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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律体系中的“公私法分立” - IIL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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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世 纪 40 年 代 时 , 杰 塞 普 也 认 为 , 传 统 国 际 法 从 性 质 上 说 类 似 于 国 内 法 中 的 侵 权 法 , 而 非 刑 法 。 据<br />

此 , 违 反 国 际 法 的 行 为 只 涉 及 权 利 受 到 直 接 损 害 的 国 家 , 任 何 其 他 国 家 以 及 由 国 家 构 成 的 共 同 体 都 没 有 权<br />

利 抗 议 、 反 对 或 者 采 取 行 动 。 57 当 时 的 国 际 司 法 实 践 也 支 持 这 种 看 法 。 在 Reparation for Injuries 咨 询 案 中 ,<br />

国 际 法 院 指 出 :“ 只 有 对 其 负 有 国 际 义 务 的 当 事 方 才 能 主 张 该 国 际 义 务 被 违 反 了 。” 58<br />

新 近 , 卡 塞 斯 对 多 边 条 约 在 具 体 适 用 过 程 中 的 双 边 化 的 评 论 表 明 , 国 际 法 “ 次 级 规 则 ” 仍 然 具 有 强 烈<br />

的 私 法 属 性 。 就 国 际 习 惯 而 言 , 卡 塞 斯 认 为 ,<br />

“ 习 惯 国 际 法 规 则 向 国 际 共 同 体 的 每 个 成 员 规 定 了 对 世 权 利 , 即 针 对 所 有 其 他 国 家 的 权 利 。 然 而 , 在<br />

具 体 实 施 中 , 它 们 限 缩 为 适 用 于 两 个 国 家 之 间 的 规 范 。……。 但 应 指 出 , 如 果 这 些 规 则 被 违 反 了 , 所 引 发<br />

的 法 律 关 系 只 是 发 生 在 被 侵 害 国 与 侵 害 国 之 间 。 换 言 之 , 实 际 权 利 的 全 面 性 并 没 有 伴 随 着 属 于 国 际 共 同 体<br />

所 有 成 员 国 实 施 该 权 利 的 程 序 权 利 。 如 果 一 个 国 家 侵 犯 了 另 一 个 国 家 的 主 权 权 利 , 主 张 给 予 赔 偿 的 是 受 害<br />

国 , 其 他 任 何 国 家 不 能 代 表 受 害 国 或 整 个 国 际 共 同 体 要 求 侵 害 国 停 止 不 法 行 为 或 给 予 赔 偿 。”<br />

多 边 条 约 也 是 如 此 , 以 多 边 贸 易 条 约 为 例 , 卡 塞 斯 认 为 , 这 些 条 约<br />

“ 规 定 每 个 缔 约 方 有 权 要 求 任 何 其 他 缔 约 方 履 行 义 务 。 如 果 一 个 缔 约 方 在 从 另 一 缔 约 方 进 口 商 品 方 面<br />

违 反 了 条 约 义 务 , 后 者 有 权 要 求 前 者 给 予 救 济 。 但 在 实 践 中 , 该 国 际 贸 易 条 约 被 分 解 成 一 系 列 实 质 上 相 同<br />

的 双 边 条 约 , 每 一 个 条 约 调 整 两 个 特 定 国 家 之 间 的 关 系 。 该 国 际 贸 易 条 约 的 一 个 缔 约 方 好 像 受 到 许 多 双 边<br />

条 约 —— 该 缔 约 方 也 是 这 些 双 边 条 约 的 缔 约 方 —— 的 约 束 。” 59<br />

WTO《 关 于 争 端 解 决 规 则 与 程 序 的 谅 解 》(DSU) 的 规 定 证 实 了 卡 塞 斯 的 评 论 。 从 性 质 上 说 ,《 建 立<br />

WTO 协 定 》 及 附 属 协 定 属 于 多 边 协 定 , 但 根 据 DSU 第 22 条 , 如 果 在 WTO 争 端 解 决 机 构 (DSB) 所 作 建<br />

议 和 裁 决 未 能 在 合 期 期 限 内 获 得 执 行 , 或 者 执 行 措 施 不 符 合 所 作 建 议 和 裁 决 之 要 求 , 则 受 损 害 的 WTO 成<br />

员 方 可 以 向 DSB 请 求 授 权 对 未 履 行 义 务 的 WTO 成 员 方 实 施 中 止 减 少 , 这 就 是 所 谓 的 贸 易 报 复 。 不 过 , 非<br />

争 端 当 事 方 不 得 对 未 履 行 义 务 的 该 WTO 成 员 方 采 取 这 种 贸 易 报 复 措 施 。<br />

卡 塞 斯 尤 其 以 1949 年 《 日 内 瓦 四 公 约 》 共 同 第 1 条 为 例 分 析 了 涉 及 共 同 体 利 益 的 国 际 法 规 则 的 特 点 ,<br />

从 而 揭 示 出 该 第 1 条 的 私 法 属 性 。 一 方 面 , 卡 塞 斯 认 为 ,<br />

“1949 年 日 内 瓦 四 公 约 创 造 性 地 建 立 的 法 律 制 度 与 传 统 的 调 整 国 际 关 系 的 , 实 质 上 追 求 自 利 ( 互 惠 、<br />

双 边 主 义 ) 的 法 律 制 度 是 不 同 的 , 它 尊 崇 由 共 同 体 保 护 普 世 价 值 的 原 则 。 日 内 瓦 四 公 约 的 任 何 缔 约 国 , 即<br />

便 其 没 有 介 入 武 装 冲 突 , 或 者 没 有 直 接 受 到 武 装 冲 突 影 响 的 , 均 被 赋 予 一 种 法 律 权 利 , 据 此 要 求 其 他 缔 约<br />

国 应 该 遵 守 日 内 瓦 四 公 约 的 规 定 。 因 为 它 们 尊 崇 基 本 的 人 道 主 义 价 值 。 据 此 , 在 遵 守 人 道 主 义 条 约 规 则 方<br />

面 的 共 同 利 益 获 得 了 承 认 , 并 转 化 到 了 法 律 机 制 中 。”( 着 重 号 原 文 如 此 )<br />

另 一 方 面 , 卡 塞 斯 认 为 , 由 于 《 日 内 瓦 四 公 约 》 并 没 有 规 定 缔 约 国 在 国 家 间 层 面 如 何 行 使 该 权 利 , 并<br />

且 没 有 规 定 有 效 的 国 际 手 段 , 这 使 得<br />

“ 在 缔 约 严 重 违 反 日 内 瓦 四 公 约 时 , 决 定 是 否 采 取 行 动 , 进 而 在 决 定 采 取 行 动 情 况 下 选 择 何 种 形 式 的<br />

行 动 很 大 程 度 上 仍 然 取 决 于 各 缔 约 国 。”( 着 重 号 原 文 如 此 )<br />

因 而 , 卡 塞 斯 认 为 ,“ 从 共 同 体 利 益 的 角 度 看 , 各 国 又 回 到 了 以 本 国 自 身 利 益 为 基 础 的 双 边 主 义 和 个<br />

别 的 行 动 上 。” 60<br />

《 国 家 责 任 条 款 草 案 》 起 草 谈 判 中 围 绕 着 是 否 规 定 国 际 罪 行 而 发 生 的 争 论 以 及 最 终 达 成 的 妥 协 方 案 也<br />

颇 具 有 说 服 力 。1996 年 国 际 法 委 员 会 一 读 通 过 的 《 草 案 》 文 本 第 19 规 定 了 国 际 罪 行 , 但 许 多 国 家 在 一 读<br />

之 前 以 及 之 后 围 绕 着 该 第 19 条 发 生 了 长 期 而 激 烈 的 分 歧 。 虽 然 一 些 国 家 , 比 如 北 欧 的 芬 兰 、 冰 岛 、 挪 威 、<br />

57 Philip Jessup, A Modern Law of Nations, The Macmillan Company, 1948, p.10.<br />

58 Reparation for Injuries Suffered in the Service of the United Nations, ICJ Reports 1949, pp.181-182.<br />

59<br />

安 东 尼 奥 • 卡 塞 斯 :《 国 际 法 》( 蔡 从 燕 等 译 ), 法 律 出 版 社 2009 年 版 , 第 17、18 页 。<br />

60<br />

同 上 , 第 25 页 。<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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