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撲滅罪行委員會Fight Crime Committee - 保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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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 直 至 該 青 少 年 年 滿 18 歲 為 止 , 兩 者 以 較 早 者 為 準 。 探 訪 的 目 的 在 於 確 保 青<br />

少 年 不 再 犯 事 或 與 不 良 分 子 為 伍 。<br />

社 區 支 援 服 務 計 劃<br />

6.10 社 區 支 援 服 務 計 劃 由 非 政 府 機 構 營 辦 , 並 由 社 會 福 利 署 資 助 。 這<br />

項 計 劃 旨 在 協 助 根 據 “ 警 司 警 誡 計 劃 ” 接 受 警 誡 的 青 少 年 改 善 人 際 關 係 、 培<br />

養 社 會 責 任 、 重 新 融 入 主 流 教 育 或 重 新 就 業 , 從 而 減 低 再 次 犯 案 的 機 會 。 服<br />

務 範 圍 包 括 : 提 供 個 人 指 導 及 輔 導 、 社 交 技 巧 訓 練 、 義 工 服 務 、 領 袖 訓 練 、<br />

培 養 社 會 責 任 及 提 高 個 人 能 力 的 活 動 等 。 如 某 青 少 年 中 途 輟 學 、 失 業 或 沒 有<br />

參 加 任 何 青 少 年 活 動 , 而 當 局 相 信 他 可 從 參 與 此 類 服 務 受 益 , 警 方 會 將 青 少<br />

年 轉 介 參 加 社 區 支 援 服 務 計 劃 。<br />

轉 介 社 會 福 利 署<br />

6.11 如 被 警 誡 的 青 少 年 有 家 庭 或 行 為 問 題 , 或 沒 有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照 顧<br />

其 利 益 , 警 方 會 將 其 個 案 轉 介 社 會 福 利 署 , 由 社 工 提 供 協 助 。 社 會 福 利 署 會<br />

按 個 別 青 少 年 及 其 家 人 的 需 要 , 提 供 一 系 列 的 跟 進 服 務 , 包 括 危 機 介 入 、 輔<br />

導 、 臨 床 心 理 服 務 、 房 屋 及 經 濟 援 助 等 。 此 外 , 如 被 警 誡 的 青 少 年 的 問 題 或<br />

需 要 被 評 估 為 必 須 由 三 方 或 以 上 介 入 , 或 該 青 少 年 已 根 據 “ 警 司 警 誡 計 劃 ”<br />

接 受 警 誡 兩 次 或 以 上 , 社 會 福 利 署 可 考 慮 為 該 青 少 年 舉 行 家 庭 會 議 。 家 庭 會<br />

議 旨 在 集 合 受 警 誡 的 青 少 年 、 其 家 人 及 不 同 範 疇 的 專 業 人 士 , 以 便 評 估 該 青<br />

少 年 的 需 要 及 擬 定 全 面 的 跟 進 計 劃 。 被 家 庭 會 議 委 派 的 專 責 社 工 會 跟 進 會 議<br />

所 通 過 的 計 劃 , 方 式 如 下 -<br />

轉 介 教 育 局<br />

( a ) 如 有 需 要 , 轉 介 青 少 年 及 其 家 人 予 有 關 的 服 務 單 位 ; 以 及<br />

( b ) 在 會 議 後 , 與 警 方 青 少 年 保 護 組 及 其 他 有 關 人 士 聯 絡 , 以<br />

跟 進 計 劃 的 實 施 。<br />

6.12 如 青 少 年 未 滿 15 歲 , 但 已 輟 學 或 有 學 業 問 題 , 會 被 轉 介 教 育 局 。<br />

教 育 局 會 協 助 有 關 青 少 年 盡 快 重 新 就 學 和 適 應 學 校 生 活 。 教 育 局 亦 有 代 表 參<br />

與 家 庭 會 議 , 就 青 少 年 在 就 學 及 適 應 學 校 生 活 方 面 的 需 要 提 供 意 見 。<br />

再 次 犯 案<br />

6.13 罪 犯 如 在 接 受 警 誡 之 日 起 計 兩 年 內 或 在 年 滿 18 歲 之 前 ( 兩 者 以 較<br />

早 者 為 準 ), 因 犯 罪 而 再 次 被 捕 , 即 被 視 為 再 次 犯 案 。 二 零 零 七 年 接 受 警 誡 的<br />

青 少 年 再 次 犯 案 的 比 率 為 16.9%, 而 二 零 零 六 、 二 零 零 五 、 二 零 零 四 年 及 二<br />

零 零 三 年 的 比 率 分 別 為 16.2%、 18.8%、 14.9% 及 19.6%。 由 於 計 算 期 為 兩<br />

年 , 因 此 暫 時 未 有 二 零 零 八 年 及 其 後 的 數 字 。<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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