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治理形式的国际投资仲裁:公平与公正待遇、比例原则与新兴 ... - IIL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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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以及其他国际开发银行的检查小组也与此类似。在世界贸易组织体制下,由于公司或其他<br />
私人主体缺乏直接提起诉讼的权利而限制了世贸组织的受案范围,但在国家间的诉讼程序<br />
中,1994 年成立的由七名成员组成并且能产生更多先例的常设上诉机构,部分地解决了<br />
GATT 专家小组在法律发展过程中公共产品供应不足的结构性问题。 212<br />
现行体制下的投资仲裁庭是一个高度分散和碎片化的监管机构。尽管个人对仲裁庭的多<br />
重任命会对其产生一些松散的监管,但这通常并没有将其很好的置于一个统一的机构中。此<br />
外,诸如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OECD),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世界银行和与贸易有关<br />
的投资措施 WTO 专门委员会等组织都对外国投资理论和政策提供了一些制度监督和专家意<br />
见。通过仲裁庭自身对于先例及共同方法的运用,通过政府间组织对其出版物和投资法律培<br />
训(如 UNCTAD,或者 OECD)的提炼和传播,以及通过非官方主体,如仲裁大会或者对<br />
判例、现有或拟议的条约条款进行分析的学术评论家,一些知识统一体在此基础上得以建立。<br />
但总体来说,与 WTO 争端解决机构,甚至与 OECD 的监管机构(如根据《经合组织关于反<br />
对在国际商务活动中贿赂外国公务人员行为的公约》而设立的反贿赂工作组)相比,仲裁庭<br />
很少能被置于有助于实现治理目标的政府组织之中。投资仲裁庭对国家有非常大的监管影<br />
响,但是又缺乏能有效纳入仲裁庭的政府间政治组织,这两方面的结合增加了获得高质量推<br />
理和形成良好国家管理标准的知识的成本。国际投资仲裁庭认为,它们既是全球行政法的制<br />
造者,又是全球行政法的对象,这种认识似乎是不可避免的,并且正在迅速地发展。<br />
渴望以优惠的条件代理他们的案件。<br />
(编辑:袁屹峰)<br />
212 有关综述,参见 Joel TRACHTMAN, “The Domain of WTO Dispute Resolution”, 40 Harv. Int’l L. J. (1999)<br />
p. 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