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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 联 网 技 术 标 准 化 的 知 识 产 权 问 题 ※ 摘 要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技 术 创 新 的 成 果 , 而 技 术 标 准 化 过 程 是 整 合 创 新 的 途 径 。 当 今 , 科 技 高 速 发 展 以 技 术 循 序 改 进 创 新 为 基 础 , 产 品 周 期 高 度 压 缩 以 技 术 标 准 不 断 升 级 为 基 础 。 不 断 升 级 的 技 术 标 准 因 而 越 来 越 依 赖 创 新 技 术 , 而 前 瞻 性 标 准 已 然 获 得 经 验 标 准 的 地 位 。 因 此 , 有 市 场 竞 争 力 的 技 术 标 准 中 , 专 有 技 术 越 来 越 多 。 在 依 靠 技 术 不 断 改 进 而 发 展 和 壮 大 的 产 业 , 特 别 是 ICT 领 域 , 全 球 范 围 内 专 利 授 权 激 增 , 专 利 技 术 已 经 形 成 坚 实 的 专 利 荆 棘 丛 。 相 应 的 , 以 互 联 网 为 核 心 的 ICT 产 业 里 , 知 识 产 权 与 技 术 标 准 的 关 系 更 加 复 杂 。 技 术 标 准 与 知 识 产 权 碰 撞 , 产 生 各 个 层 面 , 各 个 领 域 的 问 题 , 涉 及 到 标 准 组 织 的 标 准 制 定 , 知 识 产 权 人 利 益 , 标 准 实 施 的 公 共 利 益 , 市 场 竞 争 秩 序 的 反 垄 断 规 制 。 标 准 组 织 处 于 风 口 浪 尖 , 不 得 不 以 知 识 产 权 政 策 应 付 之 。 本 文 主 要 分 析 互 联 网 技 术 标 准 化 代 表 组 织 IETF 的 知 识 产 权 政 策 , 进 而 阐 释 互 联 网 技 术 标 准 的 知 识 产 权 问 题 。 本 文 认 为 , 目 前 的 标 准 组 织 的 知 识 产 权 政 策 , 并 不 能 有 效 的 解 决 知 识 产 权 进 入 标 准 的 问 题 : 披 露 规 范 缺 乏 监 督 机 制 , 权 利 人 可 能 滥 用 披 露 规 则 , 滥 竽 充 数 的 披 露 无 关 知 识 产 权 , 这 甚 至 造 成 竞 争 秩 序 和 竞 争 规 制 问 题 ; 合 理 无 歧 视 许 可 规 则 过 于 模 糊 , 非 常 可 能 无 法 约 束 权 利 人 , 可 能 导 致 许 可 费 累 计 超 过 “ 合 理 水 平 ”, 单 一 固 定 的 许 可 费 可 能 因 为 市 场 变 化 而 不 合 理 。 标 准 实 施 人 缺 乏 民 事 救 济 措 施 , 而 不 得 不 寻 求 反 垄 断 救 济 。 中 国 ICT 产 业 正 蓬 勃 发 展 , 必 然 而 且 已 然 开 始 的 互 联 网 技 术 标 准 化 活 动 , 比 如 3G 标 准 ,3C 标 准 ,IPv6 标 准 等 等 。 中 国 需 要 配 套 的 知 识 产 权 规 则 。《 国 家 标 准 涉 及 专 利 的 规 定 》( 暂 行 )( 征 求 意 见 稿 ) 是 中 国 官 方 的 唯 一 规 范 文 件 , 尚 未 出 台 。 本 文 以 IETF 知 识 产 权 政 策 分 析 为 背 景 , 探 讨 该 《 暂 行 规 定 》 对 互 联 网 技 术 标 准 的 影 响 。 本 文 认 为 ,《 暂 行 规 定 》 不 当 的 以 中 国 所 有 标 准 活 动 都 统 一 于 国 家 标 准 委 为 前 提 , 制 定 统 一 的 知 识 产 权 规 则 , 忽 略 了 互 联 网 技 术 标 准 的 特 殊 性 , 比 如 : 互 联 网 技 术 标 准 可 能 要 求 强 制 标 准 , 即 使 标 准 中 含 有 专 利 技 术 ; 以 国 内 市 场 为 出 发 点 , 忽 视 中 国 ICT 产 业 的 全 球 市 场 和 中 国 标 准 可 能 的 世 界 性 ; 不 要 求 专 利 申 请 披 露 , 忽 视 潜 水 艇 专 利 ; 未 适 当 考 虑 中 国 是 知 识 产 权 弱 国 的 国 情 , 许 可 规 则 应 该 足 够 细 化 , 用 以 防 止 权 利 人 滥 用 权 利 。 当 然 , 除 了 本 文 阐 述 的 完 善 《 暂 行 规 定 》 的 规 范 , 还 需 要 对 专 利 法 等 知 识 产 权 法 进 行 反 思 和 改 造 , 需 要 建 立 市 场 竞 争 规 制 和 参 与 国 际 社 会 的 对 话 和 努 力 , 中 国 才 能 有 效 的 应 对 互 联 网 技 术 标 准 化 的 知 识 产 权 问 题 。 关 键 词 : 信 息 通 信 产 业 互 联 网 技 术 标 准 知 识 产 权 标 准 化 知 ※ 本 文 感 谢 北 京 大 学 法 学 院 —— 雅 虎 互 联 网 法 律 中 心 的 资 助 。

互 联 网 技 术 标 准 化 的 知 识 产 权 问 题<br />

※<br />

摘 要<br />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技 术 创 新 的 成 果 , 而 技 术 标 准 化 过 程 是 整 合 创 新 的 途 径 。 当 今 , 科 技<br />

高 速 发 展 以 技 术 循 序 改 进 创 新 为 基 础 , 产 品 周 期 高 度 压 缩 以 技 术 标 准 不 断 升 级 为 基 础 。<br />

不 断 升 级 的 技 术 标 准 因 而 越 来 越 依 赖 创 新 技 术 , 而 前 瞻 性 标 准 已 然 获 得 经 验 标 准 的 地<br />

位 。 因 此 , 有 市 场 竞 争 力 的 技 术 标 准 中 , 专 有 技 术 越 来 越 多 。 在 依 靠 技 术 不 断 改 进 而 发<br />

展 和 壮 大 的 产 业 , 特 别 是 ICT 领 域 , 全 球 范 围 内 专 利 授 权 激 增 , 专 利 技 术 已 经 形 成 坚 实<br />

的 专 利 荆 棘 丛 。 相 应 的 , 以 互 联 网 为 核 心 的 ICT 产 业 里 , 知 识 产 权 与 技 术 标 准 的 关 系 更<br />

加 复 杂 。 技 术 标 准 与 知 识 产 权 碰 撞 , 产 生 各 个 层 面 , 各 个 领 域 的 问 题 , 涉 及 到 标 准 组 织<br />

的 标 准 制 定 , 知 识 产 权 人 利 益 , 标 准 实 施 的 公 共 利 益 , 市 场 竞 争 秩 序 的 反 垄 断 规 制 。 标<br />

准 组 织 处 于 风 口 浪 尖 , 不 得 不 以 知 识 产 权 政 策 应 付 之 。 本 文 主 要 分 析 互 联 网 技 术 标 准 化<br />

代 表 组 织 IETF 的 知 识 产 权 政 策 , 进 而 阐 释 互 联 网 技 术 标 准 的 知 识 产 权 问 题 。 本 文 认 为 ,<br />

目 前 的 标 准 组 织 的 知 识 产 权 政 策 , 并 不 能 有 效 的 解 决 知 识 产 权 进 入 标 准 的 问 题 : 披 露 规<br />

范 缺 乏 监 督 机 制 , 权 利 人 可 能 滥 用 披 露 规 则 , 滥 竽 充 数 的 披 露 无 关 知 识 产 权 , 这 甚 至 造<br />

成 竞 争 秩 序 和 竞 争 规 制 问 题 ; 合 理 无 歧 视 许 可 规 则 过 于 模 糊 , 非 常 可 能 无 法 约 束 权 利 人 ,<br />

可 能 导 致 许 可 费 累 计 超 过 “ 合 理 水 平 ”, 单 一 固 定 的 许 可 费 可 能 因 为 市 场 变 化 而 不 合 理 。<br />

标 准 实 施 人 缺 乏 民 事 救 济 措 施 , 而 不 得 不 寻 求 反 垄 断 救 济 。 中 国 ICT 产 业 正 蓬 勃 发 展 ,<br />

必 然 而 且 已 然 开 始 的 互 联 网 技 术 标 准 化 活 动 , 比 如 3G 标 准 ,3C 标 准 ,IPv6 标 准 等 等 。<br />

中 国 需 要 配 套 的 知 识 产 权 规 则 。《 国 家 标 准 涉 及 专 利 的 规 定 》( 暂 行 )( 征 求 意 见 稿 ) 是 中<br />

国 官 方 的 唯 一 规 范 文 件 , 尚 未 出 台 。 本 文 以 IETF 知 识 产 权 政 策 分 析 为 背 景 , 探 讨 该 《 暂<br />

行 规 定 》 对 互 联 网 技 术 标 准 的 影 响 。 本 文 认 为 ,《 暂 行 规 定 》 不 当 的 以 中 国 所 有 标 准 活 动<br />

都 统 一 于 国 家 标 准 委 为 前 提 , 制 定 统 一 的 知 识 产 权 规 则 , 忽 略 了 互 联 网 技 术 标 准 的 特 殊<br />

性 , 比 如 : 互 联 网 技 术 标 准 可 能 要 求 强 制 标 准 , 即 使 标 准 中 含 有 专 利 技 术 ; 以 国 内 市 场<br />

为 出 发 点 , 忽 视 中 国 ICT 产 业 的 全 球 市 场 和 中 国 标 准 可 能 的 世 界 性 ; 不 要 求 专 利 申 请 披<br />

露 , 忽 视 潜 水 艇 专 利 ; 未 适 当 考 虑 中 国 是 知 识 产 权 弱 国 的 国 情 , 许 可 规 则 应 该 足 够 细 化 ,<br />

用 以 防 止 权 利 人 滥 用 权 利 。 当 然 , 除 了 本 文 阐 述 的 完 善 《 暂 行 规 定 》 的 规 范 , 还 需 要 对<br />

专 利 法 等 知 识 产 权 法 进 行 反 思 和 改 造 , 需 要 建 立 市 场 竞 争 规 制 和 参 与 国 际 社 会 的 对 话 和<br />

努 力 , 中 国 才 能 有 效 的 应 对 互 联 网 技 术 标 准 化 的 知 识 产 权 问 题 。<br />

关 键 词 : 信 息 通 信 产 业 互 联 网 技 术 标 准 知 识 产 权 标 准 化 知<br />

※<br />

本 文 感 谢 北 京 大 学 法 学 院 —— 雅 虎 互 联 网 法 律 中 心 的 资 助 。


识 产 权 披 露 规 则 合 理 且 无 歧 视 许 可 (RAND 许 可 )<br />

Legal Exploration of IPR Quandary in Web<br />

Technical Standardization<br />

Author: He Huaiwen<br />

Major: Intellectual Property<br />

ABSTRACT:<br />

Directed by Professor Zhang Ping<br />

While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protect innovations, standardization<br />

is the vehicle to integrate innovations. Nowadays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br />

technology is predicated upon incremental innovation; and highly compressed<br />

product cycle depends upon continuous technical standards upgrade, which relies<br />

heavily on innovative technical solution. As a result, anticipatory standardization now<br />

at least assume the same importance as the traditional model on the standardization<br />

landscape. Not surprising, proprietary technology find more and more presence in<br />

technical standards. For ICT, into which incremental innovations keeps injecting new<br />

momentum and where patent granting have been surging worldwide and a thick<br />

patent thicket have already formed,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IPR and the technical<br />

standards get ever more complicated. The coincidence of technical solutions of<br />

standards and innovations protected by IPR pose issues at different level and with<br />

multiple aspects, involving standardization process in standard setting organizations,<br />

interests of the IPR holders and the public at large, and Competition regime. Standard<br />

setting organizations are standing at the spotlight and come up IPR policies to<br />

respond. The present article explore IRR quandary in Web standards by analysis of<br />

the typical IPR policy developed by IETF (Internet Engineering Task Force), a<br />

worldwide well-known internet standard setting organization. The author considers<br />

that present IPR polices of SSOs, which are to some extent similar to that of IETF,<br />

can not tackle the IPR problems in standardization sufficiently, e.g.,: There is no<br />

mechanism to monitor IPR holders who are expected to disclose IPR on a bona fide<br />

basis but who are likely to manipulate the process to over-disclose IPR in the hope of<br />

adding revenue, and such abuse could engage regulator attention as to the impact on<br />

market competition; the reasonable and non-discriminatory license commitment made<br />

by IPR holders is amorphous and in a dearth of enforceability in terms of civil remedy<br />

for implementers.


The rise of ICT industry China give impetus to Chinese standardization efforts in<br />

ICT—standards such as 3G, 3C, and IPv6 are hot in China—and calls for guidance<br />

for the standard setting initiatives. Therefore, this article, in the light of IETF IPR policy,<br />

explores possible conflict between Web standardization and the Provisional<br />

Measures for National Standards Involving Patent, which now is the only official<br />

document for China standardization activity and has not yet promulgated. The<br />

provisional measures, assuming all the standardization initiatives as a whole process<br />

without recognition of difference across business lines, run risk of one-size-for-all<br />

mistake. At least, ICT shall be an exception. With strong network externality, ICT<br />

industry may well need compulsory standard to achieve interoperability and to support<br />

security and scale of economy. Exemption patent application from disclosure<br />

discipline exposes standards to submarine patent, and as an IPR concentrated<br />

industry, ICT is especially vulnerable. By limiting “patent” subject to the disclosure to<br />

those granted by China, the provisional measure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domestic<br />

market, ignore the fact that ICT is a global business. The general requirement for the<br />

patent-righter to declare free-license or RAND license fails to take into the account of<br />

the fact that China is a IPR poor country hungry for advanced technology and the<br />

need to constrain IPR holders licensing practice in terms of standard implementation.<br />

Some suggestions to cure those flaws are offered here. For China, successful<br />

solution to IPR quandary of Web standardization, or the ICT, also needs review of IPR<br />

regime, efforts to establish competition regime, and international dialogue and<br />

cooperation with outside world.<br />

Key<br />

words: ICT Web standardizati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IPR)<br />

IPR disclosure<br />

Reasonable and Non-Discriminatory (RAND)


目 录<br />

序 言 ................................................................................................................................. 1<br />

第 一 部 分 知 识 产 权 进 入 互 联 网 技 术 标 准 的 一 般 问 题 ....................................................3<br />

一 、 知 识 产 权 进 入 互 联 网 技 术 标 准 的 趋 势 ................................................................. 3<br />

二 、 知 识 产 权 政 策 的 动 因 分 析 .................................................................................... 5<br />

三 、 知 识 产 权 政 策 简 介 ............................................................................................... 6<br />

四 、 互 联 网 技 术 标 准 组 织 及 其 知 识 产 权 政 策 概 况 ......................................................7<br />

第 二 部 分 IETF 知 识 产 权 政 策 分 析 ...............................................................................8<br />

一 、IETF 简 介 .............................................................................................................8<br />

二 、IETF 知 识 产 权 概 述 ............................................................................................10<br />

三 、IETF 知 识 产 权 披 露 规 则 分 析 .............................................................................11<br />

1. 披 露 的 主 体 .....................................................................................................................11<br />

2. 披 露 时 间 .........................................................................................................................11<br />

3. 披 露 的 内 容 要 求 ............................................................................................................. 12<br />

4. 披 露 信 息 与 技 术 选 择 ......................................................................................................13<br />

四 、 披 露 规 则 滥 用 分 析 ............................................................................................. 13<br />

五 、IETF 标 准 许 可 规 则 分 析 .................................................................................... 15<br />

第 三 部 分 中 国 互 联 网 技 术 标 准 化 与 《 国 家 标 准 涉 及 专 利 的 规 定 》( 暂 行 )........ 18<br />

一 、 中 国 互 联 网 技 术 标 准 化 简 述 .............................................................................. 18<br />

二 、《 国 家 标 准 涉 及 专 利 的 规 定 》( 暂 行 ) 的 性 质 ................................................19<br />

三 、《 国 家 标 准 涉 及 专 利 的 规 定 》( 暂 行 ) 的 适 用 范 围 ........................................ 21<br />

四 、 强 制 性 互 联 网 技 术 标 准 与 专 利 技 术 ...................................................................22<br />

五 、 专 利 信 息 披 露 规 则 ............................................................................................. 24


1. 披 露 的 主 体 及 义 务 范 围 ..........................................................................................24<br />

2. 披 露 内 容 .................................................................................................................25<br />

六 、 许 可 条 件 之 细 化 ................................................................................................. 26<br />

结 论 ............................................................................................................................... 27<br />

主 要 参 考 文 献 ............................................................................................................ 29<br />

1、 中 文 文 献 ........................................................................................................................ 29<br />

2、 英 文 文 献 ........................................................................................................................ 29<br />

后 记 ............................................................................................................................... 33


互 联 网 技 术 标 准 化 的 知 识 产 权 问 题<br />

※<br />

序 言<br />

“ 标 准 建 成 了 的 互 联 网 , 诚 如 沥 青 铺 成 了 大 路 。” 2 互 联 网 技 术 标 准 , 即 计 算 机 的 硬<br />

件 和 软 件 相 互 连 通 , 构 成 了 互 联 网 的 基 础 ; 而 开 放 的 互 联 网 技 术 标 准 , 促 使 互 联 网 奇 迹<br />

般 的 迅 速 推 广 和 普 及 。 然 而 , 迅 速 普 及 使 互 联 网 蕴 藏 巨 大 商 机 , 激 发 了 “ 淘 金 者 ” 的 热 情 ,<br />

知 识 产 权 已 然 成 为 他 们 追 求 利 益 的 工 具 。 互 联 网 标 准 已 经 不 再 是 , 至 少 不 全 是 , 公 共 的<br />

产 品 , 它 已 经 开 始 负 担 上 “ 知 识 产 权 ”。<br />

互 联 网 工 程 任 务 组 (Internet Engineering Task Force, IETF) 是 重 要 的 互 联 网 技 术<br />

标 准 制 定 者 , 它 曾 制 定 TCP/IP 协 议 标 准 ,FTP( 文 件 传 输 ) 标 准 ,DNS( 域 名 标 准 ),<br />

http( 万 维 网 传 输 协 议 标 准 ) 等 重 要 的 互 联 网 标 准 , 它 也 同 时 制 定 互 联 网 与 通 信 连 接 的<br />

标 准 。 截 止 2005 年 末 ,IETF 现 在 已 经 登 记 550 多 项 知 识 产 权 披 露 ,140 多 项 发 生 于<br />

2005 年 。 3 IETF 的 感 伤 道 :“ 而 今 , 标 准 化 中 最 为 棘 手 的 问 题 是 知 识 产 权 。IETF 已 经 经<br />

历 过 多 起 “ 专 利 伏 击 ” 以 及 其 他 各 种 颠 覆 标 准 的 企 图 。” 4<br />

互 联 网 技 术 标 准 的 知 识 产 权 问 题 必 然 冲 击 中 国 。 一 方 面 , 互 联 网 是 信 息 通 信 产 业<br />

(Information and Communication Technology, ICT) 的 核 心 , 而 中 国 ICT 产 业 已 具 相<br />

当 规 模 。 据 OECD 报 告 ,2004 年 , 世 界 ICT 产 品<br />

5<br />

出 口 , 中 国 取 代 美 国 , 成 为 头 号 出<br />

口 大 国 ; 中 国 ICT 产 品 是 占 美 国 总 进 口 的 24%, 是 美 国 市 场 最 大 的 供 应 者 。 6<br />

※<br />

本 文 感 谢 北 京 大 学 法 学 院 —— 雅 虎 互 联 网 法 律 中 心 的 资 助 。<br />

2<br />

Tim Berners-Lee, W3C 的 创 始 人 和 董 事 。<br />

3<br />

https://datatracker.ietf.org/public/ipr_list.cgi#generic (visited 2006-01-01)<br />

4<br />

Scott Bradner, statement Submitted to the House of Representatives Sub-Committee on<br />

Technology, Environment, and Standards, by IETF, June 28, 2001, for the hearing of Standards-<br />

Setting and United States Competitiveness, available from:<br />

http://portal.etsi.org/publicinterest/Documents/Ansi/United_States_standards_setting.pdf#search='StandardsSetting%20and<br />

%20United%20States%20Competitiveness' (visited 2006-01-01)<br />

5<br />

ICT 产 品 包 括 手 机 、 数 码 相 机 、 笔 记 本 电 脑 等 等 产 品 。<br />

6<br />

China overtakes U.S. as world’s leading exporter of information technology goods<br />

1


互 联 网 技 术 标 准 化 的 知 识 产 权 问 题 2<br />

另 一 方 面 , 中 国 在 ICT 产 业 , 也 已 经 具 有 相 当 的 技 术 能 力 , 正 影 响 着 互 联 网 国 际 标<br />

准 的 制 定 。 比 如 ,2004 年 IETF 发 布 了 中 国 制 定 的 有 关 “ 多 语 种 域 名 的 注 册 和 管 理 ” 的 标<br />

准 , 编 号 为 RFC3743, 归 属 为 “ 信 息 类 ”, 全 世 界 有 关 多 语 种 域 名 的 注 册 和 管 理 也 会 参<br />

照 该 标 准 实 施 。 7 该 标 准 的 技 术 实 现 方 案 由 中 国 互 联 网 络 信 息 中 心 (CNNIC) 开 发 , 并 在<br />

我 国 中 文 域 名 系 统 中 实 施 , 而 有 关 专 利 申 请 已 获 得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授 权 。<br />

中 国 也 在 进 行 本 国 互 联 网 技 术 的 标 准 化 工 作 。2004 年 以 来 , 中 国 IPv6 标 准 8<br />

, 发 展<br />

迅 速 。2005 年 1 月 , 国 家 发 改 委 将 IPv6 列 为 中 国 下 一 代 互 联 网 示 范 工 程 重 点 支 持 项 目 。<br />

同 年 , 长 城 企 业 战 略 研 究 所 、 清 华 比 威 、 中 科 院 计 算 研 究 所 等 11 家 发 起 成 立 “ 中 关 村 下<br />

一 代 互 联 网 产 业 联 盟 ”, 旨 意 支 持 企 业 参 加 国 家 标 准 制 定 , 包 括 在 IPv6 相 关 的 运 用 标 准 。<br />

现 在 , 中 国 已 经 拥 有 “ 公 司 ”,“ 网 络 ”,“ 中 国 ” 三 类 中 文 域 名 在 IPv6 地 址 管 理 之 下 。 中 国<br />

也 已 经 有 自 己 的 3G 标 准 ,TD-SCDMA, 并 且 已 经 于 2006 年 1 月 通 过 批 准 , 开 始 进 入<br />

商 业 化 。 而 3G 的 目 标 要 实 现 与 互 联 网 的 连 通 。 同 时 , 伴 随 家 电 、 电 脑 、 电 信 的 融 合 ,<br />

3C 标 准 制 定 也 在 中 国 蓬 勃 发 展 。<br />

“ 技 术 标 准 就 是 产 业 的 未 来 的 钥 匙 ”, 而 标 准 已 经 成 为 新 的 全 球 竞 争 的 领 域 。 今 天 的<br />

技 术 标 准 , 特 别 在 高 新 科 技 领 域 , 比 如 互 联 网 , 已 经 无 法 摆 脱 知 识 产 权 的 纠 缠 。 而 今 ,“ 您<br />

最 好 熟 悉 标 准 组 织 的 知 识 产 权 政 策 或 专 利 政 策 , 无 论 是 你 的 公 司 拥 有 专 利 或 专 利 申 请 ,<br />

如 果 它 们 为 标 准 实 施 所 必 须 或 有 帮 助 于 其 使 用 ; 或 者 你 的 公 司 要 生 产 符 合 某 一 标 准 的 产<br />

品 , 或 者 提 供 按 照 某 一 标 准 提 供 服 务 。” 9<br />

http://www.oecd.org/document/60/0,2340,en_2649_37409_35834236_1_1_1_37409,00.html<br />

7<br />

需 要 注 意 的 是 ,RFC3743 的 类 别 为 “ 信 息 类 ”, 也 即 是 说 ,RFC3743 的 发 布 并 不 代 表 给 技 术<br />

方 案 为 互 联 网 社 团 多 数 意 见 一 致 , 也 表 明 IETF 为 所 推 荐 , 简 而 言 之 , 它 不 能 成 为 IETF 标 准 。 但 是 ,<br />

国 内 媒 体 却 报 道 此 为 中 国 人 制 定 的 第 一 个 互 联 网 国 际 标 准 , 和 实 际 情 况 有 很 大 差 别 。<br />

8<br />

互 联 网 起 源 美 国 , 把 持 着 互 联 网 的 发 展 。 在 IPv4 地 址 时 代 , 美 国 拥 有 世 界 70% 的 IP 地 址 , 而<br />

亚 洲 地 区 , 包 括 中 国 , 属 于 IP 地 址 的 匮 乏 国 家 。IPv4 采 用 32 位 地 址 长 度 , 估 计 在 2005~2010 年 间<br />

将 被 分 配 完 毕 。 新 的 IPv6 地 址 管 理 下 ,IPv6 采 用 128 位 地 址 长 度 , 保 守 估 计 , 它 可 以 实 现 整 个 地 球<br />

每 平 方 米 面 积 上 可 分 配 1000 多 个 地 址 , 几 乎 可 以 一 劳 永 逸 的 解 决 IP 地 址 匮 乏 的 问 题 。 欧 洲 十 分 重 视<br />

IPv6 标 准 ,3G 标 准 的 发 展 目 标 是 全 面 和 互 联 网 融 合 。 他 们 希 望 最 终 实 现 IPv6 为 核 心 网 络 , 连 通 移 动<br />

网 、 固 定 网 和 因 特 网 , 实 现 赶 超 美 国 的 战 略 目 的 。 中 国 也 希 望 借 新 一 代 互 联 网 技 术 标 准 , 在 互 联 网 经<br />

济 时 代 的 占 一 席 之 地 。<br />

9<br />

George T. Willingmyre, P.E., President, GTW Associates: Standards, Intellectual Property<br />

Rights (IPRs) and Standards-Setting Process, at:<br />

http://www.wipo.int/sme/en/documents/pdf/ip_standards.pdf


互 联 网 技 术 标 准 化 的 知 识 产 权 问 题 3<br />

标 准 涉 及 的 知 识 产 权 问 题 , 国 内 研 究 方 兴 未 艾 。 本 文 主 要 关 注 互 联 网 技 术 标 准 的 知<br />

识 产 权 问 题 , 讨 论 如 下 问 题 :<br />

一 、 当 前 知 识 产 权 进 入 互 联 网 技 术 标 准 的 趋 势 , 标 准 组 织 制 定 知 识 产 权 政 策 的 动 力 ,<br />

一 般 的 知 识 产 权 政 策 以 及 互 联 网 技 术 标 准 化 组 织 以 及 知 识 产 权 政 策 总 体 情 况 ;<br />

二 、 介 绍 典 型 的 互 联 网 技 术 标 准 组 织 IETF, 分 析 IETF 的 知 识 产 权 政 策 。 着 重 结 合<br />

其 标 准 制 定 程 序 和 互 联 网 技 术 标 准 的 特 点 , 探 讨 知 识 产 权 披 露 规 则 , 以 及 披 露 规 则 的 滥<br />

用 问 题 : 知 识 产 权 许 可 规 则 , “ 合 理 且 无 歧 视 ” 的 许 可 ( reasonable and nondiscriminatory<br />

terms and conditions,RAND), 以 及 RAND 规 则 受 到 的 批 评 ;;<br />

三 、 介 绍 中 国 的 互 联 网 技 术 标 准 化 活 动 概 况 , 以 IETF 等 标 准 组 织 的 知 识 产 权 政 策<br />

为 背 景 , 着 重 探 讨 《 国 家 标 准 涉 及 专 利 的 规 定 》( 暂 行 )( 征 求 意 见 稿 ) 1 0 ( 以 下 简 称 :《 暂<br />

行 规 定 》”) 对 互 联 网 技 术 标 准 中 知 识 产 权 问 题 的 不 当 之 处 。<br />

互 联 网 日 渐 与 无 线 通 信 网 和 固 定 网 融 合 , 形 成 超 级 的 “ 互 联 网 ”, 因 此 , 本 文 中 “ 互 联<br />

网 技 术 标 准 ” 泛 指 所 有 软 硬 件 协 议 、 规 格 、 制 式 、 程 序 的 技 术 标 准 , 用 于 实 现 计 算 机 间 的<br />

相 互 通 信 或 者 与 互 联 网 连 通 之 功 能 。<br />

由 于 互 联 网 标 准 涉 及 技 术 、 软 件 和 通 信 , 技 术 多 样 , 而 全 球 范 围 内 , 为 保 护 飞 速 发<br />

展 的 创 新 , 知 识 产 权 制 度 呈 现 多 样 化 。 由 此 , 互 联 网 技 术 标 准 化 涉 及 的 专 有 技 术 可 以 是<br />

多 种 知 识 产 权 形 式 。 本 文 所 指 “ 知 识 产 权 ”, 依 照 IETF 的 定 义 为 “ 与 实 现 技 术 标 准 相 关 的<br />

专 利 权 、 版 权 、 实 用 新 型 、 数 据 库 和 信 息 权 等 等 知 识 产 权 。” 11<br />

10<br />

截 止 成 稿 , 该 规 定 还 未 正 式 出 台 .《 国 家 标 准 涉 及 专 利 的 规 定 》( 暂 行 )( 征 求 意 见 稿 ) 可 以 从 以<br />

下 网 址 获 得 :http://www.sac.gov.cn/news/general/4119_1.doc ( 最 近 访 问 时 间 2006-3-4)<br />

11<br />

参 见 RFC3979 的 定 义 部 分 。"IPR" or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means patent, copyright,<br />

utility model, invention registration, database and data rights that may cover an Implementing<br />

Technology, whether such rights arise from a registration or renewal thereof, or an application<br />

therefore, in each case anywhere in the world.<br />

商 标 等 标 志 性 的 知 识 产 权 与 互 联 网 技 术 标 准 也 是 紧 密 联 系 。 比 如 , 如 果 专 有 权 人 将 其 商 标 许 可 附<br />

加 为 互 联 网 技 术 标 准 的 专 有 技 术 的 许 可 条 件 , 则 很 可 能 违 反 反 托 拉 斯 法 。 本 文 不 探 讨 类 似 问 题 。


互 联 网 技 术 标 准 化 的 知 识 产 权 问 题 4<br />

第 一 部 分 知 识 产 权 进 入 互 联 网 技 术 标 准 的 一 般 问 题<br />

一 、 知 识 产 权 进 入 互 联 网 技 术 标 准 的 趋 势<br />

如 今 , 技 术 标 准 中 , 越 来 越 多 知 识 产 权 的 身 影 。 标 准 曾 经 一 直 建 立 在 成 熟 而 广 泛 承<br />

认 的 既 有 技 术 基 础 之 上 , 而 不 是 专 利 技 术 。 创 新 曾 经 是 偶 发 事 件 , 专 利 技 术 彼 此 缺 乏 整<br />

合 , 单 独 存 在 往 往 存 在 很 多 缺 陷 。 科 技 高 速 发 展 的 今 天 , 创 新 几 乎 是 有 计 划 的 研 究 开 发<br />

的 “ 必 然 结 果 ”,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就 捍 卫 资 本 投 入 的 成 果 。 世 界 范 围 内 , 专 利 授 权 现 在 激 增 ,<br />

比 如 ,1980 年 , 美 国 专 利 商 标 局 年 授 权 量 为 66000 件 专 利 , 而 2000 年 已 经 是 175000<br />

件 。 12 而 软 件 专 利 更 是 炙 手 可 热 。 自 1995 年 到 1999 年 , 美 国 厂 商 拥 有 各 式 各 样 的 网<br />

络 软 件 专 利 就 超 过 11000 件 。 13 而 且 , 在 依 靠 技 术 不 断 改 进 而 发 展 和 壮 大 的 产 业 , 特 别<br />

是 ICT 领 域 , 专 利 技 术 已 经 形 成 坚 实 的 “ 专 利 荆 棘 丛 ”。 根 据 美 国 FTC/DOJ 联 合 听 证 会<br />

资 料 ,90000 多 项 微 处 理 器 专 利 由 10000 多 个 企 业 分 别 所 有 , 而 这 些 专 利 彼 此 之 间 多 有<br />

重 叠 , 一 个 专 利 就 可 以 阻 止 成 千 上 万 的 专 利 的 实 施 。 14 当 技 术 发 展 到 一 定 程 度 , 就 有 必<br />

要 整 合 割 裂 的 技 术 创 新 成 果 。 标 准 化 正 是 将 零 星 、 偶 发 的 创 新 , 整 合 成 为 现 实 的 产 业 价<br />

值 链 条 的 途 径 。 同 时 , 标 准 化 也 被 认 为 是 解 决 “ 专 利 荆 棘 丛 ” 的 出 路 。 由 此 , 反 映 技 术<br />

发 展 的 标 准 化 活 动 , 越 来 越 多 接 受 专 利 或 其 他 专 有 技 术 的 渗 透 。<br />

互 联 网 领 域 , 创 新 活 跃 , 知 识 产 权 密 集 , 而 强 烈 的 网 络 效 应 要 求 前 瞻 性 标 准 化 活 动<br />

知 识 产 权 就 更 广 泛 的 渗 透 到 标 准 化 活 动 中 。 上 世 纪 80 年 代 中 期 ,ICT 产 业 标 准 化 领 域 兴<br />

起 “ 前 瞻 性 标 准 化 ”(anticipatory standardization), 即 所 谓 的 技 术 标 准 化 放 弃 传 统 的 方<br />

式 , 不 在 以 各 方 面 成 熟 的 产 品 为 样 板 制 定 标 准 , 而 主 张 技 术 标 准 领 先 产 品 , 技 术 在 标 准<br />

委 员 会 制 定 标 准 中 发 展 。“ 前 瞻 性 标 准 化 ” 实 际 上 改 变 了 标 准 与 知 识 产 权 的 关 系 , 使 标 准<br />

中 技 术 的 知 识 产 权 问 题 不 确 定 。 15 “ 前 瞻 性 标 准 化 ” 开 始 主 要 局 限 于 IEEE 和 X3。 后 来 ,<br />

12<br />

Timothy J. Muris, Chairman, FTC, November 15, 2001<br />

13<br />

刘 尚 志 , 陈 佳 麟 :《 电 子 商 务 与 计 算 机 软 件 之 专 利 保 护 —— 发 展 、 分 析 、 创 新 和 策 略 》, 页 10。<br />

14<br />

Federal Trade Commission: To promote innovation: The Proper Balance of Competition and<br />

Patent Law and Policy, p6.<br />

15<br />

10 Martin B.H. Weiss and Michael B. Spring, Selected Intellectual Property Issues in<br />

Standardization, Department of Information Science, University of Pittsburgh, Pittsburgh PA 15260<br />

September 1992 and presented at the Twentieth Annual Telecommunications Policy Research<br />

Conference, Solomons, MD, September 12-14, 1992., p1.


互 联 网 技 术 标 准 化 的 知 识 产 权 问 题 5<br />

ISO 和 IEC 建 立 第 一 技 术 联 合 委 员 会 (joint technical committee 1, JCT1), 开 始 进 行<br />

数 据 交 换 的 OSI(Open Source Interconnect) 标 准 制 定 , 其 吸 引 了 ITU 加 入 , 信 息 标<br />

准 化 和 通 信 的 标 准 化 的 迅 速 结 合 。“ 前 瞻 性 标 准 化 ” 理 念 也 随 之 登 上 国 际 舞 台 。<br />

90 年 代 后 , 互 联 网 迅 速 普 及 成 为 基 础 的 通 信 平 台 , 电 子 商 务 也 生 机 勃 勃 的 发 展 。 现<br />

在 ,ICT 产 业 已 经 成 为 拉 动 全 球 经 济 的 强 大 引 擎 。 互 联 网 带 来 了 巨 大 的 商 机 , 催 化 了 互<br />

联 网 技 术 的 高 速 创 新 , 而 企 业 已 经 把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作 为 获 取 回 报 和 收 益 的 来 源 。 技 术 更<br />

新 升 级 的 周 期 越 来 越 短 , 与 专 利 保 护 期 间 差 距 越 来 越 大 。 而 互 联 网 的 网 络 效 应 , 要 求 “ 前<br />

瞻 性 标 准 化 ”, 实 现 广 泛 的 兼 容 和 规 模 经 济 。 因 此 , 专 有 技 术 频 繁 的 出 现 在 互 联 网 技 术 标<br />

准 , 无 论 是 事 实 标 准 , 还 是 标 准 组 织 制 定 标 准 。<br />

ICT 领 域 还 诞 生 一 种 新 的 商 业 模 式 : 技 术 创 新 —— 创 新 技 术 申 请 专 利 —— 专 利 进 入<br />

标 准 。“ 一 类 新 的 企 业 已 经 兴 起 , 他 们 自 己 不 从 事 生 产 。 他 们 的 商 业 模 式 是 开 发 知 识 产 权 ,<br />

寻 求 专 利 保 护 , 然 后 许 可 他 人 使 用 制 造 IT 产 品 。 他 们 现 在 非 常 积 极 参 与 到 标 准 化 活 动 中 ,<br />

旨 在 谋 求 自 己 的 技 术 进 入 标 准 。 这 样 , 任 何 一 个 制 造 商 只 要 使 用 该 标 准 , 都 得 从 他 那 里<br />

获 得 许 可 。” 16 “ 技 术 的 开 发 者 希 望 专 有 技 术 ( 专 利 或 专 利 技 术 ) 进 入 标 准 , 企 图 通 过 标<br />

准 的 广 泛 使 用 获 得 锹 动 市 场 的 支 配 力 , 达 到 通 过 标 准 化 使 自 己 的 专 利 获 得 经 济 和 竞 争 的<br />

优 势 地 位 的 目 的 。” 17<br />

因 此 , 世 界 范 围 内 , 以 互 联 网 为 核 心 ICT 产 业 技 术 标 准 化 知 识 产 权 问 题 , 上 世 纪 末<br />

以 来 , 引 起 广 泛 的 关 注 。 国 际 层 面 上 ,2000 年 , 欧 盟 标 准 化 协 会 / 信 息 社 会 标 准 化 系 统<br />

(CEN Information Society Standardization System (CEN/ISSS)) 在 伦 敦 “ 信 息 与 通 信<br />

技 术 标 准 知 识 产 权 论 坛 ”, 声 称 要 “ 为 信 息 通 信 技 术 的 标 准 化 , 创 建 统 一 而 协 调 的 全 球 知<br />

识 政 策 。” 2002 年 , 美 国 FTC/DOJ 联 合 听 证 会 , 也 重 点 讨 论 过 。 据 称 , 中 国 为 推 动 国<br />

内 ICT 产 业 ,2005 年 向 WTO/TBT 委 员 会 发 起 “ 标 准 化 中 的 知 识 产 权 问 题 ” 的 提 议 。<br />

16<br />

Robert L Mitchell., “Selling out on Standards”, Computer world. Framingham: Jun 20,<br />

2005.Vol.39, Iss. 25; pg. 35, 1 pgs, at:<br />

http://proquest.umi.com/pqdweb?did=857476561&sid=26&Fmt=4&clientId=3490&RQT=309&V<br />

Name=PQD<br />

17<br />

Scott K. Peterson, Hewlett-Packard Company: Patents and Standard-Setting Processes<br />

Statement for FTC/DOJ Hearings on Competition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and Policy in the<br />

Knowledge-Based Economy April 18, 2002, p5.


互 联 网 技 术 标 准 化 的 知 识 产 权 问 题 6<br />

二 、 知 识 产 权 政 策 的 动 因 分 析<br />

标 准 组 织 的 知 识 产 权 政 策 是 回 应 技 术 发 展 , 平 衡 各 方 利 益 斗 争 和 平 衡 的 结 果 。 首 先 ,<br />

如 果 标 准 组 织 置 身 事 外 , 可 能 引 发 市 场 竞 争 秩 序 危 机 , 标 准 组 织 的 公 信 度 也 可 能 因 为 权<br />

利 人 的 权 利 滥 用 而 受 到 威 胁 。 标 准 , 或 是 市 场 准 入 条 件 , 如 强 制 标 准 , 或 是 影 响 市 场 接<br />

受 程 度 , 比 如 自 愿 标 准 。 无 论 如 何 , 标 准 都 深 刻 的 影 响 市 场 主 体 的 竞 争 力 。 如 果 权 利 人<br />

在 标 准 中 埋 伏 专 利 , 或 者 任 意 主 张 权 利 , 势 必 造 成 标 准 实 施 和 市 场 竞 争 秩 序 的 危 机 。 同<br />

时 , 由 于 事 前 没 有 通 告 标 准 的 知 识 产 权 状 况 , 标 准 实 施 人 , 乃 至 整 个 社 会 都 可 能 谴 责 标<br />

准 组 织 , 甚 至 可 能 发 生 大 规 模 的 诉 讼 。<br />

其 次 , 标 准 组 织 会 面 对 权 利 人 的 压 力 。 不 是 所 有 的 权 利 人 都 愿 意 专 有 技 术 进 入 标 准 。<br />

如 果 某 项 专 有 技 术 已 然 成 为 事 实 标 准 , 权 利 人 根 本 没 有 动 机 将 专 有 技 术 转 化 为 标 准 组 织<br />

发 布 的 标 准 。 专 有 技 术 进 入 标 准 后 , 至 少 从 竞 争 法 规 制 来 说 , 权 利 人 受 到 更 多 的 限 制 ,<br />

甚 至 可 能 遭 遇 强 制 许 可 。 同 时 , 标 准 纳 入 专 利 增 加 了 侵 权 发 生 的 机 会 。 事 实 上 , 标 准 组<br />

织 确 有 因 为 将 专 有 技 术 纳 入 标 准 而 被 权 利 人 以 共 同 侵 权 告 上 法 院 。<br />

再 次 , 专 有 技 术 进 入 标 准 , 实 际 上 造 成 对 立 的 利 益 群 体 , 标 准 组 织 需 要 知 识 产 权 政<br />

策 调 整 技 术 提 供 人 和 标 准 使 用 人 之 间 矛 盾 。 比 如 , 上 世 纪 90 年 代 初 , 欧 洲 电 信 标 准 化<br />

协 会 (ETSI) 成 立 之 时 , 美 国 公 司 只 拥 有 12% 的 ETSI 投 票 权 , 却 拥 有 最 大 比 例 的 知 识<br />

产 权 , 而 欧 洲 缺 少 技 术 , 希 望 广 泛 的 获 得 好 标 准 的 实 施 权 。 时 值 GSM 标 准 制 定 ,ETSI<br />

的 知 识 产 权 政 策 曾 有 推 定 许 可 (license by default) 规 则 , 18 要 求 成 员 及 其 控 制 的 子 公<br />

司 必 须 进 行 专 利 检 索 , 将 标 准 实 施 可 能 涉 及 的 “ 必 要 专 利 ” 在 180 天 内 通 知 ETSI, 否 则 就<br />

认 为 权 利 人 同 意 许 可 。 此 举 遭 到 美 国 的 强 烈 反 对 。 各 方 游 说 外 , 美 国 公 司 还 向 欧 共 体 委<br />

员 会 要 求 审 查 上 述 知 识 产 权 政 策 , 认 为 违 反 欧 共 体 的 竞 争 法 规 范 。 欧 共 体 委 员 会 支 持 美<br />

国 公 司 主 张 ,ETSI 被 迫 改 变 知 识 产 权 政 策 。<br />

三 、 知 识 产 权 政 策 简 介<br />

标 准 组 织 的 知 识 产 权 政 策 包 括 两 大 重 要 方 面 , 一 是 知 识 产 权 披 露 问 题 ; 二 是 知 识 产<br />

权 许 可 问 题 。 知 识 产 权 披 露 旨 意 标 准 组 织 获 取 技 术 的 权 属 状 况 信 息 , 从 而 使 其 在 标 准 制<br />

定 之 时 , 有 选 择 的 余 地 。 标 准 组 织 一 般 要 求 成 员 就 所 知 道 的 知 识 产 权 披 露 , 并 不 要 求 进<br />

行 检 索 ; 标 准 组 织 并 不 审 核 披 露 的 知 识 产 权 的 真 实 性 , 有 效 性 , 相 关 性 。<br />

18<br />

1993 年 ETSI 知 识 产 权 政 策 。 关 于 ETSI 的 知 识 产 权 政 策 演 变 , 可 以 参 见 :Eric J. Iversen,<br />

“Standardization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ETSI’s controversial search for new IPRprocedures.


互 联 网 技 术 标 准 化 的 知 识 产 权 问 题 7<br />

知 识 产 权 许 可 方 面 , 标 准 组 织 多 要 求 权 利 人 承 诺 免 费 许 可<br />

19<br />

或 者 合 理 且 无 歧 视 的 许<br />

可 标 准 使 用 人 。 但 是 , 几 乎 所 有 的 标 准 组 织 都 没 有 定 义 或 详 细 阐 述 “ 合 理 且 无 歧 视 ” 的 具<br />

体 含 义 。 标 准 组 织 也 不 保 证 权 利 人 事 实 上 会 RAND 许 可 其 专 有 技 术 。<br />

因 此 , 披 露 义 务 和 许 可 承 诺 , 几 乎 完 全 是 一 种 诚 实 信 用 的 义 务 。 大 体 上 讲 , 各 个 标<br />

准 组 织 的 知 识 政 策 都 包 括 以 上 部 分 , 但 是 , 标 准 组 织 的 知 识 产 权 政 策 也 呈 现 多 样 化 。 这<br />

首 先 因 为 专 利 等 知 识 产 权 制 度 对 不 同 技 术 领 域 , 价 值 不 同 , 影 响 不 同 ; 其 次 , 不 同 的 技<br />

术 领 域 , 标 准 化 对 行 业 的 发 展 的 作 用 不 同 , 标 准 的 需 求 方 与 技 术 供 给 方 的 利 益 对 立 程 度<br />

以 及 地 位 不 同 ; 最 后 , 标 准 组 织 的 知 识 产 权 政 策 还 必 须 符 合 标 准 组 织 登 记 国 家 的 法 律 、<br />

法 院 的 判 例 和 政 府 执 法 机 关 的 前 例 。 在 规 则 模 糊 的 情 况 下 , 判 例 和 前 例 对 标 准 组 织 的 影<br />

响 非 常 显 著 。 比 如 , 美 国 联 邦 贸 易 委 员 会 FTC 对 Dell, Rambus, Unocal 的 调 查 , 对 标<br />

准 组 织 的 知 识 产 权 政 策 和 参 加 成 员 的 行 为 , 都 有 很 大 的 影 响 。<br />

四 、 互 联 网 技 术 标 准 组 织 及 其 知 识 产 权 政 策 概 况<br />

虽 然 互 联 网 连 通 世 界 , 互 联 网 标 准 化 却 非 某 一 个 世 界 组 织 统 一 制 定 。 互 联 网 标 准 组<br />

织 , 至 少 包 括 企 业 联 盟 和 正 式 的 标 准 组 织 两 类 。 正 式 的 标 准 组 织 有 公 开 、 透 明 、 多 方 利<br />

益 协 商 一 致 的 标 准 制 定 程 序 , 包 括 ISO/IEC,ITU( 国 际 电 信 联 盟 ),IEEE( 美 国 电 子 电<br />

气 工 程 师 协 会 ), 电 子 商 务 领 域 联 合 国 贸 易 便 利 及 电 子 商 务 中 心 (UNCEFACT)。 IETF<br />

专 门 从 事 互 联 网 技 术 标 准 制 定 , 也 可 以 归 入 正 式 标 准 组 织 。 20 企 业 联 盟 的 标 准 制 定 , 速<br />

度 快 , 不 需 要 遵 守 公 开 、 透 明 、 公 正 和 多 方 参 与 协 商 一 致 的 程 序 , 包 括 W3C( 万 维 网 联<br />

盟 ), WAP Forum( Wireless Access Protocol 无 线 通 信 协 议 论 坛 ) 等 。<br />

正 式 标 准 组 织 的 程 序 较 企 业 联 盟 复 杂 、 冗 长 , 而 技 术 和 市 场 发 展 迅 速 , 难 以 满 足 市<br />

场 对 标 准 的 需 求 。 上 世 纪 九 十 年 代 时 , 标 准 发 展 组 织 (standard development<br />

organization, SDO) 21 制 定 一 个 标 准 的 平 均 时 间 为 4-6 年 。 因 此 , 企 业 曾 一 度 倾 向 参 加<br />

IETF 和 W3C 的 标 准 活 动 , 以 及 各 种 企 业 联 盟 。 但 是 ,IETF 的 标 准 制 定 现 在 也 要 3 年<br />

左 右 。 因 此 ,ICT 产 业 标 准 , 无 论 美 国 还 是 欧 洲 , 目 前 都 倾 向 企 业 联 盟 。 企 业 制 定 标 准<br />

19<br />

W3C 对 免 费 许 可 有 详 细 的 定 义 。<br />

20<br />

IETF 传 统 上 是 联 盟 性 组 织 , 但 因 为 其 公 开 、 透 明 、 多 方 协 商 一 致 的 标 准 制 定 程 序 , 本 文 将 它<br />

归 为 正 式 标 准 组 织 。<br />

21<br />

标 准 发 展 组 织 是 指 经 过 ISO/IEC 认 证 的 , 代 表 所 在 国 家 标 准 化 活 动 的 标 准 组 织 , 它 们 需 要 符 合<br />

公 开 , 透 明 , 公 正 , 有 效 , 平 衡 的 原 则 。 中 国 是 国 家 标 准 化 管 理 委 员 会 。 美 国 是 ANSI, 即 美 国 国 家<br />

标 准 化 学 会 。


互 联 网 技 术 标 准 化 的 知 识 产 权 问 题 8<br />

后 , 往 往 将 成 果 提 交 给 正 式 的 标 准 组 织 , 进 行 更 广 泛 范 围 内 的 标 准 化 活 动 。 比 如 , 无 线<br />

通 信 协 议 论 坛 ( Wireless Access Protocol Forum,WAP) 22 , 强 调 WAP Forum 最 终<br />

会 将 自 己 的 建 议 提 交 给 “ 标 准 组 织 ”, 包 括 W3C,IETF。<br />

各 个 正 式 的 互 联 网 标 准 组 织 , 比 如 ITU-T( 国 际 电 信 联 盟 ),ISO/IEC,IETF, 都 有<br />

知 识 才 产 权 政 策 。 电 子 商 务 领 域 联 合 国 贸 易 便 利 及 电 子 商 务 中 心 (UNCEFACT) 也 出 台<br />

了 电 子 商 务 标 准 中 的 专 利 政 策 草 案 。 23<br />

虽 然 ,W3C 的 知 识 产 权 政 策 要 求 免 费 许 可<br />

24<br />

其 标 准 中 的 “ 必 要 权 利 要 求 ”, 但 是 由 权<br />

利 人 选 择 免 费 许 可 或 RAND 许 可 , 仍 然 是 主 流 , 比 如 ISO/IEC,ITU,IETF 等 重 要 组 织 。<br />

而 企 业 联 盟 的 标 准 活 动 和 知 识 产 权 规 则 , 也 多 比 照 主 要 的 主 流 标 准 组 织 的 知 识 产 权 规<br />

则 。 由 于 IETF 专 门 从 事 互 联 网 技 术 标 准 制 定 , 知 识 产 权 政 策 属 于 主 流 , 具 有 相 当 的 代<br />

表 性 , 本 文 以 之 为 讨 论 重 心 , 并 以 之 为 背 景 , 分 析 《 暂 行 规 定 》 对 互 联 网 技 术 标 准 化 的<br />

可 商 榷 之 处 。<br />

第 二 部 分<br />

IETF 知 识 产 权 政 策 分 析<br />

一 、IETF<br />

简 介<br />

IETF 史 创 于 1986 年 , 是 全 球 互 联 网 界 最 具 权 威 的 大 型 技 术 研 究 组 织 。 但 它 不 是 传<br />

统 的 标 准 组 织 , 而 是 一 个 松 散 的 、 自 律 的 、 志 愿 的 民 间 组 织 。 25<br />

IETF 所 有 活 动 , 包 括<br />

22<br />

由 世 界 移 动 通 信 巨 头 诺 基 亚 , 爱 立 信 , 摩 托 罗 拉 等 发 起 1999 年 底 时 , 拥 有 147 名 会 员 。 虽 然 ,<br />

它 所 有 的 文 献 都 强 调 WAP Forum 不 是 标 准 组 织 , 但 是 它 的 技 术 制 式 发 布 却 要 经 过 三 个 阶 段 。<br />

23<br />

See, UN/CEFACT: Draft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Policy for UN/CEFACT.<br />

http://www.unece.org/cefact/cf_plenary/plenary05/cf_05_misc3.pdf . 本 文 因 内 容 所 限 制 , 不 具 体 讨 论<br />

电 子 商 务 的 标 准 化 问 题 。<br />

24<br />

目 前 ,W3C 的 知 识 产 权 政 策 下 , 成 员 参 加 有 关 工 作 组 标 准 制 定 就 推 定 为 自 愿 免 费 许 可 标 准 涉<br />

及 的 专 有 技 术 。 每 个 工 作 组 的 成 员 大 概 9-15 人 。 因 此 , 仅 参 与 工 作 组 的 W3C 成 员 , 而 不 是 W3C 的<br />

成 员 , 赋 有 上 述 义 务 。 而 且 , 工 作 组 的 W3C 成 员 可 以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 披 露 具 体 的 专 利 , 免 除 免 费<br />

许 可 的 义 务 。<br />

25<br />

IETF 是 历 史 渊 源 也 是 其 权 威 的 重 要 来 源 。1968 年 , 美 国 国 防 部 高 级 研 究 计 划 署 (ARPA) 开<br />

始 以 数 据 包 传 送 信 息 的 计 算 机 网 络 的 项 目 , 并 后 来 研 发 成 为 ARPA 网 (ARPANET)。 1979 年 , 当 时<br />

在 美 国 国 防 部 高 级 研 究 计 划 署 任 职 并 成 为 TCP/IP 协 议 研 究 人 的 Vinf serf 成 立 因 特 网 配 置 控 制 委 员 会<br />

(ICCB), 指 导 TCP/IP 协 议 及 其 相 关 协 议 的 研 发 。1983 年 ,ARPA 网 和 TCP/IP 协 议 发 展 壮 大 , 需


互 联 网 技 术 标 准 化 的 知 识 产 权 问 题 9<br />

每 年 三 次 的 见 面 会 议 , 都 是 个 人 以 个 人 身 份 参 与 。 它 的 标 准 制 定 充 分 利 用 互 联 网 , 非 常<br />

公 开 和 透 明 。 任 何 人 都 可 以 通 过 IETF 的 工 作 组 管 理 的 邮 件 组 , 发 表 自 己 对 相 关 标 准 制 定<br />

的 意 见 ; 还 可 以 通 过 电 子 邮 件<br />

26<br />

向 IETF 发 送 技 术 标 准 建 议 , 使 自 己 的 技 术 方 案 以<br />

“internet 草 案 ” 的 形 式 发 布 。 如 果 技 术 方 案 不 希 望 进 入 IETF 的 标 准 范 畴 , 技 术 方 案 经 过<br />

RFC 编 辑 审 查 后 , 就 可 以 以 “ 信 息 ” 或 “ 试 验 ” 类 的 RFC 文 档 公 开 。<br />

IETF 追 求 的 互 联 网 技 术 标 准 须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1)、 稳 定 而 容 易 理 解 ;(2)、 能<br />

实 现 相 关 技 术 功 能 , 拥 有 多 个 独 立 而 相 互 兼 容 的 实 施 方 案 , 并 且 实 施 方 案 具 有 实 质 性 的<br />

运 行 经 验 ;(3)、 得 到 相 当 的 公 众 支 持 ;(4)、 具 有 公 认 的 对 部 分 或 整 个 互 联 网 的 实<br />

用 性 。 27<br />

IETF 标 准 以 “ 意 见 征 求 书 ” 的 形 式 , 即 RFC(Request For Comment) 文 档 公 开 , 下 属<br />

于 RFC 的 STD 子 类 , 同 时 具 有 RFC 和 STD 的 系 列 号 。 28<br />

RFC 类 文 件 包 括 “ 非 标 准 道 ”RFC<br />

系 列 (non-standard track) 29 和 “ 标 准 道 ”RFC 系 列 ( standard track)。 其 中 ,“ 标 准 道 ”<br />

要 更 为 具 体 全 面 的 研 发 。 于 是 ,ICCB 被 更 名 为 互 联 网 事 物 委 员 会 (Internet Activities Board,IAB),<br />

成 为 独 立 的 机 构 , 并 包 含 多 个 任 务 组 , 包 括 互 联 网 工 程 任 务 组 (IETF), 端 对 端 任 务 组 (End-to-End Task<br />

Force), 安 全 任 务 组 ( Security Task Force) 等 。 第 一 届 IETF 会 议 于 1986 年 1 月 在 圣 地 亚 哥 的 Linkabit<br />

举 行 , 与 会 者 仅 仅 21 人 。 第 十 四 届 IETF 会 议 于 1989 年 7 月 在 斯 坦 福 大 学 举 行 , 标 志 着 IETF 世 界<br />

的 重 大 变 革 。IAB( 旧 称 互 联 网 活 动 理 事 会 , 现 称 互 联 网 结 构 理 事 会 ,Internet Architecture Board) 整 合<br />

组 织 , 并 只 保 留 了 两 个 :IETF 和 IRTF(Internet Research Task Force, 互 联 网 研 究 组 )。1992 年 1<br />

月 , 互 联 网 社 团 (ISOC) 建 立 ,IAB 获 得 ISOC 赞 助 。ISOC 从 经 济 和 法 律 上 多 方 面 支 持 IRTF 和 IETF。<br />

但 ISOC 完 全 不 插 手 IETF 的 事 务 , 并 在 需 要 时 充 当 研 究 组 织 和 社 会 公 众 沟 通 的 公 共 关 系 渠 道 。<br />

IETF 于 1993 年 7 月 在 荷 兰 的 阿 姆 斯 特 丹 举 行 第 一 次 欧 洲 会 议 , 与 会 的 美 国 人 和 非 美 国 人 各 占 一<br />

半 。 现 今 有 五 分 之 一 的 IETF 会 议 是 在 欧 洲 或 亚 洲 举 行 , 并 且 与 会 的 非 美 国 人 士 持 续 增 长 超 过 了 50%,<br />

甚 至 在 美 国 本 土 的 会 议 也 是 如 此 。<br />

26<br />

邮 箱 地 址 为 :internet-drafts@ietf.org.<br />

27<br />

See, RFC2026, The Internet Standards Process -- Revision 3, 1.1 Internet Standards<br />

at http://www.ietf.org/rfc/rfc2026.txt?number=2026<br />

28<br />

并 非 所 有 的 RFC 文 档 都 和 技 术 IETF 技 术 有 关 , 部 分 RFC 仅 具 有 信 息 功 能 , 如 脚 注 26。<br />

29<br />

技 术 制 式 在 以 下 情 况 下 , 进 入 “ 非 标 准 道 ”:( 1). IETF 参 与 人 不 希 望 “ 技 术 制 式 ”(specification)<br />

成 为 IETF 标 准 , 经 过 IETF 的 RFC 编 辑 审 阅 后 , 可 以 以 RFC“ 实 验 类 ”, 或 “ 信 息 类 ” 发 布 ;( 2). 经<br />

IESG 批 准 进 入 ;(3) 。 曾 经 为 互 联 网 标 准 但 现 在 已 经 被 替 代 , 不 再 被 推 荐 为 IETF 标 准 , 则 为 RFC“ 历<br />

史 类 ”。IETF 的 知 识 产 权 政 策 规 则 , 适 用 于 “ 非 标 准 道 ”。 实 验 类 ” 表 示 部 分 研 发 成 果 , 可 来 自 于 互 联


互 联 网 技 术 标 准 化 的 知 识 产 权 问 题 10<br />

区 分 IETF 标 准 的 不 同 成 熟 阶 段 , 分 为 “ 标 准 提 议 ”(proposed standard), “ 标 准 草 案 ”(draft<br />

standard),IETF 标 准 。 它 们 各 自 必 须 具 备 相 当 的 条 件 , 并 由 互 联 网 工 程 指 导 委 员 会 (Internet<br />

Engineering Steering Group, IESG) 30 批 准 :<br />

(1) 标 准 提 议 : 标 准 提 议 应 该 是 解 决 一 定 技 术 设 置 问 题 , 技 术 稳 定 , 容 易 理 解 , 经 过 互<br />

联 网 社 会 相 当 的 评 议 并 为 大 家 感 兴 趣 的 技 术 方 案 ; 31<br />

(2) 标 准 草 案 : 标 准 提 议 必 须 发 展 出 不 同 代 码 基 础 上 , 两 个 独 立 而 兼 容<br />

32<br />

的 实 现 方 案 ,<br />

具 备 足 够 成 功 的 运 行 经 验 , 才 能 够 成 为 标 准 草 案 。 如 果 技 术 方 案 实 施 必 须 要 求 专 有<br />

技 术 许 可 , 独 立 的 实 现 方 案 还 必 须 来 自 于 “ 独 立 的 许 可 程 序 ”。 而 且 , 实 现 方 案 必 须<br />

体 现 所 有 的 技 术 方 案 的 所 有 特 征 以 及 可 选 的 技 术 特 征 项 ;<br />

(3) IETF 标 准 : 技 术 高 度 成 熟 , 对 互 联 网 产 生 重 要 利 益 。<br />

IETF 主 要 通 过 RFC2026(BCP9) 规 范 标 准 制 定 过 程 。 33<br />

技 术 方 案 提 升 成 熟 等 级 , 必<br />

须 符 合 上 述 标 准 , 经 过 下 列 程 序 : 技 术 方 案 必 须 以 internet 草 案<br />

34<br />

的 形 式 , 公 开 至 少 公 开<br />

两 周 以 上 后 , 然 后 负 责 的 工 作 组 向 领 域 长 建 议 推 进 技 术 方 案 , 后 者 提 请 IESG 审 核 。IESG<br />

审 议 之 时 , 将 在 IETF 公 告 邮 件 组 公 布 “ 最 后 评 议 通 知 ”(last call), 期 间 至 少 为 两 周 , 互 联<br />

网 社 会 可 以 广 泛 发 表 见 。 35<br />

如 果 IESG 认 为 技 术 方 案 会 对 互 联 网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IESG 可 以<br />

网 标 准 研 发 组 织 , 或 者 IETF 的 工 作 组 , 或 者 任 何 个 人 的 贡 献 。“ 信 息 类 ” 表 示 仅 为 提 供 资 讯 , 不 代 表 是<br />

推 荐 的 标 准 或 通 过 “ 多 数 协 商 意 见 程 序 ” 的 技 术 格 式 (consensus)。 “ 历 史 类 ” 表 示 被 淘 汰 或 被 认 为 过 时<br />

的 标 准 。<br />

30<br />

IESG 负 责 IETF 活 动 , 主 管 标 准 制 定 程 序 , 是 IETF 标 准 的 批 准 机 构 。IETF 的 工 作 组 被 分 为 八<br />

个 重 要 的 研 究 领 域 , 每 个 研 究 领 域 均 有 1-3 名 领 域 长 (Ads—Area Directors), 他 们 和 IETF 主 席 共 同<br />

组 成 IESG。<br />

31<br />

技 术 提 议 不 要 求 有 实 现 方 案 或 运 行 经 验 。 技 术 提 议 的 技 术 不 成 熟 , 因 此 ,IETF 欢 迎 为 测 试 、 明<br />

确 技 术 方 案 的 实 施 。<br />

32<br />

“ 兼 容 ” 意 味 着 在 使 用 技 术 的 系 统 或 处 理 程 序 中 功 能 上 等 同 或 可 相 互 替 换 的 部 分 。<br />

33<br />

该 标 准 程 序 旨 实 现 如 下 目 的 : 标 准 应 具 有 技 术 优 越 性 ; 采 标 必 须 有 技 术 实 施 方 案 和 测 试 ; 技 术<br />

标 准 文 本 简 洁 易 懂 ; 标 准 制 定 过 程 公 开 、 公 正 ; 互 联 网 技 术 标 准 制 定 及 时 。<br />

34<br />

internet 草 案 是 IETF 和 RFC 采 用 的 临 时 文 件 , 它 会 被 不 断 的 修 改 , 同 一 技 术 制 式 可 以 有 多 个<br />

版 本 的 internet 草 案 。 它 最 多 能 在 网 站 公 布 185 天 , 以 供 互 联 网 社 会 评 议 。 随 后 , 它 或 被 移 除 ; 或 以<br />

RFC 文 档 的 形 式 发 布 , 不 再 修 改 ; 或 被 更 新 修 改 , 重 新 以 internet 草 案 的 形 式 发 布 。<br />

35<br />

如 果 技 术 方 案 不 是 工 作 组 提 出 的 , 公 开 至 少 为 4 周 。IESG 可 以 根 据 需 要 , 延 长 最 后 评 议 时 间 。


互 联 网 技 术 标 准 化 的 知 识 产 权 问 题 11<br />

委 托 专 家 对 技 术 方 案 进 行 独 立 的 审 查 。 而 后 ,IESG 根 据 各 种 信 息 做 出 决 定 。 如 果 同 意 , 就<br />

将 技 术 方 案 以 RFC 的 形 式 发 布 , 表 明 具 体 的 成 熟 度 。 36<br />

RFC 形 式 发 布 的 技 术 方 案 仍 将 受 到<br />

互 联 网 的 评 议 , 形 成 新 的 internet 草 案 和 新 循 环 。<br />

二 、IETF<br />

知 识 产 权 概 述<br />

IETF 目 前 主 要 通 过 RFC3979(BCP79 37 )“IETF 技 术 之 知 识 产 权 规 范 ”(IP in IETF<br />

Technology) 规 范 , 旨 意 尊 重 知 识 产 权 的 同 时 , 服 务 整 个 互 联 网 社 会 。<br />

IETF 非 常 重 视 知 识 产 权 披 露 规 则 , 规 范 较 为 具 体 。 一 方 面 ,IETF 知 识 产 权 政 策 缺<br />

乏 具 体 而 有 效 的 拘 束 许 可 授 权 行 为 的 效 力 。IETF 仅 要 求 知 识 产 权 人 承 诺 , 一 旦 其 技 术 落<br />

入 标 准 , 权 利 人 将 无 偿 或 RAND 许 可 相 关 权 利 。 而 且 ,IETF 明 确 表 示 不 具 体 解 释 RAND<br />

许 可 的 构 成 条 件 。 另 一 方 面 ,IETF 历 史 上 曾 经 因 为 权 利 人 拒 绝 许 可 而 搁 置 标 准 。 因 此 ,<br />

IETF 希 望 通 过 披 露 规 则 , 使 工 作 组 明 确 技 术 的 权 属 状 态 , 进 而 可 以 充 分 考 虑 替 代 技 术 ,<br />

尽 量 绕 开 专 有 技 术 。 可 见 ,RAND 是 IETF 知 识 产 权 规 则 的 弱 点 , 而 披 露 规 则 是 IETF 知<br />

识 产 权 政 策 的 “ 重 头 戏 ”。<br />

三 、IETF<br />

知 识 产 权 披 露 规 则 分 析<br />

1. . 披 露 的 主 体<br />

IETF 所 有 活 动 都 是 个 人 以 个 人 身 份 参 与 , 因 此 , 披 露 的 主 体 为 个 人 。 所 有 向 IETF<br />

所 为 的 提 议 (contribution), 都 为 披 露 义 务 覆 盖 , 无 论 参 与 人 期 望 成 为 IETF 标 准 , 还 是<br />

仅 作 为 RFC 的 信 息 类 或 试 验 类 ; 无 论 作 为 internet 草 案 还 是 作 为 RFC 发 表 ; 甚 至 包 括<br />

参 与 人 向 IETF 做 出 的 任 何 陈 述 。<br />

但 是 , 披 露 义 务 仅 针 对 IETF 的 参 与 人 或 其 雇 主 , 直 接 或 间 接 控 制 的 专 有 技 术 。 如<br />

果 参 与 人 知 道 提 议 中 包 含 他 人 的 专 有 技 术 ,IETF 鼓 励 但 不 要 求 披 露 。 如 果 IETF 参 与 人<br />

知 道 或 者 因 为 其 工 作 而 应 该 知 道 , 存 在 或 可 能 存 在 知 识 产 权 覆 盖 自 己 或 者 第 三 人 提 议 的<br />

36<br />

标 准 道 的 RFC 道 的 技 术 方 案 都 表 明 其 成 熟 程 度 , 即 属 于 以 下 的 子 类 别 , 如 : “ 标 准 提 议 ”,“ 标<br />

准 草 案 ”,“ 互 联 网 技 术 标 准 ”。<br />

37<br />

BCP 类 即 best current practice 的 缩 写 , 表 示 “ 当 前 最 佳 经 验 ”, 主 要 时 IESG、IAB 等 发 表 关 于<br />

互 联 网 标 准 构 架 , 互 联 网 社 会 等 等 观 点 的 文 件 类 别 。BCP79 关 于 IETF 标 准 中 知 识 产 权 问 题 的 规 则 ,<br />

本 身 也 是 IETF 不 断 积 累 和 总 结 经 验 的 结 果 。


互 联 网 技 术 标 准 化 的 知 识 产 权 问 题 12<br />

技 术 方 案 ; 或 者 知 道 或 因 工 作 而 应 该 知 道 其 雇 主 可 能 会 根 据 他 或 者 第 三 人 提 议 而 对 IETF<br />

标 准 实 现 方 案 主 张 权 利 , 则 应 该 按 照 要 求 披 露 技 术 的 知 识 产 权 状 态 。<br />

如 果 IETF 参 与 人 的 雇 主 不 允 许 参 与 披 露 , 或 者 因 为 其 他 原 因 , 参 与 人 不 能 披 露 ,<br />

IETF 要 求 退 出 该 专 有 技 术 有 关 的 技 术 讨 论 和 活 动 。 不 退 出 , 就 是 违 反 IETF 程 序 。 但 是 ,<br />

IETF 没 有 成 员 的 概 念 , 大 部 分 活 动 通 过 互 联 网 的 邮 件 组 , 它 实 际 上 很 难 确 定 参 与 人 是 否<br />

退 出 , 何 时 退 出 , 以 及 什 么 原 因 退 出 。 何 况 ,IETF 的 知 识 产 权 政 策 并 没 有 要 求 参 与 人 ,<br />

就 有 关 情 况 , 通 知 IETF 的 工 作 组 。<br />

2. . 披 露 时 间<br />

在 技 术 提 议 以 internet 草 案 公 开 后 ,IETF 参 与 人 “ 应 当 ” 尽 早 为 知 识 产 权 披 露 。 如 果<br />

参 与 人 知 晓 其 提 议 将 被 以 internet 草 案 公 开 或 被 纳 入 IETF 工 作 组 讨 论 ,IETF 鼓 励 在 提<br />

议 中 就 为 早 期 的 先 期 披 露 。 如 果 是 他 人 的 提 议 , 参 与 人 应 该 在 internet 草 案 或 RFC 文 档<br />

发 布 后 , 尽 早 披 露 。 同 样 , 如 果 参 与 人 在 发 布 之 前 知 晓 ,IETF 积 极 鼓 励 先 期 披 露 。<br />

如 前 所 述 ,IETF 的 标 准 包 括 标 准 提 议 , 标 准 草 案 ,IETF 标 准 三 个 阶 段 , 每 一 个 阶<br />

段 都 要 经 过 internet 草 案 和 相 应 的 RFC“ 标 准 道 ” 系 列 文 件 公 开 。 因 此 , 参 与 人 有 充 分 的<br />

机 会 披 露 知 识 产 权 。 而 且 , 标 准 草 案 公 开 后 , 标 准 已 经 定 型 , 参 与 人 以 及 其 雇 主 已 经 有<br />

机 会 做 有 意 义 的 检 索 , 确 定 自 己 是 否 有 知 识 产 权 覆 盖 标 准 。 此 时 的 披 露 具 有 更 多 的 商 事<br />

抉 择 意 味 。 选 择 披 露 , 就 得 选 择 是 否 许 可 , 是 承 诺 免 费 许 可 还 是 RAND 许 可 。 因 此 , 披<br />

露 似 乎 更 应 该 由 公 司 的 管 理 层 决 定 , 而 不 是 技 术 人 员 。<br />

3. . 披 露 的 内 容 要 求<br />

IETF 知 识 产 权 政 策 所 要 求 披 露 专 利 号 ; 专 利 申 请 公 开 号 ; 表 明 存 在 未 公 开 专 利 申 请 ;<br />

以 及 涉 及 的 技 术 制 式 的 文 档 号 或 者 相 关 的 标 准 化 活 动 。 38 如 果 IETF 文 件 可 能 多 个 部 分 ,<br />

当 事 人 被 鼓 励 具 体 指 明 受 影 响 的 部 分 。<br />

如 果 披 露 的 专 有 技 术 属 于 专 利 申 请 , 在 IESG 或 工 作 组 的 要 求 下 , IETF 的 执 行 官<br />

38<br />

IETF 收 到 知 识 产 权 披 露 后 , 会 将 其 公 布 在 http://www.ietf.org/ipr 的 网 页 上 , 而 不 是 包 含 在 IETF<br />

发 布 的 标 准 文 本 中 。IETF 认 为 , 如 果 标 准 文 本 中 包 含 知 识 产 权 披 露 , 这 可 能 误 导 标 准 实 施 人 , 让 他 们<br />

错 误 的 以 为 IETF, 或 IESG 或 RFC 编 辑 认 同 被 披 露 知 识 产 权 的 效 力 、 范 围 以 及 对 标 准 的 适 用 性 。 而<br />

以 单 独 分 开 的 方 式 公 开 知 识 产 权 的 披 露 信 息 , 则 完 全 由 标 准 实 施 人 自 己 负 责 。 而 且 , 在 RFC 文 档 中 ,<br />

IETF 还 加 入 免 责 条 款 , 声 称 IETF 不 认 定 知 识 产 权 效 力 , 范 围 以 及 对 标 准 适 用 性 , 不 承 担 确 定 标 准 中<br />

有 关 知 识 产 权 的 责 任 。


互 联 网 技 术 标 准 化 的 知 识 产 权 问 题 13<br />

可 以 要 求 以 下 披 露 : 未 公 开 专 利 申 请 公 开 后 进 行 相 关 披 露 ; 专 利 申 请 放 弃 、 被 驳 回 或 授<br />

权 后 为 相 关 披 露 。<br />

参 与 者 笼 统 的 声 称 其 知 识 产 权 覆 盖 internet 草 案 或 RFC 文 档 所 载 技 术 , 即 使 他 承<br />

诺 将 “ 公 平 、 合 理 且 无 歧 视 ” 的 许 可 标 准 实 施 人 , 也 不 认 为 完 成 披 露 义 务 。IETF 知 识 产 权<br />

披 露 规 则 , 旨 在 揭 露 “ 特 定 ” 技 术 方 案 的 “ 特 定 ” 的 技 术 权 属 状 态 信 息 。 但 是 , 如 果 参 与 者 承<br />

诺 将 无 偿 许 可 , 并 且 同 时 披 露 其 他 许 可 授 权 条 件 ,IETF 接 受 这 样 的 披 露 。<br />

但 是 , IETF 的 披 露 规 则 似 乎 脱 离 了 应 用 说 明 (AS) 的 设 计 目 的 。 应 用 说 明 AS 区<br />

别 技 术 制 式<br />

39<br />

与 标 准 实 施 的 相 关 性 。 技 术 制 式 相 对 于 应 用 说 明 , 具 有 “ 必 要 ”,“ 推 荐 ”,“ 可<br />

选 ” 以 及 “ 限 制 使 用 ”,“ 不 推 荐 使 用 ” 等 级 别 。 40 一 个 AS 往 往 包 含 多 个 技 术 制 式 , 而 IETF<br />

仅 要 求 披 露 知 识 产 权 与 标 准 文 本 总 的 相 关 性 。AS 本 欲 帮 助 标 准 人 选 择 技 术 制 式 , 但 AS<br />

对 技 术 制 式 的 区 分 却 没 能 和 知 识 产 权 披 露 规 则 相 结 合 , 用 以 减 少 缺 少 技 术 、 法 律 能 力 的<br />

中 小 企 业 实 施 标 准 的 成 本 和 风 险 。<br />

IETF 鼓 励 但 并 不 要 求 披 露 专 有 技 术 的 许 可 条 件 。 具 体 说 来 , 许 可 信 息 披 露 最 好 表 明 :<br />

如 果 技 术 为 IESG 批 准 为 标 准 , 专 有 技 术 权 利 人 愿 意 (a) 免 费 许 可 , 并 且 其 他 条 件 合 理<br />

且 无 歧 视 ; 或 (b) 以 合 理 且 无 歧 视 的 许 可 条 件 ; 或 (c) 放 弃 对 实 施 IETF 标 准 的 技 术 实 现<br />

方 案 的 权 利 主 张 。 但 是 , 如 果 披 露 许 可 信 息 会 延 缓 技 术 的 知 识 产 权 权 属 状 况 披 露 , 则 可<br />

以 后 来 补 充 许 可 信 息 。 另 外 ,IETF 也 欢 迎 将 知 识 产 权 转 让 给 IETF, 以 方 便 标 准 的 实 施 。<br />

但 是 , 参 与 人 披 露 许 可 条 件 , 并 不 存 在 客 观 上 的 障 碍 。 如 前 所 述 , 于 标 准 草 案 之 时 ,<br />

39<br />

IETF 标 准 又 分 为 两 类 : 技 术 制 式 (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TS) 和 应 用 说 明 ( Applicability<br />

Statement, AS)。 技 术 制 式 TS 往 往 可 以 在 很 多 技 术 领 域 使 用 , 它 是 对 互 联 网 通 信 协 议 、 程 序 、 功 能 、<br />

惯 例 、 格 式 等 的 描 述 。 它 本 身 可 能 是 完 整 而 独 立 的 技 术 方 案 , 也 可 以 引 用 其 他 技 术 标 准 的 技 术 格 式 ,<br />

无 论 其 是 否 为 互 联 网 技 术 标 准 。TS 一 般 包 括 该 技 术 标 准 应 用 范 围 和 概 括 的 应 用 领 域 。 应 用 说 明 用 以 阐<br />

释 一 个 或 多 个 技 术 制 式 达 到 特 定 互 联 网 技 术 功 能 的 使 用 方 法 和 适 用 条 件 。 因 此 , 应 用 说 明 引 用 技 术 制<br />

式 , 说 明 技 术 制 式 的 组 合 方 案 , 有 时 也 表 明 技 术 制 式 参 数 的 数 值 或 取 值 范 围 等 等 。<br />

40 “ 必 要 ” ( required ) 是 指 : 必 须 使 用 该 TS 才 能 实 现 该 AS 的 最 低 功 能 要 求 ; “ 推<br />

荐 ”( recommended) 是 指 : 虽 非 必 要 , 但 技 术 经 验 和 广 泛 的 技 术 实 践 认 为 实 施 该 TS 能 产 生 良 好 效<br />

果 ;“ 可 选 ”(elective) 是 指 : 在 该 应 用 领 域 , 该 TS 并 没 有 必 要 性 。 但 在 特 定 的 环 境 下 , 制 造 商 可 能<br />

可 以 使 用 ;<br />

如 果 技 术 制 式 不 在 “ 标 准 道 类 ”, 则 有 以 下 两 个 水 平 的 标 志 :“ 限 制 使 用 ”( limited use): 表 明 仅 在<br />

有 限 或 特 别 的 条 件 下 才 使 用 的 TS;“ 不 推 荐 使 用 ”(not recommended): 该 TS 在 一 般 情 况 不 适 合 使<br />

用 。


互 联 网 技 术 标 准 化 的 知 识 产 权 问 题 14<br />

参 与 人 可 以 为 有 意 义 的 检 索 , 可 以 低 成 本 的 具 体 确 定 标 准 中 专 有 技 术 。 同 时 ,IETF 标 准<br />

是 承 认 相 当 程 度 接 受 的 技 术 , 标 准 草 案 要 求 有 “ 两 个 独 立 而 兼 容 的 实 现 方 案 ”, 独 立 的 实<br />

现 方 案 还 必 须 来 自 于 “ 独 立 的 许 可 程 序 ”。 由 此 , 如 果 标 准 涉 及 专 有 技 术 ,IETF 标 准 采 纳<br />

之 前 , 权 利 人 应 该 已 经 许 可 他 人 实 施 过 专 有 技 术 。 所 以 ,IETF 标 准 程 序 下 , 权 利 人 有 机<br />

会 披 露 已 为 许 可 的 许 可 条 件 。 如 果 权 利 人 承 诺 的 RAND 许 可 条 件 , 该 许 可 条 件 不 应 该 低<br />

于 权 利 人 已 为 的 许 可 。 可 是 ,IETF 却 有 意 的 放 松 了 规 范 。<br />

4. . 披 露 信 息 与 技 术 选 择<br />

IETF 工 作 组 在 标 准 制 定 过 程 中 , 对 披 露 的 知 识 产 权 的 效 力 和 相 关 性 , 会 形 成 自 己 的<br />

意 见 , 作 为 评 价 技 术 方 案 的 考 察 基 础 之 一 。 结 合 权 利 人 对 专 有 技 术 的 许 可 承 诺 ,IETF 将<br />

用 以 下 方 式 解 决 IETF 标 准 制 定 的 知 识 产 权 问 题 :1、 技 术 最 好 不 被 知 识 产 权 覆 盖 ; 如 果<br />

覆 盖 , 则 希 望 能 够 免 费 实 施 。2、 如 果 相 对 于 权 利 主 张 少 的 技 术 或 免 费 许 可 的 技 术 , 专<br />

有 技 术 具 有 明 显 的 技 术 优 势 , 互 联 网 社 会 得 益 超 过 可 能 许 可 费 的 负 担 ,IETF 可 以 采 纳 该<br />

专 有 技 术 , 即 使 没 有 得 到 技 术 专 有 人 的 许 可 承 诺 。<br />

四 、 披 露 规 则 滥 用 分 析<br />

IETF 不 对 披 露 的 知 识 产 权 的 有 效 性 、 范 围 以 及 对 标 准 的 适 用 性 予 以 评 价 , 缺 乏 监 督<br />

知 识 产 权 披 露 义 务 履 行 的 机 制 。 这 可 能 导 致 权 利 人 滥 竽 充 数 的 披 露 知 识 产 权 。 实 际 上 ,<br />

标 准 组 织 的 参 与 人 或 成 员 具 有 过 分 披 露 的 动 机 。 其 一 , 多 披 露 而 可 以 被 认 为 彻 底 披 露 义<br />

务 , 逃 避 不 披 露 的 责 任 ; 其 二 , 披 露 知 识 产 权 可 以 作 为 证 明 被 告 故 意 侵 权 的 证 据 , 谋 求<br />

惩 罚 性 赔 偿 , 或 者 吓 唬 标 准 实 施 人 ; 其 三 , 可 以 潜 在 的 增 加 获 得 许 可 费 收 入 。 2002 年<br />

Mark A. Lemley 访 谈 的 世 界 500 强 企 业 的 法 律 顾 问 承 认 , 专 利 权 人 已 经 开 始 大 量 的 披 露<br />

专 利 , 以 图 增 加 许 可 费 。 41<br />

权 利 人 的 企 图 可 能 容 易 得 手 , 特 别 是 对 中 小 企 业 。 大 量 的 知 识 产 权 披 露 急 剧 的 提 高<br />

核 实 披 露 的 真 实 性 和 相 关 性 状 况 的 成 本 。 标 准 实 施 人 , 特 别 是 中 小 企 业 , 由 于 实 力 和 成<br />

本 的 考 虑 , 事 前 可 能 根 本 不 评 估 标 准 实 施 的 知 识 产 权 风 险 或 负 担 。 权 利 人 主 张 权 利 之 时 ,<br />

绝 大 多 数 中 小 企 业 听 任 宰 割 , 一 方 面 因 为 中 小 企 业 往 往 没 有 和 权 利 人 谈 判 的 平 等 地 位 ,<br />

另 一 方 面 ,RAND 许 可 承 诺 模 糊 , 欠 缺 操 作 性 , 作 为 权 利 援 引 非 常 困 难 。 如 果 反 抗 , 又<br />

要 面 对 高 额 的 诉 讼 费 用 , 故 意 侵 权 的 指 控 以 及 遭 受 惩 罚 性 赔 偿 的 可 能 。 何 况 权 利 人 还 可<br />

41<br />

see Mark A. Lemley (Boalt Hall, UC Berkeley)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nd Standard-<br />

Setting Organizations,” 90 Cal. L. Rev. 1889 (2002), p 128, available from:<br />

http://repositories.cdlib.org/cgi/viewcontent.cgi?article=1027&context=boaltwp


互 联 网 技 术 标 准 化 的 知 识 产 权 问 题 15<br />

以 申 请 诉 前 禁 令 , 摧 毁 他 们 的 反 抗 能 力 。<br />

IETF 似 乎 有 意 的 省 略 披 露 义 务 履 行 的 监 督 机 制 。 其 实 ,IETF 对 “ 不 诚 实 ” 的 知 识 产 权<br />

披 露 也 比 较 警 惕 。IETF 知 识 产 权 政 策 意 识 到 , 知 识 产 权 披 露 可 能 发 生 在 任 何 时 候 , 有 些<br />

甚 至 发 生 在 标 准 采 纳 后 , 有 人 还 可 能 不 诚 实 的 披 露 , 妨 碍 互 联 网 技 术 标 准 化 。 因 此 ,IETF<br />

强 调 , 单 单 的 知 识 产 权 披 露 , 并 不 表 明 该 知 识 产 权 本 身 有 效 。<br />

事 实 上 ,IETF 有 能 力 对 知 识 产 权 的 有 效 性 、 范 围 以 及 对 标 准 的 适 用 性 予 以 相 当 的 评<br />

估 。 在 IETF 工 作 组 在 标 准 制 定 过 程 中 , 需 要 对 知 识 产 权 的 效 力 和 相 关 性 形 成 自 己 的 意<br />

见 , 作 为 考 察 替 代 技 术 方 案 的 评 价 的 基 础 。 但 IETF 自 称 不 宜 提 供 工 作 组 或 IESG 关 于<br />

知 识 产 权 于 标 准 的 相 关 性 的 信 息 , 即 便 仅 仅 作 为 参 考 意 见 。 同 时 ,IETF 并 不 希 望 裁 决 有<br />

关 披 露 的 纠 纷 , 因 此 没 有 提 供 知 识 产 权 披 露 的 异 议 程 序 , 标 准 实 施 人 可 以 凭 借 撤 消 IETF<br />

已 刊 登 知 识 产 权 披 露 。<br />

并 非 所 有 的 标 准 组 织 都 如 此 。 有 些 标 准 组 织 也 自 己 采 取 行 动 , 抵 制 缺 乏 根 据 的 权 利<br />

主 张 , 比 如 W3C 对 Intermind 关 于 P3P 标 准 的 主 张 。Intermind 其 时 作 为 W3C 的 成 员 ,<br />

参 与 了 P3P 标 准 工 作 组 。 他 曾 声 称 , 美 国 专 利 5862325 的 权 利 要 求 涵 摄 了 W3C 的 P3P<br />

标 准 的 实 施 方 案 , 并 愿 意 提 供 符 合 通 信 技 术 标 准 发 展 的 许 可 条 件 , 但 拒 绝 披 露 具 体 的 许<br />

可 条 件 。 事 实 上 ,Intermind 加 之 于 标 准 的 实 施 人 的 许 可 条 件 , 严 重 阻 碍 P3P 标 准 的 发<br />

展 。W3C 曾 希 望 能 够 与 之 达 成 协 议 , 但 无 功 而 返 。 为 了 排 除 专 利 对 标 准 化 的 障 碍 ,W3C<br />

委 托 专 家 Barry Rein of Pennie & Edmonds 分 析 实 施 P3P 标 准 侵 犯 该 专 利 的 可 能 性 和 该<br />

专 利 权 利 要 求 的 有 效 性 。 结 果 表 明 : 实 施 标 准 P3P 标 准 不 会 侵 犯 该 专 利 。 于 是 ,W3C<br />

不 顾 权 利 人 主 张 , 顺 利 完 成 P3P 标 准 , 如 今 已 经 广 泛 应 用 。<br />

滥 用 披 露 制 度 却 可 能 非 法 限 制 竞 争 , 甚 至 可 能 引 起 政 府 反 垄 断 机 构 的 关 注 。 2003<br />

年 , 欧 盟 委 员 会 竞 争 法 总 监 要 求 ETSI 移 除 SUN 公 司 的 知 识 产 权 披 露 GSM 03.19 (TS<br />

101 476)。 欧 盟 委 员 会 竞 争 法 总 监 应 大 量 的 企 业 投 诉 和 请 求 , 调 查 后 认 为 ,ETSI 网 上 知<br />

识 产 权 披 露 数 据 库 关 于 SR 000 314 的 知 识 产 权 公 告 , 相 当 程 度 的 扭 曲 了 相 关 市 场 的 竞<br />

争 。 42 ETSI 虽 然 强 调 “ 知 识 产 权 披 露 基 于 诚 实 信 用 原 则 , 对 于 专 利 是 否 为 ‘ 必 要 ’ 专 利 ,<br />

ETSI 不 适 合 评 价 ”, 但 它 承 认 欧 盟 委 员 会 竞 争 法 总 监 有 权 认 定 扭 曲 欧 盟 市 场 竞 争 的 行 为 ,<br />

承 认 在 特 殊 情 况 下 , 有 义 务 采 取 “ 移 除 ” 的 措 施 。 43<br />

于 是 , 涉 案 专 利 披 露 从 ETSI 的 网 上 “ 必<br />

42<br />

See, “European Commission Precedent to require ETSI to remove from their IPR<br />

declarations database an IPR holder's claim of essential IPR for an ETSI standard”, available at :<br />

http://gtwassociates.com/answers/commissionetsi.html ( Attention: ETSI have redesigned its<br />

website, some of the original material may not available from ETSI website now)<br />

43<br />

IPR in ETSI Deliverables - Legal Frequently Asked Questions , Answer to question four:


互 联 网 技 术 标 准 化 的 知 识 产 权 问 题 16<br />

要 专 利 ” 的 数 据 库 移 除 。<br />

五 、IETF<br />

标 准 许 可 规 则 分 析<br />

IETF 的 执 行 官 仅 仅 在 收 到 知 识 产 权 披 露 后 , 要 求 知 识 产 权 人 承 诺 , 一 旦 其 技 术 落 入<br />

标 准 , 权 利 人 将 “ 无 偿 ” 或 “ 公 平 、 合 理 且 无 歧 视 ” 的 条 件 许 可 “ 实 施 , 使 用 , 分 销 以 及 其 他<br />

与 标 准 实 施 相 关 的 权 利 。” 但 是 ,IETF 并 不 承 诺 许 可 承 诺 在 现 实 中 兑 现 , 也 不 具 体 确 定<br />

行 为 是 否 构 成 RAND 许 可 。<br />

1994 年 的 IETF 知 识 产 权 政 策<br />

44<br />

要 求 权 利 人 通 过 互 联 网 公 开 许 可 条 件 , 并 且 , 该<br />

许 可 条 件 必 须 “ 合 理 且 无 歧 视 ”, 实 现 互 联 网 社 团 (Internet Society,ISCO) 45 服 务 互 联 网<br />

社 会 , 实 现 以 最 小 成 本 获 得 标 准 的 目 标 。 并 且 , 每 一 许 可 合 同 必 须 包 含 一 个 类 似 “ 最 惠 国<br />

待 遇 ” 的 “ 最 惠 实 施 人 ” 条 款 , 即 所 有 权 利 人 过 去 或 将 来 给 予 任 何 人 的 最 优 惠 条 件 , 都 自 动<br />

赋 予 其 他 被 许 可 人 。 但 是 ,IETF 后 来 有 意 放 松 了 规 范 。<br />

虽 然 ,RAND 许 可 承 诺 广 为 标 准 组 织 采 纳 , 但 是 ,“ 几 乎 没 有 标 准 组 织 对 ‘ 合 理 且 无<br />

歧 视 ’ 的 许 可 条 件 做 出 定 义 或 清 晰 的 阐 释 。” 46 事 实 上 , 标 准 中 知 识 产 权 的 许 可 协 议 通 常<br />

是 保 密 的 。 如 此 一 来 ,[ 技 术 标 准 涉 及 的 ] 专 利 许 可 成 本 和 范 围 充 满 了 不 确 定 性 。RAND<br />

条 件 实 际 上 没 有 显 示 其 存 在 的 价 值 , 不 能 证 明 有 此 承 诺 比 没 有 它 更 好 。 47<br />

IETF 遵 守 通 例 , 但 遭 受 很 多 公 正 的 指 责 。 毕 竟 互 联 网 技 术 标 准 毕 竟 不 同 于 其 他 标 准 。<br />

2002 年 ,DOJ/FTC 联 合 听 证 会 上 ,Juniper Networks 代 表 新 兴 的 互 联 网 设 备 供 给 商 ,<br />

批 评 IETF 的 许 可 政 策 “ 实 际 上 几 乎 完 全 由 强 大 的 专 利 权 人 任 意 决 定 标 准 中 专 利 的 许 可 条<br />

Does ETSI make an evaluation of the patent declarations received?<br />

See, http://www.etsi.org/legal/ipr_database/faq_ipr-database.htm<br />

44<br />

RFC 1602 Internet Standards Process March 1994 5.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br />

45<br />

ISCO 是 一 个 国 际 的 , 非 盈 利 性 的 会 员 制 组 织 , 其 作 用 是 促 进 互 联 网 在 全 球 范 围 的 应 用 。 实 现<br />

方 式 之 一 便 是 对 各 类 互 联 网 组 织 提 供 财 政 和 法 律 支 持 , 特 别 是 对 IAB 管 理 下 的 IETF 提 供 资 助 。<br />

46<br />

Mark A. Lemley (Boalt Hall, UC Berkeley)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nd Standard-Setting<br />

Organizations,” 90 Cal. L. Rev. 1889 (2002), p 128, available from:<br />

http://repositories.cdlib.org/cgi/viewcontent.cgi?article=1027&context=boaltwp<br />

47<br />

See, id.


互 联 网 技 术 标 准 化 的 知 识 产 权 问 题 17<br />

件 … 授 权 一 心 最 大 化 私 人 利 益 的 公 司 定 义 ‘ 合 理 ’ 和 ‘ 无 歧 视 ’ 的 具 体 条 件 。”<br />

48<br />

很 多 情 况 下 , 中 小 企 业 实 际 上 被 迫 接 受 所 谓 的 RAND 许 可 条 件 。 权 利 人 往 往 盯 上 采<br />

纳 标 准 而 获 得 相 当 的 市 场 成 功 的 标 准 实 施 人 , 特 别 是 中 小 企 业 。 它 们 往 往 规 模 较 小 , 运<br />

营 不 成 熟 , 缺 少 专 利 覆 盖 专 利 权 人 的 主 营 业 务 ; 而 专 利 权 人 一 般 是 成 熟 的 大 公 司 , 拥 有<br />

庞 大 的 专 利 库 , 包 含 覆 盖 该 标 准 的 专 利 , 没 有 和 经 销 商 的 产 品 的 竞 争 关 系 。 标 准 实 施 人<br />

常 常 没 有 专 利 可 以 和 大 公 司 交 叉 许 可 , 故 而 缺 少 与 权 利 人 平 等 的 谈 判 地 位 。 权 利 人 往 往<br />

还 以 诉 讼 和 禁 令 相 威 胁 , 而 诉 讼 对 于 小 公 司 而 言 , 太 过 昂 贵 。 于 是 , 中 小 企 业 的 合 理 性<br />

的 选 择 就 是 接 受 事 实 上 根 本 不 “ 合 理 ”, 而 且 可 能 是 “ 歧 视 ” 的 许 可 条 件 。 49<br />

其 次 ,RAND 许 可 规 则 没 有 考 虑 许 可 费 累 计 导 致 总 许 可 费 可 能 “ 不 合 理 ”。 对 于 一 个<br />

网 络 产 品 而 言 , 一 个 标 准 往 往 有 很 多 重 要 的 技 术 细 节 , 一 个 标 准 往 往 有 很 多 专 利 权 , 而<br />

这 些 专 利 可 能 被 很 多 个 专 利 权 人 掌 握 。 同 时 , 一 个 网 络 产 品 完 全 可 能 需 要 实 施 多 个 标 准 。<br />

因 此 , 一 个 经 销 商 可 能 面 对 无 数 个 权 利 人 的 无 数 个 权 利 主 张 。 如 果 累 计 的 许 可 费 没 有 限<br />

制 , 假 定 给 每 个 权 利 人 1% 的 许 可 费 , 这 可 能 导 致 产 品 收 入 的 20%,30% 甚 至 50% 用 于<br />

交 纳 许 可 费 。 50<br />

再 次 ,RAND 许 可 可 能 不 忽 视 市 场 变 化 。 标 准 实 施 会 形 成 规 模 经 济 效 应 , 较 快 的 降<br />

低 产 品 成 本 。 如 果 是 固 定 许 可 费 , 会 出 现 彼 一 时 的 “ 合 理 ”, 导 致 此 一 时 的 “ 合 理 ”。1998<br />

年 , 每 台 DVD 机 售 价 超 过 100 美 元 ,3C 联 盟<br />

51<br />

专 利 池 收 取 3.5% 或 者 最 低 5 美 元 的<br />

许 可 费 , 可 以 是 合 理 的 水 平 。 但 是 , DVD 机 市 场 竞 争 激 烈 , 利 润 严 重 紧 缩 ,2005 时 ,<br />

5 美 元 已 经 接 近 占 平 均 净 售 价 的 20%! 但 5 美 元 的 最 低 许 可 费 一 直 维 持 。 52 这 很 难 认 为<br />

48<br />

See, Lo, Allen M. (2002), “A Need For Intervention: Keeping Competition Alive in the<br />

Networking Industry in the Face of Increasing Patent Assertions Against Standards,” p 6,at<br />

http://www.ftc.gov/opp/intellect/020418lo.pdf. .<br />

49<br />

同 上 。.<br />

50<br />

同 上 。<br />

51<br />

由 Philips Electronics/Philips IP, 索 尼 、 先 锋 组 成 , 他 们 既 是 水 平 也 是 纵 向 的 竞 争 者 。<br />

52<br />

See, Second Amended Class-Action Complaint, Wuxi Multimedia, Ltd. , Orient Power (Wuxi)<br />

Digital Technology, Ltd, V. Koninklijke Philips Electronics, N.V., Dba Philips 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br />

Standards, Sony, Pioneer , Lg Electronics, (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Southern District Of<br />

California Case No. 04 Cv 1136 Dms (Blm)) p27. Available at:<br />

http://www.handallitigation.com/pages/Wuxi%20v.%20Philips%20Second%20Amended%20Complaint.pdf


互 联 网 技 术 标 准 化 的 知 识 产 权 问 题 18<br />

是 合 理 的 。<br />

模 糊 的 RAND 规 则 很 难 拘 束 权 利 人 的 许 可 行 为 , 因 为 标 准 化 本 身 就 可 能 形 成 相 当 的<br />

市 场 支 配 力 。 标 准 纳 入 专 有 技 术 , 实 际 上 提 升 了 专 有 技 术 , 使 之 脱 离 了 “ 技 术 市 场 ” 的 竞<br />

争 约 束 和 制 衡 , 获 得 相 当 的 市 场 支 配 地 位 , 甚 至 垄 断 地 位 。 知 识 产 权 法 律 赋 予 并 没 有 授<br />

予 这 样 的 市 场 垄 断 , 它 们 仅 是 创 设 技 术 市 场 赖 以 存 在 的 产 权 前 提 , 并 不 等 于 授 予 垄 断 权 。<br />

53<br />

然 而 “ 标 准 制 定 过 程 可 能 创 造 市 场 支 配 力 , 提 高 专 有 技 术 的 市 场 价 值 , 因 为 标 准 化 减<br />

少 了 可 替 代 技 术 的 竞 争 。 对 于 兼 容 性 高 的 标 准 , 标 准 竞 赛 往 往 至 关 重 要 , 标 准 的 选 择 实<br />

际 上 是 排 除 竞 争 技 术 , 而 不 仅 仅 是 不 利 于 竞 争 技 术 。” 54 具 有 市 场 支 配 力 的 企 业 , 往 往<br />

只 是 追 求 自 己 的 利 益 最 大 化 , 缺 乏 市 场 的 制 衡 力 量 ,RAND 许 可 无 法 保 证 。<br />

模 糊 的 RAND 许 可 规 则 , 对 发 达 国 家 有 利 。 专 利 绝 大 多 数 为 发 达 国 家 的 大 企 业 掌 控 ,<br />

而 他 们 往 往 是 互 联 网 技 术 标 准 化 的 积 极 参 与 者 。 引 入 RAND 许 可 规 则 , 本 欲 约 束 权 利 人<br />

的 许 可 行 为 , 保 证 市 场 经 营 者 充 分 的 实 施 标 准 , 保 持 市 场 ( 特 别 是 技 术 市 场 ) 的 竞 争 。<br />

但 是 , 高 度 模 糊 的 RAND 规 则 , 标 准 实 施 人 无 法 根 据 民 法 ( 合 同 ), 主 张 其 RAND 许 可<br />

条 件 下 的 权 利 。 只 有 在 权 利 人 行 为 太 失 检 点 , 落 入 反 垄 断 规 制 的 范 畴 , 标 准 实 施 人 才 可<br />

以 凭 借 国 家 权 力 的 介 入 , 恢 复 被 扭 曲 的 市 场 竞 争 。 反 垄 断 救 济 无 疑 太 过 于 昂 贵 , 相 对 于<br />

普 通 的 民 事 救 济 。 而 且 , 发 达 国 家 的 反 垄 断 法 也 为 国 家 经 济 政 策 而 日 趋 宽 松 。 发 展 中 国<br />

家 , 中 小 企 业 , 更 多 是 作 为 标 准 的 被 动 接 受 者 、 使 用 者 , 标 准 中 专 有 技 术 许 可 缺 乏 规 范 ,<br />

等 于 任 由 发 达 国 家 的 权 利 人 拿 捏 许 可 条 件 。<br />

53<br />

“ 虽 然 知 识 产 权 授 予 权 利 人 对 特 定 产 品 , 工 序 过 程 , 或 者 作 品 以 独 占 排 他 权 , 但 市 场 上 往 往 存<br />

在 实 际 或 潜 在 的 可 替 代 的 产 品 , 工 序 过 程 , 或 者 作 品 , 得 以 限 制 权 利 人 施 行 其 市 场 能 力 。 ”See, U.S.<br />

Department of Justice and the Federal Trade Commission, Antitrust Guidelines for the Licensing of<br />

Intellectual Property (issued April 6, 1995). 2.2<br />

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market power. Available<br />

from: http://www.bowie-jensen.com/links/iplicensingguides.html#N_1_<br />

54<br />

Rapp, Richard T., Stiroh, Lauren J. (2002), Standard Setting and Market Power, p3.<br />

Available at http://www.ftc.gov/opp/intellect/020418rappstiroh.pdf.market power


互 联 网 技 术 标 准 化 的 知 识 产 权 问 题 19<br />

第 三 部 分<br />

中 国 互 联 网 技 术 标 准 化 与<br />

《 国 家 标 准 涉 及 专 利 的 规 定 》( 暂 行 )<br />

一 、 中 国 互 联 网 技 术 标 准 化 简 述<br />

国 内 企 业 已 经 开 始 积 极 组 建 企 业 联 盟 , 制 定 标 准 , 尤 其 在 ICT 领 域 。 比 如 ,3C 标<br />

准 领 域<br />

55<br />

, “e 家 佳 ” 的 联 盟 企 业 , 制 定 了 《 家 庭 网 络 平 台 》 标 准 ; “ 闪 联 ”(Intelligent<br />

Grouping and Resource Sharing ,IGRS) 56 , 制 定 了 《 信 息 设 备 资 源 共 享 协 同 服 务 》<br />

标 准<br />

57<br />

。 二 者 都 已 被 公 布 为 行 业 标 准 。 其 他 还 有 音 视 频 编 解 码 技 术 标 准 AVS 产 业 联 盟 ,<br />

EVD 等 等 。 但 是 , 这 些 企 业 联 盟 制 定 标 准 , 实 际 上 , 形 成 了 专 利 池 。<br />

企 业 联 盟 制 定 标 准 , 组 建 专 利 池 , 具 有 限 制 和 促 进 竞 争 的 两 面 性 。 企 业 联 盟 以 成 员<br />

的 私 人 利 益 为 始 点 和 终 点 , 代 表 成 员 私 人 利 益 , 而 且 可 能 被 大 企 业 把 持 , 标 准 化 可 能 成<br />

为 企 业 谋 取 或 增 加 市 场 垄 断 的 杠 杆 。 另 一 方 面 , 企 业 联 盟 制 定 标 准 迅 速 , 能 够 适 时 的 反<br />

映 市 场 的 需 求 。 其 标 准 化 成 果 可 以 进 一 步 上 升 为 正 规 标 准 。 而 标 准 化 很 大 程 度 上 可 以 降<br />

低 市 场 进 入 的 难 度 , 减 少 企 业 的 学 习 时 间 和 成 本 , 有 利 于 形 成 规 模 经 济 , 对 竞 争 有 很 强<br />

的 促 进 作 用 。 因 此 , 法 律 需 要 以 介 入 , 取 其 利 , 去 其 害 。<br />

国 家 政 策 法 律 层 面 , 也 已 经 开 始 重 视 标 准 对 经 济 的 巨 大 作 用 。 国 家 标 准 化 管 理 委 员<br />

会 ( 以 下 简 称 国 家 标 准 委 ) 已 经 推 出 了 《 中 国 国 家 技 术 标 准 发 展 战 略 研 究 总 报 告 》( 征 求<br />

意 见 稿 ), 强 调 要 “ 建 立 适 合 我 国 国 情 的 中 国 标 准 体 系 , 在 我 国 能 够 掌 握 核 心 技 术 的 领 域<br />

制 定 具 有 自 主 知 识 产 权 的 技 术 标 准 , 在 我 国 没 有 掌 握 核 心 技 术 的 领 域 应 该 按 照 企 业 的 技<br />

术 发 展 水 平 和 ‘ 多 数 利 益 方 同 意 的 原 则 ’ 制 定 技 术 标 准 ”, 使 技 术 标 准 成 为 “ 国 家 竞 争 力 的<br />

55<br />

指 3C 家 电 、 电 脑 、 通 信 融 合 的 标 准 , 于 此 , 不 是 指 国 家 的 3C 强 制 认 证 。 该 标 准 主 要 是 实 现<br />

有 限 范 围 内 个 人 电 脑 和 办 公 设 备 间 的 点 对 点 互 联 , 除 信 息 交 换 外 , 最 终 希 望 实 现 信 息 终 端 的 智 能 互 联 ,<br />

资 源 共 享 的 协 同 服 务 。<br />

56<br />

由 联 想 、TCL、 康 佳 、 海 信 等 国 内 四 十 几 家 公 司 形 成 。<br />

57<br />

闪 联 产 品 可 用 于 家 庭 娱 乐 、 移 动 信 息 处 理 以 及 轻 松 办 公 。 用 普 通 遥 控 器 , 用 户 可 以 将 电 脑 上 的<br />

照 片 、 音 乐 、 电 影 在 电 视 机 上 播 放 , 也 可 用 电 视 机 直 接 收 看 宽 带 网 上 的 内 容 ; 电 脑 中 的 电 视 节 目 可 以<br />

发 送 到 便 携 电 脑 和 掌 上 移 动 通 信 设 备 上 , 以 方 便 用 户 随 时 收 看 ; 智 能 连 接 和 自 动 安 装 功 能 , 可 以 不 用<br />

任 何 设 置 , 直 接 使 用 网 络 资 源 和 打 印 资 源 , 使 笔 记 本 电 脑 和 投 影 机 、 打 印 机 的 连 接 更 加 容 易 。


互 联 网 技 术 标 准 化 的 知 识 产 权 问 题 20<br />

关 键 因 素 。” 58<br />

国 家 的 标 准 战 略 需 要 制 度 的 支 持 , 国 内 企 业 联 盟 的 标 准 化 活 动 , 也 需 要 指 导 。 至 少<br />

在 企 业 联 盟 提 出 将 自 己 的 成 果 转 化 为 国 家 标 准 之 时 , 国 家 规 范 标 准 涉 及 的 知 识 产 权 问<br />

题 , 包 括 专 利 ( 含 专 利 申 请 )、 商 标 、 著 作 权 等 等 。WAPI 标 准 的 受 阻 , 至 少 部 分 的 说 明<br />

我 国 标 准 化 活 动 和 知 识 产 权 规 范 的 缺 乏 。WAPI 标 准 从 技 术 上 或 许 无 可 挑 剔 , 但 WAPI<br />

开 始 只 授 权 给 国 内 联 想 、 华 为 等 20 余 家 厂 商 , 如 果 将 其 作 为 国 家 标 准 , 无 论 强 制 还 是<br />

推 荐 , 都 是 非 常 不 合 适 的 。 同 时 , 其 标 准 制 定 仅 考 虑 技 术 , 而 不 考 虑 市 场 其 他 利 益 方 的<br />

参 与 , 无 疑 割 断 了 其 市 场 生 长 的 根 系 。 这 都 表 现 出 国 家 标 准 的 行 政 色 彩 。 难 怪 , 美 国 对<br />

WAPI 标 准 惊 讶 和 反 响 强 烈 。<br />

为 了 规 范 专 利 进 入 国 家 标 准 ,2004 年 9 月 , 国 家 标 准 委 提 出 了 《 国 家 标 准 涉 及 专<br />

利 的 规 定 》( 暂 行 )( 征 求 意 见 稿 )。SUN 公 司 的 首 席 标 准 官 Carl Cargill 惊 讶 中 国 政 府 具<br />

有 这 样 的 勇 气 , 评 价 此 举 为 全 球 首 创 , 59 但 我 们 不 得 不 因 此 而 更 加 谨 慎 。<br />

就 如 何 调 整 标 准 化 过 程 中 的 知 识 产 权 问 题 , 我 国 才 刚 刚 起 步 。 还 未 出 台 的 《 暂 行 规<br />

定 》 对 所 有 的 标 准 化 过 程 , 不 加 区 别 的 适 用 。 本 文 以 下 比 照 IETF 的 知 识 产 权 政 策 , 结<br />

合 中 国 国 情 , 就 《 暂 行 规 定 》 对 互 联 网 技 术 标 准 化 可 能 的 影 响 进 行 讨 论 。<br />

二 、《 国 家 标 准 涉 及 专 利 的 规 定 》( 暂 行 ) 的 性 质<br />

《 暂 行 规 定 》 似 乎 是 行 政 规 章 , 它 由 国 家 标 准 委 组 织 制 定 , 宣 告 其 目 的 为 “ 妥 善 处 理<br />

国 家 标 准 涉 及 专 利 的 问 题 , 规 范 国 家 标 准 制 修 订 工 作 , 促 进 国 家 标 准 合 理 采 用 新 技 术 ,<br />

保 护 专 利 权 利 人 与 社 会 公 众 权 益 , 保 障 国 家 标 准 有 效 实 施 。” 60<br />

发 达 国 家 , 标 准 活 动 原 则 上 以 市 场 为 导 向 。 国 外 标 准 组 织 , 比 如 IETF, 也 就 多 为 民<br />

间 组 织 , 而 不 是 政 府 机 构 。 它 们 的 知 识 产 权 政 策 也 就 只 是 约 束 成 员 的 内 部 程 序 性 规 范 文<br />

件 。《 暂 行 规 定 》 拟 订 无 疑 “ 参 照 了 国 际 标 准 化 组 织 和 国 外 先 进 标 准 化 组 织 的 一 些 知 识 产 权<br />

58<br />

参 见 ,“ 中 国 国 家 技 术 标 准 发 展 战 略 研 究 总 报 告 ( 征 求 意 见 稿 ) ”, 页 4。 可 以 从 以 下 网 址 获 得 :<br />

http://www.sac.gov.cn/news/general/4136_1.doc ( 最 近 访 问 时 间 2006-2-28)<br />

59<br />

SUN 公 司 的 首 席 标 准 官 Carl Cargill 评 价 《 国 家 标 准 涉 及 专 利 的 规 定 》( 暂 行 ) 时 说 :“ 在 美 国 ,<br />

企 业 曾 经 多 次 要 求 政 府 给 出 类 似 的 规 定 , 要 求 专 利 申 请 者 给 出 相 关 信 息 及 澄 清 相 关 的 其 他 专 利 , 但 是<br />

政 府 总 是 持 否 定 态 度 。 因 此 , 我 非 常 惊 讶 中 国 政 府 具 有 这 样 的 勇 气 , 去 做 出 这 样 一 个 在 全 球 都 是 首 创<br />

的 规 定 。”<br />

60<br />

参 见 ,《 国 家 标 准 涉 及 专 利 的 规 定 》( 暂 行 )( 征 求 意 见 稿 ) 第 一 条 。


互 联 网 技 术 标 准 化 的 知 识 产 权 问 题 21<br />

的 政 策 制 定 ”。 从 实 质 上 看 ,《 暂 行 规 定 》 不 过 是 对 国 际 标 准 组 织 的 知 识 产 权 政 策 的 翻 版 ,<br />

并 不 是 法 律 意 义 上 政 府 对 标 准 化 的 知 识 产 权 问 题 的 规 范 , 至 少 , 不 似 美 国 人 希 望 的 FTC<br />

规 范 标 准 化 与 知 识 产 权 冲 突 的 竞 争 法 意 义 上 的 规 范 文 件 。 因 此 ,Carl Cargill 并 不 会 真 正<br />

惊 讶 中 国 政 府 的 勇 气 。<br />

真 正 惊 讶 的 是 ,《 暂 行 规 定 》 假 设 国 家 标 准 委 和 各 个 专 业 技 术 标 准 委 员 会 共 同 组 成<br />

了 一 个 超 级 标 准 组 织 , 进 行 包 罗 万 象 的 标 准 化 活 动 , 而 《 暂 行 规 定 》 对 这 个 超 级 标 准 组<br />

织 的 所 有 的 标 准 化 活 动 的 知 识 产 权 问 题 适 用 。 这 一 前 提 假 设 , 忽 视 了 行 业 的 差 异 , 导 致<br />

《 暂 行 规 定 》 规 定 不 当 的 限 缩 。 比 如 ,《 暂 行 规 定 》 统 一 的 规 定 适 用 中 国 授 权 专 利 , 比 较<br />

详 细 的 规 定 了 各 个 专 业 标 准 技 术 委 员 会 内 专 利 的 披 露 过 程 和 要 求 。 但 是 ,“ 专 利 制 度 对 各<br />

个 产 业 的 价 值 显 著 不 同<br />

61<br />

, 不 同 产 业 制 定 标 准 的 积 极 性 也 相 去 甚 远 , 没 有 单 一 的 规 则 适<br />

合 所 有 的 情 况 。 因 此 , 面 对 产 业 之 间 的 异 质 性 , 最 好 把 披 露 规 则 以 及 实 施 的 严 格 程 度 留<br />

给 各 个 标 准 发 展 组 织 掌 握 。 他 们 最 能 平 衡 披 露 规 则 的 利 益 和 实 行 成 本 。” 62<br />

在 市 场 标 准 组 织 多 元 化 的 情 况 下 ,《 暂 行 规 定 》 应 该 去 引 领 市 场 的 标 准 组 织 的 活 动 ,<br />

而 不 是 管 制 标 准 化 活 动 。 不 应 把 中 国 的 标 准 化 囫 囵 的 当 成 一 个 标 准 组 织 的 活 动 , 适 用 单<br />

一 的 规 则 。 我 国 标 准 化 的 改 革 是 面 向 市 场 , 国 家 标 准 委 应 向 一 个 类 似 ANSI( 美 国 国 家<br />

标 准 化 协 会 ) 非 赢 利 机 构 的 社 会 组 织 转 变 。ANSI 自 身 并 不 制 定 标 准 , 它 只 对 标 准 制 定<br />

符 合 ANSI 规 范 的 标 准 组 织 , 经 过 符 合 ANSI 要 求 程 序 的 标 准 , 予 以 批 准 和 公 布 。 因 此 ,<br />

ANSI 专 利 政 策 的 简 洁 概 括 , 不 涉 及 具 体 的 标 准 制 定 程 序 。 各 行 各 业 , 各 种 各 样 的 标 准<br />

组 织 可 以 根 据 自 身 情 况 , 制 定 相 应 的 标 准 制 定 程 序 和 符 合 ANSI 专 利 政 策 的 知 识 产 权 规<br />

则 。《 暂 行 规 定 》 应 该 参 考 ANSI 的 专 利 政 策 。 也 就 是 说 , 只 要 当 标 准 组 织 的 程 序 符 合 国<br />

家 标 准 委 的 有 关 规 定 , 国 家 标 准 委 就 可 以 批 准 其 成 为 国 家 标 准 。 企 业 联 盟 可 以 根 据 需 要 ,<br />

决 定 是 否 申 请 标 准 立 项 , 是 否 将 自 己 的 标 准 化 努 力 转 变 为 行 业 或 国 家 标 准 。 如 果 要 成 为<br />

61<br />

See, Schankerman, Mark, “How Valuable is Patent Protection? Estimates by Technology<br />

Field,” RAND Journal of Economics, Spring 1998, vol. 29, no. 1, p. 94; and Jean Lanjouw, “Patent<br />

Protection in the Shadow of Infringement: Simulation Estimations of Patent Value,” Review of<br />

Economic Studies, vol. 65, 1998, pp. 671-710,p94<br />

62<br />

See, Richard T. Rapp and Lauren J. Stiroh , “Standard Setting and Market Power”,<br />

contribution to Joint Hearings of the United States Department of Justice and the Federal Trade<br />

Commission, Competition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and Policy in the Knowledge-Based<br />

Economy p 8.<br />

Also see, Joint Research Center of European Commission, Interaction between<br />

Standardization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p233.


互 联 网 技 术 标 准 化 的 知 识 产 权 问 题 22<br />

行 业 ( 国 家 ) 标 准 , 其 标 准 制 定 就 应 该 倾 听 各 方 利 益 群 体 的 意 见 , 包 括 对 知 识 产 权 的 意<br />

见 。 企 业 联 盟 就 不 能 仅 仅 由 国 内 大 企 业 , 按 照 年 费 不 同 而 享 有 不 同 的 投 票 权 , 对 标 准 进<br />

行 通 过 。 同 时 ,《 暂 行 规 定 》 应 该 从 本 国 实 际 情 况 出 发 , 立 足 国 际 市 场 , 平 衡 知 识 产 权 人<br />

与 标 准 化 及 标 准 使 用 人 以 及 标 准 涉 及 其 他 利 益 方 的 利 益 。<br />

Carl Cargill 认 为 ,ICT 产 业 的 标 准 化 演 活 动 及 知 识 产 权 问 题 处 理 , 是 一 段 失 败 历 史 。<br />

63<br />

“ 有 效 的 标 准 化 过 程 会 促 进 公 共 利 益 和 私 人 利 益 , 而 如 果 私 人 无 法 解 决 问 题 , 则 政 府<br />

应 该 介 入 ( 而 且 很 可 能 是 必 要 的 )。 目 前 情 况 表 明 , 标 准 组 织 并 没 有 以 一 种 市 场 接 受 的<br />

方 式 、 标 准 的 使 用 者 , 知 识 产 权 人 , 以 及 其 他 利 益 相 关 人 可 接 受 方 式 , 面 对 [ 标 准 化 中 的<br />

知 识 产 权 ] 问 题 ” 64 他 认 为 “ 需 要 为 设 定 尺 度 , 定 义 的 理 想 型 的 标 准 组 织 的 知 识 产 权 政 策 框<br />

架 , 要 求 标 准 组 织 对 现 在 发 生 的 关 键 问 题 , 诸 如 许 可 条 件 (RAND 许 可 条 件 , 免 费 许 可<br />

等 等 )、 知 识 产 权 披 露 以 及 相 关 的 时 间 和 适 用 法 律 等 等 , 予 以 关 注 和 解 决 。” 65<br />

Carl Cargill 或 许 会 感 到 伤 怀 ,《 暂 行 规 定 》 是 对 ISO/IEC,ITU 政 策 的 翻 版 。 而<br />

ISO/IEC,ITU 政 策 , 在 他 看 来 , 是 ICT 标 准 化 的 活 动 失 败 面 , 因 为 它 们 延 续 传 统 , 不<br />

考 虑 ICT 产 业 的 特 点 。ICT 产 业 是 知 识 产 权 密 集 型 行 业 , 创 新 活 跃 , 网 络 效 应 要 求 前 瞻<br />

性 标 准 化 活 动 。 适 用 于 一 般 标 准 活 动 的 传 统 知 识 产 权 政 策 欠 并 没 有 特 别 考 虑 这 些 问 题 。<br />

本 文 以 下 着 重 讨 论 《 暂 行 规 定 》 与 我 国 互 联 网 技 术 标 准 活 动 可 能 矛 盾 。<br />

三 、《 国 家 标 准 涉 及 专 利 的 规 定 》( 暂 行 ) 的 适 用 范 围<br />

《 暂 行 规 定 》 规 定 “ 专 利 ” 是 指 依 据 中 国 专 利 法 获 得 授 权 且 处 于 保 护 期 内 的 发 明 创 造 。<br />

这 样 的 一 刀 切 不 当 的 限 制 了 知 识 产 权 的 披 露 范 围 和 许 可 承 诺 范 围 , 标 准 制 修 参 与 人 将 没<br />

有 任 何 义 务 , 披 露 或 承 诺 RAND 许 可 标 准 中 除 中 国 授 权 专 利 外 的 专 利 申 请 ( 包 括 标 准 制<br />

定 中 或 完 成 后 才 申 请 而 授 权 的 专 利 ) 以 及 其 在 国 外 申 请 或 授 权 的 专 利 。<br />

《 暂 行 规 定 》 上 述 规 定 类 似 ANSI 早 年 的 专 利 政 策 。1974-1977 年 ,ANSI 允 许 权 利<br />

人 的 笼 统 性 的 声 明 :“ 专 利 权 控 制 人 向 ANSI 承 诺 不 掌 握 、 也 未 预 计 将 来 会 掌 握 实 施 标<br />

63<br />

See, Carl Cargill: An Overview Of Failed Evolution Submitted To The Department Of Justice<br />

And The Federal Trade Commission, 27 March, 2002. Available at:<br />

http://www.ftc.gov/opp/intellect/020418cargill.pdf .<br />

64<br />

See, id, p4.<br />

65<br />

See, id, p4.


互 联 网 技 术 标 准 化 的 知 识 产 权 问 题 23<br />

准 而 可 能 必 须 使 用 的 美 国 专 利 覆 盖 的 技 术 。” 66<br />

限 定 。<br />

1983 年 ,ANSI 取 消 了 “ 美 国 专 利 ” 的<br />

适 用 范 围 限 定 于 中 国 授 权 专 利 , 忽 视 了 标 准 对 国 际 贸 易 的 作 用 。 经 济 学 研 究 表 明 ,<br />

标 准 化 会 创 造 国 际 贸 易 ; 还 有 证 据 表 明 , 标 准 化 会 增 强 国 民 竞 争 优 势 , 促 进 出 口 大 于 进<br />

口 。 67 换 句 话 说 , 标 准 更 是 为 出 口 服 务 , 而 不 仅 仅 是 国 内 市 场 服 务 。 如 果 《 暂 行 规 定 》<br />

仅 适 用 中 国 授 权 专 利 , 中 国 标 准 中 专 有 技 术 的 权 利 人 可 以 任 意 的 阻 碍 依 照 中 国 标 准 制 造<br />

的 互 联 网 设 备 或 软 件 产 品 出 口 到 他 国 , 没 有 任 何 义 务 约 束 。《 暂 行 规 定 》 所 要 求 的 RAND<br />

许 可 承 诺 , 完 全 不 能 拘 束 他 国 权 利 人 。《 暂 行 规 定 》 显 然 太 不 合 拍 , 中 国 已 是 重 要 的 ICT<br />

产 品 出 口 国 , 企 业 也 正 积 极 开 展 和 参 与 标 准 化 活 动 。<br />

其 次 , 这 一 限 制 也 可 能 妨 碍 我 国 利 用 他 国 资 源 , 生 产 中 国 需 要 的 互 联 网 产 品 。 新 兴<br />

的 信 息 产 业 国 家 , 比 如 印 度 , 其 制 造 互 联 网 产 品 的 成 本 可 能 比 中 国 更 低 。 如 果 海 外 权 利<br />

人 可 以 控 制 标 准 , 就 等 于 海 外 权 利 人 可 以 控 制 中 国 互 联 网 产 品 的 外 来 供 给 。 在 中 国 缺 乏<br />

反 垄 断 规 范 的 情 况 下 , 无 疑 滋 生 国 际 贸 易 卡 特 尔 或 其 他 反 竞 争 行 为 。<br />

再 次 , 免 除 对 专 利 申 请 披 露 的 要 求 , 可 能 纵 容 滥 用 标 准 化 程 序 , 埋 藏 专 利 、 伏 击 标<br />

准 的 恶 劣 行 为 。 未 披 露 的 专 利 申 请 , 很 可 能 被 滥 用 作 为 欺 诈 的 工 具 。 68 在 专 利 密 集 的 互<br />

联 网 技 术 标 准 领 域 , 风 险 更 大 。FTC v. Rambus 一 案 ,Rambus 参 与 电 子 元 件 工 业 联 合<br />

会<br />

69<br />

标 准 制 定 时 , 未 披 露 其 拥 有 覆 盖 正 在 制 定 的 动 态 随 机 存 储 器 (DRAM) 标 准 的 专 利<br />

申 请 。 据 FTC 起 诉 状 ,Rambus 参 与 标 准 制 定 活 动 前 , 已 经 就 有 关 技 术 提 出 专 利 申 请 。<br />

标 准 制 定 中 ,Rambus 又 以 前 述 申 请 为 优 先 权 提 出 分 案 , 而 后 又 基 于 原 始 申 请 和 分 案 申<br />

请 提 出 修 正 申 请 、 继 续 申 请 或 再 分 案 。 通 过 不 断 地 修 改 权 利 要 求 ,Rambus 处 心 积 虑 的<br />

使 专 利 覆 盖 标 准 。 然 后 , 在 专 利 申 请 获 得 授 权 前 ,Rambus 申 请 退 出 标 准 组 织 , 不 再 出<br />

席 标 准 组 织 的 会 议 。 而 后 , 它 耐 心 等 待 专 利 申 请 获 得 授 权 , 耐 心 等 待 制 造 商 及 消 费 者 深<br />

陷 于 对 标 准 的 信 赖 。 标 准 一 获 得 市 场 成 功 ,Rambus 就 开 始 收 网 , 主 张 专 利 权 。 中 国 目<br />

前 尚 缺 乏 反 垄 断 制 度 , 如 果 出 现 上 述 情 况 , 更 难 以 应 对 。<br />

深 层 次 的 说 , 中 国 标 准 如 果 要 走 向 世 界 , 中 国 的 自 主 知 识 产 权 的 理 想 如 果 不 是 狭 隘<br />

66<br />

参 看 ,1974-1983 ANSI Patent Policy, 7.4.1.<br />

67<br />

G M Peter Swann, Manchester Business School University of Mancheste,The Economics of<br />

Standardization ,Final Report for Standards and Technical Regulations Directorate Department of<br />

Trade and Industry. P48.<br />

68<br />

See, supra note 38 ,p91<br />

69<br />

Joint Electron Device Engineering Council,JEDEC


互 联 网 技 术 标 准 化 的 知 识 产 权 问 题 24<br />

而 封 闭 的 排 外 热 情 , 中 国 就 要 和 发 达 国 家 进 行 标 准 制 定 的 合 作 ,《 暂 行 规 定 》 就 应 该 从 全<br />

球 市 场 为 出 发 点 , 而 不 是 中 国 国 内 市 场 。<br />

四 、 强 制 性 互 联 网 技 术 标 准 与 专 利 技 术<br />

《 暂 行 规 定 》 第 三 条 规 定 :“ 强 制 性 国 家 标 准 不 应 含 有 专 利 ”。 这 似 乎 否 认 了 市 场 需<br />

要 包 含 专 利 的 强 制 标 准 。 国 家 似 乎 放 弃 了 以 强 制 标 准 的 方 式 推 进 技 术 , 实 现 互 联 网 产 业<br />

的 规 模 经 济 。<br />

互 联 网 是 当 今 时 代 网 络 效 应 最 明 显 的 产 业 , 日 益 与 无 线 通 讯 、 有 线 电 视 , 甚 至 电 力<br />

线 网 络 融 合 , 正 在 形 成 超 级 的 “ 互 联 网 ”。 由 于 市 场 机 制 的 缺 陷 , 网 络 效 应 明 显 的 产 业 并<br />

不 能 通 过 市 场 竞 争 , 筛 选 良 好 的 标 准 。 一 些 必 要 的 技 术 界 面 以 及 安 全 措 施 , 不 施 行 强 制<br />

标 准 , 容 易 导 致 市 场 分 割 , 难 以 形 成 规 模 效 应 , 还 可 能 导 致 通 信 安 全 问 题 。<br />

强 制 标 准 往 往 是 网 络 性 产 业 发 展 必 须 而 有 效 的 途 径 。 第 一 代 移 动 通 讯 美 国 , 第 二 代<br />

移 动 通 讯 欧 洲 , 其 成 功 的 重 要 原 因 即 国 家 实 行 强 制 标 准 。 而 且 , 强 制 标 准 也 同 样 包 含 专<br />

利 技 术 。 比 如 , 欧 洲 GSM 无 线 电 通 信 标 准 , 凡 是 界 面 标 准 , 多 采 用 强 制 性 标 准 。 而 上<br />

世 纪 90 年 代 末 ,GSM 标 准 中 含 有 20 多 家 公 司 的 140 多 项 核 心 专 利 , 其 中 大 部 分 还 是 美 国<br />

专 利 。 70<br />

《 暂 行 规 定 》 一 律 排 除 专 利 于 强 制 标 准 之 外 , 似 乎 更 多 考 虑 行 政 管 理 , 而 不 是 市 场<br />

需 要 , 缺 乏 充 分 的 理 由 。 国 家 标 准 委 不 希 望 承 担 责 任 , 对 国 家 标 准 所 涉 及 专 利 真 实 性 、<br />

有 效 性 、 合 法 性 进 行 鉴 别 。 71 而 WAPI 的 余 波 , 仍 旧 萦 绕 国 家 标 准 委 。 但 是 , 美 国 强 烈<br />

反 对 的 并 不 是 强 制 标 准 包 含 专 利 , 而 是 强 制 标 准 的 制 定 过 程 以 及 封 闭 而 可 能 歧 视 性 的 专<br />

利 许 可 方 式 。<br />

专 利 进 入 强 制 标 准 不 是 问 题 , 问 题 是 如 果 专 利 进 入 国 家 标 准 , 国 家 应 该 承 担 怎 样 的<br />

公 共 责 任 。 实 际 上 , 标 准 组 织 完 全 可 以 因 为 其 公 共 责 任 而 主 动 做 专 利 的 检 索 和 分 析 , 事<br />

前 确 定 标 准 的 知 识 产 权 状 态 , 事 前 和 利 权 人 谈 定 许 可 条 件 。 比 如 ,ETSI( 欧 洲 电 信 标 准<br />

化 协 会 ) 受 欧 盟 委 员 会 委 托 , 可 以 制 定 欧 盟 标 准 协 调 标 准<br />

72<br />

。 因 此 ,ETSI 知 识 产 权 政<br />

70<br />

Bekkers, R., Duysters, G. and Verspagen, B. (2002):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strategic<br />

technology agreements and market structure; The case of GSM, Research Policy, Volume 31, Issue<br />

7, pp. 1141-1161.<br />

71<br />

参 见 ,《 国 家 标 准 涉 及 专 利 的 规 定 》( 暂 行 )( 征 求 意 见 稿 ) 第 四 条 。<br />

72<br />

1985 年 5 月 7 日 , 欧 洲 理 事 会 批 准 《 技 术 协 调 与 标 准 化 新 方 法 》(85/C136/01)。 据 此 , 欧 盟<br />

委 员 会 不 再 发 布 具 体 的 技 术 标 准 , 而 是 提 出 必 须 达 到 的 核 心 质 量 要 求 ( essential requirement), 同 时


互 联 网 技 术 标 准 化 的 知 识 产 权 问 题 25<br />

策 有 如 下 规 定 : 如 果 欧 盟 委 员 会 或 者 欧 洲 自 由 贸 易 联 盟 (EFTA) 要 求 制 定 标 准 或 技 术 规<br />

定 ,ETSI 必 须 有 效 而 及 时 的 采 取 调 查 ( 包 括 进 行 知 识 产 权 检 索 ), 确 定 在 技 术 方 案 中 是<br />

否 有 知 识 产 权 ; 是 否 有 技 术 方 案 实 施 所 必 须 采 用 的 专 有 技 术 ; 以 上 专 有 技 术 可 能 的 许 可<br />

条 件 。 73 当 然 , 标 准 组 织 的 上 述 努 力 , 应 该 得 到 竞 争 制 度 的 支 持 。 据 说 , 如 果 ETSI 被<br />

权 利 人 拒 绝 , 它 可 以 申 请 欧 盟 委 员 会 调 查 拒 绝 许 可 是 否 构 成 滥 用 市 场 地 位 , 违 反 欧 盟 竞<br />

争 规 范 。<br />

五 、 专 利 信 息 披 露 规 则<br />

《 暂 行 规 定 》 第 二 章 专 利 信 息 , 相 对 于 IETF 的 披 露 规 则 , 模 糊 很 多 。《 暂 行 规 定 》<br />

适 当 的 模 糊 , 可 为 各 个 专 业 标 准 化 技 术 委 员 会 根 据 各 自 标 准 工 作 的 需 要 , 调 整 细 化 , 提<br />

供 了 空 间 。 任 何 规 则 都 有 成 本 , 对 不 同 的 标 准 组 织 而 言 , 成 本 和 收 益 并 不 是 一 样 的 , 披<br />

露 规 则 应 当 多 样 化 。“ 专 利 制 度 对 各 个 产 业 的 价 值 不 同<br />

74<br />

… 面 对 产 业 之 间 的 异 质 性 , 最<br />

好 把 披 露 规 则 以 及 实 施 的 严 格 程 度 留 给 各 个 标 准 发 展 组 织 掌 握 。 他 们 最 能 平 衡 披 露 规 则<br />

的 利 益 和 实 行 成 本 。” 75<br />

则 的 两 个 重 要 问 题 :<br />

但 是 ,《 暂 行 规 定 》 却 有 不 应 该 模 糊 的 地 方 , 以 下 探 讨 披 露 规<br />

授 权 ETSI 、 CEN/CENELEC 制 定 具 体 的 标 准 , 即 欧 洲 标 准 (European Standard) 或 协 调 标 准<br />

(harmonized standard)。 凡 是 采 用 欧 洲 标 准 的 商 品 / 服 务 , 就 推 定 为 达 到 欧 盟 委 员 会 规 定 的 核 心 质 量 要<br />

求 。 企 业 也 可 以 采 用 其 他 非 欧 洲 标 准 的 技 术 方 案 , 只 要 能 达 到 “ 核 心 质 量 要 求 ”。<br />

73<br />

See, ETSI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IPRs) Policy, article 6.2.<br />

74<br />

See, Schankerman, Mark, “How Valuable is Patent Protection? Estimates by Technology<br />

Field,” RAND Journal of Economics, Spring 1998, vol. 29, no. 1, p. 94; and Jean Lanjouw, “Patent<br />

Protection in the Shadow of Infringement: Simulation Estimations of Patent Value,” Review of<br />

Economic Studies, vol. 65, 1998, pp. 671-710,p94<br />

75<br />

See, Richard T. Rapp and Lauren J. Stiroh , “Standard Setting and Market Power”,<br />

contribution to Joint Hearings of the United States Department of Justice and the Federal Trade<br />

Commission, Competition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and Policy in the Knowledge-Based<br />

Economy p 8.<br />

Also see, Joint Research Center of European Commission, Interaction between<br />

Standardization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p233.


互 联 网 技 术 标 准 化 的 知 识 产 权 问 题 26<br />

1. 披 露 的 主 体 及 义 务 范 围<br />

《 暂 行 规 定 》 区 别 国 家 标 准 申 请 立 项 时 的 提 案 人 与 其 他 主 体<br />

76<br />

的 披 露 义 务 , 它 要<br />

求 “ 如 果 该 标 准 提 案 中 可 能 涉 及 专 利 , 标 准 提 案 人 在 提 交 提 案 时 , 应 提 交 专 利 信 息 清 单 和<br />

情 况 说 明 , 并 附 必 要 的 证 明 材 料 。” 该 披 露 义 务 有 许 多 不 当 的 模 糊 之 处 。<br />

首 先 ,《 暂 行 规 定 》 似 乎 要 施 加 一 种 检 索 义 务 。“ 标 准 提 案 中 可 能 涉 及 专 利 ”, 标 准 提<br />

案 是 否 需 要 被 证 明 不 可 能 涉 及 专 利 ? 参 与 国 家 标 准 制 修 订 的 组 织 或 个 人 仅 应 披 露 “ 知 悉 ”<br />

的 专 利 ;“ 国 家 标 准 立 项 并 公 布 后 , 知 悉 与 国 家 标 准 有 关 的 专 利 信 息 的 组 织 或 个 人 ” 被 请<br />

求 通 知 专 业 标 准 化 技 术 委 员 会 。 但 是 , 提 案 人 提 交 的 专 利 信 息 清 单 , 并 不 以 知 悉 为 限 。<br />

提 案 人 似 乎 应 该 进 行 全 面 的 检 索 , 或 者 至 少 通 过 检 索 确 定 标 准 提 案 中 不 包 含 自 己 或 与 自<br />

己 存 在 关 联 关 系 的 企 业 的 专 利 。IETF 的 披 露 规 则 主 要 针 对 IETF 的 参 与 人 或 其 雇 主 直 接<br />

或 间 接 控 制 的 专 有 技 术 , 以 知 道 或 应 该 知 道 为 限 。 其 他 很 多 标 准 组 织 也 不 要 求 检 索 。<br />

《 暂 行 规 定 》 要 求 立 项 前 检 索 , 可 能 不 适 当 : 其 一 , 专 利 检 索 , 费 用 高 , 工 作 量 大 。<br />

美 国 一 项 专 利 检 索 的 费 用 大 概 为 10000-15000 美 元 。 中 国 一 项 专 利 检 索 的 费 用 也 要 上 千<br />

元 ; 其 二 , 标 准 立 项 之 时 的 专 利 检 索 , 会 导 致 大 量 的 浪 费 , 因 为 标 准 草 案 并 不 是 最 终 的<br />

标 准 , 它 可 能 随 着 标 准 制 定 过 程 而 不 断 修 改 ; 其 三 , 检 索 很 可 能 导 致 专 利 不 能 进 入 国 家<br />

标 准 , 私 人 没 有 积 极 性 和 正 当 性 承 担 检 索 费 用 , 因 为 《 暂 行 规 定 》 要 求 “ 专 利 应 是 国 家 标<br />

准 中 难 以 替 代 的 技 术 , 且 不 存 在 其 他 拒 绝 涉 及 该 专 利 的 实 质 性 理 由 ” 下 , 专 利 才 能 进 入 国<br />

家 标 准 的 门 槛 。<br />

其 次 ,“ 专 利 申 请 ” 似 乎 被 排 除 在 披 露 义 之 外 。《 暂 行 规 定 》 所 指 的 ” 专 利 ” 限 于 中 国 授<br />

权 的 “ 专 利 ”, 因 此 ,“ 专 利 信 息 ” 不 包 括 专 利 申 请 信 息 , 即 使 已 经 公 开 的 专 利 申 请 。 但 是 ,<br />

如 果 不 要 求 披 露 , 标 准 起 草 工 作 组 如 何 请 专 利 申 请 人 做 出 声 明 , 同 意 免 费 或 以 RAND 条<br />

件 许 可 ? 77 专 利 申 请 被 排 除 于 披 露 义 务 之 外 , 无 异 于 听 凭 标 准 提 案 人 在 草 案 中 “ 埋 伏 ” 专<br />

利 。 而 如 果 《 暂 行 规 定 》 要 求 披 露 专 利 申 请 , 公 开 专 利 申 请 与 未 公 开 的 专 利 申 请 应 区 别<br />

待 遇 。IETF 要 求 披 露 专 利 申 请 , 公 开 的 专 利 申 请 应 披 露 号 , 未 公 开 的 专 利 申 请 要 求 披 露<br />

存 在 情 况 ; 并 且 , 披 露 人 应 该 根 据 专 利 申 请 的 申 请 情 况 , 及 时 更 新 披 露 的 内 容 。《 暂 行<br />

规 定 》 于 此 考 虑 不 周 。<br />

76<br />

依 照 《 暂 行 规 定 》, 披 露 规 则 的 其 他 主 体 包 括 国 家 标 准 立 项 并 公 布 后 , 知 悉 与 国 家 标 准 有 关 的<br />

专 利 信 息 的 组 织 或 个 人 ; 参 与 国 家 标 准 制 修 订 的 组 织 或 个 人 。<br />

77<br />

参 见 ,《 暂 行 规 定 》 第 十 一 条 。


互 联 网 技 术 标 准 化 的 知 识 产 权 问 题 27<br />

2. 披 露 内 容<br />

《 暂 行 规 定 》 第 二 章 “ 专 利 信 息 ” 并 没 有 明 确 披 露 的 内 容 要 求 , 仅 要 求 提 案 人 提 供 “ 专<br />

利 信 息 清 单 和 情 况 说 明 , 并 附 必 要 的 证 明 材 料 提 供 必 要 的 证 明 材 料 ”, 这 似 乎 以 提 交 材 料<br />

取 代 披 露 义 务 的 规 范 。<br />

《 暂 行 规 定 》 应 当 具 体 规 定 披 露 的 内 容 。 既 然 “ 专 利 应 是 国 家 标 准 中 难 以 替 代 的 技 术 ”,<br />

专 利 信 息 披 露 的 主 要 目 的 就 应 该 是 帮 助 专 业 标 准 化 技 术 委 员 会 选 择 技 术 , 尽 可 能 回 避 专<br />

利 技 术 。 因 此 , 专 利 申 请 人 概 括 的 承 诺 免 费 许 可<br />

78<br />

或 RAND 许 可 而 不 具 体 指 明 国 家 标 准<br />

涉 及 的 专 利 , 不 应 该 被 认 为 履 行 了 披 露 义 务 。<br />

就 互 联 网 技 术 标 准 化 而 言 , 笔 者 认 为 , 知 识 产 权 披 露 的 内 容 、 范 围 可 以 参 考 IETF<br />

的 知 识 产 权 政 策 , 主 要 包 括 以 下 几 点 :<br />

1、 覆 盖 世 界 范 围 内 与 实 现 技 术 标 准 相 关 的 专 利 权 ( 包 括 专 利 申 请 )、 版 权 、 实<br />

用 新 型 、 数 据 库 和 信 息 权 等 等 。 即 所 有 涉 及 标 准 的 专 有 技 术 ; 79<br />

2、 具 体 披 露 专 利 号 , 公 开 专 利 申 请 的 公 开 号 , 以 及 涉 及 的 未 公 开 的 专 利 申 请 。<br />

如 果 上 述 信 息 发 生 变 化 , 披 露 人 知 晓 的 , 应 该 及 时 更 新 ;<br />

3、 具 体 披 露 专 有 技 术 涉 及 的 标 准 草 案 或 标 准 的 具 体 技 术 范 围 ;<br />

4、 鼓 励 事 前 披 露 和 公 开 许 可 条 件 ;<br />

六 、 许 可 条 件 之 细 化<br />

《 暂 行 规 定 》 要 求 权 利 人 申 明 “ 免 费 许 可 ” 和 RAND 许 可<br />

80<br />

, 这 几 乎 沿 袭 国 外 标 准 组<br />

织 传 统 做 法 , 但 相 比 很 多 目 前 的 知 识 产 权 政 策 , 更 为 模 糊 。 这 于 互 联 网 技 术 标 准 , 如 前<br />

文 探 讨 , 有 许 多 商 榷 之 处 。 笔 者 主 张 , 应 该 将 许 可 条 件 细 化 , 明 确 标 准 实 施 中 知 识 产 权<br />

的 许 可 规 范 。<br />

首 先 , 免 费 许 可 细 化 , 可 部 分 参 考 W3C 免 费 许 可 条 件 定 义 , 至 少 应 包 括 如 下 内 容 :<br />

1. 权 利 人 至 少 应 该 许 可 标 准 实 施 人 在 全 国 范 围 制 造 、 使 用 、 许 诺 销 售 、 销 售 其 专<br />

78<br />

免 费 许 可 不 等 于 放 弃 权 利 , 也 不 等 于 没 有 许 可 条 件 , 实 际 上 , 免 费 许 可 是 有 条 件 许 可 , 因 此 ,<br />

一 些 标 准 组 织 规 定 免 费 许 可 附 件 的 条 件 应 该 合 理 且 无 歧 视 。<br />

79<br />

《 暂 行 规 定 》 限 定 于 中 国 授 权 的 专 利 , 本 文 以 为 不 合 适 。 计 算 机 软 件 可 能 成 为 标 准 的 组 成 部 分 ,<br />

而 它 或 是 受 版 权 保 护 , 或 也 可 能 申 请 专 利 。<br />

80<br />

参 见 ,《 暂 行 规 定 》 第 十 一 条 。


互 联 网 技 术 标 准 化 的 知 识 产 权 问 题 28<br />

利 产 品 , 或 者 使 用 其 专 利 方 法 以 及 使 用 、 许 诺 销 售 、 销 售 依 照 该 专 利 方 法 直 接<br />

获 得 的 产 品 ; 81<br />

2. 许 可 不 得 以 许 可 费 , 管 理 费 , 或 其 他 对 价 为 条 件 ;<br />

3. 专 利 授 权 可 以 限 定 于 该 标 准 实 施 必 须 的 范 围 内 ;<br />

4. 免 费 许 可 从 标 准 生 效 时 开 始 , 延 续 至 标 准 的 整 个 有 效 期 。 如 果 专 利 保 护 期 间 在<br />

标 准 有 效 期 间 内 届 满 , 则 为 专 利 有 效 期 ;<br />

5. 标 准 被 撤 消 , 不 再 产 生 新 的 免 费 许 可 义 务 , 但 标 准 撤 消 前 的 许 可 继 续 有 效 。<br />

其 次 , 中 国 应 该 细 化 RAND 许 可 条 件 。IETF 要 求 权 利 人 为 RAND 许 可 承 诺 , 但 不<br />

具 体 界 定 RAND 许 可 条 件 的 标 准 , 已 经 遭 受 互 联 网 厂 商 的 广 泛 批 评 。 模 糊 的 RAND 许<br />

可 条 件 , 实 际 上 对 专 利 权 人 有 利 , 对 发 达 国 家 的 大 企 业 有 利 , 对 标 准 的 采 用 和 中 小 企 业<br />

不 利 。 我 国 不 是 知 识 产 权 强 国 , 中 国 企 业 较 国 外 大 企 业 , 绝 大 多 数 是 中 小 企 业 。 然 而 ,<br />

中 国 的 ICT 市 场 正 在 迅 速 发 展 , 企 业 需 要 先 进 的 技 术 标 准 。 事 实 上 ,IT 行 业 , 中 国 是 世<br />

界 上 OEM 的 大 国 。 细 化 RAND 许 可 条 件 , 有 利 于 标 准 实 施 人 援 引 之 , 作 为 民 法 权 利 ,<br />

而 不 必 诉 求 反 垄 断 法 的 救 济 。 法 院 即 使 不 能 援 引 《 暂 行 规 定 》 作 为 判 决 的 法 律 根 据 , 也<br />

至 少 可 以 参 考 。<br />

RAND 许 可 规 定 至 少 可 以 从 以 下 方 面 具 体 :<br />

1. 权 利 人 至 少 应 该 许 可 标 准 实 施 人 在 全 国 范 围 制 造 、 使 用 、 许 诺 销 售 、 销 售 其 专<br />

利 产 品 , 或 者 使 用 其 专 利 方 法 以 及 使 用 、 许 诺 销 售 、 销 售 依 照 该 专 利 方 法 直 接<br />

获 得 的 产 品 ; 82<br />

2. 如 果 专 利 进 入 标 准 前 , 或 采 纳 专 利 技 术 的 标 准 在 实 施 前 , 专 利 权 人 已 经 许 可 他<br />

人 实 施 相 关 的 技 术 , 则 该 许 可 条 件 应 该 适 用 其 他 所 有 标 准 实 施 人 ;<br />

3. 标 准 实 施 人 应 类 似 情 况 , 授 予 相 同 或 类 似 的 许 可 条 件 。 不 同 对 待 应 该 有 充 分 理<br />

由 支 持 。 专 利 许 可 备 案 , 可 以 作 为 证 据 援 引 , 用 以 确 定 许 可 条 件 是 否 构 成 歧 视 ;<br />

4. 权 利 人 不 得 附 加 不 合 理 的 限 制 条 件 , 可 以 参 考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审 理 技 术 合<br />

同 纠 纷 案 件 适 用 法 律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 确 定 ;<br />

5. 专 利 权 人 放 弃 以 诉 前 禁 令 的 方 式 行 使 专 利 权 ;<br />

6. 国 家 标 准 中 涉 及 专 利 技 术 的 许 可 合 同 适 用 中 国 法 律 。 83<br />

81<br />

因 为 《 暂 行 规 定 》 限 定 于 中 国 授 权 的 专 利 , 此 处 因 此 采 “ 全 国 范 围 ”。 最 好 取 消 中 国 专 利 的 限<br />

制 , 从 而 在 世 界 范 围 内 。 这 样 主 要 是 防 止 权 利 人 分 割 市 场 , 分 割 产 业 链 条 。 实 际 上 , 很 多 标 准 组 织 都<br />

有 上 述 的 规 定 , 比 如 IETF, 并 不 是 中 国 这 样 笼 统 规 定 RAND 许 可 承 诺 。 而 且 , 如 果 范 围 扩 到 世 界 范<br />

围 , 应 该 还 进 口 权 。<br />

82<br />

同 上 。<br />

83<br />

依 照 民 法 通 则 , 许 可 合 同 当 事 人 可 以 约 定 适 用 法 律 。 但 是 中 国 国 家 标 准 适 用 外 国 法 律 , 很 是 不


互 联 网 技 术 标 准 化 的 知 识 产 权 问 题 29<br />

结 论<br />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技 术 创 新 的 成 果 , 而 技 术 标 准 是 整 合 创 新 的 途 径 , 必 然 反 映 技 术 的 进<br />

步 。 在 科 技 高 速 发 展 而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期 相 对 长 的 情 况 下 , 技 术 标 准 中 当 然 出 现 越 来 越 多<br />

的 专 有 技 术 , 这 在 ICT 领 域 , 互 联 网 技 术 标 准 中 , 尤 其 明 显 。 标 准 与 知 识 产 权 碰 撞 , 产<br />

生 各 个 层 面 , 各 个 领 域 的 问 题 , 涉 及 到 标 准 组 织 的 标 准 制 定 , 知 识 产 权 人 利 益 , 标 准 实<br />

施 的 公 共 利 益 , 市 场 竞 争 秩 序 的 反 垄 断 规 制 。 本 文 主 要 从 标 准 组 织 的 知 识 产 权 政 策 分 析<br />

入 手 和 展 开 。 本 文 分 析 后 认 为 , 目 前 , 标 准 组 织 的 知 识 产 权 政 策 , 并 不 能 有 效 的 解 决 知<br />

识 产 权 进 入 标 准 的 问 题 , 比 如 权 利 人 滥 用 披 露 规 则 , 滥 竽 充 数 的 披 露 无 关 知 识 产 权 ;<br />

RAND 许 可 规 则 过 于 模 糊 , 非 常 可 能 无 法 约 束 权 利 人 , 可 能 导 致 许 可 费 累 计 超 过 “ 合 理<br />

水 平 ”, 单 一 固 定 的 许 可 费 可 能 因 为 市 场 变 化 而 不 合 理 。 标 准 实 施 人 缺 乏 民 事 救 济 措 施 ,<br />

而 不 得 不 寻 求 反 垄 断 救 济 。 中 国 发 展 ICT 产 业 , 必 然 而 且 已 然 开 始 的 互 联 网 技 术 标 准 化<br />

活 动 , 需 要 配 套 的 知 识 产 权 规 则 。 而 《 暂 行 规 定 》 以 中 国 所 有 标 准 活 动 都 统 一 于 国 家 标<br />

准 委 为 前 提 , 制 定 统 一 的 知 识 产 权 规 则 , 忽 略 了 互 联 网 技 术 标 准 的 特 殊 性 , 比 如 , 互 联<br />

网 技 术 标 准 可 能 要 求 强 制 标 准 , 即 使 标 准 中 含 有 专 利 技 术 ; 以 国 内 市 场 为 出 发 点 , 忽 视<br />

中 国 ICT 产 业 的 全 球 市 场 和 中 国 标 准 可 能 的 世 界 性 ; 不 要 求 专 利 申 请 披 露 , 忽 视 潜 水 艇<br />

专 利 ; 未 适 当 考 虑 中 国 是 知 识 产 权 弱 国 的 国 情 , 许 可 规 则 应 该 足 够 细 化 , 防 止 权 利 人 滥<br />

用 权 利 。 当 然 , 除 了 本 文 阐 述 的 完 善 《 暂 行 规 定 》 的 规 范 , 还 需 要 对 专 利 法 等 知 识 产 权<br />

法 进 行 反 思 和 改 造 , 需 要 建 立 市 场 竞 争 规 制 。 同 时 还 需 要 推 动 国 际 规 范 的 建 立 , 也 许 2005<br />

年 中 国 政 府 向 WTO/TBT 委 员 会 “ 标 准 化 中 的 知 识 产 权 问 题 ” 的 提 议 , 是 在 国 际 层 面 ,<br />

正 式 讨 论 和 完 善 相 关 规 范 的 契 机 。<br />

妥 ; 同 时 , 权 利 人 也 完 全 可 以 通 过 适 用 法 律 的 约 定 , 排 除 中 国 保 护 标 准 实 施 人 的 规 定 。


互 联 网 技 术 标 准 化 的 知 识 产 权 问 题 30<br />

主 要 参 考 文 献<br />

1、 、 中 文 文 献<br />

(1). 《 国 家 标 准 涉 及 专 利 的 规 定 》( 暂 行 )( 征 求 意 见 稿 )<br />

(2). 《 中 国 国 家 技 术 标 准 发 展 战 略 研 究 总 报 告 》( 征 求 意 见 稿 )<br />

(3).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审 理 技 术 合 同 纠 纷 案 件 适 用 法 律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br />

(4). 《 标 准 化 中 的 知 识 产 权 问 题 》( 中 国 政 府 向 WTO/TBT 委 员 会 提 案 )<br />

(5). 刘 尚 志 , 陈 佳 麟 :《 电 子 商 务 与 计 算 机 软 件 之 专 利 保 护 —— 发 展 、 分 析 、 创 新<br />

和 策 略 》, 页 10。<br />

2、 、 英 文 文 献<br />

(1). ANSI Patent Policy (versions from 1974 to 2005)<br />

(2). Bekkers, R., Duysters, G. and Verspagen, B. (2002): Intellectual property<br />

rights, strategic technology agreements and market structure; The case of GSM,<br />

Research Policy, Volume 31, Issue 7, pp. 1141-1161.<br />

(3). Carl Cargill: An Overview Of Failed Evolution Submitted To The<br />

Department Of Justice And The Federal Trade Commission, 27 March, 2002.,at:<br />

http://www.ftc.gov/opp/intellect/020418cargill.pdf.<br />

(4). China overtakes U.S. as world’s leading exporter of information<br />

technology goods<br />

http://www.oecd.org/document/60/0,2340,en_2649_37409_35834236_1_1_1_37<br />

409,00.html<br />

(5). “European Commission Precedent to require ETSI to remove from their<br />

IPR declarations database an IPR holder's claim of essential IPR for an ETSI<br />

standard”, at :<br />

http://gtwassociates.com/answers/commissionetsi.html( Attention: ETSI have<br />

redesigned its website, some of the original material may not available from ETSI<br />

website now)<br />

(6). ETSI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Policy<br />

(7). IPR in ETSI Deliverables - Legal Frequently Asked Questions, Answer to


互 联 网 技 术 标 准 化 的 知 识 产 权 问 题 31<br />

question four: Does ETSI make an evaluation of the patent declarations received?<br />

At http://www.etsi.org/legal/ipr_database/faq_ipr-database.htm<br />

(8). Federal Trade Commission: To promote innovation: The Proper Balance<br />

of Competition and Patent Law and Policy, p6.<br />

(9). George T. Willingmyre, P.E., President, GTW Associates: Standards,<br />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IPRs) and Standards-Setting Process, at:<br />

http://www.wipo.int/sme/en/documents/pdf/ip_standards.pdf<br />

(10). G M Peter Swann: The Economics of Standardization ,Final Report for<br />

Standards and Technical Regulations Directorate<br />

Industry.<br />

Department of Trade and<br />

(11). Eric J. Iversen:“Standardization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ETSI’s<br />

controversial search for new IPR-procedures.<br />

(12). Jean Lanjouw : “Patent Protection in the Shadow of Infringement:<br />

Simulation Estimations of Patent Value,” Review of Economic Studies, vol. 65,<br />

1998, pp. 671-710,p94<br />

(13). Joint Research Center of European Commission: Interaction between<br />

Standardization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br />

(14). Lo, Allen M. (2002), “A Need For Intervention: Keeping Competition Alive<br />

in the Networking Industry in the Face of Increasing Patent Assertions Against<br />

Standards,” at http://www.ftc.gov/opp/intellect/020418lo.pdf..<br />

(15). Mark A. Lemley (Boalt Hall, UC Berkeley)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br />

and Standard-Setting Organizations,” 90 Cal. L. Rev. 1889 (2002), p 128, at:<br />

http://repositories.cdlib.org/cgi/viewcontent.cgi?article=1027&context=boaltwp<br />

(16). Martin B.H. Weiss and Michael B. Spring: Selected Intellectual Property<br />

Issues in Standardization, Department of Information Science, University of<br />

Pittsburgh, Pittsburgh PA 15260 September 1992 and presented at the Twentieth<br />

Annual Telecommunications Policy Research Conference, Solomons, MD,<br />

September 12-14, 1992., p1.<br />

(17). Rapp, Richard T., Stiroh, Lauren J. (2002): Standard Setting and Market<br />

Power, p3, at http://www.ftc.gov/opp/intellect/020418rappstiroh.pdf.


互 联 网 技 术 标 准 化 的 知 识 产 权 问 题 32<br />

(18). Richard T. Rapp and Lauren J. Stiroh : “Standard Setting and Market<br />

Power”, contribution to Joint Hearings of the United States Department of Justice<br />

and the Federal Trade Commission, Competition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br />

and Policy in the Knowledge-Based Economy p 8.<br />

(19). RFC 1602 Internet Standards Process March 1994 5. INTELLECTUAL<br />

PROPERTY RIGHTSRFC2026, The Internet Standards Process at<br />

http://www.ietf.org/rfc/rfc2026.txt?number=2026<br />

(20). RFC3979,IP in IETF Technology<br />

(21). Robert L Mitchell:“Selling out on Standards”, Computer world. Framingh<br />

am: Jun 20, 2005.Vol.39, Iss. 25; pg. 35, 1 pgs, at:<br />

http://proquest.umi.com/pqdweb?did=857476561&sid=26&Fmt=4&clientId=3490<br />

&RQT=309&VName=PQD<br />

(22). Scott Bradner : statement Submitted to the House of Representatives<br />

Sub-Committee on Technology, Environment, and Standards, by IETF, June 28,<br />

2001, for the hearing of Standards-Setting and United States Competitiveness,<br />

available from:<br />

http://portal.etsi.org/publicinterest/Documents/Ansi/United_States_standards_setting.pdf#search='Standard<br />

sSetting%20and%20United%20States%20Competitiveness' (visited 2006-01-01)<br />

(23). Scott K. Peterson, Hewlett-Packard Company: Patents and Standard-<br />

Setting Processes Statement for FTC/DOJ Hearings on Competition and<br />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and Policy in the Knowledge-Based Economy April 18,<br />

2002, p5.<br />

(24). Second Amended Class-Action Complaint, Wuxi Multimedia, Ltd. , Orient<br />

Power (Wuxi) Digital Technology, Ltd, V. Koninklijke Philips Electronics, N.V., Dba<br />

Philips 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Standards, Sony, Pioneer , Lg Electronics,<br />

(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Southern District Of California Case No. 04 Cv 1136<br />

Dms (Blm)) at:<br />

http://www.handallitigation.com/pages/Wuxi%20v.%20Philips%20Second%20Amended%20Compl<br />

aint.pdf<br />

(25). Schankerman, Mark: “How Valuable is Patent Protection? Estimates by


互 联 网 技 术 标 准 化 的 知 识 产 权 问 题 33<br />

Technology Field,” RAND Journal of Economics, spring 1998, vol. 29, no. 1, p.<br />

94;<br />

(26). U.S. Department of Justice and the Federal Trade Commission: Antitrust<br />

Guidelines for the Licensing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issued April 6, 1995). 2.2 Int<br />

ellectual property and market power. Available from: http://www.bowiejensen.com/links/iplicensingguides.html#N_1_<br />

(27). W3C Patent Policy


互 联 网 技 术 标 准 化 的 知 识 产 权 问 题 34<br />

后 记<br />

毕 业 论 文 是 一 段 心 路 历 程 , 一 段 用 心 走 过 的 岁 月 。 但 是 , 更 确 切 的 说 , 是 一 段 理 性<br />

企 图 寻 求 现 实 世 界 合 理 解 答 的 艰 苦 之 旅 。 现 实 天 然 丑 恶 而 混 乱 , 而 人 类 有 限 的 理 性 光 辉<br />

却 希 求 照 亮 世 界 和 规 整 秩 序 。 人 类 社 会 的 利 益 纠 纷 , 更 是 纷 繁 复 杂 。 法 律 本 难 说 是 理 性<br />

的 产 物 , 但 是 理 性 仍 旧 是 寻 求 公 平 的 利 器 , 而 且 , 惟 有 理 性 , 才 可 以 冷 酷 的 蔑 视 单 方 利<br />

益 驱 动 下 的 偏 见 。 虽 然 学 生 的 理 性 可 能 如 日 之 初 升 , 多 有 蒙 昧 , 但 是 , 出 生 牛 犊 , 毕 竟<br />

热 情 洋 溢 , 旭 日 东 升 也 有 韬 光 之 时 。“ 学 者 ” 高 贵 的 理 性 正 是 “ 学 生 ” 理 性 的 热 情 和 坚 韧<br />

成 就 此 等 高 贵 。 种 种 混 沌 未 开 的 忧 患 , 时 常 澎 湃 于 心 。 但 个 人 毕 竟 才 疏 学 浅 , 并 不 能 澄<br />

明 种 种 混 沌 或 疑 问 。 本 文 我 半 年 多 来 , 参 与 相 关 课 题 或 研 究 的 思 考 和 部 分 总 结 。 篇 幅 所<br />

限 , 并 不 能 全 面 展 开 。<br />

我 希 望 以 一 个 学 者 的 冷 静 和 热 情 , 关 注 中 国 大 地 日 新 月 异 的 变 化 , 倾 听 中 华 大 地 的<br />

被 压 抑 的 呼 声 , 关 怀 、 审 视 、 表 达 , 以 至 于 呼 喊 和 斗 争 , 为 那 些 法 之 下 应 有 的 权 利 。 愿<br />

永 葆 学 生 的 赤 子 之 心 !<br />

“ 学 者 ” 是 一 种 以 理 性 和 热 情 , 追 求 自 由 、 公 正 、 以 至 于 幸 福 的 生 活 方 式 。 但 此 种<br />

自 由 与 幸 福 , 绝 不 仅 仅 局 限 于 自 身 。 我 思 故 我 在 。 反 思 的 让 生 活 更 具 广 度 和 深 度 的 生 活 。<br />

每 一 个 人 , 都 是 自 觉 或 不 自 觉 的 学 者 。 但 学 者 的 生 存 方 式 , 并 不 是 人 的 本 能 存 在 方 式 。<br />

本 能 回 避 困 难 , 而 学 者 理 性 的 高 贵 , 却 立 于 困 难 的 阶 石 之 上 。 没 有 老 师 的 关 怀 和 扶 助 ,<br />

难 以 享 受 此 等 殊 荣 。<br />

在 此 , 深 挚 的 感 谢 恩 师 一 直 以 来 的 关 怀 、 悉 心 的 指 导 和 栽 培 之 恩 ! 恩 师 是 一 名 自 由 、<br />

智 慧 而 极 负 社 会 责 任 的 风 度 学 者 , 我 必 永 追 随 之 。<br />

于 此 。<br />

同 时 , 对 论 文 期 间 女 友 的 悉 心 照 顾 , 以 及 挚 友 们 的 关 怀 帮 助 , 无 以 表 达 , 权 且 隽 刻<br />

最 后 , 非 常 感 谢 北 京 大 学 法 学 院 —— 雅 虎 互 联 网 法 律 中 心 对 本 文 的 资 助 。 没 有 互 联<br />

网 法 律 中 心 的 人 员 的 关 心 和 帮 助 , 免 除 生 活 的 暂 时 的 压 力 , 我 将 无 法 如 此 静 心 , 用 心 完<br />

成 此 篇 论 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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