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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律体系中的“公私法分立” - IIL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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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许 多 越 来 越 复 杂 、 越 来 越 迫 切 的 问 题 。<br />

2、 国 际 法 双 边 化 诱 发 的 风 险<br />

国 际 法 的 私 法 属 性 使 得 国 家 间 关 系 被 认 为 只 是 特 定 当 事 国 之 间 的 关 系 , 从 而 内 在 地 蕴 含 着 双 边 化 的 可<br />

能 。 事 实 上 , 此 前 已 经 有 一 些 国 际 法 学 者 注 意 到 国 际 法 的 双 边 化 问 题 。 在 这 些 国 际 法 学 者 中 , 一 些 只 是 间<br />

接 指 出 国 际 法 的 双 边 化 问 题 , 比 如 前 述 伊 莱 休 • 鲁 特 。 另 一 些 学 者 明 确 指 出 国 际 法 的 双 边 化 属 性 , 比 如 ,<br />

在 关 于 国 家 责 任 的 第 三 份 报 告 中 , 时 任 联 合 国 国 际 法 委 员 会 特 别 报 告 员 的 里 普 哈 根 指 出 , 传 统 国 际 法 根 本<br />

上 是 “ 双 边 倾 向 的 ”(bilateral-minded), 即 国 际 法 律 义 务 存 在 且 仅 存 在 于 单 个 的 国 家 之 间 。 78 西 玛 用 “ 双 边<br />

主 义 ”(bilateralism) 描 述 传 统 国 际 法 的 特 征 。 79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 包 括 里 普 哈 根 与 西 玛 在 内 的 学 者 都 是 侧 重 从<br />

国 家 责 任 的 角 度 或 者 说 国 际 法 “ 次 级 规 则 ” 的 角 度 , 讨 论 国 际 法 的 双 边 化 的 。 事 实 上 , 对 国 际 法 双 边 化 的<br />

理 解 可 以 , 并 且 应 该 扩 大 到 国 际 法 的 “ 初 级 规 则 ” 领 域 。 直 言 之 , 国 际 法 的 双 边 化 不 仅 包 括 在 既 有 的 多 边<br />

法 律 框 架 内 把 特 定 国 际 法 律 关 系 产 生 的 法 律 后 果 限 定 在 特 定 两 个 国 家 间 , 而 且 包 括 国 际 法 律 关 系 被 有 意 识<br />

地 设 定 在 特 定 的 两 个 主 权 国 家 之 间 , 从 而 使 得 既 有 多 边 法 律 关 系 被 双 边 化 了 。<br />

国 际 法 双 边 化 的 重 要 结 果 是 , 事 实 上 的 不 平 等 在 国 家 间 关 系 方 面 发 挥 极 为 重 要 的 作 用 , 而 法 律 意 义 上<br />

的 平 等 的 作 用 被 削 弱 了 , 甚 至 成 为 维 护 或 扩 大 事 实 上 的 不 平 等 的 法 律 工 具 , 吊 诡 的 是 , 这 一 切 是 在 国 家 主<br />

权 平 等 的 语 境 中 发 生 的 。 从 这 个 意 义 上 说 , 雷 伯 斯 坦 (Reinstein) 对 法 泰 尔 的 国 家 平 等 理 论 的 评 论 是 精 辟 的 ,<br />

雷 伯 斯 坦 认 为 , 源 于 自 然 法 的 国 家 平 等 恰 恰 阻 碍 了 这 种 自 然 法 的 适 用 。 80<br />

之 所 以 如 此 , 从 国 内 私 法 的 角 度 看 , 这 是 因 为 私 法 语 境 中 的 平 等 从 性 质 上 说 是 一 种 法 律 意 义 上 的 平 等<br />

而 非 事 实 意 义 上 的 平 等 。 然 而 , 如 果 事 实 意 义 上 的 不 平 等 被 过 度 地 运 用 , 以 至 于 影 响 到 事 实 意 义 上 的 弱 势<br />

当 事 方 法 律 权 利 的 行 使 , 则 法 律 意 义 上 的 平 等 可 能 变 得 形 同 虚 设 , 私 法 也 就 被 异 化 成 为 强 者 支 配 甚 至 奴 役<br />

弱 者 的 工 具 。 换 言 之 , 事 实 不 平 等 实 际 上 可 能 取 代 法 律 平 等 而 成 为 私 法 的 基 础 。 近 代 资 本 主 义 的 兴 起 使 得<br />

自 由 放 任 成 为 私 法 的 基 本 精 神 , 这 种 自 由 放 任 的 私 法 精 神 在 18 世 纪 时 发 展 到 了 极 致 , 其 结 果 是 , 私 法 在<br />

19 世 纪 时 陷 入 危 机 。 各 国 国 内 法 解 决 、 防 止 出 现 这 种 状 况 的 基 本 经 验 是 , 运 用 公 权 力 限 制 强 者 利 用 其 拥 有<br />

的 优 势 , 或 者 为 弱 者 提 供 援 助 , 比 如 在 劳 资 关 系 中 的 集 体 谈 判 制 度 。<br />

与 国 内 私 法 平 等 类 似 地 , 国 家 主 权 平 等 被 普 遍 地 认 为 只 是 指 法 律 意 义 上 的 平 等 , 而 不 是 事 实 意 义 上 的<br />

平 等 。 国 际 司 法 判 例 也 支 持 这 种 理 解 。 比 如 , 在 Libyya-Malta 案 中 , 国 际 法 院 判 决 指 出 :<br />

“ 法 院 并 不 …… 认 为 划 界 应 该 受 到 讼 争 两 个 国 家 相 对 经 济 地 位 的 影 响 , 从 而 一 定 程 度 上 把 大 陆 架 区 域<br />

多 划 一 些 给 两 国 中 较 不 富 裕 的 国 家 , 从 而 弥 补 该 国 经 济 资 源 的 不 足 。 这 种 考 虑 与 可 适 用 的 国 际 法 规 则 的 根<br />

本 意 图 毫 不 相 干 。” 81<br />

对 国 家 主 权 平 等 采 取 上 述 理 解 同 样 造 成 了 国 内 私 法 面 临 的 问 题 。 在 此 , 不 妨 以 多 边 贸 易 体 制 的 运 作 为<br />

例 说 明 国 际 法 双 边 化 诱 发 的 风 险 或 者 缺 陷 。 从 贸 易 规 则 创 制 的 角 度 看 , 如 所 周 知 , 经 由 1947 年 《 关 税 与<br />

贸 易 总 协 定 》(GATT) 以 及 1994 年 《 建 立 WTO 协 定 》, 国 际 社 会 旨 在 通 过 “ 多 边 ” 贸 易 谈 判 , 达 成 “ 多<br />

边 ” 贸 易 协 定 , 建 立 “ 多 边 ” 贸 易 体 制 , 从 而 推 动 全 球 贸 易 自 由 化 。 82 作 为 例 外 ,GATT 1947 年 第 24 条 第<br />

5 款 也 允 许 缔 约 方 之 间 形 成 “ 关 税 同 盟 或 自 由 贸 易 区 ”, 或 者 缔 结 “ 形 成 关 税 同 盟 或 自 由 贸 易 区 所 必 要 的<br />

临 时 协 定 ”, 以 此 促 进 多 边 贸 易 体 制 的 发 展 。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 随 着 多 边 贸 易 体 制 中 发 展 中 成 员 方 数 量 的 不<br />

断 增 加 , 以 此 由 此 导 致 的 谈 判 整 体 实 力 的 不 断 增 长 , 发 展 中 成 员 方 不 再 任 由 发 达 成 员 方 支 配 多 边 贸 易 谈 判<br />

78 W. Riphagen, Third Report on State Responsibility, Yearbook of the International Law Commission, 1982, Vol.2, Part 1, p.36.<br />

79 Bruno Simma, From Bilateralism to Community Interest in International Law, Recueil Des Cours, 1994, VI, p.230<br />

80 P. H. Kooijmans, The Doctrine of The Legal Equality of States, A. W. Sythoff, 1964, p.85.<br />

81 Libyan Arab Jamahiriya/Malta, ICJ Reports 1985, p.32.<br />

82<br />

参 见 《 建 立 WTO 协 定 》 序 言 。<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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