之 申 請 程 序 、 設 置 標 準 、 執 照 核 發 、 執 照 費 、 博 弈 特 別 稅 及 相 關 監 督 管 理 等 事 項 , 另<br />

以 法 律 定 之 。 依 前 項 法 律 特 許 經 營 觀 光 賭 場 及 從 事 博 弈 活 動 者 , 不 適 用 刑 法 賭 博 罪 章 之 規 定 。」<br />

95<br />

澎 湖 於 九 月 二 十 六 日 舉 行 博 弈 公 投 , 以 56.44 比 43.56 反 對 在 澎 湖 設 置 觀 光 賭 場 。 參 見 顏 隆 (2009)。 澎 湖 博<br />

弈 公 投 沒 通 過 。 中 華 日 報 , 2009 年 9 月 26 日 , 取 自<br />

http://www.cdns.com.tw/20090927/news/jdxw/010000002009092619531629.htm。 交 通 部 表 示 , 不 受 澎 湖 博 弈 公 投 結<br />

果 影 響 , 仍 將 負 責 擬 定 博 弈 專 法 , 並 依 照 既 定 時 程 推 動 , 民 國 一 百 年 前 完 成 博 弈 的 相 關 準 備 工 作 。 交 通 部 指<br />

出 除 澎 湖 之 外 , 還 有 金 門 、 馬 祖 、 小 琉 球 等 各 離 島 均 有 興 建 賭 場 的 資 格 , 交 通 部 依 法 必 須 研 擬 完 成 。 參 見 黃<br />

如 萍 (2009) 。 交 部 : 三 年 內 孵 出 博 弈 法 。 中 國 時 報 , 2009 年 9 月 27 日 , 取 自<br />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90927/4/1rvim.html。<br />

96<br />

97<br />

98<br />

張 於 節 (2008)。 開 放 賭 場 應 優 先 規 劃 完 善 的 博 彩 稅 制 。 經 濟 前 瞻 ,118 期 ,121 頁 。<br />

Wikipedia,Retrieved March 13, 2010, from www.wikipedia.com.<br />

Wikipedia,Retrieved March 13, 2010, from www.wikipedia.com.<br />

190


稻 江 學 報 第 五 卷 第 一 期<br />

Jersey)。<br />

紐 澤 西 州 的 大 西 洋 城 (Atlantic City) 係 美 國 著 名 的 休 閒 度 假 勝 地 , 但 在 第 二 次 世 界 大 戰 之 後 , 大 西 洋 城<br />

休 閒 度 假 人 數 明 顯 下 降 , 以 致 地 方 經 濟 委 靡 不 振 , 為 挽 救 地 方 經 濟 , 紐 澤 西 州 於 一 九 七 七 年 通 過 在 大 西 洋 城<br />

設 置 合 法 賭 場 99 , 為 美 國 第 二 個 設 置 賭 場 的 州 。 本 文 將 以 紐 澤 西 州 大 西 洋 城 賭 場 為 中 心 , 介 紹 及 討 論 大 西 洋 城<br />

賭 場 相 關 之 課 稅 制 度 , 期 能 對 我 國 在 觀 光 賭 場 課 稅 制 度 的 討 論 、 發 展 及 立 法 上 有 所 幫 助 , 以 建 立 一 個 完 善 的<br />

觀 光 賭 場 課 稅 制 度 。<br />

貳 、 聯 邦 對 賭 場 之 課 稅 方 式<br />

美 國 為 一 聯 邦 制 之 國 家 , 由 五 十 個 州 及 華 盛 頓 哥 倫 比 亞 特 區 所 組 成 之 國 家 。 故 政 治 實 體 分 為 聯 邦 政 府 及<br />

各 州 政 府 。 是 以 , 對 一 課 稅 主 體 , 聯 邦 政 府 及 州 政 府 都 享 有 課 稅 權 。 另 言 之 , 以 公 司 為 例 , 聯 邦 政 府 及 州 政<br />

府 都 享 有 對 其 來 源 所 得 課 稅 之 權 利 , 即 公 司 必 須 向 聯 邦 政 府 及 州 政 府 稅 務 機 關 申 報 納 稅 , 個 人 亦 同 。<br />

稅 收 收 入 對 一 個 國 家 和 地 區 的 發 展 是 非 當 重 要 100 , 政 府 獲 取 稅 收 收 入 以 應 政 務 支 出 之 需 要 101 , 故 政 府 對<br />

稅 收 收 入 一 直 採 取 積 極 之 態 度 , 對 其 之 重 視 由 此 可 見 。 美 國 憲 法 增 修 條 款 第 十 六 條 規 定 :「 國 會 有 權 對 任 何 來<br />

源 的 收 入 規 定 和 徵 收 所 得 稅 , 毋 須 在 各 州 按 比 例 進 行 分 發 , 也 毋 須 考 慮 任 何 人 口 普 查 或 人 口 統 計 。」 102 是 以 ,<br />

美 國 憲 法 賦 予 國 會 徵 收 所 得 稅 之 立 法 權 。 聯 邦 政 府 對 稅 賦 之 態 度 原 則 上 是 「 有 所 得 , 就 繳 所 得 稅 」,「 特 許 事<br />

業 , 就 繳 為 你 量 身 訂 做 的 特 別 稅 」。 因 此 , 聯 邦 政 府 對 賭 博 行 業 (Gaming Industry) 課 以 「 兩 種 特 別 」 的 「 賭<br />

博 稅 」 103 : 賭 博 消 費 稅 (Wagering Excise Tax) 與 賭 博 職 業 稅 (Occupational Tax), 並 由 聯 邦 政 府 徵 收 稅 賦 之 執<br />

行 機 關 ─ 內 地 稅 務 局 (Internal Revenue Service) ( 簡 稱 ”IRS”) 負 責 徵 收 。<br />

一 、 賭 博 消 費 稅 (Wagering Excise Tax)<br />

消 費 稅 在 美 國 行 之 多 年 。 一 般 而 言 , 課 徵 消 費 稅 的 目 的 有 增 進 稅 收 、 為 特 別 目 的 而 開 徵 或 嚇 阻 特 殊 的 行<br />

為 , 例 如 , 對 煙 酒 類 增 課 消 費 稅 以 減 少 人 們 對 煙 酒 之 消 費 , 而 對 賭 博 業 課 徵 消 費 稅 亦 不 脫 離 此 目 的 。 賭 博 消<br />

99<br />

See New Jersey Casino Control Commission (1998). Casino Gambling in New Jersey: A Report to the National<br />

Gambling Impact Study Commission. New Jersey: New Jersey Casino Control Commission.<br />

100<br />

陳 大 釣 (2007)。 政 府 財 政 收 入 中 博 彩 業 角 色 初 探 , 以 中 國 及 澳 門 為 例 。 國 立 臺 中 技 術 學 院 通 職 教 育 學 報 ,<br />

創 刊 號 ,71 頁 。<br />

101<br />

102<br />

王 建 煊 (2009)。 租 稅 法 ,32 版 , 臺 北 市 : 王 建 煊 ,9 頁 。<br />

美 國 憲 法 增 修 條 款 第 十 六 條 原 文 為 :"The Congress shall have power to lay and collect taxes on incomes, from<br />

whatever source derived, without apportionment among the several States, and without regard to any census or<br />

enumeration." The National Archives and Records Administration. Retrieved March 13, 2010, from<br />

http://www.archives.gov/national-archives-experience/charters/constitution_amendments_11-27.html. 中 譯 文 引 自<br />

USACN。2009 年 9 月 27 日 , 取 自 http://www.usacn.com/usa/tocgov/constitution.htm.<br />

103<br />

聯 邦 投 幣 機 稅 (Slot tax) 在 1980 年 廢 除 。 參 看 劉 代 洋 計 劃 主 持 (1996)。 博 彩 事 業 管 制 與 稅 制 規 劃 。 行 政 院<br />

研 究 發 展 考 核 委 員 會 ,101 頁 。<br />

191


稻 江 學 報 第 五 卷 第 一 期<br />

費 稅 主 要 係 針 對 從 事 收 受 賭 注 (Accepting Wagers) 之 業 者 、 經 營 賭 池 (Wagering Pool) 或 彩 券 (Lottery) 之 業<br />

者 或 代 替 另 一 人 接 受 賭 注 (Receiving Wagers) 之 人 104 , 故 賭 博 消 費 稅 是 以 賭 博 本 質 而 非 賭 博 方 式 為 課 稅 之 依<br />

據 105 。<br />

內 地 稅 法 (Internal Revenue Code), 簡 稱 ”IRC”,Section 4401 規 定 對 取 得 州 法 批 准 的 賭 博 業 者 課 徵 收 受<br />

賭 注 總 額 百 分 之 零 點 二 十 五 之 稅 率 , 而 對 未 取 得 州 法 批 准 的 賭 博 業 者 課 徵 百 分 之 二 稅 率 之 賭 博 消 費 稅 。 換 言<br />

之 , 不 論 賭 場 之 經 營 是 否 業 經 州 法 批 准 , 都 須 繳 納 賭 博 消 費 稅 , 差 異 在 於 稅 率 之 不 同 。 例 如 , 甲 是 州 政 府 批<br />

准 的 賭 博 業 者 , 甲 收 受 賭 注 金 額 共 一 萬 元 , 則 甲 的 賭 博 消 費 稅 責 任 是 二 十 五 元 ($10,000 x 0.25%); 乙 不 是 州<br />

政 府 批 准 的 賭 博 業 者 , 乙 收 受 賭 注 金 額 共 一 萬 元 , 則 乙 的 賭 博 消 費 稅 責 任 是 二 百 元 ($10,000 x 2%)。<br />

內 地 稅 法 規 定 納 稅 義 務 人 應 於 每 月 最 後 一 日 填 寫 Form 730 向 內 地 稅 務 局 申 報 繳 納 前 一 個 月 之 稅 額 , 若<br />

未 依 規 定 申 報 繳 納 , 納 稅 義 務 人 將 被 課 以 罰 鍰 及 利 息 。 然 而 , 若 未 經 批 准 的 賭 博 業 者 依 規 定 仍 然 必 須 申 報 Form<br />

730, 可 能 引 發 「 自 證 己 罪 」 (Self-Incrimination) 之 疑 慮 。 故 IRC §4424 規 定 財 政 部 及 其 員 工 不 得 透 露 經 由 納<br />

稅 義 務 人 所 提 供 之 任 何 與 賭 博 稅 有 關 之 資 料 , 亦 不 得 利 用 所 得 之 資 料 於 納 稅 義 務 人 之 非 稅 務 之 刑 事 訴 訟 106 ,<br />

以 保 障 納 稅 義 務 人 之 權 益 及 消 弭 疑 慮 。<br />

二 、 賭 博 職 業 稅 (Occupational Tax)<br />

賭 博 職 業 稅 如 同 賭 博 消 費 稅 是 針 對 賭 博 行 業 課 徵 之 稅 賦 。IRC §4411 針 對 IRC §4401 之 納 稅 義 務 人 課 徵<br />

五 百 元 之 賭 博 職 業 稅 , 但 對 於 取 得 州 法 批 准 的 賭 博 業 者 課 則 降 至 五 十 元 107 。 是 以 , 賭 博 職 業 稅 可 視 為 是 賭 博<br />

業 者 須 繳 納 的 年 費 。<br />

納 稅 義 務 人 應 於 每 年 七 月 一 日 前 填 寫 Form C-11 向 內 地 稅 務 局 申 報 繳 納 稅 額 。 若 未 依 規 定 申 報 繳 納 , 納<br />

稅 義 務 人 將 被 課 以 罰 鍰 。Form C-11 亦 是 納 稅 義 務 人 用 以 向 內 地 稅 務 局 登 記 / 更 新 與 經 營 賭 博 事 業 有 關 之 資<br />

料 , 例 如 若 納 稅 義 務 人 是 商 號 (Firm)、 合 夥 (Partnership) 或 公 司 (Corporation) 者 , 可 利 用 Form C-11 填 寫 其<br />

成 員 與 主 管 之 個 人 資 料 或 所 有 賭 博 事 業 之 地 址 等 資 料 。 因 Form C-11 所 要 求 登 記 之 資 料 , 易 引 發 未 取 得 州 法<br />

批 准 的 賭 博 業 者 有 所 疑 慮 , 是 以 ,IRC §4424 規 定 財 政 部 及 其 員 工 遵 守 賭 博 課 稅 資 料 保 密 之 規 定 。<br />

總 結 賭 博 消 費 稅 與 賭 博 職 業 稅 的 申 報 程 序 , 以 前 述 之 甲 為 例 , 甲 開 始 經 營 前 應 填 寫 Form C-11 向 內 地 稅<br />

務 局 登 記 。 而 後 , 每 月 最 後 一 日 填 寫 Form 730 向 內 地 稅 務 局 申 報 繳 納 前 一 個 月 之 賭 博 消 費 稅 稅 額 , 按 上 例 為<br />

二 十 五 元 , 並 於 每 年 七 月 一 日 前 填 寫 Form C-11 申 報 繳 納 賭 博 職 業 稅 , 按 上 例 為 五 十 元 。 另 , 甲 必 須 依 其 組<br />

織 型 態 繳 納 所 得 稅 或 公 司 稅 等 其 他 稅 賦 。<br />

美 國 對 賭 博 業 者 ─ 不 論 其 取 得 政 府 批 准 與 否 ─ 皆 課 以 賭 博 消 費 稅 與 賭 博 職 業 稅 之 方 法 , 可 提 供 給 我 國 相<br />

關 單 位 做 為 對 博 奕 事 業 課 稅 方 法 之 參 考 。<br />

104<br />

105<br />

106<br />

107<br />

IRC 4401(c) and Reg.44.4401-2.<br />

同 註 11,102 頁 。<br />

IRC §4424.<br />

IRC §4411.<br />

192


稻 江 學 報 第 五 卷 第 一 期<br />

參 、 紐 澤 西 州 對 賭 場 之 課 稅 方 式<br />

美 國 自 立 國 以 來 , 各 州 一 直 享 有 對 其 州 內 之 課 稅 權 。 在 早 期 , 州 政 府 之 財 政 收 入 來 源 , 一 大 部 份 來 自 課<br />

徵 財 產 稅 (Property Tax) 108 , 但 隨 著 人 口 、 行 政 、 福 利 等 支 出 之 增 加 , 財 產 稅 已 無 法 支 撐 龐 大 的 財 政 支 出 ,<br />

尋 找 其 他 稅 收 來 源 即 成 為 無 法 避 免 之 事 。 故 原 本 被 禁 止 之 行 業 或 活 動 因 此 合 法 化 ─ 例 如 博 奕 產 業 ─ 以 增 加 政<br />

府 稅 收 。<br />

大 西 洋 城 賭 場 之 經 營 權 乃 是 經 由 紐 澤 西 州 政 府 之 相 關 主 管 機 關 給 予 之 特 許 營 運 專 業 , 因 此 潛 在 的 賭 場 經<br />

營 者 必 須 向 賭 場 管 制 委 員 會 申 請 執 照 。 賭 場 管 制 法 規 定 任 何 「 人 」 (Person) 109 均 可 申 請 賭 場 執 照 , 包 括 公 開<br />

110<br />

發 行 公 司 、 非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 其 他 類 型 公 司 及 自 然 人 。 唯 若 非 實 力 雄 厚 之 大 集 團 , 並 無 可 能 申 請 到 賭 場 執<br />

照 , 因 此 , 申 請 賭 場 執 照 者 多 為 公 司 組 織 。 而 賭 場 管 制 法 另 規 定 申 請 賭 場 執 照 之 公 司 必 須 在 紐 澤 西 登 記 , 因<br />

此 , 即 使 該 公 司 得 為 其 他 州 或 外 國 登 記 之 公 司 的 子 公 司 , 但 為 有 效 之 管 制 , 賭 場 必 須 為 在 紐 澤 西 登 記 之 公 司 。<br />

博 奕 稅 制 跟 其 它 稅 制 並 無 不 同 , 利 用 開 徵 不 同 類 型 的 稅 種 、 方 式 、 內 容 和 徵 收 管 理 稅 收 制 度 , 來 支 付 政<br />

府 各 項 開 支 、 建 設 和 社 會 福 利 政 策 111 。 紐 澤 西 州 對 賭 場 課 以 數 種 不 同 類 別 之 「 賭 場 特 別 稅 」, 例 如 牌 照 費 、 吃<br />

角 子 老 虎 機 牌 照 費 、 毛 收 益 稅 、 再 投 資 稅 、 停 車 稅 、 互 連 累 進 吃 角 子 老 虎 機 收 益 稅 、 贈 送 稅 、 住 宿 房 間 稅 等 。<br />

是 以 , 紐 澤 西 州 對 賭 場 課 稅 之 原 則 為 賭 場 營 運 或 提 供 服 務 之 收 入 皆 以 課 稅 , 以 增 加 稅 收 。<br />

大 西 洋 城 賭 場 課 稅 項 目 如 下 圖 :<br />

108<br />

Bank, Steven A. (2001), Entity Theory as Myth in the Origins of the Corporate Income Tax, 43 WM AND MARY L REV.<br />

505-6, 515.<br />

109<br />

N.J.S.A.§5:12-37 defines “Person" as any corporation, association, operation, firm, partnership, trust or other form of<br />

business association, as well as a natural person.<br />

110<br />

例 如 「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參 見 吳 德 華 (2008)。 美 國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課 稅 方 法 之 探 討 :<br />

以 聯 邦 及 紐 約 州 為 例 。 中 原 財 經 法 學 ,20 期 ; 謝 易 宏 (2005)。 論 非 公 司 型 企 業 組 織 。 東 吳 法 律 學 報 ,17 卷 1<br />

期 ; 何 曜 琛 (1999)。 美 國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法 概 述 。 法 令 月 刊 ,50 卷 6 期 。<br />

111<br />

同 註 4。<br />

193


稻 江 學 報 第 五 卷 第 一 期<br />

賭 場<br />

特 別 稅<br />

牌 照 費<br />

賭 場 收 益 稅<br />

及<br />

相 關 稅 捐<br />

賭 場<br />

牌 照 費<br />

吃 角 子<br />

老 虎 機<br />

牌 照 費<br />

毛 收 益 稅<br />

賭 場<br />

再 投 資 稅<br />

停 車 稅<br />

互 連 累 進 吃<br />

角 子 老 虎 機<br />

收 益 稅<br />

賭 場 住 宿<br />

房 間 稅<br />

賭 場 贈 送<br />

優 待 稅<br />

圖 1 大 西 洋 城 賭 場 課 稅 項 目 之 架 構 圖<br />

資 料 來 源 : 作 者 自 行 翻 譯 整 理<br />

一 、 賭 場 牌 照 費 (Casino License Fees)<br />

賭 場 乃 是 特 許 之 事 業 , 因 此 賭 場 業 者 必 須 繳 交 「 年 費 」 以 維 持 其 特 許 之 資 格 。 賭 場 管 制 委 員 會 制 定 發 行<br />

(Issuance) 或 更 換 (Renewal) 賭 場 牌 照 年 費 (Annual License Fee) 為 : 首 次 申 請 設 置 賭 場 業 者 須 繳 賭 場 牌 照 年<br />

費 不 得 少 於 二 十 萬 元 ; 次 年 更 換 賭 場 牌 照 者 , 一 年 期 牌 照 年 費 不 得 少 於 十 萬 元 , 四 年 期 牌 照 年 費 不 得 少 於 二<br />

十 萬 元 112 。<br />

二 、 吃 角 子 老 虎 機 牌 照 費 (License Fee on Slot Machine)<br />

為 了 吸 引 不 同 文 化 背 景 之 賭 客 前 來 , 賭 場 提 供 多 種 賭 博 遊 戲 , 例 如 傳 統 賭 場 遊 戲 像 二 十 一 點<br />

(Blackjack)、 輪 盤 (Roulette)、 吃 角 子 老 虎 機 (Slot Machine)、 快 骰 (Craps) 、 奇 諾 (Keno)、 巴 卡 拉 (Baccarat),<br />

另 有 為 亞 洲 賭 客 所 設 的 牌 九 (Pai Gow) 等 多 種 賭 博 遊 戲 。 雖 然 , 賭 場 內 的 賭 博 遊 戲 項 目 眾 多 , 然 而 最 引 人 注<br />

目 、 最 受 各 年 齡 層 歡 迎 、 亦 是 最 容 易 下 賭 注 者 非 吃 角 子 老 虎 機 莫 屬 , 而 吃 角 子 老 虎 機 亦 是 賭 場 內 遊 戲 中 為 數<br />

最 多 者 。 吃 角 子 老 虎 機 不 同 於 其 他 遊 戲 , 其 可 在 無 人 控 制 的 自 動 化 下 , 由 賭 客 自 己 下 賭 , 因 而 減 少 員 工 之 需<br />

求 , 針 對 提 供 就 業 機 會 而 言 並 無 太 大 之 幫 助 。<br />

紐 澤 西 州 賭 場 管 理 法 規 定 , 每 年 對 每 台 吃 角 子 老 虎 機 徵 收 五 百 元 吃 角 子 老 虎 機 牌 照 費 113 。 徵 收 日 期 為 每<br />

年 七 月 一 日 。 若 在 七 月 一 日 之 後 , 有 新 增 吃 角 子 老 虎 機 之 情 形 時 , 則 按 比 例 基 礎 (Pro Rata Basis) 繳 交 114 。 因<br />

此 , 賭 場 內 吃 角 子 老 虎 機 越 多 , 所 應 繳 牌 照 費 越 高 。<br />

112<br />

113<br />

114<br />

N.J.S.A. §5:12-139a.<br />

N.J.S.A. §5:12-140a.<br />

N.J.S.A. §5:12-140b.<br />

194


稻 江 學 報 第 五 卷 第 一 期<br />

三 、 毛 收 益 稅 (Gross Revenue Tax)<br />

賭 博 稅 是 以 消 費 稅 的 精 神 來 課 稅 , 故 一 般 是 以 賭 博 收 入 為 稅 基 。 紐 澤 西 州 每 年 對 賭 場 毛 收 益 (Gross<br />

Revenue) 課 徵 百 分 之 八 的 毛 收 益 稅 115 , 亦 即 , 所 有 賭 博 活 動 之 收 入 扣 除 給 付 給 賭 客 贏 家 之 獎 金 所 剩 與 調 整 或<br />

准 許 扣 除 項 目 , 即 為 可 課 稅 之 毛 收 益 , 再 課 徵 百 分 之 八 為 毛 收 益 稅 。 賭 場 應 於 每 年 三 月 十 五 日 申 報 毛 收 益 稅<br />

申 報 表 並 繳 納 稅 額 。<br />

毛 收 益 稅 申 報 表 以 簡 明 為 原 則 , 底 下 為 二 ○○ 八 年 川 普 印 度 瑪 哈 陵 (Trump Taj Mahal) 賭 場 毛 收 益 稅 申<br />

報 表 116 , 以 供 參 考 。<br />

表 1 普 印 度 瑪 哈 陵 賭 場 毛 收 益 稅 申 報 表<br />

川 普 印 度 瑪 哈 陵 賭 場<br />

年 度 毛 收 益 稅 申 報 表<br />

二 ○○ 八 年 度<br />

1. 賭 桌 型 與 其 他 賭 戲 美 元 $ 186,33,1878<br />

2. 吃 角 子 老 虎 機 296,075,931<br />

3. 賭 場 贏 額 482,407,809<br />

4. 調 整 106,186<br />

5. 毛 收 益 482,513,995<br />

6. 促 銷 信 用 賭 資 4,380,910<br />

7. 應 課 稅 之 毛 收 益 478,133,085<br />

8. 毛 收 益 稅 38,250,647<br />

9. 前 年 度 毛 收 益 稅 之 查 核 或 其 他 調 整 3,069<br />

10. 毛 收 益 稅 總 額 38,253,716<br />

11. 本 年 度 之 預 繳 稅 額 (38,250,647)<br />

12. 前 年 度 毛 收 益 稅 之 查 核 或 其 他 調 整 之 和 解 金 額 (3,069)<br />

13. 毛 收 益 稅 應 繳 總 額 $ (0)<br />

117<br />

資 料 來 源 : 賭 場 管 制 委 員 會 公 開 資 料 及 作 者 自 行 翻 譯 整 理<br />

115<br />

116<br />

N.J.S.A. §5:12-144a.<br />

State of New Jersey Casino Control Commission. Retrieved March 13, 2010, from<br />

http://www.nj.gov/casinos/financia/qtrincome/.<br />

117<br />

State of New Jersey Casino Control Commission. Retrieved March 13, 2010, from<br />

195


稻 江 學 報 第 五 卷 第 一 期<br />

川 普 印 度 瑪 哈 陵 賭 場 毛 收 益 為 四 億 八 千 二 百 五 十 一 萬 三 千 九 百 九 十 五 美 元 並 得 扣 除 信 用 賭 資 118 , 故 應 課<br />

稅 之 毛 收 益 為 四 億 七 千 八 百 一 十 三 萬 三 千 八 十 五 美 元 。 毛 收 益 稅 為 三 千 八 百 二 十 五 萬 六 百 四 十 九 美 元 ( 即 應<br />

課 稅 之 毛 收 益 之 百 分 之 八 ), 應 繳 納 毛 收 益 稅 總 額 為 零 元 , 因 為 賭 場 必 須 以 每 週 為 一 期 , 次 期 星 期 一 預 繳 稅 額<br />

119 。 另 言 之 , 賭 場 須 於 每 星 期 五 計 算 當 期 之 毛 收 益 , 以 便 於 次 期 星 期 一 預 繳 毛 收 益 稅 , 而 非 等 到 每 年 三 月 十<br />

五 日 申 報 毛 收 益 稅 申 報 表 時 再 一 次 繳 納 。 因 此 , 賭 場 在 年 終 申 報 毛 收 益 稅 申 報 表 時 得 扣 除 本 年 度 已 繳 納 之 稅<br />

額 。 另 賭 場 必 須 每 月 申 報 月 毛 收 益 稅 申 報 表 (Monthly Gross Revenue Tax Return), 申 報 時 間 為 次 月 十 日 前 , 申<br />

報 方 式 以 電 子 (Electronically) 或 傳 真 方 式 , 惟 正 本 仍 須 面 交 至 賭 場 管 制 委 員 會 的 「 財 務 評 估 處 」(Division of<br />

Financial Evaluation) 或 賭 博 監 察 處 的 財 務 調 查 室 (Office of Financial Investigations)。<br />

賭 場 所 需 繳 納 稅 項 繁 多 , 毛 收 益 稅 則 是 最 主 要 及 金 額 最 大 之 稅 賦 之 一 。 一 般 所 謂 的 「 賭 場 稅 」, 多 數 係<br />

指 毛 收 益 稅 。 毛 收 益 稅 將 全 數 交 由 賭 場 收 益 基 金 會 (The Casino Revenue Fund) 做 為 提 供 老 人 及 殘 障 人 士 社 會<br />

福 利 補 助 之 用 途 。<br />

四 、 賭 場 再 投 資 稅 (Investment Alternative Tax)<br />

賭 場 再 投 資 稅 主 要 目 的 在 於 規 定 賭 場 提 出 一 定 之 收 入 做 為 地 方 建 設 、 社 區 復 興 方 案 之 工 程 、 或 其 他 經 由<br />

「 賭 場 再 投 資 發 展 管 理 機 構 」(Casino Reinvestment Development Authority) 通 過 認 可 之 再 投 資 方 案 。<br />

紐 澤 西 州 每 年 對 賭 場 毛 收 益 課 徵 百 分 之 二 點 五 的 賭 場 再 投 資 稅 , 賭 場 須 於 次 年 四 月 最 後 一 日 繳 納 稅 額<br />

120 。 賭 場 應 於 一 月 、 四 月 、 七 月 、 十 月 之 十 五 日 前 向 州 財 務 長 (State Treasurer) 預 繳 部 分 賭 場 再 投 資 稅<br />

121 , 州<br />

財 務 長 而 後 轉 交 賭 場 再 投 資 發 展 管 理 機 構 做 為 地 方 建 設 、 社 區 復 興 工 程 或 其 他 計 劃 方 案 之 資 金 。<br />

五 、 停 車 稅 (Parking Fee)<br />

大 西 洋 城 賭 場 建 立 在 大 西 洋 海 濱 旁 , 可 眺 望 大 西 洋 美 景 , 惟 長 途 公 共 運 輸 系 統 至 大 西 洋 城 賭 場 並 不 方<br />

便 , 賭 客 多 自 行 開 車 前 往 , 因 此 , 賭 場 周 邊 皆 有 停 車 場 以 供 停 車 。<br />

一 九 九 三 年 , 紐 澤 西 州 通 過 對 賭 場 停 車 場 課 徵 每 一 輛 車 每 日 停 放 在 其 停 車 場 三 元 美 金 之 停 車 稅 122 。 賭 場<br />

須 於 次 月 二 十 日 前 利 用 電 子 轉 帳 方 式 繳 納 前 月 停 車 場 費 至 指 定 帳 戶 , 並 向 賭 場 管 制 委 員 會 的 「 財 務 評 估 處 」<br />

(Division of Financial Evaluation) 書 面 申 報 123 。 底 下 為 停 車 稅 申 報 表 , 以 供 參 考 。<br />

http://www.state.nj.us/casinos/financia/qtrincome/2008/4thQuarter/trumptajmahal.pdf.<br />

118<br />

促 銷 信 用 賭 資 (Promotional gaming credits) 是 一 吃 角 子 老 虎 機 信 用 賭 資 (slot machine credit), 經 由 賭 場 管 制<br />

委 員 會 批 准 , 由 賭 場 給 於 賭 客 以 便 賭 客 對 吃 角 子 老 虎 機 下 注 之 信 用 賭 資 。 參 見 N.J.S.A. §5:12-38a.<br />

119<br />

120<br />

121<br />

122<br />

123<br />

New Jersey Casino Control Commission Regulations §19:54-1.5(b).<br />

N.J.S.A. 5:12-144.1(a)1.<br />

N.J.S.A. 5:12-144.1(a)2. 註 : 每 三 個 月 為 一 期 之 部 分 賭 場 再 投 資 稅 等 於 1.25% 預 估 毛 收 益 , 參 見 同 註 。<br />

N.J.S.A. 5:12-173.3.<br />

See Instructions for Completing the Parking Fee Return, CCC-120 I.<br />

196


稻 江 學 報 第 五 卷 第 一 期<br />

表 2 停 車 稅 申 報 表<br />

停 車 稅 申 報 表<br />

二 ○○ 九 年 五 月 份<br />

1. 停 車 次 總 數 美 元 $ 65,000<br />

2. 免 課 稅 停 車 次 總 數 5,000<br />

3. 應 課 稅 停 車 次 總 數 60,000<br />

4. 收 費 額 3<br />

5. 應 付 金 額 $ 180,000<br />

124<br />

表 格 來 源 : 賭 場 管 制 委 員 會 及 作 者 自 行 翻 譯 整 理<br />

假 如 賭 場 停 車 場 五 月 份 共 有 六 萬 五 千 車 次 , 而 其 中 有 五 千 次 是 屬 免 課 稅 停 車 ─ 如 賭 場 員 工 車 輛 之 停 放<br />

125 , 則 應 課 稅 停 車 次 總 數 為 六 萬 次 。 課 徵 停 車 稅 為 每 次 三 元 , 因 此 賭 場 應 付 金 額 為 十 萬 八 千 元 。 賭 場 所 繳 交<br />

之 停 車 稅 由 州 財 務 長 (State Treasurer) 負 責 , 賭 場 管 制 法 規 定 州 財 務 長 應 將 其 中 的 一 元 五 角 存 入 一 個 由 州 財 務<br />

長 負 責 的 特 別 基 金 會 (Special Fund) 做 為 賭 場 再 投 資 發 展 管 理 機 構 專 用 帳 戶 。 剩 下 的 一 元 五 角 中 之 五 角 存 入<br />

賭 場 收 益 基 金 會 , 另 一 元 給 予 賭 場 再 投 資 發 展 管 理 機 構 126 。 賭 場 再 投 資 發 展 管 理 機 構 將 利 用 停 車 稅 做 為 大 西<br />

洋 城 公 路 、 道 路 、 公 共 建 設 、 交 通 管 理 、 公 共 安 全 、 發 行 債 券 等 所 需 之 費 用 。<br />

六 、 互 連 累 進 吃 角 子 老 虎 機 收 益 稅 (Multi-casino Progressive Slot Machine Revenue Tax)<br />

互 連 累 進 吃 角 子 老 虎 機 (Multi-casino Progressive Slot Machine) 是 指 在 超 過 一 個 賭 場 旅 館 設 施 互 連 一 般<br />

吃 角 子 老 虎 機 的 累 積 獎 金 127 。 紐 澤 西 州 通 過 對 賭 場 有 互 連 累 進 吃 角 子 老 虎 機 系 統 , 課 徵 百 分 之 八 之 收 益 稅 128 。<br />

底 下 為 互 連 累 進 吃 角 子 老 虎 機 月 收 益 稅 申 報 表 , 以 供 參 考 。<br />

124<br />

State of New Jersey Casino Control Commission. Retrieved March 13, 2010, from<br />

http://www.state.nj.us/casinos/financia/forms/month.html.<br />

125<br />

126<br />

127<br />

免 課 稅 停 車 , 例 如 像 賭 場 員 工 之 停 車 。See Instructions for Completing the Parking Fee Return, CCC-120 I.<br />

N.J.S.A. 5:12-173.4a.<br />

原 文 為 “A common progressive slot machine jackpot is offered on slot machines that are interconnected in more than<br />

one casino hotel facility." See N.J.S.A. 5:12-33.1.<br />

128<br />

N.J.S.A. 5:12-148.2.<br />

197


稻 江 學 報 第 五 卷 第 一 期<br />

表 3 互 連 累 進 吃 角 子 老 虎 機 月 收 益 稅 申 報 表<br />

互 連 累 進 吃 角 子 老 虎 機 月 收 益 稅 申 報 表<br />

二 ○○ 九 年 六 月 份<br />

1. 互 連 累 進 吃 角 子 老 虎 機 系 統 之 收 入 美 元 $ 10,000,000<br />

2. 出 售 、 出 租 與 提 供 互 連 累 進 吃 角 子 老 虎 機 系 統 之 收 入 5,000,000<br />

3. 其 他 來 自 互 連 累 進 吃 角 子 老 虎 機 系 統 之 收 入 3,000,000<br />

4. 互 連 累 進 吃 角 子 老 虎 機 系 統 之 總 收 入 18,000,000<br />

5. 減 : 獎 金 支 出 之 積 累 1,000,000<br />

6. 互 連 累 進 吃 角 子 老 虎 機 月 淨 收 入 17,000.000<br />

7. 減 : 前 期 淨 營 業 損 失 0<br />

8. 應 課 稅 互 連 累 進 吃 角 子 老 虎 機 之 收 入 17,000,000<br />

9. 應 付 稅 額 $ 1,360,000<br />

129<br />

表 格 來 源 : 賭 場 管 制 委 員 會 及 作 者 自 行 翻 譯 整 理<br />

賭 場 應 於 次 月 二 十 八 日 前 將 互 連 累 進 吃 角 子 老 虎 機 月 收 益 稅 申 報 表 連 同 支 票 或 匯 票 , 以 賭 場 收 益 基 金 會<br />

為 受 款 人 , 寄 至 賭 場 管 制 委 員 會 「 財 務 評 估 處 」 (Division of Financial Evaluation) 的 「 稅 務 組 」 (Revenue<br />

Unit) 130 。<br />

七 、 賭 場 住 宿 房 間 稅 (Casino Hotel Room Fee)<br />

大 西 洋 城 為 紐 澤 西 州 唯 一 經 立 法 通 過 開 放 合 法 賭 場 的 地 區 , 目 前 共 有 十 一 間 賭 場 131 。 大 西 洋 城 的 賭 場 係<br />

以 賭 場 - 旅 館 合 營 型 式 營 業 , 因 此 , 賭 場 擁 有 上 百 間 房 間 供 賭 客 或 遊 客 住 宿 。 賭 客 或 遊 客 在 賭 場 的 旅 館 飯 店<br />

內 大 多 是 享 有 高 品 質 之 住 宿 設 施 與 各 國 美 食 132 , 此 為 賭 客 或 遊 客 增 添 另 類 的 休 閒 體 驗 , 也 為 賭 場 增 加 了 消 費<br />

收 入 133 。<br />

129<br />

State of New Jersey Casino Control Commission. Retrieved March 13, 2010, from<br />

http://www.state.nj.us/casinos/financia/forms/month.html.<br />

130<br />

131<br />

See Instructions for Completing the Multi-Casino Progressive Slot Machine Revenue Tax Monthly Return, CSI-100M I.<br />

大 西 洋 城 共 有 11 間 賭 場 分 別 為 AC Hilton, Bally's Park Place, Borgata, Caesars, Harrah's, Resorts, Showboat,<br />

Tropicana, Trump Marina, Trump Plaza, Trump Taj Mahal. Retrieved March 13, 2010, from<br />

http://www.state.nj.us/casinos/financia/histori/docs/second_quarter_2009.xls.<br />

132<br />

施 鴻 瑜 、 張 家 華 、 黄 筱 雯 (2009)。 以 博 奕 為 誘 因 吸 引 業 者 投 資 進 駐 之 經 濟 效 益 分 析 ─ 以 澎 湖 地 區 為 例 。 立<br />

德 學 報 ,6 卷 2 期 ,22 頁 。<br />

133<br />

同 上 註 ,23 頁 。<br />

198


稻 江 學 報 第 五 卷 第 一 期<br />

如 同 對 賭 場 停 車 場 課 徵 三 元 美 金 之 停 車 稅 , 紐 澤 西 州 亦 對 賭 場 課 徵 每 晚 三 元 美 金 之 住 宿 房 間 稅 。 底 下 為<br />

賭 場 住 宿 房 間 稅 申 報 表 , 以 供 參 考 。<br />

表 4 賭 場 住 宿 房 間 稅 申 報 表<br />

賭 場 住 宿 房 間 稅 申 報 表<br />

二 ○○ 九 年 六 月 份<br />

1. 夜 宿 房 間 總 數 美 元 $ 4,000<br />

2. 每 夜 住 宿 房 間 稅 3<br />

3. 應 付 住 宿 房 間 稅 額 $ 12,000<br />

134<br />

表 格 來 源 : 賭 場 管 制 委 員 會 及 作 者 自 行 翻 譯 整 理<br />

假 如 賭 場 第 二 季 於 六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 共 計 有 房 間 住 宿 四 千 晚 。 課 徵 住 宿 房 間 稅 為 每 晚 住 宿 三 元 , 因 此 賭<br />

場 應 付 金 額 為 一 萬 二 千 元 。 賭 場 應 在 每 一 季 結 束 後 , 於 次 月 二 十 日 前 將 賭 場 住 宿 房 間 稅 申 報 表 連 同 支 票 或 匯<br />

票 , 以 賭 場 收 益 基 金 會 為 受 款 人 , 寄 至 賭 場 管 制 委 員 會 「 財 務 評 估 處 」(Division of Financial Evaluation) 的 「 稅<br />

務 組 」 (Revenue Unit) 135 。 住 宿 房 間 稅 額 將 存 入 由 州 財 務 長 負 責 的 特 別 基 金 會 及 賭 場 收 益 基 金 會 , 做 為 指 定<br />

建 設 或 計 劃 之 用 途 136 。<br />

八 、 賭 場 贈 送 優 待 稅 (Casino Complimentaries Tax )<br />

賭 場 在 意 的 是 如 何 才 能 讓 賭 客 儘 可 能 留 在 賭 場 內 , 好 把 他 們 所 帶 來 的 銀 子 通 通 賺 進 自 己 的 荷 包 137 。 大 西<br />

洋 城 共 有 十 一 間 賭 場 , 彼 此 間 競 爭 激 烈 , 為 了 吸 引 賭 客 前 來 並 在 其 賭 場 久 待 , 賭 場 時 常 會 提 供 V.I.P. 級 的 賭 客<br />

免 費 或 折 扣 住 宿 、 餐 飲 、 娛 樂 等 優 惠 。 紐 澤 西 州 政 府 對 賭 場 給 予 賭 客 住 宿 、 餐 飲 、 娛 樂 等 優 惠 課 以 百 分 之 一<br />

點 零 六 二 之 稅 率 138 139<br />

。 賭 場 須 於 每 季 後 的 第 二 個 月 十 五 日 前 將 賭 場 贈 送 優 待 稅 申 報 表 連 同 支 票 或 匯 票 , 以 賭<br />

場 收 益 基 金 會 為 受 款 人 , 寄 至 賭 場 管 制 委 員 會 「 財 務 評 估 處 」(Division of Financial Evaluation) 的 「 稅 務 組 」<br />

134<br />

State of New Jersey Casino Control Commission. Retrieved March 13, 2010, from<br />

http://www.state.nj.us/casinos/financia/forms/quarter.html.<br />

135<br />

136<br />

137<br />

See Instructions for Completing the Casino Hotel Room Fee Return, CCC-280 I.<br />

See N.J.S.A. 5:12-145.8.<br />

葉 智 魁 、 顏 怡 音 (2009)。「 博 奕 條 款 」 與 「 觀 光 賭 場 」─ 釐 析 開 設 「 觀 光 賭 場 」 會 帶 來 的 效 應 。 運 動 管 理 ,<br />

13 期 ,20 頁 。<br />

138<br />

賭 場 贈 送 優 待 稅 率 逐 年 遞 減 , 依 P.L.2003, c.116 規 定 2003 年 7 月 1 日 至 2006 年 6 月 30 日 稅 率 為 4.2500%;<br />

2006 年 7 月 1 日 至 2007 年 6 月 30 日 稅 率 為 3.1875%;2007 年 7 月 1 日 至 2008 年 6 月 30 日 稅 率 為 2.1250%;<br />

2008 年 7 月 1 日 至 2009 年 6 月 30 日 稅 率 為 1.0625%, 並 於 2009 年 6 月 30 日 廢 除 賭 場 贈 送 優 待 稅 。 參 看 Instructions<br />

for Completing the Casino Complimentaries Tax Return, CCC-276 I 與 註 52。<br />

139<br />

例 如 第 二 季 在 六 月 底 止 , 申 報 與 繳 納 日 期 則 為 八 月 十 五 日 。<br />

199


稻 江 學 報 第 五 卷 第 一 期<br />

(Revenue Unit) 140 。 底 下 為 賭 場 贈 送 優 待 稅 申 報 表 , 以 供 參 考 。<br />

表 5 賭 場 贈 送 優 待 稅 申 報 表<br />

賭 場 贈 送 優 待 稅 申 報 表<br />

二 ○○ 九 年 六 月 份<br />

1. 贈 送 優 待 住 宿 房 間 總 數 美 元 $ 1,000<br />

2. 住 宿 房 間 費 用 92<br />

3. 贈 送 優 待 住 宿 價 值 92,000<br />

4. 贈 送 優 待 住 宿 部 份 折 扣 價 值 46,000<br />

5. 贈 送 優 待 住 宿 總 價 值 138,000<br />

6. 贈 送 優 待 餐 飲 零 售 價 值 30,000<br />

7. 贈 送 優 待 娛 樂 零 售 價 值 30,000<br />

8. 應 課 稅 贈 送 優 待 價 值 198,000<br />

9. 應 付 贈 送 優 待 稅 額 $ 2,104<br />

141<br />

表 格 來 源 : 賭 場 管 制 委 員 會 及 作 者 自 行 翻 譯 整 理<br />

假 如 賭 場 在 第 二 季 的 三 個 月 內 贈 送 給 賭 客 住 宿 共 一 千 晚 , 住 宿 房 間 費 用 是 九 十 二 元 142 , 是 以 賭 場 贈 送 住<br />

宿 價 值 共 九 萬 二 千 元 。 另 賭 場 給 予 賭 客 住 宿 折 扣 共 四 萬 二 千 元 143 , 故 贈 送 住 宿 給 予 賭 客 總 價 值 為 十 三 萬 八 千<br />

元 。 為 了 讓 賭 客 有 以 客 為 尊 的 感 覺 , 賭 場 提 供 餐 飲 與 娛 樂 券 給 予 賭 客 使 用 , 零 售 價 值 各 為 三 萬 元 。 因 此 賭 場<br />

共 給 予 賭 客 十 九 萬 八 千 元 價 值 之 優 惠 , 故 其 應 課 稅 贈 送 價 值 為 十 九 萬 八 千 元 ; 紐 澤 西 州 政 府 課 以 百 分 之 一 點<br />

零 六 二 之 稅 率 , 故 賭 場 應 繳 納 贈 送 優 待 稅 二 千 一 百 零 四 元 。 值 得 一 提 的 是 紐 澤 西 州 眾 議 會 (Assembly) 與 參 議<br />

會 (Senate) 於 二 ○○ 四 年 六 月 通 過 在 於 二 ○○ 九 年 六 月 底 廢 除 賭 場 贈 送 優 待 稅 144 , 以 減 輕 賭 場 之 負 擔 及 提 升<br />

大 西 洋 城 賭 場 之 競 争 力 。<br />

從 賭 場 管 制 委 員 會 發 佈 資 料 顯 示 , 在 二 ○○ 八 會 計 年 度 , 毛 收 益 稅 占 賭 場 收 益 基 金 會 之 稅 捐 比 率 大 約<br />

93%; 賭 場 贈 送 優 待 稅 占 3%; 賭 場 住 宿 房 間 稅 占 1.80%; 停 車 稅 占 1.30%; 互 連 累 進 吃 角 子 老 虎 機 收 益 稅 占<br />

140<br />

141<br />

See Instructions for Completing the Casino Complimentaries Tax Return, CCC-276 I.<br />

State of New Jersey Casino Control Commission, Retrieved June 6, 2009 and March 13, 2010, from<br />

http://www.state.nj.us/casinos/financia/forms/quarter.html.<br />

142<br />

住 宿 $92 元 一 晚 為 賭 場 管 制 委 員 會 所 訂 定 之 標 準 。See Instructions for Completing the Casino Complimentaries<br />

Tax Return, CCC-276 I.<br />

143<br />

144<br />

假 如 賭 場 給 予 其 他 賭 客 百 分 之 五 十 折 扣 , 總 共 給 予 1000 次 夜 宿 , 則 1,000 x $92 x 50%=$46,000。<br />

New Jersey Legislature, Retrieved March 13, 2010, from http://www.njleg.state.nj.us/2004/Bills/A3500/3120_S1.PDF.<br />

200


稻 江 學 報 第 五 卷 第 一 期<br />

0.90% 145 。 由 此 可 見 , 毛 收 益 稅 為 紐 澤 西 州 政 府 最 大 之 賭 場 稅 收 來 源 。<br />

圖 2 賭 場 稅 收 之 比 例<br />

146<br />

資 料 來 源 : 賭 場 管 制 委 員 會 及 作 者 自 行 翻 譯 整 理<br />

表 6 總 結 賭 場 應 繳 交 之 主 要 申 報 表<br />

月 申 報 季 申 報 年 申 報<br />

月 毛 收 益 稅 申 報 表 季 報 告 年 度 報 告 暨 財 務 預 測<br />

停 車 稅 申 報 表<br />

互 連 累 進 吃 角 子 老 虎 機 月 收<br />

益 稅 申 報 表<br />

促 銷 費 用 與 折 扣 表<br />

補 充 季 報 告<br />

賭 場 住 宿 房 間 稅 申 報 表<br />

賭 場 贈 送 優 待 稅 申 報 表 ( 二<br />

○○ 九 年 六 月 底 廢 除 )<br />

年 度 毛 收 益 稅 申 報 表<br />

147<br />

資 料 來 源 : 賭 場 管 制 委 員 會 及 作 者 自 行 翻 譯 整 理<br />

145<br />

State of New Jersey Casino Control Commission, Retrieved March 13, 2010, from<br />

http://www.state.nj.us/casinos/about/commrepo/docs/2008/casino_revenue_fund.pdf.<br />

146<br />

State of New Jersey Casino Control Commission, Retrieved March 13, 2010, from<br />

http://www.state.nj.us/casinos/about/commrepo/docs/2008/casino_revenue_fund.pdf.<br />

147<br />

State of New Jersey Casino Control Commission, Retrieved March 13, 2010, from<br />

http://www.state.nj.us/casinos/financia/.<br />

201


稻 江 學 報 第 五 卷 第 一 期<br />

自 內 華 達 州 在 拉 斯 維 加 斯 市 設 置 賭 場 並 成 功 將 原 為 一 沒 落 之 沙 漠 小 城 變 成 世 界 最 出 名 的 城 市 之 一 , 並 帶<br />

動 地 方 整 體 經 濟 發 展 及 可 觀 的 稅 收 後 , 設 置 ( 觀 光 ) 賭 場 已 成 為 挽 救 地 方 經 濟 並 豐 盈 地 方 政 府 稅 收 之 手 段 。 美<br />

國 針 對 賭 場 具 有 課 稅 權 的 政 治 實 體 有 聯 邦 政 府 及 州 政 府 。 聯 邦 政 府 對 賭 博 行 業 課 稅 而 非 只 針 對 賭 場 , 因 此 ,<br />

不 論 取 得 州 政 府 之 批 准 與 否 , 皆 要 繳 納 賭 博 消 費 稅 及 賭 博 職 業 稅 。 故 是 對 賭 博 之 事 實 課 稅 。<br />

賭 場 營 運 之 准 許 係 來 自 州 政 府 而 非 聯 邦 政 府 , 因 此 州 政 府 對 在 其 境 內 之 賭 場 課 稅 廣 度 相 對 的 較 聯 邦 政 府<br />

大 。 是 以 紐 澤 西 州 政 府 對 大 西 洋 城 賭 場 課 以 數 種 不 同 類 別 之 賭 場 特 別 稅 , 以 支 付 不 同 之 地 方 建 設 、 社 會 福 利 、<br />

公 共 工 程 或 行 政 目 的 之 需 支 。 也 因 如 此 , 紐 澤 西 州 政 府 對 賭 場 之 收 入 及 對 賭 客 所 提 供 之 優 恵 服 務 ( 例 如 賭 場 住<br />

宿 房 間 稅 、 賭 場 贈 送 優 待 稅 等 ) 皆 課 徵 特 別 稅 , 此 雖 可 增 加 政 府 稅 收 , 然 而 課 以 太 多 稅 項 卻 會 增 加 賭 場 之 負 擔<br />

使 其 無 法 注 入 資 金 以 提 升 內 部 及 外 部 之 品 質 , 並 侵 蝕 賭 場 之 競 爭 力 。 特 別 是 當 其 他 國 家 及 地 區 也 積 極 的 設 置<br />

賭 場 並 整 合 觀 光 、 休 閒 娛 樂 、 及 大 型 購 物 場 所 而 成 為 名 副 其 實 的 「 觀 光 賭 場 」, 大 西 洋 城 賭 場 已 非 賭 客 及 遊 客<br />

的 優 先 選 擇 了 。 也 因 如 此 , 紐 澤 西 州 眾 議 會 與 參 議 會 通 過 廢 除 賭 場 贈 送 優 待 稅 。 此 決 議 屬 合 理 , 因 賭 場 在 競<br />

爭 激 烈 的 賭 場 環 境 下 , 以 提 供 賭 客 免 費 或 折 扣 住 宿 、 餐 飲 、 娛 樂 等 優 惠 以 吸 引 賭 客 前 來 之 同 時 已 產 生 可 觀 的<br />

成 本 費 用 , 而 政 府 再 對 其 所 產 生 之 成 本 費 用 課 徵 賭 場 贈 送 優 待 稅 , 使 大 西 洋 城 賭 場 負 擔 加 重 , 不 利 整 體 之 發<br />

展 。<br />

由 此 , 我 國 可 以 從 中 借 鏡 , 雖 然 政 府 可 以 對 賭 場 課 以 不 同 類 別 之 賭 場 特 別 稅 , 但 如 此 會 增 加 賭 場 之 負 擔 ,<br />

削 弱 其 競 爭 力 , 則 應 避 免 。 本 文 認 為 我 國 對 觀 光 賭 場 應 可 徵 收 牌 照 費 及 吃 角 子 老 虎 機 牌 照 費 , 因 觀 光 賭 場 乃<br />

特 許 之 事 業 , 因 此 觀 光 賭 場 業 者 應 繳 交 年 費 以 維 持 其 特 許 之 資 格 。 而 對 吃 角 子 老 虎 機 徵 收 牌 照 費 , 因 吃 角 子<br />

老 虎 機 可 在 無 人 控 制 的 自 動 化 下 , 由 賭 客 自 己 下 賭 , 因 此 減 少 政 府 對 員 工 薪 資 部 份 之 稅 收 , 而 徵 收 牌 照 費 可<br />

填 補 這 一 方 面 的 稅 收 損 失 , 並 且 亦 可 減 少 觀 光 賭 場 籍 以 廣 設 吃 角 子 老 虎 機 以 替 代 其 他 博 奕 遊 戲 。<br />

紐 澤 西 州 每 年 對 賭 場 毛 收 益 課 徵 百 分 之 八 的 毛 收 益 稅 。 毛 收 益 稅 係 以 賭 博 收 入 為 稅 基 。 因 此 也 是 所 有 賭<br />

博 特 別 稅 中 最 大 宗 之 稅 收 。 故 一 般 所 稱 之 賭 博 稅 亦 係 指 毛 收 益 稅 。 毛 收 益 稅 以 每 年 申 報 , 然 而 為 使 政 府 可 即<br />

時 獲 得 稅 收 , 以 利 資 金 調 度 , 賭 博 必 須 以 每 週 為 一 期 預 繳 稅 額 。 紐 澤 西 州 的 毛 收 益 稅 設 計 以 簡 明 為 原 則 , 故<br />

並 無 複 雜 之 計 算 , 並 採 單 一 比 率 稅 率 百 分 之 八 課 徵 賭 博 收 入 , 而 非 以 累 進 稅 率 為 之 。 比 率 稅 率 乃 為 目 前 世 界<br />

潮 流 , 故 除 所 得 稅 之 外 , 許 多 稅 項 多 改 採 比 率 稅 率 課 徵 , 因 比 未 來 我 國 對 觀 光 賭 場 收 入 課 以 比 率 稅 率 之 方 式<br />

應 可 納 入 考 量 。<br />

紐 澤 西 州 對 賭 場 除 了 課 徵 賭 場 毛 收 益 稅 之 外 , 亦 對 賭 場 毛 收 益 課 徵 百 分 之 二 點 五 的 賭 場 再 投 資 稅 課 。 其<br />

主 要 目 的 在 於 規 定 賭 場 提 出 一 定 之 收 入 做 為 地 方 建 設 、 社 區 復 興 方 案 之 工 程 或 其 他 振 與 地 方 之 方 案 以 回 饋 地<br />

方 。 任 何 國 家 或 地 區 設 置 賭 場 主 要 原 因 之 一 在 於 解 決 地 方 發 展 之 困 境 。 紐 澤 西 州 與 我 國 亦 然 。 賭 場 再 投 資 稅<br />

係 為 特 別 目 的 (Special Purpose) 所 課 徵 之 賭 場 特 別 稅 , 將 稅 收 全 數 做 為 某 項 計 劃 之 特 別 款 項 。 因 此 , 值 得 我<br />

國 參 考 仿 效 。<br />

紐 澤 西 州 不 只 對 賭 場 收 入 課 徵 稅 收 , 並 對 賭 場 所 提 供 賭 客 之 便 利 與 優 惠 服 務 課 徵 稅 收 。 例 如 , 停 車 稅 、<br />

住 宿 房 間 稅 、 贈 送 優 待 稅 。 本 文 認 為 雖 然 課 徵 停 車 稅 、 住 宿 房 間 稅 、 贈 送 優 待 稅 可 增 加 稅 收 , 惟 此 會 造 成 對<br />

賭 場 之 負 擔 , 影 響 永 續 經 營 , 反 而 適 而 其 反 。 也 因 此 , 紐 澤 西 州 廢 除 賭 場 贈 送 優 待 稅 , 而 停 車 稅 及 住 宿 房 間<br />

稅 是 否 會 跟 進 , 則 有 待 觀 查 。 依 我 國 離 島 建 設 條 例 第 十 條 之 二 之 規 定 , 觀 光 賭 場 只 限 設 置 在 離 島 , 並 且 觀 光<br />

賭 場 應 附 設 於 國 際 觀 光 度 假 區 內 。 國 際 觀 光 度 假 區 之 設 施 應 另 包 含 國 際 觀 光 旅 館 、 觀 光 旅 遊 設 施 、 國 際 會 議<br />

展 覽 設 施 、 購 物 商 場 等 , 由 此 可 見 我 國 的 觀 光 賭 場 實 為 國 際 觀 光 度 假 區 內 其 中 一 部 份 , 有 別 於 大 西 洋 城 賭 場<br />

202


稻 江 學 報 第 五 卷 第 一 期<br />

係 以 賭 場 為 主 之 營 運 模 式 。 因 此 , 就 我 國 觀 光 賭 場 本 身 而 言 , 本 文 認 為 應 對 賭 場 收 入 課 徵 即 可 , 以 避 免 加 重<br />

負 擔 , 不 利 國 際 觀 光 度 假 區 整 體 之 發 展 。<br />

肆 、 結 論<br />

本 文 介 紹 及 探 討 紐 澤 西 州 的 賭 場 課 稅 制 度 , 期 能 從 紐 澤 西 州 的 賭 場 課 稅 制 度 檢 視 賭 場 課 稅 之 方 法 。 紐 澤<br />

西 州 的 賭 場 課 稅 制 度 不 僅 對 賭 場 收 入 課 徵 賭 場 毛 收 益 稅 及 賭 場 再 投 資 稅 , 也 對 非 賭 場 收 入 , 例 如 停 車 、 住 宿<br />

房 間 等 徵 收 停 車 稅 與 住 宿 房 間 稅 , 可 說 是 「 萬 萬 稅 」。 惟 本 文 以 為 對 非 賭 場 收 入 課 稅 雖 可 增 加 稅 收 , 但 也 增 加<br />

賭 場 之 負 擔 並 侵 蝕 賭 場 之 競 爭 , 實 於 弊 大 於 利 。 然 而 紐 澤 西 州 對 賭 場 所 徵 收 之 牌 照 費 及 吃 角 子 老 虎 機 牌 照 費 ,<br />

以 及 賭 場 毛 收 益 稅 及 賭 場 再 投 資 稅 徵 收 機 制 設 計 良 好 並 且 可 達 到 增 加 稅 收 、 社 會 福 利 補 助 、 地 方 建 設 等 目 標 ,<br />

值 得 我 國 作 為 在 觀 光 賭 場 課 稅 制 度 、 發 展 及 立 法 上 之 參 考 。<br />

參 考 文 獻<br />

中 文 文 獻<br />

王 建 煊 (2009)。 租 稅 法 ,32 版 , 臺 北 市 : 王 建 煊 ,9 頁 。<br />

吳 德 華 (2008)。 美 國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課 稅 方 法 之 探 討 : 以 聯 邦 及 紐 約 州 為 例 。 中 原 財 經 法 學 ,20 期 。<br />

何 曜 琛 (1999)。 美 國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法 概 述 。 法 令 月 刊 ,50 卷 6 期 。<br />

施 鴻 瑜 、 張 家 華 、 黄 筱 雯 (2009)。 以 博 奕 為 誘 因 吸 引 業 者 投 資 進 駐 之 經 濟 效 益 分 析 ─ 以 澎 湖 地 區 為 例 。 立 德 學<br />

報 ,6 卷 2 期 ,22 頁 。<br />

陳 大 釣 (2007)。 政 府 財 政 收 入 中 博 彩 業 角 色 初 探 , 以 中 國 及 澳 門 為 例 。 國 立 臺 中 技 術 學 院 通 職 教 育 學 報 , 創 刊<br />

號 ,71 頁 。<br />

葉 智 魁 、 顏 怡 音 (2009)。「 博 奕 條 款 」 與 「 觀 光 賭 場 」─ 釐 析 開 設 「 觀 光 賭 場 」 會 帶 來 的 效 應 。 運 動 管 理 ,13<br />

期 ,20 頁 。<br />

張 於 節 (2008)。 開 放 賭 場 應 優 先 規 劃 完 善 的 博 彩 稅 制 。 經 濟 前 瞻 ,118 期 ,121 頁 。<br />

廖 淑 容 (2009)。 澎 湖 博 奕 經 濟 的 隱 憂 。 立 德 學 報 ,6 卷 2 期 ,79 頁 。<br />

劉 代 洋 計 劃 主 持 (1996)。 博 彩 事 業 管 制 與 稅 制 規 劃 。 行 政 院 研 究 發 展 考 核 委 員 會 ,101 頁 。<br />

謝 易 宏 (2005)。 論 非 公 司 型 企 業 組 織 。 東 吳 法 律 學 報 ,17 卷 1 期 。<br />

黃 如 萍 (2009)。 交 部 : 三 年 內 孵 出 博 弈 法 。 中 國 時 報 ,2009 年 9 月 27 日 , 取 自<br />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90927/4/1rvim.html。<br />

顏 隆 (2009)。 澎 湖 博 弈 公 投 沒 通 過 。 中 華 日 報 ,2009 年 9 月 26 日 , 取 自<br />

http://www.cdns.com.tw/20090927/news/jdxw/010000002009092619531629.htm。<br />

203


稻 江 學 報 第 五 卷 第 一 期<br />

英 文 文 獻<br />

Bank, Steven A. (2001), Entity Theory as Myth in the Origins of the Corporate Income Tax, 43 WM AND MARY L REV.<br />

505-6, 515.<br />

Internal Revenue Code.<br />

New Jersey Statutes Annotated.<br />

The New Jersey Casino Control Commission Regulations.<br />

The New Jersey Casino Control Act.<br />

New Jersey Casino Control Commission, Casino Gambling in New Jersey: A Report to the National Gambling<br />

Impact Study Commission, New Jersey: New Jersey Casino Control Commission,<br />

http://www.state.nj.us/casinos/about/divi/index.html.<br />

New Jersey Legislature, http://www.njleg.state.nj.us.<br />

State of New Jersey Casino Control Commission, http://www.state.nj.us/casinos/about/divi/index.html.<br />

The National Archives and Records Administration,<br />

http://www.archives.gov/exhibits/charters/constitution_amendments_11-27.html.<br />

USACN, http://www.usacn.com/usa/tocgov/constitution.htm.<br />

Wikipedia, www.wikipedia.com.<br />

204


稻 江 學 報 第 五 卷 第 一 期<br />

影 響 產 業 傳 統 財 務 績 效 指 標 之 研 究 - 以 台 灣 資 訊 電 子 產 業 為 例<br />

黃 尹 佐<br />

1<br />

2<br />

陳 筑 螢<br />

1<br />

稻 江 科 技 暨 管 理 學 院 餐 旅 管 理 學 系<br />

2<br />

台 南 科 技 大 學 商 學 與 管 理 研 究 所<br />

摘 要<br />

我 國 資 訊 電 子 產 業 早 已 成 為 世 界 重 心 及 股 市 焦 點 , 然 而 如 何 找 出 適 當 且 具 代 表 性 的 績 效 指 標 , 以 衡 量 台<br />

灣 資 訊 電 子 業 之 經 營 成 效 並 符 合 各 界 關 切 之 方 向 , 是 值 得 研 究 之 課 題 。<br />

本 研 究 旨 在 探 討 影 響 傳 統 財 務 績 效 之 指 標 及 各 項 指 標 的 權 重 , 採 用 Nkomo(1987) 所 提 出 的 傳 統 的 財 務 績<br />

效 , 含 營 收 成 長 率 、 盈 餘 成 長 率 、 純 益 率 、 資 產 報 酬 率 進 行 研 究 分 析 。 研 究 樣 本 乃 選 取 2002 年 至 2006 年 台 灣<br />

經 濟 新 報 (TEJ) 之 上 市 、 上 櫃 、 興 櫃 資 訊 電 子 產 業 公 司 資 料 。 針 對 產 業 實 證 研 究 分 析 , 以 產 業 之 TEJ 各 項 指 標<br />

影 響 其 傳 統 財 務 績 效 指 標 之 優 劣 做 進 一 步 探 討 。 本 研 究 採 用 兩 組 樣 本 排 序 資 料 極 值 得 分 點 統 計 檢 定 方 法 , 做<br />

優 質 及 次 質 產 業 差 異 分 析 , 並 採 複 迴 歸 分 析 以 了 解 各 指 標 的 影 響 比 重 。 投 資 人 皆 可 利 用 此 績 效 衡 量 的 模 式 ,<br />

來 解 釋 、 評 估 和 預 測 企 業 的 未 來 績 效 。<br />

關 鍵 詞 : 傳 統 財 務 績 效 、TEJ 財 務 績 效 、 資 訊 電 子 產 業 、 排 序 資 料<br />

205


稻 江 學 報 第 五 卷 第 一 期<br />

The Research of Impact on the index of Traditional Financial<br />

Performance- Study Case of Taiwanese Information Electronic<br />

Industry<br />

Abstract<br />

The information electronic industry already becomes the world center of gravity and the stock market focal point<br />

in Taiwan, however, how to choose a suitable the representative achievements index to weigh the Taiwan information<br />

electronics industry management result is a worth research topic.<br />

The purpose of research is to obtain each of effect index and weight of tradition finance achievements. First, we<br />

carry on the research analysis based on Nkomo (1987) proposed including the gross rate of sales, the earnings<br />

growth rate, net-profit margin and return on assets. The research sample is selected by the Taiwan economy<br />

journalism (TEJ) to go on the market, on the cabinet of information electron industry company material from 2002 to<br />

2006. Secondly, we highlight the various elements acting on traditional finance achievements of TEJ index of the<br />

industrial and index comparisons are further discussed. In this research, we use min and max scorings for two-sample<br />

ordinal data, Kimeldorf(1992), to infer the difference of superior and inferior quality industry. We also utilize the<br />

multi-regression analysis to estimate the effect parameter of index. The investor may use this achievements weight<br />

model to explain the appraisal and the forecast enterprise's future achievements.<br />

Key word & phase: Traditional finance achievements; TEJ finance achievements; Information electron industry;<br />

Ordinal material<br />

206


稻 江 學 報 第 五 卷 第 一 期<br />

第 一 章 緒 論<br />

隨 著 時 代 的 變 遷 以 及 社 會 脈 動 的 發 展 與 演 進 , 時 序 已 邁 入 二 十 一 世 紀 的 今 天 ,「 卓 越 的 績 效 」 是 各 類 型<br />

組 織 不 遺 餘 力 戮 力 追 求 的 標 的 , 企 業 組 織 如 此 , 非 營 利 組 織 亦 是 如 此 。 企 業 績 效 評 估 之 衡 量 受 到 每 個 組 織 的<br />

使 命 、 目 標 、 策 略 及 體 質 上 的 不 同 而 異 。 就 營 利 組 織 而 言 , 是 以 追 求 獲 利 為 主 , 而 財 務 績 效 的 優 劣 , 不 僅 顯<br />

示 企 業 在 經 營 上 的 好 壞 、 財 務 狀 況 , 更 關 係 著 企 業 未 來 的 成 長 與 發 展 。 因 此 管 理 當 局 可 藉 由 績 效 評 估 「 鑑 往<br />

知 來 」, 預 測 未 來 企 業 的 財 務 狀 況 與 經 營 績 效 , 更 進 一 步 謀 求 改 善 與 突 破 , 來 增 進 企 業 的 競 爭 力 。 投 資 者 及<br />

債 權 人 可 根 據 公 司 的 財 務 績 效 , 來 作 出 明 智 且 合 理 的 投 資 與 授 信 決 策 。 公 司 財 務 績 效 的 評 估 廣 泛 以 財 務 比 率<br />

來 分 析 , 但 在 眾 多 的 財 務 比 率 下 , 每 個 財 務 比 率 皆 有 它 的 解 釋 含 義 存 在 , 常 令 人 混 淆 、 誤 判 , 無 所 適 從 , 故<br />

分 析 時 必 謹 慎 小 心 。 綜 觀 很 多 學 者 的 文 獻 中 皆 提 及 績 效 評 估 的 定 義 、 理 論 、 方 法 與 架 構 , 卻 鮮 少 以 量 化 變 數<br />

來 呈 現 績 效 評 估 的 成 效 及 差 異 性 。 因 此 , 以 量 化 變 數 來 分 析 找 出 影 響 產 業 傳 統 財 務 績 效 的 各 項 重 要 指 標 , 為<br />

一 值 得 深 入 討 論 的 課 題 。<br />

第 一 節 研 究 背 景 與 動 機<br />

時 代 的 巨 輪 在 前 進 , 接 續 而 來 的 是 全 球 化 的 急 劇 變 遷 與 改 革 , 回 顧 台 灣 近 四 十 年 來 所 走 過 的 路 , 實 是 一<br />

個 不 斷 蛻 變 的 歷 程 。 近 年 來 , 國 內 資 訊 電 子 之 科 技 產 業 發 展 迅 速 , 台 灣 資 訊 廠 商 過 去 在 資 訊 電 子 產 業 發 展 的<br />

成 績 有 目 共 睹 , 在 國 際 經 濟 穩 健 擴 張 及 中 國 大 陸 市 場 強 勁 需 求 下 表 現 搶 眼 , 根 據 主 計 處 統 計 來 看 , 資 訊 電 子<br />

產 業 產 值 已 達 1,707.6 億 餘 美 元 ( 佔 製 造 業 48.2%), 出 口 值 方 面 達 699 億 美 元 , 全 年 將 達 910 億 餘 美 元 ( 佔 製<br />

造 業 48.1%), 從 出 貨 量 來 看 , 許 多 台 灣 資 訊 電 子 產 品 全 球 市 場 佔 有 率 皆 排 名 第 一 名 。 資 訊 電 子 產 業 對 於 台<br />

灣 經 濟 發 展 的 貢 獻 相 當 的 大 , 台 灣 電 子 資 訊 產 業 的 各 項 實 力 , 早 已 擁 有 世 界 級 的 水 準 , 資 訊 電 子 產 業 持 續 成<br />

為 台 灣 經 濟 成 長 之 核 心 動 力 , 也 是 台 灣 欲 在 新 世 紀 來 臨 時 保 有 全 球 高 科 技 發 展 競 爭 力 重 要 關 鍵 產 業 。<br />

為 實 現 企 業 整 體 目 標 , 乃 透 過 一 個 評 估 系 統 , 用 量 化 的 方 式 或 主 觀 的 判 斷 來 衡 量 日 常 營 運 所 表 現 的 成 果 ,<br />

進 而 產 生 的 績 效 衡 量 或 績 效 評 估 。 績 效 的 評 估 與 組 織 競 爭 力 評 估 間 有 密 切 的 關 係 , 其 重 要 性 在 於 對 於 組 織 具<br />

有 雙 重 意 義 , 一 是 代 表 過 去 資 源 運 用 的 評 估 , 衡 量 是 否 具 有 效 率 (Efficiency) 及 效 能 (Effectiveness); 二 是<br />

具 有 前 瞻 性 的 影 響 力 , 不 但 可 以 檢 討 改 進 過 去 的 錯 誤 , 亦 可 指 引 未 來 目 標 訂 定 及 資 源 分 配 之 方 向 ( 楊 長 林 和<br />

黃 靜 蓮 ,2001)。 故 建 立 良 好 績 效 評 估 制 度 及 找 尋 適 當 之 績 效 衡 量 指 標 , 以 評 估 組 織 績 效 , 實 是 當 務 之 急 ,<br />

也 成 為 近 十 年 來 最 熱 門 的 議 題 之 一 。<br />

績 效 評 估 , 係 整 體 管 理 制 度 中 之 一 子 制 度 , 其 建 立 的 積 極 意 義 則 希 望 能 在 事 前 或 活 動 進 行 中 , 對 於 行 動<br />

者 之 決 策 與 行 為 產 生 影 響 或 導 引 作 用 。Evans et al. 等 (1996) 認 為 績 效 評 估 是 在 管 理 控 制 上 的 一 環 , 績 效 評<br />

估 及 績 效 管 理 的 目 的 有 助 於 公 司 能 更 有 效 的 管 理 資 源 , 以 及 衡 量 並 控 制 目 標 。 洪 明 洲 (1997) 認 為 績 效 的 衡<br />

量 , 對 於 企 業 的 經 營 具 有 重 要 意 義 。 衡 量 乃 控 制 最 重 要 的 一 環 , 如 果 無 法 衡 量 , 無 法 控 制 , 更 遑 論 做 到 管 理 。<br />

然 隨 著 21 世 紀 知 識 經 濟 的 來 臨 , 績 效 評 估 觀 念 和 制 度 也 發 生 重 大 變 化 。 傳 統 的 財 務 績 效 評 估 建 立 在 層 級 結 構<br />

和 部 門 化 會 計 制 度 , 由 於 所 反 映 的 活 動 是 作 業 和 枝 節 性 的 , 無 法 反 應 完 整 企 業 流 程 的 真 實 成 本 , 且 所 要 達 到<br />

的 監 控 目 的 與 知 識 社 會 中 所 需 要 的 績 效 評 估 作 用 背 道 而 馳 。 最 基 本 者 , 為 居 於 績 效 評 估 制 度 中 核 心 地 位 的 評<br />

估 指 標 , 由 原 來 偏 重 財 務 標 準 擴 大 到 包 括 眾 多 的 非 財 務 性 標 準 。 雖 傳 統 財 務 指 標 提 供 了 一 個 良 好 機 制 瞭 解 過<br />

去 之 績 效 表 現 , 但 卻 無 法 完 全 表 達 企 業 創 造 價 值 的 過 程 及 成 效 ( 嚴 靜 錡 ,2004)。 由 於 企 業 可 用 資 源 有 限 ,<br />

傳 統 績 效 衡 量 指 標 在 各 部 門 執 行 過 程 監 控 時 , 往 往 指 標 數 過 多 且 繁 雜 , 一 般 績 效 衡 量 指 標 可 能 多 達 20~30 項 ,<br />

會 造 成 無 法 聚 焦 於 量 度 企 業 活 動 。 在 此 複 雜 的 情 形 下 , 如 何 有 效 衡 量 組 織 績 效 , 建 構 出 一 套 衡 量 指 標 以 發 揮<br />

整 體 衡 量 效 益 , 已 成 為 當 前 重 要 課 題 。<br />

207


稻 江 學 報 第 五 卷 第 一 期<br />

國 內 外 近 幾 年 來 , 許 多 學 者 致 力 於 績 效 評 估 指 標 衡 量 變 數 之 相 關 研 究 , 在 國 內 外 學 者 的 實 證 研 究 上 ,<br />

Pinches, Eubank, Mingo & Canuther(1995) 以 投 資 報 酬 率 、 財 務 槓 桿 、 資 本 週 轉 率 、 應 收 帳 款 週 轉 率 、 存 貨 週 轉<br />

率 、 短 期 流 動 性 、 現 金 狀 況 來 做 為 衡 量 製 造 業 績 效 指 標 ;Woo & Willard(1983) 指 出 十 四 種 常 用 的 績 效 衡 量 變<br />

數 , 並 以 因 素 分 析 方 式 , 歸 納 成 四 組 指 標 ( 獲 利 率 、 相 對 市 場 地 位 、 現 金 流 量 的 改 變 , 及 銷 貨 收 入 與 市 場 佔<br />

有 率 的 成 長 ), 而 其 中 獲 利 率 指 標 的 權 數 比 重 最 大 ;Kim Hwang & Burgers(1989) 以 營 業 額 及 成 長 率 、 資 產 報<br />

酬 率 (ROA) 為 績 效 指 標 ;Vickery(1991) 將 衡 量 績 效 項 目 明 顯 區 分 為 資 產 報 酬 率 、 市 場 佔 有 率 、 成 長 率 三 部 份 ;<br />

范 光 治 (1997) 以 稅 後 淨 利 率 、 流 動 比 率 、 股 東 權 益 週 轉 率 、 股 東 權 益 對 固 定 資 產 比 率 、 存 貨 週 轉 率 、 固 定<br />

資 產 成 長 率 、 稅 後 淨 利 成 長 率 衡 量 國 內 60 家 上 市 電 子 資 訊 公 司 財 務 績 效 ; 劉 武 泰 (2003) 探 討 印 刷 電 路 板 產<br />

業 在 平 衡 計 分 卡 下 之 四 大 構 面 之 策 略 目 標 、 評 估 指 標 發 展 及 實 際 執 行 績 效 , 並 歸 納 出 適 合 印 刷 電 路 板 產 業 之<br />

績 效 衡 量 指 標 , 由 原 本 48 個 流 程 關 鍵 指 標 簡 化 成 24 個 策 略 性 衡 量 指 標 。<br />

綜 覽 過 去 相 關 產 業 財 務 績 效 國 內 的 文 獻 中 , 尤 其 是 對 組 織 績 效 評 估 討 論 甚 多 , 每 個 組 織 團 體 的 使 命 、 目<br />

標 、 策 略 不 同 , 所 面 臨 的 內 、 外 環 境 亦 不 相 同 , 為 達 成 組 織 有 效 的 績 效 衡 量 , 往 往 需 考 慮 多 重 構 面 , 國 內 外<br />

學 者 紛 紛 提 出 各 種 衡 量 傳 統 績 效 評 估 的 指 標 , 例 如 投 資 報 酬 率 、 投 資 報 酬 率 成 長 率 、 資 產 報 酬 率 、 營 收 成 長<br />

率 、 營 業 收 入 、 純 益 率 、 盈 餘 成 長 率 、 市 場 佔 有 率 、 附 加 價 值 率 、 目 標 達 成 度 等 , 可 惜 各 家 學 者 看 法 不 一 ,<br />

皆 未 有 統 一 之 標 準 衡 量 績 效 評 估 的 指 標 , 面 對 不 同 的 績 效 評 估 指 標 , 在 解 讀 其 中 所 隱 藏 的 資 訊 內 涵 上 會 造 成<br />

差 異 , 因 此 衡 量 績 效 評 估 之 指 標 是 必 要 且 重 要 的 。 學 者 常 針 對 績 效 評 估 做 討 論 , 對 績 效 評 估 之 指 標 研 究 顯 然<br />

不 足 。 故 找 出 影 響 傳 統 財 務 績 效 之 因 素 指 標 , 是 值 得 探 討 的 。<br />

基 於 以 上 緣 由 , 引 發 本 論 文 試 圖 運 用 一 套 完 善 的 統 計 方 法 , 彙 整 各 界 學 者 對 績 效 評 估 的 衡 量 , 從 宏 觀 的<br />

角 度 深 入 探 討 衡 量 傳 統 財 務 績 效 之 因 素 指 標 , 以 提 供 一 個 解 釋 、 評 估 績 效 的 基 礎 。<br />

第 二 節 研 究 目 的<br />

EMBA 雜 誌 2003 年 12 月 號 的 專 欄 「 年 終 績 效 評 估 該 怎 麼 做 ?」 提 到 , 績 效 評 估 數 字 所 隱 含 的 意 義 , 可 以<br />

幫 助 公 司 事 先 採 取 預 防 行 動 , 達 到 組 織 績 效 。 組 織 經 營 績 效 是 否 良 好 , 單 從 表 面 是 很 難 深 入 了 解 , 應 該 透 過<br />

多 方 面 的 觀 察 和 分 析 才 能 一 探 究 竟 。 不 同 領 域 的 學 者 對 於 財 務 績 效 的 衡 量 , 均 有 不 同 之 見 解 , 財 務 比 率 分 析<br />

常 被 廣 泛 用 於 評 估 公 司 績 效 、 獲 利 能 力 及 投 資 報 酬 率 等 , 是 投 資 人 或 分 析 師 在 基 本 分 析 上 , 有 效 判 讀 企 業 所<br />

隱 藏 資 訊 內 涵 差 異 及 財 務 績 效 之 關 鍵 所 在 ( 胡 鳳 皋 ,2001)。<br />

綜 觀 以 往 學 者 對 於 傳 統 財 務 績 效 因 素 之 衡 量 指 標 多 方 面 研 究 之 後 , 本 研 究 擬 使 用 台 灣 經 濟 新 報 的 資 料 ,<br />

給 定 傳 統 財 務 指 標 變 數 及 影 響 指 標 相 關 因 素 , 進 行 兩 組 樣 本 排 序 資 料 極 值 得 分 點 差 異 分 析 , 其 研 究 結 論 是 否<br />

會 有 顯 著 差 異 。 本 研 究 的 目 的 在 於 試 圖 從 績 效 評 估 等 相 關 理 論 的 質 性 探 討 中 , 運 用 一 套 完 善 的 統 計 方 法 , 整<br />

理 並 找 出 衡 量 績 效 之 因 素 指 標 , 予 以 計 算 出 各 項 指 標 影 響 之 權 重 , 以 期 建 立 一 個 解 釋 、 評 估 和 預 測 績 效 , 並<br />

作 為 後 續 績 效 評 估 研 究 及 企 業 投 資 人 之 參 考 與 運 用 。<br />

第 三 節 研 究 限 制<br />

本 研 究 在 研 究 過 程 中 , 從 文 獻 探 討 、 研 究 架 構 及 變 數 選 取 上 都 期 昐 能 以 科 學 研 究 的 精 神 , 真 實 尋 找 出 影<br />

響 產 業 傳 統 財 務 績 效 之 指 標 。 但 衡 量 傳 統 財 務 績 效 因 素 眾 多 , 本 研 究 僅 採 用 Nkomo(1987) 所 提 出 的 傳 統 的 財 務<br />

績 效 指 標 ( 營 收 成 長 率 、 盈 餘 成 長 率 、 純 益 率 、 資 產 報 酬 率 ) 作 為 傳 統 財 務 績 效 衡 量 指 標 變 數 進 行 研 究 分 析 ,<br />

因 此 在 研 究 過 程 中 可 能 會 產 生 偏 差 情 形 。<br />

208


稻 江 學 報 第 五 卷 第 一 期<br />

第 二 章 文 獻 探 討<br />

近 二 十 年 來 , 企 業 管 理 學 者 專 家 及 業 界 皆 將 注 意 力 集 中 企 業 制 勝 策 略 的 議 題 上 , 以 期 創 造 卓 越 績 效 和 建<br />

立 企 業 的 競 爭 優 勢 (Kaplan & Norton, 2000)。 然 而 在 追 求 「 高 績 效 策 略 」 的 新 經 濟 時 代 , 企 業 組 織 的 管 理 思<br />

維 亦 不 斷 的 在 變 革 與 創 新 中 突 破 發 展 , 以 求 透 過 策 略 性 的 組 織 管 理 運 作 , 架 構 更 具 競 爭 力 之 高 績 效 企 業 管 理<br />

體 制 ; 不 僅 企 業 如 此 重 視 「 績 效 」 之 展 現 , 當 前 各 國 政 府 之 行 政 組 織 亦 是 如 此 。 績 效 評 估 的 重 要 性 不 言 而 喻 ,<br />

企 業 必 需 運 用 績 效 評 估 制 度 來 協 助 發 掘 、 解 決 問 題 , 將 績 效 評 估 制 度 提 升 為 策 略 管 理 制 度 , 以 協 助 企 業 達 到<br />

預 定 目 標 。 再 者 , 以 「 績 效 導 向 」 追 求 績 效 與 為 績 效 負 責 (accountability for performance) 為 當 前 各 國 進 行 政<br />

府 再 造 的 主 要 理 念 與 改 革 的 重 心 。 綜 觀 兩 者 內 容 , 不 論 企 業 或 政 府 績 效 管 理 成 為 首 要 重 視 的 課 題 ( 胡 至 沛 ,<br />

2002)。<br />

第 一 節 績 效 評 估<br />

績 效 評 估 (performance evaluation) 或 績 效 衡 量 (performance measurement) 對 於 企 業 組 織 的 經 營 具 有 重 要 意<br />

義 。 績 效 係 表 達 組 織 成 員 執 行 各 項 作 業 的 成 果 , 績 效 評 估 的 結 果 , 是 組 織 從 事 營 運 活 動 、 資 源 分 配 , 以 及 修<br />

正 經 營 策 略 與 規 劃 未 來 方 向 的 有 利 依 據 。 衡 量 是 控 制 最 重 要 的 一 環 , 如 果 無 法 衡 量 , 就 無 法 控 制 , 更 遑 論 做<br />

到 管 理 ( 洪 明 洲 ,1997)。 因 為 企 業 組 織 存 在 社 會 之 中 , 擁 有 資 源 並 運 用 資 源 , 其 主 要 目 的 就 是 不 斷 追 求 目<br />

標 達 成 , 而 企 業 組 織 可 透 過 績 效 評 估 之 結 果 , 瞭 解 其 對 於 資 源 運 用 之 效 率 與 效 能 , 評 估 每 個 組 織 的 使 命 、 目<br />

標 、 策 略 及 其 體 質 上 的 不 同 , 作 為 管 理 階 層 在 未 來 訂 定 經 營 策 略 目 標 時 參 考 指 標 。 因 此 , 有 效 的 績 效 評 估 制<br />

度 , 應 是 結 合 組 織 目 標 與 個 人 目 標 , 而 其 績 效 評 估 的 結 果 , 可 以 發 現 組 織 活 動 執 行 的 缺 失 , 做 為 評 估 組 織 目<br />

標 達 成 程 度 的 依 據 。<br />

績 效 評 估 是 組 織 運 作 的 重 要 環 節 , 瞭 解 績 效 評 估 的 意 涵 及 績 效 評 估 的 原 則 與 方 法 , 將 有 助 於 評 估 工 作 的<br />

進 行 。 誠 如 Lord Kelvin(1850) 的 名 言 :「 當 你 對 所 要 表 達 的 事 可 以 進 行 衡 量 並 以 數 字 陳 述 時 , 則 表 示 你 對 此 事<br />

已 有 相 當 瞭 解 ; 當 你 無 法 以 數 字 陳 述 所 要 表 達 的 事 情 時 , 表 示 你 對 此 事 的 瞭 解 仍 是 貧 乏 且 不 足 的 。」<br />

本 研 究 乃 參 酌 國 內 外 相 關 理 論 加 以 探 討 , 以 作 為 本 研 究 績 效 評 估 關 鍵 因 子 建 構 之 參 考 。<br />

第 二 節 績 效 評 估 之 方 法<br />

欲 充 分 發 揮 績 效 評 估 功 能 , 除 了 必 須 有 一 適 合 的 評 估 指 標 外 , 接 下 來 便 是 依 據 不 同 的 評 估 目 的 與 模 式 ,<br />

來 選 擇 適 合 的 評 估 方 法 。 回 顧 過 去 相 關 文 獻 發 現 , 現 階 段 的 一 般 企 業 經 營 績 效 之 衡 量 評 估 所 著 重 者 , 不 外 獲<br />

利 能 力 與 獲 利 品 質 , 蓋 經 營 者 管 理 上 的 得 與 失 , 最 終 都 顯 現 於 獲 利 多 寡 上 。 一 般 產 業 經 濟 學 所 稱 之 經 營 績 效<br />

大 多 利 用 財 務 報 表 計 算 之 會 計 報 酬 , 如 資 本 報 酬 率 、 資 產 報 酬 率 、 財 務 槓 桿 等 , 但 企 業 經 營 之 目 標 , 除 追 求<br />

潤 極 大 化 以 外 , 還 包 括 追 求 員 工 滿 足 感 、 生 產 力 、 社 會 責 任 、 市 場 狀 況 以 及 維 持 長 期 與 短 期 目 標 之 平 衡 。<br />

Kaplan & Norton (1992) 提 出 「 平 衡 計 分 卡 」, 從 財 務 、 顧 客 、 企 業 內 部 流 程 、 員 工 學 習 與 成 長 四 個 構 面 ,<br />

連 結 策 略 與 行 動 , 作 為 組 織 績 效 衡 量 制 度 與 工 具 。 績 效 指 標 績 效 衡 量 依 衡 量 的 標 準 或 對 象 可 有 如 下 的 分 類 :<br />

一 、 財 務 性 與 非 財 務 性 。<br />

二 、 單 一 指 標 與 多 項 指 標 。<br />

三 、 財 務 績 效 、 營 運 績 效 與 組 織 績 效 。<br />

四 、 組 織 層 級 分 類 。<br />

依 據 以 上 彙 總 的 績 效 評 量 準 據 , 將 企 業 流 程 績 效 評 量 共 分 為 作 業 指 標 ( 流 程 面 ) 與 營 運 指 標 ( 組 織 面 )<br />

209


稻 江 學 報 第 五 卷 第 一 期<br />

兩 部 分 , 分 述 如 下 :<br />

首 先 是 作 業 指 標 , 需 要 能 反 應 出 水 平 的 觀 點 , 亦 即 以 全 流 程 或 流 程 所 服 務 對 象 的 觀 點 來 檢 驗 績 效 的 良 窳 ,<br />

從 各 文 獻 上 列 出 的 流 程 績 效 評 估 指 標 不 出 服 務 品 質 績 效 指 標 、 週 期 成 本 績 效 指 標 等 兩 大 類 。<br />

而 營 運 指 標 ( 組 織 面 ) 的 部 分 , 則 分 成 財 務 績 效 指 標 、 營 運 績 效 指 標 、 創 新 學 習 能 力 指 標 、 以 及 人 力 資<br />

源 指 標 等 四 大 類 。<br />

李 健 源 (2004) 將 財 務 績 效 指 標 、 營 運 績 效 指 標 、 人 力 資 源 指 標 、 服 務 品 質 績 效 指 標 、 創 新 學 習 指 標 等<br />

五 項 評 量 向 度 , 以 期 能 表 彰 企 業 流 程 績 效 評 量 標 準 的 整 體 性 和 各 類 指 標 概 念 的 獨 立 性 :<br />

一 、 財 務 績 效 指 標 : 企 業 資 源 運 用 之 成 果 , 或 稱 為 效 率 性 指 標 。<br />

二 、 營 運 績 效 指 標 : 企 業 之 經 營 能 力 或 技 術 所 表 現 出 的 結 果 或 稱 為 效 能 性 指 標 。<br />

三 、 人 力 資 源 指 標 : 公 司 運 用 人 力 資 源 所 獲 致 的 成 果 指 標 。<br />

四 、 服 務 品 質 指 標 : 為 一 種 「 態 度 」, 是 顧 客 對 服 務 的 期 望 與 實 際 知 覺 的 差 異 程 度 , 包 括 有 形 性 、 可<br />

靠 性 、 回 應 性 、 信 賴 性 和 關 懷 性 。<br />

五 、 創 新 學 習 指 標 : 公 司 長 期 改 變 環 境 或 機 會 之 成 功 性 , 代 表 公 司 對 未 來 之 適 應 能 力 , 或 學 習 能 力 。<br />

本 研 究 根 據 前 述 之 國 內 外 研 究 者 提 出 的 績 效 評 估 指 標 準 則 , 作 成 下 表 2-1-1 企 業 流 程 績 效 指 標 分 類 與 衡 量<br />

準 據 :<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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稻 江 學 報 第 五 卷 第 一 期<br />

表 2-1-1 績 效 指 標 分 類 與 內 在 與 外 在 指 標 衡 量 準 據<br />

指 標 分 類 外 在 指 標 內 在 指 標<br />

財 務 績 效 指 標<br />

營 運 績 效 指 標<br />

人 力 資 源 績 效<br />

指 標<br />

創 新 學 習 指 標<br />

投 資 報 酬 率 、 投 資 報 酬 率 成 長 率 、 資 產 報 酬<br />

率 、 淨 值 報 酬 率 、 權 益 報 酬 率 、 營 收 成 長 率 、<br />

盈 餘 成 長 率 、 投 資 的 現 金 流 量 、 獲 利 率 、 成<br />

長 力 比 率 、 營 業 淨 額 、 營 業 淨 額 成 長 率 、 稅<br />

前 淨 利 成 長 率 、 公 司 自 有 資 金 比 率 、 存 貨 週<br />

轉 率 、 應 收 帳 款 週 轉 率 、 銷 售 金 額 。<br />

產 品 品 質 、 產 品 設 計 、 產 品 或 服 務 種 類 、 新<br />

產 品 或 服 務 的 開 發 、 產 能 利 用 率 、 存 貨 管<br />

理 、 效 率 、 成 長 、 企 業 目 標 達 成 度 、 意 外 發<br />

生 率 、 達 成 母 公 司 所 要 求 目 標 的 程 度 、 與 競<br />

爭 者 的 相 對 績 效 、 整 體 公 司 績 效 。<br />

員 工 生 產 力 、 員 工 平 均 收 益 、 員 工 平 均 年<br />

資 、 員 工 每 人 平 均 獲 利 額 、 員 工 每 人 平 均 生<br />

產 額 、 留 職 率 、 員 工 流 動 率 、 重 要 員 工 流 失<br />

率 、 高 階 與 其 他 主 管 的 流 動 率 、 員 工 升 遷 至<br />

高 階 主 管 與 其 他 主 管 的 比 率 、 人 力 資 源 價<br />

值 、 訓 練 與 發 展 。<br />

成 就 的 強 調 、 創 新 產 品 數 、 獲 得 專 利 產 品<br />

數 、 新 產 品 上 市 之 成 功 性 、 新 產 品 佔 銷 售 之<br />

比 率 、 管 理 者 與 員 工 的 關 係 、 員 工 之 間 的 關<br />

係 。<br />

對 資 源 的 掌 握 能 力 、 企 業 對 供 應<br />

商 的 談 判 力 、 企 業 的 安 全 性 。<br />

參 與 及 權 力 賦 、 人 力 資 源 聲 望 、<br />

員 工 士 氣 、 工 作 滿 足 感 、 相 關 人<br />

員 認 同 程 度 、 吸 引 員 工 的 能 力 、<br />

維 持 員 工 在 組 織 內 的 能 力 。<br />

環 境 與 策 略 、 求 生 存 的 認 知 、 發<br />

展 能 力 、 創 新 能 力 、 技 術 發 展 能<br />

力 、 整 合 能 力 、 資 訊 與 溝 通 、 穩<br />

定 性 、 適 應 力 、 彈 性 、 機 動 性 、<br />

環 境 控 制 能 力 、 行 為 動 機 、 資 源<br />

掌 握 能 力 、 舒 解 壓 力 能 力 、 面 對<br />

衝 突 的 凝 聚 力 、 創 新 學 習 能 能<br />

力 、 整 合 能 力 、 對 環 境 變 化 的 應<br />

變 能 力 、 組 織 目 標 的 內 化 。<br />

資 料 來 源 : 李 健 源 (2004)<br />

綜 觀 有 關 績 效 評 估 的 文 獻 相 當 的 多 , 各 家 學 者 所 提 出 來 的 衡 量 方 式 也 相 當 的 豐 富 , 然 本 研 究 採 用 Nkomo<br />

(1987), 以 傳 統 的 財 務 績 效 指 標 ( 營 收 成 長 率 、 盈 餘 成 長 率 、 純 益 率 、 資 產 報 酬 率 ) 作 為 傳 統 財 務 績 效 衡 量 指<br />

標 變 數 。<br />

由 過 去 的 研 究 中 可 發 現 , 除 了 直 接 使 用 財 務 比 率 作 為 分 析 的 變 數 外 , 亦 有 學 者 加 入 新 的 變 數 , 例 如 生 產<br />

銷 售 、 一 般 公 司 資 料 的 變 數 等 以 進 行 分 析 , 試 圖 達 到 更 佳 的 效 果 。 另 外 , 亦 有 學 者 考 慮 將 外 在 的 經 濟 波 動 因<br />

素 納 入 , 而 採 用 新 的 變 數 觀 念 如 物 價 水 準 、 經 濟 成 長 率 及 公 司 相 對 財 務 比 率 等 以 求 降 低 一 般 公 司 原 始 財 務 比<br />

211


稻 江 學 報 第 五 卷 第 一 期<br />

率 的 不 穩 定 性 。 但 一 般 進 行 分 析 時 所 取 樣 時 間 並 不 長 , 且 同 一 產 業 受 景 氣 及 大 環 境 波 動 影 響 的 一 致 性 頗 為 一<br />

致 , 故 考 慮 經 濟 波 動 因 素 所 分 析 之 結 果 與 只 考 慮 原 始 財 務 變 數 所 分 析 的 結 果 差 異 並 不 大 , 因 此 本 研 究 並 不 擬<br />

將 經 濟 波 動 因 素 納 入 研 究 中 , 只 單 就 公 司 的 原 始 財 務 比 率 進 行 選 取 。 而 財 務 資 料 的 選 取 上 係 以 TEJ 財 務 組 合 分<br />

類 , 共 計 7 大 項 78 個 財 務 變 數 , 並 且 將 其 各 自 排 序 區 分 等 級 。<br />

從 前 面 的 敘 述 中 , 我 們 可 發 現 財 務 比 率 對 企 業 經 營 績 效 的 評 估 佔 有 舉 足 輕 重 的 地 位 , 然 而 在 統 計 分 析 方<br />

式 上 也 隨 之 不 斷 的 改 進 , 預 測 功 能 也 隨 之 提 高 , 由 文 獻 中 可 知 大 部 分 的 統 計 分 析 方 法 皆 有 其 限 制 , 遂 引 發 本<br />

研 究 採 用 兩 組 樣 本 排 序 資 料 差 異 分 析 及 複 迴 歸 分 析 的 統 計 方 法 , 以 期 準 確 地 找 出 影 響 產 業 傳 統 財 務 績 效 之 指<br />

標 及 各 項 指 標 的 權 重 。<br />

第 三 節 研 究 變 數 的 操 作 性 定 義<br />

就 投 資 者 的 角 度 觀 之 , 財 務 績 效 評 估 的 衡 量 作 為 產 業 的 策 略 選 擇 (Entry Strategy), 亦 是 經 營 者 所 賴 以<br />

參 考 的 重 要 指 標 , 在 公 司 現 有 的 人 力 、 資 金 、 技 術 、 市 場 、 及 產 業 位 置 等 條 件 下 , 所 能 為 的 投 資 股 東 創 造 出<br />

來 的 附 加 價 值 。 公 司 的 『 營 運 績 效 指 標 』(Performance Index), 其 指 標 是 可 以 量 化 、 且 可 以 比 較 的 。 故 分 別<br />

對 TEJ 財 務 績 效 指 標 加 以 定 義 及 其 公 式 , 分 析 如 下 :<br />

壹 、 獲 利 能 力<br />

了 解 企 業 活 動 在 一 年 期 間 內 獲 利 能 力 大 小 所 作 的 分 析 。 獲 利 能 力 指 標 中 , 共 選 取 12 個 財 務 比 率 變 數 。<br />

貳 、 成 本 費 用 率<br />

成 本 費 用 率 指 標 中 , 共 選 取 9 個 財 務 比 率 變 數 。<br />

參 、 每 股 比 率<br />

每 股 比 率 指 標 中 , 共 選 取 8 個 財 務 比 率 變 數 。<br />

肆 、 成 長 率<br />

了 解 企 業 經 營 邁 向 更 好 的 生 存 成 長 情 境 能 力 大 小 所 作 的 分 析 。 整 體 比 率 以 逐 年 穩 健 成 長 為 佳 。 成 長 率 指<br />

標 中 , 共 選 取 16 個 財 務 比 率 變 數 。<br />

伍 、 償 債 能 力<br />

了 解 企 業 的 支 付 能 力 、 授 信 能 力 、 信 用 評 估 及 應 變 風 險 的 能 力 大 小 所 作 的 分 析 。 償 債 能 力 指 標 中 , 共 選<br />

取 15 個 財 務 比 率 變 數 。<br />

陸 、 經 營 能 力<br />

了 解 企 業 的 競 爭 力 的 能 力 大 小 所 作 的 分 析 。 經 營 能 力 指 標 中 , 共 選 取 10 個 財 務 比 率 變 數 。<br />

柒 、 法 定 比 率<br />

法 定 比 率 指 標 中 , 共 選 取 2 個 財 務 比 率 變 數 。<br />

捌 、 其 他 比 率<br />

其 他 比 率 指 標 中 , 共 選 取 8 個 財 務 比 率 變 數 。<br />

212


稻 江 學 報 第 五 卷 第 一 期<br />

玖 、 小 結<br />

綜 合 上 述 所 探 討 之 文 獻 理 論 , 可 得 知 績 效 評 估 在 企 業 管 理 控 制 上 具 有 關 鍵 及 正 面 的 影 響 力 。 擁 有 最 佳 的<br />

績 效 評 估 機 制 能 有 效 達 到 企 業 組 織 之 願 景 與 策 略 , 故 企 業 發 展 與 績 效 評 估 與 是 密 不 可 分 地 。 依 據 以 上 文 獻 探<br />

討 與 參 考 , 本 研 究 針 對 台 灣 電 子 資 訊 產 業 作 對 影 響 產 業 傳 統 財 務 績 效 因 素 指 標 之 研 究 , 選 擇 資 訊 電 子 產 業 主<br />

要 原 因 綜 合 歸 納 出 以 下 六 點 :1. 屬 於 高 科 技 領 域 ;2. 它 是 帶 動 近 二 十 年 來 全 球 經 濟 蓬 勃 發 展 的 主 要 明 星 產 業 ;<br />

3. 它 是 有 史 以 來 , 發 展 最 迅 速 ( 約 僅 三 十 多 年 的 歷 史 )、 影 響 層 面 最 廣 且 擴 及 全 世 界 的 全 球 性 產 業 ;4. 產 業 垂<br />

直 分 工 完 整 、 各 公 司 之 間 易 於 作 客 觀 分 類 ;5. 創 造 出 許 多 成 功 的 創 新 產 業 策 略 、 模 式 可 供 其 他 產 業 參 考 、 依<br />

循 ;6. 此 產 業 的 公 司 規 模 涵 蓋 範 圍 廣 泛 ( 有 小 到 只 做 設 計 的 小 公 司 , 也 有 大 到 如 Microsoft 是 全 世 界 最 大 市 值<br />

的 公 司 )。 希 冀 藉 由 量 性 的 研 究 , 深 入 探 討 及 分 析 , 以 做 為 其 他 產 業 衡 量 財 務 績 效 之 標 竿 。<br />

第 三 章 研 究 方 法<br />

本 研 究 所 欲 探 討 的 對 象 為 台 灣 資 訊 電 子 產 業 , 且 將 更 進 一 步 研 究 暸 解 整 個 產 業 中 , 財 務 績 效 在 整 體 產 業<br />

價 值 鏈 中 所 扮 演 的 角 色 。 對 於 企 業 經 營 參 與 者 而 言 , 這 是 一 項 非 常 重 要 、 且 攸 關 企 業 長 期 永 續 發 展 所 必 須 面<br />

臨 的 重 要 課 題 。 以 往 傳 統 的 方 法 所 採 用 的 不 外 乎 是 直 覺 的 感 覺 、 經 驗 法 則 、 及 專 家 建 議 等 , 雖 然 這 些 方 法 較<br />

流 於 主 觀 , 且 其 品 質 往 往 是 不 穩 定 的 , 但 是 這 些 也 是 僅 有 可 茲 依 據 的 辦 法 。<br />

本 研 究 嘗 試 用 系 統 化 、 並 且 嚴 謹 的 科 學 方 法 , 加 以 探 討 研 究 主 題 以 獲 得 可 供 實 務 界 參 考 、 應 用 的 結 果 。<br />

因 此 , 研 究 資 料 的 取 得 便 顯 得 非 常 重 要 。 考 慮 資 料 的 完 整 性 、 一 致 性 、 客 觀 性 、 正 確 性 、 與 具 有 代 表 性 便 是<br />

不 可 或 缺 且 重 要 的 第 一 步 。 有 了 可 運 用 的 數 據 資 料 , 建 立 研 究 且 設 計 一 套 完 整 的 研 究 步 驟 , 輔 以 定 量 的 統 計<br />

方 法 分 析 , 逐 步 做 系 統 化 的 探 討 , 以 獲 得 完 整 的 結 論 。<br />

本 章 內 容 為 建 立 一 個 主 要 的 研 究 方 法 架 構 , 尋 找 相 關 的 變 數 來 加 以 衡 量 , 並 介 紹 實 證 資 料 的 資 料 來 源 、<br />

所 採 取 的 樣 本 內 容 、 對 象 及 時 間 , 在 選 取 標 準 之 下 , 採 用 適 當 的 統 計 模 式 來 加 以 分 析 衡 量 其 財 務 績 效 指 標 。<br />

因 此 共 可 分 為 以 下 五 節 :<br />

第 一 節 研 究 方 法 架 構 。<br />

第 二 節 樣 本 選 擇 。<br />

第 三 節 台 灣 經 濟 新 報 (TEJ) 財 務 績 效 指 標 的 選 取 與 衡 量 。<br />

第 四 節 傳 統 財 務 績 效 指 標 的 選 取 與 衡 量 。<br />

第 五 節 資 料 統 計 分 析 方 法 。<br />

第 一 節 研 究 方 法 架 構<br />

本 研 究 主 要 針 對 傳 統 財 務 指 標 變 數 與 其 影 響 指 標 相 關 因 素 作 相 關 的 探 討 。 以 排 序 資 料 極 值 得 分 點 差 異 分<br />

析 及 複 迴 歸 分 析 對 台 灣 資 訊 電 子 產 業 作 相 關 探 討 。 以 下 為 本 研 究 之 研 究 主 題 , 用 一 架 構 性 圖 示 表 示 , 如 圖 3-1-1。<br />

213


稻 江 學 報 第 五 卷 第 一 期<br />

台 灣 資 訊 電 子 產 業<br />

TEJ 資 料 整 理<br />

傳 統 財 務 指 標 變 數<br />

盈 餘 成 長 率<br />

資 產 總 額<br />

稅 後 淨 利<br />

加 權 平 均 股 本<br />

投 資 活 動 之 現 金 流 量<br />

營 業 收 入 淨 額<br />

影 響 指 標 相 關 因 素<br />

獲 利 能 力<br />

成 本 費 用 率<br />

每 股 比 率<br />

成 長 率<br />

償 債 能 力<br />

經 營 能 力<br />

其 他 比 率<br />

排 序 資 料 極 值 得 分 點 差 異 分 析<br />

複 迴 歸 分 析<br />

圖 3-1-1 研 究 方 法 架 構 圖<br />

第 二 節 樣 本 選 擇<br />

壹 、 資 料 來 源<br />

由 於 本 研 究 欲 探 討 資 訊 電 子 產 業 之 財 務 績 效 因 素 指 標 , 故 資 料 的 內 容 是 崛 取 自 台 灣 經 濟 新 報 (TEJ) 中 2002<br />

年 至 2006 年 連 續 五 年 之 資 訊 電 子 產 業 ( 上 市 、 上 櫃 、 興 櫃 ) 公 開 財 務 報 表 數 據 。 台 灣 經 濟 新 報 資 料 庫 蒐 集 上<br />

市 上 櫃 公 司 與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的 公 開 說 明 書 、 年 報 等 資 料 , 上 市 上 櫃 公 司 基 於 法 令 限 制 其 財 務 報 告 需 經 由 有 公<br />

信 力 的 會 計 師 簽 證 , 因 此 本 研 究 所 引 用 的 數 據 之 正 確 性 、 代 表 性 及 可 信 度 是 無 庸 置 疑 的 。 同 時 也 實 際 將 所 得<br />

到 的 數 據 與 公 司 所 公 佈 之 年 報 對 照 比 較 , 因 樣 本 公 司 相 當 的 多 無 法 一 一 比 對 , 因 此 採 取 抽 查 的 方 式 結 果 與 所<br />

採 用 的 數 字 相 同 。 上 市 、 上 櫃 及 興 櫃 公 司 其 產 業 的 代 表 性 是 可 以 信 賴 的 。<br />

貳 、 研 究 對 象<br />

為 了 考 慮 資 料 的 正 確 性 、 完 整 性 、 一 致 性 、 客 觀 性 、 與 具 代 表 性 , 資 料 的 來 源 的 對 象 以 『 臺 灣 』 的 上 市 、<br />

上 櫃 及 興 櫃 之 資 訊 電 子 產 業 為 研 究 樣 本 , 樣 本 之 資 料 共 有 840 家 , 經 資 料 整 體 篩 選 去 除 後 , 其 樣 本 之 資 料 為 508<br />

家 。 整 體 篩 選 標 準 如 下 :<br />

( 一 ) 樣 本 選 取 係 以 在 台 灣 經 濟 新 報 公 開 上 市 、 中 華 民 國 證 券 櫃 檯 買 賣 中 心 上 櫃 及 興 櫃 , 並 歸 類 至 資 訊 電 子<br />

類 之 公 司 為 限 。<br />

214


稻 江 學 報 第 五 卷 第 一 期<br />

( 二 ) 由 於 本 研 究 需 蒐 集 五 年 之 財 務 績 效 相 關 資 料 , 若 無 足 夠 之 相 關 資 料 可 供 計 算 之 樣 本 , 則 本 研 究 必 須 將<br />

此 類 公 司 排 除 於 樣 本 外 。<br />

第 三 節 TEJ 財 務 績 效 指 標 的 選 取 與 衡 量<br />

本 研 究 擬 以 台 灣 經 濟 新 報 (TEJ) 財 務 績 效 指 標 來 衡 量 台 灣 資 訊 電 子 產 業 。 茲 簡 介 TEJ 財 務 績 效 指 標 ( 含 獲<br />

利 能 力 、 成 本 費 用 率 …… 等 ), 如 表 3-3-1。 各 產 業 公 司 依 各 項 指 標 排 序 後 加 總 取 得 TEJ 財 務 績 效 指 標 , 再 依<br />

TEJ 財 務 績 效 指 標 分 成 二 等 級 ( 優 質 、 次 質 )。<br />

表 3-3-1 TEJ 財 務 績 效 指 標 表<br />

TEJ 財 務 績 效 指 標<br />

獲 利 能 力<br />

成 本 費 用 率<br />

每 股 比 率<br />

成 長 率<br />

ROA(C) 稅 前 息 前 折 舊 前<br />

ROA(A) 稅 後 息 前 %<br />

ROA(B) 稅 後 息 前 折 舊 前<br />

淨 值 報 酬 率 - 稅 後<br />

淨 值 報 酬 率 - 常 續 利 益<br />

營 業 毛 利 率<br />

員 工 人 數<br />

營 業 費 用 率<br />

用 人 費 用 率<br />

研 究 發 展 費 用 率<br />

每 股 淨 值 (B)<br />

每 股 淨 值 (A)<br />

每 股 淨 值 (C)<br />

常 續 性 EPS<br />

營 收 成 長 率<br />

營 業 毛 利 成 長 率<br />

已 實 現 銷 貨 毛 利 成 長 率<br />

營 業 利 益 成 長 率<br />

稅 前 淨 利 成 長 率<br />

稅 後 淨 利 成 長 率<br />

經 常 淨 利 成 長 率<br />

常 續 淨 利 成 長 率<br />

項 目<br />

已 實 現 銷 貨 毛 利 率<br />

營 業 利 益 率<br />

稅 前 淨 利 率<br />

稅 後 淨 利 率<br />

業 外 收 支 / 營 收<br />

常 續 利 益 率 ( 稅 後 )<br />

呆 帳 費 用 率<br />

現 金 流 量 比 率<br />

有 息 負 債 利 率<br />

稅 率 (A)<br />

稅 率 (B)%<br />

每 股 現 金 流 量<br />

每 股 營 業 額 ( 元 )<br />

每 股 營 業 利 益 ( 元 )<br />

每 股 稅 前 淨 利 ( 元 )<br />

總 資 產 成 長 率<br />

淨 值 成 長 率<br />

折 舊 性 FA 成 長 率<br />

總 資 產 報 酬 成 長 率<br />

內 部 保 留 比 率<br />

營 收 變 動 率<br />

營 業 利 益 變 動 率<br />

淨 利 變 動 率 ( 單 季 )<br />

215


稻 江 學 報 第 五 卷 第 一 期<br />

表 3-3-1 TEJ 財 務 績 效 指 標 表 ( 續 )<br />

TEJ 財 務 績 效 指 標<br />

償 債 能 力<br />

經 營 能 力<br />

現 金 流 量 允 當 %<br />

現 金 再 投 資 %<br />

流 動 比 率<br />

速 動 比 率<br />

利 息 支 出 率<br />

總 負 債 / 總 淨 值<br />

負 債 比 率 %<br />

存 貨 及 應 收 帳 款 / 淨 值<br />

總 資 產 週 轉 次 數<br />

應 收 帳 款 週 轉 次<br />

應 收 帳 款 收 現 天 數<br />

存 貨 週 轉 率 ( 次 )<br />

項 目<br />

淨 值 / 資 產<br />

長 期 資 金 適 合 率 (A)<br />

借 款 依 存 度<br />

或 有 負 債 / 淨 值<br />

利 息 保 障 倍 數<br />

營 業 利 益 / 實 收 資 本 比<br />

稅 前 純 益 / 實 收 資 本<br />

TCRI 信 用 評 等<br />

平 均 售 貨 天 數<br />

固 定 資 產 週 轉 次 數<br />

淨 值 週 轉 率 ( 次 )<br />

應 付 帳 款 付 現 天 數<br />

淨 營 業 週 期 ( 日 )<br />

法 定 比 率 營 運 槓 桿 度 財 務 檳 桿 度<br />

其 他 比 率<br />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整 理<br />

每 人 盈 收<br />

每 人 營 業 利 益<br />

每 人 配 備 率<br />

當 季 季 底 PER<br />

當 季 季 底 PBR<br />

當 季 季 底 PSR<br />

股 利 殖 利 率<br />

現 金 股 利 率<br />

第 四 節 傳 統 財 務 績 效 指 標 的 選 取 與 衡 量<br />

本 研 究 彙 整 各 學 者 之 文 獻 理 論 , 選 取 六 項 變 數 來 衡 量 傳 統 財 務 績 效 指 標 ( 排 除 與 TEJ 財 務 績 效 指 標 相 同 之<br />

變 數 )。 其 變 數 為 盈 餘 成 長 率 、 資 產 總 額 、 稅 後 淨 利 、 加 權 平 均 股 本 、 投 資 活 動 之 現 金 流 量 、 營 業 收 入 淨 額 。<br />

各 產 業 公 司 依 各 項 指 標 排 序 後 加 總 取 得 傳 統 財 務 績 效 指 標 , 再 依 Likert 五 點 計 分 法 從 最 佳 到 最 差 分 別 給 予 1 到 5<br />

個 等 級 ( 最 佳 、 次 佳 、 普 通 、 較 差 、 最 差 )。<br />

傳 統 財 務 績 效 指 標 等 級 的 意 義 , 如 表 3-4-1:<br />

216


稻 江 學 報 第 五 卷 第 一 期<br />

表 3-4-1 傳 統 財 務 績 效 指 標 等 級 意 義<br />

最 佳 次 佳 普 通 較 差 最 差<br />

等 級 1 2 3 4 5<br />

排 名 1-101 102-201 202-301 302-401 402 以 上<br />

傳 統 財 務 績 效 指 標 區 分 為 5 等 級 , 原 則 上 依 財 報 所 計 算 出 的 綜 合 排 名 :<br />

( 一 ) 綜 合 排 名 在 1-101 名 之 間 為 第 1 等 級 。<br />

( 二 ) 綜 合 排 名 在 102-201 名 之 間 為 第 2 等 級 。<br />

( 三 ) 綜 合 排 名 在 202-301 名 之 間 為 第 3 等 級 。<br />

( 四 ) 綜 合 排 名 在 302-401 名 之 間 為 第 4 等 級 。<br />

( 五 ) 綜 合 排 名 在 402 名 以 上 為 第 5 等 級 。<br />

第 五 節 資 料 統 計 分 析 方 法<br />

本 研 究 為 驗 證 研 究 假 說 , 對 於 樣 本 公 司 之 資 料 進 行 兩 組 樣 本 排 序 資 料 差 異 分 析 (min and max scorings for<br />

two-sample ordinal data)、 複 迴 歸 分 析 (multiple regression analysis) 及 共 線 性 檢 定 (multicollinearity)。<br />

一 、 兩 組 樣 本 排 序 資 料 差 異 分 析<br />

我 們 可 藉 由 極 值 得 分 點 獲 得 二 組 統 計 樣 本 的 極 大 值 和 極 小 值 , 如 表 3-5-1。<br />

表 3-5-1 兩 樣 本 資 料<br />

等 級<br />

L<br />

1<br />

L<br />

2 … L<br />

k<br />

總 合<br />

母 體<br />

1 m<br />

1<br />

m<br />

2 … m<br />

k<br />

2 n<br />

1<br />

n<br />

2 … n<br />

k<br />

總 合 m<br />

1<br />

+ n1<br />

m<br />

2<br />

+ n<br />

2 … m<br />

k<br />

+ n<br />

k N<br />

m<br />

n<br />

參 考 George Kimeldorf, Allan R. Sampson, Lyn R. Whitaker (1992)<br />

其 中 , m , n 分 別 表 示 為 母 體 1, 母 體 2 的 觀 察 資 料 在 i 等 級 的 個 數 。 當<br />

i<br />

i<br />

(n<br />

j<br />

+ ... + n<br />

k<br />

)/n ≥ (m<br />

j<br />

+ ... + m<br />

k<br />

)/m<br />

對 j=2,…,k, 則 稱 母 體 2 隨 機 大 於 (stochastically greater than) 母 體 1; 反 之 , 則 稱 母 體 2 小 於 母 體 1。<br />

檢 定 兩 母 體 差 異 分 析 之 傳 統 t- 統 計 量 為<br />

1 2 1 2<br />

2 2 2<br />

t(x<br />

1<br />

,..., x<br />

k<br />

) = [(N - 2) N] (mn) × (A1<br />

- A<br />

0<br />

)/[ (mi<br />

+ n<br />

i<br />

)x<br />

i<br />

- mA<br />

0<br />

- nA1<br />

)]<br />

其 中 (x1,...,<br />

x<br />

k<br />

) 為 一 任 意 遞 增 得 分 點 系 統 。<br />

k<br />

∑<br />

i=<br />

1<br />

1 2<br />

217


稻 江 學 報 第 五 卷 第 一 期<br />

A<br />

A<br />

0<br />

1<br />

∑ mix<br />

=<br />

m<br />

∑ n<br />

ix<br />

=<br />

n<br />

i<br />

i<br />

Cochran-Armitage 的 檢 定 統 計 量 [ 參 考 Agresti (1990), Mantel (1963)] 為<br />

C(x =<br />

1 2 2<br />

1,...,<br />

x<br />

k<br />

) [(N -1) r]<br />

1 2<br />

其 中 , r = r(x ,..., x ) 為 皮 爾 森 相 關 係 數 , 式 中 (N -1) r 可 用 表 示 成<br />

1<br />

k<br />

(N -1)<br />

1 2<br />

1<br />

= [(N -1)/N]<br />

r(x ,..., x<br />

1 2<br />

n<br />

)<br />

(mn)<br />

1 2<br />

× (A<br />

1<br />

- A<br />

0<br />

)/[<br />

k<br />

∑<br />

i=<br />

1<br />

(m<br />

在 虛 無 假 設 條 件 下 , 統 計 量 C 近 似 自 由 度 為 1 的 卡 方 分 配 。<br />

i<br />

+ n )x<br />

i<br />

2<br />

i<br />

- N<br />

-1<br />

(mA<br />

0<br />

+ nA )<br />

]<br />

2 1 2<br />

1<br />

2<br />

Woodward and Overall (1997) 得 到 , 統 計 量 C 可 以 改 寫 成 t , 如 下 :<br />

t<br />

2<br />

(x ,..., x<br />

1<br />

k<br />

) = [(N - 2)/(N -1)]<br />

1<br />

2<br />

× (C(x<br />

1<br />

,...x<br />

k<br />

))/(1- C(x ,..., x<br />

1<br />

k<br />

)/(N -1))<br />

本 研 究 分 別 將 優 質 公 司 ( 母 體 1) 及 次 級 公 司 ( 母 體 2) 就 其 傳 統 財 務 績 效 指 標 分 為 五 等 級 (K=5)。 依<br />

以 上 方 法 , 利 用 極 大 及 極 小 t- 統 計 量 進 行 母 體 比 較 分 析 , 其 實 證 結 果 在 第 四 章 有 詳 細 討 論 。<br />

二 、 複 迴 歸 分 析<br />

在 計 量 經 濟 學 中 , 常 以 迴 歸 分 析 方 法 探 究 產 業 及 廠 商 的 生 產 效 率 及 其 影 響 因 素 。 此 法 是 以 產 業 或 廠 商 的<br />

某 一 產 出 變 項 當 作 應 變 數 , 而 將 多 個 投 入 變 數 當 作 自 變 數 , 即 可 得 知 各 個 投 入 變 項 對 於 產 出 變 項 的 影 響 程 度 ,<br />

且 可 從 投 入 變 項 來 預 測 產 出 的 大 小 。<br />

本 研 究 以 傳 統 財 務 指 標 之 各 項 變 數 為 自 變 數 , 影 響 指 標 相 關 因 素 為 應 變 數 , 進 行 迴 歸 分 析 , 藉 以 探 討 各<br />

項 影 響 指 標 相 關 因 素 對 傳 統 財 務 指 標 的 影 響 , 並 探 由 迴 歸 分 析 , 找 出 各 項 財 務 績 效 指 標 之 權 重 。 其 目 的 在 瞭<br />

解 建 立 一 個 應 變 數 與 一 組 自 變 數 間 的 關 係 。 利 用 迴 歸 分 析 的 目 的 是 希 望 得 出 一 個 線 性 組 合 , 用 以 簡 潔 地 說 明<br />

一 組 自 變 數 與 一 個 應 變 數 間 的 關 係 , 指 出 此 關 係 的 強 度 , 並 找 出 其 各 項 指 標 之 權 重 。<br />

三 、 共 線 性 檢 定<br />

共 線 性 檢 定 是 在 表 現 變 數 之 間 是 否 有 關 係 及 相 關 的 方 向 與 程 度 。 本 研 究 之 所 以 採 用 共 線 性 檢 定 的 原 因 在<br />

於 求 出 迴 歸 分 析 中 自 變 數 是 否 有 線 性 重 合 的 現 象 , 如 當 兩 個 或 以 上 自 變 數 高 度 相 關 時 即 有 嚴 重 的 線 性 重 合 ( 共<br />

線 性 係 數 小 於 0.1), 自 變 數 解 釋 依 變 數 重 疊 的 情 形 就 愈 嚴 重 , 則 會 影 響 迴 歸 分 析 結 果 的 正 確 性 及 穩 定 性 , 而<br />

使 模 型 喪 失 了 原 本 的 解 釋 能 力 。<br />

218


稻 江 學 報 第 五 卷 第 一 期<br />

第 四 章 實 證 研 究 結 果 與 分 析<br />

本 研 究 對 2002 年 至 2006 年 TEJ 台 灣 上 市 、 上 櫃 、 興 櫃 的 508 家 資 訊 電 子 產 業 的 財 務 報 表 及 78 種 財 務 比 率 。<br />

使 用 STATISTICA 及 S-PLUS 統 計 軟 體 以 探 討 影 響 產 業 傳 統 財 務 績 效 之 指 標 。 先 採 用 兩 組 樣 本 排 序 資 料 差 異 分<br />

析 來 檢 測 是 否 具 有 顯 著 差 異 ; 之 後 採 用 複 迴 歸 分 析 找 出 各 項 績 效 之 權 重 , 而 此 權 重 可 作 為 投 資 人 用 以 評 估 企<br />

業 體 質 之 參 考 標 準 。<br />

第 一 節 兩 組 樣 本 排 序 資 料 差 異 分 析<br />

本 研 究 將 508 家 資 訊 電 子 產 業 先 以 TEJ 財 務 績 效 指 標 ( 獲 力 能 力 、 成 本 費 用 率 、 每 股 比 率 、 成 長 率 、 償 債<br />

能 力 、 經 營 能 力 及 其 他 比 率 ) 區 分 為 二 等 級 ( 優 質 , 次 質 ), 並 設 優 質 績 效 為 樣 本 1, 次 質 績 效 為 樣 本 2; 再 依<br />

照 傳 統 財 務 績 效 指 標 將 其 區 分 為 五 等 級 ( 最 佳 、 次 佳 、 普 通 、 較 差 、 最 差 ), 如 表 4-2。 以 兩 組 樣 本 排 序 資 料<br />

來 探 討 TEJ 各 項 財 務 績 效 指 標 和 所 對 應 的 傳 統 財 務 績 效 指 標 是 否 具 有 顯 著 差 異 , 整 體 檢 定 結 果 列 示 於 表 4-1-1。<br />

放 入 各 個 對 得 分 點 的 設 定 , 每 個 等 級 的 得 分 點 是 開 放 的 , 得 到 最 大 及 最 小 統 計 值 。 透 過 最 大 、 最 小 得 分<br />

點 系 統 的 實 證 檢 測 , 可 以 發 現 TEJ 財 務 績 效 之 優 質 與 次 質 公 司 均 對 傳 統 財 務 績 效 有 顯 著 差 異 , 除 經 營 能 力 P 值<br />

為 0.002, 其 餘 皆 為 0.000, 達 1% 的 顯 著 水 準 。 在 傳 統 財 務 績 效 指 標 中 , 由 檢 定 之 統 計 量 結 果 (tmin) 可 以 看 出 ,<br />

每 股 比 率 差 異 性 特 別 明 顯 , 其 次 依 序 為 其 他 比 率 、 獲 力 能 力 、 成 長 率 、 成 本 費 用 率 、 償 債 能 力 、 經 營 能 力 ;<br />

且 優 質 績 效 公 司 群 組 在 這 些 財 務 績 效 比 率 上 的 表 現 皆 高 於 次 質 績 效 公 司 群 組 。<br />

表 4-1-1 兩 組 樣 本 排 序 資 料 差 異 分 析<br />

傳 統 財 務 績 效 等 級<br />

檢 定 統 計 量<br />

1 2 3 4 5 tmax tmin<br />

P- 值<br />

獲 力 能 力<br />

成 本 費 用 率<br />

每 股 比 率<br />

成 長 率<br />

償 債 能 力<br />

1 76 68 52 42 15<br />

2 24 33 47 58 93<br />

1 77 55 48 43 31<br />

2 23 46 51 57 77<br />

1 89 71 51 32 10<br />

2 11 30 48 68 98<br />

1 75 68 50 36 24<br />

2 25 33 49 64 84<br />

1 72 58 50 42 31<br />

2 28 43 49 58 77<br />

11.0190 9.0497 0.000***<br />

7.5640 5.1050 0.000***<br />

15.4082 10.4510 0.000***<br />

9.6027 6.7300 0.000***<br />

6.9048 5.0555 0.000***<br />

219


稻 江 學 報 第 五 卷 第 一 期<br />

表 4-1-1 兩 組 樣 本 排 序 資 料 差 異 分 析 ( 續 )<br />

經 營 能 力<br />

其 他 比 率<br />

1 62 67 46 37 41<br />

2 38 34 53 63 67<br />

1 89 68 50 35 11<br />

2 11 33 49 65 97<br />

5.6403 2.7891 0.002**<br />

14.5919 10.1629 0.000***<br />

* 表 示 10% 的 顯 著 水 準 ;** 表 示 5% 的 顯 著 水 準 ;*** 表 示 1% 的 顯 著 水 準<br />

第 二 節 複 迴 歸 分 析<br />

本 研 究 以 複 迴 歸 來 分 析 影 響 產 業 傳 統 財 務 績 效 因 素 指 標 之 各 項 權 重 。 為 避 免 自 變 數 之 選 取 不 當 , 而 嚴 重<br />

影 響 迴 歸 模 式 的 解 釋 及 預 測 能 力 , 故 必 須 檢 查 共 線 性 (multi-collinearity) 問 題 , 使 其 提 高 分 析 結 果 的 正 確 性 。<br />

首 先 以 自 變 數 進 行 共 線 性 分 析 , 結 果 如 表 4-2-1, 可 發 現 共 線 性 均 大 於 0.1, 故 顯 示 並 無 共 線 性 的 現 象 。<br />

表 4-2-1 共 線 性<br />

TEJ 財 務 績 效 指 標<br />

共 線 係 數<br />

獲 利 能 力 0.18<br />

成 本 費 用 率 0.91<br />

每 股 比 率 0.26<br />

成 長 率 0.61<br />

償 債 能 力 0.33<br />

經 營 能 力 0.74<br />

其 他 比 率 0.28<br />

加 入 可 能 影 響 產 業 傳 統 財 務 績 效 相 關 之 因 素 指 標 ( 獲 利 能 力 、 成 本 費 用 率 、 每 股 比 率 、 成 長 率 、 償 債 能<br />

力 、 經 營 能 力 、 其 他 比 率 ), 以 總 排 名 進 行 複 迴 歸 分 析 , 於 是 完 成 下 列 之 迴 歸 模 式 :<br />

Y = 0.23X<br />

+<br />

1<br />

+ 0.25X<br />

2<br />

+ 0.45X3<br />

+ 0.09X<br />

4<br />

+ 0.21X5<br />

+ 0.08X<br />

6<br />

0.52X<br />

7<br />

其 中 ,X 1 = 獲 利 能 力<br />

X 3 = 每 股 比 率<br />

X 5 = 償 債 能 力<br />

X 2 = 成 本 費 用 率<br />

X 4 = 成 長 率<br />

X 6 = 經 營 能 力<br />

X 7 = 其 他 比 率<br />

220


稻 江 學 報 第 五 卷 第 一 期<br />

圖 4-1-1 複 迴 歸 分 析<br />

根 據 複 迴 歸 結 果 之 分 析 ( 如 圖 4-1-1), R 2 = 0.605 ,p


稻 江 學 報 第 五 卷 第 一 期<br />

參 考 文 獻<br />

壹 、 中 文 部 分<br />

1. 台 灣 區 電 機 電 子 工 業 同 業 公 會 (2005), 九 十 四 年 電 機 電 子 產 業 暨 會 務 年 鑑 。<br />

2. 中 華 徵 信 社 (1999), 台 灣 地 區 資 訊 產 業 傳 。<br />

3. 丘 昌 泰 (2002), 邁 向 績 效 導 向 的 地 方 政 府 管 理 , 研 考 雙 月 刊 , 第 26 卷 , 第 3 期 ,p.4。<br />

4. 經 濟 部 技 術 處 (2005), 行 政 院 NICI 產 業 電 子 化 組 ,2004 產 業 電 子 化 白 皮 書 。<br />

5. 李 長 貴 (1998), 績 效 管 理 與 績 效 評 估 , 台 北 : 華 泰 文 化 事 業 公 司 ,pp.10-12。<br />

6. 李 志 華 、 方 文 寶 (1996), 企 業 績 效 評 估 理 論 與 實 務 。 台 北 : 超 越 企 管 。<br />

7. 李 書 行 (1995), 過 程 結 果 並 重 , 個 人 群 體 兼 顧 - 務 實 創 意 的 策 略 性 績 效 評 估 , 會 計 研 究 月 刊 , 第 113 期 ,<br />

pp.15-23。<br />

8. 李 建 華 (1989), 利 潤 中 心 的 制 度 與 應 用 , 清 華 管 理 科 學 圖 書 中 心 。<br />

9. 李 儀 隆 (2004), 以 BSC 結 合 AHP 建 立 穩 健 營 運 策 略 - 以 LCD 個 案 公 司 為 例 , 逢 甲 大 學 工 業 工 程 與 系 統<br />

管 理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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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稻 江 學 報 第 五 卷 第 一 期<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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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彭 智 強 (2002), 多 角 化 與 國 際 化 策 略 配 合 對 企 業 經 營 績 效 關 係 之 研 究 - 以 技 術 生 命 週 期 觀 點 分 析 之 , 中<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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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彭 火 樹 、 李 誠 修 (2000), 策 略 具 體 行 動 化 的 整 合 性 管 理 架 構 - 以 軍 事 武 器 生 產 個 案 工 廠 為 案 例 , 管 理 科<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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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經 濟 部 工 業 局 (2006), 經 濟 情 勢 暨 評 論 季 刊 , 第 12 卷 , 第 1 期 。<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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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趙 家 鴻 (2002), 事 業 網 絡 關 係 、 國 際 化 程 度 與 經 營 績 效 之 研 究 ― 以 核 心 廠 商 觀 點 。<br />

42. 蔡 淑 如 (2003), 以 資 料 包 絡 分 析 法 (DEA) 評 估 科 技 大 學 之 辦 學 績 效 , 朝 陽 科 技 大 學 工 業 工 程 與 管 理 研 究<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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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賴 義 聲 (2002), 員 工 工 作 生 活 品 質 對 其 組 織 績 效 認 知 影 響 之 研 究 -- 以 三 家 個 案 公 司 為 實 證 對 象 , 中 原 大<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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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顏 旭 良 (1998), 台 灣 高 科 技 產 業 經 營 績 效 評 估 與 其 資 源 配 置 特 性 之 關 係 研 究 - 以 新 竹 科 學 園 區 為 例 , 國<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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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


稻 江 學 報 第 五 卷 第 一 期<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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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Kaplan R. S., & Norton D. P., (1996) Using the balanced scorecard as a strategic management system, Harvard<br />

Business Review,.1, pp. 75-93.<br />

12. Nkomo, S. N. (1987), Human resouce planning and organization performance:An exploratory analysis,<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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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


稻 江 學 報 第 五 卷 第 一 期<br />

論 葉 燮 的 唐 宋 詩 觀 —— 以 《 原 詩 》 為 考 察 進 路<br />

廖 芳 瑜<br />

輔 仁 大 學 中 國 文 學 系 碩 士 班<br />

摘 要<br />

明 清 詩 壇 的 唐 宋 詩 之 爭 , 論 詩 者 往 往 各 守 一 隅 , 未 能 體 察 文 學 思 潮 的 整 體 發 展 趨 勢 , 葉 燮 著 作 詩 論 《 原<br />

詩 》 一 部 , 從 宏 觀 的 視 野 正 視 各 個 時 代 詩 歌 的 存 在 必 然 性 , 由 此 肯 定 唐 宋 詩 歌 兼 具 繼 承 性 與 開 創 性 的 典 範 地<br />

位 , 並 以 創 作 主 體 充 分 發 揮 「 變 能 啟 盛 」 的 批 評 角 度 審 視 詩 人 的 創 作 成 就 , 對 於 不 落 前 人 窠 臼 而 能 展 現 自 我<br />

面 目 的 唐 宋 詩 家 , 給 予 正 向 的 評 價 ; 再 者 , 宗 唐 宗 宋 兩 派 為 詩 落 入 摹 擬 剽 竊 的 套 路 , 擬 古 之 詩 非 但 不 具 詩 歌<br />

發 展 的 典 範 意 義 , 更 失 去 唐 宋 詩 歌 原 先 所 內 蘊 的 精 神 本 質 , 葉 燮 在 調 和 詩 壇 崇 唐 宗 宋 門 戶 之 見 的 同 時 , 更 糾<br />

正 時 人 專 事 唐 宋 格 調 的 揣 擬 弊 病 , 為 唐 宋 詩 歌 重 新 還 原 其 真 實 面 貌 。 總 之 , 葉 燮 力 破 明 清 詩 壇 分 唐 界 宋 的 藩<br />

籬 , 充 分 體 現 其 唐 宋 兼 宗 的 融 通 詩 觀 與 審 美 格 局 。<br />

關 鍵 詞 : 葉 燮 、 原 詩 、 宗 唐 、 宗 宋<br />

225


稻 江 學 報 第 五 卷 第 一 期<br />

Discussion on the Perspectives of Ye Xie on Tang and Sung Poetry—<br />

an Inspection from the Viewpoints of “The Origin of Poetry”<br />

Fang-Yu Liao, Master<br />

Department of Chinese Literature, Fu Jen Catholic University<br />

Abstract<br />

The scholars in both Ming and Qing Dynasties debated over the issue of the importance and meanings of Tang<br />

poetry and Sung poetry, and reached different conclusions. However, their debate seems to neglect the overall<br />

development trend of literature. “The Origin of Poetry” written by Ye Xie confirms the necessity of the existence of<br />

poetry in each dynasty through a broad view and affirms that the poetry in both Tang and Sung Dynasties play<br />

important roles in inheriting classical literature and inspiring future literature. In addition, “The Origin of Poetry”<br />

used the subject of literary creation to inspect the creative achievements of poets with a completely “inspiring”<br />

critical perspective, and gave positive evaluations to those poets who did not follow the beaten track and were willing<br />

to express themselves. Furthermore, the scholars who simply learned from Tang poetry or Sung poetry tended to<br />

imitate the original texts of those poetry and the creations of them could not be a paragon for successors, and even did<br />

not have the original essence of Tang and Sung poetry. When coordinating those different opinions on Tang and Sung<br />

poetry from different scholars, Ye Xie also rectified the problem that scholars at that time tended to imitate the styles<br />

of Tang and Sung poetry to restore the real and original appearance of Tang and Sung poetry. In conclusion, Ye Xie’s<br />

efforts in breaking the boundaries of opinions on Tang and Sung poetry from different scholars completely revealed<br />

his comprehensive understanding in both Tang poetry and Sung poetry and his broad perspectives in aesthetics.<br />

Key Word:Ye Xie, The Origin of Poetry, Tang poetry-enthroning school,<br />

Sung poetry-enthroning school<br />

226


稻 江 學 報 第 五 卷 第 一 期<br />

一 、 前 言<br />

明 代 詩 壇 在 前 後 七 子 相 繼 以 復 古 自 命 的 主 導 之 下 , 崇 唐 觀 念 成 為 當 時 主 要 的 詩 學 批 評 思 潮 與 審 美 價 值 意<br />

識 , 但 七 子 派 落 入 格 調 窠 臼 的 擬 古 作 風 , 卻 也 造 成 詩 歌 生 氣 盡 失 與 摹 仿 剿 獵 的 弊 病 , 其 後 公 安 派 力 糾 其 偏 ,<br />

表 達 出 肯 定 宋 詩 的 明 確 立 場 , 竟 陵 派 雖 未 以 宋 詩 為 宗 , 卻 同 樣 是 對 七 子 復 古 積 弊 的 反 動 。 然 而 明 代 詩 觀 之 宗<br />

主 到 底 壁 壘 分 明 , 立 論 往 往 陷 入 意 氣 之 爭 , 這 股 分 唐 界 宋 的 風 會 降 至 康 熙 年 間 持 續 燃 燒 , 論 詩 者 承 七 子 遺 說<br />

而 宗 唐 , 又 或 有 嗣 公 安 之 論 而 主 宋 , 148<br />

葉 燮 (1627-1703) 149 適 逢 其 時 , 對 於 詩 壇 好 立 門 戶 , 各 自 標 榜 為 詩 宗<br />

主 之 風 有 如 是 批 評 :<br />

蓋 嘗 溯 有 明 之 季 , 凡 稱 詩 者 咸 尊 盛 唐 , 及 國 初 而 一 變 黜 唐 而 尊 宋 , 旋 又 酌 盛 唐 與 宋<br />

之 間 而 推 晚 唐 , 且 又 有 推 中 州 以 逮 元 者 , 又 有 黜 宋 而 復 尊 唐 者 , 紛 紜 反 覆 , 入 主 出<br />

奴 , 五 十 年 來 , 各 樹 一 幟 。 150<br />

葉 燮 意 識 到 當 時 言 詩 者 往 往 依 傍 門 戶 , 自 持 一 端 , 未 能 體 察 文 學 思 潮 的 整 體 變 遷 趨 勢 , 於 是 撰 作 詩 學 專 論 《 原<br />

詩 》 一 部 , 151 從 宏 觀 的 詩 史 視 角 掌 握 文 學 源 流 正 變 盛 衰 之 理 , 進 而 正 視 各 個 時 代 詩 歌 的 發 展 必 然 性 , 藉 以 痛<br />

掃 時 人 論 詩 之 陳 見 流 弊 , 152 郭 紹 虞 先 生 即 云 :<br />

橫 山 論 詩 所 以 能 「 創 闢 其 識 , 綜 貫 成 一 家 言 」 者 , 即 在 於 用 文 學 史 家 的 眼 光 與 方 法<br />

以 批 評 文 學 , 所 以 能 不 立 門 戶 , 不 囿 於 一 家 之 說 , 而 卻 能 窮 流 溯 源 獨 探 風 雅 之 本 ,<br />

以 成 為 一 家 之 言 。 153<br />

葉 燮 從 文 學 演 變 規 律 的 歷 史 眼 光 建 構 出 他 對 歷 代 詩 歌 的 批 評 標 準 , 意 欲 打 破 明 清 詩 壇 為 詩 宗 主 互 自 標 榜 以 致<br />

膠 固 一 偏 的 狹 隘 性 。 本 文 有 鑒 於 學 者 論 及 葉 燮 詩 觀 宗 尚 多 逕 然 劃 入 宗 宋 一 派 , 對 於 葉 燮 調 和 唐 宋 論 爭 的 客 觀<br />

148<br />

關 於 清 代 詩 壇 唐 宋 詩 之 爭 , 可 參 閱 齊 治 平 《 唐 宋 詩 之 爭 概 述 》( 湖 南 : 嶽 麓 書 社 ,1984 年 ); 戴 文 和 《 唐<br />

詩 、 宋 詩 之 爭 研 究 》( 臺 北 : 文 史 哲 出 版 社 ,1997 年 )<br />

149<br />

葉 燮 , 譜 名 世 倌 , 字 星 期 , 號 已 畦 , 又 號 獨 岩 , 晚 年 定 居 江 蘇 吳 縣 橫 山 , 世 稱 橫 山 先 生 。 清 康 熙 九 年 (1670<br />

年 ), 葉 燮 四 十 四 歲 , 登 進 士 第 ; 四 十 九 歲 , 謁 選 授 揚 州 寶 應 知 縣 ; 葉 燮 為 官 持 正 守 節 , 清 介 廉 潔 , 以 伉 直<br />

不 賄 上 官 , 屢 蹈 怨 尤 , 次 年 , 遭 人 媒 孽 不 實 之 詞 , 以 庸 懦 貪 墨 之 罪 名 被 誣 罷 官 , 退 居 吳 縣 , 以 著 書 、 授 徒 講<br />

學 、 遊 歷 名 勝 終 老 。 有 關 葉 燮 生 平 資 料 , 可 參 考 《 清 史 列 傳 . 葉 燮 傳 》; 蔣 凡 《 葉 燮 和 〈 原 詩 〉》, 上 海 古<br />

籍 出 版 社 ,1985 年 ; 吳 宏 一 〈 葉 燮 文 學 年 表 〉 附 於 〈 葉 燮 《 原 詩 》 研 究 〉, 國 立 編 譯 館 館 刊 , 第 六 卷 第 二 期 ,<br />

民 國 66 年 , 頁 150-160。<br />

150<br />

151<br />

清 . 葉 燮 《 已 畦 文 集 . 三 徑 草 序 》( 臺 北 : 新 文 豐 , 民 國 78 年 臺 一 版 ), 頁 541。<br />

據 吳 宏 一 先 生 〈 葉 燮 《 原 詩 》 研 究 〉 考 訂 ,《 原 詩 》 著 成 年 代 早 不 過 康 熙 十 九 年 (1680 年 ), 晚 不 過 康 熙<br />

二 十 三 年 春 (1684 年 )。《 原 詩 》 當 中 對 明 七 子 派 、 公 安 派 、 竟 陵 派 、 與 吳 中 詩 人 有 所 批 判 , 此 部 分 將 於 下<br />

文 中 另 有 說 明 。<br />

152<br />

林 雲 銘 〈 原 詩 敘 〉 稱 美 :「 嘉 善 葉 子 星 期 , 詩 文 宗 匠 , 著 有 原 詩 內 外 篇 四 卷 , 直 抉 古 今 來 作 詩 本 領 , 而 痛<br />

掃 後 世 各 持 所 見 以 論 詩 流 弊 。」 附 於 ( 清 ) 葉 燮 等 著 , 霍 松 林 、 杜 維 沫 校 注 《 原 詩 . 一 瓢 詩 話 . 說 詩 晬 語 》<br />

之 後 ( 北 京 : 人 民 文 學 出 版 社 ,2005 年 12 月 重 印 ), 頁 84。<br />

153<br />

郭 紹 虞 :《 中 國 文 學 批 評 史 》( 臺 北 : 明 倫 出 版 社 , 民 國 59 年 11 月 ), 頁 430。<br />

227


稻 江 學 報 第 五 卷 第 一 期<br />

立 場 較 少 被 凸 顯 , 154 因 此 試 圖 梳 理 葉 燮 在 《 原 詩 》 中 對 唐 宋 詩 歌 詩 家 的 品 評 , 與 對 明 清 詩 壇 門 戶 宗 主 現 象 的<br />

批 評 , 同 時 結 合 其 詩 論 主 張 , 藉 此 來 把 握 葉 燮 的 唐 宋 詩 觀 。<br />

二 、 論 唐 宋 詩 歌 與 詩 家<br />

( 一 ) 葉 燮 論 唐 詩 與 宋 詩<br />

作 為 一 部 邏 輯 思 辨 嚴 密 的 詩 論 專 著 ,《 原 詩 》 主 要 從 正 變 盛 衰 的 眼 光 看 待 詩 歌 的 歷 史 性 發 展 與 具 體 表 現 ,<br />

葉 燮 於 〈 內 篇 〉 開 宗 明 義 說 道 :<br />

詩 始 於 三 百 篇 , 而 規 模 體 具 於 漢 。 自 是 而 魏 , 而 六 朝 、 三 唐 , 歷 宋 、 元 、 明 , 以 至<br />

昭 代 , 上 下 三 千 餘 年 間 , 詩 之 質 文 體 裁 格 律 聲 調 辭 句 , 遞 嬗 升 降 不 同 。 而 要 之 , 詩<br />

有 源 必 有 流 , 有 本 必 達 末 ; 又 有 因 流 而 溯 源 , 循 末 以 返 本 。 其 學 無 窮 , 其 理 日 出 。<br />

乃 知 詩 之 爲 道 , 未 有 一 日 不 相 續 相 禪 而 或 息 者 也 。 但 就 一 時 而 論 , 有 盛 必 有 衰 ; 綜<br />

千 古 而 論 , 則 盛 而 必 至 於 衰 , 又 必 自 衰 而 復 盛 。 非 在 前 者 之 必 居 於 盛 , 後 者 之 必 居<br />

於 衰 也 。 155<br />

葉 燮 點 出 「 盛 衰 」 在 詩 歌 發 展 規 律 上 的 意 義 , 就 局 部 觀 之 , 每 個 階 段 的 詩 歌 皆 有 各 自 的 盛 衰 , 然 葉 燮 肯 定 詩<br />

歌 由 盛 轉 衰 , 由 衰 復 盛 的 發 展 趨 勢 , 故 從 宏 觀 視 角 的 觀 照 下 , 詩 歌 的 總 體 性 演 變 是 盛 衰 交 替 , 升 降 起 伏 的 流<br />

動 過 程 , 在 「 相 續 相 禪 」 自 源 成 流 的 推 移 進 程 中 , 終 成 一 條 綿 延 不 絕 的 江 流 , 如 此 , 詩 歌 盛 衰 與 時 代 前 後 便<br />

無 必 然 的 對 應 關 係 , 故 曰 「 非 在 前 者 之 必 居 於 盛 , 後 者 之 必 居 於 衰 」。 葉 燮 並 以 「 變 」 作 為 詩 歌 發 展 由 衰 啟 盛<br />

的 動 力 , 其 云 :<br />

歷 考 漢 、 魏 以 來 之 詩 , 循 其 源 流 升 降 , 不 得 謂 正 爲 源 而 長 盛 , 變 爲 流 而 始 衰 。 惟 正<br />

有 漸 衰 , 故 變 能 啟 盛 。 156<br />

此 處 的 「 正 」 指 的 是 原 先 的 詩 歌 典 範 ,「 變 」 則 是 對 原 有 典 範 的 突 破 與 新 變 , 當 原 先 典 範 相 沿 日 久 而 流 於 衰<br />

敗 , 則 須 求 變 以 開 創 新 的 典 範 , 使 詩 歌 復 歸 於 盛 , 而 新 的 詩 歌 典 範 確 立 之 後 , 又 成 了 下 個 階 段 的 「 正 」, 因<br />

此 , 歷 代 詩 歌 典 範 便 形 成 正 變 交 替 的 演 化 模 式 。 葉 燮 云 「 正 變 盛 衰 , 互 爲 循 環 」 157 , 可 知 正 與 變 、 盛 與 衰 是<br />

相 互 辯 證 的 相 對 概 念 , 對 於 詩 歌 的 評 斷 標 準 也 並 非 以 正 為 盛 , 以 變 為 衰 , 而 是 「 正 之 積 弊 而 衰 」,「 惟 變 以<br />

154<br />

如 齊 治 平 《 唐 宋 詩 之 爭 概 述 》 將 葉 燮 歸 入 宗 宋 詩 者 , 又 認 為 葉 燮 承 公 安 緒 論 為 宋 詩 張 目 , 實 以 申 宋 為 職<br />

志 。( 湖 南 : 嶽 麓 書 社 ,1984 年 ); 黎 孟 德 〈 試 論 清 初 詩 壇 的 宗 唐 界 宋 之 風 〉 一 文 以 為 葉 燮 之 詩 學 走 向 為 宗<br />

宋 而 非 唐 宋 兼 宗 。( 四 川 師 範 大 學 學 報 社 會 科 學 版 , 第 32 卷 第 5 期 ,2005 年 9 月 )<br />

155<br />

清 . 葉 燮 等 著 , 霍 松 林 、 杜 維 沫 校 注 《 原 詩 . 一 瓢 詩 話 . 說 詩 晬 語 》( 北 京 : 人 民 文 學 出 版 社 ,2005 年 12<br />

月 重 印 ), 頁 3。 其 中 《 原 詩 》 部 分 由 霍 松 林 校 注 , 凡 本 文 中 論 及 該 書 引 文 者 , 於 此 註 後 將 僅 列 書 名 、 篇 名 與<br />

頁 碼 。<br />

156<br />

《 原 詩 . 內 篇 上 》 第 三 則 , 頁 8。<br />

157<br />

《 原 詩 . 內 篇 上 》 第 一 則 , 頁 3。<br />

228


稻 江 學 報 第 五 卷 第 一 期<br />

救 正 之 衰 」 158 。 既 知 一 時 有 一 時 之 正 變 , 一 代 有 一 代 之 盛 衰 , 故 立 足 在 正 變 盛 衰 的 詩 史 觀 來 看 待 唐 詩 與 宋 詩<br />

兩 種 典 型 時 , 自 不 能 視 唐 詩 在 宋 詩 之 上 , 亦 不 能 視 宋 詩 在 唐 詩 之 上 , 唐 詩 與 宋 詩 皆 是 在 前 代 文 學 範 式 的 基 礎<br />

上 所 開 出 的 詩 歌 典 範 。 對 此 , 葉 燮 提 出 「 踵 事 增 華 」 的 詩 歌 繼 承 發 展 現 象 :<br />

彼 虞 廷 「 喜 」「 起 」 之 歌 , 詩 之 土 簋 、 擊 壤 、 穴 居 、 儷 皮 耳 。 一 增 華 於 三 百 篇 ; 再 增<br />

華 於 漢 ; 又 增 華 於 魏 。 自 後 盡 態 極 妍 , 爭 新 競 異 , 千 狀 萬 態 , 差 別 井 然 。 159<br />

詩 歌 的 體 式 、 格 律 、 辭 句 是 流 變 不 窮 的 , 從 詩 三 百 的 四 言 句 式 到 漢 代 的 五 言 詩 , 語 法 結 構 趨 向 複 雜 靈 活 , 再<br />

到 建 安 、 黃 初 「 獻 酬 、 紀 行 、 頌 德 諸 體 」 160 , 展 現 了 詩 歌 體 裁 的 新 面 貌 , 往 後 有 七 言 、 雜 言 等 不 同 的 詩 歌 體<br />

制 相 繼 產 生 , 乃 至 在 聲 調 、 措 辭 、 使 事 等 詩 歌 藝 術 形 式 上 , 也 走 向 由 簡 到 繁 , 由 粗 到 精 的 演 變 趨 勢 。 葉 燮 更<br />

以 形 象 化 的 比 喻 揭 示 唐 詩 與 宋 詩 在 詩 歌 發 展 上 的 表 現 , 其 云 :<br />

盛 唐 之 詩 , 濃 淡 遠 近 層 次 , 方 一 一 分 明 , 能 事 大 備 。 宋 詩 則 能 事 益 精 , 諸 法 變 化 ,<br />

非 濃 淡 遠 近 層 次 所 得 而 該 , 刻 畫 掉 換 , 無 所 不 極 。 161<br />

葉 燮 以 畫 家 作 畫 為 喻 , 說 明 盛 唐 詩 的 創 作 技 巧 好 比 畫 家 展 現 濃 淡 遠 近 層 次 分 明 的 繪 畫 功 力 , 宋 詩 則 是 「 能 事<br />

益 精 」, 在 濃 淡 層 次 經 營 的 掌 握 之 外 , 更 運 用 種 種 刻 畫 變 化 的 創 作 手 法 。 葉 燮 又 以 建 屋 作 比 說 道 :<br />

又 漢 魏 詩 , 如 初 架 屋 , 棟 樑 柱 礎 , 門 戶 已 具 ; 而 窗 櫺 楹 檻 等 項 , 猶 未 能 一 一 全 備 ,<br />

但 樹 棟 宇 之 形 製 而 已 。 六 朝 詩 始 有 牕 櫺 楹 檻 、 遮 罩 開 闔 。 唐 詩 則 於 屋 中 設 帳 幃 床 榻<br />

器 用 諸 物 , 而 加 丹 堊 雕 刻 之 工 。 宋 詩 則 製 度 益 精 , 室 中 陳 設 , 種 種 玩 好 , 無 所 不 蓄 。<br />

162<br />

詩 歌 演 變 如 同 從 簡 陋 樑 柱 到 精 緻 陳 設 的 建 屋 過 程 , 呈 現 「 踵 事 增 華 」 的 現 象 , 但 並 不 表 示 後 代 優 於 前 代 , 抑<br />

或 前 代 優 於 後 代 , 其 云 :<br />

大 抵 屋 宇 初 建 , 雖 未 備 物 , 而 規 模 弘 敞 , 大 則 宮 殿 , 小 亦 廳 堂 也 。 遞 次 而 降 , 雖 無<br />

製 不 全 , 無 物 不 具 , 然 規 模 或 如 曲 房 奧 室 , 極 足 賞 心 ; 而 冠 冕 闊 大 , 遜 於 廣 廈 矣 。<br />

夫 豈 前 後 人 之 必 相 遠 哉 ! 163<br />

「 踵 事 增 華 」 的 創 作 命 題 依 然 扣 著 正 變 盛 衰 的 詩 歌 發 展 來 談 , 詩 歌 流 於 衰 弊 後 , 詩 人 透 過 踵 事 增 華 之 「 變 」<br />

以 救 衰 啟 盛 , 而 詩 歌 之 所 以 「 變 能 啟 盛 」, 其 文 學 發 展 內 在 動 因 即 在 於 詩 人 對 詩 歌 的 沿 革 、 因 創 , 惟 有 「 前<br />

者 啟 之 , 而 後 者 承 之 而 益 之 ; 前 者 創 之 , 而 後 者 因 之 而 廣 大 之 」 164 , 方 能 推 動 詩 歌 向 前 發 展 。 因 此 , 任 何 時<br />

158<br />

《 原 詩 . 內 篇 上 》 第 三 則 , 頁 8。<br />

159<br />

《 原 詩 . 內 篇 上 》 第 三 則 , 頁 6。<br />

160<br />

《 原 詩 . 內 篇 上 》 第 二 則 , 頁 5。<br />

161<br />

《 原 詩 . 外 篇 下 》 第 二 則 , 頁 61。<br />

162<br />

《 原 詩 . 外 篇 下 》 第 二 則 , 頁 62。<br />

163<br />

《 原 詩 . 外 篇 下 》 第 二 則 , 頁 62。<br />

164<br />

《 原 詩 . 內 篇 下 》 第 六 則 , 頁 33。<br />

229


稻 江 學 報 第 五 卷 第 一 期<br />

代 的 詩 歌 在 「 相 續 相 禪 」 的 歷 史 長 河 中 , 都 是 開 創 的 端 續 , 承 續 的 沿 伸 , 無 有 踵 前 代 之 事 , 便 無 由 增 後 代 之<br />

華 , 每 個 階 段 的 詩 歌 在 文 學 發 展 規 律 中 是 「 遞 衰 遞 盛 」 165 , 而 其 內 部 動 因 又 離 不 開 對 前 代 詩 歌 的 繼 承 。 葉 燮<br />

又 以 植 物 為 喻 , 揭 示 詩 歌 發 展 的 生 命 力 :<br />

譬 諸 地 之 生 木 然 : 三 百 篇 , 則 其 根 ; 蘇 李 詩 , 則 其 萌 芽 由 蘖 ; 建 安 詩 , 則 生 長 至 於<br />

拱 把 ; 六 朝 詩 , 則 有 枝 葉 ; 唐 詩 , 則 枝 葉 垂 蔭 ; 宋 詩 則 能 開 花 , 而 木 之 能 事 方 畢 。 166<br />

詩 歌 發 展 好 比 植 物 生 根 、 萌 芽 、 長 葉 、 開 花 的 過 程 一 般 , 各 階 段 的 生 長 皆 是 吸 收 前 一 階 段 的 養 分 以 獲 得 滋 長 ,<br />

換 言 之 , 有 根 才 有 蘖 , 有 蘖 才 有 拱 把 , 有 拱 把 才 有 枝 葉 , 有 枝 葉 才 有 花 朵 , 若 失 去 前 一 階 段 的 滋 養 , 必 然 走<br />

向 枯 敗 衰 亡 ; 同 樣 地 , 各 個 時 代 的 詩 歌 只 有 在 吸 收 前 代 菁 華 的 基 礎 上 , 方 能 尋 求 突 破 , 展 現 盎 然 生 機 。<br />

因 此 , 葉 燮 肯 定 各 代 詩 歌 有 其 成 就 與 價 值 , 並 無 優 劣 之 分 ,《 原 詩 》 中 對 於 晚 唐 詩 歌 衰 颯 即 如 此 辯 述 :<br />

論 者 謂 「 晚 唐 之 詩 , 其 音 衰 颯 」。 然 衰 颯 之 論 , 晚 唐 不 辭 ; 若 以 衰 颯 爲 貶 , 晚 唐 不 受<br />

也 。 夫 天 有 四 時 , 四 時 有 春 秋 。 春 氣 滋 生 , 秋 氣 肅 殺 。 滋 生 則 敷 榮 , 肅 殺 則 衰 颯 。<br />

氣 之 候 不 同 , 非 氣 有 優 劣 也 。 使 氣 有 優 劣 , 春 與 秋 亦 有 優 劣 乎 ? 故 衰 颯 以 爲 氣 , 秋<br />

氣 也 ; 衰 颯 爲 聲 , 商 聲 也 。 俱 天 地 之 出 於 自 然 者 , 不 可 以 爲 貶 也 。 167<br />

葉 燮 以 季 節 變 化 比 喻 各 期 詩 歌 之 特 色 , 以 為 春 之 滋 生 , 秋 之 肅 殺 , 皆 為 天 時 自 然 運 行 之 表 現 , 無 法 指 論 優 劣 ,<br />

在 歷 代 詩 歌 發 展 中 , 晚 唐 詩 之 衰 颯 如 同 四 時 之 秋 氣 , 亦 為 詩 歌 本 身 風 格 之 展 現 , 不 具 得 失 評 斷 , 故 不 能 以 衰<br />

颯 來 貶 抑 晚 唐 詩 之 成 就 。 葉 燮 又 以 四 時 之 花 比 觀 盛 唐 與 晚 唐 之 詩 :<br />

盛 唐 之 詩 , 春 花 也 。 桃 李 之 穠 華 , 牡 丹 芍 藥 之 姸 豔 , 其 品 華 美 貴 重 , 略 無 寒 瘦 儉 薄<br />

之 態 , 固 足 美 也 。 晚 唐 之 詩 , 秋 花 也 。 江 上 之 芙 蓉 , 籬 邊 之 叢 萄 , 極 幽 豔 晚 香 之 韻 ,<br />

可 不 爲 美 乎 ? 168<br />

盛 唐 詩 穠 華 妍 豔 之 姿 , 晚 唐 詩 幽 艷 晚 香 之 韻 , 皆 是 不 同 風 格 的 展 現 , 葉 燮 在 肯 定 盛 唐 詩 風 的 同 時 , 亦 不 否 認<br />

晚 唐 詩 「 猶 存 餘 地 , 讀 罷 掩 卷 , 猶 令 人 屬 思 久 之 」 169 的 餘 韻 表 現 。 在 對 宋 詩 之 批 評 上 , 葉 燮 云 :<br />

辭 盡 於 言 , 言 盡 於 意 , 發 揮 鋪 寫 , 曲 折 層 累 以 赴 之 , 竭 盡 乃 止 。 170<br />

宋 詩 雖 無 「 遞 留 不 盡 之 意 」 171 , 然 而 辭 盡 言 盡 意 盡 是 宋 詩 的 表 達 方 式 , 是 一 種 不 同 於 前 代 詩 歌 的 開 創 性 表 現 ,<br />

不 能 以 含 蓄 韻 致 之 有 無 做 為 詩 歌 的 價 值 區 分 , 對 此 , 葉 燮 為 宋 詩 辯 護 :<br />

165<br />

《 原 詩 . 內 篇 上 》 第 三 則 , 頁 7。<br />

166<br />

《 原 詩 . 內 篇 下 》 第 六 則 , 頁 34。<br />

167<br />

《 原 詩 . 外 篇 下 》 第 十 三 則 , 頁 66-67。<br />

168<br />

《 原 詩 . 外 篇 下 》 第 十 三 則 , 頁 67。<br />

169<br />

《 原 詩 . 外 篇 下 》 第 十 四 則 , 頁 67。<br />

170<br />

《 原 詩 . 外 篇 下 》 第 十 四 則 , 頁 67。<br />

171<br />

《 原 詩 . 外 篇 下 》 第 十 四 則 , 頁 67。<br />

230


稻 江 學 報 第 五 卷 第 一 期<br />

至 於 宋 人 之 心 手 日 益 以 啟 , 縱 橫 鈎 致 , 發 揮 無 餘 蘊 , 非 故 好 爲 穿 鑿 也 ; 譬 之 石 中 有<br />

寶 , 不 穿 之 鑿 之 , 則 寶 不 出 。 且 未 穿 未 鑿 以 前 , 人 人 皆 作 模 稜 皮 相 之 語 , 何 如 穿 之<br />

鑿 之 之 實 有 得 也 。 172<br />

總 之 , 葉 燮 的 唐 宋 詩 觀 乃 從 詩 歌 正 變 盛 衰 發 展 律 則 的 高 度 與 繼 承 創 新 的 理 解 上 , 來 透 視 唐 宋 詩 歌 的 特 質 ,<br />

詩 歌 的 創 作 手 法 雖 有 後 出 轉 精 的 趨 勢 , 然 而 詩 歌 技 巧 的 簡 單 與 繁 富 只 是 文 學 發 展 中 的 現 象 , 不 能 做 為 衡 量 詩<br />

歌 優 劣 的 標 準 , 在 漫 長 的 詩 歌 長 河 中 , 唐 詩 與 宋 詩 皆 有 盛 衰 , 皆 是 樹 立 起 啟 與 承 、 因 與 創 的 詩 歌 典 範 , 可 見 ,<br />

葉 燮 以 客 觀 包 容 的 批 評 眼 光 , 對 唐 宋 詩 歌 各 自 展 現 的 風 格 面 貌 予 以 公 允 的 評 價 , 同 時 將 曠 日 已 久 的 唐 宋 詩 之<br />

爭 導 向 多 元 的 審 美 追 求 , 下 節 將 繼 續 從 葉 燮 對 唐 宋 詩 家 的 實 際 批 評 中 , 真 切 掌 握 他 的 唐 宋 詩 觀 。<br />

( 二 ) 葉 燮 論 唐 宋 詩 家<br />

詩 歌 發 展 的 正 變 規 律 內 蘊 著 創 作 主 體 的 推 動 精 神 , 各 個 時 代 的 傑 出 詩 人 , 無 不 在 遞 變 中 沿 革 、 因 創 , 成<br />

就 其 詩 壇 地 位 , 對 此 , 葉 燮 極 力 推 崇 繼 承 傳 統 又 力 主 變 革 的 詩 人 , 其 中 對 杜 甫 、 韓 愈 和 蘇 軾 可 說 是 讚 揚 備 至 。<br />

其 論 杜 甫 之 詩 :<br />

杜 甫 之 詩 , 包 源 流 , 綜 正 變 。 自 甫 以 前 , 如 漢 魏 之 渾 朴 古 雅 , 六 朝 之 藻 麗 穠 纖 , 澹<br />

遠 韶 秀 , 甫 詩 無 一 不 備 。 然 出 於 甫 , 皆 甫 之 詩 , 無 一 字 句 爲 前 人 之 詩 也 。 自 甫 以 後 ,<br />

在 唐 如 韓 愈 、 李 賀 之 奇 奡 , 劉 禹 錫 、 杜 牧 之 雄 傑 , 劉 長 卿 之 流 利 , 溫 庭 筠 、 李 商 隱<br />

之 輕 豔 , 以 至 宋 、 金 、 元 、 明 之 詩 家 , 稱 巨 擘 者 , 無 慮 數 十 百 人 , 各 自 炫 奇 翻 異 ,<br />

而 甫 無 一 不 爲 之 開 先 。 173<br />

杜 詩 對 前 代 文 學 成 就 的 繼 承 , 在 葉 燮 之 前 已 有 推 崇 之 說 , 如 元 稹 讚 其 兼 各 家 之 長 與 秦 觀 所 提 出 之 「 集 大 成 」。<br />

174<br />

葉 燮 著 眼 於 詩 家 的 啟 承 、 因 創 , 不 僅 指 出 杜 詩 積 熔 百 家 之 長 , 更 點 明 杜 詩 有 著 不 同 於 前 人 的 開 創 性 表 現 ,<br />

後 代 詩 家 亦 無 不 受 其 影 響 。 繼 杜 甫 之 後 , 葉 燮 認 為 韓 愈 、 蘇 軾 之 才 力 可 與 子 美 相 抗 衡 , 其 論 韓 、 蘇 之 詩 說 道 :<br />

蘇 詩 包 羅 萬 象 , 鄙 諺 小 說 , 無 不 可 用 。 譬 之 銅 鐵 鉛 錫 , 一 經 其 陶 鑄 , 皆 成 精 金 。……<br />

韓 詩 用 舊 事 而 間 以 己 意 易 以 新 字 者 , 蘇 詩 常 一 句 中 用 兩 事 三 事 者 ; 非 騁 博 也 , 力 大<br />

172<br />

《 原 詩 . 內 篇 上 》 第 三 則 , 頁 9。<br />

173<br />

《 原 詩 . 內 篇 上 》 第 三 則 , 頁 8。<br />

174<br />

唐 . 元 稹 撰 , 冀 勤 點 校 《 元 稹 集 . 唐 故 工 部 員 外 郎 杜 君 墓 係 銘 並 序 》:「 至 於 子 美 , 蓋 所 謂 上 薄 風 騷 , 下 該<br />

沈 宋 , 古 傍 蘇 李 , 氣 奪 曹 劉 , 掩 顏 謝 之 孤 高 , 雜 徐 庾 之 流 利 , 盡 得 古 今 之 體 勢 , 而 兼 今 人 之 所 獨 專 矣 。」( 北<br />

京 : 中 華 書 局 ,2000 年 6 月 重 印 ), 頁 600。 宋 . 秦 觀 撰 , 徐 培 均 箋 注 《 淮 海 集 箋 注 . 韓 愈 論 》:「 杜 子 美 之<br />

於 詩 , 實 積 眾 家 之 長 , 適 當 其 時 而 已 。 昔 蘇 武 、 李 陵 之 詩 長 於 高 妙 , 曹 植 、 劉 公 幹 之 詩 長 於 豪 逸 , 陶 潛 、 阮<br />

籍 之 詩 長 於 沖 淡 , 謝 靈 運 、 鮑 照 之 詩 長 於 峻 潔 , 徐 陵 、 庾 信 之 詩 長 於 藻 麗 , 於 是 杜 子 美 者 窮 高 妙 之 格 , 極 豪<br />

逸 之 氣 , 包 沖 淡 之 趣 , 兼 峻 潔 之 姿 , 備 藻 麗 之 態 , 而 諸 家 之 作 所 不 及 焉 。 然 不 集 諸 家 之 長 , 杜 氏 亦 不 能 獨 至<br />

於 斯 也 。 豈 非 是 當 其 時 之 故 耶 ? 孟 子 曰 :『 伯 夷 , 聖 之 清 者 也 。 伊 尹 , 聖 之 任 者 也 。 柳 下 惠 , 聖 之 和 者 也 。 孔<br />

子 , 聖 之 時 者 也 。 孔 子 之 謂 集 大 成 。』 嗚 呼 ! 杜 氏 , 韓 氏 , 亦 集 詩 、 文 之 大 成 歟 !」( 上 海 : 上 海 古 籍 出 版 社 ,<br />

1994 年 10 月 ), 頁 751。<br />

231


稻 江 學 報 第 五 卷 第 一 期<br />

故 無 所 不 舉 。 然 此 皆 本 於 杜 。 細 覽 杜 詩 , 知 非 韓 蘇 創 爲 之 也 。…… 詩 而 曰 「 作 」, 須<br />

有 我 之 神 明 在 內 。 如 用 兵 然 : 孫 吳 成 法 , 懦 夫 守 之 不 變 , 其 能 長 勝 者 寡 矣 ; 驅 市 人<br />

而 戰 , 出 奇 制 勝 , 未 嘗 不 愈 於 敎 習 之 師 。 故 以 我 之 神 明 役 字 句 , 以 我 所 役 之 字 句 使<br />

事 , 知 此 , 方 許 讀 韓 、 蘇 之 詩 。 175<br />

韓 愈 、 蘇 軾 所 用 之 事 , 雖 本 於 杜 甫 , 然 而 融 化 通 變 換 以 新 字 之 化 典 , 是 繼 承 前 人 成 就 另 尋 突 破 的 創 作 表 現 ,<br />

在 葉 燮 看 來 , 韓 愈 主 「 陳 言 之 務 去 」 176 , 蘇 軾 「 鑄 鐵 成 精 金 」, 無 不 以 內 在 精 微 之 神 明 , 開 發 詩 人 的 獨 創 個 性 ,<br />

以 達 自 鑄 一 格 的 境 地 。 葉 燮 以 「 神 明 」 作 為 創 作 主 體 的 能 動 精 神 , 對 杜 甫 也 有 同 樣 的 讚 譽 :<br />

杜 甫 , 詩 之 神 者 也 。 夫 惟 神 , 乃 能 變 化 。 177<br />

對 杜 甫 、 韓 愈 、 蘇 軾 「 鼎 立 為 三 」 178 的 發 見 與 肯 定 , 是 葉 燮 考 察 歷 來 詩 歌 正 變 盛 衰 的 發 展 規 律 所 得 到 的 結 論 ,<br />

詩 人 於 詩 史 地 位 的 確 立 , 乃 是 以 在 盛 衰 遞 變 中 發 揮 「 變 能 啟 盛 」 為 判 準 , 而 「 變 」 之 精 神 又 離 不 開 「 因 」 的<br />

支 撐 與 「 創 」 的 推 動 , 換 言 之 , 一 位 傑 出 的 詩 人 , 不 僅 是 對 前 代 詩 歌 的 總 結 , 又 能 獨 闢 蹊 徑 , 為 後 世 開 創 先<br />

河 , 才 是 充 分 體 現 「 變 」 的 創 作 精 神 , 因 此 , 葉 燮 稱 美 三 人 :<br />

變 化 而 不 失 其 正 , 千 古 詩 人 惟 杜 甫 爲 能 。 179<br />

唐 詩 爲 八 代 以 來 一 大 變 。 韓 愈 爲 唐 詩 之 一 大 變 。 其 力 大 , 其 思 雄 , 崛 起 特 爲 鼻 祖 。<br />

宋 之 蘇 、 梅 、 歐 、 蘇 、 王 、 黃 , 皆 愈 爲 之 發 其 端 , 可 謂 極 盛 。 180<br />

蘇 軾 之 詩 , 其 境 界 皆 開 闢 古 今 之 所 未 有 , 天 地 萬 物 , 嬉 笑 怒 駡 , 無 不 鼓 舞 於 筆 端 ,<br />

而 適 如 其 意 之 所 欲 出 , 此 韓 愈 後 之 一 大 變 也 , 而 盛 極 矣 。 181<br />

杜 甫 、 韓 愈 、 蘇 軾 皆 是 扮 演 承 先 啟 後 的 地 位 , 至 於 詩 人 何 以 能 「 變 」, 葉 燮 乃 從 主 體 內 在 的 品 格 度 量 上 ,<br />

提 出 「 胸 襟 」 作 為 主 觀 創 作 之 條 件 ,「 有 胸 襟 , 然 後 能 載 其 性 情 、 智 慧 、 聰 明 、 才 辨 以 出 , 隨 遇 發 生 , 隨 生<br />

卽 盛 。…… 有 是 胸 襟 以 爲 基 , 而 後 可 以 爲 詩 文 。」 182 對 此 , 葉 燮 特 別 推 崇 杜 甫 的 胸 襟 :<br />

千 古 詩 人 推 杜 甫 , 其 詩 隨 所 遇 之 人 之 境 之 事 之 物 , 無 處 不 發 其 思 君 王 、 憂 禍 亂 、 悲<br />

時 日 、 念 友 朋 、 弔 古 人 、 懷 遠 道 , 凡 歡 愉 、 幽 愁 、 離 合 、 今 昔 之 感 , 一 一 觸 類 而 起 ,<br />

175<br />

《 原 詩 . 外 篇 上 》 第 七 則 , 頁 51。<br />

176<br />

《 原 詩 . 內 篇 上 》 第 三 則 , 頁 9。<br />

177<br />

《 原 詩 . 內 篇 下 》 第 二 則 , 頁 19。<br />

178<br />

《 原 詩 . 外 篇 上 》 第 七 則 , 頁 51。<br />

179<br />

《 原 詩 . 內 篇 下 》 第 二 則 , 頁 19。<br />

180<br />

《 原 詩 . 內 篇 上 》 第 三 則 , 頁 8。<br />

181<br />

《 原 詩 . 內 篇 上 》 第 三 則 , 頁 9。<br />

182<br />

《 原 詩 . 內 篇 下 》 第 二 則 , 頁 17。<br />

232


稻 江 學 報 第 五 卷 第 一 期<br />

因 遇 得 題 , 因 題 達 情 , 因 情 敷 句 , 皆 因 甫 有 其 胸 襟 以 爲 基 。 183<br />

杜 甫 正 因 胸 襟 廣 博 , 對 時 政 民 瘼 有 著 深 沉 的 感 受 與 悲 憫 , 故 能 發 用 性 情 、 才 力 , 開 展 出 「 因 遇 得 題 」、「 因<br />

題 達 情 」、「 因 情 敷 句 」 的 創 作 活 動 。 若 無 以 胸 襟 為 基 , 性 情 便 無 由 承 載 , 詩 作 亦 只 流 於 浮 響 膚 辭 , 故 葉 燮<br />

以 為 :<br />

詩 是 心 聲 , 不 可 違 心 而 出 , 亦 不 能 違 心 而 出 。 功 名 之 士 , 決 不 能 爲 泉 石 淡 泊 之 音 ;<br />

輕 浮 之 子 , 必 不 能 爲 敦 龎 大 雅 之 響 。 184<br />

詩 人 自 具 胸 襟 , 流 露 真 實 性 情 , 方 能 「 全 見 面 目 」 185 , 達 到 「 詩 以 人 見 , 人 又 以 詩 見 」 186 之 境 地 , 其 中 , 杜 甫 、<br />

韓 愈 、 蘇 軾 是 充 分 展 現 詩 家 之 面 目 者 , 葉 燮 云 :<br />

如 杜 甫 之 詩 , 隨 舉 其 一 篇 , 篇 舉 其 一 句 , 無 處 不 可 見 其 憂 國 愛 君 , 憫 時 傷 亂 , 遭 顛<br />

沛 而 不 苟 , 處 窮 約 而 不 濫 , 崎 嶇 兵 戈 盜 賊 之 地 , 而 以 山 川 景 物 友 朋 盃 酒 抒 憤 陶 情 :<br />

此 杜 甫 之 面 目 也 。 我 一 讀 之 , 甫 之 面 目 躍 然 於 前 。 讀 其 詩 一 日 , 一 日 與 之 對 ; 讀 其<br />

詩 終 身 , 日 日 與 之 對 也 。 故 可 慕 可 樂 而 可 敬 也 。 舉 韓 愈 之 一 篇 一 句 , 無 處 不 可 見 其<br />

骨 相 稜 嶒 , 俯 視 一 切 , 進 則 不 能 容 於 朝 , 退 又 不 肯 獨 善 於 野 , 疾 惡 甚 嚴 , 愛 才 若 渴 :<br />

此 韓 愈 之 面 目 也 。 舉 蘇 軾 之 一 篇 一 句 , 無 處 不 可 見 其 淩 空 如 天 馬 , 遊 戲 如 飛 仙 , 風<br />

流 儒 雅 , 無 入 不 得 , 好 善 而 樂 與 , 嬉 笑 怒 駡 , 四 時 之 氣 皆 備 : 此 蘇 軾 之 面 目 也 。 187<br />

又 葉 燮 以 為 「 古 人 之 詩 , 必 有 古 人 之 品 量 。 其 詩 百 代 者 , 品 量 亦 百 代 。」 188 在 對 詩 人 品 量 的 要 求 上 , 同 時 肯<br />

定 杜 、 韓 、 蘇 三 家 樂 善 愛 才 、 提 攜 後 輩 的 氣 度 , 其 云 :<br />

高 適 、 岑 參 之 才 , 遠 遜 於 杜 ; 觀 甫 贈 寄 高 岑 諸 作 , 極 其 推 崇 贊 嘆 。 189<br />

孟 郊 之 才 , 不 及 韓 愈 遠 甚 ; 而 愈 推 高 郊 , 至 低 頭 拜 東 野 , 願 郊 爲 龍 身 爲 雲 , 四 方 上<br />

下 逐 東 野 。 盧 仝 、 賈 島 、 張 籍 等 諸 人 , 其 人 地 與 才 , 愈 俱 十 百 之 , 而 愈 一 一 爲 之 歎<br />

賞 推 美 。 史 稱 其 「 獎 借 後 輩 , 稱 薦 公 卿 間 , 寒 暑 不 避 」。 190<br />

蘇 軾 於 黃 庭 堅 、 秦 觀 、 張 耒 等 諸 人 , 皆 愛 之 如 己 , 所 以 好 之 者 無 不 至 。 191<br />

183<br />

《 原 詩 . 內 篇 下 》 第 二 則 , 頁 17。<br />

184<br />

《 原 詩 . 外 篇 上 》 第 八 則 , 頁 52。<br />

185<br />

《 原 詩 . 外 篇 上 》 第 六 則 , 頁 51。<br />

186<br />

《 原 詩 . 外 篇 上 》 第 八 則 , 頁 52。<br />

187<br />

《 原 詩 . 外 篇 上 》 第 六 則 , 頁 50。<br />

188<br />

《 原 詩 . 外 篇 上 》 第 九 則 , 頁 52-53。<br />

189<br />

《 原 詩 . 外 篇 上 》 第 九 則 , 頁 52-53。<br />

190<br />

《 原 詩 . 外 篇 上 》 第 九 則 , 頁 52-53。<br />

191<br />

《 原 詩 . 外 篇 上 》 第 九 則 , 頁 52-53。<br />

233


稻 江 學 報 第 五 卷 第 一 期<br />

詩 人 若 心 胸 狹 隘 , 日 行 攻 擊 詆 毀 之 事 , 其 詩 必 亡 , 無 可 垂 後 , 而 杜 、 韓 、 蘇 正 具 胸 懷 闊 大 的 氣 量 與 品 格 , 因<br />

而 鞏 固 他 們 在 詩 壇 上 的 地 位 。<br />

葉 燮 在 詩 人 求 「 變 」 的 創 作 條 件 上 , 除 了 強 調 胸 襟 、 性 情 、 面 目 與 品 量 之 外 , 又 提 出 「 才 、 膽 、 識 、 力 」<br />

作 為 主 觀 創 作 的 具 體 擴 充 。「 識 」 是 對 客 觀 事 物 的 鑑 別 洞 察 能 力 , 有 「 識 」 則 能 明 辨 是 非 , 不 屈 從 前 人 腳 跟<br />

而 言 己 所 欲 言 , 故 「 識 明 則 膽 張 」 192 , 有 「 膽 」 則 敢 於 打 破 傳 統 陳 規 , 獨 創 成 事 , 無 「 膽 」 則 「 筆 墨 畏 縮 」 193 ,<br />

失 去 創 新 的 膽 量 ,「 惟 膽 能 生 才 」 194 ,「 才 」 須 建 立 在 「 膽 」 的 基 礎 上 方 能 心 思 出 顯 , 發 而 為 文 辭 ,「 才 」 又 須<br />

以 「 力 」 來 承 載 ,「 惟 力 大 而 才 能 堅 」 195 , 使 詩 作 留 垂 後 世 。 葉 燮 雖 認 為 「 才 、 膽 、 識 、 力 」 四 者 交 相 為 濟 ,<br />

且 以 「 識 」 作 為 三 者 之 前 提 , 然 其 對 詩 人 創 作 表 現 的 具 體 評 論 上 , 尤 以 「 力 」 作 為 衡 量 一 位 大 家 的 指 標 , 其<br />

云 「 無 力 則 不 能 自 成 一 家 」 196 ,「 力 」 既 是 詩 人 無 所 依 傍 , 獨 樹 一 幟 的 氣 魄 和 功 力 , 則 詩 人 有 「 力 」, 堪 能 改<br />

變 文 學 之 風 尚 , 故 云 :<br />

從 來 豪 傑 之 士 , 未 嘗 不 隨 風 會 而 出 , 而 其 力 則 嘗 能 轉 風 會 。 197<br />

一 位 能 充 分 展 現 氣 魄 的 的 文 學 大 家 , 儘 管 受 到 某 種 文 學 風 尚 的 影 響 和 制 約 , 卻 能 不 隨 世 人 腳 跟 , 獨 闢 蹊 徑 ,<br />

進 而 改 變 後 來 的 文 學 風 尚 , 故 在 葉 燮 眼 中 , 杜 甫 「 其 力 能 與 天 地 相 終 始 」 198 、 韓 愈 「 力 大 思 雄 , 崛 起 特 為 鼻<br />

祖 」 199 、 蘇 軾 「 力 大 故 無 所 不 舉 」 200 , 皆 能 主 導 、 扭 轉 一 時 潮 流 風 會 的 形 成 。 又 詩 人 之 力 有 大 小 ,「 力 大 者 大<br />

變 , 力 小 者 小 變 」 201 , 葉 燮 說 道 :<br />

歴 梁 、 陳 、 隋 以 迄 唐 之 垂 拱 , 踵 其 習 而 益 甚 , 勢 不 能 不 變 。 小 變 於 沈 、 宋 、 雲 、 龍<br />

之 間 , 而 大 變 於 開 元 、 天 寶 、 高 、 岑 、 王 、 孟 、 李 。 此 數 人 者 , 雖 各 有 所 因 , 而 實<br />

一 一 能 爲 創 。 202<br />

詩 人 之 力 決 定 詩 歌 典 範 交 替 的 程 度 , 綜 觀 詩 史 演 變 ,「 大 變 」 帶 領 了 詩 歌 的 主 潮 ,「 小 變 」 填 充 了 詩 歌 的 碎<br />

浪 , 然 而 , 無 論 是 沈 、 宋 之 「 小 變 」, 抑 或 高 、 岑 、 王 、 孟 、 李 之 「 大 變 」, 皆 能 貢 獻 一 己 之 「 力 」, 推 動<br />

詩 歌 發 展 的 向 前 。<br />

由 此 可 知 , 對 唐 宋 詩 家 的 批 評 , 尤 其 是 對 杜 甫 、 韓 愈 、 蘇 軾 的 推 崇 , 反 映 了 葉 燮 唐 宋 兼 宗 的 融 通 詩 觀 ,<br />

葉 燮 關 注 詩 人 「 變 能 啟 盛 」 的 創 作 精 神 , 凡 能 繼 承 前 人 成 績 而 別 開 生 面 者 , 葉 燮 無 不 垂 青 , 故 以 為 唐 人 如 「 韓<br />

192<br />

《 原 詩 . 內 篇 下 》 第 四 則 , 頁 25。<br />

193<br />

《 原 詩 . 內 篇 下 》 第 四 則 , 頁 26。<br />

194<br />

《 原 詩 . 內 篇 下 》 第 四 則 , 頁 26。<br />

195<br />

《 原 詩 . 內 篇 下 》 第 四 則 , 頁 27。<br />

196<br />

《 原 詩 . 內 篇 下 》 第 四 則 , 頁 27。<br />

197<br />

《 原 詩 . 內 篇 上 》 第 三 則 , 頁 7。<br />

198<br />

《 原 詩 . 內 篇 下 》 第 四 則 , 頁 28。<br />

199<br />

《 原 詩 . 內 篇 上 》 第 三 則 , 頁 8。<br />

200<br />

《 原 詩 . 外 篇 上 》 第 七 則 , 頁 51。<br />

201<br />

《 原 詩 . 內 篇 上 》 第 三 則 , 頁 8。<br />

202<br />

《 原 詩 . 內 篇 上 》 第 二 則 , 頁 4-5。<br />

234


稻 江 學 報 第 五 卷 第 一 期<br />

愈 、 李 賀 之 奇 奡 , 劉 禹 錫 、 杜 牧 之 雄 傑 , 劉 長 卿 之 流 利 , 溫 庭 筠 、 李 商 隱 之 輕 豔 」, 無 不 炫 奇 翻 異 , 可 稱 「 巨<br />

擘 」 203 , 宋 人 如 梅 堯 臣 、 蘇 舜 欽 二 人 , 則 能 開 闢 宋 詩 之 面 目 , 204 締 造 一 個 時 代 詩 歌 的 輝 煌 , 南 宋 大 家 如 陸 游 、<br />

范 成 大 、 元 好 問 亦 能 自 見 其 才 。 205 這 都 看 出 葉 燮 尊 重 唐 宋 詩 家 所 展 現 的 不 同 詩 歌 風 格 , 既 不 否 定 唐 人 典 範 ,<br />

亦 不 貶 斥 宋 人 格 調 , 在 明 清 詩 壇 「 唐 宋 之 爭 」 的 門 戶 論 戰 中 , 葉 燮 是 較 能 跨 出 唐 宋 鴻 溝 , 以 穩 健 的 詩 觀 格 局<br />

來 調 和 唐 宋 之 見 , 並 對 唐 宋 詩 人 給 予 適 切 的 評 價 。<br />

三 、 對 明 清 崇 唐 者 與 宗 宋 者 的 批 評<br />

( 一 ) 論 明 前 後 七 子<br />

明 初 曾 一 度 影 響 文 壇 地 位 的 臺 閣 體 詩 派 , 多 是 粉 飾 太 平 、 歌 功 頌 德 的 應 酬 之 作 , 且 其 詩 風 雍 容 萎 弱 , 沾<br />

染 濃 厚 的 官 僚 氣 息 ,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遏 制 了 詩 歌 的 生 氣 , 因 此 , 以 李 夢 陽 、 何 景 明 為 首 的 前 七 子 打 著 「 文 必 秦<br />

漢 , 詩 必 盛 唐 」 206 的 口 號 , 搖 舉 復 古 的 旗 幟 , 試 圖 以 前 人 樹 立 高 格 逸 調 的 典 範 , 來 糾 正 當 時 萎 靡 的 詩 歌 風 氣 。<br />

嘉 靖 、 隆 慶 年 間 , 以 李 攀 龍 、 王 世 貞 為 代 表 的 後 七 子 , 更 進 一 步 鼓 吹 這 股 復 古 思 潮 , 207 明 代 詩 壇 也 就 在 前 後<br />

七 子 的 主 導 之 下 , 引 領 了 「 尊 唐 黜 宋 」 的 詩 學 主 流 。 固 然 , 復 古 論 調 的 興 起 , 本 是 為 了 活 絡 當 時 僵 化 的 詩 歌<br />

風 氣 , 對 詩 歌 發 展 未 嘗 不 是 一 種 革 新 , 但 明 代 前 後 七 子 以 「 擬 古 」 作 為 創 作 途 徑 , 不 能 「 去 古 人 之 面 目 」 208 ,<br />

反 而 帶 來 了 嚴 重 的 弊 病 , 故 葉 燮 說 道 :<br />

五 十 年 前 , 詩 家 羣 宗 「 嘉 隆 七 子 」 之 學 。 其 學 五 古 必 漢 魏 , 七 古 及 諸 體 必 盛 唐 。 於<br />

是 以 體 裁 、 聲 調 、 氣 象 、 格 力 諸 法 , 著 爲 定 則 。 作 詩 者 動 以 數 者 律 之 , 勿 許 稍 越 乎<br />

此 。 又 凡 使 事 、 用 句 、 用 字 , 亦 皆 有 一 成 之 規 , 不 可 以 或 出 入 。 其 所 以 繩 詩 者 , 可<br />

謂 嚴 矣 。 209<br />

203 《 原 詩 . 內 篇 上 》 第 三 則 , 頁 8。<br />

204 《 原 詩 . 外 篇 下 》 第 十 四 則 , 頁 67。<br />

205 《 原 詩 . 內 篇 上 》 第 二 則 , 頁 5。<br />

206<br />

清 . 張 廷 玉 等 撰 《 明 史 . 文 苑 傳 序 》:「 弘 、 正 之 間 李 東 陽 出 入 宋 元 , 溯 流 唐 代 , 擅 聲 館 閣 ; 而 李 夢 陽 、<br />

何 景 明 倡 言 復 古 , 文 自 西 京 , 詩 自 中 唐 而 下 一 切 吐 棄 。 操 觚 談 藝 之 士 翕 然 宗 之 。 明 之 詩 文 , 於 斯 一 變 。」( 臺<br />

北 : 鼎 文 書 局 , 民 國 64 年 6 月 ), 頁 7307;《 明 史 . 李 夢 陽 傳 》: 夢 陽 才 思 雄 鷙 , 卓 然 以 復 古 自 命 。 弘 治 時 ,<br />

宰 相 李 東 陽 主 文 柄 , 天 下 翕 然 宗 之 。 夢 陽 獨 譏 其 萎 弱 , 倡 言 文 必 秦 漢 , 詩 必 盛 唐 , 非 是 者 弗 道 。」( 臺 北 : 鼎<br />

文 書 局 , 民 國 64 年 6 月 ), 頁 7348。 又 清 . 錢 謙 益 云 :「 獻 吉 以 復 古 自 命 , 曰 古 詩 必 漢 魏 , 必 三 謝 ; 今 體 必 初<br />

盛 唐 , 必 杜 , 舍 是 無 詩 焉 。」 見 《 列 朝 詩 集 小 傳 . 丙 集 . 李 副 使 夢 陽 》( 上 )( 臺 北 : 世 界 書 局 , 民 國 50 年 2 月 ),<br />

頁 311。<br />

207<br />

清 . 張 廷 玉 等 撰 《 明 史 . 李 攀 龍 傳 》:「 攀 龍 遂 為 之 魁 。 其 持 論 謂 文 自 西 京 , 詩 自 天 寶 而 下 , 俱 無 足 觀 , 於<br />

本 朝 獨 推 李 夢 陽 。 諸 子 翕 然 和 之 , 非 是 , 則 詆 為 宋 學 。…… 其 為 詩 , 務 以 聲 調 勝 , 所 擬 樂 府 , 或 更 古 數 字 為 己<br />

作 , 文 則 聱 牙 戟 口 , 讀 者 至 不 能 終 篇 。 好 之 者 推 為 一 代 宗 匠 。」( 臺 北 : 鼎 文 書 局 , 民 國 64 年 6 月 ), 頁 7378;<br />

《 明 史 . 王 世 貞 傳 》:「 聲 華 意 氣 籠 蓋 海 內 。 一 時 士 大 夫 及 山 人 、 詞 客 、 衲 子 、 羽 流 , 莫 不 奔 走 門 下 。 片 言 褒<br />

賞 , 聲 價 驟 起 。 其 持 論 , 文 必 西 漢 , 詩 必 盛 唐 , 大 曆 以 後 書 勿 讀 , 而 藻 飾 太 甚 。 晚 年 , 攻 者 漸 起 。」( 臺 北 :<br />

鼎 文 書 局 , 民 國 64 年 6 月 ), 頁 7381。<br />

208<br />

《 原 詩 . 內 篇 下 》 第 二 則 , 頁 18。<br />

209<br />

《 原 詩 . 外 篇 上 》 第 一 則 , 頁 43。<br />

235


稻 江 學 報 第 五 卷 第 一 期<br />

七 子 派 在 「 尊 唐 」 的 詩 學 傾 向 上 不 再 僅 是 對 盛 唐 典 範 的 觀 念 推 崇 , 在 學 古 過 程 中 更 是 死 守 傳 統 法 度 格 調 的 窠<br />

臼 , 使 詩 歌 創 作 流 於 摹 擬 剽 竊 之 病 , 走 向 一 種 極 端 的 「 擬 唐 」 主 義 , 葉 燮 更 嚴 厲 批 判 :<br />

惟 有 明 末 造 , 諸 稱 詩 者 專 以 依 傍 臨 摹 爲 事 , 不 能 得 古 人 之 興 會 神 理 , 句 剽 字 竊 , 依<br />

樣 葫 蘆 。 如 小 兒 學 語 , 徒 有 喔 咿 , 聲 音 雖 似 , 都 無 成 說 , 令 人 噦 而 卻 走 耳 。 乃 妄 自<br />

稱 許 曰 :「 此 得 古 人 某 某 之 法 」。 尊 盛 唐 者 , 盛 唐 以 後 , 俱 不 掛 齒 。 210<br />

若 從 正 變 盛 衰 之 規 律 來 觀 照 古 往 今 來 的 詩 歌 發 展 , 可 知 詩 歌 往 往 能 「 因 變 而 得 盛 」, 然 明 代 詩 壇 之 所 以 「 因<br />

變 而 益 衰 」 211 , 在 於 七 子 派 援 法 以 繩 己 律 人 , 使 詩 歌 流 於 陳 腐 , 成 為 文 學 發 展 的 阻 礙 。 當 然 , 葉 燮 並 不 否 認<br />

學 法 , 然 「 法 在 神 明 之 中 , 巧 力 之 外 」 212 , 詩 歌 創 作 還 須 通 過 詩 家 的 「 匠 心 變 化 」 213 , 靈 活 運 法 , 方 能 達 到 「 我<br />

未 嘗 摹 擬 古 人 , 而 古 人 且 為 我 役 」 214 之 境 地 , 因 此 , 葉 燮 反 對 臨 摹 剽 竊 , 依 樣 畫 葫 蘆 的 「 死 法 」 215 , 這 同 時 也<br />

是 對 前 後 七 子 剽 竊 吞 剝 而 未 見 其 「 面 目 」 的 反 動 , 在 他 看 來 , 唐 詩 典 範 是 值 得 推 崇 的 , 但 明 七 子 派 專 學 盛 唐<br />

膚 廓 所 創 作 出 的 「 擬 唐 」 詩 歌 , 則 是 不 足 以 賞 味 。<br />

其 次 , 明 七 子 派 站 在 崇 唐 的 立 場 而 貶 斥 宋 詩 , 李 夢 陽 、 何 景 明 更 提 出 「 宋 人 無 詩 」 216 的 批 評 論 調 , 否 定<br />

唐 以 後 的 詩 歌 成 就 。 對 此 , 葉 燮 說 道 :<br />

有 明 之 初 , 高 啟 為 冠 , 兼 唐 、 宋 、 元 人 之 長 , 初 不 於 唐 宋 元 人 之 詩 有 所 為 軒 輊 也 。<br />

自 「 不 讀 唐 以 後 書 」 之 論 出 , 於 是 稱 詩 者 必 曰 唐 詩 ; 苟 稱 其 人 之 詩 爲 宋 詩 , 無 異 於<br />

唾 駡 。…… 噫 ! 亦 可 怪 矣 ! 217<br />

任 何 時 代 的 詩 歌 各 有 其 價 值 與 特 色 , 觀 宋 人 「 以 文 為 詩 」 之 精 神 面 貌 , 乃 在 唐 代 詩 歌 固 有 的 陳 規 中 , 闢 出 一<br />

條 求 新 求 變 的 創 作 途 徑 , 這 種 不 蹈 唐 人 陳 跡 而 別 開 生 面 的 詩 歌 風 格 , 正 是 葉 燮 肯 定 宋 詩 之 處 , 而 「 宋 人 主 理<br />

不 主 調 」 218 、「 不 讀 唐 以 後 書 」 的 「 斥 宋 」 之 論 , 顯 然 是 缺 少 詩 歌 歷 史 發 展 觀 點 所 造 成 的 偏 執 。 故 葉 燮 云 :<br />

余 之 論 詩 , 謂 近 代 之 習 , 大 概 斥 近 而 宗 遠 , 排 變 而 崇 正 , 爲 失 其 中 而 過 其 實 , 故 言<br />

210<br />

《 原 詩 . 內 篇 上 》 第 三 則 , 頁 10。<br />

211<br />

《 原 詩 . 內 篇 上 》 第 三 則 , 頁 9。<br />

212<br />

《 原 詩 . 內 篇 下 》 第 三 則 , 頁 21。<br />

213<br />

《 原 詩 . 內 篇 下 》 第 三 則 , 頁 21。<br />

214<br />

《 原 詩 . 內 篇 下 》 第 二 則 , 頁 18。<br />

215<br />

《 原 詩 . 內 篇 下 》 第 三 則 , 頁 20。<br />

216<br />

明 . 李 夢 陽 《 空 同 集 . 卷 四 十 八 . 記 . 潛 虯 山 人 記 》 云 :「 山 人 商 宋 梁 時 , 猶 學 宋 人 詩 。 會 李 子 客 梁 , 謂 之<br />

曰 :『 宋 無 詩 』。 山 人 於 是 遂 棄 宋 而 學 唐 。」( 台 北 : 台 灣 商 務 印 書 館 ), 頁 12; 明 . 何 景 明 《 大 復 集 . 卷 三<br />

十 八 . 誄 祭 文 雜 著 . 雜 言 》:「 經 亡 而 騷 作 , 騷 亡 而 賦 作 , 賦 亡 而 詩 作 。 秦 無 經 , 漢 無 騷 , 唐 無 賦 , 宋 無 詩 。<br />

」( 台 北 : 台 灣 商 務 印 書 館 ), 頁 15-16。<br />

217<br />

《 原 詩 . 內 篇 上 》 第 二 則 , 頁 5。<br />

218<br />

明 . 李 夢 陽 《 空 同 集 . 卷 五 十 二 . 序 . 缶 音 序 》:「 詩 至 唐 , 古 調 亡 矣 , 然 自 有 唐 調 可 歌 詠 , 高 者 猶 足 被 管<br />

弦 。 宋 人 主 理 不 主 調 , 於 是 唐 調 亦 亡 。…… 宋 人 主 理 , 作 理 語 , 於 是 薄 風 雲 月 露 , 一 切 鏟 去 不 為 , 又 作 詩 話<br />

教 人 , 人 不 復 知 詩 矣 。 詩 何 嘗 無 理 , 若 專 做 理 語 , 何 不 作 文 而 詩 為 邪 ?」( 台 北 : 台 灣 商 務 印 書 館 ), 頁 5-6。<br />

236


稻 江 學 報 第 五 卷 第 一 期<br />

非 在 前 者 之 必 盛 , 在 後 者 之 必 衰 。 219<br />

葉 燮 抨 擊 七 子 派 「 斥 近 宗 遠 」、「 排 變 崇 正 」 的 論 詩 之 旨 , 不 僅 意 在 糾 正 七 子 派 崇 唐 捨 宋 之 審 美 宗 尚 所 帶 來 的<br />

流 弊 , 亦 在 一 定 意 義 上 , 反 映 其 高 瞻 遠 矚 地 體 察 文 學 盛 衰 之 發 展 趨 勢 , 對 宋 詩 格 調 予 以 包 容 的 批 評 態 度 與 通<br />

達 詩 觀 。<br />

( 二 ) 論 公 安 派 、 竟 陵 派 、 吳 中 詩 人<br />

明 七 子 派 專 主 盛 唐 , 意 欲 恢 復 雄 渾 雅 正 的 文 學 氣 象 , 然 而 一 味 要 求 形 式 復 古 的 結 果 , 反 為 文 學 創 作 帶 來<br />

弊 病 , 走 入 「 擬 唐 」 的 死 胡 同 。 其 後 , 公 安 派 努 力 打 破 擬 古 主 義 的 陳 規 定 局 , 提 出 「 獨 抒 性 靈 , 不 拘 格 套 」<br />

的 創 作 主 張 , 並 推 崇 宋 詩 精 神 , 以 掃 詩 壇 專 摹 唐 調 之 前 塵 迷 霧 , 袁 宏 道 即 稱 美 蘇 詩 「 超 脫 變 怪 」, 220 更 直 言<br />

「 唐 無 詩 」 221 以 敵 七 子 之 崇 唐 , 然 其 持 論 不 免 意 氣 用 事 , 落 於 矯 枉 過 正 之 弊 。 葉 燮 便 云 :<br />

自 若 輩 ( 明 前 後 七 子 ) 之 論 出 , 天 下 從 而 和 之 , 推 為 詩 家 正 宗 , 家 絃 而 戶 習 。 習 之 旣<br />

久 , 乃 有 起 而 掊 之 , 矯 而 反 之 者 , 誠 是 也 ; 然 又 往 往 溺 於 偏 畸 之 私 說 。 其 說 勝 , 則<br />

出 乎 陳 腐 而 入 乎 頗 僻 ; 不 勝 , 則 兩 敝 。 而 詩 道 遂 淪 而 不 可 救 。 222<br />

公 安 袁 氏 掃 除 有 明 以 來 「 獨 尊 盛 唐 」 之 復 古 流 弊 , 對 宋 詩 投 以 肯 定 的 眼 光 , 惜 囿 於 門 戶 之 見 , 沒 能 從 理 論 上<br />

詳 加 闡 釋 「 尊 唐 」 何 以 為 非 , 其 詆 唐 之 論 自 不 免 「 溺 於 偏 畸 」。 繼 公 安 派 之 後 , 竟 陵 派 乘 間 崛 起 , 主 張 「 引 古<br />

人 之 精 神 以 接 後 人 之 心 目 」 223 , 以 矯 正 七 子 「 擬 唐 」 之 陋 , 然 竟 陵 派 在 詩 學 創 調 上 追 求 抉 摘 字 句 , 不 避 險 怪 ,<br />

葉 燮 在 《 原 詩 》 中 即 批 評 :<br />

好 爲 大 言 , 遺 棄 一 切 , 掇 採 字 句 , 抄 集 韻 腳 。 覩 其 成 篇 , 句 句 可 劃 ; 諷 其 一 句 , 字<br />

字 可 斷 。 其 怪 戾 則 自 以 爲 李 賀 , 其 濃 抹 則 自 以 爲 李 商 隱 , 其 澁 險 則 自 以 爲 皮 陸 , 其<br />

拗 拙 則 自 以 爲 韓 孟 。 土 苴 建 安 , 弁 髦 「 初 」、「 盛 」。…… 尚 可 言 耶 ! 224<br />

葉 燮 以 為 竟 陵 派 於 詩 歌 實 踐 中 玩 索 字 句 , 力 求 僻 澀 孤 峭 , 似 得 中 晚 唐 之 味 , 只 是 漠 視 建 安 、 初 盛 唐 之 詩 的 傳<br />

219<br />

《 原 詩 . 內 篇 下 》 第 六 則 , 頁 33。<br />

220<br />

明 . 袁 宏 道 〈 與 李 龍 湖 〉:「 蘇 公 詩 高 古 不 如 李 杜 , 而 超 脫 變 怪 過 之 , 有 天 地 來 , 一 人 而 已 。…… 蘇 , 詩<br />

之 神 也 。 彼 謂 宋 不 如 唐 者 , 官 場 之 見 耳 , 豈 真 知 詩 為 何 物 哉 ?」 楊 家 駱 編 《 袁 中 郎 全 集 . 尺 牘 》( 臺 北 : 世<br />

界 書 局 , 民 國 53 年 2 月 ), 頁 42;〈 答 梅 客 生 開 府 〉:「 蘇 公 詩 無 一 字 不 佳 者 。…… 蘇 公 之 詩 , 出 世 入 世 ,<br />

粗 言 細 語 , 總 歸 玄 奧 , 恍 惚 變 怪 , 無 非 情 實 。 蓋 其 才 力 既 高 , 而 學 問 識 見 又 迥 出 二 公 ( 李 白 、 杜 甫 ) 之 上 , 故<br />

宜 卓 絕 千 古 。」 楊 家 駱 編 《 袁 中 郎 全 集 . 尺 牘 》( 臺 北 : 世 界 書 局 , 民 國 53 年 2 月 ), 頁 127。<br />

221<br />

明 . 袁 宏 道 〈 張 幼 于 〉:「 世 人 喜 唐 , 僕 則 曰 : 唐 無 詩 ; 世 人 喜 秦 、 漢 , 僕 則 曰 : 秦 漢 無 文 ; 世 人 卑 宋 而 黜<br />

元 , 僕 則 曰 : 詩 文 在 宋 、 元 諸 大 家 。」 楊 家 駱 編 《 袁 中 郎 全 集 . 尺 牘 》( 臺 北 : 世 界 書 局 , 民 國 53 年 2 月 ), 頁<br />

124。<br />

222<br />

《 原 詩 . 內 篇 上 》 第 一 則 , 頁 3。<br />

223<br />

明 ‧ 鍾 惺 著 , 李 先 耕 、 崔 重 慶 標 校 《 隱 秀 軒 集 . 詩 歸 序 》( 上 海 : 上 海 古 籍 出 版 社 ,1992 年 9 月 ) 頁 235-236。<br />

224<br />

《 原 詩 . 內 篇 下 》 第 六 則 , 頁 34-35。<br />

237


稻 江 學 報 第 五 卷 第 一 期<br />

統 價 值 , 又 何 嘗 不 是 陷 入 另 一 種 偏 頗 。 因 此 , 不 論 是 「 推 崇 宋 元 , 菲 薄 唐 人 」 之 公 安 派 , 抑 或 「 節 取 中 、 晚 ,<br />

遺 置 漢 魏 」 之 竟 陵 派 , 皆 是 「 得 其 流 而 棄 其 源 」, 225 未 能 通 達 詩 道 之 沿 革 興 衰 , 以 致 各 持 一 論 , 淪 為 「 偏 畸 之<br />

私 說 」。<br />

清 初 詩 壇 興 起 宗 宋 之 風 , 尤 以 吳 中 為 甚 , 詩 歌 創 作 則 以 陸 游 、 范 成 大 為 師 法 對 象 , 因 而 有 「 家 劍 南 而 戶<br />

石 湖 」 之 說 。 226<br />

對 此 , 葉 燮 即 指 出 時 人 擺 脫 前 朝 七 子 之 「 泥 唐 」 觀 念 , 欲 實 現 另 一 種 不 同 於 傳 統 的 詩 學 選 擇 ,<br />

於 是 在 創 作 上 力 求 生 新 險 怪 ,「 自 負 得 宋 人 之 髓 」 227 , 卻 也 因 固 守 為 詩 宗 宋 , 落 入 「 凡 聲 調 字 句 之 近 乎 唐 者 ,<br />

一 切 屏 棄 而 不 爲 」 228 的 偏 狹 心 態 , 是 「 真 足 大 敗 人 意 」 229 。 葉 燮 又 云 :<br />

學 詩 者 , 使 竟 從 事 於 宋 元 近 代 , 而 置 漢 魏 、 唐 人 之 詩 而 不 問 , 不 亦 大 乖 於 詩 之 旨 哉 !<br />

230<br />

此 外 , 吳 中 詩 人 學 詩 不 僅 拋 離 傳 統 典 範 , 更 一 味 摹 擬 宋 格 ,《 清 史 列 傳 》 即 記 載 :<br />

( 葉 燮 ) 寓 吳 時 , 以 吳 中 論 詩 多 獵 范 陸 皮 毛 而 遺 其 實 , 著 原 詩 內 外 篇 , 力 破 其 非 。<br />

吳 人 士 始 而 訾 謷 , 久 乃 更 從 其 說 。 231<br />

葉 燮 對 吳 中 詩 人 剿 襲 陸 、 范 之 詩 而 重 蹈 明 七 子 之 覆 轍 頗 為 不 滿 , 其 所 抨 擊 之 論 亦 有 可 能 是 針 對 汪 琬 而 發 , 232 葉<br />

燮 又 說 道 :<br />

又 推 崇 宋 詩 者 , 竊 陸 游 、 范 成 大 與 元 之 元 好 問 諸 人 婉 秀 便 麗 之 句 , 以 爲 秘 本 ! 昔 李<br />

攀 龍 襲 漢 、 魏 古 詩 樂 府 , 易 一 二 字 , 便 居 爲 己 作 ; 今 有 用 陸 范 及 元 詩 句 , 或 顛 倒 一<br />

二 字 , 或 全 竊 其 面 目 , 以 盛 誇 於 世 , 儼 主 騷 壇 , 傲 睨 千 古 , 豈 惟 風 雅 道 衰 , 抑 可 窺<br />

其 術 智 矣 ! 233<br />

詩 歌 創 作 既 以 詩 人 胸 襟 為 基 , 則 自 具 胸 襟 者 , 方 能 在 吸 取 古 人 材 料 中 見 得 「 古 人 之 自 命 處 、 著 眼 處 、 作 意 處 、<br />

225<br />

《 原 詩 . 內 篇 下 》 第 六 則 , 頁 35。<br />

226<br />

蔡 景 真 《 笠 夫 雜 錄 》 引 《 宋 詩 源 流 》 奚 士 柱 語 , 轉 引 自 錢 仲 聯 主 編 《 清 詩 紀 事 — 康 熙 朝 卷 》( 江 蘇 : 江 蘇<br />

古 籍 出 版 社 ,1987 年 6 月 )。<br />

227<br />

《 原 詩 . 外 篇 上 》 第 一 則 , 頁 44。<br />

228<br />

《 原 詩 . 外 篇 上 》 第 一 則 , 頁 44。<br />

229<br />

《 原 詩 . 外 篇 上 》 第 一 則 , 頁 44。<br />

230<br />

《 原 詩 . 內 篇 下 》 第 六 則 , 頁 35。<br />

231<br />

王 鍾 翰 點 校 《 清 史 列 傳 . 葉 燮 傳 》( 北 京 : 中 華 書 局 ,1987 年 11 月 ), 頁 5732。<br />

232<br />

王 鍾 翰 點 校 《 清 史 列 傳 . 汪 琬 傳 》:「 詩 則 兼 范 成 大 、 陸 遊 、 元 好 問 之 勝 。」( 北 京 : 中 華 書 局 ,1987 年<br />

11 月 ), 頁 5731。 葉 燮 作 《 汪 文 摘 謬 》 一 書 , 乃 對 汪 琬 詩 文 之 誤 特 以 指 謫 , 於 〈 吳 公 紳 芙 蓉 將 唱 和 詩 序 〉 中<br />

即 提 及 汪 琬 「 近 即 摹 宋 元 詩 」、「 汪 君 生 平 作 文 以 規 擬 二 字 為 獨 得 之 秘 , 不 覺 逗 漏 寫 照 也 。」(《 叢 書 集 成 續 編 》,<br />

臺 北 : 新 文 豐 , 民 78 年 臺 一 版 , 頁 744。) 可 知 葉 燮 對 汪 琬 為 詩 摹 擬 范 、 陸 , 持 以 否 定 的 態 度 。<br />

233<br />

《 原 詩 . 內 篇 上 》 第 三 則 , 頁 10。<br />

238


稻 江 學 報 第 五 卷 第 一 期<br />

命 辭 處 、 出 手 處 」, 而 後 又 能 「 去 古 人 之 面 目 」,「 匠 心 而 出 」 234 , 乃 至 自 成 一 家 , 推 動 詩 歌 歷 史 的 正 變 發<br />

展 。 反 觀 吳 中 詩 人 一 味 蹈 襲 陸 、 范 之 詩 , 非 但 專 竊 古 人 之 餘 唾 , 又 使 詩 歌 發 展 留 滯 不 前 , 更 遑 論 力 轉 風 會 之<br />

功 , 即 便 能 在 延 續 著 有 明 以 來 「 宗 唐 」 的 詩 學 主 流 中 , 以 其 獨 到 眼 光 觀 照 到 宋 詩 典 範 的 價 值 , 然 而 亦 步 亦 趨<br />

的 「 擬 宋 」 作 風 , 終 究 未 能 掙 脫 復 古 的 牢 籠 , 以 至 於 步 入 明 七 子 派 擬 古 的 後 塵 。 如 此 之 輩 , 自 然 成 為 葉 燮 關<br />

注 詩 歌 發 展 存 在 規 律 之 下 的 批 判 對 象 了 。<br />

四 、 結 論<br />

面 對 中 國 詩 歌 長 期 積 澱 的 成 績 與 遺 產 , 葉 燮 以 高 屋 建 瓴 的 眼 光 對 唐 宋 詩 歌 與 詩 人 進 行 了 客 觀 的 評 論 。 首<br />

先 , 葉 燮 從 詩 歌 發 展 正 變 盛 衰 的 外 部 狀 態 , 考 察 各 個 時 代 詩 歌 「 遞 衰 遞 盛 」 的 存 在 規 律 , 以 此 揭 示 唐 詩 與 宋<br />

詩 各 自 興 衰 的 文 學 發 展 現 象 ; 又 從 詩 歌 沿 革 因 創 的 內 部 動 因 , 觀 照 歷 代 詩 歌 所 具 的 存 在 價 值 , 點 出 唐 詩 是 繼<br />

漢 魏 之 後 所 樹 立 的 詩 歌 典 範 , 宋 詩 又 是 對 唐 詩 之 繼 承 與 另 闢 蹊 徑 的 創 新 , 然 無 以 唐 詩 為 基 , 宋 詩 亦 無 由 創 新<br />

而 積 盛 。 葉 燮 便 是 以 詩 史 發 展 的 視 域 來 肯 定 唐 宋 詩 歌 兼 具 相 承 性 與 開 創 性 的 典 範 地 位 , 從 中 走 出 一 條 通 融 唐<br />

音 宋 調 的 道 路 。<br />

其 次 , 葉 燮 從 創 作 主 體 充 分 發 揮 「 變 能 啟 盛 」 的 角 度 , 褒 美 唐 宋 詩 人 於 詩 史 上 的 創 作 成 就 。 葉 燮 認 為 主<br />

體 創 變 精 神 的 發 揮 是 建 立 在 對 原 先 詩 歌 歷 史 性 的 認 識 上 , 而 詩 人 欲 在 「 因 」 與 「 創 」 中 實 踐 詩 歌 推 動 , 還 須<br />

以 內 在 品 格 作 為 主 觀 創 作 的 內 涵 , 並 且 特 以 「 力 」 之 創 作 條 件 來 開 創 詩 歌 發 展 的 新 局 面 。 因 此 , 葉 燮 推 崇 杜<br />

甫 、 韓 愈 、 蘇 軾 三 家 之 品 量 面 目 與 承 前 啟 後 的 文 學 地 位 , 又 以 為 在 唐 如 高 適 、 岑 參 、 王 維 、 孟 浩 然 、 李 白 ,<br />

在 宋 如 梅 堯 臣 、 蘇 舜 欽 等 , 無 不 別 開 生 面 , 引 領 一 時 詩 歌 之 潮 流 風 會 。 無 論 唐 宋 詩 家 展 現 之 風 格 面 貌 為 何 ,<br />

凡 能 不 落 前 人 窠 臼 而 另 闢 詩 歌 之 疆 域 者 , 葉 燮 皆 能 拋 捨 或 唐 或 宋 的 立 場 , 對 於 展 現 各 自 面 目 之 唐 宋 詩 人 持 以<br />

正 向 的 評 價 。<br />

其 三 , 明 清 詩 壇 的 唐 宋 詩 之 爭 , 固 然 是 對 各 自 所 支 持 之 詩 歌 典 範 的 肯 定 , 然 而 過 分 陷 入 宗 主 泥 淖 的 結 果 ,<br />

往 往 造 成 宗 唐 宗 宋 兩 派 各 為 界 說 , 相 互 攻 訐 的 局 面 。 在 葉 燮 看 來 , 明 七 子 派 的 復 古 主 張 是 「 執 其 源 而 遺 其 流 」,<br />

公 安 派 、 竟 陵 派 的 捨 棄 傳 統 是 「 得 其 流 而 棄 其 源 」, 無 論 是 揚 唐 抑 宋 或 揚 宋 抑 唐 , 皆 是 割 裂 詩 歌 相 續 相 禪 發<br />

展 所 抽 離 出 對 特 定 階 段 詩 歌 的 片 面 崇 拜 , 以 致 忽 視 各 自 門 戶 所 宗 以 外 的 詩 歌 價 值 ; 有 甚 者 , 分 唐 界 宋 兩 大 壁<br />

壘 為 詩 學 古 落 入 剿 襲 剽 竊 的 套 路 , 明 人 擬 唐 而 全 無 唐 人 氣 象 , 吳 中 擬 宋 而 未 得 宋 人 真 髓 , 凡 為 「 專 假 他 人 餘<br />

焰 而 妄 自 僣 王 稱 霸 」,「 自 擠 於 作 者 之 林 」 者 , 不 過 是 「 優 孟 衣 冠 」 與 「 畫 虎 不 成 」 之 徒 , 葉 燮 更 直 以 「 土 偶 」<br />

稱 之 以 表 示 極 度 地 輕 蔑 。 235 沈 楙 悳 在 〈 原 詩 跋 〉 中 云 :<br />

國 之 初 老 , 尚 多 沿 襲 。 獨 橫 山 起 而 力 破 之 , 作 《 原 詩 》 內 外 篇 , 盡 掃 古 今 盛 衰 正 變<br />

之 膚 說 , 而 極 論 不 可 明 言 之 理 與 不 可 明 言 之 情 與 事 , 必 欲 自 具 胸 襟 , 不 圖 求 諸 詩 之<br />

中 而 止 。 236<br />

234<br />

《 原 詩 . 內 篇 下 》 第 一 則 , 頁 18。<br />

235<br />

《 原 詩 . 內 篇 上 》 第 三 則 , 頁 9。<br />

236<br />

附 於 清 . 葉 燮 等 著 , 霍 松 林 、 杜 維 沫 校 注 《 原 詩 . 一 瓢 詩 話 . 說 詩 晬 語 》 之 後 ( 北 京 : 人 民 文 學 出 版 社 ,<br />

2005 年 12 月 重 印 ), 頁 86。<br />

239


稻 江 學 報 第 五 卷 第 一 期<br />

鄧 之 誠 《 清 詩 紀 事 初 編 》 亦 言 葉 燮 :<br />

力 闢 時 人 徒 襲 范 、 陸 皮 毛 之 非 , 謂 詩 當 以 生 、 新 、 深 為 主 。 於 舉 世 尊 宋 之 時 , 獨 持<br />

己 見 , 發 聾 振 瞶 , 信 豪 傑 之 士 。 237<br />

可 見 葉 燮 力 詆 揣 擬 之 非 , 相 較 於 正 統 的 唐 音 宋 調 , 擬 古 詩 作 非 但 不 能 推 動 詩 歌 的 向 前 發 展 , 亦 並 非 內 蘊 著 詩<br />

人 之 個 性 面 目 與 創 變 精 神 的 發 揮 。 葉 燮 既 重 視 詩 歌 正 變 盛 衰 發 展 規 律 與 創 作 主 體 能 動 性 的 體 現 , 故 若 以 此 批<br />

評 視 角 來 看 待 明 清 吟 壇 「 擬 唐 擬 宋 」 的 詩 歌 範 式 時 , 自 不 得 不 付 以 嚴 厲 的 針 砭 。<br />

總 之 , 葉 燮 調 和 明 清 詩 壇 崇 唐 與 宗 宋 兩 派 之 門 庭 定 見 , 以 開 放 性 的 眼 光 審 視 歷 代 詩 歌 發 展 變 化 的 存 在 必<br />

然 性 , 承 認 唐 詩 與 宋 詩 兩 種 詩 歌 典 範 的 經 典 性 地 位 , 足 見 其 唐 宋 兼 宗 的 融 通 詩 觀 與 宏 闊 的 審 美 氣 局 ; 再 者 ,<br />

葉 燮 意 識 到 有 明 以 來 剽 竊 故 紙 的 擬 古 範 式 在 詩 歌 發 展 上 的 意 義 侷 限 , 把 被 擬 古 者 弄 得 面 目 全 非 的 唐 宋 詩 歌 重<br />

新 還 原 其 精 神 面 貌 , 如 此 不 僅 揭 示 了 詩 歌 蘊 含 著 唐 人 氣 象 與 宋 人 格 局 的 內 在 本 質 , 也 糾 正 了 時 人 專 事 唐 宋 格<br />

調 的 審 美 價 值 取 向 。 其 相 容 並 包 的 批 評 態 度 和 對 詩 歌 真 實 面 目 的 審 美 追 求 , 無 疑 是 對 打 通 明 清 詩 壇 分 唐 界 宋<br />

之 詩 學 基 調 與 崇 古 意 識 , 作 出 了 重 大 的 貢 獻 。<br />

參 考 文 獻<br />

一 、 期 刊<br />

吳 宏 一 (1977)。 葉 燮 《 原 詩 》 研 究 。 國 立 編 譯 館 館 刊 ,6(2),150-160。<br />

黎 孟 德 (2005)。 試 論 清 初 詩 壇 的 宗 唐 界 宋 之 風 。 四 川 師 範 大 學 學 報 社 會 科 學 版 ,32(5),100-106。<br />

二 、 專 書<br />

元 稹 ( 唐 ), 冀 勤 ( 點 校 )(2000)。 元 稹 集 。 北 京 : 中 華 書 局 。<br />

王 鍾 翰 ( 點 校 )(1987)。 清 史 列 傳 。 北 京 : 中 華 書 局 。<br />

李 夢 陽 ( 明 )。《 空 同 集 》。 台 北 : 台 灣 商 務 印 書 館 。<br />

何 景 明 ( 明 )。《 大 復 集 》。 台 北 : 台 灣 商 務 印 書 館 。<br />

秦 觀 ( 宋 ), 徐 培 均 ( 箋 注 )(1994)。 淮 海 集 箋 注 。 上 海 : 上 海 古 籍 出 版 社 。<br />

張 廷 玉 ( 清 )。 明 史 。 臺 北 : 鼎 文 書 局 。<br />

郭 紹 虞 (1970)。 中 國 文 學 批 評 史 。 臺 北 : 明 倫 出 版 社 。<br />

楊 家 駱 ( 主 編 )(1964)。 袁 中 郎 全 集 。 臺 北 : 世 界 書 局 。<br />

葉 燮 ( 清 )。 已 畦 文 集 。 臺 北 : 新 文 豐 。<br />

葉 燮 ( 清 )、 沈 德 潛 ( 清 )、 薛 雪 ( 清 ), 霍 松 林 ( 校 注 )(2005)《 原 詩 . 一 瓢 詩 話 . 說 詩 晬 語 》 北 京 :<br />

人 民 文 學 出 版 社 。<br />

齊 治 平 (1984)。 唐 宋 詩 之 爭 概 述 。 湖 南 : 嶽 麓 書 社 。<br />

237<br />

清 . 鄧 之 誠 《 清 詩 紀 事 初 編 》 上 ( 上 海 : 上 海 古 籍 出 版 社 ,1984 年 2 月 ), 頁 380。<br />

240


稻 江 學 報 第 五 卷 第 一 期<br />

蔣 凡 (1985)。 葉 燮 和 《 原 詩 》。 上 海 : 上 海 古 籍 出 版 社 。<br />

鄧 之 誠 ( 清 )。 清 詩 紀 事 初 編 。 上 海 : 上 海 古 籍 出 版 社 。<br />

錢 謙 益 ( 清 )。 列 朝 詩 集 小 傳 。 臺 北 : 世 界 書 局 。<br />

錢 仲 聯 ( 主 編 )(1987)。 清 詩 紀 事 — 康 熙 朝 卷 。 江 蘇 : 江 蘇 古 籍 出 版 社 。<br />

鍾 惺 ( 明 ), 李 先 耕 、 崔 重 慶 ( 標 校 )(1992)。 隱 秀 軒 集 。 上 海 : 上 海 古 籍 出 版 社 。<br />

戴 文 和 (1997)。 唐 詩 、 宋 詩 之 爭 研 究 。 臺 北 : 文 史 哲 出 版 社 。<br />

241


稻 江 學 報 第 五 卷 第 一 期<br />

「 技 術 性 因 素 三 階 段 影 響 論 」 對 干 預 計 畫 成 敗 之 影 響 : 以 縮 減 數 位 落<br />

差 計 畫 為 例<br />

238<br />

張 財 銘<br />

北 京 清 華 大 學 社 會 學 系<br />

摘 要<br />

「 資 訊 化 的 技 術 」 帶 來 全 方 位 的 革 命 , 但 也 出 現 「 數 位 落 差 」 這 個 產 生 利 益 差 別 與 不 均 等 的 現 象 。 因 此<br />

政 府 推 動 「 縮 減 數 位 落 差 」 干 預 計 畫 , 目 標 為 提 升 弱 勢 族 群 的 資 訊 化 能 力 、 與 促 進 社 區 發 展 。 實 際 執 行 後 ,<br />

卻 發 生 「 接 納 方 」 不 一 定 願 意 使 用 資 訊 化 技 術 的 悖 論 現 象 。<br />

研 究 發 現 「 資 訊 化 技 術 傳 播 」 需 要 時 間 , 且 具 有 鴻 溝 障 礙 是 造 成 悖 論 的 原 因 。 並 提 出 「 資 訊 化 接 納 模 型 」<br />

來 解 釋 個 別 行 動 者 會 依 據 「 自 身 理 性 技 術 偏 好 及 成 本 效 益 分 析 」 與 「 來 自 外 在 的 社 會 性 動 機 」 等 兩 方 面 來 決<br />

定 是 否 接 納 干 預 計 畫 。 從 整 體 來 說 , 也 發 現 各 種 干 預 計 畫 的 成 敗 都 會 受 該 領 域 「 技 術 性 因 素 」 透 過 三 個 階 段<br />

來 影 響 。 干 預 計 畫 在 「 鴻 溝 階 段 」 要 堅 持 並 不 斷 尋 求 改 善 , 才 能 進 入 「 慣 性 階 段 」, 讓 干 預 成 功 。<br />

關 鍵 字 : 縮 減 數 位 落 差 、 社 區 接 納 、 社 會 干 預 、 社 會 排 斥<br />

238<br />

本 文 的 研 究 是 以 研 究 者 多 年 實 際 參 與 政 府 與 民 間 的 縮 減 數 位 落 差 計 畫 為 基 礎 。 過 程 中 感 謝 許 多 參 與 縮 減 數<br />

位 落 差 的 政 府 單 位 、 志 工 團 體 、 與 許 多 非 營 利 組 織 的 協 助 。 寫 作 過 程 中 得 到 李 強 教 授 、 沈 原 教 授 、 劉 精 明 教<br />

授 以 及 黃 旭 宏 、 史 玲 玲 、 蕭 林 、 石 長 慧 、 李 阿 琳 等 學 長 姐 的 指 導 , 謹 致 謝 意 。<br />

242


稻 江 學 報 第 五 卷 第 一 期<br />

The Impact of Three-Stage Influence Theory of Technical Factors on<br />

the Success of Social Intervention: A Case Study of ICT-Based<br />

Poverty Alleviation<br />

TsaiMing Chang<br />

Department of Sociology, Tsinghua University<br />

Abstract<br />

Information and communication technology (ICT) has brought an innovation revolution in all domains while<br />

giving rise to the digital divide which refers to an asymmetric distribution of resources. To narrow this gap, many<br />

local governments have invested heavily in promoting ICT-based poverty elevation projects in order to elevate the<br />

ability of the disadvantaged groups in ICT application but also to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for the communities.<br />

Nonetheless, we found out that not all communities embraced information and communication technology.<br />

The study concludes that ICT-based poverty elevation projects need more time during their implementation. If a<br />

project failed to progress over the chasm period, it would fail. The study also proposes the “ICT acceptance model” to<br />

explain the individual actors decide whether to accept ICT will base on their own "rational" preference and<br />

cost-benefit analysis; and base on the "social" motivation from outside.<br />

The paper ends up with the important conclusions of the technical factors in each intervention plan will<br />

influence the community acceptance process through the three-stage influence theory; in the gap phase, it is<br />

important to hold on the optimization for the plan’s successful entry into the inertia phase.<br />

Key words: ICT -based poverty alleviation, community acceptance, social intervention, social exclusion<br />

243


稻 江 學 報 第 五 卷 第 一 期<br />

壹 、 引 言<br />

某 種 意 義 上 , 一 些 人 類 群 體 一 直 在 透 過 實 施 計 畫 影 響 另 一 些 人 類 群 體 , 以 達 到 某 種 社 會 目 標 。 這 種 現 象<br />

可 被 稱 為 社 會 干 預 。 都 市 計 畫 、 都 市 更 新 是 社 會 干 預 , 改 革 與 革 命 更 是 較 為 全 面 的 社 會 干 預 ; 同 樣 , 社 會 救<br />

助 也 是 一 種 社 會 干 預 。 社 會 救 助 是 試 圖 透 過 給 予 貧 困 者 各 種 資 源 , 使 其 擺 脫 貧 困 的 一 種 善 意 干 預 。 然 而 奇 怪<br />

的 是 , 像 社 會 救 助 這 種 單 純 地 想 幫 忙 的 干 預 , 竟 然 也 可 能 會 遭 到 拒 絕 。 為 什 麼 好 的 干 預 不 被 社 會 接 納 ? 是 否<br />

在 干 預 計 畫 的 嵌 入 過 程 中 , 有 某 些 因 素 沒 有 被 考 慮 到 ?<br />

為 了 找 出 答 案 , 本 研 究 選 擇 筆 者 有 多 年 實 證 經 驗 的 「 縮 減 數 位 落 差 計 畫 」 作 為 研 究 對 象 。「 縮 減 數 位 落<br />

差 」 本 身 即 是 一 個 社 會 干 預 , 並 且 有 很 善 良 而 明 確 的 縮 減 數 位 落 差 與 提 升 社 區 經 濟 、 文 化 和 社 會 發 展 的 目 標 。<br />

為 何 要 縮 減 數 位 落 差 ? 因 為 當 「 資 訊 化 的 技 術 」 (ICT:Information and Communication Technology) 帶 來 全 方<br />

位 的 創 新 革 命 的 同 時 , 社 會 上 也 出 現 了 「 數 位 落 差 」(Digital Divide) 這 個 產 生 利 益 差 別 與 不 均 等 的 現 象 。 從 學<br />

者 李 強 (2008) 所 提 出 的 「 社 會 分 層 理 論 就 是 在 研 究 人 們 的 利 益 差 別 、 地 位 差 別 和 不 均 等 、 不 公 正 的 現 象 」 的 觀<br />

點 來 看 , 資 訊 化 技 術 把 人 們 分 成 了 二 類 : 一 類 為 具 有 使 用 電 腦 及 網 路 能 力 的 人 , 另 一 類 為 那 些 沒 有 使 用 電 腦<br />

及 網 路 能 力 的 人 。 使 用 電 腦 及 網 路 能 力 的 差 異 , 導 致 弱 勢 族 群 出 現 、 資 訊 取 得 不 易 、 受 教 育 機 會 少 、 工 作 機<br />

會 少 、 收 入 偏 低 等 現 象 。 這 種 二 個 族 群 之 間 的 差 異 現 象 , 我 們 稱 之 為 數 位 落 差 (Digital Divide)。<br />

數 位 落 差 不 僅 會 使 弱 勢 族 群 在 資 訊 化 技 術 社 會 中 缺 乏 競 爭 力 , 還 可 能 產 生 更 嚴 重 的 社 會 排 斥 (Social<br />

Exclusion) 239 情 況 , 並 產 生 更 嚴 重 的 社 會 問 題 。 曾 淑 芬 (2009) 就 提 到 , 臺 灣 的 網 路 發 展 政 策 , 在 初 期 的 重 點<br />

原 本 是 以 運 用 網 路 技 術 來 提 升 經 濟 成 長 , 或 是 以 提 高 生 產 力 為 目 的 。 社 會 公 義 的 落 實 原 本 並 不 是 施 政 的 重 點 。<br />

但 是 , 當 許 多 資 料 都 發 現 , 貧 窮 的 人 大 多 都 會 同 時 伴 隨 著 有 數 位 落 差 情 況 的 存 在 , 也 即 是 說 這 些 原 本 屬 於 傳<br />

統 社 會 救 助 計 畫 所 要 協 助 的 對 象 , 在 這 個 網 路 資 訊 時 代 中 , 將 更 顯 得 弱 勢 及 邊 緣 化 。 所 以 , 各 地 政 府 就 積 極<br />

的 透 過 社 會 干 預 的 方 式 來 縮 減 數 位 落 差 。 例 如 臺 灣 於 2004 年 展 開 的 「 縮 減 數 位 落 差 計 畫 」 以 及 2006 年 起 由<br />

大 陸 所 推 出 「 中 國 農 村 資 訊 網 路 工 程 」 等 , 皆 是 由 政 府 投 入 钜 資 來 發 起 的 「 干 預 計 畫 」。 目 標 除 了 想 提 升 弱 勢<br />

族 群 的 資 訊 化 能 力 , 把 可 能 發 生 的 數 位 落 差 (Digital Divide) 轉 化 為 所 有 民 眾 都 能 享 有 的 數 位 機 會 (Digital<br />

Opportunity) 外 ; 還 希 望 可 以 同 時 促 進 社 區 的 經 濟 、 社 會 和 文 化 資 本 的 發 展 。 曾 淑 芬 (2008) 在 接 受 政 府 委 託<br />

的 計 畫 中 就 清 楚 的 指 出 , 臺 灣 未 來 網 路 社 會 發 展 的 遠 景 , 就 是 希 望 把 “ 社 會 機 會 均 等 " 作 為 首 要 的 目 標 。 短<br />

期 內 除 了 希 望 能 縮 減 數 位 鴻 溝 之 外 , 還 希 望 可 以 進 一 步 地 落 實 網 路 社 會 正 義 、 教 育 發 展 、 網 路 學 習 以 及 強 化<br />

社 區 參 與 等 目 標 。 許 多 研 究 也 都 驗 證 這 些 目 標 都 是 可 落 實 的 , 例 如 左 正 東 (2006) 指 出 資 訊 化 技 術 確 實 可 以<br />

有 效 的 提 高 公 民 的 參 與 意 願 , 並 進 一 步 的 提 升 社 會 資 本 。 又 例 如 陳 立 仁 (2009) 也 指 出 推 行 縮 減 數 位 落 差 計<br />

劃 確 實 能 有 效 提 升 當 地 居 民 的 資 訊 化 能 力 。<br />

理 論 上 , 這 種 善 意 的 干 預 計 畫 應 該 都 會 受 到 社 區 的 歡 迎 與 接 納 。 但 是 , 筆 者 觀 察 到 , 干 預 開 始 執 行 後 ,<br />

儘 管 一 開 始 民 眾 大 多 表 示 願 意 來 學 習 資 訊 化 技 術 。 但 實 際 上 , 很 多 人 只 是 口 頭 上 表 示 支 持 , 願 意 真 正 嘗 試 使<br />

用 的 只 是 少 數 。 等 計 畫 執 行 了 一 段 時 間 後 , 有 許 多 計 畫 甚 至 會 出 現 接 觸 過 的 居 民 不 願 意 再 繼 續 使 用 , 甚 至 還<br />

會 把 「 拒 絕 資 訊 化 技 術 的 氛 圍 」 傳 染 給 原 本 還 願 意 嘗 試 的 居 民 , 使 接 納 方 出 現 拒 絕 使 用 資 訊 化 技 術 的 風 潮 ,<br />

239<br />

李 保 平 (2006) 提 到 , 社 會 排 斥 主 要 是 描 述 在 西 方 開 發 國 家 進 入 後 工 業 社 會 時 , 人 與 人 之 間 所 存 在 的 一 種<br />

社 會 基 本 矛 盾 關 係 。 關 穎 (2008) 也 指 出 社 會 排 斥 是 一 種 動 態 的 過 程 , 主 要 是 用 來 研 究 “ 誰 "( 推 動 者 和 施<br />

動 者 ) 通 過 怎 樣 的 制 度 和 過 程 把 他 人 排 斥 出 一 定 的 社 會 領 域 。<br />

244


稻 江 學 報 第 五 卷 第 一 期<br />

干 預 計 畫 就 難 以 繼 續 推 行 下 去 。<br />

本 研 究 把 這 種 資 訊 化 技 術 本 應 受 會 受 到 接 納 方 歡 迎 , 但 卻 被 社 區 拒 絕 的 悖 論 現 象 稱 之 為 「 擁 抱 資 訊 悖<br />

論 」。 這 個 問 題 相 當 關 鍵 , 因 為 政 府 所 推 動 的 縮 減 數 位 落 差 計 畫 , 就 是 要 協 助 弱 勢 族 群 學 會 資 訊 化 技 術 , 並 還<br />

想 進 一 步 協 助 居 民 運 用 資 訊 化 技 術 來 促 進 社 區 的 文 化 、 經 濟 與 社 會 資 本 的 累 積 。 如 果 弱 勢 族 群 不 願 意 積 極 學<br />

習 , 那 投 入 鉅 資 的 干 預 就 無 法 成 功 。 產 生 悖 論 現 象 的 原 因 是 因 為 宣 傳 不 夠 、 還 是 執 行 方 式 出 了 問 題 、 或 是 居<br />

民 覺 得 不 喜 歡 或 不 需 要 資 訊 化 化 技 術 ? 回 答 這 些 悖 論 現 象 , 是 本 研 究 的 主 要 重 點 。 所 以 , 本 研 究 希 望 透 過 參<br />

與 觀 察 及 個 案 訪 談 , 找 出 導 致 悖 論 現 象 發 生 的 背 後 機 制 。<br />

貳 、「 資 訊 化 技 術 傳 播 」 與 「 社 區 接 納 」<br />

一 、 資 訊 化 技 術 傳 播 過 程 與 鴻 溝 (chasm)<br />

Moore(1995) 提 出 高 科 技 的 技 術 或 產 品 的 傳 播 需 要 經 過 一 段 時 間 , 並 且 需 要 克 服 一 些 關 鍵 的 考 驗 才 能 順 利<br />

傳 播 開 來 。 他 依 照 民 眾 對 高 科 技 創 新 產 品 願 意 嘗 試 程 度 與 接 納 態 度 , 將 民 眾 區 分 成 五 個 族 群 。 為 了 說 明 這 五<br />

個 族 群 的 特 性 , 我 們 以 資 訊 化 技 術 在 社 區 中 進 行 傳 播 為 例 , 來 描 述 這 五 個 族 群 如 何 接 納 資 訊 化 技 術 。<br />

( 一 ) 創 新 者 (innovator)<br />

社 區 中 最 早 創 新 使 用 資 訊 化 技 術 的 一 小 群 人 , 這 一 小 群 人 通 常 具 有 勇 於 嘗 試 新 鮮 事 務 的 精 神 , 所 以 對 於<br />

資 訊 化 的 技 術 , 當 然 也 同 樣 會 抱 持 著 嘗 鮮 的 態 度 來 接 觸 。<br />

( 二 ) 早 期 接 受 者 (early adopter)<br />

早 期 接 受 者 指 在 早 期 就 能 接 受 新 產 品 或 服 務 的 一 批 人 。 這 批 人 通 常 是 對 該 資 訊 化 技 術 有 直 接 的 需 求 ( 例 如<br />

需 要 用 MSN 跟 親 友 聯 繫 ), 而 且 願 意 立 即 使 用 。 因 此 如 果 能 找 到 這 一 群 人 , 並 且 提 供 符 合 他 們 需 求 的 服 務 ,<br />

通 常 就 可 以 快 速 地 增 加 這 一 族 群 的 接 受 度 。<br />

( 三 ) 早 期 大 眾 (early majority)<br />

早 期 大 眾 是 最 關 鍵 的 一 個 族 群 。 比 起 前 面 二 個 族 群 , 早 期 大 眾 的 人 數 相 當 多 , 依 照 Moore 的 理 論 , 如 果<br />

早 期 大 眾 也 能 加 入 , 就 有 過 半 的 人 數 願 意 接 納 新 技 術 了 。 這 個 族 群 的 特 徵 是 會 理 性 地 分 析 使 用 資 訊 化 技 術 的<br />

投 資 報 酬 率 , 換 言 之 , 他 們 會 在 參 考 創 新 者 、 與 早 期 接 受 者 的 使 用 意 見 後 , 自 己 進 行 評 估 。 如 果 這 個 族 群 決<br />

定 使 用 , 通 常 就 可 以 說 計 畫 已 經 跨 過 門 檻 了 。 但 如 果 這 群 人 嘗 試 後 並 不 想 持 續 性 地 使 用 , 或 是 連 嘗 試 的 意 願<br />

都 沒 有 , 則 計 畫 就 無 法 跨 越 鴻 溝 , 干 預 計 畫 就 可 能 會 以 失 敗 收 場 。<br />

( 四 ) 晚 期 大 眾 (late majority)<br />

晚 期 大 眾 比 較 保 守 , 對 新 事 務 接 受 度 比 較 低 。 所 以 通 常 是 在 潮 流 形 成 後 , 因 為 被 潮 流 所 逼 迫 , 才 去 使 用<br />

資 訊 化 的 服 務 。 因 此 這 群 人 需 要 等 到 早 期 大 眾 產 生 良 好 的 口 碑 後 , 才 會 進 入 使 用 , 通 常 這 群 人 的 使 用 頻 率 也<br />

不 會 太 高 , 屬 於 低 度 的 使 用 者 。<br />

( 五 ) 晚 期 接 受 者 (late adopter)<br />

晚 期 接 受 者 是 最 後 一 個 族 群 的 人 , 屬 於 落 後 者 。 通 常 個 性 較 被 動 、 後 知 後 覺 。 因 此 需 要 花 很 長 的 時 間 才<br />

會 逐 步 的 開 始 接 觸 資 訊 化 。<br />

Moore 特 別 指 出 在 這 些 高 科 技 的 資 訊 化 技 術 傳 播 過 程 裏 面 , 介 於 早 期 採 用 者 和 早 期 大 眾 中 間 , 存 在 一 個<br />

245


稻 江 學 報 第 五 卷 第 一 期<br />

鴻 溝 (chasm) 階 段 。 如 果 資 訊 化 技 術 傳 播 能 夠 順 利 地 跨 越 這 個 鴻 溝 , 被 早 期 大 眾 所 接 受 , 則 這 技 術 將 會 以 很 快<br />

的 速 度 被 其 他 人 所 接 受 。 但 如 果 無 法 跨 越 , 則 這 個 技 術 的 傳 播 過 程 就 會 以 失 敗 告 終 。<br />

二 、 門 檻 模 型 (Threshold model)<br />

Granovetter(1978) 提 出 的 門 檻 模 型 主 要 是 在 說 明 個 體 行 動 如 何 受 到 集 體 行 為 影 響 。 本 研 究 也 引 用 來 解 釋 接<br />

納 方 的 行 動 者 , 在 決 定 是 否 接 納 資 訊 化 技 術 時 , 如 何 受 到 其 他 同 社 區 行 動 者 的 行 為 影 響 。<br />

門 檻 模 型 假 設 每 一 個 行 動 者 心 中 雖 然 都 有 參 與 集 體 行 為 ( 也 就 是 干 預 計 畫 ) 的 動 機 , 但 是 這 個 動 機 也 會 受<br />

到 外 在 環 境 的 影 響 。 具 體 來 說 , 每 個 行 動 者 會 在 心 中 設 定 一 個 門 檻 , 只 要 跨 過 這 個 門 檻 , 則 行 動 者 就 願 意 加<br />

入 集 體 行 為 。 這 個 門 檻 的 高 低 固 然 與 個 人 偏 好 有 關 , 但 也 會 受 到 別 人 的 示 範 行 為 的 影 響 , 這 種 行 動 者 之 間 行<br />

為 互 相 影 響 的 現 象 稱 為 示 範 效 果 。 門 檻 高 低 也 會 受 到 目 前 參 與 集 體 行 為 人 數 的 影 響 , 如 果 參 與 的 人 數 越 多 ,<br />

參 與 的 風 險 就 越 小 , 行 動 者 將 會 更 傾 向 加 入 。 如 果 示 範 者 對 行 動 者 的 影 響 力 很 高 , 就 較 容 易 讓 行 動 者 改 變 行<br />

為 。 此 外 , 時 間 跟 空 間 的 社 會 結 構 因 素 也 要 考 慮 進 去 , 如 果 示 範 效 果 的 時 間 頻 率 很 集 中 , 或 是 所 發 生 的 空 間<br />

與 行 動 者 有 緊 密 的 切 身 感 , 則 也 將 發 生 較 大 的 影 響 效 果 。 所 以 , 門 檻 模 型 是 一 個 動 態 的 概 念 , 而 不 是 靜 態 的<br />

社 會 人 口 統 計 變 數 。 門 檻 模 型 也 說 明 了 , 有 可 能 出 現 最 後 的 集 體 行 為 會 跟 個 人 的 偏 好 完 全 地 背 離 的 情 況 。 因<br />

為 對 行 動 者 而 言 , 如 果 他 最 後 面 對 的 “ 加 總 示 範 效 果 影 響 ” 大 於 原 先 其 個 人 的 偏 好 時 , 就 可 能 會 出 現 這 種 矛 盾<br />

的 情 況 。 本 研 究 將 會 用 這 個 門 檻 的 概 念 來 解 釋 為 何 在 資 訊 化 傳 播 的 過 程 中 有 些 居 民 願 意 接 受 資 訊 化 技 術 , 有<br />

些 則 不 願 意 。 也 可 用 來 解 釋 , 為 何 這 些 支 持 或 反 對 的 個 人 態 度 是 會 隨 著 集 體 行 為 而 改 變 的 。<br />

參 、 研 究 方 法 及 資 料 蒐 集<br />

一 、 研 究 方 法<br />

為 探 討 「 擁 抱 資 訊 悖 論 」 現 象 , 本 文 作 者 將 2005—2006 年 間 所 參 與 的 縮 減 數 位 落 差 計 畫 , 依 照 發 起 單 位<br />

的 不 同 , 分 別 選 了 一 個 官 方 型 與 一 個 民 間 型 的 個 案 進 行 比 較 研 究 。 本 研 究 採 取 參 與 觀 察 研 究 法 及 深 度 訪 談 法 ,<br />

參 與 觀 察 研 究 法 是 指 被 研 究 族 群 的 成 員 同 意 讓 研 究 者 做 為 鄰 居 、 朋 友 、 或 共 事 者 , 只 不 過 其 身 份 又 剛 好 是 研<br />

究 者 (Angrosino, 2008)。 本 文 作 者 從 2002 年 起 就 開 始 投 入 縮 減 數 位 落 差 工 作 , 在 投 入 初 期 , 並 未 預 期 會 進 行<br />

此 研 究 , 所 以 在 社 會 救 助 過 程 中 , 本 文 作 者 專 注 地 思 考 如 何 將 干 預 計 畫 順 利 地 嵌 入 社 區 中 , 並 確 保 「 社 區 接<br />

納 」 成 功 落 實 , 因 此 與 計 畫 的 各 類 行 動 者 緊 密 的 互 動 。 以 這 種 方 式 參 與 個 案 及 收 集 資 料 , 在 社 會 學 研 究 方 法<br />

上 可 以 說 是 屬 於 參 與 式 觀 察 法 , 比 較 不 容 易 受 到 預 設 之 研 究 立 場 的 影 響 , 而 產 生 偏 頗 ; 也 不 容 易 被 個 案 的 其<br />

他 參 與 者 認 為 本 文 作 者 只 是 一 個 研 究 人 員 , 參 與 的 動 機 只 是 為 了 搜 集 資 料 。 所 以 , 所 獲 得 的 資 料 將 會 更 加 真<br />

實 與 客 觀 。<br />

在 深 度 訪 談 方 面 , 為 瞭 解 更 多 的 細 節 , 本 研 究 另 對 一 位 參 與 個 案 的 專 案 經 理 進 行 訪 談 , 以 便 於 與 作 者 參<br />

與 觀 察 得 到 的 體 悟 相 互 對 照 , 受 訪 者 約 30 歲 , 是 官 方 型 計 畫 的 駐 地 專 案 經 理 , 該 計 畫 執 行 期 間 為 2005-2006<br />

年 , 受 訪 者 都 全 程 參 與 , 涉 入 時 間 約 一 年 。 這 位 受 訪 者 本 身 也 是 民 間 型 計 畫 的 催 生 者 之 一 , 在 計 畫 進 行 的 2002<br />

至 2007 年 間 , 受 訪 者 也 都 全 程 參 與 。 在 2002 年 計 畫 剛 發 起 時 , 受 訪 者 是 大 三 學 生 , 亦 擔 任 該 志 工 小 組 的 leader。<br />

訪 談 是 在 2010 年 3 月 間 進 行 , 進 行 3 次 主 要 訪 問 、 每 次 約 2 到 3 小 時 , 另 外 有 多 次 較 短 的 溝 通 。<br />

訪 談 的 主 要 項 目 包 括 了<br />

1. 如 何 將 個 案 依 照 重 大 事 件 切 割 成 數 個 階 段 , 並 了 解 各 階 段 起 迄 轉 折 的 原 因 。<br />

246


稻 江 學 報 第 五 卷 第 一 期<br />

2. 分 析 各 階 段 分 別 遇 到 那 些 困 難 , 是 信 任 問 題 、 還 是 技 術 問 題 ? 產 生 資 訊 排 拒 的 原 因 是 資 源 問 題 、 社 區 間 民<br />

眾 的 互 動 問 題 、 還 是 執 行 單 位 與 居 民 互 動 的 問 題 ?<br />

3. 各 階 段 的 困 難 如 何 被 解 決 ? 或 是 為 何 沒 有 被 解 決 ? 缺 乏 哪 些 資 源 ?<br />

4. 跟 受 訪 者 討 論 作 者 參 與 觀 察 的 體 悟 , 並 詢 問 其 意 見 ?<br />

二 、 資 料 蒐 集<br />

本 研 究 選 取 了 一 個 官 方 型 與 一 個 民 間 型 的 個 案 進 行 比 較 研 究 。 官 方 型 個 案 是 指 政 府 基 於 政 策 , 以 縮 減 數<br />

位 落 差 和 促 進 社 區 發 展 為 目 標 , 所 發 起 的 干 預 計 畫 。 民 間 型 個 案 , 則 是 由 一 群 大 學 生 志 工 , 因 為 學 校 老 師 在<br />

課 程 中 要 求 , 而 發 起 的 干 預 計 畫 。 總 的 來 說 , 本 研 究 所 選 擇 的 二 個 個 案 , 都 有 類 似 的 共 通 特 性 。 首 先 , 社 區<br />

居 民 的 數 位 落 差 都 相 當 明 顯 , 所 以 都 屬 於 縮 減 數 位 落 差 計 畫 所 應 該 介 入 干 預 的 地 區 ; 其 次 , 社 區 中 都 有 一 些<br />

民 宿 的 經 營 者 , 希 望 透 過 資 訊 化 技 術 的 導 入 來 協 助 其 增 加 收 入 。 正 因 為 這 兩 個 個 案 所 在 的 社 區 都 具 有 前 面 二<br />

個 特 性 , 所 以 干 預 方 原 本 預 期 社 區 會 很 容 易 接 納 資 訊 化 技 術 , 然 而 這 兩 個 個 案 卻 都 發 生 了 前 面 所 述 「 擁 抱 資<br />

訊 悖 論 」。<br />

肆 、 個 案 資 料 及 分 析<br />

一 、 個 案 資 料<br />

( 一 )「 官 方 型 」 個 案 介 紹<br />

「 官 方 型 」 個 案 由 臺 灣 政 府 投 入 資 源 所 推 動 , 計 畫 在 有 數 位 落 差 的 社 區 建 立 建 置 配 備 有 電 腦 及 網 路 的 「 數<br />

位 機 會 中 心 」(Digital Opportunity Center 以 下 縮 寫 成 DOC), 因 為 這 種 方 式 是 被 許 多 國 家 證 明 是 一 種 可 用 來 縮<br />

減 數 位 落 差 的 有 效 方 式 。 計 畫 的 目 標 除 了 希 望 可 以 讓 社 區 的 民 眾 透 過 「 數 位 機 會 中 心 」 的 各 種 訓 練 課 程 來 提<br />

高 使 用 電 腦 和 網 路 的 能 力 之 外 , 還 希 望 能 夠 進 一 步 的 協 助 社 區 運 用 資 訊 化 能 力 來 提 昇 社 區 的 社 會 資 本 、 經 濟<br />

資 本 還 有 文 化 資 本 。<br />

在 社 會 資 本 方 面 : 計 畫 希 望 可 以 凝 聚 社 區 向 心 力 , 讓 民 眾 通 過 DOC 的 人 文 教 育 對 社 區 有 更 深 的 認 識 ,<br />

以 提 升 社 會 意 識 與 向 心 力 。 另 外 , 還 希 望 培 養 並 鼓 勵 當 地 居 民 擔 任 資 訊 化 志 工 , 讓 志 工 通 過 DOC 服 務 更 多 的<br />

弱 勢 民 眾 , 落 實 服 務 學 習 的 精 神 , 並 增 加 社 區 民 眾 間 的 互 動 。<br />

在 經 濟 資 本 方 面 : 希 望 可 以 協 助 當 地 產 業 的 發 展 , 例 如 運 用 網 路 技 術 來 協 助 觀 光 的 發 展 或 是 推 動 電 子 商<br />

務 ; 並 且 也 希 望 未 來 可 以 讓 該 DOC 具 有 自 償 營 運 的 能 力 , 這 樣 才 能 夠 永 續 的 經 營 下 去 。<br />

文 化 資 本 方 面 : 希 望 可 以 提 升 民 眾 個 人 的 資 訊 化 能 力 , 將 數 位 落 差 補 平 。 同 時 , 讓 民 眾 有 能 力 通 過 網 路<br />

使 用 政 府 所 提 供 的 電 子 化 政 府 服 務 , 且 能 運 用 資 訊 化 技 術 落 實 文 化 保 存 與 文 化 傳 播 。<br />

為 了 實 現 上 述 的 目 標 ,「 執 行 單 位 」 一 開 始 就 針 對 該 社 區 不 同 年 齡 層 及 不 同 族 群 的 居 民 進 行 了 意 見 調 查 ,<br />

並 據 以 設 計 出 許 多 不 同 類 型 的 資 訊 課 程 。 例 如 基 本 的 電 腦 系 統 介 紹 、 各 種 的 應 用 軟 體 課 程 ( 例 如 Outlook 、<br />

Internet、 文 書 處 理 、 簡 報 製 作 等 ) 以 及 各 種 進 階 的 網 路 應 用 課 程 ( 例 如 網 站 行 銷 、 社 群 經 營 、 電 子 商 務 ) 等 。<br />

( 二 )「 民 間 型 」 個 案 簡 介<br />

這 個 民 間 型 個 案 起 源 於 一 群 大 三 學 生 。 因 為 學 校 老 師 在 課 程 中 要 求 大 學 生 自 行 組 一 個 團 隊 , 然 後 去 找 一<br />

個 有 數 位 落 差 的 地 區 , 義 務 性 地 協 助 該 地 區 製 作 一 個 網 站 , 協 助 其 進 行 網 路 行 銷 , 這 種 性 質 的 計 劃 後 來 被 稱<br />

247


稻 江 學 報 第 五 卷 第 一 期<br />

為 學 習 服 務 計 畫 。 一 般 來 說 , 從 學 校 的 角 度 來 看 , 這 樣 的 計 畫 可 能 只 是 希 望 讓 學 生 去 體 驗 一 下 學 習 服 務 的 過<br />

程 。 如 果 能 讓 學 生 把 學 校 學 過 的 東 西 學 以 致 用 一 下 , 同 時 也 能 讓 這 些 有 數 位 落 差 的 社 區 區 民 可 以 接 觸 到 這 些<br />

資 訊 化 的 技 術 , 這 樣 就 是 很 好 的 表 現 了 。 從 學 生 的 角 度 來 說 , 就 更 為 單 純 : 通 常 只 要 能 夠 順 利 完 成 課 程 上 的<br />

要 求 , 同 時 可 以 與 社 會 實 際 進 行 接 觸 , 也 就 大 致 完 成 了 任 務 。<br />

然 而 , 本 研 究 所 探 討 的 這 個 個 案 , 卻 同 一 般 的 學 習 服 務 計 畫 , 有 完 全 不 一 樣 並 且 令 人 欽 佩 萬 分 的 發 展 。<br />

一 方 面 是 因 為 主 持 這 門 課 程 的 學 校 老 師 , 本 身 就 對 學 習 服 務 有 相 當 特 殊 的 策 略 思 考 ( 要 求 學 生 所 做 的 計 劃 能 夠<br />

產 生 實 質 的 效 益 ), 另 一 方 面 這 群 志 工 團 隊 也 有 著 特 殊 的 熱 誠 , 所 以 這 個 計 畫 從 開 始 起 總 共 服 務 了 五 年 多 的 時<br />

間 , 並 且 在 過 程 中 產 生 了 相 當 大 的 成 效 。 最 後 , 除 了 該 校 又 產 生 了 許 多 相 似 的 「 民 間 型 」 縮 減 數 位 落 差 計 畫<br />

外 , 其 他 的 大 學 也 發 起 了 許 多 類 似 的 作 法 。 因 此 , 本 研 究 特 別 對 這 個 具 有 代 表 性 的 個 案 進 行 案 例 分 析 。<br />

本 個 案 所 服 務 的 社 區 因 為 位 居 偏 鄉 , 並 且 因 為 經 濟 的 來 源 為 務 農 , 所 以 無 論 是 地 理 上 還 是 工 作 上 , 都 比<br />

較 沒 有 機 會 接 觸 各 種 資 訊 化 的 技 術 。 同 時 , 居 民 過 去 也 沒 有 通 過 傳 統 的 教 育 系 統 學 習 到 資 訊 化 技 術 的 機 會 ,<br />

所 以 整 體 來 說 有 相 當 明 顯 的 數 位 落 差 存 在 。 因 此 , 與 其 他 有 數 位 落 差 的 地 區 相 同 , 在 本 計 畫 還 沒 有 實 施 之 前 ,<br />

居 民 的 資 訊 能 力 是 很 不 足 的 。<br />

另 外 , 在 初 期 , 因 為 社 區 居 民 對 資 訊 化 技 術 不 瞭 解 , 且 對 於 「 執 行 單 位 」( 本 計 畫 的 執 行 單 位 的 主 力 是 由<br />

「 大 學 生 志 工 」 來 擔 任 ) 也 不 熟 悉 。 正 因 為 社 區 把 這 群 大 學 生 志 工 當 作 是 陌 生 人 看 待 , 所 以 在 計 畫 一 開 始 的<br />

時 候 , 大 學 生 志 工 需 要 花 費 許 多 時 間 來 說 服 社 區 居 民 參 與 此 計 劃 。<br />

後 來 隨 著 計 劃 逐 漸 產 生 成 果 , 執 行 單 位 與 居 民 間 也 建 立 了 信 任 關 係 後 。 雖 然 學 校 作 業 的 已 經 順 利 完 成 ,<br />

但 是 「 執 行 單 位 」 還 是 持 續 的 協 助 該 社 區 逐 步 的 落 實 了 更 進 階 的 計 劃 ( 例 如 網 路 行 銷 、 社 區 民 宿 大 型 聯 合 活 動 、<br />

或 是 尋 找 外 部 的 企 業 與 政 府 共 同 贊 助 社 區 的 活 動 等 )。 最 後 , 該 計 畫 在 社 區 的 經 濟 發 展 、 文 化 建 設 等 方 面 都 產<br />

生 了 相 當 理 想 的 成 果 。<br />

二 、 個 案 分 析<br />

筆 者 觀 察 到 大 多 的 「 縮 減 數 位 落 差 計 畫 」 在 一 開 始 嵌 入 (Embeddedness) 240 社 區 時 ,「 接 納 方 」 通 常 會<br />

對 「 資 訊 化 的 技 術 」 產 生 一 定 程 度 的 正 面 的 興 趣 。 以 「 官 方 型 」 個 案 為 例 ,「 執 行 單 位 」 在 計 畫 初 期 針 對 「 接<br />

納 方 」 是 否 願 意 學 習 「 資 訊 化 技 術 」 進 行 意 見 調 查 時 , 幾 乎 當 地 社 區 居 民 的 各 群 體 ( 例 如 學 生 、 民 宿 經 營 者 、<br />

成 人 等 ) 都 對 「 資 訊 化 技 術 」 抱 有 很 熱 烈 的 期 待 241。 可 能 的 原 因 是 因 為 媒 體 或 執 行 單 位 都 會 對 「 資 訊 化 技 術 」<br />

的 正 面 效 益 進 行 宣 傳 , 所 以 一 開 始 都 能 給 居 民 一 個 相 當 美 好 的 期 待 。 但 隨 著 計 劃 持 續 進 行 , 有 些 居 民 因 為 認<br />

為 課 程 內 容 太 過 生 硬 , 成 本 效 益 居 無 法 符 合 他 們 的 需 求 , 所 以 就 逐 漸 減 少 參 與 的 次 數 。 筆 者 發 現 , 這 些 有 負<br />

面 反 應 的 民 眾 還 會 將 這 些 負 面 的 感 受 告 知 其 他 尚 未 接 觸 「 資 訊 化 技 術 」 的 居 民 , 使 得 那 群 原 本 對 「 資 訊 化 技<br />

術 」 較 為 保 守 的 居 民 , 更 不 願 意 參 與 嘗 試 , 計 畫 的 推 動 就 產 生 了 困 難 。 後 來 「 執 行 單 位 」 重 新 分 析 居 民 的 實<br />

際 需 求 , 將 課 程 進 行 修 正 。 例 如 增 開 了 運 用 資 訊 化 科 技 協 助 當 地 學 生 進 行 課 業 輔 導 , 還 有 教 導 如 何 使 用 MSN<br />

240<br />

羅 家 德 (2007) 在 所 翻 譯 的 格 蘭 諾 維 特 的 論 文 集 中 提 到 , 嵌 入 是 指 經 濟 行 動 是 在 社 會 網 內 的 互 動 過 程 中 做<br />

出 決 定 的 。 所 以 , 嵌 入 觀 點 認 為 行 動 者 在 做 一 項 經 濟 行 動 時 , 固 然 有 自 己 的 理 性 計 算 與 個 人 偏 好 ; 但 是 , 行<br />

動 者 會 同 周 邊 的 社 會 網 不 斷 地 交 換 資 訊 、 搜 集 情 報 並 也 會 因 此 而 受 到 影 響 , 進 而 改 變 偏 好 , 所 以 行 動 者 的 行<br />

為 既 是 「 自 主 」 的 、 也 是 「 嵌 入 」 在 互 動 網 路 中 , 受 到 社 會 網 絡 的 制 約 。<br />

241<br />

當 地 的 成 人 希 望 可 以 學 習 一 些 電 腦 使 用 的 基 礎 課 程 , 例 如 使 用 電 子 郵 件 與 網 際 網 路 ; 學 生 則 希 望 可 以 在 下<br />

課 時 間 , 能 夠 有 一 個 好 的 學 習 場 所 ; 民 宿 業 者 則 希 望 可 以 學 會 如 何 自 己 操 作 網 路 行 銷 跟 修 改 網 站 的 內 容 。<br />

248


稻 江 學 報 第 五 卷 第 一 期<br />

或 skype 與 旅 居 外 地 的 家 人 聯 繫 等 較 活 潑 與 實 用 的 課 程 。 因 為 這 些 修 改 後 的 課 程 受 到 了 居 民 的 歡 迎 , 所 以 不<br />

但 化 解 了 對 課 程 不 滿 意 的 抱 怨 , 而 且 也 產 生 了 許 多 成 功 縮 減 數 位 落 差 的 典 範 。 筆 者 更 發 現 , 一 但 克 服 了 關 鍵<br />

障 礙 , 且 有 足 夠 的 成 功 典 範 後 , 後 續 就 很 容 易 吸 引 哪 些 還 沒 有 接 觸 新 技 術 的 群 體 來 參 與 課 程 。 還 有 , 因 為 資<br />

訊 化 課 程 所 提 升 的 是 個 人 的 數 位 化 能 力 ; 所 以 當 居 民 聽 到 連 許 多 長 輩 或 原 本 對 技 術 很 陌 生 的 人 都 能 夠 成 功 習<br />

得 , 且 自 己 經 過 成 本 效 益 的 評 估 後 , 也 覺 得 相 當 值 得 參 與 , 就 會 很 快 採 取 行 動 參 與 課 程 , 整 個 干 預 計 畫 就 會<br />

進 入 一 個 很 容 易 推 進 的 正 向 循 環 的 階 段 。<br />

另 一 個 民 間 型 的 個 案 , 筆 者 也 從 訪 談 核 心 團 隊 的 過 程 中 得 知 , 該 計 畫 因 為 是 由 民 間 自 行 發 起 , 缺 乏 政 府<br />

的 背 書 , 所 以 不 容 易 在 計 畫 初 期 得 到 社 區 居 民 的 信 賴 。 也 因 此 , 一 開 始 只 有 一 家 當 地 較 願 意 勇 於 嘗 試 新 技 術<br />

的 民 宿 業 者 願 意 參 與 。 同 樣 地 , 當 「 執 行 單 位 」 成 功 運 用 「 資 訊 化 技 術 」 協 助 其 進 行 網 路 行 銷 , 並 成 功 帶 來<br />

更 多 的 觀 光 遊 客 後 , 其 他 的 民 宿 業 者 也 開 始 願 意 評 估 是 否 加 入 計 畫 。 很 快 地 , 該 地 區 所 有 的 民 宿 業 者 就 全 數<br />

都 願 意 加 入 了 。 同 時 , 從 個 案 中 , 筆 者 也 觀 察 到 一 個 特 別 的 現 象 。 如 果 計 畫 的 內 容 只 需 要 個 別 民 宿 業 者 自 己<br />

採 取 行 動 就 可 以 執 行 ( 例 如 : 民 宿 業 者 是 否 願 意 採 用 「 資 訊 化 技 術 」 來 進 行 網 路 行 銷 ), 則 只 要 有 成 功 典 範 ,「 接<br />

納 方 」 大 多 都 會 很 樂 意 參 與 。 但 是 , 如 果 計 畫 內 容 需 要 多 家 民 宿 業 者 共 同 合 作 才 能 落 實 242 , 則 「 接 納 方 」 的<br />

考 慮 就 會 變 的 很 複 雜 。「 接 納 方 」 會 思 考 是 否 彼 此 間 有 競 爭 ? 共 同 合 作 的 活 動 成 本 應 該 如 何 攤 分 243 ? 活 動 舉 辦 的<br />

利 益 應 該 如 何 分 配 才 合 理 ? 這 些 問 題 的 答 案 不 但 與 該 社 區 的 文 化 、 居 民 間 平 時 的 互 動 、 還 有 與 該 社 區 的 組 織 氣<br />

氛 等 背 景 因 素 有 關 聯 , 且 會 明 顯 的 影 響 個 別 「 接 納 方 」 是 否 參 與 計 畫 的 決 策 。 所 以 , 筆 者 發 現 如 果 計 畫 內 容<br />

具 有 需 要 多 家 業 者 共 同 參 與 的 性 質 , 則 「 執 行 單 位 」 應 該 妥 善 處 理 這 些 會 影 響 「 接 納 方 」 決 策 的 因 素 , 並 設<br />

法 將 可 能 產 生 負 面 影 響 的 因 素 進 行 改 善 , 計 畫 才 能 夠 成 功 被 推 動 。<br />

一 、 修 正 的 資 訊 化 接 納 模 型<br />

伍 、 研 究 結 果<br />

本 研 究 將 Moore 與 Granovetter 所 提 出 的 觀 點 做 一 比 較 ,Moore 較 強 調 因 為 行 動 者 會 對 新 技 術 的 偏 好 有 差<br />

別 , 所 以 在 採 用 新 技 術 的 時 間 方 面 , 也 會 有 先 後 次 序 的 差 異 。 而 且 從 其 鴻 溝 模 型 中 , 處 於 鴻 溝 期 兩 側 的 兩 個<br />

關 鍵 族 群 的 決 策 模 式 來 看 , 早 期 採 用 者 作 決 策 的 依 據 是 「 新 技 術 是 否 符 合 需 求 」, 而 早 期 大 眾 的 決 策 方 式 也 是<br />

從 參 考 群 體 搜 集 訊 息 後 , 判 斷 對 自 己 的 效 益 是 否 大 於 成 本 而 作 決 定 。 由 此 , 我 們 可 以 瞭 解 在 Moore 的 模 型 中 ,<br />

兩 個 關 鍵 族 群 決 策 模 式 基 本 上 都 是 依 照 行 為 者 是 理 性 人 的 假 設 來 進 行 推 論 的 。 相 反 的 ,Granovetter(1973, 1985)<br />

的 論 點 則 是 從 非 理 性 人 的 視 角 來 看 。 他 假 設 每 一 個 行 動 者 心 中 雖 然 都 有 一 個 參 與 集 體 行 為 的 動 機 , 但 是 這 個<br />

動 機 也 會 明 顯 的 受 到 外 在 環 境 的 影 響 , 甚 至 最 後 行 動 者 有 可 能 會 參 與 同 個 人 偏 好 完 全 背 離 的 集 體 行 為 。 所 以 ,<br />

我 們 可 以 看 到 Moore 跟 Granovetter 兩 位 學 者 在 「 理 性 人 」 的 假 設 上 有 不 同 的 看 法 。<br />

另 外 , 本 研 究 也 提 出 兩 個 Moore 與 Granovetter 的 模 型 中 沒 有 考 慮 到 新 因 素 。 第 一 項 因 素 為 時 間 因 素 , 是<br />

指 「 新 技 術 導 入 時 間 的 長 短 」, 第 二 項 因 素 為 行 動 屬 性 , 是 指 「 行 動 者 接 受 新 技 術 所 需 要 採 取 的 行 動 是 由 單 一<br />

個 體 就 可 完 成 、 還 是 需 要 集 體 合 作 才 能 完 成 」 等 兩 個 新 的 因 素 。<br />

242<br />

例 如 由 當 地 的 民 宿 共 同 合 作 , 聯 手 籌 劃 一 個 大 型 活 動 , 讓 來 自 都 市 的 遊 客 可 以 體 驗 該 地 區 的 特 色 。 譬 如 舉<br />

辦 營 火 晚 會 、 野 外 探 險 、 鄉 村 導 覽 等 。 具 體 的 方 式 可 能 需 要 參 與 的 民 宿 業 者 , 每 家 各 自 準 備 一 個 小 節 目 , 然<br />

後 整 體 串 聯 成 一 個 系 列 性 的 觀 光 活 動 , 一 起 合 作 將 該 地 區 的 特 色 展 現 給 遊 客 , 好 讓 到 訪 者 能 夠 留 下 深 刻 的 印<br />

象 。<br />

243<br />

例 如 舉 辦 共 同 活 動 時 , 生 意 較 差 的 民 宿 會 認 為 自 己 應 該 少 分 攤 些 , 但 原 本 生 意 較 好 的 民 宿 又 會 覺 得 自 己 是<br />

基 於 幫 忙 的 心 態 才 參 與 , 所 以 也 不 願 意 多 分 攤 。 此 時 就 會 發 生 Coser(1956) 所 說 的 , 在 這 種 資 源 或 利 益 分 配 的<br />

過 程 中 , 當 行 動 者 對 於 分 配 方 式 的 正 當 性 , 產 生 產 生 質 疑 的 程 度 越 大 , 而 又 沒 有 可 以 消 除 質 疑 的 替 代 方 案 時 ,<br />

就 會 發 生 激 烈 衝 突 。<br />

249


稻 江 學 報 第 五 卷 第 一 期<br />

總 的 來 說 , 本 研 究 以 Moore 鴻 溝 理 論 與 Granovetter 的 門 檻 模 型 為 基 礎 , 加 上 「 時 間 因 素 」 還 有 「 行 動 屬<br />

性 」 的 因 素 , 把 新 技 術 傳 播 的 模 型 作 以 下 修 正 。<br />

首 先 , 從 社 會 學 的 視 角 來 說 , 應 該 將 行 動 者 認 定 為 非 理 性 人 , 把 行 動 者 決 定 是 否 接 受 新 技 術 的 因 素 , 歸<br />

納 成 兩 類 因 素 。 第 一 類 因 素 是 行 動 者 對 技 術 本 身 的 偏 好 與 成 本 效 益 分 析 , 第 二 類 因 素 則 是 行 動 者 受 到 其 他 人<br />

的 影 響 。 另 外 , 本 研 究 也 特 別 強 調 「 時 間 因 素 」 以 及 「 行 動 屬 性 」 對 行 動 者 的 影 響 。 時 間 因 素 的 影 響 為 , 在<br />

資 訊 化 技 術 的 導 入 初 期 , 例 如 在 創 新 者 跟 早 期 採 用 者 的 階 段 , 因 為 使 用 過 新 技 術 、 或 者 對 新 技 術 有 經 驗 的 人<br />

較 少 , 所 以 行 動 者 不 容 易 接 觸 到 別 人 對 新 技 術 的 評 價 , 因 此 行 動 決 策 受 到 別 人 的 影 響 較 少 , 較 多 影 響 將 來 自<br />

本 身 對 技 術 的 偏 好 與 成 本 效 益 的 分 析 。 但 在 導 入 一 段 時 間 之 後 , 特 別 是 在 新 技 術 傳 播 到 早 期 大 眾 、 晚 期 大 眾<br />

與 落 伍 者 等 族 群 以 後 , 因 為 計 畫 實 施 時 間 夠 長 , 所 以 已 經 可 以 打 聽 到 別 人 的 成 本 效 益 評 價 參 考 群 體 也 可 能 基<br />

於 各 種 理 性 或 社 會 性 因 素 的 考 慮 , 而 對 該 技 術 的 採 用 提 出 支 持 或 反 對 的 態 度 。 因 此 , 在 計 畫 中 期 之 後 , 因 為<br />

這 些 來 自 外 在 環 境 的 累 積 影 響 可 能 已 經 跨 過 了 行 動 者 的 門 檻 , 所 以 受 到 別 人 的 影 響 的 機 率 就 會 大 幅 的 增 加 。<br />

最 後 ,「 行 動 屬 性 」 因 素 的 影 響 為 , 如 果 該 行 動 者 在 接 受 該 新 技 術 的 時 候 , 所 需 要 採 取 的 行 動 是 自 己 個 人 就 可<br />

以 完 成 , 並 不 需 要 別 人 共 同 參 與 。 則 行 動 者 在 評 估 是 否 採 用 時 , 受 別 人 的 影 響 較 小 。 反 之 , 如 果 所 需 要 採 取<br />

的 行 動 是 需 要 多 人 集 體 共 同 參 與 才 可 完 成 , 則 受 別 人 的 影 響 就 會 較 大 。<br />

這 個 模 型 除 了 可 以 更 完 整 的 解 釋 個 案 中 所 觀 察 到 的 資 訊 化 技 術 擴 散 的 現 象 之 外 , 本 模 型 也 可 作 克 服 鴻 溝<br />

期 障 礙 的 解 決 方 案 。 執 行 單 位 可 以 依 照 模 型 中 影 響 行 動 者 決 策 的 兩 個 原 因 , 來 進 行 改 善 。 例 如 , 第 一 部 分 就<br />

可 針 對 行 動 者 的 成 本 效 益 分 析 進 行 改 善 , 設 法 讓 技 術 對 使 用 者 能 夠 產 生 立 即 的 效 用 , 而 且 降 低 其 嘗 試 的 過 程<br />

所 需 要 花 費 的 時 間 與 金 錢 成 本 。 第 二 部 分 , 執 行 單 位 可 以 針 對 行 動 者 會 受 別 人 影 響 的 特 性 。 設 法 塑 造 成 功 的<br />

典 範 , 讓 那 些 還 在 猶 豫 的 行 動 者 可 以 聽 到 正 面 的 見 證 宣 傳 。 最 後 , 如 果 執 行 單 位 在 落 實 改 善 的 過 程 中 , 如 能<br />

再 考 慮 本 研 究 所 提 出 的 「 時 間 」 與 「 行 動 屬 性 」 二 個 因 素 。 在 計 畫 的 初 期 還 沒 有 負 面 資 訊 產 生 時 , 設 法 透 過<br />

推 廣 讓 更 多 民 眾 可 以 嘗 試 使 用 具 有 個 體 性 行 動 屬 性 的 資 訊 化 技 術 , 並 讓 這 些 使 用 者 在 第 一 時 間 產 生 正 面 的 印<br />

象 。 到 了 鴻 溝 期 就 可 以 較 容 易 地 擁 有 足 夠 多 具 有 正 面 評 價 的 使 用 典 範 , 而 且 可 以 有 機 會 憑 藉 這 些 技 術 擁 護 者<br />

做 基 礎 , 進 一 步 挑 戰 具 「 集 體 性 行 動 屬 性 」 的 進 階 干 預 計 畫 目 標 , 例 如 進 行 社 區 文 化 保 存 , 讓 干 預 計 畫 希 望<br />

協 助 社 區 發 展 的 目 標 也 能 達 成 。<br />

二 、 技 術 性 因 素 的 三 階 段 影 響 論<br />

本 研 究 的 另 外 一 個 重 要 貢 獻 在 於 提 出 技 術 性 因 素 的 三 階 段 影 響 論 。 技 術 性 因 素 的 三 階 段 影 響 論 的 觀 點<br />

為 , 人 類 社 會 各 領 域 的 干 預 計 畫 都 會 受 到 該 領 域 特 有 的 「 技 術 性 因 素 」 的 影 響 。 例 如 本 文 作 為 個 案 的 縮 減 數<br />

位 落 差 計 畫 , 它 的 技 術 性 因 素 就 是 資 訊 技 術 傳 播 過 程 。 而 都 市 更 新 干 預 計 畫 的 技 術 性 因 素 , 可 能 就 是 原 住 戶<br />

的 補 貼 計 算 方 式 。 這 個 技 術 性 因 素 在 干 預 計 畫 嵌 入 的 過 程 中 , 將 會 透 過 下 列 三 個 階 段 的 過 程 來 影 響 社 區 接 納<br />

的 進 行 。 第 一 階 段 為 技 術 蜜 月 階 段 , 干 預 計 畫 在 一 開 始 會 先 沉 醉 在 美 好 技 術 願 景 中 244 , 所 以 技 術 性 因 素 將 可<br />

產 生 助 攻 的 效 果 , 且 不 容 易 產 生 負 面 的 影 響 。 但 接 下 來 , 將 會 開 始 遇 到 技 術 性 因 素 所 產 生 的 瓶 頸 , 計 畫 就 開<br />

始 進 入 第 二 階 段 , 也 就 是 最 關 鍵 的 鴻 溝 階 段 , 在 這 個 階 段 將 會 產 生 很 多 的 衝 突 , 關 鍵 為 是 否 能 找 出 跨 越 鴻 溝<br />

的 解 決 方 案 , 且 能 設 法 堅 持 當 初 推 動 干 預 計 畫 的 理 念 目 標 , 如 能 做 到 , 就 可 順 利 地 克 服 鴻 溝 階 段 的 挑 戰 。 如<br />

果 無 法 通 過 鴻 溝 期 , 干 預 計 畫 就 會 因 為 技 術 性 因 素 而 失 敗 。 第 三 階 段 就 是 慣 性 階 段 , 順 利 地 跨 越 鴻 溝 之 後 ,<br />

干 預 計 畫 就 會 因 為 擁 有 許 多 正 向 成 果 可 產 生 示 範 效 益 , 而 將 使 社 區 接 納 加 速 進 行 , 此 時 干 預 計 畫 所 需 要 投 入<br />

的 資 源 將 會 減 少 , 而 且 很 容 易 就 可 以 持 續 地 推 行 。<br />

244<br />

例 如 資 訊 化 將 帶 給 社 區 在 經 濟 、 社 會 、 文 化 全 面 提 升 的 機 會<br />

250


稻 江 學 報 第 五 卷 第 一 期<br />

這 種 一 旦 克 服 了 跨 越 鴻 溝 的 困 難 後 , 就 可 以 讓 計 畫 較 不 需 要 費 力 就 可 以 持 續 進 行 下 去 的 慣 性 期 的 現 象 ,<br />

與 物 理 學 領 域 的 動 摩 擦 力 與 最 大 靜 磨 擦 力 的 概 念 是 相 似 的 。 在 物 理 學 中 , 要 讓 一 個 物 體 產 生 移 動 , 所 施 力 必<br />

須 要 大 於 物 理 學 的 最 大 靜 摩 擦 力 。 一 旦 讓 物 體 開 始 運 動 後 , 施 力 只 要 能 夠 大 於 動 摩 擦 力 就 可 以 了 。 同 樣 的 物<br />

理 學 的 最 大 靜 摩 擦 力 也 是 大 於 動 摩 擦 力 。 由 此 可 以 發 現 到 有 許 多 概 念 都 可 以 跨 領 域 相 通 , 彼 此 互 相 借 鑒 。<br />

三 、 對 擁 抱 資 訊 悖 論 的 解 釋<br />

本 研 究 發 現 , 產 生 擁 抱 資 訊 悖 論 的 原 因 , 並 非 因 為 接 納 方 居 民 不 喜 歡 資 訊 化 技 術 , 而 是 因 為 技 術 性 因 素<br />

的 鴻 溝 期 現 象 所 導 致 。 以 下 就 用 「 技 術 性 因 素 的 三 階 段 影 響 論 」, 來 分 析 縮 減 數 位 落 差 個 案 中 「 資 訊 技 術 傳 播<br />

過 程 」 此 一 技 術 性 因 素 對 社 區 接 納 的 影 響 , 以 解 釋 本 文 一 開 始 所 提 出 的 悖 論 現 象 。 干 預 計 畫 導 入 的 第 一 階 段<br />

因 為 計 畫 初 期 所 吸 引 的 第 一 批 熱 衷 技 術 的 「 創 新 者 」, 與 第 二 批 認 為 使 用 資 訊 化 技 術 可 滿 足 其 即 刻 需 求 的 「 早<br />

期 採 用 者 」, 都 不 太 容 易 受 到 他 人 影 響 , 而 會 憑 著 自 己 的 技 術 偏 好 與 需 求 評 估 , 來 決 定 是 否 接 納 資 訊 化 技 術 。<br />

同 時 , 在 這 個 階 段 , 因 為 大 多 數 居 民 還 沒 有 自 身 的 使 用 經 驗 , 所 以 也 較 不 會 提 供 正 面 或 負 面 的 建 議 來 影 響 其<br />

他 民 眾 。 大 部 分 接 納 方 民 眾 對 資 訊 化 技 術 的 印 象 , 就 會 等 於 大 眾 媒 體 所 宣 傳 的 美 好 願 景 。 因 此 , 這 個 階 段 可<br />

說 是 干 預 計 畫 的 蜜 月 階 段 , 幾 乎 多 數 的 人 在 這 個 階 段 都 會 對 資 訊 化 計 畫 表 示 支 持 , 所 以 “ 技 術 性 因 素 ” 在 這 個<br />

階 段 產 生 的 正 面 影 響 將 遠 大 於 負 面 。<br />

到 了 第 二 階 段 的 鴻 溝 階 段 , 此 階 段 要 開 始 面 對 占 社 區 人 口 很 大 比 例 的 「 早 期 大 眾 」 的 考 驗 , 因 為 這 個 族<br />

群 會 理 性 地 評 估 採 用 資 訊 化 技 術 是 否 符 合 成 本 效 益 。 所 以 , 前 面 二 批 使 用 者 的 經 驗 是 否 正 面 、 參 考 群 體 的 意<br />

見 為 何 、 執 行 單 位 是 否 能 讓 早 期 大 眾 認 可 新 技 術 將 可 幫 助 降 低 成 本 ( 例 如 時 間 與 金 錢 ) 與 提 高 效 益 ( 例 如 立 即 產<br />

生 效 用 ) 等 等 這 些 因 素 , 都 將 成 為 鴻 溝 期 所 遇 到 的 挑 戰 。 如 果 困 難 能 被 克 服 , 早 期 大 眾 願 意 採 用 資 訊 技 術 , 鴻<br />

溝 期 就 可 以 被 成 功 跨 越 。 反 之 , 如 果 早 期 大 眾 因 為 聽 到 了 許 多 參 考 群 體 的 負 面 評 價 、 或 是 自 己 對 成 本 效 益 評<br />

估 後 覺 得 不 願 意 採 用 , 則 除 了 無 法 跨 越 鴻 溝 外 , 還 可 能 會 讓 其 他 還 沒 有 嘗 試 , 或 是 接 觸 過 但 對 資 訊 化 技 術 信<br />

心 不 夠 強 的 民 眾 , 也 跟 著 加 入 拒 絕 使 用 的 行 列 , 這 也 是 門 檻 作 用 的 效 益 , 因 為 看 到 很 多 人 拒 絕 , 自 己 也 會 跟<br />

著 拒 絕 。 這 種 負 向 迴 圈 , 最 後 就 會 產 生 了 本 研 究 所 說 的 「 擁 抱 資 訊 悖 論 」 現 象 。 如 此 一 來 , 不 但 執 行 單 位 無<br />

法 達 成 目 標 , 並 且 將 會 產 生 社 區 居 民 與 執 行 單 位 之 間 的 許 多 衝 突 , 干 預 計 畫 也 就 因 為 鴻 溝 期 的 障 礙 而 無 法 被<br />

繼 續 推 行 。<br />

一 旦 成 功 地 跨 越 鴻 溝 階 段 後 , 計 畫 就 進 入 到 第 三 個 慣 性 階 段 。 此 時 , 因 為 社 區 對 資 訊 化 技 術 的 接 納 已 經<br />

有 許 多 成 功 的 典 範 可 做 為 大 家 的 榜 樣 , 所 以 將 會 推 動 「 資 訊 技 術 傳 播 過 程 」 中 對 資 訊 化 技 術 接 受 較 慢 的 民 眾<br />

加 速 採 用 新 技 術 。 從 這 個 階 段 開 始 , 計 畫 就 可 以 進 入 正 向 迴 圈 , 資 訊 技 術 的 傳 播 會 更 快 速 , 所 需 要 的 資 源 也<br />

將 會 大 幅 減 少 。 此 時 , 執 行 單 位 就 可 以 考 慮 將 多 餘 的 資 源 挪 到 其 他 更 需 要 資 源 的 計 畫 上 , 讓 整 體 資 源 的 利 用<br />

更 加 地 有 效 。<br />

陸 、 結 論<br />

本 文 所 提 出 的 「 技 術 性 因 素 的 三 階 段 影 響 論 」 也 具 有 一 般 性 規 律 。 但 是 需 要 注 意 的 是 , 各 種 不 同 的 干 預<br />

計 畫 , 將 會 有 屬 於 該 領 域 的 特 殊 技 術 性 因 素 , 並 且 每 種 不 同 的 技 術 性 因 素 的 特 性 也 有 差 異 。 因 此 干 預 方 必 須<br />

要 根 據 所 要 實 施 的 干 預 計 畫 的 屬 性 , 分 析 出 屬 於 該 領 域 的 技 術 性 因 素 , 然 後 關 鍵 就 是 要 設 法 找 出 能 跨 越 「 技<br />

術 性 因 素 」 所 產 生 之 「 鴻 溝 階 段 」 的 解 決 方 案 。 正 如 本 研 究 提 出 的 「 修 正 的 資 訊 化 接 納 模 型 」 就 可 以 提 供 克<br />

服 鴻 溝 階 段 障 礙 的 解 決 方 案 , 讓 干 預 計 畫 能 順 利 進 入 慣 性 階 段 , 使 得 社 區 接 納 能 成 功 落 實 , 人 類 社 會 也 才 得<br />

以 順 利 被 各 種 善 意 的 干 預 計 畫 所 改 造 。<br />

251


稻 江 學 報 第 五 卷 第 一 期<br />

參 考 文 獻<br />

陳 立 仁 . 2009. 數 位 機 會 指 標 檢 視 數 位 機 會 中 心 成 效 - 以 南 投 縣 為 例 . 臺 灣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資 訊 管 理 研 究 所 . 碩 士<br />

學 位 論 文<br />

關 穎 . 2008. 從 排 斥 到 背 離 -- 城 市 流 浪 兒 童 產 生 的 家 庭 因 素 及 其 對 養 成 教 育 的 啟 示 . 大 陸 : 當 代 青 年 研 究 ,<br />

(7)<br />

李 保 平 . 2006. 關 注 社 會 和 諧 的 多 維 視 角 —— 西 方 社 會 排 斥 概 念 的 演 變 及 其 現 實 意 義 . 大 陸 : 長 白 學 刊 . 2006. 2<br />

李 強 (2008)。 社 會 分 層 十 講 。 大 陸 : 社 會 科 學 文 獻 出 版 社 。<br />

羅 家 德 (2007) 馬 克 格 蘭 諾 維 特 論 文 精 選 - 鑲 嵌 - 社 會 網 與 經 濟 行 動 . 大 陸 :: 社 會 科 學 文 獻 出 版 社<br />

曾 淑 芬 , 莊 庭 瑞 , 江 耀 國 等 . 2008. 網 路 社 會 發 展 政 策 整 合 研 究 第 二 期 總 結 報 告 . 行 政 院 研 究 發 展 考 核 委 員 會<br />

曾 淑 芬 , 莊 庭 瑞 . 2009. 數 字 鴻 溝 調 查 報 告 行 政 院 研 究 發 展 考 核 委 員 會<br />

http://www.rdec.gov.tw/public/Attachment/91215951771.pdf<br />

左 正 東 . 2006. 網 路 社 會 發 展 政 策 整 合 研 究 - 子 計 畫 3 網 路 社 會 民 主 自 由 與 公 民 賦 權 政 策 規 劃 . 臺 灣 行 政 院 研 究<br />

發 展 考 核 委 員 會 編 印<br />

Angrosino, M. (2007). Ethnographic Research: Participant Observation. CA: Sage Publications. 張 可 婷 譯 (2010),<br />

民 族 誌 與 觀 察 研 究 法 , 台 北 : 韋 伯 文 化 出 版<br />

Coser,L.A. (1956). The Functions of Social Conflict , New York:Free Press.<br />

Granovetter, M. (1973). The strength of weak tie. American Journal of Sociology, 78, 1360-1380.<br />

Granovetter, M. (1978). Threshold models of collective behavior. American Journal of Sociology, 83(6), 1420-1443.<br />

Granovetter, M. (1985). Economic action and social structure: The problem of embeddedness. American Journal of<br />

Sociology, 91(3), 481-510.<br />

Moore, G. A. (1995). Inside the Tornado. New York: Harper Business<br />

252


稻 江 學 報 第 五 卷 第 一 期<br />

危 機 邊 緣 少 女 生 活 歷 程 之 研 究<br />

247<br />

王 伯 頎<br />

245、 曾 麗 娟<br />

246、 陳 怡 潔<br />

摘 要<br />

司 法 院 大 法 官 於 2009 年 七 月 底 公 布 664 號 解 釋 令 , 主 張 逃 學 逃 家 少 年 不 宜 收 容 於 少 年 觀 護 所 。 那 麼 逃<br />

學 逃 家 少 年 們 又 該 何 去 何 從 ?! 故 提 出 三 項 動 機 , 首 先 探 討 少 年 逐 漸 走 入 逃 學 、 逃 家 之 歷 程 ? 其 次 又 有 哪 些<br />

關 鍵 事 件 或 重 要 他 人 及 其 他 不 利 因 素 互 相 產 生 影 響 呢 ? 最 終 期 望 能 作 為 本 土 化 的 逃 學 、 逃 家 少 女 之 生 活 歷 程<br />

模 式 。<br />

研 究 試 圖 探 索 出 逃 學 、 逃 家 少 女 之 生 活 歷 程 , 以 及 逃 學 、 逃 家 行 為 相 關 因 素 與 偏 差 行 為 之 關 係 , 並 與 社<br />

會 控 制 理 論 相 互 對 照 。 研 究 方 法 程 序 為 : 立 意 抽 樣 敘 事 取 向 紮 根 研 究 法 建 構 出 逃 學 、 逃 家<br />

中<br />

輟 的 可 能 歷 程 。<br />

研 究 發 現 以 家 庭 、 學 校 、 同 儕 等 因 素 歸 納 出 , 少 女 從 事 不 良 休 閒 活 動 、 逃 學 逃 家 、 違 規 和 偏 差 行 為 等 生<br />

活 歷 程 。<br />

本 研 究 結 果 分 別 依 家 庭 、 學 校 與 老 師 、 同 儕 等 方 面 提 出 建 議 , 期 望 能 提 供 相 關 單 位 參 考 。<br />

關 鍵 名 詞 : 逃 學 行 為 、 逃 家 行 為 、 生 活 歷 程 、 敘 事 研 究<br />

245<br />

王 伯 頎 : 稻 江 科 技 暨 管 理 學 院 諮 商 心 理 系 系 主 任 。<br />

246<br />

曾 麗 娟 : 稻 江 科 技 暨 管 理 學 院 主 任 秘 書 。<br />

247<br />

陳 怡 潔 : 稻 江 科 技 暨 管 理 學 院 諮 商 心 理 系 畢 業 生 。<br />

253


稻 江 學 報 第 五 卷 第 一 期<br />

The research on the life course of at-risk teenage girls<br />

The No 664 interpretation which was published by the Grand Justice in July of 2009 claimed that the juvenile who<br />

playing truant and running away are not suitable to be placed in Juvenile Detention houses. Therefore, where can be<br />

the suitable places for them? The questions will be discussed in the research is that, first of all, why do they runaway<br />

from homes and schools? Secondly, what can be the important others, key events and other factors which impact on<br />

them negatively. Finally, the research can build a life model of local teenage girls who playing truant.<br />

The research intend to find out the life experiences of teenage girls who running away and playing truant as well as<br />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ruancy running away and deviant behavior and also compare with the social control theory.<br />

The processure of the research is : purposive sampling - narrative approach- grounded research method. Constructing<br />

the probable course form truancy running away to dropout.<br />

The research generalize the life model of teenage girls who attend bad leisure activities, play truant in terms of<br />

families, schools and peers.<br />

The result which is suggested in terms of families, schools, teachers and peers can be the references for the related<br />

organizations .<br />

Key words: run away. play truant, life course, narrative research<br />

254


稻 江 學 報 第 五 卷 第 一 期<br />

一 、<br />

緒 論<br />

國 三 女 蹺 家 穿 網 友 校 服 遭 揭 穿<br />

台 北 市 文 山 一 分 局 , 下 午 在 木 柵 一 所 國 中 找 到 一 名 失 蹤 少 女 。 這 名 國 三 少 女 並 不 是 該 校 學 生 ,5 天 前 因<br />

為 到 網 友 家 過 夜 , 之 後 蹺 家 , 母 親 報 案 女 兒 失 蹤 , 這 名 少 女 乾 脆 穿 著 網 友 的 制 服 , 陪 她 一 起 去 上 課 , 幸 好 老<br />

師 發 現 報 警 , 才 結 束 這 場 少 女 流 浪 記 。 由 於 這 名 國 三 少 女 有 蹺 家 的 紀 錄 , 母 親 又 忙 於 工 作 , 沒 時 間 照 顧 , 警<br />

方 無 奈 , 也 只 能 先 通 知 家 長 領 回 , 同 時 希 望 她 能 夠 懂 事 一 點 , 不 再 逃 家 。 【2009/06/01<br />

陳 昭 仁 】<br />

近 年 來 , 打 開 電 視 或 翻 閱 報 章 雜 誌 , 都 可 以 經 常 在 社 會 事 件 中 看 到 類 似 的 青 少 年 逃 學 、 逃 家 的 新 聞 , 又<br />

常 見 因 網 友 交 友 而 翹 家 、 逃 家 、 逃 學 事 件 頻 傳 , 根 據 兒 童 福 利 聯 盟 統 計 , 因 認 識 網 友 而 翹 家 的 多 是 青 少 年 ,<br />

又 以 青 少 女 居 多 。 由 上 述 案 例 裡 可 發 現 , 不 僅 住 網 友 家 翹 家 , 伴 隨 而 來 也 是 逃 家 和 逃 學 的 現 象 , 且 往 往 家 人<br />

都 處 於 不 知 情 的 狀 況 。 不 禁 困 惑 現 在 青 少 年 網 路 交 友 , 進 而 選 擇 逃 學 , 逃 家 其 背 後 的 真 實 癥 結 , 應 不 容 忽 視 。<br />

司 法 院 大 法 官 664 號 解 釋 令 對 少 年 事 件 法 , 就 逃 學 逃 家 虞 犯 少 年 收 容 感 化 教 育 , 由 少 年 法 院 依 該 法 處 理<br />

之 , 認 其 為 違 憲 。 大 法 官 的 解 釋 幫 助 這 些 少 年 避 免 過 早 進 入 刑 事 司 法 體 系 , 也 能 降 低 少 年 貼 上 不 良 標 籤 的 可<br />

能 。 但 日 後 的 安 置 則 是 浩 大 的 工 程 , 乃 維 護 少 年 最 佳 利 益 以 及 保 護 少 年 身 心 健 康 成 長 , 才 能 避 免 付 出 更 大 的<br />

社 會 成 本 。<br />

以 上 無 疑 給 吾 人 一 個 警 訊 , 使 得 研 究 者 對 青 少 年 逃 學 、 逃 家 的 歷 程 為 何 產 生 好 奇 , 到 底 是 什 麼 因 素 導 致<br />

走 上 逃 學 、 逃 學 之 路 的 歷 程 呢 ? 並 試 圖 將 本 研 究 題 目 定 調 為 「 兩 位 逃 學 、 逃 家 少 女 之 生 活 歷 程 研 究 」。<br />

誠 如 前 述 新 聞 案 例 所 言 , 台 灣 的 青 少 年 問 題 隨 著 社 會 經 濟 變 遷 、 家 庭 結 構 改 變 與 同 儕 影 響 而 有 日 趨 複 雜<br />

化 與 嚴 重 化 的 傾 向 。 青 少 年 問 題 涵 蓋 而 甚 廣 , 如 : 輟 學 、 逃 學 、 逃 家 、 偷 竊 、 自 殺 等 偏 差 行 為 , 尤 其 是 逃 學 、<br />

逃 家 問 題 。 如 : 民 國 九 十 八 年 四 月 , 在 屏 東 縣 一 名 輟 學 女 生 , 因 男 友 性 侵 後 產 下 一 子 , 由 於 嬰 兒 沒 有 氣 息 便<br />

埋 在 住 家 附 近 農 地 。 以 上 的 案 件 顯 示 中 輟 學 生 在 外 遊 蕩 所 衍 生 的 社 會 問 題 有 多 麼 嚴 重 , 也 就 是 說 , 逃 學 逃 家<br />

行 為 是 中 輟 的 危 機 前 奏 因 素 , 實 不 容 忽 視 與 謹 慎 預 防 。<br />

許 多 青 少 年 偏 差 行 為 相 關 研 究 指 出 , 逃 學 逃 家 是 少 年 違 法 犯 行 的 主 要 前 兆 。 如 : 英 國 地 方 教 育 局 的 一 項<br />

統 計 資 料 發 現 , 少 年 年 紀 在 十 一 歲 以 上 被 退 學 者 , 其 中 有 58% 在 被 退 學 後 有 犯 罪 行 為 產 生 ,42% 被 少 年 法 庭<br />

判 刑 的 學 齡 少 年 在 犯 行 前 已 被 學 校 退 學 , 在 犯 罪 少 年 中 ,23% 有 嚴 重 的 逃 學 行 為 (The Audit Commission ,<br />

1996 , 引 自 吳 芝 儀 ,1998)。 根 據 國 內 學 者 周 震 歐 、 趙 碧 華 (1996), 少 年 逃 家 後 因 謀 生 經 濟 所 需 , 首 先 伴 隨<br />

而 至 者 為 獲 取 生 活 之 貲 , 極 可 能 透 過 不 當 途 徑 取 得 他 人 財 物 或 從 事 性 交 易 、 可 能 被 吸 收 進 入 犯 罪 組 織 或 加 入<br />

幫 派 、 亦 可 能 被 利 用 而 參 與 各 種 犯 罪 活 動 、 更 可 能 在 逃 學 、 逃 家 期 間 遭 侵 害 而 淪 為 被 害 人 。 及 在 民 國 九 十 八<br />

年 四 月 在 台 北 市 詐 騙 集 團 吸 收 中 輟 學 生 , 以 高 薪 利 誘 當 集 團 車 手 , 進 行 詐 騙 於 生 面 孔 詐 騙 躲 警 查 緝 。 由 此 可<br />

知 , 少 年 逃 學 、 逃 家 行 為 , 是 造 成 眾 多 行 為 問 題 的 前 兆 , 甚 至 於 因 為 逃 學 、 逃 家 , 會 導 致 了 更 嚴 重 的 少 年 偏<br />

差 行 為 與 犯 罪 行 為 。<br />

根 據 社 會 控 制 理 論 (Social Control Theory) 強 調 偏 差 行 為 或 犯 罪 行 為 是 人 類 天 生 的 潛 能 , 那 些 沒 有 犯 罪 的 人<br />

是 因 為 社 會 控 制 的 約 束 力 量 發 揮 功 效 。 故 使 研 究 者 對 個 案 背 後 逃 學 、 逃 家 抉 擇 歷 程 提 出 疑 問 , 為 何 有 些 少 年<br />

不 受 社 會 的 約 束 , 逐 漸 走 入 逃 學 、 逃 家 之 歷 程 ? 此 為 研 究 動 機 之 一 。<br />

255


稻 江 學 報 第 五 卷 第 一 期<br />

當 我 們 將 逃 學 、 逃 家 此 一 現 象 置 於 社 會 脈 絡 中 討 論 時 , 它 的 確 是 一 個 「 選 擇 的 歷 程 」, 這 歷 程 不 一 定 會 導<br />

致 中 輟 或 犯 罪 , 但 多 數 研 究 顯 示 絕 大 部 分 犯 罪 少 年 都 有 逃 學 、 逃 家 及 中 輟 的 經 驗 , 故 本 研 究 擬 由 敘 事 訪 談 方<br />

式 , 說 明 其 自 身 逃 學 、 逃 家 之 形 成 和 演 變 過 程 為 何 ? 又 在 這 樣 的 歷 程 中 , 有 哪 些 關 鍵 事 件 或 重 要 他 人 及 其 他<br />

不 利 因 素 , 在 這 樣 的 歷 程 中 產 生 怎 樣 的 影 響 呢 ? 此 為 研 究 動 機 之 二 。<br />

再 者 , 本 研 究 著 重 於 逃 學 、 逃 家 少 女 生 活 歷 程 的 探 討 , 因 此 不 同 於 逃 學 、 逃 家 原 因 的 探 究 , 而 著 重 在 脈<br />

絡 歷 程 的 建 立 , 故 本 研 究 擬 採 紮 根 理 論 的 模 式 , 藉 由 訪 談 資 料 的 分 析 , 期 望 能 作 為 本 土 化 的 資 料 , 可 供 解 釋<br />

國 內 逃 學 、 逃 家 少 女 之 生 活 歷 程 模 式 , 以 期 深 入 瞭 解 國 內 少 女 逃 學 、 逃 家 之 現 象 , 此 為 研 究 動 機 之 三 。<br />

基 於 上 述 動 機 , 擬 定 出 本 研 究 欲 探 究 之 問 題 為 :<br />

一 、 探 討 逃 學 、 逃 家 少 女 的 背 景 如 何 影 響 走 向 逃 學 逃 家 行 為 ?<br />

二 、 從 逃 學 、 逃 家 少 女 之 個 人 生 活 歷 程 , 探 究 逃 學 、 逃 家 行 為 之 形 成 與 演 變 過 程 為 何 ?<br />

三 、 試 圖 瞭 解 研 究 結 果 所 建 立 逃 學 、 逃 家 少 女 本 土 化 生 活 歷 程 觀 點 為 何 ?<br />

貳 、<br />

文 獻 探 討<br />

一 、 危 機 邊 緣 青 少 年 相 關 理 論<br />

在 現 今 社 會 快 速 變 遷 的 衝 擊 下 , 青 少 年 所 面 對 的 環 境 處 處 潛 藏 著 危 機 。 瀕 臨 危 機 邊 緣 的 青 少 年 , 就 被 稱<br />

為 「 危 機 青 少 年 」(at-risk youth) 或 「 危 機 學 生 」(at-risk students),「 逃 學 」、「 逃 家 」 及 「 中 途 輟 學 」 只 是 危<br />

機 青 少 年 用 以 因 應 其 危 機 狀 態 的 一 種 行 為 手 段 (Mc Whirter,1998)。<br />

Resnick & Burt(1996) 認 為 「 危 機 」 一 詞 上 具 有 未 來 導 向 的 意 涵 , 他 們 在 所 提 出 的 「 青 少 年 危 機 模 式 」<br />

(Adolescent Risk Model) 中 , 認 為 青 少 年 之 所 以 處 於 危 機 中 乃 受 到 環 境 的 影 響 , 例 如 缺 乏 社 會 資 源 、 壓 力 大 、<br />

制 度 支 持 不 夠 , 而 引 發 危 機 行 為 的 變 項 , 如 下 表 1 所 示 :<br />

表 1 Resnick & Burt(1996) 之 青 少 年 危 機 模 式<br />

變<br />

項<br />

危 機 前 提<br />

(risk antecedents)<br />

危 機 標 籤<br />

(risk markers)<br />

問 題 行 為<br />

(problem behavior)<br />

結 果<br />

(consequences)<br />

定<br />

義<br />

青 少 年 可 能 產 生 顯 著<br />

負 向 行 為 的 肇 因 。<br />

功 能 不 良 的 行 為 或<br />

條 件 的 信 號 。<br />

個 體 所 產 生 的 負 向 行<br />

為 。<br />

問 題 行 為 所 衍 生<br />

的 嚴 重 後 果 。<br />

範<br />

例<br />

貧 窮 、 不 良 成 長 環 境 及<br />

家 庭 功 能 不 良 。<br />

如 學 業 表 現 不 佳 。 如 逃 學 、 逃 家 、 翹 課 、<br />

過 早 性 行 為 等 。<br />

如 未 婚 懷 孕 、 從<br />

娼 、 藥 物 濫 用 、<br />

中 輟 、 犯 罪 等 。<br />

資 料 來 源 :Resnick & Burt,1996; 引 自 王 伯 頎 ,2005<br />

以 表 1 為 例 , 而 成 為 不 良 成 長 環 境 前 提 下 的 青 少 年 , 導 致 有 著 學 業 不 佳 的 標 籤 , 進 而 產 生 逃 學 、 逃 家 等<br />

問 題 行 為 , 演 變 成 最 後 中 輟 、 犯 罪 等 行 為 結 果 。Mc Whirter 等 人 (1995;1988) 也 曾 經 以 連 續 體 的 概 念 來 探<br />

討 處 於 不 同 程 度 的 危 機 之 中 , 分 述 如 表 2。<br />

256


稻 江 學 報 第 五 卷 第 一 期<br />

表 2 Mc Whirter 對 危 機 生 態 學 觀 點 之 分 類<br />

危<br />

機<br />

狀<br />

態<br />

最 小 危 機<br />

(minimal<br />

risk)<br />

輕 度 危 機<br />

(remote risk)<br />

高 度 危 機<br />

(high risk)<br />

顯 著 危 機<br />

(imminent<br />

risk)<br />

涉 入 危 機<br />

(participation<br />

in at-risk<br />

behaviors)<br />

危<br />

機<br />

因<br />

素<br />

• 高 社 經<br />

地 位 家 庭 的 成<br />

員 。<br />

• 甚 少 心<br />

理 社 會 壓 力 源<br />

• 就 讀 好<br />

學 校 。<br />

• 與 家 人<br />

和 朋 友 維 持 愛<br />

和 關 懷 的 關<br />

係 。<br />

• 低 社 經 地<br />

位 家 庭 的 成 員 。<br />

• 少 數 宗 教<br />

群 體 的 一 員 。<br />

• 較 少 正 向<br />

的 家 庭 、 學 校 、<br />

社 會 互 動 。<br />

• 較 多 心 理<br />

社 會 壓 力 ( 父 母<br />

的 離 婚 或 死 亡 )<br />

• 失 去 家 庭<br />

經 濟 來 源 。<br />

• 個 人 的 負 向<br />

態 度 和 情 緒 , 如<br />

焦 慮 、 憂 鬱 、 攻<br />

擊 、 無 助 感 。<br />

• 社 會 技 巧 缺<br />

陷 和 缺 乏 因 應 技<br />

巧 。<br />

• 將 個 人 難 題<br />

內 在 化 。<br />

• 過 度 性 行<br />

為 。<br />

• 自 我 傷 害<br />

的 行 為 。<br />

• 偏 差 行 為<br />

如 對 兒 童 或 權<br />

威 人 物 的 攻 擊 。<br />

• 從 抽 菸 漸<br />

進 到 酗 酒 、 到 大<br />

麻 、 到 重 度 嗑<br />

藥 。<br />

• 顯 現 不 適<br />

應 行 為 。<br />

• 涉 入 某 一<br />

危 機 的 活 動 。<br />

• 危 機 行 為<br />

將 持 續 到 成 年<br />

期 。<br />

資 料 來 源 :Mc Whirter,1995,1998; 引 自 王 伯 頎 ,2005<br />

Mc Whirter 危 機 樹 理 論 根 據 生 態 理 論 , 提 出 了 危 機 樹 的 架 構 , 用 以 比 喻 青 少 年 行 為 與 多 重 環 境 的 關 係 。<br />

以 一 棵 樹 來 比 喻 新 新 人 類 危 機 行 為 的 各 種 性 質 , 他 以 「 土 壤 」 代 表 新 新 人 類 的 周 遭 環 境 ;「 樹 根 」 負 責 提 供 支<br />

撐 與 養 分 的 兩 大 樹 根 則 是 家 庭 與 學 校 ;「 樹 幹 」 為 個 人 特 質 缺 陷 ;「 樹 枝 」 是 結 交 不 良 同 儕 和 社 會 適 應 不 良 進<br />

而 產 生 危 機 行 為 。 然 而 , 發 展 危 機 無 時 無 刻 不 存 在 於 環 境 之 中 , 其 中 , 任 何 一 階 段 的 特 定 行 為 、 事 件 、 態 度<br />

或 缺 陷 , 都 可 能 造 成 日 後 的 危 機 。 以 下 依 不 同 的 環 境 背 景 因 素 引 發 不 同 危 機 的 連 續 過 程 , 說 明 彼 此 之 間 的 關<br />

係 , 如 下 圖 1 所 示 :<br />

最 小 危 機 延 宕 危 機 高 度 危 機 緊 急 危 機 危 機 類 型 行 為<br />

良 好 背 景 負 向 背 景<br />

正 向 家 庭 學 低 正 向 家 庭 負 向 家 庭 學<br />

校 社 會 互 動 學 校 社 會 互 動 校 社 會 互 動<br />

有 限 的 心 理 一 般 困 擾 嚴 重 困 擾 嚴 重 不 適 應<br />

與 環 境 困 擾<br />

行 為 危 機<br />

呈 現 個 人 危<br />

機 跡 象 : 負 向<br />

歸 類 為 某 危 機 類 型<br />

態 度 情 緒 缺 乏 技 能<br />

呈 現 危 機 門 他 類 之 危 機<br />

檻 行 為 與 活 動 類 型<br />

圖 1 危 機 連 續 體<br />

資 料 來 源 : 新 新 人 類 的 五 大 危 機 (p.9),Mc Whirter 等 著 (1998)/ 王 寶 墉 譯 (1998)。<br />

台 北 : 心 理 。<br />

257


稻 江 學 報 第 五 卷 第 一 期<br />

青 少 年 往 往 是 在 成 長 的 過 程 當 中 , 採 取 了 一 些 不 健 康 的 生 活 方 式 , 從 而 產 生 出 種 種 的 不 良 行 為 。 以 上 藉<br />

由 危 機 的 定 義 , 進 而 探 討 危 機 連 續 體 , 如 當 處 於 延 宕 危 機 時 , 有 著 低 正 向 家 庭 、 學 校 互 動 ( 與 家 人 、 老 師 爭<br />

吵 ) 等 一 般 困 擾 進 而 演 變 到 高 度 危 機 時 的 負 向 家 庭 、 學 校 互 動 ( 親 子 間 不 和 睦 、 師 生 關 係 不 佳 ) 等 嚴 重 困<br />

擾 繼 續 惡 化 至 緊 急 危 機 或 更 嚴 重 的 危 機 類 型 行 為 等 嚴 重 不 適 應 行 為 危 機 , 就 可 能 產 生 逃 學 逃 家 等 偏 差 行<br />

為 , 甚 至 犯 罪 行 為 的 發 生 。 並 用 危 機 樹 的 概 念 架 構 促 使 我 們 對 危 機 青 少 年 有 更 深 入 的 瞭 解 , 且 對 危 機 青 少 年<br />

提 供 一 個 多 元 面 向 、 綜 合 的 觀 點 , 探 討 危 機 少 年 成 長 的 環 境 、 家 庭 、 學 校 、 個 人 特 質 至 適 應 社 會 環 境 的 能 力 ,<br />

及 不 良 同 儕 團 體 的 社 會 互 動 等 因 素 , 唯 有 從 各 種 不 利 因 素 做 好 照 料 的 工 作 , 將 可 降 低 危 機 行 為 之 發 生 , 以 支<br />

持 他 們 健 康 地 成 長 茁 壯 。<br />

二 、 少 年 逃 學 、 逃 家 相 關 文 獻 回 顧<br />

研 究 顯 示 , 逃 學 逃 家 行 為 往 往 是 青 少 年 犯 罪 之 前 奏 。 周 震 歐 、 趙 碧 華 (1995) 研 究 發 現 :( 一 ) 逃 學 逃 家<br />

少 年 的 「 外 在 拉 力 」 有 不 良 朋 友 、 不 良 家 庭 關 係 、 接 觸 不 良 大 眾 傳 播 訊 息 與 接 觸 偏 差 行 為 團 體 , 外 在 環 境 中<br />

不 良 拉 力 等 ;( 二 ) 逃 學 逃 家 少 年 的 「 外 在 抑 制 力 」 有 合 理 的 規 範 及 期 待 、 制 度 的 增 強 力 量 、 有 效 的 訓 誡 , 及<br />

合 理 的 行 動 規 則 等 ;( 三 ) 逃 學 逃 家 少 年 的 「 內 在 抑 制 力 」 有 良 好 的 導 向 、 降 低 緊 張 理 由 化 能 力 、 強 化 責 任 感 、<br />

自 我 控 制 、 規 範 的 保 持 、 挫 折 容 忍 力 , 與 良 好 的 自 我 概 念 等 ;( 四 ) 逃 學 逃 家 少 年 的 「 內 在 推 力 」 有 恐 懼 不 平<br />

的 狀 況 及 攻 擊 反 抗 心 理 。 另 以 表 列 方 式 , 整 理 少 年 逃 學 逃 家 行 為 成 因 之 相 關 文 獻 如 下 表 3:<br />

表 3 少 年 逃 學 逃 家 行 為 成 因 相 關 文 獻<br />

研 究 者 ( 年 代 ) 逃 學 逃 家 原 因 備 註<br />

臺 北 市 少 年 輔 導<br />

委 員 會<br />

(1989)<br />

趙 雍 生<br />

(1987、1997a)<br />

一 、 青 少 年 追 求 獨 立 自 主 、 好 玩 等 心 理 需 求 之 滿 足 。<br />

二 、 家 庭 破 碎 , 父 或 母 親 經 常 不 在 , 家 中 沒 人 氣 , 心 中 空<br />

虛 無 聊 , 需 要 外 界 友 伴 支 持 。<br />

三 、 父 母 漠 不 關 心 、 放 任 、 管 教 無 力 或 不 當 等 , 導 致 青 少<br />

年 對 家 庭 產 生 排 斥 或 逃 避 。<br />

四 、 父 母 婚 姻 不 協 調 , 家 庭 氣 氛 緊 張 , 家 人 溝 通 不 良 ,<br />

在<br />

家 感 受 不 到 溫 暖 與 接 納 , 對 家 庭 生 活 感 到 厭 倦 。<br />

五 、 父 母 親 職 業 不 正 當 , 或 家 庭 成 員 有 犯 罪 行 為 , 對<br />

青 少 年 產 生 模 仿 之 負 面 效 果 。<br />

六 、 結 交 異 性 朋 友 , 進 而 離 家 同 居 , 追 求 獨 立 生 活 與<br />

性 自 由 之 滿 足 。<br />

一 、 少 年 本 身 : 有 心 理 病 態 、 低 社 會 階 層 或 少 數 民 族<br />

子 弟 、 吸 毒 等 。<br />

二 、 環 境 因 素 : 家 庭 方 面 有 家 庭 經 常 有 衝 突 或 壓 力 、<br />

家 庭 關 係 失 和 、 管 教 態 度 太 過 冷 淡 等 ; 學 校 方 面 有 學 校<br />

制 度 、 老 師 是 否 顧 及 學 生 之 個 別 需 求 、 同 儕 關 係 等 。<br />

針 對 逃 學 、 逃 家<br />

行 為 所 提 出 之<br />

結 論<br />

蘇 惠 慈 (1997) 一 、 個 人 方 面 : 人 際 關 係 欠 佳 、 玩 樂 需 求 高 等 。<br />

二 、 家 庭 方 面 : 管 教 方 式 不 當 、 教 養 態 度 不 當 、 家 庭<br />

經 濟 不 良 、 不 健 全 的 家 庭 等 。<br />

三 、 學 校 方 面 : 課 業 壓 力 、 課 程 缺 乏 興 趣 、 班 級 人 際<br />

不 佳 、 逃 避 同 學 欺 負 等 。<br />

四 、 社 會 方 面 : 結 交 不 良 朋 友 、 社 會 不 良 風 氣 。<br />

資 料 來 源 : 轉 引 自 何 明 晃 ,2006; 研 究 者 自 行 編 製<br />

青 少 年 逃 學 之<br />

成 因 及 輔 導 策<br />

略<br />

258


稻 江 學 報 第 五 卷 第 一 期<br />

由 於 逃 學 、 逃 家 往 往 與 說 謊 、 偷 竊 、 吸 菸 、 吸 毒 及 閱 讀 不 良 書 刊 …… 等<br />

不 良 行 為 發 生 關 聯 , 所 以 逃 家 逃 家 可 以 說 是 「 不 良 行 為 之 母 」。 少 年 的 逃 學 、 逃 家 行 為 是 造 成 眾 多 行 為 問 題 的<br />

前 兆 , 甚 至 於 因 逃 學 、 逃 家 , 會 導 致 了 更 嚴 重 的 少 年 偏 差 行 為 與 犯 罪 行 為 。 綜 合 諸 位 學 者 觀 點 , 從 前 揭 文 獻<br />

內 容 不 難 歸 納 出 , 無 論 是 逃 學 或 逃 家 行 為 之 出 現 , 與 少 年 之 個 人 、 家 庭 、 學 校 、 社 會 因 素 間 息 息 相 關 , 而 且 ,<br />

多 非 由 單 一 因 素 所 造 成 。 依 據 前 人 之 研 究 結 果 , 研 究 者 將 逃 學 、 逃 家 行 為 , 依 個 人 、 家 庭 、 學 校 、 社 會 因 素<br />

等 的 整 理 , 如 下 圖 2:<br />

學 校 方 面 :<br />

學 習 興 趣 缺 乏 , 學 業 成 就 低 劣<br />

, 師 生 關 係 失 調 , 同 學 相 處 不 良 ,<br />

社 會 方 面 :<br />

社 會 不 良 風 氣 引 誘 ,<br />

及 不 良 友 伴 脅 迫 等<br />

學 校 管 教 不 當 等 。<br />

家 庭 方 面 :<br />

個 人 方 面 :<br />

自 卑 感 , 犯 過 逃 避 處 罰 ,<br />

家 庭 經 濟 困 窘 , 父 母 期 望<br />

太 高 , 父 母 婚 姻 破 碎 等<br />

逃 避 考 試 , 作 業 未 做 等<br />

資 料 來 源 : 研 究 者 自 行 編 繪<br />

圖 2 少 年 逃 學 、 逃 家 之 個 人 、 學 校 、 社 會 、 家 庭 因 素<br />

逃 學 、 逃 家 行 為 是 青 少 年 最 常 見 之 虞 犯 行 為 , 為 了 避 免 不 良 行 為 的 產 生 , 減 少 青 少 年 此 偏 差 行 為 , 學 校 、<br />

家 庭 、 社 會 、 個 人 對 逃 學 、 逃 家 行 為 之 原 因 及 輔 導 方 法 , 應 該 加 以 重 視 。<br />

三 、 偏 差 行 為 相 關 研 究<br />

謝 高 橋 (1988) 認 為 一 個 人 的 行 為 侵 犯 社 會 規 範 破 壞 社 會 組 織 的 安 定 , 便 稱 為 「 偏 差 行 為 」。 偏 差 行 為 是<br />

一 種 相 對 性 的 概 念 , 他 會 隨 著 時 間 , 空 間 、 對 象 , 及 情 境 下 的 社 會 或 團 體 的 規 範 而 有 所 變 動 。 以 下 根 據 偏 差<br />

行 為 成 因 之 相 關 文 獻 , 歸 納 如 下 表 4:<br />

少 年 逃 學 、 逃 家 行<br />

為<br />

表 4 偏 差 行 為 成 因 之 相 關 文 獻<br />

研 究 者 ( 年 代 ) 偏 差 行 為 成 因 備 註<br />

Hirschi(1969) 學 業 表 現 與 偏 差 行 為 有 負 相 關 , 學 童 學 業 表 現 不 佳 ,<br />

會 降 低 學 童 對 學 校 及 老 師 的 依 著 程 度 , 學 童 較 易 產 生<br />

偏 差 行 為 。<br />

Parker & Benson<br />

(2004)<br />

Kingsley(2005)<br />

現 在 青 少 年 若 獲 得 父 母 的 支 持 , 則 將 較 少 發 生 違 反 校<br />

規 、 濫 用 藥 物 等 偏 差 行 為 。<br />

青 少 年 對 家 庭 依 附 對 喝 酒 、 曠 課 及 逃 家 等 三 種 偏 差 行<br />

為 都 有 著 顯 著 的 影 響 力 。<br />

以 國 家 教 育 縱 貫<br />

研 究<br />

259


稻 江 學 報 第 五 卷 第 一 期<br />

林 青 瑩 (1999)<br />

廖 鳳 池 、 許 雅 惠 、 翁<br />

令 珍 (2003)<br />

一 、 偏 差 行 為 類 行 為 : 藥 物 濫 用 、 不 良 娛 樂 方 式 行<br />

為 、 性 問 題 行 為 、 逃 避 學 校 、 逃 家 行 為 等 。<br />

二 、 家 庭 因 素 有 : 家 庭 結 構 不 完 整 、 低 社 經 地 位 、<br />

家 庭 氣 氛 低 靡 、 親 子 溝 通 不 良 、 父 母 身 教 功 能 不 彰 、<br />

父 母 管 教 態 度 採 權 威 型 等 。<br />

研 究 發 現 逃 家 青 少 年 的 父 母 離 婚 率 比 一 般 家 庭 高 出<br />

甚 多 ; 逃 家 青 少 年 其 好 友 曾 有 逃 家 之 經 驗 , 經 常 出 入<br />

網 咖 , 有 較 多 網 咖 內 同 伴 或 網 路 結 識 的 網 友 ; 家 人 互<br />

動 不 良 及 父 母 管 教 不 當 、 青 少 年 第 一 次 逃 家 後 常 面 臨<br />

金 錢 不 夠 花 用 , 流 連 於 網 咖 , 住 的 地 方 不 夠 安 全 , 行<br />

動 不 自 由 等 困 境 , 並 且 有 可 能 出 現 竊 盜 及 非 法 打 工 等<br />

犯 罪 行 為 , 或 是 成 為 犯 罪 的 被 害 人 ; 雖 然 青 少 年 逃 家<br />

被 認 為 係 虞 犯 行 為 , 但 有 不 少 青 少 年 離 家 後 感 到 很 自<br />

在 快 樂 , 並 對 離 家 行 為 的 影 響 持 正 面 態 度 。<br />

資 料 來 源 : 研 究 者 自 行 編 製<br />

針 對 青 少 年 偏 差<br />

行 為 的 家 庭 因 素<br />

之 分 析 研 究<br />

高 雄 地 區 青 少 年<br />

逃 家 經 驗 之 調 查<br />

研 究 , 研 究 者 以 自<br />

編 之 「 青 少 年 離 家<br />

經 驗 調 查 問 卷 」 施<br />

測<br />

從 社 會 控 制 理 論 的 觀 點 來 看 , 社 會 偏 差 或 犯 罪 問 題 都 不 可 能 杜 絕 , 但 是 當 偏 差 行 為 的 人 數 有 明 顯 增 加 的<br />

趨 勢 或 行 為 後 果 已 威 脅 到 社 會 安 全 時 , 逃 家 、 逃 學 等 更 嚴 重 的 偏 差 行 為 出 現 的 機 會 就 越 大 , 可 能 接 觸 到 觸 犯<br />

刑 罰 法 律 的 行 為 或 包 括 虞 犯 行 為 及 不 良 行 為 等 機 會 也 越 大 。 本 研 究 依 張 景 然 (2001) 青 少 年 生 活 適 應 量 表 的<br />

項 目 , 探 討 本 研 究 兩 位 受 訪 者 的 偏 差 行 為 之 現 況 並 從 中 瞭 解 其 特 性 。<br />

四 、 生 活 歷 程 相 關 理 論<br />

由 於 Gluck 夫 婦 及 Wolfgang 等 人 的 研 究 結 果 , 導 出 了 「 常 習 犯 」(chronic offender) 以 及 犯 罪 傾 向 (criminal<br />

propensity) 的 概 念 , 使 得 晚 近 學 界 進 一 步 對 「 犯 罪 之 生 活 循 環 週 期 」(life cycle of crime) 之 方 向 加 強 研 究 。<br />

其 研 究 著 重 探 討 少 年 犯 罪 之 開 端 (onset) 原 因 , 並 且 如 何 在 其 生 活 歷 程 中 持 續 (sustain), 生 活 歷 程 理 論 基 本<br />

主 張 為 :( 一 ) 社 會 、 心 理 及 經 濟 等 多 重 特 質 (multiple trait);( 二 ) 人 們 是 會 隨 著 生 活 週 期 而 有 所 改 變 , 並 非<br />

一 成 不 變 ;( 三 ) 家 庭 、 職 業 、 同 儕 影 響 力 均 會 影 響 個 體 行 為 。 在 此 研 究 採 取 其 中 生 活 歷 程 (life course) 或 發<br />

展 (developmental) 的 取 向 , 來 解 釋 其 逃 學 、 逃 家 生 活 歷 程 。<br />

本 研 究 將 對 受 訪 者 進 行 深 度 訪 談 以 瞭 解 其 成 長 的 背 景 ( 包 括 家 庭 、 學 校 、 同 儕 等 因<br />

素 ), 平 日 生 活 型 態 ( 包 括 工 作 、 平 時 休 閒 型 態 、 生 活 作 息 等 ) 及 逃 學 、 逃 家 生 活 歷 程 等 重 要 關 鍵 因 素 , 期 能<br />

對 危 機 青 少 年 生 活 歷 程 逃 學 逃 家 生 活 歷 程 中 輟 犯 罪 , 此 連 續 性 的 發 展 歷 程 有 所 了 解 , 並 希<br />

望 呈 現 出 來 的 非 一 種 絕 對 精 準 的 因 果 關 係 , 而 是 少 年 們 如 何 去 面 對 他 們 生 活 中 的 事 物 , 並 賦 予 它 們 何 種 的 意<br />

義 。 在 另 一 方 面 , 這 些 少 年 們 的 生 活 歷 程 也 可 以 呈 現 顯 出 諸 多 社 會 現 實 的 意 義 與 變 遷 。<br />

五 、 社 會 控 制 理 論<br />

社 會 控 制 理 論 (Social control theory) 強 調 犯 罪 與 偏 差 行 為 之 發 生 導 源 於 社 會 之 急 速 變 遷 與 解 組 , 因 使 得<br />

傳 統 之 社 會 控 制 功 能 降 低 , 鬆 懈 了 傳 統 社 會 規 範 之 約 束 力 , 在 個 人 未 能 接 受 適 當 社 會 價 值 體 系 之 同 時 , 導 致<br />

不 良 社 會 化 並 自 我 利 益 為 考 量 中 心 , 影 響 所 及 犯 罪 與 偏 差 行 為 之 發 生 ( 蔡 德 輝 、 楊 士 隆 ,2003)。 社 會 控 制 理<br />

論 以 涂 爾 幹 (Durkheim,1957) 之 無 規 範 概 念 、 雷 克 利 斯 (Reckless,1976) 之 「 抑 制 理 論 」(Containment Theory)<br />

及 赫 胥 (Hirschi,1969) 所 主 張 之 「 社 會 鍵 理 論 」(Social Bond Theory) 最 具 代 表 性 。<br />

260


稻 江 學 報 第 五 卷 第 一 期<br />

抑 制 理 論 指 出 : 兩 種 抑 制 力 量 如 同 阻 止 個 人 從 事 違 法 律 或 社 會 規 範 行 為 之 控 制 閥 , 作 用 使 少 年 及 誘 使 其<br />

犯 罪 之 壓 力 、 拉 力 相 區 隔 。 雷 克 利 斯 (Reckless) 認 為 當 外 在 環 境 有 誘 發 其 趨 向 犯 罪 之 因 素 時 , 行 為 人 本 身 無<br />

法 抑 制 其 內 心 之 慾 望 , 則 極 易 導 致 犯 罪 行 為 之 發 生 。 社 會 鍵 理 論 之 代 表 人 物 赫 胥 (Hirschi), 他 認 為 當 人 們 與<br />

社 會 維 繫 (Bond) 薄 弱 或 破 裂 時 , 則 可 能 會 產 生 偏 差 行 為 。 換 言 之 , 當 人 們 與 社 會 之 維 繫 堅 強 時 , 則 來 自 本<br />

我 之 衝 動 或 慾 望 , 就 能 受 到 控 制 而 產 生 順 從 社 會 規 範 之 行 為 。 個 人 順 從 社 會 規 範 之 四 個 社 會 鍵 : 依 附<br />

(Attachment)、 抱 負 (Commitment)、 參 與 (Involvement)、 信 念 (Belief) 就 不 致 犯 罪 。<br />

社 會 控 制 理 論 (Social control theory) 是 國 內 探 討 青 少 年 偏 差 行 為 運 用 及 驗 證 最 多 的 理 論 觀 點 ( 張 紉 ,<br />

2005)。 社 會 控 制 在 於 個 人 與 社 會 之 間 的 連 結 程 度 是 否 緊 密 與 堅 強 , 而 影 響 個 人 的 行 為 , 正 因 此 理 論 有 較 全 面<br />

性 的 觀 點 , 故 本 研 究 欲 該 理 論 解 釋 逃 學 、 逃 家 等 偏 差 行 為 形 成 的 現 象 。<br />

一 、 研 究 步 驟<br />

本 研 究 具 體 步 驟 如 下 :<br />

參 、<br />

( 一 ) 閱 讀 、 整 理 少 年 逃 家 、 逃 學 行 為 成 因 之 相 關 文 獻 。<br />

研 究 方 法<br />

( 二 ) 依 立 意 抽 樣 選 取 研 究 對 象 , 確 定 訪 談 大 綱 , 採 敘 事 訪 談 進 行 半 結 構 之 深 度 訪 談 (semi-structured in-depth<br />

interview) 藉 以 蒐 集 文 本 資 料 。<br />

( 三 ) 試 圖 將 敘 事 資 料 與 其 紮 根 理 論 的 精 神 加 以 建 構 訪 談 所 得 之 資 料 , 兩 種 方 式 交 互 進 行 。<br />

( 四 ) 根 據 訪 談 所 得 之 文 本 資 料 內 容 , 利 用 現 象 學 之 觀 點 加 以 分 析 探 討 , 並 進 行 相 關 文 獻 檢 視 , 以 期 更 深 入 地<br />

呈 現 主 題 。<br />

( 五 ) 依 本 研 究 採 取 立 意 抽 樣 選 取 嘉 義 縣 某 國 中 兩 位 少 女 , 並 與 兩 位 受 訪 者 做 敘 事 訪 談 , 最 後 將 文 本 資 料 依 紮<br />

根 研 究 方 法 建 立 出 逃 學 、 逃 家 現 象 , 及 對 這 歷 程 進 一 步 瞭 解 可 能 導 致 中 輟 的 原 因 。<br />

二 、 研 究 設 計<br />

本 研 究 採 立 意 抽 樣 方 式 , 結 合 敘 事 訪 談 、 生 命 線 , 依 據 現 象 學 的 分 析 方 法 與 紮 根 理 論 研 究 方 法 來 處 理 及<br />

分 析 資 料 , 來 得 知 少 年 逃 學 、 逃 家 行 為 的 歷 程 以 及 建 立 少 年 逃 學 、 逃 家 生 活 歷 程 理 論 。<br />

第 一 階 段 由 每 位 研 究 參 與 者 須 經 六 次 的 敘 事 訪 談 , 使 用 受 訪 者 繪 出 個 人 生 命 線 的 方 式 對 重 要 事 件 及 重 要<br />

他 人 回 顧 研 究 參 與 者 的 生 命 歷 程 , 目 的 在 於 讓 研 究 參 與 者 能 概 覽 過 往 。<br />

第 二 階 段 經 由 青 少 年 生 活 適 應 量 表 ( 引 自 張 景 然 ,2001)、 離 家 逃 學 經 驗 原 因 與 做 過 的 偏 差 事 件 兩 項 問 卷 ,<br />

以 具 體 了 解 少 年 個 人 觀 感 、 家 庭 關 係 概 況 、 學 校 觀 點 、 社 會 約 束 , 以 及 曾 經 從 事 偏 差 行 為 的 相 關 資 料 , 作 為<br />

探 討 逃 學 、 逃 家 的 相 關 因 素 , 期 能 防 範 未 然 。<br />

第 三 階 段 由 研 究 者 分 別 與 兩 位 研 究 參 與 者 與 針 對 之 前 的 訪 談 結 果 回 顧 並 撰 寫 的 自 傳 大 綱 , 以 期 對 受 訪 者<br />

的 生 命 故 事 能 有 更 深 入 的 瞭 解 。 藉 由 上 述 三 階 段 分 析 之 後 , 由 研 究 者 針 對 兩 位 個 案 之 輔 導 老 師 進 行 訪 談 , 以<br />

印 證 其 個 案 自 述 內 容 之 真 實 性 。 並 藉 由 紮 根 的 方 法 , 建 立 屬 於 逃 學 、 逃 家 少 年 生 活 歷 程 的 觀 點 。<br />

三 、 研 究 對 象<br />

以 某 國 中 逃 學 、 逃 家 之 少 女 兩 位 。 兩 位 個 案 訪 談 結 束 後 , 再 針 對 兩 位 個 案 之 輔 導 老 師 採 用 半 結 構 之 訪 談 。<br />

261


稻 江 學 報 第 五 卷 第 一 期<br />

表 5 研 究 對 象 基 本 資 料 表<br />

個 案 性 別 年 齡 籍 貫 家 中 成 員 父 母 職 業 教 育 程 度 職 業<br />

小 熊 女 14 閩 南 外 公 、 外<br />

婆 、 姐 、<br />

兩 表 妹<br />

不 知 國 中 學 生<br />

小 羊 女 14 閩 南 父 、 二 叔<br />

叔 、 二 嬸<br />

嬸 、 兩 堂<br />

弟 、 堂 妹<br />

清 潔 工 、<br />

夜 市 鐘 錶<br />

攤 販<br />

國 中<br />

學 生<br />

資 料 來 源 : 作 者 自 行 整 理<br />

四 、 資 料 蒐 集 與 分 析 方 法<br />

本 研 究 資 料 蒐 集 的 方 法 是 採 用 敘 事 的 訪 談 方 法 。 研 究 過 程 之 中 可 蒐 集 幾 項 資 料 :( 一 ) 訪 談 過 程 中 , 每 次<br />

訪 談 各 個 研 究 參 與 者 所 寫 之 文 本 資 料 ,( 二 ) 口 述 錄 音 資 料 ,( 三 ) 研 究 者 所 撰 寫 之 訪 談 過 程 的 紀 錄 與 研 究 札<br />

記 。 在 龐 大 冗 雜 的 質 性 資 料 整 理 方 式 上 , 錄 音 資 料 將 膳 寫 成 文 字 稿 , 做 為 分 析 之 依 據 。 輔 以 訪 談 記 錄 、 研 究<br />

札 記 等 資 料 做 為 理 論 建 立 之 依 據 。<br />

本 研 究 在 個 案 的 部 份 , 是 以 「 敘 事 取 向 」 的 訪 談 方 式 , 以 及 試 圖 以 「 紮 根 理<br />

論 」 的 精 神 加 以 建 構 訪 談 所 得 之 資 料 , 以 前 述 兩 種 方 式 交 互 進 行 。 故 資 料 分 析 之 方 式 , 首 先 以 「 現 象 學 內 容<br />

分 析 法 」(phenomenological content analysis) 的 部 份 原 則 對 訪 談 所 得 逐 字 稿 作 第 一 階 段 分 析 , 再 採 取 「 敘 事 研<br />

究 」 以 及 「 紮 根 理 論 」 的 原 則 和 方 法 分 別 作 第 二 階 段 的 分 析 , 分 別 做 成 本 研 究 中 「 個 案 的 自 傳 大 綱 」、「 個 案<br />

的 主 題 和 類 別 整 理 摘 要 表 」、 及 「 個 案 的 各 時 期 生 活 事 件 分 析 表 」, 最 後 再 導 入 「 詮 釋 互 動 論 」(interpretive<br />

interactionism)( Denzin,1989) 的 分 析 方 式 。 綜 合 前 三 階 段 歸 納 出 個 案 「 影 響 逃 學 逃 家 因 素 與 青 少 年 偏 差 行 為<br />

之 脈 絡 圖 」 之 依 據 。<br />

五 、 研 究 資 料 的 信 度 及 效 度 檢 驗<br />

質 性 研 究 常 遭 量 化 研 究 者 質 疑 結 果 之 信 度 與 效 度 , 研 究 者 參 閱 學 者 研 究 提 出 評 量 可 信 性 之 指 標 , 包 括 確<br />

實 性 、 可 遷 移 性 、 可 靠 性 ( 引 自 何 明 晃 ,2009)。<br />

本 研 究 在 真 實 記 錄 每 位 受 訪 者 之 訪 談 內 容 , 當 文 本 資 料 完 成 後 , 研 究 者 進 行 共 同 主 體 分 析 。 之 後 , 在 經<br />

過 反 覆 修 改 檢 證 本 研 究 結 果 之 真 實 性 , 以 確 認 研 究 發 現 與 所 收 集 資 料 間 具 有 緊 密 關 聯 。 此 外 , 與 輔 導 人 員 的<br />

訪 談 中 , 再 次 由 他 們 口 中 證 實 個 案 訪 談 資 料 的 確 實 性 。 並 在 每 位 個 案 訪 談 結 束 後 , 製 作 訪 談 札 記 , 以 做 為 往<br />

後 分 析 之 參 考 。<br />

而 在 進 行 三 角 檢 證 後 , 受 訪 者 表 示 確 實 符 合 自 己 的 感 受 , 亦 同 意 研 究 者 所 分<br />

析 之 主 題 。 因 此 互 為 主 體 性 同 意 之 理 念 , 亦 環 境 在 整 個 研 究 過 程 中 , 以 求 得 受 訪 者 最 佳 之 檢 證 與 認 同 , 藉 此<br />

提 高 結 果 之 可 靠 程 度 。<br />

262


稻 江 學 報 第 五 卷 第 一 期<br />

肆 、<br />

研 究 發 現<br />

本 研 究 依 據 訪 談 所 得 之 資 料 , 經 彙 整 、 分 析 、 歸 納 之 後 , 分 為 個 案 的 生 命 故 事 、 逃 學 逃 家 之 影 響 因 素 、<br />

逃 學 逃 家 行 為 歷 程 與 偏 差 行 為 之 分 析 等 三 個 部 份 , 分 述 如 下 :<br />

一 、 個 案 的 生 命 故 事<br />

首 先 , 在 進 行 個 案 的 第 六 次 訪 談 時 , 研 究 者 對 兩 位 個 案 詢 問 的 自 傳 大 綱 :「 如 果 你 要 將 你 從 出 生 到 現 在 所<br />

發 生 的 故 事 寫 成 一 本 書 ( 自 傳 ), 你 會 想 如 何 撰 寫 ? 在 這 本 書 中 會 希 望 分 為 幾 的 章 節 ? 各 章 節 為 何 呢 ?」, 描<br />

繪 出 研 究 者 對 此 研 究 參 與 者 的 生 命 故 事 。 而 在 認 輔 老 師 或 導 師 的 訪 談 中 , 則 詢 問 輔 導 人 員 :「 對 個 案 的 整 體 看<br />

法 為 何 ?」。 將 兩 部 分 資 料 , 作 為 個 案 的 生 命 故 事 。<br />

( 一 ) 落 落 大 方 的 小 熊<br />

1. 個 案 小 熊 的 基 本 描 述<br />

國 中 二 年 級 的 小 熊 , 在 體 型 上 屬 於 嬌 小 型 的 , 在 家 排 行 老 么 的 小 熊 , 因 父 母<br />

離 婚 , 媽 媽 長 期 在 外 地 工 作 , 便 將 小 熊 與 姐 姐 託 付 給 了 外 婆 外 公 。 在 六 次 的 訪 談 , 她 的 侃 侃 而 談 使 得 訪 談 研<br />

究 可 以 順 利 進 行 , 但 較 主 動 談 及 的 似 乎 是 異 性 交 往 方 面 ; 而 其 次 則 談 論 到 較 多 的 是 朋 友 方 面 ; 不 過 在 家 庭 這<br />

塊 除 非 有 詢 問 , 才 會 有 回 應 。 對 於 小 熊 的 那 獨 立 因 子 , 是 否 是 在 一 個 缺 了 角 的 家 所 鍛 鍊 出 來 的 。 而 第 三 次 訪<br />

談 不 經 意 的 注 意 到 小 熊 左 手 上 的 自 傷 痕 跡 , 在 探 問 下 小 熊 面 無 表 情 的 述 說 著 。 以 下 將 小 熊 的 自 傳 大 綱 表 6,<br />

藉 呈 現 如 下 以 展 開 小 熊 的 生 命 故 事 :<br />

第 一 章<br />

補 習 的 日 子<br />

表 6 小 熊 的 自 傳 大 綱<br />

從 小 幼 稚 園 就 開 始 補 習 , 國 文 、 數 學 、 英 文 書 法 、 珠 心 算 , 因 為 它 有 很 多 科 , 就 分 阿 , 所 以 每<br />

天 都 在 補 。<br />

第 二 章<br />

穩 定 上 課 的 日 子<br />

一 、 幼 稚 園 至 小 學 四 年 級 以 前 都 很 正 常 的 上 課 、 補 習 。<br />

二 、 四 年 級 前 都 還 在 全 班 十 幾 名 。<br />

第 三 章<br />

厭 煩 補 習 的 開 始<br />

一 、 小 學 五 年 級 後 , 因 為 那 時 候 沒 有 人 補 習 補 那 麼 多 阿 , 放 學 就 可 以 玩 阿 , 我 就 是 放 學 還 要<br />

補 習 讀 書 。<br />

二 、 就 是 我 不 想 去 。 因 為 很 煩 。<br />

三 、 雖 然 爸 媽 還 是 會 逼 去 , 但 就 不 理 他 , 他 就 會 拖 我 去 , 然 後 我 就 哭 阿 。 父 母 只 好 罷 休 。<br />

第 四 章<br />

朋 友 變 多 & 體 認 到 外 面 的 世 界<br />

一 、 就 是 功 課 變 得 比 較 差 , 朋 友 變 得 比 較 多 。 接 觸 外 面 的 朋 友 。<br />

二 、 五 六 年 級 成 績 全 班 三 十 幾 名 。<br />

第 五 章<br />

交 友 更 廣 闊<br />

上 了 國 中 認 識 新 的 朋 友 , 交 友 圈 就 變 得 更 廣 了<br />

第 六 章<br />

家 庭 疏 離<br />

263


稻 江 學 報 第 五 卷 第 一 期<br />

一 、 與 家 人 有 爭 執 , 在 家 氣 氛 不 佳 會 想 往 外 面 跑 , 導 致 與 家 人 越 來 越 疏 離 。<br />

二 、 就 家 人 也 不 想 要 理 了 。<br />

三 、 就 覺 得 在 家 裡 很 煩 , 而 且 又 不 知 道 要 幹 嘛 。<br />

四 、 上 去 樓 上 , 衣 服 換 一 換 就 出 去 了 。<br />

第 七 章 男 友 的 約 束<br />

一 、 他 希 望 我 乖 乖 的 。 他 說 至 少 有 來 學 校 就 好 了 。 因 為 他 怕 我 出 去 亂 跑 , 因 為 前 男 友 就 是 這<br />

個 例 子 。<br />

二 、 他 每 天 都 叫 我 來 學 校 , 然 後 就 昨 天 我 翹 一 節 課 , 他 就 在 那 碎 碎 念 。<br />

三 、 他 說 如 果 我 在 翹 課 的 話 , 就 三 天 不 要 理 我 , 威 脅 我 。<br />

資 料 來 源 : 研 究 者 自 行 編 繪<br />

然 而 , 研 究 者 一 同 參 與 屬 於 小 熊 從 出 生 的 到 訪 談 期 間 的 生 命 故 事 , 將 其 彙 整 如 下 表 7:<br />

表 7 小 熊 的 各 時 期 生 活 事 件 分 析<br />

時 期 演 變 中 的 生 活 事 件 分 析 說 明<br />

0-3 歲 出 生 地<br />

成 長 地<br />

省 籍<br />

家 中 成 員<br />

父 母 職 業<br />

嘉 義 縣<br />

朴 子 市<br />

閩 南 人<br />

外 公 、 外 婆 、 姐 、 兩 位 表 妹<br />

不 便 透 露<br />

4-7 歲 幼 稚 園 時<br />

期<br />

被 栽 培 珠 心 算 。 幼 稚 園 開 始 補 珠 心 算 。<br />

8-10 歲 小 學 一<br />

年 級 至 小 學 四<br />

年 級<br />

11-12 歲 小 學<br />

五 、 六 年 級<br />

穩 定 的 上 課 、 補 習<br />

參 加 全 國 珠 心 算 比 賽<br />

較 受 父 母 管 教<br />

小 五 或 小 六 父 母 離 婚<br />

厭 煩 補 習<br />

被 同 學 欺 負 曠 課 頻 率 多<br />

接 觸 色 情 刊 物<br />

開 始 接 觸 校 外 的 朋 友<br />

1. 每 天 補 習 國 文 、 數 學 、 英 文 、 書<br />

法 、 珠 心 算 。<br />

2. 小 四 前 成 績 有 班 上 十 幾 名<br />

領 有 一 面 牆 的 獎 狀 , 最 好 的 成 績 有 第 二 或 第<br />

三 名 。<br />

小 時 候 管 的 緊 , 成 績 、 出 去 玩 距 離 等 限 制 多 。<br />

搬 回 外 婆 家 住 和 外 公 、 姐 姐 、 兩 位 表 妹 住 ,<br />

沒 與 父 母 同 住 了 。<br />

1. 看 到 別 人 放 學 後 都 在 玩 , 認 為 自<br />

己 為 什 麼 要 補 習 , 小 五 開 始 不 去 補 習 。<br />

2. 不 在 乎 成 績 了 , 因 此 成 績 變 差 ,<br />

掉 到 班 上 三 十 幾 名 。<br />

3. 有 作 弊 行 為 , 和 同 學 交 換 考 卷 寫<br />

被 坐 隔 壁 同 學 欺 負 不 想 來 學 校 。<br />

被 學 姐 逼 著 看 , 自 己 之 後 來 也 會 去 租 。<br />

1. 因 常 出 去 玩 發 現 : 朋 友 變 多 , 成<br />

績 變 差 。<br />

2. 認 識 朋 友 的 朋 友 , 交 了 第 一 任 男<br />

朋 友 , 最 長 交 往 一 年 。<br />

264


稻 江 學 報 第 五 卷 第 一 期<br />

13 歲 國 一 時 期 朋 友 圈 更 廣 闊<br />

偏 差 行 為 受 他 人 影 響<br />

14 歲 國 二 時 期 與 家 人 關 係 疏 離<br />

因 上 了 國 中 認 識 更 多 新 朋 友 , 朋 友 變 多 , 重<br />

朋 友 、 請 朋 友 吃 飯 。<br />

1. 喝 酒 , 陪 心 情 不 好 朋 友 喝 或 慶 生 。<br />

2. 自 傷 , 看 過 表 姐 如 此 , 和 奶 奶 吵 架 時 有<br />

樣 學 樣 。<br />

1. 經 常 和 家 人 有 爭 執 , 與 家 人 互 動<br />

不 佳 , 不 喜 歡 待 在 家 裡 。<br />

2. 看 到 姐 姐 住 外 面 , 也 有 樣 學 樣 去<br />

住 男 友 家 。<br />

3. 第 一 次 逃 家 , 漸 漸 的 把 家 變 成<br />

旅 社 , 回 去 只 是 換 衣 服 而 已 。<br />

因 逃 家 、 逃 學 惡 化 更 多 偏 差 行<br />

為<br />

上 學 頻 率 較 正 常<br />

資 料 來 源 : 研 究 者 自 行 編 繪<br />

1. 因 家 庭 氣 氛 不 良 , 不 喜 歡 待 在<br />

家 , 導 致 逃 家 因 而 也 逃 學 。<br />

2. 抽 菸 , 因 和 男 友 吵 架 , 心 情 不 佳<br />

因 而 接 受 學 妹 的 提 供 。<br />

3. 和 男 友 吵 架 自 傷 。<br />

4. 欺 騙 , 因 逃 家 欺 騙 父 母 。<br />

1. 警 察 有 與 爸 爸 聯 絡 , 因 此 爸 爸 每<br />

天 接 送 。<br />

2. 男 友 的 約 束 力 。<br />

3. 在 班 上 與 朋 友 搞 笑 。<br />

藉 此 以 上 小 熊 的 自 傳 大 綱 與 各 時 期 生 活 事 件 分 析 , 更 能 清 楚 呈 現 小 熊 的 生 活 歷 程 。 以 下 另 就 輔 導 老 師 對<br />

於 小 熊 的 整 體 觀 感 加 以 說 明 。<br />

2. 輔 導 老 師 的 觀 感<br />

老 師 對 小 熊 會 畫 畫 的 優 點 表 示 支 持 , 鼓 勵 她 參 與 學 校 畫 畫 的 課 程 。 老 師 認 為 小 熊 屬 於 較 安 靜 乖 巧 、 滿 聽<br />

話 、 有 禮 貌 型 的 學 生 , 在 學 校 內 表 現 都 算 還 可 以 , 至 少 不 會 有 太 離 譜 的 行 為 出 現 。 對 於 小 熊 需 要 改 進 的 地 方<br />

為 生 活 作 息 , 才 不 會 在 學 校 看 起 來 一 直 很 累 的 樣 子 , 導 致 上 課 時 間 有 睡 覺 的 不 良 行 為 ; 老 師 希 望 小 熊 可 以 增<br />

強 閱 讀 能 力 , 讓 小 熊 的 負 向 自 我 評 價 藉 由 看 書 得 到 舒 緩 , 且 也 希 望 她 的 心 能 從 男 友 那 邊 回 來 些 , 並 提 醒 她 注<br />

意 保 護 自 己 措 施 要 做 好 。 老 師 認 為 家 庭 關 係 促 使 她 想 往 外 跑 跟 朋 友 在 一 起 , 對 於 小 熊 整 體 看 法 是 家 庭 出 了 問<br />

題 。<br />

( 二 ) 混 血 的 小 羊<br />

1. 個 案 小 羊 的 基 本 描 述<br />

媽 媽 是 菲 律 賓 外 籍 配 偶 的 小 羊 , 有 著 深 邃 的 五 官 、 小 麥 的 健 康 膚 色 。 獨 生 女 的 小 羊 , 小 四 以 前 一 直 是 四<br />

叔 叔 和 四 嬸 嬸 帶 大 的 , 偶 爾 則 會 與 母 親 、 爺 爺 享 受 天 倫 之 樂 , 對 於 小 時 候 的 美 好 回 憶 似 乎 只 停 留 在 此 刻 以 前 ,<br />

之 後 搬 回 與 爸 爸 、 二 叔 叔 一 家 人 同 住 。 訪 談 感 覺 小 羊 某 方 面 屬 於 順 從 者 角 色 , 聽 爸 爸 的 話 幫 忙 做 家 事 , 往 往<br />

對 朋 友 的 邀 約 小 羊 都 是 會 接 受 的 , 看 似 乖 巧 溫 馴 的 小 羊 , 背 後 卻 有 著 促 使 逃 學 逃 家 的 叛 逆 的 因 子 。 以 下 將 小<br />

羊 的 自 傳 大 綱 呈 現 如 下 表 8, 藉 以 展 開 小 羊 的 生 命 故 事 :<br />

265


稻 江 學 報 第 五 卷 第 一 期<br />

第 一 章<br />

正 常 生 活 與 阿 公 相 處 的 日 子<br />

表 8 小 羊 的 自 傳 大 綱<br />

一 、 小 班 時 在 安 親 班 生 活 規 律 , 沒 有 學 什 麼 有 去 補 習 班 , 那 時 候 經 常 跟 阿 公 玩 在 一 起 。<br />

二 、 媽 媽 在 高 雄 工 作 , 有 休 假 才 回 來 看 B, 父 母 分 居 。<br />

第 二 章<br />

四 叔 叔 家 與 嬸 嬸 的 督 導<br />

一 、 大 班 至 小 學 四 年 級 以 前 住 在 四 叔 叔 家 的 日 子 , 嬸 嬸 在 功 課 上 的 要 求 。<br />

二 、 滿 習 慣 的 , 因 為 可 以 跟 姑 姑 去 爬 山 。<br />

三 、 嬸 嬸 會 叫 我 把 課 文 念 給 她 聽 才 能 出 去 玩 , 她 會 教 不 然 就 是 叫 姑 姑 的 表 姐 他 們 教 , 因 為 住<br />

在 隔 壁 。<br />

四 、 成 績 在 三 十 名 以 前 , 國 文 、 英 文 、 數 學 全 部 都 要 補 然 後 還 有 心 算 。<br />

第 三 章<br />

課 業 要 求 變 鬆<br />

二 、 三 下 之 後 搬 回 跟 爸 爸 住 了 , 就 不 用 去 補 習 班 上 課 。<br />

三 、 都 在 玩 應 該 算 是 很 自 由 。<br />

四 、 對 成 績 沒 有 感 覺 , 因 為 只 顧 著 玩 。<br />

第 四 章<br />

運 動 ( 跑 步 ) 的 光 榮 時 光<br />

一 、 小 五 小 六 年 級 交 新 朋 友 。<br />

二 、 運 動<br />

1. 跑 步 : 三 四 年 級 有 二 或 三 名 , 五 六 年 級 有 第 一 。<br />

2. 對 球 類 運 動 有 興 趣 : 排 球 、 巧 固 球 。<br />

第 五 章<br />

四 嬸 嬸 的 過 世 和 家 人 互 動 變 少<br />

就 比 較 沒 有 和 家 人 互 動 , 有 困 難 的 話 才 會 去 找 他 們 。<br />

第 六 章<br />

休 閒 活 動 轉 變 與 朋 友 圈 廣 闊<br />

一 、 國 一 不 太 會 玩 球 了 就 會 去 逛 街 、 練 排 舞 。<br />

二 、 線 上 遊 戲 : 小 六 開 始 接 觸 , 國 一 下 課 後 幾 乎 天 天 報 到 。<br />

第 七 章<br />

與 家 人 關 係 不 和<br />

一 、 國 一 至 國 二 跟 嬸 嬸 和 家 人 吵 架 。<br />

二 、 都 不 太 會 和 家 裡 人 互 動 。<br />

第 八 章<br />

家 庭 關 係 疏 離 、 惡 化 , 逃 家 逃 學 行 為 出 現<br />

國 二 與 家 人 衝 突 因 而 逃 家 導 致 逃 學 , 因 為 書 包 都 放 在 家 裡 , 也 不 能 穿 便 服 上 學 。<br />

第 九 章<br />

反 省 逃 家 、 逃 學 過 程<br />

一 、 怕 被 抓 , 住 外 面 不 方 便 , 睡 別 人 床 不 習 慣 , 會 睡 不 著 。<br />

二 、 嗯 都 會 回 家 了 。<br />

資 料 來 源 : 研 究 者 自 行 編 繪<br />

然 而 , 研 究 者 一 同 參 與 屬 於 小 羊 從 出 生 的 到 訪 談 期 間 的 生 命 故 事 , 將 其 彙 整 如 下 表 9:<br />

266


稻 江 學 報 第 五 卷 第 一 期<br />

表 9 小 羊 的 各 時 期 生 活 事 件 分 析<br />

時 期 演 變 中 的 生 活 事 件 分 析 說 明<br />

0-3 歲 出 生 地<br />

成 長 地<br />

省 籍<br />

家 中 成 員<br />

父 母 職 業<br />

嘉 義 縣<br />

朴 子 市<br />

閩 南 人<br />

父 、 二 叔 、 二 嬸 、 兩 堂 弟 、 堂 妹<br />

爸 爸 清 潔 工 、 媽 媽 在 高 雄 賣 手 錶<br />

3-6 歲<br />

幼 稚 園 時 期<br />

7-9 歲<br />

小 學 一 年 級 至<br />

小 學 三 年 級 下<br />

學 期<br />

10-12<br />

小 三 下 至 小 學<br />

六 年 級<br />

與 媽 媽 和 爺 爺 相 處 的 快 樂 童 年<br />

大 班 時 曾 搬 家<br />

在 四 嬸 嬸 家 的 正 常 生 活<br />

小 學 二 年 級 八 歲 時 , 重 要 他 人<br />

的 離 開<br />

搬 回 與 爸 爸 住<br />

分 班 認 識 更 多 人<br />

在 運 動 方 面 光 榮 事 蹟<br />

四 嬸 嬸 的 過 世 , 和 家 人 互 動 變<br />

少<br />

作 業 不 繳 交<br />

五 年 級 逃 學 傾 向<br />

1. 有 回 菲 律 賓 過 給 外 婆 看 , 偶 爾 假<br />

日 媽 媽 休 假 會 回 來 看 小 羊 。<br />

2. 爺 爺 此 時 已 生 病 , 受 爺 爺 疼 愛 ,<br />

經 常 去 爺 爺 房 間 玩 。<br />

大 班 前 與 爺 爺 、 爸 爸 和 二 叔 叔 住 一 起 , 大 班<br />

才 搬 到 與 四 叔 叔 和 嬸 嬸 同 住 。<br />

1. 受 到 四 嬸 嬸 的 監 督 課 業 。<br />

2. 國 文 、 英 文 、 數 學 和 心 算 都 要 補<br />

習 , 成 績 有 在 全 班 前 三 十 名 以 前 。<br />

3. 可 以 與 姑 姑 去 爬 山 。<br />

重 大 的 打 擊 , 爺 爺 的 過 世 、 媽 媽 離 開 回 菲 律<br />

賓 。<br />

1. 家 中 成 員 還 有 二 叔 叔 全 家 , 分 別<br />

是 二 嬸 嬸 、 兩 位 堂 弟 、 一 位 堂 妹 。<br />

2. 不 想 去 補 習 , 便 與 家 裡 附 近 小 孩<br />

玩 , 自 顧 玩 樂 。<br />

因 小 學 五 年 級 有 再 分 班 , 認 識 更 多 人<br />

1. 跑 步 方 面 三 四 年 級 有 二 或 三<br />

名 , 五 六 年 級 有 第 一 名 。<br />

2. 球 類 運 動 排 球 、 巧 固 球 、 籃 球 皆<br />

很 有 興 趣 。<br />

在 五 年 級 時 四 嬸 嬸 有 搬 至 一 起 住 , 小 學 六 年<br />

級 四 嬸 嬸 過 世 後 , 就 比 較 沒 有 和 家 人 互 動 ,<br />

當 有 困 難 時 才 會 找 家 人 。<br />

作 業 不 會 的 便 不 繳 交 。<br />

功 課 不 會 時 , 去 學 校 覺 得 無 聊 不 知 道 做 什<br />

麼 , 便 找 理 由 不 去 學 校 , 在 家 裡 看 電 視 、 睡<br />

覺 。<br />

因 嬸 嬸 帶 去 堂 弟 去 的 關 係 , 使 也 能 跟 著 去 。<br />

第 一 次 去 網 咖<br />

13 歲 國 一 與 家 人 疏 離 1. 國 一 至 國 二 期 間 跟 嬸 嬸 和 家 人<br />

經 常 吵 架 。<br />

267


稻 江 學 報 第 五 卷 第 一 期<br />

國 一 時 期<br />

14 歲<br />

國 二 時 期<br />

經 常 曠 課 請 病 假<br />

交 友 圈 變 大 , 受 他 人 影 響<br />

與 家 人 關 係 惡 化<br />

偏 差 行 為 惡 化<br />

反 省 逃 學 逃 家 行 為<br />

2. 都 不 太 會 和 家 裡 人 互 動 。<br />

一 方 面 是 真 的 生 病 , 沒 請 假 , 另 一 方 是 和 同<br />

學 互 動 不 佳 。<br />

1. 藉 由 網 咖 、 和 與 朋 友 出 去 玩 , 認<br />

識 更 多 朋 友 , 第 一 任 男 友 網 路 上 認 識 , 第 二<br />

任 為 和 朋 友 出 去 玩 認 識 的 。<br />

2. 作 弊 , 看 到 作 在 前 面 同 學 作 弊 ,<br />

也 因 此 跟 著 作 弊 。<br />

3. 喝 酒 , 跟 朋 友 玩 、 陪 朋 友 喝 等 。<br />

1. 和 家 人 吵 架 更 為 嚴 重 , 決 定 逃 家<br />

把 心 情 恢 復 再 回 家 。<br />

2. 逃 家 也 因 此 逃 學 了 。<br />

1. 喝 酒 , 有 同 學 帶 入 校 園 。<br />

2. 和 朋 友 玩 , 深 夜 才 回 家 。<br />

1. 擔 心 會 被 警 察 抓 。<br />

2. 在 家 中 怕 無 聊 , 學 校 有 同 學 的 陪 伴 。<br />

資 料 來 源 : 研 究 者 自 行 編 繪<br />

藉 此 以 上 小 羊 的 自 傳 大 綱 與 各 時 期 生 活 事 件 分 析 , 更 能 清 楚 呈 現 小 羊 的 生 活 歷 程 。 以 下 另 就 輔 導 老 師 對<br />

於 小 羊 的 整 體 觀 感 加 以 說 明 。<br />

2. 輔 導 老 師 的 觀 感<br />

老 師 認 為 小 羊 因 常 上 網 咖 , 所 以 應 該 對 於 打 字 速 度 方 面 算 是 她 的 強 項 ; 而 對 於 小 羊 的 缺 點 都 是 在 校 以 外<br />

的 行 為 , 說 謊 、 頂 嘴 行 為 都 有 , 會 覺 得 她 要 改 進 的 地 方 為 對 爸 爸 的 態 度 ; 老 師 認 為 小 羊 會 有 這 些 偏 差 行 為 可<br />

能 原 因 來 自 於 交 到 壞 朋 友 , 因 此 有 建 議 爸 爸 讓 她 到 住 宿 學 校 隔 離 這 些 不 良 的 朋 友 , 但 家 長 方 面 不 忍 心 這 麼 做 。<br />

老 師 對 於 小 羊 整 體 看 法 是 , 小 羊 與 家 裡 的 關 係 乃 是 最 大 關 鍵 , 如 果 有 改 善 就 比 較 能 約 束 不 會 往 外 跑 , 去 依 附<br />

於 那 些 偏 差 同 儕 。<br />

二 、 逃 學 逃 家 之 影 響 因 素<br />

在 第 二 部 份 針 對 兩 位 受 訪 者 的 生 活 歷 程 , 歸 納 為 個 主 要 探 討 逃 學 逃 家 之 影 響 因 素 :「 家 」- 原 是 遮 風 避 雨<br />

的 港 口 、「 學 校 、 老 師 」- 乃 是 追 求 夢 想 的 地 方 、 應 是 引 領 求 知 向 上 的 燈 塔 、「 同 儕 」- 本 是 學 習 成 長 的 良 伴 、<br />

「 逃 學 與 逃 家 行 為 」, 以 及 「 偏 差 行 為 」 等 五 個 主 題 , 依 以 上 主 題 , 分 別 詮 釋 逃 學 、 逃 家 少 女 之 生 活 歷 程 。<br />

( 一 ) 「 家 」- 原 是 遮 風 避 雨 的 港 口<br />

由 受 訪 的 家 庭 者 狀 況 可 瞭 解 , 兩 位 個 案 皆 來 自 家 庭 功 能 不 彰 的 環 境 , 如 因 素<br />

包 含 父 母 離 異 、 家 庭 貧 困 、 管 教 態 度 放 任 、 親 屬 間 不 和 睦 、 家 庭 氣 氛 不 佳 等 。<br />

1. 父 母 離 異 ……<br />

<br />

<br />

沒 有 他 們 離 了 才 跟 我 說 他 們 要 離 婚 。(A1-119)<br />

好 像 媽 媽 回 去 之 後 就 不 能 在 提 到 她 。(B1-115)<br />

268


稻 江 學 報 第 五 卷 第 一 期<br />

2. 家 庭 貧 困 ……<br />

<br />

<br />

<br />

<br />

<br />

<br />

是 學 校 錢 還 沒 繳 交 而 已 。 午 餐 和 學 費 。(B3-137~138)<br />

註 冊 費 那 些 。 啊 上 上 個 月 的 營 養 午 餐 都 沒 繳 , 現 在 有 要 營 養 午 餐 的 錢 了 (A3-64)<br />

3. 管 教 態 度 放 任 ……<br />

以 前 會 要 求 , 現 在 不 會 。(A2-36)<br />

之 前 會 管 不 能 出 去 , 現 在 比 較 不 會 管 了 。(B2-09)<br />

4. 親 屬 間 不 和 睦 ……<br />

沒 有 , 因 為 覺 得 她 聽 不 懂 , 每 次 講 她 都 在 那 邊 反 駁 。(A1-134)<br />

嗯 就 會 經 常 和 她 們 吵 架 , 吵 到 最 後 大 家 就 會 不 想 理 我 這 樣 子 。(B1-07)<br />

5. 家 庭 氣 氛 不 佳 ……<br />

<br />

就 是 感 覺 很 悶 , 因 為 其 實 大 家 都 很 少 講 話 , 在 家 也 只 是 玩 電 腦 , 然 後 偶 爾 不 開 心 就 被 念 一 下 , 然 後 就 吵<br />

一 下 架 , 如 果 很 熱 鬧 就 會 覺 得 很 吵 。(A5-23)<br />

因 為 不 想 經 常 這 樣 吵 架 , 因 為 吵 架 在 家 又 不 開 心 , 就 不 知 道 該 怎 麼 辦 就 暫 時 離 家 , 把 心 情 恢 復 一 下 。<br />

(B1-160)<br />

小 熊 在 父 母 離 婚 後 因 媽 媽 在 外 地 工 作 , 目 前 於 外 公 外 婆 撫 養 ; 小 羊 的 媽 媽 因 離 婚 後 , 回 了 菲 律 賓 就 再 也<br />

沒 聯 絡 。 兩 位 個 案 因 處 於 經 濟 拮 据 的 狀 態 , 導 致 學 期 中 部 份 學 雜 費 未 繳 。 兩 位 的 父 母 都 曾 對 課 業 、 離 家 遠 近<br />

等 行 為 有 要 求 , 但 之 後 皆 採 用 放 任 、 鬆 懈 方 式 。 在 家 中 與 父 母 溝 通 不 良 好 的 兩 位 個 案 , 依 附 父 母 的 感 覺 相 對<br />

也 較 低 。 小 熊 與 小 羊 皆 和 家 人 不 講 話 、 互 動 少 , 然 此 時 家 無 法 提 供 健 全 的 教 養 功 能 時 , 漸 漸 醞 釀 出 「 不 得 不<br />

逃 」 之 感 受 , 使 家 只 是 一 個 不 願 待 的 “ 場 所 ”。<br />

( 二 ) 「 學 校 、 老 師 」- 乃 是 追 求 夢 想 的 地 方<br />

由 受 訪 者 的 訪 談 中 可 以 瞭 解 , 校 園 生 活 的 感 受 不 佳 , 促 使 上 課 玩 樂 、 作 弊 等 偏 差 行 為 產 生 , 進 而 產 生 負<br />

向 自 我 評 價 , 甚 至 選 擇 最 後 手 段 逃 離 學 校 。 而 逃 學 的 重 要 成 分 包 含 : 錯 誤 的 解 讀 與 不 敢 親 近 老 師 ; 繳 交 作 業<br />

或 作 弊 、 不 在 乎 成 績 與 考 試 ; 上 課 睡 覺 和 玩 樂 ; 負 向 的 自 我 評 價 ; 課 業 感 對 到 折 挫 與 無 趣 的 校 園 ; 遲 到 、 翹<br />

課 、 曠 課 。<br />

1. 錯 誤 的 解 讀 與 不 敢 親 近 老 師 ……<br />

嗯 因 為 我 在 睡 覺 , 考 試 已 經 猜 完 了 , 他 就 說 手 機 拿 來 , 我 就 說 我 有 沒 怎 樣 我 在 睡 覺 , 就 很 無 言 ,<br />

故 意 找 我 麻 煩 。 那 時 候 他 心 情 不 好 的 話 就 會 很 不 爽 我 們 那 班 , 就 會 一 直 批 評 說 什 麼 你 們 班 是 啞 巴 , 隔 壁<br />

班 是 腦 殘 。(A2-174)<br />

喔 好 像 之 前 不 知 道 為 什 麼 就 會 被 老 師 打 。(B1-123)<br />

沒 有 , 因 為 我 不 太 會 去 找 老 師 。(B2-102)<br />

嗯 對 。 他 就 用 很 懷 疑 的 口 氣 說 : 沒 有 喔 ! 就 一 直 看 我 , 然 後 會 嚇 人 家 , 他 就 說 我 們 班 有 人 要 被 抓 去 關 ,<br />

你 知 道 嗎 ? 然 後 就 一 直 講 又 很 諷 刺 , 很 討 厭 。<br />

(A2-113)<br />

2. 繳 交 作 業 或 作 弊 、 不 在 乎 成 績 與 考 試 ……<br />

月 考 的 時 候 , 就 交 換 考 卷 寫 。 我 就 跟 一 個 成 績 比 較 好 的 , 我 就 把 考 卷 丟 給 她 。<br />

(A4-95)<br />

<br />

<br />

<br />

作 業 幾 乎 都 沒 有 交 。(B2-105)<br />

3. 上 課 睡 覺 和 玩 樂 ……<br />

來 學 校 就 東 西 放 著 睡 覺 , 睡 到 中 午 被 叫 起 來 吃 飯 , 吃 完 又 繼 續 睡 到 下 午 。(A3-116)<br />

上 課 不 是 睡 覺 就 聽 課 而 已 , 不 然 就 是 玩 自 己 的 東 西 或 和 他 們 玩 。(B1-199)<br />

269


稻 江 學 報 第 五 卷 第 一 期<br />

4. 負 向 的 自 我 評 價 ……<br />

<br />

<br />

<br />

<br />

<br />

<br />

不 聰 明 。(A4-11)<br />

就 笨 笨 的 吧 ! 就 有 時 候 很 白 癡 的 問 題 都 會 問 。(B3-116~117)<br />

5. 課 業 感 對 到 折 挫 與 無 趣 的 校 園 ……<br />

沒 有 , 數 學 很 差 , 嗯 因 為 上 了 國 中 之 後 , 發 現 數 學 變 得 很 複 雜 , 公 式 很 多 , 懶 得 去 瞭 解 它 , 因 為 我 覺 得<br />

出 了 社 會 應 該 不 需 要 用 到 。(A2-139)<br />

所 以 我 覺 得 來 學 校 沒 有 意 義 , 那 乾 脆 在 家 裡 睡 就 就 好 。(A2-193)<br />

嗯 功 課 是 不 太 會 , 去 那 邊 不 知 道 要 幹 嘛 。(B2-119)<br />

6. 遲 到 、 翹 課 、 曠 課 ……<br />

有 時 候 會 遲 到 , 要 不 然 就 是 沒 有 來 。 一 兩 天 沒 去 。(B2-115)<br />

兩 位 個 案 對 老 師 有 著 不 好 的 印 象 , 導 致 較 難 親 近 老 師 。 在 學 業 方 面 遇 到 挫 折 時 , 會 讓 小 熊 、 小 羊 在 學 習<br />

生 涯 有 了 阻 礙 , 抄 襲 或 未 繳 交 作 業 、 作 弊 、 不 在 乎 成 績 與 考 試 、 上 課 玩 樂 、 睡 覺 乃 形 成 了 常 態 。 因 此 對 於 小<br />

羊 、 小 熊 在 學 校 無 法 專 心 讀 書 上 課 , 學 校 生 活 沒 有 目 標 , 然 而 課 程 的 安 排 使 得 學 習 的 路 程 更 加 艱 苦 , 負 向 的<br />

自 我 評 價 將 油 然 而 生 , 在 課 業 感 到 挫 折 和 無 趣 的 校 園 生 活 , 翹 課 、 曠 課 等 情 形 會 是 不 斷 再 上 演 的 戲 碼 。 無 趣<br />

的 校 園 生 活 讓 學 業 欠 佳 的 小 熊 和 小 羊 , 成 為 遠 離 學 校 的 一 個 主 因 , 而 校 外 的 生 活 模 式 ( 回 家 睡 覺 、 去 網 咖 、<br />

與 朋 友 在 一 起 等 ) 乃 是 她 們 所 追 求 期 待 的 。<br />

( 三 ) 「 同 儕 」- 本 是 學 習 成 長 的 良 伴<br />

在 訪 談 兩 位 受 訪 者 的 交 友 狀 況 , 發 現 同 儕 影 響 著 她 們 逃 學 、 逃 家 行 為 等 偏 差 行 為 的 自 然 也 不 容 忽 視 。 包<br />

含 : 有 反 感 的 同 學 關 係 、 網 咖 與 陣 頭 朋 友 、 不 良 友 伴 與 較 年 長 的 朋 友 。<br />

1. 有 反 感 的 同 學 關 係 ……<br />

是 之 前 比 較 不 好 。 因 為 不 和 人 家 聊 天 。 應 該 是 不 太 會 理 她 們 這 樣 。(B3 160-162)<br />

就 因 為 不 喜 歡 去 , 因 為 我 們 有 分 組 我 隔 壁 坐 一 個 她 討 厭 我 的 女 生 , 她 就 常 欺 負 我 , 我 就 不 喜 歡 去 學 校 。<br />

(A4-82)<br />

2. 網 咖 與 陣 頭 朋 友 ……<br />

就 例 如 說 我 認 識 你 好 了 , 你 就 一 直 介 紹 朋 友 給 我 認 識 , 可 是 過 了 一 陣 子 我 們 兩 就 沒 在 聯 絡 , 或 在 網 咖 我<br />

就 有 人 跟 我 要 即 時 , 就 又 介 紹 一 些 朋 友 給 我 認 識 。(A1-193)<br />

就 聊 天 , 不 然 有 的 是 要 出 陣 頭 那 種 , 就 去 看 他 們 練 。(B3-81)<br />

晚 上 就 我 男 朋 友 的 朋 友 帶 我 們 去 一 個 地 方 , 就 在 那 邊 看 電 視 , 吃 泡 麵 , 然 後 那 天 他 們 剛 好 出 陣 頭 , 就 放<br />

我 和 我 學 妹 , 就 不 知 道 要 去 哪 裡 。(A1-74)<br />

3. 不 良 友 伴 與 較 年 長 的 朋 友 ……<br />

<br />

<br />

<br />

可 是 因 為 她 去 網 咖 太 晚 , 她 就 不 敢 回 家 , 因 為 她 爸 管 很 嚴 , 所 以 她 就 好 幾 天 沒 回 家 , 有 叫 她 回 家 但 她 就<br />

是 不 要 。(A4-71)<br />

然 後 就 大 家 一 起 。 就 十 八 十 九 歲 吧 !(A1-184)<br />

嗯 。 有 一 個 比 較 大 , 大 概 二 一 吧 !(B1-186)<br />

小 熊 及 小 羊 的 學 校 同 儕 相 處 上 皆 普 通 而 已 , 與 學 校 同 學 間 的 依 附 就 薄 弱 了 點 。 小 羊 更 因 電 腦 課 大 部 分 同<br />

學 都 在 上 網 聊 天 室 , 但 不 幸 的 被 老 師 發 現 的 小 羊 , 成 為 班 上 之 後 不 能 再 玩 電 腦 的 代 罪 羔 羊 , 導 致 同 學 的 怪 罪<br />

與 漸 行 漸 遠 。 小 熊 與 小 羊 也 都 藉 由 依 附 網 路 交 友 , 間 接 認 識 到 陣 頭 的 朋 友 , 擴 充 了 交 友 圈 , 甚 至 結 交 到 較 年<br />

長 的 朋 友 , 其 提 升 偏 差 行 為 發 生 的 可 能 性 。 依 此 兩 位 研 究 參 與 者 面 對 與 同 學 關 係 不 佳 的 困 境 , 影 響 著 她 們 求<br />

學 意 願 , 甚 至 遠 離 學 校 尋 求 其 他 同 儕 的 認 同 , 而 依 附 的 往 往 是 社 會 大 眾 所 認 為 偏 差 同 儕 , 因 此 對 於 逃 學 、 逃<br />

家 行 為 等 偏 差 行 為 的 影 響 自 然 也 不 容 忽 視 。<br />

270


稻 江 學 報 第 五 卷 第 一 期<br />

三 、 逃 學 、 逃 家 行 為 歷 程 與 偏 差 行 為 之 分 析<br />

第 三 部 份 依 兩 位 研 究 參 與 者 的 生 活 歷 程 作 跨 個 案 方 式 , 探 討 直 接 或 間 接 影 響 少 年 選 擇 逃 家 、 逃 學 以 及 偏<br />

差 行 為 的 相 關 主 題 。<br />

( 一 ) 逃 學 、 逃 家 行 為 歷 程 之 分 析<br />

青 少 年 危 機 模 式 中 , 兩 位 個 案 家 庭 中 皆 有 負 向 前 提 的 存 在 , 貧 窮 、 家 庭 功 能 不 良 、 學 業 表 現 不 佳 、 偏 差<br />

同 儕 的 誘 導 、 自 我 傷 害 的 行 為 等 危 機 前 提 , 演 變 最 後 的 逃 學 、 逃 家 。<br />

1. 貧 窮 ……<br />

註 冊 費 那 些 。 啊 上 上 個 月 的 營 養 午 餐 都 沒 繳 , 現 在 有 要 營 養 午 餐 的 錢 了 。(A3-64)<br />

是 學 校 錢 還 沒 繳 交 而 已 。 午 餐 和 學 費 。 因 為 爸 爸 現 在 還 沒 辦 法 繳 。(B3 -137~138)<br />

2. 家 庭 功 能 不 良 ……<br />

嗯 不 算 不 好 啦 , 不 過 就 不 喜 歡 這 個 家 。(B4-16)<br />

3. 學 業 表 現 不 佳 ……<br />

<br />

<br />

沒 有 , 數 學 很 差 , 嗯 因 為 上 了 國 中 之 後 , 發 現 數 學 變 得 很 複 雜 , 公 式 很 多 , 懶 得 去 瞭 解 它 , 因 為 我 覺 得<br />

出 了 社 會 應 該 不 需 要 用 到 。(A2-139)<br />

不 知 道 , 就 不 想 讀 書 吧 。 小 五 。(B5-115~116)<br />

4. 偏 差 同 儕 的 誘 導 與 自 我 傷 害 ……<br />

就 是 功 課 變 得 比 較 差 , 朋 友 變 得 比 較 多 。(A6-39)<br />

就 跟 朋 友 去 玩 。 看 他 們 去 哪 就 去 哪 。(B3-77)<br />

不 知 道 耶 , 因 為 找 不 到 發 洩 。(A3-22)( 割 腕 自 傷 行 為 )<br />

5. 逃 學 、 逃 家 ……<br />

因 為 不 想 經 常 這 樣 吵 架 , 因 為 吵 架 在 家 又 不 開 心 , 就 不 知 道 該 怎 麼 辦 就 暫 時 離 家 , 把 心 情 恢 復 一 下 。<br />

(B1-160)<br />

沒 有 吧 , 阿 就 是 因 為 去 喝 酒 , 就 在 那 邊 鬧 , 就 翹 家 了 。 因 為 朋 友 和 男 朋 友 分 手 , 我 就 陪 她 喝 酒 。(A4-46)<br />

因 為 書 包 都 放 在 家 , 也 不 能 穿 便 服 來 「 學 校 」。(B6-213)<br />

6. 小 熊 小 羊 逃 學 歷 程 的 演 變 ……<br />

<br />

<br />

<br />

<br />

<br />

<br />

國 小 就 可 能 一 個 禮 拜 去 兩 次 而 已 吧 !(A4-83)<br />

一 兩 天 沒 去 。(B2-115)<br />

國 一 一 個 禮 拜 才 來 三 天 或 兩 天 吧 !(A4-89)<br />

一 兩 天 吧 !(B4-74)<br />

國 二 就 是 前 面 比 較 嚴 重 半 天 , 不 然 就 是 一 星 期 不 來 。(A4-91)<br />

嗯 一 個 禮 拜 。(B4-75)<br />

小 熊 及 小 羊 都 來 自 於 經 濟 較 拮 据 的 單 親 家 庭 , 且 父 母 因 工 作 之 繁 忙 常 常 會 疏<br />

於 管 教 , 導 致 家 庭 功 能 不 彰 。 且 在 另 一 主 根 學 校 中 , 無 法 依 附 此 系 統 , 對 於 學 校 的 課 業 感 到 很 難 、 放 棄 等 等 ,<br />

導 致 學 業 表 現 不 佳 的 早 期 負 向 行 為 或 經 驗 。 當 家 庭 與 學 校 無 法 提 供 青 少 年 支 撐 與 養 分 的 網 絡 結 構 , 瀕 臨 危 機<br />

邊 緣 的 小 羊 、 小 熊 , 都 曾 表 示 受 朋 友 影 響 較 大 , 在 受 到 偏 差 同 儕 的 誘 導 之 下 , 漸 漸 的 會 易 陷 入 高 度 危 機 。 因<br />

此 , 小 羊 與 小 熊 處 於 種 種 危 機 中 , 進 而 在 危 機 模 式 持 續 演 變 惡 化 下 , 最 後 形 成 自 我 傷 害 至 逃 學 、 逃 家 行 為 。<br />

( 二 ) 偏 差 行 為<br />

社 會 問 題 不 見 得 都 因 偏 差 行 為 而 引 起 , 但 是 偏 差 行 為 引 起 的 社 會 問 題 卻 是 較 為 嚴 重 且 應 迅 速 解 決 的 。 從<br />

訪 談 中 歸 納 出 的 偏 差 行 為 包 含 喝 酒 、 出 入 不 當 場 所 、 欺 騙 父 母 、 作 弊 、 深 夜 在 外 逗 留 遊 蕩 。<br />

1. 喝 酒 …….<br />

271


稻 江 學 報 第 五 卷 第 一 期<br />

小 時 候 是 跟 家 人 , 長 大 就 跟 朋 友 。(B4-123)「 喝 酒 」<br />

因 為 一 開 始 有 人 要 慶 生 , 就 說 要 喝 酒 , 那 時 候 覺 得 酒 很 難 喝 , 就 有 人 說 家 梅 子 會 比 較 好 喝 , 我 就 一 直 喝 。<br />

(A3-84)<br />

那 個 就 不 知 道 有 沒 有 被 記 , 因 為 我 們 班 有 一 個 人 帶 酒 來 學 校 。(B3-94)<br />

2. 出 入 不 當 場 所 ( 網 咖 )……<br />

本 來 不 敢 去 , 是 嬸 嬸 帶 我 去 「 網 咖 」 之 後 就 敢 去 。(B5-124)<br />

3. 欺 騙 父 母 ……<br />

有 阿 , 前 天 吧 ! 星 期 四 因 為 我 在 外 面 住 , 我 爸 就 問 我 在 哪 裡 , 我 就 說 在 家 裡 , 問 在 幹 嘛 , 我 就 說 我 在 睡<br />

覺 。(A4-116)<br />

嗯 偷 偷 去 就 好 , 因 為 告 訴 他 們 就 不 能 去 了 。(B2-137)<br />

4. 作 弊 ……<br />

月 考 的 時 候 , 就 交 換 考 卷 寫 。 我 就 跟 一 個 成 績 比 較 好 的 , 我 就 把 考 卷 丟 給 她 。<br />

(A4-95)<br />

<br />

<br />

<br />

班 上 有 些 人 作 弊 就 跟 她 們 一 起 作 弊 。(B4-62)<br />

5. 深 夜 在 外 逗 留 遊 蕩 ……<br />

因 為 有 時 候 他 們 說 約 三 十 幾 個 人 騎 腳 車 去 漁 人 碼 頭 , 然 後 就 被 警 察 追 。 嗯 快 要 十 二 點 , 被 警 察 追 就 沒 去<br />

了 。(A3-153~154)<br />

都 在 玩 吧 , 就 跟 朋 友 跑 出 去 玩 , 我 就 說 要 回 家 了 , 可 是 就 拖 到 「 凌 晨 」 兩 點 多 。(B4-178)<br />

兩 位 研 究 參 與 者 皆 因 為 不 願 意 讓 家 人 知 道 去 處 都 對 父 母 有 刻 意 的 隱 滿 , 而 小 羊 較 特 別 的 是 喝 酒 與 出 入 不<br />

當 場 所 , 起 初 都 是 在 家 人 的 支 持 下 而 產 生 的 偏 差 行 為 。 而 小 熊 不 同 於 小 羊 的 同 儕 影 響 的 偏 差 行 為 還 有 抽 菸 、<br />

自 傷 、 看 色 情 刊 物 、 賭 博 。<br />

就 因 為 那 時 候 學 妹 拿 給 我 , 就 說 抽 一 根 又 不 會 怎 樣 , 抽 一 根 就 覺 得 沒 什 麼 , 學 妹 就 跟 人 家 拿 一 把 , 又 拿<br />

給 我 四 根 把 他 抽 完 , 可 是 我 還 是 沒 有 上 癮 。(A3-105)<br />

嗯 看 到 表 姐 , 那 時 候 一 開 始 只 是 這 裡 「 手 背 」, 後 來 就 這 裡 「 手 腕 」。(A3-23)<br />

我 原 本 也 不 看 那 個 , 是 有 學 姐 說 那 很 看 , 就 一 直 逼 我 看 , 然 後 我 就 看 了 一 下 , 就 會 去 租 來 看 了 。(A4-199)<br />

「 色 情 漫 畫 」<br />

因 為 星 期 日 我 跟 她 賭 博 還 有 她 男 朋 友 , 我 輸 了 三 十 塊 , 我 就 說 不 玩 了 她 就 叫 我 玩 , 對 阿 我 就 被 罵 。<br />

(A5-124)<br />

小 熊 、 小 羊 的 偏 差 行 為 亦 是 來 自 於 家 庭 或 是 同 儕 , 如 果 依 然 處 於 眾 多 偏 差 行 為 的 環 境 , 逃 學 、 逃 家 情 形<br />

也 會 因 此 日 益 嚴 重 惡 化 , 可 能 接 觸 到 觸 犯 刑 罰 法 律 的 行 為 或 包 括 虞 犯 行 為 及 不 良 行 為 等 機 會 越 大 。<br />

伍 、<br />

綜 合 分 析 與 討 論<br />

一 、 綜 合 分 析<br />

本 研 究 根 據 前 述 家 庭 、 學 校 與 老 師 、 同 儕 、 逃 學 逃 家 行 為 及 偏 差 行 為 分 析 之 結 果 , 論 述 如 下 :<br />

( 一 ) 家 庭 因 素<br />

父 母 婚 姻 關 係 破 裂 、 經 濟 拮 据 的 家 庭 可 視 為 是 促 成 青 少 年 逃 學 逃 家 行 為 的 重 要 因 素 。 在 本 研 究 中 , 兩 位<br />

逃 學 逃 家 少 女 都 來 自 於 單 親 與 經 濟 拮 据 的 家 庭 。 其 家 庭 結 構 的 不 健 全 且 學 期 中 部 份 學 雜 費 未 繳 , 皆 處 於 低 社<br />

經 地 位 的 狀 態 。 對 經 濟 情 況 不 是 很 好 的 單 親 家 庭 , 父 母 必 須 一 人 肩 挑 全 家 生 計 , 無 暇 管 教 、 照 顧 青 少 年 , 會<br />

影 響 青 少 年 健 全 人 格 的 發 展 。<br />

兩 位 個 案 的 父 母 都 曾 對 課 業 、 離 家 遠 近 等 行 為 有 要 求 , 但 之 後 皆 採 用 鬆 懈 方 式 。 從 兩 位 個 案 分 析 結 果 ,<br />

顯 示 與 學 者 提 出 父 母 的 消 極 、 負 面 的 管 教 態 度 , 可 能 導 致 青 少 年 產 生 逃 家 , 而 逃 家 後 延 伸 更 多 的 偏 差 行 為 或<br />

逃 學 、 中 輟 。<br />

272


稻 江 學 報 第 五 卷 第 一 期<br />

小 熊 、 小 羊 常 會 與 父 母 、 家 人 有 著 溝 通 不 良 等 衝 突 , 造 成 各 過 各 的 , 而 家 人 的 互 不 諒 解 , 增 加 衝 突 的 機<br />

率 , 使 家 中 氣 氛 不 融 洽 , 以 至 於 小 熊 、 小 羊 較 不 願 與 家 人 說 話 , 依 附 父 母 或 家 程 度 也 相 對 較 低 , 對 於 家 的 感<br />

覺 也 就 是 悶 , 甚 至 不 喜 歡 這 個 家 而 向 外 逃 脫 。<br />

對 她 們 來 說 , 回 家 除 了 睡 覺 、 看 電 視 、 換 衣 服 等 , 家 似 乎 就 像 旅 社 一 般 , 家 的 意 義 比 起 我 們 少 了 很 多 很<br />

多 , 導 致 不 斷 的 向 外 尋 求 其 它 心 裡 滿 足 、 認 同 。<br />

家 庭 功 能 與 學 者 提 出 的 青 少 年 偏 差 行 為 則 與 學 者 之 結 論 呼 應 家 乃 提 供 養 育 、 教 育 、 情 感 支 持 、 經 濟 支 援<br />

等 功 能 , 當 這 些 功 能 無 法 彰 顯 時 , 會 造 成 對 青 少 年 之 「 推 力 」, 青 少 年 無 心 回 家 , 而 長 時 間 在 外 遊 蕩 , 暴 露 在<br />

危 機 或 偏 差 行 為 的 環 境 下 的 機 會 就 越 大 , 易 產 生 偏 差 行 為 。 本 研 究 家 庭 方 面 之 分 析 脈 絡 : 父 母 離 異 、 家 庭 貧<br />

困 管 教 態 度 不 良 親 屬 間 不 和 睦 、 家 庭 氣 氛 不 融 洽 家 庭 功 能 不 彰 。 本 研 究 結 果 在 此 脈 絡 中 得 到 了 驗 証 。<br />

( 二 ) 學 校 與 老 師 因 素<br />

兩 位 個 案 皆 不 太 願 意 親 近 老 師 , 因 此 對 老 師 有 著 許 多 負 面 的 思 考 與 讀 解 , 如 將 此 等 負 面 思 考 深 深 植 入 心<br />

中 , 更 加 速 師 生 情 感 的 惡 化 , 當 遇 到 學 習 困 難 、 生 活 障 礙 時 便 會 採 取 逃 避 、 不 服 從 師 長 及 反 抗 的 行 為 出 現 後 ,<br />

進 而 兩 位 個 案 皆 有 不 繳 作 業 、 翹 課 或 者 逃 學 等 偏 差 行 為 。<br />

小 熊 因 數 學 和 自 然 課 程 變 難 、 小 羊 覺 得 學 習 方 法 出 問 題 , 兩 者 對 學 習 進 度 的 落 後 , 對 課 業 感 到 挫 折 和 學<br />

習 的 痛 苦 , 學 習 的 路 程 更 加 艱 苦 , 使 得 小 羊 、 小 熊 在 學 習 生 涯 有 了 阻 礙 , 在 課 業 上 的 挫 折 伴 隨 而 來 是 負 向 的<br />

自 我 評 價 , 抄 襲 或 未 繳 交 作 業 、 作 弊 、 放 棄 不 在 乎 成 績 與 考 試 、 上 課 玩 樂 、 睡 覺 乃 形 成 了 常 態 。<br />

當 缺 乏 學 業 上 的 成 就 , 來 學 校 不 知 道 做 什 麼 沒 有 動 機 時 , 小 熊 、 小 羊 遲 到 、 翹 課 、 曠 課 、 逃 學 等 戲 碼 從<br />

小 學 階 段 至 國 一 、 國 二 日 益 嚴 重 。 兩 位 個 案 皆 因 為 課 業 的 跟 不 上 進 度 , 學 習 表 現 上 有 挫 折 , 跟 老 師 的 互 動 有<br />

著 衝 突 , 導 致 對 來 學 校 是 沒 意 義 的 感 覺 , 無 趣 的 校 園 生 活 讓 學 業 欠 佳 、 師 生 關 係 的 不 密 切 , 成 為 遠 離 學 校 的<br />

二 個 主 因 , 造 成 兩 位 個 案 皆 有 逃 學 的 現 象 出 現 。<br />

學 校 是 一 個 教 育 的 場 域 , 對 青 少 年 發 揮 學 校 之 正 面 教 育 機 能 。 當 無 法 讓 他 們 在 學 校 受 到 老 師 快 樂 的 教 導 、<br />

缺 乏 學 業 成 就 , 學 校 乃 是 對 青 少 年 的 「 推 力 」, 青 少 年 不 願 留 在 學 校 , 就 學 時 間 在 外 遊 蕩 , 暴 露 在 危 機 或 偏 差<br />

行 為 的 環 境 下 的 機 會 就 越 大 , 易 產 生 偏 差 行 為 。 本 研 究 學 校 、 老 師 方 面 的 分 析 脈 絡 為 : 師 生 關 係 不 佳 學 行<br />

表 現 不 差 無 趣 的 校 園 生 活 等 是 影 響 青 少 年 偏 差 行 為 的 產 生 因 素 。 本 研 究 結 果 在 此 脈 絡 中 得 到 了 驗 証 。<br />

( 三 ) 同 儕 因 素<br />

小 熊 與 小 羊 都 曾 有 與 同 學 不 愉 快 的 相 處 經 驗 , 因 而 同 學 漸 行 漸 遠 。 而 兩 位 個 案 的 學 校 同 儕 相 處 上 也 只 是<br />

普 通 而 已 , 與 學 校 同 學 間 的 依 附 就 薄 弱 了 點 , 逃 避 同 學 衝 突 或 在 班 上 人 際 關 係 不 佳 。 影 響 著 她 們 上 學 的 意 願<br />

或 遠 離 學 校 結 交 較 多 網 咖 或 因 網 路 遊 戲 認 識 的 網 友 、 陣 頭 的 朋 友 , 交 友 圈 向 外 拓 展 的 結 果 。 因 認 識 的 人 越 來<br />

越 多 , 兩 位 個 案 的 交 友 圈 都 有 逃 學 逃 家 等 偏 差 行 為 的 或 年 紀 比 自 己 大 的 十 八 歲 以 上 的 朋 友 。 如 此 , 較 多 這 些<br />

偏 差 同 儕 的 認 同 , 影 響 小 熊 、 小 羊 都 有 一 些 偏 差 行 為 如 作 弊 、 抽 菸 、 喝 酒 等 , 甚 至 嚴 重 的 逃 學 、 逃 家 行 為 。<br />

在 人 際 關 係 的 脈 絡 中 友 誼 滿 足 我 們 親 和 需 求 , 一 旦 個 人 無 法 建 立 起 良 好 的 同 儕 關 係 , 則 將 無 法 滿 足 此 需<br />

求 , 甚 至 被 認 為 是 難 相 處 、 被 排 斥 的 人 。 本 研 究 同 儕 方 面 的 分 析 脈 絡 為 : 同 學 互 動 普 通 或 被 欺 負 向 外 尋 求<br />

朋 友 的 認 同 ( 偏 差 團 體 : 網 咖 與 陣 頭 的 朋 友 、 網 友 ; 年 長 的 朋 友 ) 逃 學 、 逃 家 等 偏 差 行 為 。 本 研 究 結 果 在<br />

273


稻 江 學 報 第 五 卷 第 一 期<br />

此 脈 絡 中 得 到 了 驗 証 。<br />

二 、 討 論<br />

依 據 本 研 究 發 現 所 歸 納 的 因 素 與 國 內 外 相 關 研 究 結 果 相 較 大 致 上 相 同 , 但 有 亦 不 同 之 處 , 可 就 以 下 進 行<br />

討 論 。<br />

何 明 晃 (2009) 在 「 經 常 逃 學 而 不 逃 家 其 學 校 與 家 庭 經 驗 研 究 」 中 , 提 出 青 少 年 如 感 受 到 家 庭 所 提 供 之<br />

溫 暖 氣 氛 , 體 會 家 人 關 愛 , 在 校 無 論 是 學 業 成 績 、 同 儕 互 動 、 老 師 關 懷 各 方 面 均 為 負 面 經 驗 時 , 理 性 評 估 之<br />

下 只 選 擇 逃 學 而 不 逃 家 , 與 本 研 究 不 相 符 。 本 研 究 認 為 除 學 校 因 素 外 , 還 有 家 庭 因 素 導 致 個 案 的 逃 學 情 況 。<br />

本 研 究 兩 位 個 案 皆 在 此 六 次 訪 談 期 間 , 因 父 親 的 接 送 上 學 降 低 逃 學 的 現 象 , 如 「 本 來 今 天 不 來 學 校 的 , 因 為<br />

我 布 鞋 借 給 別 人 了 , 我 爸 爸 很 堅 持 要 帶 我 來 學 校 , 然 後 就 帶 我 去 買 一 雙 布 鞋 。(A1-123)」;「 爸 爸 會 帶 我 來<br />

(B2-171)」。 故 若 能 加 強 家 庭 的 功 能 , 必 能 減 少 個 案 逃 學 行 為 。 因 此 本 研 究 提 出 青 少 年 逃 學 逃 家 原 因 是 多 重 因<br />

素 配 合 下 才 會 造 成 的 , 不 單 只 是 學 校 因 素 , 家 庭 功 能 薄 弱 、 無 力 管 教 也 是 促 成 逃 學 行 為 重 要 因 素 之 一 。<br />

其 次 , 根 據 Hirschi(1969) 青 少 年 對 同 儕 的 依 附 程 度 , 主 要 取 決 於 自 己 與 朋 友 的 情 感 認 同 , 以 及 尊 重 朋<br />

友 的 意 見 , 換 言 之 , 就 同 儕 關 係 層 面 而 言 , 青 少 年 與 同 儕 的 互 動 關 係 越 好 , 將 會 越 認 同 與 在 意 同 儕 , 進 而 使<br />

得 偏 差 行 為 發 生 的 可 能 性 降 低 。 在 本 研 究 兩 位 個 案 並 未 獲 得 支 持 , 如 同 Hirschi 曾 批 評 自 己 的 社 會 控 制 理 論 ,<br />

認 為 該 理 論 低 估 了 偏 差 同 儕 的 朋 友 影 響 。 因 此 本 研 究 將 同 儕 部 分 區 分 「 不 易 相 處 的 同 學 」 與 「 促 進 偏 差 行 為<br />

的 同 儕 」, 至 於 解 釋 社 會 控 制 理 論 在 同 儕 依 附 的 不 足 點 , 再 依 此 觀 點 為 基 礎 , 進 一 步 探 討 偏 差 同 儕 間 互 動 影 響<br />

偏 差 行 為 產 生 之 現 象 。 本 研 究 亦 發 現 愈 是 經 常 依 附 於 偏 差 同 儕 、 與 比 自 己 年 長 的 同 儕 朋 友 , 將 反 而 提 升 偏 差<br />

行 為 發 生 的 可 能 。<br />

再 者 , 小 熊 、 小 羊 的 父 母 皆 為 離 婚 的 狀 態 , 而 不 同 之 處 為 小 熊 目 前 於 外 公 外 婆 撫 養 , 小 羊 則 與 父 親 同 住 。<br />

在 逃 學 、 逃 家 的 生 活 歷 程 乃 大 致 相 同 , 皆 因 家 庭 功 能 不 彰 、 師 生 關 係 不 良 、 低 學 業 成 就 、 同 學 相 處 普 通 與 排<br />

斥 , 導 致 不 喜 歡 在 家 與 上 學 , 而 因 結 交 不 良 同 儕 、 從 事 不 良 休 閒 活 動 , 進 而 逃 學 與 逃 家 行 為 、 違 規 與 偏 差 行<br />

為 , 只 是 在 程 度 或 形 式 上 一 定 略 有 不 同 之 處 。 然 而 , 研 究 者 發 現 小 熊 有 較 多 不 同 於 小 羊 的 偏 差 行 為 , 如 抽 菸 、<br />

自 傷 、 和 老 師 頂 嘴 、 看 色 情 刊 物 、 賭 博 等 , 使 吾 人 感 到 好 奇 , 是 否 可 能 因 隔 代 教 養 有 關 聯 性 或 者 還 有 其 他 可<br />

能 的 因 素 , 導 致 小 熊 較 多 偏 差 行 為 產 生 , 值 得 再 深 入 加 以 探 討 。<br />

陸 、 結 論 與 建 議<br />

一 、 結 論<br />

藉 由 對 兩 位 個 案 的 訪 談 資 料 所 歸 納 出 來 , 影 響 逃 學 逃 家 之 個 人 生 活 歷 程 的 家 庭 、 學 校 與 老 師 、 同 儕 因 素<br />

歸 納 如 下 表 10, 藉 以 回 答 研 究 問 題 一 :<br />

表 10 生 活 歷 程 主 題 與 影 響 因 素 歸 納 彙 整 表<br />

幼 稚 園<br />

小 學 低 、 中<br />

小 學 高 年 級 時 期<br />

國 中 一 年 級 時<br />

國 中 二 年 級 時<br />

時 期<br />

年 級 時 期<br />

期<br />

期<br />

小 熊 之<br />

生 活 歷<br />

程 主 題<br />

被 栽 培<br />

珠 心 算<br />

的 生 活<br />

穩 定 上 學<br />

和 聽 父 母<br />

話 的 乖 小<br />

孩<br />

父 母 離 婚 、 管 教 放 任 、 不<br />

補 習 課 業 變 差 、 被 同 學 欺<br />

負 、 已 有 一 些 偏 差 行 為<br />

( 作 弊 、 接 觸 色 情 刊 物<br />

開 始 接 觸 校 外<br />

的 朋 友 、 偏 差 行<br />

為 惡 化 ( 喝 酒 、<br />

自 傷 )<br />

家 人 關 係 疏<br />

離 、 逃 家 與 逃<br />

學 行 為 、 上 學<br />

頻 率 較 正 常<br />

274


稻 江 學 報 第 五 卷 第 一 期<br />

小 羊 之<br />

生 活 事<br />

件 主 題<br />

正 常 快<br />

樂 童 年<br />

生 活<br />

穩 定 上 學<br />

與 被 嬸 嬸<br />

督 導 的 日<br />

子<br />

等 )<br />

重 要 他 人 ( 四 嬸 嬸 及 媽<br />

媽 ) 離 開 、 管 教 放 任 、 朋<br />

友 變 多 愛 玩 、 課 業 變 差 、<br />

已 有 一 些 偏 差 行 為 ( 出 入<br />

不 當 場 所 、 未 繳 交 作 業 )<br />

朋 友 圈 更 廣<br />

闊 、 家 人 疏 離 、<br />

偏 差 行 為 惡 化<br />

( 喝 酒 、 曠 課 )<br />

影 響 因<br />

素<br />

家 庭 家 庭 、 學 校 家 庭 、 學 校 、 同 儕 家 庭 、 學 校 、 偏<br />

差 同 儕<br />

資 料 來 源 : 研 究 者 自 行 編 繪<br />

家 人 關 係 惡<br />

化 、 偏 差 行 為<br />

惡 化 、 逃 學 與<br />

逃 家 行 為 、 反<br />

省 逃 學 逃 家 行<br />

為<br />

家 庭 、 學 校 、<br />

偏 差 同 儕<br />

綜 合 本 研 究 , 兩 位 個 案 發 生 逃 學 逃 家 行 為 的 影 響 因 素 中 , 都 不 約 而 同 的 呈 現 出 家 庭 、 學 校 與 老 師 、 同 儕 ,<br />

只 是 對 個 案 的 影 響 程 度 和 時 間 點 不 同 。 在 家 庭 因 素 中 , 兩 位 個 案 的 共 通 點 可 歸 納 為 : 父 母 離 異 、 家 庭 貧 困 ;<br />

管 教 態 度 ; 親 屬 間 不 和 睦 、 家 庭 氣 氛 不 融 洽 ; 家 庭 功 能 不 彰 等 。 在 學 校 與 老 師 因 素 中 , 可 歸 納 為 師 生 關 係 不<br />

佳 ; 學 行 表 現 差 ; 無 趣 的 校 園 生 活 等 。 然 而 同 儕 間 的 部 份 , 最 大 關 鍵 因 素 為 「 交 到 偏 差 朋 友 」。<br />

因 此 , 吾 人 將 本 研 究 影 響 兩 位 個 案 的 逃 學 逃 家 脈 絡 : 家 庭 功 能 不 彰 、 師 生 關 係 不 良 、 低 學 業 成 就 、 同 學<br />

相 處 普 通 與 排 斥 , 導 致 不 喜 歡 在 家 與 上 學 , 而 因 結 交 不 良 同 儕 、 從 事 不 良 休 閒 活 動 , 進 而 逃 學 與 逃 家 行 為 、<br />

違 規 與 偏 差 行 為 。 以 下 將 本 研 究 為 影 響 青 少 年 逃 學 逃 家 行 為 的 脈 絡 架 構 , 分 析 如 圖 3, 藉 以 回 答 研 究 問 題 二 、<br />

三 :<br />

家 庭 功 能 不<br />

彰<br />

師 生 關 係 不<br />

良<br />

低 學 業 成 就<br />

同 學 相 處 普 通 、 排<br />

斥<br />

不 喜 歡 在 家 、 上<br />

學<br />

結 交 不 良 同<br />

儕<br />

從 事 不 良 休 閒 活<br />

動<br />

逃 學 、 逃 家<br />

違 規 、 偏 差 行 為<br />

資 料 來 源 : 改 編 自 詹 志 禹 等 ,1996; 研 究 者 自 行 編 繪<br />

圖 3 影 響 逃 學 逃 家 因 素 與 青 少 年 偏 差 行 為 之 脈 絡 圖<br />

二 、 建 議<br />

本 研 究 經 由 兩 位 研 究 參 與 者 的 逃 學 、 逃 家 之 生 活 歷 程 , 從 她 們 的 小 時 候 溫 馨 但 漸 漸 變 形 的 家 庭 , 以 及 學<br />

校 中 的 課 業 、 老 師 和 同 學 種 種 的 負 向 經 驗 , 導 致 向 外 尋 求 其 他 同 儕 的 認 同 與 歸 屬 感 , 研 究 者 感 受 到 逃 學 逃 家<br />

的 她 們 在 充 滿 矛 盾 的 情 愫 裡 , 依 然 有 著 期 盼 例 如 : 兩 位 個 案 曾 表 示 希 望 有 個 完 整 的 家 庭 、 如 果 對 學 校 不 感 到<br />

無 聊 的 話 依 然 會 想 上 學 等 。Rogers 曾 經 說 過 「 如 果 提 供 一 個 溫 暖 、 安 全 、 無 條 件 積 極 與 尊 重 接 納 的 環 境 , 個<br />

案 便 有 改 變 的 可 能 」, 因 此 , 研 究 者 從 家 庭 、 學 校 與 老 師 、 同 儕 方 面 提 出 建 議 供 參 考 , 以 盡 一 點 心 力 , 期 許 對<br />

275


稻 江 學 報 第 五 卷 第 一 期<br />

逃 學 、 逃 家 青 少 年 有 所 助 益 。<br />

( 一 ) 家 庭 方 面<br />

本 研 究 發 現 , 兩 位 研 究 參 與 者 的 父 母 婚 姻 狀 況 導 致 家 庭 結 構 不 完 整 ( 離 婚 ), 進 而 父 母 對 於 管 教 與 親 子 溝<br />

通 的 知 能 、 方 式 、 技 巧 未 臻 妥 適 ( 從 強 逼 、 嚴 厲 至 放 任 、 溺 愛 ), 導 致 親 子 間 衝 突 頻 繁 , 家 庭 氣 氛 不 融 洽 , 演<br />

變 為 家 庭 功 能 “ 危 弱 ", 對 她 們 而 言 「 家 - 原 是 遮 風 避 雨 的 港 口 」 的 意 義 已 不 復 存 在 。 故 針 對 家 庭 方 面 提 供<br />

三 點 供 參 考 之 :<br />

1. 父 母 親 應 維 持 家 庭 結 構 之 完 整 。<br />

2. 加 強 親 職 教 育 。<br />

3. 積 極 營 造 和 諧 家 庭 氣 氛 。<br />

( 二 ) 學 校 與 老 師<br />

本 研 究 的 兩 位 研 究 參 與 者 , 在 學 校 中 課 業 表 現 上 國 小 階 段 大 都 還 有 正 常 上<br />

課 , 上 了 國 中 課 業 表 現 落 後 與 不 佳 往 往 無 法 調 適 , 再 加 上 與 老 師 關 係 不 良 、 衝 突 惡 化 , 如 此 雙 重 負 向 經 驗 ,<br />

讓 她 們 待 不 住 在 無 趣 的 校 園 中 , 而 學 校 與 老 師 也 就 不 再 是 「 乃 是 追 求 夢 想 的 地 方 、 應 是 引 領 求 知 向 上 的 燈 塔 」<br />

了 。 故 針 對 學 校 與 老 師 方 面 提 供 三 點 供 參 考 之 :<br />

1. 對 於 逃 學 逃 家 青 少 年 宜 多 給 予 補 救 教 學 。<br />

2. 改 善 師 生 關 係 。<br />

3. 加 強 親 師 間 聯 繫 。<br />

( 三 ) 同 儕<br />

本 研 究 中 發 現 兩 位 研 究 參 與 者 , 都 曾 有 過 與 同 學 間 相 處 不 和 睦 之 現 象 , 進<br />

而 向 外 尋 找 接 納 自 己 的 同 儕 團 體 , 但 往 往 是 物 以 類 聚 , 結 交 到 不 良 的 同 儕 團 體 , 更 惡 化 了 偏 差 行 為 , 而 就 與<br />

「 同 儕 - 本 是 學 習 成 長 的 良 伴 」 的 立 場 背 道 而 馳 了 。 故 針 對 同 儕 方 面 提 供 兩 點 供 參 考 之 :<br />

1. 調 換 教 室 或 改 變 環 境 。<br />

2. 加 強 閱 讀 能 力 。<br />

參 考 文 獻<br />

壹 、 中 文 部 份<br />

王 寶 墉 譯 (1998)。 新 新 人 類 五 大 危 機 。 台 北 : 心 理 出 版 社 (Mc whirter 著 )。<br />

王 伯 頎 (2005)。 犯 罪 少 年 生 活 歷 程 及 思 考 型 態 之 研 究 。 國 立 中 正 大 學 犯 罪 防 治 研 究 所 博 士 論 文 。<br />

任 全 鈞 (2003)。 犯 罪 者 生 活 型 態 與 犯 罪 生 涯 初 探 。 犯 罪 學 期 刊 ,6(1),14-186。<br />

吳 芝 儀 (1998)。 中 輟 學 生 的 另 類 選 擇 學 校 。 職 教 園 地 , 第 22 期 。<br />

何 明 晃 (2006)。 非 行 少 年 之 人 格 特 質 、 父 母 管 教 態 度 與 其 逃 家 行 為 之 相 關 研 究 。<br />

中 國 文 化 大 學 青 少 年 兒 童 福 利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br />

何 明 晃 (2009)。 經 常 逃 學 而 不 逃 家 少 年 其 學 校 與 家 庭 經 驗 之 研 究 。 國 立 中 正 大 學 犯 罪 防 治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br />

林 青 瑩 (1999)。 青 少 年 偏 差 行 為 的 家 庭 因 素 之 分 析 研 究 。 公 民 訓 育 學<br />

報 , 第 8 期 , 第 409~455 頁 。<br />

276


稻 江 學 報 第 五 卷 第 一 期<br />

周 震 歐 、 趙 碧 華 (1996)。 青 少 年 逃 學 逃 家 行 為 的 社 會 心 理 因 素 分 析 。 犯 罪 學<br />

刊 , 第 二 期 , 第 79~98 頁 。<br />

周 震 歐 、 趙 碧 華 (1995) 共 同 主 持 「 少 年 逃 學 、 逃 家 行 為 社 會 心 理 因 素 推 力 拉 力<br />

之 實 徵 研 究 」( 未 出 版 )。<br />

胡 幼 慧 、 姚 美 華 (1996)。 一 些 質 性 方 法 上 的 思 考 。 輯 於 胡 幼 慧 主 編 : 質 性 研 究 ,<br />

141-158。 台 北 : 巨 流 。<br />

路 渤 瀛 (1993)。 國 中 生 生 活 適 應 與 逃 學 之 研 究 。 中 國 文 化 大 學 兒 童 福 利 研 究 所<br />

碩 士 論 文 。<br />

張 紉 (2005)。 青 少 年 偏 差 及 犯 罪 行 為 問 題 。 載 於 瞿 海 源 、 張 苙 雲 ( 主 編 ), 台 灣<br />

的 社 會 問 題 。 台 北 : 巨 流 , 第 402-435 頁 。<br />

張 景 然 (2001)。 青 少 年 犯 罪 學 。 巨 流 圖 書 公 司 。<br />

趙 雍 生 (1997)。 對 少 年 經 常 逃 學 逃 家 問 題 的 探 究 。 社 會 建 設 。 第 96 卷 , 第 45-61<br />

頁 。<br />

廖 鳳 池 、 許 雅 惠 、 翁 令 珍 (2003)。 高 雄 地 區 青 少 年 逃 家 經 驗 之 調 查 研 究 。 諮 商 輔 導 學 報 , 第 9 期 , 第 47~79<br />

頁 。<br />

蔡 德 輝 、 楊 士 隆 (2003)。 少 年 犯 罪 : 理 論 與 實 務 。 台 北 : 五 南 。<br />

謝 高 橋 (1988)。 社 會 學 。 台 北 : 巨 流 。<br />

蘇 惠 慈 (1997)。 青 少 年 逃 學 之 成 因 及 輔 導 策 略 。 諮 商 與 輔 導 , 第 137 期 , 第<br />

28~31 頁 。<br />

貳 、 英 文 部 份<br />

Durkheim,E.(1957) Professional Ethics and Civic Moral,London:<br />

Routledge & Kegan Paul.[1950]<br />

Denzin,N.K. (1989). Interpretive interactionism.Thousand Oaks, CA: Sage.<br />

Hirschi, T.(1969). Cause of Delinquency. CA: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br />

Kingsley, E.(2005). Juveniles and status offenses: The impact of Hirschi''s bonds on juvenile delinquency. Scholars,<br />

6. Retrieved August 24, 2005,<br />

From http://faculty.mckendree.edu/scholars/summer2005/kingsley.htm<br />

Mc Whirter,J.F.,Mc Whirter,B.T., & Mc Whirter,E.H.(1998). ‘Individual<br />

Characteristics of High-Risk and Low-Risk Children and Youth,At-risk youth:A<br />

comprehensive response:For counselors,teachers,and human service professionals’.CA:Brook/Cole<br />

Parker, J. S. & Benson, M. J.(2004). Parent-adolescent relations and adolesvent<br />

functioning: Self-esteem, substance abuse, and delinquency. Adolescence, 39<br />

(155), 519-530.<br />

Reckless, W. C.(1976) A New Theory of Delinquency and Crime, Rose Giallombardo edited: Junenile Delinquency,<br />

3ed.<br />

Resnick, G., & Burt, M. R. (1996). Youth at risk: Definitions and implications for service delivery. American Journal<br />

of Orthopsychiatry, 66(2), 172-183.<br />

Sampson, Robert J., & Laub, John H. (1994). Crime in the Making: Pathways and Turning Points through Life<br />

Course. MA: Harvard University Pre<br />

277


稻 江 學 報 第 五 卷 第 一 期<br />

Web2.0 應 用 於 高 齡 者 網 路 學 習 滿 意 度 之 研 究<br />

蕭 玉 芬<br />

1 、 陳 鶴 元<br />

1 稻 江 科 技 暨 管 理 學 院 老 人 福 祉 學 系 講 師<br />

2 美 國 賓 州 州 立 大 學 學 習 效 能 所 博 士 候 選 人<br />

2<br />

摘 要<br />

本 研 究 目 的 是 研 究 如 何 利 用 Web 2.0 數 位 合 作 學 習 的 技 術 來 促 進 高 齡 者 的 學 習 , 以 及 Web 2.0 的 各 式 平<br />

台 如 何 影 響 高 齡 族 群 的 學 習 模 式 與 環 境 。 當 前 , 數 位 學 習 是 一 個 重 要 的 議 題 , 對 於 各 國 政 府 如 何 去 提 升 國 民<br />

的 知 識 層 面 , 以 及 增 加 國 民 在 國 際 上 的 競 爭 力 有 很 大 的 幫 助 , 讓 台 灣 的 人 民 有 能 力 和 其 他 先 進 國 家 並 駕 齊 驅 ,<br />

甚 而 凌 駕 其 上 。<br />

二 次 戰 後 的 嬰 兒 潮 , 陸 續 已 經 進 入 中 高 齡 的 族 群 , 這 批 族 群 普 遍 有 接 受 過 高 等 教 育 , 且 經 濟 能 力 相 對 穩<br />

定 , 有 能 力 參 與 各 式 的 學 習 活 動 、 添 購 學 習 所 需 的 設 備 。 此 高 齡 人 口 的 成 長 幅 度 非 常 快 速 , 人 口 高 齡 化 對 我<br />

們 當 前 社 會 的 影 響 層 面 已 經 漸 次 浮 現 出 來 。<br />

目 前 Web 2.0 對 於 促 進 高 齡 學 習 者 的 學 習 效 能 已 發 展 出 各 式 新 的 學 習 模 式 。Web 2.0 著 重 高 度 社 會 關 係<br />

的 互 動 和 提 供 一 個 合 作 學 習 的 平 台 使 高 齡 學 習 者 可 以 利 用 此 學 習 模 式 來 獲 取 各 式 新 知 。 本 研 究 針 對 不 同 的 主<br />

要 Web 2.0 學 習 活 動 平 台 來 發 展 來 探 討 新 的 模 式 對 於 高 齡 學 習 者 。<br />

關 鍵 詞 :Web 2.0 科 技 、 高 齡 學 習 者 、 合 作 學 習<br />

278


稻 江 學 報 第 五 卷 第 一 期<br />

Older Adults’ Satisfaction of Web 2.0 Applications in Web-based<br />

Learning<br />

Yu-Fen Hsiao 1 、Ho-Yuan Chen 2<br />

1. Lecturer, Department of Applied Gerontology, Toko University<br />

2. Doctoral Candidate ,Department of Learning and Performance System,The Pennsylvania State University<br />

Abstract<br />

This research overviews some of the applications in Web 2.0 programs: Second Life, Wiki, Google Docs,<br />

Concept Map, and Blog, in particular. The purpose of this project is to explain the Web 2.0 technology and its impact<br />

on e-learning trends in the aging society. In the 21st century, it is important thing for nations to ensure that their<br />

citizens and with the work that they perform are informed by knowledge and skills that enable them to work and<br />

compete with others in society.<br />

The big increases in the older adults’ population have had many impacts throughout societies. Government has<br />

to take the responsibility for developing various educational activities related to lifelong learning for elder. In 1999,<br />

the United Nations (UN) recommended the elderly as learning models, and as treasures, and suggested that old adults<br />

play important roles in societies around the world. Increases in the number of older adult population have become a<br />

global issue. Many different countries including the elderly population nowadays have begun to realize that<br />

e-learning influences people’s well-being life and also accept the value and quality of educational activities provided<br />

by distance educational institutes.<br />

Moreover, Web 2.0 technology, today, has developed a new model for the elder learning environment in<br />

e-learning. Web 2.0 focuses on social connections and allows users to collaborate and create knowledge. Also, this<br />

group of programs allows personalization and user participation. The research studied some key applications related<br />

to the pedagogic use of Web 2.0 programs for older adults and describes models adapted for collaborative learning.<br />

Key word:Web 2.0 technology、elder、collaborative learning<br />

Introduction<br />

The purpose of this study was to identify perceived variables related to older adult learners’ satisfaction with<br />

Web-based learning courses which adopted Web 2.0 technology. Many educational institutes have already transferred<br />

all the learning contents to the Web-based programs. Learners can access the learning materials through the internet<br />

and have more interactions with instructors and other classmates by using the information community technologies.<br />

In recent years, more and more people included elder people have involved themselves in the live environment<br />

related to the concept of Web 2.0. “The concept of Web 2.0 began with a conference brainstorming session between<br />

O'Reilly and MediaLive International” (O’ Reilly, 2005). Coombs (2007) stated that “Web 2.0 is transforming the<br />

Web into a space that allows anyone to create and share information online--a space for collaboration, conversation,<br />

and interaction; a space that is highly dynamic, flexible, and adaptable.” (p.2) Many different software and Web<br />

services related to Web 2.0 technology: Wikipedia, Google Doc, Second Life, Podcasts, and so on. These tools not<br />

only encourage active participation in the learning process, but also allow elder learners to collaborate and create<br />

knowledge.<br />

In refer to older adults, it is the fact that the number of older adults is increasing. People are living longer than<br />

before in many countries, resulting in an aging society. In response to this situation in our society, governments are<br />

developing well-designed social support systems that include a wide range of lifelong learning opportunists in order<br />

to successfully take advantage of this human capital.<br />

The major purpose of this research was to help the elder to access various activities to face their challenges via<br />

279


稻 江 學 報 第 五 卷 第 一 期<br />

Web 2.0 technology. The most common Web 2.0 tools relate to social-networking, such as Blogs, Facebook, Wiki,<br />

and Second Life. The main concept behind social-networking is allowing people to connect, easily and deeply, with<br />

others and also to create positive learning from the interaction. The concepts of interaction and participation are<br />

frequent topics when people discuss new social networking technologies (Diehl, 2007). Web 2.0 tools have the<br />

potential to provide significant amounts of conversation for course interactions among learners, and among<br />

instructors and learners.<br />

Literature review<br />

Second Life<br />

Second Life (SL), compatible with Windows, MAC OS X, and Linux operating systems, successfully attracts<br />

many users. Second Life is a 3-D version of the Web and enables users’ teaching and social activities: Instructors can<br />

create and design a virtual class for a course. The Second Life program provides a novel atmosphere for playing an<br />

on-line game or access wide-open spaces to extend creativity. Many universities and colleges have virtual space,<br />

called “land” to establish campuses in SL, where classes meet and students interact in real time. For instance, Lagorio<br />

(2007) provided an interface (Figure 1.) to show that participants can hold chat discussions and create multimedia<br />

presentations from virtual building blocks.<br />

Figure 1. A Harvard Law School lecture in Second Life (Lagorio, 2007).<br />

In preparing for instructors to develop a learning program for older adults in Second Life, the important thing<br />

for instructors is to design a blueprint for older learners before applying the technology to the course. In the virtual<br />

environment, orientation is necessary for elder students to understand how to use the program and ensure they can<br />

enjoy the learning process.<br />

Also, designers can ask some veterans of the course to volunteer for this assistant’s job, so elder learners not<br />

only gain new knowledge during the course, but also develop self-confidence when they help other learners to solve<br />

problems. The help station is an important factor for a fruitful course because it facilitates the learning process for<br />

elder learners to navigate the virtual space.<br />

Wiki<br />

Another effective technology related to Web 2.0 is Wiki which is a group of web pages that allows users to<br />

access the web-pages and to modify contents. An advantage of Wiki over other e-learning technologies, such as<br />

Angel or Blackboard, is that users can collaboratively edit contents. Wiki benefits older adults because it offers an<br />

uncomplicated interface for elder learners, and it is particularly effective for contributing and exchanging information<br />

through teamwork. Schaffert (2006) provided a graphic which allows experiencing a sample of an interface page in<br />

Wiki (Figure 2.).<br />

280


稻 江 學 報 第 五 卷 第 一 期<br />

Figure 2. An interface Wiki page<br />

In Wiki, instructors can build a strong course database and support system for their teaching activities. For<br />

instance, instructors can designate different files for posting their weekly announcements and notes and for asking<br />

every group to post weekly summaries that are related to assignments. Wiki supports an<br />

asynchronous-learning environment and involves elder learners in interactions and participation.<br />

Besides, learning how to use Wiki is easy, and users are unencumbered with needing prior knowledge or skill in<br />

current software or HTML programming used for website authoring. No time-overhead is necessary to develop these<br />

skills.<br />

Google Docs<br />

In addition to social-networking, Web 2.0 technology, like Google Docs, have other features for designer,<br />

applicable to instruction and encouragement of peer learning. Google Docs implements an easy to use and<br />

comprehensive HTML editor that mimics the functionality of a word processor. Users can “create documents and<br />

invite collaborators who may update the document:” (Dekeyser & Watson, 2007, p.5). Every elder learner can<br />

intervene and edit the content at anytime.<br />

A different advantage of Google Docs compared to other Web 2.0 tools is that users can save the final contents<br />

in many different forms: a PDF file or a Microsoft® Word file. The program is an excellent platform for ad hoc<br />

collaboration of document creation.<br />

Google Docs provide a space that allows elder learners to progress in their own idiosyncratic ways when<br />

building their knowledge structures and is conducive for collaboration in terms of allowing students to work<br />

successfully as a group. A sample page view appears in Figure 3. This figure shows a sample of group teamwork for<br />

preparing a presentation related to “Instructional Design in Military.”<br />

281


稻 江 學 報 第 五 卷 第 一 期<br />

Figure 3. Google Docs Interface.<br />

Moreover, Google Docs benefit some older adult learners who may not think as nimbly as other classmates,<br />

thereby avoiding the difficulty of slower learners easily falling behind during conventional class discussions.<br />

Blog<br />

Other instructional strategies related to Web 2.0 are also effective for achieving student understanding of the<br />

subjects they study in their classes. The blog is a very popular web application program in many different countries.<br />

For example, in Asian countries, such as Japan, Korea, and Taiwan, most school students have already configured<br />

their own personal blogs and the blog program represents a significant event in their social activities. Paquet (2003)<br />

refers to the term “blog,” initiated by Barger in 1997, as “a log of the web” — or Weblog. Duffy (2007, p.4)<br />

suggested that putting it “in its simplest form it is a website with dated entries, presented in reverse chronological<br />

order and published on the Internet.” The blog is an effective method to make students familiar with their educators.<br />

Instructors can write contents related to their everyday lives and post pictures, and also recommend short films that<br />

are of benefit to learners. In addition, blog can attract learners’ attentions and create positive relationships among<br />

instructors and learners.<br />

Within the structure of a blog, students can demonstrate critical thinking, take creative risks, and make use of<br />

language and design elements. In doing so, the students acquire creative, critical, communicative, and collaborative<br />

skills that may be useful to them in both scholarly and professional contexts (Duffy & Bruns, 2006).<br />

Methodology<br />

Moore and Kearsley (1996) mentioned that students often continue choosing distance learning courses after<br />

they successfully finish one on-line course and are satisfied. Hence, the research investigated older adults’<br />

satisfaction with Web-based learning courses at a continue learning institute which involved Web 2.0 collaborative<br />

learning environment, Blackboard system. Participants were over age 60. The purpose of this study was to identify<br />

perceived variables related to older adult learners’ satisfaction with Web-based learning courses which adopted Web<br />

2.0 technology. The research used a survey questionnaire to collect data from older adult learners via interview. In the<br />

first part of this questionnaire, the research developed four scales: age, marital status, educational background, and<br />

gender. These demographic characteristics can be explanatory variables in the regression analysis.<br />

In the second part of the survey, the study adopted the distance learning survey developed which included 21<br />

items to examine elder learners who are involved in Web-based courses. The survey was developed based on distance<br />

learners’ perception of distance learning environment theory. In this study, the researcher analyzed the collected and<br />

coded data by using the Statistical Package Social Sciences (SPSS) for windows software application. ANOVA and<br />

Pearson correlation coefficient analysis were used to examine the data.<br />

282


稻 江 學 報 第 五 卷 第 一 期<br />

Results<br />

In this research, 150 surveys were distributed to participants who were over age 60, and 77 returned. As Shown<br />

in from Table 1, the results of the ANOVA for age, educational background, and marital status presented the<br />

information that there was no statistically significant difference regarding to students’ satisfaction. The results of the<br />

ANOVA for gender presented the information that there was statistically significant difference between female and<br />

male regarding to students’ satisfaction (F= 7.721, p= .007). The results indicated all the mean scores of different<br />

demographic characteristics were above the average mean score (Mean = 2.5). Female were more positive attitude of<br />

the Web-based learning environment. On other hand, most elder learners who have various demographic<br />

characteristics indicated that they satisfied with the e-learning courses involved the Web 2.0 tools.<br />

Table 1. ANOVA Comparisons of Overall Satisfaction According to Age Groups<br />

Descriptive Statistics<br />

ANOVA<br />

Age N Mean SD Sources Sum of Squares df Mean square F p<br />

60-64 41 3.4 .7 Between Groups .292 2 .146 .297 .744<br />

65-69 18 3.5 .6 Within Groups 36.403 74 .492<br />

More than 70 18 3.4 .8 Total 36.695 76<br />

ANOVA Comparisons of Overall Satisfaction According to Gender<br />

Descriptive Statistics<br />

ANOVA<br />

Gender N Mean SD Sources Sum of Squares df Mean square F p<br />

Female 50 3.6 .7 Between Groups 3.425 1 3.425 7.721 .007<br />

Male 27 3.1 .7 Within Groups 33.270 75 .444<br />

Total 36.695 76<br />

ANOVA Comparisons of Overall Satisfaction According to Marital Status<br />

Descriptive Statistics<br />

ANOVA<br />

Marital Status N Mean SD Sources Sum of Squares df Mean square F p<br />

Married 55 3.5 .7 Between Groups 0.690 1 .690 1.437 .234<br />

Single 22 3.3 .8 Within Groups 36.005 75 .480<br />

Total 36.695 76<br />

283


稻 江 學 報 第 五 卷 第 一 期<br />

Table 1. (continued) ANOVA Comparisons of Overall Satisfaction According to Education Level<br />

Descriptive Statistics<br />

ANOVA<br />

Education Level N Mean SD Sources Sum of Squares df Mean square F p<br />

Senior High 16 3.5 .9 Between Groups .473 2 .237 .484 .619<br />

Vocational school 36 3.4 .7 Within Groups 36.221 74 .489<br />

College 25 3.5 .6 Total 36.695 76<br />

Conclusion<br />

In refer to the results, the information indicated the most elder learners can take advantage the Web-based<br />

courses, and received good satisfaction for the learning activities involved Web 2.0 technology. As a positive<br />

outgrowth of technology, designers have many different opportunities to use Web 2.0 technology for their<br />

instructional activities. Web 2.0 makes possible development of an e-learning activities plan that includes three<br />

important educational factors for learning efficiency: interaction, participation, and collaboration for older adults’<br />

learning. E-learning systems have become more and more popular and many adaptive learning environments have<br />

been proposed to offer elder learners customized courses which consider their aptitudes and learning outcomes<br />

(Tseng, et al., 2007).<br />

Moreover, Web 2.0 enables older adults who are willing to contribute their time and thinking to the<br />

development of knowledge, together, in the learning communities. An instructor can utilize different kinds of<br />

teaching tools that are related to Web 2.0 in order to motivate elder students’ learning interests. A successful<br />

educational result rarely occurs for reluctant students; using Web 2.0 technology may overcome this resistance and<br />

can make teaching more fun and learning more interesting.<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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