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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律体系中的“公私法分立” - IIL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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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际 法 律 体 系 中 的 “ 公 私 法 分 立 ” <br />

—— 国 际 法 研 究 中 的 “ 知 识 整 合 ” 之 实 践<br />

<br />

蔡 从 燕<br />

【 内 容 摘 要 】 自 觉 地 进 行 “ 方 法 整 合 ” 与 “ 知 识 整 合 ” 是 活 跃 中 国 国 际 法 学 研 究 的 有 效 路 径 。 作 为 “ 知<br />

识 整 合 ” 的 一 种 思 维 实 践 , 基 于 在 确 立 、 规 范 公 共 权 力 与 私 人 权 利 之 行 使 方 面 有 着 共 同 的 需 求 , 人 们 可 以<br />

借 鉴 国 内 “ 公 私 法 分 立 ” 的 经 验 , 把 国 际 法 律 体 系 化 为 “ 私 法 性 国 际 法 ” 与 “ 公 法 性 国 际 法 ”。 这 一 体 系<br />

化 有 助 于 理 解 国 际 法 的 历 史 变 迁 与 发 展 趋 势 , 以 及 增 强 国 际 法 在 国 际 社 会 中 的 作 用 。<br />

一 、 导 言 : 中 国 国 际 法 研 究 的 “ 方 法 整 合 ” 与 “ 知 识 整 合 ”<br />

在 中 国 日 益 融 入 国 际 体 系 的 时 代 背 景 下 , 中 国 国 际 法 研 究 现 状 差 强 人 意 已 经 引 发 了 一 些 中 国 学 者 的 强<br />

烈 担 忧 或 不 满 。2004 年 时 , 饶 戈 平 教 授 对 于 中 国 国 际 法 学 现 状 做 出 了 或 许 让 许 多 中 国 学 者 觉 得 过 于 残 酷 的<br />

评 价 : 尽 管 改 革 开 放 以 来 中 国 国 际 法 研 究 取 得 前 所 未 有 的 发 展 , 但 国 际 法 学 “ 与 国 际 法 学 界 同 行 的 差 距 ,<br />

从 整 体 上 仍 然 在 无 情 的 拉 大 ”。 1 徐 崇 利 教 授 更 是 以 “ 理 论 贫 困 化 ” 来 描 述 中 国 国 际 法 研 究 的 现 状 。 2<br />

无 论 自 然 科 学 还 是 社 会 科 学 的 发 展 史 都 表 明 ,“ 整 合 ”(integration) 是 实 现 学 科 发 展 突 破 的 一 种 有 效 路<br />

径 , 因 为 它 有 助 于 研 究 者 超 越 于 本 学 科 既 有 的 研 究 方 法 、 知 识 , 在 本 学 科 之 外 观 照 本 学 科 。 在 笔 者 看 来 ,<br />

“ 整 合 ” 可 以 分 为 “ 方 法 整 合 ” 或 工 具 性 整 合 与 “ 知 识 整 合 ” 或 原 理 性 整 合 , 前 者 是 指 把 其 他 学 科 的 研 究<br />

方 法 引 入 本 学 科 研 究 , 后 者 是 指 其 他 学 科 的 相 关 原 理 、 观 念 等 引 入 本 学 科 研 究 。 这 两 种 “ 整 合 ” 路 径 都 有<br />

助 于 推 动 中 国 国 际 法 学 的 发 展 。 根 据 笔 者 的 初 步 观 察 , 美 国 国 际 法 学 者 倾 向 于 选 择 “ 方 法 整 合 ”。 由 于 从<br />

经 验 层 面 看 国 际 关 系 对 国 际 法 实 践 具 有 的 不 容 置 疑 的 巨 大 作 用 力 , 尤 其 美 国 作 为 战 后 的 超 级 大 国 乃 至 惟 一<br />

超 级 大 国 的 国 际 地 位 , 这 种 “ 方 法 整 合 ” 尤 其 表 现 为 国 际 关 系 与 国 际 法 跨 学 科 研 究 。20 世 纪 40 年 代 初 ,<br />

尤 其 50 年 代 以 来 , 由 于 认 为 传 统 的 实 证 主 义 国 际 法 学 者 无 法 解 释 激 荡 的 国 际 关 系 现 实 , 麦 克 杜 格 尔 和 拉<br />

斯 韦 尔 逐 步 把 现 实 主 义 国 际 关 系 理 论 引 入 国 际 法 研 究 , 从 而 创 立 了 被 称 之 为 “ 政 策 定 向 学 派 ” 或 纽 黑 文 学<br />

派 的 国 际 法 学 派 。 3 近 年 来 , 也 有 国 际 法 学 者 把 经 济 学 研 究 方 法 引 入 国 际 法 研 究 。 4 晚 近 , 徐 崇 利 教 授 等 一<br />

些 中 国 学 者 也 积 极 开 展 国 际 法 与 国 际 关 系 跨 学 科 的 研 究 , 成 效 显 著 。 5 有 意 思 的 是 , 欧 陆 国 际 法 学 者 似 乎 并<br />

不 热 衷 于 “ 方 法 整 合 ”, 比 如 欧 陆 国 际 法 学 者 鲜 有 人 从 事 国 际 法 与 国 际 关 系 跨 学 科 研 究 , 他 们 似 乎 更 着 力<br />

于 “ 知 识 整 合 ”, 比 如 把 国 内 宪 政 学 说 运 用 于 国 际 法 研 究 。<br />

本 文 显 然 不 是 臧 否 “ 方 法 整 合 ” 与 “ 知 识 整 合 ” 各 自 利 弊 的 恰 当 场 所 , 笔 者 在 此 只 是 表 明 本 文 选 择 的<br />

<br />

本 文 是 作 者 主 持 的 2008 年 国 家 社 科 基 金 青 年 项 目 《 国 际 法 上 的 类 比 研 究 》(08CFX052) 以 及 2009 年 教 育 部 新 世 纪 优 秀 人<br />

才 支 持 计 划 的 研 究 成 果 。 作 者 感 谢 《 北 大 法 律 评 论 》 审 稿 人 非 常 专 业 的 审 稿 , 尤 其 感 谢 审 稿 人 对 初 稿 提 出 的 许 多 建 设 性 修 改<br />

意 见 。2010 年 11 月 19 日 , 作 者 以 此 为 题 在 北 京 大 学 法 学 院 做 了 一 场 学 术 报 告 。 作 者 感 谢 易 平 老 师 的 热 情 邀 请 , 感 谢 宋 英<br />

老 师 的 细 致 评 议 , 也 感 谢 作 为 共 同 报 告 人 的 厦 门 大 学 徐 崇 利 老 师 以 及 参 加 报 告 会 的 中 山 大 学 法 学 院 黄 瑶 老 师 的 评 论 。<br />

<br />

作 者 系 厦 门 大 学 法 学 院 教 授 、 法 学 博 士 。<br />

1<br />

饶 戈 平 :《 中 国 国 际 法 学 面 临 的 挑 战 与 使 命 》, 载 于 《 法 学 研 究 》2004 年 第 2 期 , 第 127-128 页 。<br />

2<br />

徐 崇 利 :《“ 体 系 外 国 家 心 态 ” 与 中 国 国 际 法 理 论 的 贫 困 》, 载 于 《 政 法 论 坛 》2005 年 第 5 期 , 第 33 页 。<br />

3 See Lasswell and McDougal, Legal Education and Public Policy: Professional Training in the Public Interest, Yale Law Journal,<br />

Vol.52, 1943; Myres S. McDougal, Power, and Policy: A Contemporary Conception, Recueil Des Cours, Volume 82 (1953-I),<br />

Chapter One.<br />

4 See, e.g., Jagdeep S. Bhandari and Alan O. Sykes ed., Economic Dimensions in International Law,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br />

1997; Joelp P Trachtman, The Economic Structure of International Law, Harvard Universiity Press, 2008.<br />

5<br />

尤 其 参 见 徐 崇 利 :《 构 建 国 际 法 之 “ 法 理 学 ”——— 国 际 法 学 与 国 际 关 系 理 论 之 学 科 交 叉 》, 载 于 《 比 较 法 研 究 》2009 年<br />

第 4 期 。<br />

1


是 “ 知 识 整 合 ” 的 路 径 。 直 言 之 , 在 国 际 社 会 与 国 内 社 会 日 前 同 构 化 以 及 国 际 法 日 前 追 求 正 义 价 值 而 非 囿<br />

于 秩 序 价 值 的 背 景 下 , 6 笔 者 认 为 国 内 法 经 验 以 某 种 方 式 日 益 进 入 国 际 法 实 践 必 将 成 为 一 种 趋 势 , 相 应 地 ,<br />

国 内 法 理 论 也 将 以 某 种 方 式 运 用 于 国 际 法 研 究 中 , 其 结 果 是 , 人 类 社 会 将 可 能 迈 向 某 种 意 义 上 的 普 遍 法 律<br />

/ 法 学 。<br />

就 本 文 而 言 , 本 文 尝 试 通 过 借 鉴 国 内 法 的 “ 公 私 法 分 立 ” 理 论 重 构 国 际 法 律 体 系 , 即 把 国 际 法 体 系 化<br />

为 “ 私 法 性 国 际 法 ”(private law-minded international law) 与 “ 公 法 性 国 际 法 ”(public law-minded international<br />

law), 期 待 据 此 可 以 更 好 地 理 解 国 际 法 的 历 史 变 迁 、 发 展 趋 势 , 以 及 其 中 蕴 含 的 动 力 机 制 。 除 导 言 与 结 论<br />

部 分 外 , 本 文 包 括 三 个 部 分 。 第 二 部 分 首 先 讨 论 公 私 法 何 以 分 立 、 如 何 分 立 , 以 及 国 际 法 体 系 类 比 国 内 法<br />

公 私 法 分 立 实 践 的 正 当 性 , 据 此 提 出 “ 私 法 性 国 际 法 ” 与 “ 公 法 性 国 际 法 ” 的 概 念 , 在 此 基 础 上 , 第 三 、<br />

四 部 分 分 别 讨 论 “ 私 法 性 国 际 法 ” 的 含 义 、 依 据 、 表 现 、 作 用 及 风 险 。<br />

二 、 国 内 “ 公 私 法 分 立 ” 经 验 与 国 际 法 律 体 系 “ 公 私 法 分 立 ” 的 正 当 性<br />

( 一 ) 公 私 法 分 立 与 国 内 法 律 体 系<br />

如 所 周 知 , 罗 马 法 学 家 乌 尔 比 安 率 先 提 出 了 公 私 法 分 立 的 主 张 , 乌 尔 比 安 在 《 学 说 汇 纂 》 中 指 出 :“ 规<br />

定 罗 马 之 国 事 者 为 公 法 ; 规 定 私 人 利 益 者 为 私 法 。” 与 公 法 规 范 不 得 由 私 人 间 的 协 议 而 变 更 不 同 , 私 法 规<br />

范 是 任 意 性 的 可 以 由 当 事 人 的 意 志 而 变 更 , 因 此 有 所 谓 “ 协 议 就 是 法 律 ” 的 说 法 。 7 查 士 丁 尼 所 编 的 《 法 学<br />

总 论 》 指 出 :“ 法 律 学 习 分 为 两 部 分 , 即 公 法 和 私 法 。 公 法 涉 及 罗 马 帝 国 的 政 体 , 私 法 涉 及 私 人 利 益 。”<br />

普 遍 认 为 , 罗 马 人 的 私 法 制 度 极 为 发 达 , 以 至 于 被 认 为 是 “ 商 品 生 产 者 社 会 的 第 一 个 世 界 性 法 律 ”,<br />

是 “ 以 私 有 制 为 基 础 的 法 律 的 最 完 备 形 式 ”, 由 此 “ 一 切 后 来 的 法 律 都 不 能 对 它 做 任 何 实 质 性 的 修 改 ”, 8 然<br />

而 , 君 主 意 志 极 度 膨 胀 等 原 因 导 致 罗 马 公 法 并 不 发 达 , 因 而 率 先 提 出 公 私 法 分 立 的 罗 马 并 没 有 严 格 意 义 上<br />

的 公 私 法 分 立 。 9 中 世 纪 时 期 , 教 会 权 威 长 期 凌 驾 于 世 俗 政 权 之 上 , 不 仅 公 法 的 产 生 , 进 而 实 现 公 私 法 分 立<br />

变 得 更 为 不 可 能 , 甚 至 私 法 也 湮 没 于 教 会 法 或 上 帝 意 志 之 中 。 中 世 纪 后 期 , 资 本 主 义 私 人 工 商 业 的 逐 步 发<br />

展 推 动 了 私 法 在 欧 洲 的 复 兴 。 十 八 世 纪 , 随 着 天 赋 人 权 、 社 会 契 约 等 宪 政 观 念 的 提 出 、 传 播 , 以 及 美 国 和<br />

法 国 在 十 八 世 纪 末 期 分 别 制 定 成 文 宪 法 , 公 法 真 正 成 为 独 立 的 法 律 部 门 。 私 法 的 复 兴 与 公 法 的 出 现 使 得 公<br />

私 法 分 立 真 正 成 为 了 可 能 。20 世 纪 30 年 代 初 , 美 浓 部 达 吉 总 结 认 为 ,“ 现 代 的 国 法 , 是 以 区 别 其 全 部 为 公<br />

法 或 私 法 为 当 然 的 前 提 的 , 对 于 国 家 的 一 切 制 定 法 规 , 若 不 究 明 该 规 定 为 属 于 公 法 或 私 法 , 而 既 欲 明 瞭 其<br />

所 生 的 效 果 和 内 容 , 盖 不 可 能 。 公 法 和 私 法 的 区 别 , 实 可 称 为 现 代 国 法 的 基 本 原 则 。” 10<br />

公 私 法 为 什 么 要 分 立 ? 显 然 , 公 私 法 的 性 质 自 身 显 然 不 足 以 充 分 说 明 公 私 法 分 立 的 正 当 性 , 而 必 须 进<br />

一 步 从 公 私 法 的 各 自 功 能 , 尤 其 二 者 之 间 的 相 互 关 系 中 寻 求 答 案 。 直 言 之 , 鉴 于 公 法 之 性 质 乃 在 调 整 公 共<br />

权 力 之 行 使 , 即 实 施 政 治 国 家 之 事 务 , 而 私 法 之 性 质 乃 在 于 调 整 私 人 权 利 之 行 使 , 即 实 施 市 民 社 会 之 事 务 ,<br />

因 而 公 私 法 分 立 的 功 能 在 于 划 定 政 治 国 家 与 市 民 社 会 的 边 界 。 政 治 国 家 与 市 民 社 会 的 划 分 意 义 有 二 : 一 方<br />

面 , 政 治 国 家 与 市 民 社 会 得 以 相 互 分 离 , 从 而 拒 绝 不 必 要 、 不 正 当 的 相 互 侵 入 , 避 免 政 治 国 家 挤 压 , 乃 至<br />

6<br />

传 统 上 , 国 际 法 被 认 为 主 要 是 确 立 或 维 护 秩 序 , 而 非 实 现 正 义 。I A Shearer, Starke’s International Law,Eleventh edition,<br />

Butterworths, 1994, p.5. 国 际 关 系 学 者 , 即 使 是 颇 为 重 视 国 际 法 的 英 国 学 派 的 代 表 人 物 赫 德 利 · 布 尔 也 认 为 国 际 法 的 主 要 作 用<br />

在 于 维 护 秩 序 , 而 在 实 现 正 义 方 面 基 本 没 什 么 作 用 。 参 见 赫 德 利 · 布 尔 :《 无 政 府 社 会 : 世 界 政 治 秩 序 研 究 》( 张 小 明 译 ),<br />

世 界 知 识 出 版 社 2003 年 版 , 第 四 章 、 第 六 章 。 显 然 , 国 际 法 把 秩 序 作 为 自 己 主 要 甚 至 惟 一 价 值 将 导 致 国 际 法 的 自 我 放 逐 ,<br />

因 为 在 无 政 府 状 态 中 , 政 治 手 段 甚 至 武 力 手 段 在 确 立 与 维 护 秩 序 往 往 比 法 律 更 为 有 效 。<br />

7<br />

周 枏 :《 罗 马 法 原 论 》, 商 务 印 书 馆 2001 年 版 , 第 92 页 。<br />

8 《 马 克 思 恩 格 斯 选 集 》 第 4 卷 第 248 页 、 第 3 卷 第 143 页 , 以 及 第 21 卷 第 454 页 。<br />

9<br />

达 维 德 认 为 ,“ 在 罗 马 既 不 曾 有 公 法 , 也 不 曾 有 行 政 法 ”。 勒 内 • 达 维 德 :《 当 代 主 要 法 律 体 系 》( 漆 竹 生 译 ), 上 海 译 文 出 版<br />

社 1983 年 版 , 第 74 页 。<br />

10<br />

美 浓 部 达 吉 :《 公 法 与 私 法 》( 黄 冯 明 译 ), 中 国 政 法 大 学 出 版 社 2003 年 版 , 第 3 页 。<br />

2


吞 没 市 民 社 会 , 即 公 共 权 力 否 定 私 人 权 利 , 或 者 市 民 社 会 排 斥 政 治 国 家 , 即 私 人 权 利 凌 驾 于 公 共 权 力 之 上 ;<br />

另 一 方 面 , 政 治 国 家 与 市 民 社 会 得 以 相 互 支 持 , 从 而 通 过 相 互 的 流 动 外 在 地 提 供 相 互 救 济 , 避 免 由 于 它 们<br />

无 法 自 行 纠 正 各 自 在 运 作 中 滋 生 出 来 的 问 题 而 致 使 它 们 运 转 不 灵 , 从 而 陷 于 混 乱 乃 至 濒 于 崩 溃 。<br />

政 治 国 家 与 市 民 社 会 之 间 之 所 以 要 划 界 , 根 本 上 说 是 由 于 政 治 国 家 产 生 及 存 续 的 正 当 性 之 一 就 是 维 护<br />

市 民 社 会 的 存 在 。 根 据 卢 梭 的 社 会 契 约 论 , 自 然 状 态 中 的 人 们 并 无 意 于 让 渡 他 们 在 自 然 状 态 中 所 拥 有 的 一<br />

切 权 利 , 而 只 是 让 渡 其 中 对 于 集 体 , 即 国 家 来 说 具 有 重 要 关 系 的 部 分 。 11 对 于 订 约 者 并 未 让 渡 的 权 利 部 分 ,<br />

主 权 权 力 不 得 肆 意 侵 入 。 卢 梭 明 确 指 出 , 主 权 权 力 “ 不 能 超 出 公 共 约 定 的 界 限 ”, 而 “ 人 人 都 可 以 任 意 处<br />

置 这 种 约 定 所 留 给 自 己 的 财 富 和 自 由 ”。 12<br />

从 公 私 法 自 身 的 角 度 看 , 政 治 国 家 与 市 民 社 会 之 间 相 互 分 离 与 相 互 支 持 的 关 系 表 明 , 公 法 作 用 的 恰 当<br />

发 挥 有 赖 于 发 达 的 私 法 , 反 而 亦 然 。 没 有 公 私 法 分 立 , 公 法 极 易 成 为 政 治 国 家 挤 压 市 民 社 会 , 滥 用 公 共 权<br />

力 的 工 具 , 而 私 法 则 极 易 成 为 强 者 欺 凌 弱 者 的 工 具 。<br />

历 史 经 验 揭 示 了 恰 当 的 公 私 法 分 立 的 必 要 性 , 以 及 否 定 公 私 法 分 立 造 成 的 消 极 后 果 :<br />

从 “ 私 法 独 大 ” 而 公 法 被 否 定 的 角 度 看 ,18 世 纪 中 期 以 后 , 契 约 自 由 以 及 所 有 权 神 圣 把 私 法 文 化 推 到<br />

了 极 致 , 公 法 日 益 则 遭 到 了 放 逐 。 在 政 治 国 家 与 市 民 社 会 分 立 客 观 上 已 经 存 在 的 情 况 下 , 公 法 的 被 放 逐 产<br />

生 了 两 个 几 乎 是 同 时 发 生 的 后 果 : 其 一 , 市 民 社 会 某 种 意 义 上 回 复 到 了 霍 布 斯 所 说 的 自 然 状 态 ; 其 二 , 市<br />

民 社 会 的 成 员 不 承 认 政 治 国 家 的 正 当 性 , 提 出 改 革 甚 至 革 命 的 要 求 。 由 此 ,19 世 纪 中 期 以 后 日 益 尖 锐 的 劳<br />

资 矛 盾 一 方 面 表 现 为 作 为 市 民 社 会 成 员 的 工 人 与 资 本 家 之 间 的 矛 盾 , 因 而 是 一 种 社 会 矛 盾 ; 另 一 方 面 表 现<br />

为 工 人 对 资 本 主 义 政 权 的 否 定 , 因 而 是 一 种 政 治 矛 盾 。<br />

从 “ 公 法 独 大 ” 而 私 法 被 否 定 的 角 度 看 , 前 苏 联 是 “ 公 法 独 大 ” 甚 至 否 定 私 法 作 用 的 倡 导 者 。 苏 联 的<br />

做 法 深 刻 地 影 响 着 许 多 国 家 的 法 律 理 论 与 实 践 。 以 中 国 为 例 , 从 法 律 实 践 方 面 看 ,20 世 纪 80 年 代 以 前 ,<br />

中 国 鲜 有 民 商 事 立 法 , 少 数 的 民 商 事 立 法 也 弥 漫 着 强 烈 的 公 权 力 因 素 。 从 法 学 研 究 方 面 看 ,“ 建 国 以 后 ,<br />

我 国 法 学 界 一 直 不 承 认 有 关 公 法 与 私 法 划 分 的 理 论 , 否 认 民 法 是 私 法 的 观 点 自 建 国 开 始 一 直 在 我 国 的 法 学<br />

研 究 中 占 据 重 要 地 位 。” 13 其 结 果 是 , 政 治 国 家 很 大 程 度 上 吞 没 了 市 民 社 会 , 公 共 权 力 严 重 限 制 或 剥 夺 了 私<br />

人 权 利 , 尤 其 对 经 济 交 易 权 利 的 限 制 或 剥 夺 严 重 损 害 了 政 治 国 家 赖 以 长 期 运 作 的 基 础 。20 世 纪 78、80 年<br />

代 , 许 多 否 定 公 私 法 分 立 的 国 家 陷 入 经 济 困 境 , 进 而 甚 至 诱 发 政 治 危 机 。 一 些 国 家 , 包 括 中 国 接 受 了 公 私<br />

法 分 立 , 这 不 仅 活 跃 、 壮 大 了 市 民 社 会 , 并 且 也 维 系 、 巩 固 了 政 治 国 家 的 正 当 性 。<br />

诚 然 , 反 对 公 私 法 分 立 的 声 音 与 公 私 法 分 立 的 实 践 几 乎 一 样 的 历 史 悠 久 , 尤 其 福 利 国 家 的 出 现 为 反 对<br />

公 私 法 分 立 的 人 们 提 供 了 某 种 支 持 , 但 公 私 法 分 立 思 想 仍 然 坚 实 地 扎 根 于 各 国 法 律 实 践 中 。 因 此 , 与 其 说<br />

公 私 法 分 立 的 传 统 遭 到 了 否 定 , 不 如 说 各 国 更 加 深 刻 地 理 解 公 私 法 之 间 的 结 构 性 关 系 , 从 而 通 过 具 体 的 公<br />

私 法 分 立 实 践 , 以 满 足 在 不 同 时 期 里 针 对 政 治 国 家 与 市 民 社 会 之 间 的 关 系 而 提 出 不 同 的 平 衡 要 求 。<br />

在 公 私 法 分 立 在 根 本 上 具 有 正 当 性 的 情 况 下 , 问 题 的 关 键 是 如 何 分 立 ? 直 言 之 , 公 私 法 分 立 的 具 体 依<br />

据 是 什 么 ? 在 美 浓 部 达 吉 看 来 ,“ 自 古 迄 今 的 法 令 中 , 简 直 没 有 使 用 着 公 法 或 私 法 的 字 样 的 。 何 况 是 指 示<br />

两 者 的 区 别 标 准 的 规 定 , 就 无 论 在 哪 里 亦 没 有 找 着 的 可 能 。” 14 尽 管 如 此 , 这 种 依 据 无 疑 又 是 必 须 的 。 在 这<br />

方 面 , 卢 梭 对 社 会 契 约 的 讨 论 揭 示 了 公 私 法 分 立 的 依 据 。 卢 梭 认 为 ,“ 每 个 人 由 于 社 会 公 约 而 转 让 出 去 的<br />

自 己 的 一 部 分 权 力 、 财 富 、 自 由 , 仅 仅 是 全 部 之 中 其 用 途 对 于 集 体 有 重 要 关 系 的 那 部 分 ”。 15 这 表 明 , 特 定<br />

事 项 是 否 具 有 “ 重 要 关 系 ” 是 社 会 契 约 订 约 人 决 定 是 否 把 他 们 在 自 然 状 态 中 针 对 该 事 项 原 本 拥 有 的 权 利 转<br />

11<br />

12<br />

13<br />

14<br />

15<br />

卢 梭 :《 社 会 契 约 论 》( 何 兆 武 译 ), 商 务 印 书 馆 2003 年 版 , 第 38 页 。<br />

卢 梭 :《 社 会 契 约 论 》( 何 兆 武 译 ), 商 务 印 书 馆 2003 年 版 , 第 41 页 。<br />

罗 豪 才 、 孙 琬 钟 主 编 :《 与 时 俱 进 的 中 国 法 学 》, 中 国 法 制 出 版 社 2001 年 版 , 第 21 页 。<br />

美 浓 部 达 吉 :《 公 法 与 私 法 》( 黄 冯 明 译 ), 中 国 政 法 大 学 出 版 社 2003 年 版 , 第 3 页 。<br />

卢 梭 :《 社 会 契 约 论 》( 何 兆 武 译 ), 商 务 印 书 馆 2003 年 版 , 第 38 页 。<br />

3


让 给 政 治 国 家 的 根 本 依 据 。 由 于 “ 重 要 ” 本 身 无 疑 是 一 个 发 展 的 概 念 , 因 而 人 们 向 集 体 让 渡 的 权 利 并 非 处<br />

于 静 止 状 态 , 而 是 可 以 通 过 修 改 社 会 契 约 , 决 定 扩 大 或 缩 小 所 让 渡 权 利 的 范 围 , 从 而 扩 大 或 缩 小 政 治 国 家<br />

行 使 公 共 权 威 的 空 间 。 总 之 , 诚 如 周 枏 先 生 指 出 的 ,“ 公 法 与 私 法 的 关 系 , 因 时 代 的 不 同 而 有 变 化 ”。 16<br />

这 种 因 时 代 不 变 而 实 践 的 公 私 法 分 立 突 出 地 所 谓 的 私 法 公 法 化 以 及 公 法 私 法 化 现 象 的 出 现 。 所 谓 私 法<br />

公 法 化 , 其 基 本 含 义 是 公 法 精 神 或 文 化 向 私 法 领 域 渗 透 , 从 而 使 得 特 定 的 私 法 规 范 具 有 了 公 法 色 彩 , 其 目<br />

的 在 于 发 挥 公 法 或 公 共 机 构 在 实 施 私 人 事 务 方 面 的 作 用 。 私 法 公 法 化 现 象 始 于 19 世 纪 后 期 , 它 主 要 表 现<br />

为 传 统 的 契 约 自 由 受 到 限 制 、 所 有 权 神 圣 逐 步 让 位 到 所 有 权 社 会 化 等 。 所 谓 公 法 私 法 化 , 是 指 私 法 精 神 或<br />

文 化 向 公 法 领 域 渗 透 , 从 而 使 特 定 的 公 法 规 范 具 有 了 私 法 色 彩 , 其 目 的 在 于 发 挥 私 法 以 及 私 人 在 完 成 公 共<br />

事 务 方 面 的 作 用 。 17 公 法 私 法 化 现 象 大 致 出 现 于 20 世 纪 70 年 代 , 其 代 表 性 实 践 就 是 始 于 德 国 并 进 而 席 卷<br />

西 方 世 界 乃 至 全 球 的 公 共 行 政 改 革 。 表 面 上 看 , 私 法 公 法 化 与 公 法 私 法 化 反 映 了 两 个 截 然 不 同 的 法 律 实 践<br />

方 向 , 但 实 则 是 体 现 了 政 治 国 家 在 不 同 的 时 期 , 根 据 不 同 事 务 对 于 政 治 国 家 或 市 民 社 会 的 重 要 性 或 迫 切 性 ,<br />

通 过 公 私 法 之 间 的 相 互 流 动 , 实 施 变 动 着 的 公 私 法 分 立 。<br />

( 二 ) 公 私 法 分 立 与 国 际 法 律 体 系<br />

对 于 人 们 来 说 , 国 内 法 体 系 分 为 公 法 与 私 法 几 乎 是 耳 熟 能 详 的 。 不 过 , 或 许 并 不 是 很 多 的 人 认 真 思 考<br />

过 “ 国 际 公 法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往 往 被 简 称 为 “ 国 际 法 ”—— 的 性 质 及 结 构 问 题 , 即 “ 国 际 公<br />

法 ” 是 “ 公 法 ” 吗 ? 或 者 说 “ 只 是 ” 公 法 吗 ? 又 或 者 说 , 根 本 就 不 是 “ 公 法 ”? 进 而 ,“ 国 际 公 法 ” 根 本<br />

上 不 存 在 进 行 类 似 于 国 内 法 律 体 系 之 公 私 法 分 立 的 必 要 或 者 可 能 。 笔 者 认 为 , 国 际 法 体 系 可 以 类 比 国 内 法<br />

体 系 的 公 私 法 分 立 实 践 , 即 国 际 法 体 系 应 当 划 分 为 私 法 意 义 上 的 国 际 法 以 及 公 法 意 义 上 的 国 际 法 , 18 前 者<br />

不 妨 称 之 为 “ 私 法 性 国 际 法 ”, 而 后 者 不 妨 称 之 为 “ 公 法 性 国 际 法 ”。<br />

国 内 法 的 公 私 法 分 立 经 验 之 所 以 可 以 推 及 适 用 于 国 际 法 实 践 , 根 本 原 因 在 于 国 际 社 会 与 国 内 社 会 对 于<br />

确 立 、 规 范 公 共 权 力 与 私 人 权 利 之 行 使 及 维 护 有 着 共 同 的 需 求 , 而 公 私 法 分 立 恰 恰 可 以 实 现 这 种 需 求 。 当<br />

然 , 这 并 不 意 味 着 国 际 法 意 义 上 的 公 私 法 分 立 在 结 构 方 面 可 以 完 全 照 搬 国 内 法 意 义 上 的 公 私 法 分 立 , 事 实<br />

上 , 由 于 国 际 社 会 与 国 内 社 会 , 以 及 国 际 法 发 展 水 平 与 国 内 法 发 展 水 平 之 间 存 在 的 差 别 ,“ 私 法 性 国 际 法 ”<br />

和 “ 公 法 性 国 际 法 ” 之 间 的 结 构 性 关 系 必 然 不 同 于 国 内 法 中 的 公 私 法 之 间 的 结 构 性 关 系 。 因 此 , 在 具 体 的<br />

国 际 法 实 践 中 , 如 何 在 上 述 国 内 公 私 法 分 立 的 原 理 , 密 切 结 合 国 际 社 会 与 国 际 法 发 展 的 实 际 情 况 , 识 别 “ 私<br />

法 性 国 际 法 ” 与 “ 公 法 性 国 际 法 ” 之 间 的 结 构 性 关 系 , 是 一 项 极 具 挑 战 性 的 工 作 。 当 然 , 作 为 一 篇 框 架 性<br />

的 论 文 , 本 文 不 可 能 详 细 讨 论 这 些 具 体 的 国 际 法 “ 公 私 法 分 立 ” 实 践 。<br />

三 、“ 私 法 性 国 际 法 ”<br />

很 早 之 前 , 许 多 国 际 法 学 者 就 指 出 了 国 际 法 的 私 法 属 性 , 但 这 并 不 意 味 着 他 们 在 下 文 所 述 的 涉 及 国 际<br />

法 “ 私 法 性 ” 的 一 系 列 重 要 问 题 方 面 进 行 过 细 致 的 研 究 。 有 学 者 认 为 ,“ 所 谓 的 国 际 公 法 , 实 际 上 属 于 私<br />

法 性 质 , 或 者 甚 至 比 国 内 私 法 还 要 私 ”。 19 弗 里 克 (Fricker) 认 为 , 国 际 法 只 是 “ 更 高 级 的 私 法 ”(a higher private)。<br />

20<br />

霍 兰 德 (Holland) 认 为 , 国 际 法 “ 显 然 只 是 私 法 ”(but private law writ large)。 21 在 赫 希 劳 特 派 特 看 来 , 如<br />

果 把 私 法 看 作 是 调 整 处 于 合 作 状 态 中 的 法 律 实 体 之 间 的 关 系 , 而 公 法 是 调 整 处 于 服 从 状 态 中 的 法 律 实 体 之<br />

16<br />

周 枏 :《 罗 马 法 原 论 》, 商 务 印 书 馆 2001 年 版 , 第 92-93 页 。<br />

17<br />

参 见 王 维 达 主 编 :《 以 私 法 完 成 公 共 任 务 》, 百 花 出 版 社 2003 年 版 , 序 言 。<br />

18<br />

蔡 从 燕 :《 国 内 公 法 对 国 际 法 的 影 响 》, 载 于 《 法 学 研 究 》2009 年 第 1 期 , 第 179 页 。<br />

19<br />

参 见 上 海 社 会 科 学 院 法 学 研 究 所 编 译 :《 国 际 公 法 》, 知 识 出 版 社 1981 年 版 , 第 77 页 。<br />

20 See H. Lauterpacht, Private Law Sources and Analogies of International Law, Longmans, Green and Co. LTD, 1927, p.81.<br />

21 Thomas Erskine Holland, Studies in International Law,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898, p.152.<br />

4


间 的 关 系 , 那 么 , 国 际 法 是 属 于 私 法 一 类 的 。 22 作 为 国 际 法 学 开 山 之 作 的 《 战 争 与 和 平 法 》 不 仅 被 认 为 是<br />

一 部 私 法 论 著 , 23 甚 至 被 认 为 只 是 一 部 私 法 论 著 。 24<br />

那 么 , 那 个 被 认 为 “ 甚 至 比 国 内 私 法 还 要 私 ”, 或 者 被 认 为 只 是 “ 更 高 级 的 私 法 ” 的 国 际 法 , 即 本 文<br />

所 指 之 “ 私 法 性 国 际 法 ” 的 基 本 含 义 如 何 , 国 际 法 何 以 被 认 为 是 “ 私 法 性 国 际 法 ”,“ 私 法 性 国 际 法 ” 表 现<br />

在 哪 些 方 面 ? 对 于 国 际 社 会 来 说 ,“ 私 法 性 国 际 法 ” 具 有 哪 些 作 用 , 存 在 哪 些 风 险 ? 以 下 逐 一 讨 论 。<br />

( 一 )“ 私 法 性 国 际 法 ” 的 含 义<br />

鉴 于 平 等 、 自 治 是 私 法 的 基 本 属 性 , 笔 者 初 步 认 为 ,“ 私 法 性 国 际 法 ”—— 英 文 不 妨 称 之 为 “private<br />

law-minded international law”—— 是 指 根 据 国 家 主 权 平 等 原 则 , 受 到 国 内 私 法 文 化 深 刻 影 响 , 调 整 国 家 间<br />

关 系 的 国 际 法 规 范 或 制 度 。<br />

( 二 )“ 私 法 性 国 际 法 ” 的 依 据<br />

国 际 法 的 私 法 属 性 , 或 者 说 “ 私 法 性 国 际 法 ” 的 基 本 依 据 体 现 在 两 个 方 面 :( 1) 国 家 的 自 治 性 , 即 国<br />

家 本 身 可 以 有 效 地 行 使 对 内 及 对 外 的 权 威 , 据 此 不 需 要 接 受 超 越 它 们 之 上 的 权 威 ;( 2) 国 家 的 平 等 性 , 即<br />

国 家 之 间 是 平 等 的 , 据 此 不 接 受 相 互 不 平 等 地 行 使 权 威 。 相 较 而 言 , 自 治 性 是 平 等 性 的 前 提 , 而 平 等 性 则<br />

是 自 治 性 的 保 障 。<br />

1、 国 家 的 自 治 性<br />

国 家 的 自 治 性 , 是 指 具 备 国 家 构 成 要 素 的 国 家 构 成 一 种 自 治 性 的 存 在 , 据 此 可 以 确 保 该 国 可 以 独 立 地<br />

对 外 及 对 内 行 使 权 威 , 而 不 需 要 接 受 超 越 它 们 之 上 的 权 威 。<br />

迄 今 为 止 , 还 没 有 哪 一 个 多 边 国 际 公 约 就 国 家 的 构 成 要 件 作 出 规 定 , 但 国 际 法 理 论 与 实 践 普 遍 接 受 了<br />

1933 年 第 七 届 美 洲 国 家 会 议 通 过 的 《 蒙 得 维 的 亚 国 家 权 利 与 义 务 公 约 》 规 定 的 构 成 要 件 。 该 公 约 第 1 条 规<br />

定 :“ 作 为 国 际 法 上 的 人 的 国 家 应 当 具 有 以 下 条 件 :(1) 长 住 居 民 ;(2) 确 定 的 领 土 ;(3) 政 府 ; 以 及 (4)<br />

与 其 他 国 家 开 展 关 系 的 能 力 ”。 虽 然 上 述 四 个 要 件 中 的 某 一 个 未 能 满 足 并 不 当 然 影 响 到 国 家 的 存 在 , 比 如<br />

1948 年 以 色 列 建 国 时 并 没 有 确 定 的 领 土 , 又 如 武 装 冲 突 可 能 能 一 国 陷 入 无 政 府 状 态 , 但 这 种 情 况 只 是 例 外<br />

存 在 的 , 并 且 只 能 是 临 时 存 在 的 。 25<br />

从 国 际 法 律 人 格 方 面 看 , 具 备 上 述 四 要 件 确 保 了 国 家 有 权 利 对 内 以 及 对 外 行 使 权 威 ; 从 履 行 公 共 职 能<br />

看 , 具 备 上 述 四 要 件 确 保 了 国 家 有 能 力 对 内 以 及 对 外 行 使 权 威 , 从 而 从 法 律 上 以 及 功 能 上 说 均 不 必 假 手 于<br />

超 越 它 们 之 上 的 更 高 级 的 权 威 。<br />

2、 国 家 的 平 等 性<br />

国 家 的 平 等 性 , 是 指 国 家 不 仅 从 伦 理 的 方 面 说 被 先 验 地 认 为 应 当 是 平 等 的 , 并 且 从 物 质 ( 国 际 关 系 )<br />

的 方 面 说 也 应 当 是 平 等 的 。<br />

国 家 平 等 的 伦 理 依 据 , 是 指 根 据 自 然 法 理 论 , 国 际 社 会 中 的 国 家 间 关 系 被 类 比 国 内 社 会 中 的 个 人 间 关<br />

系 ; 同 样 地 , 根 据 自 然 法 理 论 , 国 内 社 会 中 的 个 人 被 认 为 是 平 等 的 , 因 而 国 际 社 中 的 国 家 也 被 认 为 是 平 等<br />

的 , 进 而 应 当 根 据 平 等 原 则 建 构 国 家 间 法 律 关 系 。<br />

西 班 牙 人 维 多 利 亚 是 第 一 个 把 自 然 平 等 观 念 转 化 为 国 际 法 上 的 国 家 平 等 观 念 的 国 际 法 学 者 。 维 多 利 直<br />

接 吸 收 了 阿 奎 那 的 思 想 , 他 认 为 国 家 间 的 平 等 性 是 由 独 立 国 家 的 存 在 以 及 包 容 一 切 的 世 界 性 共 同 体 这 两 个<br />

因 素 所 决 定 的 , 并 且 主 权 国 家 不 会 接 受 任 何 更 高 级 的 世 俗 权 威 。 不 过 , 维 多 利 亚 并 不 没 有 明 确 、 详 细 地 说<br />

22 H. Lauterpacht, Private Law Sources and Analogies of International Law, Longmans, Green and Co. LTD, 1927, p.81.<br />

23<br />

参 见 艾 伦 • 沃 森 :《 民 法 法 系 的 演 变 及 形 成 》( 李 静 冰 、 姚 新 华 译 ), 中 国 政 法 大 学 出 版 社 1997 年 版 , 第 132 页 。<br />

24 See H. Lauterpacht, Private Law Sources and Analogies of International Law, Longmans, Green and Co. LTD, 1927, p.16.<br />

25<br />

参 见 詹 宁 斯 、 瓦 茨 修 订 :《 奥 本 海 国 际 法 》( 第 九 版 ) 第 一 卷 第 一 分 册 ( 王 铁 崖 等 译 ), 中 国 大 百 科 全 书 出 版 社 1995 年 版 ,<br />

第 92 页 。<br />

5


明 国 家 平 等 的 含 义 。 26 普 芬 道 夫 、 沃 尔 夫 , 以 及 法 泰 尔 都 从 自 然 法 的 角 度 , 并 且 运 用 类 比 方 法 肯 定 了 国 家<br />

间 关 系 与 个 人 间 关 系 一 样 都 是 平 等 的 。 普 芬 道 夫 认 为 ,“ 自 然 状 态 下 的 所 有 人 都 是 平 等 的 , 国 家 是 国 际 法<br />

上 的 有 格 者 , 因 而 它 们 也 是 平 等 的 。” 27 沃 尔 夫 认 为 ,“ 所 有 的 国 家 生 来 都 是 相 互 平 等 的 。 因 为 国 家 就 像 是<br />

生 活 中 自 然 状 态 下 的 个 体 的 自 由 人 。 由 于 所 有 的 人 生 来 都 是 平 等 的 , 因 此 , 所 有 的 国 家 生 来 也 都 是 相 互 平<br />

等 的 。” 28 不 过 , 法 泰 尔 针 对 国 家 平 等 含 义 所 作 的 界 定 被 认 为 最 为 经 典 。 法 泰 尔 认 为 ,<br />

“ 由 于 根 据 自 然 不 同 的 人 是 平 等 的 , 因 而 他 们 拥 有 的 同 样 源 于 自 然 的 个 人 权 利 与 义 务 也 是 平 等 的 , 各<br />

国 —— 由 这 些 不 同 的 人 组 成 并 且 可 以 被 认 为 是 众 多 自 由 的 人 共 同 生 活 在 自 然 状 态 中 —— 根 据 自 然 也 是 平<br />

等 的 , 它 们 从 自 然 中 获 得 了 同 样 的 权 利 与 义 务 。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 强 大 与 弱 小 是 无 关 紧 要 的 。 侏 儒 与 巨 人 一<br />

样 都 是 人 ; 作 为 一 个 主 权 国 家 , 最 弱 小 的 共 和 国 并 不 亚 于 最 强 大 的 王 国 。” 29<br />

国 家 平 等 的 物 质 依 据 , 是 指 各 国 在 弱 组 织 化 的 国 际 社 会 进 行 国 际 交 往 客 观 上 要 求 国 家 间 应 当 是 平 等<br />

的 。<br />

如 所 周 知 , 近 代 时 期 的 国 际 法 家 普 遍 接 受 了 霍 布 斯 对 国 际 社 会 的 自 然 状 态 假 设 , 尽 管 他 们 未 必 完 全 接<br />

受 这 一 假 设 的 具 体 内 容 。 霍 布 斯 对 于 国 内 社 会 的 自 然 状 态 属 性 与 国 际 社 会 的 自 然 状 态 属 性 的 理 解 是 不 同<br />

的 。 如 果 说 霍 布 斯 对 于 国 内 社 会 的 自 然 状 态 看 作 是 一 种 战 争 状 态 还 有 所 保 留 的 话 , 那 么 他 对 于 国 际 社 会 上<br />

的 自 然 状 态 是 一 种 战 争 状 态 显 然 自 信 的 多 。 30 虽 然 霍 布 斯 并 未 详 细 讨 论 两 种 自 然 状 态 的 属 性 为 什 么 会 存 在<br />

差 别 , 但 他 似 乎 认 为 这 是 由 于 国 内 社 会 的 统 治 者 可 以 通 过 维 护 并 利 用 国 际 社 会 的 作 为 战 争 状 态 的 自 然 状 态<br />

属 性 来 帮 助 国 内 社 会 摆 脱 作 为 战 争 状 态 的 自 然 状 态 属 性 。 31 此 外 , 霍 布 斯 所 说 的 战 争 状 态 不 能 被 误 解 认 为<br />

是 一 种 “ 行 动 的 ” 战 争 状 态 , 事 实 上 , 那 只 是 一 种 “ 姿 态 的 ” 战 争 状 态 , 即 存 在 严 重 的 冲 突 危 险 。 32 霍 布<br />

斯 的 自 然 状 态 理 论 并 非 没 有 受 到 批 评 。 洛 克 与 普 芬 道 夫 在 不 同 层 面 上 对 霍 布 斯 的 这 一 假 设 提 出 了 挑 战 。 不<br />

过 , 洛 克 与 普 芬 道 夫 并 未 能 有 效 地 否 定 霍 布 斯 把 国 内 社 会 与 国 际 社 会 的 自 然 状 态 均 假 定 为 是 一 种 战 争 状 态<br />

的 基 本 合 理 性 。<br />

洛 克 批 评 了 霍 布 斯 把 自 然 状 态 与 战 争 状 态 相 混 淆 的 做 法 。 33 在 洛 克 看 来 , 自 然 状 态 (1) 是 一 种 “ 平 等<br />

的 状 态 , 在 这 种 状 态 中 , 一 切 权 力 和 管 辖 权 都 是 相 互 的 的 , 没 有 一 个 享 有 多 于 别 人 的 权 力 ”, 并 且 在 此 基<br />

础 上 建 立 了 “ 人 们 相 互 之 间 应 有 的 种 种 义 务 , 从 而 引 申 出 正 义 和 仁 爱 的 重 要 准 则 ”;(2) 是 一 种 自 由 但 非<br />

放 任 的 状 态 。 在 洛 克 看 来 , 为 了 约 束 所 有 的 人 不 侵 犯 他 人 的 权 利 , 每 个 人 根 据 自 然 法 “ 都 有 权 惩 罚 违 反 自<br />

然 法 的 人 ”。 34 显 然 , 每 个 人 都 有 权 执 行 自 然 法 的 状 态 很 可 能 , 甚 至 可 以 说 必 然 导 致 战 争 状 态 。 不 过 , 在 洛<br />

克 看 来 , 即 使 强 力 或 者 使 用 强 力 的 企 图 仍 然 存 在 , 但 只 要 存 在 “ 共 同 尊 长 ”, 或 者 可 以 向 其 诉 请 救 济 的 的<br />

“ 一 种 权 威 、 一 种 权 力 ” 情 况 下 , 战 争 状 态 即 告 终 止 。 在 他 看 来 , 国 内 社 会 显 然 已 经 存 着 这 些 “ 共 同 尊 长 ”、<br />

救 济 性 权 威 或 权 力 。 35 然 而 , 如 果 说 英 国 的 “ 光 荣 革 命 ” 使 得 在 撰 写 《 政 府 论 》—— 作 为 洛 克 对 “ 光 荣 革<br />

命 ” 进 行 理 论 辩 护 的 产 物 —— 时 的 洛 克 有 理 由 认 为 在 国 内 社 会 已 经 存 在 着 消 除 战 争 状 态 的 “ 共 同 尊 长 ”、“ 权<br />

26 P. H. Kooijmans, The Doctrine of The Legal Equality of States, A. W. Sythoff, 1964, pp.60, 61.<br />

27 Citeing from R. P. Anand, Sovereign Equality of States in International Law, Recuiel des Cours, 1986, II, p.53.<br />

28 Citing from Stark’s International Law, eleventh edition, 1994, p 99.<br />

29 Citing from H. Kooijmans, The Doctrine of The Legal Equality of States, A. W. Sythoff, 1964, p.84.<br />

30<br />

一 方 面 , 霍 布 斯 认 为 ,“ 也 许 会 有 人 认 为 这 种 时 代 和 这 种 战 争 状 态 从 未 存 在 过 , 我 也 相 信 决 不 会 整 个 世 界 普 遍 出 现 这 种 状<br />

态 ”。 他 甚 至 认 为 , 虽 然 就 具 体 的 个 人 说 来 , 人 人 相 互 为 战 的 状 态 “ 从 未 存 在 过 ”。 另 一 方 面 , 霍 布 斯 认 为 ,“ 然 而 在 所 有 的<br />

时 代 中 , 国 王 和 最 高 主 权 者 由 于 具 有 独 立 地 位 , 始 终 是 互 相 猜 忌 的 , 并 保 持 着 斗 剑 的 状 态 和 姿 势 。 他 们 的 武 器 指 向 对 方 , 他<br />

们 的 目 光 互 相 注 视 ; 也 就 是 说 , 他 们 在 国 土 边 境 上 筑 碉 堡 、 派 边 防 部 分 并 架 设 枪 炮 ; 还 不 断 派 间 接 到 邻 国 刺 探 , 而 这 就 是 战<br />

争 的 姿 态 。” 霍 布 斯 :《 利 维 坦 》, 黎 思 复 、 黎 廷 弼 译 , 商 务 印 书 馆 1985 年 版 , 第 96、97 页 。<br />

31<br />

霍 布 斯 认 为 , 各 国 统 治 者 “ 用 这 种 办 法 ( 指 国 家 间 的 “ 战 争 的 姿 态 ”—— 笔 者 注 ) 维 持 了 臣 民 的 产 业 , 所 有 便 没 有 产 生<br />

伴 随 着 个 人 自 由 行 动 而 出 现 的 那 种 悲 惨 状 况 。” 霍 布 斯 :《 利 维 坦 》( 黎 思 复 、 黎 廷 弼 译 ), 商 务 印 书 馆 1985 年 版 , 第 96 页 。<br />

32<br />

参 见 霍 布 斯 :《 利 维 坦 》( 黎 思 复 、 黎 廷 弼 译 ), 商 务 印 书 馆 1985 年 版 , 第 96 页 。<br />

33<br />

洛 克 :《 政 府 论 》( 下 篇 )( 叶 启 芳 、 瞿 菊 农 译 , 商 务 印 书 馆 1982 年 版 , 第 3、4、5 页 。<br />

34<br />

同 上 , 第 12 页 。<br />

35<br />

同 上 , 第 92 页 。<br />

6


威 ” 或 “ 权 力 ” 的 话 , 那 么 , 当 时 国 际 社 会 的 状 态 ——《 威 斯 特 伐 里 亚 和 约 》 并 未 废 除 武 力 的 使 用 , 并 且<br />

在 废 除 教 皇 作 为 “ 共 同 尊 长 ” 的 同 时 并 未 确 立 新 的 更 高 的 权 威 —— 显 然 并 不 能 支 持 洛 克 针 对 国 际 社 会 的 自<br />

然 状 态 得 出 类 似 的 结 论 。 事 实 上 , 虽 然 在 讨 论 一 国 的 对 外 权 时 间 接 地 指 出 国 际 社 会 可 能 处 于 战 争 与 和 平 、<br />

联 合 与 联 盟 的 状 态 , 36 但 他 并 没 有 详 细 讨 论 这 些 状 态 之 间 的 关 系 , 以 及 导 致 这 些 状 态 的 原 因 。 有 中 国 学 者<br />

试 图 以 洛 克 认 为 执 行 权 与 对 外 权 “ 总 是 联 合 在 一 起 ” 为 由 主 张 国 际 社 会 未 必 处 于 战 争 状 态 , 37 这 一 主 张 是<br />

值 得 商 榷 的 , 因 为 对 内 执 行 权 与 对 外 权 完 全 可 能 遵 循 截 然 不 同 的 行 动 逻 辑 , 霍 布 斯 针 对 国 内 社 会 的 自 然 状<br />

态 属 性 与 国 际 社 会 的 自 然 状 态 属 性 之 间 的 差 别 所 做 的 间 接 揭 示 实 际 上 已 经 表 明 了 这 一 点 。<br />

在 国 际 法 学 者 中 , 普 芬 道 夫 是 少 有 的 对 霍 布 斯 自 然 状 态 理 论 进 行 详 细 评 论 的 一 位 。 与 洛 克 不 同 , 普 芬<br />

道 夫 侧 重 批 评 霍 布 斯 关 于 国 际 社 会 的 自 然 状 态 是 战 争 状 态 的 假 设 。 普 芬 道 夫 认 为 ,“ 促 使 霍 布 斯 得 出 人 们<br />

希 望 伤 害 他 人 的 理 由 只 是 特 殊 的 例 子 , 比 如 在 个 人 之 间 , 而 绝 不 意 味 着 这 些 理 由 足 够 的 重 要 , 以 至 于 使 得<br />

作 为 集 体 的 人 们 对 于 其 他 人 们 发 动 全 面 战 争 成 为 不 可 避 免 。 认 为 不 冒 犯 他 人 的 人 们 是 生 活 在 具 有 攻 击 性<br />

的 、 邪 恶 的 人 们 中 间 , 或 者 后 者 总 是 想 侵 扰 前 者 , 也 不 总 是 正 确 的 。” 38 在 普 芬 道 夫 看 来 , 国 际 社 会 的 自 然<br />

状 态 不 是 一 种 战 争 状 态 , 而 是 一 种 和 平 状 态 , 原 因 包 括 :(1) 距 离 , 即 地 理 上 的 远 距 离 会 阻 止 对 他 人 造 成<br />

伤 害 ;(2) 实 力 均 等 , 即 企 图 伤 害 他 人 的 人 会 担 心 与 其 具 有 同 等 实 力 的 人 进 行 反 击 ;(3) 理 性 与 感 情 , 比<br />

如 理 性 会 促 使 人 们 意 识 到 在 没 有 受 到 挑 衅 的 情 况 下 发 动 战 争 是 不 恰 当 的 、 没 有 好 处 的 。 普 芬 道 夫 认 为 , 这<br />

种 和 平 建 立 在 以 下 法 律 基 础 之 上 , 即 他 “ 不 应 当 伤 害 没 有 正 在 对 他 造 成 损 害 的 人 ”;“ 应 当 允 许 任 何 人 利 用<br />

自 己 的 财 产 ”;“ 应 当 诚 实 地 履 行 任 何 已 经 达 成 一 致 的 内 容 ”;“ 只 要 不 受 任 何 更 迫 切 的 义 务 的 约 束 , 任 何 人<br />

应 当 自 愿 促 进 他 人 的 利 益 ”。 39 诚 然 , 我 们 不 能 否 认 这 三 个 因 素 有 助 于 国 际 社 会 之 自 然 状 态 的 和 平 属 性 , 但<br />

这 些 因 素 显 然 并 不 可 靠 , 因 为 实 力 均 等 的 情 况 往 往 并 不 存 在 , 而 地 理 距 离 也 可 以 通 过 科 技 进 步 加 以 克 服 。<br />

进 一 步 看 , 虽 然 根 据 自 然 法 , 国 内 社 会 中 的 个 人 与 国 际 社 会 中 的 国 家 在 伦 理 上 都 是 平 等 的 , 但 自 然 法<br />

并 未 否 认 个 人 间 与 国 家 间 存 在 的 事 实 上 或 者 物 质 性 的 不 平 等 , 比 如 不 同 国 家 拥 有 的 领 土 面 积 、 人 口 规 模 等<br />

并 不 相 同 。 在 现 实 世 界 中 , 这 种 事 实 上 或 物 质 性 的 不 平 等 很 可 能 否 定 伦 理 意 义 上 的 平 等 。 杰 里 • 辛 普 森 对<br />

于 大 国 在 1815 年 以 来 的 国 际 关 系 中 如 何 把 国 家 主 权 平 等 玩 弄 于 股 掌 之 上 所 做 的 描 述 证 明 了 这 一 点 。 40<br />

上 述 物 质 性 的 国 际 关 系 假 设 与 事 实 恰 恰 揭 示 了 国 家 间 平 等 的 重 要 性 。 原 因 是 , 对 于 那 些 能 够 确 保 “ 均<br />

势 ” 的 国 家 来 说 , 自 然 法 规 定 的 任 何 一 方 在 伦 理 世 界 中 都 有 “ 权 利 ” 相 互 执 行 自 然 法 可 以 进 一 步 地 在 现 实<br />

世 界 中 体 现 为 任 何 一 方 都 有 “ 能 力 ” 执 行 自 然 法 , 因 而 任 何 一 方 都 不 敢 轻 举 妄 动 , 由 此 可 能 维 持 和 平 。 如<br />

前 所 述 , 普 芬 道 夫 就 认 为 这 种 “ 均 势 ” 有 助 于 和 平 。 与 此 不 同 , 对 于 那 些 在 物 质 性 方 面 明 显 处 于 劣 势 的 国<br />

家 来 说 , 平 等 也 为 它 们 提 供 了 最 基 本 , 尽 管 未 必 有 效 的 保 障 , 这 是 因 为 :(1) 对 强 国 来 说 , 平 等 意 味 着 一<br />

种 限 制 或 义 务 , 即 限 制 它 们 在 与 弱 国 的 关 系 中 肆 意 使 用 自 己 的 优 势 , 不 得 在 未 经 弱 国 同 意 的 情 况 下 把 本 国<br />

的 意 志 强 加 于 弱 国 ;( 2) 对 弱 国 来 说 , 平 等 意 味 着 一 种 自 由 或 权 利 , 即 弱 者 至 少 有 权 利 维 护 本 国 的 权 利 。<br />

19 世 纪 著 名 的 国 际 法 学 家 洛 里 默 (Lorimer) 曾 经 指 出 ,“ 较 之 强 国 来 说 , 弱 国 可 能 更 仰 赖 于 实 证 法 ”, 41 其 原<br />

因 即 在 于 此 。<br />

( 三 )“ 私 法 性 国 际 法 ” 的 表 现<br />

1、 国 际 法 效 力 依 据<br />

36<br />

同 上 , 第 12 页 。<br />

37<br />

同 上 , 第 92 页 ; 宋 秀 琚 :《 国 际 合 作 理 论 : 批 判 与 建 构 》, 世 界 知 识 出 版 社 2006 年 版 , 第 251 页 。<br />

38 Samuel Pufendorf, De Jure Nature et Gentium Libri Octo, translated by C. H. Oldfather and W. A. Oldfather, Clarendon Press,<br />

1934, p.171.<br />

39 Samuel Pufendorf, Id., pp.170, 172.<br />

40 Gerry Simpson, Great Powers and Outlaw States: Unequal Sovereign in the International Legal Order, Cambridge University<br />

Press, 2004.<br />

41 Citing from Edwin DeWitt Dickinson, The Equality of States in International Law,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20, p.105.<br />

7


普 遍 认 为 , 国 际 法 的 基 本 效 力 依 据 是 国 家 同 意 。 即 使 认 为 主 权 一 词 的 流 行 是 “ 不 幸 的 ”, 产 生 于 “ 不<br />

幸 的 错 误 ”, 主 权 是 一 个 “ 坏 词 汇 ”, 42 路 易 斯 • 亨 金 也 承 认 :“ 国 家 的 同 意 是 国 际 法 的 基 础 。 国 际 法 只 对 已<br />

经 给 予 同 意 的 国 家 具 有 约 束 力 这 一 原 则 仍 然 是 国 际 政 治 体 系 的 公 理 。 这 意 味 着 国 家 的 自 治 。” 43<br />

国 际 司 法 实 践 也 支 持 国 家 同 意 是 国 际 法 之 效 力 依 据 的 主 张 。 在 Lotus 案 中 , 常 设 国 际 法 院 判 决 指 出 :<br />

“ 国 际 法 是 调 整 独 立 国 家 之 间 的 关 系 。 因 此 , 对 于 国 家 具 有 约 束 力 的 规 则 源 于 它 们 自 己 的 自 由 意 志 ,<br />

这 种 意 志 表 达 并 确 立 于 公 约 或 者 普 遍 承 认 为 表 达 了 法 律 原 则 的 惯 例 当 中 , 以 便 旨 在 规 范 这 些 共 存 的 独 立 共<br />

同 体 之 间 的 关 系 , 或 者 旨 在 实 现 共 同 的 目 标 。 因 此 , 不 能 推 定 认 为 对 国 家 的 独 立 性 存 在 着 限 制 。” 44<br />

虽 然 常 设 国 际 法 院 没 有 直 接 提 及 “ 同 意 ” 一 词 , 但 “ 自 由 意 志 ” 显 然 相 当 于 “ 同 意 ”。 在 法 院 看 来 ,<br />

国 际 法 规 则 的 约 束 力 之 所 以 源 于 国 家 的 自 由 意 志 , 前 提 是 国 家 之 间 是 相 互 独 立 的 。 而 国 家 之 间 何 以 能 够 独<br />

立 , 其 原 因 显 然 就 是 前 文 所 说 的 国 家 的 自 治 性 。<br />

不 难 看 出 , 国 家 同 意 作 为 国 际 法 的 效 力 依 据 深 刻 了 揭 示 了 国 际 法 的 私 法 属 性 。 从 实 证 法 的 角 度 看 , 这<br />

一 效 力 依 据 逻 辑 地 决 定 了 国 家 主 权 平 等 原 则 。<br />

2、 国 际 法 “ 初 级 规 则 ”<br />

在 起 草 《 国 家 责 任 条 款 草 案 》 时 , 联 合 国 国 际 法 委 员 会 把 国 际 法 规 则 分 为 “ 初 级 规 则 ” 与 “ 次 级 规 则 ”,<br />

45<br />

前 者 规 定 国 家 义 务 的 规 则 , 后 者 规 定 国 家 违 反 初 级 规 则 所 产 生 法 律 后 果 的 规 则 。 46 虽 然 国 际 法 委 员 会 只 是<br />

从 强 调 其 编 纂 工 作 选 择 的 角 度 进 行 这 一 划 分 的 , 但 这 一 划 分 不 仅 因 其 涵 盖 整 个 国 际 法 规 则 系 统 因 而 具 有 逻<br />

辑 上 的 周 延 性 , 并 且 由 于 国 际 法 的 公 私 法 属 性 在 “ 初 级 规 则 ” 与 “ 次 级 规 则 ” 方 面 存 在 较 大 不 同 而 使 得 这<br />

一 划 分 可 以 突 出 特 定 部 分 国 际 法 规 则 的 属 性 , 因 而 笔 者 在 此 也 采 纳 这 种 划 分 。<br />

普 遍 认 为 , 条 约 与 习 惯 是 创 设 国 际 法 初 级 规 则 的 主 要 途 径 , 以 下 分 别 讨 论 条 约 与 习 惯 中 的 私 法 属 性 :<br />

条 约 的 私 法 属 性 在 《 维 也 纳 条 约 法 公 约 》 中 有 着 鲜 明 的 体 现 : 首 先 , 国 家 是 否 进 行 谈 判 、 缔 结 、 接 受 、<br />

加 入 , 在 签 署 条 约 后 是 否 予 以 批 准 , 以 及 是 否 通 过 保 留 排 除 条 约 中 某 些 规 定 的 效 力 端 赖 于 国 家 的 自 由 意 志 。<br />

47<br />

并 且 , 国 家 可 以 根 据 自 己 的 判 断 决 定 是 否 退 出 条 约 , 即 便 特 定 的 条 约 , 比 如 《 联 合 国 宪 章 》 没 有 规 定 退<br />

出 机 制 , 也 不 妨 碍 缔 约 国 的 退 出 。 其 次 , 条 约 只 对 缔 约 方 生 效 。《 维 也 纳 条 约 法 公 约 》 第 34 条 规 定 :“ 条<br />

约 非 经 第 三 国 同 意 , 不 为 该 国 创 设 义 务 或 权 利 ”, 这 几 乎 是 国 内 合 同 法 中 合 同 相 对 性 的 翻 版 。 总 之 , 国 家<br />

同 意 构 成 国 际 条 约 的 基 础 。<br />

从 具 体 条 约 方 面 看 , 体 现 私 法 属 性 的 国 际 条 约 不 胜 枚 举 。 即 便 声 称 旨 在 针 对 “ 足 使 全 体 人 类 沦 于 浩 劫 ,<br />

因 而 必 须 采 取 一 切 努 力 ” 以 避 免 其 发 生 的 核 战 争 , 并 且 意 识 到 “ 核 武 器 之 扩 散 , 足 使 核 战 争 爆 发 危 机 大 增 ”<br />

的 多 边 条 约 ,《 防 止 核 武 器 扩 散 条 约 》 也 充 斥 着 私 法 属 性 , 即 主 权 国 家 在 该 条 约 项 下 拥 有 加 入 或 退 出 该 公<br />

约 的 自 由 。 比 如 , 该 公 约 只 是 规 定 应 当 向 所 有 国 家 开 放 签 署 , 并 未 规 定 该 公 约 对 于 非 缔 约 国 也 具 有 拘 束 力 。<br />

更 重 要 的 是 , 该 公 约 规 定 了 退 出 权 , 根 据 该 公 约 第 10 条 第 1 款 , 如 果 特 定 缔 约 国 “ 断 定 与 本 条 约 事 项 有<br />

关 的 非 常 事 件 危 害 其 本 国 最 高 利 益 ”, 则 “ 为 行 使 国 家 主 权 起 见 , 有 权 退 出 本 条 约 ”, 而 该 退 出 国 所 履 行 的<br />

义 务 只 不 过 是 “ 于 退 约 三 个 月 前 将 此 事 通 知 本 公 约 所 有 其 他 缔 约 国 及 联 合 国 安 全 理 事 会 ,” 以 及 在 通 知 中<br />

“ 说 明 该 国 认 为 危 害 其 最 高 权 益 之 非 常 事 件 ”。 虽 然 迄 今 为 止 只 有 朝 鲜 于 2003 年 1 月 10 日 宣 布 退 出 该 公<br />

约 , 但 关 键 的 是 该 公 约 赋 予 缔 约 国 退 出 权 。 据 此 , 国 际 社 会 不 能 根 据 该 公 约 要 求 非 公 约 缔 约 国 —— 包 括 从<br />

42 Louis Henkin, International Law: Politics, Values and Functions, Recueil Des Cours(1989), Vol. Ⅳ,pp.24-25.<br />

43 Louis Henkin, Id.,p.46.<br />

44 France v. Turkey (S S Lotus)(1927), P. C.I.J. Rep., Series A, No.10, p.19.<br />

45<br />

国 际 法 委 员 会 或 许 受 到 哈 特 把 法 律 规 则 分 为 初 级 规 则 与 次 级 规 则 的 启 示 , 但 哈 特 所 说 的 初 级 规 则 与 次 级 规 则 与 国 际 法 委<br />

员 会 的 理 解 是 有 所 不 同 的 , 因 为 哈 特 所 说 的 次 级 规 则 包 括 承 认 规 则 、 变 更 规 则 以 及 裁 判 规 则 , 其 范 围 不 仅 包 括 有 关 违 反 初 级<br />

规 则 所 产 生 法 律 责 任 的 规 则 。 参 见 哈 特 :《 法 律 的 概 念 》( 许 家 馨 、 李 冠 宜 译 ), 法 律 出 版 社 2006 年 版 , 第 77-93 页 。<br />

46<br />

参 见 贺 其 治 :《 国 家 责 任 条 款 草 案 》, 法 律 出 版 社 2003 年 版 , 第 14-17 页 。<br />

47<br />

参 见 《 维 也 纳 条 约 法 公 约 》 第 11-23 条 。<br />

8


未 加 入 公 约 的 国 家 ( 比 如 被 公 认 已 经 属 于 核 国 家 的 以 色 列 、 印 度 , 以 及 巴 基 斯 坦 ) 以 及 曾 经 加 入 但 退 出 的<br />

国 家 ( 朝 鲜 )—— 承 担 法 律 义 务 , 国 际 原 子 能 机 构 也 无 法 据 此 开 展 工 作 。<br />

从 争 端 解 决 的 角 度 看 , 一 些 国 际 争 端 解 决 机 构 也 指 出 条 约 的 私 法 属 性 。 比 如 , 在 Japan-Taxes on<br />

Alcoholic Beverage 案 中 ,WTO 争 端 解 决 机 构 上 诉 机 构 指 出 :<br />

“《 建 立 WTO 协 定 》 是 一 个 条 约 —— 一 份 合 同 的 国 际 对 应 物 。 显 然 , 在 行 使 它 们 的 主 权 , 以 及 追 求 它<br />

们 各 自 的 国 家 利 益 时 ,WTO 成 员 方 进 行 了 博 弈 。 它 们 认 为 利 益 的 交 换 是 源 于 它 们 作 为 WTO 成 员 方 的 身 份 ,<br />

它 们 已 经 同 意 根 据 它 们 在 《 建 立 WTO 协 定 》 中 做 出 的 承 诺 行 使 它 们 的 主 权 。” 48<br />

普 遍 认 为 , 国 家 实 践 与 法 律 确 信 是 构 成 国 际 习 惯 的 两 大 构 成 要 件 。 49 不 难 看 出 , 国 家 实 践 与 法 律 确 信<br />

中 已 经 蕴 含 着 同 意 要 素 , 比 如 , 特 定 国 家 可 以 通 过 否 定 法 律 确 信 的 方 式 表 达 本 国 的 不 同 意 。 比 如 , 在<br />

Determination of the Maritime Boundary in the Gulf of Maine Area 案 中 , 国 际 法 院 认 为 “ 默 认 相 当 于 通 过 单 边<br />

行 为 表 达 的 暗 示 承 认 , 据 此 另 一 当 事 国 可 以 解 释 为 同 意 。” 50 换 言 之 , 如 果 当 事 人 并 不 采 取 默 认 的 做 法 , 则<br />

另 一 当 事 国 不 得 解 释 为 一 当 事 国 构 成 了 同 意 。 尤 其 是 , 在 Fisheries 案 中 , 国 际 法 院 支 持 确 立 了 “ 持 续 反<br />

对 者 ” 规 则 的 做 法 。 针 对 英 国 反 对 瑞 典 划 定 基 线 的 做 法 , 国 际 法 院 指 出 :“ 无 论 如 何 , 十 海 里 规 则 看 起 来<br />

不 适 用 于 挪 威 , 这 是 因 为 它 始 终 反 对 任 何 把 该 规 则 适 用 于 挪 威 的 企 图 。” 51 虽 然 许 多 国 际 法 学 者 反 对 “ 持 续<br />

反 对 者 ” 规 则 , 52 但 该 规 则 仍 然 得 到 许 多 国 家 实 践 的 支 持 。 53<br />

同 意 是 否 构 成 国 际 习 惯 适 用 于 新 国 家 的 条 件 是 国 际 法 上 尚 未 完 全 解 决 的 问 题 。 传 统 上 , 许 多 西 方 国 家<br />

及 国 际 法 学 者 认 为 新 国 家 必 须 接 受 既 有 的 国 际 习 惯 , 其 潜 在 的 理 由 是 认 为 个 别 国 家 的 同 意 对 于 习 惯 法 的 创<br />

设 以 及 运 用 来 说 并 非 是 必 要 的 ; 与 此 不 同 , 二 战 后 新 兴 的 发 展 中 国 家 则 普 遍 度 认 为 国 际 习 惯 不 能 自 然 地 适<br />

用 于 新 国 家 。 54 实 践 表 明 , 新 兴 的 发 展 中 国 家 成 功 地 拒 绝 其 中 的 一 些 国 际 习 惯 , 其 中 包 括 通 过 条 约 或 其 他<br />

法 律 文 件 拒 绝 涉 及 征 收 外 国 人 财 产 补 偿 标 准 的 “ 充 分 、 有 效 、 及 时 ” 标 准 , 55 这 一 事 实 表 明 同 意 在 新 国 家<br />

接 受 既 有 国 际 习 惯 中 的 重 要 作 用 。<br />

( 三 ) 国 际 法 “ 次 级 规 则 ”<br />

根 据 国 际 法 委 员 会 的 说 法 , 国 际 法 “ 次 级 规 则 ” 实 际 上 就 是 国 际 责 任 法 , 尤 其 国 家 责 任 法 。 国 际 联 盟<br />

的 主 要 “ 设 计 师 ” 伊 莱 休 · 鲁 特 详 细 分 析 了 传 统 国 家 责 任 法 的 私 法 属 性 。 鲁 特 指 出 , 人 们<br />

“ 都 熟 悉 所 有 文 明 国 家 的 国 内 法 中 私 权 利 与 公 权 利 以 及 保 护 或 实 施 这 些 权 利 的 救 济 之 间 的 区 别 。 一 般<br />

来 说 , 对 合 同 的 损 害 与 违 反 只 能 由 受 到 损 害 的 人 进 行 纠 正 , 其 他 人 无 权 介 入 。 这 与 他 们 并 不 相 干 。 另 一 方<br />

面 , 某 些 非 常 严 重 的 不 法 行 为 —— 其 泛 滥 会 危 及 到 共 同 体 的 秩 序 与 安 全 —— 被 认 为 攸 关 每 个 人 的 利<br />

益 ……。 每 一 个 公 民 都 被 认 为 由 于 违 反 该 法 律 而 受 到 了 损 害 , 因 为 该 法 律 为 他 提 供 了 保 护 , 而 如 果 该 法 律<br />

被 违 反 而 不 受 惩 罚 , 他 所 受 到 的 保 护 就 将 丧 失 ……。 迄 今 为 止 , 处 理 违 反 国 际 法 的 行 为 就 像 我 们 根 据 民 事<br />

程 序 处 理 不 法 行 为 一 样 , 好 象 这 些 违 反 行 为 与 除 受 到 损 害 与 造 成 损 害 的 国 家 之 外 的 任 何 人 都 没 有 关 系 。 其<br />

他 国 家 提 出 反 对 的 权 利 尚 未 获 得 普 遍 的 承 认 ……。 如 果 万 国 法 要 具 有 拘 束 力 , 如 果 职 司 把 万 国 法 适 用 于 国<br />

际 争 议 的 法 庭 所 做 出 的 裁 决 要 获 得 尊 重 , 在 理 论 方 面 必 须 有 所 改 变 , 那 些 会 威 胁 到 由 国 家 组 成 的 共 同 体 的<br />

和 平 与 秩 序 的 违 法 行 为 必 须 被 认 为 是 对 所 有 文 明 国 家 的 权 利 的 侵 犯 ,……。” 56<br />

48 Appellate Body, Japan-Taxes on Alcoholic Beverages case, AB-1996-2, 4 October 1996, p.15.<br />

49 See North Sea Continental Shelf case, ICJ Reports 1969, para.77; Continental Shelf case, ICJ Reports 1985, para.27; Nicaragua<br />

case, ICJ Reports 1986, para.184.<br />

50 ICJ Reports 1984, p.305, para.130.<br />

51 ICJ Reports 1951, p.131.<br />

52 G. M. Danilenko, Law-Making in 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Martinus Nijhoff Publishers, 1993, pp.110-111.<br />

53 Id., pp.110-111.<br />

54 Id., p.114.<br />

55<br />

参 见 《 各 国 经 济 权 利 与 义 务 宪 章 》 第 2 条 第 2 款 c 项 、 中 国 — 法 国 双 边 投 资 条 约 (1984) 第 4 条 、 中 国 — 英 国 双 边 投 资<br />

条 约 (1986) 第 5 条 。<br />

56 Root, The Outlook for International Law, American Socieity of International Laqw Proceedins, 1915, pp.7-9.<br />

9


20 世 纪 40 年 代 时 , 杰 塞 普 也 认 为 , 传 统 国 际 法 从 性 质 上 说 类 似 于 国 内 法 中 的 侵 权 法 , 而 非 刑 法 。 据<br />

此 , 违 反 国 际 法 的 行 为 只 涉 及 权 利 受 到 直 接 损 害 的 国 家 , 任 何 其 他 国 家 以 及 由 国 家 构 成 的 共 同 体 都 没 有 权<br />

利 抗 议 、 反 对 或 者 采 取 行 动 。 57 当 时 的 国 际 司 法 实 践 也 支 持 这 种 看 法 。 在 Reparation for Injuries 咨 询 案 中 ,<br />

国 际 法 院 指 出 :“ 只 有 对 其 负 有 国 际 义 务 的 当 事 方 才 能 主 张 该 国 际 义 务 被 违 反 了 。” 58<br />

新 近 , 卡 塞 斯 对 多 边 条 约 在 具 体 适 用 过 程 中 的 双 边 化 的 评 论 表 明 , 国 际 法 “ 次 级 规 则 ” 仍 然 具 有 强 烈<br />

的 私 法 属 性 。 就 国 际 习 惯 而 言 , 卡 塞 斯 认 为 ,<br />

“ 习 惯 国 际 法 规 则 向 国 际 共 同 体 的 每 个 成 员 规 定 了 对 世 权 利 , 即 针 对 所 有 其 他 国 家 的 权 利 。 然 而 , 在<br />

具 体 实 施 中 , 它 们 限 缩 为 适 用 于 两 个 国 家 之 间 的 规 范 。……。 但 应 指 出 , 如 果 这 些 规 则 被 违 反 了 , 所 引 发<br />

的 法 律 关 系 只 是 发 生 在 被 侵 害 国 与 侵 害 国 之 间 。 换 言 之 , 实 际 权 利 的 全 面 性 并 没 有 伴 随 着 属 于 国 际 共 同 体<br />

所 有 成 员 国 实 施 该 权 利 的 程 序 权 利 。 如 果 一 个 国 家 侵 犯 了 另 一 个 国 家 的 主 权 权 利 , 主 张 给 予 赔 偿 的 是 受 害<br />

国 , 其 他 任 何 国 家 不 能 代 表 受 害 国 或 整 个 国 际 共 同 体 要 求 侵 害 国 停 止 不 法 行 为 或 给 予 赔 偿 。”<br />

多 边 条 约 也 是 如 此 , 以 多 边 贸 易 条 约 为 例 , 卡 塞 斯 认 为 , 这 些 条 约<br />

“ 规 定 每 个 缔 约 方 有 权 要 求 任 何 其 他 缔 约 方 履 行 义 务 。 如 果 一 个 缔 约 方 在 从 另 一 缔 约 方 进 口 商 品 方 面<br />

违 反 了 条 约 义 务 , 后 者 有 权 要 求 前 者 给 予 救 济 。 但 在 实 践 中 , 该 国 际 贸 易 条 约 被 分 解 成 一 系 列 实 质 上 相 同<br />

的 双 边 条 约 , 每 一 个 条 约 调 整 两 个 特 定 国 家 之 间 的 关 系 。 该 国 际 贸 易 条 约 的 一 个 缔 约 方 好 像 受 到 许 多 双 边<br />

条 约 —— 该 缔 约 方 也 是 这 些 双 边 条 约 的 缔 约 方 —— 的 约 束 。” 59<br />

WTO《 关 于 争 端 解 决 规 则 与 程 序 的 谅 解 》(DSU) 的 规 定 证 实 了 卡 塞 斯 的 评 论 。 从 性 质 上 说 ,《 建 立<br />

WTO 协 定 》 及 附 属 协 定 属 于 多 边 协 定 , 但 根 据 DSU 第 22 条 , 如 果 在 WTO 争 端 解 决 机 构 (DSB) 所 作 建<br />

议 和 裁 决 未 能 在 合 期 期 限 内 获 得 执 行 , 或 者 执 行 措 施 不 符 合 所 作 建 议 和 裁 决 之 要 求 , 则 受 损 害 的 WTO 成<br />

员 方 可 以 向 DSB 请 求 授 权 对 未 履 行 义 务 的 WTO 成 员 方 实 施 中 止 减 少 , 这 就 是 所 谓 的 贸 易 报 复 。 不 过 , 非<br />

争 端 当 事 方 不 得 对 未 履 行 义 务 的 该 WTO 成 员 方 采 取 这 种 贸 易 报 复 措 施 。<br />

卡 塞 斯 尤 其 以 1949 年 《 日 内 瓦 四 公 约 》 共 同 第 1 条 为 例 分 析 了 涉 及 共 同 体 利 益 的 国 际 法 规 则 的 特 点 ,<br />

从 而 揭 示 出 该 第 1 条 的 私 法 属 性 。 一 方 面 , 卡 塞 斯 认 为 ,<br />

“1949 年 日 内 瓦 四 公 约 创 造 性 地 建 立 的 法 律 制 度 与 传 统 的 调 整 国 际 关 系 的 , 实 质 上 追 求 自 利 ( 互 惠 、<br />

双 边 主 义 ) 的 法 律 制 度 是 不 同 的 , 它 尊 崇 由 共 同 体 保 护 普 世 价 值 的 原 则 。 日 内 瓦 四 公 约 的 任 何 缔 约 国 , 即<br />

便 其 没 有 介 入 武 装 冲 突 , 或 者 没 有 直 接 受 到 武 装 冲 突 影 响 的 , 均 被 赋 予 一 种 法 律 权 利 , 据 此 要 求 其 他 缔 约<br />

国 应 该 遵 守 日 内 瓦 四 公 约 的 规 定 。 因 为 它 们 尊 崇 基 本 的 人 道 主 义 价 值 。 据 此 , 在 遵 守 人 道 主 义 条 约 规 则 方<br />

面 的 共 同 利 益 获 得 了 承 认 , 并 转 化 到 了 法 律 机 制 中 。”( 着 重 号 原 文 如 此 )<br />

另 一 方 面 , 卡 塞 斯 认 为 , 由 于 《 日 内 瓦 四 公 约 》 并 没 有 规 定 缔 约 国 在 国 家 间 层 面 如 何 行 使 该 权 利 , 并<br />

且 没 有 规 定 有 效 的 国 际 手 段 , 这 使 得<br />

“ 在 缔 约 严 重 违 反 日 内 瓦 四 公 约 时 , 决 定 是 否 采 取 行 动 , 进 而 在 决 定 采 取 行 动 情 况 下 选 择 何 种 形 式 的<br />

行 动 很 大 程 度 上 仍 然 取 决 于 各 缔 约 国 。”( 着 重 号 原 文 如 此 )<br />

因 而 , 卡 塞 斯 认 为 ,“ 从 共 同 体 利 益 的 角 度 看 , 各 国 又 回 到 了 以 本 国 自 身 利 益 为 基 础 的 双 边 主 义 和 个<br />

别 的 行 动 上 。” 60<br />

《 国 家 责 任 条 款 草 案 》 起 草 谈 判 中 围 绕 着 是 否 规 定 国 际 罪 行 而 发 生 的 争 论 以 及 最 终 达 成 的 妥 协 方 案 也<br />

颇 具 有 说 服 力 。1996 年 国 际 法 委 员 会 一 读 通 过 的 《 草 案 》 文 本 第 19 规 定 了 国 际 罪 行 , 但 许 多 国 家 在 一 读<br />

之 前 以 及 之 后 围 绕 着 该 第 19 条 发 生 了 长 期 而 激 烈 的 分 歧 。 虽 然 一 些 国 家 , 比 如 北 欧 的 芬 兰 、 冰 岛 、 挪 威 、<br />

57 Philip Jessup, A Modern Law of Nations, The Macmillan Company, 1948, p.10.<br />

58 Reparation for Injuries Suffered in the Service of the United Nations, ICJ Reports 1949, pp.181-182.<br />

59<br />

安 东 尼 奥 • 卡 塞 斯 :《 国 际 法 》( 蔡 从 燕 等 译 ), 法 律 出 版 社 2009 年 版 , 第 17、18 页 。<br />

60<br />

同 上 , 第 25 页 。<br />

10


瑞 典 、 丹 麦 , 以 及 意 大 利 、 阿 根 廷 、 希 腊 、 墨 西 哥 赞 成 规 定 国 际 罪 行 为 , 但 另 一 些 国 家 , 比 如 美 国 、 法 国 、<br />

英 国 等 则 持 反 对 意 见 。 其 中 重 要 原 因 之 一 就 是 , 在 一 些 国 家 看 来 , 国 家 责 任 被 视 为 类 似 于 一 种 民 事 责 任 ,<br />

而 规 定 国 际 罪 行 会 被 人 认 为 是 要 把 国 际 法 刑 事 化 。 61 2001 年 二 读 通 过 的 《 草 案 》 文 本 第 40、41 条 以 “ 一<br />

般 国 际 法 强 制 性 规 范 ” 取 代 “ 国 际 罪 行 ”。 虽 然 新 规 定 并 未 排 除 国 际 社 会 对 于 严 重 违 反 “ 一 般 国 际 法 强 制<br />

性 规 范 ” 的 行 为 课 以 集 体 责 任 , 比 如 由 安 理 会 授 权 采 取 集 体 安 全 行 动 —— 这 种 责 任 的 集 体 性 与 传 统 国 际 法<br />

“ 次 级 规 则 ” 的 私 法 属 性 显 然 是 不 同 的 , 但 从 中 仍 然 可 看 出 私 法 属 性 在 当 前 国 际 法 “ 次 级 规 则 ” 中 的 广 泛<br />

影 响 。<br />

( 四 )“ 私 法 性 国 际 法 ” 的 作 用<br />

从 宏 观 层 面 看 ,“ 私 法 性 国 际 法 ” 的 作 用 有 三 , 即 促 进 国 际 关 系 民 主 化 、 促 进 国 际 法 民 主 化 , 以 及 制<br />

衡 “ 公 法 性 国 际 法 ”。<br />

1、 促 进 国 际 关 系 民 主 化<br />

虽 然 人 们 对 于 民 主 含 义 的 理 解 聚 讼 纷 纭 , 莫 衷 一 是 , 但 都 认 为 民 主 应 该 包 括 一 些 核 心 的 要 素 , 尤 其 平<br />

等 、 沟 通 , 区 别 仅 在 于 各 个 要 素 被 不 同 的 人 们 , 或 者 在 不 同 时 期 被 给 予 的 重 视 程 度 有 所 不 同 。<br />

从 近 代 民 族 国 家 产 生 以 来 的 至 少 三 百 年 间 , 国 际 关 系 , 至 少 是 西 方 世 界 与 非 西 方 世 界 间 的 国 际 交 往 几<br />

乎 不 具 备 民 主 的 一 切 要 素 , 国 际 关 系 存 在 严 重 的 “ 民 主 赤 字 ”。 从 拉 美 到 非 洲 再 到 亚 洲 , 西 方 世 界 与 非 西<br />

方 世 界 之 间 的 关 系 中 充 斥 的 是 “ 门 户 开 放 ”、“ 势 力 范 围 ”、“ 领 事 裁 判 权 ”、“ 武 力 索 债 ”, 以 及 “ 炮 舰 外 交 ”,<br />

而 不 是 平 等 、 沟 通 , 众 多 的 非 西 方 世 界 国 家 纷 纷 沦 落 为 殖 民 地 与 半 殖 民 地 国 家 。 卡 塞 斯 正 确 地 指 出 :“ 欧<br />

洲 国 家 自 始 就 为 与 非 欧 洲 国 家 间 的 交 往 确 定 了 基 调 , 并 且 全 面 地 扮 演 主 导 地 位 。” 62<br />

20 世 纪 60 年 代 以 来 , 许 多 新 兴 的 发 展 中 国 家 开 始 有 意 识 地 追 求 国 际 关 系 民 主 化 ,70 年 代 以 后 , 国 际<br />

关 系 民 主 化 被 不 结 盟 运 动 确 立 为 既 定 的 目 标 。 63 90 年 代 以 来 , 国 际 关 系 民 主 化 逐 步 进 入 联 合 国 机 构 的 视<br />

野 , 64 民 主 被 认 为 不 仅 是 国 内 政 治 的 话 话 , 国 际 关 系 , 尤 其 国 家 间 关 系 中 被 认 为 也 要 遵 循 民 主 原 则 。 然 而 ,<br />

由 于 国 际 关 系 民 主 化 根 本 上 是 否 定 西 方 国 家 享 有 的 大 程 度 上 已 经 深 嵌 于 众 多 国 际 制 度 的 特 权 或 强 权 , 因<br />

此 , 虽 然 各 国 人 民 “ 渴 望 实 现 国 际 关 系 民 主 化 ”, 65 但 它 必 然 受 到 西 方 既 得 利 益 国 家 的 淡 化 或 否 定 。 在 联 合<br />

国 成 立 60 周 年 首 脑 会 议 上 , 中 国 国 家 主 席 胡 锦 涛 正 确 地 指 出 , 虽 然 国 际 关 系 民 主 化 “ 不 断 推 进 ”, 但 由 于<br />

“ 强 权 政 治 依 然 存 在 ”, 因 而 国 际 关 系 民 主 化 “ 尚 未 实 现 ”。 66<br />

显 然 , 在 国 家 自 治 以 及 国 家 平 等 基 础 上 发 展 起 来 “ 私 法 性 国 际 法 ” 对 于 实 现 国 际 关 系 民 主 化 具 有 重 要<br />

意 义 : 首 先 , 国 际 法 本 身 就 开 展 国 际 关 系 的 一 种 形 式 , 因 而 否 定 强 权 政 治 , 强 调 国 家 平 等 的 “ 私 法 性 国 际<br />

法 ” 本 身 就 是 国 际 关 系 民 主 化 的 体 现 ; 其 次 ,“ 私 法 性 国 际 法 ” 有 助 于 巩 固 国 际 关 系 民 主 化 的 成 果 , 即 把<br />

根 据 民 主 原 则 达 成 的 国 际 成 果 予 以 法 律 化 ; 再 次 ,“ 私 法 性 国 际 法 ” 为 一 般 性 的 国 际 关 系 提 供 行 为 准 则 或<br />

指 南 , 从 而 全 面 推 动 国 际 关 系 民 主 化 的 实 现 。<br />

前 南 斯 拉 夫 国 际 法 学 者 马 格 拉 什 维 奇 正 确 地 指 出 , 国 家 权 利 平 等 “ 是 维 护 国 际 法 上 的 国 际 和 平 与 稳 定 ,<br />

以 及 国 际 政 治 、 经 济 、 文 化 、 人 文 以 及 文 化 关 系 的 根 本 的 政 治 与 法 律 前 提 条 件 。” 67<br />

2、 促 进 国 际 法 民 主 化<br />

61<br />

参 见 贺 其 治 :《 国 家 责 任 法 案 例 浅 析 》, 法 律 出 版 社 2003 年 版 , 第 29、30 页 。<br />

62<br />

安 东 尼 奥 • 卡 塞 斯 :《 国 际 法 》( 蔡 从 燕 等 译 ), 法 律 出 版 社 2009 年 版 , 第 34 页 。<br />

63 See M. C. W. Pinto, Democratization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and Its Implications for Development and Application of<br />

International Law, Asian Yearbook of International Law, Vol.5, 1995, p.112 and its note 3.<br />

64 See UN Secretary-General, An Agenda for Peace: Preventive diplomacy, Peacemaking and Peace-keeping, 17 June 1992, para.82.<br />

65<br />

中 共 中 央 文 献 研 究 室 :《 江 泽 民 论 有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 中 央 文 献 出 版 社 2002 年 版 , 第 546 页 。<br />

66<br />

胡 锦 涛 :《 努 力 建 设 持 久 和 平 、 共 同 繁 荣 的 和 谐 世 界 —— 在 联 合 国 成 立 60 周 年 首 脑 会 议 上 的 讲 话 》( 2005 年 9 月 15 日 )。<br />

67 A. Magarasevic, The Sovereign Equality of States, in Milan Sahovic(ed.), Principles of Internaitonal Law concerning Friendly<br />

Relations and Co-operation, Oceans, 1972, pp..188-189.<br />

11


与 近 代 以 来 的 国 际 关 系 一 样 , 国 际 法 也 存 在 严 重 的 “ 民 主 赤 字 ” 问 题 , 它 主 要 表 现 在 近 代 国 际 法 产 生<br />

之 后 的 相 当 长 时 间 内 , 西 方 国 家 垄 断 着 国 际 法 规 则 的 形 成 与 适 用 , 非 西 方 国 家 几 乎 上 被 排 除 在 国 际 法 造 法<br />

过 程 之 外 。 甚 而 至 于 , 它 们 被 贬 低 为 国 际 法 客 体 , 丧 失 了 参 与 国 际 法 律 过 程 的 资 格 , 充 其 量 成 为 国 际 法 的<br />

受 益 人 。 在 此 情 况 下 , 可 以 认 为 国 际 法 实 际 上 成 为 西 方 世 界 实 施 殖 民 扩 张 , 或 者 巩 固 殖 民 扩 张 成 果 的 工 具 。<br />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 较 之 国 际 关 系 缺 乏 民 主 化 , 国 际 法 缺 乏 民 主 化 所 造 成 的 消 极 后 果 较 为 深 远 、 绵 长 而 严 重 ,<br />

因 为 大 国 的 利 益 可 以 经 由 不 民 主 的 国 际 法 而 被 稳 定 化 、 合 法 化 。<br />

虽 然 赫 希 • 劳 特 派 特 对 于 西 方 世 界 在 近 代 国 际 法 发 展 的 作 用 的 描 述 是 中 性 的 , 甚 至 是 积 极 的 , 但 这 并<br />

不 影 响 我 们 对 于 近 代 国 际 法 不 民 主 性 的 认 识 。 劳 特 派 特 认 为 ,<br />

“ 就 理 论 与 实 践 方 面 而 言 , 这 样 一 种 观 点 , 即 基 督 教 国 家 , 尤 其 西 方 国 家 的 文 明 对 于 17、18 以 及 19<br />

世 纪 现 代 国 际 法 的 产 生 与 发 展 所 做 的 贡 献 几 乎 是 全 部 的 和 决 定 性 的 , 大 体 上 是 对 历 史 事 实 的 准 确 反 映 。” 68<br />

较 之 劳 特 派 特 , 卡 塞 斯 的 评 论 明 显 具 有 批 判 性 色 彩 。 卡 塞 斯 认 为 ,“ 国 际 法 原 则 与 规 则 是 西 方 文 明 的<br />

产 物 , 打 上 了 欧 洲 中 心 主 义 、 基 督 教 意 识 形 态 以 及 ‘ 自 由 市 场 ’ 观 念 的 烙 印 。…” 他 一 针 见 血 地 指 出 , 殖<br />

民 国 家 “ 炮 制 了 这 些 国 际 法 原 则 , 以 服 务 于 它 们 自 身 的 利 益 。” 69<br />

瓦 格 茨 对 “ 霸 权 主 义 国 际 法 ”(Hegemonic International Law, HIL) 的 讨 论 表 明 , 70 即 便 在 21 世 纪 的 今<br />

天 ,“ 民 主 赤 字 ” 仍 然 是 国 际 法 面 临 的 一 个 突 出 问 题 。<br />

不 难 看 出 ,“ 私 法 性 国 际 法 ” 有 助 于 国 际 法 的 民 主 化 , 这 是 因 为 它 根 本 上 决 定 了 是 否 、 何 时 、 何 地 制<br />

定 国 际 法 规 则 , 以 及 所 制 定 的 国 际 法 规 则 的 内 容 等 都 需 要 主 权 国 家 的 同 意 。 在 这 方 面 , 条 约 的 作 用 尤 其 明<br />

显 , 因 为 条 约 的 最 终 达 成 普 遍 要 经 过 复 杂 甚 至 冗 长 的 谈 判 、 签 署 及 批 准 过 程 , 并 且 往 往 有 包 括 国 际 组 织 、<br />

国 内 行 政 机 构 、 立 法 机 构 , 乃 至 市 民 社 会 成 员 在 内 的 多 种 行 为 体 参 与 其 中 , 从 而 更 有 可 能 遵 循 民 主 的 方 式<br />

最 终 完 成 条 约 造 法 。 并 且 , 诚 如 《 维 也 纳 条 约 法 公 约 》 第 34、35 条 规 定 的 , 非 经 第 三 国 同 意 , 条 约 不 为<br />

该 国 创 设 权 利 , 尤 其 未 经 该 国 明 示 同 意 , 不 得 为 其 创 设 义 务 。 从 这 个 意 义 上 说 , 条 约 的 民 主 性 优 于 习 惯 ,<br />

因 为 默 认 可 能 构 成 对 习 惯 的 接 受 。 或 许 正 是 由 于 此 , 范 霍 夫 认 为 ,<br />

“ 当 前 国 际 社 会 的 异 质 性 促 使 条 约 崛 起 成 为 国 际 法 的 主 要 渊 源 , 在 那 些 属 于 一 般 法 律 的 领 域 中 尤 其 如<br />

此 。 尤 其 是 , 多 边 条 约 颇 具 民 主 性 , 因 为 所 有 的 国 家 都 有 机 会 参 与 条 约 起 草 , 从 而 对 于 国 际 造 法 做 出 贡 献 。<br />

正 是 由 于 这 个 原 因 , 至 少 非 西 方 国 家 非 常 非 常 倾 向 于 条 约 这 一 工 具 。” 71<br />

3、 制 衡 “ 公 法 性 国 际 法 ”<br />

根 据 前 述 “ 公 私 法 分 立 ” 的 一 般 原 理 , 私 法 对 于 公 法 具 有 制 衡 作 用 , 有 助 于 防 止 公 共 权 力 的 不 当 或 不<br />

法 使 用 。 较 之 在 国 内 法 语 境 中 公 法 对 私 法 的 制 衡 , 在 国 际 法 语 境 中 ,“ 私 法 性 国 际 法 ” 对 于 下 文 所 述 的 “ 公<br />

法 性 国 际 法 ” 的 制 衡 作 用 尤 其 必 要 。 原 因 是 , 一 般 而 言 , 国 内 公 法 是 在 完 善 的 政 治 框 架 、 组 织 、 观 念 中 形<br />

成 与 适 用 的 , 这 些 政 治 框 架 、 组 织 以 及 观 念 可 以 较 为 有 效 地 保 障 国 内 公 法 的 正 义 性 ; 与 此 不 同 ,“ 公 法 性<br />

国 际 法 ” 是 在 明 显 具 有 弱 组 织 化 、 低 法 治 化 以 及 强 国 家 主 权 观 念 特 征 的 语 境 中 形 成 与 适 用 的 , 在 这 种 状 态<br />

中 ,“ 公 法 性 国 际 法 ” 实 践 可 能 会 诱 发 更 多 的 、 更 严 重 的 风 险 , 即 产 生 笔 者 所 说 的 “ 霸 权 主 义 公 法 性 国 际<br />

法 ”, 72 因 此 ,“ 私 法 性 国 际 法 ” 对 于 “ 公 法 性 国 际 法 ” 的 制 衡 作 用 就 显 得 尤 其 必 要 了 。<br />

( 五 )“ 私 法 性 国 际 法 ” 的 风 险<br />

诚 然 ,“ 私 法 性 国 际 法 ” 有 助 于 促 进 国 际 关 系 民 主 化 与 国 际 法 民 主 化 , 但 潜 在 的 风 险 也 是 显 然 的 , 因<br />

为 “ 私 法 性 国 际 法 ” 内 在 地 决 定 了 它 是 国 家 化 和 双 边 化 的 国 际 法 。 随 着 国 际 关 系 的 规 模 持 续 扩 大 、 主 体 不<br />

68 E. Lauterpacht(ed.), International Law: Being the Collected Papers of Hersch Lauterpacht, Vol.1,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br />

1978, p.118.<br />

69<br />

安 东 尼 奥 • 卡 塞 斯 :《 国 际 法 》( 蔡 从 燕 等 译 ), 法 律 出 版 社 2009 年 版 , 第 41 页 。<br />

70 Detlev F. Vagts, Hegemonic International Law, Am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Vol.95, 2001.<br />

71 G. J. H. van Hoof, Rethinking the Source of International Law, Kluwer Law and Taxation Publishers, 1983, p.118.<br />

72<br />

参 见 本 文 第 四 部 分 之 ( 五 )。<br />

12


断 增 加 、 利 益 渐 趋 多 元 , 以 及 内 容 日 益 复 杂 , 国 家 化 与 双 边 化 的 “ 私 法 性 国 际 法 ” 的 风 险 将 日 益 突 出 。“ 私<br />

法 性 国 际 法 ” 呈 现 出 一 种 “ 反 身 性 ”, 即 以 国 家 为 逻 辑 起 点 反 而 威 胁 到 国 家 自 身 的 生 存 与 发 展 , 进 而 威 胁<br />

到 国 际 法 在 调 整 国 际 关 系 , 进 而 构 建 人 类 美 好 家 园 方 面 的 作 用 。<br />

1、 国 际 法 国 家 化 诱 发 的 风 险<br />

以 主 权 国 家 为 逻 辑 起 点 决 定 了 在 “ 私 法 性 国 际 法 ” 语 境 中 国 家 利 益 合 理 地 成 为 一 国 国 际 法 实 践 的 指 导<br />

原 则 , 但 是 , 国 家 利 益 也 可 能 被 狭 隘 化 为 惟 一 的 动 力 , 而 维 护 此 等 国 家 利 益 往 往 被 借 助 于 国 家 基 本 权 利 的<br />

名 义 进 行 。 这 不 可 避 免 地 会 阻 碍 超 越 于 国 家 之 利 益 的 国 际 社 会 之 利 益 的 形 成 、 确 认 以 及 维 护 ; 即 便 国 际 社<br />

会 的 利 益 获 得 承 认 , 这 种 利 益 可 能 也 难 以 真 正 地 独 立 于 国 家 利 益 , 甚 至 少 数 国 家 的 国 家 利 益 之 外 , 往 往 只<br />

是 国 家 利 益 简 单 的 算 计 、 权 宜 的 相 加 , 因 而 可 能 被 主 权 国 家 —— 个 别 地 , 或 “ 共 谋 地 ”—— 淡 化 、 贬 低 ,<br />

甚 至 否 定 。 国 际 社 会 的 整 体 利 益 未 能 获 得 有 效 形 成 、 确 认 及 维 护 的 结 果 是 , 主 要 由 国 家 组 成 的 国 际 社 会 缺<br />

乏 使 得 作 为 其 成 员 的 国 家 难 以 从 国 际 社 会 “ 逃 逸 ” 所 必 须 的 纽 带 , 从 而 频 频 陷 于 分 裂 , 甚 至 濒 临 崩 溃 。 从<br />

这 个 意 义 上 说 , 一 些 人 对 于 国 际 社 会 持 怀 疑 甚 至 否 定 的 态 度 是 不 无 道 理 的 。 73 在 此 情 况 下 , 不 仅 建 立 与 维<br />

护 促 进 国 家 间 合 作 的 国 际 机 制 困 难 重 重 , 即 便 建 立 与 维 护 实 现 国 家 间 共 存 的 国 际 机 制 也 殊 堪 不 易 。《 奥 本<br />

海 国 际 法 》 对 于 国 家 基 本 权 利 概 念 的 疑 惧 间 接 揭 示 了 国 际 法 国 家 化 的 风 险 。 74 特 林 伍 德 更 是 认 为 , 把 法 律<br />

理 论 建 立 在 国 家 及 其 意 志 的 基 础 上 不 可 避 免 地 导 致 了 人 类 陷 于 分 裂 , 以 及 20 世 纪 人 为 惨 祸 频 频 发 生 。 75 虽<br />

然 这 一 说 法 不 免 有 失 偏 颇 , 但 确 实 深 刻 地 指 出 了 国 际 法 国 家 化 的 风 险 。<br />

主 权 国 家 , 尤 其 少 数 大 国 以 本 国 国 家 利 益 为 由 阻 挠 符 合 国 际 社 会 整 体 利 益 的 国 际 法 实 践 或 者 从 事 不 利<br />

于 国 际 社 会 整 体 利 益 的 国 际 法 实 践 , 可 谓 不 胜 枚 举 。 不 妨 以 美 国 退 出 《 京 都 议 定 书 》 为 例 予 以 说 明 , 如 所<br />

周 知 ,1992 年 《 气 候 变 化 框 架 公 约 》 是 迄 今 为 止 涉 及 国 际 环 境 与 发 展 的 影 响 最 大 的 国 际 法 律 文 件 , 由 于 受<br />

到 包 括 美 国 在 内 的 发 达 国 家 的 阻 挠 , 该 公 约 并 未 规 定 具 体 的 减 排 目 标 , 因 而 很 大 程 度 上 只 是 “ 软 法 ”。 为<br />

了 促 使 该 公 约 能 够 在 改 善 日 益 恶 化 的 人 类 环 境 方 面 真 正 发 挥 作 用 ,1995 年 开 始 , 国 际 社 会 开 始 了 把 各 国 ,<br />

尤 其 发 达 国 家 在 该 公 约 项 下 减 排 承 诺 具 体 化 与 义 务 的 谈 判 , 并 最 终 于 1997 年 达 成 《 京 都 议 定 书 》。1998 年<br />

11 月 , 克 林 顿 政 府 签 署 了 《 京 都 议 定 书 》。 然 而 , 即 便 承 认 自 己 是 对 于 全 球 气 候 问 题 负 有 主 要 责 任 的 国 家<br />

之 一 , 并 且 拥 有 改 善 全 球 气 候 问 题 的 经 济 与 技 术 能 力 , 76 而 国 际 社 会 也 普 遍 认 为 美 国 遵 守 《 京 都 议 定 书 》<br />

是 改 善 气 候 变 化 问 题 的 关 键 , 布 什 政 府 仍 然 于 2001 年 3 月 宣 布 美 国 退 出 《 京 都 议 定 书 》。 美 国 退 出 的 重 要<br />

原 因 之 一 是 , 适 用 《 京 都 议 定 书 》 会 使 美 国 经 济 遭 受 重 大 损 失 , 包 括 4000 亿 美 元 的 经 济 损 失 及 490 万 个<br />

工 作 机 会 。 77 由 于 《 京 都 议 定 书 》 只 有 在 不 少 于 55 个 《 气 候 变 化 框 架 公 约 》 缔 约 国 加 入 且 这 些 国 家 的 二 氧<br />

化 碳 排 放 量 至 少 占 该 公 约 所 列 缔 约 国 在 1990 年 时 二 氧 化 碳 总 排 放 量 的 55%, 美 国 的 退 出 使 得 《 京 都 议 定<br />

书 》 生 效 的 前 提 变 为 极 为 黯 淡 , 极 大 地 损 害 了 国 际 环 境 法 治 。<br />

诚 然 , 国 家 利 益 并 不 当 然 与 国 际 社 会 的 利 益 是 相 违 背 的 , 尤 其 是 , 随 着 全 球 化 进 程 的 不 断 推 进 , 国 家<br />

或 主 动 或 被 动 地 被 卷 进 了 全 球 化 进 程 , 从 而 逐 步 地 完 成 它 们 的 国 际 社 会 化 过 程 , 在 此 情 况 下 , 国 家 利 益 与<br />

国 际 社 会 的 利 益 之 间 有 可 能 出 现 越 来 越 多 的 重 合 性 或 相 容 性 。 然 而 , 即 便 如 此 , 也 不 意 味 着 国 际 法 的 国 家<br />

化 是 没 有 风 险 的 。 这 种 风 险 主 要 体 现 在 , 从 功 能 性 角 度 看 , 国 际 法 的 国 家 化 往 往 不 利 于 解 决 国 际 社 会 面 临<br />

73<br />

参 见 安 南 :《 问 题 与 护 照 无 关 》, 载 于 《 国 外 社 会 科 学 文 摘 》( 原 文 载 美 国 《 外 交 政 策 》2002 年 9/10 月 号 , 张 逸 波 编 译 )<br />

2003 年 第 1 期 , 第 13 页 。<br />

74 《 奥 本 海 国 际 法 》( 第 九 版 ) 是 通 过 审 慎 肯 定 国 家 基 本 权 利 概 念 的 方 式 表 达 这 种 疑 惧 的 , 它 认 为 :<br />

“ 基 本 权 利 概 念 这 个 概 念 本 身 , 如 果 不 会 为 掩 盖 违 反 法 律 或 掩 盖 纯 粹 的 政 治 主 张 所 滥 用 , 意 味 着 应 该 尊 重 国 际 人 格 的 基<br />

本 权 利 的 相 应 义 务 , 并 且 使 这 种 义 务 特 别 明 显 地 表 现 出 来 。 基 本 权 利 的 观 念 如 果 是 这 样 , 它 是 有 效 的 , 而 不 是 完 全 多 余 的 。”<br />

詹 宁 斯 、 瓦 茨 修 订 :《 奥 本 海 国 际 法 》( 第 九 版 ), 王 铁 崖 等 译 , 中 国 大 百 科 全 书 出 版 社 1995 年 版 , 第 346 页 注 1。<br />

75 AntÔnio Augusto CanÇado Trindade, International Law For Humankind: Towards A New Jus Gentium, Recueil Des Cours(2005),<br />

Vols.316, p.59.<br />

76<br />

77<br />

参 见 薄 燕 :《 国 际 谈 判 与 国 内 政 治 —— 美 国 与 < 京 都 议 定 书 > 谈 判 的 实 例 》, 上 海 三 联 书 店 2007 年 版 , 第 281-282 页 。<br />

同 上 , 第 180-183 页 。<br />

13


的 许 多 越 来 越 复 杂 、 越 来 越 迫 切 的 问 题 。<br />

2、 国 际 法 双 边 化 诱 发 的 风 险<br />

国 际 法 的 私 法 属 性 使 得 国 家 间 关 系 被 认 为 只 是 特 定 当 事 国 之 间 的 关 系 , 从 而 内 在 地 蕴 含 着 双 边 化 的 可<br />

能 。 事 实 上 , 此 前 已 经 有 一 些 国 际 法 学 者 注 意 到 国 际 法 的 双 边 化 问 题 。 在 这 些 国 际 法 学 者 中 , 一 些 只 是 间<br />

接 指 出 国 际 法 的 双 边 化 问 题 , 比 如 前 述 伊 莱 休 • 鲁 特 。 另 一 些 学 者 明 确 指 出 国 际 法 的 双 边 化 属 性 , 比 如 ,<br />

在 关 于 国 家 责 任 的 第 三 份 报 告 中 , 时 任 联 合 国 国 际 法 委 员 会 特 别 报 告 员 的 里 普 哈 根 指 出 , 传 统 国 际 法 根 本<br />

上 是 “ 双 边 倾 向 的 ”(bilateral-minded), 即 国 际 法 律 义 务 存 在 且 仅 存 在 于 单 个 的 国 家 之 间 。 78 西 玛 用 “ 双 边<br />

主 义 ”(bilateralism) 描 述 传 统 国 际 法 的 特 征 。 79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 包 括 里 普 哈 根 与 西 玛 在 内 的 学 者 都 是 侧 重 从<br />

国 家 责 任 的 角 度 或 者 说 国 际 法 “ 次 级 规 则 ” 的 角 度 , 讨 论 国 际 法 的 双 边 化 的 。 事 实 上 , 对 国 际 法 双 边 化 的<br />

理 解 可 以 , 并 且 应 该 扩 大 到 国 际 法 的 “ 初 级 规 则 ” 领 域 。 直 言 之 , 国 际 法 的 双 边 化 不 仅 包 括 在 既 有 的 多 边<br />

法 律 框 架 内 把 特 定 国 际 法 律 关 系 产 生 的 法 律 后 果 限 定 在 特 定 两 个 国 家 间 , 而 且 包 括 国 际 法 律 关 系 被 有 意 识<br />

地 设 定 在 特 定 的 两 个 主 权 国 家 之 间 , 从 而 使 得 既 有 多 边 法 律 关 系 被 双 边 化 了 。<br />

国 际 法 双 边 化 的 重 要 结 果 是 , 事 实 上 的 不 平 等 在 国 家 间 关 系 方 面 发 挥 极 为 重 要 的 作 用 , 而 法 律 意 义 上<br />

的 平 等 的 作 用 被 削 弱 了 , 甚 至 成 为 维 护 或 扩 大 事 实 上 的 不 平 等 的 法 律 工 具 , 吊 诡 的 是 , 这 一 切 是 在 国 家 主<br />

权 平 等 的 语 境 中 发 生 的 。 从 这 个 意 义 上 说 , 雷 伯 斯 坦 (Reinstein) 对 法 泰 尔 的 国 家 平 等 理 论 的 评 论 是 精 辟 的 ,<br />

雷 伯 斯 坦 认 为 , 源 于 自 然 法 的 国 家 平 等 恰 恰 阻 碍 了 这 种 自 然 法 的 适 用 。 80<br />

之 所 以 如 此 , 从 国 内 私 法 的 角 度 看 , 这 是 因 为 私 法 语 境 中 的 平 等 从 性 质 上 说 是 一 种 法 律 意 义 上 的 平 等<br />

而 非 事 实 意 义 上 的 平 等 。 然 而 , 如 果 事 实 意 义 上 的 不 平 等 被 过 度 地 运 用 , 以 至 于 影 响 到 事 实 意 义 上 的 弱 势<br />

当 事 方 法 律 权 利 的 行 使 , 则 法 律 意 义 上 的 平 等 可 能 变 得 形 同 虚 设 , 私 法 也 就 被 异 化 成 为 强 者 支 配 甚 至 奴 役<br />

弱 者 的 工 具 。 换 言 之 , 事 实 不 平 等 实 际 上 可 能 取 代 法 律 平 等 而 成 为 私 法 的 基 础 。 近 代 资 本 主 义 的 兴 起 使 得<br />

自 由 放 任 成 为 私 法 的 基 本 精 神 , 这 种 自 由 放 任 的 私 法 精 神 在 18 世 纪 时 发 展 到 了 极 致 , 其 结 果 是 , 私 法 在<br />

19 世 纪 时 陷 入 危 机 。 各 国 国 内 法 解 决 、 防 止 出 现 这 种 状 况 的 基 本 经 验 是 , 运 用 公 权 力 限 制 强 者 利 用 其 拥 有<br />

的 优 势 , 或 者 为 弱 者 提 供 援 助 , 比 如 在 劳 资 关 系 中 的 集 体 谈 判 制 度 。<br />

与 国 内 私 法 平 等 类 似 地 , 国 家 主 权 平 等 被 普 遍 地 认 为 只 是 指 法 律 意 义 上 的 平 等 , 而 不 是 事 实 意 义 上 的<br />

平 等 。 国 际 司 法 判 例 也 支 持 这 种 理 解 。 比 如 , 在 Libyya-Malta 案 中 , 国 际 法 院 判 决 指 出 :<br />

“ 法 院 并 不 …… 认 为 划 界 应 该 受 到 讼 争 两 个 国 家 相 对 经 济 地 位 的 影 响 , 从 而 一 定 程 度 上 把 大 陆 架 区 域<br />

多 划 一 些 给 两 国 中 较 不 富 裕 的 国 家 , 从 而 弥 补 该 国 经 济 资 源 的 不 足 。 这 种 考 虑 与 可 适 用 的 国 际 法 规 则 的 根<br />

本 意 图 毫 不 相 干 。” 81<br />

对 国 家 主 权 平 等 采 取 上 述 理 解 同 样 造 成 了 国 内 私 法 面 临 的 问 题 。 在 此 , 不 妨 以 多 边 贸 易 体 制 的 运 作 为<br />

例 说 明 国 际 法 双 边 化 诱 发 的 风 险 或 者 缺 陷 。 从 贸 易 规 则 创 制 的 角 度 看 , 如 所 周 知 , 经 由 1947 年 《 关 税 与<br />

贸 易 总 协 定 》(GATT) 以 及 1994 年 《 建 立 WTO 协 定 》, 国 际 社 会 旨 在 通 过 “ 多 边 ” 贸 易 谈 判 , 达 成 “ 多<br />

边 ” 贸 易 协 定 , 建 立 “ 多 边 ” 贸 易 体 制 , 从 而 推 动 全 球 贸 易 自 由 化 。 82 作 为 例 外 ,GATT 1947 年 第 24 条 第<br />

5 款 也 允 许 缔 约 方 之 间 形 成 “ 关 税 同 盟 或 自 由 贸 易 区 ”, 或 者 缔 结 “ 形 成 关 税 同 盟 或 自 由 贸 易 区 所 必 要 的<br />

临 时 协 定 ”, 以 此 促 进 多 边 贸 易 体 制 的 发 展 。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 随 着 多 边 贸 易 体 制 中 发 展 中 成 员 方 数 量 的 不<br />

断 增 加 , 以 此 由 此 导 致 的 谈 判 整 体 实 力 的 不 断 增 长 , 发 展 中 成 员 方 不 再 任 由 发 达 成 员 方 支 配 多 边 贸 易 谈 判<br />

78 W. Riphagen, Third Report on State Responsibility, Yearbook of the International Law Commission, 1982, Vol.2, Part 1, p.36.<br />

79 Bruno Simma, From Bilateralism to Community Interest in International Law, Recueil Des Cours, 1994, VI, p.230<br />

80 P. H. Kooijmans, The Doctrine of The Legal Equality of States, A. W. Sythoff, 1964, p.85.<br />

81 Libyan Arab Jamahiriya/Malta, ICJ Reports 1985, p.32.<br />

82<br />

参 见 《 建 立 WTO 协 定 》 序 言 。<br />

14


议 题 与 进 程 , 多 边 贸 易 谈 判 变 得 越 来 越 困 难 。 83 在 此 情 况 下 , 美 国 等 一 些 发 达 国 家 采 取 了 把 贸 易 谈 判 双 边<br />

化 或 区 域 化 的 策 略 , 由 此 双 边 与 区 域 贸 易 协 定 迅 猛 增 长 。 截 止 2010 年 2 月 , 向 GATT/WTO 做 出 通 报 的 双<br />

边 及 区 域 贸 易 协 定 已 经 超 过 460 个 , 84 发 达 国 家 选 择 这 种 做 法 的 重 要 考 虑 之 一 是 , 双 边 及 区 域 性 谈 判 更 有<br />

利 于 它 们 发 挥 个 别 谈 判 实 力 , 瓦 解 发 展 中 成 员 方 逐 步 增 强 的 整 体 谈 判 实 力 , 通 过 各 个 击 破 , 促 使 特 定 发 展<br />

中 成 员 方 “ 就 范 ”, 达 成 让 它 们 所 惬 意 的 贸 易 自 由 化 成 果 , 进 而 为 在 后 续 多 边 贸 易 谈 判 中 推 广 奠 定 基 础 。<br />

许 多 双 边 与 区 域 贸 易 协 定 出 现 “WTO Plus” 义 务 表 明 , 发 达 国 家 的 这 种 做 法 颇 有 “ 斩 获 ”。 85<br />

从 争 端 解 决 的 角 度 看 , 根 据 WTO《 关 于 争 端 解 决 规 则 与 程 序 的 谅 解 》(DSU) 第 22 条 的 规 定 , 虽 然<br />

受 到 损 害 的 成 员 方 可 以 进 行 贸 易 报 复 。 然 而 , 如 果 贸 易 争 端 发 生 在 实 力 相 差 悬 殊 的 成 员 方 之 间 , 现 行 DSU<br />

第 22 条 规 定 的 报 复 权 对 贸 易 小 国 来 说 几 乎 没 什 么 意 义 。 在 此 情 况 下 , 事 实 上 的 不 平 等 —— 贸 易 实 力 的 巨<br />

大 差 别 —— 实 质 上 否 定 了 法 律 意 义 上 的 平 等 —— 同 等 的 贸 易 报 复 权 , 损 害 了 贸 易 小 国 对 WTO 争 端 解 决 机<br />

制 的 信 心 。 基 于 此 , 一 些 弱 小 的 成 员 方 建 议 引 进 “ 集 体 报 复 ” 机 制 。 86 比 如 , 最 不 发 达 国 家 集 团 (LDC) 主 张 ,<br />

解 决 经 济 弱 国 在 利 用 WTO 报 复 机 制 方 面 面 临 的 障 碍 的 办 法 在 于 , 规 定 类 似 于 《 联 合 国 宪 章 》 项 下 的 “ 集<br />

体 责 任 原 则 ”, 据 此 所 有 成 员 方 都 有 权 利 与 责 任 去 实 施 WTO 争 端 解 决 机 构 做 出 的 建 议 。 如 果 发 展 中 成 员<br />

方 或 最 不 发 达 成 员 方 胜 诉 , 则 应 该 自 动 适 用 集 体 报 复 , 这 是 作 为 发 展 中 国 家 所 享 有 的 特 别 与 差 别 待 遇 的 一<br />

种 体 现 。 87 非 洲 集 团 也 认 为 , 由 于 争 端 解 决 体 制 是 WTO 的 关 键 所 在 , 因 而 单 个 的 发 展 中 成 员 方 难 以 实 际<br />

地 利 用 报 复 机 制 意 味 着 争 端 解 决 机 制 是 不 利 于 发 展 中 成 员 方 的 。 非 洲 集 团 建 议 , 如 果 胜 诉 一 方 是 发 展 中 成<br />

员 方 , 则 所 有 成 员 方 都 应 当 被 授 权 对 败 诉 的 发 达 成 员 方 集 体 中 止 减 让 。 88<br />

四 、“ 公 法 性 国 际 法 ”<br />

前 已 指 出 , 早 期 的 许 多 国 际 法 学 者 认 为 国 际 法 根 本 上 只 是 “ 私 法 ”。 这 种 现 状 是 否 发 生 改 变 , 即 “ 公<br />

法 性 国 际 法 ” 是 否 出 现 , 其 含 义 指 什 么 , 为 什 么 需 要 “ 公 法 性 国 际 法 ”,“ 公 法 性 国 际 法 ” 体 现 在 哪 些 方 面 ?<br />

对 于 对 于 国 际 社 会 来 说 ,“ 公 法 性 国 际 法 ” 具 有 哪 些 作 用 , 又 存 在 哪 些 风 险 ? 以 下 加 以 讨 论 。<br />

( 一 )“ 公 法 性 国 际 法 ” 的 含 义<br />

借 鉴 公 共 权 力 是 国 内 公 法 的 逻 辑 起 点 , 笔 者 认 为 ,“ 公 法 性 国 际 法 ”—— 英 文 不 妨 称 之 为 “public<br />

law-minded international law”—— 是 指 涉 及 那 些 超 越 国 家 主 权 之 外 的 国 际 公 共 权 力 的 取 得 及 适 用 的 国 际 法<br />

规 范 或 制 度 , 尤 其 包 括 处 理 包 括 国 际 组 织 内 部 、 国 际 组 织 与 国 家 、 国 际 组 织 与 其 他 非 国 家 行 为 体 之 间 的 关<br />

系 。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 这 一 国 际 公 共 权 力 不 仅 是 法 律 意 义 上 的 或 者 说 以 形 式 为 导 向 的 , 也 应 该 包 括 事 实 意 义<br />

83 GATT/WTO 各 回 合 贸 易 谈 判 的 持 续 时 间 可 以 部 分 地 说 明 这 一 问 题 : 第 一 轮 谈 判 始 于 1947 年 4 月 至 10 月 , 谈 判 方 有 23<br />

个 , 耗 时 六 个 月 ; 第 二 轮 谈 判 始 于 1949 年 4 月 至 10 月 , 谈 判 方 有 33 个 , 耗 时 六 个 月 ; 第 三 轮 谈 判 期 间 为 1950 年 10 月 至<br />

1951 年 4 月 , 谈 判 方 有 39 个 , 耗 时 六 个 月 ; 第 四 轮 谈 判 期 间 为 1956 年 1 月 至 5 月 , 谈 判 方 有 28 个 , 耗 时 4 个 月 ; 第 五 轮<br />

谈 判 期 间 为 1960 年 9 月 至 1962 年 7 月 , 谈 判 方 有 45 个 , 耗 时 22 个 月 ; 第 六 轮 谈 判 期 间 为 1964 年 5 月 至 1967 年 6 月 , 谈<br />

判 方 有 54 个 , 耗 时 三 年 又 1 个 月 ; 第 七 轮 谈 判 期 间 为 1973 年 9 月 至 1979 年 4 月 月 , 谈 判 方 有 73 个 , 耗 时 四 年 又 7 个 月 ;<br />

第 八 轮 谈 判 期 间 为 1986 年 9 月 至 1994 年 4 月 , 谈 判 方 超 过 120 个 个 , 耗 时 近 八 年 。 而 多 哈 回 合 谈 判 自 2001 年 启 动 以 来 ,<br />

迄 今 历 时 已 经 超 过 九 年 ! 而 谈 判 何 时 结 束 尚 未 可 知 。<br />

84 WTO, “Regional trade agreements”, at http://www.wto.org/english/tratop_e/region_e/region_e.htm,June 30, 2010.<br />

85<br />

例 见 张 建 邦 :《WTO 发 展 中 成 员 在 TRIPS-Plus 协 定 下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义 务 研 究 》, 载 于 《 武 大 国 际 法 评 论 》 第 九 卷 , 武 汉 大<br />

学 出 版 社 2009 年 版 。<br />

86<br />

对 这 些 建 议 的 分 析 , 参 见 杨 鸿 :《 从 集 体 报 复 措 施 的 设 想 看 WTO 裁 决 的 执 行 促 进 手 段 》, 载 于 《 世 界 贸 易 组 织 动 态 与 研 究 》<br />

2007 年 第 4 期 ;M.S. Korotana, Collective Retaliation and the WTO Dispute Settlement System,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and<br />

Trade Policy, Vol. 10, 2009; Yenkong Ngangjoh H and Roberto Rios-Herran, WTO dispute settlement system and the issue of<br />

compliance: Multilateralizing the Enforcement Mechanism, at http://www.rrolegal.com/files/contributionfinal1.pdf, June 1, 2010.<br />

87 WTO, TN/DS/W19, 9 October 2002.<br />

88 WTO, Negotiations on the Didspute Settlement Understanding: Proposal by the African Group, TN/DS/W/15, 25 September<br />

2002.<br />

15


上 的 或 者 说 以 效 果 为 导 向 的 。 89<br />

( 二 )“ 公 法 性 国 际 法 ” 的 依 据<br />

1、 国 际 公 域 的 出 现<br />

从 公 私 法 分 立 的 角 度 看 ,“ 私 法 性 国 际 法 ” 的 存 在 内 在 地 蕴 含 着 创 设 “ 公 法 性 国 际 法 ” 的 逻 辑 可 能 。<br />

不 过 , 从 事 实 的 层 面 看 , 如 果 国 家 能 够 有 效 地 在 把 国 际 关 系 限 缩 为 纯 粹 的 国 家 间 关 系 并 加 以 调 整 , 那 么 ,<br />

无 论 从 价 值 还 是 从 功 能 层 面 上 仍 然 都 可 以 认 为 国 际 关 系 只 是 国 家 间 的 “ 私 域 ”。 相 应 地 , 在 这 一 “ 私 域 ”<br />

内 , 可 以 认 为 “ 私 法 性 国 际 法 ” 具 有 逻 辑 上 的 周 延 性 、 价 值 上 的 正 当 性 , 以 及 功 能 上 的 有 效 性 。<br />

然 而 , 随 着 国 际 关 系 的 规 模 持 续 扩 大 、 主 体 不 断 增 加 、 利 益 渐 趋 多 元 , 以 及 内 容 日 益 复 杂 , 无 论 从 逻<br />

辑 、 价 值 还 是 功 能 的 角 度 , 国 家 都 无 法 把 国 际 关 系 有 效 地 限 缩 为 纯 粹 的 国 家 间 关 系 并 且 加 以 解 决 。 比 如 ,<br />

国 家 与 国 际 组 织 之 间 的 关 系 、 国 际 组 织 内 部 之 间 的 关 系 , 以 及 市 民 社 会 与 国 际 组 织 之 间 的 关 系 , 从 逻 辑 上<br />

说 就 无 法 纳 入 , 至 少 无 法 全 部 纳 入 国 家 间 关 系 的 范 畴 。<br />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 借 用 菲 利 浦 • 阿 罗 特 的 话 说 , 有 别 于 国 家 间 “ 私 域 ” 的 国 际 或 全 球 “ 公 域 ” 出 现 了 。 90<br />

国 际 公 域 的 出 现 对 于 “ 私 法 性 国 际 法 ” 的 影 响 是 复 杂 的 : 一 方 面 ,“ 私 法 性 国 际 法 ” 在 逻 辑 周 延 性 、 价 值<br />

正 当 性 以 及 功 能 有 效 性 方 面 都 受 到 了 挑 战 , 进 而 外 化 、 加 剧 了 “ 私 法 性 国 际 法 ” 因 其 国 家 化 与 双 边 化 所 导<br />

致 的 风 险 。 从 这 个 意 义 上 说 , 国 际 公 域 的 出 现 意 味 着 “ 私 法 性 国 际 法 ” 的 危 机 , 然 而 , 国 际 公 域 的 出 现 也<br />

使 得 “ 私 法 性 国 际 法 ” 可 以 退 出 它 并 不 能 恰 当 地 、 有 效 地 发 挥 作 用 的 领 域 , 从 而 获 得 “ 重 生 ”。<br />

在 菲 利 浦 • 阿 罗 特 看 来 , 国 际 公 域 主 要 是 从 1945 以 后 形 成 的 , 并 且 它 是 由 于 政 府 间 国 际 组 织 的 活 动 所<br />

导 致 的 。 阿 罗 特 把 这 一 国 际 公 域 称 之 为 一 个 “ 由 许 多 国 家 组 成 的 国 家 ”, 由 “ 许 多 利 维 坦 构 成 的 山 头 林 立<br />

的 利 维 坦 ”。 他 认 为 , 控 制 这 些 利 维 坦 的 那 些 耗 费 数 十 亿 欧 元 的 国 际 公 务 员 所 作 的 决 定 影 响 着 世 界 各 地 的<br />

芸 芸 众 生 。 91 不 过 , 阿 罗 特 把 这 一 国 际 公 域 的 形 成 完 全 归 结 于 政 府 间 国 际 组 织 的 活 动 , 92 并 不 能 充 分 反 应 国<br />

际 公 共 权 力 的 形 成 机 制 与 内 容 构 成 , 因 为 除 了 政 府 间 国 际 组 织 之 外 的 其 他 行 为 体 , 比 如 非 政 府 间 国 际 组 织<br />

也 可 能 形 成 或 者 行 使 一 种 事 实 上 的 国 际 公 共 权 力 。 尽 管 如 此 , 鉴 于 主 权 国 家 创 设 政 府 间 国 际 组 织 的 目 的 就<br />

是 通 过 向 此 类 组 织 授 权 某 些 公 共 权 力 以 开 展 国 际 合 作 , 因 而 一 般 而 言 此 类 国 际 组 织 较 之 其 他 行 为 体 拥 有 更<br />

丰 富 的 资 源 、 更 高 级 的 权 威 , 以 及 更 有 效 的 行 动 能 力 , 因 而 立 足 于 政 府 间 国 际 组 织 的 活 动 讨 论 “ 公 法 性 国<br />

际 法 ” 是 恰 当 的 。<br />

政 府 间 国 际 组 织 生 成 国 际 公 域 不 仅 通 过 作 为 其 成 员 的 主 权 国 家 的 正 式 授 权 , 还 通 过 它 们 在 运 作 中 呈 现<br />

出 来 的 一 种 “ 自 组 织 性 ”。 这 种 “ 自 组 织 性 ” 是 指 , 虽 然 国 际 组 织 的 产 生 本 身 就 是 国 家 主 权 行 为 的 产 物 —<br />

— 即 通 过 缔 结 条 约 创 立 国 际 组 织 , 并 且 从 法 律 上 可 以 决 定 国 际 组 织 的 运 作 —— 比 如 通 过 缔 结 条 约 取 缔 国 际<br />

组 织 , 但 一 些 国 际 组 织 一 旦 形 成 之 后 , 至 少 在 某 些 方 面 事 实 上 是 超 越 于 主 权 国 家 的 意 志 而 运 作 的 。 以 联 合<br />

国 为 例 ,《 联 合 国 宪 章 》 只 规 定 修 改 程 序 而 没 有 规 定 终 止 程 序 从 法 律 上 说 并 不 会 阻 止 联 合 国 会 员 国 通 过 另<br />

行 缔 结 条 约 废 除 《 宪 章 》 的 适 用 , 但 几 乎 没 有 哪 个 国 家 认 为 主 权 国 家 可 以 承 担 取 缔 联 合 国 所 造 成 的 代 价 。<br />

一 些 国 际 法 学 者 从 共 同 体 利 益 , 93 以 及 更 具 体 地 从 “ 对 一 切 义 务 ”, 94 、 强 行 法 , 95 96<br />

或 多 边 权 利 与 义 务<br />

89<br />

进 一 步 参 见 下 文 对 博 格 丹 迪 在 国 际 法 公 共 性 问 题 上 的 观 点 的 批 判 。<br />

90 See Phillip Allott, Towards the International Rule of Law, Cameron May Ltd., 2005, pp. 248, 251.<br />

91 Phillip Allott, Towards the International Rule of Law, Cameron May Ltd., 2005, p. 251.<br />

92 See Phillip Allott, Towards the International Rule of Law, Cameron May Ltd., 2005, pp. 248, 251.<br />

93 See in particular Bruno Simma, From Bilateral to Community Interest to Community Interest in International Law, Recueil Des<br />

Cours, 1994, VI, 1994.<br />

94 Eva M. Kornicker Uhlmann, State Community Interests, Jus Cogens and Protection of the Global Environment: Developing<br />

Criteria for Peremptory Norms, Georgetown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l Law Review, Vol.11, 1998.<br />

95 Alexander Orakhelashavili, Peremptory Norms in International Law,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6; Ian D. Seiderman, Hierarchy<br />

In International Law: The Human Rights Dimension, Hart, 2001; Lauri Hannikainen, Peremptory Norms (jus cogens) in<br />

International Law: Historical Development, Criteria, Present Status, Finnish Lawyers' Publishing Company, 1988.<br />

96 James Crawford, Multilatereal Rights and Obligations in International Law, Recueil Des Cours, 2006.<br />

16


的 角 度 讨 论 国 际 法 的 变 革 , 这 些 讨 论 同 样 蕴 含 着 从 某 种 公 法 的 进 路 理 解 国 际 法 。 作 为 从 这 一 进 路 考 察 国 际<br />

法 变 革 的 最 权 威 的 学 者 , 西 玛 认 为 , 所 谓 共 同 体 利 益 是 指 “ 这 样 一 种 共 识 , 即 对 某 些 基 本 价 值 的 尊 重 不 得<br />

由 国 家 个 别 地 或 者 相 互 地 任 意 处 置 , 而 是 作 为 一 种 关 系 到 所 有 国 家 的 事 项 得 到 国 际 法 的 承 认 与 认 可 ”, 97 它<br />

表 现 为 诸 如 强 行 法 、“ 对 一 切 义 务 ” 以 及 国 家 犯 罪 的 确 立 等 。 98 然 而 , 虽 然 西 玛 所 说 的 国 际 共 同 体 利 益 或 者<br />

国 际 社 会 利 益 的 进 路 有 助 于 说 明 国 际 法 结 构 发 生 的 变 化 , 包 括 有 助 于 证 成 “ 公 法 性 国 际 法 ”, 但 它 并 不 足<br />

以 证 成 “ 公 法 性 国 际 法 ” 的 创 立 。 这 是 因 为 , 从 公 私 法 分 立 的 本 质 来 看 , 虽 然 特 定 事 项 的 重 要 性 会 影 响 到<br />

主 权 国 家 采 取 哪 些 调 整 方 式 , 比 如 特 定 事 项 被 认 为 是 如 此 的 重 要 , 以 至 于 主 权 国 家 认 为 运 用 私 法 不 足 以 有<br />

效 地 予 以 调 整 , 而 必 须 进 一 步 把 该 事 项 纳 入 公 法 的 调 整 范 围 , 但 它 本 身 并 非 决 定 该 事 项 纳 入 私 法 调 整 范 围<br />

抑 或 纳 入 公 法 调 整 范 围 的 直 接 依 据 , 公 私 法 分 立 的 直 接 依 据 是 特 定 法 律 关 系 所 反 映 的 是 一 种 权 利 关 系 还 是<br />

权 力 关 系 , 如 属 前 者 , 则 为 私 法 调 整 的 范 围 ; 如 属 后 者 , 则 为 公 法 调 整 的 范 围 。 据 此 , 一 方 面 , 国 际 共 同<br />

体 利 益 或 者 国 际 社 会 利 益 所 针 对 的 事 项 并 不 当 然 脱 离 “ 私 法 性 国 际 法 ”, 而 进 入 “ 公 法 性 国 际 法 ” 的 调 整<br />

范 围 ; 另 一 方 面 ,“ 公 法 性 国 际 法 ” 的 调 整 事 项 并 不 局 限 于 这 些 具 有 国 际 共 同 体 利 益 或 国 际 社 会 利 益 的 事<br />

项 。<br />

2、 国 际 公 域 的 “ 法 治 赤 字 ”<br />

虽 然 由 于 政 府 间 国 际 组 织 导 致 的 国 际 公 域 上 至 国 家 下 至 个 人 都 产 生 了 深 远 影 响 , 但 阿 罗 特 认 为 , 这 一<br />

公 域 “ 既 也 没 有 受 到 法 治 , 也 没 有 受 到 一 种 国 际 性 公 法 (an international Public Law) 的 制 约 。” 99 阿 罗 特 的 评<br />

论 或 许 未 免 失 之 极 端 , 但 国 际 组 织 的 作 用 与 日 俱 增 确 实 使 得 由 “ 许 多 利 维 坦 构 成 的 山 头 林 立 的 利 维 坦 ” 之<br />

国 际 公 域 中 的 法 治 化 问 题 显 得 日 益 迫 切 。 晚 近 , 由 于 在 透 明 度 、 负 责 任 性 等 方 面 暴 露 出 明 显 缺 陷 , 100 国 际<br />

组 织 行 动 的 合 法 性 或 正 当 性 屡 屡 受 到 质 疑 , 这 表 明 国 际 公 域 中 存 在 着 一 种 不 妨 称 之 为 “ 法 治 赤 字 ”(Rule of<br />

Law Deficit) 的 重 要 风 险 。<br />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 随 着 国 际 组 织 的 形 态 已 经 趋 于 多 元 化 , 即 从 传 统 的 协 定 性 政 府 间 组 织 ——“ 在 法 律 特<br />

征 上 是 以 多 边 条 约 为 基 础 并 具 有 独 立 的 人 格 , 在 组 织 特 征 上 则 表 现 为 具 有 常 设 的 机 构 ”, 101 发 展 到 至 少 包<br />

括 国 家 间 论 坛 性 组 织 、 国 际 组 织 间 联 合 机 构 以 及 多 边 条 约 性 组 织 在 内 的 新 的 国 际 组 织 形 态 , 102 解 决 国 际 公<br />

域 中 的 “ 法 治 赤 字 ” 问 题 变 得 更 为 复 杂 。 原 因 是 , 虽 然 此 类 新 型 国 际 组 织 形 态 未 必 基 于 特 定 条 约 成 立 , 也<br />

不 具 有 常 设 机 构 , 因 而 难 以 成 为 国 际 法 人 , 甚 至 其 法 律 地 位 都 不 明 确 , 但 其 影 响 往 往 并 不 逊 于 传 统 的 协 定<br />

性 政 府 间 组 织 。 换 言 , 由 于 此 类 国 际 组 织 的 活 动 生 成 的 国 际 公 域 实 质 上 蕴 含 着 公 共 权 力 效 应 , 进 而 产 生 “ 法<br />

治 赤 字 ” 问 题 。 以 八 国 集 团 为 例 , 它 被 认 为 可 以 专 断 地 要 求 经 济 合 作 与 发 展 组 织 贯 彻 某 些 行 动 。 103<br />

鉴 于 联 合 国 安 理 会 在 国 际 关 系 中 举 足 轻 重 的 作 用 , 因 此 , 不 妨 以 晚 近 安 理 会 行 动 的 合 法 性 与 正 当 性 受<br />

到 的 质 疑 为 例 揭 示 人 们 对 于 国 际 公 域 中 “ 法 治 赤 字 ” 问 题 的 关 切 。<br />

如 所 周 知 , 冷 战 期 间 , 国 际 关 系 很 大 程 度 上 是 在 东 西 方 阵 营 的 框 架 内 进 行 调 整 的 ; 即 便 争 端 被 提 交 给<br />

安 理 会 , 大 多 也 由 于 东 西 方 对 抗 —— 其 典 型 表 现 形 式 是 美 国 或 苏 联 频 频 行 使 否 决 权 —— 而 无 果 而 终 , 因 而 ,<br />

冷 战 期 间 的 安 理 会 在 维 护 国 际 和 平 与 安 全 方 面 几 乎 无 所 作 为 。 104 冷 战 结 束 后 , 虽 然 安 理 会 中 不 同 国 家 , 尤<br />

其 大 国 纷 争 并 未 结 束 , 但 系 统 性 的 东 西 方 对 抗 已 不 复 存 在 , 安 理 会 成 员 国 , 尤 其 “ 五 常 ” 愿 意 在 越 来 越 多<br />

97 Bruno Simma, From Bilateral to Community Interest to Community Interest in International Law, Recueil Des Cours, 1994, VI,<br />

1994, especially p.233.<br />

98 Bruno Simma, Id., pp.285-321.<br />

99 Phillip Allott, Towards the International Rule of Law, Cameron May Ltd., 2005, p. 251.<br />

100<br />

比 如 ,GAT/WTO 被 认 为 是 迄 今 为 止 世 界 上 最 神 秘 的 组 织 之 一 。Stefan Griller(ed.), International Economic Governance and<br />

Non-Economic Concerns, Spriner Wien, 2003, p.106.<br />

101<br />

饶 戈 平 主 编 :《 全 球 化 进 程 中 的 国 际 组 织 》, 北 京 大 学 出 版 社 2005 年 版 , 第 46 页 。<br />

102<br />

同 上 , 第 48 页 。<br />

103<br />

参 见 同 上 , 第 55 页 。<br />

104 José E Alvarez,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as Law-Makers,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5, pp.184-185.<br />

17


的 国 际 问 题 上 开 展 合 作 , 由 此 安 理 会 的 活 动 日 益 频 繁 、 作 用 持 续 增 强 。 与 此 同 时 , 安 理 会 针 对 伊 拉 克 、 利<br />

比 亚 、 前 南 斯 拉 夫 、 索 马 里 等 的 通 过 的 一 系 决 议 的 合 法 性 频 频 遭 到 质 疑 , 105 联 合 国 被 认 为 面 临 着 新 的 宪 政<br />

危 机 。 与 冷 战 期 间 安 理 会 无 所 作 为 导 致 的 宪 政 危 机 不 同 , 晚 近 出 现 的 宪 政 危 机 是 由 于 它 的 行 动 超 出 了 联 合<br />

国 成 立 的 预 期 。 106 比 如 , 安 理 会 第 687 号 决 议 不 仅 授 权 会 员 国 使 用 武 力 解 放 科 威 特 , 并 且 要 求 伊 拉 克 销 毁<br />

大 规 模 杀 伤 性 武 器 、 划 定 伊 科 边 界 、 确 认 伊 拉 克 遵 守 裁 军 条 约 、 建 立 联 合 国 赔 偿 委 员 会 并 由 该 机 构 负 责 处<br />

理 伊 拉 克 战 争 赔 偿 事 宜 。 107 西 玛 认 为 , 第 687 号 决 议 已 经 取 代 了 一 份 “ 和 平 条 约 ”。 108 换 言 之 , 安 理 会 的<br />

决 议 取 代 了 伊 拉 克 与 科 威 特 之 间 可 能 的 缔 约 行 为 。 又 如 , 根 据 安 理 会 第 1267 号 决 议 成 立 的 “ 制 裁 基 地 组<br />

织 和 塔 利 班 委 员 会 ”(“ 1267 制 裁 委 员 会 ”) 在 认 定 目 标 制 裁 者 时 未 能 充 分 考 虑 被 制 裁 者 的 权 利 , 因 而 屡 屡<br />

引 起 争 议 , 甚 至 被 提 起 诉 讼 , 109 导 致 一 些 国 家 越 来 越 不 愿 意 向 该 委 员 会 提 供 可 能 的 目 标 制 裁 者 。<br />

晚 近 , 越 来 越 多 的 人 们 认 为 , 安 理 会 不 应 当 游 离 在 国 际 法 治 之 外 , 而 应 当 接 受 某 种 司 法 审 查 , 以 便 国<br />

际 社 会 及 其 成 员 不 仅 可 以 从 政 治 或 道 德 的 角 度 评 判 安 理 会 的 行 动 , 并 且 可 以 从 法 律 的 角 度 评 判 安 理 会 的 行<br />

动 , 使 安 理 会 承 担 诸 如 相 关 会 员 国 有 权 拒 绝 遵 守 非 法 决 议 之 为 的 后 果 。 110 诚 然 , 迄 今 为 止 人 们 对 于 这 些 问<br />

题 尚 未 达 成 一 致 意 见 , 但 重 要 的 是 , 讨 论 本 身 就 表 明 越 来 越 多 的 人 关 注 国 际 公 域 的 “ 法 治 赤 字 ” 问 题 , 并<br />

且 越 来 越 多 的 人 们 相 信 需 要 对 安 理 会 实 施 外 在 的 监 督 。<br />

( 三 )“ 公 法 性 国 际 法 ” 的 表 现<br />

对 于 “ 公 法 性 国 际 法 ” 的 表 现 , 不 妨 从 理 论 与 实 践 两 个 层 面 分 别 予 以 介 绍 与 评 论 。<br />

1、 理 论 方 面 的 表 现<br />

(1) 国 际 法 之 公 法 性 的 揭 示<br />

“ 国 际 公 法 ” 似 乎 理 所 当 然 地 被 一 些 人 认 为 就 是 “ 公 法 ”, 111 然 而 , 如 前 所 述 ,“ 国 际 公 法 ” 具 有 明 显<br />

的 私 法 属 性 。 事 实 上 , 所 谓 “ 国 际 公 法 ” 中 的 “ 公 法 ” 实 际 上 只 是 表 明 国 际 法 规 定 的 是 作 为 “ 公 法 人 ” 的<br />

国 家 之 间 的 关 系 , 或 者 表 明 创 制 及 适 用 国 际 法 的 是 作 为 “ 公 法 人 ” 的 国 家 或 取 决 于 作 为 “ 公 法 人 ” 的 国 家 ,<br />

并 不 涉 及 从 国 家 与 其 他 国 际 法 主 体 ( 比 如 政 府 间 国 际 组 织 ) 之 间 、 其 他 国 际 法 主 体 之 间 , 以 及 国 际 法 律 关<br />

系 的 性 质 角 度 讨 论 国 际 法 的 法 律 属 性 。<br />

迄 今 为 止 , 除 了 想 当 然 地 认 为 “ 国 际 公 法 ” 就 是 公 法 , 鲜 有 国 际 法 学 者 从 一 般 意 义 上 讨 论 国 际 法 的 公<br />

法 属 性 。 但 至 少 在 20 世 纪 70 年 代 时 , 个 别 国 际 法 学 者 已 经 触 及 到 国 际 法 的 公 法 属 性 。 比 如 , 施 瓦 曾 伯 格<br />

认 为 , 有 关 国 际 法 赖 以 支 撑 的 秩 序 的 规 则 属 于 “ 严 格 意 义 上 的 公 法 ”(public law in the strict sense), 尽 管 它<br />

们 可 能 没 有 被 称 为 宪 法 、 公 共 政 策 或 公 共 秩 序 , 这 些 规 则 包 括 强 行 法 。 112 冷 战 结 束 后 , 国 际 社 会 一 体 化 进<br />

程 明 显 加 速 , 超 越 双 边 关 切 的 国 际 事 件 日 益 增 加 , 这 一 社 会 变 迁 推 动 了 一 些 具 有 学 术 敏 感 性 的 国 际 法 学 者<br />

更 自 觉 地 从 公 法 的 路 径 考 察 国 际 法 的 变 迁 。 在 这 方 面 , 西 玛 的 研 究 具 有 开 创 性 意 义 。1994 年 , 在 海 牙 国 际<br />

法 高 等 研 究 院 进 行 题 为 《 国 际 法 : 从 双 边 主 义 到 共 同 体 利 益 》 的 讲 演 时 , 西 玛 指 出 他 整 个 讲 演 内 容 安 排 就<br />

是 试 图 针 对 “ 当 代 国 际 法 现 在 是 否 已 经 可 以 被 称 为 是 一 种 反 映 国 际 共 同 体 关 切 与 价 值 的 真 正 意 义 上 的 ‘ 公<br />

105 Mohammed Bedjaoui, The New World Order and the Security Council, Martinus Nijhoff Publishers, 1993, pp.37-54.<br />

106 W. Michael Reisman, The Constitutional Crisis in the United Nations, Am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Vol.87, 1993,<br />

p.83.<br />

107 Resolution 687 (1991), S/RES/687 (1991), 8 April 1991.<br />

108 Bruno Simma, From Bilateral to Community Interest in International Law, REcueil Des Cours, 1994, VI, p.275.<br />

109 See Thomas J. Biersteker and Sue E. Eckert, Strengthening Targeted Sanctions through Fair and Clear Procedures, White Paper<br />

prepared by the Watson Institute Targeted Sanctions Project Brown University, 30 March 2006, pp.16-20.<br />

110 See, e.g., Karl Doebring, Unlawful Resolutions of the Security Council and their Legal Consequences, Max Planck Yearbook of<br />

United Nations Law, Vol.1, 1997.<br />

111<br />

比 如 , 一 位 著 名 的 中 国 公 法 学 者 在 试 图 建 立 统 一 公 法 体 系 时 把 国 际 公 法 包 括 在 内 。 参 见 袁 曙 宏 等 :《 公 法 学 的 分 散 与 统 一 》,<br />

北 京 大 学 出 版 社 2007 年 版 , 第 3 页 。<br />

112 Georg Schwarzenberger, International Law as Applied by International Courts and Tribunals, Vol.III, 1976, p.125.<br />

18


法 ’” 这 一 问 题 提 供 “ 非 常 初 步 的 ” 答 案 。 113 基 于 共 同 体 利 益 不 断 扩 大 的 前 提 性 认 识 , 西 玛 认 为 , 迫 切 需<br />

要 从 规 定 国 际 法 主 体 的 社 会 责 任 以 及 负 责 任 性 开 始 , 重 新 把 国 际 法 理 解 为 一 种 公 法 制 度 。 不 过 , 在 他 看 来 ,<br />

国 际 法 往 这 个 方 向 发 展 早 在 数 十 年 前 就 已 经 开 始 了 , 只 不 过 急 剧 扩 大 的 国 际 关 切 使 得 把 一 种 把 国 际 关 系<br />

“ 共 同 体 化 ”(communalize) 与 “ 公 共 化 ”(publicize) 了 世 界 性 自 觉 出 现 了 。 114 在 2009 年 发 表 的 一 篇 重 要 论<br />

文 中 , 西 玛 指 出 ,<br />

“ 其 实 , 国 际 法 无 疑 已 经 进 入 这 样 一 个 阶 段 , 即 它 并 未 停 止 规 定 国 家 间 的 关 系 性 权 利 与 义 务 , 而 且 包<br />

含 着 作 为 整 体 的 国 际 共 同 体 — 不 仅 包 括 国 家 , 并 且 包 含 所 有 人 们 — 的 共 同 利 益 。 在 这 么 做 的 过 程 中 , 国 际<br />

法 开 始 呈 现 出 越 来 越 多 的 不 符 合 传 统 国 际 法 ‘ 民 事 性 ’、 双 边 主 义 的 结 构 特 征 。 换 言 之 , 国 际 法 正 在 迈 向<br />

成 为 一 种 真 正 的 公 共 (public) 国 际 法 的 旅 程 。” 115<br />

西 玛 选 择 从 国 际 共 同 体 利 益 讨 论 国 际 法 的 公 法 属 性 显 然 与 其 作 为 国 际 法 的 “ 国 际 社 会 学 派 ” 或 “ 维 也<br />

纳 学 派 ” 的 重 要 成 员 有 关 , 这 一 始 于 凯 尔 森 , 中 经 菲 德 罗 斯 等 人 , 今 以 西 玛 、 图 姆 夏 特 等 人 为 代 表 的 学 派<br />

始 终 立 足 于 国 际 共 同 体 的 推 定 与 建 构 , 不 过 , 如 前 所 述 , 笔 者 并 不 认 为 从 国 际 社 会 共 同 利 益 角 度 可 以 充 分<br />

地 证 成 “ 公 法 性 国 际 法 ”。 更 重 要 的 是 , 虽 然 时 代 客 观 上 赋 予 了 西 玛 较 之 其 前 辈 们 有 更 好 的 机 会 从 一 般 的<br />

意 义 上 讨 论 国 际 法 的 公 法 性 问 题 , 遗 憾 的 是 , 除 了 做 出 一 些 论 断 性 的 表 述 外 , 西 玛 对 于 国 际 法 公 法 性 问 题<br />

的 讨 论 是 相 当 有 限 的 。<br />

最 近 几 年 来 , 一 些 国 际 法 学 者 对 于 国 际 法 的 公 法 属 性 的 理 解 日 益 趋 于 自 觉 。 在 2005 年 的 一 篇 会 议 论<br />

文 中 , 116 著 名 国 际 法 学 者 、 纽 约 大 学 法 学 院 金 斯 伯 里 教 授 认 为 , 现 当 代 许 多 国 际 法 实 践 , 比 如 跨 国 治 理 实<br />

践 , 无 法 纳 入 规 范 国 家 间 关 系 的 传 统 国 际 法 中 , 为 此 , 他 选 择 从 “ 公 法 ” 与 以 及 “ 公 共 性 ”(publicness) 的<br />

角 度 描 述 现 当 代 国 际 法 的 特 征 。 他 认 为 , 公 法 不 仅 只 是 存 在 于 国 家 与 公 民 之 间 , 任 何 存 在 管 理 与 被 管 理 者<br />

的 情 形 下 都 存 在 着 公 法 , 但 他 选 择 “ 公 法 ” 角 度 更 主 要 地 是 表 明 在 国 际 层 面 上 可 以 存 在 着 公 法 , 而 并 非 是<br />

要 证 明 国 际 法 具 有 公 法 属 性 , 直 言 之 , 金 斯 伯 里 只 是 认 为 国 内 公 法 是 有 可 能 在 国 际 层 面 上 适 用 。 其 原 因 似<br />

乎 是 , 由 于 金 斯 伯 里 认 为 公 约 的 本 质 就 是 社 会 契 约 , 而 他 又 认 同 国 际 社 会 中 不 存 在 社 会 契 约 的 主 张 。 金 斯<br />

伯 里 颇 为 巧 妙 地 使 用 了 “ 公 共 性 ” 一 词 来 描 述 现 当 代 的 国 际 法 实 践 。 金 斯 伯 里 认 为 ,“ 公 共 性 ” 并 非 等 同<br />

于 “ 公 开 性 ”(publicity), 而 是 一 种 描 述 法 律 所 具 有 的 其 可 以 据 以 声 称 “ 代 表 整 个 社 会 , 并 且 针 对 整 个 社 会 ”<br />

的 特 征 的 方 法 。 117 他 举 例 认 为 , 强 行 法 与 其 他 现 代 自 然 法 观 念 、 一 般 国 际 法 、20 世 纪 中 出 现 的 普 遍 性 参 与<br />

诉 求 以 及 参 与 者 之 间 的 平 等 都 体 现 了 公 共 性 , 尽 管 并 非 所 有 的 国 际 法 学 者 认 为 公 共 性 对 于 国 际 法 来 说 , 就<br />

像 与 民 主 条 件 下 的 国 内 法 一 样 都 是 一 项 必 备 的 品 质 。 118 笔 者 认 为 , 虽 然 “ 公 共 性 ” 至 少 在 某 种 程 度 上 可 以<br />

说 就 是 指 国 际 法 的 公 法 属 性 , 但 二 者 之 间 仍 然 是 存 在 区 别 的 , 因 为 虽 然 公 法 的 存 在 端 赖 于 公 共 权 力 的 存 在 ,<br />

但 这 一 权 力 并 不 当 然 一 定 要 “ 代 表 整 个 社 会 , 并 且 针 对 整 个 社 会 ”。 直 言 之 , 金 斯 伯 里 对 于 国 际 法 的 公 法<br />

属 性 的 理 解 似 乎 过 于 狭 窄 。 即 便 如 此 ,2006 年 , 受 到 金 斯 伯 里 教 授 观 点 的 启 发 , 在 纽 约 大 学 从 事 学 术 访 问<br />

的 荷 兰 国 际 法 学 者 达 艾 斯 蒙 特 撰 写 了 题 为 《 当 代 国 际 造 法 与 国 际 法 的 公 共 属 性 》 的 研 究 报 告 。 在 该 报 告 中 ,<br />

达 艾 斯 蒙 特 注 意 到 现 在 越 来 越 多 的 学 者 认 为 国 际 法 也 是 “ 公 共 的 ”(public), 因 为 国 际 法 处 理 那 些 关 系 到 作<br />

为 整 体 的 国 际 社 会 或 者 全 球 利 益 的 事 项 。 然 而 , 虽 然 达 艾 斯 蒙 特 并 不 否 认 全 球 利 益 在 国 际 造 法 中 的 作 用 ,<br />

113 Bruno Simma, From Bilateralism to Community Interest in International Law, Recueil Des Cours, 1994, VI, p.250.<br />

114 Bruno Simma, Id., p.234.<br />

115 Bruno Simma, Universality of International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a Practitioner, Europe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Vol.20,<br />

No.2, 2009, p.268.<br />

116<br />

该 文 尚 未 修 改 完 成 , 但 金 斯 伯 里 教 授 披 露 说 接 下 来 他 将 投 入 更 多 的 时 间 从 事 国 际 法 公 共 性 问 题 的 研 究 。 参 见 金 斯 伯 里 教<br />

授 2010 年 8 月 13 日 发 给 笔 者 的 电 子 邮 件 。<br />

117 B. Kingsbury, The Problem of the Public in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presented before New York University School of Law for<br />

the Colloquium in Legal, Political and Social Philosophy(2005), p.28, at<br />

http://www1.law.nyu.edu/clppt/program2005/readings/The%20Problem%20of%20the%20Public%20in%20Public%20International<br />

%20Law.doc, July 19, 2010.<br />

118 B. Kingsbury, Id., pp.29, 25.<br />

19


但 他 认 为 利 益 的 相 互 性 仍 然 构 成 当 代 国 际 法 最 主 要 的 动 力 。 119<br />

德 国 马 克 斯 • 普 朗 克 比 较 公 法 与 国 际 法 研 究 所 所 长 博 格 丹 迪 教 授 领 衔 的 研 究 队 伍 在 分 析 国 际 法 的 公 法<br />

属 性 方 面 首 次 取 得 了 系 统 性 成 果 。2007 年 , 博 格 丹 迪 教 授 组 织 了 一 批 国 际 法 学 者 开 展 了 题 为 “ 国 际 机 构 对<br />

公 共 权 威 的 行 使 : 促 进 国 际 机 构 法 ”(The Exercise of Public Authority by International Institutions: Advancing<br />

International Institutional Law) 的 项 目 研 究 , 该 项 目 以 博 格 丹 迪 等 人 共 同 撰 写 的 《 加 强 国 际 法 的 公 共 性 : 针<br />

对 全 球 治 理 行 为 的 一 个 法 律 框 架 》 作 为 纲 领 性 文 章 , 从 不 同 国 际 机 构 实 践 的 角 度 证 成 该 文 提 出 的 “ 加 强 国<br />

际 法 的 公 共 性 ” 命 题 。 120 《 德 国 法 律 杂 志 》2008 年 第 11 期 以 专 刊 形 式 刊 发 了 一 系 列 论 文 以 及 针 对 这 些 论<br />

文 的 评 论 。 在 此 基 础 上 ,2010 年 , 博 格 丹 迪 教 授 等 人 主 编 出 版 《 国 际 机 构 对 公 共 权 威 的 行 使 》 一 书 。 121<br />

博 格 丹 迪 等 人 之 所 以 提 出 “ 加 强 国 际 法 的 公 共 性 ” 这 一 命 题 , 主 要 原 因 是 , 虽 然 20 世 纪 90 年 代 以 来<br />

在 法 学 界 以 及 其 他 学 科 中 日 益 流 行 的 “ 全 球 治 理 ” 具 有 一 系 列 优 点 , 122 但 许 多 批 评 者 质 疑 各 种 全 球 治 理 活<br />

动 的 正 当 性 —— 比 如 对 个 人 权 利 的 侵 害 —— 表 明 全 球 治 理 的 优 点 恰 恰 也 是 它 的 缺 点 , 即 它 “ 淡 化 了 公 共 治<br />

理 与 私 人 治 理 , 以 及 正 式 治 理 与 非 正 式 治 理 之 间 的 区 别 ”, 进 而 “ 全 球 治 理 被 理 解 为 一 种 连 续 的 结 构 或 过<br />

程 , 而 不 是 具 体 的 、 可 以 认 定 的 行 为 体 从 事 的 可 以 产 生 特 定 的 、 可 以 认 定 的 效 果 的 一 系 列 行 为 ”, 其 结 果<br />

是 , 区 别 “ 权 威 性 行 为 与 非 权 威 性 行 为 , 并 且 把 前 者 归 于 负 有 职 有 所 司 的 行 为 体 ” 变 得 困 难 , 甚 至 不 可 能 。<br />

123<br />

他 们 认 为 , 由 于 “ 只 有 权 威 性 行 为 才 需 要 运 用 公 法 加 以 规 定 及 限 制 ”, 而 公 法 的 限 制 性 功 能 取 决 于 可 以<br />

被 认 定 的 行 为 体 , 因 此 “ 全 球 治 理 不 能 作 为 针 对 在 国 际 层 面 上 实 施 的 权 威 性 行 为 建 立 公 法 框 架 的 概 念 基<br />

础 ”, 而 转 向 关 注 “ 国 际 公 共 权 威 的 行 使 ”。 124 所 谓 “ 权 威 ”(authority), 在 博 格 丹 迪 等 人 看 来 , 是 指 影 响 其<br />

他 人 以 及 削 弱 他 们 的 自 由 的 法 律 资 格 (legal capacity)。 应 注 意 , 这 种 权 威 的 行 使 既 可 以 采 取 诸 如 做 出 决 定 或<br />

制 定 条 例 之 类 的 做 法 , 也 可 以 通 过 发 布 信 息 之 类 的 做 法 ; 这 种 影 响 可 以 是 具 有 法 律 拘 束 力 的 , 也 可 以 是 不<br />

具 有 法 律 拘 束 力 的 。 125 较 之 金 斯 伯 里 把 “ 公 法 ” 与 “ 公 共 性 ” 作 为 理 解 现 当 代 国 际 法 的 两 个 不 同 路 径 , 并<br />

且 认 为 二 者 之 间 没 有 关 系 , 126 博 格 丹 迪 等 人 明 确 指 出 应 该 从 “ 公 法 路 径 ”(a public law approach) 规 范 那 些<br />

行 使 国 际 公 共 权 威 的 行 为 。 127<br />

作 为 博 格 丹 迪 等 人 撰 写 的 《 加 强 国 际 法 的 公 共 性 : 针 对 全 球 治 理 行 为 的 一 个 法 律 框 架 》 的 评 论 人 , 史<br />

蒂 芬 • 卡 德 尔 贝 奇 以 “ 从 国 际 公 法 到 国 际 性 公 法 ”(from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to International Public Law)<br />

为 题 进 行 了 评 论 , 128 这 一 评 论 可 谓 在 整 个 项 目 组 “ 画 龙 ” 之 后 的 “ 点 睛 ” 之 笔 , 进 一 步 明 确 与 提 升 了 博 格<br />

丹 迪 等 人 提 出 的 “ 加 强 国 际 法 的 公 共 性 ” 命 题 。<br />

119 Jean D’ Asppremont, Contemporary International Rulemaking and the Public Character of International Law, pp.2, 35, at<br />

http://www.law.nyu.edu/idcplg?IdcService=GET_FILE&dDocName=ECM_DLV_015782&RevisionSelectionMethod=LatestRelease<br />

d, June 10, 2010.<br />

120 Armin von Bogdandy, Philipp Dann, and Matthias Goldmann, Developing the Publicness of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Toward a<br />

Legal Framework for Global Governance Activities, German Law Journal, Vol.9, No.11, 2008.<br />

121 Bogdandy, A. von; Wolfrum, R.; Bernstorff, J. von; Dann, P.; Goldmann, M. Eds., The Exercise of Public Authority by<br />

International Institutions, Springer, 2010.<br />

122<br />

这 些 优 点 包 括 : 第 一 , 全 球 治 理 概 念 不 仅 承 认 国 际 机 构 的 重 要 性 , 而 且 承 认 具 有 私 性 质 或 公 私 混 合 性 质 的 行 为 体 或 工 具<br />

(instruments) 以 及 个 人 的 重 要 性 , 即 治 理 不 仅 仅 是 公 共 行 为 体 的 事 ; 第 二 , 全 球 治 理 意 味 着 非 正 式 性 的 出 现 , 即 许 多 制 度 、<br />

程 序 以 及 工 具 游 离 在 既 有 法 律 概 念 的 涵 摄 范 围 之 外 ; 第 三 , 全 球 治 理 意 着 考 虑 的 重 点 从 行 为 体 转 向 结 构 与 程 序 ; 最 后 , 全 球<br />

治 理 意 味 着 治 理 行 为 的 多 层 次 特 征 。Armin von Bogdandy, Philipp Dann, and Matthias Goldmann, Developing the Publicness of<br />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Toward a Legal Framework for Global Governance Activities, German Law Journal, Vol.9, No.11, 2008,<br />

p.1378.<br />

123 Armin von Bogdandy, Philipp Dann, and Matthias Goldmann, Id., p.1381.<br />

124 Armin von Bogdandy, Philipp Dann, and Matthias Goldmann, Id.<br />

125 Armin von Bogdandy, Philipp Dann, and Matthias Goldmann, Id., pp.1381-1382.<br />

126 B. Kingsbury, The Problem of the Public in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presented before New York University School of Law for<br />

the Colloquium in Legal, Political and Social Philosophy(2005), pp.30-31.<br />

127 Armin von Bogdandy, Philipp Dann, and Matthias Goldmann, Developing the Publicness of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Toward a<br />

Legal Framework for Global Governance Activities, German Law Journal, Vol.9, No.11, 2008, p.1386.<br />

128 Stefan Kadelbach, From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to International Public Law: A Comment on the “Public Authority” of<br />

International Institutions and the “Publicness” of Their Law, German Law Journal, Vol.9, No.11, 2008.<br />

20


博 格 丹 迪 把 不 具 有 行 使 公 共 权 威 之 法 定 资 格 的 行 为 体 , 比 如 非 政 府 组 织 的 行 为 排 除 在 考 察 范 围 之 外 体<br />

现 了 一 种 以 形 式 为 导 向 的 思 维 。 在 此 前 提 下 , 博 格 丹 迪 不 仅 考 察 拥 有 行 使 公 共 权 威 之 法 定 资 格 的 国 际 机 构<br />

从 事 的 严 格 意 义 上 的 法 律 行 为 , 同 时 也 把 这 些 机 构 从 事 的 并 非 严 格 意 义 上 的 法 律 行 为 纳 入 考 察 范 围 , 准 确<br />

地 把 握 到 了 不 少 国 际 组 织 鉴 于 采 取 严 格 意 义 上 的 法 律 行 动 面 临 政 治 、 法 律 或 成 本 方 面 的 障 碍 从 而 转 向 采 取<br />

并 非 严 格 意 义 上 的 法 律 行 动 , 但 其 效 果 并 不 遑 多 让 的 行 动 , 比 如 国 际 货 币 基 金 组 织 、 世 界 银 行 制 定 了 一 些<br />

借 款 人 实 际 上 不 得 不 遵 守 的 非 约 束 性 文 件 , 这 体 现 了 以 效 果 为 导 向 的 思 维 。 以 形 式 为 导 向 的 思 维 和 以 效 果<br />

为 导 向 的 思 维 都 可 以 说 是 合 理 的 , 前 者 可 以 确 保 “ 法 律 的 归 法 律 , 社 会 的 归 社 会 ”, 避 免 国 际 法 的 社 会 化 ,<br />

129<br />

并 且 显 然 具 有 确 定 性 的 优 势 ; 后 者 确 保 把 国 际 机 构 的 行 为 纳 入 法 治 化 框 架 , 但 它 以 形 式 为 导 向 的 思 维 作<br />

为 一 种 判 断 适 用 “ 公 法 路 径 ” 的 边 界 的 正 当 性 是 值 得 怀 疑 的 , 这 是 因 为 , 如 果 那 些 不 具 有 行 使 公 共 权 威 之<br />

法 定 资 格 的 行 为 体 , 比 如 非 政 府 组 织 甚 至 某 类 企 业 所 从 事 的 行 为 对 于 主 权 国 家 的 作 用 力 甚 至 不 逊 于 某 个 政<br />

府 间 国 际 组 织 时 , 前 者 的 行 为 与 政 府 间 国 际 组 织 的 行 为 之 间 的 形 式 差 别 其 实 是 没 有 实 际 意 义 的 。 直 言 之 ,<br />

虽 然 形 式 上 具 有 某 种 法 律 资 格 当 然 地 决 定 了 特 定 实 体 拥 有 公 共 权 威 , 但 形 式 上 不 具 有 某 种 法 律 资 格 也 不 当<br />

然 地 表 明 特 定 实 体 所 从 事 的 行 为 已 经 超 越 了 私 人 治 理 的 形 式 , 而 具 有 了 公 共 治 理 的 本 质 。 比 如 , 虽 然 诸 如<br />

标 准 普 尔 、 穆 迪 之 类 的 国 际 评 级 机 构 对 特 定 经 济 行 为 体 的 风 险 评 级 无 疑 属 于 私 人 治 理 的 范 围 , 但 如 果 针 对<br />

特 定 主 权 国 家 进 行 国 家 风 险 评 级 就 很 难 说 是 私 人 治 理 了 , 因 为 经 验 已 经 表 明 , 后 者 足 以 影 响 特 定 国 家 在 国<br />

际 社 会 中 的 形 象 , 以 及 该 国 家 的 政 治 与 经 济 稳 定 。 130 在 此 情 况 下 , 从 公 法 的 路 径 规 制 这 些 行 为 体 的 行 为 显<br />

然 是 具 有 正 当 性 的 。<br />

虽 然 越 来 越 多 的 国 际 法 学 者 意 识 到 国 际 法 的 公 法 属 性 , 但 也 不 乏 有 反 对 者 , 著 名 国 际 法 学 家 加 埃 塔 诺<br />

• 阿 兰 焦 - 鲁 伊 斯 质 疑 就 是 其 中 之 一 。 鲁 伊 斯 认 为 ,<br />

“ 与 国 内 社 会 中 的 私 法 受 到 公 法 的 约 束 与 保 障 不 同 , 国 际 法 ( 指 一 般 国 际 法 以 及 一 般 条 约 法 , 暂 且 不<br />

131<br />

论 像 《 宪 章 》( 指 《 联 合 国 宪 章 》—— 引 者 注 ) 之 类 存 在 争 议 的 构 成 性 文 件 ) 只 依 靠 自 己 , 在 其 之 上 或 者<br />

围 绕 着 它 并 不 存 在 着 公 法 。” 132<br />

鲁 伊 斯 主 要 是 根 据 “ 事 实 ”, 而 非 “ 规 范 ” 反 对 国 际 法 的 公 法 属 性 。 比 如 , 虽 然 鲁 伊 斯 承 认 《 联 合 国<br />

宪 章 》 第 42 条 与 《 宪 章 》 的 其 他 规 定 有 所 不 同 , 即 联 合 国 似 乎 可 以 “ 凌 驾 ” 于 成 员 国 之 上 , 但 他 认 为 联<br />

合 国 实 际 上 无 法 有 效 地 决 定 是 否 、 何 时 采 取 军 事 行 动 , 采 取 何 种 军 事 行 动 , 以 及 规 模 多 大 、 持 续 时 间 多 长 ,<br />

这 些 事 项 仍 然 操 之 于 国 家 , 尤 其 少 数 大 国 之 手 , 因 而 联 合 国 非 但 不 能 “ 凌 驾 ” 于 会 员 国 之 上 , 反 倒 可 以<br />

说 “ 屈 从 ” 于 会 员 国 之 下 , 因 而 第 42 条 蕴 含 的 公 法 属 性 并 不 存 在 。 133 显 然 , 这 种 把 “ 事 实 ” 与 “ 规 范 ”<br />

相 混 淆 的 做 法 是 不 正 确 的 , 特 定 的 规 范 在 实 际 中 未 获 切 实 的 实 施 并 不 能 否 定 该 规 范 的 属 性 。<br />

134<br />

(2) 国 际 宪 政 思 潮 的 勃 兴<br />

从 宪 政 的 特 定 实 质 要 素 , 即 特 定 规 范 或 秩 序 的 优 先 性 方 面 看 , 国 际 宪 政 思 潮 实 际 上 可 以 追 溯 到 近 代 国<br />

际 法 形 成 之 时 。 在 格 老 秀 斯 看 来 , 国 际 法 分 为 两 个 部 分 , 即 意 定 国 际 法 与 自 然 国 际 法 , 前 者 不 得 违 反 后 者 。<br />

虽 然 格 老 秀 斯 区 分 意 定 国 际 法 与 自 然 国 际 法 的 本 意 并 非 是 为 了 肯 定 自 然 国 际 法 , 而 是 为 了 突 出 意 定 国 际 法<br />

129<br />

他 这 无 疑 是 博 格 丹 迪 反 对 下 文 所 说 的 金 斯 伯 里 教 授 提 出 的 “ 全 球 行 政 法 ” 的 重 要 原 因 之 一 。Armin von Bogdandy, Philipp<br />

Dann, and Matthias Goldmann, Developing the Publicness of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Toward a Legal Framework for Global<br />

Governance Activities, German Law Journal, Vol.9, No.11, 2008, p.1393.<br />

130 《 纽 约 时 报 》 专 栏 作 家 弗 里 德 曼 曾 说 ,“ 我 们 生 活 在 两 个 超 级 大 国 的 世 界 里 , 一 个 是 美 国 , 一 个 是 穆 迪 。 美 国 可 以 用 炸<br />

弹 摧 毁 一 个 国 家 , 穆 迪 可 以 用 债 券 降 级 毁 灭 一 个 国 家 ; 有 时 候 , 两 者 的 力 量 说 不 上 谁 更 大 ”。 参 见 刘 永 刚 :《“ 邪 恶 ” 的 国<br />

际 评 级 机 构 》, at http://www.globalview.cn/ReadNews.asp?NewsID=22465, 访 问 日 期 :2010 年 11 月 10 日 。<br />

131<br />

在 鲁 伊 斯 看 来 ,《 联 合 国 宪 章 》 也 不 过 只 是 一 种 国 家 间 契 约 , 不 仅 在 起 草 时 根 本 上 没 有 人 民 的 参 与 , 并 且 在 适 用 中 也 只 是<br />

体 现 为 国 家 间 关 系 。Gaetano Arangio-Ruiz, The “Federal Analogy” and UN Charter Interpretation: A Crucial Issue, European<br />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Vol.8, 1997, pp.8-11.<br />

132 Gaetano Arangio-Ruiz, Id., pp.8-9.<br />

133 See Gaetano Arangio-Ruiz, Id., pp.10-11.<br />

134<br />

对 于 国 际 宪 政 思 潮 与 全 球 行 政 法 的 评 介 , 也 可 参 见 拙 文 :《 国 内 公 法 对 国 际 法 的 影 响 》, 载 于 《 法 学 研 究 》2009 年 第 1 期 。<br />

21


以 使 国 际 法 摆 脱 自 然 法 的 影 响 , 但 他 终 究 是 承 认 某 种 超 越 于 特 定 主 权 国 家 意 志 之 上 的 规 范 或 秩 序 的 存 在 。<br />

法 泰 尔 具 体 化 了 格 老 秀 斯 的 自 然 国 际 法 观 念 , 他 提 出 了 “ 必 要 的 万 国 法 ”(the necessary law of nations) 的 概<br />

念 , 认 为 这 一 基 于 事 物 的 本 质 , 尤 其 人 的 本 质 的 “ 必 要 的 万 国 法 ” 乃 旨 在 于 把 自 然 法 适 用 于 国 家 , 它 不 能<br />

通 过 国 家 间 协 定 或 者 单 边 行 为 加 以 改 变 , 因 而 也 构 成 判 断 公 约 是 否 合 法 , 以 及 习 惯 是 否 合 理 的 原 则 。 135 这<br />

种 “ 必 要 的 万 国 法 ” 成 为 后 来 国 际 “ 强 行 法 ” 的 思 想 渊 源 之 一 。<br />

二 战 后 , 一 些 国 际 法 学 者 使 用 “ 国 际 公 共 秩 序 ” 或 “ 国 际 共 同 体 的 公 共 秩 序 ” 136 , 或 者 “ 国 际 公 共 政<br />

策 ” 137 的 措 辞 来 描 述 一 种 蕴 含 着 自 然 法 精 神 的 秩 序 。20 世 纪 60 年 代 初 时 ,《 维 也 纳 条 约 法 公 约 》 草 案 第 三<br />

任 特 别 报 告 员 沃 德 多 克 指 出 ,“ 虽 然 国 际 法 律 秩 序 是 不 完 美 的 , 但 那 种 认 为 根 本 上 说 不 存 在 国 际 公 共 秩 序<br />

—— 即 没 有 任 何 规 则 是 国 家 不 能 自 行 任 意 加 以 拒 绝 的 —— 的 说 法 越 来 越 难 以 成 立 了 。” 138 在 莫 斯 勒 看 来 ,<br />

国 际 公 共 秩 序 包 括 这 样 一 种 原 则 与 规 则 , 即 “ 它 们 的 实 施 对 于 作 为 整 体 的 国 际 共 同 体 如 此 之 重 要 , 以 至 于<br />

任 何 违 反 它 们 的 单 边 行 动 或 者 协 定 都 不 具 有 任 何 法 律 效 力 。” 139 虽 然 迄 今 为 止 人 们 对 于 具 体 哪 些 原 则 与 规<br />

则 构 成 国 际 公 共 秩 序 尚 不 能 说 达 成 普 遍 意 见 , 但 人 们 公 认 强 行 法 规 则 属 于 国 际 公 共 秩 序 。 事 实 上 , 沃 德 多<br />

克 正 是 在 《 维 也 纳 条 约 法 公 约 》 起 草 过 程 就 是 否 及 如 何 纳 入 强 行 法 规 定 的 背 景 下 提 出 国 际 公 共 秩 序 概 念 的 。<br />

不 过 , 从 形 式 术 语 , 即 从 使 用 “ 宪 法 ” 或 “ 宪 政 ” 表 述 的 角 度 看 , 国 际 宪 政 思 潮 源 于 20 世 纪 20 年 代 。<br />

1926 年 , 深 受 其 导 师 汉 斯 • 凯 尔 森 宪 政 思 想 影 响 的 菲 德 罗 斯 在 《 国 际 法 律 共 同 体 的 宪 法 》 一 书 中 使 用 了 “ 宪<br />

法 ” 一 词 , 这 是 国 际 法 学 者 首 次 把 “ 宪 法 ” 概 念 运 用 于 国 际 法 研 究 中 。 140 在 此 之 后 的 数 十 年 间 , 菲 德 罗 斯<br />

始 终 没 有 停 止 过 对 国 际 宪 政 问 题 的 思 考 , 以 其 研 究 国 际 宪 政 历 时 之 长 以 及 对 此 后 国 际 宪 政 研 究 的 深 远 影 响<br />

而 论 , 菲 德 罗 斯 堪 称 国 际 宪 政 研 究 第 一 人 。<br />

在 《 国 际 法 律 共 同 体 的 宪 法 》 中 , 菲 德 罗 斯 认 为 国 际 法 并 非 只 是 一 些 孤 立 的 相 互 间 没 有 联 系 的 碎 片 组<br />

成 的 集 合 体 , 而 是 在 一 个 统 一 的 基 本 秩 序 基 础 上 建 立 起 来 的 和 谐 的 规 范 体 系 。 菲 德 罗 斯 认 为 :<br />

“ 然 而 , 这 一 宪 法 ( 指 统 一 的 基 本 秩 序 —— 本 书 作 者 注 ) 并 不 像 多 数 现 代 国 家 以 及 国 际 联 盟 那 样 规 定<br />

于 某 一 份 文 件 。 相 反 , 它 立 足 于 习 惯 国 际 法 ……。 因 而 , 国 际 法 律 基 本 秩 序 是 国 际 法 律 共 同 体 的 宪 法 。” 141<br />

菲 德 罗 斯 之 所 以 把 国 际 法 律 共 同 体 的 宪 法 建 立 在 习 惯 国 际 法 基 础 之 上 , 显 然 与 习 惯 较 之 条 约 更 具 有 适<br />

用 上 的 普 遍 性 有 关 。 不 过 , 在 1950 年 《 国 际 法 》 中 , 他 把 这 一 基 础 扩 大 到 某 些 多 边 条 约 , 如 1928 年 《 巴<br />

黎 非 战 公 约 》。 142 在 1964 年 版 《 国 际 法 》 中 , 菲 德 罗 斯 明 确 把 《 联 合 国 宪 章 》 视 为 国 际 法 律 共 同 体 宪 法 的<br />

组 成 部 分 , 他 认 为 :<br />

“ 可 想 而 见 , 在 可 预 见 的 未 来 , 所 有 国 家 都 将 加 入 联 合 国 。 因 此 , 可 以 认 为 , 很 快 地 , 所 有 《 宪 章 》<br />

规 范 将 成 为 国 际 法 律 共 同 体 之 宪 法 的 组 成 部 分 。 根 据 《 宪 章 》 设 立 的 机 构 也 将 成 为 由 国 家 构 成 的 共 同 体 的<br />

机 构 ……” 143<br />

20 世 纪 70 年 代 中 期 以 后 , 菲 德 罗 斯 与 他 的 学 生 、 现 在 担 任 国 际 法 院 大 法 官 的 布 鲁 诺 • 西 玛 进 一 步 阐 述<br />

他 们 对 国 际 法 律 共 同 体 的 宪 法 的 见 解 。 与 此 前 他 们 认 为 《 联 合 国 宪 章 》 构 成 国 际 共 同 体 宪 法 的 组 成 部 分 ,<br />

此 时 他 们 似 乎 认 为 国 际 共 同 体 的 宪 法 就 是 《 联 合 国 宪 章 》, 原 因 是 :<br />

“ 由 于 联 合 国 [ 现 在 ] 囊 括 了 几 乎 所 有 的 国 家 , 而 极 少 数 没 有 加 入 联 合 国 的 国 家 已 经 承 认 联 合 国 的 基 本<br />

135 Citing from Ian D. Seiderman, Hierarchy in International Law: The Human Rights Dimension, Intersentia, 2001, p.36.<br />

136 Hermann Mosler, The International Society as A Legal Community, Recueil Des Cours, 1974, IV, p.33.<br />

137 C. Wilfred Jenks, The Prospects of International Adjudication, Stevens & Sons Limited, 1964, pp.428, 430-431.<br />

138 ILC Yearbook 1963, Vol.II, p.52.<br />

139 Hermann Mosler, The International Society as A Legal Community, Recueil Des Cours, 1974, IV, p.34.<br />

140 See Bruno Simma, From Bilateralism to Community Interest in International Law, Recueil Des Cours(1994), VI, p.259.<br />

141 Citing from Bardo Fassbender, The United Nations Charter as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Martinus Nijhoff<br />

Publisher, 2009,p.29.<br />

142 See Bardo Fassbender, Id.<br />

143 Citing from Bardo Fassbender, Id.,p.31.<br />

22


原 则 ,《 联 合 国 宪 章 》 具 备 了 作 为 由 国 家 构 成 的 普 遍 共 同 体 的 宪 法 的 地 位 。” 144<br />

总 体 上 说 , 冷 战 结 束 以 前 , 讨 论 国 际 宪 政 问 题 的 国 际 法 学 者 并 不 多 , 国 际 宪 政 问 题 并 未 引 起 国 际 法 学<br />

者 的 “ 系 统 性 关 注 ”。 不 过 , 除 菲 德 罗 斯 以 外 , 仍 然 有 几 位 学 者 对 于 国 际 宪 政 问 题 发 表 了 简 要 但 重 要 的 见<br />

解 :(1)20 世 纪 40 年 代 , 布 赖 尔 利 认 为 ,19 世 纪 以 来 , 国 际 社 会 中 出 现 了 许 多 某 些 国 家 , 而 非 单 个 国 家<br />

拥 有 共 同 利 益 的 普 遍 性 国 际 事 务 , 这 促 使 国 际 社 会 制 定 出 相 应 的 制 度 。 他 认 为 , 虽 然 还 不 能 认 为 这 些 制 度<br />

为 国 际 社 会 制 定 了 “ 宪 法 ”, 但 可 以 认 为 是 国 际 宪 法 的 开 端 ; 145 (2)1974 年 , 在 海 牙 国 际 法 高 等 研 究 院 讲<br />

授 题 为 《 作 为 法 律 共 同 体 的 国 际 社 会 》 的 基 础 课 程 时 , 莫 斯 勒 认 为 国 家 同 意 原 则 是 创 建 与 发 展 包 括 国 际 法<br />

律 体 系 在 内 的 任 何 法 律 体 系 的 基 本 原 则 , 并 认 为 1970 年 联 合 国 大 会 通 过 的 《 国 际 法 原 则 宣 言 》 构 成 最 主<br />

要 的 国 际 宪 政 要 素 ; 146 (3) 在 1976 年 出 版 的 《 国 际 性 法 院 与 法 庭 适 用 的 国 际 法 》 第 三 卷 , 即 《 国 际 宪 法 》<br />

(International Constitutional Law) 中 , 施 瓦 曾 伯 格 他 认 为 , 如 果 联 合 国 声 称 的 普 遍 性 以 及 作 为 一 种 国 际 法 律<br />

秩 序 能 够 切 实 落 实 的 话 , 那 么 在 国 际 层 面 上 出 现 一 种 全 球 性 宪 法 是 可 能 的 , 换 言 之 ,“ 从 任 何 方 面 说 把 关<br />

于 联 合 国 的 法 律 称 为 ‘ 国 际 宪 法 ’ 都 是 恰 当 的 ”。 147 尤 其 值 得 一 提 的 是 , 在 1964 年 出 版 的 经 典 的 《 变 动 着<br />

的 国 际 法 结 构 》 中 , 弗 莱 德 曼 把 “ 国 际 宪 法 ” 列 入 国 际 法 的 新 领 域 之 一 。 148<br />

冷 战 结 束 以 后 , 国 际 宪 政 成 为 西 方 国 际 法 学 界 中 最 时 髦 的 话 语 与 研 究 议 题 之 一 。 仅 仅 在 20 世 纪 90 年<br />

代 , 在 被 誉 为 国 际 法 学 术 圣 殿 的 海 牙 国 际 法 高 等 研 究 院 讲 授 的 国 际 法 课 程 中 , 当 代 世 界 级 的 国 际 法 学 家 至<br />

少 四 次 直 接 涉 及 国 际 宪 政 问 题 , 即 图 姆 夏 特 讲 授 的 《 缺 乏 或 违 背 国 家 意 志 而 产 生 的 义 务 》(1993)、 149 弗 兰<br />

克 讲 授 的 《 国 际 法 与 制 度 中 的 公 平 》(1993)、 150 西 玛 讲 授 的 《 国 际 法 中 双 边 主 义 到 共 同 体 利 益 的 发 展 》<br />

(1994)、 151 图 姆 夏 特 讲 授 的 《 国 际 法 : 确 保 人 类 在 新 千 禧 前 夕 的 生 存 》(1999)。 152 在 这 些 研 究 国 际 宪 政<br />

研 究 的 学 者 , 德 国 学 者 巴 多 • 法 斯 宾 德 (Bardo Fassbender) 尤 其 值 得 称 道 。1998 年 与 2009 年 , 法 斯 宾 德 分 别<br />

在 博 士 学 位 论 文 的 基 础 上 出 版 了 《 联 合 国 安 理 会 改 革 与 否 决 权 : 宪 政 的 视 角 》, 153 以 及 在 该 书 基 础 上 重 新<br />

写 成 的 《 作 为 国 际 共 同 体 宪 法 的 < 联 合 国 宪 章 >》 154 。 法 斯 宾 德 承 认 从 历 史 以 及 观 念 的 角 度 看 宪 法 被 与 现 代<br />

主 权 国 家 联 系 在 一 起 对 于 国 际 宪 政 主 义 构 成 了 重 大 障 碍 , 但 他 认 为 无 论 从 理 论 还 是 现 实 生 活 方 面 都 不 能 只<br />

是 把 宪 法 与 国 家 联 系 在 一 起 , 并 且 不 同 国 家 的 宪 政 结 构 也 是 不 同 的 , 宪 法 只 是 “ 一 个 民 族 、 国 家 或 身 体 政<br />

治 (body politics) 据 以 组 织 与 治 理 的 基 本 原 则 构 成 的 体 系 或 主 体 ”, 或 者 “ 一 个 特 殊 政 治 共 同 体 的 管 理 的 基 本<br />

政 治 与 法 律 架 构 ”, 直 言 之 ,“ 宪 法 ” 并 不 等 同 于 “ 国 家 宪 法 ”。 155 在 此 基 础 上 , 法 斯 宾 德 借 鉴 国 内 的 宪 政<br />

经 验 , 利 用 马 克 斯 · 韦 伯 的 法 律 “ 理 想 类 型 ” 学 说 , 从 “ 宪 政 时 刻 ”、 治 理 体 系 、 成 员 方 资 格 、 规 范 等 级<br />

制 、《 宪 章 》 的 “ 永 久 性 ”、“ 宪 章 ” 名 称 的 使 用 、 宪 政 历 史 , 以 及 《 宪 章 》 适 用 对 象 的 普 遍 性 等 八 个 方 面<br />

揭 示 了 《 联 合 国 宪 章 》 的 宪 法 特 征 , 从 而 认 为 《 联 合 国 宪 章 》 是 国 际 共 同 体 的 宪 法 。 156<br />

从 研 究 对 象 看 , 西 方 学 者 针 对 WTO 与 联 合 国 的 宪 政 研 究 最 为 活 跃 。 这 一 学 术 现 象 不 难 理 解 , 就 WTO<br />

144 Citing from Bardo Fassbender, Id.,p.32.<br />

145 J. L. Brierly, The Law of Nations,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42, p.66.<br />

146 Hermann Mosler, The International Society as A Legal Community, Recueil Des Cours, Vol.140, 1974, pp.32, 40-44.<br />

147 Georg Schwarzenberger, International Law As Applied by International Courts and Tribunals, Vol.III(International Constitutional<br />

Law), Third editon, Westview Press, 1976, p.117<br />

148 Wolfgang Friedmann, The Changing Structure of International Law,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1964, p.153.<br />

149 Christian Tomuschat, Obligations Arising for States without or against Their Will, Recueil Des Cours, IV, 1993.<br />

150 Thomas M. Franck, Fairness in the International Legal and Institutional System, Recueil Des Cours, III, 1993.<br />

151 Bruno Simma, From Bilateralism to Community Interest in International Law, Recueil Des Cours(1994), VI, p.259.<br />

152 Christian Tomuschat, International Law: Ensuring the Survival of Mankind of the Eve of A New Century, The Hague: Recueil Des<br />

Cours 281(1999).<br />

153 Bardo Fassbender, UN Security Council Reform and the Right of Veto: A Constitutional Perspective,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br />

1998.<br />

154 Bardo Fassbender, The United Nations Charter as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Martinus Nijhoff Publisher,<br />

2009<br />

155 Bardo Fassbender, UN Security Council Reform and the Right of Veto: A Constitutional Perspective,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br />

1998, pp.69-70.<br />

156 Bardo Fassbender, Id., pp.94-116.<br />

23


而 言 , 堪 称 “ 经 济 联 合 国 ” 的 WTO 对 于 成 员 方 以 及 成 员 方 的 公 民 的 影 响 是 多 数 国 际 组 织 所 不 可 企 及 的 。<br />

由 于 建 立 了 拥 有 强 制 管 辖 权 的 争 端 解 决 机 制 ,WTO 被 认 为 给 国 际 宪 政 主 义 带 来 了 “ 曙 光 ”, 157 成 为 某 些 西<br />

方 学 者 研 究 国 际 宪 政 的 类 比 范 例 。 158 对 于 联 合 国 来 说 , 由 于 冷 战 后 安 理 会 的 行 动 非 常 活 跃 而 争 议 频 仍 , 如<br />

何 控 制 安 理 会 的 行 动 成 为 许 多 学 者 乃 至 政 治 家 关 注 的 焦 点 话 题 。<br />

限 制 权 力 与 保 护 人 权 是 国 内 宪 政 理 论 的 逻 辑 起 点 、 基 本 目 标 及 制 度 价 值 。 在 国 际 宪 政 研 究 的 议 题 选 择<br />

方 面 , 西 方 学 者 显 然 受 到 了 国 内 宪 政 理 论 与 实 践 的 深 刻 影 响 。 由 于 限 制 权 力 是 以 有 效 的 权 力 制 衡 机 制 为 前<br />

提 , 如 何 完 善 国 际 组 织 的 组 织 法 建 设 就 成 了 许 多 西 方 学 者 晚 近 关 注 的 重 要 议 题 。 与 此 同 时 , 许 多 西 方 学 者<br />

把 保 护 人 权 与 其 宗 旨 并 非 或 并 非 重 点 保 护 人 权 的 国 际 组 织 的 运 作 相 挂 勾 , 严 厉 批 评 WTO、 国 际 货 币 基 金<br />

组 织 及 世 界 银 行 等 对 于 国 际 经 济 体 制 及 普 通 公 众 利 益 具 有 重 大 影 响 的 国 际 组 织 漠 视 或 侵 害 人 权 , 认 为 应 该<br />

把 人 权 纳 入 国 际 经 济 决 策 议 程 。 159<br />

诚 然 , 另 一 些 西 方 著 名 学 者 对 于 晚 近 兴 起 的 国 际 宪 政 思 潮 不 以 为 然 。 比 如 , 丹 诺 夫 毫 不 客 气 地 认 为<br />

WTO 宪 政 —— 被 普 遍 认 为 引 领 当 今 国 际 宪 政 的 潮 流 —— 只 是 一 种 “ 幻 象 ”。 160 加 埃 塔 诺 · 阿 兰 焦 - 鲁 伊 斯 甚<br />

至 认 为 , 国 际 法 学 者 之 所 以 不 遗 余 力 把 在 国 内 公 法 中 已 经 发 展 良 好 的 理 论 运 用 于 本 学 科 , 目 的 是 为 了 帮 助<br />

他 们 证 明 联 合 国 机 构 行 动 的 合 法 性 。 161 但 是 , 国 际 宪 政 确 已 成 为 当 前 西 方 国 际 法 学 界 无 法 回 避 的 话 语 , 针<br />

对 国 际 宪 政 展 开 的 主 要 学 术 论 争 可 以 说 已 经 不 是 应 否 , 而 是 如 何 实 行 国 际 宪 政 , 进 而 国 际 宪 政 大 业 能 否 以<br />

及 如 何 借 鉴 国 内 宪 政 的 理 论 与 实 践 经 验 。 不 仅 如 此 , 较 之 1964 年 时 国 际 宪 法 还 只 是 被 弗 莱 德 曼 列 为 “ 新<br />

领 域 ”, 目 前 西 方 国 际 法 学 者 的 “ 志 向 ” 显 然 更 为 深 远 。 就 象 法 斯 宾 德 所 说 的 , 他 们 期 待 在 国 际 法 下 出 现<br />

新 的 次 级 学 科 , 即 “ 国 际 宪 法 ”。 162<br />

总 体 而 言 , 迄 今 为 止 国 际 法 学 者 侧 重 于 从 秩 序 的 角 度 , 而 较 少 , 甚 至 回 避 从 组 织 的 角 度 讨 论 国 际 宪 政<br />

问 题 。 个 中 原 因 不 难 明 白 , 因 为 从 组 织 的 角 度 讨 论 国 际 宪 政 很 容 易 招 致 这 样 一 个 质 疑 , 即 在 国 际 层 面 上 是<br />

否 存 在 着 一 个 或 多 个 “ 政 府 ”, 乃 至 “ 世 界 政 府 ”。<br />

(3) 全 球 行 政 法 (global administrative law) 思 潮 的 兴 起<br />

与 “ 全 球 行 政 法 ” 相 近 似 的 是 一 个 在 19 世 纪 后 期 以 来 开 始 被 使 用 ,1935 年 内 古 莱 斯 科 (Négulesco) 在<br />

海 牙 国 际 法 研 究 院 讲 授 题 为 《 国 际 行 政 法 基 本 原 理 》 的 课 程 标 志 着 国 际 法 学 者 系 统 性 地 讨 论 “ 国 际 行 政 法 ”。<br />

163<br />

在 《 变 动 着 的 国 际 法 结 构 》 中 , 弗 莱 德 曼 把 “ 国 际 行 政 法 ” 列 入 国 际 法 的 新 领 域 之 一 。 不 过 , 人 们 对 于<br />

国 际 行 政 法 的 理 解 是 有 分 歧 的 。 以 往 , 国 际 行 政 法 被 国 际 法 学 者 认 为 主 要 是 指 :(1) 国 际 组 织 内 部 涉 及 人<br />

事 方 面 的 法 律 规 范 。 比 如 , 弗 莱 德 曼 就 是 持 这 种 观 点 , 他 认 为 传 统 的 处 理 国 家 间 关 系 的 国 际 法 没 有 涉 及 到<br />

国 际 组 织 与 其 内 部 人 员 之 间 的 关 系 。 164 从 国 内 行 政 法 的 理 论 与 实 践 角 度 看 , 弗 莱 德 曼 对 国 际 行 政 法 的 此 种<br />

157 Laurnce R. Helfer, Constitutional Analogies in the International Legal System, Loyola of Los Angeles Law Review, Vol.37, 2003,<br />

p.201.<br />

158 See especially Ernst-Ulrich Petersmann, How to Reform the United Nations: Lessons from the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br />

Revolution, UCLA Joural of International Law & Foreign Affair, Fall/1997-Winter/1998.<br />

159 See, e.g., Ernst-Ulrich Petersmann, Human Rights and International Trade Law: Defining and Connecting the Two Fields, in<br />

Thomas Cottier et al.(ed.), Human Rights and International Trade,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5, pp.29-94.<br />

160<br />

丹 诺 夫 与 支 持 WTO 宪 政 的 两 位 著 名 学 者 , 即 彼 德 斯 曼 及 特 拉 奇 曼 展 开 了 一 场 近 年 来 颇 为 引 人 关 注 的 学 术 论 战 。See Jeffrey<br />

L. Dunoff, Constitutional Conceits: The WTO’s “Constitution” and the Discipline of International Law, European Journal of<br />

International Law, Vol.17, 2006; Jeffrey Dunoff, Does Globalization Advance Human Rights, Brookly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br />

Law , Vol.25, 1999; 1999; Joel P. Trachtman,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WTO, Europe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Vol.17,<br />

2006;Ernst-Ulrich Petersmann, Human Rights and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 in the 21st Century: The Need to Clarify Their<br />

Interrelationships,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 Vol.4, 2001.<br />

161 Gaetano Arangio-Ruiz, The “Federal Analogy” and UN Charter Interpretation: A Crucial Issue, European Journal of<br />

International Law, Vol.8, 1997, p.2.<br />

162 Bardo Fassbender, The Meaning of International Constitutional Law, in Ronald st. John Macdonald & Douglas M. Johnston(ed.),<br />

Towards World Constitutionalism, Martinus Nijhoff Publishers, 2005, p.838.<br />

163 Paul Négulesco, Principes du droit international administratif, Recueil des cours, Volume 51 (1935-I) , pp. 579-691.<br />

164 Wolfgang Friedmann, The Changing Structure of International Law,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1964, pp.159、162.<br />

24


理 解 显 然 过 于 狭 窄 , 这 是 与 他 对 国 际 宪 法 的 理 解 是 有 关 的 ; 165 或 者 (2) 根 据 国 际 法 处 理 国 际 社 会 中 行 政<br />

性 事 务 的 法 律 , 也 就 是 “ 国 际 法 上 的 行 政 法 ”。 166 尽 管 如 此 , 国 际 行 政 法 的 主 体 被 认 为 只 限 于 国 家 与 政 府 间<br />

国 际 组 织 。<br />

根 据 一 份 重 要 的 文 献 目 录 汇 编 , 167 可 以 发 现 西 方 国 际 法 学 者 对 国 际 行 政 法 的 系 统 性 转 向 大 致 始 于 2000<br />

年 前 后 。 在 这 个 过 程 中 , 纽 约 大 学 法 学 院 启 功 厥 伟 , 它 启 动 的 “ 全 球 行 政 法 研 究 项 目 ” 为 这 种 分 散 的 学 术<br />

旨 趣 提 供 了 集 中 展 示 的 一 个 场 所 。 168 鉴 于 参 与 本 项 目 研 究 的 学 者 构 成 的 多 元 化 , 似 乎 可 以 认 为 全 球 行 政 法<br />

已 经 成 为 国 际 法 学 界 一 股 新 兴 的 学 术 思 潮 。<br />

与 传 统 的 国 际 行 政 法 不 同 , 新 兴 的 全 球 行 政 法 的 主 体 被 认 为 包 括 “ 正 式 的 政 府 间 规 制 机 构 、 非 正 式 的<br />

政 府 间 规 制 网 络 与 协 调 安 排 、 与 某 个 国 际 性 政 府 间 机 制 开 展 合 作 的 国 内 规 制 机 构 、 公 私 混 合 型 规 制 机 构 ,<br />

以 及 一 些 行 使 跨 国 治 理 职 能 、 具 有 特 殊 公 共 意 义 的 私 人 性 质 的 规 制 机 构 ”。 169 主 体 的 特 殊 性 使 得 全 球 行 政 法<br />

不 仅 包 括 传 统 的 国 际 行 政 法 所 说 的 法 律 安 排 , 甚 至 也 包 括 许 多 由 政 府 间 国 际 组 织 之 外 的 非 国 家 行 为 体 达 成<br />

的 非 法 律 性 安 排 。 其 结 果 是 , 与 传 统 的 国 际 行 政 法 一 致 被 认 为 属 于 严 格 意 义 上 的 “ 法 ” 不 同 , 全 球 行 政 法<br />

并 不 完 全 属 于 严 格 意 义 上 的 “ 法 ”。 有 学 者 认 为 , 国 际 行 政 法 是 全 球 行 政 法 的 “ 序 曲 ”(prelude)。 170<br />

直 言 之 ,“ 全 球 行 政 法 ” 的 倡 导 者 们 认 为 ,“ 全 球 行 政 法 ”<br />

“ 包 括 那 些 尤 其 通 过 确 保 全 球 性 行 政 机 构 ( 指 前 述 ‘ 正 式 的 政 府 间 规 制 机 构 、 非 正 式 的 政 府 间 规 制 网<br />

络 与 协 调 安 排 、 与 某 个 国 际 性 政 府 间 机 制 开 展 合 作 的 国 内 规 制 机 构 、 公 私 混 合 型 规 制 机 构 , 以 及 一 些 行 使<br />

跨 国 治 理 职 能 、 具 有 特 殊 公 共 性 影 响 的 私 人 性 质 的 规 制 机 构 ’—— 引 者 注 ) 满 足 在 透 明 度 、 参 与 性 、 理 性<br />

决 策 以 及 合 法 性 方 面 的 充 分 标 准 以 及 有 效 审 查 其 产 生 的 规 则 和 决 定 , 促 进 或 以 其 他 方 式 影 响 其 问 责 性 的 机<br />

制 、 原 则 、 惯 例 和 支 持 性 的 社 会 认 同 (social understanding)。”<br />

综 合 既 有 的 文 献 看 , 一 些 西 方 国 际 法 学 者 倡 导 全 球 行 政 法 研 究 有 两 个 基 本 背 景 : 第 一 , 希 望 对 某 些 行<br />

政 法 实 践 予 以 偏 纠 , 这 主 要 是 国 际 法 学 者 日 益 注 意 到 主 权 国 家 负 责 对 外 事 务 的 行 政 机 构 越 来 越 脱 离 于 代 议<br />

机 构 的 约 束 , 而 国 际 组 织 中 行 政 性 机 构 缺 乏 制 约 的 问 题 则 更 为 突 出 ; 第 二 , 希 望 对 某 些 行 政 法 实 践 予 以 体<br />

现 , 这 主 要 是 国 际 法 学 者 希 望 能 够 把 新 兴 的 履 行 行 政 性 职 能 的 主 体 或 机 制 —— 比 如 现 实 中 业 已 广 泛 存 在 的<br />

非 政 府 组 织 、 非 政 府 组 织 与 政 府 间 国 际 组 织 之 间 的 合 作 机 制 —— 纳 入 国 际 法 体 系 之 内 。 倡 导 全 球 行 政 法 的<br />

基 本 目 的 在 于 把 多 层 次 、 多 主 体 的 国 际 性 行 政 行 为 纳 入 法 治 化 轨 道 。 总 体 来 说 , 国 际 法 学 者 希 望 从 两 个 路<br />

径 出 发 实 现 国 际 行 政 活 动 的 法 治 化 , 其 一 , 从 国 内 层 面 看 , 扩 大 国 内 行 政 法 的 适 用 范 围 , 如 对 行 政 机 构 的<br />

对 外 事 务 行 为 实 施 有 效 的 司 法 审 查 ; 其 二 , 从 国 际 层 面 看 , 借 鉴 国 内 行 政 法 的 经 验 规 范 国 际 组 织 的 运 作 。<br />

从 本 文 对 “ 公 法 性 国 际 法 ” 的 界 定 来 看 , 全 球 行 政 法 所 指 的 许 多 内 容 , 比 如 规 定 一 国 行 政 部 门 实 施 国<br />

际 条 约 的 内 容 显 然 只 能 被 认 为 是 实 施 国 际 法 的 国 内 法 制 度 , 因 而 并 不 属 于 “ 公 法 性 国 际 法 ”。 类 似 地 , 并<br />

非 所 有 政 府 间 国 际 组 织 以 外 的 非 国 家 行 为 体 的 行 为 都 具 有 “ 权 力 ” 的 效 果 。<br />

对 于 全 球 行 政 法 的 倡 导 者 们 不 加 区 别 地 把 这 些 行 为 都 囊 括 在 全 球 行 政 法 范 围 内 的 做 法 , 不 妨 援 引 博 格<br />

165<br />

弗 莱 德 曼 认 为 , 国 际 组 织 本 身 及 其 不 同 机 构 的 功 能 、 职 权 及 权 力 分 配 均 属 国 际 宪 法 的 涵 摄 范 围 。Wolfgang Friedmann, , The<br />

Changing Structure of International Law,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1964, p.153. 从 国 内 行 政 法 理 论 与 实 践 的 角 度 看 , 国 际 组 织<br />

所 设 机 构 中 负 责 执 行 职 能 的 机 构 当 属 于 行 政 法 的 涵 摄 范 围 。<br />

166<br />

周 振 想 主 编 :《 法 学 大 辞 典 》, 团 结 出 版 社 1994 年 版 , 第 828 页 。<br />

167 Dave Gunton et al, A Global Administrative Law Bibliography, Law & Contempary Problem, Vol.68, 2005.<br />

168<br />

受 到 该 项 目 的 支 持 , 在 不 到 一 年 时 间 内 ,《 法 律 与 当 代 问 题 》(Law & Contemp. Prob.) 第 68 卷 第 3-4 期 (2005)、《 国 际 法<br />

与 政 治 学 刊 》(N.Y.U. J. Int'l L. & Pol.) 第 37 卷 第 2 期 (2005) 以 及 《 欧 洲 国 际 法 学 刊 》(EJIL) 第 17 卷 第 1 期 (2006) 以 专 栏<br />

形 式 刊 登 了 近 30 篇 论 文 。<br />

169 Benedict Kingsbury, Nico Krisch, Richard B. Stewart, The Emergence of Global Administrative Law, Law and Contemporary<br />

Problems, Vol.68, 2005, p.17.<br />

170 See Vydyanathan Lakshmanan, Synonymous but yet Different? Revisiting 'International Administrative Law' in the Global<br />

Administrative Law Epoch, Institute for International Law and Justice (<strong>IILJ</strong>), Global Administrative Law: South Asian Dialogue<br />

Series, p.3.<br />

25


丹 迪 的 评 论 : 它 太 全 球 性 了 (too global)。 171 尽 管 如 此 , 全 球 行 政 法 理 论 的 兴 起 仍 然 具 有 重 要 的 价 值 , 即 它<br />

注 意 到 诸 如 非 政 府 国 际 组 织 、 国 际 组 织 内 部 机 构 与 人 员 —— 而 不 仅 仅 是 国 际 组 织 本 身 —— 之 类 的 在 传 统 国<br />

际 法 理 论 中 被 忽 视 或 者 至 少 没 有 被 给 予 足 够 重 要 的 行 为 体 在 治 理 国 际 事 务 方 面 的 作 用 。 如 所 所 周 知 , 在 国<br />

内 公 法 体 系 中 , 宪 法 决 定 着 公 权 力 的 宏 观 配 置 , 行 政 法 则 决 定 着 行 政 权 的 具 体 行 使 , 缺 乏 其 中 之 一 都 不 能<br />

实 现 法 治 化 。 虽 然 全 球 行 政 法 的 学 术 研 究 还 是 初 步 的 , 但 重 要 的 是 , 这 一 思 潮 的 出 现 无 疑 表 明 国 际 法 学 者<br />

在 促 进 国 际 法 治 方 面 的 思 考 正 在 趋 于 深 化 。<br />

2、 实 践 方 面 的 表 现<br />

(1) 国 际 公 共 权 力 的 形 成<br />

如 所 周 知 , 公 法 各 组 成 部 分 —— 比 如 宪 法 、 行 政 法 等 —— 的 共 同 基 础 在 于 某 种 公 共 权 力 的 存 在 , 可 以<br />

肯 定 地 说 , 没 有 公 共 权 力 的 公 法 是 不 存 在 的 。 因 此 ,“ 公 法 性 国 际 法 ” 的 实 践 表 现 前 提 是 是 否 存 在 着 国 际<br />

公 共 权 力 , 即 一 种 不 能 以 特 定 的 个 体 性 约 定 或 行 为 予 以 否 定 的 权 威 。<br />

从 法 律 的 角 度 看 , 国 际 公 共 权 力 的 形 成 既 可 以 由 于 约 定 而 产 生 , 也 可 以 经 由 某 种 自 然 法 观 念 而 产 生 。<br />

首 先 , 虽 然 国 家 同 意 构 成 国 际 法 的 基 础 , 并 且 在 绝 对 主 权 盛 行 的 时 期 会 被 用 来 阻 碍 国 际 公 共 权 力 的 形 成 ,<br />

172<br />

但 国 家 同 意 的 存 在 与 国 际 公 共 权 力 的 产 生 之 间 并 不 必 然 是 矛 盾 的 。 事 实 上 , 国 际 公 共 权 力 大 多 是 基 于 国<br />

家 同 意 形 成 的 。 在 这 方 面 ,《 国 际 联 盟 盟 约 》 第 20 条 是 一 个 突 破 性 进 展 。 173 某 种 意 义 上 说 , 正 是 第 20 条<br />

使 得 《 盟 约 》 成 为 与 一 般 国 际 条 约 迥 然 不 同 的 特 殊 条 约 : 一 方 面 ,《 盟 约 》 与 一 般 国 际 条 约 都 是 主 权 国 家<br />

通 过 谈 判 达 成 的 , 即 它 们 的 基 础 都 是 国 家 同 意 ; 另 一 方 面 , 与 一 般 国 际 条 约 不 同 , 根 据 第 20 条 , 特 定 盟<br />

约 会 员 国 此 后 无 权 以 国 家 同 意 为 由 缔 结 违 反 《 盟 约 》 的 条 约 或 采 取 类 似 行 动 , 这 实 际 上 使 得 《 盟 约 》 得 以<br />

创 设 一 种 国 际 公 共 权 力 。 174 对 于 一 般 国 际 条 约 而 言 , 虽 然 两 国 此 前 已 经 缔 结 过 某 一 条 约 , 但 这 并 不 妨 碍 它<br />

们 缔 结 与 前 约 内 容 相 冲 突 的 新 约 , 在 此 情 况 下 , 根 据 后 约 优 先 前 者 的 习 惯 国 际 法 规 则 , 新 约 非 但 不 会 无 效 ,<br />

反 而 将 取 代 前 约 , 而 前 约 仅 在 与 后 约 不 相 冲 突 的 范 围 内 适 用 。 175 《 联 合 国 宪 章 》 第 103 条 大 体 效 仿 了 《 盟<br />

约 》 第 20 条 。 176 虽 然 《 盟 约 》 第 20 条 与 《 宪 章 》 第 103 条 之 间 存 在 着 重 要 差 别 , 177 但 二 者 都 创 设 了 一 种<br />

国 际 公 共 权 力 。 对 此 , 或 许 有 人 认 为 既 然 国 家 同 意 是 国 际 公 共 权 力 的 来 源 , 那 么 就 不 能 认 为 这 种 权 力 是 一<br />

种 “ 公 共 权 力 ”。 这 种 说 法 是 没 有 道 理 的 , 其 原 因 是 , 照 此 说 来 , 国 内 政 府 机 构 享 有 的 权 力 也 不 属 于 公 共<br />

权 力 , 因 为 这 些 权 力 最 终 而 言 也 是 基 于 人 民 的 同 意 。 可 见 , 这 种 把 特 定 要 求 或 主 张 的 终 极 正 当 性 基 础 作 为<br />

判 断 该 特 定 要 求 或 主 张 是 否 属 于 公 共 权 力 的 标 准 是 不 准 确 的 。<br />

171 Armin von Bogdandy, Philipp Dann, and Matthias Goldmann, Developing the Publicness of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Toward a<br />

Legal Framework for Global Governance Activities, German Law Journal, Vol.9, No.11, 2008, p.1393.<br />

172<br />

詹 肯 斯 认 为 , 由 于 由 于 传 统 国 际 法 仅 适 用 于 国 家 间 并 且 基 于 国 家 同 意 , 因 而 国 际 公 共 秩 序 在 其 中 不 可 能 占 有 一 席 之 地 。<br />

C. Wilfred Jenks, The Prospects of International Adjudication, Stevens & Sons Limited, 1964, p.428.<br />

173<br />

第 20 条 规 定 :“( 一 ) 联 盟 会 员 国 各 自 承 认 凡 彼 此 间 所 有 与 本 盟 约 条 约 相 抵 触 之 义 务 或 谅 解 均 因 本 盟 约 而 告 废 止 并 庄 严 保<br />

证 此 后 不 得 订 立 类 似 协 议 。( 二 ) 如 有 联 盟 任 何 一 会 员 国 未 经 加 入 联 盟 以 前 负 有 与 本 盟 约 条 文 抵 触 之 义 务 者 , 则 应 采 取 措 施<br />

以 摆 脱 此 项 义 务 。”<br />

174<br />

赫 希 • 劳 特 派 特 认 为 , 直 到 1935 年 国 联 行 政 院 就 意 大 利 侵 略 埃 塞 俄 比 亚 而 根 据 《 国 际 联 盟 盟 约 》 第 16 条 决 定 意 大 利 采 取<br />

制 裁 措 施 ,《 国 际 盟 约 》 第 20 条 的 真 正 作 用 , 即 他 所 说 的 “ 高 级 法 ” 的 功 能 才 逐 步 被 注 意 到 , 因 为 制 裁 涉 及 到 其 他 国 联 会 员<br />

国 与 意 大 利 之 间 已 经 缔 结 的 条 约 的 适 用 问 题 , 而 以 往 国 际 法 学 者 关 注 的 只 是 该 条 法 文 本 与 英 文 本 措 辞 之 间 的 差 别 之 类 的 技 术<br />

性 问 题 。 根 据 国 联 大 会 协 调 委 员 会 设 立 的 一 个 法 律 委 员 会 的 意 见 ,《 盟 约 》 第 20 条 的 适 用 具 有 优 先 性 , 比 如 意 大 利 据 此 无 权<br />

就 参 与 制 裁 的 国 联 会 员 国 停 止 履 行 与 意 大 利 缔 结 的 条 约 而 向 后 者 提 起 诉 讼 。H.Lauterpacht, The Covenant as the “Higher Law”,<br />

British Yearbook of International Law, Vol.17, 1936, p.55.<br />

175<br />

参 见 《 维 也 纳 条 约 法 公 约 》 第 30 条 。<br />

176 《 宪 章 》 第 103 条 规 定 :“ 联 合 国 会 员 国 在 本 宪 章 下 之 义 务 与 其 依 任 何 其 他 国 际 协 定 所 负 之 义 务 有 冲 突 时 , 其 在 本 宪 章 下<br />

之 义 务 应 居 优 先 。”<br />

177<br />

这 些 差 别 包 括 : 第 一 , 后 者 所 指 与 《 宪 章 》 项 下 义 务 相 冲 突 的 义 务 限 于 协 定 义 务 , 而 前 者 把 此 等 义 务 扩 大 到 其 他 义 务 ,<br />

如 基 于 习 惯 法 产 生 的 义 务 ; 第 二 , 后 者 所 指 与 《 宪 章 》 项 下 义 务 相 冲 突 的 义 务 是 否 不 包 括 《 宪 章 》 生 效 前 形 成 的 义 务 并 不 明<br />

确 , 而 前 者 则 把 《 盟 约 》 生 效 之 前 产 生 的 义 务 明 确 包 括 在 内 ; 第 三 , 违 反 前 者 的 义 务 即 告 “ 废 止 并 且 庄 严 保 证 此 后 不 得 订 立<br />

类 似 协 议 ”, 而 违 反 后 者 的 义 务 并 不 当 然 无 效 , 而 其 结 果 只 是 “ 宪 章 下 义 务 应 优 先 ”。<br />

26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 虽 然 某 些 国 际 公 共 权 力 很 难 说 是 特 定 的 国 家 同 意 的 产 物 , 但 却 与 国 家 同 意 有 着 密 切 的<br />

联 系 。 默 示 权 力 理 论 这 是 产 生 此 种 国 际 公 共 权 力 的 一 种 方 式 。 当 前 , 一 些 建 立 国 际 组 织 的 章 程 在 明 确 规 定<br />

所 建 立 的 国 际 组 织 的 权 力 (“ 明 示 权 力 ”) 的 同 时 往 往 还 会 规 定 该 国 际 组 织 拥 有 履 行 职 责 所 必 要 的 权 力 ( 默<br />

示 权 力 )。 178 即 便 没 有 规 定 默 示 权 力 条 款 , 某 些 国 际 组 织 在 实 践 中 也 可 能 行 使 这 种 权 力 。 在 这 方 面 , 联 合<br />

国 无 疑 是 最 典 型 的 例 子 。 普 遍 认 为 , 安 理 会 已 经 行 使 了 许 多 《 联 合 国 宪 章 》 没 有 赋 予 的 权 力 , 比 如 管 理 联<br />

合 国 会 员 国 领 土 的 权 力 。 179 事 实 上 , 由 于 默 示 权 力 原 来 是 一 种 国 内 宪 政 实 践 , 包 括 联 合 国 在 内 的 国 际 组 织<br />

行 使 默 示 权 力 的 做 法 被 认 为 是 此 类 国 际 组 织 具 有 宪 法 性 功 能 的 重 要 证 据 。<br />

其 次 , 国 际 公 共 权 力 的 形 成 并 不 当 然 依 赖 于 国 家 同 意 , 而 是 基 于 某 种 自 然 法 观 念 。 在 这 方 面 ,《 联 合<br />

国 宪 章 》 第 2 条 第 6 款 是 一 个 典 型 例 子 。 根 据 第 2 条 第 6 款 , 在 维 持 国 际 和 平 与 安 全 的 必 要 范 围 内 , 联 合<br />

国 应 当 确 保 “ 非 联 合 国 会 员 国 ” 遵 行 会 员 国 主 权 平 等 原 则 、 和 平 解 决 国 际 争 端 原 则 、 禁 止 使 用 武 力 或 以 武<br />

力 相 威 胁 原 则 等 。 比 如 , 在 Namibia(South West Africa) 案 中 , 针 对 安 理 会 呼 吁 非 联 合 国 会 员 国 针 对 联 合 国<br />

针 对 纳 米 比 亚 采 取 的 行 动 给 予 协 助 , 国 际 法 院 认 为 非 联 合 国 会 员 国 与 会 员 国 在 这 方 面 承 担 同 样 义 务 。 非 会<br />

员 国 必 须 承 认 南 非 纳 米 比 亚 继 续 在 纳 米 比 亚 存 在 的 非 法 性 , 以 及 南 非 代 表 纳 米 比 亚 所 采 取 之 行 动 的 无 效<br />

性 , 并 且 不 得 采 取 任 何 行 动 , 尤 其 不 得 与 南 非 政 府 进 行 可 能 导 致 承 认 南 非 在 纳 米 比 亚 存 在 与 管 理 的 合 法 性 ,<br />

或 者 对 这 种 存 在 与 管 理 行 为 给 予 支 持 或 援 助 的 来 往 。 180 据 此 , 在 涉 及 国 际 和 平 与 安 全 的 相 关 领 域 内 , 联 合<br />

国 对 于 非 会 员 国 同 样 拥 有 对 于 会 员 国 所 拥 有 的 国 际 公 共 权 力 。 不 难 看 出 , 对 于 会 员 国 而 言 , 联 合 国 对 它 行<br />

使 的 权 力 既 非 基 于 它 的 明 示 同 意 , 也 非 基 于 它 的 默 示 同 意 。 在 Corfu Channel 案 中 , 国 际 法 院 认 为 存 在 着<br />

“ 某 些 普 遍 的 以 及 获 得 广 泛 承 认 的 原 则 , 即 基 本 的 人 性 考 虑 ……” 181 显 然 , 这 些 涉 及 人 性 考 虑 的 原 则 之 所<br />

以 获 得 承 认 , 并 不 依 赖 于 国 家 同 意 , 而 是 人 性 本 身 的 要 求 。<br />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 诚 如 前 文 指 出 的 那 样 , 国 际 公 共 权 力 未 必 经 由 法 律 途 径 , 也 可 能 经 由 非 法 律 途 径 而 得<br />

以 形 成 。<br />

(2) 国 际 公 共 权 力 的 行 使<br />

从 国 内 社 会 的 经 验 看 , 由 于 国 内 社 会 是 高 度 组 织 化 , 直 言 之 , 是 被 国 家 化 的 社 会 , 因 而 公 共 权 力 被 当<br />

然 地 认 为 是 由 公 共 机 构 行 使 的 , 比 如 : 立 法 权 由 立 法 机 关 行 使 , 行 政 权 由 行 政 机 关 行 使 , 而 审 判 权 则 由 法<br />

院 行 使 。 显 然 , 这 一 国 内 实 践 传 统 极 大 地 影 响 了 国 际 法 实 践 。 其 结 果 是 , 国 际 公 共 机 构 很 大 程 度 上 成 为 衡<br />

量 国 际 法 是 否 属 于 真 正 意 义 上 的 法 律 , 属 于 “ 硬 法 ” 还 是 “ 软 法 ” 的 重 要 依 据 以 及 衡 量 指 标 。<br />

直 到 19 世 纪 中 后 期 若 干 国 际 行 政 联 盟 出 现 之 前 , 在 近 代 国 际 法 形 成 后 的 两 百 年 间 , 国 际 社 会 中 并 未<br />

出 现 行 使 国 际 公 共 权 力 的 国 际 公 共 机 构 , 威 斯 特 伐 里 亚 和 会 创 设 的 国 际 会 议 制 度 成 为 创 设 及 行 使 国 际 公 共<br />

权 力 的 基 本 方 式 , 其 典 型 体 现 就 是 著 名 的 “ 欧 洲 协 调 ” 制 度 。 据 此 , 国 际 公 共 权 力 不 仅 由 主 权 国 家 自 行 创<br />

设 , 也 是 由 其 自 行 实 施 。 莫 斯 勒 解 释 了 早 期 国 际 社 会 中 缺 乏 国 际 公 共 机 构 的 原 因 以 及 由 此 导 致 的 后 果 , 他<br />

指 出 :<br />

“ 在 所 谓 的 古 典 时 期 , 国 际 社 会 成 员 组 织 形 成 了 一 个 没 有 任 何 纵 向 的 服 从 要 素 的 法 律 共 同 体 。 古 代 国<br />

际 法 反 对 组 织 。 人 们 公 认 的 法 律 共 同 体 中 并 没 有 一 部 宪 法 规 定 由 某 一 有 权 机 构 负 责 执 行 , 这 一 事 实 表 明 强<br />

制 力 并 非 是 法 律 的 内 在 要 素 。 然 而 , 必 须 承 认 的 是 , 这 种 法 律 秩 序 —— 在 这 种 法 律 秩 序 中 , 惟 一 的 制 裁 就<br />

是 共 同 体 成 员 的 自 助 —— 始 终 存 在 着 被 最 强 大 的 共 同 体 成 员 颠 覆 的 危 险 。” 182<br />

178<br />

比 如 ,《 建 立 WTO 协 定 》 第 8 条 第 1 款 规 定 :“WTO 具 有 法 律 人 格 ,WTO 每 一 成 员 方 均 应 给 予 WTO 履 行 其 职 能 所 必 要<br />

的 法 定 资 格 。”<br />

179 See José E. Alvarez,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as Law-Makers,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5, pp.184-198.<br />

180 ICJ Reports 1971, p.58.<br />

181 ICJ Reports 1949, p.22.<br />

182 Hermann Mosler, The International Society as A Legal Community, Recueil Des Cours, 1974, IV, p.31.<br />

27


19 世 纪 中 期 以 后 , 一 些 涉 及 技 术 性 事 务 的 被 人 们 统 一 称 之 为 “ 国 际 行 政 联 盟 ” 的 国 际 公 共 机 构 开 始 出<br />

现 , 比 如 国 际 电 报 联 盟 (1865)、 万 国 邮 政 联 盟 (1874)、 保 护 工 业 产 权 联 盟 (1883)。 这 些 国 际 行 政 联 盟<br />

往 往 建 立 了 较 为 完 善 的 常 设 机 构 , 比 如 国 际 电 报 联 盟 设 立 了 相 当 于 现 在 国 际 组 织 秘 书 处 的 国 际 事 务 局 。 进<br />

入 20 世 纪 以 来 , 尤 其 二 战 以 后 , 国 际 公 共 机 构 的 数 量 大 幅 度 地 张 加 , 以 至 于 20 世 纪 被 称 为 “ 国 际 组 织 的<br />

世 纪 ”。 在 这 些 国 际 公 共 机 构 中 ,1945 年 成 立 的 联 合 国 、1957 年 成 立 的 欧 洲 共 同 体 及 在 此 基 础 上 于 1993<br />

年 成 立 的 欧 洲 联 盟 、1994 年 成 立 的 世 界 贸 易 组 织 以 及 20 世 纪 90 年 代 以 来 成 立 的 一 系 列 国 际 性 刑 事 法 院 等<br />

创 设 以 及 / 或 者 实 施 国 际 公 共 权 力 的 能 力 尤 其 引 人 注 目 。<br />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 由 于 国 际 社 会 的 组 织 化 范 围 与 程 度 不 如 国 内 社 会 , 因 此 , 往 往 会 缺 乏 行 使 特 定 国 际 公<br />

共 权 力 的 国 际 公 共 机 构 , 或 者 既 有 的 国 际 公 共 机 构 未 能 有 效 地 行 使 国 际 公 共 权 力 ,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 特 定 的<br />

主 权 国 家 可 能 会 自 行 主 张 行 使 国 际 公 共 权 力 , 或 者 经 既 有 国 际 公 共 机 构 授 权 行 使 国 际 公 共 权 力 。 就 前 者 而<br />

言 , 澳 大 利 亚 、 奥 地 利 、 比 利 时 、 波 兰 、 丹 麦 、 法 国 、 德 国 、 俄 罗 斯 、 荷 兰 、 芬 兰 等 相 当 数 量 的 国 家 , 在<br />

本 国 刑 法 典 或 其 他 法 律 中 规 定 对 于 特 定 的 国 际 罪 行 行 使 普 遍 管 辖 权 。 183 比 如 ,1994 年 , 奥 地 利 最 高 法 院 裁<br />

定 奥 地 利 对 在 该 国 居 留 而 涉 嫌 在 1992 年 7 月 在 波 斯 尼 亚 犯 有 种 族 清 洗 行 为 的 什 维 科 维 奇 拥 有 管 辖 权 , 原<br />

因 是 , 法 院 认 为 波 斯 尼 亚 的 法 院 由 于 战 争 破 坏 已 经 不 复 存 在 , 并 且 也 没 有 一 个 有 效 的 国 际 刑 事 法 庭 , 因 而 ,<br />

如 果 奥 地 利 不 进 行 管 辖 , 则 《 灭 种 公 约 》 的 目 的 将 落 空 , 184 据 此 , 奥 地 利 司 法 机 构 行 使 了 惩 治 国 际 罪 行 的<br />

国 际 公 共 权 力 。 就 后 者 而 言 , 安 理 会 维 护 国 际 和 平 与 安 全 方 面 的 实 践 是 一 个 典 型 的 例 子 。 虽 然 根 据 《 联 合<br />

国 宪 章 》 第 24 条 的 规 定 , 各 会 员 国 将 维 护 国 际 和 平 与 安 全 的 主 要 职 责 授 予 安 理 会 , 并 同 意 安 理 会 在 履 行<br />

此 职 责 时 即 系 代 表 各 会 员 国 , 但 由 于 联 合 国 缺 乏 独 立 的 武 装 与 警 察 力 量 , 因 此 安 理 会 根 据 《 宪 章 》 授 权 采<br />

取 的 行 动 实 际 上 是 由 特 定 会 员 国 或 区 域 性 组 织 具 体 实 施 的 , 185 换 言 之 , 安 理 会 把 《 宪 章 》 做 出 的 授 权 进 行<br />

了 “ 再 授 权 ”。<br />

( 四 )“ 公 法 性 国 际 法 ” 的 作 用<br />

前 已 指 出 ,“ 私 法 性 国 际 法 ” 有 助 于 促 进 国 际 关 系 民 主 化 与 国 际 法 民 主 化 。 事 实 上 ,“ 公 法 性 国 际 法 ”<br />

也 具 有 促 进 国 际 关 系 民 主 化 与 国 际 法 民 主 化 的 作 用 。 之 所 以 这 么 认 为 , 是 由 于 “ 公 法 性 国 际 法 ” 显 然 有 助<br />

于 缓 解 许 多 国 际 组 织 遭 受 的 “ 民 主 赤 字 ” 批 评 , 186 比 如 , 包 括 联 合 国 、WTO 在 内 的 许 多 国 际 组 织 晚 近 都<br />

倾 向 于 开 放 市 民 社 会 参 与 它 们 的 活 动 , 这 有 助 于 增 强 国 际 组 织 的 负 责 任 性 , 缓 解 人 们 对 于 国 际 组 织 的 质 疑 。<br />

187<br />

下 文 着 重 讨 论 “ 公 法 性 国 际 法 ” 具 有 的 其 他 四 个 作 用 , 即 强 化 国 际 法 的 法 律 属 性 ; 增 强 国 际 法 治 的 普 遍<br />

性 ; 促 进 国 内 法 治 ; 促 进 建 构 “ 国 际 共 同 体 ”。<br />

1、 强 化 国 际 法 的 法 律 属 性<br />

如 所 周 知 , 国 际 法 作 为 真 正 意 义 上 的 一 种 法 律 体 系 曾 经 遭 受 过 质 疑 。 在 这 些 质 疑 中 , 奥 斯 汀 提 出 的 “ 实<br />

证 的 国 际 道 德 说 ” 对 于 主 张 国 际 法 属 于 真 正 意 义 上 的 法 的 人 们 来 说 最 具 挑 战 性 。 立 足 于 国 内 法 的 经 验 , 奥<br />

斯 汀 把 法 定 义 为 主 权 者 作 出 并 以 制 裁 予 以 强 行 执 行 的 命 令 。 由 于 国 际 法 不 符 合 他 对 法 所 作 的 定 义 , 因 此 他<br />

认 为 国 际 法 只 能 称 为 “ 实 证 的 国 际 道 德 ”, 并 不 是 “ 真 正 意 义 上 的 法 ”。 188<br />

诚 然 , 绝 大 多 数 的 国 际 法 学 者 以 及 国 家 实 践 目 前 已 不 再 怀 疑 国 际 法 是 真 正 意 义 上 的 法 。 然 而 , 几 乎 也<br />

183<br />

详 见 朱 利 江 :《 对 国 内 战 争 罪 的 普 遍 管 辖 与 国 际 法 》, 法 律 出 版 社 2007 年 版 , 第 114-214 页 。<br />

184<br />

同 上 , 第 121 页 。<br />

185<br />

参 见 《 联 合 国 宪 章 》 第 41 条 、43 条 、44、45 条 、52 条 、53 条 。<br />

186<br />

对 于 国 际 组 织 “ 民 主 赤 字 ” 的 详 细 分 析 ,see José Alvarez,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as Law-Makers, Oxford University Press,<br />

2005, pp.630-635; GRILLER, STEFAN(ed.). International Economic Governance and Non-Economic Concerns,<br />

SpringWienNewYork, 2003.79-98.<br />

187<br />

前 联 合 国 安 南 秘 书 长 指 出 :“ 联 合 国 深 刻 地 认 识 到 , 如 果 全 球 议 程 想 要 得 到 很 好 地 解 决 , 与 市 民 社 会 的 合 作 并 不 是 一 种 选<br />

择 , 而 是 必 需 。” 参 见 蔡 从 燕 :《 私 人 结 构 性 参 与 多 边 贸 易 体 制 》, 北 京 大 学 出 版 社 2007 年 版 , 第 58-60 页 。 关 于 非 政 府 组 织<br />

参 与 WTO 的 详 细 介 绍 , 参 见 徐 昕 :《NGOs 制 度 性 参 与 WTO 事 务 研 究 》, 厦 门 大 学 博 士 学 位 论 文 (2010), 第 101-133 页 。<br />

188<br />

参 见 李 浩 培 :《 国 际 法 的 概 念 与 渊 源 》, 贵 州 人 民 出 版 社 1994 年 版 , 第 43 页 。<br />

28


不 会 有 人 否 认 , 较 之 国 内 法 , 国 际 法 只 能 算 是 弱 法 。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 除 非 国 际 社 会 认 为 现 行 国 际 法 已 经 满<br />

足 了 它 的 需 要 —— 晚 近 对 实 现 国 际 法 治 的 诉 求 表 明 , 现 行 国 际 法 无 论 从 规 模 还 是 从 效 力 / 实 效 方 面 看 都 未 能<br />

满 足 国 际 社 会 的 需 求 , 否 则 人 们 仍 然 有 必 要 正 视 “ 奥 斯 汀 之 问 ”。<br />

正 如 哈 特 指 出 的 , 为 了 证 明 国 际 法 是 法 律 , 许 多 国 际 法 学 者 倾 向 于 缩 小 国 际 法 与 国 内 法 之 间 “ 形 式 上<br />

的 差 异 , 而 去 夸 大 在 国 际 法 中 所 能 找 到 的 类 似 国 内 法 的 立 法 功 能 或 其 他 特 征 ”, 189 包 括 认 为 从 事 实 角 度 看<br />

各 国 “ 遵 守 国 际 法 是 原 则 , 违 反 国 际 法 是 例 外 ”, 因 而 “ 显 然 不 能 因 为 有 例 外 的 违 反 国 际 法 的 情 事 而 否 定<br />

国 际 法 的 存 在 ”, 190 以 及 淡 化 国 际 法 对 于 某 种 对 于 国 内 法 来 说 可 能 是 至 关 重 要 的 要 素 , 比 如 制 裁 , 191 从 而<br />

证 明 国 际 法 的 法 律 属 性 。 诚 然 , 完 全 以 国 内 法 的 标 准 衡 量 国 际 法 实 践 是 不 可 取 的 , 但 完 全 排 斥 国 内 法 标 准 ,<br />

甚 至 试 图 通 过 消 解 国 内 法 的 传 统 属 以 证 成 国 际 法 的 法 律 属 性 同 样 也 是 不 可 取 的 。 具 体 来 说 , 从 国 际 法 方 面<br />

看 , 具 有 突 出 强 制 性 特 征 的 WTO 争 端 解 决 机 制 的 创 设 及 其 在 运 行 中 对 多 边 贸 易 体 制 的 有 效 维 护 被 许 多 国<br />

际 法 学 者 认 为 是 国 际 法 治 的 重 大 进 展 , 这 表 明 , 即 便 外 在 的 强 制 力 并 非 是 判 断 国 际 法 的 根 本 属 性 , 但 它 显<br />

然 可 以 极 大 地 强 化 国 际 法 的 法 律 属 性 ; 从 国 内 法 方 面 看 , 虽 然 人 们 质 疑 奥 斯 汀 所 说 的 法 律 是 否 可 以 囊 括 所<br />

有 的 国 内 法 现 象 , 并 且 他 对 外 在 的 命 令 与 强 制 力 的 强 调 能 否 确 保 实 现 法 律 功 能 , 192 但 在 经 验 世 界 中 没 有 哪<br />

个 国 家 根 本 性 地 否 定 法 律 的 命 令 性 与 强 制 力 。 总 体 而 言 , 国 际 社 会 与 国 内 社 会 的 日 益 同 构 化 提 高 了 利 用 国<br />

内 法 标 准 衡 量 , 进 而 引 导 国 际 法 实 践 的 合 理 性 。 因 此 ,“ 公 法 性 国 际 法 ” 是 强 化 国 际 法 法 律 属 性 的 关 键 。<br />

2、 增 强 国 际 法 治 的 普 遍 性<br />

实 现 国 际 法 治 已 经 成 为 越 来 越 多 的 国 家 以 及 国 际 组 织 的 共 识 。 那 么 , 当 前 以 及 未 来 实 现 国 际 法 治 的 关<br />

键 何 在 ? 笔 者 认 为 , 在 国 际 公 域 方 面 实 现 法 治 , 换 言 之 , 推 动 “ 公 法 性 国 际 法 ” 的 发 达 化 是 当 前 以 及 未 来<br />

实 现 国 际 法 治 的 关 键 所 在 。 原 因 是 , 国 际 法 在 传 统 上 作 为 规 范 国 家 间 关 系 的 法 律 实 际 上 是 表 明 , 国 家 间 关<br />

系 是 以 往 国 际 社 会 促 进 国 际 法 治 的 主 要 领 域 ; 从 国 际 法 实 践 的 角 度 看 ,“ 私 法 性 国 际 法 ” 已 经 为 规 范 国 家<br />

间 关 系 确 立 了 相 当 庞 大 的 法 律 体 系 。 与 此 相 比 , 国 际 公 域 中 众 多 行 为 体 的 活 动 仍 然 没 有 受 到 有 效 的 法 律 约<br />

束 。<br />

可 以 认 为 , 经 由 “ 私 法 性 国 际 法 ” 达 致 的 国 际 法 治 只 是 一 种 国 家 间 关 系 意 义 上 , 或 者 说 片 面 意 义 上 的<br />

国 际 法 治 , 而 不 是 普 遍 意 义 上 的 国 际 法 治 。 在 国 际 公 域 范 围 不 断 扩 大 的 情 况 下 , 国 际 公 域 中 的 行 为 体 , 尤<br />

其 国 际 组 织 及 其 内 部 机 构 , 已 经 成 为 国 际 社 会 能 否 在 国 家 间 关 系 法 治 化 的 基 础 上 进 一 步 促 进 国 际 法 治 的 普<br />

遍 性 , 从 而 实 现 国 际 社 会 的 普 遍 法 治 的 关 键 。 显 然 ,“ 私 法 性 国 际 法 ” 无 法 实 现 国 际 公 域 的 法 治 化 , 国 际<br />

公 域 的 法 治 化 必 然 要 依 赖 于 “ 公 法 性 国 际 法 ”。<br />

3、 促 进 国 内 法 治<br />

诚 然 ,“ 私 法 性 国 际 法 ” 与 “ 公 法 性 国 际 法 ” 都 有 助 于 促 进 国 内 法 治 , 因 为 二 者 都 对 主 权 国 家 施 加 了<br />

国 际 义 务 , 据 此 主 权 国 家 都 有 义 务 根 据 国 际 法 行 事 , 对 此 不 妨 称 之 为 “ 通 过 国 际 法 的 国 内 法 治 ”。 不 过 ,<br />

至 少 从 约 束 国 内 当 局 行 为 的 形 式 有 效 性 的 角 度 看 , 较 之 “ 私 法 性 国 际 法 ”,“ 公 法 性 国 际 法 ” 对 于 国 内 法 治<br />

的 促 进 更 为 有 力 , 因 为 在 特 定 条 件 下 , 后 者 可 以 在 否 定 主 权 国 家 意 志 的 基 础 上 进 行 运 作 。<br />

毋 庸 置 疑 , 国 际 组 织 与 主 权 国 家 间 关 系 是 “ 公 法 性 国 际 法 ” 的 最 重 要 实 践 领 域 ,“ 公 法 性 国 际 法 ” 在<br />

这 一 领 域 的 适 用 从 国 际 组 织 的 方 面 看 有 助 于 增 强 国 际 法 治 的 普 遍 性 , 从 主 权 国 家 的 角 度 看 则 有 助 于 促 进 国<br />

内 法 治 , 尽 管 如 下 所 述 , 利 用 “ 公 法 性 国 际 法 ” 促 进 国 内 法 治 的 风 险 也 是 存 在 的 。<br />

189 H.L.A. 哈 特 :《 法 律 的 概 念 》, 许 家 馨 、 李 冠 宜 译 , 法 律 出 版 社 2006 年 版 , 第 213 页 。<br />

190<br />

参 见 李 浩 培 :《 国 际 法 的 概 念 与 渊 源 》, 贵 州 人 民 出 版 社 1994 年 版 , 第 46 页 。<br />

191 H.L.A. 哈 特 :《 法 律 的 概 念 》, 许 家 馨 、 李 冠 宜 译 , 法 律 出 版 社 2006 年 版 , 第 201 页 。<br />

192<br />

所 谓 “ 软 法 ” 现 象 的 出 现 确 实 在 某 种 程 度 上 消 解 了 外 在 的 命 令 与 强 制 力 在 法 律 中 的 作 用 。 有 学 者 认 为 , 应 该 把 “ 国 家 制<br />

定 ” 与 “ 国 家 强 制 性 ” 从 法 律 的 要 素 中 删 除 出 去 。 参 见 程 迈 :《 软 法 概 念 的 构 造 与 功 能 》, 载 于 《 金 陵 法 律 评 论 》2009 年 春<br />

季 卷 , 第 110 页 。<br />

29


处 理 国 际 组 织 与 主 权 国 家 关 系 的 基 本 依 据 是 所 谓 的 “ 国 内 管 辖 ” 规 则 , 这 一 规 则 权 威 性 地 规 定 于 《 国<br />

际 联 盟 盟 约 》 第 15 条 第 8 款 , 193 以 及 《 联 合 国 宪 章 》 第 2 条 第 7 款 , 194 《 盟 约 》 第 15 条 第 8 款 以 及 《 宪<br />

章 》 第 2 条 第 7 款 规 定 的 国 内 管 辖 事 项 的 变 迁 可 以 说 揭 示 了 “ 公 法 性 国 际 法 ” 在 促 进 国 内 法 治 方 面 的 作 用 。<br />

无 论 《 盟 约 》 还 是 《 宪 章 》 都 没 有 具 体 规 定 国 内 管 辖 事 项 的 范 围 , 具 体 规 定 这 些 范 围 被 认 为 是 徒 劳 的 ,<br />

会 使 人 产 生 误 解 。 195 不 过 , 指 导 人 们 认 识 国 内 管 辖 事 项 范 围 变 迁 的 标 准 被 认 为 还 是 存 在 的 。 在 这 方 面 , 常<br />

设 国 际 法 院 在 Nationality Decrees 咨 询 意 见 案 做 出 了 权 威 性 的 阐 述 。 常 设 国 际 法 院 指 出 :“ 特 定 事 项 是 否 纯<br />

属 于 一 国 管 辖 从 根 本 上 说 是 一 个 相 对 的 问 题 ; 它 取 决 于 国 际 关 系 的 发 展 。” 196<br />

《 盟 约 》 第 15 条 第 8 款 规 定 ,“ 国 际 法 ” 是 判 断 特 定 事 项 是 否 “ 纯 属 ” 国 内 管 辖 的 标 准 。 虽 然 《 宪 章 》<br />

第 2 条 第 7 款 删 除 了 这 一 标 准 , 但 这 一 删 除 被 认 为 是 《 宪 章 》 起 草 者 认 为 国 际 法 是 不 断 发 展 的 , 而 在 第 2<br />

条 第 7 款 中 规 定 这 一 判 断 标 准 可 能 会 造 成 以 联 合 国 成 立 当 时 国 际 法 的 状 态 来 判 断 国 内 管 辖 事 项 , 从 而 阻 碍<br />

原 来 的 国 内 管 辖 事 项 成 为 国 际 管 辖 事 项 , 197 但 这 并 不 妨 碍 国 际 法 作 为 判 断 国 内 管 辖 事 项 的 基 本 标 准 , 据 认<br />

为 也 没 有 人 以 《 宪 章 》 第 2 条 第 7 款 没 有 提 及 国 际 法 而 反 对 根 据 国 际 法 判 断 特 定 事 项 是 否 属 于 国 内 管 辖 事<br />

项 。 198 显 然 , 随 着 “ 公 法 性 国 际 法 ” 的 发 展 , 国 内 法 治 将 获 得 越 有 越 丰 富 、 越 有 力 的 外 在 推 动 与 保 障 。<br />

诚 然 ,《 盟 约 》 第 15 条 第 8 款 以 及 《 宪 章 》 第 2 条 第 7 款 的 谈 判 史 表 明 , 199 “ 国 内 管 辖 ” 规 则 的 确 立<br />

似 乎 并 非 —— 至 少 并 非 主 要 —— 立 足 于 促 进 国 内 法 治 , 而 恰 恰 是 为 了 减 少 将 要 诞 生 的 国 际 组 织 , 即 国 际 联<br />

盟 以 及 后 来 的 联 合 国 对 于 会 员 国 主 权 造 成 的 削 弱 。 200 然 而 , 这 恰 恰 表 明 “ 国 内 管 辖 ” 规 则 在 促 进 国 内 法 治<br />

方 面 的 作 用 。<br />

4、 促 进 “ 国 际 共 同 体 ” 的 建 构<br />

从 人 际 间 关 系 的 角 度 看 , 不 难 发 现 , 私 法 主 要 是 以 “ 利 益 ” 为 导 向 的 , 而 公 法 主 要 是 以 “ 团 结 ”(solidarity)<br />

为 导 向 的 。 以 “ 利 益 ” 为 导 向 决 定 了 私 法 的 形 成 与 运 用 缺 乏 明 显 的 “ 共 同 体 ” 特 征 , 甚 至 具 有 反 “ 共 同 体 ”<br />

的 倾 向 , 与 此 不 同 , 以 “ 团 结 ” 为 导 向 决 定 了 公 法 的 形 成 与 运 用 必 然 具 有 强 烈 的 “ 共 同 体 ” 特 征 。 可 以 认<br />

为 , 没 有 “ 共 同 体 ” 的 前 提 , 公 法 的 形 成 与 适 用 或 者 是 不 可 能 的 , 或 者 只 能 成 为 滥 用 “ 私 法 性 国 际 法 ” 的<br />

幌 子 。 201<br />

公 私 法 关 系 的 一 般 原 理 , 尤 其 “ 私 法 性 国 际 法 ” 的 经 验 表 明 , 经 由 “ 公 法 性 国 际 法 ” 建 构 “ 国 际 共 同<br />

体 ” 对 于 维 护 国 际 和 平 与 安 全 , 以 及 促 进 人 类 发 展 都 是 不 可 或 缺 的 , 尽 管 这 并 不 当 然 意 味 着 从 团 结 性 程 度<br />

的 角 度 这 一 “ 国 际 共 同 体 ” 应 当 与 国 内 共 同 体 相 媲 美 。 而 在 建 构 “ 国 际 共 同 体 ” 的 过 程 中 ,“ 公 法 性 国 际<br />

法 ” 也 发 挥 了 制 衡 “ 私 法 性 国 际 法 ” 的 作 用 。<br />

( 五 )“ 公 法 性 国 际 法 ” 的 风 险<br />

193<br />

第 15 条 第 8 款 规 定 :“ 如 争 执 各 方 任 何 一 方 对 于 争 议 自 行 声 明 并 为 行 政 院 所 承 认 , 按 诸 国 际 法 纯 属 该 方 国 内 管 辖 之 事 件 ,<br />

则 行 政 院 应 据 情 报 告 , 而 不 作 解 决 该 争 议 之 建 议 。”<br />

194<br />

第 2 条 第 7 款 规 定 :“ 本 宪 章 不 得 认 为 授 权 联 合 国 干 涉 在 本 质 上 属 于 任 何 国 家 国 内 管 辖 之 事 项 , 且 并 不 要 求 会 员 国 将 该 项<br />

事 件 依 本 宪 章 提 请 解 决 ; 但 此 项 原 则 不 妨 碍 第 七 章 内 执 行 办 法 之 适 用 。”<br />

195 Lawrence Preuss, Article 2, Paragraph 7 of the Charter of hte United Nations and Matters of Domestic Jurisdiction, Recueil Des<br />

Cours, 1949, I, p.568.<br />

196 (1923)B/4, p.24.<br />

197 Rosalyn Higgins, The Development of International Law through the Political Organs of the United Nations, Oxford University<br />

Press, 1963, p.66. 也 有 学 者 认 为 ,《 联 合 国 宪 章 》 第 2 条 第 7 款 最 终 没 有 像 《 国 际 联 盟 盟 约 》 第 15 条 第 8 款 那 样 明 确 规 定 国<br />

际 法 作 为 判 断 特 定 事 项 是 否 属 于 国 内 管 辖 事 项 的 原 因 并 不 清 楚 。M. S. Rajan, United Nations and Domestic Jurisdiction, Asai<br />

Publishing Hourse, 1961, second edition, pp.368-369.<br />

198 M. S. Rajan, United Nations and Domestic Jurisdiction, Asai Publishing Hourse, 1961, second edition, p.369.<br />

199 See Lawrence Preuss, Article 2, Paragraph 7 of the Charter of hte United Nations and Matters of Domestic Jurisdiction, Recueil<br />

Des Cours, 1949, I, p.557.<br />

200<br />

比 如 ,《 盟 约 》 第 15 条 第 8 款 正 是 美 国 担 心 未 来 成 立 的 国 际 联 盟 会 干 预 美 国 的 某 些 敏 感 内 部 事 务 , 因 此 坚 持 要 求 在 《 盟<br />

约 》 中 加 以 规 定 的 。<br />

201<br />

参 见 本 部 分 之 ( 五 ) 之 2 的 分 析 。<br />

30


前 已 指 出 , 完 善 的 政 治 框 架 、 组 织 、 观 念 中 形 成 与 适 用 可 以 较 为 有 效 地 确 保 国 内 公 法 的 正 义 性 。 与 此<br />

不 同 ,“ 公 法 性 国 际 法 ” 是 在 以 弱 组 织 化 、 低 法 治 化 以 及 强 国 家 主 权 观 念 为 一 般 特 征 的 国 际 社 会 中 形 成 与<br />

适 用 的 , 因 而 内 在 地 决 定 了 “ 公 法 性 国 际 法 ” 实 践 的 风 险 , 尽 管 这 些 风 险 的 存 在 不 能 成 为 消 极 对 待 “ 公 法<br />

性 国 际 法 ” 的 借 口 。 关 于 这 些 风 险 , 不 妨 从 价 值 体 系 与 实 际 运 作 两 个 方 面 加 以 考 察 。<br />

202<br />

1、 价 值 体 系 失 衡 : 以 晚 近 联 合 国 的 民 主 实 践 为 例<br />

如 所 周 知 , 公 法 与 民 主 之 间 存 在 着 密 切 的 联 系 , 可 以 认 为 : 没 有 民 主 , 就 不 可 能 有 真 正 的 公 法 ; 反 过<br />

来 , 没 有 真 正 的 公 法 , 民 主 也 难 以 得 到 有 效 的 保 障 。 从 这 个 意 义 上 说 , 联 合 国 对 民 主 价 值 的 宣 扬 以 及 为 维<br />

护 民 主 价 值 而 采 取 的 行 动 是 完 全 正 当 的 。 然 而 , 正 是 在 “ 公 法 ” 的 名 义 下 , 联 合 国 的 民 主 实 践 暴 露 出 明 显<br />

的 价 值 失 衡 , 即 过 度 关 注 联 合 国 会 员 国 的 民 主 问 题 , 而 忽 视 联 合 国 自 身 的 民 主 问 题 。<br />

从 学 术 史 的 角 度 看 , 根 据 政 治 特 征 判 断 某 个 国 家 能 否 在 国 际 共 同 体 中 获 得 某 种 资 格 的 学 术 主 张 早 已 有<br />

之 。 在 《 捕 获 法 》 中 , 格 老 秀 斯 主 张 荷 兰 人 可 以 合 法 地 抢 劫 “ 穷 凶 极 恶 的 敌 人 ”, 就 是 一 种 “ 以 国 家 的 内<br />

部 政 治 或 道 德 特 征 为 基 础 , 从 法 律 上 对 它 们 进 行 区 分 的 国 际 法 观 念 ”。 203 虽 然 这 种 观 念 在 《 捕 获 法 》 之 后<br />

从 未 销 声 匿 迹 , 204 但 直 到 冷 战 结 束 前 , 民 主 问 题 并 未 真 正 地 进 入 国 际 法 学 者 的 视 野 , 以 至 国 际 学 者 被 认 为<br />

在 民 主 问 题 上 是 “ 沉 默 寡 言 ” 的 。 205 冷 战 的 结 束 改 变 了 民 主 问 题 游 离 在 国 际 法 学 者 视 线 之 外 的 学 术 传 统 。<br />

许 多 西 方 政 治 人 物 及 学 者 认 为 , 冷 战 的 结 束 不 仅 表 明 东 西 方 阵 营 对 抗 的 结 束 , 并 且 表 明 市 场 经 济 体 制 对 国<br />

家 经 济 体 制 , 以 及 所 谓 民 主 体 制 对 非 民 主 体 制 的 胜 利 , 其 代 表 性 的 学 术 话 语 就 是 亨 廷 顿 提 出 的 “ 民 主 第 三<br />

波 论 ” 以 及 福 山 提 出 的 “ 历 史 终 结 论 ”。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 受 到 晚 近 一 些 国 际 关 系 学 者 , 乃 至 国 际 政 治 家 提<br />

出 的 一 种 观 点 —— 民 主 政 体 对 于 国 际 和 平 是 至 关 重 要 的 —— 206 的 影 响 , 一 些 国 际 法 学 者 批 评 指 出 , 国 际 法<br />

学 以 往 只 注 意 到 康 德 在 《 永 久 和 平 论 》 中 提 出 的 确 保 永 久 和 平 的 后 两 个 , 即 “ 联 邦 条 款 ” 和 “ 世 界 公 民 权<br />

利 条 款 ”, 而 忽 视 了 第 一 个 条 件 , 即 各 国 建 立 共 和 政 体 ( 共 和 条 款 )。 207 他 们 认 为 , 当 前 国 际 法 上 正 在 形 成<br />

一 套 “ 民 主 治 理 的 规 范 ”, 民 主 正 获 得 “ 国 际 人 权 ” 的 地 位 ,“ 民 主 政 府 ” 正 被 列 为 国 家 承 认 的 一 个 标 准 ,<br />

而 “ 民 主 国 家 应 当 竭 尽 所 能 地 在 全 世 界 促 进 民 主 ”。 208 不 少 知 名 学 者 , 如 弗 兰 克 、 克 劳 福 德 、 赖 斯 曼 等 ,<br />

主 张 应 该 根 据 其 内 部 政 治 特 征 , 即 民 主 抑 或 非 民 主 政 体 , 对 主 权 国 家 进 行 区 分 , 并 以 此 证 成 某 些 大 国 拥 有<br />

特 权 , 如 进 行 武 力 干 涉 的 正 当 性 , 209 一 些 学 者 更 是 按 照 西 方 国 家 的 政 治 模 式 详 细 地 勾 勒 出 他 们 所 惬 意 的 国<br />

际 宪 政 图 景 。 比 如 , 彼 德 斯 曼 认 为 联 合 国 当 前 进 行 的 改 革 缺 乏 宪 政 理 论 的 指 导 , 主 张 应 该 限 制 只 有 那 些 接<br />

受 国 际 人 权 公 约 、 议 会 制 、 强 制 性 第 三 方 裁 判 机 构 , 以 及 旨 在 实 现 民 主 和 平 的 新 的 集 体 安 全 体 制 的 国 家 才<br />

能 加 入 联 合 国 , 210 换 言 之 , 联 合 国 应 该 把 那 些 被 认 为 “ 不 民 主 ” 的 国 家 驱 赶 出 去 。 但 是 , 从 国 际 实 践 方 面<br />

看 , 国 际 联 盟 与 联 合 国 都 没 有 把 主 权 国 家 的 政 治 特 征 作 为 是 否 赋 予 会 员 国 资 格 的 判 断 标 准 。 211<br />

202<br />

本 部 分 主 要 参 见 蔡 从 燕 :《 国 内 公 法 对 国 际 法 的 影 响 》, 载 于 《 法 学 研 究 》2009 年 第 1 期 。<br />

203 Gerry Simpson, Great Powers and Outlaw States,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5, p.4.<br />

204<br />

比 如 , 霍 尔 认 为 ,“ 由 于 国 际 法 是 现 代 欧 洲 特 殊 文 明 的 产 物 , 并 且 形 成 了 一 个 高 度 拟 制 的 体 系 。 不 能 认 为 不 同 文 明 化 的 国<br />

家 会 理 解 或 承 认 该 体 系 中 的 原 则 , 这 些 国 家 只 能 被 认 为 是 西 方 文 明 的 继 受 者 而 屈 从 于 它 。”William Edward Hall, A Treaties on<br />

International Law(6 th edition), Clarendon, 1909, p.39.<br />

205<br />

苏 姗 · 马 克 斯 :《 宪 政 之 谜 : 国 际 法 、 民 主 和 意 识 形 态 批 判 》, 方 志 燕 译 , 世 纪 出 版 集 团 2005 年 版 , 第 33 页 。<br />

206 See Report of the Secretary-General to the Security Council, The Causes of Conflict and the Promotion of Durable Peace and<br />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in Africa, April 1998, para.77.<br />

207<br />

苏 姗 · 马 克 斯 :《 宪 政 之 谜 : 国 际 法 、 民 主 和 意 识 形 态 批 判 》, 方 志 燕 译 , 世 纪 出 版 集 团 2005 年 版 , 第 41 页 ; 康 德 :《 历<br />

史 理 性 批 判 文 集 》, 何 兆 武 译 , 商 务 印 书 馆 1990 年 版 , 第 109-122 页 。<br />

208<br />

苏 姗 · 马 克 斯 :《 宪 政 之 谜 : 国 际 法 、 民 主 和 意 识 形 态 批 判 》, 方 志 燕 译 , 世 纪 出 版 集 团 2005 年 版 , 第 1 页 。<br />

209 See in detail Gregory H. Fox & Brad R. Roth, Democratic Governance and International Law,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br />

2000.<br />

210 Ernst-Ulrich Petersmann, How to Reform the United Nations: Lessons from the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 Revolution, Journal<br />

of International Law and Foreign Affairs, Fall 1997/Winter 1998, pp.190-191,211.<br />

211<br />

不 过 , 至 少 在 国 际 联 盟 与 联 合 国 成 立 及 运 作 早 期 , 争 论 乃 至 实 际 的 做 法 是 存 在 的 。 比 如 , 前 社 会 主 义 国 家 苏 联 直 到 1934<br />

年 才 获 准 加 入 国 际 联 盟 。 在 旧 金 山 会 议 期 间 , 一 些 谈 判 代 表 拒 绝 接 受 弗 朗 哥 法 西 斯 政 府 执 政 的 西 班 牙 , 西 班 牙 最 终 无 缘 作 为<br />

创 始 会 员 国 加 入 联 合 国 。<br />

31


冷 战 结 束 之 后 , 联 合 国 明 显 加 强 了 对 会 员 国 政 治 体 制 问 题 的 关 注 。 虽 然 目 前 并 未 接 受 一 些 学 者 提 出 激<br />

烈 的 主 张 , 即 以 建 立 所 谓 民 主 政 体 作 为 加 入 联 合 国 的 条 件 , 而 主 要 体 现 在 向 会 员 国 及 某 些 非 国 家 实 体 提 供<br />

选 择 援 助 , 212 但 推 进 会 员 国 民 主 进 程 已 经 成 为 联 合 国 的 重 要 组 织 目 标 与 经 常 性 工 作 。 在 这 方 面 , 安 理 会 1994<br />

年 第 940 号 决 议 具 有 历 史 性 意 义 , 它 是 安 理 会 首 次 援 引 《 联 合 国 宪 章 》 第 七 章 为 恢 复 会 员 国 ( 即 海 地 ) 的<br />

民 主 体 制 而 授 权 进 行 武 力 干 涉 。 实 证 考 察 表 明 , 安 理 会 根 据 《 宪 章 》 第 七 章 做 出 的 许 多 决 议 都 涉 及 会 员 国<br />

民 主 进 程 问 题 , 这 些 决 议 草 案 绝 大 多 数 是 由 少 数 发 达 国 家 起 草 的 。 213 促 进 会 员 国 的 民 主 进 程 也 被 联 合 国 人<br />

权 委 员 会 、 联 大 以 及 秘 书 处 列 为 重 要 的 工 作 目 标 与 内 容 , 它 们 通 过 做 出 非 约 束 性 决 议 , 或 开 展 其 他 行 动 表<br />

达 对 会 员 国 政 治 体 制 的 关 切 。 214 在 近 年 来 联 合 国 机 构 公 布 的 许 多 联 合 国 改 革 文 件 中 , 推 动 会 员 国 国 内 民 主<br />

都 被 作 为 焦 点 之 一 , 民 主 被 认 为 “ 不 专 属 于 任 何 国 家 区 域 , 而 是 一 项 普 遍 权 利 ”。 215<br />

具 有 讽 刺 意 味 的 是 , 虽 然 联 合 国 机 构 是 “ 公 法 性 国 际 法 ” 规 则 的 重 要 创 制 者 以 及 实 施 者 , 但 民 主 价 值<br />

在 联 合 国 机 构 的 实 践 并 不 占 有 重 要 地 位 。 雷 兹 曼 甚 至 批 评 认 为 , 在 安 理 会 变 得 越 来 越 有 效 的 同 时 , 它 也 变<br />

得 越 来 越 秘 密 了 ; 由 十 五 个 国 家 组 成 的 安 理 会 中 实 际 上 存 在 着 一 个 由 美 国 、 英 国 以 及 法 国 组 成 的 “ 微 型 安<br />

理 会 ”, 它 们 在 五 大 常 任 理 事 国 以 及 全 体 安 理 会 理 事 国 开 始 磋 商 之 前 已 经 进 行 了 磋 商 , 并 用 往 往 不 留 下 任<br />

何 纪 录 , 而 这 些 磋 商 很 大 程 度 不 同 已 经 决 定 了 安 理 会 会 议 的 结 果 , 216 换 言 之 , 安 理 会 全 体 成 员 磋 商 在 许 多<br />

情 况 下 其 实 是 没 有 意 义 的 。 晚 近 , 联 合 国 逐 步 意 识 到 在 联 合 国 自 身 民 主 实 践 的 重 要 性 , 比 如 ,1992 年 联 合<br />

国 秘 书 长 发 布 的 《 和 平 议 程 》 指 出 “ 各 国 大 家 庭 中 的 民 主 意 味 着 在 联 合 国 本 身 内 部 适 用 该 组 织 的 原 则 ”,<br />

前 联 合 国 秘 书 长 安 南 任 命 的 “ 威 胁 、 挑 战 和 改 革 问 题 高 级 别 小 组 ” 提 交 的 《 一 个 安 全 的 世 界 : 我 们 共 同 的<br />

责 任 》 也 认 为 联 合 国 改 革 应 该 让 “ 更 能 代 表 广 大 会 员 国 、 特 别 是 代 表 发 展 中 国 家 的 国 家 , 参 加 决 策 进 程 ”<br />

以 及 “ 加 强 安 理 会 的 民 主 性 和 负 责 任 性 ”。 但 是 , 较 之 联 合 国 在 推 动 会 员 国 民 主 体 制 方 面 采 取 切 实 的 措 施 ,<br />

联 合 国 在 推 动 自 身 的 民 主 实 践 方 面 显 然 是 “ 雷 声 大 , 雨 点 小 ”。<br />

对 于 联 合 国 在 宣 扬 民 主 价 值 问 题 上 暴 露 出 来 的 结 构 性 失 衡 , 并 非 没 有 人 注 意 到 。 前 联 合 国 秘 书 长 加 利<br />

在 任 期 间 曾 经 指 派 一 些 担 任 过 国 家 元 首 的 发 展 中 国 家 人 士 研 究 民 主 问 题 , 但 他 失 望 地 发 现 , 这 些 前 发 展 中<br />

国 家 领 导 人 也 只 关 注 国 内 民 主 与 发 展 之 间 的 关 系 。 加 利 批 评 指 出 , 如 果 不 致 力 于 实 现 国 家 间 关 系 民 主 化 ,<br />

就 会 破 坏 国 内 民 主 。 217<br />

2、“ 公 器 私 用 ”: 以 “ 霸 权 主 义 公 法 性 国 际 法 ” 实 践 为 例<br />

前 已 指 出 , 近 代 国 际 法 很 大 程 度 上 是 西 方 世 界 对 外 进 行 殖 民 扩 张 的 工 具 , 从 而 被 一 些 人 认 为 霸 权 主 义<br />

的 。 218 20 世 纪 以 来 , 由 于 非 西 方 世 界 逐 步 崛 起 , 尤 其 是 20 世 纪 50 年 代 以 来 新 兴 发 展 中 国 家 大 量 涌 现 等 因<br />

素 , 西 方 国 家 已 经 无 法 再 象 以 往 那 样 自 如 地 、 直 接 地 利 用 根 本 上 属 于 “ 私 法 性 国 际 法 ” 的 近 代 国 际 法 ——<br />

由 于 与 霸 权 主 义 的 结 合 , 笔 者 称 之 为 “ 霸 权 主 义 私 法 性 国 际 法 ”(Hegemonic Private Law-minded International<br />

Law)—— 维 护 或 扩 大 既 得 利 益 的 作 用 。 然 而 , 这 一 作 用 部 分 地 由 20 世 纪 以 来 逐 步 发 展 起 来 的 “ 公 法 性 国<br />

际 法 ” 所 替 代 , 换 言 之 ,“ 公 法 性 国 际 法 ” 这 一 “ 公 器 ” 存 在 着 被 “ 私 用 ” 的 风 险 。<br />

212 1992 年 , 第 42 届 联 会 议 通 过 第 46/137 号 决 议 成 立 提 供 选 举 援 助 的 机 构 ,1994 年 第 49/675 号 决 议 正 式 把 该 机 构 命 名 为<br />

“ 选 举 援 助 司 ”。1989 年 至 2005 年 间 , 联 合 国 收 到 了 请 求 给 予 选 举 援 助 的 官 方 请 求 363 次 。“Overview Information”, at<br />

http://www.un.org/Depts/dpa/ead/overview.html, 访 问 日 期 :2008 年 1 月 15 日 。<br />

213 Edward Newman & Roland Rich, The UN Role in Promoting Democracy: Between Ideals and Reality, United Nations University<br />

Press, 2004, pp.65,69.<br />

214<br />

比 如 ,1991 年 , 联 合 国 大 会 通 过 了 “ 增 强 定 期 与 真 正 选 举 的 原 则 的 有 效 性 的 决 议 ”(GA Res. 45/150,UN GAOR, 45 th Session,<br />

Supp. No.1, UN Doc. A/45/1(1991))。 又 如 ,1999 年 , 联 合 国 人 权 委 员 会 通 过 了 “ 促 进 民 主 权 利 的 决 议 ”(CHR Res.1999/57)。<br />

向 有 关 国 家 派 遣 监 督 选 举 的 国 际 观 察 团 已 经 成 为 秘 书 处 的 一 项 经 常 性 工 作 。<br />

215<br />

联 合 国 秘 书 长 报 告 :《 大 自 由 : 实 现 人 人 共 享 的 发 展 、 安 全 和 人 权 》(2005 年 3 月 21 日 ), 第 148-152 段 , 特 别 第 150 段 。<br />

216 W. Michael Reisman, The Constitutional Crisis in the United Nations, Am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br />

Vol.87, 1993, pp.86-87.<br />

217<br />

参 见 布 特 罗 斯 · 加 利 :《 联 合 国 的 改 革 》, 载 于 《 外 交 学 院 学 报 》2004 年 第 3 期 限 , 第 12 页 。<br />

218 José E. Alvarez,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as Law-Makers,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5, p.199.<br />

32


1946-1955 年 间 , 联 合 国 在 接 纳 新 的 会 员 国 方 面 陷 入 的 僵 局 表 明 了 “ 公 法 性 国 际 法 ” 这 一 “ 公 器 ” 确<br />

实 被 “ 私 用 ” 了 。1946 年 8 月 28 日 , 美 国 在 安 理 会 提 案 认 为 安 理 会 应 该 针 对 申 请 加 入 联 合 国 的 多 个 国 家<br />

统 一 向 联 大 作 出 建 议 , 而 苏 联 则 坚 持 安 理 会 应 该 分 别 讨 论 并 且 分 别 表 决 。1947 年 9 月 25 日 , 当 波 兰 向 安<br />

理 会 建 议 同 时 接 纳 意 大 利 、 芬 兰 、 保 加 利 亚 、 匈 牙 利 以 及 罗 马 利 亚 时 , 美 国 一 改 此 前 的 立 场 , 坚 持 安 理 会<br />

应 该 分 别 讨 论 并 且 分 别 表 决 , 原 因 是 美 国 不 想 让 作 为 苏 联 盟 国 的 保 加 利 亚 、 匈 牙 利 以 及 罗 马 利 亚 加 入 联 合<br />

国 。 美 苏 对 抗 的 结 果 是 ,1945-1955 年 间 , 联 合 国 只 接 纳 了 31 个 申 请 国 中 的 9 个 。 即 便 国 际 法 院 、 219 联 大<br />

220<br />

都 要 求 安 理 会 常 任 理 事 国 在 接 纳 联 合 国 会 员 国 方 面 放 弃 行 使 否 决 权 , 但 美 苏 两 国 仍 然 我 行 我 素 , 直 到<br />

1955 年 时 才 达 成 安 理 会 分 别 讨 论 加 入 联 合 国 的 申 请 但 统 一 向 联 大 作 出 建 议 的 政 治 性 妥 协 方 案 。 221<br />

随 着 “ 公 法 性 国 际 法 ” 的 逐 步 发 展 ,“ 公 器 私 用 ” 的 问 题 可 能 更 为 突 出 。 戴 利 夫 · 瓦 兹 在 讨 论 “ 霸 权<br />

主 义 国 际 法 ” 时 指 出 ,“ 通 过 谨 慎 地 综 合 利 用 投 票 权 以 及 领 导 地 位 , 霸 权 者 可 以 运 用 国 际 组 织 放 大 它 的 权<br />

威 , 美 国 经 常 就 是 这 么 做 的 。” 222 在 阿 尔 瓦 雷 茨 看 来 , 安 理 会 已 经 成 为 “ 霸 权 主 义 国 际 法 ” 的 重 要 实 践 场 所 ,<br />

尤 其 是 美 国 实 践 “ 霸 权 主 义 国 际 法 ” 的 重 要 场 所 , 他 尖 锐 地 指 出 , 只 要 是 美 国 想 要 从 安 理 会 得 到 的 东 西 ,<br />

它 往 往 就 能 够 如 愿 以 偿 ; 美 国 能 够 并 且 已 经 利 用 国 际 组 织 , 通 过 投 票 权 与 领 土 地 位 的 巧 妙 结 合 从 而 放 大 了<br />

它 的 权 威 。 223 可 以 认 为 , 国 际 组 织 , 尤 其 在 维 护 国 际 和 平 与 安 全 方 面 承 担 主 要 职 责 的 安 理 会 为 “ 霸 权 主 义<br />

国 际 法 ” 与 “ 公 法 性 国 际 法 ” 的 结 合 提 供 了 一 个 极 好 的 场 所 , 从 而 产 生 了 不 妨 称 之 为 “ 霸 权 主 义 公 法 性 国<br />

际 法 ” (Hegemonic Private Law-minded International Law) 的 国 际 法 实 践 。<br />

与 “ 霸 权 主 义 私 法 性 国 际 法 ” 根 本 上 体 现 为 霸 权 者 把 自 己 的 意 志 直 接 地 , 甚 至 赤 裸 裸 地 强 加 给 弱 小 国<br />

家 不 同 ,“ 霸 权 主 义 公 法 性 国 际 法 ” 使 得 霸 权 者 可 以 利 用 联 合 国 安 理 会 之 类 的 普 遍 承 认 的 国 际 共 同 体 的 代<br />

表 , 甚 至 自 行 主 张 国 际 社 会 的 代 表 , 224 从 而 间 接 地 但 从 有 效 性 方 面 看 较 之 “ 霸 权 主 义 私 法 性 国 际 法 ” 似 乎<br />

不 遑 多 让 地 维 护 甚 至 扩 大 自 己 的 利 益 。 考 察 晚 近 美 国 的 许 多 国 际 关 系 与 国 际 法 实 践 , 比 如 美 国 针 对 朝 鲜 核<br />

问 题 、 伊 朗 核 问 题 单 边 采 取 制 裁 措 施 或 联 合 国 框 架 内 推 动 采 取 多 边 措 施 , 人 们 不 难 发 现 , 美 国 频 频 主 张 维<br />

护 国 际 社 会 的 利 益 而 非 美 国 利 益 要 求 美 国 以 及 联 合 国 必 须 采 取 行 动 , 并 且 有 意 识 地 把 朝 鲜 或 伊 朗 界 定 成 是<br />

与 整 个 国 际 社 会 中 对 抗 的 的 所 谓 “ 法 外 国 家 ”。<br />

五 、 结 论<br />

由 于 国 际 社 会 与 国 内 社 会 一 样 对 于 确 立 、 规 范 公 共 权 力 与 私 人 权 利 之 行 使 及 维 护 有 着 共 同 的 需 求 , 因<br />

而 国 际 法 律 体 系 可 以 借 鉴 国 内 公 私 法 分 立 的 经 验 , 把 国 际 法 律 体 系 分 为 “ 私 法 性 国 际 法 ” 与 “ 公 法 性 国 际<br />

法 ”。 其 结 果 是 , 人 类 社 会 将 可 能 迈 向 某 种 意 义 上 的 普 遍 法 律 / 法 学 。 从 对 于 “ 私 法 性 国 际 法 ” 与 “ 公 法 性<br />

国 际 法 ” 实 践 的 讨 论 中 可 以 看 出 , 这 一 分 立 对 于 维 护 国 际 和 平 与 安 全 , 以 及 促 进 人 类 发 展 都 是 极 为 重 要 的 。<br />

不 过 , 较 之 国 内 法 中 的 “ 公 私 法 分 立 ”, 国 际 社 会 的 弱 组 织 化 、 低 法 治 化 以 及 强 国 家 主 权 观 念 特 征 决 定 了<br />

219 Conditions of Admission of a State to Membership in the United Nations, Advisory Opinion, ICJ Reps 1948.<br />

220 See GA Res.197/A(III), December 8, 1948; GA Res. 296(IV), November 22, 1949.<br />

221 Bruno Simma ed., The Charter of United Nations: A Commentary,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5, pp.160-161.<br />

222 José E. Alvarez,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as Law-Makers,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5, pp.199-200.<br />

223 José E. Alvarez, Id., pp.199-200.<br />

224<br />

从 这 个 意 义 上 说 , 加 埃 塔 诺 • 阿 兰 焦 - 鲁 伊 斯 反 对 存 在 着 国 际 共 同 体 , 尤 其 反 对 那 种 认 为 联 合 国 的 成 立 意 味 着 国 际 共 同 体 的<br />

诞 生 的 说 法 , 是 不 无 道 理 的 。 鲁 伊 斯 也 指 出 , 安 理 会 中 的 某 些 大 国 显 然 会 以 国 际 共 同 体 或 联 合 国 的 名 义 采 取 行 动 。See Gaetano<br />

Arangio-Ruiz, The United Nations Declaration on Pfriendly Relations and the System of the Sounrces of International Law, Sijthoff<br />

& Noordhoff, 1979, pp.223, 243-252; The “Federal Analogy” and UN Charter Interpretation: A Crucial Issue, European Journal of<br />

International Law, Vol.8, 1997, pp.13-15. 类 似 地 , 布 尔 反 对 康 德 式 的 世 界 主 义 思 想 也 是 不 无 道 理 的 。 布 尔 认 为 , 康 德 的 设 想 可<br />

能 导 致 对 个 人 自 由 的 侵 犯 , 并 且 可 能 由 于 寻 求 对 这 一 世 界 国 家 或 世 界 政 府 的 控 制 而 引 发 新 的 冲 突 。Hedley Bull, Society and<br />

Anarchy in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in Herbert Butterfield and Martin Wight ed., Diplomatic Investigations, George Allen & Unwin<br />

LTD, 1966, pp.48-50.<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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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 理 “ 私 法 性 国 际 法 ” 与 “ 公 法 性 国 际 法 ” 之 间 的 结 构 性 关 系 更 为 复 杂 。<br />

“ 私 法 性 国 际 法 ” 是 指 根 据 国 家 主 权 平 等 原 则 , 受 到 国 内 私 法 文 化 深 刻 影 响 , 调 整 国 家 间 关 系 的 国 际<br />

法 规 范 或 制 度 , 其 存 在 是 由 国 家 的 自 治 性 以 及 平 等 性 所 决 定 的 , 国 际 法 的 效 力 依 据 以 及 国 际 法 规 则 都 蕴 含<br />

着 “ 私 法 性 国 际 法 ” 的 因 子 。“ 私 法 性 国 际 法 ” 有 助 于 促 进 国 际 关 系 民 主 化 与 国 际 法 民 主 化 , 以 及 制 衡 “ 公<br />

法 性 国 际 法 ”。 同 时 ,“ 私 法 性 国 际 法 ” 很 大 程 度 上 是 一 种 国 家 化 的 国 际 法 与 双 边 主 义 的 国 际 法 , 前 者 使 得<br />

主 权 国 家 , 尤 其 少 数 大 国 可 能 以 本 国 国 家 利 益 为 由 阻 挠 符 合 国 际 社 会 整 体 利 益 的 国 际 法 实 践 或 者 实 施 不 利<br />

于 国 际 社 会 整 体 利 益 的 国 际 法 实 践 , 后 者 使 得 事 实 上 的 不 平 等 在 国 家 间 关 系 方 面 发 挥 极 为 重 要 的 作 用 , 而<br />

法 律 意 义 上 的 平 等 的 作 用 被 削 弱 了 , 甚 至 成 为 维 护 或 扩 大 事 实 上 的 不 平 等 的 法 律 工 具 。<br />

“ 公 法 性 国 际 法 ” 是 指 涉 及 那 些 超 越 国 家 主 权 之 外 的 国 际 公 共 权 力 的 取 得 以 及 适 用 的 国 际 法 规 范 或 制<br />

度 , 其 存 在 依 据 是 国 际 公 域 的 客 观 存 在 以 及 国 际 公 域 的 “ 法 治 赤 字 ” 状 态 。 晚 近 , 在 讨 论 国 际 法 公 法 性 的<br />

具 体 方 面 的 同 时 , 少 数 国 际 法 学 者 开 始 从 整 体 性 的 角 度 讨 论 国 际 法 的 公 法 性 属 性 。 从 实 践 方 面 看 , 国 际 公<br />

共 权 力 的 日 益 取 得 以 及 实 施 表 明 国 际 法 律 体 系 正 在 发 生 结 构 性 变 迁 , 即 “ 公 法 性 国 际 法 ” 在 国 际 法 律 体 系<br />

中 的 作 用 不 断 上 升 。“ 公 法 性 国 际 法 ” 有 助 于 强 化 国 际 法 的 法 律 属 性 、 增 强 国 际 法 治 的 普 遍 性 、 促 进 国 内<br />

法 治 , 以 及 建 构 “ 国 际 共 同 体 ”。 同 时 ,“ 公 法 性 国 际 法 ” 在 价 值 体 系 以 及 实 际 运 作 中 已 经 暴 露 出 了 不 容 忽<br />

视 的 风 险 , 比 如 未 能 正 确 地 处 理 民 主 在 “ 公 法 性 国 际 法 ” 实 践 中 的 地 位 , 而 较 之 “ 霸 权 主 义 私 法 性 国 际 法 ”<br />

更 具 欺 骗 性 的 “ 霸 权 主 义 公 法 性 国 际 法 ” 的 实 践 尤 其 值 得 警 惕 。<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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